← 宋史

宋史 (part 5 of 11)

Part 5 of 11 · Tuo Tuo · Public domain text

About this edition

Source: Project Gutenberg e-text #24183,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 text not rewritten or summarized · How RedLectern is built

 

Contents (11)
  1. 宋史 about 18 h 35 min
  2. 宋史 (part 2 of 11) about 16 h 16 min
  3. 宋史 (part 3 of 11) about 15 h 59 min
  4. 宋史 (part 4 of 11) about 24 h 58 min
  5. 宋史 (part 5 of 11) about 19 h 56 min
  6. 宋史 (part 6 of 11) about 20 h 8 min
  7. 宋史 (part 7 of 11) about 27 h 14 min
  8. 宋史 (part 8 of 11) about 26 h 57 min
  9. 宋史 (part 9 of 11) about 27 h 13 min
  10. 宋史 (part 10 of 11) about 19 h 11 min
  11. 宋史 (part 11 of 11) about 8 h 7 min

Continue:

宋史 (part 5 of 11)

初,知並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於裏正衙前。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每鄉被差疏密,與貲力高下不均。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貲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貲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裏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貲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裏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而知制誥韓絳、蔡襄極論江南、福建裏正衙前之弊,絳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產錢多少定役重輕。至和中,命絳、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稟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貲產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遂更著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裏正衙前,民稍休息。又詔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並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役法更議始此。

熙甯元年,知諫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後帝閱內藏庫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帝重傷之,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二年,遣劉彝、謝卿材、侯叔獻、程顥、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雇役,即先王致民財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眾議。」於是條諭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隨分數給之。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驛、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凡有產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併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詔可。

於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詔判寺鄧綰、曾布更議之。綰、布言:「畿內鄉戶,計產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歲以夏秋隨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兩縣有產業者,上等各隨縣,中等並一縣輸。析居者隨所析而定、降其等。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隨役重輕制祿。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緡。以萬二百為祿,贏其二千七百,以備凶荒欠閣,他縣仿此。」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著籍,昔緣巧避失實。乃詔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眾,稽其物產,考其貧富,察其詐偽,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產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著為令。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於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後行于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靚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禦史中丞楊繪亦言:「靚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諭以相府不知;訴之禦史台,台不受訴,諭令散去。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著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贏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眾僥倖,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複論之。而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緡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偽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眾;至於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搔擾也。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並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乞詔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於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致蕃於理。又使子幾自鞫之。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致縣令于罪也。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於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著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於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複妄議。」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准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党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裏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余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禦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余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產者,惟鄉戶衙前。蓋山野愚戇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產者。至於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別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致富,何破產之有?又曰曏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凶年,無穀可糶,賣田不售,遂致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複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並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歷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於富不利於貧。及今耳目相接,猶可復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役矣。」

於是始詔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著為准,餘並除之。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尋詔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並罷。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緡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產者爾。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緡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並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監察禦史王岩叟請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于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寧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御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戶部言:「詔凡耆戶長、壯丁並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中書舍人蘇軾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余萬貫石。熙甯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因列其五利。王岩叟言:「蘇軾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將轉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然猶聞闕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既雲百姓樂於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軾議遂格。

司馬光復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賕,侵陷官物。又農民出錢難於出力,若遇凶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並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號重難,固有因而破產者,為此始作助役法。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別募命官將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產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於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產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並隨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產,約此為准。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朝廷委執政審定,隨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於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又差役複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駁奏之。尚書左丞呂公著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右正言王覿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置腹心地。」於是詔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範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覿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甯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複用,請悉准見額定差。」先是,差法既複,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內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右司諫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罎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范百祿言於光曰:「熙寧免役法行,百祿為咸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賕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賕,明日罷役,複以財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將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複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復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剗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托。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闕,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剗,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余萬緡,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複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於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並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錢大重,未為經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寧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寧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闕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並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詔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於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于法許用者支用外,並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別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別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御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雖皆別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財千緡、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緡、田頃、積財、受種十倍於此,亦不過同在一等。憑此差役,必不均平。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莫若裁量新舊,著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於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於一役者並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並聽雇人。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並差,但可次敘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於甲,可閑三年,丙又倍於乙,可閑一年。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並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並仿此。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甯初,別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乃在稅產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閒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別行排定,以寬民力。」並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緡錢四百二十余萬,欲于何地用之?熙甯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余路亦不減半。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並是鄉戶。雖號招募,而上戶利於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寧前矣。」

志第一百三十一食貨上六(役法下振恤)

役法

中書舍人蘇軾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於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屢有更張,號令不一。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複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紜不定,浸違本意。」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從之。

未幾,詔:「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並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不足,方得於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詔:「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於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寧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號強勁,其材藝捕緝勝於他路。近日複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於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欲乞五路必差正身,余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上戶產厚而役輕,下戶產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寧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殿中侍御史呂陶謁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適無頗矣。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於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眾議,命令雜下,致久不決。」於是詔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諫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闔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緡者,令仍輸錢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鹹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其後又詔: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紓差期。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軾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尋詔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複雇募,懷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詔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准,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望詔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於百姓者行之。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軾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休閒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並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紓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別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闕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輒減刻,元祐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闕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減作二年。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丁口、產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慮:州縣六色錢多少不同,若各隨多少以為之用,則敷錢多處,役戶優閑太久,六色人戶反覺敷錢數多。欲乞今後六色錢常存一年備用之數,而會計歲所當用,以贏餘而通一路,酌人戶貧富、色役多少預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錢能融分給,令州縣盡用雇人,以本處色役輕重為先後。如此則錢均而無弊,雇人稍廣,中戶漸蘇,則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變矣。」

是時,論役法未便者甚眾。五年,再詔中書舍人王岩叟、樞密都承旨韓川、諫議大夫點檢戶曹文字劉安世同看詳利害。戶部請:「河北、河東、陝西鄉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為則,而減半給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長,他投皆免。」

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詔:「凡投募人免其戶二等已下色役,鄉差人戶悉用投名人代之,願長投募者聽。」又詔:「諸州衙前已許量支雇直、餐錢,慮費廣難支,轉運、提刑司其隨土俗參酌立定優重分數及月給餐錢,用支酬額錢給之,不得過舊法元數。」州役之應鄉差者,若一鄉人戶終役皆未及四年,許以助役錢募人為之。總計一州雇直,其助役錢不足用,即於戶狹役煩鄉分先與雇代一役,役竟按籍複差如初。諸州歲計助役錢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對計,或闕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應差諸縣手力,合一鄉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許用助役錢雇募;既終一役,別有閑及三年者,複行差法。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戶稅產、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於逐戶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竄先後。坊場、河渡錢以雇衙前而有寬剩,亦令補助其餘役人。

三省言:

「朝廷審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補除,極為詳備;而州縣不盡用助役錢募人,以補頻役之地。今括具綱目,下之州縣,使恪承之。

其一曰:應差之戶,三等以上許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許休役六年。若戶少無與更代,卸役不及應閑年數,即用助役錢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狹鄉之縣役人,除衙前州胥許雇、壯丁直差不雇外,凡州縣役人皆許招募,以就募月日補除應差而閑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數。每縣通計應差、應募役數若干,立定二額:差者訖役,以應差人承之;雇者有闕,別募人充數。二額悉已立定,如戶力應升應降,須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別定;未應造簿,止憑定額為准。若本等戶少,不充州縣合役之數,即用次等戶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為之。其三曰:寬鄉之縣,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餘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嘗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願就雇,其選受亦如之。其五曰:壯丁皆按戶版簿名次實輪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狹鄉役頻縣分,募錢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寬剩錢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場、河渡寬剩錢給之。仍通紐一歲應用支酬衙前之類費錢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於寬剩數內更留二分,以備支酬衙前之類,樁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寬剩總額,即止不樁;又不足,戶部以別路逐色寬剩錢移用以補足之。其七曰:助錢歲歲樁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時支用,即隨撥補,使常足五分之數。其八曰:「軍人應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錢役人,其沿迓送軍人有費,提刑司計數歸之轉運司。其九曰:重役人應替而願仍就募者,許給雇錢受役。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產乃得就募。其有蔭應贖及曾犯徒刑,雖願募不雇。若工藝人,須有貲產人二戶任之。雇直雖多,皆不得加於舊法已募之數。其十一曰:陝西鎮戎德順軍、熙州衙前,皆受田於官以當募直,內地戶願如其法應田募者聽之,仍以坊場、河渡補還轉運司合輸租課。」

凡縣,歲具色役輕重、鄉分寬狹、凡役雇直有無餘欠,各以其實枚別而上之州。州上監司,監司聚議,連書上戶部。仍別具一路移用及寬剩縣分錢數,致之戶部。

先是,收到官田,嘗令:田已籍於官及見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參行田募之法。

八年,詔:「耆長、壯丁役期已足,不許連續為之。」蓋知其利於賕請,不願更罷故也。民有執父母喪而應在役者,三等以下戶除之,三等以上戶令量納役錢,在戶錢十分止責輸三分,服除日仍舊。

哲宗始親政,三省言役法尚未就緒,帝曰:「第行元豐舊法,而減去寬剩錢,百姓何有不便?」範純仁曰:「四方異宜,須因民立法,乃可久也。」遂令戶部議之。右司諫朱紱言:「輸錢免役,有過數多敷者;用錢雇役,有立直太重者;役色之內,又有優便而願自役募,不必給雇者。請詳為裁省。」中書言:「自行差法十年,民間苦於差擾,前後議者紛紜,更變不一,未有底止。」

於是詔:「複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所敷寬剩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今應減下者,先自下五等人戶始。路置提舉官一員,視提刑置司之州為治。如方俗利害不同,事有未盡未便而應更改增損舊法者,畫一條疏,與轉運、提刑司連奏。」

又詔:用舊法取量添酒錢贏數,給惟法司吏餐錢;不足,則抵當息錢亦許貼用。先嘗以七月起輸,其後又自來年始。土俗差雇不一,姑仍其舊,俟起輸,至五月盡行雇法,凡因差在役者悉罷遣之。舊免役法行,壯丁間有差而不募者,其毋敷役錢如故。凡錢額所敷,取三年雇直實支,而酌一年中數,立為歲額,以均敷取。此外所取寬餘,不得過通額十分之一。免役錢方複未輸,且以助役錢給雇直,不足,雖免役寬剩錢亦許給用。

七月,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幕職監當官之官、罷官,依元豐制,悉用雇役人迓送而差定其數,凡元祐溢額所添廂軍皆罷減。其有抑鄉差之人仍舊在役,或改易名字就便應募,悉計其在役月日應得更代者,以次蠲遣之。諸路舊立出等高強戶,力轉高,敷取難勝,應出免役錢百千以上,每累及百千,悉與減免三分。凡人戶匿寄財產、假借戶貫、冒名官戶苟可避免等第科配者,各以違制論;許人陳告,以其半給之。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詔皆如請。

舊戶等簿,如可略憑即用之,若漫滅等第,即雖未及應造之年,亦令改造。戶部舉行元豐條制,以保正長代耆長,甲頭代戶長,承帖人代壯丁。二年,申詔諸路:「役人額數、雇直,並依元豐舊制,仍依已命,寬剩錢不得過一分。常平免役,元豐上用提舉官專領,轉運、提刑司自今毋預其事。」

舊置重修編敕所看詳中外文字本,以去年所差鄉役未盡善,遂入議曰:「都、副保正比耆長事責已輕,又有承帖人受行文書,即大保長苦無公事。元豐本制,一都之內,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長。今若常輪二大長分催十保稅租、常平錢物,一稅一替,則自不必更輪保丁充甲頭矣。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選家於本保者,而雇直皆從官給,一年一替,則自無浮浪稽留符移之弊。承帖雇直固有舊數,其今所雇保正之直眎耆長,保長之直則眎戶長;若應此三役不願替代者,自從其願。壯丁元不敷雇直處,聽如其舊。承帖雇錢許以舊寬剩錢通融支募,如土俗有不願就保正長雇役者,許募本土有產稅戶,使為耆長、壯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戶長,已立法不得抑勒矣,若保正、長不願就雇而輒差雇者,從徒二年坐罪。」詔皆從之。

三年,左正言孫諤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數,元豐多,元祐省,雖省未嘗廢事,則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豐重,元祐輕,雖輕未嘗不應募,則重不若輕。今役法優下戶使弗輸,而盡取諸上戶,意則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甯、元豐有異論,元祐有更變,正惟不能無弊爾。願無以元豐、元祐為間,期至於均平便民而止。則善矣。」翰林學士蔡京言:「諤之論多省、輕重,明有抑揚,謂元豐不若元祐明矣。諤于陛下追紹之日,敢為此言,臣竊駭之。免役法複行將及一年,天下吏習而民安之,而諤指以為弊,則所詆者熙甯、元豐也。且元豐,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與差不可並行。元祐固嘗兼雇,已紛然無紀矣,而諤欲不間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聽。」詔罷諤正言,黜知廣德軍。

後又詔:「諸縣無得以催稅比磨追甲頭、保長,無得以雜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為名、占破當直者,坐贓論。所管催督租賦,州縣官輒令陪備輸物者,以違制論。」

是歲,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保甲,類著其法,總為一書,名《常平免役敕令》,頒之天下。詔翰林學士承旨兼詳定役法蔡京依舊詳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開封府,附司馬光行差法,祥符一縣,數日間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專委戶部。」詔令疏析。京奏上,複令敦逸自辨,京無責焉。

元符二年,以蕭世京、張行為郎。二人在元祐中,皆嘗言免役法為是,帝出其疏擢之。既而詔河北東西、淮南運司,府界提點司,如人戶已嘗差充正夫,其免夫錢皆罷催。後又詔:「雖因邊事起差夫丁,須以應差雇實數上之朝廷,未得輒差。其河防並溝河歲合用一十六萬八千餘夫,聽人戶納錢以免。」

建中靖國元年,戶部奏:「京西北路鄉書手、雜職、斗子、所由、庫秤、揀、掏之類,土人願就募,不須給之雇直,他路亦須詳度施行。」詔從之。知延安府範純粹言:「比年衙前公盜官錢,事發即逃。乞許輪差上等鄉戶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純粹所言有害良法,宜加黜責。詔純粹所乞不行。其後,知襄州俞以襄州總受他州布綱而轉致他州,是衙前重役並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謂輒毀紹聖成法,請重黜。坐責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甯元年,尚書省言:「前令大保長催稅而不給雇直,是為差役,非免役也。」詔提舉司以元輸雇錢如舊法均給。永興軍路州縣官乞複行差役;湖南、江西提舉司以物賤乞減吏胥雇直,罷給役人雇錢,皆害法意,應改從其舊。詔戶部並遵奉《紹聖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紹聖簽貼役法》,行之天下。

二年,臣僚言:「常平之息,歲取二分,則五年有一倍之數;免役剩錢,歲收一分,則十年有一年之備。故紹聖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寬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於民者,非以為利也。而集賢殿修撰、知鄧州呂仲甫前為戶部侍郎,輒以狀申都省,乞刪去上條。」詔黜仲甫,落職知海州。後又詔:常平司候豐衍有餘日,具此制奏蠲之。

大觀元年,詔:「諸州縣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戶及在州縣五犯杖罪,悉從罷遣,不得再占諸處名役,別募三等以上人充。」於是舊胥既盡罷,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匿身州縣,舞法擾民,蓋甚前日。其後,又不許上三等人戶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無所顧藉,盜賊公行,為害四方。至是,複詔州縣募役依元豐舊法。

政和元年,臣僚言:「元豐中,鞏州歲敷役錢止四百千,今累敷至緡錢近三萬。又元豐八年,命存留寬剩錢毋得過二分,紹聖再加裁定,止許存留一分。此時考詳法意,非取寬剩,遂改名準備錢,而嚴立禁約,若擅增敷歲額及樁留準備過數者,並以違制論。今乞飭提舉常平官檢察,及核究鞏州取贏之因以聞。」從之。

宣和元年,言者謂:「役錢一事,神宗首防官戶免多,特責半輸。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雇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詔:「自今二等以上戶,因直降指揮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並不得眎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保長月給雇錢,督催稅賦。比年諸縣或每稅戶一二十家,又差一人充甲頭及催稅人,十日一進,赴官比磨,求取決責,有害良民,詔禁之。七年,詔:「州縣昨因儆察私鑄,令五家為保。城郭亦差坊正、副領受文書,由此追呼陪費,或析居、逃移以避差使。其所置坊正、副可罷。」

自紹聖複雇役,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固言于高宗曰:「常平法本于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後複減之。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保甲,複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

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肴,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典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下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並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並,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

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侄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經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

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得複追正身。募人憑藉官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便。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十一年,禦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淩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擾富,淩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于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系,省刑罰。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並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伐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疫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余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年,甯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四年,詔州縣興複義倉,歲收二稅,石別收一鬥,貯以備凶歉。平廣南、江南,輒詔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谷,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於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怛哀矜,形於詔旨。慶曆初,詔天下複立義倉。嘉祐二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疾貧者皆有所養。累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之皇祐甲令。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余萬區,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余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饑,民賴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詔褒美。知越州趙抃揭榜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饑死。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于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薦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於道。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哲宗雖詔複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於是詔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於天下。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禦。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閼其生。天禧中,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復給,死者暴露于道。嘉祐末,複詔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熙甯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從之。凡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初,神宗詔:「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更使領事三年,願複領者聽之。」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瘞人並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曆檢察。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瘞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道路遇寒僵僕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襴于常平頭子錢內給造,仍免入齋之用。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宣和二年,詔:「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瘞埋之。若丐者育之于居養院;其病也,療之于安濟坊;其死也,葬之於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複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詔出粟濟糶者賞各有差。糶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闕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詔撥上供米振之。婺民有遏糶致盜者,詔閉糶者斷遣。殿中侍御史周秘言:「發廩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望戒守令多方勸諭,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從之。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騭、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眾,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騭、梅、楫各轉一官。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於風水。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詔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二十九年,詔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糶,臨安府撥樁積之米。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詔臨安府並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糶十日;臨安府城內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鬥及柴炭錢,並于內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號、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內帑銀四十萬兩,變糴以濟民。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並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糶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上諭宰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財賦,謂之省計。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淳熙八年,詔:「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糴,其鰥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糴者,濟以義米。」甯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沈詵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而告藏之令設矣。嘉定十六年,詔于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於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自後隨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復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鄉四五十里間,雖遇凶年,人不闕食。請以是行于倉司。」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復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闕者,並不得入甲。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甲首加請一倍。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秋成還穀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凶年饑歲,人多賴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谷賤傷農;凶歉之地,濟糴無策。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於貴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乞申嚴遏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並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致文具。」從之。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於上戶閉糴。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饉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附之者日眾。欲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八月,以河南州軍新複,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糶補迴圈,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有旨令臨安府收糴米四十萬石,用平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輳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糴本錢。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糶,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咸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糴倉,遇米貴平價出糶。二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於平糴。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廩,所以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芻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七年,以鹹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余石減價發糶,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糶。

志第一百三十二食貨下一(會計)

宋貨財之制,多因于唐。自天寶以後,天下多事,戶口凋耗,租稅日削,法既變而用不給,故興利者進,而征斂名額繁矣。方鎮握重兵,皆留財賦自贍,其上供殊鮮。五代疆境逼蹙,藩鎮益強,率令部曲主場、院,其屬三司者,補大吏以臨之,輸額之外亦私有焉。

太祖周知其弊,及受命,務恢遠略,修建法程,示之以漸。建隆中,牧守來朝,猶不貢奉以助軍實。乾德三年,始詔諸州支度經費外,凡金帛悉送闕下,毋或占留。時藩郡有闕,稍命文臣權知所在場務,或遣京朝官廷臣監臨。於是外權始削,而利歸公上,條禁文簿漸為精密。諸州通判官到任,皆須躬閱帳籍所列官物,吏不得以售其奸。主庫吏三年一易。市征、地課、鹽曲之類,通判官、兵馬都監、縣令等並親臨之,見月籍供三司,秩滿較其殿最,欺隱者置於法。募告者,賞錢三十萬。而小民求財報怨,訴訟煩擾,未幾,除募告之禁。

先是,茶鹽榷酤課額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額求利,歲更荒儉,商旅不行,至虧常課,乃籍其貲產以償。太宗始詔以開寶八年為額,既又慮其未均,乃遣使分詣諸州,同長吏裁定。凡左藏及諸庫受納諸州上供均輸金銀、絲帛暨他物,令監臨官謹視之。欺而多取,主稱、藏吏皆斬,監臨官亦重置其罪。罷三司大將及軍將主諸州榷課,命使臣分掌。掌務官吏虧課當罰,長吏以下分等連坐。雍熙二年,令三分勾院糾本部陷失官錢,及百千賞以十之一,至五千貫者遷其職。

淳化元年詔曰:「周設司會之職,以一歲為准;漢制上計之法,以三年為期。所以詳知國用之盈虛,大行群吏之誅賞,斯乃舊典,其可廢乎?三司自今每歲具見管金銀、錢帛、軍儲等簿以聞。」四年,改三司為總計司,左右大計分掌十道財賦。令京東西南北各以五十州為率,每州軍歲計金銀、錢、繒帛、芻粟等費,逐路關報總計司,總計司置簿,左右計使通計置裁給,餘州亦如之。未幾,複為三部。

宋聚兵京師,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三司,故其費浸多。太宗孜孜庶務,或親為裁決。有司嘗言油衣、帟幕損破者數萬段,帝令煮之,染以雜色,制旗幟數千。調退材給窯務為薪,俾擇其可用者造什物數千事。其愛民惜費類此。

真宗嗣位,詔三司經度茶、鹽、酒稅以充歲用,勿增賦斂以困黎元。是時條禁愈密,較課以租額前界遞年相參。景德初,榷務連歲增羨,三司即取多收者為額。帝慮或致掊克,詔凡增額比奏。上封者言:「諸路歲課增羨,知州、通判皆書曆為課最,有虧者則無罰。」乃令諸路茶、鹽、酒稅及諸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合為一,以額較之。有虧則計分數,知州、通判減監官一等科罰,州司典吏減專典一等論,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

至道末,天下總入緡錢二千二百二十四萬五千八百。三歲一親祀郊丘,計緡錢常五百余萬,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綢平其直給之。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餘以移用頗減舊數,而天下總入一萬五千八十五萬一百,出一萬二千六百七十七萬五千二百,而贏數不預焉。景德郊祀七百余萬,東封八百余萬,祀汾、上寶冊又增二十萬。丁謂為三司使,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優詔獎之。

初,吳、蜀、江南、荊湖、南粵皆號富強,相繼降附,太祖、太宗因其蓄藏,守以恭儉簡易。天下生齒尚寡,而養兵未甚蕃,任官未甚冗,佛老之徒未甚熾;外無金繒之遺,百姓亦各安其生,不為巧偽放侈,故上下給足,府庫羨溢。承平既久,戶口歲增,兵籍益廣,吏員益眾。佛老、外國耗蠹中土,縣官之費數倍于昔,百姓亦稍縱侈,而上下始困於財矣。

仁宗承之,經費浸廣。天聖初,首命有司取景德一歲用度,較天禧所出,省其不急者。自祥符天書一出,齋醮糜費甚眾,京城之內,一夕數處,至是,始大裁損。京師營造,多內侍傳旨呼索,費無藝極。帝與太后知其弊,詔自今營造所須,先下三司度功費然後給。又減內外宮觀清衛卒及工匠,分隸諸軍、八作司。舊殿直已上,雖幼未任朝謁,遇乾元、長寧節皆賜服,至是亦罷給。故事,上尊號、諡號,隨冊寶物並用黃命。帝曰:「先帝、太后用黃金,若朕所禦,止用塗金。」時洞真宮、壽寧觀相繼災,宰相張知白請罷不急營造,以答天戒。及滑州塞決河,禦史知雜王鬷複以為言。既而玉清昭應宮災,遂詔諭中外,不復繕修。自是道家之奉有節,土木之費省矣。

帝天資恭儉,尤務約己以先天下,有司言利者,多擯不取。聞民之有疾苦,雖厚利,舍之無所愛。貢獻珍異,故事有者,或罷之。山林、川澤、陂池之利,久與民共者,屢敕有司毋輒禁止。至於州縣征取苛細,蠲減蓋不可勝數。

至寶元中,陝西用兵,調度百出,縣官之費益廣。天章閣侍讀賈昌朝言:「臣嘗治畿邑,邑有禁兵三千,而留萬戶賦輸,僅能取足,郊祀慶賞,乃出自內府。計江、淮歲運糧六百余萬石,以一歲之入,僅能充期月之用,三分二在軍旅,一在冗食,先所蓄聚,不盈數載。天下久無事,而財不藏于國,又不在民,儻有水旱軍戎之急,計將安出?」於是議省冗費。右司諫韓琦言:「省費當自掖庭始。請詔三司取先朝及近歲賜予日費之數,裁為中制,無名者一切罷之。」乃令入內內侍省、禦藥院、內東門司裁定,有司不預焉。

議者或欲損吏兵奉賜。帝謂:「祿廩皆有定制,毋遽變更以搖人心。」尹洙在陝西,請為鬻爵之法,亦不果行。其後西兵久不解,財用益屈,內出詔書:「減皇后至宗室婦郊祠半賜,著為式;皇后、嬪禦進奉乾元節回賜物皆減半,宗室、外命婦回賜權罷。」於是皇后、嬪禦各上奉錢五月以助軍費,宗室刺史已上,亦納公使錢之半。荊王元儼盡納公使錢,詔給其半,後以元儼叔父,全給如故。帝亦命罷左藏庫月進錢一千二百緡。公卿、近臣以次減郊祠所賜銀絹,舊四千、三千者損一千,千損三百,三百損百,百損二十,皆著為式。

三司使王堯臣取陝西、河北、河東三路未用兵及用兵後歲出入財用之數,會計以聞。寶元元年未用兵,三路出入錢帛糧草:陝西入一千九百七十八萬,出二千一百五十一萬;河北入二千一十四萬,出一千八百二十三萬;河東入一千三十八萬,出八百五十九萬。用兵後,陝西入三千三百九十萬,出三千三百六十三萬,蓋視河東、北尤劇,以兵屯陝西特多故也。又計京師出入金帛:寶元元年,入一千九百五十萬,出二千一百八十五萬,是歲郊祠,故出入之數視常歲為多;慶曆二年,入二千九百二十九萬,出二千六百一十七萬,而奇數皆不預焉。

會元昊請臣,朝廷亦已厭兵,屈意撫納,歲賜繒、茶增至二十五萬;而契丹邀割地,複增歲遺至五十萬,自是歲費彌有所加。西兵既罷,而調用無所減,乃下詔切責邊臣及轉運司趣議裁節,稍徙戍兵還內地。命三司戶部副使包拯行河北,與邊臣、轉運司議罷省冗官,汰軍士之不任役者。詔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較近歲天下財賦出入之數,相參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堯臣等為書七卷上之,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初,真宗時,內外兵九十一萬二千,宗室、吏員受祿者九千七百八十五。寶元以後,募兵益廣,宗室蕃衍,吏員歲增。至是,兵一百二十五萬九千,宗室、吏員受祿者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祿廩奉賜從而增廣。及景德中,祀南郊,內外賞賚金帛、緡錢總六百一萬。至是,饗明堂,增至一千二百余萬,故用度不得不屈。

至和中,諫官範鎮上疏曰:「陛下每遇水旱之災,必露立仰天,痛自刻責,而吏不稱職,陛下憂勤于上,人民愁歎於下。今歲無麥,朝廷為放稅免役及發倉廩拯貸,存恤之恩不為不至。然人民流離,父母妻子不相保者,平居無事時,不少寬其力役,輕其租賦;歲大熟,民不得終歲之飽;及有小歉,雖加重放,已不及事。此無他,重斂之政在前也。國家自陝西用兵以來,賦役煩重。及近年,轉運使複于常賦外進羨錢以助南郊,其餘無名斂率不可勝計。」

又言:「古者塚宰製國用,今中書主民,樞密主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院益兵不已,民已困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視民之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者,制國用之職不在中書也。願使中書、樞密通知兵民財利大計,與三司量其出入,制為國用,則天下民力庶幾少寬。」然自天聖以來,帝以經費為慮,屢命官裁節,而有司不能承上之意,卒無所建明。

治平中,兵數少損,隸籍者猶百十六萬二千,宗室、吏員視皇祐無慮增十之三。英宗以勤儉自飭,然享國日淺,于經紀法度所未暇焉。治平二年,內外入一億一千六百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出一億二千三十四萬三千一百七十四,非常出者又一千一百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七十八。是歲,諸路積一億六千二十九萬二千九十三,而京師不預焉。

神宗嗣位,尤先理財。熙甯初,命翰林學士司馬光等置局看詳裁減國用制度,仍取慶曆二年數,比今支費不同者,開析以聞。後數日,光登對言:「國用不足,在用度大奢,賞賜不節,宗室繁多,官職冗濫,軍旅不精。必須陛下與兩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術,磨以歲月,庶幾有效,非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減。」帝遂罷裁減局,但下三司共析。

王安石執政,議置三司條例司,講修錢谷之法。帝因論措置之宜,言:「今財賦非不多,但用不節,何由給足?宮中一私身之奉有及八十千者,嫁一公主至費七十萬緡,沈貴妃料錢月八百緡。聞太宗時宮人惟系皂綢襜,元德皇后嘗用金線緣襜,太宗怒其奢。仁宗初定公主奉料,以問獻穆,再三始言初僅得五貫爾,異時中宮月有止七百錢者。」時天下承平,帝方經略四夷,故每以財用不給為憂。日與大臣講求其故,命官考三司簿籍,商量經久廢置之宜,凡一歲用度及郊祀大費,皆編著定式。

有司請造龍圖、天章閣覆欄檻青氈四百九十。帝謂:「禁中諸殿欄檻率故弊,不必覆也。」既而並延福宮覆檻氈罷之。後呂嘉問複建議省儀鸞司供禁中彩帛。是歲,詔內外勿給土木工作,非兩宮、倉廩、武庫,皆罷省。三年,儀鸞司闕氈三千,三司請命河東制之。帝曰:「牛羊司積毛數萬斤,皆同糞壤,三司不取於此,而欲勤遠民乎?」金州歲貢班竹簾,簡州歲貢綿綢,安州市紅花萬斤,梓州市碌二千斤,帝皆以道遠擾民,亟命停罷。

制置司言:「諸路科置上供羊,民費錢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皆瘦惡耗死,公私費錢四十余萬緡。」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民有保任者,以產為抵,官預給錢,約期限、口數、斤重以輸。民多樂從,歲計充足。凡供禦膳及祀祭與泛用者,皆別其牢棧,以三千為額,所裁省冗費十之四。其後,又用呂嘉問、劉永淵之言,治灶藏冰,以省工費。

帝嘗患增置官司費財。王安石謂增置官司,所以省費。帝曰:「古者什一而稅,今取財百端。」安石謂古非特什一而已。帝又以倉吏給軍食,多侵盜,詔足其概量,嚴立諸倉丐取法。中書因請增諸倉主典、役人祿至一萬八千九百緡,且盡增選人之祿,均其多寡。令、祿增至十五千;司理至簿、尉,防團軍監推、判官增至十二千。其後又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樞密院、三司、吏部流內銓、南曹、開封府吏祿,受財者以倉法論。安石蓋欲盡祿天下之吏,帝以役法未就,緩其議。三司上新增吏祿數:京師歲增四十一萬三千四百餘緡,監司、諸州六十八萬九千八百餘緡。時主新法者皆謂吏祿既厚,則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往往陷重辟,議者不以為善。

初,陝西用兵,凡費緡錢七百余萬。帝以問王安石,安石曰:「楚建中考沈起簿書,計一道半歲費錢銀綢絹千二百萬貫、匹、兩。」帝因欲知陝西歲用錢谷、金帛及增虧凡數,乃詔薛向條上。王安石以為擾,力請罷之,止詔三司帳司會計熙甯六年天下財用出入之數以聞。

韓絳既相,建言:「三司總天下財賦,請選官置司,以天下戶口、人丁、稅賦、場務、坑冶、河渡、房園之類租額年課,及一路錢谷出入之數,去其重複,歲比較增虧、廢置及羨余、橫費。計贏闕之處,使有無相通,而以任職能否為黜陟,則國計大綱可以省察。」三司使章惇亦以為言,乃詔置三司會計司,以絳提舉。其後一州一路會計式成,上之,餘未就緒,未幾遂罷。

元豐官制既行,三司所掌職務散于六曹、諸寺監。元祐初,司馬光言:「今戶部尚書,舊三司使之任,左曹隸尚書,右曹不隸焉。天下之財分而為二,視彼有餘,視此不足,不得移用。宜令尚書兼領左右曹,侍郎分職而治,舊三司所掌錢谷財用事,有散于五曹及諸寺、監者,並歸戶部。」遂詔尚書省立法。

有司請以府界、諸路在京庫務及常平等文帳悉歸戶部。初,熙寧五年,患天下文帳之繁,命曾布刪定法式。布因請選吏于三司顓為一司,帳司之置始此。至元豐三年,首尾七八年,所設官吏僅六百人,費錢三十九萬緡,而勾磨出失陷錢止萬緡。朝廷知其無益,遂罷帳司,使州郡應上省帳皆歸轉運司,惟錢帛、糧草、酒麴、商稅等別為計帳上戶部。至是,令戶部盡收諸路文帳。蘇轍時為諫官,謂徒益紛紛,請如舊為便。不行。

三年,戶部尚書韓忠彥、侍郎蘇轍、韓宗道言:「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班行、選人、胥吏率皆增益,而兩稅、征推、山澤之利,與舊無以相過。治平、熙寧之間,因時立政,凡改官者自三歲而為四歲,任子者自一歲一人而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而為六歲一人,宗室自袒免以上漸殺恩禮,此則今日之成法。乞檢會寶元、慶曆、嘉祐故事,置司選官共議。」詔戶部取應幹財用,除諸班諸軍料錢、衣賜、賞給、特支如舊外,余費並裁省。又詔:「方將裁損八流,以清取士之路。命今後遇聖節、大禮、生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妃所得恩澤,並四分減一。」於是上自宗室貴近,下至官曹胥吏,旁及宮室械器,皆命裁損。久之,事未就。議者謂裁減浮費所細碎苛急,甚損國體。於是已議未行者一切寢之。後乃詔:「元祐裁損除授正任以下奉祿,失朝廷優禮,見條悉除之,循元豐舊制。」

元豐鉤考隱漏宜錢,督及一分者賞三厘。自元祐改法,賞薄而吏怠,遂複其舊。時議裁損吏祿,隸省、曹、寺、監者,止以元豐三年錢數為額,而吏三省者,凡兼領因事別給並舊請並罷。劉摯遂乞悉罷創增吏祿,詔韓維等究度,然不果罷。其後有司計中都吏祿,歲費緡錢三十二萬,詔以坊場稅錢給之。於是吏祿之冗濫者,率多革去矣。然三省吏猶有人受三奉而不改者,故孫升、傅堯俞皆以為言。至紹聖、元符,務反元祐之政,下至六曹吏,亦詔皆給見緡,如元豐之制。

先是,既罷導洛、堆垛等局,又罷熙河蘭會經制財用司,減放市易欠負及積欠租輸,選官體量茶鹽之法。使者之刻剝害民,如吳居厚、呂孝廉、王子京、李琮,內臣之生事斂怨,如李憲、宋用臣等,皆相繼正其罪。既而稍複講修財利。李清臣因白帝,今中外錢谷艱窘,戶部給百官奉,常無數月之備。章惇遂以財用匱乏,專指為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蘇轍諸人之罪。左司諫翟思亦奏疏詆:「元祐以理財為諱,利入名額類多廢罷,督責之法不加於在職之臣,財利既多散失,且借貸百出,而熙、豐餘積,用之幾盡。方今內外財用,月計歲會,所入不足給所出。願下諸路會元祐以前所儲金谷及異時財利名額、歲入經數,著為成式。」

建中靖國元年,詔諸路轉運司以歲入財用置都籍,定諸州租額,且計一路凡數;即有贏縮,書其籍。崇甯元年,又令:「歲以錢谷出入名數報提刑司保驗,以上戶部;戶部歲條諸路轉運使財賦虧贏,以行賞罰。諸路無額錢物,立式下提刑司,括三年外未發數,期以一季聞奏。」二年,官吏違負上供錢物,以分數為科罪之等,不及九分者罪以徒,多者更加之。歲首則列次年之數,聞于漕司,考實申部。又以督限未嚴,更一季為一月。然國之經費,往往不給。

五年,詔省罷官局,命戶部侍郎許幾專切提舉措置。裁罷開封府重祿通引官客司並街道司額外兵士,及罷在京料次錢三十八處。

大觀三年,罷諸路州軍見貢六上局供奉物名件四百四十餘,存者才十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戶部侍郎范坦言:「戶部歲入有限,支用無窮,一歲之入,僅了三季,余仰朝廷應付。今歲支遣,較之去年又費百萬。」有詔鐫減財賦,命禦史中丞張克公與吳居厚、許幾等置局議論。克公抗言:「官冗者汰,奉厚者減,今官較之元祐已多十倍,國用安得不乏。乞將節度使下至遙郡刺史,除軍功轉授者,各減奉半,然後閑慢局務、工伎末作,亦宜減省。自貴及賤,自近及遠,行之公當,人自無詞。」時論韙之。

時諸路轉運司類以乏告,詔戶部編次一歲財用出納之數,諸路州縣各為都籍,以待考較;工部金、銀、銅、鉛、水銀、朱砂等,亦嚴帳籍之法;令諸路各條三十年以還一歲出入及泛用之數。初,比部掌勾稽天下文帳,吏習偷惰,自崇寧至政和,稽違積數凡二千六百七十有餘。於是申敕六曹,以拘督一歲多寡為寺、監賞罰。

政和七年,命戶部參稽熙、豐及今財用有餘不足之數,又立旁通格,令諸路漕司各條元豐、紹聖、崇寧、政和一歲財用出入多寡來上。淮南漕臣張根言:「天下之費,莫大於土木之功。其次如人臣賜第,一第無慮數十萬緡,稍增雄麗,非百萬不可。佐命如趙普,定策如韓琦,不聞峻宇雕牆,僭擬宮省,奈何剝民膚髓,為廝役之奉乎?其次如田產、房廊,雖不若賜第之多,然日削月朘,所在無幾。又如金帛以供一時之好賜,有不可已者,而亦不可不節。至如賜帶,其直雖不過數百緡,然天下金寶糜費日久,夫豈易得?今乃賚及僕隸,使混淆公卿間,貴賤、賢不肖,莫之辨也。如以為左右趨走之人,不欲其墨綬,當別為制度,以示等威。」疏奏,不省。

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有司議勾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俄慮騷擾,悉罷之,並焚其條約。未幾,又置裕民局,命蔡京提舉,徐處仁詳定。京大不悅,尋亦罷。宣和元年,以左藏庫虧沒一百七十九萬有奇,乃別造都籍,催轄司、太府寺、左藏庫互相鉤考,以絕奸弊。

帝初即位,思節冗費,中都吏重複增給及泛監員額,並詔裁損。後苑嘗計增葺殿宇,計用金箔五十六萬七千。帝曰:「用金為箔,以飭土木,一壞不可複收,甚亡謂也。」令內侍省罰請者。及蔡京為相,增修財利之政,務以侈靡惑人主,動以《周官》惟王不會為說,每及前朝惜財省費者,必以為陋。至於土木營造,率欲度前規而侈後觀。元豐改官制,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並為職錢,視嘉祐、治平時賦祿優矣。京更增供給、食料等錢,於是宰執皆然。京既罷相,帝惡其變亂法度,將盡更革。命戶部侍郎許幾裁損浮費及百官濫祿,悉循元豐之舊,宰執亦聽辭所增奉。京不便,與其黨倡言:「減奉非治世事。司馬光請聽宰臣辭南郊給賜,神宗卒不允,且增選人及庶人在官者之奉。帝以繼述為事,當奉承神宗。」由是官吏奉給並仍舊,而宰執亦增如故。初,宰執掌食亦皆有常數。至是,品目偎多,有公使、乏支之別,台、省、寺、監又增廚錢。侍御史毛注嘗奏論之,不行。蔡京複得政,言者遂以裁損祿廩為幾罪,幾坐奪職。

于時天下久平,吏員冗溢,節度使至八十余員,留後、觀察下及遙郡刺史多至數千員,學士、待制中外百五十員。京又專用豐亨豫大之說,諛悅帝意,始廣茶利,歲以一百萬緡進禦,以京城所主之。其後又有應奉司、御前生活所、營繕所、蘇杭造作局、御前人船所,其名雜出,大率爭以奇侈為功。歲運花石綱,一石之費,民間至用三十萬緡。奸吏旁緣,牟取無藝,民不勝弊。用度日繁,左藏庫異時月費緡錢三十六萬,至是,衍為一百二十萬。

又三省、密院吏員猥雜,有官至中大夫,一身而兼十餘俸,故當時議者有「俸入超越從班,品秩幾於執政」之言。又增置兼局,禮制、明堂,詳定《國朝會要》、《九域圖志》、《一司敕令》之類,職秩繁委,廩給無度。侍御史黃葆光論其弊,帝善之而未行;俄而詔雲:當豐亨豫大之時,為衰亂減損之計」,自是罕敢言者。然吏祿泛冒已極,以史院言之,供檢吏三省幾千人。蔡京又動以筆帖於榷貨務支賞給,有一紙至萬緡者。京所侵私,以千萬計,朝論喧然。乃詔三省、樞密院吏額用元豐法,其歲賜悉裁之,時翕然以為快。臣僚上言:「諸州遇天寧節,除公使外,別給系省錢,充錫宴之用。獨諸路監司許支逐司錢物,一筵之饌,有及數百千者,浮侈相誇,無有藝極。」自是詔:「遇天寧節宴,舊應給錢者,發運、監司每司不得過三百貫,余每司不得過二百貫,以上舊給數少者,止依舊。」

自崇寧以來,言利之臣殆析秋毫,沿汴州縣創增鎮柵以牟稅利。官賣石炭增二十餘場,而天下市易務,炭皆官自賣。名品瑣碎,則有四腳鋪床、榨磨、水磨、廟圖、淘沙金等錢,不得而盡記也。宣和以後,王黼專主應奉,掊剝橫賦,以羨為功。嶺南、川蜀農民陂罰錢,罷學制學事司贍學錢,皆歸應奉司。所入雖多,國用日匱。

六年,尚書左丞宇文粹中言:

「近歲南伐蠻獠,北贍幽燕,關陝、綿、茂邊事日起,山東、河北寇盜竊發。賦斂歲入有限,支梧繁夥,一切取足於民。陝西上戶多棄產而居京師,河東富人多棄產而入川蜀。河北衣被天下,而蠶織皆廢;山東頻遭大水,而耕種失時;他路取辦目前,不務存恤。谷麥未登,已先俵糴;歲賦已納,複理欠負。托應奉而買珍異奇寶,欠民積者一路至數十萬計;價上供而織文繡錦綺,役工女者一郡至百餘人。

陛下勤恤民隱,詔令數下,悉為虛文。民不聊生,不惟寇盜繁滋,竊恐災異數起。祖宗之時,國計所仰,皆有實數。有額上供四百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諸處雜收錢一百余萬。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費,而儲其餘以待不測之用。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內贍京師,外實邊鄙,間遇水旱,隨以振濟,蓋量入為出,沛然有餘。近年諸局務、應奉等司截撥上供,而繁富路分一歲所入,亦不敷額。然創置書局者比職事官之數為多,檢計修造者比實用之物增倍,其他妄耗百出,不可勝數。若非痛行裁減,慮智者無以善其後。」

久之,乃詔蔡攸等就尚書省置講議財利司,除茶法已有定制,餘並講究條上。攸請:內侍職掌,事幹宮禁,應裁省者,委童貫取旨。時貫以廣陽郡王領右府故也。於是不急之務,無名之費,悉議裁省。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詔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當裁省凡目以聞。後苑書藝局等月省十九萬緡,歲可省二百二十萬。應奉司所管諸色窠名錢數內:兩浙路錢旁定帖息錢,湖、常、溫、秀州無額上供錢,淮南路添酒錢等,並行截節,更不充應奉支用。十二月,詔曰:「比年寬大之詔數下,裁省之令屢行。有司便文而實惠不至,蓋緣任用非人,興作事端,蠹耗邦財。假充上之名,濟營私之欲,漁奪百姓,無所不至。朕夙夜痛悼,思有以撫循慰安之。應茶鹽立額結絕。應奉司兩浙諸路置局及花石綱等,諸路非泛上供拋降物色,延福宮西城所租課,內外修造諸處采斫木植、製造局所,並罷。諸局及西城所見管錢物並付有司,其拘收到百姓地上,並給還舊佃人。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及罷諸兼局,以上並令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樁充募兵賞軍之用。應齋醮道場,除舊法合有外,並罷道官及撥賜宮觀等房錢、田土之類。六尚,並依祖宗法。罷大晟府,罷教學所,罷教坊額外人。罷行幸局,罷採石所,罷待詔額外人。罷都茶場,依舊歸朝廷。河坊非危急泛科、免夫錢並罷。」

是時天下財用歲入,有御前錢物、朝廷錢物、戶部錢物,其措置裒斂、取索支用,各不相知。天下財賦多為禁中私財,上溢下漏,而民重困。言者請令戶部周知大數,而不失盈虛緩急之宜。上至宮禁所須,下逮吏卒廩餼,一切付之有司,格以法度,示天下以至公。詔可。戶部尚書聶山亦請以熙、豐後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內中諸閣分位元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衛卒、後妃戚裏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請給,並添給食料、茶湯等錢四十萬八千九百餘緡,凡熙、豐無法該載者罷之。

靖康元年,詔曰:「朕托於兆庶之上,永念民惟邦本,思所以閔恤安定之。乃者,減乘輿服禦,放宮女,罷苑囿,焚玩好之物,務以率先天下;減冗官,澄濫賞,汰貪吏,為民除害。方詔減上供收買之額,蠲有司煩苛之令,輕刑薄賦,務安元元;而田裏之間,愁痛未蘇,儻不蠲革,何以靖民!今詢酌庶言,疏剔眾弊,舉其綱目,以授四方。詔到,監司、郡守其悉力奉行;應民所疾苦,不在此詔,許推類聞奏。」於是凡當時苛刻煩細、一切不便於民者皆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無額上供錢,依舊法,更不立額。」三年二月,減婺州上供額羅二萬八千匹,著為定制。八月,減福建、廣南路歲買上供銀三分之一。紹興二年,罷鎮江府禦服羅,省錢七萬緡,助劉光世軍。四年二月,詔:「諸路州縣天申節禮物,並置場和買,毋得抑配於民。」十有一月,免淮南州軍大禮絹。五年,以四川上供錢帛依舊留以贍軍。十一年,始命四川上供羅複輸內藏,其後綾、紗、絹悉如之。四路天申節大禮絹及上供綢、綾、錦、綺,共九萬五千八百匹。

淳熙五年,湖北漕臣劉焞言:「鄂、嶽、漢陽自紹興九年所收賦財,十分為率,儲一分充上供始,十三年年增二分。鄂州元儲一分,錢一萬九千五百七十緡,今已增至一十二萬九千餘緡;岳州五千八百餘緡,今增至四萬二千一百餘緡;漢陽三千七百緡,今增至二萬二千三百餘緡。民力凋弊,無所從出。」於是以見增錢數立額,已後權免遞增。詔夔州路九州百姓科買上供金、銀、絹,自淳熙六年為始盡免。十六年,蠲兩淮州軍合發上供諸窠名錢物,極邊全免,次邊展免一年。

紹定元年,江、浙諸州軍折輸上供物帛錢數,除合起輕貨,並用錢、會中半;路不通水,願以銀折輸者聽,兩不過三貫三百文。兩浙、江東共四百一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二貫有奇,並輸送左藏西庫。

鹹淳六年,都省言:「南渡以來,諸路上供數重,自嘉定至嘉熙,起截之數雖減,而州縣猶以大數拘催,害及百姓。」有旨:「自鹹淳七年為始,銀、錢、關、會用鹹淳三年起截中數拘催,綢、絹、絲、綿、綾、羅用鹹淳二年起截中數拘催。錢、關、會子二千四百九十五萬八千七百四十八貫,銀一十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兩,綢四萬一千四百三十八匹,絹七十三萬七千八百六十匹,絲九萬五千三百三十三兩,綿一百五萬七千九百二十五兩,綾五千一百七十九匹,羅七千三百五十五匹,戶部遍牒諸路,視今所減定額起催。」

所謂經總製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于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甯,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製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紹興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製錢,而總製錢自此始矣。

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系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並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余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

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創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谷失陷,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奏,不省。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製錢,本路提刑並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二十一年,以守、倅同檢察。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之。

乾道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製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經總製錢每千收五十六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免。三年,複以守、倅共掌之。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製錢一十七萬一千緡。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製錢歲減二萬緡。嘉定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端平三年,詔:「諸路州軍因災傷檢放苗米,毋收經總制頭子、勘合朱墨等錢;自今已放苗米,隨苗帶納錢並與除放。」

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並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系省不系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

於是郡縣橫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尤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緡有奇。

又有所謂板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

凡貨財不領於有司者,則有內藏庫,蓋天子之別藏也。縣官有钜費,左藏之積不足給,則發內藏佐之。宋初,諸州貢賦皆輸左藏庫,及取荊湖,定巴蜀,平嶺南、江南,諸國珍寶、金帛盡入內府。初,太祖以帑藏盈溢,又于講武殿后別為內庫,嘗謂:「軍旅、饑饉當預為之備,不可臨事厚斂於民。

太宗嗣位,漳泉、吳越相次獻地,又下太原,儲積益厚,分左藏庫為內藏庫,令內藏庫使翟裔等於左藏庫擇上綾羅等物別造帳籍,月申樞密院;改講武殿后庫為景福殿庫,俾隸內藏。其後乃令揀納諸州上供物,具月帳於內東門進入,外庭不得預其事。帝因謂左右曰:「此蓋慮司計之臣不能節約,異時用度有闕,複賦率於民,朕不以此自供嗜好也。」

自乾德、開寶以來,用兵及水旱振給、慶澤賜賚、有司計度之所闕者,必籍其數以貸于內藏,候課賦有餘,即償之。淳化後二十五年間,歲貸百萬,有至三百萬者。累歲不能償,則除其籍。

景德四年,又以新衣庫為內藏西庫。初,劉承珪嘗掌庫,經制多其所置,又推究置庫以來出納,造都帳及《須知》,屢加賞焉。真宗再臨幸,作銘刻石。大中祥符五年,重修庫屋,增廣其地。既而又以香藥庫、儀鸞司屋益之,分為四庫:金銀一庫,珠玉、香藥一庫,錦帛一庫,錢一庫。金銀、珠寶有十色,錢有新舊二色,錦帛十三色,香藥七色。天禧二年,又出內藏緡錢二百萬給三司。

天聖以後,兵師、水旱費無常數,三歲一賚軍士,出錢百萬緡,綢絹百萬匹,銀三十萬兩,錦綺、鹿胎、透背、綾羅紗縠合五十萬匹,以佐三司。又歲入饒、池、江、建新鑄緡錢一百七萬,而斥舊蓄緡錢六十萬于左藏庫,率以為常。異時三司用度不足,必請貸于內藏,輒得之,其名為貸,實罕能償。景祐中,內藏庫主者言:「歲斥緡錢六十萬助三司,自天禧三年始。計明道二年距今才四年,而所貸錢帛九百一十七萬。」在太宗時三司所貸甚眾,久不能償,至慶曆中,詔悉蠲之。蓋內藏歲入金帛,皇祐中,二百六十五萬七千一十一;治平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其出以助經費,前後不可勝數,至於儲積贏縮,則有司莫得詳焉。

神宗臨禦之初,詔立歲輸內藏錢帛之額,視慶曆上供為數。嘗謂輔臣曰:「比閱內藏庫籍,文具而已,財貨出入,初無關防。舊以龍腦、珍珠鬻於榷貨務,數年不輸直,亦不鉤考。嘗聞太宗時內藏財庫,每千計用一牙錢記之。凡名物不同,所用錢色亦異,他人莫能曉,匣而置之禦閣,以參驗帳籍中定數。晚年,出其錢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內藏臣,皆不曉帳籍關防之法。」即命幹當禦藥李舜舉領其事。繼詔諸路金銀輸內藏庫者,歲以帳上三司拘催。元豐以來,又詔諸路金帛、緡錢輸內庫者,委提點刑獄司督趣,若三司、發運司擅留者,坐之。超發坊場錢勿寄市易務,直赴內藏庫寄帳封樁。當輸內庫金帛、緡錢,逾期或他用者,如擅用封樁錢法。

初,藝祖嘗欲積縑帛二百萬易敵人首,又別儲于景福殿。元豐初,乃更景福殿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厥志。」一字一庫以號之,凡三十二庫。後積羨贏為二十庫,又揭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元祐元年,監察禦史上官均言:「自新官制,蓋有意合理財之局總于一司,故以金部右曹主行內藏受納,而奉宸內藏庫受納又隸太府寺。然按其所領,不過關通所入名數,為之拘催而已,支用多寡,不得轉質。總領之者,止中官數十人,彼惟知謹扃鑰、塗窗牖,以為固密爾,又安能鉤考其出入多少,與夫所蓄之數哉?宜因官制之意,令戶部、太府寺,于內藏諸庫皆得檢察。」明年,詔內藏庫物聽以多寡相除。置庫百餘年,至是始編閱雲。

崇甯元年,詔:「祖宗置內藏庫貯經費餘財,所以募士威敵,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歲官司懈馳,侵蠹耗減,務在協力遵守,無令偏廢。」於是命倉部郎中丘括行諸路驅磨。三年,中書奏:「熙寧之制,江南諸路金銀課利並輸內帑。元祐中,戶部尚書李常于中以三分助轉運司,致內帑漸以虧減。」乃詔諸路新舊坑冶所收課利金銀並輸內帑,如熙寧之舊。後又入于大觀東庫。尋命仍舊以七分輸內帑,余給轉運司。宣和六年,申截留、借兌內帑錢物之制。

時又有元豐庫,則雜儲諸司羨余錢。諸道榷酤場,舊以酧衙前之陪備官費者,熙寧役法行,乃聽民增直以售,取其價給衙前。久之,坊場錢益多,司農請歲發百萬緡輸中都。元豐三年,遂于司農寺南作元豐庫貯之,以待非常之用。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論河北保甲之害,因言:「元豐及內庫財物山委,皆先帝多方蓄藏,以備緩急。若積而不用,與東漢西園錢,唐之瓊林、大盈二庫何異?願以三十萬緡募保甲為軍。」尋用其議。元祐三年,改封樁錢物庫為元祐庫。未幾,分元豐庫為元豐南、北庫。數月,以北庫為司空呂公著廨,封樁並附南庫仍舊。元豐六年,詔歲以內藏庫緡錢五十萬樁元豐庫,補助軍費。崇甯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闕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綢絹、貼輸東北鹽錢,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佔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並輸元豐庫。別又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分東西之別。最後,建宣和庫,有泉貨、弊餘、服禦、玉食、器貢等名,蓋蔡絛欲效王黼以應奉司貢獻要寵,事不足紀。

靖康元年,詔諸路公使庫及神霄宮金銀器皿,所在盡輸元豐庫。戶部尚書聶山輒取元豐庫北珠,宰相吳敏白帝,言:「朝廷有元豐、大觀庫,猶在陛下有內藏庫。朝廷有闕用,需于內藏,必得旨然後敢取,戶部豈可擅取朝廷庫務物哉?若人人得擅取庫物,則綱紀亂矣。」欽宗然之。

南渡,內藏諸庫貨財之數雖不及前,然兵興用乏,亦時取以為助。其籍帳之詳莫得而考,則以後宋史多闕雲。

志第一百三十三食貨下二(錢幣)

錢幣

錢有銅、鐵二等,而折二、折三、當五、折十,則隨時立制。行之久者,唯小平錢。夾錫錢最後出,宋之錢法至是而壞。蓋自五代以來,相承用唐舊錢,其別鑄者殊鮮。太祖初鑄錢,文曰「宋通元寶」。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鑞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銅錢闌出江南、塞外及南蕃諸國,差定其法,至二貫者徒一年,三貫以上棄市,募告者賞之。江南錢不得至江北。

蜀平,聽仍用鐵錢。開寶中,詔雅州百丈縣置監冶鑄,禁銅錢入兩川。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而鐵錢不出境,令民輸租及榷利,鐵錢十納銅錢一。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爭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銅錢一得鐵錢十四。

明年,轉運副使張諤言:「川峽鐵錢十直銅錢一,輸租即十取二。舊用鐵錢千易銅錢四百,自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鐵錢彌賤。請市夷人銅,斤給鐵錢千,可以大獲銅鑄錢。民租當輸錢者,許且輸銀絹,候銅錢多,即漸令輸。」又詔令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五百,餘皆從之。然銅卒難得,而轉運副使聶詠、轉運判官范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歲遞增一分,後十歲則全取銅錢。詔如所請。祥等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於是增及三分,民益以為苦,或發古塚、毀佛像器用,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眾。知益州辛仲甫具言其弊,內使臣吳承勳馳傳審度。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多潛持兩端,莫敢正言。仲甫以大誼責之,乃皆言其不便。承勳運命。二年,遂令川峽輸租榷利勿複徵銅錢。宋詠等皆坐罪免。既而又從西川轉運使劉度之請,官以鐵錢四百易銅錢一百,後竟罷之。

平廣南、江南,赤德雄州舊錢,如川蜀法。初,南唐李因鑄錢,一工為錢千五百,得三十萬貫。太宗即位,詔升州置監鑄錢,令轉運使按行所部,凡小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並以給官鑄焉。太平興國二年,樊若水言:「江南舊用鐵錢,於民非便。今諸州銅錢尚六七十萬緡,虔、吉等州未有銅錢,各發六七萬緡,俾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糴谷麥。于則、免饒等州產銅之地,大鑄銅錢,銅錢既不渡江,益出新錢,則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熔鑄為農器什物,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除銅錢渡江之禁。」從之。

自唐天祐中,兵亂窘乏,以八十五錢為百。後唐天成中,減五錢,漢乾祐初,複減三錢。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然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錢為百者。至是,詔所在用七十七錢為百。

西北邊內屬戎人,多齎貨帛于秦、階州易銅錢出塞,銷鑄為器。乃詔吏民闌出銅錢百已上論罪,至五貫以上送闕下。

舊饒州永平監歲鑄錢六萬貫,平江南,增為七萬貫,而銅、鉛、錫常不給。轉運使張齊賢訪求得南唐承旨丁釗,能知饒、信等州山谷產銅、鉛、錫,乃便宜調民採取;且詢舊鑄法,惟永平用唐開元錢料最善,即詣闕面陳。八年,詔增市鉛、錫、炭價,於是得銅八十一萬斤、鉛二十六萬斤、錫十六萬斤,歲鑄錢三十萬貫。補釗殿前承旨,領三州銅山。然民間猶雜用舊大小錢。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尋罷鑄,而官私所有鐵錢十萬貫,不出州境,每千錢與銅錢七百七十等,外邑鄰兩浙者亦不用。

雍熙初,令江南諸州官庫所貯雜錢,每貫及四斤半者送闕下,不及者銷毀。民間惡錢尚多,複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銅器者,限兩月悉送官。

端拱元年,內侍蕭延皓使嶺南還,以民間私鑄三等錢來上,且言多與蠻人貿易,侵敗禁法。因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

江北諸州所用錢非甚薄惡者,新舊大小兼用。江南雖用舊大錢,淳化四年,乃詔每貫及前詔斤數、有官監字型大小者皆許用,不分新舊。

先是,淳化二年,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堅請改鑄一當十大錢,禦書錢式,遣詣川峽路諸州冶鑄,所在並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鐵錢悉輦送官。民間小錢許送監,計數給以大錢;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既而一歲才成三千餘貫,眾皆以為不便。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遂罷冶鑄。五年,安易複請,不許。第令川峽仍以銅錢一當鐵錢十。

荊湖、嶺南民輸稅須大錢,民以小錢二或三易大錢一,官屬以奉錢易於民以規利。詔自今吏受民輸,但常所通行錢勿卻,官吏毋得以奉錢換易。至道二年,始禁道、賀州錫,官益其價市之,以給諸路鑄錢。

咸平初,又申新小錢之禁,令官置場盡市之。舊犯銅禁,七斤以上處死,奏裁多蒙減斷,然待報常淹緩。四年,詔滿五十斤以上取裁,餘從第減。

景德四年,詔曰:「鼓鑄錢刀,素有程限,憫其勞苦,特示矜寬。自今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止收半功,本司每歲量支率分錢以備醫藥。」十二月,令鑄匠每旬停作一日。天禧三年,詔:犯銅、鍮石,悉免極刑。

時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京師、升鄂杭州、南安軍舊皆有監,後廢之。凡鑄錢用銅三斤十兩,鉛一斤八兩,錫八兩,得錢千,重五斤。唯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中,增至一百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

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眾。益州、雅州舊亦有監,後並廢。大錢貫十二斤十兩,以准銅錢。嘉、邛二州所鑄錢,貫二十五斤八兩,銅錢一當小鐵錢十兼用。後以鐵重,多盜熔為器,每二十五斤鬻之直二千。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言:「錢輕則易齎,鐵少則熔者鮮利。」於是詔減景德之制,其見使舊錢仍用如故。歲鑄總二十一萬貫,諸路錢歲輸京師,四方由此錢重而貨輕。

景祐初,詔三司以江東、福建、廣南盛輸緡錢合三十余萬易為金帛,錢流民間。

許申為三司度支判官,建議以藥化鐵與銅雜鑄,輕重如銅錢法,銅居三分,鐵六分,皆有奇贏,亦得錢千,費省而利厚。詔申用其法鑄于京師。大率鑄錢雜鉛、錫,則其液流速而易成,申雜以鐵,流澀而多不就,工人苦之。初命申鑄萬緡,逾月裁得萬錢。申性詭譎,少成事,自度言無效,乃求為江東轉運使,欲用其法于江州。朝廷從之,因詔申即江州鑄百萬緡,毋漏其法。中外知其非是,而宰相主之,卒無成功。

初,太宗改元太平興國,更鑄:「太平通寶」,淳化更鑄,又親書「淳化元寶」,作真、行、草三體。後改元更鑄,皆曰「元寶」,而冠以年號,至是改元寶元,文當曰「寶元元寶」,仁宗特命以「皇宋通寶」為文,慶曆以後,複冠以年號如舊。

自天聖以來,毀錢鑄鐘及為銅器,皆有禁。慶曆初,闌出銅錢,視舊法第加其罪,錢千,為首者抵死。

五年,泉州青陽鐵冶大發,轉運使高易簡不俟詔,置鐵錢務於泉,欲移銅錢於內地;梓州路轉運使崔輔、判官張固亦請即廣安軍魚子鐵山採礦炭,置監於合州,並銷舊小錢以鑄減輕大錢,未得報,先移合州相地置監。州以上聞,朝廷以易簡、輔、固為擅鑄錢,皆坐貶。

軍興,陝西移用不足,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錢。既而陝西都轉運使張奎、知永興軍範雍請鑄大銅錢與小錢兼行,大錢一當小錢十;又請因晉州積鐵鑄小錢。及奎徙河東,又鑄大鐵錢于晉、澤二州,亦以一當十,助關中軍費。未幾,三司奏罷河東鑄大鐵錢,而陝西複采儀州竹尖嶺黃銅,置博濟監鑄大錢。因敕江南鑄大銅錢,而江、池、饒、儀、虢又鑄小鐵錢,悉輦致關中。數州錢雜行,大約小銅錢三可鑄當十大銅錢一,以故民間盜鑄者眾,錢文大亂,物價翔踴,公私患之。於是奎複奏晉、澤、石三州及威勝軍日鑄小鐵錢,獨留用河東。河東鐵錢既行,盜鑄獲利什六,錢輕貨重,患如陝西。知並州鄭戩請河東鐵錢以二當銅錢一,行之一年,又以三當一或以五當一,罷官爐日鑄,且行舊錢。而契丹亦鑄鐵錢,易並邊銅錢。

慶曆末,葉清臣為三司使,與學士張方平等上陝西錢議,曰:「關中用大錢,本以縣官取利太多,致奸人盜鑄,其用日輕。比年以來,皆虛高物估,始增直於下,終取償于上,縣官雖有折當之虛名,乃受虧損之實害。救弊不先自損,則法未易行。請以江南、儀商等州大銅錢一當小錢三,小鐵錢三當銅錢一,河東小鐵錢如陝西,亦以三當一,且罷官所置爐。」自是奸人稍無利,猶未能絕濫錢。其後,詔商州罷鑄青黃銅錢,又令陝西大銅錢、大鐵錢皆以一當二,盜鑄乃止。然令數變,兵民耗於資用,類多咨怨,久之始定。方大錢之行,有劉羲叟者語人曰:「是于周景王所鑄無異,上其感心腹之疾乎。」已而果然,語在本傳。

時興元府西縣增置濟遠監。而韶州天興銅大發,歲采二十五萬斤,詔即其州置永通監。後濟遠監廢,儀州博濟監既廢複置。

皇祐中,饒、池、江、建、韶五州鑄錢百四十六萬緡,嘉、邛、興三州鑄大鐵錢二十七萬緡。至治平中,饒、池、江、建、韶、儀六州鑄錢百七十萬緡,而嘉、邛以率買鐵炭為擾,自嘉祐四年停鑄十年,以休民力。至是,獨興州鑄錢三萬緡。

熙甯初,同、華二州積小鐵錢凡四十萬緡,詔賜河東,以鐵償之。四年,陝西轉運副使皮公弼奏:「自行當二錢,銅費相當,盜鑄衰息。請以舊銅鉛盡鑄。」詔聽之。自是折二錢遂行於天下。京西轉運使吳幾複建議:郢、唐、均、房、金五州多林木,而銅鉛積於淮南,若由襄、郢轉致郢、唐等州置監鑄錢,可以紓錢重之弊。神宗是之,而王安石沮之,其議遂寢。後乃詔京西、淮南、兩浙、江西、荊湖五路各置鑄錢監,江西、湖南十五萬緡、余路十萬緡為額,仍申熟錢斤重之限。又以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既置監六,通舊十六監,水陸回遠,增提點之官。

時諸路大率務於增額:韶惠州永通、阜民監舊額八十萬,至七年,增三十萬,及折二凡五十萬;後衛州黎陽監歲增折二凡五萬緡,西京阜財監歲增市易本錢凡十萬緡,興州濟眾監歲增七萬二千餘緡,陝西三銅錢監各歲增五萬緡。而睦州則置神泉,徐州則置寶豐,梧州以鉛錫易得,萬州以多鐵礦,皆置監。又詔秦鳳等路即鳳翔府斜穀置監,已而所鑄錢青銅夾錫,脆惡易毀,罷之。然私錢往往雜用,不能禁,至是法弊,乃詔禁私錢,在官惡錢不堪用者,別為模以鑄。商、虢、洛南增三監,耀、鄜權置兩監,通永興、華、河中、陝舊監為九,以給改鑄。永興、鄜、耀、河中、陝去鐵冶遠,聽改鑄一年罷;商、洛南、華、虢最近鐵冶,聽久置;鄜州等五監候罷改鑄,並其工作歸永興等四監,專鑄大錢,所鑄大鐵錢約補及所廢偽錢,及可以待交子所用而止。

八年,詔河東鑄錢七十萬緡外,增鑄小錢三十萬緡。於是知太原韓絳請仿陝西令本重模精,以息私鑄之弊。

初,薛向鑄鐵錢於陝西,後許彥先鑄于廣南。既而民不便用,神宗欲遂罷之,王安石固爭,乃詔京師畿內並罷,其行于四方蓋如故。元豐以後,西師大舉,邊用匱闕,徐州置寶豐下監,歲鑄折二錢二十萬緡,轉移陝府。

于時,同、渭、秦、隴等州錢監,廢置移徙不一,銅鐵官多建言鑄錢,事不盡行,而又自弛錢禁,民之銷毀與夫闌出境外者為多。張方平嘗極諫曰:「禁銅造幣,盜鑄者抵罪至死,示不與天下共其利也。故事,諸監所鑄錢悉入於王府,歲出其奇羨給之三司,方流布於天下。然自太祖平江南,江、池、饒、建置爐,歲鼓鑄至百萬緡。積百年所入,宜乎貫朽于中藏,充足於民間矣。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不知歲所鑄錢,今將安在。夫鑄錢禁銅之法舊矣,令敕具載,而自熙寧七年頒行新敕,刪去舊條,削除錢禁,以此邊關重車而出,海舶飽載而回,聞沿邊州軍錢出外界,但每貫收稅錢而已。錢本中國寶貨,今乃與四夷共用,又自廢罷銅禁,民間銷毀無複可辦。銷熔十錢得精銅一兩,造作器用,獲利五倍。如此則逐州置爐,每爐增數,是猶畎澮之益,而供尾閭之泄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複申錢幣闌出之禁,如嘉祐編敕;罷徐州寶豐鼓鑄;詔戶部條諸監之可減者,凡增置鑄錢監十四皆罷之。

陝西行鐵錢,至陝府以東即銅錢地,民以鐵錢換易,有輕重不等之患。元祐六年,乃議限東行,有稅物者以十分率之,止許易二分,人毋得過五千。八年,命公私給納、貿易並專用鐵錢,而官帑銅錢以時計置,運致內郡,商旅願於陝西內郡入便銅錢,給據請于別路者聽。仍定加饒之數,每百緡,河東、京西加饒三千,在京、余路四千。

先是,太祖時取唐飛錢故事,許民入錢京師,于諸州便換。其法:商人入錢左藏庫,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開寶三年,置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詣務陳牒,即輦致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違者科罰。至道末,商人入便錢一百七十餘萬貫,天禧末,增一百一十三萬貫。至是,乃複增定加饒之數行焉。

折二銅錢又定鉤致之法。初欲復舊,止行于本路。議者謂:「關東諸路既已通行,奪彼予此,理亦非便。且陝右所用折二鐵錢,止當一小銅錢,即折二銅錢盡歸陝西,不直般運費廣,猝難鉤致,且與鐵錢一等,慮鐵錢轉更加輕。」乃令折二銅錢寬所行地,聽行於陝西一路,及河東晉、絳、石、慈、隰州,京西西京、河陽、許、汝、鄭、金、房、均、鄧等州,余路則禁。仍限二年毋更用,在民間者聽以輸買納,在官帑者以輸上供,即非沿流地或數無上供者,所隸運司移發輸京師。尋詔更鑄小銅錢。河東安撫、提刑司言:「頃絳州垣曲縣置監鼓鑄銅錢,費且不給,今已廢監,又禁折二銅錢不通行,非便。」乃聽行使如舊。

供備庫使鄭價使契丹還,言其給輿箱者錢,皆中國所鑄。乃增嚴三路闌出之法。

熙、豐間銅鐵錢嘗並行,銅錢千易鐵錢千五百,未聞輕重之弊。及後銅錢日少,鐵錢滋多。紹聖初,銅錢千遂易鐵錢二千五百,鐵錢浸輕。元符二年,下陝西諸路安撫司博究利害。於是詔陝西悉禁銅錢,在民間者令盡送官,而官銅悉取就京西置監。永興帥臣陸師閔言:「既揀毀私錢,禁銅罷冶,則物價當減。願下陝西州縣,凡有市買,並准度銅錢之直,以平其價。」詔用其言,而豪賈富家多不便。

徽宗嗣位,通判鳳州馬景夷言:「陝西自去年罷使銅錢,續追官措置錢法,未聞有深究錢弊輕重灼見利害者。銅錢流注天下,雖千百年未嘗有輕重之患。獨鐵錢局於一路,所可通交易有無者,限以十州之地,欲無滯礙,安可得乎?又諸州錢監鼓鑄不已,歲月增多,以鼓鑄無窮之錢,而供流轉有限之用,更數十年,積滯一隅,暴如丘山,公私為害,又倍於今日矣。謂宜弛其禁界,許鄰近陝西、河東等路特不入京城外,凡解鹽地州縣並許通行折二鐵錢。如此則流注無窮,久遠自無輕重之患。」繼而言者謂:「鐵錢重滯,難以齎遠,民間皆願複用銅錢。當公私匱乏之時,諸路州縣官私銅錢積貯萬數,反無所用。」乃詔銅鐵錢聽民間通行,而銅錢止用糴買。

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複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崇甯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複請權罷陝西鑄鐵錢。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余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詔可。然課猶不登。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托假紹述,肆為紛更。有許天啟者,京之党也,時為陝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並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募私鑄人一為官匠,並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陝西、河東、四川系鐵錢地者禁之,第鑄于陝西鐵錢地而已。

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置監於京城所,複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于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陝西料例鑄當二錢。

四年,立錢綱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于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蔭贖。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五年,兩浙盜鑄尤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繼複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樁,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複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時錢幣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禦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漸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于京師、陝西、河東、河北。俄並畿內用之,余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于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折十錢為幣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于官,冒法私販。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禦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大觀元年,張茂直複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複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水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時蔡京複相,再主用折十錢。二月,首鑄禦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複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

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京再得政複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擇仁。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余人,時皆冤之。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于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饒,州縣稽于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于諸路。既而當十錢少,複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明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鑄之法,即托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禦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複罷政矣。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大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余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內庫並密院諸司封樁綢絹、金銀並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陝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陝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政和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奸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制。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自當十錢行,抵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余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禦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乃令饒、贛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之。靖康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里法。

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複相,遂降錢式及錫母于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複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甯、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三年,京複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明年,並河北、河東、京東等路罷之,所在監、院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政和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複行,與夾錫並用。慮奸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繼而童貫複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並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二年,蔡京複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複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複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既複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慮流轉諸路,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綢。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東、陝西外,余路並罷;俄詔並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重和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複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並廣甯監於虔州,並永豐監于饒州,歲鑄才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贛、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十三年,韓球為使,複鑄新錢,興廢坑治,至於發塚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無銅可輸者,至熔錢為銅,然所鑄亦才及十萬緡。

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二十七年,出版曹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複饒、贛、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複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二十八年,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余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算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余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又明年,才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孝宗隆興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乾、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乾道六年,並鑄錢司歸發運司,尋複置。八年,饒州、贛州複名置提點官。以新鑄錢殽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之。淳熙二年,並贛司歸饒州。慶元三年,複禁銅器,期兩月鬻於官,每兩三十。湖州舊鬻監,至是官自鑄之。二年,禁銷錢為銅器者,以違制論,爐戶決配海外。

複神泉監,以所括銅器鑄當三大錢,隸工部。

舊額,內帑歲收新錢一百五萬,江、池、饒、建四監。

而每年退卻六十萬,三年一郊,又以三百萬輸三司,是內帑年才得十一萬六千餘緡,而左藏得九十三萬三千餘緡。今歲額止十五萬,而隸封樁者半,內藏者半,左藏鹹無焉。

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閩、於廣,舶商往來,錢寶所由以泄,是以自臨安出門,下江海,皆有禁。淳熙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嘉定元年,三省言:「自來有市舶處,不許私發番船。紹興末,臣僚言:泉、廣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載金錢。四司既自犯法,郡縣巡尉其能誰何?至於淮、楚屯兵,月費五十萬,見緡居其半,南北貿易緡錢之入敵境者,不知其幾。於是沿邊皆用鐵錢矣。」

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以發運司通領四監。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美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淳熙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禦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額五萬貫。明年,又減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十年,並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光宗紹熙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嘉泰三年,罷舒、蘄鼓鑄;開禧三年,複之。

嘉定五年,臣僚言江北以銅錢一折鐵錢四,禁之。時銅錢之在江北者,自乾道以來,悉以鐵錢易之,或以會子一貫易銅錢一貫。其銅錢輸送行在及建康、鎮江府。凡沿江私度及邊徑嚴禁漏泄,及於邊界三裏內立堠,如出界法;其易京西銅錢,如兩淮例。京西、湖北之鐵錢,則取給於漢陽監及興國富民監,後並富民監於漢陽監,以二十萬為額。

前宋時,川、陝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複行鐵錢。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二十二年,複嘉之豐遠、邛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二錢。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籍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邛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余萬斤。乞從鼓鑄。」嘉定元年,即利州鑄當五大錢。三年,制司欲盡收舊引,又于紹興、惠民二監歲鑄三十萬貫,其料並同當三錢。若四川銅錢,淳熙間易送湖廣總所儲之,後又交卸於江陵。

寶慶元年,新錢以「大宋元寶」為文。端平元年,以膽銅所鑄之錢不耐久,舊錢之精緻者泄於海舶,申嚴下海之禁。嘉熙元年,新錢當二並小平錢並以「嘉熙通寶」為文,當三錢以「嘉熙重寶」為文。

淳祐四年,右諫議大夫劉晉之言:「巨家停積,猶可以發洩;銅器鉟銷,猶可以上遏;唯一入海舟,往而不返。」於是複申嚴漏泄之禁。

八年,監察禦史陳求魯言:「議者謂楮便於運轉,故錢廢于蟄藏;自稱提之屢更,圜法為無用。急於扶楮者,至嗾盜賊以窺人之閫奧,峻刑法以發人之窖藏,然不思患在於錢之荒,而不在於錢之積。夫錢貴則物宜賤,今物與錢俱重,此一世之所共憂也。蕃舶巨艘,形若山嶽,乘風駕浪,深入遐陬。販於中國者皆浮靡無用之異物,而泄於外夷者乃國家富貴之操柄。所得幾何,所失者不可勝計矣。京城之銷金,衢、信之鍮器,醴、泉之樂具,皆出於錢。臨川、隆興、桂林之銅工,尤多於諸郡。姑以長沙一郡言之,烏山銅爐之所六十有四,麻潭鵝羊山銅戶數百余家,錢之不壞於器物者無幾。今京邑鍮銅器用之類,鬻賣公行於都市。畿甸之近,一繩以法,由內及外,觀聽聿新,則鉟銷之奸知畏矣。香、藥、象、犀之類異物之珍奇可悅者,本無適用之實,服禦之間昭示儉德,自上化下,風俗丕變,則漏泄之弊少息矣。此端本澄源之道也。」有旨從之。

十年,以會價低減,複申嚴下海之禁。十二年,申嚴鉟銷之禁及偽造泄之法。咸淳元年,複申嚴鉟銷、漏禁。寶祐元年,新錢以「皇宋元寶」為文。

志第一百三十四食貨下三

○會子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于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穀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甯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於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複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之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效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並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准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並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並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准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複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于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于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複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複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浸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明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犯人處斬。賞錢十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于徽、池,續造于成都,又造于臨安。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孝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乾道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萬收之。二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低價收者坐之。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淳熙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迴圈換易會子。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才二百萬耳。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慶元元年,詔會子界以三千萬為額。嘉定二年,以三界會子數多,稱提無策,會十一界除已收換,尚有一千三百六十萬餘貫,十二界、十三界除燒毀尚有一萬二百餘萬貫。十二界四千七百萬餘貫,十三界五千七百萬餘貫。詔封樁庫撥金一百五萬兩,兩為錢四十貫。

度牒七千道,每道為錢一千貫。

官告綾紙、乳香,乳香每套一貫六百文。

湊成三千餘,添貼臨安府官局,收易舊會,品搭入輸。十一界會子二分,十二、十三界會子各四分。

以舊會之二,易新會之一。泉州守臣宋均、南劍州守臣趙崇亢、陳宓,皆以稱提失職,責降有差。

紹定五年,兩界會子已及三億二千九百余萬。端平二年,臣僚言:「兩界會子,遠者曾未數載,近者甫及期年,非有破壞塗汙之弊,今當以所收之會付封樁庫貯之,脫有緩急,或可濟事。」有旨從之。淳熙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已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景定四年,以收買逾限之田,複日增印會子一十五萬貫。

鹹淳四年,以近頒見錢關子,貫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每道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道准關子一貫,同見錢轉使,公私擅減者,官以贓論,吏則配籍。五年,複申嚴關子減落之禁。七年,以行在紙局所造關子紙不精,命四川制使抄造輸送,每歲以二千萬作四綱。

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余萬。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余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淳熙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余萬,立額不令再增。光宗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使。甯宗嘉泰末,兩界出放凡五千三百余萬緡,通三界出放益多矣。

開禧末,餉臣陳鹹以歲用不足,嘗為小會,卒不能行。嘉定初,每緡止直鐵錢四百以下,咸乃出金銀、度牒一千三百萬,收回半界,期以歲終不用。然四川諸州,去總所遠者千數百里,期限已逼,受給之際,吏複為奸。於是商賈不行,民皆嗟怨,一引之直,僅售百錢。制司乃諭人除易一千三百萬引,三界依舊通行,又檄總所取金銀就成都置場收兌,民心稍定。自後引直鐵錢五百有奇,若關外用銅錢,引直五百七十錢而已。

喜定三年春,制、總司收換九十一界二千九百余萬緡;其千二百萬緡,以茶馬司羨余錢及制司空名官告,總所樁金銀、度牒對鑿,餘以九十三界錢引收兌;又造九十四界錢引五百萬緡,以收前宣撫程松所增之數;凡民間輸者,每引百貼八千。其金銀品搭,率用新引七分,金銀三分,其金銀品色官稱,不無少虧,每舊引百,貼納二十引。蓋自元年、三年兩收舊引,而引直遂複如故。昔高宗因論四川交子,最善沈該稱提之說,謂官中常有錢百萬緡,如交子價減,官用餞買之,方得無弊。

九年,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言:「川引每界舊例三年一易。自開禧軍興以後,用度不給,展年收兌,遂至兩界、三界通使;然率以三年界滿,方出令展界,以致民聽惶惑。今欲以十年為一界,著為定令,則民旅不復懷疑。」從之。

寶祐四年台臣奏:「川引、銀會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無收。今當拘其印造之權,歸之朝廷,仿十八界會子造四川會子,視淳祐之令,作七百七十陌,於四川州縣公私行使。兩料川引並毀,見在銀會姑存。舊引既清,新會有限,則楮價不損。物價自平,公私俱便矣。」有旨從之。鹹淳五年,複以會板發下成都運司掌之,從制司抄紙發往運司印造畢功,發回制司,用總所印行使,歲以五百萬為額。

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迴圈以用。然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右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調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並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並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紹熙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准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慶元四年,詔兩淮第二界會子限滿,明年六月,更展一界。嘉定十一年,造兩淮交子二百萬,增印三百萬。十三年,印二百萬,增印一百五十萬。十四年、十五年,皆及三百萬。自是其數日增,價亦日損,稱提無術,但屢與展界而已。

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于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並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于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淳熙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于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紹熙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仿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余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製作兩界,印造收換。」從之。

嘉定五年,湖廣餉臣王釜,請以度牒、茶引兌第五界舊會,每度牒一道,價千五百緡,又貼搭茶引一千五百緡,方許收買,期以一月。然京湖二十一州止置三場,不便。制臣劉光祖乃會總所以第六界新會五萬緡,令軍民以舊楮二而易其一;繼又令軍民以一楮半而易其一;又請於朝添給新楮十萬,軍民賴之。十四年,造湖廣會子三十萬易破會。十七年,造湖廣第六界會子二百萬。嘉熙二年,撥第七界湖廣會九百萬付督視參政行府。寶祐二年,撥第八界湖廣會三百萬貫付湖廣總所,易兩界破會,自後因仍行之。

鹽之類有二:引池而成者,曰顆鹽,《周官》所謂盬鹽也;鬻海、鬻井、鬻堿而成者,曰末鹽,《周官》所謂散鹽也。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亦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籍民戶為畦夫,官廩給之,複其家。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歲二月一日墾畦,四月始種,八月乃止。安邑池每歲歲種鹽千席,解池減二十席,以給本州及三京,京東之濟、兗、曹、濮、單、鄆州、廣濟軍,京西之滑、鄭、陳、潁、汝、許、孟州,陝西之河中府、陝虢州、慶成軍,河東之晉、絳、慈、隰州,淮南之宿、亳州,河北之懷州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南者。凡禁榷之地,官立標識、候望以曉民。其通商之地,京西則蔡、襄、鄧、隨、唐、金、房、均、郢州、光化信陽軍,陝西則京兆鳳翔府、同華、耀、乾、商、涇、原、邠、寧、儀、渭、鄜阝、坊、丹、延、環、慶、秦、隴、鳳、階、成州、保安鎮戎軍,及澶州諸縣之在河北者。顆、末鹽皆以五斤為鬥,顆鹽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至道二年,兩池得鹽三十七萬三千五百四十五席,席一百一十六斤半。三年,鬻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

咸平中,度支使梁鼎言:「陝西沿邊解鹽請勿通商,官自鬻之。」詔以鼎為陝西制置使,又以內殿崇班杜承睿同制置陝西青白鹽事。承睿言:「鄜、延、環、慶、儀、渭等州洎禁青鹽之後,令商人入芻粟,運解鹽于邊貨鬻,其直與青鹽不至相懸,是以民食賤鹽,須至畏法,而蕃部青鹽難售。今聞運解鹽于邊,俗與內地同價,邊民必冒法圖利,卻入蕃界私販青鹽,是助寇資而結民怨矣。」繼又有上疏言其不便者,鼎請候至邊部斡運,及乘傳至解池即禁止商販。旋運鹽赴邊,公私大有煩費,而邊民頓無入市,物論紛擾。於是命判鹽鐵勾院林特、知永興軍張永詳議,以為公私非便,請復舊商販。詔切責鼎,罷度支使。大中祥符九年,陝西轉運使張象中言:「兩池所貯鹽計直二千一百七十六萬一千八十貫,慮尚有遺利,望行條約。」真宗曰:「地利之阜,此亦至矣。過求增羨,慮有時而闕。」不許。

先是,五代時鹽法太峻。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堿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三年,增闌入至三十斤、鬻堿至十五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自乾德四年後,每詔優寬。太平興國二年,乃詔闌入至二百斤以上,鬻堿及主吏盜販至百斤以上,蠶鹽入城市五百斤以上,並黥面送闕下。至淳化五年,改前所犯者正配本州牢城。代州寶興軍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雍熙四年,詔犯者自一斤論罪有差,五十斤加徒流,百斤以上部送闕下。

天聖以來,兩池畦戶總三百八十,以本州及旁州之民為之,戶歲出夫二人,人給米日二升,歲給戶錢四萬。為鹽歲百五十二萬六千四百二十九石,石五十斤,以席計,為六十五萬五千一百二十席,席百一十六斤。禁榷之地,皆官役鄉戶衙前及民夫,謂之帖頭,水陸漕運。而通商州軍並邊秦、延、環、慶、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又募人入中芻粟,以鹽償之。

凡通商州軍,在京西者為南鹽,在陝西者為西鹽,若禁鹽地則為東鹽,各有經界,以防侵越。天聖初,計置司議茶鹽利害,因言:「兩池舊募商人售南鹽者,入錢京師榷貨務。乾興元年,歲入才二十三萬緡,視天禧三年數損十四萬。請一切罷之,專令入中並邊芻粟,及為之增約束、申防禁,以絕私販之弊。」久之,複詔入錢京師,從商人所便。

三京、二十八州軍,官自輦鹽,百姓困于轉輸。天聖八年,上書者言:「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詔翰林學士盛度、禦史中丞王隨議更其制度。因畫通商五利上之曰:「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余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十月,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行之一年,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其後歲課減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康定元年,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複弛京師榷法,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於是兗、鄆、宿、亳皆食淮南鹽矣。

自元昊反,聚兵西鄙,並邊入中芻粟者寡。縣官急於兵食,調發不足,因聽入中芻粟,予券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入中他貨,予券償以池鹽。繇是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一切以鹽易之。猾商貪吏,表裏為奸,至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直益賤,販者不行,公私無費。慶曆二年,複京師榷法,凡商人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皆計直輸虧官錢。內地州軍民間鹽,悉收市入官,官為置場增價出之。複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商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又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聽人入錢若蜀貨,易鹽趨蜀中以售。久之,東、南鹽地悉複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太常博士范祥,關中人也,熟其利害,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四年,詔祥馳傳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議之,而戡議與祥不合,祥尋亦遭喪去。八年,祥複申其說,乃以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使推行之。其法:舊禁鹽地一切通商,聽鹽入蜀;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東、南鹽又聽入錢永興、鳳翔、河中;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又以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入塞,侵利亂法。乃募人入中池鹽,予券優其估,還,以池鹽償之;以所入鹽官自出鬻,禁人私售,峻青白鹽之禁。並邊舊令入中鐵,炭、瓦、木之類,皆重為法以絕之。其先以虛估受券及已受鹽未鬻者,悉計直使輸虧官錢。又令三京及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仍鬻鹽,須商賈流通乃止。以所入緡錢市並邊九州軍芻粟,悉貿榷貨務錢幣以實中都。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倖,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皇祐元年,侍御史知雜何郯複言改法非是。明年,遣三司戶部副使包拯馳視,還言行之便,第請商人入錢及延、環等八州軍鬻鹽,皆重損其直,即入鹽八州軍者,增直以售,三京及河中等處禁官鬻鹽。而三司謂京師商賈罕至則鹽貴,請得公私並貿,餘禁止。皆聽之。田況為三司使,請久任祥,俾專其事。擢祥為陝西轉運使,賜金紫服。祥初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皇祐初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一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時祥已坐他罪貶,命轉運使李恭代之。三年,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分之八。

久之,並邊複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嘉祐三年,三司使張方平及包拯請複用祥,於是複以祥總鹽事。祥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三年已前,每券別請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蓄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自是稍復舊。未幾祥卒,以轉運副使薛向繼之。治平二年,歲入百六十七萬。

初,祥以法既通商,恐失州縣征算,乃計所曆所至合輸算錢,並率以為入中之數。自後州縣猶算如舊。嘉祐六年,向悉罷之,並奏減八州軍鬻鹽價。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余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複禁。乾興初,嘗詔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仁宗以其亂法,不許。自範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眾,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至和中,詔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嘉祐赦書,稍遷配徒者於近地,自是禁法稍寬。熙甯初,詔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靖指向欺隱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諫官範純仁言賞罰失當,因數向五罪,向任如初。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緡,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詔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復舊。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抬逼糴之患。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詔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又以內藏錢二百萬緡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併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緡,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緡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滯,則送解池毀之。詔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九年,乃詔禦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芻糧貴。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准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並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皆行之。而別定官賣鹽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復榷;熙甯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於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未幾,複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隨、金、晉、絳、虢、陳、許、汝、潁、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詔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隨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財給之。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於是民間騷怨。鹽鈔舊法每席六緡,至是二緡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緡錢二十余萬。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於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咸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複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詔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緡為額。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緡;三司闕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於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准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於變易。詔用其議。公弼請複範祥舊法平市價,詔假三司錢三十萬緡,市鈔于京師。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並邊州軍市芻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於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緡,毋複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緡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寧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余席,而鹽池所出才一百一十七萬五千余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勢不得不賤。」遂下三司住給。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祐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於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範祥舊法。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糴買。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於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緡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詔皆從之。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買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緡,增在京買鈔之本。入中解鹽,並效熙河鈔,而價隨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時,陝西民多以樸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詔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有沈希顏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緡,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哲宗即位,殿中侍御史黃降劾希顏罪。元祐元年,京西始復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於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于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三年,詔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伐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甯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亙百餘裏,歲得億萬計。自元符初,霖潦池壞。至是,乃議修復;四年,池成。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內侍王仲千者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適口。

崇甯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複範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緡。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緡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五年,詔:「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別為號驗,給解鹽換請新鈔。先以五百萬緡赴陝西。河東,止給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貼輸見緡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並邊糴價增高,乃裁限之。崇寧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複增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乃詔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緡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後又詔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複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繼而有司議解池已複,依舊法印鈔請。商旅已買東北鹽,隨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隱匿者如私鹽法。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別議。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內,亦許通放。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潁、蔡州、信陽軍,權止之。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詔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輒增減者,以違制論。未幾,複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穀減少。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斛鬥矣,深損公家,其隨時增減聽之。二年,蔡京複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採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七年,議複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詔解鹽地見行東北鹽,複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于平貨、在外于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重和元年,詔複行解鹽舊法。逾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京畿、京西複置官提舉。初,崇寧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于數路。既複行解鹽,商旅苦於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遂詔輸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並參照熙甯、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複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贏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余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舊南京及曹、濮、濟、兗、單、鄆、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凶菑,乃詔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其後兗、鄆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至和中,始詔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其法,盡灶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緡,而息幾半之。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緡。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詔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余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並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寧、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復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緡。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余靖時為諫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將何及。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穀,惟刮堿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鹽價若高,犯法亦眾,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其議遂寢。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複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敷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之十余萬。」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詔罷不可自下出也。」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北京。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緡錢所入益耗,皇祐中,視舊額幾亡其半。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鬥,鬥為鹽六斤,除三鬥為耗勿算,餘算其半。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並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並沒其貲。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逾年,歲課增三萬餘緡,遂以為定制。熙甯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詔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將施行焉。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詔仍舊。

志第一百三十五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才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岩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複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范鍔商度。岩叟複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於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主計者但知於商賈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複增賣價以為害也。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裏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複賣鹽,繼詔如京東法。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鹼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並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余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余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余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余石,台州黃岩監一萬五千余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余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詔俟河流通運複故。既而江州置轉運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久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發運司難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緡錢一二百萬。」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尤甚。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衣糧;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甯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眾,轉為盜賊,課額大失。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令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異時灶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灶戶益困。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淺,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而東為越州余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堿淋鹵,十得六七。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鹼,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灶至十灶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里。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久之,乃詔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眾,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休量其事。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詔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歲余,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元祐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剝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眾情。」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余石,通州豐利監四十八萬九千余石,泰州海陵監如皋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余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甯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複、潭、鼎、岳、鄂、衡、永州、漢陽軍。海州板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余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余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余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並給兩浙路,天聖七年始罷。

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于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其出,視去鹽道裏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咸平四年,秘書丞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借如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裏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恕等謂:「江、湖官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冕議遂寢。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複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時范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複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增鹽予之,並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詔皆施行。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與之。會河北谷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慶曆二年,又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藥,惟其所欲。」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踴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至是六萬,商人以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皇祐二年,複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于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複故。

初,天聖九年,三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額,後增至四百萬緡。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治平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

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複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恒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穀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歲月浸淫滋多,而州官糶鹽歲才及百萬斤。

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于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余萬斤于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後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複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止。

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汀州,論者不一。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詔用炳等策,然歲增糶六十余萬斤。

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止輸算勿捕。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钅巢栿至州乃發。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複以半價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余萬斤,乃罷炳等議所率糴鹽錢。異時,汀州人欲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至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運致如虔州焉。

初,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才及二十五萬余石。三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四年,至五十三萬余石。

慶曆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入寢損。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許之。治平中,淮南轉運使李複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熙甯初,江西鹽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團為十綱,以使臣部押。後蔡挺以贛江道險,議令鹽船三歲一易,仍以鹽純雜增虧為綱官、舟人殿最,鹽課遂敷,盜販衰止。自挺去,法十廢五六,請複之便。」詔從之。仍定歲運淮鹽十二綱至虔州。及章惇察訪湖南,符本路提點刑獄朱初平措置般運廣鹽,添額出賣,然未及行。元豐三年,惇既參政,有郟亶者,邪險銳進,素為惇所喜,迎合惇意,推仿湖南之法,乞運廣鹽於江西。即遣蹇周輔往江西相度。周輔承望惇意,奏言:「虔州運路險遠,淮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廣東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淮鹽官以九錢致一斤,若運廣鹽盡會其費,減淮鹽一錢,而其鹽更善,運路無阻。請罷運淮鹽,通般廣鹽一千萬斤於江西虔州、南安軍,複均淮鹽六百一十六萬斤于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軍,以補舊額。」詔周輔立法以聞。周輔具鹽法並總目條上,大率峻剝於民,民被其害。舊,江西鹽場許民買撲,周輔悉籍於官賣之。遂以周輔遙領提舉江西、廣東鹽事,即司農寺置局。

四年,周輔改漕河北。明年,提舉常平劉誼言道途洶洶,以賣鹽為患。詔江東提點刑獄範峋體量,未報,誼坐言役法等事罷。及峋奏至,但以州縣違法塞詔,竟無更張。未幾,周輔奏:「虔州、南安軍推行鹽法方半年,已收息十四萬緡。」自以為功。詔命發運副使李琮體訪利害,琮知周輔方被獎用,止謂鹽法宜變通而已,不敢斥言其害。六年,周輔為戶部侍郎,複奏湖南郴、道州鄰接韶、連,可以通運廣鹽數百萬,卻均舊賣淮鹽於潭、衡、永、全、邵等州,並准江西、廣東見法,仍舉郟亶初議,郴、全、道三州亦賣廣鹽。詔委提舉常平張士澄、轉運判官陳偲措置。明年,士澄等具條約來上,詔施行之,額利增加,一方騷然。于時淮西亦推行周輔鹽法,發運使蔣之奇奏立知州、通判、鹽事官賞罰,下戶部著為令。

紹聖三年,發運司言淮南亭戶貧瘠,官賦本錢六十四萬緡,皆倚辦諸路,以故不時至,民無所得錢,必舉倍稱之息。欲以糴本錢十萬緡給之,不足,畀以憑由,即欲質於官,與憑之七,而蠲其息,鹽本集,複給其三分,憑由毀棄。

崇甯元年,蔡京議更鹽法,乃言東南鹽本或闕,滯於客販,請增給度牒及給封樁坊場錢通三十萬緡。並列七條:一、許客用私船運致,仍嚴立輒逾疆至夾帶私鹽之禁;二、鹽場官吏概量不平或支鹽失倫次者,論以徒;三、鹽商所繇官司、場務、堰閘、津渡等輒加苛留者,如上法;四、禁命吏、蔭家、貢士、胥史為賈區請鹽;五、議貸亭戶;六、鹽價大低者議增之;七、令措置官博盡利害以聞。明年,詔鹽舟力勝錢勿輸,用絕阻遏,且許舟行越次取疾,官綱等舟輒攔阻者坐之。遂變鈔法,置買鈔所於榷貨務。凡以鈔至者,並以末鹽、乳香、茶鈔並東北一分及官告、度牒、雜物等換給。末鹽鈔換易五分,餘以雜物,而舊鈔止許易末鹽、官告。仍以十分率之,止聽算三分,其七分兼新鈔。定民間買鈔之價,以抑豪強,以平邊糴。在河北買者,率百緡毋得下五千,東南末鹽鈔毋得下十千,陝西鹽鈔毋得下五千五百,私減者坐徒徙之罪,官吏留難、文鈔展限等條皆備。

四年,又以算請鹽價輕重不等,載定六路鹽價,舊價二十錢以上皆遞增以十錢,四十五者如舊;算請東南末鹽,願折以金銀、物帛者聽其便。而亭戶貸錢,舊輸息二分者蠲之。五年,詔算請不貼納見錢,以十分率之,毋過二分。大觀元年,乃令算請東南末鹽貼輸及帶舊鈔如見條外,更許帶日前貼輸三分鹽鈔,輸四分者帶二分,五分者帶三分。後又貼輸四分者帶三分,五分者帶四分,而東南鹽並收見緡換請新鈔者,如四分五分法貼輸。其換請新鈔及見錢算東南末鹽,如不帶六等舊鈔者,聽先給;如止帶五等舊鈔,其給鹽之敘,在崇寧四年十月前所帶不貼輸舊鈔之上。六等者,謂貼三、貼四、貼五、當十鈔、並河北公據、免貼納錢是也。

時鈔法紛易,公私交弊。四年,侍御史毛注言:「崇寧以來,鹽法頓易元豐舊制,不許諸路以官船回載為轉運司之利,許人任便用鈔請鹽,般載於所指州縣販易,而出賣州縣用為課額。提舉鹽事司苛責郡縣,以賣鹽多寡為官吏殿最,一有循職養民不忍侵克,則指為沮法,必重奏劾譴黜,州縣熟不望風畏威,競為刻虐?由是東南諸州每縣三等以上戶,俱以物產高下,勒認鹽數之多寡。上戶歲限有至千緡,第三等末戶不下三五十貫,籍為定數,使依數販易,以足歲額;稍或愆期,鞭撻隨之。一縣歲額有三五萬緡,今用為常額,實為害之大者。」

又言:

「朝廷自昔謹三路之備,糧儲豐溢,其術非他,惟鈔法流通,上下交信。東南末鹽錢為河北之備,東北鹽為河東之備,解地鹽為陝西之備,其錢並積于京師,隨所積多寡給鈔于三路。如河北糧草鈔至京,並支見錢,號飛鈔法;河東三路至京,半支見錢,半支銀、綢、絹;陝西解鹽鈔則支請解鹽,或有泛給鈔,亦以京師錢支給。為錢積于京師,鈔行于三路,至則給錢,不復滯留。當時商旅皆悅,爭運糧草,入于邊郡。商賈既通,物價亦平;官司上下,無有二價,斗米止百余錢,束草不過三十;邊境倉廩,所在盈滿。

自崇寧來鈔法屢更,人不敢信,京師無見錢之積,而給鈔數倍於昔年。鈔至京師,無錢可給,遂至鈔直十不得一。邊郡無人入中,糴買不敷,乃以銀絹、見錢品搭文鈔,為糴買之直。民間中糴,不復會算鈔直,惟計銀絹、見錢,須至高抬糧草之價,以就虛數。致使官價幾倍於民間,斗米有至四百,束草不下百三十余錢,軍儲不得不闕,財用不得不匱。如解鹽鈔每紙六千,今可直三千,商旅凡入東南末鹽鈔,乃以見錢四分、鹽引六分,榷貨務惟得七十千之入,而東南支鹽,官直百千,則鹽本已暗有所損矣。

臣謂鈔法不循複熙、豐,則物價無由可平,邊儲無由可積,方今大計,無急於此。薛向昔講究於嘉祐中,行之未幾,穀價遽損,邊備有餘,逮及熙、豐,其法始備。比年榷貨務不顧鈔法屢變,有誤邊計,惟冀貼納見錢,專買東南鹽鈔,圖增錢數,以僥冒榮賞。前鈔方行,而後鈔又複變易,特令先次支鹽,則前鈔遂為廢紙,罔人攘利,商旅怨嗟。臣願明詔執政大臣,精擇能吏,推明鈔法,無以見行為有妨,無以既往為不可複,如薛向之法己效於昔者,可舉而行之。」

今之練政事、通鈔法,不患無人;在京三庫之積,皆四方郡縣所入,不患無備。如以三四百萬緡樁留京師,隨數以給鈔引,使鈔至給錢,不復邀阻,上下交信,則人以鈔引為輕齎,轉相貿易。或支請多,惟轉廊就給東南末鹽鈔或度牒之類,如東南末鹽鈔或度牒敕牒唯許以鈔引就給外,餘並令在京以見錢入易,樁留以為鈔引之資,亦計之得者。若舊出文鈔,亦當體究立法,量為分數,支鹽償之。自昔立法之難,非特造始,修復既廢,亦為非易。欲興經久之利,則目前微害,宜亦可略,惟詳酌可否施行之。

未幾,張商英為相,乃議變通損益,複熙、豐之舊,令內府錢別樁一千五百萬緡,餘悉移用,以革錢、鈔、物三等偏重之弊。陝西給鈔五百萬緡,江、淮發運司給見錢文據或截兌上供錢三百萬緡。以左司員外郎張察措置東南鹽事,提舉江西常平張根管幹運淮鹽於江西,罷提舉鹽香,諸路鹽事各歸提刑司。議定五等舊鈔,商旅已換請新鈔及見錢鈔不對帶,聽先給東南末鹽諸路貨易。仍下淮、浙鹽場,以鹽十分率之,樁留五分,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餘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於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貼三鈔許於榷貨務更貼見緡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將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議將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帝詔:「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緡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自行鈔鹽,漕計窘匱,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詔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詔從其說,仍斤增一錢。議者謂:「異時鹽商於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眾,所入亦倍,其闕鹽地,客不肯住。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複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詔施行之。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於揚州,未幾罷。

議者複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於榷貨,而不入於兼併,見錢留于京師,客旅走于東南。」詔採用焉。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其舊轉廊鹽鈔,販至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致多壅閼。」於是複鈔引抵當,一如其舊。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緡,後又增見緡為三分。

二年,江寧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產鹽地遠近為差。是歲,蔡京複用事,大變鹽法。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並封樁。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緡別輸見緡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別輸帶賣如上法。其算請悉用見緡,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緡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三路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緡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自余文鈔,毋得一例對算。複置諸路提舉官。於是詔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緡。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於場,留滯,罷之。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隨時,舊加饒腳耗並罷。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並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場者管秤盤囊封,納于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號簿。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號簿;有欲改指別場者,並批銷號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隨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中路改指者仿此。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於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客負鈔請鹽,往往厄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輒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敘,先給遠者。繼令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五年,偽造引者並依川錢引定罪。六年,以產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輒出州界。

宣和二年,詔六路封樁舊鹽數輸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斗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崇寧會定鹽價,買鹽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並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於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複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於得鈔,徑請鹽于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眾。崇甯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產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產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輒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迴圈。迴圈者,已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民無貲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儕流丐,有赴水投繯而死者。

時有魏伯芻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緡,官吏皆進秩。七年,又以課羨第賞。伯芻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惡而黜之。伯芻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初,政和再更鹽法,伯芻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闔利柄,馳走商賈,不煩號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禦府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隨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奸弊百出。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緡,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新法於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於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並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七年,乃詔:「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悉從初令,以利百姓。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複用,抄劄既免而複行,鹽囊既增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匱,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詔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並給還商賈,以示大信。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于盜賊。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詔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紹興元年,詔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祐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泄之法。二年九月,詔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十有一月,詔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於是始加嚴酷矣。三年,減民間蠶鹽錢。四年正月,詔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並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並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財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灶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余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余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灶乃計二千四百餘所。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於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淳熙八年,詔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通、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灶四百十二。紹興初,灶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淳熙初,亭戶得嘗試鹵水之法,灶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內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其鹽並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緡。又綱取鹽一代並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至是,詔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甯宗慶元初,詔罷迴圈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迴圈鈔多弊,故有是命。於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開禧二年,詔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於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嘉定二年,詔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三年詔:「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於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其日前已未支鹽鈔並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緡。至大曆,增至六百余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元祐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緡。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寧一監,支監三十余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緡,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趙至道言:「夫產鹽固藉於鹽戶,鬻鹽實賴于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贏利。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徵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複見於今日矣。」從之。紹定元年,以侍御史李知孝言,罷上虞、余姚海塗地創立鹽灶。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余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複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淳祐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五年,申嚴私販苛征之禁。

寶祐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祐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有旨依所上推賞。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並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十有二月,殿中侍御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余萬,皆由台閫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於是複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複言:「鹽之為利博矣。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正鹽出於亭戶,歸之公上者也。浮鹽出於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於下,於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灶戶,列處沙洲,日藉銖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所給鹽本,當過於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卻以此鹽售於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閫爭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有旨從之。

志第一百三十六食貨下五

○鹽下茶上

其在福建曰福州長清場,歲鬻十萬三百石,以給本路。天聖以來,福漳泉州、興化軍皆鬻鹽,歲視舊額增四萬八千九百八石。

熙寧十年,有廖恩者起為盜,聚黨掠州郡。恩既平,禦史中丞鄧閏甫言:「閩越山林險阻,連亙數千里,無賴奸民比他路為多,大抵盜販鹽耳。恩平,遂不為備,安知無躡恩之跡而起者?」乃詔福建路蹇周輔度利害。周輔言:「建、劍、汀州、邵武軍官賣鹽價苦高,漳、泉、福州、興化軍鬻鹽價賤,故盜多販賣於鹽貴之地。異時建州嘗計民產賦錢買鹽,而民憚求有司,徒出錢或不得鹽。今請罷去,頗減建、劍、汀、邵武鹽價,募上戶為鋪戶,官給券,定月所賣,從官場買之,如是則民易得鹽,盜販不能規厚利。又稍興復舊倉,選吏增兵。立法,若盜販、知情囊橐之者,不以赦原;三犯,杖、編管鄰州;己編管複犯者,杖、配犯處本城。」皆行之,歲增賣二十三萬餘斤,而鹽官數外售者不預焉。

元豐二年,提舉鹽事賈青請自諸州改法酌三年之中數立額。又請捕盜官獲私鹽多者,論賞不限常法。三年,青上所部賣鹽官吏歲課,比舊額增羨。詔曰:「周輔承命創法,青相繼奉行,期年有成,課增盜止,東南賴之。」時周輔已擢三司副使,監司已次被賞者凡二十人。

哲宗即位,禦史中丞黃履奏福建多以鹽抑民,詔:「去歲先帝已立分遣禦史、郎官察舉監司之法,福建遣禦史黃降,江西遣禦史陳次升按之。」繼又以命吏部郎中張汝賢並察舉周輔所立鹽法。降言:「福州緣王氏之舊,每產錢一當餘州之十,其科納以此為率,餘隨均定,鹽額亦當五倍,而實減半焉。昨王子京奏立產鹽法,失於詳究,遂概以額增,多寡之間,遼遠絕殊,遠民久無以伸。」詔付汝賢。明年,按察司盡以所察事狀聞,於是福建轉運副使賈青、王子京皆坐掊克,謫監湖廣鹽酒稅;刑部侍郎蹇周輔坐議江西鹽法,掊克誕謾,削職知和州;郟亶坐倡議運廣鹽江西,張士澄坐附會推行周輔之法,肆志抑擾,並黜官;閩清縣尹徐壽獨用鹽法初行,能守官不撓,民以故不多受課,言於朝加賞焉。汝賢請定福建產賣鹽額,詔從其請;凡抑民為鹽戶及願退不為行者,以徒一年坐之;提舉鹽事官知而不舉,論如其罪。

已而殿中侍御史呂陶奏:「朝廷以福建、江西、湖南等路鹽法之弊,流毒生靈,遣使按視,譴黜聚斂之吏,以慰困窮之民,天下皆知公議之不可廢也。然湖南、江西運賣廣鹽添額之害,京東、河北榷鹽,皆章惇所倡,願付有司根治其罪,使賊民罔上之臣,少知所畏。」監察禦史孫升繼言:「江西、湖南鹽法之害,兩路之民,殘虐塗炭,甚於兵火,獨提舉官劉誼乃能上言極其利害,誼坐奪官勒停。」詔複誼官,起守韶州。

崇甯以後,蔡京用事,鹽法屢變。獨福建鹽于政和初斤增錢七,用熙甯法聽商人轉廊算請,依六路所算末鹽錢每百千留十之一,輸請鹽處為鹽本錢。

建炎間,淮、浙之商不通,而閩、廣之鈔法行;未幾,淮、浙之商既通,而閩、廣之鈔法遂罷。舊法,閩之上四州建、劍、汀、邵行官賣鹽法,閩之下四州福、泉、漳、化行產鹽法。隨稅輸鹽也。

官賣之法既革,產鹽之法亦弊,鈔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當時轉運、提舉司請上四州依上法,下四州且令依舊。及鈔法既罷,歲令漕司認鈔錢二十萬緡輸行在所榷貨務,自後或減或增,卒為二十二萬緡。

二十七年,常平提舉張汝楫複申明鈔法,上以問宰執。陳誠之奏曰:「建、劍山溪之險,細民冒法私販,雖官賣鹽猶不能革;若使民自賣,其能免私販乎?私販既多,鈔額必虧。」上曰:「中間曾用鈔法,未幾複罷。若可行,祖宗已行之矣。大抵法貴從容,不然不可經久。」淳熙五年,詔泰甯、尤溪兩縣計產買鹽之令,更不施行。

八年,福建市舶陳峴言:「福建自元豐二年轉運使王子京建運鹽之法,不免有侵盜科擾之弊,且天下州縣皆行鈔法,獨福建膺運鹽之害。紹興初,趙不已嘗措置鈔法,而終不可行者,蓋漕司則藉鹽綱為增鹽錢,州縣則藉鹽綱以為歲計,官員則有賣鹽食錢、縻費錢,胥吏則有發遣交納常例錢,公私齟齬,無怪乎不可行也。鈔法未成倫序,而綱運遽罷,百姓率無食鹽,故漕運乘此以為不便,請抱引錢而罷鈔法。鈔法罷而綱運興,官價高而私價賤,民多食私鹽而官不售,科抑之弊生矣。」於是詔峴措置。峴請從榷貨務自立五十斤至百斤,分為五等,造大小鈔給買,仍預措置賣鈔,先以本錢畀三倉買鹽,以備商旅請買。九年正月,以福建鹽自來運賣,近為鈔法敷擾害民,於是詔福建轉運司,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三月,詔轉運傅自得、楊由義廉察官賣鹽未便者,措置以聞。

淳熙十三年,四川安撫制置趙汝愚言:「汀州民貧,而官鹽抑配視他州尤甚,乞以汀州為客鈔。」事下提舉應孟明及汀州守臣議,孟明等言:「上四州軍有去產鹽之地甚邇者,官不賣鹽則私禁不嚴,民食私鹽則客鈔不售,既無翻鈔之地則客賣銷折,所以鈔法屢行而屢罷。四川闊遠,猶不可翻鈔,汀州將何所往?故鈔法雖良,不可行於汀州,惟裁減本州並諸縣合輸內錢,而嚴科鹽之禁,庶幾汀民有瘳矣。」複下轉運趙彥操等措置裁減,以歲運二百萬四千斤會之,總減三萬九千三十八緡有奇,又免其分隸諸司,則汀州六邑歲減於民者三萬九千緡有奇,減於官者一萬緡有奇,所補州用又在外。蓋上四州財賦絕少,所恃者官賣鹽耳。

又瀕海諸郡計產輸錢,官給之鹽以供食,其後遂為常賦,而民不復請鹽矣,此又下四州產鹽之弊也。甯宗嘉定六年,臣僚嘗極言之,於是下轉運司,將福之下四州軍凡二十文產以下合輸鹽五斤之家盡免,其折戶產錢僅及二十文者不輸鹽錢。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梁成大言:「福建州縣半系頻州產鹽之地,利權專屬漕臣,乃其職也。鹽產于福州、興化,而運於建、劍、汀、邵,四郡二十二縣之民食焉。福建提舉司主常平茶事而鹽不預,漕司與認淨鏹以助用,近來越職營利,多取綱運,分委屬縣。縣邑既為漕司措辦課鹽,今又增提舉司之額,其勢必盡敷於民,殆甚於青苗之害。望將運鹽盡歸漕司,提舉司不得越職,庶幾事權歸一,民瘼少蘇矣。」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明堂赦曰:「福建上四州縣倚鹽為課,其間有招趁失時,月解拖欠,其欠在寶祐五年以前者,並與除放,尚敢違法計口科抑者,監司按劾以聞。」三年,臣僚言:「福建上四州山多田少,稅賦不足,州縣上供等錢銀、官吏宗子官兵支遣,悉取辦於賣鹽,轉運司雖拘榷鹽綱,實不自賣。近年創例自運鹽兩綱,後或歲運十綱至二十綱,與上四州縣所運歲額相妨,而綱吏搭帶之數不預焉。州縣被其攙奪,發洩不行,上供常賦,無從趁辦,不免敷及民戶,其害有不可勝言者。」有旨:「福建轉運司視自來鹽法,毋致違戾;建甯府、南劍州、汀州、邵武軍依此施行。」

廣州東筦、靜康等十三場,歲鬻二萬四千余石,以給本路及西路之昭桂州、江南之南安軍。廉州白石、石康二場,歲鬻三萬石,以給本州及容、白、欽、化、蒙、龔、藤、象、宜、柳、邕、潯、貴、賓、梧、橫、南儀、郁林州。又高、竇、春、雷、融、瓊、崖、儋、萬安州各鬻以給本州,無定額。天聖以後,東、西海場十三皆領于廣州,歲鬻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以給東、西二路。而瓊、崖諸州,其地荒阻,賣鹽不售,類抑配衙前。前後官此者,或擅增鹽數,煎鹽戶力不給,有破產者。元豐三年,朱初平奏蠲鹽之不售者,又約所賣數定為煎額,以惠遠民。久之,廣西漕司奏民戶逋鹽稅,其縣令監官雖已代,並住奉勒催,須足乃罷。而廣東漕臣複奏嶺外依六路法,以逐州管幹官,提點刑獄兼提舉鹽事,考較賞罰如之。瓊、崖等州複請賦鹽於民,斤重視其戶等,而民滋困矣。

南渡,二廣之鹽皆屬於漕司,量諸州歲用而給之鹽。然廣東俗富,猶可通商;廣西地廣莫而雕瘁,食鹽有限,商賈難行。自東廣而出,乘大水無灘磧,其勢甚易;自西廣而出,水小多灘磧,其勢甚難。建炎末鬻鈔,未幾複止,然官般、客鈔,亦屢有更革;東、西兩漕,屢有分合。

紹興元年三月,南恩州陽江縣土生堿,募民墾之,置灶六十七,產鹽七十萬八千四百斤,收息錢三萬餘緡。十有二月,複置廣西茶鹽司。八年,詔廣西鹽歲以十分為率,二分令欽、廉、雷、化、高五州官賣,餘八分行鈔法。尋又詔廣東鹽九分行鈔法,一分產鹽州縣出賣。廣南去中州絕遠,土曠民貧,賦入不給,故漕司鬻鹽,以其息什四為州用,可以粗給,而民無加賦。昭州歲收買鹽錢三萬六千緡,以七千緡代潯、貴州上供赴經略司買馬,餘為州用。及罷官賣,遂科七千緡於民戶,謂之縻費錢焉。九年,罷廣東官賣,行客鈔法,以其錢助鄂兵之費。

孝宗乾道四年,罷鹽鈔,令廣西漕司自認漕錢二十萬。且廣西之鹽乃漕司出賣,自乾道元年因曾連請並歸廣東,於是度支唐琢言:「廣西鹽引錢欠幾八千萬緡,緣向來二廣鹽事分東西兩司,而西路鹽常為東路所侵,昔廣西自作一司,故鹽不至於虧減;今既罷西司併入東路,則廣東之鹽無複禁止,廣西坐失一路所入。」故有是命。既而宰執進蔣芾之奏:「鹽利舊屬漕司,給諸州歲;自賣鈔鹽之後,漕司遂以苗米高價折錢。今朝廷更不降鹽鈔,只今漕司認發歲額,則漕司自獲鹽息,析米招糴之弊皆去矣。」九年,詔廣州複行官般官賣法。

淳熙三年,詔廣西轉運司歲收官鹽息錢三分撥諸州,七分充漕計,從經略張栻請也。栻去而漕臣趙公浣增鹽直斤百錢為百六十,欽州歲賣鹽千斛而五增之。六年,侍御史江溥以為言,上黜公浣,詔閩、廣賣鹽自有舊額定直,自今毋得擅增。

九年,詔遣浙西撫幹胡廷直訪求利害,與帥、漕、提舉詳議以聞。使還,尋以廷直提舉廣東同措置廣西鹽事。十五年,詔曰:「廣南在數千裏外,疾痛難於上聞,朕憫之尤切。蓋鹽者,民資以食,向也官利其贏,轉而自鬻,久為民疾。朕為之更令,俾通販而杜官鬻,民固以為利矣;然利於民者官不便焉,必胥動以浮言,且朕知恤民而已,浮言奚恤?矧置監司、守令以為民,朕有美意,弗廣其推,顧撓而壞之,可乎?自今如或有此,必置之法。」於是命詹儀之知靜江府,並廣東、西鹽事為一司,其兩路賣鹽,歲以十六萬五千籮為額。儀之等言:「兩路鹽且以十萬籮為額,俟三數年,視其增虧,乃增其額。所有客鈔東西路通貨錢與免,以便商販。」

十六年,經略應孟明言:「廣中自行鈔法,五六年間,州縣率以鈔抑售於民,其害有甚於官般。」詔孟明、朱晞顏與提舉廣南鹽事王光祖從長措置經久利便,毋致再有科抑之弊。寶慶元年,以廣州安撫司水軍大為興販,罷其統領尹椿、統轄黃受,各降一官。

鬻堿為鹽,向並州永利監,歲鬻十二萬五千余石,以給本州及忻、代、石、嵐、憲、遼、澤、潞、麟、府州,威勝、岢嵐、火山、平定、寧化、保德軍,許商人販鬻,不得出境。仁宗時,分永利東、西兩鹽,東隸並州,西隸汾州。籍州民之有堿土者為鐺戶;戶歲輸鹽於官,謂之課鹽;余則官以錢售之,謂之中賣。鹽法亦與海鹽同,歲鬻視舊額減三千四百三十七石。河東唯晉、絳、慈、隰食池鹽,餘皆食永利鹽。其入官,斤為八錢或六錢,出為錢三十六,歲課緡錢十八萬九千有奇。

自咸平以來,聽商人輦鹽過河西麟府州、濁輪砦貿易,官為下其價予之。後積鹽益多,康定初,罷東監鬻鹽三年。皇祐中,又權罷西監鬻鹽,俟鹽少複故。時議者請募商人入芻粟麟府州、火山軍,予券償以鹽,從之。既而芻粟虛估高,券直千錢,為鹽商所抑,才售錢四百有餘,而出官鹽五十斤,蠹耗縣官。或請罷入芻粟,第令入實錢,轉運司議以為非便而止。大抵堿土或厚或薄,薄則利微,鐺戶破產不能足其課。至和初,韓琦請戶滿三歲,地利盡得自言,摘他戶代之。明年,又詔鐺戶輸歲課以分數為率,蠲複有差,遇水災,又聽摘他戶代役,百姓便之。河北、陝西亦有鬻堿為鹽者,然其利薄。明道初,嘗詔廢河中府、慶成軍堿場,禁民鬻鹽以侵池鹽之利。

熙寧八年,三司使章惇言:「兩監舊額歲課二十五萬餘緡,自許商人並邊中糧草,增饒給鈔支鹽,商人得鈔千錢,售價半之,縣官陰有所亡,坐賈獲利不貲。又私鹽不禁,歲課日減,今才十萬四千餘緡,若計糧草虛估,官才得實錢五萬餘緡,視舊虧十之八。請如解鹽例,募商人入錢請買,或官自運,鬻于本路,重私販之禁,歲課且大增,並邊市糧草,一用見錢。」詔如所奏,官自運鬻于本路。

元豐元年,三司戶部副使陳安石言:「永利東、西監鹽,請如慶曆前商人輸錢于麟、府、豐、代、嵐、憲、忻、岢嵐、寧化、保德、火山等州軍,本州軍給券於東、西監請鹽,以除加饒折糴之弊。仍令商人言占戶所賣地,即鹽已運至場務者,商人買之加運費。如是則官鹽價平而商販通。」遂行其說,用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安石請犯西北青白鹽者,以皇祐敕論罪,首從皆編配;又青白入河東,犯者罪至流,所曆官司不察者罪之。四年,安石自言治鹽歲有羨餘,及增收忻州鹼地鐺戶、馬城池鹽課,詔安石遷官,賞其屬。

元祐元年,右司諫蘇轍言:「異時河東除食解鹽,餘仰東、西永利鹽,未嘗闕。元豐三年後,前宰相蔡確、兄礪等始議創增河東忻州馬城池鹽,夾硝味苦,民不願買。乞下轉運司,苟無妨闕,即止勿收。」詔從之。

四年,陳安石坐為河東轉運使附會時論,興置鹽井,害及一路,降知鄭州。先是,熙寧中,議收熙河蕃部包順鹽井,或以為非宜,王安石謂邊將苟自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能奪焉。

六年,詔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為額,部內多少均裁之。紹聖元年,河東複行官賣法。崇寧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於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四年,詔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緡鬻之,聽商人入納算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大為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初,川峽承舊制,官自鬻鹽。開寶七年,詔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太平興國三年,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糶鹽,斤為錢七十。鹽井浚深,鬻鹽極苦,樵薪益貴,輦之甚艱,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於官,貴糶於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從之。有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產不能償其數,多流入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詔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路井鹽、永康軍崖鹽,勿收算。

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鹽償之。景德二年,權三司使丁謂言:「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詔諸州軍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從其請。大中祥符元年,詔滬州南井灶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三年,減滬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仁宗時,成都、梓、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鬥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各以給一路,夔州則並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綢絹五分。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產鹽厚處取鹽,而施、黔並邊諸州,並募人入米。

康定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複輦置京師,公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券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一兩。」詔行之。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並募入中鳳翔、永興。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又詔入芻粟並邊,俟有備而止。芻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之。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夔州轉運使蔣賁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余萬緡,令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

先是,益、利鹽入最薄,故並食大寧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慶曆中,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寧監鹽者,萬斤增小錢千緡,小錢十當大錢一。販者滋少,蜀中鹽踴貴,斤為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詔皆複故。

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積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往往貽患後人。時方切於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輒為蠲減。初,鹽課聽以五分折銀、綢、絹,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銀一兩、綢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詔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給本州。

熙寧中,蜀鹽私販者眾;禁不能止。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議未決。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沈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於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瀘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議遂寢。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萬席。侍御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產鹽,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失業者眾,言利之臣,複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鹽踴貴,東川鹽賤,驅民冒法。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運解鹽。」詔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配於民。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元祐元年,詔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概體量鹽事。右司監蘇轍劾概觀望阿附,奏不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堿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詔遂罷概,今黃廉體量以聞。上封事者言:「有司於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緡,謂之官溪錢。」詔付廉悉蠲之。詔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毋得更增以租。

崇寧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閬、巴、綿、漢、興元府等州,並通行東北鹽。四年,梓、遂、夔、綿、漢州、大寧監等鹽仍鬻於蜀,惟禁侵解鹽地。

紹興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產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別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凡四川四千九百余井,歲產鹽約千余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余萬緡。二十九年,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孝宗淳熙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並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剗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務求贏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致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詔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產稅而已。然堿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於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產之輸,無所從出,由是刎縊相尋,公私病之。

光宗紹熙三年,吏部尚書趙汝愚言:「紹興間趙開所議鹽法,諸井皆不立額,惟禁私賣,而諸州縣鎮皆置合同場,以招商販,其鹽之斤重,遠近皆平准之,使彼此均一而無相傾奪,貴賤以時而為之翕張。今其法盡廢,宜下四川總所視舊法施行。」時楊輔為總計,去虛額,閉廢井,申嚴合同場法,禁斤重之逾格者,而重私販之罰,鹽直於是頓昂。輔又請罷利州東路安撫司所置鹽店六,及津渡所收鹽錢,與西路興州鹽店。後總領陳曄又盡除官井所增之額焉。

五年,戶部言:「潼川府鹽、酒為蜀重害。鹽既收其土產錢給賣官引,又從而征之,矧州縣額外收稅,如買酒錢、到岸錢、榻地錢之類,皆是創增。」於是申禁成都、潼川、利路諸司。甯宗嘉定七年,詔四川鹽井專隸總所,既而宣撫使安丙言防秋藉此以助軍興,乃複奪之。

茶宋榷茶之制,擇要會之地,曰江陵府,曰真州,曰海州,曰漢陽軍,曰無為軍,曰蘄州之蘄口,為榷貨務六。初,京城、建安、襄複州皆置務,後建安、襄複州務廢,京城務雖存,但會給交鈔往還,而不積茶貨。在淮南則蘄、黃、廬、舒、光、壽六州,官自為場,置吏總之,謂之山場者十三;六州採茶之民皆隸焉,謂之園戶。歲課作茶輸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又民歲輸稅願折茶者,謂之折稅茶。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其出鬻皆就本場。在江南則宣、歙、江、池、饒、信、洪、撫、筠、袁十州,廣德、興國、臨江、建昌、南康五軍;兩浙則杭、蘇、明、越、婺、處、溫、台、湖、常、衢、睦十二州;荊湖則江陵府、潭、澧、鼎、鄂、嶽、歸、峽七州、荊門軍;福建則建、劍二州,歲如山場輸租折稅。總為歲課江南千二十七萬餘斤,兩浙百二十七萬九千余斤,荊湖二百四十七萬余斤,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悉送六榷務鬻之。

茶有二類,曰片茶,曰散茶。片茶蒸造,實卷模中串之,唯建、劍則既蒸而研,編竹為格,置焙室中,最為精潔,他處不能造。有龍、鳳、石乳、白乳之類十二等,以充歲貢及邦國之用。其出虔、袁、饒、池、光、歙、潭、嶽、辰、澧州、江陵府、興國臨江軍,有仙芝、玉津、先春、綠芽之類二十六等,兩浙及宣、江、鼎州又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散茶出淮南、歸州、江南、荊湖,有龍溪、雨前、雨後之類十一等,江、浙、又有以上、中、下或第一至第五為號者。買臘茶斤自二十錢至一百九十錢有十六等,片茶大片自六十五錢至二百五錢有五十五等,散茶斤自十六錢至三十八錢五分有五十九等;鬻臘茶斤自四十七錢至四百二十錢有十二等,片茶自十七錢至九百一十七錢有六十五等,散茶自十五錢至一百二十一錢有一百九十等。

民之欲茶者售於官,給其日用者,謂之食茶,出境則給券。商賈貿易,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券隨所射與之,願就東南入錢若金帛者聽,計直于茶如京師。至道末,鬻錢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九百餘貫,天禧末,增四十五萬餘貫。天下茶皆禁,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凡民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園戶輒毀敗茶樹者,計所出茶論如法。舊茶園荒薄,采造不充其數者,蠲之。當以茶代稅而無茶者,許輸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輕減。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凡結徒持杖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興國四年,詔鬻偽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雍熙二年,民造溫桑偽茶,比犯真茶計直十分論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侵損官課言加犯私鹽一等,非禁法州縣者,如太平興國詔條論決。

茶之為利甚博,商賈轉致於西北,利嘗至數倍。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及顆、末鹽。端拱二年,置折中倉,聽商人輸粟京師,優其直,給茶鹽于江、淮。

淳化三年,監察禦史薛映、秘書丞劉式等請罷諸榷務,令商人就出茶州軍官場算買,既大省輦運,又商人皆得新茶。詔以三司鹽鐵副使雷有終為諸路茶鹽制置使,左司諫張觀與映副之。四年二月,廢沿江八務,大減茶價。詔下,商人頗以江路回遠非便,有司又以損直虧課為言。七月,複置八務,罷制置使、副。至道初,劉式猶固執前議,西京作坊使楊允恭言商人市諸州茶,新陳相糅,兩河、陝西諸州,風土各有所宜,非參以多品則少利,罷榷務令就茶山買茶不可行。太宗欲究其利害之說,命宰相召鹽鐵使陳恕等與式、允恭定議,召問商人,皆願如淳化所減之價,不然,即望仍舊。有司職出納,難於減損,皆同允恭之說,式議遂寢。即以允恭為江南、淮南、兩浙發運兼制置茶鹽使。二年,從允恭等請,禁淮南十二州軍鹽,官鬻之,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積,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允恭等皆被賞。

初,商人以鹽為急,趨者甚眾,及禁江、淮鹽,又增用茶,如百千又有官耗,增十年場耗,隨所在饒益。其輸邊粟者,持交引詣京師,有坐賈置鋪,隸名榷貨務,懷交引者湊之。若行商,則鋪賈為保任,詣京師榷務給錢,南州給茶;若非行商,則鋪賈自售之,轉鬻與茶賈。及南北和好罷兵,邊儲稍緩,物價差減,而交引虛錢未改。既以茶代鹽,而買茶所入不補其給,交引停積,故商旅所得茶,指期於數年之外,京師交引愈賤,至有裁得所入芻粟之實價,官私俱無利。是年,定監買官虧額自一厘以上罰奉、降差遣之制。

景德二年,命鹽鐵副使林特、崇儀副使李溥等就三司悉索舊制詳定,而召茶商論議,別為新法:其于京師入金銀、綿帛實直錢五十千者,給百貫實茶,若須海州茶者,入見緡五十五千;河北緣邊入金帛、芻粟,如京師之制,而茶增十千,次邊增五千;河東緣邊次邊亦然,而所增有八千、六千之差;陝西緣邊亦如之,而增十五千,須海州茶者,納物實直五十二千,次邊所增如河北緣邊之制。其三路近地所入所給,皆如京師。河北次邊、河東緣邊次邊,皆不得射海州茶。茶商所過,當輸算,令記錄,候至京師並輸之。仍約束山場,謹其出納。議奏,三司皆以為便。五月,以溥為淮南制置發運副使,委成其事。行之一年,真宗慮未盡其要,三年,命樞密直學士李浚等比較新舊法利害。時新法方行,商人頗眩惑,特等請罷比較,從之。

有司上歲課:元年用舊法,得五百六十九萬貫,二年用新法,得四百一十萬貫,三年二百八萬貫。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詔三司行新法,不得輒有改更。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並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齎券詣官,率多先焉。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複令別輸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于豪商。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內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乃詔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禦史中丞淩策、侍御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於市才八千。知秦州曹瑋請於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詔可。迪等以入中緡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緡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左諫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重定經久之制。」即詔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三司言:「陝西入中芻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並依時價納緡錢支茶,不得更用芻糧文鈔貼納茶貨。」詔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五年,出內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于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芻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後又益以東南緡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於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余萬茶利盡歸商賈。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諮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緡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緡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緡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緡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緡,而官吏廩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並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復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然必輦茶入官,隨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詔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蘄口、漢陽並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於他州。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蘄口、漢陽增為八萬。商人入芻粟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裏遠近,量增其直。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大率使茶與邊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朝廷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爭言其不便。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滯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諮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以蘄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緡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緡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芻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緡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緡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緡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芻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余石。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別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別輸錢五萬者為七萬,並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緡錢總直緡錢一百七十一萬。」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緡錢六百五十余萬。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滯積之弊。其計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推行新法,功緒已見。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於複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於是詔有司榜諭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志第一百三十七食貨下六

○茶下

茶天聖三年八月,詔翰林侍講學士孫奭等同究利害,奭等言:「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余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十月,遂罷貼射法,官複給本錢市茶。商人入錢以售茶者,奭等又欲優之,請凡入錢京師售海州、荊南茶者,損為七萬七千,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者,又第損之,給茶皆直十萬。自是,河北入中複用三說法,舊給東南緡錢者,以京師榷貨務錢償之。

奭等議既用,益以李諮等變法為非。明年,摭計置司所上天聖二年比視增虧數差謬,詔令嘗典議官張士遜等條析。夷簡言:「天聖初,環慶等路數奏芻糧不給,京師府藏常闕緡錢,吏兵月奉僅能取足。自變法以來,京師積錢多,邊計不聞告乏,中間蕃部作亂,調發兵馬,仰給有司,無不足之患。以此推之,頗有成效。三司比視數目差互不同,非執政所能親自較計。」然士遜等猶被罰,諮罷三司使。初,園戶負歲課者如商人入息,後不能償。至四年,太湖等九場凡逋息錢十三萬緡,詔悉蠲之。然自奭等改制,而茶法浸壞。

景祐中,三司使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敝,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複行見錢法。」時諮已執政矣。三年,河北轉運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謂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遂命諮與參知政事蔡齊等合議,且令詔商人訪其利害。是歲三月,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元年之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為之保任,並得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趣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初,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而猶以為利薄,故競市虛估之券,以射厚利,而入錢者寡,縣官日以侵削,京師少蓄藏。至是,諮等請視天聖三年入錢數第損一千有奇,入中增直亦視天聖元年數第加三百。詔皆可之。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已前茶。

既而諮等又言:「天聖四年,嘗許陝西入中願得茶者,每錢十萬,所在給券,徑趣東南受茶十一萬一千。茶商獲利,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復入錢京師,請禁止之。」並言商人所不便者,其事甚悉,請為更約束,重私販之禁,聽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半年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複言:「自奭等變法,歲損財利不可勝計,且以天聖九年至景祐二年較之,五年之間,河北入中虛費緡錢五百六十八萬;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久之,上書者複言:「自變法以來,歲輦京師金帛,易芻粟于河北,配擾居民,內虛府庫,外困商旅,非便。」寶元元年,命禦史中丞張觀等與三司議之。觀等複請入錢京師以售真州等四務十三場茶,直十萬者,又視景祐三年數損之,為錢六萬七千,入中河北願售茶者,又損一千。既而詔又第損二千,於是入錢京師止為錢六萬五千,入中河北為錢六萬四千而已。

康定元年,葉清臣為三司使,是歲河北穀賤,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止二百萬石。慶曆二年,又請募人入芻粟如康定元年法,數足而止,自是三說稍複用矣。八年,三司鹽鐵判官董沔亦請複三說法,三司以為然,因言:「自見錢法行,京師錢入少出多,慶曆七年,榷貨務緡錢入百十九萬,出二百七十六萬。以此較之,恐無以贍給,請如沔議,以茶、鹽、香藥、緡錢四物如之。」於是有四說之法。初,詔止行于並邊諸州,而內地諸州有司蓋未嘗請,即以康定元年詔書從事。自是三說、四說二法並行于河北,不數年間,茶法複壞。芻粟之直,大約虛估居十之八,米鬥七百,甚者千錢。券至京師,為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三司患之,請行貼買之法,每券直十萬,比市估三千,倍為六千,複入錢四萬四千,貼為五萬,給茶直十萬。詔又損錢一萬,然亦不足以平其直。久之,券比售錢三千者,才得二千,往往不售,北商無利,入中者寡,公私大弊。

皇祐二年,知定州韓琦及河北轉運司皆以為言,下三司議。三司奏:「自改法至今,凡得穀二百二十八萬余石,芻五十六萬餘圍,而費緡錢一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又為緡錢一千二百九十五萬有奇。茶、鹽、香藥,民用有限,榷貨務歲課不過五百萬緡,今散於民間者既多,所在積而不售,故券直亦從而賤。茶直十萬,舊錢六萬五千,今止二千;以至香一斤,舊售錢三千八百,今止五六百;公私兩失其利。請複行見錢法,一用景祐三年約束。」乃下詔曰:「比食貨法壞,芻粟價益倍,縣官之費日長,商賈不行,豪富之家,乘時牟利,吏緣為奸。自今有議者,須究厥理,審可施用,若事已上而驗問無狀者,置之重罰。」

是時雖改見錢法,而京師積錢少,恐不足以支入中之費,帝又出內藏庫錢帛百萬以賜三司。久之,入中者浸多,京師帑藏益乏,商人持券以俟,動彌歲月,至損其直以售于蓄賈之家。言利者請出內藏庫錢稍增價售之,歲可得遺利五十萬緡。既行,而諫官範鎮謂內藏庫、榷貨務皆領縣官,豈有榷貨務故稽商人,而令內藏乘時射利?傷體壞法,莫斯為甚。詔即罷之,然自此並邊虛估之弊複起。

至和三年,河北提舉糴便糧草薛向建議:「並邊十七州軍,歲計粟百八十萬石,為錢百六十萬緡,豆六十五萬石,芻三百七十萬圍,並邊租賦歲可得粟、豆、芻五十萬,其餘皆商人入中。請罷並邊入粟,自京輦錢帛至河北,專以見錢和糴。」時楊察為三司使,請用其說。因輦絹四十萬匹當緡錢七十萬,又蓄見錢及擇上等茶場八,總為緡錢百五十萬,儲之京師。而募商人入錢並邊,計其道裏遠近,優增其直,以是償之,且省輦運之費,唯入中芻豆計直償以茶如舊。行未數年,論者謂輦運科折,煩擾居民,且商人入錢者少,芻豆虛估益高,茶益賤。詔翰林學士韓絳等即三司經度。絳等言:「自改法以來,邊儲有備,商旅頗通,未宜輕變。唯輦運之費,悉從官給,而本路舊輸稅絹者,毋得折為見錢,入中芻豆罷勿給茶,所在平其市估,至京償以銀、綢、絹。」自是茶法不復為邊糴所須,而通商之議起矣。

初,官既榷茶,民私蓄盜販皆有禁,臘茶之禁又嚴於他茶,犯者其罪尤重,凡告捕私茶皆有賞。然約束愈密而冒禁愈繁,歲報刑辟,不可勝數。園戶困於征取,官司並緣侵擾,因陷罪戾至破產逃匿者,歲比有之。又茶法屢變,歲課日削。至和中,歲市茶淮南才四百二十二萬餘斤,江南三百七十五萬餘斤,兩浙二十三萬余斤,荊湖二百六萬餘斤,唯福建天聖末增至五十萬斤,詔特損五萬,至是增至七十九萬餘斤,歲售錢並本息計之,才百六十七萬二千餘緡。官茶所在陳積,縣官獲利無幾,論者皆謂宜弛禁便。

先是,天聖中,有上書者言茶、鹽課虧。帝謂執政曰:「茶、鹽,民所食,而強設法以禁之,致犯者眾。顧經費尚廣,未能弛禁爾!」景祐中,葉清臣上疏曰:

「山澤有產,天資惠民。兵食不充,財臣兼利,草芽木葉,私不得專,對園置吏,隨處立筦。一切官禁,人犯則刑,既奪其資,又加之罪,黥流日報,逾冒不悛。誠有厚利重貨,能濟國用,聖仁恤隱,矜赦非辜,猶將弛禁緩刑,為民除害。度支費用甚大,榷易所收甚薄,刳剝園戶,資奉商人,使朝廷有聚斂之名,官曹滋虐濫之罰,虛張名數,刻蠹黎元。

建國以來,法敝輒改,載詳改法之由,非有為國之實,皆商吏協計,倒持利權,幸在更張,倍求奇羨。富人豪族,坐以賈贏,薄販下估,日皆朘削,官私之際,俱非遠策。臣竊嘗校計茶利所入,以景祐元年為率,除本錢外,實收息錢五十九萬餘緡,又天下所售食茶,並本息歲課亦只及三十四萬緡,而茶商見通行六十五州軍,所收稅錢已及五十七萬緡。若令天下通商,只收稅錢,自及數倍,即榷務、山場及食茶之利,盡可籠取。又況不費度支之本,不置榷易之官,不興輦運之勞,不濫徒黥之辟。

臣意生民之弊,有時而窮,盛德之事,俟聖不惑。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彝准,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按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數出錢,人不厭取。景祐元年,天下戶千二十九萬六千五百六十五,丁二千六百二十萬五千四百四十一,三分其一為產茶州軍,內外郭鄉又居三分之一,丁賦三十,村鄉丁賦二十,不產茶州軍郭鄉村鄉如前計之,又第損十錢,歲計已及緡錢四十萬。榷茶之利,凡止九十余萬緡,通商收稅,且以三倍舊稅為率,可得一百七十余萬緡,更加口賦之入,乃有二百一十余萬緡,或更於收稅則例,微加增益,即所增至寡,所聚愈厚,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時下三司議,皆以為不可行。

至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又皆上書請罷給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嘉麟為《登平致頌書》十卷、《隆衍視成策》二卷上之,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時富弼、韓琦、曾公亮執政,決意向之,力言於帝。三年九月,命韓絳、陳升之、呂景初即三司置局議之。十月,三司言:「茶課緡錢歲當入二百二十四萬八千,嘉祐二年才及一百二十八萬,又募人入錢,皆有虛數,實為八十六萬,而三十九萬有奇是為本錢,才得子錢四十六萬九千,而輦運麋耗喪失,與官吏、兵夫廩給雜費,又不與焉。至於園戶輸納,侵擾日甚,小民趨利犯法,刑辟益繁,獲利至少,為弊甚大。宜約至和以後一歲之數,以所得息錢均賦茶民,恣其買賣,所在收算,請遣官詢察利害以聞。」詔遣官分行六路,還言如三司使議便。

四年二月,詔曰:「古者山澤之利,與民共之,故民足於下,而君裕於上,國家無事,刑罰以清。自唐建中時,始有茶禁,上下規利,垂二百年。如聞比來為患益甚,民被誅求之困,日惟咨嗟,官受濫惡之入,歲以陳積,私藏盜販,犯者實繁,嚴刑重誅,情所不忍,是於江湖之間幅員數千里,為陷阱以害吾民也。朕心惻然,念此久矣,間遣使者往就問之,而皆歡然願弛其禁,歲入之課以時上官。一二近臣,條析其狀,朕猶若慊然,又於歲輸裁減其數,使得饒阜,以相為生,俾通商利。曆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複更制,損上益下,以休吾民。尚慮喜於立異之人、緣而為奸之党,妄陳奏議,以惑官司,必置明刑,無或有貸。」

初,所遣官既議弛禁,因以三司歲課均賦茶戶,凡為緡錢六十八萬有奇,使歲輸縣官。比輸茶時,其出幾倍,朝廷難之,為損其半,歲輸緡錢三十三萬八千有奇,謂之租錢,與諸路本錢悉儲以待邊糴。自是唯臘茶禁如舊,餘茶肆行天下矣。論者猶謂朝廷志於恤人,欲省刑罰,其意良善;然茶戶困于輸錢,而商賈利薄,販鬻者少,州縣徵稅日蹙,經費不充,學士劉敞、歐陽修頗論其事。敞疏大要以謂先時百姓之摘山者,受錢於官,而今也顧使之納錢於官,受納之間,利害百倍;先時百姓冒法販茶者被罰耳,今悉均賦於民,賦不時入,刑亦及之,是良民代冒法者受罪;先時大商富賈為國懋遷,而州郡收其稅,今大商富賈不行,則稅額不登,且乏國用。修言新法之行,一利而有五害,大略與敞意同。時朝廷方排眾論而行之,敞等雖言,不聽也。

治平中,歲入臘茶四十八萬九千餘斤,散茶二十五萬五千餘斤,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又儲本錢四十七萬四千三百二十一緡,而內外總入茶稅錢四十九萬八千六百緡,推是可見茶法得失矣。自天聖以來,茶法屢易,嘉祐始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而更法之意則主於優民。

熙寧四年,神宗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於茶法未有所變。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巳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唯茶,乏茶與市。即詔趨趣巳據見茶計水陸運致,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余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閔同領其事。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穀,唯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蓋為錢三百,折輸綢絹皆一匹;若為錢十,則折輸綿一兩;為錢二,則折輸草一圍。役錢亦視其賦。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巳被命經度,又詔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厭其斤重,侵其價直,法既加急矣。八年,巳以疾去。

先是,巳等歲增十萬之息,既而運茶積滯,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然茶亦未免積滯。都官郎中劉佐復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顧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蓋恐布亦難敷也。詔既以佐代巳,未幾,鹽法複難行,遂罷佐。而宗閔乃議川峽路民茶息收什之三,盡賣於官場,更嚴私交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於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焉。

十年,知彭州呂陶言:「川峽四路所出茶,比東南十不及一,諸路既許通商,兩川卻為禁地,虧損治體。如解州有鹽池,民間煎者乃是私鹽,晉州有礬山,民間煉者乃是私礬,今川蜀茶園,皆百姓己物,與解鹽、晉礬不同。又市易司籠制百貨,歲出息錢不過十之二,然必以一年為率;今茶場司務重立法,盡榷民茶,隨買隨賣,取息十之三,或今日買十千之茶,明日即作十三千賣之,變轉不休,比至歲終,豈止三分?」因奏劉佐、李巳、蒲宗閔等苟希進用,必欲出息三分,致茶戶被害。始詔息止收十之一,佐坐措置乖方罷,以國子博士李稷代之,而陶亦得罪。稷依李巳例兼三司判官,仍委權不限員舉劾。

侍御史周尹論蜀中榷茶為民害,罷為提點湖北刑獄。利州路漕臣張宗諤、張升卿議廢茶場司,依舊通商,詔付稷,稷方以茶利要功,言宗諤等所陳皆疏謬,罪當無赦。雖會赦,猶皆坐貶秩二等。於是稷建議賣茶官非材,許對易,如闕員,於前資待闕官差;茶場司事,州郡毋得越職聽治。又以茶價增減或不一,裁立中價,定歲入課額,及設酬賞以待官吏,而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並不限員。重園戶采造黃花秋葉茶之禁,犯者沒官。蒲宗閔亦援稷比,許舉劾官吏,以重其權,二人皆務浚利刻急。茶場監官買茶精良及滿五千馱以及萬馱,第賞有差,而所買粗惡偽濫者,計虧坐贓論。凡茶場州軍知州、通判並兼提舉,經略使所在,即委通判。又禁南入熙河、秦鳳、涇原路,如私販臘茶法。

自熙寧十年冬推行茶法,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課利及舊界息稅七十六萬七千六十餘緡。帝謂稷能推原法意,日就事功,宜速遷擢,以勸在位,遂落權發遣,以為都大提舉茶場,而用永興軍等路提舉常平範純粹同提舉。久之,用稷言徙司秦州,而錄李巳前勞,以子玨試將作監主簿。蒲宗閔更請巴州等處產茶並用榷法。

五年,李稷死永樂城,詔以陸師閔代之。師閔言稷治茶五年,百費外獲淨息四百二十八萬餘緡,詔賜田十頃。而師閔榷利,尤刻於前,建言:「文、階州接連,而茶法不同,階為禁地,有博馬、賣茶場,文獨為通商地。乞文、龍二州並禁榷;仍許川路餘羨茶貨入陝西變賣,于成都府置博賣都茶場。」事皆施行。初,群牧判官郭茂恂言,賣茶買馬,事實相須,詔茂恂同提舉茶場。至是,師閔以買馬司兼領茶場,茶法不能自立,詔罷買馬司兼領;令茶場都大提舉視轉運使,同管幹視轉運判官,以重其任。賈種民更立茶法,師閔論奏茶場與他場務不同,詔並用舊條。初,李巳增諸州茶場,自熙寧七年至元豐八年,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稅息至稷加為五十萬,及師閔為百萬。

元祐元年,侍御史劉摯奏疏曰:「蜀茶之出,不過數十州,人賴以為生,茶司盡榷而市之。園戶有茶一本,而官市之,額至數十斤。官所給錢,靡耗於公者,名色不一,給借保任,輸入視驗,皆牙儈主之,故費於牙儈者又不知幾何。是官於園戶名為平市,而實奪之。園戶有逃而免者,有投死以免者,而其害猶及鄰伍。欲伐茶則有禁,欲增植則加市,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實生禍也。願遣使者,考茶法之敝,以蘇蜀民。」右司諫蘇轍繼言:「呂陶嘗奏改茶法,止行長引,令民自販,每緡長引錢百,詔從其請,民方有息肩之望。孫迥、李稷入蜀商度,盡力掊取,息錢、長引並行,民間始不易矣。且盜賊贓及二貫,止徒一年,出賞五千,今民有以錢八百私買茶四十斤者,輒徒一年,賞三十千,立法苟以自便,不顧輕重之宜。蓋造立茶法,皆傾險小人,不識事體。」且備陳五害。呂陶亦條上利害,詔付黃廉體量;未至,摯又言陸師閔恣為不法,不宜仍任事。詔即罷之。先是,師閔提舉榷茶,所行職務,他司皆不得預聞,事權震灼,為患深密。及黃廉就領茶事,乃請凡緣茶事有侵損戾法,或措置未當及有訴訟,依元豐令,聽他司關送。十一月,蒲宗孟亦以附會李稷賣茶罷。

明年,熙河、秦鳳、涇原三路茶仍官為計置,永興、鄜延、環慶許通商,凡以茶易穀者聽仍舊,毋得逾轉運司和糴價,其所博斛鬥勿取息。七年,詔成都等路茶事司,以三百萬緡為額本。

紹聖元年,複以陸師閔都大提舉成都等路茶事,而陝西複行禁榷。師閔乃奏龍州仍為禁茶地,凡茶法並用元豐舊條。師閔自複用,以訖哲宗之世,其掊克之跡,不若前日之著,故建明亦罕見焉。

茶之在諸路者,神宗、哲宗朝無大更革。熙寧八年,嘗詔都提舉市易司歲賈商茶,以三百萬斤為額。元祐五年,立六路茶稅租錢諸州通判轉運司月暨歲終比較都數之法。七年,以茶隸提刑司,稅務毋得更易為雜稅收受。紹聖四年,戶部言:「商旅茶稅五分,治平條立輸送之限既寬,複慮課入無准,故定以限約,毋得更展。元祐中,輒展以季,課入漏失。且茶稅歲計七十萬緡,積十年未嘗檢察,請內外委官,期一年驅算以聞。」詔聽其議,展限令出一時,毋承用。

崇甯元年,右僕射蔡京言:「祖宗立禁榷法,歲收淨利凡三百二十餘萬貫,而諸州商稅七十五萬貫有奇,食茶之算不在焉,其盛時幾五百余萬緡。慶曆之後,法制浸壞,私販公行,遂罷禁榷,行通商之法。自後商旅所至,與官為市,四十餘年,利源浸失。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買,勿複科民,即產茶州郡隨所置場,申商人園戶私易之禁,凡置場地園戶租折稅仍舊。產茶州軍許其民赴場輸息,量限斤數,給短引,於旁近郡縣便鬻;余悉聽商人于榷貨務入納金銀、緡錢或並邊糧草,即本務給鈔,取便算請於場,別給長引,從所指州軍鬻之。商稅自場給長引,沿道登時批發,至所指地,然後計稅盡輸,則在道無苛留。買茶本錢以度牒、末鹽鈔、諸色封樁、坊場常平剩錢通三百萬緡為率,給諸路,諸路措置,各分命官。」詔悉聽焉。

俄定諸路措置茶事官置司:湖南于潭州,湖北于荊南,淮南於揚州,兩浙于蘇州,江東于江寧府,江西于洪州。其置場所在:蘄州即其州及蘄水縣,壽州以霍山、開順,光州以光山、固始,舒州即其州及羅源、太湖,黃州以麻城,廬州以舒城,常州以宜興,湖州即其州及長興、德清、安吉、武康,睦州即其州及青溪、分水、桐廬、遂安,婺州即其州及東陽、永康、浦江,處州即其州及遂昌、青田,蘇、杭、越各即其州,而越之上虞、余姚、諸暨、新昌、剡縣皆置焉,衢、台各即其州,而溫州以平陽。大法既定,其制置節目,不可毛舉。四年,京復議更革,遂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給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篰,官為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茶事益加密矣。

大觀元年,議提舉茶事司須保驗一路所產茶色高下、價直低昂,而請茶短引以地遠近程以三等之期。複慮商旅影挾舊引,冒詐規利,官吏因得擾動,以御筆申飭之。又以諸路再定茶息,多寡或不等,令後各增錢十。三年,計七路一歲之息一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餘緡,榷貨務再歲一百十有八萬五千餘緡。京專用是以舞智固權,自是歲以百萬緡輸京師所供私奉,掊息益厚,盜販公行,民滋病矣。

政和二年,大增損茶法。凡請長引再行者,輸錢百緡,即往陝西,加二十,茶以百二十斤;短引輸緡錢二十,茶以二十五斤。私造引者如川錢引法。歲春茶出,集民戶約三歲實直及今價上戶部。茶籠篰並皆官制,聽客買,定大小式,嚴封印之法。長短引輒竄改增減及新舊對帶、繳納申展、住賣轉鬻科條悉具。初,客販茶用舊引者,未嚴斤重之限,影帶者眾。於是又詔凡販長引斤重及三千斤者,須更買新引對賣,不及三千斤者,即用新引以一斤帶二斤鬻之,而合同場之法出矣。場置於產茶州軍,而簿給於都茶場。凡不限斤重茶委官司秤制,毋得止憑批引為定,有贏數即沒官,別定新引限程及重商旅規避秤制之禁,凡十八條,若避匿抄劄及擅賣,皆坐以徒。複慮茶法猶輕,課入不羨,定園戶私賣及有引而所賣逾數,保內有犯不告,並如煎鹽亭戶法。短引及食茶關子輒出本路,坐以二千里流,賞錢百萬。

重和元年,詔:「客販輸稅,檢括抵保,吏因擾民,其蠲之。」未幾,複輸稅如舊。大抵茶、鹽之法,主于蔡京,務巧掊利,變改法度,前後相逾,民聽眩惑。初,令茶戶投狀籍於官,非在籍者,禁與商旅貿易,未幾即罷。初,限計斤重,令買新引,茶有贏者,即及一千五百斤,須用新引貼販,或止願販新茶帶賣者聽;未幾,以帶賣者多,又罷其令。

陝西舊通蜀茶,崇寧二年,始通東南茶。政和中,陝西沒官茶令估賣,繼以妨商旅,下令焚棄。俄令正茶沒官者聽與販,引外剩茶及私茶數以給告者。長引限以一年,短引限以半歲繳納。久之,令已買引而未得於園戶者,期七年,許民間同見緡流轉,長引聽即本路住賣,以二浙鹽香司有言而止。其科條纖悉紛更,不可勝記,慮商旅疑豫,茶貨不通,乃重扇搖之令。于時掊克之吏,爭以贏羨為功,朝廷亦嚴立比較之法。州郡樂賞畏刑,惟恐負課,優假商人,陵轢州郡,蓋莫有言者。獨邠州通判張益謙奏:「陝西非產茶地,奉行十年,未經立額,歲歲比較,第務增益,稍或虧少,程督如星。州縣懼殿,多前路招誘豪商,增價以幸其來,故陝西茶價,斤有至五六緡者,或稍裁之,則批改文引,轉之他郡。及配之鋪戶,安能盡售?均及稅農,民實受害,徒令豪商坐享大利。」言竟不行。

然自茶法更張,至政和六年,收息一千萬緡,茶增一千二百八十一萬五十一百餘斤。及方臘竊發,乃詔權罷比較。臘誅,有司議招集園戶,借貸優恤,止于文具,奸臣仍用事,蠹國害民,又慮人言,扇搖之令複出矣。靖康元年,詔川茶侵客茶地者,以多寡差定其罪。

初,熙寧五年,以福建茶陳積,乃詔福建茶在京、京東西、淮南、陝西、河東仍禁榷,余路通商。元豐七年,王子京為福建轉運副使,言「建州臘茶,舊立榷法,自熙甯權聽通商,自此茶戶售客人茶甚良,官中所得惟常茶,稅錢極微,南方遺利,無過於此,乞仍舊行榷法。建州歲出茶不下三百萬斤,南劍州亦不下二十余萬斤,欲盡買入官,度逐州軍民戶多少及約鄰路民用之數計置,即官場賣,嚴立告賞禁。建州賣私末茶,借豐國監錢十萬緡為本。」並從之;所請均入諸路榷賣,委轉運司官提舉:福建王子京,兩浙許懋,江東杜偉,江西朱彥博,廣東高鎛,然子京蓋未免抑配於民。

時遠方若桂州修仁諸縣、夔州路達州有司皆議榷茶,言利者踵相躡,然神宗聞鄂州失催茶稅,輒蠲之。建州園戶等以茶粗濫當剝納,為錢三萬六千餘緡,慮其不能償,令准輸茶。初,成都帥司蔡延慶言邛部川蠻主苴克等願賣馬,即詔延慶以茶招來,後聞邊計蠻情非便,即罷之。哲宗嗣位,禦史安惇首劾王子京買臘茶抑民,詔罷子京事任,令福建禁榷州軍視其舊,餘並通商。桂州修仁等縣禁榷及陝西碎賣芽茶皆罷。

崇甯二年,尚書有言:「建、劍二州茶額七十余萬斤,近歲增盛,而本錢多不繼。」詔更給度牒四百,仍給以諸色封樁。繼詔商旅販臘茶蠲其稅,私販者治元售之家,如元豐之制。臘茶舊法免稅,大觀三年,措置茶事,始收焉。四年,私販勿治元售之家,如元符令。政和初,複增損為新法。三年,詔免輸短引,許依長引于諸路住賣,後末骨茶每長引增五百斤,短引仿此;諸路監司、州郡公使食茶禁私買,聽依商旅買引。六年,詔福建茶園如鹽田,量土地產茶多寡,依等第均稅。重和元年,以改給免稅新引,重定福建末茶斤重,長引以六百斤為率。

元豐中,宋用臣都提舉汴河堤岸,創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戶擅磨末茶者有禁,並許赴官請買。而茶鋪入米豆雜物揉和者募人告,一兩賞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商賈販茶應往府界及在京師,須令產茶山場州軍給引,並赴京場中賣,犯者依私販臘茶法。諸路末茶入府界者,複嚴為之禁。訖元豐末,歲獲息不過二十萬,商旅病焉。

元祐初,寬茶法,議者欲罷水磨。戶部侍郎李定以失歲課,持不可廢;侍御史劉摯、右司諫蘇轍等相繼論奏,遂罷。紹聖初,章惇等用事,首議修復水磨。乃詔即京、索、大源等河為之,以孫迥提舉,複命兼提舉汴河堤岸。四年,場官錢景逢獲息十六萬余緡,呂安中二十一萬餘緡,以差議賞。元符元年,戶部上凡獲私末茶並雜和者,即犯者未獲,估價給賞,並如私臘茶獲犯人法。雜和茶宜棄者,斤特給二十錢,至十緡止。

初,元豐中修置水磨,止於在京及開封府界諸縣,未始行於外路。及紹聖複置,其後遂于京西鄭、滑、潁昌府,河北澶州皆行之,又將即濟州山口營置。崇寧二年,提舉京城茶場所奏:「紹聖初,興複水磨,歲收二十六萬餘緡。四年,于長葛等處京、索、潩水河增修磨二百六十餘所,自輔郡榷法罷,遂失其利,請複舉行。」從之。尋詔商販臘茶入京城者,本場盡買之,其翻引出外者,收堆垛錢。裁元豐制更立新額,歲買山場草茶以五百萬斤為率。客茶至京者,許官場買十之三,即索價故高,驗元引買價量增。三年,詔罷之。

明年,改令磨戶承歲課視酒戶納曲錢法。五年,複罷民戶磨茶,官用水磨仍依元豐法,應緣茶事並隸都提舉汴河堤岸司。大觀元年,改以提舉茶事司為名,尋命茶場、茶事通為一司。三年,複撥隸京城所,一用舊法。政和元年,京城所請商旅販茶起引定入京住賣者,即許借江入汴,如元豐舊制;其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並令赴京。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滯,詔以其事歸尚書省。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城,仍行通客販,余路水磨並罷。」從之。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高宗建炎初,于真州印鈔,給賣東南茶鹽。當是時,茶之產于東南者,浙東西、江東西、湖南北、福建、淮南、廣東西,路十,州六十有六,縣二百四十有二。霅川顧渚生石上者謂之紫筍,毗陵之陽羨,紹興之日鑄,婺源之謝源,隆興之黃龍、雙井,皆絕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場,罷合同場十有八,惟洪、江、興國、潭、建各置場一,監官一。罷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視捕私鹽。二十一年,秦檜等始進《茶鹽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時損益,至是審訂成書,上之。

孝宗隆興二年,淮東宣諭錢端禮言:「商販長引茶,水路不許過高郵,陸路不許過天長。如願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貼輸翻引錢十貫五百文;如又過淮北,貼輸亦如之。」當是時,商販自榷場轉入虜中,其利至博,幾禁雖嚴,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乾道二年,戶部言:「商販至淮北榷場折博,除輸翻引錢,更輸通貨儈息錢十一緡五百文。」八年,減輸翻引錢止七緡,通貨儈見錢止八緡。淳熙二年,以長短茶引權以半依原引斤重錢數,分作四緡小引印給,而翻引貼輸錢隨小引輸送。光宗紹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屬邑科茶七千餘緡。臣僚申明長短小引相兼,從人之便。戶部言給賣小引,除金銀、會子分數入輸,餘願專以會子算請者聽。

甯宗嘉泰四年,知隆興府韓邈奏請:「隆興府惟分寧縣產茶,他縣無茶,而豪民武斷者乃請引,窮索一鄉,使認茶租,非便。」於是禁非產茶縣不許民擅認茶租。

建寧臘茶,北苑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備賜予。太平興國始置,大觀以後制愈精,數愈多,胯式屢變,而品不一,歲貢片茶二十一萬六千斤。建炎以來,葉濃、楊勍等相因為亂,園丁亡散,遂罷之。紹興二年,蠲未起大龍鳳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複減大龍鳳及京鋌之半。十二年,興榷場,遂取臘茶為榷場本,凡胯、截、片、鋌,不以高下多少,官盡榷之,申嚴私販入海之禁。議者請鬻建茶于臨安,移茶司事於建州買發。明年,以失陷引錢,複令通商。自是上供龍鳳、京鋌茶料,凡製作之費、篚笥之式,令漕司專之。

蜀茶之細者,其品視南方已下,惟廣漢之趙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牙,雅安之蒙頂,土人亦珍之,但所產甚微,非江、建比也。舊無榷禁,熙寧間,始置提舉司,收歲課三十萬;至元豐中,累增至百萬。建炎元年,成都轉運判官趙開言榷茶、買馬五害,請「用嘉祐故事盡罷榷茶,而令漕司買馬。或未能然,亦當減額以蘇園戶,輕價以惠行商,如此則私販衰而盜賊息。」遂以開同主管川、秦茶馬。二年,開至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場法,以引給茶商,即園戶市茶,百斤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場以譏其出入,重私商之禁,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錢春七十、夏五十,市利頭子錢不預焉。所過征一錢,所止一錢五分。自後引息錢至一百五萬緡。至十七年,都大茶馬韓球盡取園戶加饒之茶為額,茶司歲收二百萬,而買馬之數不加多。

乾道末年,青羌作亂,茶司增長細馬名色等錢歲三十萬。淳熙六年以後,累減園戶重額錢十六萬,又減引息錢十六萬。至紹熙初,楊輔為使,遂定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場,歲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通博馬物帛歲收錢二百四十九萬三千餘緡。朝廷歲以一百一十三萬緡隸總領所贍軍,然茶馬司率多難之;乾道以後,歲撥止一二十萬緡,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萬緡為准。

自熙、豐以來,茶司官權出諸司之上。初,元豐開川、秦茶場,園戶既輸二稅,又輸土產;隆安縣園戶二稅、土產兼輸外,又催理茶課估錢;建炎元年立為額,至甯宗慶元初,始除之。六年,詔四川產茶處歲輸經總制頭子錢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錢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宋初,經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順三郡,以市蕃夷之馬;熙寧間,又置場於熙河。南渡以來,文、黎、珍、敘、南平、長寧、階、和凡八場,其間盧甘蕃馬歲一至焉,洮州蕃馬或一月或兩月一至焉,疊州蕃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馬也。其他諸蕃馬多駑,大率皆以互市為利,宋朝曲示懷遠之恩,亦以是羈縻之。紹興二十四年,複黎州及雅州碉門靈犀砦易馬場。乾道初,川、秦八場馬額九千餘匹,淳熙以來,為額萬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後所市未嘗及焉。

志第一百三十八食貨下七

○酒坑冶礬香附

酒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曲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曲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曲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曲。自是,惟夔、建、開、施、廬、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粳、糯、粟、黍、麥等及曲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谷麥,准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曲,麥一鬥為曲六斤四兩。賣曲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獎。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是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曲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余貫,曲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曲者並棄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鬥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曲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戶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裏、西京及諸州城二十裏者,至五鬥處死;所定裏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曲釀酒酤者,縣鎮十裏如州城二十裏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時天下承平既久,戶口浸蕃,為酒醪以靡穀者益眾。乾興初,言者謂:「諸路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群飲、教節用之義。」遂詔:「鄉村毋得增置酒場,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自欲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額負課,然後上聞。」既而禦史中丞晏殊請酒場利薄者悉禁增課。

天聖七年,詔:「民間有吉凶事酤酒,舊聽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荊湖、兩浙酒戶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嚴禁止,犯者聽人告,募人代之。」慶曆初,三司言:「陝西用兵,軍費不給,尤資榷酤之利。請較監臨官歲課,增者第賞之。」繼令蕭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

初,酒場歲課不登,州縣多責衙前或伍保輸錢以充其數,嘉禧、治平中,數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詔蠲京師酒戶所負榷錢十六萬緡,又江南比歲所增酒場,強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麴歲課合緡錢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減二百一十二萬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絲纊、芻粟、材木之類,總其數四百萬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五。

熙寧三年,詔諸郡遇節序毋得以酒相饋。初,知渭州蔡挺言:「陝西有醞公使酒交遺,至逾二十驛,道路煩苦。」詔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複言:「知莫州柴貽範饋他州酒至九百餘瓶,用兵夫逾一百人。」故並諸路禁焉。

四年,三司承買酒麴坊場錢率千錢稅五十,儲以祿吏。六月,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戶鬻酒虧額,原于曲數多則酒亦多,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損其利。為今之法,宜減數增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患,而官額不虧。請以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閏年增十五萬斤。舊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為數,後增為二百,百用足數,以便入出。」七年,諸郡舊不釀酒者許釀,以公使錢率百緡為千石,溢額者以違制論。在京酒戶歲用糯三十萬石。九年,江、浙災傷,米直騰貴,詔選官至所產地預給錢,俟成稔折輸於官。未幾,詔勿行,止以所糴在京新米與已糴米半用之。

元豐元年,增在京酒戶曲錢,較年額損曲三十萬斤,閏年益造萬斤。二年,詔:「在京鬻曲,歲以百二十萬斤為額,斤直錢二百五十,俟鬻及舊額,令復舊價。酒戶負糟、糯錢,更期以二年帶輸,並蠲未請曲數十萬斤。」先是,京師曲法,自熙寧四年更定後,多不能償,雖屢閣未請曲數,及損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負。至是,命畢仲衍與周直孺講求利病,請:「損額增直,均給七十店,令日輸錢,周歲而足,月輸不及數,計所負倍罰;其炊醞非時、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賞法。」悉施行之,而裁其價。三年,詔:「帶輸舊曲錢及倍罰錢,仍寬以半歲,未經免罰者蠲三之一。」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許于舊宮院尊長及近屬寄醞。增永興軍乾祐縣十酒場。酒戶負糟、糯錢,更令三年之內增月限以輸,並除限內罰息,其倍罰曲錢已蠲三之一,下戶更免一分。

元祐元年,刪監司鬻酒及三路饋遺條。紹聖二年,左司諫翟思言:諸郡釀酒,非沿邊並複熙寧之數。詔:「熙寧五年以前,諸郡不釀酒、及有公使錢而無酒者,所釀並依《熙寧編敕》數。仍令諸郡所減勿逾百石,舊不及數者如舊,毋得於例外供饋。」後又以陝西沿邊官監酒務課入不足,乃令邊郡非帥府並酌條制定釀酒數,諸將並城砦止許於官務寄釀。

崇寧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詔常平司計無害公費如所請,仍令他路准行之。初,元祐臣僚請罷榷醋,戶部謂本無禁文。後翟思請以諸郡醋坊日息用余悉歸常平,至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計之。十月,諸路官監酒直,上者升增錢二,中下增一,以充學費,余裨轉運司歲用。

大觀四年,以兩浙轉運司之請,官監鬻糟錢別立額比較。又詔:「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並別遣倉官。賣醋毋得越郡城五裏外,凡縣、鎮、村並禁,其息悉歸轉運司,舊屬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淮南發運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務甲于諸路,治平前歲課三十萬緡,今不過二十萬。請令分務為三,更置比較務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請本路諸郡並增務比較。」從之。四年,兩浙轉運司亦請置務比較,定課額釀酒收息,以增虧為賞罰。詔:「酒務官二員者分兩務,三員者複增其一,員雖多毋得過四務。內有官雖多而課息不廣者,聽如舊。」是歲,以湖南路諸務糟酵錢分入提舉司,令斤增錢三,為直達糧綱水工之費。立酒匠闕聽選試清務廂軍之法。清務者,本州選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闕則募人以充。

宣和二年,公使庫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課者,以坐贓罪之,監官移替。三年,發運使陳遘奏:「江、淮等路官監酒直,上者升權增錢五,次增三,為江、浙新複州縣之用。」其後尚書省請令他路悉行之。詔如其請,所收率十之三以給漕計,余輸大觀庫。五年,罷夔路榷酤,未幾復舊,以轉運司言新邊城砦藉以供億故也。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賣坊戶轉鬻者,論以違制律。先是,政和末,嘗詔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並禁之。諸路增酒錢,如元豐法,悉充上供,為戶部用,毋入轉運司。七年,諸路鬻醋息,率十五為公使,余如鈔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儲備之數,毋得移用。靖康元年,兩浙路酒價屢增,較熙、豐幾倍,而歲稔米曲直賤,民規利,輕冒法,遂令罷所增價。

渡江後,屈于養兵,隨時增課,名目雜出,或主于提刑,或領于漕司,或分隸於經、總制司,惟恐軍資有所未裕。建炎三年,總領四川財賦趙開遂大變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帑實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釀,設官主之,民以米入官自釀,斛輸錢三十,頭子錢二十二。明年,遍下其法于四路,歲遞增至六百九十余萬緡,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預焉,於是東南之酒額亦日增矣。四年,以米曲價高,詔上等升增二十文,上等升增十八文,俟米曲價平依舊。

紹興元年,兩浙酒坊於買撲上添淨利錢五分,季輸送戶部。又增諸酒錢上升二十文,下十文。其諸州軍賣酒虧折,隨宜增價,一分州用,一分漕計,一分隸經制司。先是,酒有定價,每增須上請。是後,郡縣始自增,而價不一矣。五年,令諸州酒不以上下,升增五文,隸制總司。六年,以紹興二年以後三年中一年中數立額,其增羨給郡縣用。罷四川州、軍、縣、鎮酒官百七員,其酒息微處並罷之。

七年,以戶部尚書章誼等言,行在置贍軍酒庫。四川制置使胡世將即成都、潼川、資、普、廣安立清酒務,許民買撲,歲為錢四萬八千餘緡。自趙開行隔槽法,增至十四萬六千餘緡,紹興元年。

及世將改官監,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萬八千餘緡,紹興二十五年。

而外邑及民戶坊場又為三十九萬緡。淳熙二年。

然隔槽之法始行,聽就務分槽醞賣,官計所入之米而收其課,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醞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輸,不復核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病矣。

十年,罷措置贍軍酒庫所,官吏悉歸戶部,以左曹郎中兼領,以點檢贍軍酒庫為名,與本路漕臣共其事。十五年,弛夔路酒禁。以南北十一庫並充贍軍激賞酒庫,隸左右司。十七年,省四川清酒務監官,成都府二員,興元遂寧府、漢、綿、邛、蜀、彭、簡、果州、富順監並漢州綿州、縣各一員。

二十一年,詔諸軍買撲酒坊監官賞格依舊。四萬、三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一年磨勘,二倍減二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四倍減四年磨勘。二萬、一萬貫已上場務:增及一倍,減三季磨勘,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三年磨勘,七千貫以上場務:增及一倍,斤三季名次,二倍減一年磨勘,三倍減一年半磨勘,四倍減二年磨勘。七千貫以下場務:增及一萬貫減一年磨勘,二萬貫減二年磨勘,三萬貫減三年磨勘,四萬貫減四年磨勘。

二十五年,罷諸路漕司寄造酒。二十七年,以隔槽酒擾民,許買撲以便民。罷官監,後複製之。

三十年,以點檢措置贍軍酒庫改隸戶部。既而戶部侍郎邵大受等言:「歲計賴經、總制,窠名至多,今諸路歲虧二百萬,皆緣諸州公使庫廣造,別置店酤賣,以致酒務例皆敗壞。」詔罷諸州別置酒庫,如軍糧酒庫、防月庫、月樁庫之類,並省務寄造酒及帥司激買酒庫。凡未分隸經、總製錢處,並立額分隸,補趁虧額。三十一年,殿帥趙密以諸軍酒坊六十六歸之戶部,見九年。

同安郡王楊存中罷殿帥,複以私撲酒坊九上之;歲通收息六十萬緡有奇,以十分為率,七分輸送行在,三分給漕計。蓋自軍興以來,諸帥擅榷酤之利,由是,縣官始得資之以佐經費焉。

孝宗乾道元年,以浙東、西犒賞庫六十四隸三衙,輸課于左藏南庫,余錢充隨年贍軍及造軍器。二年,詔:「臨安府安撫司酒庫悉歸贍軍;並贍軍諸庫及臨安府安撫司酒務,令戶部取三年所收一年中數立額。」日售錢萬緡,歲收本錢一百四十萬,息錢一百六十萬,曲錢二萬,羨余獻以內藏者又二十萬,其後增為五十萬。四年,立場務官賞格。七年,以淮西總領周閟言,總所庫四,安撫司庫五,都統司庫十八,馬軍司庫一,增置行宮庫一,共為庫二十九,以三年最高年為額;其行宮新庫息錢,除分認諸處錢及縻費,以淨息三分為率,一分輸御前酒庫;以提領建康府戶部贍軍酒庫為名,遂鑄印及改庫名。八年,知常德府劉邦翰言:「江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貧乏家,不捐萬錢則不能舉一吉凶之禮。」乃檢《乾道重修敕令》,申嚴抑買之禁。淳熙三年詔:「四川酒課折估困弊,可減額錢四十七萬三千五百餘緡,令禮部給降度牒六百六十一道,補還今歲減數,明年於四川合給湖廣總所錢補之。」

甯宗開禧元年,知臨安府兼點檢贍軍激賞庫趙善防、轉運判官提領戶部犒賞酒庫詹徽之言,官吏冗費,請諸司官屬兼管。明年,又以都省言課額失陷,依舊辟置。

初,趙開之立隔釀法也,蓋以紓一時之急,其後行之諸郡,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

坑冶凡金、銀、銅、鐵、鉛、錫監冶場務二百有一:金產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銀產鳳、建、桂陽三州,有三監;饒、信、虔、越、衢、處、道、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銅產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鐵產徐、兗、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蘄、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鉛產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錫產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水銀產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朱砂產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弊。每念茲事,深疚於懷,未能捐金於山,豈忍奪人之利。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複出,采煉大獲,而皆良焉。請置官署掌其事。」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眾庶共之。」不許。東、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景德三年,詔以非土產罷之。

天聖中,登、萊採金,歲益數千兩。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採金多則背本趨末者眾,不宜誘之。」景祐中,登、萊饑,詔弛金禁,聽民採取,俟歲豐複故。然是時海內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飭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景祐、慶曆中,屢下詔申敕之,語在《輿服志》。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輒竭,或採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輒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輒從之,無所吝。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隨之。

皇祐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複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兗、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是歲,視皇祐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余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甯元年,詔:「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八年,令近坑冶坊郭鄉村並淘采烹煉,人並相為保;保內及於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寧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產金,請以鄧辟鑒金場。」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緡,辟遷官者再焉。元豐四年,始以所產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複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于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采,久廢不發。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於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坑冶事。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初,新舊坑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復兼坑冶。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甯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詔用其言。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外,並令常平司同管幹。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遂增其秩。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別籍之,若弛興、廢置、移並,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大觀二年,詔:「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坑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並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八月,提舉陝西坑冶司改併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產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內州縣官及使臣掌幹。」詔提舉官措畫以聞,仍于荊南置司。廣東漕司複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併入英之清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別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英州鐘銅凡十六場,請並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失利源。」詔:「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鉤考,然所憑唯帳狀,至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彝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詔輸大觀西庫,彝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四年,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六年,川、陝路各置提轄措置。坑冶官劉芑計置萬、永州產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詔令官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轄措置專司,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並令監司領之。」於是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令部內山澤、坑冶,若獲希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璹奏太和山產水精,知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產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嶺鎮界產瑪瑙,其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內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兩有奇。蔡京請宣付史館,帥百官表賀,故禋複有是請焉。是時,河北、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空擾下,抑州縣承額,於是降黜河北提轄官,遣廉訪使者鄭諶並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偽。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詔京東西、河北路並提舉東南九路坑冶並罷。十一月,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詔諸路常平司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餘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苗脈微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於官,私相貿易者禁之。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鄆、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不能給。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於民,至元祐罷之。其後大觀初,入內皇城使裴絢為涇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於官,請禁民私相貿易。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請即冶戶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並官監,其利不貲,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于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型大小,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儲其錢助三路鈔本。」詔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並諸路詳度之旨不行。至是,臣僚複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於官,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詔:「政和六年所立額並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十一月,複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磧麩金,許民隨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十月,複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先是,詔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餘創置冶並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六年,詔:「坑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余萬緡。五月,詔:「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甯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余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並罷。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於官。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內帑。崇寧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政和間數罷數複,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欽宗即位,詔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百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斤有奇,乾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內隸金部;崇寧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複隸金部、轉運司。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內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內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今務場所入歲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欲權以三分為率,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上曰:「善。」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訪聞官司利於告發,更不究實,多致擾害。自今許人戶越訴,官吏並訟者重置典憲。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提點鑄錢司核實追正。」

礬唐于晉州置平陽院以收其利。開成三年,度支奏罷之,乃以礬山歸之州縣。五代以來,複創務置官吏,宋因之。

白礬出晉、慈、坊州、無為軍及汾州之靈石縣,綠礬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銅陵縣,皆設官典領,有鑊戶鬻造入官市。晉、汾、慈州礬,以一百四十斤為一馱,給錢六十。隰州礬馱減三十斤,給錢八百。博賣白礬價:晉州每馱二十一貫五百,慈州又增一貫五百;綠礬:汾州每馱二十四貫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馱四貫六百。散賣白礬:坊州斤八十錢,汾州百九十二錢,無為軍六十錢;綠礬,斤七十錢。

建隆中,詔:「商人私販幽州礬,官司嚴捕沒入之。」繼定私販河東幽州礬一兩以上、私鬻礬三斤、及盜官礬至十斤者,棄市。開寶三年,增私販至十斤、私鬻及盜滿五十斤者死,餘罪論有差。太平興國初,以歲鬻不充,乃詔私販化外礬一兩以上、及私鬻至十斤,並如律論決,再犯者悉配流,還複犯者死。淳化元年,有司言:「慈礬滯積,小民多於山谷僻奧之地私鬻侵利。而綠礬價賤,不宜與晉礬均法。」詔同犯私茶罪賞。

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諫議大夫劉熙古詣晉州制置礬,許商人輸金銀、布帛、絲綿、茶及緡錢,官償以礬,凡歲增課八十萬貫。太平興國初,歲博緡錢、金銀計一十二萬餘貫,茶計三萬餘貫。端拱初,銀、絹帛二萬餘貫,茶計十四萬貫。」至是,言者謂:「礬直酬以見錢,商人以陳茶入博,有利豪商,無資國用。」詔今後惟聽金銀、見錢入博。

至道中,白礬歲課九十七萬六千斤,綠礬四十萬五千餘斤,鬻錢一十七萬餘貫。真宗末,白礬增二十萬一千餘斤,綠礬增二萬三千餘斤,鬻錢增六萬九千餘貫。天聖以來,晉、慈二州礬募民鬻之,季鬻礬一盆,多者千五、六百斤,少者六、七百斤,四分輸一入官,餘則官市之。無為軍亦置務鬻礬,後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私售礬禁如私售茶法。六年,詔弛兩蜀榷礬之禁。

時河東礬積益多,複聽入金帛、芻粟。芻粟虛估高,商人利於入中。麟州粟鬥實直錢百,虛估增至三百六十,礬之出官為錢二萬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計粟實直錢才六千,而礬一馱已費本錢六十。縣官徒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嘉祐六年,罷入芻粟,複令入緡錢。礬以百四斤為一馱,入錢京師榷貨務者,為錢十萬七千;入錢麟、府州者,又減三千。自是商賈不得專其利矣。皇祐中,晉、慈入礬二百二十七萬三千八百斤,以易芻粟之類,為緡錢十三萬六千六百;無為軍礬售緡錢三萬三千一百。治平中,晉、慈礬損一百九萬六千五百四斤;無為軍礬售錢歲有常課,發運使領之,視皇祐數無增損;隰州礬至是入三十九萬六千斤,亦以易緡錢助河東歲糴。

熙甯元年,命河東轉運司經畫礬、鹽遺利。李師中言:「官積礬三百斤,走鹵消耗,恐後為棄物。」詔令商人入中糧草,即以償之。三年,罷潞州交子務,以妨中納糧草、算請礬鹽故也。知慶州王廣淵言:「河東,礬為利源之最,請河東、京東、河北、陝西別立礬法,專置提舉官。」詔遣光祿丞楊蟠會議以聞。蟠言:「坊州產礬,官雖置場,而商多私售。請置鑊戶,定其數,許於陝西北界黃河,東限潼關,南及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光化軍,令鑊戶遞相保察。或私賣越界,禁如私白礬法,仍增官獲私礬輒以夾雜減斤重之法。」從之。

元豐元年,定畿內及京東、西五路許賣晉、隰礬;陝西自潼關以西、黃河以南,達於京西均、房、襄、鄧、金州則售坊州礬;礬之出於西山、保霸州者,售于成都、梓州路;出無為軍者,余路售之。私鬻與越界者,如私礬法。

自熙甯初,礬法始變。歲課所入,元年為錢三萬六千四百緡有奇,並增者五年,乃取熙寧六年中數,定以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平至元豐數無增損。

元祐元年,戶部言:「商旅販礬,舊聽其便。乃者發運司請用河東例,令染肆鋪戶連保豫買,頗致抑擾。」詔如舊制。元符三年,崇儀使林像奏:「禁河北土礬非便。若即河北產礬地置場官買,增價出之,罷運晉礬,則官獲淨利,無運載之勞,民資地產,省犯法之弊。」詔下戶部。

初,熙、豐間,東南九路官自賣礬,發運司總之。元祐初通商,紹聖複熙、豐之制。大觀元年,定河北、河東礬額各二十四萬緡,淮南九萬緡,罷官賣,從商販,而河東、河北、淮南各置提舉官。政和初,複官鬻,罷商販如舊制。淮南礬事司罷歸發運司,上供礬錢責以三萬三千一百緡為額。三年,有司奏減河北、河東並淮南礬額,計十六萬緡。四年,礬額複循大觀之制。五年,河北、河東綠礬聽客販于東南九路,民間見用者,依通商地籍之,聽買新引帶賣,大率循仿鹽法。宣和中,舉比較增虧賞罰,未幾,以擾民罷。

建炎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厚奏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而持引據赴場支礬。

紹興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奸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

香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答成套,召人算請,其所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甚眾。

淳熙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有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科降。」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于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十五年,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紹熙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開禧三年,住博買。嘉定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泄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志第一百三十九食貨下八

○商稅市易均輸互市舶法

商稅凡州縣皆置務,關鎮亦或有之;大則專置官監臨,小則令、佐兼領;諸州仍令都監、監押同掌。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然無定制,其名物各隨地宜而不一焉。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無得發篋搜索。凡販夫販婦細碎交易,嶺南商賈齎生藥及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皆勿算。常稅名物,令有司件析頒行天下,揭於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應算物貨而輒藏匿,為官司所捕獲,沒其三分之一,以半畀捕者。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須者十取其一,謂之「抽稅」。

自唐室藩鎮多便宜從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諸國益務掊聚財貨以自贍,故征算尤繁。宋興,所下之國,必詔蠲省,屢敕官吏毋事煩苛、規羨餘以徼恩寵。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諸路州軍農器之稅。

諸州津渡舊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橋樑,有司猶責主者備償。建隆初,詔除滄、德、棣、淄、齊、鄆幹渡三十九處算錢,水漲聽民置渡,勿收其算。自是,有類此者多因恩宥蠲除。其餘橘園、魚池、水磑、社酒、蓮藕、鵝鴨、螺蚌、柴薪、地鋪、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諸國舊制,前後屢詔廢省。緣河州縣民船載粟亦輸算,三年,始罷。

陳州私置蔡河鎖,民船勝百斛者取百錢,有所載倍其征,太平興國三年,乃悉除之。至道元年詔:「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輸官課而厚算行旅。州縣宜加嚴禁,所輸年額錢五千以下者並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戶掌船濟渡,毋得擾人。」至道中,歲入稅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天聖以來,國用浸廣,有請算緡錢以助經費者。仁宗曰:「貨泉之利,欲流天下通有無,何可算也?」一日,內出蜀羅一端,為印朱所漬者數重,因詔天下稅務,毋輒汙壞商人物帛。康定元年,西邊兵費不給,州縣或增所算名物,朝廷知之,悉命蠲去。既而下詔敕勵,且戒毋搜索行者家屬,歲儉則免算耕牛,水鄉又或弛蒲、魚、果、蓏之稅,民流而渡河者亦為之免算。應算而匿不自言者,雖聽人捕告,抵罪如舊法,然須物皆見在乃聽,以防誣罔。至於歲課贏縮,屢詔有司裁定,前後以詔蠲放者,不可勝數。

皇祐中,歲課緡錢七百八十六萬三千九百。嘉祐以後,弛茶禁,所曆州縣收算錢。至治平中,歲課增六十余萬,而茶稅錢居四十九萬八千六百。

熙甯以來,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支移,民以租賦齎貨至邊貿易以輸官者,勿稅;河北流民複業者所過免算。後以歲稔,慮逸稅課,復舊。五年,以在京商稅院隸提舉市易務。七年,減國門之稅數十種,錢不滿三十者蠲之。其先,外城二十門皆責以課息,近令隨閑、要分等,以檢捕獲失之數為賞罰;既而以歲旱,複有是命。

元豐元年,濱、棣、滄州竹木、魚果、炭箔稅不及百錢者蠲之。二年,熙河路制置邊防財用李憲擅榷本路商貨,令漕臣蔣之奇劾其罪。導洛通汴司請置堆垛場於泗州,賈物至者,先入官場,官以船運至京,稍輸船算。明年,詔:近京以通津水門外順成倉為場。非導洛司船而載商稅入汴者,許糾告,雖自請稅,猶如私載法。惟日用物非販易,若發箔、柴草、竹木之類勿禁。瓊管奏:「海南收稅,較船之丈尺,謂之'格納'。其法分三等,有所較無幾,而輸錢多寡十倍。賈物自泉、福、兩浙、湖、廣至者,皆金銀物帛,直或至萬餘緡;自高、化至者,唯米包、瓦器、牛畜之類,直才百一,而概收以丈尺。故高、化商人不至,海南遂乏牛米。請自今用物貴賤多寡計稅,官給文憑,聽鬻於部內,否則許糾告,以船貨給賞。」詔如所奏。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言:「商人負正稅七萬六千餘緡,倍稅十五萬二千餘緡。」詔蠲其倍稅,納正稅,百千以下期以三年,百千以上五年。

元祐元年,戶部請令在京商稅院,酌取元豐八年錢五十五萬二千二百六十一緡有奇,以為新額,自明年始。三年,又以天聖歲課為額,蓋戶部用五年並增之法,立額既重,歲課不登,故言者論而更之。七年,罷諸路承買土產稅場。初,罷江南路承買,而河東轉運司以為較元祐六年官鹽額增三萬餘緡,遂行之諸路。

八年,權蠲商人載米入京糶賣力勝之稅。先是,熙寧六年,蘇、湖歲稔,穀價比淮南十五,而商船以力勝稅不至,嘗命權蠲。惠止一方,未為定法。及汴泗垛場法行,谷船毋得增置,而力勝之稅益三之一。至是,蘇軾言:「法不稅五穀,請削去力勝錢之條,而行天聖免稅之制。」既而尚書省亦言在京穀貴,欲平其直,複權蠲之。後徽宗宣和中,以州縣災傷並贍給都下,亦一再免,旋複如舊;惟兩浙並東北鹽,以鹽事司之請,遂不復征。

自哲宗即位,罷導洛物貨場。紹聖四年,藍從熙提舉京城所,欲複其事,令泗州及京師洛口各置垛場,並請複面市、牛羊圈。詔下尚書省,久之遂寢。至是,提舉汴河堤岸王憲複言之,且請假溫、明州運船給用。命太府少卿鄭僅同詳度。明年,竟詔勿行。五年,令戶部取天下稅務五年所收之數,酌多寡為中制,頒諸路揭版示之,率十年一易;其增名額及多稅者,並論以違制。

大觀元年,凡典買牛畜、舟車之類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稅。二年,詔在京諸門,凡民衣屨、穀菽、雞魚、蔬果、柴炭、瓷瓦器之類,並蠲其稅;歲終計所蠲數,令大觀庫給償。宣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商販,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歲終以次數報轉運司取旨。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物免稅。至建中靖國初,馬、牛、駝、驢、騾已不入服用例,而比年臣僚營私牟利者眾,宮觀寺院多有專降免稅之旨,皆以船艘賈販,故有是詔。漕臣劉既濟起應奉物,兩浙、淮南等路稅例外,增一分以供費;三年,詔罷之。凡以蠶織農具、耕牛至兩浙、江東者,給文憑蠲稅一年。四年,令諸路近歲所增稅錢,悉歸應奉司。七年,以歲歉之後,用物少而民艱食,在京及畿內油、炭、面、布、絮稅並力勝錢並權免。提舉京東常平楊連奏:「本路牛價貴,田多荒萊,請令販牛至本路者,仍給文憑蠲稅,俟二年足如舊。」從之。

靖康元年詔:「都城物價未平,凡稅物,權更蠲稅一年。」臣僚上言:「祖宗舊制並政和新令,場務立額之法,並以五年增虧數較之,並增者取中數,並虧者取最高數,以為新額,故課息易給而商旅可通。近諸路轉運司不循其法,有益無損,致物價騰踴,官課愈負。請令諸路提刑下諸郡,准舊法厘正立額。」詔依所奏。

高宗建炎元年詔,販貨上京者免稅。明年又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複業者亦免路稅。紹興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並者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於牛、米、薪、面民間日用者並罷。

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稅一半。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然。光、甯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欄收檢。虛市有稅,空舟有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于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欄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不啻仇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市易之設,本漢平准,將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其弊也,以官府作賈區,公取牙儈之利,而民不勝其煩矣。

熙寧三年,保平軍節度推官王韶倡而緣邊市易之說,丐假官錢為本。詔秦鳳路經略司以川交子易物貨給之,因命韶為本路帥司幹當兼領市易事。時欲移司于古渭城,李若愚等以為多聚貨以啟戎心,又妨秦州小馬、大馬私貿易,不可。文彥博、曾公亮、馮京皆韙之,韓絳亦以去秦州為非,唯王安石曰:「古渭置市易利害,臣雖不敢斷,然如若愚奏,必無可慮。」七月,詔轉運司詳度,複問陳升之。升之謂古渭極邊,恐啟群羌窺覬心。安石乃言:「今蕃戶富者,往往蓄緡錢二三十萬,彼尚不畏劫奪,豈朝廷威靈,乃至衰弱如此?今欲連生羌,則形勢欲張,應接欲近。古渭邊砦,便於應接,商旅並集,居者愈多,因建為軍,增兵馬,擇人守之,則形勢張矣。且蕃部得與官市,邊民無複逋負,足以懷來其心,因收其贏以助軍費,更辟荒土,異日可以聚兵。」時王安石為政,汲汲焉以財利兵革為先,其市易之說,已見於熙寧二年建議立均輸平准法之時,故王韶首迎合其意,而安石力主之,雖以李若愚、陳升之、韓絳諸人之議,而卒不可回。五年,遂詔出內帑錢帛,置市易務于京師。

先是,有魏繼宗者,自稱草澤,上言:「京師百貨無常價,貴賤相傾,富能奪,貧能與,乃可以為天下。今富人大姓,乘民之亟,牟利數倍,財既偏聚,國用亦屈。請假榷貨務錢,置常平市易司,擇通財之官任其責,求良賈為之轉易。使審知市物之價,賤則增價市之,貴則損價鬻之,因收餘息,以給公上。」於是中書奏在京置市易務官。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若欲市於官,則度其抵而貸之錢,責期使償,半歲輸息十一,及歲倍之。凡諸司配率,並仰給焉。以呂嘉問為提舉,賜內庫錢百萬緡、京東路錢八十七萬緡為本。三司請立市易條,有「兼併之家,較固取利,有害新法,本務覺察,三司按治」之文,帝削去之。

七月,以榷貨務為市易西務下界,市易務為東務上界,以在京商稅院、雜買務、雜賣場隸焉。又賜錢帛五十萬,於鎮洮軍置司。市易極苛細,道路怨謗者籍籍。上以諭安石,請宣示事實,帝以鬻冰、市梳樸等數事語之,安石皆辯解。後帝複言:「市易鬻果太煩碎,罷之如何?」安石謂:「立法當論有害於人與否,不當以煩碎廢也。」自是諸州上供藨席、黃蘆之類六十色,悉令計直,從民願鬻者市之以給用。

六年,詔在京市易幹當公事孫迪同兩浙、淮東轉運司,議置杭州市易務利病以聞。其後以市易上界所償內帑錢二十萬緡假之為本。又賜夔州路轉運司度僧牒五百,置市易於黔州,選本路在任已替官監之,仍以知州或通判提舉。令在京市易務及開封府司錄同詳度諸行利病,於是詳定所請:「約諸行利入薄厚,輸免行錢以祿吏,蠲其供官之物。禁中所須,並下雜賣場、雜買務。置市司估物價低昂,凡內外官司欲占物價,悉於是乎取決。」從之。改提舉在京市易務為都提舉市易司,諸州市易務皆隸焉。又詔三司幹當公事李巳等同詳度成都置市易務。

七年,帝與輔臣論及成都市易事。馮京曰:「曩因榷市物,致王小波之亂,今頗以市易為言。」安石曰:「彼以饑民眾,官不之恤,相聚為盜耳。」帝問:「李巳行邪?」安石曰:「未也。然保市易必不能致亂。」帝猶慮蜀人駭擾,安石謂:「已遣使乃遽罷,豈不為四方笑?」乃已。然其後竟罷巳等詳度。

三月,詔權三司使曾布、翰林學士呂惠卿同究詰市易事。先是,帝出手詔付布,謂市易司市物,頗害小民之業,眾言喧嘩。布乃引監市易務魏繼宗之言,以為呂嘉問多取息以幹賞,商旅所有者盡收,市肆所無者必索,率賤市貴鬻,廣裒贏餘,是挾官府為兼併也。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詰之。帝尋複以手劄賜布,令求對,布即上行人所訴,並疏惠卿奸欺狀,且言:「臣自立朝以來,每聞德音,未嘗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為虐,凜凜乎間架、除陌之事矣。嘉問奏:'近遣官往湖南販茶,陝西販鹽,兩浙販紗,皆未敢計息。'臣以謂如此政事,書之簡牘,不獨唐、虞、三代所無,曆觀秦、漢以來衰亂之世,恐未之有也。」四月,布複陳薛向罪茶儈不當,帝惻然咨嗟;及言三司決責商人多濫,時帝猶必欲按治。而安石主用惠卿不可去,蓋謀變其事也。帝疑焉,故仍以屬布。

既而中書奏事已,帝論及市易,且曰:「朝廷設此,本欲為平准之法以便民,今正爾相反,使中下之民失業若此,宜修補其法。」令元詳定呂嘉問、吳安持同韓維、孫永問行人輸錢免行利病。參知政事馮京曰:「開封祥符縣給民錢,有出息抵當銀絹米麥、緩急喪葬之目七八種。其初給錢,往往願請,積數既多,實艱輸送。」帝曰:「如此,吾民安得泰然也?」時布與惠卿方究市易事,率數日一對。帝初是布言,已而從惠卿之請,拘魏繼宗於開封府。既而布與惠卿即東府再詰行人,所訴狀如前不變。而安石懇求去位,引惠卿執政。

提舉楚州市易蔣之奇奏:「監務王景彰榷市商人物非法,及虛作中糴入務,立詭名糴之,白輸息錢,謂之'幹息';又抑賈販毋得至他郡,名為留難。」帝謂輔臣曰:「景彰違法害人,宜即治其罪。」時呂惠卿已參朝政,而究詰市易未竟,詔促之,惠卿請令中書悉取按牘異同以奏。後二日,布對延和殿,條祈先後所陳,並較治平、熙甯出入錢物數以聞。帝方慮歲費浸廣,令布送中書。五月,乃詔章惇、曾孝寬即軍器監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戶房會財賦數,與布所陳異;而呂嘉問亦以雜買務多入月息不覺,皆從公坐有差。未幾,布褫職,與嘉問俱出守郡,魏繼宗仍奪秩勒停。初,市易之建,布實預之。後揣上意有疑,遂急治嘉問,而惠卿與布有夙怨,故卒擠之,而市易如故。

三司使章惇請假內藏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有幹局者,分四路入中,計見鹽引及乘賤糴買。詔假二百萬緡。八年,複呂嘉問提舉市易。二月,鳳翔、大名、真定府、永興、安肅軍,秦、瀛、定、越、真州,並置市易司。以惠州阜民監錢十萬緡給廣州市易務,司農寺坊場錢三十萬緡給鄆州市易。九年,又以在京市易司物貨十五萬緡給熙河市易司。九月,中書言:「市易息錢並市例錢,總收百三十三萬二千緡有奇。詔嘉問、安持等推恩有差。自後凡二年一較。十年,定上界本錢以七百萬緡為額,不足,以歲所收息益之;其貸內帑錢,歲償以息二十萬緡。

元豐元年,以都提舉王居卿請,令貸市易錢貨者,許用金帛等為抵,收息毋過一分二厘,不及年者月計之,願皆得錢或欲以物貨兼給者聽。市易司請遣官以物貨至諸路貿易,十萬緡以上期以二年,二十萬緡以上三年,斂及三分者比遞年推恩,八分者理為任,期盡不及者勿賞,官吏廩給並罷。

二年,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李憲言:蕃賈與牙儈私市,其貨皆由他路避稅入秦州。乃令秦熙河岷州、通遠軍五市易務,募牙儈引蕃貨赴市易務中賈,私市者許糾告,賞倍所告之數。以田宅抵市易錢久不償者,估實直,如賣坊場、河渡法;若未輸錢者,官收其租息,在京市易務亦如之。

三年,詔免行月納錢不及百者皆免,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九月,王居卿又言:「市易法有三:結保貸請,一也;契要金銀為抵,二也;貿遷物貨,三也。三者惟保貸法行之久,負失益多,往歲罷貸錢而物貨如故。請自今所貸歲約毋過二百萬緡,聽舊戶貸請以相濟續,非舊戶惟用抵當、貿遷之法。」詔中書立法以聞。於是中書奏:「在京物貨,許舊戶貸請,斂而複散,通所負毋過三百萬緡,諸路毋過四之一。」詔如所奏。是歲,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會其置司以來所收息:元豐初四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六緡、石,次年六十八萬四千九十九緡、石。四年,從都提舉賈青請,於新舊城外內置四抵當,遣官掌之,罷市易上界等處抵當以便民。

五年,詔外內市易務所負錢,寬以三歲,均月限以輸,限內罰息並除之。先是,王安禮在開封日,有負市易錢者,累訴於庭。安禮既執政,言於帝曰:「市易法行,取息滋多,而輸官不時者有罰息,民至窮困。願詔蠲之。」帝曰:「群臣未有為朕言者,其令民以限輸,免其罰息。」安禮退,批詔加「內外」字。蔡確曰:「方帝有旨,無外內字,公欲增詔邪?」安禮曰:「亦不止言內字。」卒加之。八月,置饒州景德鎮瓷窯博易務。

六年,蘭州增置市易務,以通蕃漢貿易。七年,改市易下界為榷貨務。令諸州旬估物價既定,報提舉司,提舉司下所部州,州下所屬,募民出抵或錢以市,收息毋過二分。詔諸路常平司錢留其半,以二分為市易抵當。蓋自五年賈青以平准物價與金銀之類,行抵當於畿縣,次年行之諸路,以常平、市易賒貸及寬剩錢為本,五路各十萬緡,余路五萬緡。至是,複有是詔。若無抵當而物貨宜易者,亦聽變鬻。八年,罷諸鎮砦市易抵當。八月,詔諸郡抵當,有取息薄、可濟民乏者存之,其餘抵當並州縣市易並罷。

元祐元年,內外監督市易及坊場淨利錢,許以所入息並罰錢比計,若及官本者,並釋之。紹聖四年,三省言熙寧興置市易,元祐一切罷去,不原立法之意。詔戶部、太府寺詳度,複置市易務,惟以錢交市,收息毋過二分,勿令貸請。元符三年,改市易務為平准務,戶部、太府寺市易案改為平准案。尚書省言:「平准務官吏等給費多,並遣官市物,搔動於外,近官鬻石炭,市直遽增,皆不便民。」詔罷平准務及官鬻石炭,其在官物貨,令有司轉易錢鈔,償元給之所。

崇甯元年,戶部奏:平准務錢物毋得他司移用。二年,以平准為南北兩務,如舊分置官吏。歲終考察能否,行勸沮法。五年,郡縣應置市易者,凡歲收息,官吏用度之余,及千緡以上置官監,五百緡以上令場務兼領,餘並罷。先是,嘗詔府界萬戶縣及路在沖要,市易抵當已設官置局;其不及萬戶、非沖要,並諸鎮有官監而商販所會,並如元豐令監當官兼領。至是,戶部複詳度以聞,遂行其議。建炎二年,言者以為得不償費,遂罷之,而以其錢輸左藏庫,惟抵當庫仍舊。

紹興元年,罷諸州軍免行錢及行戶供應,見任官買賣並依時,違者以盜論。四年,兩浙轉運司檄婺州市禦爐炭,須胡桃紋、鵓鳩色,守臣王居正以為言。上曰:「隆冬附火,取溫暖而已,豈問炭之紋色乎?」命罷之,諸類此者並禁止焉。十三年,蠲雷、化、高、融、宜、廉、邕、欽、賀、貴免行錢。十四年,以開州兩縣在夔部尤為僻遠,減免行錢之半。十五年,以知漢陽軍韓昕言,諸路收免行錢,定數外多取一文以上,以擅增稅賦法罪之。十七年,蠲百姓見輸免行錢三分之一。十九年,南郊赦,盡蠲百姓免行錢欠。是後凡赦皆然。二十五年,罷見輸免行錢,禁下行買物,以害及小商、敷於鄉村故也。

淳熙元年,罷市令司。詔臨安府及屬縣交易儈保錢減十之五。七年,諸路州縣交易儈保錢,亦以十分為率,與減五分。

嘉定二年,以臣僚言,輦轂之下,買物於鋪戶,無從得錢。凡臨安府未支物價,令即日盡數給還,是後買物須給見錢,違許陳訴於台。

嘉熙三年,臣僚言:「今官司以官價買物,行鋪以時直計之,什不得二三。重以遷延歲月而不償,胥卒並緣之無藝,積日既久,類成白著,至有遷居以避其擾、改業以逃其害者。甚而蔬菜魚肉,日用所需瑣瑣之物,販夫販婦所資錐刀以營鬥升者,亦皆以官價強取之。終日營營,而錢本俱成乾沒。商旅不行,衣食路絕。望特降睿旨,凡諸路州縣官司買物,並以時直;不許輒用官價,違者以贓定罪。」從之。

均輸之法,所以通天下之貨,制為輕重斂散之術,使輸者既便,而有無得以懋遷焉。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不敢不足。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匱。」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准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時議慮其為擾,多以為非。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神宗使自擇之。向於是辟劉忱、衛琪、孫珪、張穆之、陳倩為屬,又請有司具六路歲當上供數、中都歲用及見儲度可支歲月,凡當計置歲何,皆預降有司。從之。

八月,侍御史劉琦、侍御史裏行錢顗等言:「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琦、顗皆坐貶。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賦而國用饒足,然法術不正,吏緣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孝昭既立,學者爭排其說,霍光順民所欲,從而予之,天下歸心,遂以無事。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何者?方今聚斂之臣,材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有,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轍亦坐去官。

於是知諫院範純仁言:「向憸巧刻薄,不可為發運使。人主當務農桑、節用,不當言利。」自後,罷純仁諫職,而諫官李常複論均輸不便,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變易既行,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其買也先期而予錢,其賣也後期而取直,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先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非良不售,非賄不行。是官買之價比民必貴,及其賣也,弊複如前,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此錢一出,恐不可複。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帝方惑于安石之說,言皆不行。乃以向為天章閣待制,遣太常少卿羅拯為使,手詔賜向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朕托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而卿忠誠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於成績,朕甚嘉之。覽奏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以不倦,以稱朕意。」然均輸後迄不能成。

互市舶法自漢初與南越通關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後漢通交易于烏桓、北單于、鮮卑,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貿易於西北。開元定令,載其條目,後唐亦然。而高麗、回鶻、黑水諸國,又各以風土所產與中國交易。

宋初,循周制,與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于建安、漢陽、蘄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內外群臣輒遣人往江、浙販易者,沒入其貨。緣江百姓及煎鹽亭戶,恣其樵漁,所造屨席之類,榷署給券,聽渡江販易。開寶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揚州。江南平,榷署雖存,止掌茶貨。四年,置市舶司于廣州,後又于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邏、闍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齋諸蕃並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PZ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樠、蘇木等物。

太宗時,置榷署于京師,詔諸蕃香藥寶貨至廣州、交阯、兩浙、泉州,非出官庫者,無得私相貿易。其後乃詔:「自今惟珠貝、玳瑁、犀象、鑌鐵、PZ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於民。」

雍熙中,遣內侍八人齎敕書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諸蕃。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並詣兩浙司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入其寶貨。淳熙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船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余萬斤、條、株、顆。太平興國初,私與蕃國人貿易者,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十五貫以上黥面流海島,過此送闕下。淳化五年申其禁,至四貫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為役兵。

天聖以來,象犀、珠玉、香藥、寶貨充牣府庫,嘗斥其餘以易金帛、芻粟,縣官用度實有助焉。而官市貨數,視淳化則微有所損。皇祐中,總歲入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餘。至治平中,又增十萬。

熙寧五年,詔發運使薛向曰:「東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請置司泉州,其創法講求之。」七年,令舶船遇風至諸州界,亟報所隸,送近地舶司榷賦分買;泉、福瀕海舟船未經賦買者,仍赴司勘驗。時廣州市舶虧歲課二十萬緡,或以為市易司擾之,故海商不至,令提舉司究詰以聞。既而市易務呂邈入舶司闌取蕃商物,詔提舉司劾之。九年,集賢殿修撰程師孟請罷杭、明州市舶,諸舶皆隸廣州一司。令師孟與三司詳議之。是年,杭、明、廣三司市舶,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

元豐二年,賈人入高麗,貲及五千緡者,明州籍其名,歲責保給引發船,無引者如盜販法。先是,禁人私販,然不能絕;至是,複通中國,故明立是法。

三年,中書言,廣州市舶已修定條約,宜選官推行。詔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陳倩,兩浙以副使周直孺,福建以判官王子京,罷廣東帥臣兼領。五年,廣西漕臣吳潛言:「雷、化州與瓊島對境,而發船請引于廣州舶司,約五千里。乞令廣西瀕海郡縣,土著商人載米谷、牛酒、黃魚及非舶司賦取之物,免至廣州請引。」詔孫迥詳度行之。

知密州範鍔言:「板橋瀕海,東則二廣、福建、淮、浙,西則京東、河北、河東三路,商賈所聚,海舶之利顓于富家大姓。宜即本州置市舶司,板橋鎮置抽解務。」六年,詔都轉運使吳居厚條析以聞。

元祐三年,鍔等複言:「廣南、福建、淮、浙賈人,航海販物至京東、河北、河東等路,運載錢帛絲綿貿易,而象犀、乳香珍異之物,雖嘗禁榷,未免欺隱。若板橋市舶法行,則海外諸物積於府庫者,必倍于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無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風水之虞。」乃置密州板橋市舶司。而前一年,亦增置市舶司於泉州。

賈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物貨名數並所詣之地,報所在州召保,毋得參帶兵器或可造兵器及違禁之物,官給以券。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境者,罪以徒,往北界者加等。

崇甯元年,複置杭、明市舶司,官吏如舊額。三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從舶司給券,毋雜禁物、奸人。初,廣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廣州貿易,聽其往還居止,而大食諸國商亦丐通入他州及京東販易,故有是詔。凡海舶欲至福建、兩浙販易者,廣南舶司給防船兵仗,如詣諸國法。廣南舶司鬻所市物貨,取息毋過二分。政和三年,詔如至道之法,凡知州、通判、官吏並舶司、使臣等,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

宣和元年,秀州開修青龍江浦,舶船輻輳,請複置監官。先是,政和中,置務設官于華亭縣,後江浦湮塞,蕃舶鮮至,止令縣官兼掌。至是,複設官專領焉。四年,蕃國進奉物,如元豐法,令舶司即其地鬻之,毋發至京師,違者論罪。

契丹在太祖時,雖聽緣邊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興國二年,始令鎮、易、雄、霸、滄州各置榷務,輦香藥、犀象及茶與交易。後有范陽之師,罷不與通。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與之貿易。時累年興師,千里饋糧,居民疲乏,太宗亦頗有厭兵之意。端拱元年,詔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豈欲窮兵?至於幽薊之民,皆吾赤子,宜許邊疆互相市易。自今緣邊戍兵,不得輒恣侵略。」未幾複禁,違者抵死,北界商旅輒入內地販易,所在捕斬之。淳化二年,令雄、霸州、靜戎軍、代州雁門砦置榷署如舊制,所鬻物增蘇木,尋複罷。

咸平五年,契丹求複置署,朝議以其翻覆,不許。知雄州何承矩繼請,乃聽置於雄州;六年,罷。景德初,複通好,請商賈即新城貿易。詔北商齎物貨至境上則許之。二年,令雄、霸州、安肅軍置三榷場,北商趨他路者,勿與為市。遣都官員外郎孔揆等乘傳詣三榷場,與轉運使劉綜並所在長吏平互市物價,稍優其直予之。又於廣信軍置場,皆廷臣專掌,通判兼領焉。三年,詔民以書籍赴沿邊榷場博易者,非《九經》書疏悉禁之。凡官鬻物如舊,而增繒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銀錢、布、羊馬、橐駝,歲獲四十余萬。

天聖中,知雄州張昭遠請歲會入中金錢,仁宗曰:「先朝置互市以通有無,非以計利。」不許。終仁宗、英宗之世,契丹固守盟好,互市不絕。

熙寧八年,市易司請假奉宸庫象、犀、珠直總二十萬緡,於榷場貿易,明年終償之。詔許。九年,立與化外人私貿易罪賞法。河北四榷場,自治平四年,其貨物專掌于三司之催轄司,而度支賞給案判官置簿督計之。至是,以私販者眾,故有是命。未幾,又禁私市硫黃、焰硝及以盧甘石入他界者,河東亦如之。元豐元年,複申賣書北界告捕之法。

西夏自景德四年,於保安軍置榷場,以繒帛、羅綺易駝馬、牛羊、玉、氈毯、甘草,以香藥、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蠟、麝臍、毛褐、羱羚角、岡砂、柴胡、蓯蓉、紅花、翎毛,非官市者聽與民交易,入貢至京者縱其為市。

天聖中,陝西榷場二、並代路亦請置場和市,許之。及元昊反,即詔陝西、河東絕其互市,廢保安軍榷場;後又禁陝西並邊主兵官與屬羌交易。久之,元昊請臣,數遣使求複互市。慶曆六年,複為置場於保安、鎮戎二軍。繼言驅馬羊至,無放牧之地,為徙保安軍榷場于順寧砦。既而蕃商卒無至者。嘉祐初,西人侵耕屈野河地,知並州龐籍謂:「非絕其互市,則內侵不已。且聞出兀臧訛龐之謀,若互市不通,其國必歸罪訛龐,年歲間,然後可與計議。」從之。初,第禁陝西四路私與西人貿易,未幾,乃悉絕之。

治平四年,河東經略司言,西界乞通和市。自夏人攻慶州大順城,詔罷歲賜,嚴禁邊民無得私相貿易。至是,上章謝罪,乃複許之。後二年,令涇原熟戶及河東、陝西邊民勿與通市。又二年,因回使議立和市,而私販不能止,遂申詔諸路禁絕。既而河東轉運司請罷吳堡,于寧星和市如舊。而麟州複奏夏人之請,乃令鬻銅、錫以市馬,而纖縞與急須之物皆禁。西北歲入馬,事具《兵志》。

楚、蜀、南粵之地,與蠻獠溪峒相接者,以及西州沿邊羌戎,皆聽與民通市。熙甯三年,王韶置市易司于秦鳳路古渭砦,六年,增置市易於蘭州。自後,於熙、河、蘭、湟、慶、渭、延等州,又各置折博務。湖北路及沅、錦、黔江口,蜀之黎、雅州皆置博易場。重和元年,燕瑛言交人服順久,毋令阻其貿易。初,廣西帥曾布請即欽、廉州各創驛,令交人就驛博買。至是,即用瑛兼廣西轉運副使,同王蕃計畫焉。

建炎四年三月,宣撫使張浚奏,大食國遣人進珠玉寶貝。上曰:「大觀、宣和間,川茶不以博馬,惟市珠玉,故武備不修,遂致危弱如此。今複捐數十萬緡易無用之物,曷若惜財以養戰士乎?」諭張浚勿受,量賜予以答之。六月,罷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紹興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四年,詔川、陝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奸。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直,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二十六年,罷廉州貢珠,散蜑丁。蓋珠池之在廉州凡十餘,按交阯者水深百尺,而大珠生焉。蜑往采之,多為交人所取,又為大魚所害。至是,罷之。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

乾道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五年,省提轄官。淳熙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買。詔從之。

建炎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置於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

隆興二年,臣僚言:「熙甯初,立市舶以通物貨。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粗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乾道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司提督之。三年,詔廣南、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

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粗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粗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粗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

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志第一百四十兵一(禁軍上)

宋之兵制,大概有三: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曰禁軍;諸州之鎮兵,以分給役使,曰廂軍;選於戶籍或應募,使之團結訓練,以為在所防守,則曰鄉兵。又有蕃兵,其法始于國初,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其後分隊伍,給旗幟,繕營堡,備器械,一律以鄉兵之制。今因舊史纂修《兵志》,特置於熙寧保甲之前,而附之鄉兵焉。

其軍政,則有召募、揀選、廩給、訓練、屯戍、遷補、器甲、馬政八者之目,條分而著之,以見歷朝因革損益之不同,而世道之盛衰亦具是矣。

嗟乎!三代遠矣。秦、漢而下得寓兵于農之遺意者,惟唐府衛為近之。府衛變而召募,因循姑息,至於藩鎮盛而唐以亡。更曆五代,亂亡相踵,未有不由於兵者。太祖起戎行,有天下,收四方勁兵,列營京畿,以備宿衛,分番屯戍,以捍邊圉。于時將帥之臣入奉朝請,獷暴之民收隸尺籍,雖有桀驁恣肆,而無所施於其間。凡其制,為什長之法,階級之辨,使之內外相維,上下相制,截然而不可犯者,是雖以矯累朝藩鎮之弊,而其所懲者深矣。

咸平以後,承平既久,武備漸寬。仁宗之世,西兵招刺太多,將驕士惰,徒耗國用,憂世之士屢以為言,竟莫之改。神宗奮然更制,於是聯比其民以為保甲,部分諸路以隸將兵,雖不能盡拯其弊,而亦足以作一時之氣。時其所任者,王安石也。元祐、紹聖遵守成憲。迨崇甯、大觀間,增額日廣而乏精銳,故無益于靖康之變。時其所任者,童貫也。建炎南渡,收潰卒,招群盜,以開元帥府。其初兵不滿萬,用張、韓、劉、嶽為將,而軍聲以振。及秦檜主和議,士氣遂沮。孝宗有志興複而未能。光、寧以後,募兵雖眾,土宇日蹙,況上無馭將之術,而將有中制之嫌。然沿邊諸壘,尚能戮力效忠,相與維持至百五十年而後亡。雖其祖宗深仁厚澤有以固結人心,而制兵之有道,綜理之周密,於此亦可見矣。

禁兵者,天子之衛兵也,殿前、侍衛二司總之。其最親近扈從者,號諸班直,其次總於御前忠佐軍頭司、皇城司、騏驥院。余皆以守京師、備征伐。其在外者,非屯駐、屯泊,則就糧軍也。太祖鑒前代之失,萃精銳于京師,雖曰增損舊制,而規模巨集遠矣。

建隆元年,詔殿前、侍衛二司各閱所掌兵,揀其驍勇升為上軍,老弱怯懦置剩員以處之。詔諸州長吏選所部兵送都下,以補禁旅之闕。又選強壯卒定為兵樣,分送諸道。其後代以木梃,為高下之等,散給諸州軍。委長吏、都監等召募教習,俟其精練,即送闕下。二年,改左右雄捷、左右驍武軍並為驍捷,左右備征為雲騎,左右平遠為廣捷,左右懷德為懷順。四年,賜河東樂平縣歸降卒元威以下二百六十六人衣服、錢絹有差,立為效順指揮。

乾德二年,詔遼州降軍宜以效順、懷恩為名。三年四月,詔改西川感化、耀武等軍並為虎捷。九月,上禦講武殿閱諸道兵,得萬餘人,以騎兵為驍雄,步軍為雄武,並隸侍衛司,且命王繼勳主之,給緡錢俾娶妻。繼勳縱之白日掠人妻女,街使不能禁。帝聞大怒,捕斬者百人,小黃門閻承翰見而不奏,亦杖數十。

開寶七年,泰甯軍節度使李從善部下及江南水軍凡千三十九人,並黥面隸籍,以歸化、歸聖為額。

太平興國二年,詔改簇禦馬直曰簇禦龍直,鐵騎曰日騎,龍捷曰龍衛,控鶴曰天武,虎捷曰神衛,骨钅朵子直曰禦龍骨朵子直,寬衣控鶴曰寬衣天武,雄威曰雄勇,龍騎曰雄猛。八年,改濮州平海指揮為崇武。

雍熙四年,改殿前司日騎钅屈直指揮為捧日钅屈直,日騎改為捧日,驍猛改為拱辰,雄勇改為神勇,上鐵林改為殿前司虎翼,腰弩改為神射,侍衛步軍司鐵林改為侍衛司虎翼。

至道元年,帝閱禁兵有挽強弩至一石五鬥,連二十發而有餘力者,顧謂左右曰:「今宇內阜安,材武間出,弧矢之妙,亦近代罕有也。」又令騎步兵各數百,東西列陣,挽強彀弩,視其進退發矢如一,容止中節,因曰:「此殿庭間數百人爾,猶兵威可觀,況堂堂之陣數萬成列者乎!」

咸平三年,詔定州等處本城廳子、無敵、忠銳、定塞指揮,已並升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依逐州軍就糧,令侍衛馬軍司管轄。定州揀中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一,第二充雲翼第二;相州廳子第一充雲翼第三,第二充雲翼第四;保州無敵第一充雲翼第五,第二充雲翼第六,忠銳充雲翼第七;威勇軍無敵第一充雲翼第八,第二充雲翼第九,忠銳充雲翼第十;靜戎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一;甯邊軍無敵充雲翼第十二;北平塞無敵充雲翼第十三;深州無敵充雲翼第十四。北面諸處應管本城、定塞指揮已下鎮定州、高陽關路都總管,並充禁軍馬軍雲翼指揮,才候升立訖,分析逐指揮員兵士人數、就糧州府、本指揮見在去處以聞。

四年,詔陝西沿邊州軍兵士先選中者,並升為禁軍,名保捷。五年正月,置廣捷兵士五指揮。五月,命使臣分往邠、寧、環、慶、涇、原、儀、渭、隴、鄜、延等州,於保安、保毅軍內,與逐處官吏選取有力者共二萬人,各於本州置營,升為禁軍,號曰振武指揮。既而帝曰:「邊防闕兵,朝廷須為制置,蓋不得已也。候邊鄙乂寧,即可銷弭。」六月,以河東州兵為神銳二十四指揮、神虎十指揮,又升石州廳子軍為禁軍,又以威虎十指揮隸虎翼。

景德四年,詔河東廣銳、神銳、神虎軍以見存為定額,缺則補之。

大中祥符元年,詔侍衛步軍司閱保甯軍士,分為四等,其第一等徙營亳州永城縣,余聽歸農;無家可還者,隸諸州為剩員。四年,宣示永安縣永安指揮兵八千餘人以奉諸陵,其軍額猶隸西京本城廂軍,可賜名奉先指揮,升為禁軍,在清塞之下。八年,置禁軍左右清衛二指揮,在雄武弩手之上,散卒月給鐵錢五百,以奉宮觀。

仁宗即位,海內承平,而留神武備,始幸安肅教場觀飛山雄武發炮,命捧日、天武、神衛、虎翼四軍為戰陣法,拔其擊刺騎射之精者,稍遷補之。由天聖至寶元間,增募諸軍:陝西蕃落、廣銳,河北雲翼,京畿廣捷、虎翼、效忠,陝西、河東清邊弩手,京西、江、淮、荊湖歸遠,總百余營。

康定初,趙元昊反,西邊用兵,詔募神捷兵,易名萬勝,為營二十。所募多市井選忄耎,不足以備戰守。是時禁兵多戍陝西,並邊土兵雖不及等,然驍勇善戰。京師所遣戍者,雖稱魁頭,大率不能辛苦,而摧鋒陷陣非其所長。又北兵戍及川峽、荊湘、嶺嶠間,多不便習水土,故議者欲益募土兵為就糧。於是增置陝西蕃落、保捷、定功,河北雲翼、有馬勁勇,陝西、河北振武,河北、京東武衛,陝西、京西壯勇,延州青澗,登州澄海弩手,京畿近郡亦增募龍騎、廣勇、廣捷、虎翼、步鬥、步武,複升河北招收、無敵、廳子馬,陝西制勝,並州克戎、騎射,麟州飛騎,府州威遠,秦州建威,慶州有馬安塞,保州威邊,安肅軍忠銳,嵐、府州建安,登州平海,皆為禁兵,增內外馬步凡數百營。又京東西、河北、河東、江、淮、荊湖、兩浙、福建路各募宣毅,大州二營,小州一營,凡二百八十八。岢嵐軍別置床子弩炮手。時吏以所募多寡為賞罰格,諸軍子弟悉聽隸籍,禁軍闕額多選本城補填,故慶曆中外禁、廂軍總一百二十五萬,視國初為最多。西師既罷,上患兵冗,帑庾不能給,乃詔省兵數萬人。

皇祐二年,川峽增置寧遠。五年,江、淮、荊湖置教閱忠節,州一營,大州五百人,小州三百人。於是宣毅浸廢不復補,而荊湖、廣南益募雄略。至和二年,廣、桂、邕州置有馬雄略。明年,並萬勝為十營。其後,議者謂東南雖無事,不宜馳備。嘉祐四年,乃詔荊南、江寧府、揚、廬、洪、潭、福、越州募就糧軍,號威果,各營於本州。又益遣禁軍駐泊,長吏兼本路兵馬鈐轄,選武臣為都監,專主訓練。於是東南稍有備矣。

七年,宰相韓琦言:

祖宗以兵定天下,凡有征戍則募置,事已則並,故兵日精而用不廣。今二邊雖號通好,而西北屯邊之兵,常若待敵之至,故竭天下之力而不能給。不於此時先慮而豫備之,一旦邊陲用兵,水旱相繼,卒起而圖之,不可及矣。

又三路就糧之兵雖勇勁服習,然邊儲貴踴,常苦難贍。若其數過多,複有尾大不掉之患。京師之兵雖雜且少精,然漕于東南,廣而易供設,其數多,得強幹弱枝之勢。祖宗時,就糧之兵不甚多,邊陲有事,則以京師兵益之,其慮深而其費鮮。願詔樞密院同三司量河北、陝西、河東及三司榷貨務歲入金帛之數,約可贍京師及三路兵馬幾何,然後以可贍之數立為定額。額外罷募,闕即增補。額外數已盡而營畸零,則省並之。既見定額,則可以定其路馬步軍一營,以若干為額。仍請核見開寶、至道、天禧、慶曆中外兵馬之數。蓋開寶、至道之兵,太祖、太宗以之定天下、服四方也。天禧之兵,真宗所以守成備豫也。慶曆之兵,西師後增置之數也。以祖宗之兵,視今數之多少,則精冗易判,裁制無疑矣。

於是詔中書、樞密院同議。樞密院奏:開寶之籍總三十七萬八千,而禁軍馬步十九萬三千;至道之籍總六十六萬六千,而禁軍馬步三十五萬八千;天禧之籍總九十一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四十三萬二千;慶曆之籍總一百二十五萬九千,而禁軍馬步八十二萬六千。視前所募後浸多,自是稍加裁制,以為定額。

英宗即位,詔諸道選軍士能引弓二石、弩四石五鬥送京師閱試,第升軍額。明年,並萬勝為神衛。三年,京師置雄武第三軍。時宣毅僅有存者,然數詔諸路選廂軍壯勇者補禁衛,而退其老弱焉。蓋治平之兵一百十六萬二千,而禁軍馬步六十六萬三千雲。

熙甯元年十二月,詔:「京東武衛四十二指揮並分隸河北都總管司六指揮,隸大名府路三十六指揮,均隸定州、高陽關兩路更戍;其休番者,選差兵官三人依河北教閱新法訓練,仍差使臣押教。」又詔京東路募河北流民,招置教閱廂軍二十指揮,以忠果為額。青、鄆、淄、齊州各三指揮,濟、兗、曹、濮州各兩指揮。

三年十二月,樞密使文彥博等上在京、開封府界及京東等路禁軍數,帝亦參以治平中兵數而討論焉。遂詔:殿前虎翼除水軍一指揮外,存六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率,總三萬四百人;在京增廣勇五指揮,共二千人;開封府界定六萬二千人,京東五萬一千二百人,兩浙四千人,江東五千二百人,江西六千八百人,湖南八千三百人,湖北萬二千人,福建四千五百人,廣南東、西千二百人,川峽三路四千四百人為額。在京其餘指揮並河東、陝西、京西、淮南路既皆撥並,唯河北人數尚多,乃詔禁軍以七萬為額。初,河北兵籍比諸路為多,其緣邊者且仰給三司,至是而撥並畸零,立為定額焉。是時,京東增置武衛軍,分隸河北四路,後又以三千人戍揚、杭州、江寧府,其後又團結軍士置將分領,則謂之將兵雲。

七年正月,詔頒諸班直禁軍名額:

殿前司諸班: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招箭、散直、鈞容直。諸直:禦龍、禦龍骨朵、禦龍弓箭、禦龍弩直。諸軍:捧日钅屈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钅屈直天武、左射天武、歸明渤海、拱聖、神勇、吐渾、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水軍、甯朔、龍猛、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左射清朔、擒戎、廣捷、廣德、、驍雄、雄威。

侍衛馬軍司龍衛钅屈直、龍衛左射、龍衛、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驍捷、雲騎、武騎、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廳子馬、無敵、克勝、飛騎、威遠、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慶州有馬安塞、蕃落、有馬雄略、員僚剩員直。

侍衛步軍司神衛、虎翼水軍、神衛第十軍、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衛、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招收、雄勝、澄海水軍弩手、神虎、保捷、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靜戎弩手、忠遠、寧遠、忠節、教閱忠節、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橋道、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左龍武、右龍武、左羽林、右羽林、左神武、右神武。

禦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

諸班直資次相壓殿前指揮使、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內殿直、散員、散指揮使、散都頭、散祗候、金槍、東西班、禦龍弓箭直、禦龍弩直、招箭班、散直、鈞容直。

諸軍資次相壓捧日钅屈直、捧日左射、捧日、寬衣天武、天武钅屈直、天武左射、天武、龍衛钅屈直、龍衛左射、龍衛、神衛、歸明渤海、拱聖、神勇、恩冀州員僚直、忠猛、定州散員、吐渾、驍騎、驍捷、雲騎、驍勝、宣武、武騎、殿前司虎翼、殿前司虎翼水軍、甯朔、龍猛、步軍司虎翼、步軍司虎翼水軍、捧日第五軍、捧日第七軍、天武第五軍、天武第七軍、龍衛第十軍、揀中龍衛、神衛第十軍、契丹直第一、契丹直第二、神騎、廣勇、步鬥、龍騎、驍猛、雄勇、太原府就糧吐渾、潞州就糧吐渾、清朔、擒戎、新立驍捷、飛捷、驍武、廣銳、雲翼、禁軍有馬勁勇、步武、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來化、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馬、無敵、招收、雄勝、廣捷、廣德、克勝、飛騎、威遠、澄海水軍弩手、克戎、驍雄、雄威、萬捷、雲捷、橫塞、神虎、保捷、慶州有馬安塞、蕃落、捉生、清邊弩手、制勝、定功、有馬雄略、青澗、平海、雄武、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懷恩、勇捷、威武、下威武、靜戎弩手、忠勇、寧遠、忠節、教閱忠順、川忠節、神威、歸遠、雄略、下威猛、強猛、壯勇、員僚剩員直、橋道、川橋道、步軍司清塞、武嚴、宣效、神衛剩員、奉先園、揀中六軍、禦營喝探、新團立揀中剩員。

諸禁軍名額系捧日、天武、龍衛、神衛為上軍,五百文已上料錢見錢為中軍,不滿五百文料錢見錢並捧日天武第五第七軍、龍衛神衛第十軍、驍猛、雄勇、驍雄、雄威為下軍。元豐五年十月,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蓋熙寧之籍,天下禁軍凡五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八人;元豐之籍,六十一萬二千二百四十三人。

哲宗即位,四方用兵,增戍益廣。元祐元年三月,寄招河北路保甲,充填在京禁軍闕額。龍、神衛以年二十以下,中軍以下以年二十五以下者,雖短小一指並招刺焉。二年,詔西關堡防拓禁軍和雇入役。複置河北、河東、陝西、府界馬步軍。七年,河東、陝西路諸帥府敢勇以一百人為額,專隸經略司。

紹聖四年,陝西路增置蕃落馬軍。是年,蘭州金城置步軍保捷、馬軍蕃落。

元符元年,利州路興元府、閬州各增置就糧武寧;又湖北、江東各增置有馬雄略。涇原路新築南牟會,賜名西安州,戍守共以七千人為額,仍招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天都、臨羌砦戍守各以三千人為額,仍各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永興軍等路創置蕃落;河北大名府等二十二州共創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以河北大水,招刺流民故也。

二年正月,環慶增置敢勇二百人。四月,環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展定邊城,比之橫山、興平等處城砦尤深,乞增置住營馬軍蕃落、步軍保捷。」六月,環慶路都總管司言:「展築慶州白豹城,合增置住營馬步軍。」又鄜延路都總管司言:「本路新築米脂等八堡砦,合增置土兵、馬步軍。」皆從之。三年,樞密院奏:「河北增置馬軍廣威、步軍保捷二萬餘人,欲令揀選升換在京闕額軍分。」從之。自紹聖以來,陝西、河東連用兵六年,進築未已,覆軍殺將,供給不可勝紀。

徽宗崇甯元年九月,荊湖北路增置禁軍,以靖安名。十月,川陝置安遠軍。三年三月,隴右都護奏:乞于鄯州置水軍,守河浮橋。又樞密院乞增置府界、京東西等路步軍,荊湖南路雄略,皆從之。十月,京東西、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合用緡錢二百八十萬有奇,以常平、封樁等錢支,用蔡京之請也。京又言:今拓地廣,戍兵少,當議添置兵額,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一月,廣西路置刀牌手三千人,於切要州軍更戌,以寧海名。十二月,詔:「四輔屏翰京師,兵力不可偏重,可各以二萬人為額。」五年,環慶路進築徐丁台城,賜名安邊,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

大觀元年五月,延安置錢監兵。閏十月,靖州置宣節。十一月,兩浙東、西路各增置禁軍。宣和三年,內侍、制置使譚奏,以方臘既平,乞節鎮增添禁軍兩指揮,余州軍一指揮;又乞除溫、處、衢、婺外,將禁軍更招置成十指揮。又乞增置嚴州威果禁軍。並從之。五年二月,尚書省言:「古者,六軍為王之爪牙,羽林則禁衛之總名也。今臣僚使令兵卒所居營分曰六軍,而複有左、右羽林之名,稱謂失當。若將揀中六軍並六軍指揮並改為廣效,內揀中六軍作第一指揮,左龍武第二,左羽林第三,左神武第四,右龍武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從之。

靖康元年,詔;「廣西宜、融二州實為極邊,舊置馬軍難議減省,且依元降指揮招置。」

自元豐而後,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闕額,則收其廩給,以為民兵教閱之費。元祐以降,民兵亦衰。崇甯、大觀以來,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於受逃亡,收配隸,猶恐不足。政和之後,久廢蒐補,軍士死亡之余,老疾者徒費廩給,少健者又多冗占,階級既壞,紀律遂亡。童貫握兵,勢傾內外,凡遇陣敗,恥於人言,第申逃竄。河北將兵,十無二三,往往多住招闕額,以其封樁為上供之用。陝右諸路兵亦無幾,種師道將兵入援,止得萬五千人。故靖康之變,雖畫一之詔,哀痛激切,而事已無及矣。

高宗南渡,始建禦營司,未幾,複並禦營歸樞密院。建炎四年,改御前五軍為神武軍,禦營五軍為神武副軍,並隸樞密院。五年,上以祖宗故事,兵皆隸三衙,乃廢神武中軍隸殿前司,於是殿司兵柄始一。乾道元年,詔殿前兵馬權以七萬三千人為額。

諸屯駐大軍則皆諸將之部曲,高宗開元帥府,諸將兵悉隸焉。建炎後,諸大將兵浸盛,因時制變,屯無常所。如劉光世軍或在鎮江、池州、太平,韓世忠軍或屯江州、江陰,嶽飛一軍或屯宜興、蔣山,王彥八字軍隨張浚入蜀,吳玠兵多屯鳳州、大散關、和尚原。是時合內外大軍十九萬四千餘,川、陝不與焉。及楊沂中將中軍總宿衛,江東劉光世、淮東韓世忠、湖北嶽飛、湖南王燮四軍共十九萬一千六百,亦未嘗有屯。

紹興十一年,范同以諸將握兵難制,獻謀秦檜,且以柘皋之捷言於上,召張俊、韓世忠、嶽飛入覲,張俊首納所部兵。分命三大帥副校各統所部,自為一軍,更銜曰統制御前軍馬。罷宣撫司,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仍舊。而四川大將兵曰興、成、階、鳳、文、龍、利、閬、金、洋、綿、房、西和州、大安軍、興元、隆慶、潼川府凡十七郡,亦分屯就糧焉。

乾道之末,各州有都統司領兵:建康五萬,池州一萬二千,鎮江四萬七千,楚州武鋒軍一萬一千,鄂州四萬九千,荊南二萬,興元一萬七千,金州一萬一千。其後分屯列戍,增損靡常。所可考者,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之目也。

至於水軍之制,則有加于前者,南渡以後,江、淮皆為邊境故也。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江、淮、河帥府置水兵二軍,要郡別置水兵一軍,次要郡別置中軍,招善舟楫者充,立軍號曰淩波、樓船軍。其戰艦則有海鰍、水哨馬、雙車、得勝、十棹、大飛、旗捷、防沙、平底、水飛馬之名。隆興以後至於寶祐、景定間,江、淮沿流堡隘相望,守禦益繁,民勞益甚。迨鹹淳末,廣東籍蜑丁,閩海拘舶船民船,公私俱弊矣。

其禁軍將校,則有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諸班有都虞候、指揮使、都知、副都知、押班;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馬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步軍謂之都頭。

副兵馬使、步軍謂之副都頭。

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

所領諸班直、指揮,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以其前後之異同者分為建隆以來之制、熙寧以後之制,而將兵、水兵之制可考者,因附著於後雲。

建隆以來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宋初,以舊府親從帶甲之士及諸班軍騎中選武藝絕倫者充。

內殿直左右班四。周制,簡軍校暨武臣子弟有材勇者立。又有川班內殿直,乾德三年平蜀得奇兵,簡閱材貌魁偉便習騎射者凡百二十人立,開寶四年廢。

散員左右班四。周制,招置諸州豪傑立,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凡十二班。又於北面驍捷員僚直及諸軍內簡閱填補。咸平五年,定州路都部署王超言;「緣邊有強梁輩常居四界,擾動邊境,請厚給金帛募充散員。」從之。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班二,舊名內直。太平興國初,改選諸軍中善用槍槊者補之。

東西班弩手、龍旗直、招箭班共十二,舊號東西班承旨。淳化二年,改為殿前侍,東西各第一第二弩手、龍旗直班六,並帶甲,選諸班及不帶甲班增補。其東第二茶酒及第三、西第四班不帶甲,並以諸軍員、使臣及沒王事者子弟為之。又擇善弓箭者為招箭班。

散直左右班四。雍熙四年,以諸道募置藩鎮廳頭軍將及詣登聞院求試武藝者立。咸平元年,選諸節度使從人、騎禦馬小底增補。

鈞容直班二。太平興國三年,選諸軍諳曉音樂、騎禦馬小底立。淳化二年,改之。

外殿直班一。諸班衛士中年多者號看班外殿直,後削看班之號。或詣諸道攝軍校之職部分州兵,謂之權管。國初又有內員僚直,開寶中廢。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得上軍。天禧四年,併入此班。

捧日並左射、钅屈直、弩手、左第五軍,總指揮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舊號小底,周改為鐵騎,太平興國二年改為日騎,雍熙四年改今名。分左、右廂,各四軍。雍熙三年,選善槍槊者充钅屈直。淳化三年,選善左射者為左射。咸平五年,選天武、拱聖、驍騎善弩射者為弩手。

契丹直三。咸平、許、壽各一。後唐置,旋廢。開寶三年,以遼人內附之眾複置。太平興國中,因事複置,旋廢。

歸明渤海指揮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以渤海降兵立。

拱聖指揮二十一。京師。乾德中,選諸州騎兵送闕下,立為驍雄,後改驍猛。雍熙四年,又改拱辰。未幾改今名。

吐渾小底舊指揮五,治平中並為二。京師。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獲吐渾子弟,又選監牧諸軍中所有者充。

驍騎指揮二十三。京師。太平興國四年置,後又選掉搨索兵及左右教駿兵增置。雍熙四年,改殿前司步鬥弩手為驍騎弩手。淳化四年,選壯勇超絕者為上驍騎,在本軍之上。咸平五年,分左、右廂。舊又有殿前小底。至道二年,選驍騎馬直及善射者充,後廢。

驍勝左右指揮各五。京師。咸平三年,選教駿、驍騎諸軍備征子弟材勇者立。

甯朔指揮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渭、河陽、河陰各一。咸平三年,選教駿諸軍備征及外州兵立。

龍猛指揮八。京師。太平興國中,揀閱龍騎及諸州部送招獲群盜,取其材勇者立。淳化四年,又擇精悍者為教閱龍猛以備禽盜,在本軍之上。景德四年,又選龍騎、驍騎兵增之。

飛猛指揮二。咸平二年,選龍猛、驍騎兵子弟之材勇者立。

驍猛指揮四。尉氏三、太康一。舊號驍雄,太平興國中改。雍熙四年,以拱聖年多者為拱辰軍,其次等者如故。景德四年,以拱聖年多者隸之。

神騎指揮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端拱二年,選驍雄新配人及教駿、借事等兵立。淳化二年,廢掉搨索軍隸之。咸平二年,又擇教駿、備征及外州增之。

驍雄指揮四。咸平、陳留各二。太平興國八年,遷驍猛中次等者立。景德中,以驍騎、驍勝、寧朔軍年多者隸之。

吐渾直指揮三。太原二,潞一。太平興國八年,太原遷雲州及河界吐渾立,屯並、代州。雍熙三年,又得雲、朔歸明吐渾增立,屯潞州。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及河東歸明安慶民分屯並、潞等州,給以土田。雍熙四年立。

三部落指揮一。太原。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遷雲、朔、應等州部落於並州,因立。

清朔指揮四。西京二,許、汝各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內地,得自置馬以為騎兵,謂之家戶馬。雍熙四年立。

擒戎指揮五。西京、許各二,汝一。太平興國四年,遷雲、朔州民於西京、許汝等州,給以土田,充家戶馬。端拱二年立。

新安內員僚直五。端拱二年,成德軍節度使田重進言;「易州靜砦兵先屯鎮州,賊陷勇陷穀,盡俘其家,請以其軍備宿衛。」因而立此直。後廢,天聖後無。

散祗候左右班二。天聖前無。

步鬥指揮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慶曆中增置,天聖前無。

步軍

禦龍直左右二。舊號簇禦馬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簇禦龍直,後改今名。

禦龍骨朵子直左右二。舊號骨钅朵子直,太平興國二年改為禦龍散手直,後改今名。

禦龍弓箭直五。選天武諸軍材貌魁傑者充。

禦龍弩直五。

天武並寬衣、钅屈直、左射,總指揮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

神勇上下共二十一指揮。乾德中,揀閱諸軍壯實而大體者立為雄威。太平興國二年,改為雄勇。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四年,選武藝超絕者立為上神勇,以備擒盜。

宣武上下共二十指揮。京師。太平興國二年,並效節、忠猛二軍立,又選諸軍及鄉兵增之。至道二年,又選軍頭司步直善用槍槊掉刀者立殿前步直,後廢。

虎翼太平興國中,揀雄武弩手立為上鐵林,又于雄武、定遠、寧勝床子弩手、飛山雄武等軍選勁兵以增其數。雍熙四年,改分左右四軍。淳化四年,選本軍精銳者為上虎翼,以備禽盜。咸平二年,並廣勇軍隸之。大中祥符六年,詔在京諸軍選江、淮士卒善水者習戰于金明池,立為虎翼水軍。舊指揮六十二,景德中增六。京師。

雄勇舊號雄威,太平興國二年改今名。雍熙四年,改神勇,複於本軍選退入次等者為之。舊指揮五,至和五年增為八。咸平三,鄆二,許、鄭、滑各一。

廣德開寶四年,平廣南,以其兵隸殿前司,次等隸八作司,闕則選廣南諸州兵補之。雍熙三年,選八作司之強壯者為揀中。總指揮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白波各一,西京三。

廣勇淳化二年,選神射、鞭箭、雄武、效忠等軍強壯善射者立為廣武,大中祥符二年改今名。舊指揮二十三,慶曆中增為四十三,每指揮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咸平、東明、太原、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

廣捷舊名左右平遠,建隆二年改。咸平五年,又選廣德、神威等軍教以標槍旁牌補之。舊指揮五,景祐中增五,明道中增十,慶曆增三十六,總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雍丘四,襄邑、尉氏、許各三,太康、扶溝、南京、亳、河陰、潁、寧陵各二,陳六,滑、曹、鄧、蔡、廣濟、穀熟、永城、襄城、葉各一。

雄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兵退入第二等立為神威,後改今名。指揮十。考城、襄邑、陳留各一,南京四,陳二。

宣威雍熙四年,選神勇、宣武兵退入次等者立。上下指揮二。咸平、襄邑各一。

龍騎建隆間以諸道招致及捕獲群寇立,號有馬步人,見陣即步鬥。淳化三年,選本軍年多者為帶甲剩員。咸平以後,又以本軍及龍猛退兵增之。舊指揮八,康定中,取配隸充軍者增置為指揮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河陽、潁、單、四波各一。

神射兩浙州兵,舊號腰弩。雍熙四年改今名。淳化元年,部送闕下,選其強者為廣武,次等複為本軍。指揮五。陳留三,雍丘二。

步鬥雍熙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壯勇者立,後廢。此下二軍,天聖後無。

鞭箭雍熙三年,選兩浙兵為鞭箭,次等者為忠節鞭箭。端拱二年並為一。至道元年,發此兵援靈州芻粟,喪車重兵器於浦洛河,詔免死,後廢。

侍衛司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已上,其員全闕,即馬、步軍都指揮使等各領其務,與殿前號為三司。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所領騎兵步兵之額敘列如左:

騎軍

員僚直顯德中,周平三關,召募強人及選高陽關馳捷兵為北面兩直。建隆初,選諸州騎兵及蕃鎮廳頭召募人等為左三直。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選其騎兵為右三直。北面兩直,營貝、冀隸高陽關都部署。大中祥符中,改為貝州左直、冀州右直,後改四直。京師二,恩、冀各一。

龍衛舊號護聖。周廣順中,改龍捷。建隆二年,揀去衰老,以諸州所募精勁者補之。太平興國二年,改分左、右廂。四年,平太原,選其降兵為揀中龍衛。雍熙二年,又揀善槍槊者為钅屈直。淳化三年,選剩員堪披甲者為帶甲剩員。五年,又揀善左射者為左射。指揮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各一,澶三。

忠猛咸平一年置。指揮一。定州。

散員咸平五年置。指揮一。定州。

驍捷周顯德中,平三關,揀諸州士卒壯勇者為河北驍捷。宋初,隸高陽關都部署。建隆二年,廢左右驍武,以其兵來隸。乾德中,又選備征及嵐州歸附之兵為河南驍捷,其後止以驍捷為名。太平興國四年,平太原,揀閱降兵為揀中驍捷。淳化四年,又置新立驍捷。至道三年,分驍捷為左、右廂。咸平五年,以其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二十六。尉氏新立、陳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

雲騎舊號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開寶以後,募子弟為雲騎,以其次為武騎,又選騎兵之次等為武騎,又選本軍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十五。京師十一,陳留、西京各一,鞏二。

歸明神武太平興國四年,親征幽州,以其降兵立此軍。初指揮一,後增為四。雍丘。

克勝本潞州騎兵,端拱初升。指揮二。潞。

驍銳舊名散員指揮,咸平四年改。指揮四。莫三,冀一。

驍武本河北諸州忠烈、威邊、騎射等兵。淳化四年,揀閱其材,與雲騎、武騎等立,得自置馬,分左、右廂。指揮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洺、邢各一。

廣銳本河州忠烈、宣勇能結社買馬者,馬死則市補,官助其直。至道元年立。咸平以後選振武兵增之,老疾者以親屬代。景德二年詔:非親屬願代者聽。大中祥符五年,以其退兵為帶甲剩員。舊河東指揮三十一,陝西七。景祐、康定中,增為四十二。太原、代、並各三,汾五,嵐、石、岢嵐各二,晉、熙、慈、絳、澤、隰、憲、寧化、威勝、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

武清晉州騎兵。端拱二年,以其久在北鄙,有屯戍之勞,選勇悍者就升。指揮一。晉。

有馬勁勇咸平四年,選江東諸州兵立。慶曆中,分置第六、第七。總指揮七。太原二,代、嵐各一,磁三。

雲翼舊指揮三十三,景祐以後,增置二十三,分左、右廂,總五十六。真定、雄、瀛、深、趙、永寧各三,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霸各一,廣信、安肅各四。

廳子本石州城立。景德元年,改徙營相州。慶曆初,升禁軍。指揮六。定一,相五。

萬捷開寶中,募趙、相、滄、冀州民立。大中祥符中,以驍武、雲騎退兵隸之。指揮七。相、冀、遼各二,滄一。

雲捷太平興國四年,選諸軍中應募子弟及教駿、借事、備征等有武幹者立。大中祥符五年,以寧朔退兵隸之。指揮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橫塞咸平三年,選諸軍威邊、騎射及在京借事立。指揮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寧陵各一,衛二。

員僚剩員直禁軍員僚以罪責降者充。此下至騎捷凡六軍,天聖後無。

清塞周立,指揮二。其一北蕃歸附之眾,營壽州;其一破淮南紫金山砦所得騎軍,營延州。宋初,選本軍子弟補其缺。太平興國三年,又得泉州、兩浙兵以益之。

飛捷本威虜軍、保州、易州靜塞兵、定州廳子軍立。淳化元年,詔赴闕揀閱,以靜塞為三等,廳子為一等,改今名。指揮四。

驍駿本壽州鹹聖軍,咸平三年改。指揮一。

揀中夏州廳子本夏州家戶。淳化五年,河西行營都部署李繼隆遣部送京師立,指揮一。

騎捷本雍州強人指揮,咸平三年改。分營瀛、莫。指揮四。

武騎指揮一十一。京師、雍丘各一,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此下至有馬雄略凡十二軍。《三朝志》無。

驍騎指揮一,太原。

無敵河北沿邊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總指揮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

忠銳廣信廂兵有馬者,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一。

威邊諸州廂兵,惟保州教戰射,隸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定、保各一。

飛騎麟州廂兵,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威遠府州廂兵,本胡騎之精銳,慶曆初,升禁軍。指揮二。

克戎並州廂軍有馬者,康定中,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安塞慶州廂軍,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一。

蕃落陝西沿邊廂兵有馬者,天禧後,升禁軍,極邊城砦悉置。至慶曆中,總指揮八十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十二,鳳翔、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外一。

並州騎射諸道廂軍惟並州路有馬備征役,慶曆五年升禁軍。指揮一。

有馬雄略至和二年置,指揮三。廣、桂、邕各一。

步軍

神衛晉曰奉國軍,周改虎捷。建隆二年,揀閱諸州所募禁軍增補。乾德三年,西川行營都部署王全斌偽署感化、耀武等軍平寇者功,請備禁旅,詔並為虎捷。太平興國二年改。舊水虎翼即軍中習水戰者,是歲改為神衛水軍,又於剩員中選可備征役者立為揀中神衛。大中祥符後,剩員又有帶甲、看倉草場、看船之名,凡四等,皆選本軍年多者補。宋初,指揮四十六,仁宗後,止存指揮三十一。京師。

步武本鄉軍選充神勇、宣武,雍熙三年,揀其次等者立。慶曆中,增指揮六。陳。

虎翼宋初,號雄武弩手。太平興國二年,選壯勇者為上鐵林,其次為下鐵林。雍熙四年,改為左、右廂,各三軍。咸平五年,以威虎軍來隸。景德三年,選效順兵補其缺。大中祥符五年,擇本軍善水戰者為上虎翼,六,年又選江、淮習水卒于金明池按試戰棹,立為虎翼軍。江、浙、淮南諸州,亦准此選置。七年,改為虎翼水軍。舊指揮七十五,慶曆中,增置二十一,總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一。

奉節乾德三年平蜀,得其兵立為奉議,後改今名。景德三年,又選立上奉節。指揮五,京師。

武衛太平興國中,募河北諸州兵立。舊指揮十六,慶曆中,河北增置為指揮六十七。南京、真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祁、通利、乾寧、廣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陽、瀛、博各二,齊、密、滄各三。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指揮三十四。京師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許、曹、廣濟、穀熟、長葛各一。

川效忠太平興四三年,選諸州廂兵歸京師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部送京師者產為川效忠。景德元年,以德清廂軍及威遠兵增之。舊指揮二十八,後減為七。南京六,寧陵一。

效順宋初,征潞州,以降卒立。指揮一。襄邑。

雄勝開寶中,以剩員立。太平興國中,選入上鐵林,餘如故。又有雄勝剩員。指揮三。峽、冀、濟各一。

揀中雄勇開寶中立,以常寧雄勇、效順等軍剩員中選其強者立為揀中。大中祥符二年,又選歸遠軍為新立。舊指揮四,後損為一。襄邑。

懷勇開寶四年,揀蜀兵之在京師者立,指揮三。雍丘二,陳一。

威寧淳化中,部送西川賊帥五小波脅從之兵歸京師立。咸平元年,又以散員直增補。指揮一。許。

飛虎本虎翼、廣武兵屯西川無家屬者,太平興國中,歸京師。指揮三。陳留二,咸平一。

懷順本淮南兵,舊號懷德。建隆二年改。指揮一。霸。

歸聖開寶七年,以李從善所領兵及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其降兵增補,指揮一。雍丘。

順聖太平興國中,部送兩浙兵歸京師立。指揮一。鞏。

懷恩乾德三年,平蜀,得其軍立。指揮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本蜀兵,與懷恩同立,又拔精銳者為揀中。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次等者立為牽船,以給河漕之役。舊指揮三,後損為一。寧陵。

勇捷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諸州庫兵補左廂,廣濟、開山兵補右廂。指揮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甯、洪、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

威武太平興國四年,征太原立,分左、右廂,以江南歸化兵補左廂,兩浙順化兵補右廂。大中祥符五年,又立下威武。共指揮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利、鞏、河陰、永城各一,曹二。

靜戎弩手選江南歸化兵及諸州廂兵壯實者立。指揮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

平塞弩手本兩浙順化軍,揀其強壯立為弩手,又以江、浙逋負官物隸窯務徒役者為揀中平塞。指揮四。咸平、亳、河陽、白波各一。

新立弩手本勁勇兵,太平興國中,選其善弩者立。指揮一。廣濟。

忠勇咸平五年,以易州兵能禽賊者立。指揮一。成都。

甯遠大中祥符六年,選西川克寧、威棹兵立。舊指揮五,皇祐及至和中,增置為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

忠節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軍之強壯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兵立為川忠節。舊指揮二十四,後增教閱忠節總為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東明、亳、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許、江寧、揚、廬、宿、壽、楚、真、泗、泰、滁、嶽、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廣濟、南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

神威咸平三年,選京師諸司庫務兵立。上下指揮十三。陳留三,許、鞏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歸遠雍熙三年,王師北征,拔飛狐、靈丘,得其降卒立,咸平二年,選諸州雜犯兵增之。舊指揮三,天聖中,增置為十六。陳、許、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澧、潭、洪各二。

雄略咸平六年,選諸州廂兵及香藥遞鋪兵立。舊指揮十五,皇祐五年,增置為二十五。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二,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容各一。

威猛咸平三年,選諸州廂兵及召募者立。上下指揮十。襄邑四,咸平、許、長葛各二。

神銳咸平六年,料簡河東兵立。大中祥符五年,以本軍及神虎兵年多者為帶甲剩員。指揮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忻、遼、邢、威勝各一。

神虎咸平五年,選陝西州兵馬立。六年,又料簡河東州兵立,以西路河東兵之。指揮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各一,潞州三。

保捷咸平四年,詔陝西沿邊選鄉丁保毅升充。舊指揮四十五,慶曆中,揀鄉弓手增置,總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汾、涇各七,渭、寧、耀各六,鳳翔、延、儀、華、隴、解、乾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二,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

振武舊指揮四十,慶曆後,河北增置為指揮四十二,陝西增置為指揮三十九,總八十一。北京、澶、相、懷、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安肅、儀各一,真定、定、瀛、保、恩、邢、深、博、永靜、乾、寧陵、涇各二,延六,邠、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

橋道太平興國三年,選諸州廂兵次等者立。淳化四年,又選川峽威棹、克寧為川橋道。總指揮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濮、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

清塞太平興國初立。左、右廂,舊指揮二十三,嘉祐中並為十三。曹二,鄭、鄆、滑、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長葛各一。

招收端拱中,獲通州大沙洲賊眾立,缺則以江、浙招致海賊補之。又收端拱中逃軍來複者,原其罪為德壽軍,後改今名,隸保州巡檢司,慶曆初,升禁軍,為指揮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

壯勇本招獲群盜配近京徒役者揀拔立,咸平三年,選諸雜犯兵增之。至道三年,江、浙發運使楊允恭禽海賊送闕下增補,旋廢。舊指揮三,慶曆中,增置為七。耀、解、滑各二,許一。

宣效咸平三年,選六軍、窯務、軍營務、天駟監效役、店宅務、州兵立。景德元年,又揀本軍材勇者為揀中宣效。舊指揮五,後損為二。京師。

來化雍熙中,以飛狐、靈丘歸附之眾立,又以朔州內附牽擺兵立,後廢。舊指揮三,後損為二。寧陵。

歸恩雍熙中,平塞陷邊之民黥面放還立,分有家屬者隸左廂,無者隸右廂。指揮二。亳。

順化太平興國三年,以兩浙兵之次等者立。指揮二。河陽、鄆各一。

左右清衛大中祥符八年立,以奉諸宮觀灑掃之役。指揮二。此下至強壯軍員凡八軍,天聖後無。

川員僚直本西蜀賊全師雄所署將領,乾德中立。

造船務乾德初,平荊湖,選其軍善治舟楫者立。

歸明羽林太平興國四年,征幽州,獲其兵立。

新立清河緣河舊置鋪兵以備河決,後揀閱立。指揮二。

保甯大中祥符元年,馬步軍都虞候王超請以病軍經行陣者立。

新立歸化開寶七年,以江南李從善所領部曲水軍立,八年,平江南,又以降兵增之。指揮一。

強壯軍員咸平六年置,指揮一。

澄海弩手慶曆二年置,隸海州都巡檢司。指揮二。登。此下至武嚴凡十三軍。

捉生延州廂兵,天聖五年升禁軍,指揮二。

清邊弩手寶元初,選陝西、河東廂軍之伉健者置,以弩手名。指揮四十三。太原九,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環、滑、同、坊、鎮戎、慈、丹、隰、汾、憲各一。

制勝陝西廂兵,慶曆中,升禁軍。指揮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解、乾各一。

定功陝西廂軍,慶曆四年,升禁軍增置,為指揮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鄜、延、鎮戎各一。

清澗慶曆初,募土人精悍者充,因其地名。指揮二。

建威秦州廂兵,慶曆八年升禁軍。指揮一。

效勇景祐中,募川峽流民增置,為指揮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許、單、澶、磁、廣濟、河陰、甯陵、白波各一。

宣毅慶曆中,京東、京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募健勇或選廂軍為之。指揮二百八十八,至治平中,管一百七十四。京東路:南京、鄆、徐、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淮陽、廣濟各一;京西路:西京、滑、許、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陽各一,鄧二。河北路: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濱、通利、永靜、乾寧各一。河東路: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隰、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江南路:江甯、洪、虔、吉、撫、袁、筠、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蘇、明、湖、婺、潤、溫、衢、常、秀、處各一。荊湖路:潭、全、鼎各三,荊南、邵、衡、永、郴、道、安、鄂、嶽、澧、複、峽、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路:建二,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

宣毅床子弩炮手慶曆中置。指揮一。岢嵐。

建安府州廂兵,慶曆二年升禁軍。指揮二。府、嵐各一。

威果嘉祐四年置,指揮二十五。荊南、江甯、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

武嚴指揮一。京師。

御前忠佐軍頭司馬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步軍都軍頭、副都軍頭。其所轄散員,有副指揮使、軍使、副兵馬使、十將。馬步直自指揮使而下,皆如殿前司之制。

御前忠佐散員本許州員僚剩員,淳化中,立為軍頭司散員一班。又五代以來,軍校立功無可門署者,第令與諸校同其飲膳,名健飯都指揮使,後唯被譴者居此。大中祥符二年,改為散指揮使。班一。

馬直雍熙四年置,指揮一。

步直端拱元年置,指揮一。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親從官太平興國四年,分親事官之有材勇者為之,給諸殿灑掃及契勘巡察之事。指揮三。

入內院子天聖元年,揀親事官年高者為之。九年,選輦官六十以上者充。治平二年,詔以五百人為額。

騏驥院騎禦馬直太平興國二年置,分左右番。八年,分為二直。其後增置八直。

左右教駿舊名左右備征,建隆二年改。指揮四。

志第一百四十一兵二(禁軍下)

熙寧以後之制

騎軍

殿前指揮使左右班二。

內殿直左右班四。

散員左右班四。

散指揮左右班四。

散都頭左右班二。

散祗候左右班二。

金槍班左右二,元祐二年六月,密院言:「元豐七年,承旨司傳宣密院:殿前指揮使左右班槍手可各以五分為額,餘悉改充弓箭手。切詳先為在京馬軍全廢槍手,其諸班槍手有闕,無人揀填,遂有此宣旨。近因殿前馬步軍司奏,諸在京馬軍複置一分槍手,諸班槍手並依舊教閱。」詔:「元豐七年宣旨,更不施行。」

東西班及弩手、龍旗直、招箭,總十一。中興後,東凡五班,西凡三班。

散直左右四。熙甯九年,並南散直隸北散直。中興後,名招箭班散直。

外殿直一。熙寧五年廢。

銀槍班左右班二。中興置。

茶酒舊班中興置。

茶酒新班中興置。

鈞容直國初一班。中興因之,後廢。已上為諸班。

捧日並左射、钅屈直、弩手、左第五軍,總三十五。京師三十三,雍丘、鄭各一。熙寧五年,捧日三十三並為二十二,廢弩手隸左射,餘留二十九。元第一,十月,以左射隸天武。二年,廢左射、钅屈直。八月,廢第五軍,雍丘第二、南京第一並改為新立驍捷。九月,詔勿改,惟闕勿補,俟其少廢並。

歸明渤海二。京師。元豐元年,撥填拱聖一,餘撥隸驍騎右四。

拱聖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六,廢左射。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吐渾五。治平中,並為二。熙寧二年,並為一。元豐元年廢。中興後,屬步軍。

驍騎二十二。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弩手、上驍騎。元豐元年,撥在京驍騎左第一隸神勇。

驍勝十。熙寧三年廢。

寧朔十。京師、尉氏各三,雍丘、滑、河陽、河陰各一。熙寧二年,並為七。元豐元年,在京第二第三並撥隸第一。

龍猛八。熙寧三年,並為六。

飛猛一。熙寧二年廢。

契丹直三。咸平、棣昌、壽各二。熙寧九年廢。

神騎十八。雍丘十三,咸平五。熙寧二年,並為十。中興後,副指揮一員。

步鬥六。尉氏、太康各一,蔡四。元豐元年,尉氏、太康各一、蔡州二皆撥隸步軍司虎翼。十一月,蔡州二改為新立驍捷,其第二充擒戎第四,等四,尉氏三、太康四第四充擒戎第五,太康一元豐元年並尉氏第三隸第一,太康第二改驍雄。二年,尉氏一勿填闕。

吐渾直三。太原二,潞一。熙寧六年,廢潞州一。一年,廢太原二。元豐二年,太原、潞州各一,勿填闕。中興屬步軍。

安慶直四。太原一,潞三。熙寧六年皆廢。

三部落一。太原。熙寧三年廢。

清朔四。西京二,潁昌、汝各一。

擒戎五。西京、潁昌各二,汝一。元豐元年,蔡州置二。

驍雄舊六,治平四年並為四。咸平、陳各二。熙甯初,以驍猛第四改充一。元豐六年,咸平、尉氏各一,闕勿補。

其馬軍行司新軍目:

選鋒中興置。

神策選鋒軍、左翼軍、右翼軍、摧鋒軍、游奕軍、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護聖馬步軍中興置

。

步軍

禦龍直左右二。

禦龍骨朵子直左右二。

禦龍弓箭直五。

禦龍弩直五。中興,左右班二。

天武並寬衣、钅屈直、左射,總三十四。京師三十三,咸平一。熙寧二年,並三十三為二十三。九年,廢左射。元豐元年,並陳留第七軍第一隸咸平第五軍第一。十月,廢寬衣天武。二年,廢第五軍,咸平第一改雄武弩手。九月,詔勿改,惟闕弗填。四年,廢钅屈直。紹聖元年十一月,引進副使宋球言:「自立殿前司以來。有寬衣天武一指揮充駕出禁衛圍子,常守把在內諸門,熙寧中廢並,禁圍只差天武,皇城諸門更不差人。乞複置寬衣一指揮;或不欲添置,乞將天武本軍內以一指揮為寬衣天武。」詔:禁圍子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今後並選定四十已上、有行止無過犯、不系新招揀到人充,遇闕選填。

神勇並上神勇二十一。京師。熙寧六年,並為十四,廢上神勇。孝宗初,改為護聖軍。

廣勇四十三,每十為一軍。京師五,陳留二十二,咸平、東明、太康、胙城、南京各二,襄邑、陽武、鄆各一,滑三。熙寧九年,在京增置一。元祐二年八月,詔在京置左第三軍第一、右第三軍第一。

神射五。陳留三,雍丘二。熙寧三年廢。

龍騎二十,分三軍。京師四,尉氏、雍丘、咸平、鄭各二,南京、陳、蔡、河陽、棣、單、宿、白波各一。熙寧二年,並為十三。熙寧二年,在京第七隸第九。

雄勇八。咸平三,鄆二,潁昌、鄭、滑各一。元豐元年,並咸平第二第三隸第一,鄆州第五隸第四,改曰雄威,並管城第七,白馬第八;潁昌一闕勿補。二年,咸平一闕勿補。

宣威上下二。咸平、襄邑各一。熙寧三年,以咸平一隸廣捷,以襄邑一隸威猛,四年廢。

廣捷五十六。陳留八,咸平六,雍丘四,襄邑、尉氏、潁昌各三,太康、扶溝、南京、亳、河陽、潁、寧陵各二,陳五,鄭、滑、曹、鄧、蔡、廣濟、穀熟、永城、襄城、萊各一。熙寧三年,亳州一併廣勇,永城縣一併隸亳州。元豐元年,並管城第四十隸本縣雄勇第七,並白馬縣第二十五隸本縣雄勇第八。

廣德並揀中廣德,總十。咸平、尉氏、陽武、河陽、滄、鞏、白波各一,西京三。治平四年,並十四為八。熙寧六年,廢揀中廣德,尉氏揀中廣德第一、陽武第二改為廣德。

雄威十。考城、襄邑、陳留各一,南京四,陳三。治平四年,並十、三為十。元豐元年,以南京第八分隸第三、第四、第七。二年,襄邑二闕勿補。

勝捷、威勝、威捷建炎初置,隸殿前司。

全捷、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勝捷以下九軍,並中興後置。

侍衛司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步軍亦如之。自馬步軍都虞候以上,其員全闕,即馬軍、步軍都指揮使等各兼領其務。馬步軍有龍衛、神衛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神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余如殿前司之制。其所領騎步軍之額如左。

騎軍

員僚直左右四。京師二,恩、冀各一。熙甯二年,並左直為一,須人少撥隸如其軍省。五年,廢恩、冀州左右直弗補。六年,撥隸龍衛。元豐三年廢。

龍衛並钅屈直、左射、帶甲剩員四十四。京師三十八,雍丘、尉氏、河陽並揀中各一,澶二。熙甯元年,以澶州右第四軍第四隸第三,共並為一。九年,陳留並帶甲剩員二為一。熙甯元年,澶州、河陽、尉氏就糧四並隸別指揮。六年,三十九並為二十。八年,置帶甲剩員二。十年,廢亳州一。元豐元年,陳留帶甲剩員闕勿補。二年五月,廢钅屈直、左射。八月,廢第十軍。十月,南京第十軍第一改新立驍捷左三。六年,廢帶甲剩員。中興,二十。

忠猛一。定。熙寧五年廢。

散員一。定。熙寧五年廢。

驍捷二十六。尉氏新立及揀中各一,恩十四,冀十。熙甯元年,廢帶甲剩員。三年,廢揀中。五年,瀛州三撥隸本州雲翼,冀州十、恩州十四各並為五,莫州二並為一。十年,並冀、恩驍捷各五各為四。元豐元年,太康置新立驍捷一。

雲騎十五。京師十一,陳留、南京各一,鞏縣二。熙寧二年,並十五為十。三年,第一至十二並為七。七月,第八撥隸第一第二。八年,置帶甲剩員一。元豐二年闕,選雲捷第二軍補之。十月,雍丘帶甲剩員第一改為橫塞第十。中興,七。

武騎二十一。京師、雍丘各六,尉氏三,陳留、考城、咸平、鄭各一,西京二。熙甯元年,廢咸平帶甲剩員為剩員。二年,並二十作十五。八年,置帶甲剩員一。九年,以雍丘帶甲剩員一隸雲騎帶甲剩員,共為一。十二月,在京四並為三,尉氏二並為一,考城一分隸雍丘寧朔,在京二並為一。十年,廢帶甲剩員。元豐元年,並帶甲剩員亳州第一。中興,三。

驍銳四。莫三,冀一。熙甯五年,莫州三並為二,冀州第三虛其闕,以存者補捷。六年七月,莫州第一第二、冀州第三並改驍捷,是月廢。

歸明神武馬一。尉氏。熙寧六年,改新立驍捷,七月,廢。

飛捷四。雍丘。熙寧二年,並為二。元豐元年廢。

驍武左右二十。北京七,真定三,定六,相、懷、洛、邢各一。熙甯元年,廢帶甲剩員。二年,北京七並為五。五年,真定府三並為二,定州六並為四,邢州、雲翼各一須人少並為一。十北京五並為四,定州四須人少並為三。元豐七年,以忠猛一分入驍武第七、第八、第九。

廣銳總四十四。太原、代、並各三,汾五,石、嵐、岢嵐各二,晉、潞、慈、絳、澤、隰、憲、寧化、威勝、平定、火山各一,涇、原、鄜各二,秦、渭、環、邠、寧各一。元豐二年,忻、嵐州各一,闕勿補。三年,涇州二以下一補上一闕。五年,置蘭州二。中興,二十三。

雲翼分左右廂,左三十四,右二十二,總五十六。真定、雄、瀛、深、趙、永寧各三,定、冀各六,保五,滄、北平、永靜、順安、保定各二,莫、邢、霸各一,廣信、安肅各四。熙寧五年,並滄州二為一,冀州六為三,真定府三為一,趙州三為二,定州六為四,順安軍二為一,永寧軍三為二,北平軍二須其闕並為一,安肅軍第一分隸第三,深州三為二,保州一分隸他軍。十年,莫州第十三分隸驍捷,真定府第八分隸驍武,定州四須其闕並為三,安肅軍三須其闕並為二,廣信軍四並為三。元祐元年,桂州二仍不廢。中興,三十三。

有馬勁勇七。太原二,代、嵐各一,磁三。熙寧五年,磁三並為一。中興,五。

騎捷五。瀛三,莫二。熙寧六年廢。

廳子七。定二,相五。熙寧五年,並相廳子五為三,定廳子馬二為一。六年,相州廳子三並改廳子馬。十年,相州廳子馬第三分隸驍武廳子馬。中興,四。

驍駿一。太原。熙寧六年廢。

無敵六。定、北平各二,安肅、廣信各一。熙甯五年,北平二須人少並為一,撥隸雲翼三;廣信軍一撥隸雲翼。

忠銳一。廣信。熙寧五年廢。

威邊二。定、保各一。熙寧五年廢。

克勝二。潞。

飛騎二。麟。

威遠二。府。

克戎二。並。

清塞一。延安。熙寧五年廢。

武清一。晉。熙寧六年廢。

萬捷七。相、翼、趙各二,滄一。熙甯五年,冀二並為一,以隸雲翼;相二須人少並為一。中興,七。

雲捷十二。尉氏、咸平、西京、北京、澶各二,汝、懷各一。

橫塞七。雍丘、咸平、考城、襄邑、寧陵各一,衛二。

有馬安塞一。熙寧五年廢。

蕃落八十三。環五,延、慶各四,秦並外砦十七,原、渭並外砦各十二,德順並外砦七,鎮戎並外砦十二,鳳翔、涇並外砦、儀、保安各二,隴一。熙寧三年,並外砦九為七。八月,涇原路以新砦所減蕃落隸在州蕃落,定額以三萬二千人。五年,隴州添置招馬軍蕃落一。九年,並陝西土蕃落渭州八為六,原州、秦州各五為四。元豐四年,環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六月,葭蘆砦主乞置一。紹聖四年,詔:陝路增置馬軍十,各五百人為額,於永興、河中、鳳翔、同、華各置二。元符元年,詔:涇原路新築西安州置馬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馬軍一。六月,詔永興軍等路創置十指揮。二年,定邊城增置馬軍二,烏龍川、北嶺新砦各置馬軍一。崇寧五年,新築安邊城,置馬軍一。

並州騎射一。熙寧六年,太原騎射第一改克戎。元豐七年,成都府置馬軍騎射一。中興後無。

有馬雄略三。廣、桂、邕各一。熙寧三年,廣、桂、邕有馬雄略闕勿補,十年,以邕州住營兩指揮闕額移桂州,依舊置。紹聖元年,沅州增置有馬一。元符元年正月,詔荊湖南路、江南東路各增置有馬一。中興,二。

崇捷崇寧三年,詔於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計一百七指揮。馬軍三十五,步軍七十二,合三萬六千人。馬軍以崇捷、崇銳為名,步軍以崇武、崇威為名。

崇銳崇寧三年,見上。以上二軍,中興後無。

清澗騎射二。

員僚剩員直以罪謫降者充立。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以上七軍,並中興後置。

步軍

神衛並水軍總三十一。京師。熙寧二年,並三十一為三十。三年,廢水軍。元豐二年,廢第九、第十,南京第一改雄武弩手。中興,四十六。

虎翼九十六。京師九十,並水軍一,襄邑、東明、單各一,長葛二。熙甯二年,除水軍一外,並九十五為六十。六年,廢上虎翼。元豐四年,詔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四指揮為李憲親兵。

奉節並上奉節五。京師。熙寧二年,殿上奉節。九月,上奉節兩指揮隸虎翼。六年十月,廢奉節。

步武六。陳。

武衛七十一。南京、真定、定、淄各四,北京、澶、相、邢、懷、趙、棣、洺、德、祁、通利、乾、廣濟各一,青五,鄆、徐、兗、曹、濮、沂、濟、單、萊、濰、登、淮陽、瀛、博各二,齊、密、滄各三。熙寧四年,帝諭文彥博等:「京東武衛軍素號精勇得力,不減陝西兵。」彥博曰:「京東之人沈鷙精悍,亦其性也。」五年,並滄三為二,真定府各四各為三,趙州、振武各一共為一。六年,詔岷州置一。元豐三年,河州武衛二為一。

雄武並雄武弩手、床子弩雄武、揀中雄武、飛山雄武、揀中歸明雄武,總三十四。京十三,太原、尉氏、南京、鄭、汝、寧陵各二,咸平、東明、雍丘、襄邑、潁昌、曹、廣濟、穀熟、長葛各一。熙寧五年,廢揀中雄武。閏七月,並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各五為二。六年,廢雄武。中興後,加「平海」字。

飛虎三。陳留二,咸平一。熙寧三年廢。

神銳二十六。太原六,潞、晉各三,澤、汾、隰、平定各二,代、絳、沂、遼、邢、威勝各一。元豐二年,潞州三,闕勿補。

振武八十一。北京、澶、相、衛、霸、莫、祁、棣、趙、濱、洺、保安、永寧、通利、安肅、儀各一。真定、瀛、保、恩、邢、深、博、永甯、乾甯、慶、涇各二,延六,邠、隴各七,鄜、寧各五,磁四,滄、原各三。熙寧五年,瀛州二為一,滄州三為二,真定府二為一,邢州二以一分隸武衛、神銳、鎮武,磁州四為三。元豐三年,鄜州四為三,邠州五以一補上四指揮闕,隴州四為三。元祐七年,詔複置滄州第六十七、六十八。

來化一。寧陵。熙寧七年廢。

新立弩手二。廣濟。熙甯六年,定陶縣第二軍改雄武隊弩手。

懷勇三。雍丘二,陳一。熙寧三年廢。

威寧一。潁昌。熙寧二年廢。

威猛上下十。襄邑四,咸平、潁昌、長葛各二。熙甯三年,宣威併入。

雄勝三。陝、冀、濟各一。熙寧四年,分陝府雄勝隸他軍。中興,四。

歸恩左右二。亳。熙甯三年,左第一並右第一。六年,第一改為雄勝。

澄海弩手二。登。熙寧八年,廣西經略司選澄海赴桂州,以新澄海為名。中興,加「水軍」字。

神虎二十六,永興六,鳳翔、河中、忻、隰、晉、威勝各二,太原、秦、延、鄜、華各一,潞三。熙甯九年,秦州一,闕勿補。

保捷一百三十五。永興十二,同九,秦八,河中、邠、涇各七,滑、寧、耀各六,鳳翔、延、儀、華、隴、解、乾各五,陝、原、鄜各四,成三,慶、鳳、坊、晉、鎮戎各二,環、丹、商、虢、階、慶成、德順各一。熙寧五年,鳳翔府添置三。六年,添置一。元豐三年,並同州七為六,永興軍九為八。五年,蘭州置步軍二。紹聖四年,蘭州金城關置步軍四。元符元年,新築西安州,置步軍一,天都、臨羌砦各置步軍一;又詔于河北路大名府二十二州軍共創置馬步軍,步軍二十九指揮以保捷為名。二年,定邊城置步軍一。崇甯五年,安邊城置步軍一。中興後,增置一。

捉生二。延。紹聖三年,環、慶州各置一。

清邊弩手四十三。太原九,秦五,涇四,河中、隴各三,永興、代、潞、晉各二,慶、渭、環、同、坊、鎮戎、慈、丹、隰、汾、憲各一。熙寧六年,並鳳翔四為三。八年,吉陽並宣毅一來隸。九年,並秦州四為三。元豐三年,以河中清邊弩手將兵一隸本府保捷、清邊弩手。

制勝九。永興、華各二,鳳翔、耀、同、乾、解各一。撥華一隸本州保捷、制勝,奉天一補其縣保捷闕。中興後增一。

定功十。永興、秦、慶、原、渭、涇、儀、鄜、延、鎮戎各一。

青澗二。中興後隸騎軍。

平海二。登。

建威一。秦。熙寧三年廢。

效忠二十七。陳留三,太康、尉氏、襄邑、河陽、曹、合流各二,咸平、鄭、亳、衛、潁昌、單、澶、磁、廣濟、河陰、甯陵、白波各一。熙寧九年,磁、衛各一,須人少與武衛並為一。

川效忠七。南京六,寧陵一。熙甯二年,南京六並隸上三。三年十二月,南京三並為二。

宣毅一百七十四。隸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九路。京東路:南京、鄆、徐、曹、齊各二,青、兗、密、濮、沂、單、濟、淄、萊、濰、登、淮陽、廣濟各一。京西路:西京、滑、潁昌、河陽、陳、襄、鄭、潁、蔡、汝、隨、信陽各一,鄧二。河北路:真定、德、棣、博、邢、祁、恩、磁、深、定、洺、濱、通利、永靜、乾甯、永寧各一。河東路:太原、汾各六,晉四,澤、絳、石、代各三,潞、嵐、忻、遼、威勝、平定各二,慈、隰、憲、寧化各一。淮南路:揚、亳各二,廬、宿、壽、楚、真、泗、蘄、海、舒、泰、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江南路:江甯、江、洪、虔、吉、撫、袁、筠、建昌、南安各一。兩浙路:杭二,越、蘇、明、湖、婺、潤、溫、衢、常、處、秀各一。荊湖路:潭、全、鼎各二,荊南、邵、衡、永、郴、道、安、鄂、嶽、澧、複、峽、歸、辰、荊門、漢陽、桂陽各一。福建路:二,福、泉、南劍、漳、汀、邵武、興化各一。熙寧三年,宿、揚、廬、壽、楚、真、泗、泰一併隸教閱忠節,各為一。蘄、海、舒、濠、和、光、黃、通、無為、高郵、漣水各一闕弗補。十二月,京東路三十三並為十三,荊湖南路道永衡各一、潭二撥隸威果,全二、邵一撥隸雄略,郴、桂陽各一不充額,荊南一撥隸威果,鼎二、澧岳安複鄂各一皆改教閱忠節,荊門、漢陽、歸、峽各一不充額,江南東路江寧、江南西路虔各一撥隸威果、雄略,洪、吉、撫、建昌各一皆改教閱忠節,筠、袁、南安各一不充額,福建路福一隸威果,建二並為一改威果,兩浙路杭二、越蘇潤各一皆改威果,湖、婺、溫、衢、常、處,秀各一不充額。熙寧五年,恩一、乾寧永靜真定邢洺磁定祁深永甯各一闕弗補。八年,吉鄉軍宣毅一隸清邊弩手,潞複置一。九年,定、邢、深、祁、磁、永寧、永靜、乾寧各一皆效忠。元豐元年,博二撥隸他州軍。

宣毅床子弩炮手一。岢嵐。熙寧三年廢。

建安二。府、嵐各一。

威果二十五。荊南、江甯、杭、揚、廬、潭各三,洪、越、福各二,虔一。宣和三年,嚴州增置一。

效順一。襄邑。熙寧六年,改雄武。

揀中雄勇一。襄邑。

懷順一。霸。

歸聖一。雍丘。熙寧六年,改雄武。

順聖一。鞏。中興已後無。

懷恩三。荊南二,鄂一。

揀中懷愛一。寧陵。熙寧六年廢。

勇捷左右二十六。襄邑、北京、澶、陳、壽、汝、曹、宿各二,咸平、西京、南京、亳、寧陵、虹、河陰、鞏、長葛、韋城各一。熙寧三年,並十隸九,右十二並右二。元豐二年,唐、汝州各置土兵一。

威武上下總十三。西京、河陽、鄭、鄆、澶、滑、濮、通利、鞏、河陰、永城各一,曹二。熙寧三年,廢下威武。九年,澶一隸效忠、勇捷。

靜戎弩手四。河陽、澶、衛、通利各一。熙寧七年廢。

平塞弩手並揀中平塞、新立平塞,總四。咸平、亳、河陰、白波各一。熙寧六年,廢弩手及新立、揀中平塞,亳平塞弩手及白波新立平塞、咸平揀中平塞並改下威武。

忠勇三。成都。

寧遠八。戎三,遂、梓、嘉、雅、江安各一。熙寧六年,瀘州增置一。

忠節並川忠節、教閱忠節,總六十。雍丘、襄邑、寧陵各三,陳留、咸平、東明、亳、河陰、永城各二,南京五,太康、陽武、潁昌、江寧、揚、廬、宿、壽、楚、真、泗、泰、滁、嶽、澧、池、歙、信、太平、饒、宣、洪、虔、吉、臨江、興國、廣濟、南康、廣德、長葛各一,合流四。熙寧三年,亳州第十四並勇捷,川忠節一併忠節。十二月,添置八。五年,蔡州置一。

神威上下十三。陳留三,潁昌、鞏各二,雍丘、考城、咸平、河陽、廣濟、白波各一。

歸遠十六。陳、潁昌、亳、壽、宿、鄧、襄、鼎各一,荊南、澧、潭、洪各二。元豐五年,成州置一。

雄略二十五。荊南五,潭四,鼎、澧各三,廣、辰、桂各二,許、全、邵各一。熙寧三年,衡增置一,吉增置三百人及置部軍雄略一。崇甯三年,荊湖南路置四。

招收十七。保四,霸、信安各三,定、軍城砦各二,廣信、安肅、順安各一。熙寧五年,霸、信安各二並為一,定二為一,安肅一、保二分隸振武、招收。八年,忻以保甲替罷揀充下禁軍。

壯勇七。耀、解、滑各二,潁昌一。

橋道並川橋道十八。襄邑、咸平、陽武各二,陳留、東明、尉氏、太康、西京、河陽、濮、鄆、鞏、河陰、白波、寧陵各一。熙寧三年,鄆川橋道改橋道,隸順化。

清塞十二。曹二,鄭、鄆、滑、通利、鞏、河陰、白波、汜水各一,長葛二。

崇武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崇威崇寧三年,置步軍京東西、河東北。

敢勇元祐七年,詔河東、陝西路諸帥府募敢勇,以百人為額。宣和四年,詔越州招到敢勇三百人,撥充兩浙提刑司捉殺差使。

靖安崇甯元年,詔荊湖北路添置禁軍五指揮,以靖安為名,隸侍衛步軍司

廣固崇寧三年,詔添置廣固兵四指揮,以備京城工役。政和五年,詔于四指揮各增置五百人入額,自今更勿差客軍。

通濟政和六年,詔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牽挽御前綱運。自崇武至此六軍,中興後無。

清衛宣和七年,減清衛等軍,令步軍司撥填一般軍分。

刀牌手崇甯中立。廣西桂州。

勁勇、壯武、靜江自勁勇以下三軍,舊隸廂軍。中興後,隸侍衛步軍。

振華五百人為一軍。

安遠、奉先園四。

武寧、威勇、忠果、雄節、必勝六。

前軍、右軍、中軍、左軍、後軍自振華以下十三軍,並中興後立。

御前忠佐將校並與建隆以來制同。

散員班一。

馬直指揮一。

步直指揮一。熙甯四年,馬步二直並廢,撥隸殿前、步軍司虎翼,其有馬者補雲騎。

備軍一千九百六十人。熙寧二年,罷九百六十人。

皇城司

親從官指揮四。政和五年,創置第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

親事官指揮三。元豐五年增置一,守奉景靈宮。政和五年,西京大內官一,以五百五十人為額。又增置內園司一,以五百一十人為額。

入內院子五百人。中興後,二百人。

快行、長行中興後置,一百人。

司圊三人。

曹司中興置,三十人。

將兵者,熙寧之更制也。先是,太祖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於驕惰。淳化、至道以來,持循益謹,雖無複難制之患,而更戍交錯,旁午道路。議者以為徒使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緩急恐不可恃。神宗即位,乃部分諸路將兵,總隸禁旅,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平居知有訓厲而無番戍之勞,有事而後遣焉,庶不為無用矣。

熙寧七年,始詔總開封府畿、京東西、河北路兵分置將、副。由河北始,自第一將以下共十七將,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將以下共七將,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將以下共九將,在京東;自第三十四將以下共四將,在京西,凡三十有七。而鄜延、環慶、涇原、秦鳳、熙河又自列將焉。在鄜延者九,在涇原者十一,在環慶者八,在秦鳳者五,在熙河者九,凡四十有二。八年,又詔增置馬軍十三指揮,分為京東、西兩路。又募教閱忠果十指揮,在京西,額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鄧,其四在蔡、汝。

元豐二年,又增置土兵勇捷兩指揮于京西,額各四百人,唐州方城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為左第十二。凡馬軍十三指揮,忠果及土軍共十二指揮。四年,又詔團結東南路諸軍亦如京畿之法,共十三將:自淮南始,東路為第一,西路為第二,兩浙西路為第三,東路為第四,江南東路為第五,西路為第六,荊湖北路為第七,南路潭州為第八,全、邵、永州應援廣西為第九,福建路為第十,廣南東路為第十一,西路桂州為第十二,邕州為第十三。

總天下為九十二將,而鄜延五路又有漢蕃弓箭手,亦各附諸將而分隸焉。凡諸路將各置副一人,東南兵三千人以下唯置單將。凡將、副皆選內殿崇班以上、嘗曆戰陳、親民者充,且詔監司奏舉。又各以所將兵多寡,置部將、隊將、押隊使臣各有差。又置訓練官次諸將佐。春秋都試,擇武力士,凡千人選十人,皆以名聞,而待旨解發,其願留鄉里者勿強遣。此將兵之法也。

六年,熙河路經略制置李憲言:「本路雖有九將之名,其實數目多闕,緩急不給驅使。又蕃,漢雜為一軍,嗜好言語不同,部分居止悉皆不便,今未出戰,其害已多,非李靖所謂蕃、漢自為一法之意。若將本路九將並為五軍,各定立五軍將、副及都、同總領蕃兵將,使正兵合漢弓箭手自為一軍,其蕃兵亦各自為一軍。臨敵之際,首用蕃兵,繼以漢兵,必有成效,兼可減並將、副及部隊將員,於事為便。」詔從之。

元祐元年,司馬光言:「近歲災傷,盜賊頗多,州郡全無武備。長吏侍衛單寡,禁旅盡屬將官,多與州郡爭衡,長吏勢力遠出其下。萬一有李順、王倫、王均、王則之寇乘間竊發,攻陷郡縣,豈不為朝廷憂!祖宗以來,諸軍少曾在營,常分番出戍。蓋欲使之勞筋骨,知艱難,輕去其家,習知山川險阻也。自置將以來,惟是全將起發,然後與將官偕行,其餘常在本營,飲食嬉游,養成驕惰,歲月滋久,不可複用。又每將下各有部隊將、訓練官等一二十人,而諸州又自有總管、鈐轄、都監、監押,設官重複,虛破廩祿。知兵者皆知其非。臣愚,欲乞盡罷諸路將官,其禁軍各委本州長吏與總管、鈐轄、都監、監押等,如未置將已前,使州郡平居武備有餘,然後緩急可責以守死。」

諫議大夫孫覺亦以為言,於是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出戍他路,其餘河北差近裏一將更赴河東,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之兵並更互出戍,稍省諸路鈐轄及都監員,仍以將官兼州都監職事,卒不能盡罷將、副,如光等言。其年八月,樞密院言,近邊州軍及邊使經由道路,而減本處兵官,非是。於是邊州及人使經由道路,將官仍不兼都監。

至紹聖間,樞密院言:「往時軍士犯法,將官得專決遣,故事無留滯。自州縣官預軍事以來,動多牽制,不得自裁。欲仍依舊法,及諸軍除轉排補,並隸將司,州縣無得輒預。其非屯駐所在,當俟將、副巡曆決之,餘委訓練官行焉。」詔從之。至是,州縣一無關預,兵愈驕,無複可用矣。

元符元年,章楶又請增置涇原第十二將。

宣和元年,詔非救護水火、收捕奸細妖人而輒差將兵者,坐之。後三年,知婺州楊應誠言:「諸路屯戍,當隸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後號令不二。不然,將驕卒橫,侵漁細民,氣壓州郡,有不勝其憂者。」於是詔自今令隸守臣。無何,複詔曰:「將兵遵將官條教,除前隸守臣指揮。」其後,江、浙盜起,攻陷州邑,東南將兵,望風逃潰,無複能戰。事平,童貫奏言:「東南三將,類皆孱弱,全不知戰,虛費糧廩,驕隋自恣。平時主領占差營私,大半皆習工藝。遂致寇盜橫行,毒流一方,重費經畫。今事平之後,當添將增兵,鎮遏綏馭。然南人怯弱,素失訓練,終不堪戰。今欲於內郡別置三將,並隨京畿將分接續排置,使陝西軍更互戍守。庶幾東南可得實戰之士,于計為便。」詔從之。其後南渡諸屯駐大軍即舊將兵之類,而其駐紮之所則異於前矣。

今摭建炎以後將兵列于屯駐大軍之次,而建炎水軍亦附見焉。

建炎後諸屯駐大軍武鋒、精銳、敢勇、鎮淮、強勇、雄勝、武定、江都振武、泰熙振武、忠勇、游奕、淮陰前軍、副司左右軍、移戍左軍。

淮東滁州:雄勝、安淮、青平小雄邊。

淮東泰州:鎮江左軍。

淮西廬州;強勇前軍、強勇右軍、武定、游奕、忠義、雄邊、全年。

淮西濠州:武定選鋒軍、武定後軍、使效、威勝、遊擊、義士諸軍、定遠武定。

淮西安豐軍:武定前軍、武定右軍、防城戍軍、四色軍。

淮西無為軍巢縣:池司右軍。

淮西黃州:雄關飛虎軍。

臨安府屯駐諸軍:雄節、威果、全捷、龍騎、歸遠。

金州駐紮都統司兵。

成都路安撫副司駐紮兵。

四川大制司帳前飛捷軍。

利州節制司諸軍。

金州忠義軍。

閬州節制司諸軍。

潼川府制帳踏白軍。

隆慶屯駐游奕軍。

潼川安撫司忠定軍。

夔州節制司軍。

興元節制軍事利州都統司兵。

四川制司帳前、信義兩軍。

興元都統司屯駐合州軍、沔州乾道三年,三百人。

沿江水軍建炎置。

明州水軍紹興置。乾道元年,二千人,分左、右兩將。

福州荻蘆、延祥砦紹興置,百五十人。乾道七年添招。凡五千人。

鎮江駐紮御前水軍乾道三年,招三百人,淳熙五年增招千五百人。

沿海水軍乾道六年置,一千人。

潮州水軍乾道四年置,二百人。

江陰水軍乾道四年置,三百人。

廣東水軍乾道五年,增至二千人。

平江許浦水軍乾道七年,七千人,淳熙五年,增五百人。

江州水軍淳熙三年,招一千人。

池州都統司水軍淳熙元年千人,嘉定中增至三千人。

漳州水軍紹熙元年,漳、泉共六百人。

泉州水軍見上。

殿前澉浦水軍開禧元年,一千五百人。

鄂州都統司水軍開禧十五年。

太平州採石駐紮御前水軍嘉定十四年,五千人。

建康都統司靖安水軍元隸都統司,嘉定中隸御前。

馬軍行司唐灣水軍元隸馬軍行司,嘉定中隸御前。

通州水軍乾道五年置。

池州清溪雁汊控海水軍建炎四年置,百五十人。

兩淮水軍紹興元年置,二千人。隆興元年,詔諸州斷配海賊刺隸。

志第一百四十二兵三(廂兵)

廂兵者,諸州之鎮兵也。內總于侍衛司。一軍之額,有分隸數州者,或一州之管兼屯數州者,在京諸司之額五,隸宣徽院,以分給畜牧繕修之役,而諸州則各以其事屬焉。建隆初,選諸州募兵之壯勇者部送京師,以備禁衛,餘留本城,雖無戍更,然罕教閱,類多給役而已。

景德四年七月,如京使何士宗言:「詔條禁軍將士依等級並行伏事之理,違者按軍令。其廂軍將士等未立條制,欲望約前詔減一等定令。」帝曰:「禁衛兵士無他役使,且廩給優厚,欲其整肅,有所凜畏,故設此條禁。今以廂軍約此施行,恐難經久。況尊卑相犯,自有條律,不行可也。」十二月,詔廂軍及諸州本城犯,所部決杖訖,並移隸他軍,內情理重及緣邊隨軍者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詔應諸道州、府、軍、監廂軍及本城指揮,自都指揮使已下至長行,對本轄人員有犯階級者,並於禁軍斬罪上減等,從流三千里上定斷;副兵馬使已上,勘罪具案聞奏。廂軍軍頭已下至長行,准敕犯流免配役,並徒三年上定斷,只委逐處決訖,節級已上配別指揮長行上名,長行決訖,配別指揮下名收管。如本處別無軍分指揮,即配鄰近州、府、軍、監指揮收管。內別犯重者,自從重法。其諸司庫務人員兵士有犯上件罪名者,並依前項廂軍條例施行。

五年二月,上諭王欽若等:「累議老病之兵漸多,在京者令逐司將臣,外處者散差諸司使副揀選。可指揮所揀殿前、侍衛馬步軍司,令先逐指揮自指揮使已下,據見管兵士除堪任披帶征役外,其自來懦弱、教閱不出之人及老病不堪者,籍其名,供申次第,管轄處各就逐營看詳定奪,然後繳申逐司,與差去使臣同共揀選。如有協情不當,即具始末以聞。其廂軍都指揮使已下並當嚴斷,外處揀就糧兵士亦如之。」又宣示:「外處就糧諸軍,有捧日、天武第七第九第十軍軍額,皆是自上軍經兩三度揀選,以其久處禁衛,不欲便揀落,特設上件軍額處之。朕深慮揀兵臣僚、軍頭等同諸軍例,更揀配下軍,可遍諭之。老病者便放歸農,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恐無依倚,特與收充本軍剩員。」又:「所差臣僚、軍頭赴外處揀人。緣軍分指揮及出入次第名目體例甚多,令樞密院具合行條約及施行事件,並畫一處分,令遵守施行。」

又:「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揀下披帶禁軍,量減衣賜月糧充剩員,並無定額,散在逐營拘系,不獲營生,官中所給歲計不少,可乘此時一例揀選。除老病者放歸農外,據諸軍見管人數額定充看營剩員,餘並撥並一處收管,以備令赴諸處祗應。既有定額,必不敢多揀充剩員。」又詔:「承前遣使取內外軍中疲老者,咸給奉糧之半,以隸剩員,今可簡閱使歸農。其合留者,亦據逐營給役數外別為營舍處之。內契丹、渤海、日本外國人慮無所歸,且依舊。仍令所至州郡並與總管、鈐轄閱驗,連書其狀,具當去留之數,及引視軍校之不任職者,附驛以聞。其當從隸軍額,即就配近便州郡;緣邊者徙於內地,並與本州官吏移牒轉送;當停者給與公驗,止許居本州,歲申上其籍,並給次月奉糧、裝錢、日食遣之。所簡馬,但筋齒弱、老病不療者,件析以聞。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有所升退,即時具名籍申樞密院,未當者悉改正之;當徙者給裝錢,在道只給糧;當停者給一月奉糧,勿複奏裁。外州軍士當降以次軍分者,所隸州郡聽自擇。」

又詔:「廣南東西、荊湖南北、福建、江南、京西等七路諸州、府、軍、監見管雜犯配隸軍人等,各差使臣一人,馳驛往逐處與轉運使、副或提點臣僚、知州、通判、鈐轄、都監、監押同共簡選,就近體量人數,分配側近州軍本城收管。如年老病患,委實久遠不任醫治充役者,放令逐便;其少壯者即差人管押赴闕引見,當議選配近上軍分。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其便,仍於軍分量與遷改。如地遠勾抽遲延,即馳驛分路簡訖,具析以聞。」

七年,詔:「今後軍回在京者且未編排,依例引見。內有老疾合配外處軍分,及看倉庫、草場神衛剩員並看營剩員等,與限歇泊半月後,編排引見訖,限五日般移。其外處軍回經過兵士並依此例,仍見訖與假十日,令移隸所配處。」

八年,詔:「諸路轉運司、殿前侍衛馬步軍軍頭司、三司、宣徽院、開封府、諸司庫務等處人員兵士等,如內有殺賊得功及諸般使喚得力者,或因官中取索之時具詣實結罪供,申所轄去處,保明申奏。」

天禧元年,詔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二年,詔:「河北禁軍疲老不任力役者,委本路提點刑獄臣僚簡閱,不得庇匿,以費廩糧。」

慶曆中,招收廣南巡海水軍、忠敢、澄海,雖曰廂軍,皆予旗鼓訓練,備戰守之役。皇祐中,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三十余萬,安撫使富弼募以為兵,拔其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雖廩以廂兵,而得禁兵之用,且無驕橫難制之患。詔以其騎兵為教閱騎射、威邊,步兵為教閱壯武、威勇,分置青、萊、淄、徐、沂、密、淮陽七州軍,征役同禁軍。嘉祐四年,複詔西路於鄆、濮、齊、兗、濟、單州置步兵指揮六,如東路法。於是東南州軍多置教閱廂軍,皆以威勇、忠果、壯武為號,訓肄如禁軍、免其他役。

治平初,遣使分募河北、河東、陝西、京東民為本城,遇就糧禁軍闕,即遣補。又陝西州軍悉置壯城如河北,以備繕完城壘之役。景祐中,本城四十三萬八千,逮治平三年,乃五十萬。

熙寧三年五月,詔以禁軍分五部法檢治廂軍,其後禁軍或降剩員,或升補,皆以備廂軍諸路力役之事。間詔募增,而京西轉運司所募多至三萬人;陝西減額五千人,亦至三萬人。河朔流民寓京東者如舊制招募教閱,以為忠果二十指揮,分隸河北總管司,以除盜恤饑。而河北及熙河路修城壘,河北所募兵五千人,熙河亦三千人。修京城,以廢馬監兵置廣固、保忠凡十指揮,亦五千人,湖南OD人平,戎、瀘軍興,洮、河轉漕,又皆增置焉。

初,樞密院言:「京師役兵不足,歲取于諸路,而江、淮兵每饑凍,道斃相屬。略計歲所用外軍七千人,調發增給不貲。請募東西八作司壯役指揮,諸司雜犯罪人情輕者並配隸,以次補雜役、效役,代諸路役兵,」從之。又言:「諸路廂軍名額猥多,自騎射至牢城,其名凡二百二十三。其間因事募人,團立新額,或因工作、榷酤、水陸運送、通道、山險、橋樑、郵傳、馬牧、提防、堰埭,若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廢。及剩員直、牢城皆待有罪配隸之人;壯城專治城隍,不給他役,別為一軍;而教閱廂軍亦自為額。請以諸路不教閱廂軍並為一額,餘從省廢,其移並如禁軍法。」奏可。遂下諸路轉運司,以州大小高下為序,始自某州為第一指揮,差次至某州,凡為若干指揮,每指揮毋過五百人。河北曰崇勝,河東曰雄猛,陝西曰保寧,京東曰奉化,京西曰勁武,淮南曰寧淮,兩浙曰崇節,江南曰效勇,荊湖曰宣節,福建曰保節,廣南曰清化,川四路曰克寧。八年,詔忻、代州諸砦,以禁軍代廂軍。

元豐四年,詔升南京、青、鄆、鄧、曹、濟、濮州有馬教閱廂軍,及真定府北砦勁勇、環州下蕃落未排定指揮,並為禁軍。五年三月,以西邊用兵,詔諸處役兵並罷,令諸路轉運司剗刷京東西、河東北、淮南廂軍,又令都水監刷河清及客軍共三萬餘人赴陝西團結。十月,詔諸路教閱廂軍,於下禁軍內增入指揮名額,排連並同禁軍。於是,馬步排定有馬廂軍二十二指揮,無馬廂軍二百二十九指揮。元豐之末,總天下廂兵馬步指揮凡八百四十,其為兵幾二十二萬七千六百二十七人,而府界及諸司或因事募兵之額不與焉。

哲宗元祐二年,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兵之府豈可無籍?」樞密院亦以為言。乃詔本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三年,詔京西路廂軍以三萬五百人為額,又詔天下州郡以地理置壯城兵。

元符元年,詔罪人應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陝西、河東充廂軍,諸路經略司各二千人止。三年,詔撥陝西保甯指揮入諸路廂軍額。

崇寧四年,詔諸路廂軍不以等樣選少壯人招刺。又詔: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所差,並放還休息之。

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城之役。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備御前牽挽綱運。於是工役日興,增募益廣矣。

建炎而後,兵制靡定,逮乾道中,四川廂軍二萬九百七十二人,禁軍二萬七千九百九十二人。厥後廢置損益,隨時不同,摭其可考者以附見焉。

其將校則有馬步軍都指揮使,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馬軍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步軍亦如之。馬步軍諸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

凡諸州騎兵、步兵、禁廂兵之類,敘列如左。其不同者,分為建隆以來及熙寧以後之制雲。

建隆以來之制

馬軍

騎射京東路: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淮陽。京西路:西京、河陽、陳、許、鄭、潁、滑。河北路: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陝西路:永興、鳳翔、河中、陝、華、秦、涇、鄜。荊湖路:江陵、潭、鄂、嶽、複、安、澧、鼎、永、道、郴、邵、桂陽。內青、淮陽系教閱。

威邊京東路: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登、萊、沂、單。內登系教閱。京西路: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惰、唐、信陽、光化。河北路:瀛、相、邢、祁、濱、霸、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通利。河東路:澤、遼。陝西路:永興、鳳翔、河中、陝、同、華、耀、乾、解、虢。淮南路:亳、廬、宿。荊湖路:安。

昭武南京、河中。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陝、邠。

決勝濟。

飛勇棣。

靜山兗、宜。

勇敢沂、密。

定邊蔡、徐、涇。

馬鬥永興、宿。

安東登、萊。

突陣延、定、乾、懷。

廳直濟、滄、莫、保、雄、霸、定、華。

保勝鄜、光、嵐。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游奕許。

衙隊曹、陳、德、永靜、永、隴、儀、峽。

武勝濠、泗。

保忠滑。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飛塞環。

保節陝西路州軍。

本城馬軍廣。

必勝慶。

定塞河北路州軍。

勁勇真定北砦,系教閱。

下蕃落環外砦,系教閱。

武清晉。自此至招收,凡十一軍,《兩朝志》無。

飛騎麟。

振邊儀、環。

威遠府。

本城廳子定。

克戎並。

清邊陝西。

忠烈河北鄉兵,名神銳,後改是軍。舊制,老病者聽召人承補歸農,承補者逃亡,複取歸農者充役。大中祥符四年,詔罷之。

無敵保、安肅、廣信軍、北平砦。

忠銳廣濟。

招收河北、河東。舊又有定州揀中廳子、易州靜塞、並州鹹聖,後並廢。

飛將北京、亳。自此至揀中騎射凡三軍,《三朝志》無。

保靜恩。

揀中騎射淮南路:揚、廬、壽、宿、泗、真、蘄、黃、濠、光、海、和、通、舒、滁、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德、南康、南安、建昌、臨江、興國。

步軍

武和開封。

武肅開封。

忠靜開封。

威勇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內青、鄆、淄、密、濟、沂、淮陽系教閱。

左衙南京、鄆、晉、耀、陝、通、安。

平難亳、濠。

奉化京西路:鄭、許、陳、蔡、滑。河北路:懷。陝西路:鳳翔。淮南路:揚、亳、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郵。

衙隊曹、峽。

開武曹。

保甯濟、衛。

開遠揚、楚、泗、齊、利、劍。

安平齊。

靜邊棣。

六奇楚。

開山西京、秦。

武勇濰、泰。

懷安秦。

建安解、府。

靜海徐、淮陽、通。

隨身宿、隨、唐、商。

崇順青、階。

忠略淄。

安海頓。

水軍京東路:登。河東路:潞、保德。陝西路:秦、陝。淮南路:揚、廬、壽、光、海、和、泰、楚、舒、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江南路:江甯、洪、袁、虔、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興國、臨江、南康、廣德。兩浙路州軍。荊湖路: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嶽、複、安、澧、峽、鼎、歸、漢陽、桂陽。福建路:福、建、漳、泉、邵武。利州路:興。廣南路:廣、英、賀、封、連、康、南雄、春、廉、白、邕。

寧濟萊。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楚、秦、甯、華。

橋道河陽、澶、壽、興。

開道鄭。

雄猛絳。

定安省中。

開河河中。

定遠鳳、複。

定邊涇。

壯武京東路:青、徐、曹、兗、密、濰、濟、濮、登、萊、淮陽。京西路:西京、陳、蔡、鄧、襄、潁、汝、光化。陝西路:鳳翔、河中、同、耀、華、乾、解、陝、保安。淮南路: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荊湖路、漳、岳、安、複。內兗、徐、濟、萊系教閱。

甯淮潁、壽、澶。

忠順潁、壽。

崇甯汝、嶽。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昭、龔、蒙、潯、貴、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郁林、廉、崖、儋。內廣、廉、高、藤、梧、英、賀、新、蒙、龔、儋系教閱。

保定均、信陽。

懷寧定、真定、祁、房。

宣節荊湖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嶽、澧、鼎、郢、荊門、諸監。

步捷金。

崇化光。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邊永興、延、渭、鄜、慶、涇、儀、隴、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密、鄜、環。

永清丹。

昭勝坊。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秦、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崇勇成。

肅清乾。

懷節澶。

崇武懷。

廣霸北京。

興安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黃、保定。

甯邊乾寧。

開邊平定。

靜勝揚。

寧順廬。

旌勇壽。

備邊泗。

三捷滁。

甯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武雄江陵。

步驛襄、江陵、荊門、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克甯成都路: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梓州路:戎、榮、普、資、梓、合、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利州路:興元、洋、利、龍、劍、蓬、璧、文、興、安德、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荊湖路:江陵、歸、峽。成都路: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利州路:劍、安德。夔州路:渝、涪、萬、雲安。

懷遠興元。

保節河北路: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趙、深、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河東路:太原、晉、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嵐、火山、保德、平定。陝西路: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儀、丹、隴、坊、鎮戎、德順。淮南路:舒。江南路: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福建路:汀、南劍。荊湖路:鄂。利州路:龍、利。

懷信利。

廣塞興元、三泉。

順化興。

效勇江寧、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運潭、泰、臨江。

廣濟京城上下钅巢、陳、壽、揚、宿、高郵、漣水、通利。

崇節兩浙路:杭、越、蘇、湖、溫、台、衢、婺、處、睦、秀。福建路:福、漳、泉、興化。陝西路:成。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牢城河北、河東、陝西、淮南、京東西、江南、荊湖、廣南、益、梓、利、夔路諸軍州,惟汝、處、昭、保安不置。

羅城成都。

水軍奉化京畿諸縣、泰、泗。

船坊洺、潭、鼎。

渡船都潭。

橋閣龍、劍、文、三泉。

采斫處、衢、溫。

梢工都洪、楚、真。

防河成都。

捍江都杭。

船務杭、婺。

巡海水軍廣。

雜作都壽。

本城曹、秀、常、火山、南安,梁山、梅。

勁勇邢、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勝。內真定北砦系教閱。

裝發真、泗、楚、通利。

寧海瓊。

西懷化許。

新招靜江邕。

南懷化許。

防城泗、均。

水軍橋道泗。

剩員直亳城。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貴、柳、宜、實、融、化、竇、高、南儀、白、欽、郁林、廉、瓊、儋。

江橋院明。

肅甯城寧。

崇勝真定。

碇手明。

揀中宣節潭、澶、鼎。

采造西京、秦、明。

堰軍長安、京口、昌城、杉青。

裝卸南京、亳。

中軍將潭、汀。

宣武大名、真定、懷、衛。

順節磁。此下至新立本城凡三十八軍,天聖後無。

七擒單。

安化濱。

武順懷。

平海頓。

英武鄜。

長劍滑。

長寧衛。

德勝相。

保安博。

興化洺。

定勇深。

安勝通利。

霜水夔。

興造衡、潭。

水路都江陵。

山場斫軍溫、婺、睦。

本城廣軍廣。

河東定、真。

本城剩員諸州並有。

蕃落慶。

都竇水軍容。

新水軍全。

武定陝西、晉、絳、慈、隰。

定塞河北。

舊水軍荊湖、江南、兩浙、淮南。

剩員澧、複。

下浮橋西京。

東南道巡海水軍、教閱澄海。

槔手常。

慶成慶成軍。

梅山洞剩員丹。

捉生延。

河清河陰、汴口。

宣勇河北、河東。本鄉兵,舊名忠勇。

保毅秦鄉軍。

新立本城曹。

奉先會聖宮、永熙陵。此下至酒務雜役凡六十軍,天聖以後置。

六軍京師。

禦營喝探京師。

揀中窯務京師。

看船廣德京師。

揀中剩員雍丘、陳留、襄邑、咸平。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晉、陝。

靜海徐、淮陽、通。

歸定河陽。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宣猛威勝。

靜江京西路:陳、蔡、郢。江南路:南安。荊湖路:江陵、潭、嶽、鼎、衡、永、郴、全。廣南路、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融、宜、賓、橫、化、竇、高、雷、欽、郁林、廉、瓊。利州路:利。

三略陳、鼎。

靜虜深。

克勝瀛、滄、黃、保定。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滑、邠、寧、階、坊、丹、晉、絳、隰、慈。

車軍真、楚、常。

會通橋道西京。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造船軍匠吉。

樓店務杭。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建安解。

省作院邠。

雄勇火山。

屯田保。

清務杭、蘇、婺、溫、潭。

靜淮蔡。

捍海通、泰。

船坊鐵作潭。

揀中曹。

壯城京東路:青、密、濰、登、沂、濮、萊、淄。京西路:西京、蔡、汝。河北路:諸州軍。河東路: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嵐、寧化、保德、火山、威勝、岢嵐。陝西路:永興、河中、涇、原、儀、渭、鄜、慶、陝、耀、坊、華、丹、同、隰、解、鎮戎、德順。江南路:洪。

強勇瀛、滄、懷、冀、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

馬監北京大名、相安陽、洺廣平、衛淇水、鄆東平、許單鎮、西京洛陽、同沙苑、鄭原武。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戰棹欽、廉。

遞角場留。

安遠桂。

作院丹、儀。

色役環。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咸平橋道永興。

運錫循。

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窯務西京。

鼓角將潤、荊門。

錢監江。

鐵木匠營池。

酒務營池。

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甯。

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

東西八作司、廣備、雜役、效役、壯役。

牛羊司、禦輦院、軍器庫、後苑造作所、後苑工匠、文思院、內弓箭庫、南作坊、北作坊、弓弩院、法酒庫、西染院、綾錦院、裁造院、修內司、翰林司、儀鸞司、事材場、四園苑、玉津園、養象、廣德、金明池雜役、鞍轡庫、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禮賓院、駝坊、內酒坊,右宣徽院轉補,分隸三司、提舉司。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後苑禦弓箭庫、作坊物料庫、後苑東門藥庫、內茶紙庫、禦廚、禦膳廚、供庖務、內物庫、外物料庫、油庫、醋庫、都監院物料庫、西水磨務、東水磨務、、大通門水磨、磁器庫、都茶庫、內衣庫、朝服法物庫、祗候庫、榷貨務、內藏庫、左藏庫、布庫、奉宸庫、尚衣庫、內香藥庫、退材場、東西窯務、竹木務、左右廂店宅務、修造。

諸倉、修造。

下卸司、東西裝卸。

排岸司、廣濟。

左右街司、左右金吾仗司、西太一宮、鑄瀉務、開封府步驛、致遠務、車營務、諸門並府界馬遞鋪,分隸三司、提舉司、開封府。

熙寧以後之制。

河北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十有二;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六,並改號曰崇勝。凡一百一十二指揮,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人。

橋道澶。

壯城、牢城諸州。

馬監北京大名、相州安陽、洺州廣平、衛州淇水。

騎射北京、真定、滄、澶、相、恩、冀、棣。

威邊瀛、相、邢、祁、濱、磁、衛、趙、莫、洺、乾寧、廣信、通利。

飛將北京。

飛勇棣。

突陣懷。

廳直瀛、滄、雄、霸、莫、保定。

衙隊德、永靜。

保靜恩。

輕騎邢。

順節真定。

敢勝深。

定塞定、真定、冀、滄、雄、博、深、乾寧。

奉化懷。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衛、濮各二,德、博、棣、齊各一。

靜邊棣。

耀武定。

懷節澶。

廣霸北京。

制戎冀。

雄銳真定。

定虜深。

靜虜趙。

定和定。

保順滄。

清遠雄、霸。

克勝瀛、滄、莫、保定。

保節定、真定、滄、瀛、相、邢、洺、冀、祁、德、濱、保、雄、磁、博、趙、深、懷、衛、順安、通利、信安、保定、安肅、永定、永靜。

懷寧定、真定、祁。

勁勇邢。元豐四年,升為真定府北砦勁勇,為禁軍。

宣武大名、真定、懷、衛。元祐二年,在京師置第十三至第十五三指揮。

威勇滄。

崇勝真定。熙寧七年,京東、河北置揀中廂軍,懷、濮各一,德、博、棣、齊各二。

肅寧肅城。

廣濟通利。熙寧八年,詔以六分為額,罷所差客軍。

屯田保。

甯邊乾寧。

強壯邢。

宣勇瀛、滄、懷、冀。

廣威元符元年,詔河北路大名府等二十二州軍創置馬步軍五十六指揮,馬軍以廣威為名。

河東路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二;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八,並改號曰雄猛。凡五十二指揮,一萬二千四百一十人。

本城火山。

牢城諸州。

壯城太原、遼、澤、晉、絳、潞、汾、石、慈、麟、府、憲、代、忻、隰、嵐、寧化、保德、火山、威勝、岢嵐。

雜攢代。

作院工匠太原。

威邊澤、遼。

保勝嵐。

左衙、右衙晉。

水軍潞、保德。

雄猛絳。

永寧潞。

永霸澤。

弓箭晉。

順安慈。

順霸隰。

宣猛威勝。

招收汾、遼、澤、石、潞、慈、晉、絳、代、忻、威勝、平定。

開邊平定。

保節太原、晉、絳、汾、遼、澤、石、潞、慈、麟、府、憲、代、忻、隰、威勝、岢嵐、火山、保德、平定。

勁勇太原、嵐、汾、遼、澤、潞、晉、憲、代、忻、隰、岢嵐、平定、寧化、威勝。

武捷晉、絳、隰、慈。

寧塞太原、汾、遼、石、代、忻。

廣濟壽陽。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減諸路所差防河客兵。

宣勇晉、絳、潞、汾、遼、石、慈、代、忻、澤、威勝、平定。

陝西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九,並改號曰保寧。凡一百一十一指揮,二萬五百六十三人。

開山秦。

關河河中。

司牧永興、秦、階、原、德順。

省作院邠。

壯城永興、河中、涇、原、儀、謂、鄜、慶、陝、耀、坊、華、丹、同、隴、乾、解、鎮戎、德順。

牢城諸州。

馬監同州沙苑。

作院丹、儀。

色役環。

咸陽橋道永興。

騎射永興、鳳翔、河中、陝、華、秦、涇、鄜。

安邊永興、鳳翔、河中、同、華、耀、乾、解、虢。

昭武河中。

必敵陝、邠。

定邊涇。

馬鬥永興。

突陣延、同、乾。

廳直華。

保勝鄜。

歸恩鳳翔。

定戎涇。

安塞環、慶。

衙隊隴、儀。

飛砦環。

必勝慶。

保節永興、秦、邠、寧、鄜、延、環、慶、涇、原、儀、渭、丹、隴、坊、鎮戎、德順。

左衙耀、陝。

右衙陝。

保寧渭。熙寧七年,詔系役廂禁軍自今權免役,專肄習武藝,置鳳翔府簡中保甯六指揮三千人,專備熙河修城砦。元豐五年,蘭州置二。紹興三年,熙河增置四,又于涇原創置十。元符三年十月,詔撥陝西路保甯指揮入廂軍額,從知渭州章楶請也。

隨身商。

崇順階。

水軍秦、陝。熙寧五年,鎮洮置一,崇寧三年,鄯州及龍支城名置二。

耀武甯、華。

定安省中。

奉化鳳翔。

廣平虢。

勇勝永興。

清遠永興、延、渭、鄜、慶、涇、儀、保安。

開廣原、同。

建武鄜、環。

昭勝坊。

弓箭秦。

崇勇成。

肅清乾。

寧遠鳳。

壯武鳳翔、河中、同、耀、華、乾、解、陝、保安。

驍勇邠。

感順慶。

拓邊環。

崇節成。

武捷鳳翔、秦、鳳、鄜、延、涇、原、儀、渭、邠、寧、階、坊、丹。

威勇河中。

采造秦。元豐四年,通遠軍增置一。

建安解。

京東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有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十有七,並改號曰奉化。凡五十四指揮,一萬四千七百五十人。

壯城青、密、濰、登、沂、濮、萊、淄。

馬監鄆州東平。

裝卸南京。

牢城諸州。

騎射南京、青、兗、鄆、曹、徐、齊、濰。

威邊南京、青、鄆、密、徐、曹、齊、濮、濟、淄、萊、沂、單。

昭武南京。

肅戎曹。

單勇單。

安武鄆、齊。

必敵鄆。

決勝濟。

靜山兗。

勇敢密、沂。元符二年,環慶增置二百人。

定邊徐。

安東登、萊。

衙隊曹。

左衙南京、鄆。

右衙南京、徐、鄆、曹、廣濟。

開武、懷化曹。

保寧、開遠濟。

安平齊。

武勇濰。

靜海徐、濰、揚。

崇順青。

忠略淄。

安海、水軍登。

寧濟萊。

建武密。

壯武青、徐、曹、兗、密、濰、齊、濮、登、萊、淮陽。

崇武濮。崇甯三年,詔於京西東、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步軍以崇武為名。大觀四年,詔四輔州闕額,于崇武等軍內撥填。

本城曹。

京西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奉化而下二十有五,並改號曰勁武。凡四十五指揮,一萬五千一百五十人。

橋道河陽。

開道鄭。

步驛襄。

會通橋道西京。

采造西京。

牢城諸州。

壯城西京、蔡、汝。

馬監許州單鎮、鄭州原武、西京洛陽。

三水磨鄭。

東西八作西京。

騎射西京、河陽、陳、許、鄭、潁、滑。

威邊西京、河陽、鄭、蔡、襄、鄧、滑、潁、汝、郢、均、商、隨、唐、信陽、光化。

定邊蔡。

游奕許。

衙隊陳。

保忠滑。

奉化鄭、許、陳、蔡、滑、潁。

懷化許、潁。

開山西京。

隨身隨、唐。

永安西京。

耀武河陽、鄧。

歸定河陽。

壯武西京、陳、蔡、鄧、襄、潁、汝、光化。

靜江陳、蔡、郢。

三略陳。

甯淮、忠順潁。

崇寧汝。

澄海襄。

保定均、信陽。

懷甯房。

宣節郢。

崇化光化。

長劍滑。

西懷化許。

防城均。

威勇西。

廣濟陳。

靜淮蔡。

淮南路騎軍之額,自威邊而下六;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有七,並改號曰寧淮。凡一百二指揮,四萬一千二百八十五人。

橋道壽。

水運泰。

梢工都楚、真。

雜作都壽。

裝發真、泗、楚、通、和。

水軍橋道泗。

車軍真、楚。

鹽車泰、真。

新招梢工真、泗。

拔頭水軍泗。

牢城諸州。

裝卸亳。

剩員直亳永城。

威邊亳、廬、宿。

飛將亳。

馬鬥宿。

保勝光。

武勝泗、濠。

揀中騎射揚、廬、壽、毫、宿、泗、真、蘄、黃、濠、光、海、和、通、舒、滁、漣水、高郵、無為。

左衙通。

平難亳、濠。

奉化揚、亳、廬、壽、宿、濠、和、通、泰、楚、舒、真、泗、滁、無為、漣水、高郵。

開遠揚、楚、泗。

六奇楚。

武勇泰。

懷安泰。

靜海通。

隨身宿。

水軍揚、廬、壽、光、海、和、泰、楚、舒、真、蘄、黃、泗、漣水、高郵、無為。

耀武泰。

壯武揚、廬、壽、黃、光、海、和、通、蘄、楚、泰、舒、滁、高郵

。

甯淮、忠順、旌勇壽。

靜勝揚。

寧順廬。

備邊泗。

三捷滁。

甯化舒。

保勝光。

懷仁蘄、黃。

保節舒。

廣濟宿、海、泰、通、泗、高郵、漣水。熙寧八年以六分為額。

水軍奉化泰、泗。

捍海通、泰。

兩浙路步軍之額,自捍江而下三,並改號曰崇節。凡五十一指揮,一萬九千人。

水軍諸州軍。

船坊明。

船務杭、婺。

車軍常。

采造明。

樓店務杭。

江橋院明。

堰軍長安、京口、呂城、杉青。

清務杭、蘇、婺、溫。

捍江杭三。

本城秀、常。

鼓角將潤。

江南路騎軍之額,揀中騎射一;步軍之額,自效勇而下五,並改號曰效勇。凡五十三指揮,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人。

水軍江甯、洪、虔、宣、歙、饒、信、太平、池、江、吉、筠、撫、興國、臨江、南康、廣德。

裏運江寧。

貢運饒。

水軍臨江。

梢工都洪。

造船軍匠吉。

步驛江寧。

牢城諸州軍。

壯城洪。

下卸錢監江。

鐵木匠營、酒務營、竹匠營池。

酒務雜役江甯。

揀中騎射宣、撫、江、吉、筠、袁、歙、太平、池、饒、信、廣信、南康、南安、建昌、臨江、興國。

效勇江寧、廣德。

本城南安。

靜江南安。崇寧二年七月召募。

武威江寧。

保節洪、虔、江、池、饒、信、太平、吉、筠、袁、撫、興國。

荊湖路騎軍之額,自騎射而下三;步軍之額,自左衙而下二十,並改號曰宣節。凡四十四指揮,一萬一千三百人。

步驛荊門。

水運潭。

船坊潭、鼎。

渡船都潭。

清務、船坊鐵作潭。

騎射江陵、潭、鄂、岳、安、澧、複、鼎、永、道、郴、邵、桂陽。

威邊安。

衙隊峽。

左衙安。

水軍江陵、潭、衡、永、郴、邵、鄂、嶽、複、安、澧、峽、鼎、歸、漢陽、桂陽。

寧遠複。

壯城潭、岳、安、複。

靜江江陵、潭、嶽、鼎、衡、永、郴、全。

三略鼎。

寧淮澧。

崇甯嶽。

澄江辰。

宣節南路諸州、軍、監。北路:岳、澧、鼎、荊門、諸監。熙寧七年九月,沅置一。大觀元年,靖置一。

步捷全。

威棹江陵、歸、峽。

保節鄂。

崇節潭。

威勇安。

牢城諸州軍。

中軍將潭、江。

揀中澧。

揀中宣節潭、澧、鼎。

鼓角將荊門。

福建路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三,並改號曰保節。凡三十三指揮,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人。

水軍福、建、漳、泉、邵武。

保節建、汀、南劍。

崇節福、泉、興化。

廣南路騎軍之額,自靜山而下二;步軍之額,自水軍而下十,並改號曰清化。凡八十二指揮,一萬二千七百人。

步驛循、賀、封、梅、康、南雄、潮、韶。

造船場廣。

駕綱水軍廣。

城面廣、端、惠、循、英、春、賀、梅、連、康、新、封、白、潮。

遞角場雷。

運錫循。

牢城諸州。

靜山宜。

本城馬軍廣。

水軍廣、惠、英、賀、封、連、康、南雄、春、廉、白、邕。

靜江廣、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新、康、春、惠、桂、容、邕、象、昭、梧、藤、龔、蒙、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高、雷、欽、郁林、廉、瓊。

澄海韶、循、潮、連、梅、南雄、英、賀、封、端、南恩、春、惠、桂、容、邕、象、昭、龔、蒙、潯、貴、柳、賓、橫、融、化、雷、竇、南儀、白、欽、郁林、廉、崖、儋。並於配隸中選少壯者。

巡海水軍廣。

本城梅。

寧海瓊。崇甯四年,廣南西路經略司請置刀牌手三千人,于桂州置營,候教閱習熟,分戍諸州。

新招靜江邕。

清化桂、容、邕、象、昭、梧、藤、蒙、龔、潯、貴、柳、宜、賓、橫、融、化、竇、高、南儀、雷、白、欽、郁林、廉、瓊、儋。

戰棹欽、廉。

安遠桂。崇甯元年十月,詔川、陝招揀足額。

四川路步軍之額,自開遠而下十,並改號曰克寧。凡一百一十一指揮,二萬三千四百人。自河北路至此,凡改號、指揮人數,並因元豐以前,其後增改,各隨軍額。

橋道興。

橋閣龍、劍、文、三泉。

防河、羅城成都。

牢城益、梓、利、夔。

開遠利、劍。

水軍興。

靜江利。

懷遠興元。

廣塞興元、三泉。

克甯成都、蜀、漢、雅、邛、嘉、綿、陵、彭、眉、簡、戎、榮、普、資、梓、合、瀘、遂、渠、昌、果、懷安、廣安、興元、洋、利、龍、劍、蓬、璧、文、興、安德、三泉、夔、渝、涪、萬、達、開、施、忠、雲安、大寧。

威棹成都、嘉、眉、簡。梓州路諸州軍。劍、安德,夔、渝、涪、萬、雲安。

懷信利。

順化興。

本城梁山。

武甯元豐七年,詔成都府減廢武甯第八指揮,置馬軍騎射一。

侍衛步軍司宣效、揀中宣效、揀中六軍、武嚴、左右龍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神武軍、左右武肅、武和、忠靖、神衛剩員。軍頭司備軍。諸司庫務、河清、馬遞鋪等役卒。朝服法物庫、籍田司,隸太常寺。

東西作坊、作坊物料庫、東西廣備、皮角庫,隸軍器監。

車營、致遠務、養象所、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牧養上下監、鞍轡庫、駝坊、皮剝所、禦輦院,隸太僕寺。

文思院、綾錦院、西染裁造院,隸少府監。

軍器衣甲庫、儀鸞司、左右金吾仗司、左右街司、六軍儀仗司、軍器什物庫,隸衛尉寺。

河清、街道司,隸都水監。

修內司、東西八作司、竹木務、東西退材場、事材場、東西窯務、作坊物料庫,隸將作監。

禦廚、翰林司、牛羊司、法酒庫、內酒坊、外物料庫、醋庫、油庫,隸光祿寺。

左藏庫、布庫、香藥庫、都茶庫、左右廂店宅務、修造。

榷貨務、祗候庫,隸太府寺。

修倉司、四園苑、都水磨、排岸司、裝卸、金池明雜役,隸司農寺。

醴泉觀、萬壽觀、集禧觀、西太一宮、禮賓院,隸鴻臚寺。

廣固,隸修治京城所。

孳生監,隸樞密院。

府界諸門馬遞鋪,隸尚書駕部。

已上並元豐以前所隸,後皆因之。

建炎後禁廂兵

威果安吉、嘉興、杭、平江、常、嚴、鎮江、紹興、慶元、溫、台、婺、處、隆興、江、甯國、南康、潭、永、衢、道、邵武、建甯、南劍、全、福、興化、漳、汀。

全捷中興立。杭、婺、安吉、平江、泉、鎮江、紹興、慶元、甯國、寶慶、福。

雄節杭、安吉、嘉興、平江、常、嚴、溫、鎮江、紹興、江陰、慶元、台、婺、處。

武衛鎮江、紹興、溫、婺、潭。

威捷杭、溫、鎮江、紹興、婺、潭。

雄捷中興立。紹興。

威勝中興立。寶慶、慶元。

翼虎中興立。隆興。

雄略中興立。吉、潭、永、衢、隆興、全、福、廣、容。

忠節中興立。隆興、撫、臨江、甯國、江、建昌、興國、南康。

武雄撫、隆興、江、建昌、吉、興國、南安、袁、臨江、甯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全、寶慶。

靜江桂陽、郴、衡、道、全。

廣節中興立。邵武、福、漳、建甯、南劍、興化、汀。

廣二、廣三指揮中興立。泉。

親效中興立。廣。

澄海廣、循、連、南雄、封、英德、南恩、惠、潮、藤、容、賀、德、慶、昭、高、欽、雷。

建炎後廂兵

武嚴、宣效、壯役中興立。

備軍中興立。

神衛剩員隸侍衛步軍,中興隸廂軍。

廣豐倉剩員中興立。

廣效中興有揀中廣效,在廣效立。

禦營喝探中興,在京師。

武和開封一指揮。中興,左右二指揮,在京。

武肅中興,在京師。

忠靖一指揮,開封,屬步軍。

奉化屬步軍,三指揮。中興有揀中奉化,在奉化上。

勁武在京。

崇勝一指揮。中興有揀中崇勝,在崇勝上。

雄猛一指揮。

保甯中興有揀中保寧,在保寧上。

甯淮中興,在淮南。

捍江杭。

宣節中興,在寶慶、潭、永、武岡、郴、衡、全、桂陽、靖、道、沅。

效勇中興,江東、西。

保節中興,五指揮。

克甯中興,四川。

甯江中興立。一指揮。

清化中興,廣西。

牢城諸州,以待有罪配隸人。

崇節中興,杭、安吉、平江、江陰、常、嚴、鎮江、溫、慶元、台、婺、江東西。

開江中興,平江。

橫江中興,平江、杭。

甯節中興,台、福、甯國、建寧、靖。

清務中興,婺。

山場中興,婺。

效勇中興,隆興、撫、贛、建昌、興國、南安、袁、吉、臨江、甯國、南康。

靖安中興立。潭、永、常德。

靜江二指揮。

威果見禁軍。

雄略中興,四指揮。

澄海中興,武岡、全。

豐國監中興立。建寧。

駕綱中興立。

長運中興立。

修江中興,杭。

都作院中興,杭。

小作院中興立。杭。

清湖閘中興立。杭。

開湖司中興立。杭。

北城堰中光立。杭。

西河廣濟中興立。杭。

樓店務中興,杭。

長安堰閘中興立。杭。

秤鬥務中興立。杭。

壯城帥府望郡立之。

鼓角匠、船務中興,杭。

志第一百四十三兵四(鄉兵一)

○陝西保毅河北忠順河北陝西強人砦戶河北河東強壯河東陝西弓箭手河北等路弓箭社

鄉兵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也。周廣順中,點秦州稅戶充保毅軍,宋因之。自建隆四年,分命使臣往關西道,令調發鄉兵赴慶州。咸平四年,令陝西系稅人戶家出一丁,號曰保毅,官給糧賜,使之分番戍守。五年,陝西緣邊丁壯充保毅者至六萬八千七百七十五人。七月,以募兵離去鄉土,有傷和氣,詔諸州點充強壯戶者,稅賦止令本州輸納,有司不得支移之。先是,河北忠烈、宣勇無人承替者,雖老疾不得停籍。至是,詔自今委無家業代替者,放令自便。自是以至天禧間,並、代廣銳老病之兵,雖非親屬而願代者聽。河北強壯,恐奪其農時,則以十月至正月旬休日召集而教閱之。忠烈、宣勇、廣銳之歸農而闕員者,並自京差補;戍於河上而歲月久遠者,則特為遷補;貧獨而無力召替者,則令逐處保明放停。

當是時,河北、河東有神銳、忠勇、強壯,河北有忠順、強人,陝西有保毅、砦戶、強人、強人弓手,河東、陝西有弓箭手,河北東、陝西有義勇,麟州有義兵,川陝有土丁、壯丁,荊湖南、北有弩手、土丁,廣南東、西有槍手、土丁,邕州有溪洞壯丁、土丁,廣南東、西有壯丁。

當仁宗時,神銳、忠勇、強壯久廢,忠順、保毅僅有存者。康定初,詔河北、河東添籍強壯,河北凡二十九萬三千,河東十四萬四千,皆以時訓練。自西師屢衄,正兵不足,乃籍陝西之民,三丁選一,以為鄉弓手。未幾,刺充保捷,為指揮一百八十五,分戍邊州。西師罷,多揀放焉。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得二十九萬五千,揀十之七為義勇,且籍民丁以補其不足。河東揀籍如河北法。

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寓兵于農之意。惜其束於列郡,止以為城守之備。誠能令河北邢、冀二州分東西兩路,命二郡守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即兩路義勇翔集赴援,使其腹背受敵,則河北三十余所常伏銳兵矣」。朝廷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內得勁卒二萬。既無廩費,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天下稱昭義步兵冠于諸軍,此近代之顯效,而或謂民兵只可城守,難備戰陣,非通論也。但當無事時,便分義勇為兩路,置官統領,以張用兵之勢,外使敵人疑而生謀,內亦搖動眾心,非計之得。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陣。遇有警,得將臣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陣隊,示以賞罰,何敵不可戰哉?至於部分佈列,量敵應機,系于臨時便宜,亦難預圖。況河北、河東皆邊州之地,自置義勇,州縣以時按閱,耳目已熟,行固無疑。」詔如所議。

治平元年,宰相韓琦言:「古者籍民為兵,數雖多而贍至薄。唐置府兵,最為近之,後廢不能複。今之義勇,河北幾十五萬,河東幾八萬,勇悍純實,出於天性,而有物力資產,父母妻子之所系,若稍加練簡,與唐府兵何異?陝西嘗刺弓手為保捷,河北、河東、陝西,皆控西北,事當一體。請于陝西諸州亦點義勇,止涅手背,一時不無小擾,終成長利。」天子納其言,乃遣籍陝西義勇,得十三萬八千四百六十五人。

是時,諫官司馬光累奏,謂:「陝西頃嘗籍鄉弓手,始諭以不去鄉里。既而涅為保捷正兵,遣戍邊州,其後不可用,遂汰為民,徒使一路騷然,而于國無補。且祖宗平一海內,曷嘗有義勇哉?自趙元昊反,諸將覆師相繼,終不能出一旅之眾,涉區脫之地。當是時,三路鄉兵數十萬,何嘗得一人之力?議者必曰:'河北、河東不用衣廩,得勝兵數十萬,閱教精熟,皆可以戰;又兵出民間,合于古制。'臣謂不然。彼數十萬者,虛數也;閱教精熟者,外貌也;兵出民間者,名與古同而實異。蓋州縣承朝廷之意,止求數多。閱教之日,觀者但見其旗號鮮明,鉦鼓備具,行列有序,進退有節,莫不以為真可以戰。殊不知彼猶聚戲,若遇敵,則瓦解星散,不知所之矣。古者兵出民間,耕桑所得,皆以衣食其家,故處則富足,出則精銳。今既賦斂農民粟帛以給正軍,又籍其身以為兵,是一家而給二家之事也。如此,民之財力安得不屈?臣愚以為河北、河東已刺之民,猶當放還,況陝西未刺之民乎?」帝弗聽。於是三路鄉兵,唯義勇為最盛。

熙甯以來,則尤重蕃兵、保甲之法,餘多承舊制。前史沿革,不復具述,取其有損益者著於篇。南渡而後,土宇雖不及前,而兵制多仍其故,凡其鄉兵、砦兵之可改者,皆附見焉。

陝西保毅開寶八年,發渭州平涼、潘原二縣民治城隍,因立為保毅弓箭手,分戍鎮砦。能自置馬,免役。逃、死,以親屬代,因周廣順舊制也。

咸平初,秦州極邊止置千人,分番守戍。上番人月給米六鬥,仲冬,賜指揮使至副都頭紫綾綿袍,十將以下皂綾袍。五年,點陝西沿邊丁壯充保毅,凡得六萬八千人。給資糧,與正兵同戍邊郡。

慶曆初,詔悉刺為保捷軍,唯秦州增置及三千人,環、慶、保安亦各籍置。是時,諸州總六千五百十八人,為指揮三十一。

皇祐五年,涇原都總管程戡上言:「陝西保毅,近歲止給役州縣,無複責以武技。自黥刺為保捷,而家猶不免於保毅之籍,或折賣田產,而得產者以分數助役。今秦州僅三千人,久廢農業,請罷遣。」詔自今敢私役者,計傭坐之。治平初,詔置保毅田承名額者,悉揀刺以為義勇。熙寧四年,詔廢其軍。

環慶砦戶、強人弓手,九年,詔如禁軍法,上其籍,隸于馬軍司,廩給視中禁軍。

河北忠順自太宗朝以瀛、莫、雄、霸州、乾甯、順安、保定軍置忠順,凡三千人,分番巡徼,隸沿邊戰棹巡檢司。自十月悉上,人給糧二升,至二月輪半營農。慶曆七年,夏竦建議與正兵參戍。八年,以水沴,多逋亡者,權益正兵代其闕額。皇祐四年,權放業農,後不復補。

河北陝西強人、砦戶、強人弓手名號不一。咸平四年,募河北民諳契丹道路、勇銳可為間伺者充強人,置都頭、指揮使。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集,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斫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虜獲財畜皆畀之。慶曆二年,環州亦募,涅手背,自備戎械並馬,置押官、甲頭、隊長,戶四等以下免役,上番防守,月給奉廩。三年,涇原路被邊城砦悉置。

環、慶二州複有砦戶,康定中,以沿邊弓手涅手背充,有警召集防戍,與保毅弓手同。

大順城、西谷砦有強人弓手,天禧、慶曆間募置,番戍為巡徼斥候,日給糧。人賦田八十畝,能自備馬者益賦四十畝。遇防秋,官給器甲,下番隨軍訓練。為指揮六。

河北、河東強壯五代時,瀛、霸諸州已置。咸平三年,詔河北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籍四,為強壯。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百人為都,置正、副都頭二人、節級四人。所在置籍,擇善騎射者第補校長,聽自置馬,勝甲者蠲其戶役。五年,募其勇敢,團結附大軍為柵,官給鎧甲。景德元年,遣使分詣河北、河東集強壯,借庫兵給糧訓練,非緣邊即分番迭教,寇至悉集守城,寇退營農。

至康定初,州縣不復閱習,其籍多亡。乃詔二路選補,增其數,為伍保,迭糾遊惰及作奸者。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系籍,六十免,取家人或他戶代之。歲正月,縣以籍上州,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慶曆二年,悉揀以為義勇,不預者釋之,而存其籍,以備守葺城池。而河東強壯自此浸廢矣。

其募于河北者,舊給塘泊河淤之田,力不足以耕,重苦番教,應募者寡。熙寧七年罷之,以其田募民耕,戶兩頃,蠲其賦,以為保甲。

河東、陝西弓箭手周廣順初,鎮州諸縣,十戶取材勇者一人為之,餘九戶資以器甲芻糧。建隆二年,詔釋之,凡一千四百人。

景德二年,鎮戎軍曹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箭手者,請給以閒田,蠲其徭賦,有警,可參正兵為前鋒,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二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設堡戍,列部伍,補指揮使以下,據兵有功勞者,亦補軍都指揮使,置巡檢以統之。」其後,鄜延、環慶、涇原並河東州軍亦各募置。

慶曆中,諸路總三萬二千四百七十四人,為指揮一百九十二。是時,河東都轉運使歐陽修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拒敵界十裏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涅手背為弓箭手。既以並州明鎬沮議而止。

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旁邊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複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戎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下並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視山坡川原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川地畝五升,阪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山險為屋,以便居止,備征防,無得擅役。

先是,麟、府、豐州亦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砦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夏人利其地,數來爭占,朝廷為築堡戍守。至治平末,河東七州軍弓箭手總七千五百人,陝西十州軍並砦戶總四萬六千三百人。先是,康定元年,詔麟、府州募歸業人增補義軍,俾耕本戶故地而免其稅租。其制與弓箭手略同,而不給田。

熙寧二年,兵部上河東七郡舊籍七千五、今籍七千,陝西十郡並砦戶舊籍四萬六千三百,今唯秦鳳有砦戶。

三年,秦鳳路經略使李師中言:「前年築熟羊等堡,募蕃部獻地,置弓箭手。迄今三年,所募非良民,初未嘗團結訓練,竭力田事。今當置屯列堡,為戰守計。置屯之法,百人為屯,授田於旁塞堡,將校領農事,休即教武技。其牛具、農器、旗鼓之屬並官予。置堡之法,諸屯並力,自近及遠築為堡以備寇至,寇退則悉出掩擊。」從之。

五年,趙禼為鄜延路,以其地萬五千九百頃,募漢、蕃弓箭手四千九百人。帝嘉其能省募兵之費,褒賞之。六年,禼言新募弓箭手頗習武技,請更番代正兵歸京師。詔審度之。十月,詔熙河路以公田募弓箭手,其旁塞民強勇願自占田,出租賦,聯保伍,或義勇願應募,或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

七年正月,帶禦器械王中正詣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所募人毋拘路分遠近,不依常格,差官召募,仍親提舉。三月,王韶言:「河州近城川地招漢弓箭手外,其山坡地招蕃弓箭手,人給地一頃,蕃官兩頃,大蕃官三頃。仍募漢弓箭手等為甲頭,候招及人數,補節級人員,與蕃官同管勾。自來出軍,多為漢兵盜殺蕃兵,以為首功。今蕃兵各願于左耳前刺'蕃兵'字。」從之。十月,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砦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事許差發外,若修城諸役,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其有擅差發及科配、和雇者,並科違制之罪。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依此法。

八年,詔涇原路七駐泊就糧上下番正兵、弓箭手、蕃兵約七萬餘人分為五將,別置熙河策應將副。十年,知延州呂惠卿言:「自熙寧五年,招到弓箭手,只是權行差補,未曾團定指揮。本司見將本路團結將分團成指揮都分,置立將校統轄,即于臨時易為勾集。」從之。

元豐二年,計議措置邊防所言,以涇原路正兵、漢蕃弓箭手為十一將,分駐諸州。從之。

三年,詔:「凡弓箭手兵騎各以五十人為隊,置引戰、旗頭、左右傔旗,及以本屬酋首將校為擁隊,並如正軍法。蕃捉生、蕃敢勇、山河戶亦如之。凡募弓箭手、蕃捉生、強人、山河戶,不以等樣,第募有保任、年十七已上、弓射七鬥、任負帶者。鄜延路新舊蕃捉生、環慶路強人、諸路漢弓箭手、鄜延路歸明界保毅蕃戶弓箭手,皆涅於手背。」

四年,涇原路經略司言:「本路弓箭手闕地九千七百頃,渭州隴山一帶川原陂地四千餘頃,可募弓箭手二千餘人,或不願應募,乞收其地入官。」熙河路都大經制司言;「乞依熙河舊例,許涇原、秦鳳路、環慶及熙河路弓箭手投換,仍帶舊戶田土,耕種二年,即收入官,別招弓箭手。」皆從之。

五年正月,鄜延路經略司乞以新收復米脂、吳堡、義合、細浮圖、塞門五砦地置漢蕃弓箭手,及春耕種,其約束補職,並用舊條。從之。二月,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四月,詔:「蕃弓箭手陣亡,依漢弓箭手給賻。弓箭手出戰,因傷及病羸不能自還者,並依軍例賜其家。」七月,提舉熙河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司康識、兼提舉舉營田張大寧言:「乞應新收復地差官分畫經界,選知農事廂軍耕佃,頃一人。其部押人員、節級及雇助人工歲入賞罰,並用熙河官莊法。余並招弓箭手營田,每五十頃為一營,差諳農事官一員幹當。」從之。

六年,鄜延路經略司言:「弓箭手於近裏縣置田兩處,立戶及四丁已上,乞取一丁為保甲,一丁為弓箭手,有二丁至三丁,即且令充弓箭手。」詔保甲願充弓箭手者聽,其見充弓箭手與當丁役,毋得退就保甲,陝西、河東亦如之。

八年,詔罷秦鳳路置場集教弓箭手,令經略司講求土人習教所宜立法。

元祐元年,詔罷提舉熙河等路弓箭營田蕃部司。三年,兵部言:「涇原路隴山一帶系官地,例為人侵冒,略無色役。非自朝廷置局招置摽撥,無以杜絕奸弊。」從之。其後,殿前司副都指揮使劉昌祚奏根括隴山地凡一萬九百九十頃,招置弓箭手人馬凡五千二百六十一,賜敕書獎諭。四年,詔將隴山一帶弓箭手人馬別置一將管幹,仍以涇原路第十二將為名。五年,詔戶部遣官往熙河蘭岷路代孫路措置弓箭手土田。

紹聖元年,樞密院言:「熙河蘭岷路經略司奏,本路弓箭手,自展置以來,累經戰鬥,內有戰功補三班差使已上之人,欲並遣歸所屬差使,仍以其地令親屬承刺,如無,即別召人承之。」三年正月,詔:「自今漢蕃人互投弓箭手者,官司不得收刺,違者杖一百。」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馬軍槍手並改充弓箭手,兼習蕃槍。四年,詔張詢、巴宜專根括安西、金城膏腴地頃畝,可以招置弓箭手若干人,具團結以聞。

元符元年二月,樞密院言:「鐘傳奏,近往涇原與章楶講究進築天都山、南牟等處。今相度如展置青南訥心,須置一將。乞權于熙、秦兩路輟那。新城內土田並招弓箭手,仍置提舉官二員。熙、秦兩路弓箭手,每指揮以三百人為額,乞作二十指揮招置,不一二年間,須得數千民兵,以充武備。」從之。七月,詔:「陝西、河東路新城砦合招弓箭手投換。其元祐八年四月不得招他路弓箭手指揮勿用。」三年,提舉涇原路弓箭手安師文知涇州,罷提舉弓箭手司。

崇甯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並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里,近者不減百里,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汙吏豪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並緣舊疆,侵佔新土。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箭手如願出佃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三年罷提舉司,今複置。

崇寧二年十一月,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詔安師文特授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二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蕃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拓境益遠,熙、秦漢蕃弓箭手乃在腹裏,理合移出。然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官莊。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次第,聽其所便。」從之。

五年三月,趙挺之言:「湟、鄯之複,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余萬。鄭僅初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于其國厚,而又每族各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閑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之一入于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

翌日,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擾動眾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廷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累詔令雄括空閒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挺之又雲:「鄯、湟之複,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於請給斛鬥,中官獲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

熙寧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可以博糴,于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之邵兼領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相,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乃密檢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七年,詔:「邊地廣而耕墾未至,膏腴荒閑,芻粟翔踴,歲糴本不貲。昨累降指揮,令涇原路經略司與提舉弓箭手司措置,召人開墾,以助塞下積粟,為備邊無窮之利。訪聞提舉弓箭手司與經略司執見不同,措置議論,不務和協。其提舉涇原路弓箭手錢歸善可罷。」

大觀三年二月,臣僚言:「自複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辟,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於不闕;或拘或誘,何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田既墾則穀自盈,募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詔:「熙、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政和三年,秦鳳路經略安撫使何常奏:

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沖,漢兵惟強弩掎角。」蓋蕃長於馬,漢長於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間部落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溪潤,最能逾高超遠,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里而走,千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于平原馳騁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沖冒奔突之兵;山谷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此西人步騎之長也。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又沿邊土兵,習於山川,慣於馳驟。關東戍卒,多是硬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此中國步騎之利也。

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又元豐間,劉昌祚等趨靈州,賊眾守隘,官軍不能進。於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若遇賊于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或遇賊于平原廣野之間,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前所謂勁馬奔沖,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

詔樞密院劄與諸路經略司。

四年,詔:「西羌久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或犯境。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羌夷之性不保其往。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日。可令陝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怠,墮其奸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五年二月,詔:「陝西、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併合招置弓箭手,以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辟閒田,補助邊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浸久,曠土愈多,銷耗民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安養,罕能沖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複置提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並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所差官條畫以聞。」

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之地指射剗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系官莊屯田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

十一月,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每畝三鬥五升、草二束,一歲間亦可得米三萬五千石、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從之。

七年三月,詔:「熙、河、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糧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宣和六年七月,詔:「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靖康元年二月,臣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遂使法制浸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複隸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已罷提舉官,今複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及陝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詳議司。

熙寧五年,涇原路經略司蔡挺言:「涇原勇敢三百四十四人,久不揀練,徒有虛名。臣委二將領季一點閱,校其騎射能否升除,補有功者以為隊長,募極塞博軍子嘗曆戰陣者補其闕。益募熟戶蕃部以為蕃勇敢,凡一千三百八十人,騎一千一百九十四匹,挽弓一石,馳逐擊刺如法。其有功者受勇敢下等奉,餘遇調發,則人給奉三百,益以芻糧。」詔諸路如挺言行之。

六年,樞密院言:「勇敢效用皆以材武應募從軍,廩食既優,戰馬戎械之具皆出公上,平時又得以家居,以勞效賞者凡四補而至借職,校弓箭手減十資,淹速相遠,甚非朝廷第功均賞之意。請自今河東、鄜延、秦鳳、環慶、熙河路各以三百,涇原路以五百為額。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鬥,馬射九鬥,奉錢千;第二等以下遞減一鬥,奉七百至五百。季首閱試于經略司,射親及野戰中者有賞,全不中者削其奉,次季又不中者罷之。戰有功者以八等定賞:一、給公據,二、以為隊長,三、守闕軍將,四、軍將,五、殿侍,六、三班借差,七、差使,八、借職。其弓箭手有功,亦以八等定賞:一、押官,承局;二、將,虞候,十將;三、副兵馬使,軍使;四、副指揮使;五、都虞候;六、都指揮使;七、三班差使;八、借職。即以闕排連者次遷。

元豐三年,詔涇原路募勇敢如鄜延路,以百人為額。自是以後,蕃部益眾,而弓箭手多蕃兵矣。

弓箭社河北舊有之。熙寧三年十二月,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獵射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欲乞下本道逐州縣,並令募諸色公人及城郭鄉村百姓有武勇願習弓箭者,自為之社。每歲之春,長吏就閱試之。北人勁悍,緩急可用。」從之。

元祐八年十一月,知定州蘇軾言:

北邊久和,河朔無事。沿邊諸郡,軍政少馳,將驕卒惰,緩急恐不可用;武藝軍裝,皆不逮陝西、河東遠甚。雖據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觀祖宗以來,沿邊要害,屯聚重兵,止以壯國威而消敵謀,蓋所謂先聲後實,形格勢禁之道耳。若進取深入,交鋒兩陣,猶當雜用禁旅。至於平日保境,備禦小寇,即須專用極邊土人。此古今不易之論也。

晁錯與漢文帝畫備邊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空虛,其二曰制邊縣以備敵國。寶元、慶曆中,趙元昊反,屯兵四十余萬,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萬人,皆不得其用,卒無成功。范仲淹、劉{山成}、種世衡等專務整緝蕃漢熟戶、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礪其人者非一道。藩籬既成,賊來無所得,故元昊複臣。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阪,飲食長技與敵國同。私立賞罰,嚴於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罰。遇其警急,擊鼓,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深畏之。先朝名臣帥定州者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

熙寧六年,行保甲法,強壯、弓箭社並行廢罷。熙甯七年,應兩地供輸人戶,除元有弓箭社、強壯並義勇之類並依舊存留外,更不編排保甲。看詳上件兩次聖旨,除兩地供輸村分方許依舊置弓箭社,其餘併合廢罷。雖有上件指揮,公私相承,元不廢罷,只是令弓箭社兩丁以上人戶兼充保甲,以至逐捕本界及他盜賊,並皆驅使弓箭社人戶用命捉殺。見今州縣,全藉此等寅夜防拓,灼見弓箭社實為邊防要用,其勢決不可廢。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勞費失業,今雖名目俱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

臣竊謂陝西、河東弓箭手,官給良田,以備甲馬。今河朔沿邊弓箭社,皆是人戶祖業田產,官無絲毫之損,而捐軀捍邊,器甲鞍馬與陝西、河東無異,苦樂相遠,未盡其用。近日霸州文安縣及真定府北砦,皆有北賊驚劫人戶,捕盜官吏拱手相視,無如之何,以驗禁軍、弓手皆不得力。向使州縣逐處皆有弓箭社,人戶致命盡力,則北賊豈敢輕犯邊砦,如入無人之境?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其人,輒複拾用龐籍舊奏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懲勸。今已密切取會到本路極邊定、保兩州、安肅、廣信、順安三軍邊面七縣一砦內管自來團結弓箭社五百八十八社,六百五十一火,共計三萬一千四百一十一人。若朝廷以為可行,立法之後,更敕將吏常加拊循,使三萬餘人分番晝夜巡邏,盜邊小寇來即擒獲,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而事皆循舊,無所改作,敵不疑畏,無由生事,有利無害,較然可見。

奏凡兩上,皆不報。

政和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甲格》較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格》賞罰施行。

宣和七年二月,臣僚言:

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社,繼下東路令仿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不過使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奈何邀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於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於是東路憲司前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雲比之西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者核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不知出入阡陌間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減哉?則其所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

近者仰煩陛下遣將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於發內庫之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于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畢則兵器藏於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於家,不幾於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為奏請誕謾,亦乞特賜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奸,實今日之先務也。

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志第一百四十四兵五(鄉兵二)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陝西護塞川峽土丁荊湖義軍土丁弩手夔施黔思等處義軍土丁廣南西路土丁廣南東路槍手邕欽溪洞壯丁福建路槍仗手江南西路槍仗手蕃兵

河北、河東、陝西義勇慶曆二年,選河北、河東強壯並抄民丁涅手背為之。戶三等以上置弩一,當稅錢二千,三等以下官給。各營於其州,歲分兩番訓練,上番給奉廩,犯罪斷比廂軍,下番比強壯。

治平元年,詔陝西除商、虢二州,餘悉籍義勇。凡主戶三丁選一,六丁選二,九丁選三,年二十至三十材勇者充,止涅手背。以五百人為指揮,置指揮使、副二人,正都頭三人,十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五人,歲以十月番上,閱教一月而罷。又詔秦州成紀等六縣,有稅戶弓箭手、砦戶及四路正充保毅者,家六丁刺一,九丁刺二;有買保毅田承名額者,三丁刺一,六丁刺二,九丁刺三,悉以為義勇。是歲,詔秦、隴、儀、渭、涇、原、邠、寧、環、慶、鄜、延十二州義勇,遇召集防守,日給米二升,月給醬菜錢三百。蓋慶曆初,河北路總十八萬九千三十一人,河東路總七萬七千七十九人,陝西路治平初總十五萬六千八百七十三人。

熙甯初,樞密使呂公弼請以河北義勇每指揮揀少壯藝精者百人為上等,手背添刺「上等」字,旌別教閱,及數外藝優者亦籍之,俟有闕則補。從之。十二月,詔河北義勇,縣以歲閱;當閱於州者,宜分番,歲以一番;災傷當罷者聽旨。其以指揮分番者,大名府五十三為四番,真定、瀛、洺、邢、滄、定、冀、恩、趙、深、磁、相、博自三十九以及十二並為三番,德、祁、澶、棣、霸、濱、永靜、永寧、懷、衛、乾甯、莫、保、通利自十一以及四並為二番。九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三,教始十月,止十二月。六指揮已上者再分本番為二,教始十月,止十一月,終滿一月罷遣。

帝嘗問陳升之曰:「侯叔獻言義勇上番何如?」王安石曰:「此事似可為,但少須年歲間議之。」升之曰:「今募兵未已,且養上番義勇,則調度尤不易。」安石曰:「言募兵之害雖多,及用則患少,以民與兵為兩途故也。」十二月,帝言:「義勇可使分為四番出戍。」呂公弼曰:「須先省得募兵,乃可議此。」安石曰:「計每歲募兵死亡之數,乃以義勇補之可也。」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變數百年募兵之弊,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不然,無補也。」帝以為然,曰:「須豫立定條法,不要宣佈,以漸推行可也。」兩府議上番,或以為一月,或以為一季,且令近戍,文彥博等又言難使遠戍,安石辯之甚力。

是月,兵部上陝西、河北、河東義勇數:陝西路二十六郡舊籍十五萬三千四百,益以環、慶、延州保毅、弓箭手三千八百,總十五萬六千八百,為指揮三百二十一;河北三十三郡舊籍十八萬九千二百,今籍十八萬六千四百,為指揮四百三十;而河東二十郡,自慶曆後總七萬七千,為指揮一百五十九。凡三路義勇之兵,總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人。

三年七月,王安石進呈蔡挺乞以義勇為五番教閱事,帝患密院不肯措置,安石曰:「陛下誠欲行,則孰能禦?此在陛下也。」涇、渭、儀、原四州義勇萬五千人,舊止戍守,經略使蔡挺始令遇上番依諸軍結隊,分隸諸將。選藝精者遷補,給官馬,月廩、時帛、郊賞與正兵同,遂與正兵相參戰守。時土兵有闕,召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意可以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以補土兵闕。詔複問以措置遠近番之法。挺即條上,以四州義勇分五番,番三千人,防秋以八月十五日上,十月罷;防春以正月十五日上,三月罷,周而復始。詔從之,行之諸路。九月,秦鳳經略安撫司言:「保毅人數不曾揀充義勇,而其子孫轉易田土,分煙析姓,少有正身。乞令保毅軍已于丁數內揀刺充義勇者,與免承認保毅。」從之。十月,韓絳乞差著作佐郎呂大忠等赴宣撫司,以備提舉義勇,從之。是月,韓絳言:「今將義勇分為七路,延、丹、坊為一路,邠、寧、環、慶為一路,涇、原、儀、渭為一路,秦、隴為一路,陝、解、同、河中府為一路,階、成、鳳州、鳳翔府為一路,乾、耀、華、永興軍為一路。逐年將一州之數分為四番,緣邊四路十四州,每年秋冬合用一番屯戍;近裏三路十二州軍,即令依此立定番次,未得逐年差發,遇本處闕少正兵,即得勾抽或那往次邊守戍。」從之。十一月,判延州郭逵言:「陝西起發義勇赴緣邊戰守,今後並令自齎一月糗糧,折本戶稅賦。若不能自備,則就所發州軍預請口食一月。」從之。

十二月,司馬光上疏曰:

臣以不才,兼領長安一路十州兵民大柄。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裏惡少以為奇兵,造乾糧、炒飯、布囊、力車以備饋運,悉取歲賜趙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甲兵財物以助之。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碗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雲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

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邊計,惟宜謹嚴守備。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弊。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懷柔遠人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為出征調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惶,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竊為陛下危之。況關中饑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眾,橫挑猛獸,此臣之所大懼也。

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杜之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于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以備春深賙救饑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惟陛下裁察。

再言之甚力,於是永興一路獨得免。

四年,詔罷陝西路義勇差役。又詔罷陝西諸路提舉義勇官,委本屬州縣依舊分番教閱。

五年七月,命崇文院校書王安禮專一編修三路義勇條貫。是月,帝問王安石義勇事如何,安石曰:「宜先了河東一路。河東舊制,每年教一月,今令上番巡檢下半月或十日,人情無不悅。又以東兵萬人所費錢糧,且取一半或三分之二,依保甲養恤其人,即人情無不忻願者。」閏七月,執政同進呈河東保甲事,樞密院但欲為義勇、強壯,不別名保甲。王安石曰:「此非王安禮初議也。」帝曰:「今以三丁為義勇,兩丁為強壯,三丁遠戍,兩丁本州縣巡檢上番,此即王安禮所奏,但易保丁為強壯。人習強壯久,恐別名或致不安也。」安石曰:「義勇非單丁不替,強壯則皆第五等戶為之。又自置弓弩及箭寄官庫,須上教乃給。今以府界保甲法推之河東,蓋寬利之,非苦之也。」帝曰:「河東義勇、強壯,已成次第。今欲遣官修義勇強壯法,又別令人團集保甲如何?」安石曰:「義勇要見丁數,即須隱括,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差官隱括義勇,又別差官團集保甲,即一事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帝卒從安石議。彥博請令安石就中書一面施行此事。安石曰:「本為保甲,故中書預議。若止欲作義勇、強壯,即合令樞密院取旨施行。」帝曰:「此大事,須共議乃可。」是月,秦鳳路經略呂公弼乞從本司選差官,自十月初,擇諸州上番義勇材武者以為「上義勇」,免齎送芻糧之役。募養馬者為「有馬上義勇」,並免其本戶支移。從之。

六年九月,詔義勇人員、節級名闕,須因教閱排連遷補。十月,熙河路經略司言:乞許人投換義勇,以地給之,起立稅額。詔以官地招弓箭手,仍許近裏百姓壯勇者占射,依內地起稅,排保甲;即義勇願投充及民戶願受蕃部地者聽之。其頃畝令經略司以肥瘠定數。十一月,詔永興軍、河中府、陝、解、同、華、鄜、延、丹、坊、邠、寧、環、慶、耀十五州軍各依元刺義勇外,商、虢州、保安軍並止團成保甲。七年,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八年四月,詔韓琦等,曰:「河朔義勇民兵,置之歲久,耳目已熟,將校甚整,教習亦良。然團結保甲,一道紛然。義勇舊人十去其七,或撥入保甲,或放而歸農,得增數之虛名,破可用之成法,此又徒起契丹之疑也。」七月,詔應義勇家人投軍後,本戶余丁數少,合免義勇,並許投軍。十月,詔:「五路義勇每年赴州教,保甲赴縣教,並自十月至次年正月終。義勇不及十指揮、保甲不及十都者,自十二月起教,各據人數分定番次,教閱一月,不許拆破指揮、都保。其人數少處,只作一番、兩番,不須滿所教月分。其年已上番者,止教半月。」十二月,詔五路義勇並與保丁輪充及檢察盜賊,有違犯,依保丁法。

九年正月,詔義勇、保甲逐年遇閱日比試所習武藝,五路每州以二十分為率取一,分為五等,第一等解發。四月,詔:「河北西路義勇、保甲分三十六番,隨便近村分,於巡檢、縣尉下上番,半月一替。歲於農閒月,並下番人並令所轄巡檢、縣尉擇寬廣處聚教五日。」是月,兵部言:「舊條,義勇、保甲所習事藝以十分為率,弓不得過二分,槍刀共不得過二分,余並習弓弩。」詔槍手依舊專習外,刀牌手令兼習弓弩,仍頒樣下五路施行。九月,詔永興、秦鳳等路義勇,以主戶三丁以上充,不拘戶等。是年,諸路所管義勇:河北東路三萬六千二百一十八人,河北西路四萬五千七百六十六人,永興軍路八萬七千九百七十八人,秦鳳路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人,河東路三千五百九十五人,總二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七人。

元豐二年,中書、樞密院請河北陝西義勇、保甲皆如諸軍誦教閱法。從之。三年,詔五路轉運、提舉官巡曆所至,按閱見教義勇、保甲,不如法者,牒提點刑獄司施行。四年,蒲宗孟言,乞開封府、五路義勇並改為保甲。自此以次行于諸路矣。此後義勇改為義勇保甲,載《保甲篇》。

陝西護塞慶曆元年,募土人熟山川道路蕃情、善騎射者涅臂充。二百人為指揮,自備戎械,就鄉閭習武技,季一集州閱教。無事放營農,月給鹽茗。有警召集防守,即廩給之,無出本路。

川峽土丁熙寧七年,經制瀘州夷事熊本募土丁五千人,入夷界捕戮水路大小四十六村,蕩平其地二百四十裏,募民墾耕,聯其夷屬以為保甲。元祐二年,瀘南沿邊安撫使司言:「請應瀘人因邊事補授班行,自備土丁子弟在本家地分防拓之人,更無廩給酬賞。若遇賊,臨時取旨。其敢邀功生事,重置於法。」從之。

政和六年,瀘南安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夷人田,依法盡拘入官,招置土丁子弟。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荊湖路義軍土丁、弩手不見創置之始,北路辰、澧二州,南路全、邵、道、永四州皆置。蓋溪洞諸蠻,保據岩險,叛服不常,其控制須土人,故置是軍。皆選自戶籍,蠲免徭賦,番戍砦柵。大率安其風土,則罕嬰瘴毒。知其區落,則可制狡獪。其校長則有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軍頭、頭首、采斫招安頭首、十將、節級,皆敘功遷補,使相綜領。施之西南,實代王師,有禦侮之備,而無饋餉之勞。其後,荊南、歸、陝、鼎、郴、衡、桂陽亦置。

慶曆二年,北路總一萬九千四百人,南路總五千一百五十人。番戍諸砦,或以歲,或以季,或以月。上番人給口糧,有功遷補。自都副指揮使歲給綿袍、月給食錢,指揮使給食錢,副指揮使給紫大綾綿袍,都頭已上率有廩給。

熙甯元年,籍荊湖南、北路義軍凡一萬五千人,軍政如舊制。六年,諸路行保甲,司農寺請令全、邵二州土丁、弩手、弩團與本村土人共為保甲,以正、副指揮使兼充都副保正,以都頭、將虞候、頭首、都甲頭兼充保長,以左右節級、甲頭兼充小保長。番上則本鋪土丁、弩手、弩團等同為一保,其隔山嶺不及五大保者亦各置都保正一人。

元祐七年,選差邵州邵陽、武崗、新化等縣中等以下戶充土丁、弩手,與免科役,七年一替。排補將級,不拘替放年,分作兩番邊砦防拓,不得募人。凡上番,依禁軍例教閱武藝及專習木弩。如有私役,並論如《私役禁軍敕》。

紹聖二年,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轉運、提刑、常平司奏請,邵州管下緣邊堡砦置弩手一千四百人,乞依元豐六年詔,於五等戶輪差,並半年一替。其上番人如有故,許家人少壯有武藝者代充。」從之。

崇甯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鈐轄李閎言:「收復綏寧縣上堡裏、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千人,乞于邵州邵陽、武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米;排補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為七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從之。

政和七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壘,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夔州路義軍土丁、壯丁州縣籍稅戶充,或自溪洞歸投。分隸邊砦,習山川道路,遇蠻入寇,遣使襲討,官軍但據險策應之。其校長之名,隨州縣補置,所在不一。職級已上,冬賜綿袍,月給食鹽、米麥、鐵錢;其次紫綾綿袍,月給鹽米;其次月給米鹽而已,有功者以次遷。

施、黔、思三州義軍土丁,總隸都巡檢司。施州諸砦有義軍指揮使、把截將、砦將,並土丁總一千二百八十一人,壯丁六百六十九人。又有西路巡防殿侍兼義軍都指揮使、指揮使、都頭、十將、押番、砦將。黔州諸砦有義軍正副指揮使、兵馬使、都頭、砦將、把截將,並壯丁總千六百二十五人。思州、洪杜、彭水縣有義軍指揮使、巡檢將、砦將、科理、旁頭、把截、部轄將,並壯丁總千四百二十二人。

渝州懷化軍。溱州江津巴縣巡遏將,皆州縣調補。其戶下率有子弟、客丁,遇有寇警,一切責辦主戶。巡遏、把截將歲支料鹽,襖子須三年其地內無寇警乃給,有勞者增之。州縣籍土丁子弟並器械之數,使分地戍守。

嘉祐中,補涪州賓化縣夷人為義軍正都頭、副都頭、把截將、十將、小節級,月給鹽,有功以次遷,及三年無夷賊警擾,即給正副都頭紫小綾綿旋襴一。涪陵、武龍二縣巡遏將,砦一人,以物力戶充,免其役。其義軍土丁,歲以籍上樞密院。

廣南西路土丁嘉祐七年,籍稅戶應常役外五丁點一為之。凡得三萬九千八百人。分隊伍行陣,習槍、鏢排,冬初集州按閱。後遞歲州縣迭教,察視兵械。以防收刈,改用十一月教,一月罷。

熙寧七年,知桂州劉彝言:「舊制,宜、融、桂、邕、欽五郡土丁,成丁已上者皆籍之。既接蠻徼,自懼寇掠,守禦應援,不待驅策。而近制主戶自第四等以上,三取一以為土丁。而旁塞多非四等以上,若三丁籍一,則減舊丁十之七。余三分以為保丁,保丁多處內地,又俟其益習武事,則當蠲土丁之籍。恐邊備有闕,請如舊制便。」奏可。

元豐六年,廣西經略使熊本言:「宜州土丁七千餘人,緩急可用。欲令所屬編排,分作都分,除防盜外,緣邊有警,聽會合掩捕。」從之。

元符二年,廣西察訪司言:「桂、宜、融等用土丁緣邊防拓,差及單丁,乞差兩丁以上之家。」從之。

廣南東路槍手嘉祐六年,廣、惠、梅、潮、循五州以戶籍置,三等已上免身役,四等以下免戶役,歲以十月一日集縣閱教。治平元年,詔所在遣官按閱,一月罷,有闕即招補,不足,選本鄉有武技者充。

熙甯元年,詔廣州槍手十之三教弓弩手。是歲,會六郡槍手,為指揮四十一,總一萬四千七百有奇。三年,知廣州王靖言:「東路槍手,自至和初立為土丁之額,農隙肄業一月,乃古者寓兵于農之策也。然訓練勸獎之制未備,請比三路義勇軍政教法條上約束。」四年,知封州鄧中立請以本路未置槍手州縣,如廣、惠等五郡例置。奏可。六年,廣東駐泊楊從先言:「本路槍手萬四千,今為保甲,兩丁取一,得丁二十五萬,三丁取一,得丁十三萬。以少計之,猶十倍于槍手。願委路分都監二員,分提舉教閱。」詔司農寺定法以聞。其後,戶四等以上,有三丁者以一為之,每百人為一都,五都為一指揮。自十一月至二月,月輪一番閱習,凡三日一試,擇其技優者先遣之。七年,詔廣南東西路舊槍手、土丁戶依河北、陝西義勇法,三丁選一,余州無槍手、土丁者勿置。九年,兵部言:「廣、惠、循、潮、南恩五郡槍手,請籍主戶第四等以上壯丁,毋過舊額一萬四千,餘以為保甲。」奏可。

元豐二年,詔: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外接蠻徼,宜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時又詔虔州槍仗手以千五百,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以千七百為額。監司以農隙按閱武藝,如廣東制。

邕、欽溪洞壯丁治平二年,廣南西路安撫司集左、右兩江四十五溪洞知州、洞將,各占鄰迭為救應,仍籍壯丁,補校長,給以旗號。峒以三十人為一甲,置節級,五甲置都頭,十甲置指揮使,五十甲置都指揮使,總四萬四千五百人,以為定額。各置戎械,遇有寇警召集之,二年一閱,察視戎械。有老病並物故名闕,選少壯者填,三歲一上。

熙寧中,王安石言:「募兵未可全罷,民兵則可漸複,至於二廣,尤不可緩。今中國募禁軍往戍南方多死,害于仁政。陛下誠移軍職所得官十二三,鼓舞百姓豪傑,使趨為兵,則事甚易成。」於是,蘇緘請訓練二廣洞丁。舊制,一歲教兩月。安石曰:「訓練之法,當什伍其人,拔其材武之士以為什百之長。自首領以下,各以祿利勸獎,使自勤于閱習,即事藝可成,部分可立,緩急可用。」六年,廣南西路經略沈起言:「邕州五十一郡峒丁,凡四萬五千二百。請行保甲,給戎械,教陣隊。藝出眾者,依府界推恩補授。」奏可。

九年,趙禼征交阯,入辭,帝諭以「用峒丁之法,當先誘以實利,然後可以使人。甘言虛辭,豈能責其效命?比鄜延集教蕃兵,賴卿有以制之,使輕罪可決,重罪可誅。違西夏則其禍遠,違帥臣則其禍速,合於兵法'畏我不畏敵'之義,故能責其效命。王師之南,卿宜選募勁兵數千,擇梟將領之,以脅諸峒,諭以大兵將至,從我者有賞,其不從者按族誅之。兵威既振,先脅右江,右江既附,複脅左江,兩江附則諸蠻無不附者。然後以攻交人劉紀巢穴,甚非難也。郭逵性吝嗇,卿宜諭以朝廷兵費無所惜,逵複事崖岸,不通下情,將佐莫敢言者,卿至彼,以朕語詔之。」

十年,樞密院請:「邕、欽峒丁委經略司提舉,同巡檢總蒞訓練之事,一委分接。歲終上藝優者,與其酋首第受賞。五人為保,五保為隊。第為三等:軍功武藝出眾為上,蠲其徭役;人材矯捷為中,蠲其科配;餘為下。邊盜發則酋長相報,率族眾以捍寇。」十二月,詔邕、欽丁壯自備戎械,貧者假以官錢,金鼓旗幟官給,間歲大閱,畢則斂藏之。

元豐元年,經略司請集兩江峒丁為指揮,權補將校。奏可。二年,廣西經略司言:「團結邕、欽峒丁為指揮一百七十五,籍武藝上等一萬三千六百七人。」詔下諸臣獻議措置峒丁事,付曾布參酌損益,創為規畫,務令詳盡,便於施行。布乃請令鎮砦監押、砦主同管轄兵甲使臣與巡檢等,分定州峒總制,立賞罰懲勸。增置都巡檢使兩員,分提舉。及增首領丁壯,歲閱之,以武藝絕倫者聞,量材補授。詔增都巡檢使二員,餘下熊本擇其可者施行之。

五年,詔:「廣南保甲如戎、瀘故事,自置裹頭無刃槍、竹標排、木弓刀、蒿矢等習武技,遇捕盜則官給器械。

六年,詔樞密承旨司講議廣西峒丁如開封府界保甲集教、團教法。是年,提點廣西路刑獄彭次雲言:「邕苦瘴癘,請量留兵更戍,余用峒丁,以季月番上,給禁軍錢糧。」詔許彥先度之,彥先等言:「若盡以代正兵,恐妨農。請計戍兵三之一代以峒丁,季輪二千赴邕州肄習武事。」從之。

大觀二年,詔:「熙甯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眾,自廣以西賴以防守。今又二十萬眾來歸。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福建路槍仗手元豐元年,轉運使蹇周輔言:「廖恩為盜,以槍仗手捕殺,乃有冒槍仗手之名,乘賊勢驚擾村落,患有甚于廖恩者。」詔犯者特加刺配。周輔請額定槍仗手人數,歲集閱之。下其章兵部。兵部請依保甲法編排,罷舊法,以隸提刑司。居相近者五人為小保,保有長,五小保為一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副保正。具教閱、捕盜賊、食直等令頒焉。總一萬二百人有奇,以歲之農隙,部使者分閱,依弓手法賞之。二年,立法,聽自置兵械寄於官,遇捕盜乃給,數外置者從私有法。

元祐元年,禦史上官均言:「福建路往年因寇盜召募槍手,多至數百人,少不下一二百人。每歲監司親至按試犒賞,比至閱視,其老弱不閑武技者十七八。監司所至,多先期呼集。既至,往往代名充數,冒受支賞,徒有呼集之勞,而無校試之實。欲乞重行考核,不必充滿舊數,庶幾得實。」

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江南西路槍仗手熙寧七年,詔籍虔、汀、漳三州鄉丁、槍手等,以制置盜賊司言三州壤界嶺外,民喜販鹽且為盜,非土人不能制故也。

元豐二年,詔虔州槍仗手千五百三十六人,撫州、建昌軍鄉丁、關軍、槍仗手各千七百七十八人為定額。每歲農隙,輪監司、提舉司官案閱武藝,以備奸盜。從前江西轉運副使蔣之奇請也。

宣和三年,兵部言:「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符間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蕃兵者,具籍塞下內屬諸部落,團結以為藩籬之兵也。西北邊羌戎,種落不相統一,保塞者謂之熟戶,餘謂之生戶。陝西則秦鳳、涇原、環慶、鄜延,河東則石、隰、麟、府。其大首領為都軍主,百帳以上為軍主,其次為副軍主、都虞候、指揮使、副兵馬使,以功次補者為刺史、諸衛將軍、諸司使、副使、承制、崇班供奉官至殿侍。其充本族巡檢者,奉同正員,月添支錢十五千,米麵傔馬有差。刺史、諸衛將軍請給,同蕃官例。首領補軍職者,月奉錢自三千至三百,又歲給冬服綿袍凡七種,紫綾三種。十將而下皆給田土。

康定初,趙元昊反,先破金明砦,殺李士彬父子。蕃部既潰,乃破塞門、安遠砦,圍延州。二年,陝西體量安撫使王堯臣言:「涇原路熟戶萬四百七十余帳之首領,各有職名。曹瑋帥本路,威令明著,嘗用之以平西羌。其後,守將失於撫馭,浸成驕黠。自元昊反,鎮戎軍及渭州山外皆被侵擾,近界熟戶亦遭殺掠。蕃族之情,最重酬賽,因其釁隙而激怒之,可複得其用。請遣人募首領願效用者,籍姓名及士馬之數。數及千人,聽自推有謀勇者授班行及巡檢職名,使將領出境。破蕩生戶所獲財畜,官勿檢核。得首級及傷者給賞,仍依本族職名遷補增奉。」詔如所請。

慶曆二年,知青澗城種世衡奏:募蕃兵五千,涅右手虎口為「忠勇」字,隸折馬山族。言者因請募熟戶,給以禁軍廩賜使戍邊。悉罷正兵。下四路安撫使儀,環慶路范仲淹言:「熟戶戀土田,護老弱、牛羊,遇賊力戰,可以藩蔽漢戶,而不可倚為正兵。大率蕃情黠詐,畏強淩弱,常有以制之則服從可用,如倚為正兵必至驕蹇。又今蕃部都虞候至副兵馬使奉錢止七百,悉無衣廩,若長行遽得禁兵奉給,則蕃官必生徼望。況歲罕見敵,何用長與廩給?且錢入熟戶,蕃部資市羊馬、青鹽轉入河西,亦非策也。若遇有警,旋以金帛募勇猛,為便。」議遂格。

治平二年,詔陝西四路駐泊鈐轄秦鳳梁寔、涇原李若愚、環慶王昭明、鄜延韓則順各管勾本路蕃部,團結強人、壯馬,預為經畫,寇至則老弱各有保存之所。仍諭寔等往來蕃帳,受其牒訴,伸其屈抑,察其反側者羈縻之,勿令猜阻以萌釁隙。實等至蕃部召首領,稱詔犒勞,齎以金帛;籍城砦兵馬,計族望大小,分隊伍,給旗幟,使各繕堡壘,人置器甲,以備調發。仍約:如令下不集,押隊首領以軍法從事。自治平四年以後,蕃部族帳益多,而撫禦團結之制益密,故別附於其後雲:

秦鳳路:砦十三,強人四萬一千一百九十四,壯馬七千九百九十一。三陽砦,十八門、三十四大部族、四十三姓、一百八十族,總兵馬三千四百六十七。隴城砦,五門、五大部族、三十四小族、三十四姓,總兵馬二千五十四。弓門砦,三大門、十七部族、十七姓、十七小族,總兵馬一千七百四。治坊砦,二大門、二大部族、九姓、九小部族,總兵馬三百六十。RM穰砦,二大門、二大部族、十一姓、十一小族,總兵馬一千八百。靜戎砦,門三,計大部族十、六姓、十六小族,總兵馬六百二十五。定西砦,四門、四大部族、十六姓、二十八族,總兵馬六百。伏羌砦,二門、二大部族、三十二姓、三十三小部族,總兵馬一千九百九十二。安遠砦,二十三門、二十三大部族、一百二十六姓、一百二十六小族,總兵馬五千三百五十。來遠砦,八門、八大部族、十九姓、十九小族,總兵馬一千五百七十四。寧遠砦,四門、四大部族、三十六姓、三十六小族,總兵馬七千四百八十。古渭砦,一百七十二門、一百七十一姓、十二大部族、一萬六千九百七十小帳,兵七千七百、馬一千四百九十。

鄜延路:軍、城、堡、砦十,蕃兵一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官馬二千三百八十二,強人六千五百四十八,壯馬八百十。永平砦,東路都巡檢所領八族,兵一千七百五十四、馬四百九。青澗城,二族,兵四千五百十、馬七百三十四。隴安砦,鬼魁等九族,兵五百九十九、馬一百二十九。西路德靖砦,同都巡檢所領揭家等八族,兵一千一百一十四、馬一百五十。安定堡,東路都巡檢所領十六族,兵一千九百八十九、馬四百六十。保安軍,兩族,兵三百六十一、馬五十。德靖砦,西路同都巡檢所領二十族,兵七千八百五、馬八百七十七。又小胡等十九族,兵六千九百五十六、馬七百二十五。保安軍,北都巡檢所領厥七等九族,兵一千四百四十一、馬一百六十七。園林堡,兩族,兵八百二十二、馬九十三。肅戎軍,卞移等八族,兵七百四十八、馬一百二十三。

涇原路:鎮、砦、城、堡二十一,強人一萬二千四百六十六,壯馬四千五百八十六,為一百十甲,總五百五隊。新城鎮,四族,總兵馬三百四十一,為十六隊。截原砦,六族,總兵馬五百九十六,為六甲二十隊。平安砦,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三百八十四,為十甲四十六隊。開邊砦,十八族,總兵馬一千二百五十四,為九甲四十四隊。新門砦,十二族,總兵馬一千七十三,為三甲二十八隊。西壕砦,三族,總兵馬四百五十四,為四甲二十隊。柳泉鎮,十二族,總兵馬九百八十六,為七甲三十一隊。綏甯、海寧砦,四族,總兵馬七百八十八,為四十甲三十二隊。靖安砦,四族,總兵馬一千九百八十二,為四甲五十九隊。瓦亭砦,四族,總兵馬五百九十一,為四甲十九隊。安國鎮,五族,總兵馬六百三十四,為五甲二十二隊。耀武鎮,一族,總兵馬三十二,為一隊。新砦,兩族,總兵馬一百九。東山砦,四族,總兵馬二百二,為四甲九隊。彭陽城,三族,總兵馬一百八十四,為六甲十二隊。德順軍,強人三千六百七十六,壯馬二千四百八十五,為三十六甲一百三十五隊。本軍二十一族,總兵馬二千五百二,為三十六隊。隆德砦,七族,總兵馬二百五十六,為一十七甲十九隊。靜邊砦,二十四族,總兵馬一千八百七,為三十六隊。水洛城,十九族,總兵馬一千三百五十四,為十九甲三十八隊。通邊砦,五族,總兵馬一百七十六,為三隊。

環慶路:鎮、砦二十八,強人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三,壯馬三千四百九十五,總一千一百八十二隊。安塞砦,四族,強人三百五十一,壯馬三十,為十六隊。洪德砦,二族,強人二百七十三,壯馬五十三,為十隊。肅遠砦,三族,強人一千五百五十九,壯馬二百六十三,為六十隊。烏侖砦,一族,強人六百八十四,壯馬一百一十八,為二十六隊。永和砦,旁家一族計六標,強人一千二百五十五,壯馬二百二,為四十四隊。平遠砦,六族,強人五百四十,壯馬八十七,為二十七隊。安遠砦,六族,強人七百四十八,壯馬一百一十六,為三十隊。合道鎮,十四族,強人一千五百六十五,壯馬一百八十三,為五十七隊。木波鎮,十四族,強人二千一百六十九,壯馬一百九十五,為六十一隊。石昌鎮,二族,強人四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四,為十七隊。馬領鎮,四族,強人一千一十六,壯馬八十,為二十四隊。團堡砦,二族,強人一千二十二,壯馬一百十一,為二十四隊。荔原堡,十三族,強人二千二百二十一,壯馬三百九十四,為八十二隊。大順城,二十三族,強人三千四百九十一,壯馬三百十四,為一百四十一隊。柔遠砦,十二族,強人三千三百八十一,壯馬一千,為九十隊。東穀砦,十六族,強人四百五十九,壯馬五十六,為十四隊。西穀砦,十族,強人一千七百九十四,壯馬一百四十,為六十五隊。淮安鎮,二十七族,強人四千三百六十八,壯馬三百二十一,為一百七十隊。平戎鎮,八族,強人一千八十五,壯馬一百七十一,為四十一隊。五交鎮,十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壯馬七十三,為四十九隊。合水鎮,四族,強人六百三十一,壯馬九十五,為二十四隊。鳳川鎮,二十三族,強人八百七十五,壯馬一百四十三,為二十隊。華池鎮,三族,強人二百六十二,壯馬三十八,為十二隊。業樂鎮,十七族,強人一千一百七十二,壯馬六十四,為四十六隊。府城砦,一族,強人二百三十三,壯馬五,為七隊。

治平四年,郭逵言:「秦州青雞川蕃部願獻地,請于川南牟穀口置城堡,募弓箭手,以通秦州、德順二州之援,斷賊入寇之路,」閏三月,收原州九砦蕃官三百八十一人,總二百二十九族,七千七百三十六帳,蕃兵萬人,馬千匹。是歲,罷四路內臣主蕃部者,選逐路升朝使臣諳練蕃情者為之。

熙甯元年,議者謂:

熟羌乃唐設三使所統之黨項也。自西夏不臣,種落叛散,分寓南北。為首領者父死子繼,兄死弟襲,家無正親,則又推其旁屬之強者以為族首,多或數百,雖族首年幼,第其本門中婦女之令亦皆信服,故國家因其俗以為法。其大首領,上自刺史,下至殿侍,並補本族巡檢,次首領補軍主、指揮使,下至十將,第受廩給。歲久,主客族帳,混淆莫紀。康定中,嘗遣蔣偕籍之。今逾三十年,主家或以累降失其先職族首名品,而客戶或以功為使臣,軍班超處主家之上。軍興調發,有司惟視職名,使號令其部曲,而眾心以非主家,莫肯為用。

請自今蕃官身歿,秩高者子孫如例降等以為本族巡檢,其旁邊能捍賊者給奉,遠邊者如舊限以歲月;其已降等或三班差使、殿侍身歿無等可降者,子孫不降,充軍主、指揮使者即以為殿侍。如此,則本族蕃官名品常在。或其部曲立功當任官者,非正親毋得為本族巡檢,止增其奉;其軍主至十將,祖、父有族帳兵騎者,子孫即承其舊,限年受廩給;能自立功者不用此令。如此,則熟羌之心皆知異日子孫不失舊職,世為我用矣。

樞密院乃會河東路,蕃部承襲不降資;秦鳳路降兩資,涇原路蕃官告老以門內人承代亦不降資,鄜延、環慶路蕃官使臣比類授職。蕃官副兵馬使以上元無奏到之人,詔鄜延、環慶路蕃官本族首領子孫當繼襲者,若都軍主以下之子孫勿降,殿侍並差使、殿侍之子孫充都軍主,借職、奉職之子孫充殿侍,侍禁、殿直之子孫充差使、殿侍、供奉官之子孫補借職,承制以下子孫補奉職;其諸司副使以上子孫合繼襲者,視漢官遺表加恩二等。奏可。

二月,知青澗城劉怤言:「所隸歸明號箭手八指揮,凡三千四百余人、馬九百匹,連歲不登,願以丹州儲糧振恤。」詔下其章轉運司行之。

二年,郭逵奏:「蕃兵必得人以統領之。若專迫以嚴刑,彼必散走山谷,正兵反受其弊。當設六術以用之:曰遠斥堠,曰擇地利,曰從其所長,曰舍其所短,曰利誘其心,曰戰助其力。此用蕃兵法也。」詔從之。

三年,宣撫使韓絳言:「親奉德音,以蕃部子孫承襲者多幼弱,不能統眾,宜選其族人為眾信伏者代領其事。聖算深遠,真得禦邊之要。請下諸路帥臣以詔從事。」

四年,詔:「蕃官殿侍、三班差使補職,或由殿侍遷差使及十二年,嘗充巡檢或管幹本族公事,或為蕃官指揮,或嘗備守禦之任者,總管司以聞,特與遷改。」

五年,王韶招納沿邊蕃部,自洮、河、武勝軍以西,至蘭州、馬銜山、洮、岷、宕、疊等州,凡補蕃官、首領九百三十二人,首領給飧錢、蕃官給奉者四百七十二人,月計費錢四百八十餘緡,得正兵三萬,族帳數千。

六年,帝謂輔臣曰:「洮西香子城之戰,官軍貪功,有斬巴氈角部蕃兵以效級者,人極嗟憤。昔李靖分漢蕃兵各為一隊,無用眾於紛亂。」王安石進曰:「李靖非素拊循蕃部者也,故其教兵當如此。今熙河蕃部既為我用,則當稍以漢法治之,使久而與漢兵如一。武王用微、盧、彭、濮人,但為一法。今宜令蕃兵稍與漢同,與蕃賊異,必先錄用其豪傑,漸以化之。此用夏變夷之術也。」帝乃詔王韶議其法。

帝曰:「岷、河蕃部族帳甚眾,儻撫禦鹹得其用,可以坐制西夏,亦所謂以蠻夷攻蠻夷者也。陝西極塞,儻會合訓練,為用兵之勢以愾敵人,彼必隨而聚兵以應我。頻年如此,自致困弊。兵法所謂'佚能勞之'者也。」安石對曰:「朝廷當先為不可勝,聚糧積財,選兵而已。新附之羌,厚以爵賞,收其豪傑,賜之堅甲利兵,以激其氣,使人人皆有趨赴之志,待我體強力充,鼓行而西,將無不可者。」馮京、王珪曰:「儻如聖策,多方以誤之,彼既疲於點集,而我無攻取之實,久之必不我應。因爾舉兵,若蹈無人之境矣。」帝曰:「此正晉人取吳之策也。夫欲經營四夷,宜無先於此矣。」帝嘗謂:「蕃部未嘗用兵,恐以虛名內附,臨事不可使。」安石對曰:「剛克柔克,所用有宜。王韶以為先以恩信結納其人,有強梗不服者,乃以殺伐加之。大抵蕃部之情,視西夏與中國強弱為向背。若中國形勢強,附中國為利,即不假殺伐,自當堅附。矧蕃部之俗,既宗貴種,又附強國,今用木征貴種等三人,又稍以恩信收蕃部,則中國形勢愈強,恐不假殺伐,而所附蕃部自可制使。」帝以為然。是時,王韶拓熙河地千二百里,招附三十余萬口。安石奏曰:「今以三十萬之眾,漸推文法,當即變其夷俗。然韶所募勇敢士九百餘人,耕田百頃,坊三十餘所。蕃部既得為漢,而其俗又賤土貴貨,漢人得以貨與蕃部易田,蕃人得貨,兩得所欲,而田疇墾,貨殖通,蕃漢為一,其勢易以調禦。請令韶如諸路以錢借助收息,又捐百余萬緡養馬於蕃部,且什伍其人,獎勸以武藝,使其人民富足,士馬強盛,奮而使之,則所向可以有功。今蕃部初附,如洪荒之人,唯我所禦而已。」

七年,韶言:「討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廣,已置弓箭手,又以其餘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揮或至五指揮,每指揮二百五十人,人給田百畝,以次蕃官二百畝,大蕃官三百畝,仍募漢弓箭手為隊長,稍眾則補將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並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漢兵之盜殺而效首者。」詔如其請。十一月,王中正團結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隊將六十人,供贍一萬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詔李承之參定蕃兵法。十一月,詔:「選陝西蕃兵丁壯戶,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並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過五丁。每十人置十將一,五十人置副兵馬使一,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二百人置軍使一、副兵馬使三,四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揮使一、副兵馬使一,過五百人,每百人加軍使一、副兵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將。月受奉,仍增給錢,指揮使一千五百至十將有差。」

十年,樞密院言:「陝西、河東議立團結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詔曰:「夏人所恃以強國者,山界部落數萬之眾爾。按其地志,朝廷已據有其半。彼用之則並小淩大,所向如欲。在我則徒能含撫豢養,未嘗得其死力,豈惟不能用之,又恐其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說解之,上下相習畏憚,任其縱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遼遠。今苟循邊人,眾知其說,止於舊法聊改一二,則收功疑亦不異往日。徒為紛紛,無補於事。可再下呂惠卿參詳以聞。」

元豐六年,詔:「蕃官雖至大使,猶處漢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賞功增秩,以為激勸,乃爾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宜定蕃漢官序位。」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戰,嘗以漢官驅策,恐不當與漢官序位。」而兵部請蕃漢非統轄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蘭會路經略制置使李憲言:「治蕃兵,置將領,法貴簡而易行,詳而難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蘭會五郡,各置都同總領蕃兵將二人;本州諸部族出戰,蕃兵及供贍人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為一將,出戰則以正兵繼之,旗幟同色。蕃兵以技藝功勞第為四等,蕃官首領推遷如之。」八月,憲又言:「漢蕃兵騎雜為一軍,語言不通,居處飲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為一將,厘漢、蕃為兩軍,相參號令,軍事惟所使焉。」

七年,瀘南緣邊安撫司言:「羅始黨生界八姓,各願依七姓、十九姓刺充義軍,團結為三十一指揮,凡一萬五千六百六十人。」從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涇原路蕃兵人馬凡眾,遇臨敵與正兵錯雜,非便。」詔下其章四路都總管詳議,環慶範純粹言:「漢、蕃兵馬誠不可雜用,宜於逐將各選廉勇曉蕃情者一員專充蕃將,令於平日鈐束訓練,遇有調發,即令部領為便。」又言:「頃兵部議乞蕃、漢官非相統轄者,並依官序相壓;其城砦等管轄蕃官,即依舊在本轄漢官之下。詔從其請。且諸路蕃官,不問官職高卑,例在漢官之下,所以尊中國,制遠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與不相統轄之官依品序位,即邊上使臣及京職官當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驕,豈可輒啟?宜悉依舊制,並序漢官之下。」從之。

元符二年三月,涇原經略司言:「乞將東西路蕃兵將廢罷,仍於順便城砦隸屬逐將統領,與漢兵相兼差使。」秦鳳路如之。四月,環慶路經略安撫司言:「新築定邊城有西夏來投蕃部甚眾,欲自今將歸順之人,就新城收管給田,仍乞選置總領蕃兵正、副二員。」從之。

志第一百四十五兵六(鄉兵三)

○保甲建炎後鄉兵建炎後砦兵

保甲熙甯初,王安石變募兵而行保甲,帝從其議。三年,始聯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詔畿內之民十家為一保,選主戶有幹力者一人為保長。五十家為一大保,選一人為大保長。十大保為一都保,選為眾所服者為都保正,又以一人為之副。應主客戶兩丁以上,選一人為保丁。附保。兩丁以上有餘丁而壯勇者亦附之。內家貲最厚、材勇過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聽習。每一大保夜輪五人警盜。凡告捕所獲,以賞格從事。同保犯強盜、殺人、放火、強姦、略人、傳習妖教、造畜蠱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餘事非幹己,又非敕律所聽糾,皆毋得告,雖知情亦不坐。若於法鄰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強盜三人,經三日,保鄰雖不知情,科失覺罪。逃移、死絕、同保不及五家,並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為同保,戶數足則附之,俟及十家,則別為保,置牌以書其戶數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達於天下。時則以捕盜賊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詔畿內保丁肄習武事。歲農隙,所隸官期日於要便鄉村都試騎步射,並以射中親疏遠近為等。騎射校其用馬,有餘藝而願試者聽。第一等保明以聞,天子親閱試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當年春夫一月,馬槁四十,役錢二千。本戶無可免,或所免不及,聽移免他戶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視此有差。藝未精願候閱試,或附甲單丁願就閱試者,並聽。都副保正武藝雖不及等,而能整齊保戶無擾,勸誘丁壯習藝及等,捕盜比他保最多,弭盜比他保最少,所隸官以聞,其恩視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闕,選大保長充。都副保正雖勸誘丁壯習藝,而輒強率妨務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賕、斂掠,加乞取監臨三等,仗、徒、編管、配隸,告者次第賞之,命官犯者除名。時雖使之習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誥、判司農寺曾布言:「近日保戶數以狀詣縣,願分番隸巡檢司習武技,提點司以聞朝廷及司農寺,未敢輒議,願下提點司送中書詳審,付司農具為令。」於是詔:「主戶保丁願上番于巡檢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給口糧、薪菜錢,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輪大保長二、都副保正一統領之。都副保正月各給錢七千,大保長三千。當番者毋得輒離本所。捕逐劇盜,雖下番人亦聽追集,給其錢斛,事訖遣還,毋過上番人數,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檢司量留廂界給使,餘兵悉罷。應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並記於籍。遇歲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為差。」十一月,又詔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檢司法。

六年,詔開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農寺,右付其縣,凡追胥、閱試、肄習則出契。是月,又詔行於永興、秦鳳、河北東西、河東五路,唯毋上番。余路止相保任,毋習武藝,內荊湖、川、廣並邊者可肄武事,令監司度之。後惟全、邵土丁、邕、欽洞丁、廣東槍手改為保甲者則肄焉。十二月,乃罷河北西路強壯、緣邊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開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萬人,二年一解發,詣京師閱試命官,開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詔開封府畿及一萬人、五路及一萬五千人,各許解發一人。

九年,樞密院請自今都副保正、義勇軍校二年一比選,縣考其訓習武藝及等最多、捕察而盜賊最少者上於州,州上所轄官司,同比較以聞。或中選人多,則擇武藝最優者。額外尚有可解發者,則第其次為之旌勸。第一次,州縣籍記姓名,犯杖以下聽贖;第二次,以等第賜杖子、紫衫、銀帶,犯徒罪情輕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補之,給馬及芻菽。五路義勇軍校二千,解發毋得過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發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東各四人,永興、秦鳳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揮使與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揮使與三司軍將,正副都頭與守闕軍將,並賜衣及銀帶、銀裹頭杖,給馬有差。

初,保甲隸司農,熙寧八年,改隸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當公事官十,分按諸州,其政令則聽於樞密院。十年,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上《五路義勇保甲敕》。元豐元年,翰林學士、權判尚書兵部許將修《開封府界保甲敕》,成書上之,詔皆頒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長法》,以昭宣使入內內侍省副都知王中正、東上閣門使狄諮兼提舉府界教保甲大保長,總二十二縣為教場十一所,大保長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藝,置教頭一。凡禁軍教頭二百七十,都教頭三十,使臣十。弓以八鬥、九鬥、一石為三等,弩以二石四鬥、二石七鬥、三石為三等,馬射九鬥、八鬥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為出等。當教時,月給錢三千,日給食,官予戎械、戰袍,又具銀楪、酒醪以為賞犒。

三年,大保長藝成,乃立團教法,以大保長為教頭,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為五團,即本團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長藝成者十人袞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為騎,二為弓,三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舉,河北則狄諮、劉定,陝西則張山甫,河東則黃廉、王崇拯,以封樁養贍義勇保甲錢糧給其費。是歲,引府界保甲武藝成,帝親閱,錄作能者,余賜金帛。

四年,改五路義勇為保甲。狄諮、劉定部領澶州集教大保長四百八十二人見於崇政殿,召執政賜坐閱試,補三班借職、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余賜金帛有差。遷諮四方館使,定集賢校理。又詔曰:「三路見訓民兵非久,什長藝成,須便行府界團教之,錢糧、官吏並如畿縣,未知及期能辦與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誤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會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東、陝西路會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長、壯丁凡六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五,歲省舊費緡錢一百六十六萬一千四百八十三,歲費緡錢三十一萬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團教之賞為錢一百萬有奇不與焉。凡集教、團教成,歲遣使則謂之提舉按閱,率以近臣挾內侍往給賞錢,按格令從事。諸路皆以番次藝成者為序,率五六歲一遍,獨河東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歲。上以晉人勇悍,介遼、夏間,講勸宜不可後,詔賜緡錢十五萬。時系籍義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萬二千二十八人雲。熙寧九年之數。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為不便,而安石主議甚力,帝卒從之。今悉著其論難,使來者考焉。

帝嘗論租庸調法而善之,安石對曰:「此法近井田,後世立事粗得先王遺意,則無不善。今亦無不可為。顧難速成爾。」及帝再問,則曰:「人主誠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謂害者制法,而加於兼併之人,則人自不敢保過限之田;以其所謂利者制法,而加於力耕之人,則人自勸於力耕,而授田不能過限。然此須漸乃能成法。使人主誠知利害之權,因以好惡加之,則所好何患人之不從,所惡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多為異議所奪,雖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謂府兵與租庸調法相須,安石則曰:「今義勇、土軍上番供役,既有廩給,則無貧富皆可以入衛出戍,雖無租庸調法,亦自可為。第義勇皆良民,當以禮義獎養。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閱而縻費也,使之運糧也。三者皆人所不樂,若更毆之就敵,使被殺戮,尤人所憚也。」

馮京曰:「義勇亦有以挽強得試推恩者。」安石曰:「挽強而力有不足,則絕於進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濫。初非勸獎使人趨武用也。今欲措置義勇皆當反此,使害在於不為義勇,而利在於為義勇,則俗可變而眾技可成。臣願擇鄉閭豪傑以為將校,稍加獎拔,則人自悅服。矧今募兵為宿衛,及有積官至刺吏以上者。移此與彼,固無不可,況不至如此費官祿,已足使人樂為哉!陛下誠能審擇,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則異時可使分將此等軍矣。今募兵出於無賴之人,尚可為軍、廂主,則近臣以上豈不及此輩,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長計也。」帝以為然。

時有欲以義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為置義勇、弓手,漸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誠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適足以傷農。」富弼亦論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奮武衛,先王所以待遠邇者固不同。今處置江、淮與三邊,事當有異。」

帝又言節財用,安石對以減兵最急。帝曰:「比慶歷數已甚減矣。」因舉河北、陝西兵數,慮募兵太少,又訓擇不精,緩急或闕事。安石則曰:「精訓練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習兵,則兵可省。臣屢言河北舊為武人割據,內抗朝廷,外敵四鄰,亦有禦奚、契丹者,兵儲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戶口蕃息,又舉天下財物奉之,常若不足。以當一面之敵,其施設乃不如武人割據時。則三路事有當講畫者,在專用其民而已。」帝又言:「邊兵不足以守,徒費衣廩。然固邊圉又不可悉減。」安石曰:「今更減兵,即誠無以待急緩;不減,則費財困國無已時。臣以謂儻不能理兵,稍復古制,則中國無富強之理。」

帝曰:「唐都長安,府兵多在關中,則為強本。今都關東而府兵盛。則京師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在處可為,又可令入衛,則不患本不強。」韓絳、呂公弼皆以入衛為難。文彥博曰:「如曹、濮人專為盜賊,豈宜使入衛?」安石曰:「曹、濮人豈無應募?皆暴猾無賴之人,尚不以為虞;義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戶為將校,豈當複以為可虞也?」

陳升之欲令義勇以漸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數百年募兵之敝,則宜果斷,詳立法制,令本末備具。不然,無補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當預立條制,以漸推行。」彥博等又以為土兵難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討黨項,豈非府兵乎?」帝曰:「募兵專于戰守,故可恃;至民兵,則兵農之業相半,可恃以戰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戰守。臣以謂募兵與民兵無異,顧所用將帥如何爾。將帥非難求,但人主能察見群臣情偽,善駕禦之,則人材出而為用,不患無將帥。有將帥,則不患民兵不為用矣。」

帝曰:「經遠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費省而兵眾,且與募兵相為用矣。」安石對曰:「欲公私財用不匱,為宗社長久計,募兵水法誠當變革。」帝曰:「密院以為必有建中之變。」安石對曰:「陛下躬行德義,憂勤政事,上下不蔽,必無此理。建中所以致變,德宗用盧杞之徒而疏陸贄,其不亡者幸也。」

時開封鞫保戶有質衣而買弓箭者,帝恐其貧乏,難於出備。安石曰:「民貧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則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閱及巡檢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質衣也。然自生民以來。兵農為一,耒耜以養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給百姓者也。然則雖使百姓置弓矢,亦不為過。第陛下優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聽民便爾。且府界素多群盜,攻劫殺掠,一歲之間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賞錢,備賞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備賞之時,豈無賣易衣服以納官賞者?然人皆以謂賞錢宜出於百姓。夫出錢之多不足以止盜,而保甲之能止盜,其效已見,則雖令民出少錢以置器械,未有損也。」帝曰:「賞錢人所習慣,則安之如自然;不習慣,則不能無怨。如何決壞民產,民不怨;決河以壞民產,則怨矣。」

帝嘗批:「陳留縣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須要弓箭,縣吏督責,無者有刑。百姓買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當青黃不接之際,貧下客丁安能出辦?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築射垛,又自辦錢糧起鋪屋。每保置鼓,遇賊聲擊,民居遠近不一,甲家遭賊,鼓在乙家,則無緣聲擊。如此,須人置一鼓,費錢不少。可速指揮令止如元議,團保覺察盜賊,余無得施行。鄉民既憂無錢買弓箭,加以傳惑徙之戍邊,是以父子聚首號泣者非虛也。」安石進呈不行。

帝謂安石:「保甲誠有斬指者,此事宜緩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卻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權知開封府韓維等言:「諸縣團結保甲,鄉民驚擾。祥符等縣已畢,其餘縣乞候農閒排定。」時府界諸縣鄉民,或自殘傷以避團結。安石辨說甚力。時曾孝寬為府界提點,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雖甚嚴,有匿名書封丘郭門者,於是詔重賞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願上番狀,然後使之,宜於人情無所驚疑。且今居藏盜賊及為盜賊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觀長社一縣,捕獲府界劇賊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見捕於輔郡,其計無聊,專務扇惑。比聞為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師亦止有二十許人。以十七縣十數萬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許人,不可謂多。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勢率眾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聯十數萬人為保甲,又待其應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盜,若任其自去來,即孰肯聽命?若以法驅之,又非人所願。且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願而已,則何必立君而為之張官置吏也?今輔郡保甲,宜先遣官諭上旨,後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謂安石曰:「曾孝寬言,民有斬指訴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駰。趙子幾使駰驗問,乃民因斫木誤斬指,參證者數人。大抵保甲法,上自執政大臣,中則兩制,下則盜賊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鄉人問之,皆以為便。則雖有斬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況保甲非特除盜,固可漸習為兵。既人皆能射,又為旗鼓變其耳目,且約以免稅上番代巡檢兵;又自正、長而上,能捕賊者獎之以官,則人競勸。然後使與募兵相參,則可以銷募兵驕志,且省財費,此宗社長久之計。」

帝謂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難成,不如便團結成指揮,以使臣管轄。安石曰:「陛下誠能果斷,不恤人言,即便團結指揮,亦無所妨。然指揮是虛名,五百人為一保,緩急可喚集,雖不名為指揮,與指揮使無異,乃是實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駭擾而事集為上策。」帝遂變三路義勇如府畿保甲法。

馮京曰:「義勇已有指揮使,指揮使即其鄉里豪傑。今複作保甲,令何人為大保長?」安石曰:「古者民居則為鄉,伍家為比,比有長,及用兵,即五人為伍,伍有伍司馬。二十五家為閭,閭有閭胥,二十五人為兩,兩有兩司馬。兩司馬即閭胥,伍司馬即比長,第隨事異名而已。此乃三代六鄉六軍之遺法。其法見於書,自夏以來,至周不改。秦雖決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眾而強也。征伐唯府兵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憲,而乃守五代亂亡之餘法,其不足以致安強無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為可憂者,所見淺近也。」

安石又奏:「義勇須三丁以上,請如府界,兩丁以上盡籍之。三丁即出戍,誘以厚利;而兩丁即止令於巡檢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過如此。當遣人與經略、轉運司及諸州長吏議之,及訪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東修義勇強壯法,又令團集保甲,如何?」安石對曰:「義勇須隱括丁數,若因團集保甲,即一動而兩業就。今既遣官隱括義勇,又別遣官團結保甲,即分為兩事,恐民不能無擾。」或曰:「保甲不可代正軍上番否?」安石曰:「俟其習熟,然後上番。然東兵技藝亦弗能優於義勇、保甲,臣觀廣勇、虎翼兵固然。今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頑猾不能自振之人。為農者,皆朴力一心聽令之人,則緩急莫如民兵可用。」馮京曰:「太祖征伐天下,豈用農兵?」安石曰:「太祖時接五代,百姓困極,豪傑多以從軍為利。今百姓安業樂生,而軍中不復有如向時拔起為公侯者,即豪傑不復在軍,而應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爾。」帝曰:「兵之強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強。」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強梁之人。」文彥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強天下。」安石曰:「以兵強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剛,能弱能強。方其能剛強,必不至柔弱。張惶六師,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當專務兵強爾。」帝卒從安石議。

帝曰:「保甲、義勇芻糧之費,當預為之計。」安石曰:「當減募兵之費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費,才養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內募兵之數已減於舊。強本之勢,未可悉減。」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須募兵。今京師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數千,但勿招填,即為可減。然今廂軍既少,禁兵亦不多,臣願早訓練民兵。民兵成,則募兵當減矣。」又為上言:「今河北義勇雖十八萬,然所可獎慰者不過酋豪百數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遺意也。」帝以為然,令議其法。

樞密院傳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慮大促無以精武事,其以一月為一番。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計一年餘八月當番,若須一月,即番愈疏。又昨與百姓約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為人扇惑。宜俟其習熟,徐議其更番。且今保甲閱藝八等,勸獎至優,人競私習,不必上番然後就學。臣愚,願以數年,其藝非特勝義勇,當必勝正兵。正兵技藝取應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勸心也。」

元豐八年,哲宗嗣位,知陳州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曰:

兵出民間,雖雲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閑民甚多,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不妨稼穡。自兩司馬以上,皆選賢士大夫為之,無侵漁之患,故卒乘輯睦,動則有功。今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以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戰陣,是農民半為兵也。三四年來,又令河北、河東、陝西置都教場,無問四時,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監司,專切提舉,州縣不得關預。每一丁教閱,一丁供送,雖雲五日,而保正,長以泥堋除草為名,聚之教場,得賂則縱,否則留之,是三路耕耘收穫稼穡之業幾盡廢也。

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戍守戰攻,盡募長征兵士,民間何嘗習兵?國家承平百有餘年,戴白之老不識兵革,一旦畎畝之人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耆舊歎息,以為不祥。事既草創,調發無法,比戶騷擾,不遺一家。又巡檢、指使按行鄉村,往來如織;保正、保長,依倚弄權,坐索供給,多責賂遺,小不副意,妄加鞭撻,蠶食行伍,不知紀極。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無以供億,愁苦困弊,靡所投訴,流移四方,繈屬盈路。又朝廷時遣使者,遍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糜費金帛,以巨萬計。此皆鞭撻平民銖兩丈尺而斂之,一旦用之如糞土。而鄉村之民,但苦勞役,不感恩澤。農民之勞既如披,國家之費又如此,終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盜賊,衛鄉里,則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邊境,事征伐,則彼遠方之民,以騎射為業,以攻戰為俗,自幼及長,更無他務。中國之民,大半服田力穡,雖複授以兵械,教之擊刺,在教場之中坐作進退,有似嚴整,必若使之與敵人相遇,填然鼓之,鳴鏑始交,其奔北潰敗可以前料,決無疑也,豈不誤國事乎?又悉罷三路巡檢下兵士及諸縣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縣尉,但主草市以裏;其鄉村盜賊,悉委巡檢,而巡檢兼掌巡按保甲教閱,朝夕奔走,猶恐不辦,何暇逐捕盜賊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為盜者,亦有乘保馬行劫者。然則設保甲、保馬本以除盜,乃更資盜也。

自教閱保甲以來,河東、陝西、京西盜賊已多,至敢白晝公行,入縣鎮,殺官吏。官軍追討,經歷歲月,終不能制。況三路未至大饑,而盜賊猖熾已如此,萬一遇數千里之蝗旱,而失業饑寒、武藝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應之,其為國家之患,可勝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奪其衣食,使無以為生,是驅民為盜也;使比屋習戰,勸以官賞,是教民為盜也;又撤去捕盜之人,是縱民為盜也。謀國如此,果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幹進之士,說先帝以征伐開拓之策,故立保甲、戶馬、保馬等法。近者登極赦書有雲:「應緣邊州軍,仰逐處長吏並巡檢、使臣、鈐轄、兵士及邊上人戶不得侵擾外界,務要靜守疆埸,勿令騷擾。」此蓋聖意欲惠綏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歸戴?然則保甲、戶馬複何所用?或今雖罷戶馬,寬保馬,而保甲猶存者,蓋未有以其利害之詳奏聞者也。

臣愚以為悉罷保甲使歸農,召提舉官還朝,量逐縣戶口,每五十戶置弓手一人,略依緣邊弓箭手法,許蔭本戶田二頃,悉免其稅役。除出賊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賊給賞。若獲賊數多及能獲強惡賊人者,各隨功大小遷補職級,或補班行,務在優假弓手,使人勸募。然後募本縣鄉村戶有勇力武藝者投充,計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藝者必多願應募。若一人缺額,有二人以上爭投者,即委本縣令、尉選武藝高強者充。或武藝衰退者,許他人指名與之比較,若武藝勝於舊者,即令沖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蔭田。如此,則不必教閱,武藝自然精熟。一縣之中,其壯勇者既為弓手,其羸弱者雖使為盜,亦不能為患。仍委本州及提點刑獄常按察,令佐有取捨不公者,嚴行典憲。若召募不足,且即於鄉村戶上依舊條權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餘巡檢兵士、縣尉弓手、耆老、壯丁逐捕盜賊,並乞依祖宗舊法。

五月,以光為門下侍郎。光欲複申前說,以為教閱保甲公私勞費而無所用。是時,資政殿學士韓維、侍讀呂公著欲複上前奏,先是進呈,乞罷團教。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舊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其差官置場,排備軍器,教閱法式番次,按賞費用,令樞密院、三省同立法。後六日,光再上奏,極其懇切,蔡確等執奏不行。詔保甲依樞密院已得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九月,監察禦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湯火,未必皆法之弊,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則所以為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猶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飾過,而巧辭強辨以欺惑聖聽,將至深之病略示更張,以應副陛下聖意而已,非至誠為國家去大害、複大利,以便百姓,為太平長久之計者也。此忠義之良心所以猶抑,奸邪之素計所以尚存。天下之識者,皆言陛下不絕害源,百姓無由樂生;不屏群邪,太平終是難致。臣願陛下奮然獨斷,如聽政之初行數事,則天下之大體無虧,陛下高枕而臥矣。」十月,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詔逐縣監教官並罷,委令佐監教。

十一月,岩叟言:

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詔蠲疾病,汰小弱,釋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畝者,省一月之六教而為三月之並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終在。今以臣之所見者為陛下言,不敢隱其實以欺朝廷,亦不敢飾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別為一司以總之,而不知擾之太煩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為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則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難不足以為苦,而羈縻之虐有甚焉;羈縻不足以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為苦,而誅求之無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罷,方幹方營而去,此羈縻之所以為苦也。其教也,保長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檢之指使與巡檢者又交撻之,提舉司之指使與提舉司之幹當公事者又互鞭之,提舉之官長又鞭之,一有逃避,縣令又鞭之。人無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為苦也。創袍、市巾、買弓、絛箭、添弦、換包指、治鞍轡、蓋涼棚、畫象法、造隊牌、緝架、僦椅卓、圍典紙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緡、納秸粒之類,其名百出,不可勝數。故父老之諺曰:「兒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場。」非虛語也。都副兩保正、大小兩保長,平居於家,婚姻喪葬之問遺,秋成夏熟,絲麻谷麥之要求,遇於城市,飲食之責望。此迫於勢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藝不如法為名,而捶辱之無所不至。又所謂巡檢、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貪而冒法,不顧後禍,有逾於保正、保長者,此誅求之所以為甚苦也。

又有逐養子、出贅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斷其指、炙其肌膚以自殘廢而求免者,有盡室以逃而不歸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則法當督其家出賞錢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當未至於逃;至於逃,則其困窮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縣常有數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訴於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聖知之,當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馬,皆令借供。逐場教騎,終日馳驟,往往饑羸以至於斃,誰複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誤借供,遂有追呼笞責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則有抑令還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馬為禍。此皆提舉官吏倚法以生事,重為百姓之擾者也。

竊惟古者未嘗不教民以戰,而不聞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為法也。夫緣情以推法,則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則愈嚴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獸窮則搏,人窮則詐,自古及今,未有窮其下而能無危者也。臣觀保甲一司,上下官吏,無豪發愛百姓意,故百姓視其官司不啻虎狼,積憤銜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執指使,逐巡檢,攻提舉司幹當官,大獄相繼,今猶未已。雖民之愚,顧豈忘父母妻子之愛,而喜為犯上之惡以取禍哉?蓋激之至於此極爾!激之至深,安知其發有不甚於此者?情狀如此,不可不先事而慮,以保大體而圖安靜。

夫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間並教三日,不若一歲之中並教一月。農事既畢,無他用心,人自安于講武而無憾。遂可罷提舉司,廢巡教官,一以隸州縣,而俾逐路安撫司總之。每俟冬教於城下,一邑分兩番,當一月。起教則與正長論階級,罷教則與正長不相誰何。庶使百姓得以優遊治生,無終年遁逃之苦,無侵漁苛虐之患,無爭陵犯上之惡矣。且武事不廢,威聲亦全,豈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計遠慮,斷在必行,以省多事,以為生靈安樂之惠,以為國家安靜之福。

又乞罷三路提舉保甲錢糧司及罷提舉教閱,及每歲分保甲為兩番,於十一、十二兩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師遣官視教,止令安撫司差那使臣為便。並從之。

元祐元年正月,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約。」閏二月,詔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並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諮、劉定奸贓狀。禦史孫升亦言:「劉定上挾章惇之奸黨,下附狄諮之庸材,大肆憑陵,公行恐喝,故真定獲鹿之變起於後,澶、滑之盜作於前,願早正其罪。」於是諮、定皆罷,與在外宮觀。十一月,詔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並免教。從殿中侍御史呂陶之請也。

紹聖二年七月,帝問義勇、保甲數,宰臣章惇曰:「義勇,自祖宗以來舊法。治平中,韓琦請遣使詣陝西再括丁數添刺。熙寧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余萬丁。設官教閱始於府界,眾議沸騰。教藝既成,更勝正兵。元豐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閱,藝精者厚賞,或擢以差使、軍將名目,而一時賞賚率取諸封樁或禁軍闕額,未嘗費戶部一錢。元祐馳廢,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禦史中丞安惇奏乞教習保甲月分,差官按試。曾布言:「保甲固當教習,然陝西、河東連年進築城砦,調發未已,河北連年水災,流民未複,以此未可督責訓練。」帝曰:「府界豈不可先行?」布曰:「熙寧中教保甲,臣在司農。是時諸縣引見保甲,事藝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軍將,然俱更差充巡檢司指揮。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趨赴。及引對,所乘皆良馬,鞍韉華楚,馬上事藝往往勝諸軍。知縣、巡檢又皆得轉官或減年。以此,上下皆踴躍自效。然是時司農官親任其事,督責檢察極精密,縣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裝非理騷擾者,亦皆沖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後乃令上番。」帝曰:「且與先是府界檢舉施行。」蔡卞曰:「於先朝法中稍加裁損,無不可之理。」布以為甚便,容檢尋文字進呈。

十一月,蔡卞勸上複行畿內保甲教閱法,帝屢以督曾布。是日,布進呈畿內保丁總二十六萬,熙寧中教事藝者凡七萬,因言:「此事固當講求,然廢罷已十五年,一旦複行,與事初無異,當以漸行,則人不至於驚擾。」帝曰:「固當以漸行之。」布曰:「聖諭如此,盡之矣。若便以元豐成法一切舉行,當時保丁存者無幾,以未教習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則人情洶洶,未易安也。熙甯中,施行亦有漸。容臣講求施行次第。」退以語卞,卞殊以為不快,乃雲:「熙甯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習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寧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于農隙時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樞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五十日,其間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熟,則有激賞之法。鬥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間亦有人材甚眾,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京東、西路提舉官任諒已轉一官,直秘閣。其朝議大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余官減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改正多寡為殿最。二年,詔諸路保甲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又論如律。所以糾禁幾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賊奇邪無複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于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系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欽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書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禦史胡舜陟奏:「秦元學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訓練保甲,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間出戰。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雲。

建炎後鄉兵

巡社建炎元年,詔諸路州軍巡社並以忠義巡社為名,隸宣撫司,後募鄉民為之。每十人為一甲,有甲長,有隊長;四隊為一部,有部長;五部為一社,有社長;五社為一都,有都正。于鄉井便處駐紮。紹興初,罷之。

槍杖手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建炎四年,詔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聽州縣守令節制。後存留強壯,餘並放散。

義兵紹興十年團集,諸州名數不等。後皆以縣令為軍正。

義士紹興元年,籍興元良家子弟,兩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為一隊,號曰義士。

民兵建炎二年,每五十人為一隊,有長、副。一戶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建炎初,應諸路漢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陳承襲,紹興間,以京城外閑地,依陝西沿邊例,招弓箭手蒔種。

土丁紹興中,詔依嘉祐措置,三時務農,一時講武,諸縣逐鄉置教場,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罷教。

把截將紹興二十七年,詔恭州、雁門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諸處總領官籍定槍杖手、峒丁人數,以備調遣。紹興中,罷之。

保勝紹興六年,詔金、均、房三州保甲分為五軍,以保勝為名。

勇敢紹興二年,詔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為額。

保丁二廣保丁,每戶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數。乾道中,以拘留擾民,罷之。

山水砦詳見砦兵。

萬弩手初,熙寧間,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萬三千人散居邊境訓練,無事耕作,有警調發。紹興以後,增損靡定。

壯丁民社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紹興四年,招兩淮、關陝流寓及陣亡主兵將子弟驍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給比強弓手,五十人為一隊。

義勇湖北諸郡皆有義勇,惟澧州石門、慈利不置籍。其法取於主戶之雙丁。每十戶為一甲,五甲為團。甲皆有長,擇邑豪為總首。農隙教武藝,食從官司給。

湖北土丁刀弩手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閑山,散居邊境,教以武藝。紹興因之。淳熙中,李燾力言其不便,罷之。

湖南鄉社舊制,以鄉豪領之,大者統數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後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擇其首領,使大者不過五十家,小者減半。

忠勇關外西和、階、成、鳳四州所聚民兵,謂之忠勇。

鎮淮初,淮南募邊民號鎮淮軍,數至十萬,月給視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廩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選汰歸農,僅存八千餘人,以充效用,余補鎮江大軍。淮西選二萬六千餘充御前定武軍,分為六軍,軍設統制。

忠義民兵福州諸縣舊有忠義社,屯結邑民,擇豪右為長,量授器甲,盜由是息,人甚賴之。後有司煩擾,失初意。開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於官者,至用百六十緡以養一兵。後又放令歸業,而無所歸,多散為盜。乃令每郡擇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鎮之。

建炎後砦兵。

兩浙西路

臨安府十三砦外沙、海內、管界、茶槽、南蕩、東梓、上管、赭山、黃灣、硤石、奉口、許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管界、安吉、秀塞、呂小幽嶺、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吳江、吳長、許浦、福山、白茅、江灣、楊林、角頭。

常州五砦管界、小河、馬跡、香蘭、分界。

江陰軍二砦申港、石牌。

嚴州五砦威平、港口、鳳林、茶山、管界。

兩浙東路

慶元府十砦浙東、結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內、白峰、岱山、鳴鶴、公塘。

溫州十三砦城下、管界、館頭、青奧、梅奧、鹿西、浦門、南監、東北、三尖、北監、小鹿、大荊。

台州六砦管界、亭場、吳都、白塔、松門、臨門。

處州二砦管界、梓亭。

江南東路

南康軍五砦大孤山、水陸、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

隆興府七砦都巡、鄔子、松門、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撫州七砦城南、曾田、樂安、鎮馬、旗步、招攜、湖平。

江州六砦管界、江內、茭石、馬當、城子頭、孤山。

興國二砦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都巡、四縣、管界、白斜。

臨江軍三砦本軍、水陸、管界。

吉州十六砦富田、走馬塍、永和鎮、觀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楊宅、栗傳、禾山、勝鄉、造口、秀洲、新砦、北鄉、黃茅峽。

荊湖南路

永州三砦都巡、同巡、衡永界。

寶慶三砦黃茅、西縣、盧溪。

郴州五砦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猶。

武岡軍十砦三門、石查、真良、嶽溪、臨口、關硤、黃石、新甯、綏寧、永和。

道州四砦營道、甯遠、江華、永明。

全州四砦上軍、角口、吉甯、平塘。

福建路

邵武軍十砦同巡檢、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壽、西安、永平、軍口、梅口。

建甯府七砦黃琦、籌嶺、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壽。

南劍州八砦滄峽、洛陽、浮流、岩前、同巡、仁壽、萬安、黃土。

泉州五砦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縣。

福州四砦辜嶺、甘蔗、五縣、水口。

興化軍二砦同巡、巡鹽。

漳州二砦同巡、虎嶺。

廣西路

賀州二砦臨賀、富川。

昭州四砦昭平、雲峒、西嶺、直山。

欽州二砦西縣、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起于府衛之廢。唐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諸軍悉黵面為字,以識軍號,是為長征之兵。方其募時,先度人材,次閱走躍,試瞻視,然後黵面,賜以緡錢、衣履而隸諸籍。國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團立,或取營伍子弟聽從本軍,或募饑民以補本城,或以有罪配隸給役。取之雖非一途,而伉健者遷禁衛,短弱者為廂軍,制以隊伍,束以法令。當其無事時,雖不無爵賞衣廩之費,一有征討,則以之力戰鬥,給漕輓,而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矣。

初,太祖揀軍中強勇者號兵樣,分送諸道,令如樣招募。後更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謂之等長杖,委長吏、都監度人材取之。當部送闕者,軍頭司覆驗,引對便坐,分隸諸軍。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為五等,諸州部送闕下,及等者隸次軍。

仁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刺「指揮」二字,家屬給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

慶曆七年,諸路募廂軍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闕下,試補禁衛。

至和元年,河北、河東、陝西募就糧兵,騎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為一營。

嘉祐二年複定等仗,自上四軍至武肅、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視其奉錢: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為三等。奉錢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為三等。奉錢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為三等。奉錢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為二等。奉錢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為六等。奉錢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為四等。不給奉錢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為等。唯武嚴、禦營喝探以藝精者充,諸司筦庫執技者不設等杖。

七年,禦史唐介言:「比歲等募禁軍多小弱,不勝鎧甲,請以初創尺寸為定,敢議減縮者,論以違制。」詔:「禁軍備戰者,宜著此令。其備役雄武、宣敕六軍、搭材之類,如軍馬敕。」

治平二年,募陝西土民、營伍子弟隸禁軍,一營填止八分。又遣使畿縣、南京、曹、濮、單、陳、許、蔡、亳州募民補虎翼、廣勇,人加賜絹、布各一。

治平四年,詔延州募保捷五營,以備更戍。

熙甯元年,詔諸州募饑民補廂軍。

二年,樞密院言:「國初邊州無警則罷兵,今既講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於近裏糧賤處增募營兵,但令往戍極邊,甚為便計。」帝與文彥博及韓絳、陳升之、呂公弼等議之,或以為自古皆募營兵,遇事息即罷,或以為緣邊之兵不可多減。乃命彥博等詳議以聞。

三年七月,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共三萬人為額。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舊制募弓箭社,以為邊備。從之。

四年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舊額一萬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見闕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揀得足,即不須外路勾抽,以免不習水土、凍餒道斃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東西、河北招少壯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許臣僚占差,不過期年,可使充足。卻對減在外招募之數,樁管所減糧賜上供,以給有司之用。」從之。

五年,權發遣延州趙禼招到漢蕃弓箭手人騎四千九百八十四,為八指揮,遂擢吏部員外郎,加賜銀絹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諸路選募熙河效用,先以名聞。河北、河東所募兵悉罷。

八年,詔軍士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丁而應募在他處者,聽徙。

九年,詔選補捧日、天武以下諸軍闕,馬軍三分補一,步軍十分補五。

元豐二年二月,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乞置牧養十監,募兵為監牧指揮。其營田乞依官莊例,募永濟卒二百人,其永濟卒通以千人為額。」從之。七月,沿邊安撫司言:「北邊州軍主管刺事人乞給錢三千,選募使臣職員或百姓為之,以鉤致敵情。仍選通判及監官考其虛實,以行賞罰。」從之。是年,以兗、鄆、齊、濟、濱、棣、德、博民饑,募為兵,以補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之闕。

三年,又詔:「府界諸路將下闕禁軍萬數,有司其速募之。」又詔:「河北水災,闕食民甚眾,宜寄招補軍。」

四年,京東、西路以調發兵將,累請增戍。朝廷以兵員有數,多寢其章。然州郡實有負山帶海,奸盜所窺,亦當過為之慮,其令益廣應募者,與免貼軍及他役一年。六月,詔:「在京奉錢七百以下,選募馬步軍萬五千人;開封府界及本路共選募義兵保甲萬人;如涇原五千人不足,于秦鳳路選募。」

五年五月,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閔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裏遠近險易,置車鋪二十八,招刺兵士。從之。八月,詔開封府界、京西招軍依式賜外,仍增錢千。十二月,詔京城四面巡檢募士於四門,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詔河北立額步軍,各于逐指揮額外招百人。

五年,詔一歲內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東路經略司請以麟州飛騎、府州威遠子弟二十五以下剌為兵。

七年,廣西都鈐轄司言:「本路土兵闕額數多,乞選使臣往福建、江南、廣東招簡投換兵四千人。」詔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換。

八年四月,河東路安撫使呂惠卿言:「河東敢勇以三百人為額,請給微薄,應募者少。臣頃在鄜延路日,奏請增三等請給,借支省馬給七分草料,置營教習,自後應募者眾。願依陝西路已得指揮。」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詔河北保甲願投軍人及得上四軍等杖事藝者,特許招填,合給例物外,更增錢五千,中軍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並許招刺。從右司諫蘇轍請也。六月,門下侍郎司馬光言:「諸州軍兵馬全欠,不足守禦之處,量與立額招添。」

八年,樞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饑民,未諳教閱,乞自今住營州軍差官訓練,候半年發遣赴軍前。」

紹聖元年,樞密院乞立招禁軍官員賞格,如不及數,罰亦隨之。

四年,熙河蘭岷路都總管、提點熙河蘭岷等路漢蕃弓箭手司言,蘭州金城關欲招置步軍保捷四指揮、馬軍蕃落一指揮,從之。詔陝西路添置蕃落軍十指揮,各以五百人為額,於永興軍、河中、鳳翔、同、華州各置兩指揮,並隸住營州軍將下統制訓練,委逐路所屬都總管司選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養馬,久而未集,曾布以謂不若增騎兵為簡便。兼土兵乃勁兵,又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議,眾翕然皆以為允,帝亦樂從之。蓋牧租見存者七百萬,歲額一百七十萬,而十指揮之費二十五萬而已,故可與募人養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甯元年,湖北都鈐轄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OD,每州無過七百人。緣OD賊深在溪洞,險阻不通正軍故也。

三年,京東等路招軍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蘭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兵教閱就緒否。中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天下之兵與神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只仰給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復安于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若使填諸營闕;無闕,聽于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詔:「抑勒諸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剌字,仍並改正。」

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于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並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並犯強盜兇惡、殺人放火、事幹化外並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從之。

四年,中衛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並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費。」從之。

宣和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從之。

二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溫、處、衢、婺州元管不系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及更於台州招置不系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三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雲諸軍捉人刺涅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毆,百姓叫呼,或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身少年,牽之而去,雲'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處,毋得橫濫。」從之。

七年,減掖庭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

欽宗即位,詔守令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器甲,人給糧半月,地裏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監司、知通、令佐並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緩,並依軍法。」從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漕計闕乏,乞于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軍闕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系軍籍者一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勇敢戰之人,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為兵並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貫,進義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十貫,並于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

四月,詔:「已降指揮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厘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軍前者,許自陳。」

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遊手惰民願充軍者亦眾,祗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遂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種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並充陝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是月,遣戶部員外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杖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得勁兵五萬。」從之。

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塑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

又開封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之。遂致裏氓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准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間有盜賊,皆是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復為盜。如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

七月,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籍保甲守禦,及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致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西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從之。

十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並射獵射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軍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匄,殊無鬥志。閏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毆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沖,望風奔潰,殲焉。

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管。給口食焉。

逃亡之法,國初以來各有增損。熙寧五年詔,禁軍奉錢至五百而亡滿七日者,斬。舊制,三日者死。初,執政議更法,請滿十日。帝曰:「臨陣而亡,過十日而首,得不長奸乎。」安石曰:「臨陣而亡,法不計日,即入斬刑。今當立在軍興所亡滿三日,論如對寇賊律?」樞密使蔡挺請沿邊而亡滿三日者斬。安石曰:「沿邊有非軍興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賊及軍興而已。」帝曰:「然。」文彥博固言:「軍法臣等所當總領,不宜輕改,如前代銷兵乃生變。」安石曰:「前代如杜元穎等銷兵,乃其措置失當,非兵不可銷也。且當蕭俛時,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給,安得不減?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師,請毋遣克融還幽州煽眾為亂,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飄泊京師,久之不調,複遣歸北。克融所以複亂,亦何預銷兵事?」彥博曰:「國初,禁軍逃亡滿一日者斬。仁宗改滿三日,當時議者已慮壞軍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來,活人命至多,然于軍人逃亡,比舊不聞加多,仁宗改法不為不善。」帝乃詔增為七日。

元豐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軍為盜,聽捕斬,賞錢。」詔坐條劄韶照會:「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詔:「軍士、民兵逃亡隨軍效用,若首獲,並械送所屬,論如法。雖立戰功不賞,仍不許以功贖過。令隨軍榜諭。」

四年,詔沈括:「奏以軍前士卒逃亡,潰散在路,本非得已,須當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雲聞戰士止是不禁饑寒,逃歸其家,可各隨所在城砦權送納器甲,請給糧食,聽歸所屬。節次具招撫數以聞。」

崇寧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點檢。」從之。

十月,尚書省言:「今所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盜。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兵領將。統兵官司,凡兵之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罰十數條。」並從之。

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于戍守之勞,往往逃竄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今來招諭指揮:若系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大觀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雲:「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之令。自此諸弊浸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占使書劄、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從之。

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於理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終將本路州軍不系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院。」從之。

三年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間逃軍數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員付與系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詔:「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京並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常法科罪。凡逃軍系在京住營,依限於在京首身者,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於限內用心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三年,詔:「江、浙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處,或于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投換,不制于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五年,臣僚言:「今諸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遁去,無複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奸人攘臂其間,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核見實數,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實,具數申達於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院條畫措置。

七年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複走入京投換者,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裏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並特與免罪,於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使喚。」

靖康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開閣請受。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令首身。」從之。

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河北路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種師道等下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種師中領軍到於榆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併合行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歿,一行將佐及中軍將、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歿,今種師中又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中撫禦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一軍才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指揮,應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該恩赦不得敘複。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勸。」詔:「種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名申尚書省,余依劉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二年四月,詔:「訪聞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諭:被虜強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後令諸路州、軍、砦或三衙招募,或選刺三衙軍中子弟,或從諸郡選刺中軍子弟解發。複詔滄、濱及江、淮沿流州軍,募善沒水經時伏藏者,以五千為額。神武右軍統制張俊言:「牙軍多招集烏合之眾,擬上等改刺勝捷,次等刺振華、振武,庶得部分歸一訓練為便。」詔兩浙、江東,除江陰軍,各募水軍二百人。

紹興元年,廣東帥臣言:「本路將兵元五千二百,見千三百十九。今擬將官駐紮諸軍洎本路州軍,以十分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諸軍,毋互相招收,及將別軍人拘執,違者行軍法。

四年,詔:「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餘人刺陝西振華指揮。沿江招置水軍,備戰艦,募東南諳水者充,每指揮以五百為額。」

十年,詔三京路招撫處置使司招效用軍兵萬人,內招使臣二千員。

十五年,福建安撫莫將言:「汀、漳、泉、建四州,與廣東、江西接壤。比年寇盜剽劫居民,土豪備私錢集社戶,防捍有勞,有司不為上聞推恩,破家無所依歸,勢必從賊。官軍不習山險,且瘴癘侵加,不能窮追,管屬良民悉轉為盜。請委四州守臣,募此遊手無歸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為名,足可備用,實永久利。」詔令張淵同措置。

二十四年,殿前都指揮使楊存中言:「舊制,在京所管捧日、天武、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神勇、宣武、虎翼、廣勇諸指揮禁軍內,捧日、天武依條升揀扈衛諸班直,拱聖、神勇以下升揀捧日、天武,除逃亡有故,僅千九百人。請於今年分定月內招千人。」

二十七年,楊存中奉旨,三衙所招效用兵令住招。今闕六千七百二十六人,若不招填,兵數日損。詔本司來年正月為始,依舊招募。

隆興元年,步軍司郭振言:「本司在京日軍額三萬九千五百,今行在僅千二百一十九。」詔招填千七百八十一人,以三千為額,刺充神衛,虎翼,飛山、床子弩雄武等指揮。

乾道七年,馬軍司王友直言:「見管戰馬二千七百餘,止有傔馬六百餘人,請招傔兵千五百,並充雄威。」詔招千人,刺「步傔」二字。步軍司吳挺言:「步司五軍,額二萬五千,見闕三千六百。」詔令招填。

淳熙十六年,殿前副都指揮郭鈞言:「淳熙五年住招兵,今逾十載,戰隊合用火分傔兵闕。」詔招千人。

紹熙二年,詔步軍司招軍千人。

慶元元年,詔楚州招到二百六十一人補弩手、效用。五年,詔給降度牒付金州都統,招填闕額並揀汰兵,照紹熙初年令,自五尺四寸至五尺六寸三等招收。

開禧元年,興元都統秦世輔言:「本司軍多闕額,紹興之末,管二萬九千餘人。乾道三年,立額二萬七千,今二萬五千四百,差戍、官占實萬一百四十三人,點閱所部,堪披帶人僅六百二十七。請從本司酌紹興額招刺。」參知政事蔣芾言:「在內諸軍,每月逃亡不下四百人,若權住招一年半,俟財用稍足招強壯,不惟省費,又得兵精。且南渡以來兵籍之數,紹興十二年二十一萬四千五百餘人,二十三年二十五萬四千五百四十人,三十年三十一萬八千一百三十八人,乾道三年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一人,只比二十三年,已增六萬九千六十一人,如此何緣財用有餘?」

寶慶二年,知武岡軍吳愈言:「禁衛兵所以重根本、威外夷,太祖聚天下精兵在京者十余萬,州郡亦十余萬。嘉定十五年,三衛馬步諸軍凡七萬余,闕舊額三萬,若以川蜀、荊襄、兩淮屯戍較之,奚啻數倍於禁衛?宜遵舊制,擇州郡禁兵補禁衛闕,州郡闕額帥守招填。」

紹定四年,臣僚言:「州郡有禁卒,有壯城,有廂軍,有土兵,一州之財自足以給一州之兵。比年尺籍多虛,月招歲補,悉成文具。蓋州郡吝養兵之費,所招無二三,逃亡已六七。宜申嚴帥臣,應郡守到罷,具兵額若干、逃故若干、招填若干、考其數而黜陟之。」

寶祐間,州郡闕守,承攝者遣令招刺,不詢材武,務盜帑儲。

咸淳季年,邊報日聞,召募尤急,官降錢甚優厚。強刺平民,非無法禁。所司莫能體上意,執民為兵。或甘言誑誘,或詐名賈舟,候負販者群至,輒載之去;或購航船人,全船疾趨所隸;或令軍婦冶容誘于路,盡涅刺之。由是野無耕人,途無商旅,往往聚丁壯數十,而後敢入市。民有被執而赴水火者,有自斷指臂以求免者,有與軍人抗而殺傷者,無賴乘機假名為擾。

九年,賈似道疏雲:「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近又招五萬,謂之無兵不可。」十年,汪立信書抵賈似道陳三策,一謂:「內地何用多兵,宜悉抽以過江,可行六十萬矣。蓋兵不貴多,貴乎訓練之有素。苟不堪受甲,徒取充數,將焉用之!」

考之舊制,凡軍有闕額即招填。熙甯、元豐講求民兵之政,於是募兵浸減,而三衙多虛籍。至於靖康,禁衛弱矣。中興複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

志第一百四十七兵八

○揀選之制廩給之制

揀選之制建隆初,令諸州召募軍士部送闕下,至則軍頭司覆驗等第,引對便坐,而分隸諸軍焉。其自廂軍而升禁兵,禁兵而升上軍,上軍而升班直者,皆臨軒親閱,非材勇絕倫不以應募,餘皆自下選補。

咸平五年,于環、慶等州廂軍馬步軍六千餘人內選材勇者四千五百人,付逐砦屯防,以代禁兵。

景德二年,宣示:「殿前、侍衛司諸禁軍中老疾者眾,蓋久從征戍,失於揀練,每抽替至京,雖量加閱視,亦止能去其尤者。今多已抽還,宜乘此息兵,精加選揀,雖議者恐其動眾,亦當斷在必行。昔太祖亦嘗患此,遂盡行揀閱,當時人情深以為懼,其後果成精兵。」樞密使王繼英等曰:「今兵革休息,不乘此時遴選,實恐冗兵徒費廩食。」帝曰:「然。近者契丹請盟,夏人納款,恐軍旅之情謂國家便謀去兵惜費。」乃命先於下軍選擇勇力者次補上軍。其老疾者,俟秋冬慎擇將臣令揀去之。

三年正月,詔遣樞密都承旨韓崇訓等與殿前司、侍衛馬步軍司揀閱諸軍兵士,供備庫使、帶禦器械綦政敏等分往京東、西路揀閱。八月,詔效順第一軍赴京揀閱,以補虎翼名闕。是軍皆河東人,帝念其累戍勞苦,故升獎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詔曰:「江南、廣東西路流配人等,皆以自抵憲章,久從配隸,念其遠地,每用軫懷。屬喬岳之增封,洽溥天之大慶,不拘常例,特示寬恩。江南路宜差內殿崇班段守倫就升州、洪州,廣南東、西路差殿直、閣門祗候彭麟就桂州,與本路轉運使同勾抽諸州雜犯配軍,揀選移配淮南州軍牢城及本城。有少壯堪披帶者,即部送赴闕,當議近上軍分安排。如不願量移及赴闕者,亦聽。若地理遠處,即與轉運使同乘傳就彼,依此揀選。」

五年正月,帝諭知樞密院王欽若等:「在京軍校差充外處人員,軍數不足,有妨訓練,可詔示殿前、侍衛馬步軍司簡補。禁軍逐指揮兵士內,捧日上三軍要及三百人,龍衛上四軍各二百五十人,拱聖、驍騎、驍勝、寧朔、神騎、雲武騎各三百五十人,並於下次軍營升填,須及得本額等樣,及令軍頭司于諸處招揀到人內選填。營在京者引見分配,在外處者准此,仍委逐司擘畫開坐以聞。在京差出者,候替回揀選。」

九年十一月,詔河北、河東、陝西諸州軍揀料本城兵,五百人以上升為一指揮,于本處置營教閱武藝,升為禁軍。

天禧元年二月,遣使分往諸州軍揀廂軍驍壯及等者升隸上軍。六月,召選天下廂兵遷隸禁軍者,凡五千餘人。

天聖間,嘗詔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

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以九鬥,龍衛、神衛弓以七鬥,天武弩以二石七鬥,神衛弩以二石三鬥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鬥合格者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

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已上、弓射一石五鬥、弩蹠三石五鬥、等樣及龍衛者,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禦馬直闕小底,則閱拱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前指揮使,射一石五鬥;禦龍弓箭直選補禦龍直、禦龍骨朵子直,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禦龍諸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鬥;東西班、散直選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班直,禦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禦龍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鬥;員僚、龍禦、騎禦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鬥。凡弩手,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禦龍弩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三石八鬥;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鬥。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禦龍弩直者,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鬥。自余殿前指揮使、諸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鬥力皆遽減,弓自一石三鬥至八鬥,弩自三石二鬥至五鬥各有差。

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複按試。其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補,牢城配軍亦間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三年,詔選驍騎、雲騎、驍勝填拱聖,武騎、寧朔、神騎填驍騎。

康定元年,選禦輦官為禁軍。輦官二十六人遮輔臣喧訴,斬其首二人,餘黥隸嶺南,卒選如初。

慶曆三年,詔韓琦、田況選京師奉錢五百已上禁軍武技精捷者,營取五人,樞密院籍記姓名,以備驅使。況因言:「今天下兵逾百萬,視先朝幾三倍,自昔養兵之冗,未有若是。且諸路宣毅、廣勇等軍孱弱眾甚,大不堪戰,小不堪役。宜分遣官選不堪戰者降為廂軍,不堪役者釋之。」上然其言。

皇祐元年,揀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禁廂諸軍,退其罷癃為半分,甚者給糧遣還鄉里。系化外若以罪隸軍或嘗有戰功者,悉以剩員處之。

三年,韓琦奏:「河北就糧諸軍願就上軍者,許因大閱自言。若等試中格,舊無罪惡,即部送闕,量材升補。」乃詔四路都總管司:「自今春秋閱,委主管選長五尺六寸已上、弓一石五鬥、弩三石五鬥者,並家屬部送闕。

嘉祐二年,詔神衛水軍等以五年,諸司庫務役兵以三年一揀。五年,選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本城、牢城、河清、裝禦、馬遞鋪卒長五尺三寸勝帶甲者,補禁軍。其嘗犯盜亡坐黥者,配外州軍歸遠、壯勇。

八年,右正言王陶奏:「天下廂軍以歲首揀,至於禁軍雖有駐紮還日揀法,或不舉。臣竊惟調發禁軍本籍精銳,軍出之時尤當揀練。請下有司,凡調發禁軍,委當職官汰年六十已上,將校年六十五已上衰老者,如此則兵精而用省矣。」下其章。殿前、馬步軍司奏曰:「舊制,遣戍陝西、河北、河東、廣南被邊諸軍悉揀汰,余路則無令。請自今諸軍調發,悉從揀法。」詔可。又詔:「凡選本城、牢城軍士以補龍猛等軍者,並案籍取嘗給奉錢五百及龍猛等者,以配龍猛;其不及等與嘗給奉錢四百以下,若百姓黥隸及龍騎等者,以配龍騎;其龍騎軍士戍還,即選填龍猛。自今本城、牢城悉三年一揀,著為令。」

治平元年,閱親從官武技,得百二十人以補諸班直。乃詔:自今親從官,限年三十五以下者充。又詔:「如聞三路就糧兵,多老疾不勝鎧甲者,可勿拘時,揀年五十以上有子弟或異姓親屬等應樣者代之。如無,聽召外人。」是歲,詔京畿並諸路揀龍騎、壯勇、歸遠、本城、牢城、宣效六軍;河清、車營、致遠、窯務、鑄錢監、屯田務隸籍三十年勝鎧甲者,部送京師填龍猛等軍;其自廣南揀中者,就填江西、荊湖歸遠闕額。仍詔每三年以龍猛等軍闕數聞。又詔諸路,有步射引弓兩石、彍弩四石五鬥已上者,奏遣詣闕。

二年,詔京東教閱補禁軍。先是,京東教閱本城,自初置即番隸本路巡檢,久不選補。上聞其軍多勇壯可用者,欲示激勸,故有是詔。

治平四年五月,揀選拱聖、神勇以下勇分,以補捧日、天武、龍、神衛闕數。

元豐三年六月,權主管馬步軍司燕達言:「內外就糧退軍二十一指揮八千余人,以禁軍小疾故揀退及武藝淺弱人配填,既不訓練,又免屯戍,安居冗食,耗蠹軍儲。若自今更不增補,庶漸銷減,候有闕,依禁軍選募,教習武世,不數年間,退軍可盡變銳士。內奉錢七百者減為五百,依五百奉錢軍等杖招揀。」從之。仍詔:「上四軍退軍改作五百奉錢軍額。」八月,殿前、步軍司虎翼十指揮出戍歸營,閔其勞苦,詔並升補為神勇指揮。廣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請以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稍輕,及少壯任披帶者選補。」從之。

四年四月,提舉河北義勇保甲狄諮言:「舊制,諸指揮兵給內有老疾年五十五已上、有弟侄子孫及等杖者,令承替名糧,其間亦有不堪征役者,乞年四十已上許令承替。」詔河北馬步諸軍依此。十二月,詔諸班直、上四軍,毋得簡常有罪改配人。

元祐二年七月,詔諸路每歲于八月後解發試武藝人到闕,殿前司限次年正月,軍頭司限二月以前試驗推恩。呈試武藝人同。

三年閏十二月,樞密院言:「在京諸軍兵額多闕,而京東、西路就糧禁軍往往溢額。」詔差官往逐路同長吏揀選發遣,以補其數。

大觀元年四月,詔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系教頭能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至若省並之法,凡軍各有營,營各有額。皇祐間,馬軍以四百、步軍以五百人為一營。承平既久,額存而兵闕,馬一營或止數十騎,兵一營或不滿一二百。而將校猥多,賜予廩給十倍士卒,遞遷如額不少損。帝患之,熙寧二年,始議並廢。陝西馬步軍營三百二十七,並為二百七十,馬軍額以三百人,步軍以四百人。其後凡撥並者,馬步軍營五百四十五並為三百五十五,而京師、府界、諸路及廂軍皆會總畸零,各足其常額。

凡並營,先為繕新其居室,給遷徙費。軍校員溢,則以補他軍闕,或隨所並兵入各指揮,依職次高下同領。帝嘗謂輔臣曰:「天下財用,朝廷稍加意,則所省不可勝計。乃者銷並軍營,計減軍校、十將以下三千餘人,除二節賜予及傔從廩給外,計一歲所省,為錢四十五萬緡,米四十萬石,絹二十萬匹,布三萬端,馬槁二百萬。庶事若此,邦財其可勝用哉!」

初議並營,大臣皆以兵驕已久,遽並之必召亂,不可。帝不聽,獨王安石贊決之。時蘇軾言曰:「近者並軍蒐卒之令猝然輕發,甚於前日矣,雖陛下不恤人言,持之益堅,而勢窮事礙,終亦必變。他日雖有良法美政,陛下能複自信乎?」樞密使文彥博曰:「近多更張,人情洶洶非一。」安石曰:「事合更張,豈憚此輩紛紛邪!」帝用安石言,卒並營之。自熙甯以至元豐,歲有並廢。

元符二年,樞密院言:「已詔諸路並廢堡砦,減罷兵將,鄜延、秦鳳路已減並,余路未見施行。」詔涇原、熙河蘭會、環慶、河東路速議以聞。

三年,罷都護府,安撫使隸河、蘭州,以省饋運。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建中靖國元年,減放秦鳳路土兵。

大觀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並步人選充馬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鬥指揮,並罷。已添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並罷。」

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並未有人,崇銳、崇威、崇捷、崇武內並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系將、不系將軍兵,以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紮去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並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于本路禁軍額外收管。」

宣和五年,詔:「兩浙盜賊甯息,其越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至神宗之世,則又有簡汰退軍之令。治平四年,詔揀拱聖、神勇以下軍補捧日、天武、龍衛、神衛兵闕。

熙甯元年,詔諸路監司察州兵招簡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軍者降廂軍,不任廂軍者免為民。

二年,從陳升之議,量減衛兵年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請受。呂公弼及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皆言退軍不便。三年二月,司馬光亦曰:

竊聞朝廷欲揀在京禁軍四十五以上微有呈切者,盡減請給,兼其妻子徙置淮南,以就糧食。若實有此議,竊謂非宜。何則?在京禁軍及其家屬,率皆生長京師,親姻聯布,安居樂業,衣食縣官,為日固久。年四十五未為衰老,微有呈切,尚任征役,一旦別無罪負,減其請給,徙之淮南,是橫遭降配也。

且國家竭天下之財養長征兵士,本欲備禦邊陲。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軍,坐費衣食,是養無用之兵,置諸無用之地。又邊陲常無事則已,異時或少有警急,主兵之臣必爭求益兵。京師之兵既少,必須使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廣為揀選,將數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是棄已教閱經戰之兵,而收市井畝之人,本欲減冗兵而冗更多,本欲省大費而費更廣,非計之得也。

臣愚欲願朝廷且依舊法,每歲揀禁軍有不任征戰者減充小分,小分複不任執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虛費衣糧。人情既安于所習,國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費自省,此國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為言。從之,是年,詔:「陝西就糧禁軍額十萬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陝西、河東亟募士補其闕。」

四年,詔:「比選諸路配軍為陝西強猛,其以為禁軍,給賜視壯勇為優,隸步軍司,役于逐路都監、總管司。」詔廣東、福建、江西選本路配軍壯勇者,合所募兵萬人,以備征戍。三月,詔廣東路選雜犯配軍丁壯,每五百人為一指揮,屯廣州,號新澄海,如廣西之法。七月,手詔:「揀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勝甲者,升以為大分,五十已上願為民者聽。」舊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猶不即許。至是免為民者甚眾,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內,京東西、陝西、荊湖長吏簡募軍士,以補禁軍之闕。

元豐元年,詔:以馬軍選上軍,上軍選諸班者,並馬射弓一石力。諸班直槍弩手闕,選親從、親事官,八並選捧日、龍衛弓箭手。

二年,雲騎軍闕二千一百,以雲捷等軍補之。

六年,騎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習者,並以為步軍。

元祐四年,詔:「今後歲揀禁軍節級,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減充剩員。」

八年,涇原路經略司奏:「揀選諸將下剩員,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軍,以補闕額。」從之。陝西諸路如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言:「龍騎系雜犯軍額,闕數尚多。今欲將禁軍犯徒兵及經斷者,歲揀以填闕。」從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糧禁軍闕額,於廂軍內揀選年四十以下者填。」從之。

宣和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並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已上複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中興以後,兵不素練。自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考《軍防令》,諸軍招簡等杖:天武第一軍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五尺七寸三分,龍衛五尺有七寸,拱聖、神勇、勝捷、驍捷、龍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驍騎、雲騎、驍勝、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龍翼水軍五尺有六寸,武騎、甯朔、步軍司虎翼水軍、揀中龍衛、神騎、廣勇、龍騎、驍猛、雄勇、吐渾、擒戎、新立驍捷、驍武、廣銳、雲翼、有馬勁勇、步武、威捷、武衛、床子弩雄武、飛山雄武、神銳、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華軍、雄武弩手、上威猛、廳子、無敵、上招收、冀州雄勝、澄海水軍弩手五尺五寸,廣捷、威勝、廣德、克勝、陝府雄勝、驍雄、雄威、神虎、保捷、清邊弩手、制勝、清澗、平海、雄武、龍德宮清衛、甯遠、安遠五尺四寸五分,克戎、萬捷、雲捷、橫塞、捉生、有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揀中雄勇、懷順、忠勇、教閱忠節、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勝、飛騎、威遠、蕃落、懷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節、靖安、川忠節、歸遠、壯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濟州雄勝、騎射、橋道、清塞、奉先、奉國、武寧、威勇、忠果、勁勇、下招收、壯武、雄節、靖江、武雄、廣節、澄海、懷遠、寧海、刀牌手、必勝五尺三寸,揀中廣效、武和、武肅、忠靖、三路廂軍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詔:「江南、江東、兩浙諸州軍正兵、土兵、除鎮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檢,六分中選一分,部轄人年四十五以下,長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選擇赴行在。有軟弱不堪,年甲不應,或占庇不如數選發,其當職官有刑。」

四年,詔:「神武義軍統制王燮下閱到第三等軍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廂禁軍,其不任披帶者,分填嚴州新禁軍。」

紹興二年,上謂輔臣曰:「邵青、單德忠、李捧三盜,招安至臨安日久,卿等其極揀汰。」呂頤浩、秦檜得旨與張俊同閱視,堪留者近七千人。詔命張俊選精銳,得兵五千人詣行在。

二十年,樞密院言都統吳玠選中護衛西兵千人,詔隸殿司。又統制楊政選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軍司。

二十四年,詔:「禦龍直見闕數,可以殿、步二司選拍試填諸班。」

乾道二年,詔王琪選三百人充馬軍。

慶元三年,殿司言:「正額效用萬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闕二百五十九人,於雄效內及效用帶甲拍試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闕額。」詔:「崇政殿祗候、親從填班直人數,特與免。其三衙舊司官兵及禦馬直合揀班人,照闕額補。」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軍政所先,莫如汰卒。」謂「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敵先奔,即千人皆廢矣。乞嚴敕中外將帥,務核其實。」

其省並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後,臣僚屢言,軍額有闕,則並隸一等軍分,足其舊額,以便教閱,而指揮、制領、將佐之屬亦或罷或省,悉從其請。蓋當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補以壯軍容。事既寧息,患其有餘,必並省以核軍實,意則在乎少蘇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貧若此,思變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強勇者,異其籍而厚其廩,且如百人之中揀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則是萬人中有三千兵矣。時試之弓弩,課之武藝,暇則馳馬擊球以為樂,秋冬使之校獵。其有材力精強,則厚賞賚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數愈少而廩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緩急可用。蘇轍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將,將軍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帥、制領,鼓動而精擇之,假之統禦之權,嚴其階級之法。將樂與士親,士樂為將用,則可以運動如意,不必別移一軍,別招新軍矣。」

鹹淳間,招兵無虛日,科降等下錢以萬計。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為兵,召募無法,揀選雲乎哉!

廩祿之制為農者出租稅以養兵,為兵者事征守以衛民,其勢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鎮,天子府衛,中外校卒,不過十余萬,而國用不見其有餘。宋懲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數十萬,悉萃京師,而國用不見其不足者,經制之有道,出納之有節也。國初,太倉所儲才支三、二歲。承平既久,歲漕江、淮粟六百萬石,而縑帛、貨貝、齒革百物之委不可勝用。其後軍儲充溢,常有餘羨。內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軍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龍衛、神衛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者,月俸錢百千,粟五十斛;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領刺史者半之。自余諸班直將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諸軍將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廂軍將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鹽;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諸軍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廂兵閱教者,有月俸錢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給醬菜錢或食鹽而已。自班直而下,將士月給糧,率稱是為差;春冬賜衣有絹綿,或加布、緡錢。凡軍士邊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糧,或從別給。其支軍食,糧料院先進樣,三司定倉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國初,諸倉分給諸營,營在國城西,給糧於城東,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裏者,蓋恐士卒習墮,使知負簷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輸年月界分,以軍次高下給之。

凡三歲大祀,有賜賚,有優賜。每歲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時給者。邊戍季加給銀、奚鞋,邠、寧、環、慶緣邊難於爨汲者,兩月一給薪水錢,苦寒或賜絮襦褲。役兵勞苦,季給錢。戍嶺南者,增月奉。自川、廣戍還者,別與裝錢。川、廣遞鋪卒或給時服、錢、履。屯兵州軍,官賜錢宴犒將校,謂之旬設,舊止待屯泊禁軍,其後及於本城。

天聖七年,法寺裁定諸軍衣裝,騎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質賣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論:「兵在精不在眾。河北、陝西軍儲數匱,而召募不已,且住營一兵之費,可給屯駐三兵,昔養萬兵者今三萬兵矣。河北歲費芻糧千二十萬,其賦入支十之三;陝西歲費千五百萬,其賦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給京師。自咸平逮今,凡二邊所增馬步軍指揮百六十。計騎兵一指揮所給,歲約費緡錢四萬三千,步兵所給,歲約費緡錢三萬二千,他給賜不預。合新舊兵所費,不啻千萬緡。天地生財有限,而用無紀極,此國用所以日屈也。今同、華沿河州軍,積粟至於紅腐而不知用;沿邊入中粟,價常踴貴而未嘗足。誠願罷河北、陝西募住營兵,勿複增置,遇闕即遷廂軍精銳者補之,仍漸徙營內郡,以便糧餉。無事時番戍于邊,緩急即調發便近。嚴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軼生事以覬恩賞,違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則疆場無事,而國用有餘矣。」帝嘉納之。

康定元年,詔戰場士卒給奉終其身。宰臣張士遜等言禁兵久戍邊。其家在京師者,或不能自給。帝召內侍即殿隅條軍校而下為數等,特出內藏庫緡錢十萬賜之。

慶曆五年,詔:「湖南路發卒征蠻,以給裝錢者,毋得更予帶甲錢。」

七年,帝因閱軍糧,諭倉官曰:「自今後當足數給之。」初,有司以糧漕自江、淮,積年而後支,惟上軍所給鬥升僅足,中、下軍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祐八年,殿前諸班請糧,比進樣異,輒不受散去。禦史中丞王疇以為言。詔:「提點倉官自今往檢視,有不如樣,同坐之。軍士不時請及有喧嘩,悉從軍法。」

皇祐二年,詔:「在外禁軍,凡郊賚折色,並給以實估之直。」

五年,詔:「廣南捕蠻諸軍歲滿歸營,人賜錢二千,月增奉錢二百。度嶺陣亡及瘴癘物故者子孫或弟侄,不以等樣收一人隸本營者,支衣廩之半。」

治平二年,詔:「涇原勇毅軍揀為三等,差給奉錢一千至五百為三等,勿複置營,以季集渭州按閱。」

熙寧三年,帝手詔:「倉使給軍糧,例有虧減,出軍之家,侵牟益甚,豈朕所以愛養將士意哉!自今給糧毋損其數,三司具為令。」於是嚴河倉乞取減刻之事。

四年,詔付趙禼:「聞鄜延路諸軍數出,至鬻衣裝以自給,可密體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極窘,至有衣紙而擐甲者,此最為大憂,而自來將帥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驕。臣愚以為親士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愛而不能令,譬如驕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進事,臣案《進傳》,言進知人疾苦,所至人為立碑紀德;士卒小有違令,輒殺之。惟其能犒賞存恤,然後能殺違令者而人無怨。今宜稍寬牽拘將帥之法,使得用封樁錢物隨宜振恤,然後可以責將帥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樞密院言:「不教閱廂軍撥並,各帶舊請外,今後招到者,並乞依本指揮新定請受。河北崇勝、河東雄猛、陝西保寧、京東奉化、京西壯武、淮南寧淮各醬菜錢一百,月糧二石,春衣絹二匹、布半匹、錢一千,冬衣絹二匹、半匹、錢一千、綿十二兩。兩浙崇節、江東西效勇、荊南北宣節、福建保節、廣東西清化除醬菜錢不支外,余如六路。川四路克寧已上各小鐵錢一千,糧二石,春衣絹一匹、小鐵錢十千,冬衣絹一匹、一匹、綿八兩、小鐵錢五千。」並從之。

七年,增橋道、清塞、雄勝諸軍奉滿三百。又詔:「今後募禁軍等賞給,並減舊兵之半。」

十年,詔:「安南道死戰沒者,所假衣奉鹹蠲除之。弓箭手、民兵、義勇等有貸於官者,展償限一年。又中外禁軍有定額,而三司及諸路歲給諸軍亦有常數。其闕額未補者,會其歲給並封樁,樞密承旨司簿其餘數,輒移用,論如法。」

元豐二年,詔:「荊南雄略軍十二營南戍,瘴沒者眾,其議優恤之。軍校子孫降授職。有疾及不願為兵若無子孫者,加賜緡錢;軍士子孫弟侄收為兵,並給賻,除籍後仍給糧兩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無子孫者,給衣廩之半,終其身。」

哲宗即位,悉依舊制。

徽宗崇寧四年,詔:「諸軍料錢不多,比聞支當十錢,恐難分用,自今可止給小平錢。」初,蔡京謀逐王恩,計不行,欲陰結環衛及諸士卒,乃奏皇城輔兵月給食錢五百者,日給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頓增四貫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樞密院言:「自熙甯以來,封樁隸樞密院,比因創招廣勇、崇捷、崇武十萬人,權撥封樁入尚書省。緣禁軍見闕數多,若專責戶部及轉運司應副,恐致誤事。」詔:「尚書省候極足十萬人外,理合撥還。自今應禁軍闕額封樁錢,仍隸樞密院。」

宣和七年,詔:「國家養兵,衣食豐足。近歲以來,官不守法,侵奪者多;若軍司乞取及因事率斂,刻剝分數,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違法差借。雜役之兵,食浮於禁旅,假借之卒,役重於廂軍。近因整緝軍政,深駭聽聞。自今違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州軍二稅課利,先行樁辦軍兵合支每月糧料、春衣、冬賜數足,方許別行支散官吏請給等。禁軍月糧,並免坐倉。

自國初以來,內則三司,外則漕台,率以軍儲為急務,故錢糧支賜,歲有定數。至於征戍調發之特支,將士功勞之犒賞,與夫諸軍闕額而收其奉廩以為上供之封樁者,雖無定數,而未嘗無權衡於其間也。封樁累朝皆有之,而熙甯為盛。其後雖有「今後再不封樁」之詔,然軍司告乏,則暫從其請,稍或優足,則封樁如舊。蓋宰執得人,則闕額用於朝遷;樞筦勢重,則闕額歸之密院。此政和軍政所以益不逮于崇甯、大觀之間者,由兩府之勢互有輕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中興以後,多遵舊制。紹興四年,御前軍器所言:「萬全雜役額五百,戶部廩給有常法。比申明裁減,盡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鬥五升,日不及二升;麥四鬥八升,鬥折錢二百,日餐錢百,實不足贍。」詔戶部裁定,月米一石七鬥,增作一石九鬥。

五年,詔:「效用入資舊法,內公據、甲頭名稱未正,其改公據為守闕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五十、米二升;甲頭為進勇副尉,日餐錢二百、米二升。非帶甲入隊人自依舊法。」宣撫使韓世忠言:「本軍調發,老幼隨行,緣效用內有不調月糧,不增給日請,軍兵米二升半、錢百,效用米二升、錢二百,乞日增給贍米一升半,庶幾戰士無家累後顧憂,齊心用命。」詔分屯日即陳請。

十三年,詔:「殿司諸統領將官別無供給職田,日贍不足,差兵營運,浸壞軍政。可與月支供給:統制、副統制月一百五十千,統領官百千,正將、同正將五十千,副將四十千,準備將三十千,皆按月給。既足其家,可責後效。若仍前差兵負販,從私役禁軍法,所販物計贓坐之,必罰無赦。州縣知而不舉,同罪。」主管步軍司趙密言:「比定諸軍五等請給,招填闕額,要以屏革奸弊。第數內招收白身效用,填馬步軍使臣闕。其五等請給例內,馬軍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軍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緣舊效用曾經帶甲出入,日止餐錢二百、米二升;有少壯善射者,既見初收效用廩給稍優,因逃他軍以希厚請。今擬五等招收白身效用與舊效用,不以馬步軍論,概增其給,人日支錢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闕。」

隆興二年,殿前司言:「諸軍法,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

乾道八年,樞密院言:「二月為始,諸軍七人例以上,二分錢、三分銀、五分會子;五人例,三分錢、四分銀、三分會子。軍兵折麥餐錢,全支錢。使臣折麥、料錢,統制、軍佐供給分數仍舊。」

淳熙三年,樞密院言:「兵部定請受格:效用一資守闕毅士,二資毅士,三資守闕效士,月各錢三千,折麥錢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絹各二匹;四資效士,錢三千,折麥錢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鬥三升有奇,衣絹各二匹;五資守闕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八十,米一石二鬥,絹三匹有半;六資聽候使喚,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鬥七升,絹五匹;七資守闕聽候差使,八資聽候差使,錢四千五百,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鬥八升,絹各五匹;九資守闕準備使喚,十資準備差使,錢五千,折麥錢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絹各五匹。」

紹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銖言:「沿邊城砦之官,以備疆埸不虞,廩祿既薄,給不以時,孤寒小吏,何以養廉?致使熟視奸猾洩漏禁物,公私庇蓋,恬不加問,從而徇私受賕者有矣。弓手、士軍、戍卒傭直糧食,累月不支,迫於饑寒,侵漁蠻獠,小則致訟爭,大則啟邊釁。乞嚴敕州、軍按月廩給,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請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濟,緩急之際,得其宣力。安邊弭盜,莫此為急。」

厥後弊日以滋,迨至鹹淳,軍將往往虛立員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軍,有遊擊五軍,有親兵二軍,有制效二軍,有靖安、唐灣水軍,有遊擊採石水軍,有精銳破敵軍,有效用、防江軍,原其初起,惟騎、戎兩司額耳。後仍各創軍分,額多而員少。一統制月請,以會子計之,則成一萬五百千,推之他軍,概可見矣。

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給會子六千,蜀郡物賈翔貴,請增人月給九千。」當是時財賦之出有限,廩稍之給無涯,浚民膏血,盡充邊費,金帛悉歸於二三大將之私帑,國用益竭,而宋亡矣。

臣僚嘗言:「古者兵與農一,官無供億之煩,國有備禦之責。後世兵與農二,竭國力以養兵,奉之若驕子,用之若傭人。今守邊急務,非兵農合一不可。其說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厄于權奸,竟不行。

志第一百四十八兵九

○訓練之制

訓練之制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禦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鬥;弩四等,自二石八鬥至二石五鬥,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鬥至七鬥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強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強、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強、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並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鬥至七鬥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鬥、弩彍三石八鬥、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眾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彍四石二鬥並弓箭、槍手應舊規選中者,即給挺補守闕押官,然則排連舊制為虛文矣。請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眾者優給賞物,免本營他役,候階級闕,如舊制選補。」奏可。

治平二年,詔:「河北戰卒三十萬一千、陝西四十五萬九百並義勇等,委總管司訓練,毋得冗占。」

熙甯元年,詔曰:「國家置兵以備戰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眾,肄習弗時,或誤軍事。帥臣、安撫、監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聞。」十月,樞密院請陝西、河東選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為河北諸路指使,教習騎軍。或言河朔兵有教閱之名而無其實,請班教法於其軍,久而弗能者,罷為廂軍。奏可。

二年,帝常語執政:「並邊訓練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對曰:「京東所教兵已精強,願陛下推此法以責邊將,間詔其兵親臨閱試。訓練簡閱有不如詔者罰之,而賞其能者。賞不遣賤,罰不避貴,則法行而將吏加勸,士卒無不奮勵矣。」九月,選置指使巡教諸軍,殿前司四人,馬、步軍司各三人。

三年,帝親閱河東所教排手,進退輕捷,不畏矢石。遂詔殿前司,步軍指揮當出戍者,內擇槍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東法,藝精者免役使,以優獎之。

五年四月,詔在京殿前馬步諸軍巡教使臣,並以春秋分行校試。射命中者第賜銀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詔以涇原路蔡挺衙教陣隊於崇政殿引見,仍頒諸路。其法:五伍為隊,五隊為陣,陣橫列,騎兵二隊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為節,束草象人而射焉,中者有賞。馬步皆前三行槍刀,後二行弓弩,附隊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與擊刺迭出,皆聞金即退。預籍人馬之強者隱於隊中,遇可用,則別出為奇。帝以其點閱周悉,常有出野之備,故令頒行。

六年,詔:「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於改作,苟遂因循,益隳軍制。其以京東武衛等六十二營隸屬諸路,分番教習,餘軍並分遣主兵官訓練。」九月,詔:「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雖以十分為率,其事藝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親及四分,雖殿,除其罰;第二等事藝及八分,或射親不及三分,雖最,削其賞。」十月,選涇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騎軍馳驟野戰。帝曰:「裁併軍營,凡省軍員四千餘人,此十萬軍之資也。儻訓練精勇,人得其用,不惟勝敵,亦以省財。」安石等曰:「陛下頻年選擇使臣,專務訓練,間禦便殿躬親試閱,賞罰既明,士卒皆奮。觀其技藝之精,一人為數夫之敵,此實國家安危所系也。」是時,帝初置內教法,旬一禦便殿閱武,校程其能否而勸沮之,士無不爭勸者。

七年,詔教閱戰法,主將度地之形,隨宜施行。二月,詔:「自今歲一遣使,按視五路安撫使以下及提舉教閱諸軍、義勇、保甲官,課其優劣以聞而誅賞之。」

八年,詔:「在京諸軍營屯迫隘,馬無所調習。比創四教場,益寬大,可以馳騁。其令騎軍就教者,日輪一營,以馬走驟閱習。」五月,臧景陳馬射六事:一、順直射,二、背射,三、盤馬射,四、射親,五、野戰,六、輪弄,各為說以曉射者。詔依此教習。八月,帝令曾孝寬視教營陣。大閱八軍陣于荊家陂,訖事大賞。

元豐元年十月,詔立在京校試諸軍技藝格,第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發而三中為一等,二中為二等,一中為三等。馬射,五發驟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數、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為及等。並賞銀有差。槍刀並標排手角勝負,計所勝第賞。其弓弩墜落,或縱矢不及堋,或挽弓破體,或局而不張,或矢不滿,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發,或身倒足落,並為不合格。即射已中賞,餘箭不合格者,降一等,無可降者罷之。

是月,賈逵、燕達等言:「近者增損東南排弩隊法,與東南所用兵械不同,請止依東南隊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敵稍遠則施箭,近則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執刀以備斬伐,與長兵相參為用。」詔可,其槍手仍以標兼習。十一月,京西將劉元言:「馬軍教習不成,請降步軍,又不成,降廂軍。」乃下令諸軍,約一季不能學者,如所請降之。十二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兵,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於中都所遣教頭。在京步軍諸營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習馬射,受教于教習馬軍所。藝成,則輾轉分教於其軍。」

二年四月,遣內侍石得一閱視京西第五將所教馬軍。五月,得一言其教習無狀,詔本將陳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責曰:「朝廷比以四方驕悍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肄,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告戒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屍祿日久,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是月,詔殿前、步軍司兵各置都教頭掌隸教習之事,弩手五營、弓箭手十營、槍刀標排手五營各選一人武藝優者奏補。逐司各舉散直一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是日,詔河東、陝西諸路:「舊制,馬軍自十月一日馳射野戰,至穀雨日止。塞上地涼,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七月,詔諸路教閱禁軍毋過兩時。九月,內出教法格並圖像頒行之。步射執弓、發矢、運手、舉足、移步,及馬射、馬使蕃槍、馬上野戰格鬥,步用標排,皆有法象,凡千餘言,使軍士誦習焉。

四年五月,詔東南諸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體量將兵自降教閱新法之後,軍士有所倍費以聞。蓋自團立將兵以來,軍人日新教閱,舊資技藝以給私費者,悉無暇為故也。

六年,從郭忠紹之請,步軍弩手第一等者,令兼習神臂弓。

七年八月,詔開封府界、京東西路專選監司提舉教閱。神宗留心武備,既命立武學、校《七書》以訓武舉之士,又頒兵法以肄軍旅,微妙淵通,取成於心,群臣莫望焉。

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諫蘇轍上言:「諸道禁軍自置將以來,日夜按習武藝,將兵皆蚤晚兩教,新募之士或終日不得休息。今平居無事,朝夕虐之以教閱,使無遺力以治生事,衣食殫盡,憔悴無聊,緩急安得其死力?請使禁軍,除新募未習之人,其餘日止一教。是月,朝請郎任公裕言:「軍中誦習新法,愚懵者頗以為苦。夫射志於中,而擊刺格鬥期於勝,豈必盡能如法?」樞密院亦以為元降教閱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當令兵眾例誦。詔從之。九月,樞密院奏:「異時馬軍教禦陣外,更教馬射。其法:全隊馳馬皆重行為'之'字,透空發矢,可迭出,最便利。近歲專用順鬃直射、抹鞦背射法,止可輕騎挑戰,即用眾乃不能重列,非便。請自今營閱排日,馬軍'之'字射與立背射,隔日互教。」詔可。

三年五月,罷提舉教習馬軍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樞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諸軍教。王嚴叟白韓忠彥曰:「景德故事,皆內侍省檢舉傳宣,今但歲舉為常,則不復見朝廷恩意。」忠彥以為然,又開陳太皇太后。曰:「如此則為常事,待處分內侍省。」遂詔:「今後入狀,遣中侍傳宣諸軍住教。」

紹聖元年三月,樞密院言:「禁軍春秋大教賞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給賞有差。」從之。

二年二月,樞密院言:「馬軍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教習回答野戰走驟向背施放,遇風雪假故權住。」從之。

三年五月,詔在京、府界諸路禁軍格鬥法,自今並依元豐條法教習。七月,詔選弩手兼習神臂弓。八月,詔:「殿前、馬步軍司見管教頭,別選事藝精強、通曉教像體法者,輾轉教習。其弓箭手馬、步射射親,用點藥包指及第二指知鏃,並如元豐格法。」是月,又詔複神臂弓射法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罰格,因言:「祖宗以來,禦將士常使恩歸人主,而威令在管軍。凡申嚴軍政,豈待朝廷立法而後施行耶?是管軍失職矣。」帝深以為然。

政和元年二月,詔:「春秋大教,諸軍弓弩鬥力,並依元豐舊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遠百二十步,給箭十隻,取五中為合格,軍中少得該賞,恐惰于習射。送殿前、馬步軍司勘會,將中貼箭數並改為上垛,其一中貼此兩上垛。」從之。

五年三月,詔:「自今敢占留將兵,不赴教閱,並以違御筆論。不按舉者,如其罪。」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諸軍弓弩上取鬥力高強,其射親中多者,激賞太薄,無以為勸。」詔依元豐法。

八年,詔州郡禁軍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閱,從毛友之請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進對,論禁軍訓練不精,多充雜役。帝曰:「祖宗軍旅之法最為密緻,神考尤加意訓習,近來兵官浸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閱,皆于農隙以講事,大司馬教戰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禮,細論周制,大抵軍旅之政,六卿無有不總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勸農事,不以勸耕稼為職;管軍府事,不以督訓練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衛者,當差人捉探懲戒。更候日長,即親禦教閱激賞。」尋以粹中所奏參照條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騎射賞法,其背射上垛中貼者,依步射法推賞。

靖康元年二月,詔:「軍兵久失教習,當汰冗濫。今三衙與諸將招軍,惟務增數希賞,但及等杖,不問勇怯。招收既不精當,教習又不以時,雜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之際,精加揀擇,既系軍籍,專使教習,不得以雜色拘占。又神臂弓、馬黃弩乃中國長技,宜多行教習,以扞邊騎。仍令間用衣甲教閱,庶使習熟。」四月,詔複置教場,春秋大閱,及複內教法以激賞之。

陣法熙寧二年十一月,趙禼乞講求諸葛亮八陣法,以授邊將,使之應變。詔郭逵同禼講求,相度地形,定為陣圖聞奏。

五年四月,詔蔡挺先進教閱陣圖。帝嘗謂:「今之邊臣無知奇正之體者,況奇正之變乎!且天地五行之數不過五,五陣之變,出於自然,非強為之。」宰相韓絳因請諸帥臣各具戰陣之法來上,取其所長,立以為法。從之。帝患諸將軍行無行陣之法,嘗曰:「李靖結三人為隊必有意。星書,羽林皆以三人為隊,靖深曉此,非無據也。」乃令賈逵、郭固試之。十二月,知通遠軍王韶請降合行條約,詔賜禦制《攻守圖》、《行軍環珠》、《武經總要》、《神武秘略》、《風角集占》、《四路戰守約束》各一部,余令關秦鳳路經略司抄錄。

六年,詔諸路經略司,結隊並依李靖法,三人為一小隊,九人為一中隊,賞罰俟成序日取裁。其隊伍及器甲之數,依涇原路牙教法。九月,趙禼言:「欲自今大閱漢蕃陣隊,且以萬二千五百人為法,旌旗麾幟各隨方色。戰國時,大將之旗以龜為飾,蓋取前列先知之義。令中軍亦宜以龜為號。其八隊旗,別繪天、地、風、雲、龍、虎、鳥、蛇。天、地則象其方園,風、雲則狀其飛揚,龍、虎則狀其猛厲,鳥、蛇則狀其翔盤之勢,以備大閱。」樞密院以為陣隊旗號若繪八物,應士眾難辨,且其間亦有無形可繪者。遂詔止依方色,仍異其形制,令勿雜而已。

七年,又命呂惠卿、曾孝寬比校三五結隊法。十月,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陣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趙禼曰:「陣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陣,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陣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議可否,因以團立將官,更置陣法,卿必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憲齎赴闕。」禼奏曰:

置陣之法,以結隊為先。李靖以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附。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學而能也。

然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党正之任也。

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陣對敵決勝之術也。況八陣之法,久失其傳,聖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夫法一定,易以致人。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饑之,此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

七年七月,詔諸路安撫使各具可用陣隊法,及訪求知陣隊法者以聞。九月,崇儀使郭固以同詳定古今陣法賜對,於是內出《攻守圖》二十五部付河北。

八年二月,帝批:「見校試七軍營陣,以分數不齊,前後抵牾,難為施用。可令見校試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軍法以聞。」初,詔樞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無全書,雜見《通典》,離析訛舛。又官號物名與今稱謂不同,武人將佐多不能通其意。令樞密院檢詳官與王震、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類解釋,令今可行。」又命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誠一、入內押班李憲與震、逢原行視寬廣處,用馬步軍二千八百人教李靖營陣法。以步軍副都指揮使楊遂為都大提舉,誠一、憲為同提舉,震、逢原參議公事,夏元象、臧景等為將副、部隊將、幹當公事,凡三十九人。

誠一等初用李靖六花陣法,約受兵二萬人為率,為七軍,內虞候軍各二千八百人,取戰兵千九百人為七十六隊,戰兵內每軍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馬軍五百,跳蕩四百,奇兵四百,輜重每軍九百,是為二千八百人。帝諭近臣曰:

黃帝始置八陣法,敗蚩尤于涿鹿。諸葛亮造八陣圖于魚複平沙之上,壘石為八行。晉桓溫見之,曰:「常山蛇勢。」此即九軍陣法也。至隋韓擒虎深明其法,以授其甥李靖。靖以時遇久亂,將臣通曉者頗多,故造六花陣以變九軍之法,使世人不能曉之。大抵八陣即九軍,九軍者,方陣也。六花陣即七軍,七軍者,圓陣也。蓋陣以圓為體,方陣者內圓而外方,圓陣即內外俱圓矣。故以方圓物驗之,則方以八包一,圓以六包一,此九軍六花陣之大體也。六軍者,左右虞候軍各一,為二虞候軍;左右廂各二,為四廂軍;與中軍共為七軍。八陣者,加前後二軍,共為九軍。開國以來,置殿前、馬步軍三帥,即中軍、前後軍帥之別名;而馬步軍都虞候是為二虞候軍,天武、捧日、龍神衛四廂是為四廂軍也。中軍帥總制九軍,即殿前都虞候,專總中軍一軍之事務,是其名實與古九軍及六花陣相符而不少差也。今論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陰經》中陣圖為法,失之遠矣。

朕嘗覽近日臣僚所獻陣圖,皆妄相眩惑,無一可取。果如其說,則兩敵相遇,必須遣使豫約戰日,擇寬平之地,夷阜塞壑,誅草伐木,如射圃教場,方可盡其法爾。以理推之,其不可用決矣。今可約李靖法為九軍營陣之制。然李筌圖乃營法,非陣法也。朕采古之法,酌今之宜,曰營曰陣,本出於一法,特止曰營,行曰陣;在奇正言之,則營為正、陣為奇也。

於是以八月大閱八軍陣于城南荊家陂。已事,賜遂而下至指使、馬步軍銀絹有差。

八年,詔諸路權住教五軍陣,止教四禦陣。

九年四月,帝於輔臣論營陣法,謂:「為將者少知將兵之理,且八軍、六軍皆大將居中,大將譬則心也,諸軍,四體也。運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左則右救,攻右則左救,前後亦然,則軍何由敗也!」

元豐四年,以九軍法一軍營陣按閱于城南好草陂,已事,獎諭。

七年,詔:「已降五陣法,令諸將教習,其舊教陣法並罷。」蓋九軍營陣為方、圓、曲、直、銳,凡五變,是為五陣。

元祐元年,高翔言,乞以禦陣與新陣法相兼教閱,從之。蓋元豐七年,詔專用五陣法,而舊教禦陣遂廢;至是,複令互教。

紹聖三年,複罷教禦陣。

大觀二年,詔以五陣法頒行諸路。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奏:「通直郎秦元所著兵書、陣圖、師律三策、大八陣圖一、小圖二,皆酌古之法,參今之宜,博而知要,實為可用。」詔令賜對。當時君臣雖無雄謀遠略,然猶切切焉以經武為心。

高宗建炎元年,始頒樞密院教閱法,專習制禦摧鋒破敵之藝、全副執帶出入、短樁神臂弓、長柄刀、馬射穿甲、木挺。每歲擬春秋教閱法,立新格。神臂弓日給箭二十,射親去垛百二十步。刀長丈二尺以上,氈皮裹之,引鬥五十二次,不令刀頭至地。每營選二十人閱習,經兩閱者五十人為一隊,教習分合,隨隊多少,分隸五軍。每軍各置旗號,前軍緋旗,飛鳥為號;後軍皂旗,龜為號;左軍青旗,蛟為號;右軍白旗,虎為號;中軍黃旗,神人為號。又別以五色物號制招旗、分旗。舉招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合而成陣;舉分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分而成隊。左右前卻,或分藏為伏,或分出為奇,皆舉旗為號。更鳴小金、應鼓,備瞻望不及者。豫約伏藏之所,緩鳴小金即止,急鳴應鼓即奇兵出陣趍戰,急鳴小金即伏兵出。其春秋大教推賞,依海行格法。

李綱言:「水戰之利,南方所宜。沿河、淮、海、江帥府、要郡,宜效古製造戰船,以運轉輕捷安穩為良。又習火攻,以焚敵舟。」詔命楊觀複往江、浙措置,河、淮別委官。三年,親閱水軍於鎮江登雲門外。

紹興四年,詔內殿按閱神武中軍官兵推賞。

二十四年,臣僚言:「州郡禁卒,遠方縱馳,多不訓練,春秋教閱,臨時備數,乞申嚴舊制。」

三十一年,詔:「比聞諸路州廂、禁軍、土軍,有司擅私役,妨教閱。帥府其嚴責守兵勤兵歸營,訓練精熟,以備點視。」

孝宗乾道二年,幸候潮門外,次幸白石閱兵,三衙率將佐道駕,射生官兵就禦輦下獻所獲。是日,有數將獨手運大刀,上曰:「刀重幾何?」李舜舉奏:「刀皆重數十斤。」有旨:「卿等教閱精明。」又諭陳敏曰:「軍馬衣裝整肅如此。」特錫賚鞍馬、金帶,士卒推賞有差。

四年,幸茅灘教閱。舉黃旗,連三鼓,變方陣;五鼓,舉白旗,變圓陣;次二鼓,舉赤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畢事,上大悅,賞賚加倍。兵分東西,呈大刀、火炮,上問李舜舉:「按閱比曩時如何?」舜舉奏:「今日之兵,陛下親訓練,撫以深恩,錫以重賞,忠勇倍常。」

乾道中,詔弓箭手元射一石四鬥力升加三鬥,元射一石力升加五鬥,弩手元射四石力升加五鬥,元射兩石七鬥力升加八鬥,進秩推賞有差。宰執進射親賞格,虞允文曰:「拍試以鬥力升請給,今用射親定賞,恐不加意鬥力。」上曰:「然。他日雖強弓弩可以取勝,若止習射親,則鬥力不進。此賞格不須行。」

淳熙間,立槍手及射鐵簾格。上謂輔臣曰:「聞射鐵簾,諸軍鼓躍奮厲。」周必大曰:「兵久不用,此輩無進取,自然氣惰。今陛下激勸告戒,人人皆勝兵。」於是殿前、步軍司諸軍及馬軍舊司弓弩手,射鐵簾合格兵共一千八百四十餘。詔中垛簾弓箭手一石二鬥力十箭,弩手四石力八箭,依格進兩秩,各賜錢百緡;弓箭手一石力十箭以上,弩手三石力八箭,各進兩秩。詔中外諸軍賞格亦如之。

紹熙元年,詔殿司:「許浦水軍並江上水軍歲春、秋兩教外,每月輪閱習。沿海水軍准是。」知徽州徐誼言:「諸路禁軍,近法以十分為率,二分習弓,六分習弩,余二分習槍、牌。習弓者聽兼習弩,鬥力可以觀其進退,射親可以察其能否。勤惰之實,人有稽考。」詔下諸路遵守之。執政胡晉臣言:「比年用射鐵簾推賞,往往獲遷秩,是亦足以作成人才。」上曰:「射鐵簾不難,此賞格太濫,其專以武藝精熟為尚。」

二年,樞密院言:「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鬥力,箭十二,六箭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槍手,駐足舉手攛刺,以四十攛為本等。主帥委統制、統領較其藝。本等外取升加多者,每軍五千五百人以上弓、弩、槍手各十五人,詣主帥審實,上樞密院覆試。各擇優等二人升轉兩秩,余人給錢五緡,俟將來再試。」

慶元二年,幸候潮門外大閱。

嘉泰二年,詔將按閱諸軍,賞賚依慶元二年增給。

寶慶二年,莫澤言:「州郡禁軍,平時則以防寇盜,有事則以備戎行,實錄於朝廷,非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軍政隳廢,吝於廩給,闕額恒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有借事,存留者不什一。當教閱時,鈐、總、路分雖號主兵,僅守虛籍,莫敢號召。入教之次,坐作進退殆同兒戲。守臣利虛券不招填,主兵受厚賂改年甲。且一兵請給,歲不下百緡,以小計之,一郡占三百人,是虛費三萬緡也。私役禁軍,素有常憲。守帥辟園池,建第宅,不給餐錢;寓公去城遼絕,類得借兵,擾害鄉閭。近而輔郡至有寓公占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權輕,而私占之禁弛也。乞嚴戒監司、守倅等,止許借廂軍,仍不得妨教閱,餘官雖廂軍亦勿借。」

淳祐十一年,台臣條陳軍匠不閑閱習之弊:「按舊制,禁兵毋私役。比歲凡州軍屯營駐紮之處,多循舊習,每一州軍匠無慮數百,官無小大各占破,而雕鏤、組繡、攻金、設色之事靡所不有。工藝雖精,擊刺不習,設有小警,何能授甲?乞申嚴帥守及統兵官,應軍匠聽歸營伍閑習訓練,勿競作無益,虛糜廩稍,以妨軍實。」

咸淳初,臣僚言:「諸軍統領、統制、正將、副將正欲在軍訓練,閑于武事,一有調用,令下即行,士悉將智,將悉士勇,所向無敵。今江南州郡、沿江制閫置帳前官,專任營運,不為軍計,實為家謀,絕無戰陣新功,率從帳前升差。大略一軍僅二三千,而使臣至五六百,以供雜役。」

九年,臣僚言:「比者招募軍兵,一時徒取充數,以覬賞格。涅刺之後,更不教閱。主兵官苦以勞役,日夜罔休,一或少違,即罹囹圄,榜掠之酷,兵不堪命,而死者逃者接踵也。今請以新招軍分隸諸隊,使之熟紀律,習事藝,或旬或月上各郡閱試。」蓋弊至於此,而訓練之制大壞矣。

志第一百四十九兵十

○遷補之制 屯戍之制

遷補之制自殿前、侍衛馬步軍校,每遇大禮後,各以次遷,謂之「轉員」。轉員至軍都指揮使,又遷則遙領刺史,又遷為廂都指揮使,遙領團練使。員溢,即從上罷軍職,為正團練使、刺史之本任,或有他州總管、鈐轄。其老疾若過失者,為御前忠佐馬軍都軍頭、副都軍頭,隸軍頭司。其黜,則為外州馬步軍都指揮使。凡軍主闕,以軍都指揮使遞遷;余闕,以諸軍都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行首、軍使、副行首、副兵馬使、十將遞遷。凡將校,一軍營止補十人,其廂都指揮使、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指揮使,營主其一,即闕其三。殿前左右班都虞候遙領剌史,即與捧日軍都指揮使通,以次遷捧日、龍衛廂都指揮使,仍遙領團練使。若員溢,即為正刺史補外,他如諸軍例遞遷。

凡列校轉補,有司先閱走躍、上下馬;次出指二十步,掩一目試之,左右各五占數為見物。武藝,弓射五鬥,弩彍一石五鬥,槍刀手稍練。負罪不至徒,年未高,或雖年高而無疾、精力不耗者,並取之。

凡諸軍轉員後,取殿前指揮使長入祗候填行門,取東西班長入祗候、殿侍、諸班直充諸班押班、諸軍將校者,皆親閱。前一日,命入內都知或押班一人、勾當禦藥院內侍一人,同軍頭引見司較定弓弩鬥力,標誌之。凡弓弩藝等者,人占其一。至日,引見,弓弩列置殿前,命取一以射。軍頭引見司專視喝箭以奏。如喝失當,即奏改正。入內都知或押班同勾當禦藥院內侍殿上察視,如引見司不覺舉,亦奏改正。槍刀手竭勝負,若喝不以實,並引見司失覺舉,並劾其罪。

太平興國九年,上詣崇政殿轉改諸軍將校,自軍都指揮使以下、員僚以上,皆按名籍驗勞績而升陟之,凡數日而畢。內外感悅。乃謂宰臣等曰:「朕遷轉軍員,先取其循謹能禦下者,武勇次之。若不自謹飭,則其下不畏憚,雖有一夫之勇,亦何所用!」

咸平三年五月,上禦便殿遷補軍職,凡十一日而畢。自神衛右第二軍都指揮使、恩州剌史周訓而下,遞遷者千三十一人。

四年十二月,帝謂呂蒙正曰:「選眾求才,誠非易事。朕常孜孜詢訪,冀有所得。向求於軍校中,超擢八九人,委以方任,其間王能、魏能頗甚宣力,陳興、張禹珪亦有能名。」蒙正等曰:「才難求備。今拔十得五,有以見陛下知臣之明也。」

五年,帝謂知樞密院周瑩曰:「國朝之制,軍員有闕,但權領之,三歲一遷補。未及期以功而授,止奉朝請而已。今闕員處則乏人部轄。須當例與轉補。」於是召瑩等至便殿,按軍籍次補,其屯戍於外及軍額在下素不該恩例,亦溥及之。凡再旬方畢。

景德二年四月,帝曰:「殿前諸班、侍衛馬步諸軍及軍頭司諸軍員,因衰病或以他事出補外職,率皆臨事奏裁,殊無定制,可條其所入職名類例以聞。」又曰:「近累有諸處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不須複補。」又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自今並令閱試武藝,選擢為之。」

大中祥符四年七月,詔曰:「自來轉補軍員,皆是議定降宣命訖,方引見轉補。其間有老病不任職者,臨時易之,無由整齊。經汾陰大禮,應殿前馬步軍諸班諸軍員,並分作甲次於崇政殿逐人唱名引見,朕自視之。有不任職者,當於不系禁軍處優與安排,免轉員之際,旋議改易。」八月,詔:「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管內外禁軍軍員,自來補轉,體例不一,未得均平。朕夙夜思之。今來該汾陰轉員,可立定久遠規制。其馬軍、步軍,自指揮使以下,各別轉補,皆令自下而升。仍將殿前、侍衛馬軍步軍司所轄軍分,各袞同轉補。如馬軍軍員自近下補至拱聖,即雙取之,以分補捧日、龍衛,其近下軍分有闕,即卻自捧日、龍衛雙取,升一員資補填。其步軍有闕,填補並准此。」又詔:「所議改更轉補軍員職名,恐諸軍未喻,可降宣命雲: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自來多是龍衛更轉入捧日,並神衛更入天武之類,是致難得出職,久成沉滯。今來轉員,出自朕意,並各與分兩頭遷改,其龍衛更不入捧日,並神衛更不入天武。其捧日、龍衛闕,於拱聖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拱聖闕,即將驍騎、雲騎分頭轉入。其天武、神衛闕,於神勇內隔間取人,分頭充填。其神勇闕,即將宣武充填。其宣武闕,取殿前、步軍司虎翼充填。已上如取盡指定軍員,即轉已次軍員充填。所有寧朔軍分次第請受並轉員出入,今後並特與依驍勝體例施行。」

六年十月,詔:「諸班直並馬步軍事軍員,其諸班、捧日、龍衛、天武、神衛五頭下出人外,其禦龍諸直作一處轉;員僚直、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武騎、寧朔、神騎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遞遷;水軍神勇、宣武,殿前司虎翼、衛聖,步軍司虎翼、奉節、廣勇、神射已上軍額軍員,作一處挨排轉補;事內殿前指揮使押班至都知只本班轉,其神衛、廣勇、神射已下至軍使、都頭,即逐指揮內遞遷。內有年及六十已下者並勾押赴闕,令殿前司看驗聞奏,當議相度安排。所有副兵馬使、副都頭員闕,仍取捧日、龍衛、神勇十將充填,餘並從之。內神衛水軍第一指揮,令立充神衛水軍指揮;殿前司上虎翼第二、步軍司上虎翼第一,並立充虎翼水軍指揮,依舊系逐司管押。其神衛水軍見管軍員,先自奉節補入,多不會舟楫,並一齊轉上外,卻將虎翼水軍兩指揮會水軍員與神衛水軍共三指揮一處袞轉。如轉至神衛水軍指揮使,除年老病患依例出職安排外,更不轉上。」

天禧元年十月,以御前忠佐郭豐等六人並受將軍。初,軍頭司定年老負犯者將黜之。帝以其久居武列,命寘環衛,其帶遙郡者與大將軍,不帶遙郡者與將軍。

天聖六年,將轉員,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敢戢士者,請諭殿前、馬步軍司密以名聞。」八年,詔殿前、侍衛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

景祐二年,詔緣邊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康定元年,詔三路就糧將校半以次遷,半遣自京師。又詔陝西土兵校長遣自京師,情不諳達,自今悉就本路通補。

慶曆四年,詔捧日、天武選退將校超三資,餘超二資,悉補外職。五年,真定府、定州路都總管司奏:「奉詔閱教軍士,選補階級,弓射九鬥至一石,距堋七十步至百步,射最親者為第一等。其閱教時,弓不必引滿,力競即發,務在必中。伏緣舊例軍中揀節級,以挽強引滿為勝。今一旦取射親者為第一等,其弓力止九鬥、一石,箭留三兩指,而退素習挽強引滿之士,於理未便。」詔諸軍選節級用舊例,遇閱教即如近制。

皇祐元年,詔:諸路就糧兵闕將校,須轉補滿三年聽遷。又詔:將帥麾下兵,非有戰功,毋得請遷隸上軍。

嘉祐二年,詔:京東教閱本城、騎射、威邊、威勇、壯武,自初募置,即給鼓旗閱教以代禁軍,如有員闕,聽遞遷至副指揮使止,轉補後滿三歲,闕三分已上即舉行。其指揮使闕,即步軍司補之。

至和三年,詔親從官入殿滿八年者補節級,從樞密院之請也。

治平元年,遷諸班直長行洎禁軍副兵馬使已上有材武者,得七十人,帝臨軒親閱。喻天武右第三軍都指揮使王秀曰:「爾武藝雖不中格,而有戰功,且能恪守法度,其以爾為正刺史,務勤乃職,無負朕之委寄也。」又喻散直都虞候胡從、內殿直副都知張思曰:「爾能勤以持身,忠以事上,治軍又皆整肅,其以從為內園使,思為崇儀副使。」自餘擢遷有差。

二年,詔:「廣南教閱忠敢、澄海,一營者即本營遞遷,兩營已上者,營三百人補五人,二百人至三百人補三人,二百人以下補二人,百人以下補一人,止于副指揮使。凡遞遷滿三歲,五階闕二、三階闕一即補。」四年,詔:「自今一營及二百五十人已上置校十人,闕三人即補。二百五十人已下置校七人,闕二人即補。京師非轉員並諸道就糧並准此令。」

凡軍頭、十將、節級轉補,謂之「排連」,有司按籍閱試,如列校轉員法。弓射六鬥、弩彍一石七鬥、槍刀手稍練並取之。如舊不試武技者,即遞遷。其不教閱廂軍節級,則其半遞遷,其半取伉健未嘗犯徒刑、角力勝者充。

治平四年,有司言:「軍士闕額多而將校眾,請以實領兵數制將校額,第其遷補,並通領五都之事。」乃詔:「二百五十人以上,補指揮使十人,以下七人,闕二人者以次補。補十將者,馬軍四十人,步軍如馬軍之數而加其一焉。百五十人以上者三十人,闕五人者以次補。不及百五十人者,如舊格,補單將二十人。」

熙寧二年,樞密院請:「自今捧日、龍衛、天武、神衛廂都指揮使闕,無當次遷者,並虛之。其諸軍都指揮使、都虞候當遷者,闕多則間一名補轉,兼以次職事。吐渾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闕者,虛其闕。」六月,詔:「河東、陝西就糧軍士將校,其間材效之人,孤遠無由自達,有司審度其有軍功驍勇者以名聞,當擢寘班行,以備本路任使。」

四年,詔:「諸班直嘗備宿衛,病告滿尚可療者,殿前指揮使補外牢城指揮使,余以為捧日、天武第五軍押營,奉錢三千者予五百,二千以下者予三百。」

六年,詔:「軍校老而諳部轄者優假之;雖疾不至罷癃,或未七十猶堪任事者勿罷。即法雖當留而不能部轄者以聞,當議處之廂軍。」二月,詔:「軍士選為節級,取兩嘗有功者,功等以先後,又等以重輕,又等以傷多者為上。」

七年,詔:「十將以下當轉資而不欲者,凡一資,以功者賜帛十五匹,技優者十匹。」六月,詔:「在京轉員諸軍都虞候已上至軍都指揮使,以軍功當遷而願以授子孫者聽,視其秩有差。」

八年,轉員,帝親閱,凡三日。舊制,捧日都虞候四人,至是,補者五人,而馬軍都指揮使闕驍騎二人,以捧日一人補驍騎軍主,餘四人如故,則次軍皆不得遷,乃補四人者皆為馬步軍副都軍頭。舊龍衛、拱聖、驍騎、武騎、寧朔、神騎為一百三十一營,今省五十營,而馬軍指揮以下已補八十一營,補外尚有溢員,乃詔所省營未移並者凡四十三,每營權置下名指揮使、副指揮使各一,軍使三,以便遞遷。

九年,將轉員,樞密院奏:「換官稍優,軍校由行伍有功,不久乃至團練使。」帝曰:「祖宗以來,軍制固有意。凡隸在京殿前、馬步軍司所統諸營,置軍都指揮使、都虞候分領之。凡軍事,止責分領節制之人。責之既嚴,則遇之不得不優。至若諸路,則軍校不過各領一營,不可比也。」吳充等以本大末小對,帝然之。因言:「周室雖盛,成、康之後,浸以衰微。本朝太平百有餘年,由祖宗法度具在,豈可輕改也?」

元豐元年,詔禁軍排連者三分其人,以其一取立功額外人,二分如令簡試。十二月,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正副指揮使以上置於額外,軍行則分押諸隊。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按籍闕二分者虛其闕四之一,二分以上亦如之,不及二分補其半,余並闕之。」

四年,詔:「五路袞轉土軍與諸路不袞轉禁軍法,十將、副都頭、副兵馬使、都頭、軍使並如令。自副都指揮使至都虞候嘗轉資者,間以賜帛,已賜帛乃遷。」

五年,詔以諸路教閱廂軍為下禁軍,排連如禁軍法。

七年,樞密院言:「騎軍諸營、諸班直以年勞升至軍使者甚眾,無闕可補。」詔捧日、龍衛、拱聖、驍騎、雲騎、驍勝權置下名軍使,凡二百四十員,拱聖、驍騎、雲騎權置副兵馬使,凡九十員以處之。

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將年七十,若有疾,假滿百日不堪療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仍並以有功勞者為左,無功勞者為右。」從之。

二年,樞密院言:「舊例,行門對禦呈試武藝,並臨時特旨推恩,前期未嘗按試,至日旋乞增加鬥力,或涉唐突,因以抵罪,請於轉員前一日按定鬥力。」從之。四月,樞密院言:「舊例,諸班直長行補諸軍員僚,並取入班及轉班二十年、年四十以上人。迨元豐四年,以闕額數多,乃特詔減五年,系一時之命。今諸軍員僚溢額,儻不定制,即異時遷補不行;若便依限年舊法,又慮未有合該出職之人。請於三次漸次增及舊例年限。」從之。

五年,樞密院言:「轉員馬軍指揮使以下至副兵馬使,人數溢額,轉遷不行。」詔權置下名軍使一百七十人,副兵馬使一百七十五人。又言:「禁軍大閱,請以匹帛、銀楪支賜,罷轉資。」從之。六年,又言:「應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戰功公據者,仍以戰功多少、得功先後、傷中輕重為次,事等而俱無傷中,則以事藝營名為次。」從之。

紹聖二年,詔:「將來轉員換前班人,並從元豐轉員令,仍不得過一百二十人。元祐所限人數比試家狀指揮勿用。」

三年,樞密院進呈轉員及行門試武藝、換前班、留住等條例。曾布言:「國初以來,皆面問其所欲,察相人才,或換官,或遷將校,或再任,此則威福在人主。以至唐突,或放罪,或行法,亦視其情狀而操縱之。元祐改法,乃令大閹與三司、軍頭司先指試定,但對禦引呈,依拍定等第推恩,殊失祖宗馭眾之法。不許唐突,例坐徒罪兼決責人員,皆非舊法。唐突人雖有理,亦不施行。緣情輕者放罪,重者取旨,自有舊格。先朝燕達、林廣嘗唐突當降配,先帝釋之,後皆為名將。至情重則杖脊配嶺表者,有王明者住留叫呼,雲:'若不得換前班,乞納命。'管軍賈逵乞重配,先帝亦貸之,但降一等,與換外官。如此,故人知恩威皆自人主出,豈可一切付之有司?」帝悅,詔令並依元豐以前條例施行。

五年,馬步軍司言:「三路袞轉軍員,請依元豐七年詔,'應三月一日後續有得功嵌補升名並改轉名職自充下名者,並依先補名次,各理降宣月日以為高下,審會給據,候再經袞轉,即依嵌補升轉名次高下轉那。'自今三路軍員袞轉亦如之。」詔侍衛馬、步軍司,自今開具合轉補職名申樞密院降宣,餘並從之。七月,軍頭司引見殿前、馬步軍司揀到禦龍諸直人材事藝應格,並補逐直將虞候,賜杖子。一名開弓偃身不應法,黜之。

八月,樞密院言:

《轉員旁通格》:「捧日、天武不帶遙刺軍都指揮使,換左藏庫使,仍除遙刺;殿前班不帶遙刺都虞候,換左藏庫使。」看詳殿前班帶遙郡都虞候,系與捧日帶遙郡軍都指揮使理先後相壓轉遷;其不帶遙郡殿前班都虞候、捧日軍都指揮使換官班,合一等推恩。欲殿前班不帶遙郡都虞候,依捧日不帶遙郡軍都指揮使換官。

又拱聖、神勇與驍騎已下軍分有異,其逐軍都虞候、指揮使理難一等換官。欲拱聖、神勇都虞候依舊換供備庫使外,驍騎、雲騎、宣武都虞候換左藏庫副使,拱聖、神勇指揮使換內殿承制。捧日、天武、神、龍衛指揮使皆系上四軍,其捧日、天武換西京左藏庫副使,龍、神衛換內殿承制,比捧日、天武隔兩官,理有未均,欲神、龍衛指揮使換供備庫副使。

又殿前班上名副都知換供備庫副使,下名副都知換內殿承制,自來以左右第一、第二班為資次,欲第一班換供備庫副使,第二班換內殿承制。

又:「換前班差遣,州總管以下,並以五路緣邊為優,諸路為次。正團練使,州總管;正刺史,州鈐轄;諸司使副,都巡檢使、駐泊都監;內殿承制、崇班,巡檢、州都監;供奉官至借職,教押軍隊指使。」看詳諸司使、副已上差遣,見依格施行外,承制以下,欲依今來轉員所差遣例。

又:「拱聖、神勇、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換文思,仍除遙刺,已帶者依舊;禦龍直都虞候,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內殿直兩次都虞候換左藏庫使,一次文思使,帶遙刺者依舊。」看詳拱聖、神勇與驍騎以下軍分有異,兼禦龍直都虞候遇轉員合次神勇軍都指揮使轉行,及系環衛諸直人員最上名人,兼內殿直都虞候以次殿前班,及轉員無闕,合隨龍衛軍都指揮使轉行,理難於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之下換官。欲禦龍直、內殿直都虞候依格合換官外,並除遙刺;驍騎、雲騎、宣武軍都指揮使止與換文思使,更不除遙郡刺史,內已帶遙刺者並依舊。內殿前班副都知並與換供備庫副使。

今馬步軍諸指揮事藝高強十將引見,取揀充員僚,內弓箭手短一指箭人合降一軍安排;弩手括不發,事體頗同,並弩手墜箭與括不發亦同,欲並降一軍安排。

從之。

十一月,樞密院言:「《轉員旁通冊》內禦龍直都虞候至都頭副換官,惟指揮使上兩直與文思副使系降兩資,餘止降一資,散員至金槍都知、副都知皆換內殿承制,不惟職名有差,自副都知約六遷方轉都知;兼東西班、散直、鈞容直系近下班分,副都知亦降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其東西班、散直押班與副都知職名不等,兩經轉遷,方入近下班分副都知,理難與都知一等換內殿崇班。又散指揮至鈞容直指揮使並換供備庫副使,緣東西班、散直、鈞容直遇轉員,止是遷入上班,亦難一等換官。」詔:「禦龍下兩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都知換供備庫副使,東西班、散直押班換東頭供奉官,東西班指揮使換官依舊外,散直、鈞容直指揮使換左藏庫副使。」緣《轉員旁通冊》內未載雲、武騎軍都指揮使轉遷換官並恩例等,詔並依驍騎軍都指揮使格。

四年二月,軍頭司引見捧日等兵試藝,帝于行間召邢斌、韓扆問曰:「開弓猶有餘力乎?」各對願增二石二鬥弓。遣內待監定鬥力授之。射皆應法,並特充殿前指揮使,賜緡錢。

元符元年七月,樞密院言:「將校、軍頭、十將各轉補者,委本將體量,不掩眼試五次,二十步見,若一次不同,減五步,掩一眼再試。但兩眼共見二十步,或一眼全不見二十步,仍試上下馬。如無病切,弓射五鬥,弩踏一石五鬥,槍刀、標手各不至生疏,並與轉補。即有病切,或精神尪悴,或將校年六十九,或經轉補後犯奸盜贓罪情罪重以上雖該降,並隔下奏聽旨。如差出者勾赴本將體量,在別州者,報所在州體量。排連長行充承局、押官者,先取年五十五以下、有兩次以上戰功人填闕,六人更取一名;餘取年四十以下、武藝高強、無病切人,試兩眼各五次,二十步見者選拍。內步軍以闕六分為率,先取弓手一分,次取弩手三分,次取槍牌刀手二分,更有零分者依六分為率,資次取揀,周而復始。長行犯徒經決及二年,或軍人因犯移配杖罪經三年、徒罪經四年,或已升揀軍分又經一年,各無過犯,並聽排連。不應充軍人,已投狀後,審會取放逐便,雖未給公憑,其請給差使並罷,有違犯,加凡人二等。不應充軍人,于法許逐便者,並追納元請投軍例物訖,報合屬去處,給公憑放逐便。如非品官之家,無例物回納,願依舊充軍者聽。」從之。

三月,禮部言:「檢會故事,臣僚申請諸州軍府管押進奉衙校等,祖宗以來,並加散官。自更官制,階散並罷。既罷階散,若與轉資,似屬太優。欲每轉一資,支賜絹二十匹。如一名管押兩處,只許就一處支給。或一州一軍差二人同押,亦共與上件支賜。若一員官兩處進奉,只隨本官合推恩處從一支給。今押進奉皇帝登寶位禮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並從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無過犯,卻與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遞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礙遷補。」

建炎、紹興之間,排連、轉員屢嘗損益,而大率因於舊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李顯忠言:「本司諸兵將官有闕,自來擇眾所推者,不以次序上聞升遷。比年須自訓練官充準備將,準備將及二年升副將,副將及二年升正將,正將及三年升統領官,再及三年升統制官,竊恐無以激揚士氣。請今後兵將官有闕,不以年為限,許本司銓量人材膽勇服從上聞補用。」詔從其請。此誠砥礪兵將之良法也。

嘉定中,樞密院言:

諸軍轉員遷補,務在均一。如內諸班直循舊格排連,積習既久,往往超躐升轉,後名反居前列,高下不倫,甚失公平之意。

今參酌前後例格,均次資序:其一曰,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轉東西班西第二都知,內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轉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內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員右第一班副都知。其五曰,散指揮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員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揮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頭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頭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揮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內殿直左第一班押班遷轉東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內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轉東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禦龍直禦龍左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弓箭直副都頭,禦龍直右第一直十將轉禦龍弩直副都頭,禦龍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左第一直十將,禦龍弩直左第一直十將升禦龍弓箭左第三直十將,系各升六名。

於是超躐積習之弊盡革,而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禦史台條奏軍功賞格違法之弊:「在法,邊戍獲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閫、軍帥舉奏授官,必其人身親行陣,有戰禦功。今自守闕進勇副尉至承信郎、承節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權要,酬私恩,或轉售於人。方等第功賞之初,即竄名其中,朝廷審核,動涉歲年,已無稽考。甚至承受、廳吏、廝卒之流,足跡未嘗出都門,而沾親冒矢石、往來軍旅之恩,授以名器。請申嚴帥閫,令立功人親授告身,庶革冒濫。」

寶祐五年,樞密院言:「應從軍職事,必立戰功,並隊伍中人曾經拍試武藝;若訓練官以遞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帶'權'字,俟年及方升正統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雜流冒授者,才無差遣,便請從軍,繇統領至總管,曾幾何時,超躐而進。甫得總管,卻恥軍職,輒稱私計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計離軍,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將若呂文德、夏貴、孫虎臣、範文虎輩,矜功怙寵,慢上殘下,行伍功賞,視為己物,私其族姻故舊,俾戰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竊其勳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拔精銳,退其癃老。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等毋預。事涉本城,並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押同領。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並將領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今以全軍隸逐將,毋得選占。」三年,詔廣、桂、荊、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營,與歸遠軍更戍嶺外。

康定元年,頒銅符、木契、傳信牌。銅符上篆刻曰「某處發兵符」,下鑄虎豹為飾,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頭四;左符五,右旁為四竅,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側刻十幹字為號: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幹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兩半字。右五符留京師,左符降總管、鈐轄、知州軍官高者掌之。凡發兵,樞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復始。指揮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雙虎豹符。樞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為始,內匣中,緘印之,命使者齎宣同下,雲下第一符,發兵與使者,複緘右符以還,仍疾置聞。所在籍下符資次日月及兵數,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題「某處契」,中剖之,上三枚中為魚形,題「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魚,令可勘合,左旁題雲「左魚合」,右旁題雲「右魚合」。上三枚留總管、鈐轄官高者掌之,下一枚付諸州軍城砦主掌之。總管、鈐轄發兵馬,百人已上,先發上契第一枚,貯以韋囊,緘印之,遣指揮齎牒同往。所在驗下契與上契合,即發兵,複緘上契以還,仍報總管、鈐轄。其發第二、第三契亦如之。掌契官籍發契資次日月及兵數以為驗。

傳信牌中為池槽,藏筆墨紙,令主將掌之。每臨陣傳命,書紙內牌中,持報兵官,複書事宜內牌中而還。主將密以字為號驗,毋得漏泄軍中事。

呂夷簡言:「自元昊反,被邊城砦各為自守計,萬一賊有奔沖,即關輔驚擾。雖夏竦等屯永興,其實兵少。自永興距鄜延、環慶諸路,皆數百里,設有急緩,內外不能相救。請募勇敢士三萬,訓以武技,分置十隊,以有謀勇者三人將之,分營永興。西寇至,則舉烽相應,或乘勢討擊,進退不以地分,並受夏竦等節制。」詔從之。初,趙元昊反,以夏竦、陳執中知永興軍,節度陝西諸軍,久之無功。乃析秦鳳、涇原、環慶、鄜延為四路,以秦、渭、慶、延知州分領本路馬步軍。是歲,罷銅符、木契。詔曰:「陝西屯重兵,罄本路租稅,益以內庫錢帛,並西川歲輸,而軍儲猶不足。宜度隙地為營田務,四路總管、轉運悉兼領使。」

慶曆二年,詔:「已發士三萬戍永興,委總管司部分閱教。歲以八月遣萬五千人戍涇、原、儀、渭州、鎮戎軍,十二月以萬五千人代,至二月無警即還,歲以為常。」葛懷敏等喪師,命范仲淹、韓琦、龐籍複統四路,軍期中覆不及者,以便宜從事。四年,夏人已納款,乃罷。四月,帝謂輔臣曰:「湖廣擊蠻吏士,方夏瘴熱,而罹疾者眾,宜遣醫往為胗視。」

六年,詔:「騎軍以盛夏出戍,馬多道死。自今以八月至二月遣發。」又詔:「廣南方春瘴癘,戍兵在邊者權休善地。其自嶺外戍回軍士,予休兩月。」李昭亮上言:「舊制,調發諸軍先引見,試以戰陣,遷補校長。今或不暇試戰陣,請選強壯有武技者,每十人引見轉資後遣。」詔可。

時契丹使來議關南地,朝廷經制河北武備,議者欲增兵屯。程琳自大名府徙安撫陝西,上言曰:「河朔地方數千里,連城三十六,民物繁庶,川原坦平。自景德以前,邊數有警,官軍雖眾,罕有成功。蓋定州、真定府、高陽關三路之兵,形勢不接,召發之際,交錯非便。況建全魏以制北方,而兵隸定州、真定府路,其勢倒置。請以河朔兵為四路,以鎮、定十州軍為一路,合兵十萬人;高陽關十一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滄、霸七州軍為一路,合兵四萬人;北京九州軍為一路,合兵八萬人。其駐泊鈐轄、都監各掌訓練,使士卒習聞主將號令,急緩即成部分。」

天子下其章,判大名府夏竦奏:「鎮、定二路當內外之沖,萬一有警,各籍重兵,控守要害,迭為應援。若合為一,則兵柄太重,減之則不足以備敵。又滄州久隸高陽關,道裏頗近,瀕海斥鹵,地形沮洳,東北三百里,野無民居,非賊蹊徑。萬一有警,可決漳、禦河東灌,塘澱隔越,賊兵未易奔沖,不必別建一路。惟北京為河朔根本,宜宿重兵,控扼大河南北,內則遮罩王畿,外則聲援諸路。請以大名府、澶、懷、衛、濱、棣、德、博州、通利軍建為北京路。四路各置都總管、副都總管一人,鈐轄二人,都監四人。平時只以河北安撫使總制諸路,有警,即北京置四路行營都總管,擇嘗任兩府重臣為之。」

議未決,竦入為樞密使,賈昌朝判大名府,複命規度。昌朝請如竦議,惟保州沿邊巡檢並雄、霸、滄州界河二司兵馬,國初以來,拓邊最號強勁,今未有所隸,請立沿邊巡檢司隸定州路,界河司隸高陽關路。

於是下詔分河北兵為四路: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州、通利保、順軍合為大名府路;瀛、莫、雄、霸、貝、冀、滄州、永靜、乾寧、保定、信安軍合為高陽關路;鎮、邢、洺、相、趙、磁州合為真定府路;定、保、深、祁州、北平、廣信、安肅、順安、永寧軍合為定州路。凡兵屯將領,悉如其議。韓琦謂兵勢大分,請合定州、真定府為一,高陽關、大名府為一。朝廷以更寘甫新,不報。詔四路兵依陝西遣部將往來按閱。又詔自今兵戍回,揀充捧日、龍衛、天武、神衛等軍。

皇祐元年,發禁兵十指揮戍京東,以歲饑備盜。詔陝西邊警既息,土兵可備守禦,東軍屯戍者徙內郡,以省餉饋。二年,詔:「如聞河北諸屯將校,有老疾廢事而不知退,有善部勒著勞效而不得進,帥臣、監司審察,密以名聞。」

四年,詔:「戍兵歲滿,有司按籍,遠者前二月,近者前一月遣代,戍還本管聽休。」五年,又詔:「廣西戍兵及二年而未得代者罷歸,鈐轄司以土兵歲一代之。」自儂智高之亂,戍兵逾二萬四千,至是聽還,而令土兵代戍。

至和元年,詔陳、許、鄭、滑、曹州各屯禁兵三千。嘉祐五年,用賈昌朝奏,京北路置都監三人,駐紮許、蔡、鄭州,分督近畿屯兵。七年,詔陝西土兵番戍者毋出本路。

治平二年,發兵指揮二十,分戍永興軍、邠州、河中府,仍遣官專掌訓練。三年,詔員僚直、龍衛毋出戍,神衛嘗留十指揮在營。又詔:「頃以東兵戍嶺南,冒犯瘴癘,得還者十無五六。自今歲滿,以江、淮教閱忠節、威果代之。」

神宗嗣位,軍政多所更革。熙甯初,嘗與輔臣論河北守備。韓絳等曰:「漢、唐重兵皆在京師,其邊戍裁足守備而已。故邊無橫費,強本弱末,其勢亦順。開元後,有事四夷,權臣皆節制一方,重兵在西北。天寶之亂,由京師空虛,賊臣得以肆志也。」帝曰:「邊上老人亦謂今之邊兵過於昔時,其勢如倒植浮圖。朕亦每以此為念也。」三年,詔:「諸路戍兵,畸零不成部伍,致乖紀律,或互遣郡兵,更相往來,道路艱梗,宜悉罷之,易以上番全軍或就糧兵為戍;當遣者並隸總管司,以詔令從事。」

舊制,河北軍馬不出戍,帝慮其驕惰,五年,始命河北、河東兵更戍,減其一歲以優之。其年,詔徙河州軍馬駐熙州,熙州軍馬駐通遠軍,追召易集,可省極邊軍儲。帝嘗曰:「窮吾國用者,冗兵也。其議徙軍於內郡,以弓箭手代之,冀省邊費。」

九年,詔:「京師兵比留十萬,余以備四方屯戍,數甚減少。自今戍兵非應發京師者勿遣。」其後,言者屢請損河北冗兵,詔立額止留禁兵七萬,而京東增置武衛軍四十二營,訓練精銳,皆以分隸河北,而以三千人散戍東南杭、揚、江甯諸州,以備盜賊。嶺外惟廣、韶、南雄州常有戍兵千人,桂林以瘴癘,間徙軍于全、永。元豐中,或請遣陝西路騎軍五七百戍桂林者,詔遣在京軍馬以戍之。

元祐元年六月,右諫議大夫孫覺言:「將兵之禁,宜可少解,而責所在守臣與州郡兵官,可令乘時廣行召募,稍補前日之額。循祖宗之法,使屯駐三邊及川、廣、福建諸道州軍,往來道路,足以服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其勞佚。」詔:「陝西、河東、廣南將兵不輪戍他路,河北輪近裏一將赴河東,府界、諸路逐將與不隸將兵,並更互差撥出戍別路。赴三路者差全將或半將,余路聽全指揮分差,仍不過半將。」

十月,樞密院言:「東南一十三將,自團將以來,未曾均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將兵內有出戍窠名數少、所管指揮數多去處,未得均當。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紮三將只充本路守禦差使,虔州第六將、全、永州第九將準備廣南東、西路緩急勾抽策應,並不差戍他路外,餘八將及不隸將兵依均定路分都鈐轄司駐泊,分擘差使。內將兵、不隸將兵路分,卻於自京差撥步軍前去補戍,候將兵回日,卻行勾抽。」從之。

十二月,廣西經略安撫使、都鈐轄司言:「乞除桂、宜、融、欽、廉州系將、不系將馬步軍輪差赴邕州極邊水土惡弱砦鎮監柵及巡防並都同巡檢等處,並乞依邕州條例,一年一替;其餘諸州差往邕州永平、古萬、太平、橫山、遷隆砦鎮及左、右江溪洞巡檢並欽州如昔峒駐紮抵棹砦,並二年一替;其諸州巡檢下,一年一替。」從之。

二年,河東經略安撫使曾布言:「河外上番四將,每將內抽減步軍赴嵐、石州,分擘沿河等處差使,代開封府界等五將兵馬歸營;及赴岢嵐、火山軍駐紮,代東兵兩指揮赴太原府就食。」從之。是月,樞密院言:「昨為熙河蘭會路戍兵數多,尋以年滿,二千餘人節次抽減歸營,兼本路即目見管戍兵比額尚多一千三百餘人。今朝旨令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許于秦鳳路勾抽一將應副。緣本路即目事宜,慮向秋闕人防守,欲熙河蘭會路都總管司遇本路緩急闕人,聽全勾抽秦鳳路九將應副差使,從京東差步軍五指揮赴永興軍、商、虢州權駐紮,以備秦鳳路勾抽。」從之。

紹聖四年,樞密院備呂惠卿所言:「'比緣邊牒報,西界點集本路叛卒。見闕守禦人兵,兼土兵未填闕額,並蕃兵弓箭手比元豐元年少二千二百有餘,東兵馬步軍比元豐四年、七年少十六指揮。乞於東步兵人內差撥一十六指揮添助防守。'兼本路自去歲泛差過軍馬三十六指揮,比之他路,已是倍多,即今戍兵二萬六千餘人,比之元豐四年人數,亦不至闕少,自可那融使喚。」詔:「鄜延路都總管司詳此照會,如遇賊兵犯塞,或本路舉兵,委是闕人,其年滿人指揮兵級,令相度事宜,權留三兩月,候事宜稍息遣還。」是月,詔:「河東路總管司那融替換上番兵馬,無令戍邊日久,致有勞弊。如無人替換,候春月事宜稍息,即先後上番四將抽減一番兵馬歸營。」

元符二年閏九月,遣秦鳳戍兵十指揮應副熙河新邊戍守。十一月,以呂惠卿奏,減鄜延戍兵五十指揮。三年八月,詔遣虎翼軍六千戍熙河路,令代蕃兵及弓箭手還家休息。十二月,詔邊帥減額外戍兵。

崇寧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限三年,代不如期,有隕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大觀二年六月,詔:「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歸營。有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人。」

宣和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給鞋錢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之。續有旨改從舊制。

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役並著東軍,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後兵,相度節鎮增添兩指揮處,余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內兩指揮處,將一指揮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以威果為名。」從之。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間有竊發。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諳知山川道裏、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靖康元年四月,以種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複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議格不行。

七月,河北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已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紹興之初,群盜四起,有若岳飛、劉光世諸大將領兵尤重,隨宜調發,屯泊要害,控制捍蔽,是亦權宜之利矣。厥後樞府、帥臣屢言久戍之弊,甚者或十年或二十年而不更,尤可閔念。蓋出戍者皆已老瘁,而諸州所留,類皆少壯及工匠,三司多以坐甲為名,占留違制,有終身未嘗一日戍者,於是命帥臣、鈐轄司置諸州尺籍,定其姓名,依期更戍。帥臣又言:「有如貴溪戍兵,三月一更,由貴溪至池州,往返一千五百里,即是一月在途,徒有勞費。願以一年終更。」

今考紹興間邊境弗靖,故以大軍屯戍,而踐更之期,近者三月,遠者三年。逮和議既成,諸軍移屯者漸歸營矣,惟防秋仍用移屯更戍之法,沿邊備禦亦倚重焉。乾道、淳熙、紹熙之際,一遵其制。開禧初,復議用兵,駐紮諸兵始複移屯。和議再成,邊地一二要郡雖循舊貫,其諸駐紮更戍之法不講,而常屯之兵益多。逮夫端平破川蜀,鹹淳失襄樊、裂淮甸,疆宇蹙而兵法壞。叛將賣降,庸夫秉鉞,間有圖國忘死之士,則遙制于權奸,移屯更戍,靡有定方。於是戍卒疲於奔命,不戰而斃者眾矣。至若將校之部曲,諸軍之名號,士卒之眾寡,詳列於屯駐者,茲不重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兵十一

○器甲之制

器甲之制其工署則有南北作坊,有弓弩院,諸州皆有作院,皆役工徒而限其常課。南北作院歲造塗金脊鐵甲等凡三萬二千,弓弩院歲造角弝弓等凡千六百五十余萬,諸州歲造黃樺、黑漆弓弩等凡六百二十余萬。又南北作坊及諸州別造兵幕、甲袋、梭衫等什物,以備軍行之用。京師所造,十日一進,謂之「旬課」。上親閱視,置五庫以貯之。嘗令試床子弩於郊外,矢及七百步,又令別造步弩以試。戎具精緻犀利,近代未有。

開寶三年五月,詔:「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軍士素能自備技擊之器者,寄掌本軍之司;俟出征,則陳牒以請。品官准法聽得置隨身器械。」時兵部令史馮繼升等進火箭法,命試驗,且賜衣物、束帛。

淳化二年,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至道二年二月,詔:先造光明細鋼甲以給士卒者,初無襯裏,宜以裏之,俾擐者不磨傷肌體。

咸平元年六月,御前忠佐石歸宋獻木羽弩箭,箭裁尺餘,而所激甚遠,中鎧甲則竿去而鏃存,牢不可拔。詔增歸宋月奉,且補其子為東西班侍。

三年四月,神騎副兵馬使焦偓獻盤鐵槊,重十五斤,令偓試之,馬上往復如飛,命遷本軍使。八月,神衛水軍隊長唐福獻所制火箭、火球、火蒺藜,造船務匠項綰等獻海戰船式,各賜緡錢。先是,相國寺僧法山,本洺州人,強姓,其族百口,悉為戎人所掠。至是,願還俗隸軍伍以效死力,且獻鐵輪撥,渾重三十三斤,首尾有刃,為馬上格戰具。詔補外殿直。

五年,知甯化軍劉永錫制手炮以獻,詔沿邊造之以充用。

六年十月,給軍中傳信牌。其制,漆木為牌,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置鑿枘令可合;又穿二竅容筆墨,上施紙劄。每臨陣則分而持之,或傳令,則署其言而系軍吏之頸,至彼合契,乃書複命。因冀州團練使石普之請也。

仁宗時,天下久不用兵。天聖四年,詔減諸路歲造兵器之半。是歲,詔作坊造鐵槍一萬五千,給秦、渭、環、慶、延州、鎮戎軍。

六年,詔:外器甲久不繕,先遣使分詣諸路閱視修治之。

景祐二年,罷秦州造輸京師弓弩三年。詔:「廣南民家毋得置博刀,犯者並鍛人並以私有禁兵律論。」先是,嶺南為盜者多持博刀,杖罪輕,不能禁,轉運使以為言,故著是令。

四年,詔作坊制栓子槍、觚槍各五萬。

康定元年四月,詔江南、淮南州軍造紙甲三萬,給陝西防城弓手。又詔河東強壯習弩者聽自置,戶四等以下官給之。八月,詔陝西制柳木旁牌。

慶曆元年,知並州楊偕遣陽曲縣主簿楊拯獻《龍虎八陣圖》及所制神盾、劈陣刀、手刀、鐵連槌、鐵簡,且言《龍虎八陣圖》有奇有正,有進有止,遠則射,近則擊以刀盾。彼蕃騎雖眾,見神盾之異,必遽奔潰,然後以驍騎夾擊,無不勝者。歷代用兵,未有經慮及此。帝閱於崇政殿,降詔獎諭。其後,言者以為其器重大,緩急難用雲。

二年,詔鄜延、環慶、涇原、秦鳳路各置都作院,賜河北義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萬。

四年,賜鄜延路總管風羽子弩箭三十萬。

五年,詔諸路所儲兵械悉報三司,三司歲具須知以聞,仍約為程式預頒之。

八年,詔:「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許者,限一月送官。敢匿,聽人告捕。」

皇祐元年,禦崇政殿,閱知澧州、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沖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鎌石火綱三刃、黑漆順水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砦腳車、沖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

四年,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司言:「郭諮所造獨轅沖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陣之用。詔弓弩院如樣制之。除諮為鄜延路鈐轄,許置弩五百,募土民教之。既成,經略夏安期言其便,詔立獨轅弩軍。

五年,荊南兵馬鈐轄王遂上臨陣柺槍。

至和元年,詔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歲夏曝器甲,有損斷者,悉令完備。如複閱視有不堪用者,知州、通判並主兵官並貶秩。

嘉祐四年,詔京師所制軍器,多不鋒利,其選朝臣、使臣各一員揀試之。

七年,詔江西制置賊盜司,在所有私造兵甲匠並籍姓名,若再犯者,並妻子徙淮南。

熙甯元年,始命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西上閣門使李評料簡弓弩而增修之。若水進所造神臂弓,實李宏所獻,蓋弩類也。以檿為身,檀為弰,鐵為登子槍頭,銅為馬面牙發,麻繩紮絲為弦。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長二尺有五寸,箭木羽長數寸,射三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笴。帝閱而善之。於是神臂始用,而他器弗及焉。

二年,命河北州軍凡戎器分三等以聞,又詔內庫凡器甲擇其良若干條上。

四年,詔諸路遣官詣州,分庫藏甲兵器為三等如沿邊三路,而川峽不與。

五年,帝匣斬馬刀以示蔡挺,挺謂製作精而操擊便,乃命中人領工造數萬口賜邊臣,鐔長尺餘,刃三尺餘,首為大環。是歲,詔權三司度支副使沈起詳定軍器制度。起以為一己之見有限,宜令在京及三路主兵官、監官、工匠審度法度所宜,庶可傳久。詔從之。

時帝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簡。王雱上疏曰:「漢宣帝號中興賢主,而史稱技巧工匠,獨精于元、成之時。是雖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方今外禦邊患,內虞盜賊,而天下歲課弓弩、甲胄入充武庫者以千萬數,乃無一堅好精利實可為備者。臣嘗觀諸州作院兵匠乏少,至拘市人以備役,所作之器,但形質而已。武庫之吏,計其多寡之數而藏之,未嘗責其實用,故所積雖多,大抵敝惡。夫為政如此,而欲抗威決勝,外攘內修,未見其可也。儻欲弛武備,示天下以無事,則金木、絲枲、筋膠、角羽之材,皆民力也,無故聚工以毀之,甚可惜也。莫若更制法度,斂數州之作聚為一處,若今錢監之比,擇知工事之臣使專其職;且募天下良工散為匠師,而朝廷內置工官以總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賞罰之,則人人務勝,不加責而皆精矣。聞今武庫太祖時弓尚有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此可見法禁之張弛矣。」大抵雱為此言,以迎逢上意,欲妄更舊制也。

六年,始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一人、同判一人。屬有丞,有主簿,有管當公事。先是,軍器領于三司,至是罷之,一總於監。凡產材州,置都作院。凡知軍器利害者,聽詣監陳述,於是吏民獻器械法式者甚眾。是歲,又置內弓箭南庫。軍器監奏以利器頒諸路作院為式。是年冬,以騎兵據大鞍不便野戰,始制小鞍,皮毚木登,長於迴旋,馬射得以馳驟,且選邊人習騎者分隸諸軍。

時周士隆上書論廣西、交阯事,請為車以禦象陣,文彥博非之。安石以為自前代至本朝,南方數以象勝中國,士隆策宜可用,因論自古車戰法甚辨,請以車騎相當試,以觀其孰利。帝亦謂北邊地平,可用車為營,乃詔試車法,令沿河采車材三千兩,軍器監定法式,造戰車以進。

七年,判監呂惠卿言:「其所上弓式及其他兵器制度,下殿前、馬、步三司令定奪去取。而逐司不過取責軍校文狀以聞,非獨持其舊說不肯更張,又其智慮未必能知作器之意。臣於朝廷已行之令,非敢言改,乞就一司同議。」帝乃遣管軍郝質赴監定奪,皆曰「便」。時軍器監製器不一,材用滋耗。於是詔不以常制選官馳往州縣根括牛皮角筋,能令數羨,次第加獎。是歲,始造箭曰狼牙,曰鴨觜,曰出尖四楞,曰一插刃鑿子,凡四種推行之。

八年,詔:「河北拒馬,或多以竹為之,不足當敵。令軍器監造三萬具赴北京、澶定州。」又令計河北所少兵器製造,其不急者毋得妄費材力。又詔民戶馬死,舊不以報官者並報,輸皮筋以充用。

帝慮置監未有實效,而虛用材役,詔中書、樞密院核實其事,令條畫以聞。軍器監奏,置監以來,增造兵器若干,為工若干,視前器增而工省。帝複詰之,且令與御前工作所較工孰省,驗器孰良。王韶謂:「如此,恐內外相傾成俗。且往年軍器監檢察內臣折剝弓弩,隙由此生。今令內臣較按軍器監,又如曩日相傾無已。」帝曰:「比累累說軍器監事,若不較見事實,即中外便以為聽小臣譖訴。今令得實行法,所以明曲直也。」安石曰:「誠當如此。若每事分別曲直,明其信誕,使功罪不蔽,則天下之治久矣。」王韶曰:「軍器監事不須比較。」帝曰:「事不比較,無由見枉直。」安石曰:「朝廷治事,唯欲直而已。」其後,安石卒以辯口解帝之疑,而軍器監獲免欺冒之罪。冬十月,軍器監欲下河東等路采市曲木為鞍橋,帝以勞民費財,不許。是時,河東、陝西、廣南帥臣邀功不已,請增給兵器,帝各令給與之。至是,有乞以耕牛博買器甲者。

元豐元年冬,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軍器監欲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帝不許,給以內南庫短刃刀五萬五千口。

二年,御批有曰:「河東路見運物材于緣邊造軍器,顯為迂費張惶,可令軍器監速罷之。」

三年,吉州奏:「奉詔市箭笴三十萬,非土地所產,且民間不素蓄,乞豫給緡錢,期以一年和市。」從之。

時西邊用兵久不解。四年春,陝西轉運使李稷奏:「本道九軍,什物之外,一皆無之,乞於永興軍庫以余財立法營辦。」七月,涇原路奏修渭州城畢,而防城戰具寡少,乞給三弓八牛床子弩、一槍三劍箭,各欲依法式製造。詔圖樣給之。

五年七月,鄜延路計議邊事所奏乞緡錢百萬、工匠千人、鐵生熟五萬斤、牛馬皮萬張造軍器,並給之。八月,詔令沈括以劈陣大斧五千選給西邊諸將。十一月,陝西轉運使李察言:「本路都作院五,宜各委監司提舉。」從之。

六年二月,詔:熙河路守具有闕,給氈三千領、牛皮萬張,運送之。八月,從環慶路趙禼之請,以神臂弓一千、箭十萬給之。未幾,賜蘭會路藥箭二十五萬。

七年,陝西轉運副使葉康直言:「秦鳳路軍器見闕名物計四百三十余萬,使一一為之,非十餘年可就,乞自京給賜。」詔量給之。

帝性儉約。有司造將官皮甲,欲以生絲染紅,代犛牛尾為瀝水,帝惜之,代以他毛。於一弓、一矢、一甲、一牌之用,無不盡心焉。弓曰闊閃促張弓,罷長弰舊法。矢曰減指箭。牌以欒竹穿皮為之,以易桐木牌。改素鐵甲為編挨甲。其法精密,乃劉昌祚、尹抃、閻守勤等所定制度雲。

八年十月,詔內外所造軍器,以見余物材工匠造之,兵匠、民工即罷遣之。

元祐元年,詔:三路既罷保甲團教,其器甲各送官收貯,勿得以破損拘民整治。八月,詔太僕少卿高遵惠,會工部及軍器監內外作坊及諸州都作院工器之數,以要切軍器立為歲課,務得中道,他非要切,並權住勿造。於是數年之間,督責少弛。

紹聖三年,有司言:「州郡兵備,全為虛文,恐緩急不足備禦。請稍推行熙寧之詔,常令封樁、排垛,依雜隊法。」從之。

元符元年,詔江、湖、淮、浙六路合造神臂弓三千、箭三十萬。

二年,臣僚奏乞增造神臂弓,於是軍器監所造歲益千餘弓。是歲,詔河北沿邊州城壁、樓櫓、器械、各務修治,有不治者罪之。

先是,二廣路土丁令依熙甯指揮修置器械。三年,知端州蕭刓上疏,極言傷財害民,其弊非一,乞住買槍手器械。疏奏不報。

崇甯初,臣僚爭言元祐以來因循弛廢,兵不犀利。詔複令諸路都作院創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甯時矣。時有詔造五十將器械,從工部請,令內外共造,由是都大提舉內外製造軍器所之名立焉。

初,從邢恕之議,下令創造兵車數十乘,買牛以駕。已而蔡碩又請河北置五十將兵器,且為兵車萬乘。蔡京主其說,奸吏旁緣而因為民害者深矣。

崇甯三年,河北、陝西都轉運司言:「兵車之式,若用許彥圭所定,則車大而費倍。若依往年二十將舊式,則輕小易用,且可省費。」詔卒以許彥圭式行之。時熙河轉運副使李複先奏曰:「今之用兵,與古不同。古者征戰有禮,不為詭遇,多由正途,故車可行而敵不敢輕犯。今之用兵,盡在極邊,下砦駐軍,各以保險為利,車不能上。又戰陣之交,一進一退,車不能及,一被追襲,遂非己有。臣屢觀戎馬之間,雖糧糗、衣服、器械不能為用,況于車乎?臣聞此車之造,許彥圭因姚麟以進其說。朝廷以麟熟于邊事,而不知彥圭輕妄、麟立私恩以誤國計。其車比于常法闊六七寸,運不合轍,東來兵夫牽輓不行,以致典賣衣物,自賃牛具,終日而進六七裏,棄車而逃者往往而是。夫未造則有配買物材、顧差夫匠之擾;既成,又難運致,則為諸路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矣。彥圭但圖一官之得,不知有誤于國,此而不誅,何以懲後!今乞便行罷造,已造者不復運來,以寬民力。」其後,彥圭卒得罪。

元豐之時,河北、河東路軍器,每季終委逐路職司更互考察。元祐罷之。四年,因工部之請,複行之。

大觀二年,手詔曰:「前東南備禦指揮,深慮監郡縣吏急切者倚法害民,廢職者慢令失事,如築城壁、造軍器、收戰馬、習水戰之類,並可量度工力,計以歲月,漸次興作,毋得急遽科斂及差雇百姓,使急不擾民,緩不廢事,然後為稱。」尋詔限十年一切畢工。四月,罷黎、雅等州市犛牛尾,慮為民害。八月,提舉御前軍器所奏,乞如崇甯五年指揮,下諸路買牛角四十萬隻、筋十萬斤。從之。

政和二年二月,詔諸路州郡造軍器有不用熙寧法式者,有司議罰,具為令。六月,又詔並用御前軍器所降法式,前二月指揮勿行。

三年,詔:「馬甲曩用黑髹漆,今易以朱。」是歲,姚古奏更定軍器,曩時甲二副,今拆造三副;曩時手刀太重,今皆令輕便易用;曩時神臂弓硾二石三鬥,今硾一石四鬥。從之,悉下諸路改造。

六年,軍器少監鄧之綱奏:「國家諸路為將一百三十有一,訓練士卒,各給軍器,以備不虞。惟河北諸將軍器乃熙、豐時造,精利牢密,冠于諸路。臣恐歲久因循,多致損弊。乞自河北、陝西路為首,令諸路一新戎器,仰稱陛下追述先志,儲戎器、壯國威之意。」從之。

七年,之綱三上奏,一言修武庫,二言整軍器,大省國用。詔升之綱為大監,又遷一官。時宇文粹中賜對崇政殿,奏武庫事,因奏:「武庫有祖宗所禦軍器十餘色,乞編入《鹵簿圖志》,遇郊兵重禮,陳於儀物之首,以識武功,且示不忘創業艱難意。」是年,御筆以武庫當修軍器近一億萬,其中箭鏃五千余萬,用平時工料,須七十年余然後可畢。於是令鄧之綱分給沿流作院,限三年修之,而權住三年上供軍器。

八年,以之綱奏,諸路歲起上供料買分數,特免三年綱發。然自時厥後,申明郡縣牛皮角筋之禁,紛然為害者,之綱之請也。

宣和元年,權荊湖南路提點刑獄公事鄭濟奏:「本路惟潭、邵二州,各有年額製造軍器。今年製造已足,躬親試驗,並依法式,不誤施用。」詔加旌賞,以為諸路之勸。然自是歲督軍器率用御筆處分,工造不已而較數嘗闕,繕修無虛歲而每稱弊壞。大抵中外相應,一以虛文,上下相蒙,而馴致靖康之禍矣。

靖康初,兵仗皆闕,詔書屢下,嚴立賞刑,而卒亦無補。時通判河陽、權州事張旂奏曰:「河陽自今春以來,累有軍馬經過,軍士舉隨身軍器若馬甲、神臂弓、箭槍牌之類,於市肆博易熟食,名為寄頓,其實棄遣,避逃征役。拘收三日間,得器械四千二百餘物。此乃太原援師,尚且棄捐器甲,則他路軍馬事勢可知。宜諭民首納,免貽他患。」帝善旂奏,賞以一官。

初,御前軍器監、軍器所萬全軍匠以三千七百為額,東、西作坊工匠以五千為額。紹興初,役兵才千人,久之,增至五千六百余,又于諸道增二千九百餘,本券外複增給日錢百七十、月米七鬥半。於是內庫累歲兵械山積,而諸軍悉除戎器。二十六年,詔:「工匠宜減免,江、浙、福建諸州物料悉蠲之。」有司奏物料減三之一,工匠二千、雜役兵五百為額。

舊,軍器所得專達。建炎中,嘗以閹官董愨提舉,尋罷之。紹興五年,隸工部,後複以中人典領。三十年,工部言非祖宗建官意,詔依條檢察。孝宗受禪,增提點官一員,禦史力論其不可,複隸工部焉。

造車之制。渡江後,東南地多沮洳險隘,不以車為主。宗澤、李綱有戰車法,王大智獻車式,皆不復用,而屬意甲胄、弧矢之利矣。建炎初,上諭宰執曰:「方今戰士無慮三十萬,若皆被堅執銳,加以弧矢之利,雖強敵,無足畏也。造弓必用良工善價。」紹興三年,提舉製造軍器所言:「以七十工造全裝甲一。又長齊頭甲每一甲用工百四十一,短齊頭甲用工七十四。乞以本所全裝甲為定式。」席益言:「諸州造馬蝗弩,不若令造弓。」詔並改造弓弩,內馬蝗弩改手射弓。

紹興四年,軍器所言:「得旨,依禦降式造甲。緣甲之式有四等,甲葉千八百二十五,表裏磨鋥。內披膊葉五百四,每葉重二錢六分;又甲身葉三百三十二,每葉重四錢七分;又腿裙鶻尾葉六百七十九,每葉重四錢五分;又兜鍪簾葉三百一十,每葉重二錢五分。並兜鍪一,杯子、眉子共一斤一兩,皮線結頭等重五斤十二兩五錢有奇。每一甲重四十有九斤十二兩。若甲葉一一依元領分兩,如重輕差殊,即棄不用,虛費工材。乞以新式甲葉分兩輕重通融,全裝共四十五斤至五十斤止。」詔勿過五十斤。三十二年,詔江東安撫司造木弩五千、箭五十萬。

隆興元年,禦降木羽弩箭式,每路依式制箭百萬。淳熙九年,衢州守臣制到木鶴觜弩二千、箭十萬。又湖北、京西造納無羽箭。上曰:「箭不用羽,可謂精巧,其屋藏之。」淮東總領朱佺言:「鎮江一軍,乃韓世忠部曲。世忠造克敵弓,以當敵騎衝突,其發可至百步,其勁可穿重甲,最為利器。往歲調發,弓不免損失,存者歲久亦漸弛壞。今考諸軍見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人合用兩弓,一弓一日上教,一弓備出戰,合用弓萬七千六百八十有四,僅存六千五百七十有四,余皆不堪施教,乞下鎮江都統司足其額。」

十五年,工部侍郎李昌圖言:「弓矢之利,貴於便疾。神臂弓鬥力及遠,屢獲其用。後又又造神勁弓,及遠雖在神臂弓上,軍中多言其發遲,每神臂三矢而神勁方能一發,若臨敵之際,便疾反出神臂下。」上曰:「平原曠野宜用神勁弓,西蜀崇山峻嶺,未知孰利。」詔金州都統司詳議以聞。既而都統制吳挺奏:「神勁弓並彈子頭箭,諸軍用之誠便疾,神臂不及也。」詔從其便。楚州兵馬鈐轄言:「弩之力,勁者三十石,次者十五石,矢之鏃狀若鍬,所發何啻數百步,洞穿數人。江上諸軍有弩式,皆廢不修。」詔兩淮、荊襄沿邊城守,各制二十枝,御前軍器所亦如之。紹熙而後,日造器械,數目山積。

開慶元年,壽春府造RN筒木弩,與常弩明牙發不同,箭置筒內甚穩,尤便夜中施發。又造突火槍,以钜竹為筒,內安子窠,如燒放,焰絕然後子窠發出,如炮聲,遠聞百五十余步。

鹹淳九年,沿邊州郡,因降式制回回炮,有觸類巧思,別置炮遠出其上。且為破炮之策尤奇。其法,用稻穰草成堅索,條圍四寸,長三十四尺,每二十條為束,別以麻索系一頭于樓後柱,搭過樓,下垂至地,栿梁垂四層或五層,周庇樓屋,沃以泥漿,火箭火炮不能侵,炮石雖百鈞無所施矣。且輕便不費財,立名曰「護陴籬索。」是時兵紀不振,獨器甲視舊制益詳。

志第一百五十一兵十二

○馬政

國馬之牧,曆五代浸廢,至宋而規製備具。自建隆而後,其官司之規,廄牧之政,與夫收市之利,牧地之數,支配之等,曰券馬,曰省馬,曰馬社,曰括買,沿革盛衰,皆可得而考焉。

凡禦馬之等三,入殿祗候十五匹,引駕十四匹,從駕二十匹。

給用之等十有五,曰揀中,曰不得支使,曰添價,曰明信,曰臣僚,曰諸班,曰禦龍直,曰捧日、龍衛,曰拱聖,曰驍騎,曰雲、武騎,曰天武、龍猛,曰配軍,曰雜使,曰馬鋪。

群號之字十有七,曰「左」,曰「右」,曰「千」,曰「立」,曰「水」,曰「官」,曰「吉」,曰「天」,曰「主」,曰「王」,曰「方」,曰「與」,曰「來」,曰「萬」,曰「小」,曰「囗官」,曰「退」。

毛物之種九十有二,叱撥之別八,青之別二,白之別一,烏之別五,赤之別五,紫之別六,駿之別十一,赭白之別六,騮之別八,騧之別六,駱之別五,騅之別五,俞之別八,駁胯之別六,駁之別三,驃之別七。

其官司之規,則太祖承前代之制,初置左、右飛龍二院,以左、右飛龍二使領之。太平興國五年,改飛龍為天廄坊。雍熙四年,改天廄為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四、左右天廄坊二皆隸焉。

真宗咸平元年,創置估馬司。凡市馬,掌辨其良駑,平其直,以分給諸監。

三年,置群牧使,以內臣勾當制置群牧司,京朝官為判官。

景德二年,改諸州牧龍坊悉為監,賜名,鑄印以給之。在外之監十有四:大名曰大名,洺州曰廣平,衛州曰淇水,並分第一、第二。河南曰洛陽,鄭州曰原武,同州曰沙苑,相州曰安陽,澶州曰鎮甯,邢州曰安國,中牟曰淳澤,許州曰單鎮。

四年,以知樞密院陳堯叟為群牧制置使,又別置群牧使副、都監,增判官為二員。凡廄牧之政,皆出於群牧司,自騏驥院而下,皆聽命焉。諸州有牧監,知州、通判兼領之,諸監各置勾當官二員。又置左右廂提點。又置牧養上下監,以養療京城諸坊、監病馬。又詔左右騏驥院諸坊、監官,並以三年為滿;如習知馬事願留者,群牧司以聞,而徙涖他監焉。

其廄牧之政,則自太祖置養馬務一,葺舊務四,以為牧放之地始。

太平興國四年,太宗觀兵於幽,得汾、晉、燕、薊之馬四萬二千餘匹,內皂充牣,始分置諸州牧養之。時殿直李諤坐贓,監牧許州,盜官菽,馬多死,並主吏斬於市。又詔擇豐曠地置牧龍坊八,以便牧養。

淳化二年十二月,詔圉人取善馬數十匹,於便殿設皂棧,教以秣飼,且以其法諭宰執,仍頒于諸軍。複以醫馬良方賜近臣。嘗從趙守倫之請,于諸州牧龍坊畜牝馬萬五千匹,逐水草牧放,不費芻秣,生駒蕃息,足資軍用。至是,守倫複言:「諸坊牧馬萬匹,歲當生駒四千,今歲止二千五百,典司失職,當嚴責罰。若馬百匹歲得駒七十,則加遷擢。諸坊產駒,即籍以聞。牧放軍人,當募少壯充役。」並從之。

真宗大中祥符元年,立牧監賞罰之令,外監息馬,一歲終以十分為率,死一分以上勾當官罰一月奉,餘等第決杖。牧倍多而死少者,給賞緡有差。凡生駒一匹,兵校而下賞絹一匹。當是時,凡內外坊、監及諸軍馬凡二十余萬匹,飼馬兵校一萬六千三十八人。每歲京城草六十六萬六千圍,麩料六萬二千二百四石,鹽、油、藥、糖九萬五千余斤、石,諸州軍不預焉。左右騏驥六坊、監止留馬二千餘匹,皆春季出就牧,孟冬則別其羸病,就棧皂養飼。其尚乘之馬,唯備用者在焉。

凡牧監之在河南、北,天禧後,靈昌監為河決所沖。至乾興、天聖間,兵久不試,言者多以為牧馬費廣而亡補,乃廢東平監,以其地賦民。五年,廢單鎮監。六年,廢洛陽監。於是河南諸監皆廢,悉以馬送河北。既而詔取原武監馬赴京師,移河北孳生馬牧于原武。

八年,群牧司上言:原武地廣而馬少,請增牧數。詔以淇水第二監四歲馬屬原武,歲取河北孳生四歲馬分屬淇水第二並原武監,移原武下等馬牧於靈昌鎮廢監,仍隸原武。

九年,詔諸監孳生駁馬,四時遊牧,勿複登廄。

明道元年,議者謂:「自河南六監廢,京師須馬,取之河北,道遠非便。」詔遣左廂提點王舜臣往度利害。舜臣言:「鎮寧、靈昌、東平、淳澤四監雖廢,然其地猶牧本監並騏驥院馬,洛陽、單鎮去京師近,罷之非便。」乃詔複二監,以牧河北孳生馬。

景祐二年,揀河北諸監馬一千九百牧于趙州界,隸安陽監。既而詔廣平廢監留其一,以趙州界牧馬複隸焉,所餘一監,毋毀廄舍。

四年,複以原武第二監為單鎮,移于長葛縣,以縣令、都監兼領之。三年,詔院坊、監馬歲留備用外,餘為兩群,牧于咸豐門外牟駝岡。

凡收養病馬,估馬司、騏驥院取病淺者送上監,深者送下監,分十槽醫療之。天聖六年,詔月以都監、判官一人提舉。八年,言者謂上監去京城遠,送病馬非便。詔廢之,以病淺馬分屬左右騏驥院六坊、監,季較拋死數,歲終第賞罰。更以騏驥院官迭往提舉。

明道二年,複置上監,易名天坰,養無病馬,病馬並屬下監。

景祐二年,詔以牧養監馬團群牧于陳、許州界鳳凰陂,免耗芻菽,歲以為常。

治平二年,詔院坊、監馬之病不堪估賣者,送淇水第一監,別為一群以牧養之。

凡馬之孳生,則大名府、洺、衛、相州七監多擇善種,合牝牡為群,判官歲以十二月巡行坊、監,閱二歲駒點印,第賞牧兵。諸軍收駒及二歲,即送官。

天聖七年,群牧司言:「舊制,知州軍、通判領同群牧事,歲終較馬死數及分已上,並生駒不及四分,並罰奉。死數少,生駒多,即奏第賞。三歲都比,以該賞者聞。今請申明舊制,通判始到官,書所轄馬數,歲一考之,官滿,較總數為賞罰。」詔從之。

嘉祐八年,群牧司言:「孳生七監,每監歲定牝馬二千,牡馬四百,歲約生駒四百,以為定數。」

治平二年,詔:「諸監生駒滿三十月已上,每歲點印,選牡之良者送淇水第二監,余雜大馬悉送河南三監,其淇水第二監馬,候滿六十月,給配諸監。諸監牝馬滿三十月,本監別立群牧放,候滿五十月,乃撥配他監。」

凡收市馬,戎人驅馬至邊,總數十、百為一券,一馬預給錢千,官給芻粟,續食至京師,有司售之,分隸諸監,曰券馬。邊州置場,市蕃漢馬團綱,遣殿侍部送赴闕,或就配諸軍,曰省馬。陝西廣銳、勁勇等軍,相與為社,每市馬,官給直外,社眾複裒金益之,曰馬社。軍興,籍民馬而市之以給軍,曰括買。

宋初,市馬唯河東、陝西、川峽三路,招馬唯吐蕃、回紇、黨項、藏牙族,白馬、鼻家、保家、名市族諸蕃。至雍熙、端拱間,河東則麟、府、豐、嵐州、岢嵐、火山軍、唐龍鎮、濁輪砦,陝西則秦、渭、涇、原、儀、延、環、慶、階州、鎮戎、保安軍、制勝關、浩亹府,河西則靈、綏、銀、夏州,川峽則益、文、黎、雅、戎、茂、夔州、永康軍,京東則登州。自趙德明據有河南,其收市唯麟、府、涇、原、儀、渭、秦、階、環州、岢嵐、火山、保安、保德軍。其後置場,則又止環、慶、延、渭、原、秦、階、文州、鎮戎軍而已。

太祖時,歲遣中使詣邊州市馬。先是,兩河之民入蕃界盜馬入中國。官給其直。時方留意撫綏,詔禁之。

太平興國四年,詔市吏民馬十七萬匹。六年,詔內屬戎人驅馬詣闕下者,首領縣次續食,且禁富民無得私市。十二月,詔:「蕃部鬻馬,官取良而棄弩,又禁其私市,歲入數既不充,且無以懷遠人。自今委長吏謹視馬之良駑,駑即印識之,許民私市焉。」先是,以銅錢給諸蕃馬直。八年,有司言戎人得錢,銷鑄為器,乃以布帛茶及他物易之。

天禧中,宰相向敏中言國馬倍於先朝,廣費芻粟。乃詔以十三歲以上配軍馬估直出賣。先是市馬以三歲已上、十三歲已下為率。天聖中,詔市四歲已上、十歲已下。既而所市不足,群牧司以為言,乃詔入券並省馬市三歲已上、十二歲已下。明年,詔府州、岢嵐軍自今省馬三歲、四歲者不以等第,五歲已上十二歲已下、骨格良善行者,悉許綱送估馬司,餘非上京省馬並送並州揀馬司。

景祐元年,禦史中丞韓億言:「蕃部以馬抵永康軍中賣,所得至少,徒使羌人知蜀山川道路,非計之得。」乃詔罷之。

四年,群牧司奏河北諸軍闕馬,請制等杖六,付天雄軍、真定府、定、瀛、貝、滄州,市上生馬十二歲以下,視等第給直。馬自四尺七寸至四尺二寸,凡六等。其直自二萬五千四百五十至萬六千五百五十,課自萬三千四百五十至八千九百五十九,六等,取備邊兵戶絕錢充直。以第一等送京師,余就配諸軍。

康定初,陝西用兵,馬不足。詔京畿、京東西、淮南、陝西路括市戰馬,馬四尺六寸至四尺二寸,其直自五十千至二十千,凡五等。宰臣、樞密使聽畜馬七,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五,尚書、學士至知雜、閣門使已上三,升朝官閣門祗候已上一,餘命官至諸司職員、寺觀主首皆一。節度使至刺史,殿前馬步軍都指揮至軍頭司散員、副兵馬使皆勿括。並邊七州軍免。出內庫珠償民馬直。又禁邊臣私市,闕者官給。二年,詔:「河北州軍置場市馬,雖除等樣,如聞所得不廣,宜加增直。第一等二萬八千,第二等二萬六千,第三等二萬四千,第四等以下及牝馬即依舊直。仍自第二等以下遞減一寸。」

慶曆四年,詔:「河北點印民間馬,凡收市外,見余二萬七百,除坊郭戶三等、鄉村三等已上養飼如舊,余點印者悉集揀市。」五年,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市馬於府州、岢嵐軍。六年,詔陝西、河東社馬死者,本營鬻錢以助馬直。

至和元年,詔;「蜀馬送京師,道遠多病瘠。自今以春、秋、冬部送陝西四路總管司。」二年,修陝西蕃馬驛,群牧司每季檄沿路郡縣察視之。邊州巡檢兵校,聽自市馬,官償其直。又詔陝西轉運使司以銀十萬兩市馬于秦州,歲以為常。

嘉祐元年,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于秦州以給河東軍。五年,薛向言:「秦州券馬至京師,給直並路費,一馬計錢數萬。請于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給以解鹽交引,即不耗度支縑錢。其券馬姑存,以來遠人。歲可別得良馬八千,以三千給沿邊軍騎,五千入群牧司。」七年,陝西提舉買馬監牧司奏:「舊制,秦州蕃漢人月募得良馬二百至京師,給彩絹、銀碗、腰帶、錦襖子,蕃官、回紇隱藏不引至者,並以漢法論罪。歲募及二千,給賞物外,蕃部補蕃官,蕃官轉資,回紇百姓加等給賞。今原、渭、德順軍置場市馬,請如秦州例施行。」詔從之。先是,詔議買馬利害。吳奎等議于秦州古渭、永甯砦及原州、德順軍各令置場,京師歲支銀四萬兩、絹七萬五千匹充馬直,不足,以解鹽鈔並雜支錢給之。詔行之。八年,宰臣韓琦言:「秦州永寧砦舊以鈔市馬,自修古渭砦,在永寧之西,而蕃漢多互市其間,因置買馬場,凡歲用緡錢十余萬,蕩然流入虜中,實耗國用。」詔複置場永甯,罷古渭砦中場。蕃部馬至,徑鬻于秦州。

治平元年,薛向請原、渭州、德順軍買馬官,永興軍養馬務,如原州、德順軍並渭州同判,三年為任,悉以所市馬多少為殿最。又言:「秦州山外蕃部至原、渭州、德順軍、鎮戎軍鬻馬,充豪商錢,至秦州,所償止得六百。今請于原、渭州、德順軍,官以鹽鈔博易,使得輕齎至秦州,易蜀貨以歸。蜀商以所博鹽引至岐、雍,換監銀入蜀,兩獲其便。」群牧司請如向言施行。是歲,詔河東陝西廣銳、蕃落闕馬,複置社買,一馬官給錢三十千。久之,馬不至,乃增直如慶曆詔書,第三等三十五千,第四等二十八千。四年,以成都府路歲輸絹三萬給陝西監牧司。自是蕃部馬至者眾,官軍仰給焉。先是,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

大抵國初市馬,歲僅得五千餘匹。天聖中,蕃部省馬至三萬四千九百餘匹。嘉祐以前,原、渭、德順凡三歲市馬至萬七千一百匹,秦州券馬歲至萬五千匹。

凡牧地,自畿甸及近郡,使擇水草善地而標占之。淳化、景德間,內外坊、監總六萬八千頃,諸軍班又三萬九百頃不預焉。歲久官失其籍,界堠不明,廢置不常,而淪于侵冒者多矣。

淳化二年十二月,通利軍上《十牧草地圖》,上慮侵民田,遣中使檢視疆理。

嘉祐中,韓琦請括諸監牧地,留牧外,聽下戶耕佃。遣都官員外郎高訪等括河北,得閒田三千三百五十頃募佃,歲約得谷十一萬七千八百石,絹三千二百五十匹,草十六萬一千二百束。群牧司言:「諸監牧地間有水旱,每監牧放外,歲刈白草數萬束,以備冬飼。今悉賦民,異時監馬增多,及有水旱,無以轉徙牧放。」詔遣左右廂提點官相度,除先被侵冒已根括出地權給租佃,餘委群牧司審度存留,有閑土即募耕佃。五年,群牧司言:「凡牧一馬,往來踐食,占地五十畝。諸監既無餘地,難以募耕,請存留如故。廣平廢監先賦民者,亦乞取還。」乃詔:「河北、京東牧監帳管草地,自今毋得縱人請射,犯者論以違制。」

群牧使歐陽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幽、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今則沒入蕃界,淪於侵佃,不可複得。惟河東嵐、石之間,山荒甚多,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水草最宜牧養,此唐樓煩監地。跡此推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舊地,尚冀可得。臣往年出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其地率多閑曠。河東一路,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性。又京西唐、汝之間,荒地亦廣。請下河東、京西轉運司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治平末,牧地總五萬五千,河南六監三萬二千,而河北六監則二萬三千。

凡支配,騏驥院、估馬司以當配軍及新收馬閱於便殿,數毋過一百。凡配軍,視其奉錢之數,馬自四尺六寸至四尺三寸,奉錢自一千至三百,為四等,差次給之,至五月權止。外州軍士闕馬,先奏稟乃給。荊湖路歸遠、雄武軍士,配以在所土產馬。凡闕馬軍士,以分數配填。

慶曆四年,詔陝西、河北、河東填五分,余路填四分。他州軍、府界巡檢兵校聽自市,官償其直,毋過三十千。是歲,詔諸路以馬給軍士,比試武技,優者先給,比試兩給;闕馬十匹以下全給,十匹以上如舊數支。

至和元年,詔軍士戍陝西、河東、河北填七分,余路填六分。凡主兵官當借馬者,至罷兵權。殿前馬步軍都指揮使賜所借馬三,都虞候、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二,軍都指揮使一。外州在官當借馬者,經略使三,總管、鈐轄二,路分都監、承受、極邊砦至監押、都巡檢、把截、保丁指揮一,毋得乘之他州並以假人,犯者論以違制。

寶元元年,詔群臣例賜馬者,宰相至樞密直學士,使相至正任刺史,並皇族緣姻事當賜者,如舊制;余給以馬直,少卿監已上三十五千,內殿承制已下二十三千。凡群臣假官馬進奉者,置籍報左藏庫,償直四十千,其後多負不償。乃詔借馬者先輸直,久逋不償者克其奉料。

熙寧以來,有保馬、戶馬,其後又變為給地牧馬。

神宗嘗患馬政不善,謂樞密使文彥博曰:「群牧官非人,無以責成效。其令中書擇使,卿舉判官,冀國馬蕃息,以給戰騎。」於是以比部員外郎崔台符權群牧判官,又命群牧判官劉航及台符刪定《群牧敕令》,以唐制參本朝故事而奏決焉。

熙甯元年,又手詔彥博等曰:「今諸州守貳雖同領群牧,而未嘗親涖職事,其議更制,應監牧、郡守貳並朝廷選授,與坊、監使臣皆第其能否,制賞罰而升黜之,宜立法以聞。」又手詔曰:「方今馬政不修,官吏無著效,豈任不久而才不盡歟?是何監牧之多,官吏之眾,而乏才之甚也!昔唐用張萬歲三世典群牧,恩信行乎下,故馬政修舉,後世稱為能吏。今上自提總官屬,下至坊、監使臣,既非銓擇,而遷徙迅速,謂之'假道',欲使官宿其業而盡其能,不可得也。為今之計者,當簡其勞能,進之以序。自坊、監而上至於群牧都監,皆課其功而第進之,以為任事者勸焉。」於是,樞密副使邵亢請以牧馬余田修稼政,以資牧養之利。而群牧司言:「馬監草地四萬八千餘頃,今以五萬馬為率,一馬占地五十畝,大名、廣平四監余田無幾,宜且仍舊。而原武、單鎮、洛陽、沙苑、淇水、安陽、東平等監,余良田萬七千頃,可賦民以收芻粟。」從之。

已而樞密院又言:「舊制,以左、右騏驥院總司國馬。景德中,始增置群牧使副、都監、判官,以領廄牧之政。使領雖重,未嘗躬自巡察,不能周知牧畜利病,以故馬不蕃息。今宜分置官局,專任責成。」乃詔河南、北分置監牧使,以劉航、崔台符為之,又置都監各一員。其在河陽者,為孳生監。凡外諸監並分屬兩使,各條上所當行者。諸官吏若牧田縣令佐,並委監牧使舉劾,專隸樞密院,不領於群牧制置。先是,群牧司請于河北、河東、陝西都總管治所各置一監,以便給軍,乃遣官下諸路詳度。既又以知太原唐介之請,發沙苑馬五百,置監於交城。又分置河南、河北兩使。時上方留意牧監地,然諸監牧田皆寬衍,為人所冒占,故議者爭請收其餘資以佐芻粟。言利者乘之,始以增賦入為務。

二年,詔括河南北監牧司總牧地。舊籍六萬八千頃,而今籍五萬五千,餘數皆隱於民。自是,請以牧地賦民者紛然,而諸監尋廢。是歲,天下應在馬凡十五萬三千六百有奇。

初,內外班直、諸軍馬以四月下槽出牧,迄八月上槽,風雨勞逸之不齊,故多病斃。圉人歲被榜罰,吏緣牧事害民,棚井科率無寧歲。四年十月,乃命同修起居注曾孝寬較度其利害。孝寬請罷諸班直、諸軍馬出牧,以田募民出租。詔自來年如所請,仍令三司備當牧五月芻粟。

五年,廢太原監。七年,廢東平、原武監,而合淇水兩監為一。八年,遂廢河南北八監,惟存沙苑一監,而兩監司牧亦罷矣。沙苑先以隸陝西提舉監牧,至是,複屬之群牧司。

始議廢監時,群牧制置使文彥博言:「議者欲賦牧地與民而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而責孳息,非便。」詔元絳、蔡確較其利害上之。於是中書、樞密院言:「河南北十二監,起熙寧二年至五年,歲出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給騎兵者二百六十四,餘僅足配郵傳。而兩監牧吏卒雜費及所占地租,為緡錢五十三萬九千有奇,計所出馬為錢三萬六千四百餘緡而已。今九監見馬三萬,若不更制,則日就損耗。」於是卒廢之,以其善馬分隸諸監,余馬皆斥賣,收其地租,給市易茶本錢,分寄籍常平、出子錢,以為市馬之直。監兵五千,以為廣固指揮,修治京城焉。後遂廢高陽、真定、太原、大名、定州五監。凡廢監錢歸市易之外,又以給熙河歲計。

諸監既廢,淤田司請廣行淤溉,增課以募耕者,而河北制置牧田所繼言,牧田沒於民者五千七百餘頃。乃嚴侵冒之法,而加告獲之賞,自是利入增多。元豐三年,廢監租錢遂至百一十六萬,自群牧使而下,賜賚有差。乃命太常博士路昌衡、秘書丞王得臣與逐路轉運司、開封府界提點司按租地,約三年中價以定歲額。若催督違滯,以擅支封樁法論。

初,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奏於岷州RM川荔川閭川砦、通遠軍熟羊砦置牧養十監,議者繼言蕃馬法,帝欲試之近甸。六年,手詔樞密院:「牧馬重事,經始之際,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今自霧澤陂牧馬所造法,始於畿內置十監,以次推之諸路。宜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已而其說皆不效。八年,同提舉經度制置曹誦言:「自崇儀副使溫從吉建議創孳生監,迨今二年,駒不蕃而死者益眾。」乃命禦史台校核,自置監以來,得駒不及一分四厘,馬死已十分之六。於是責議者及提舉官,而罷畿內十監。

元祐初,議興廢監,以復舊制。於是詔庫部郎中郭茂恂往陝西、河東所當置監,尋又下河北陝西轉運、提點刑獄司按行河、渭、並、晉之間牧田以聞。時已罷保甲,教騎兵,而還戶馬於民。於是右司諫王岩叟言:「兵之所恃在馬,而能蕃息之者,牧監也。昔廢監之初,識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見,此甚非國之利也。乞收還戶馬三萬,複置監如故,監牧事委之轉運官,而不專置使。今鄆州之東平,北京之大名、元城,衛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陽,洺州之廣平監,以及瀛、定之間棚塞草地疆畫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猶在,稍加招集,則指顧之間措置可定,而人免納錢之害,國收牧馬之利,豈非計之得哉?又況廢監以來,牧地之賦民者,為害多端,若複置監牧而收地入官,則百姓戴恩,如釋重負矣。」自是,洛陽、單鎮、原武、淇水、東平、安陽等監皆複。

初,熙寧中,並天駟四監為二,而左、右天廄坊亦罷。至是,複左、右天廄坊。時又有旨,內外馬事並隸太僕寺,不由駕部而達尚書省。兵部尚書王存、右司諫王覿言:「先帝講求歷代之法,正省、台、寺、監之職,上下相繼,各有統制。其間或濡滯不通,宜量加裁正,不可因而隳紊。」言不果行。又詔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僕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至崇寧中,始詔如元豐舊制。

紹聖初,用事者更以其意為廢置,而時議複變。太僕寺言,府界牧田,占佃之外,尚存三千餘頃,議複畿內孳生十監。詔以莊宅副使麥文昞、內殿崇班王景儉充提舉。後二年而給地牧馬之政行矣。

先是,知任縣韓筠等建議,凡授民牧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而蠲其租。縣籍其高下、老壯、毛色,歲一閱,亡失者責償,已佃牧田者依上養馬。知邢州張赴上其說,且謂授田一頃為官牧一馬,較陝西沿邊弓箭脾既養馬又戍邊者為優,試之一監一縣,當有利而無害。樞密院是其請,且言:「熙甯中,罷諸監以賦民,歲收緡錢至百余萬。元祐初,未嘗講明利害,惟務罷元豐、熙寧之政,奪已佃之田而復舊監。桑棗井廬多所毀伐,監牧官吏為費不貲,牧卒擾民,棚井抑配,為害非一。蓋自複監以來,臣僚屢陳公私之害。若循元祐倉卒更張之法,久當益弊。且左右廂今歲籍馬萬三千有奇,堪配軍者無幾,惟沙苑六千疋愈於他監。今赴等所陳授田養馬,既蠲其租不責以孳息,而不願者無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則緩急皆可用之馬矣。」乃具為條畫,下太僕寺,應監牧州縣悉行之。

時殿中侍御史陳次升言:「給地牧馬,其初始于邢州守令之請,未嘗下監司詳度。諸路各有利害,既不可知。民居與田相遠者,難就耕牧。一頃之地所直不多,而亡失責償,為錢四五十千,必非人情所願。」言竟不行。時同知樞密院者,曾布也。

四年,遂廢淇水、單鎮、安陽、洛陽、原武監,罷提點所及左右廂,惟存東平、沙苑二監。曾布自敘其事曰:「元祐中,複置監牧,兩廂所養馬止萬三千匹,而不堪者過半。今既以租錢置蕃落十指揮于陝西,養馬三千五百。又人戶願養者亦數千,而所存兩監各可牧萬馬。馬數多於舊監,而所省官吏之費非一,近世良法,未之能及。」時三省皆稱善。其後,沙苑複隸陝西買馬監牧司,而東平監仍廢。

崇甯元年,有司較諸路田養馬之數,凡一千八百疋有奇,而河北西路占一千四百,他路自二百匹以下,至河東路僅九匹,而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東路皆無應募者。蓋法雖已具,而猶未及行也。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余萬,而牧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調習,不中於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於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並兼管幹給地牧事。四年,複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複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複行給地牧馬,複罷東平監。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又複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複行。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複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複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太半,宜復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于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閱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餘皆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閱,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僕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曆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甯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複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于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複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閱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准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于戶馬之意雲。

至於收市,則仍嘉祐之制,置買馬司于原渭州、德順軍,而增為招市之令。後開熙河,則更於熙河置買馬司,而以秦州買馬司隸焉。八年,遂置熙河路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諸場皆廢。繼又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砦等場,而德順軍置馬場亦複。先是,麟府路上所市馬三百,以其直增於熙河而又多羸憊,乃罷本路博易,令軍馬司自市。時又以邊臣之議,市岢嵐、火山軍土產馬以增戰騎。既又以邊人盜馬越疆以趣利,尋皆罷之。自是,國馬專仰市於熙河、秦鳳矣。

熙寧七年,熙河用兵,馬道梗絕。乃詔知成都府蔡延慶兼提舉戎、黎州買馬,以經度其事。明年,延慶言:「威、雅、嘉、瀘、文、龍州,地接烏蠻、西羌,皆產善馬。請委知州、砦主,以錦采、茶、絹招市。」未及施行,會威、茂州夷人盜邊,及西邊馬已至,八月,遂詔罷提舉戎、黎買馬。

元豐中,軍興乏馬。六年,複命知成都呂大防同成都府、利州路轉運司,經制邊郡之可市馬者,遂制嘉州中鎮砦、雅州靈關等買馬場,而馬皆不至。元祐初,乃罷之。

元祐中,嘗詔以蜀馬給陝西軍,以陝西馬赴京師。崇甯五年,增黎州市馬至四千疋。然凡雲蜀馬者,惟沈黎所市為多,其他如戎、瀘等州,歲與蠻人為市,第存優恤,數馬以給其直。大觀初,又詔播州夷界巡檢楊榮,許歲市馬五十疋於南平軍,其給賜視戎州之數。

熙寧中,罷券馬而專於招市,歲省三司錢二十萬緡。自馬不下槽出牧,三司得複給芻秣之費更相補除,而三司歲償群牧者,為緡錢十萬,以增市馬。券馬之罷已久,紹聖初,提舉買馬陸師閔奏複行之,令蕃漢商人願以馬結券進賣者,先從諸場驗印,各具其直給券,送太僕寺償之。其說以為券馬既盛行,則綱馬可罷。行之三年,樞密院言券馬死不及厘,而綱馬之死十倍。乃賜師閔金帛,加集賢修撰,以賞其功。時議既不以券馬為是,主管買馬閻令亦言其枉費。然曾布力行之。崇寧中,乃詔買馬一遵元豐法。

市馬之官,自嘉祐中,始以陝西轉運使兼本路監牧買馬事,後又以制置陝西解鹽官同主之。熙寧中,始置提舉熙河路買馬,命知熙州王韶為之,而以提點刑獄為同提舉。

八年,提舉茶場李杞言:「賣茶買馬,固為一事。乞同提舉買馬。」詔如其請。十年,又置群牧行司,以往來督市馬者。

元豐三年,複罷為提舉買馬監牧司。四年,群牧判官郭茂恂言:「承詔議專以茶市馬,以物帛市穀,而並茶馬為一司。臣聞頃時以茶易馬,兼用金帛,亦聽其便。近歲事局既分,專用銀絹、錢鈔,非蕃部所欲。且茶馬二者,事實相須。請如詔便。」奏可。仍詔專以雅州名山茶為易馬用。自是蕃馬至者稍眾。六年,買馬司複罷兼茶事。七年,更詔以買馬隸經制熙河財用司。經制司罷,乃複故。

自李杞建議,始於提舉茶事兼買馬,其後二職分合不一。崇寧四年,詔曰:「神宗皇帝厲精庶政,經營熙河路茶馬司以致國馬,法制大備。其後監司欲侵奪其利以助糴買,故茶利不專,而馬不敷額。近雖更立條約,令茶馬司總運茶博馬之職,猶慮有司苟於目前近利,不顧悠久深害。三省其謹守已行,毋輒變亂元豐成法。」自是職任始一。

市馬之數,以時增損。初,原、渭、德順凡三歲共市馬萬七千一百匹,而群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券馬歲至者萬五千匹。今券馬法壞,請令增市,而優使臣之賞。」熙寧三年,乃詔涇、原、渭、德順歲買萬匹,三年而會之,以十分為率,及六分七厘者進一官,餘分又析為三等,每增一等者更減磨勘年。自是,市馬之賞始優矣。時誨上《馬政條約》,詔頒行之。其後,熙河市馬歲增至萬五千。紹聖中,又增至二萬匹,歲費五十萬緡。後遂以為定額,特詔增市者不在此數。

崇寧四年,提舉程之邵、孫鼇抃以額外市戰馬及二萬匹,各遷一官。鼇抃仍賜三品服。大觀元年,龐寅孫等又以買御前良馬及三萬疋,推恩如之邵例。宣和中,宇文常、何漸等更以遵用元豐成法,省費不貲,各加職遷官。時如此類頗眾。賞典優濫,官屬利於多市馬,取充數而已。

支配。舊制,自禦馬而下,次給賜臣僚,次諸軍,而驛馬為下。

熙甯初,樞密院言:「祖宗時,臣僚任邊職者,或賜帶甲馬,示不忘疆埸之事。承平日久,僥倖滋長。請應使臣閤門祗候以上,充三路路分州軍總管、鈐轄之類,賜馬價如故,餘皆罷給。」奏可。十年,群牧司又言:「去歲給安南行營及兩省、宗室、諸班直及諸軍、諸司馬總三千餘匹,未支者猶二千。請裁宗室以下所給馬,諸司停給。」從之。自罷監至此,始闕馬矣。

熙甯初,詔河北騎軍如陝西、河東社馬例立社,更相助錢以市馬,而遞增官直。尋出奉宸庫珠十余萬以充其費。其後,陝西馬社苦於斂率。元豐中,乃詔本路罷其法,更從買馬司給之。時又諸路置將,馬不能盡給,則給其直,而委諸將自市。其在熙河蘭會路者,即以為買馬之數。

初,內外諸軍給馬,例不及其元額,視其闕之多寡,以分數填配。元豐更立為定制,凡諸軍闕馬應給者,在京、府界、京東西、河東、陝西路無過十之七,河北路十之六。然其後諸軍闕馬者多,紹聖三年,乃詔提舉陸師閔於歲額外市馬三萬匹,給鄜延、環慶路正兵,余支弓箭手,仍權不限分數。

宣和初,真定、中山、高陽等路乏馬,複給度僧牒,令帥臣就市,以補諸軍之闕。

高宗紹興二年,置馬監于饒州,守卒領之,擇官田為牧地,複置提舉。俄廢。四年,置監臨安之余杭及南蕩。

十九年,詔:「馬五百匹為一監,牡一而牝四。監為四群。歲產駒三分及斃二分以上,有賞罰。」帝謂輔臣曰:「議者言南地不宜牧馬。昨自牧養,今二三年,已得馬數百。」先是,川路所置馬,歲牧於鎮江。是年春,上以未見蕃息,遂分送江上諸軍。後又置監郢、鄂間,牝牡千,十餘年僅生二十駒,且不可用,乃已。故凡戰馬,悉仰秦、川、廣三邊焉。

秦馬舊二萬,乾道間,秦、川買馬額歲萬一千九百有奇,川司六千,秦司五千九百。益、梓、利三路漕司,歲出易馬絹十萬四千疋。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慶元初,合川、秦兩司為萬一千十有六。嘉泰末,合兩司為萬二千九十四。

然累歲市易,多不及額。蓋南渡前,市馬分而為二:其一曰戰馬,生於西郵,良健可備行陣,今宕昌、峰貼峽、文州所產是也;其二曰羈縻馬,產西南諸蠻,短小不及格,今黎、敘等五州所產是也。羈縻馬每綱五十,其間良者不過三五,中等十數,餘皆下等,不可服乘。守貳貪賞格,以多為貴。經涉險遠,且綱卒盜其芻粟,道斃者相望。

成都府馬務,歲發江上諸軍馬凡五十八綱,月券錢米二百緡,歲計萬一千六百緡。興元府馬務,歲發三衙馬百二十綱,其費稱是。率未嘗如數,蓋茶馬司靳錢帛,馬至,價不即償致然也。

舊蕃蠻中馬,良駑有定價。紹興中,張松為黎卒,欲馬溢額覬賞,乃高直市之。夷人無厭,邀求滋甚。後邛部川蠻恃功。趙彥博始以細茶、錦與之。而夷人每貿馬,以茶、錦不堪藉口」

慶元中,金人既失冀北地,馬至秦司亦罕。舊川、秦市馬赴密院,多道斃者。紹興二十七年,詔川馬不赴行在,分隸江上諸軍,鎮江、建康、荊、鄂軍各七百五十,江、池軍各五百,殿前司二千五百,馬司、步司各千,川馬良者二百進禦。此十九年所定格也。

廣馬者,建炎末,廣西提舉峒丁李棫請市馬赴行在。紹興初,隸經略司。三年,即邕州置司提舉,市于羅殿、自杞、大理諸蠻。未幾,廢買馬司,帥臣領之。七年,胡舜陟為帥,歲中市馬二千四百,詔賞之。其後馬益精,歲費黃金五鎰,中金二百五十鎰,錦四百,絁四千,廉州鹽二百萬斤,得馬千五百。須四尺二寸已上乃市之。其直為銀四十兩,每高一寸增銀十兩,有至六七十兩者。土人雲,尤駔駿者,在其產處,或博黃金二十兩,日行四百里,第官價已定,不能致此。

自杞諸蕃本自無馬,蓋轉市之南詔。南詔,大理國也。乾道九年,大理人李觀音得等二十二人至橫山砦求市馬,知邕州姚恪盛陳金帛誇示之。其人大喜,出一文書,稱「利貞二年十二月」,約來年以馬來。所求《文選》、《五經》、《國語》、《三史》、《初學記》及醫、釋等書,恪厚遺遣之,而不敢上聞也。嶺南自產小駟,匹直十餘千,與淮、湖所出無異。大理連西戎,故多馬,雖互市于廣南,其實猶西馬也。每擇其良赴三衙,余以付江上諸軍。

寶慶四年,兩淮制府貿易北馬五千餘,而他郡亦往往市馬不輟。咸淳末,有紀智立者獻謀,以為兩淮軍將、武官、巨室皆畜馬,率三借二,二借一,一全起,團結隊伍,借助防江,各令飼馬役夫自乘之官,優給月錢一年,以半年為約,江面寧即放歸。又雲,陳岩守招信,團馬至七千,出沒張耀,此其驗也。臣僚言:宜仿祖宗遺意,亟謀和市馬,如出一馬,則免其某色力役。惟是川、秦之馬,遵陸則崇岡複嶺,盤回鬥絕;舟行則峽江湍急,灘磧險惡。每綱運,公私經費十倍,而人馬俱疲。上則耗國用,下則困州縣。綱兵所經,甚於寇賊。雖臣僚條奏更迭,終莫得其要領。豈馬政各因風士之宜,而非東南之利歟?

志第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夫天有五氣以育萬物,木德以生,金德以殺,亦甚盭矣,而始終之序,相成之道也。先王有刑罰以糾其民,則必溫慈惠和以行之。蓋裁之以義,推之以仁,則震仇殺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遠罪,導以之善爾。唐、虞之治,固不能廢刑也。惟禮以防之,有弗及,則刑以輔之而已。王道陵遲,禮制隳廢,始專任法以罔其民。於是作為刑書,欲民無犯,而亂獄滋豐,由其本末無序,不足相成故也。

宋興,承五季之亂,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歲時躬自折獄慮囚,務底明慎,而以忠厚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試官,皆習律令。其君一以寬仁為治,故立法之制嚴,而用法之情恕。獄有小疑,覆奏輒得減宥。觀夫重熙累洽之際,天下之民咸樂其生,重於犯法,而致治之盛於乎三代之懿。元豐以來,刑書益繁,已而憸邪並進,刑政紊矣。國既南遷,威柄下逮,州郡之吏亦頗專行,而刑之寬猛系乎其人。然累世猶知以愛民為心,雖其失慈弱,而祖宗之遺意蓋未泯焉。今摭其實,作《刑法志》。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建隆初,詔判大理寺竇儀等上《編敕》四卷,凡一百有六條,詔與新定《刑統》三十卷並頒天下,參酌輕重為詳,世稱平允。太平興國中,增《敕》至十五卷,淳化中倍之。咸平中增至萬八千五百五十有五條,詔給事中柴成務等芟其繁亂,定可為《敕》者二百八十有六條,准律分十二門,總十一卷。又為《儀制令》一卷。當時便其簡易。大中祥符間,又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兼行。

仁宗嘗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咸平之所刪,太宗詔令十存一二,去其繁密以便於民,何為不可?」於是詔中外言《敕》得失,命官修定,取《咸平儀制令》及制度約束之在《敕》者五百餘條,悉附《令》後,號曰《附令敕》。天聖七年《編敕》成,合《農田敕》為一書,視《祥符敕》損百有餘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十有七,流之屬三十有四,徒之屬百有六,杖之屬二百五十有八,笞之屬七十有六。又配隸之屬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聽旨者七十有一。凡此,皆在律令外者也。既頒行,因下詔曰:「敕令者,治世之經,而數動搖則眾聽滋惑,何以訓迪天下哉?自今有司毋得輒請刪改。有未便者,中書、樞密院以聞。」然至慶曆,又複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後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於法者,大辟之屬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嘉祐初,因樞密使韓琦言,內外吏兵奉祿無著令,乃命類次為《祿令》。三司以驛料名數,著為《驛令》。琦又言:「自慶曆四年,距嘉祐二年,敕增至四千餘條,前後牴牾。請詔中外,使言《敕》得失,如天聖故事。」七年,書成。總千八百三十四條,視《慶曆敕》,大辟增六十,流增五十,徒增六十有一,杖增七十有三,笞增三十有八。又配隸增三十,大辟而下奏聽旨者增四十有六。又別為《續附令敕》三卷。

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外。熙甯初,置局修敕,詔中外言法不便者集議更定,擇其可恒采者賞之。元豐中,始成書二十有六卷,複下二府參訂,然後頒行。帝留意法令,每有司進擬,多所是正。嘗謂:「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又曰:「禁于已然之謂敕,禁于未然之謂令,設於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修書者要當識此。」於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格。表奏、帳籍、關牒、符檄之類凡五卷,有體制模楷者皆為式。

元祐初,中丞劉摯言:「元豐編修敕令,舊載敕者多移之令,蓋違敕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推廣,增多條目,離析舊制,因一言一事,輒立一法,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之情。行之幾時,蓋已屢變。宜取慶曆、嘉祐以來新舊敕參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孫覺亦言煩細難以檢用。乃詔摯等刊定。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複熙甯、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沖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崇甯元年,臣僚言:「有司所守者法,法所不載,然後用例。今引例破法,非理也。」乃令各曹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尋下詔追複元豐法制,凡元祐條例悉毀之。

徽宗每降御筆手詔,變亂舊章。靖康初,群臣言:「祖宗有一定之法,因事改者,則隨條貼說,有司易於奉行。蔡京當國,欲快己私,請降御筆,出於法令之外,前後牴牾,宜令具錄付編修敕令所,參用國初以來條法,刪修成書。」詔從其請,書不果成。

高宗播遷,斷例散逸,建炎以前,凡所施行,類出人吏省記。三年四月,始命取嘉祐條法與政和敕令對修而用之。嘉祐法與見行不同者,自官制、役法外,賞格從重,條約從輕。紹興元年,書成,號《紹興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記者亦複引用。監察禦史劉一止言:「法令具在,吏猶得以為奸,今一切用其所省記,欺蔽何所不至?」十一月,乃詔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記之文頒之。時在京通用敕內,有已嘗沖改不該引用之文,因大理正張柄言,亦詔刪削。十年,右僕射秦檜上之。然自檜專政,率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雜入吏部續降條冊之中,修書者有所畏忌,不敢刪削,至與成法並立。吏部尚書周麟之言:「非天子不議禮,不制度,不考文。」乃詔削去之。

至乾道時,臣僚言:「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詔大理寺官詳難,定其可否,類申刑部,以所隸事目分送六部長貳參詳。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上其書,號《乾道敕令格式》,八年,頒之。當是時,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從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甚至隱例以壞法,賄賂既行,乃為具例。

淳熙初,詔除刑部許用乾道刑名斷例,司勳許用獲盜推賞例,並乾道經置條例事指揮,其餘並不得引例。既而臣僚言:「乾道新書,尚多牴牾。」詔戶部尚書蔡洸詳定之,凡刪改九百餘條,號《淳熙敕令格式》。帝複以其書散漫,用法之際,官不暇偏閱,吏因得以容奸,令敕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曰《淳熙條法事類》,前此法令之所未有也。四年七月,頒之。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複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理宗寶慶初,敕令所言:「自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前指揮殆非一事,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用續降參酌者;或舊法元無,而後因事立為成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條目滋繁,無所遵守,乞考定之。」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上其書,名《淳祐敕令格式》。十一年,又取慶元法與淳祐新書刪潤。其間修改者百四十條,創入者四百條,增入者五十條,刪去者十七條,為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後,遵而行之,無所更定矣。其餘一司、一路、一州、一縣《敕》,前後時有增損,不可勝紀雲。

五季衰亂,禁罔煩密。宋興,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浸用儒臣,務存仁恕,凡用法不悖而宜於時者著之。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顯德五年制,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

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于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唐建中令:竊盜贓滿三匹者死。武宗時,竊盜贓滿千錢者死。宣宗立,乃罷之。漢乾祐以來,用法益峻,民盜一錢抵極法。周初,深懲其失,複遵建中之制。帝猶以其太重,嘗增為錢三千,陌以八十為限。既而詔曰:「禁民為非,乃設法令,臨下以簡,必務哀矜。竊盜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愛人之旨也。自今竊盜贓滿五貫足陌者死。」舊法,強盜持杖,雖不傷人,皆棄市。又詔但不傷人者,止計贓論。令諸州獲盜,非狀驗明白,未得掠治。其當訊者,先具白長吏,得判,乃訊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論為私罪。時天下甫定,刑典弛廢,吏不明習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金州防禦使仇超等坐故入死罪,除名流海島,自是人知奉法矣。

開寶二年五月,帝以暑氣方盛,深念縲系之苦,乃下手詔:「兩京諸州,令長吏督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輕系即時決遣,毋淹滯。」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吏,歲以為常。帝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凡禦史、大理官屬,尤嚴選擇。嘗謂侍御史知雜馮炳曰:「朕每讀《漢書》,見張釋之、于定國治獄,天下無冤民,此所望於卿也。」賜金紫以勉之。八年,廣州言:「前詔竊盜贓至死者奏裁,嶺南遐遠,覆奏稽滯,請不俟報。」帝覽奏,惻然曰:「海隅習俗,貪獷穿窬,固其常也。」因詔:「嶺南民犯竊盜,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

太宗在禦,常躬聽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奸,逮捕證佐,滋蔓逾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慮囚,情得者即決之。」複製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後又定令:「決獄違限,准官書稽程律論,逾四十日則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然州縣禁系,往往猶以根窮為名,追擾輒至破家。因江西轉運副使張齊賢言,令外縣罪人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曆,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閱其禁多者,命官即往決遣,冤滯則降黜州之官吏。會兩浙運司亦言:「部內州系囚滿獄,長吏輒隱落,妄言獄空,蓋懼朝廷詰其淹滯。」乃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先是,諸州流罪人皆錮送闕下,所在或寅緣細微,道路非理死者十恒六七。張齊賢又請:「凡罪人至京,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沈屈,致罷官吏。且令只遣正身、家屬俟旨,其干係者免錮送。」乃詔:「諸犯徒、流罪,並配所在牢城,勿複轉送闕下。」

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數以聞,俾刑部專意糾舉。帝閱諸州所奏獄狀,有系三百人者。乃令門留、寄禁、取保在外並邸店養疾者,鹹准禁數,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駁奏之。開封女子李嘗擊登聞鼓,自言無兒息,身且病,一旦死,家業無所付。詔本府隨所欲裁置之。李無它親,獨有父,有司因系之。李又詣登聞,訴父被縶。帝駭曰:「此事豈當禁系,輦轂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帝嘗謂宰相曰:「禦史台,閣門之前,四方綱准之地。頗聞台中鞫獄,禦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禦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裏外,禁系淹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系,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複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複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它如舊制。八月,複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系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系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諸務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禦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複遣鞫獄吏。置禦史台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三年,詔禦史台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台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乃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咸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余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四年,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複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禦史台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RO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淩遲,用戒兇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淩遲。」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谷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劫殺、謀殺、故殺、鬥殺、放火、強劫、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咒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

在仁宗時,四方無事,戶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尤慎。即位之初,詔內外官司,聽獄決罪,須躬自閱實,毋枉濫淹滯。刑部嘗薦詳覆官,帝記其姓名,曰:「是嘗失入人罪不得遷官者,烏可任法吏?」舉者皆罰金。

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系,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遂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

先是,天下旬奏獄狀,雖杖、笞皆申覆,而徒、流罪非系獄,乃不以聞。六年,集賢校理聶冠卿請罷覆杖、笞,而徒以上雖不系獄,皆附奏。詔從其說。自定折杖之制,杖之長短廣狹,皆有尺度,而輕重無准,官吏得以任情。至是,有司以為言,詔毋過十五兩。

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禦史台獄亦移報之。八年,禦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於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數,而詳覆官才一人。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駁正死罪五人以上,歲滿改官。法直官與詳覆官分詳天下旬奏,獄有重辟,獄官毋預燕遊迎送。凡上具獄,大理寺詳斷,大事期三十日,小事第減十日。審刑院詳議又各減半。其不待期滿而斷者,謂之「急按」。凡集斷急按,法官與議者並書姓名,議刑有失,則皆坐之。至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運言:「斷獄有期日,而炎曷之時,系囚淹久,請自四月至六月減期日之半,兩川、廣南、福建、湖南如急按奏。」其後猶以斷獄淹滯,又詔月上斷獄數,列大、中、小事期日,以相參考。

是歲,改強盜法:不持杖,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財為錢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刺隸二千裏外牢城。能告群盜劫殺人者第賞之,及十人者予錢十萬。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于強盜,請減之。」遂詔至十千始刺為兵,而京城持杖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寬矣。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承平日久,天下生齒益蕃,犯法者多,歲斷大辟甚眾,而有司未嘗上其數。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二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凡在京班直諸軍請糧,鬥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倉吏自以在官無祿,恣為侵漁。神宗謂非所以愛養將士之意,於是詔三司始立《諸倉丐取法》。而中書請主典役人,歲增祿至一萬八千九百餘緡。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自首則除其罪。凡更定約束十條行之。其後內則政府,外則監司,多仿此法。內外歲增吏祿至百余萬緡,皆取諸坊場,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錢。久之,議臣欲稍緩倉法,編敕所修立《告捕獲倉法給賞條》,自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問者減半給之,中書請依所定,詔仍舊給全賞,雖按問,亦全給。呂嘉問嘗請行貨者宜止以不應為坐之,刑部始減其罪。及哲宗初,嘗罷重祿法,而紹聖複仍舊。

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為賞。盜罪當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貲三之一為賞。竊盜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鄰州。雖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論。其知縣、捕盜官皆用舉者,或武臣為尉。盜發十人以上,限內捕半不獲,劾罪取旨。若複殺官吏,及累殺三人,焚舍屋百間,或群行州縣之內,劫掠江海船伐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論。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開封府諸縣,後稍及諸州。以開封府東明、考城、長垣縣,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東應天府、濮、齊、徐、濟、單、兗、鄆、沂州、淮陽軍,亦立重法,著為令。至元豐時,河北、京東、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縣浸益廣矣。元豐敕,重法地分,劫盜五人以上,兇惡者,方論以重法。紹聖後,有犯即坐,不計人數。複立《妻孥編管法》。至元符三年,因刑部有請,詔改依舊敕。

先是,曾布建言:「盜情有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劫貧家情雖重,而以贓少減免,劫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系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狀不至切害者,皆從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污辱良家,或入州縣鎮砦行劫,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及布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惟是強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奸宄而惠良民也。近朝廷改法,詔以強盜計贓應絞者,並增一倍;贓滿不傷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捕,恐怨仇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恐養成大寇,以貽國家之患,請複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士徐勣複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前詔勿行。

先是,諸路經略、鈐轄,不得便宜斬配百姓。趙抃嘗知成都,乃言當獨許成都四路。王安石執不可,而中書、樞密院同立法許之。其後,謝景初奏:「成都妄以便宜誅釋,多不當。」於是中書複刪定敕文,惟軍士犯罪及邊防機速,許特斷。及抃移成都,又請立法,禦史劉孝孫亦為之請依舊便宜從事,安石寢其奏。

武臣犯贓,經赦敘複後,更立年考升遷。帝曰:「若此,何以戒貪吏?」故命改法。熙寧六年,樞密都承旨曾孝寬等定議上之,大概仿文臣敘法而少增損爾。七年,詔:「品官犯罪,按察之官並奏劾聽旨。毋得擅捕系、罷其職奉。」

元豐二年,成都府、利路鈐轄言:「往時川峽絹匹為錢二千六百,以此估贓,兩鐵錢得比銅錢之一。近絹匹不過千三百,估贓二匹乃得一匹之罪,多不至重法。」令法寺定以一錢半當銅錢之一。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定制:「凡斷讞奏獄,每二十緡以上為大事,十緡以上為中事,不滿十緡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舉劾約法狀並十日,三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凡公案日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為限。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參之一。台察及刑部並三十日。每十日,斷用七日,議用三日。」

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幹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複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三省。其事幹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按幹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刑部論:「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論,徒以上減凡人一等。謀殺盜詐、有所規求避免而犯者不減。因毆致死者不刺面,配鄰州,情重者奏裁。凡命士死於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則部轄將校、節級與首率眾者徒一年,情輕則杖百,雖自首不免。」

政和間,詔:「品官犯罪,三問不承,即奏請追攝;若情理重害而拒隱,方許枷訊。邇來有司廢法,不原輕重,枷訊與常人無異,將使人有輕吾爵祿之心。可申明條令,以稱欽恤之意。」又詔:「宗子犯罪,庭訓示辱。比有去衣受杖,傷膚敗體,有惻朕懷。其令大宗正司恪守條制,違者以違御筆論。」又曰:「其情理重害,別被處分。若罪至徒、流,方許制勘,餘止以眾證為定,仍取伏辨,無得輒加捶考。其合庭訓者,並送大宗正司,以副朕敦睦九族之意。」中書省言:「《律》,'在官犯罪,去官勿論'。蓋為命官立文。其後相因,掌典去官,亦用去官免罪,有犯則解役歸農,倖免重罪。」詔改《政和敕》掌典解役從去官法。

左道亂法,妖言惑眾,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傳習妖教,夜聚曉散,與夫殺人祭祀之類,皆著於法,訶察甚嚴。故奸軌不逞之民,無以動搖愚俗。間有為之,隨輒報敗,其事不足紀也。

志第一百五十三刑法二

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來,其所自斷,則輕重取捨,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專用己私以亂祖宗之成憲者多矣。

乾德伐蜀之役,有軍大校割民妻乳而殺之,太祖召至闕,數其罪。近臣營救頗切,帝曰:「朕興師伐罪,婦人何辜,而殘忍至此!」遂斬之。

時郡縣吏承五季之習,黷貨厲民,故尤嚴貪墨之罪。開寶四年,王元吉守英州,月餘,受贓七十余萬,帝以嶺表初平,欲懲掊克之吏,特詔棄市。陝州民範義超,周顯德中,以私怨殺同裏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幸脫走,至是,擒義超訴有司。陝州奏引赦當原,帝曰:「豈有殺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論邪?」命正其罪。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歎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綱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太平興國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獄訟冤濫。會歸德節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蔥笞園戶,病創死。帝聞之,坐承信棄市。

初,太祖嘗決系囚,多得寬貸。而開封婦人殺其夫前室子,當徒二年,帝以其凶虐殘忍,特處死。至是,有涇州安定婦人,怒夫前妻之子婦,絕其吭而殺之。乃下詔曰:「自今繼母殺傷夫前妻子,及姑殺婦者,同凡人論。」雍熙元年,開封寡婦劉使婢詣府,訴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將死。右軍巡推不得實,移左軍巡掠治,元吉自誣伏。俄劉死。及府中慮囚,移司錄司案問,頗得其侵誣之狀,累月未決。府白於上,以其毒無顯狀,令免死,決徒。元吉妻張擊登聞鼓稱冤,帝召問張,盡得其狀。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禦史鞫問,乃劉有奸狀,慚悸成疾,懼其子發覺而誣之。推官及左、右軍巡使等削任降秩;醫工詐稱被毒,劉母弟欺隱王氏財物及推吏受贓者,並流海島;餘決罰有差。司錄主吏賞緡錢,賜束帛。初,元吉之系,左軍巡卒系縛搒治,謂之「鼠彈箏」,極其慘毒。帝令以其法縛獄卒,宛轉號叫求速死。及解縛,兩手良久不能動。帝謂宰相曰:「京邑之內,乃複冤酷如此,況四方乎?」

端拱間,虜犯邊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縣監軍段重誨等棄城遁,請論以軍法。」帝遣中使就斬之。既行,謂曰:「此得非所管州軍召之邪?往訊之乃決。」使至,果訊得乾寧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離所部,遽釋之。

咸平間,有三司軍將趙永昌者,素兇暴,督運江南,多為奸贓。知饒州韓昌齡廉得其狀,乃移轉運使馮亮,坐決杖停職。遂撾登聞鼓,訟昌齡與亮訕謗朝政,仍偽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狀。真宗察其詐,於便殿自臨訊,永昌屈伏,遂斬之,釋亮不問,而昌齡以他事貶郢州團練副使。曹州民蘇莊蓄兵器,匿亡命,豪奪民產,積贓計四十萬。禦史台請籍其家,帝曰:「暴橫之民,國有常法,籍之,斯過也。」論如律。其縱舍輕重,必當於義,多類此。

凡歲饑,強民相率持杖劫人倉廩,法應棄市,每具獄上聞,輒貸其死。真宗時,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當死。知州張榮、推官江嗣宗議取為首者杖脊,餘悉論杖罪。帝下詔褒之。遣使巡撫諸道,因諭之曰:「平民艱食,強取餱糧以圖活命爾,不可從盜法科之。」天聖初,有司嘗奏盜劫米傷主,仁宗曰:「饑劫米可哀,盜傷主可疾。雖然,無知迫於食不足耳。」命貸之。五年,陝西旱,因詔:「民劫倉廩,非傷主者減死,刺隸他州,非首謀又減一等。」自是,諸路災傷即降敕,饑民為盜,多蒙矜減,賴以全活者甚眾。司馬光時知諫院,言曰:「臣聞敕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戶以饑偷盜斛鬥因而盜財者,與減等斷放,臣竊以為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率皆推寬大之恩以利於民,獨于盜賊,愈更嚴急。蓋以饑饉之歲,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遇凶年,劫盜斛鬥,輒寬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劫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重加刑辟,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敕文,豫言與減等斷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開倉振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劫奪。今歲府界、京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況降敕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寬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事報聞。

帝嘗禦邇英閣經筵,講《周禮》「大荒大劄,薄征緩刑」。楊安國曰:「緩刑者,乃過誤之民耳,當歲歉則赦之,憫其窮也。今眾持兵杖劫糧廩,一切寬之,恐不足以禁奸。」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饑饉,州縣不能振恤,饑莩所迫,遂至為盜,又捕而殺之,不亦甚乎?」

仁宗聽斷,尤以忠厚為主。隴安縣民誣平民五人為劫盜,尉悉執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於州,州不為理,悉論死。未幾,秦州捕得真盜,隴州吏當坐法而會赦,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雷州參軍,余皆除名流嶺南。賜錢粟五家,複其役三年。因下詔戒敕州縣。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帝謂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雖廢,複得敘官。」命特治之,會赦勿敘用。尚書比部員外郎師仲說請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說嘗失入人死罪,不與。其重人命如此。

時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實,不付有司議法。諫官王贄言:「情有輕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於聖斷,前後差異,有傷政體,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請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詔可。近臣間有幹請,輒為言官所斥。諫官陳升之嘗言:「有司斷獄,或事連權幸,多以中旨釋之。請有緣中旨得釋者,劾其幹請之罪,以違制論。」許之。仁宗於賞罰無所私,尤不以貴近廢法。屢戒有司:「被內降者,執奏,毋輒行。」未嘗屈法以自徇也。知虢州周日宣詭奏水災,有司論請如上書不實法。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災,或抑而不聞。今守臣自陳墊溺官私廬舍,意實在民,何可加罪?」

英宗在位日淺,於政令未及有所更制。然以吏習平安,慢於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班奉職和欽貸所部綱錢,至絞,帝命貸死免杖,刺隸福建路牢城。知審刑院盧士宗請稍寬其罪,帝曰:「刑故而得寬,則死者滋眾,非'刑期無刑'之道。俟有過誤,貸無傷也。」富國倉監官受米濕惡,壞十八萬石,會恩當減,帝特命奪官停之。

熙寧二年,內殿崇班鄭從易母、兄俱亡于嶺外,歲余方知,請行服。神宗曰:「父母在遠,當朝夕為念。經時無安否之問,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四年,王存立言:「嘉祐中,同學究出身,為碭山縣尉,嘗納官贖父配隸罪,請同舉人法,得免丁徭。」帝憫之,複賜出身,仍與注官。九年,知桂州沈起欲經略交阯,取其慈恩州,交人遂破欽,犯邕管。詔邊人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悉在起,特削官爵,編置遠惡州。

復仇,後世無法。仁宗時,單州民劉玉父為王德毆死,德更赦,玉私殺德以複父仇。帝義之,決杖、編管。元豐元年,青州民王贇父為人毆死,贇幼,未能復仇。幾冠,刺仇,斷支首祭父墓,自首。論當斬。帝以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其情可矜,詔貸死,刺配鄰州。宣州民葉元有同居兄亂其妻,縊殺之,又殺兄子,強其父與嫂為約契不訟。鄰里發其事,州為上請,帝曰:「罪人以死,奸亂之事特出葉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雖無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愛,既罔其父,又殺其兄,戕其侄,逆理敗倫,宜以毆兄至死律論。」

紹聖以來,連起党獄,忠良屏斥,國以空虛。徽宗嗣位,外事耳目之玩,內窮聲色之欲,徵發亡度,號令靡常。於是蔡京、王黼之屬,得以誣上行私,變亂法制。崇寧五年,詔曰:「出令制法,重輕予奪在上。比降特旨處分,而三省引用敕令,以為妨礙,沮抑不行,是以有司之常守,格人主之威福。夫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何格令之有?臣強之漸,不可不戒。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具論奏,虛心以聽。如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明年,詔:「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並以違御筆論。」又定令:「凡應承受御筆官府,稽滯一時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論。」由是吏因緣為奸,用法巧文浸深,無複祖宗忠厚之志。窮極奢侈,以竭民力,自速禍機。靖康雖知悔悟,稍誅奸惡,而謀國匪人,終亦末如之何矣。

高宗性仁柔,其于用法,每從寬厚,罪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巳擅殺人,帝曰:「朕日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大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獄官入對,即以慘酷為戒。台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之轉官。每臨軒慮囚,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煉以為重輕也。」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諫,帝尋以為秘書少監。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用心忠厚如此。後詔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差遣。

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樞密院事李回嘗奏強盜之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兩人足矣。」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至死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左」、「右」字,贓罪人則去之。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之足矣。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然豈忍寘縉紳於死地邪?」

在徽宗時,刑法已峻。雖嘗裁定笞、杖之制,而有司猶從重。比中興之初,詔用政和遞減法,自是迄嘉定不易。自蔡京當國,凡所請御筆以壞正法者,悉厘正之。諸獄具,令當職官依式檢校。枷以幹木為之,輕重長短刻識其上,笞、杖不得留節目,亦不得釘飾及加筋膠之類,仍用官給火印。暑月,每五日一洗濯枷杻,刑、寺輪官一員,躬親監視。諸獄司並旬申禁狀,品官、命婦在禁,別具單狀。合奏案者,具情款招伏奏聞,法司朱書檢坐條例、推司錄問、檢法官吏姓名于後。

各州每年開收編配羈管奴婢人及斷過編配之數,各置籍。各路提點刑獄司,歲具本路州軍斷過大辟申刑部,諸州申提刑司。其應書禁曆而不書,應申所屬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檢坐開具違令,回報不圓致妨詳覆,與提刑司詳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陳,毋用重刑。州縣月具系囚存亡之數申提刑司,歲終比較,死囚最多者,當職官黜責,其最少者,褒賞之。

舊以絹計贓者,千三百為一匹,竊盜至二貫者徒。至是,又加優減,以二千為一匹,盜至三貫者徒一年。三年,複詔以三千為一匹,竊盜及凡以錢定罪,遞增五分。四年,又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許大理寺奏審。」

五年,歲終比較,宣州、衢州、福州無病死囚,當職官各轉一官。舒州病死及一分,惠州二分六厘,當職官各降一官。六年,令刑部體量公事,邵州、廣州、高州勘命官淹系至久不報,詔知州降一官,當職官展二年磨勘,當行吏永不收敘。德慶府勘封川縣令事,七月不報,詔知州、勘官各抵罪。九年,大理寺朱伯文廣西催斷刑獄,還言:「雷州海賊兩獄,並系平人七人,內五人已死。」帝惻然,詔本路提刑以下重致罰。十二年,禦史台點檢錢塘、仁和縣獄具,錢塘大杖,一多五錢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輕半斤,詔縣官各降一官。十三年,詔:「禁囚無供飯者,臨安日支錢二十文,外路十五文。」十六年,詔:「諸鞫獄追到幹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二十一年,詔官支病囚藥物錢。

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防閑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二十七年,詔四川以錢引科罪者,准銅錢。

孝宗究心庶獄,每歲臨軒慮囚,率先數日令有司進款案披閱,然後決遣。法司更定律令,必親為訂正之。丞相趙雄上《淳熙條法事類》,帝讀至收騾馬、舟船、契書稅,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譏。」《戶令》:「戶絕之家,許給其家三千貫,及二萬貫者取旨。」帝曰:「其家不幸而絕,及二萬貫乃取之,是有心利其財也。」又《捕亡律》:「公人不獲盜者,罰金。」帝曰:「罰金而不加罪,是使之受財縱盜也。」又:「監司、知州無額上供者賞。」帝曰:「上供既無額,是白取於民也,可賞以誘之乎?」並令削去之。其明審如此。且于用刑,未嘗以私廢法。鎮江都統戚方以刻剝被罪,宰臣陳俊卿言內臣有主之者,帝曰:「朕亦聞之。」乃以內侍陳瑜、李宗回等付大理獄,究其賂狀,獄成,決配之。乾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忽!」三年,詔曰:「獄,重事也。稽者有律,當者有比,疑者有讞。比年顧以獄情白於執政,探取旨意,以為輕重,甚亡謂也。自今其祗乃心,敬于刑,惟當為貴,毋習前非。不如吾詔,吾將大寘於罰,罔攸赦。」六年,詔:「以絹計贓者,更增一貫。以四千為一匹。」議者又言:「犯盜,以敕計錢定罪,以律計絹。今律以絹定罪者遞增一千,敕內以錢定罪,亦合例增一千。」從之。

臨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獄,杖直獄子以無所給,至為無籍。七年,詔:「人月給錢十貫,米六鬥,每院止許置一十二人。」時州縣獄禁淹延,八年,詔:「徒以上罪入禁三月者,提刑司類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後,又詔中書置禁,奏取會籍,大臣按閱,以察刑寺稽違,與夫不應問難而問難,不應會而會者。

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目》,詔頒之諸路提刑司。凡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被害之家。紹興法,鞫獄官推勘不得實,故有不當者,一案坐之。乾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致淹延,乃令先決罪人不當,官吏案後收坐。至是,所司請更定死罪依紹興法,餘依乾道施行,從之。其後,有司以覆勘不同,則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其弊,十四年,詔特免一案推結一次。於是小大之獄,多得其情。二廣州軍獄吏,畏憲司點檢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斃於獄。臣僚以為請,乃詔二廣提刑司詳覆公事,若小節不完,不須追逮獄吏,委本州究實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三衙及江上諸軍,各有推獄,謂之「後司」。獄成,決于主帥,不經屬官,故軍吏多受財為奸。光宗時,乃詔通曉條制屬官兼管之。廣東路瘴癘,惟英德府為最甚,謂之「人間生地獄」。諸司公事欲速成者,多送之,自非死罪,至即誣伏,亟就刑責以出。五年,臣僚言之,詔本路諸司公事應送別州者,無送英德府。

至甯宗時,刑獄滋濫。嘉泰初,天下上死案,一全年千八百一十一人,而斷死者才一百八十一人,餘皆貸之。乃詔諸憲台,歲終檢舉州軍有獄空並禁人少者,申省取旨。嘉定四年,詔以絹計贓定罪者,江北鐵錢依四川法,二當銅錢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吏奸出入人罪。乞以湖南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於傷損去處,依樣朱紅書畫,唱喝傷痕,眾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頒之天下。五年,詔三衙及江上、四川諸軍,以武舉人主管後司公事。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即詔天下恤刑,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歲大暑,必臨軒慮囚。自謀殺、故殺、鬥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會子,放火,官員犯入己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自餘死罪,情輕者降從流,流降從徒,徒從杖,杖已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晴祈雪及災祥,亦如之。有一歲凡數疏決者。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歲冬夏,詔提刑行郡決囚,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複委幕屬。所委之人,類皆肆行威福,以要饋遺。監司、郡守,擅作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招承,催促結款。而又擅置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掊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或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于上,謂之「超棍」,痛深骨髓,幾於殞命。富貴之家,稍有罥偏,動籍其貲。又以趁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

諸重刑,皆申提刑司詳覆,或具案奏裁,即無州縣專殺之理,往往殺之而待罪。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賊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兩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是時,州縣殘忍,拘鎖者竟無限日,不支口食,淹滯囚系,死而後已。又以己私摧折手足,拘鎖尉砦。亦有豪強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甚至戶婚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饑餓而死者;有無力請求,吏卒淩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詔獄,本以糾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見。初,群臣犯法,體大者多下禦史台獄,小則開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宗以來,凡一時承詔置推者,謂之「制勘院」,事出中書,則曰「推勘院」,獄已乃罷。

熙寧二年,命尚書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無擇於秀州,內侍乘驛追逮。禦史張戩等言:「無擇三朝近侍,而驟系囹圄,非朝廷以廉恥風厲臣下之意,請免其就獄,止就審問。」不從。又命崇文院校書張載鞫前知明州、光祿卿苗振於越州。獄成,無擇坐貸官錢及借公使酒,謫忠正軍節度副使;振坐故入裴士堯罪及所為不法,謫複州團練副使。獄半年乃決,辭所連逮官吏,坐勒停、沖替、編管又十餘人,皆禦史王子韶啟其事。自是詔獄屢興,其悖於法及國體所系者著之,其餘不足紀也。

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余姚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跡,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禦史台推直官蹇周輔劾治。中書以庭筠所奏不當,並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詔捕系台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範百祿與禦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革並淩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甯杖脊,並湖南編管。余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禦制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禦制,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煉附致妖言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曲者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若淩遲、腰斬之法,熙寧以前未嘗用於元兇巨蠹,而自是以口語狂悖致罪者,麗於極法矣。蓋詔獄之興,始由柄國之臣藉此以威縉紳,逞其私憾,朋黨之禍遂起,流毒不已。

紹聖間,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貶呂公著、司馬光,及謫呂大防等嶺外,意猶未快,仍用黃履疏高士京狀追貶王珪,皆誣以「圖危上躬」,其言浸及宣仁,上頗惑之。最後,起同文館獄,將悉誅元祐舊臣。時太府寺主簿蔡渭奏:「臣叔父碩,嘗于邢恕處見文及甫元祐中所寄恕書,具述奸臣大逆不道之謀。及甫,彥博子也,必知奸狀。」詔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同究問。初,及甫與恕書,自謂:「畢禫當求外,入朝之計未可必,聞已逆為機穽,以榛塞其途。」又謂:「司馬昭之心,路人所知。」又雲:「濟之以粉昆,朋類錯立,欲以眇躬為甘心快意之地。」及甫嘗語蔡碩,謂司馬昭指劉摯,粉昆指韓忠彥,眇躬,及甫自謂。蓋俗稱駙馬都尉為「粉侯」,人以王師約故,呼其父克臣為「粉父」,忠彥乃嘉彥之兄也。及甫除都司,為劉摯論列。又摯嘗論彥博不可除三省長官,故止為平章重事。及彥博致仕,及甫自權侍郎以修撰守郡,母喪除,與恕書請補外,因為躁忿詆毀之辭。及置對,則以昭比摯如舊,眇躬乃以指上,而粉昆乃謂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故曰「粉」,梁燾字況之,以「況」為兄,故曰「昆」,斥摯將謀廢立,不利於上躬。京、惇言:「事涉不順,及甫止聞其父言,無他證佐,望別差官審問。」乃詔中書舍人蹇序辰審問,仍差內侍一員同往。蔡京、安惇等共治之,將大有所誅戮,然卒不得其要領。會星變,上怒稍息,然京、惇極力鍛煉不少置。既而梁燾卒於化州,劉摯卒於新州,眾皆疑二人不得其死。明年五月,詔:「摯、燾據文及甫等所供言語,偶逐人皆亡,不及考驗,明正典刑。摯、燾諸子並勒停,永不收敘。」先時,三省進呈,帝曰:「摯等已謫遐方,朕遵祖宗遺志,未嘗殺戮大臣,其釋勿治。」

初,元祐更政,嘗置訴理所,申理冤濫。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親政時,奸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甯、元豐之間者,鹹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複依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以伸雪複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及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訴理之人。右正言陳瓘言:「訴理得罪,自語言不順之外,改正者七百餘人。無罪者既蒙昭雪,則看詳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與惇受大臣諷諭,迎合紹述之意,因謂訴理之事,形跡先朝,遂使紛紛不已。考之公議,宜正典刑。」會中書省亦請治惇、序辰罪,詔蹇序辰、安惇並除名、放歸田裏。

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責授崇信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論黼欺君罔上,專權怙寵,蠹財害民,壞法敗國,朔方之釁,黼主其謀。遣吏追至雍丘殺之,取其首以獻,仍籍其家。又詔賜拱衛大夫、安德軍承宣使李彥死。彥根括民田,奪民常產,重斂租課,百姓失業,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送獄,多至憤死,故特誅之。暴少保梁師成朋比王黼之罪,責彰化軍節度副使,行一日,追殺之。台諫極論朱勔肆行奸惡,起花石綱,竭百姓膏血,罄州縣帑藏,子侄承宣、觀察者數人,廝役為橫行,媵妾有封號,園第器用悉擬宮禁。三月,竄勔廣南,尋賜死。趙良嗣者,本燕人馬植。政和初,童貫使遼國,植邀于路,說以覆宗國之策,貫挾之以歸,卒用其計,以基南北之禍。至是,伏誅。七月,暴童貫十罪,遣人即所至斬之。九月,言者論蔡攸興燕山之役,禍及天下,驕奢淫佚,載籍所無。詔誅攸並弟翛。

高宗承大亂之後,治王時雍等賣國之罪,洪芻、餘大均、陳沖、張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並下禦史台獄。獄具,刑寺論芻納景王寵姬,大均納喬貴妃侍兒,及之苦辱甯德皇后女弟,當流;沖括金銀自盜,與宮人飲,當絞;懿文、卿才、彝與宮人飲,卿才、彝當徒,懿文當杖;思文于推擇張邦昌狀內添諂奉之詞,罰銅十斤:並該赦。上閱狀大怒,李綱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殺士大夫,乃詔芻、大均、沖各特貸命、流沙門島,永不放還;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並以別駕安置邊郡。宋齊愈下臺獄,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裁。詔齊愈謀立異姓,以危宗社,非受偽命臣僚之比,特不赦,腰斬都市。詔東京及行在官擅離任者,並就本處根勘之。淮甯守趙子崧,靖康末,傅檄四方,語頗不遜。二年,詔禦史置獄京囗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罪,以棄鎮江罪貶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閹宦恣橫,及聞王淵為樞密,愈不平,乃與王世修謀逆。詔禦史捕世脩鞫之,斬於市。七月,韓世忠執苗傅等,磔之建康。統制王德擅殺軍將陳彥章,台鞫當死,帝以其有戰功,特貸之。慶遠軍節度使范瓊領兵入見,面對不遜。知樞密院張浚奏瓊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獄具,賜死。越州守郭仲荀,寇至棄城遁,過行在不朝。付禦史台、大理寺雜治,貶廣州。神武軍統制魯玨坐賊殺不辜,掠良家子女,帝以其有戰功,貸之,貶瑞州。

紹興元年,監察禦史婁寅亮陳宗社大計,秦檜惡之。十一月,使言者論其父死匿不舉哀,下大理寺劾治,迄無所得,詔免所居官。十一年,樞密使張俊使人誣張憲,謂收嶽飛文字謀為變。秦檜欲乘此誅飛,命萬俟RS鍛煉成之。飛賜死,誅其子雲及憲於市。汾州進士智浹上書訟飛冤,決杖、編管袁州。廣西帥胡舜陟與轉運使呂源有隙,源奏舜陟贓汙僭擬,又以書抵檜,言舜陟訕笑朝政。檜素惡舜陟,遣大理官往治之。十三年六月,舜陟不服,死於獄。飛與舜陟死,檜權愈熾,屢興大獄以中異己者,名曰詔獄,實非詔旨也。其後所謂詔獄,紛紛類此,故不備錄雲。

志第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天下疑獄,讞有不能決,則下兩制與大臣若台諫雜議,視其事之大小,無常法,而有司建請論駁者,亦時有焉。

端拱初,廣安軍民安崇緒隸禁兵,訴繼母馮與父知逸離,今奪資產與己子。大理當崇緒訟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張佖固執前斷,遂下臺省雜議。徐鉉議曰:「今第明其母馮嘗離,即須歸宗,否即崇緒准法處死。今詳案內不曾離異,其證有四。況不孝之刑,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斷。」右僕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法寺定斷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雖賤,乃崇緒親母,崇緒特以田業為馮強佔,親母衣食不給,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何辜絕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議:田產並歸崇緒,馮合與蒲同居,供侍終身。如是,則子有父業可守,馮終身不至乏養。所犯並准赦原。」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奉一月。

熙甯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雲,母服中聘于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定如審刑、大理。時遵方召判大理,禦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刑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禦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禦史錢顗請罷遵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複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複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刑部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呂誨、禦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眾議付樞密院。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會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預也。

蘇州民張朝之從兄以槍戮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罪死。案既上,參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殺之,罪止加役流,會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更命呂公著等定議刑名,議不稱安石意,乃自具奏。初,曾公亮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之理?」

三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

其一,歲斷死刑幾二千人,比前代殊多。如強劫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絕相遠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別立刑,如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寬首限,以收其勇力之效。

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綱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者知改過自新,凶頑者有所拘系。

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髡鉗。

其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眾所知者,給帖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

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

詔付編敕所詳議立法。

初,韓絳嘗請用肉刑,曾布複上議曰:「無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宮、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剕、宮,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況折杖之法,于古為鞭撲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者必眾。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犯良人于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宮刑。至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政,王安石、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樞密使文彥博亦上言:「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舊律者,若偽造官文書,律止流二千里,今斷從絞。近凡偽造印記,再犯不至死者,亦從絞坐。夫持杖強盜,本法重于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強盜再犯贓不滿五匹者不死,則用刑甚異于律文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者,以敕律參考,裁定其當。」詔送編敕所。

又詔審刑院、大理寺議重贓並滿輕贓法。審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待罪等而累並,則於律義難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贓並滿輕贓各倍論;累並不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頻犯贓者,不可用二罪以上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故令倍論。此從寬之一也。然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令並重滿輕滿輕。此從寬之二也。若以重並輕後加重,則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奸。而《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等者,蓋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盡數累並,不等者止科一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奸,不知者但系臨時幸與不幸,非律之本意也。」帝是大理議,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會恩免,官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劉袞駁議,以謂「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令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謂:「失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袞議。」

無豐三年,周清言:「審刑院、刑部奏斷妻謀殺案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舉輕明重,斷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妻毆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鬥殺夫,方入惡逆,若謀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敕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部參詳,如清議。

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奸,謀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奸者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而刑部郎中杜紘議婦罪應死。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往視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粟論,而當懷吉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上,禦史台論紘議不當,詔罰金,仍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亦罰金。

八年,尚書省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元犯強姦、強盜貸命斷配之人,再犯捕獲,有司例用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自首減等斷遣者,為其情非巨蠹,有改過自新之心。至於奸、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減。請強盜已殺人,並強姦或元犯強盜貸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者,並不在減等例。」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議。至是,光為相,複申前議改焉。乃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既而給事中範純仁言:「熙寧按問欲舉條並得原減,以容奸太多,元豐八年,別立條制。竊詳已殺人、強姦,於法自不當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至於貸命及持杖強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敕》:'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指說,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詰問,隱拒本罪,不在首減之例。'此敕當理,當時用之,天下號為刑平。請於法不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祐編敕》定斷,則用法當情,上以廣好生之德,下則無一夫不獲之冤。」從之。

又詔:「諸州鞫訊強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而輒奏請,許刑部舉駁,重行朝典,無得用例破條。」從司馬光之請也。光又上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治。刑部奏鈔兗、懷、耀三州之民有鬥殺者,皆當論死,乃妄作情理可憫奏裁,刑部即引舊例貸之。凡律、令、敕、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鬥殺當死,自有正條,而刑部承例免死決配,是鬥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可疑,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斷。若實有可憫、疑慮,即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先擬處斷,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駁奏取旨勘之。」

元祐元年,純仁又言:「前歲四方奏讞,大辟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五十七人,所活才及六分已上。臣固知未改法前全活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自今四方奏大辟按,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所犯及元奏因依,令執政取旨裁斷,或所奏不當,亦原其罪。如此則無冤濫之獄。」

又因尚書省言,遠方奏讞,待報淹系,始令川、廣、福建、荊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申安撫或鈐轄司酌情決斷乃奏。門下侍郎韓維言:「天下奏按,必斷於大理,詳議于刑部,然後上之中書,決之人主。近歲有司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例取旨,故四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今大理寺受天下奏按,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情法輕重條律,或指所斷之法,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刑部立法以聞。

崇寧五年,詔:「民以罪麗法,情有重輕,則法有增損。故情重法輕,情輕法重,舊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情重法輕則請加罪,而法重情輕則不奏減,是樂於罪人,而難於用恕,非所以為欽恤也。自今宜遵舊法取旨,使情法輕重各適其中,否則以違制論。」宣和六年,臣僚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入大辟,刑名疑慮,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獄決於朝廷者,大理寺類以'不當'劾之。夫情理巨蠹,罪狀明白,奏裁以幸寬貸,固在所戒;然有疑而難決者,一切劾之,則官吏莫不便文自營。臣恐天下無複以疑獄奏矣。願詔大理寺並依元豐法。」從之。

紹興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無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獄之利,往往不應奏者,率奏之。

三年,乃詔大辟應奏者,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盜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中,有司以「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系故殺,眾證分明,以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罪,今宣州觀望,欲並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者亦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

五年,給事中陳與義奏有司多妄奏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悛。

二十六年,右正言淩哲複上疏曰:「漢高入關,悉除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 斯言可謂至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以可憫奏裁。自去歲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余人中,有實犯故殺、鬥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憫,刑、寺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恨九原,何時已邪?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自保,其于刑政,為害非細。應今後大辟,情法相當、無可憫者,所司輒奏裁減貸者,乞令台臣彈劾。」帝覽奏,曰:「但恐諸路滅裂,實有情理可憫之人,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令刑部坐條行下。

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有司緣情引條定斷,更不奏裁。其後刑部侍郎方滋言:「有司斷罪,其間有情重法輕,情輕法重,情理可憫,刑名疑慮,命官犯罪,議親議故之類,難以一切定斷。今後宜於敕律條令,明言合奏裁事件,乞並依建隆三年敕文。」從之。

六年,臣僚請:「今後大辟,只以為首應坐死罪者奏,為從不應坐死者,先次決遣。及流、徒罪,不許作情重取旨。不然,則坐以不應奏而奏之罪。」從之。

至理宗時,往往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禦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款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牒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複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涉歲月。省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歲月,又複如前。輾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禦史台,從台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而所司延滯,尋複如舊。

景定元年,乃下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凡應配役者傅軍籍,用重曲者黥其面。會赦,則有司上其罪狀,情輕者縱之,重者終身不釋。初,徒罪非有官當贖銅者,在京師則隸將作監役,兼役之宮中,或輸作左校、右校役。開寶五年,禦史台言:「若此者,雖有其名,無複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則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斷遣。」於是並送作坊役之。

太宗以國初諸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外,誘羌為寇。乃詔:「當徒者,勿複隸秦州、靈武、通遠軍及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先是,犯死罪獲貸者,多配隸登州沙門島及通州海島,皆有屯兵使者領護。而通州島中凡兩處官煮鹽,豪強難制者隸崇明鎮,懦弱者隸東州市。太平興國五年,始令分隸鹽亭役之,而沙門如故。端拱二年,詔免嶺南流配荷校執役。初,婦人有罪至流,亦執針配役。至是,詔罷免之。始令雜犯至死貸命者,勿流沙門島,止隸諸州牢城。舊制,僮僕有犯,得私黥其面。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十貫以上配五百裏外,二十貫以上奏裁。」帝欲寬配隸之刑,祥符六年,詔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以聞。既而取犯茶鹽礬曲、私鑄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比舊法鹹從輕減

乾興以前,州軍長吏往往擅配罪人。仁宗即位,首下詔禁止,且令情非巨蠹者,須奏待報。又詔諸路按察官取乾興赦前配隸兵籍者,列所坐罪狀以聞。自是赦書下,輒及之。初,京師裁造院募女工,而軍士妻有罪,皆配隸南北作坊。天聖初,特詔釋之,聽自便。婦人應配,則以妻窯務或軍營致遠務卒之無家者,著為法。時又詔曰:「聞配徒者,其妻子流離道路,罕能生還,朕甚憐之。自今應配者,錄具獄刑名及所配地裏,上尚書刑部詳覆。」未幾,又詔應配者,須長吏以下集聽事慮問。後以奏牘煩冗,罷錄具獄,第以單狀上承進司。既又罷慮問焉。

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請雖老疾毋得釋。」帝曰:「遠民無知犯法,終身不得還鄉里,豈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許還。」後複詔罪狀獷惡者勿許。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系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天聖初,吏同時以贓敗者數人,悉竄之嶺南,下詔申儆在位。有平羌縣尉鄭宗諤者,受賕枉法抵死,會赦當奪官。帝問輔臣曰:「尉奉月幾何,豈祿薄不足自養邪?」王欽若對曰:「奉雖薄,廉士固亦自守。」特杖宗諤,配隸安州。其後數懲貪吏,至其末年,吏知以廉自飾,犯法者稍損於舊矣。

罪人貸死者,舊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沙門島者。慶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詔諸路配役人皆釋之。六年,又詔曰:「如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自今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皇祐中,即赦,命知制誥曾公亮、李絢閱所配人罪狀以聞,於是多所寬縱。公亮請著為故事,且請益、梓、利、夔四路就委轉運、鈐轄司閱之。自後每赦命官,率以為常。配隸重者沙門島砦,其次嶺表,其次三千里至鄰州,其次羈管,其次遷鄉。斷訖,不以寒暑,即時上道。吳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聽留役本處,至春月遣之。」詔可。

熙寧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坑,無甚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命官無杖黥法。

六年,審刑院言:「登州沙門砦配隸,以二百人為額,餘則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詔以三百人為額。廣南轉運司言:「春州瘴癘之地,配隸至者十死八九,願停配罪人。」詔:「應配沙門島者,許配春州,餘勿配。」既而諸配隸除凶盜外,少壯者並寘河州,止五百人。初,神宗以流人去鄉邑,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往來勞費,用張誠一之議,隨所在配諸軍重役。後中丞黃履等言,罷之。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言:「諸配隸沙門島,強盜殺人縱火,贓滿五萬錢、強姦毆傷兩犯致死,累贓至二十萬錢、謀殺致死,及十惡死罪,造蠱已殺人者,不移配。強盜徒党殺人不同謀,贓滿二十五萬,遇赦移配廣南,溢額者配隸遠惡。余犯遇赦移配荊湖南北、福建路諸州,溢額者配隸廣南。在沙門島滿五年,遇赦不該移配與不許給還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廣南。在島十年者,依餘犯格移配。篤疾或年及七十、在島三年以上,移配近鄉州軍。犯狀應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還者,各加二年移配。」後又定令:「沙門島已溢額,移配瓊州、萬安軍、昌化、朱崖軍。」

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曆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進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或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監驅之勞,而道路有奔亡之慮。蘇頌元豐中嘗建議:「請依古置圜土,取當流者治罪訖,髡首鉗足,晝則居作,夜則置之圜土。滿三歲而後釋,未滿歲而遇赦者,不原。既釋,仍送本鄉,譏察出入。又三歲不犯,乃聽自如。」時未果行。崇甯中,始從蔡京之請,令諸州築圜土以居強盜貸死者。晝則役作,夜則拘之,視罪之輕重,以為久近之限。許出圜土日充軍,無過者縱釋。行之二年,其法不便,乃罷。大觀元年,複行。四年,複罷。

南渡後,諸配隸,《祥符編敕》止四十六條,慶曆中,增至百七十餘條。至於淳熙,又增至五百七十條,則四倍于慶曆矣。配法既多,犯者日眾,黥配之人,所至充斥。淳熙十一年,校書郎羅點言其太重,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未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惠奸,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壞,誰複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元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條限;《政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仿舊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仿舊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則降為居役,別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凶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銷奸黨,誠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

嘉泰四年,臣僚言:「配隸之人,蓋有兩等。其鄉民一時鬥毆殺傷,及胥吏犯贓貸命流配等,設使逃逸,未必能為大過,止欲從徒,配本州牢城重役,限滿給據,複為良民。至於累犯強盜,及聚眾販賣私商,曾經殺傷捕獲之人,非村民、胥吏之比,欲並配屯駐軍,立為年限,限滿改刺從正軍。」從之。其所配之地,自高宗來,或配廣南海外四州,或配淮、漢、四川,迄度宗之世無定法,皆不足紀也。

凡內外所上刑獄,刑部、審刑院、大理寺參主之,又有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相審覆。官制即行,罷審刑、糾察,歸其職于刑部。四方之獄,則提點刑獄統治之。官司之獄:在開封,有府司、左右軍巡院;在諸司,有殿前、馬步軍司及四排岸;外則三京府司、左右軍巡院,諸州軍院、司理院,下至諸縣皆有獄。諸獄皆置樓牖,設漿鋪席,持具沐浴,食令溫暖,寒則給薪炭、衣物,暑則五日一滌枷杻。郡縣則所職之官躬行檢視,獄敝則修之使固。

神宗即位初,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系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多瘐死。深惟獄吏並緣為奸,檢視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害。《書》不雲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令:應諸州軍巡司院所禁罪人,一歲在獄病死及二人,五縣以上州歲死三人,開封府司、軍巡歲死七人,推吏、獄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則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獄官如推獄,經兩犯即坐從違制。提點刑獄歲終會死者之數上之,中書檢察。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更黜責。」

未幾,複詔:「失入死罪,已決三人,正官除名編管,貳者除名,次貳者免官勒停,吏配隸千里。二人以下,視此有差。不以赦降、去官原免。未決,則比類遞降一等;赦降、去官,又減一等。令審刑院、刑部斷議官,歲終具嘗失入徒罪五人以上,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職、州縣官展考,或不與任滿指射差遣,或罷,仍即斷絕支賜。」以前法未備,故有是詔。又嘗詔:「官司失入人罪,而罪人應原免,官司猶論如法,即失出人罪。若應徒而杖,罪人應原免者,官司乃得用因罪人以致罪之律。」

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湣焉。其複大理獄,置卯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詳斷,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按劾,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按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乃定制:「服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按,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辨難,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元祐初,三省言:「舊置糾察司,蓋欲察其違慢,所以謹重獄事,罷歸刑部,無複糾察之制。請以糾察職事委禦史台刑察兼之,台獄則尚書省右司糾察之。」

三年,罷大理寺獄。初,大理置獄,本以囚系淹滯,俾獄事有所統,而大理卿崔台符等不能奉承德意,雖士大夫若命婦,獄辭小有連逮,輒捕系。凡邏者所探報,即下之獄。傅會鍛煉,無不誣服。至是,台符等皆得罪,獄乃罷。

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同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系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甚非欽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系之數。紹聖二年,戶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司事幹錢谷當追究者,從杖已下即定斷。

三年,複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翻異,自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禦史台推究。不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仇之弊。徒已上罪移禦史台。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托者,並收坐以聞。」

初,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至是,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名,亦如之。著為令。元符三年,刑部言:「祖宗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請罷失出之責,使有事讞議之間,務盡忠恕。」詔可。政和三年,臣僚言:「遠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罰失中,不能無冤。願委耳目之官,季一分錄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釋而後以聞。歲終較所釋多寡,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論如法。」詔令刑部立法:諸入人徒、流之罪已結案,而錄問官吏能駁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賞。

紹興六年,令諸鞫勘有情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十二年,令諸推究翻異獄,毋差初官、蔭子及新進士,擇曾經歷任人。二十七年,令監察禦史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二十九年,令殺人無證、屍不經驗之獄,具案奏裁,委提刑審問。如有可疑及翻異,從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監司審定,具案聞奏。否則監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複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議:「外路獄三經翻異,在千里內者移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以為非祖宗法,遂厘正之。乾道中,諸州翻異之囚,既經本州,次檄鄰路,或再翻異,乃移隔路,至有越兩路者。官吏旁午于道,逮系者困於追對。四年,乃令:「鞫勘本路累嘗差官猶稱冤者,惟檄鄰路,如尚翻異,則奏裁。」淳熙三年,令縣尉權縣事,毋自鞫獄,即令丞、簿參之。全闕,則於州官或鄰縣選官權攝之。

金作贖刑,蓋以鞭撲之罪,情法有可議者,則寬之也。穆王贖及五刑,非法矣。宋損益舊制,凡用官蔭得減贖,所以尊爵祿、養廉恥也。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繼申上言:「《刑統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第減贖。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蔭,不畏刑章。今犯罪身無官,須祖、父曾任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於前代,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曆官三品以上,乃得請。」從之。後又定:「流內品官任流外職,准律文,徒罪以上依當贖法。諸司授勒留官及歸司人犯徒流等罪,公罪許贖,私罪以決罰論。」淳化四年,詔諸州民犯罪,或入金贖,長吏得以任情而輕重之,自今不得以贖論。婦人犯杖以下,非故為,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

仁宗深憫夫民之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乃詔有司曰:「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監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於理,情雖可哀,法不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弊與?漢文帝使天下人入粟于邊,以受爵免罪,幾于刑措。其議科條非著於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別為贖法。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使民重谷麥,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淹領刑法,未及有所建明而仲淹罷,事遂寢。至和初,又詔:「前代帝王後,嘗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聽贖。雖不仕而嘗被賜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隨州司理參軍李父抃毆人死,抃上所授官以贖父罪,帝哀而許之。君子謂之失刑,然自是未嘗為此。而終宋之世,贖法惟及輕刑而已。

恩宥之制,凡大赦及天下,釋雜犯死罪以下,甚則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凡曲赦惟一路或一州,或別京,或畿內。凡德音,則死及流罪降等,餘罪釋之,間亦釋流罪。所被廣狹無常。又,天子歲自錄京師系囚,畿內則遣使,往往雜犯死罪以下第降等,杖、笞釋之,或徒罪亦得釋。若並及諸路,則命監司錄焉。

初,太宗嘗因郊禮議赦,有秦再恩者,上書願勿赦,引諸葛亮佐劉備數十年不赦事。帝頗疑之。時趙普對曰:「凡郊祀肆眚,聖朝彝典,其仁如天,若劉備區區一方,臣所不取。」上善之,遂定赦。

初,太祖將祀南郊,詔:「兩京、諸道,自十月後犯強竊盜,不得預郊祀之赦。所在長吏告諭,民無冒法。」是後將祀,必先申明此詔。天聖五年,馬亮言:「朝廷雖有是詔,而法官斷獄乃言終是會赦,多所寬貸,惠奸失詔旨。」遂詔:「已下約束而犯劫盜,及官典受贓,勿複奏,悉論如律。」七年春,京師雨,彌月不止。仁宗謂輔臣曰:「豈政事未當天心耶?」因言:「向者大辟覆奏,州縣至於三,京師至於五,蓋重人命如此。其戒有司,決獄議罪,毋或枉濫。」又曰:「赦不欲數,然舍是無以召和氣。」遂命赦天下。

帝在位久,明於人之情偽,尤惡訐人陰事,故一時士大夫習為惇厚。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好事稍相與唱和,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禦史呂誨以為言,因下詔曰:「蓋聞治古,君臣同心,上下協穆,而無激訐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大夫同底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上章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托公言,內緣私忿,詆欺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罰,使人灑心自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言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舉。」

神宗即位,又詔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于自新之地,是以聖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興起獄訟,苟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義,使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內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前舉劾,具按取旨,否則科違制之罪。禦史台覺察彈奏,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察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體稍異。何則?禦史之職,本以繩按百僚,糾摘隱伏。奸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寬仁,數下赦令,或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誤加進用,禦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下何從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追改前詔,刊去'言事'兩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於中書。

熙寧七年三月,帝以旱,欲降赦。時已兩赦,王安石曰:「湯旱,以六事自責曰:'政事不節與?'若一歲三赦,是政不節矣,非所以弭災也。」乃止。八年,編定《廢免人敘格》,常赦則郡縣以格敘用,凡三期一敘,即期未滿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

元祐元年,門下省言:「當官以職事墮曠,雖去官不免,猶可言。至於赦降大恩,與物更始,雖劫盜殺人亦蒙寬宥,豈可以一事差失,負罪終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減條,請更刪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後,紹熙歲至四赦,蓋刑政紊而恩益濫矣。

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于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興兵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複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

志第一百五十五藝文一

《易》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之有關於世運,尚矣。然書契以來,文字多而世代日降;秦火而後,文字多而世教日興,其故何哉?蓋世道升降,人心習俗之致然,非徒文字之所為也。然去古既遠,苟無斯文以範防之,則愈趨而愈下矣。故由秦而降,每以斯文之盛衰,占斯世之治忽焉。

宋有天下先後三百餘年,考其治化之汙隆,風氣之離合,雖不足以擬倫三代,然其時君汲汲於道藝,輔治之臣莫不以經術為先務,學士搢紳先生,談道德性命之學,不絕於口,豈不彬彬乎進于周之文哉!宋之不競,或以為文勝之弊,遂歸咎焉,此以功利為言,未必知道者之論也。

歷代之書籍,莫厄于秦,莫富於隋、唐。隋嘉則殿書三十七萬卷。而唐之藏書,開元最盛,為卷八萬有奇。其間唐人所自為書,幾三萬卷,則舊書之傳者。至是蓋亦鮮矣。陵遲逮于五季,干戈相尋,海寓鼎沸,斯民不復見《詩》、《書》、《禮》、《樂》之化。周顯德中,始有經籍刻板,學者無筆劄之勞,獲睹古人全書。然亂離以來,編帙散佚,幸而存者,百無二三。

宋初,有書萬餘卷。其後削平諸國,收其圖籍,及下詔遣使購求散亡,三館之書,稍複增益。太宗始于左升龍門北建崇文院,而徙三館之書以實之。又分三館書萬餘卷別為書庫,目曰「秘閣」。閣成,親臨幸觀書,賜從臣及直館宴。又命近習侍衛之臣縱觀群書。

真宗時,命三館寫四部書二本,置禁中之龍圖閣及後苑之太清樓,而玉宸殿、四門殿亦各有書萬餘卷。又以秘閣地隘,分內藏西庫以廣之,其右文之意,亦雲至矣。已而王宮火,延及崇文、秘閣,書多煨燼。其僅存者,遷於右掖門外,謂之崇文外院,命重寫書籍,選官詳覆校勘,常以參知政事一人領之,書成,歸於太清樓。

仁宗既新作崇文院,命翰林學士張觀等編四庫書,仿《開元四部錄》為《崇文總目》,書凡三萬六百六十九卷。神宗改官制,遂廢館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秘閣經籍圖書以秘書郎主之,編輯校定,正其脫誤,則主于校書郎。

徽宗時,更《崇文總目》之號為《秘書總目》。詔購求士民藏書,其有所秘未見之書足備觀采者,仍命以官。且以三館書多逸遺,命建局以補全校正為名,設官總理,募工繕寫。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自熙寧以來,搜訪補輯,至是為盛矣。

嘗曆考之,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三千三百二十七部,三萬九千一百四十二卷。次仁、英兩朝,一千四百七十二部,八千四百四十六卷。次神、哲、徽、欽四朝,一千九百六部,二萬六千二百八十九卷。三朝所錄,則兩朝不復登載,而錄其所未有者。四朝於兩朝亦然。最其當時之目,為部六千七百有五,為卷七萬三千八百七十有七焉。迨夫靖康之難,而宣和、館閣之儲蕩然靡遺。高宗移蹕臨安,乃建秘書省于國史院之右,搜訪遺闕,屢優獻書之賞,於是四方之藏,稍稍複出,而館閣編輯,日益以富矣。當時類次書目,得四萬四千四百八十六卷。至甯宗時續書目,又得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三卷,視《崇文總目》,又有加焉。自是而後,迄於終祚,國步艱難,軍旅之事,日不暇給,而君臣上下,未嘗頃刻不以文學為務,大而朝廷,微而草野,其所製作、講說、紀述、賦詠,動成卷帙,壘而數之,有非前代之所及也。雖其間鈲裂大道,疣贅聖謨,幽怪恍惚,繁瑣支離有所不免,然而瑕瑜相形,雅鄭各趣,譬之萬派歸海,四瀆可分,繁星麗天,五緯可識,求約於博,則有要存焉。

宋舊史,自太祖至甯宗,為書凡四。志藝文者,前後部帙,有亡增損,互有異同。今刪其重複,合為一志,蓋以甯宗以後史之所未錄者,仿前史分經、史、子、集四類而條列之,大凡為書九千八百十九部,十一萬九千九百七十二卷雲。

經類十:一曰《易》類,二曰《書》類,三曰《詩》類,四曰《禮》類,五曰《樂》類,六曰《春秋》類,七曰《孝經》類,八曰《論語》類,九曰經解類,十曰小學類。

《周易古經》一卷

薛貞注《歸藏》三卷

《易傳》十卷題卜子夏傳

《周易上下經》六卷

《系辭說卦序卦雜卦》三卷韓康伯注。

鄭玄《周易文言注義》一卷

王弼《略例》一卷

《易辨》一卷

阮嗣宗《通易論》一卷

幹寶《易傳》十卷

《易髓》八卷晉人撰,不知姓名

孔穎達《正義》十四卷

《玄談》六卷

《易正義補闕》七卷

任正一《甘棠正義》三十卷

關朗《易傳》一卷

王肅《傳》十一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衛元嵩《周易元包》十卷蘇源明傳,李江注

李鼎祚《集解》十卷

史文徽《易口訣義》六卷

成玄英《流演窮寂圖》五卷

蔡廣成《啟源》十卷

又《周易外義》三卷

沙門一行《傳》十二卷

王隱《要削》三卷

陸希聲《傳》十三卷

郭京《舉正》三卷

東鄉助《物象釋疑》一卷

邢璹《補闕周易正義略例疏》三卷

李翱《易詮》七卷

張弧《周易上經王道小疏》五卷

張韓《啟玄》一卷

青城山人《揲蓍法》一卷

王昭素《易論》三十三卷

縱康乂《周易會通正義》三十三卷

陰洪道《周易新論傳疏》十卷

陳摶《易龍圖》一卷

范諤昌《大易源流圖》一卷

又《證墜簡》一卷

胡旦《易演聖通論》十六卷

石介《口義》十卷

冀震《周易義略》十卷

代淵《周易旨要》二十卷

何氏《易講疏》十三卷不著名

陸秉《意學》十卷

《古易》十三卷出王洙家

王洙《言象外傳》十卷

劉牧《新注周易》十一卷

又《卦德通論》一卷

《易數鉤隱圖》一卷

吳秘《周易通神》一卷

黃黎獻《略例》一卷

又《室中記師隱訣》一卷

龔鼎臣《補注易》六卷

彭汝礪《易義》十卷

趙令湑《易發微》十卷

喬執中《易說》十卷

趙仲銳《易義》五卷

謝湜《易義》十二卷

譚世勣《易傳》十卷

陸太易《周易口訣》七卷

冀珍《周易闡微詩》六卷

李贊《周易說》九卷

張杲《周易罔象成名圖》一卷

裴通《周易玄解》三卷

邵雍《皇極經世》十二卷

又《敘篇系述》二卷

《觀物外篇》六卷門人張湣記雍之言

《觀物內篇解》二卷雍之子伯溫編

邵伯溫《周易辨惑》一卷

常豫《易源》一卷

徐庸《周易意蘊凡例總論》一卷

又《卦變解》二卷

宋咸《易訓》三卷

又《易補注》十卷

又《劉牧王弼易辨》二卷

皇甫泌《易解》十九卷

鄭揚庭《時用書》二十卷

又《明用書》九卷

《易傳辭》三卷

《易傳辭後語》一卷

陳良獻《周易發隱》二十卷

石汝礪《乾生歸一圖》十卷

鮑極《周易重注》十卷

葉昌齡《圖義》二卷

胡瑗《易解》一十二卷

《口義》十卷

《系辭說卦》三卷

歐陽修《易童子問》三卷

阮逸《易筌》六卷

王安石《易解》十四卷

尹天民《易論要纂》一卷

又《易說拾遺》二卷

司馬光《易說》一卷

又三卷

《系辭說》二卷

鮮于侁《周易聖斷》七卷

蘇軾《易傳》九卷

程頤《易傳》九卷

又《易系辭解》一卷

張載《易說》十卷

呂大臨《易章句》一卷

龔原《續解易義》十七卷

又《易傳》十卷

李平西《河圖傳》一卷

李遇《刪定易圖序論》六卷

張弼《易解義》十卷

顧叔思《周易義類》三卷

劉概《易系辭》十卷

晁說之《錄古周易》八卷

晁補之《太極傳》五卷

《因說》一卷

《太極外傳》一卷

游酢《易說》一卷

耿南仲《易解義》十卷

安泳《周易解義》一部卷亡

陳瓘《了齋易說》一卷

鄒浩《系辭纂義》二卷

張根《易解》九卷

《周易六十四卦賦》一卷題潁川陳君作,名亡

林德祖《易說》九卷

陳禾《易傳》十二卷

李授之《易解通義》三十卷

朱震《易傳》十一卷

《卦圖》三卷

《易傳叢說》一卷

張汝明《易索》十三卷

郭忠孝《兼山易解》二卷

又《四學淵源論》三卷

任奉古《周易發題》一卷

陳高《八卦數圖》二卷

林壝《易說》十二卷

《變卦》八卷

《變卦纂集》一卷

淩唐佐《集解》六卷

袁樞《學易索隱》一卷

夏休《講義》九卷

郭雍《傳家易解》十一卷

沈該《易小傳》六卷

都絜《易變體》十六卷

鄭克《揲蓍古法》一卷

吳沆《易璿璣》三卷

李椿年《易解》八卷

《疑問》一卷

李光《易說》十卷

李衡《易義海撮要》十二卷

洪興祖《易古經考異釋疑》一卷

張行成《元包數總義》二卷

《述衍》十八卷

《通變》四十八卷

晁公武《易詁訓傳》十八卷

胡銓《易傳拾遺》十卷

程大昌《易原》十卷

又《易老通言》十卷

楊萬里《易傳》二十卷

林栗《易經傳集解》三十六卷

李舜臣《易本傳》三十三卷

曾穜《大易粹言》十卷

呂祖謙《定古易》十二篇為一卷

又《音訓》二卷

《周易系辭精義》二卷

朱熹《易傳》十一卷

又《本義》十二卷

《易學啟蒙》三卷

《古易音訓》二卷

張浚《易傳》十卷

倪思《易訓》三十卷

趙善譽《易說》二卷

劉文郁《易宏綱》八卷

吳仁傑《古易》十二卷

又《周易圖說》二卷

《集古易》一卷

王日休《龍舒易解》一卷

劉翔《易解》六卷

胡有開《易解義》四十卷

鄒巽《易解》六卷

鄭剛中《周易窺餘》十五卷

楊簡《己易》一卷

潘夢旂《大易約解》九卷

麻衣道者《正易心法》一卷

鄭東卿《易說》三卷

項安世《周易玩辭》十六卷

程迥《易章句》十卷

又《外編》一卷

《占法》

《古易考》一卷

林至《易裨傳》一卷

葉適《習學記言·周易述釋》一卷

李椿《觀畫》二卷

王炎《筆記》八卷

鄭汝諧《易翼傳》二卷

湯羲《周易講義》三卷

樂只道人《羲文易論微》六卷姓名亡

朱氏《三宮易》一卷名亡

劉烈《虛穀子解卦周易》三卷

劉牧、鄭夫注《周易》七卷

楊文煥《五十家易解》四十三卷

孫份《周易先天流衍圖》十二卷程敦厚序

劉半千《羲易正元》一卷

馮椅《易學》五十卷

商飛卿《講義》一卷

《周易卦類》三卷

《易辭微》三卷

《易正經明疑錄》一卷

《易傳》四卷

《口義》六卷

《易樞》十卷

《系辭要旨》一卷

並不知作者

《易乾鑿度》三卷

《易緯》七卷

《易緯稽覽圖》一卷

《易通卦驗》二卷

並鄭玄注

《流演通卦驗》一卷不知作者

王柏《讀易記》十卷

又《涵古易說》一卷

《大象衍義》一卷

曾幾《易釋象》五卷

劉禹偁《易解》十卷

程達《易解》十卷

戴溪《易總說》二卷

趙汝談《易說》三卷

真德秀《複卦說》一卷

吳如愚《易說》一卷

李光《易傳》十卷

李燾《易學》五卷

又《大傳雜說》一卷

朱承祖《易摭卦總論》一十卷

林起鼇《易述古言》二卷

方實孫《讀易記》八卷

魏了翁《易集義》六十四卷

又《易要義》一十卷

鄭子厚《大易觀象》三十二卷張野補注

右《易》類二百十三部,一千七百四十卷。王柏《讀易記》以下不著錄十九部,一百八十六卷

《尚書》十二卷漢孔安國傳

《古文尚書》二卷孔安國隸

伏勝《大傳》三卷鄭玄注

《汲塚周書》十卷晉太康中,於汲郡得之。孔晁注

陸德明《釋文音義》一卷

孔穎達《正義》二十卷

馮繼先《尚書廣疏》十八卷

又《尚書小疏》十三卷

尹恭初《尚書新修義疏》二十六卷

胡旦《尚書演聖通論》七卷

胡瑗《洪範口義》一卷

蘇洵《洪範圖論》一卷

程頤《堯典舜典解》一卷

王安石《新經書義》十三卷

又《洪範傳》一卷

蘇軾《書傳》十三卷

《書說》一卷程頤門人記

孔武仲《書說》十三卷

曾肇《書講義》八卷

陳諤《開寶新定尚書釋文》三卷

孟先《禹貢治水圖》一卷

《尚書洪范五行記》一卷

王晦叔《周書音訓》十二卷

司馬康等《無逸講義》一卷

吳安詩等《無逸說命解》二卷

劉彝《洪范解》六卷

曾旼等《講義》三十卷

葉夢得《書傳》十卷

張綱《解義》三十卷

吳孜《大義》三卷

吳棫《裨傳》十二卷

張九成《尚書詳說》五十卷

洪興祖《口義發題》一卷

陳鵬飛《書解》三十卷

程大昌《書譜》二十卷

又《禹貢論》五卷

《禹貢論圖》五卷

《禹貢後論》一卷

晁公武《尚書詁訓傳》四十六卷

史浩《講義》二十二卷

呂祖謙《書說》三十五卷

黃度《書說》七卷

李舜臣《尚書小傳》四卷

吳仁傑《尚書洪范辨圖》一卷

陳伯達《翼範》一卷

朱熹《書說》七卷黃士毅集

林之奇《集解》五十八卷

陳經《詳解》五十卷

康伯成《書傳》一卷

夏僎《書解》十六卷

王炎《小傳》十八卷

孫泌《尚書解》五十二卷

蔡沉《書傳》六卷

胡瑗《尚書全解》二十八卷

成申之《四百家集解》五十八卷

楊王集《尚書義宗》三卷

《三墳書》三卷元豐中毛漸所得

《尚書治要圖》五卷

《尚書解題》一卷

《渾灝發旨》一卷

並不知作者

王柏《讀書記》十卷

又《書疑》九卷

《書附傳》四十卷

袁燮《書鈔》十卷

袁覺《讀書記》二十三卷

黃倫《尚書精義》六十卷

趙汝談《書說》二卷

卞大亨《尚書類數》二十卷

胡銓《書解》四卷

李燾《尚書百篇圖》一卷

劉甄《書青霞集解》二十卷

應鏞《書約義》二十五卷

魏了翁《書要義》二十卷

右《書》類六十部,八百二卷。王柏《讀書記》以下不著錄十三部,二百四十四卷

《韓詩外傳》十卷漢韓嬰傳

《毛詩》二十卷漢毛萇為詁訓傳,鄭玄箋

鄭玄《詩譜》三卷

陸璣《草木鳥獸蟲魚疏》二卷

孔穎達《正義》四十卷

陸德明《詩釋文》三卷

成伯璵《毛詩指說統論》一卷

又《毛詩斷章》二卷

張《別錄》一卷

《毛詩正數》二十卷

《毛詩釋題》二十卷

《毛詩小疏》二十卷

鮮於侁《詩傳》六十卷

李常《詩傳》十卷

魯有開《詩集》十卷

胡旦《毛詩演聖通論》二十卷

宋咸《毛詩正紀》三卷

又《外義》二卷

劉宇《詩折衷》二十卷

蘇子才《毛詩大義》三卷

周軾《箋傳辨誤》八卷

丘鑄《周詩集解》二十卷

歐陽修《詩本義》十六卷

又《補注毛詩譜》一卷

蘇轍《詩解集傳》二十卷

彭汝礪《詩義》二十卷

趙令湑《講義》二十卷

喬執中《講義》十卷

毛漸《詩集》十卷

沈銖《詩傳》二十卷

孔武仲《詩說》二十卷

王商范《毛詩序義索隱》二卷

王安石《新經毛詩義》二十卷

《舒王詩義外傳》十二卷

《新解》一卷程頤門人記其師之說

張載《詩說》一卷

趙仲銳《詩義》三卷

游酢《詩二南義》一卷

范祖禹《詩解》一卷

楊時《詩辨疑》一卷

茅知至《周詩義》二十卷

蔡卞《毛詩名物解》二十卷

董逌《廣川詩故》四十卷

吳良輔《詩重文說》七卷

劉孝孫《正論》十卷

吳景山《十五國風咨解》一卷

劉泉《毛詩判篇》一卷

吳棫《毛詩葉韻補音》十卷

李樗《毛詩詳解》四十六卷

晁公武《毛詩詁訓傳》二十卷

呂祖謙《家塾讀詩記》三十二卷

鄭樵《詩傳》二十卷

又《辨妄》六卷

範處義《詩學》一卷

又《解頤新語》十四卷

《詩補傳》三十卷

朱熹《詩集傳》二十卷

《詩序辨》一卷

張貴謨《詩說》三十卷

鄭諤《毛詩解義》三十卷

黃度《詩說》三十卷

吳氏《詩本義補遺》二卷名亡

戴溪《續讀詩記》三卷

錢文子《白石詩傳》一十卷

又《詩訓詁》三卷

黃邦彥《講義》三卷

鮮於戣《詩頌解》三卷

黃櫄《詩解》二十卷

《總論》一卷

林岊《講義》五卷

《三十家毛詩會解》一百卷吳純編,王安石解義

《毛詩釋篇目疏》十卷

《詩疏要義》一卷

《毛詩玄談》一卷

《毛詩章疏》三卷

《毛詩提綱》一卷

《毛詩名物性門類》八卷

《義方》二十卷

《釋文》二十卷

《通義》二十卷

《毛鄭詩學》十卷

《詩關雎義解》一部

《比興窮源》一卷

並不知作者

陳寅《詩傳》十卷

許奕《毛詩說》三卷

李燾《詩譜》三卷

王應麟《詩考》五卷

又《詩地理考》五卷

《詩草木鳥獸蟲魚廣疏》六卷

輔廣《詩說》一部

嚴粲《詩集》一部

王質《詩總聞》二十卷

魏了翁《詩要義》二十卷

王柏《詩辨說》二卷

又《詩可言》二十卷

高端叔《詩說》一卷

曹粹中《詩說》三十卷

項安世《毛詩前說》一卷

又《詩解》二十卷

鄭庠《詩古音辨》一卷

右《詩》類八十二部,一千一百二十卷。陳寅《詩傳》以下不著錄十四部,二百四十五卷

《儀禮》十七篇高堂生傳

《大戴禮記》十三卷戴德纂

《禮記》二十卷戴聖纂

鄭玄《古禮注》十七卷

又《周禮注》十二卷

《禮記注》二十卷

《禮記月令注》一卷

崔靈恩《三禮義宗》三十卷

成伯璵《禮記外傳》十卷張幼倫注

韋彤《五禮精義》十卷

又《五禮緯書》二十卷

丘光庭《兼明書》四卷

杜肅《禮略》十卷

陸德明《音義》一卷

又《古禮釋文》一卷

賈公彥《儀禮疏》五十卷

又《禮記疏》五十卷

《周禮疏》五十卷

孔穎達《禮記正義》七十卷

聶崇義《三禮圖集注》二十卷

楊逢殷《禮記音訓指說》二十卷

上官均《曲禮講義》二十卷

歐陽丙《三禮名義》五卷

魯有開《三禮通義》五卷

殷介集《五禮極義》一卷

孫玉汝《五禮名義》十卷

余希文《井田王製圖》一卷

《胡先生中庸義》一卷盛喬纂集

李洪澤《直禮》一卷

張詵《喪禮》十卷

《禮粹》二十卷不知作者

王愨《中禮》八卷

程顥《中庸義》一卷

呂大臨《大學》一卷

又《中庸》一卷

《禮記傳》十六卷

喬執中《中庸義》一卷

游酢《中庸解義》五卷

王安石《新經周禮義》二十二卷

王昭禹《周禮詳解》四十卷

陸佃《禮記解》四十卷

又《禮象》十五卷

《述禮新說》四卷

《儀禮義》十七卷

何洵直《禮論》一卷

陸佃《大裘議》一卷

郭忠孝《中庸說》一卷

龔原《周禮圖》十卷

郭雍《中庸說》一卷

陳詳道《注解儀禮》三十二卷

又《禮例詳解》十卷

《禮書》一百五十卷

陳暘《禮記解義》十卷

李格非《禮記精義》十六卷

楊時《周禮義辨疑》一卷

又《中庸解》一卷

喻樗《大學解》一卷

司馬光等《六家中庸大學解義》一卷

江與山《周禮秋官講義》一卷

馬希孟《禮記解》七十卷

《四先生中庸解義》一卷程頤、呂大臨、游酢、楊時撰

方愨《禮記解義》二十卷

王普《深衣制度》一卷

夏休《周禮井田譜》二十卷

《破禮記》二十卷

周燔《儀禮詳解》十七卷

李如圭《儀禮集釋》十七卷

史浩《周官講義》十四卷

鄭諤《周禮解義》二十二卷

黃度《周禮說》五卷

徐煥《周官辨略》十八卷

陳傅良《周禮說》一卷

徐行《周禮微言》十卷

易祓《周禮總義》三十六卷

朱熹《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三卷

又《大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章句》一卷

《或問》二卷

《中庸輯略》二卷

《十先生中庸集解》二卷朱熹序

《三家冠婚喪祭禮》五卷司馬光、程頤、張載定

吳仁傑《禘祫綿蕞書》三卷

劉彝《周禮中義》十卷

張九成《中庸說》一卷

《大學說》一卷

戴溪《曲禮口義》二卷

《學記口義》二卷

司馬光《中庸大學廣義》一卷

錢文子《中庸集傳》一卷

胡銓《禮記傳》十八卷

又《周禮傳》十二卷

《二禮講義》一卷

倪思《中庸集義》一卷

汪應辰《二經雅言》二卷

張淳《儀禮識誤》一卷

俞庭椿《周禮復古編》三卷

黃幹《續儀禮經傳通解》二十九卷

又《儀禮集傳集注》十四卷

林椅《周禮綱目》八卷

《摭說》一卷

鄭景炎《周禮開方圖說》一卷

李心傳《丁醜三禮辨》二十三卷

鄭伯謙《太平經國書統集》七卷

鄭氏《三禮名義疏》五卷不著名

又《三禮圖》十二卷

《江都集禮圖》五十卷

《三禮圖駁議》二十卷

《儀禮類例》十卷

《周禮類例義斷》二卷

《二禮分門統要》三十六卷

《禮記小疏》二十卷

並不知作者

石{敦山}《中庸集解》二卷

項安世《中庸說》一卷

又《周禮丘乘圖說》一卷

衛湜《禮記集說》一百六十卷

楊簡《孔子閒居講義》一卷

鄭樵《鄉飲禮》七卷

張虙《月令解》十二卷

晁公武《中庸大傳》一卷

楊複《儀禮圖解》十七卷

魏了翁《儀禮要義》五十卷

又《禮記要義》三十三卷

《周禮折衷》二卷

《周禮要義》三十卷

趙順孫《中庸纂疏》三卷

袁甫《中庸詳說》二卷

陳堯道《中庸說》十三卷

又《大學說》十一卷

真德秀《大學衍義》四十二卷

謝興甫《中庸大學講義》三卷

王與之《周禮訂義》八十卷

王應麟《集解踐祚篇》一冊

右《禮》類一百十三部,一千三百九十九卷。石{敦山}《中庸集解》以下不著錄二十六部,四百六十九卷

蔡琰《胡笳十八拍》四卷

孔衍《琴操引》三卷

謝莊《琴論》一卷

梁武帝《鐘律緯》一卷

陳僧智匠《古今樂錄》十三卷

趙邦利《彈琴手勢譜》一卷

又《彈琴右手法》一卷

唐玄宗《金風樂弄》一卷

太宗《九弦琴譜》二十卷

《琴譜》六卷

《唐宗廟用樂儀》一卷

《唐肅明皇后廟用樂儀》一卷

崔令欽《教坊記》一卷

吳兢《樂府古題要解》二卷

王昌齡《續樂府古解題》一卷

劉貺《大樂令壁記》三卷

《大樂圖義》一卷不知作者

田琦《聲律要訣》十卷

薛易簡《琴譜》一卷

段安節《琵琶錄》一卷

又《樂府雜錄》二卷

《樂府古題》一卷

陸鴻漸《教坊錄》一卷

李勉《琴說》一卷

陳拙《琴籍》九卷

徐景安《新纂樂書》三十卷

趙惟簡《琴書》三卷

宋仁宗《明堂新曲譜》一卷

又《景祐樂髓新經》一卷

《審樂要記》二卷

徽宗《黃鐘徵角調》二卷

沈括《樂論》一卷

又《樂器圖》一卷

《三樂譜》一卷

《樂律》一卷

馮元、宋祁《景祐廣樂記》八十一卷

宋祁《大樂圖》一卷

聶冠卿《景祐大樂圖》二十卷

劉次莊《樂府集》十卷

《樂府集序解》一卷

《大周正樂》八十八卷五代周竇儼訂論

《蜀雅樂儀》三十卷

房庶《補亡樂書總要》三卷

《真館飲福等》一卷

蔡攸《燕樂》三十四冊

范鎮《新定樂法》一卷

崔遵度《琴箋》一卷

李宗諤《樂纂》一卷

陳康士《琴調》三卷

又《琴調》十七卷

《琴書正聲》十卷

《琴調》十七卷

《琴譜記》一卷

《琴調譜》一卷

《楚調五章》一卷

《離騷譜》一卷

李約《琴曲東杓譜》一卷

《琴調廣陵散譜序》一卷

獨孤寔《九調譜》一卷

齊嵩《琴雅略》一卷

僧辨正《琴正聲九弄》九卷

朱文齊《琴雜調譜》十二卷

蕭祐一作「祜」

《無射商九調譜》一卷

呂渭一作「濱」

《廣陵止息譜》一卷

張淡正《琴譜》一卷

蔡翼《琴調》一卷

僧道英《琴德譜》一卷

王邈《琴譜》一卷

沈氏《琴書》一卷失名

《琴譜調》八卷李翱用指法

《琴略》一卷

《琴式圖》一卷

《琴譜纂要》五卷

胡瑗《景祐樂府奏議》一卷

又《皇祐樂府奏議》一卷

阮逸《皇祐新樂圖記》三卷

陳暘《樂書》二百卷

僧靈操《樂府詩》一卷

吳良輔《琴譜》一卷

又《樂書》五卷

《樂記》三十六卷

楊傑《元豐新修大樂記》五卷

劉昺《大晟樂書》二十卷

又《樂論》八卷

《運譜四議》二十卷

《政和頒降樂曲樂章節次》一卷

《政和大晟樂府雅樂圖》一卷

鄭樵《系聲樂譜》二十四卷

李南玉《古今大樂指掌》三卷

郭茂倩《樂府詩集》一百卷

李昌文《阮鹹弄譜》一卷

滕康叔《韶武遺音》一卷

麹瞻《琴聲律》二卷

又《琴圖》一卷

令狐揆《樂要》三卷

王大方《琴聲韻圖》一卷

《昭微古今琴樣》一卷

劉籍《琴義》一卷

沈建《樂府廣題》二卷

馬以良《琴譜三均》三卷

喻修樞《阮鹹譜》一卷

吳仁傑《樂舞新書》二卷

蔡元定《律呂新書》二卷

李如篪《樂書》一卷

《琴說》一卷

《古樂府》十卷

趙德先《樂說》三卷

又《樂書》三十卷

《歷代樂儀》三十卷

《樂苑》五卷

《琴箋知音操》一卷

《樂府題解》一卷

《大樂署》三卷

《歷代歌詞》六卷

《律呂圖》一卷

《仿蔡琰胡笳十八拍》

並不知作者

右《樂》類一百十一部,一千七卷。

《春秋》七卷正經

杜預《春秋左氏傳經傳集解》三十卷

又《春秋釋例》十五卷

何休《公羊傳》十二卷

又《左氏膏肓》十卷

范甯《谷梁傳》十二卷

董仲舒《春秋繁露》十七卷

《汲塚師春》一卷師春純集疏《左傳》蔔筮事

荀卿《公子姓譜》二卷一名《帝王曆紀譜》

劉炫《春秋述議略》一卷

又《春秋義囊》二卷

孔穎達《春秋左氏傳正義》三十六卷

《公羊疏》三十卷

楊士勳《春秋谷梁疏》十二卷

黃恭密《春秋指要圖》一卷

李瑾《春秋指掌圖》十五卷

陳嶽《春秋折衷論》三十卷

《春秋災異錄》六卷

《春秋諡族圖》五卷

陸德明《三傳釋文》八卷

陸希聲《春秋通例》三卷

趙匡《春秋闡微纂類義統》十卷

陸淳《集傳春秋纂例》十卷

又《春秋辨疑》七卷

《集注春秋微旨》三卷

盧仝《春秋摘微》四卷

楊蘊《春秋公子譜》一卷

左丘明《春秋外傳國語》二十一卷韋昭注

柳宗元《非國語》二卷

葉真《是國語》七卷

馮繼先《春秋名號歸一圖》

又《春秋名字同異錄》五卷

杜預《春秋世譜》七卷

張暄《春秋高抬貴手圖》一卷

馬擇言《春秋要類》五卷

徐彥《公羊疏》三十卷

葉清臣《春秋纂類》十卷

孫複《春秋尊王發微》十二卷

《春秋總論》一卷

李堯俞《春秋集議略論》二卷

王沿《春秋集傳》十五卷

章拱之《春秋統微》二十五卷

王哲《春秋通義》十二卷

又《皇綱論》五卷

丁副《春秋演聖統例》二十卷

《春秋三傳異同字》一卷

朱定序《春秋索隱》五卷

杜諤《春秋會義》二十六卷

胡瑗《春秋口義》五卷

劉敞《春秋傳》十五卷

又《春秋權衡》十七卷

《春秋說例》十一卷

《春秋意林》二卷

蘇轍《春秋集傳》十二卷

王安石《左氏解》一卷

楊彥齡《左氏春秋年表》二卷

又《左氏蒙求》二卷

沈括《春秋機括》二卷

趙瞻《春秋論》三十卷

又《春秋經解義例》二十卷

唐既濟《春秋邦典》二卷

孫覺《春秋經社要義》六卷

《春秋經解》十五卷

《春秋學纂》十二卷

晁補之《左氏春秋傳雜論》一卷

劉分攵《內傳國語》十卷

《春秋人譜》一卷孫子平、練明道同撰。

朱長文《春秋通志》二十卷

家安國《春秋通義》二十四卷

張大亨《春秋通訓》十六卷

又《五禮例宗》十卷

陸佃《春秋後傳》二十卷

又《補遺》一卷

程頤《春秋傳》一卷

黎錞《春秋經解》十二卷

王裴《春秋義解》十二卷

張冒德《春秋傳類音》十卷

韓台《春秋左氏傳口音》三卷

陳德寧《公羊新例》十四卷

又《谷梁新例》六卷

陰洪道《注春秋敘》一卷

張翰一作「斡」

《春秋排門顯義》十卷

李撰《春秋總要》十卷

袁希一作「孝」

政《春秋要類》五卷

張德昌《春秋傳類》十卷

沈緯《春秋諫類》二卷

郭翔《春秋義鑒》三十卷

王仲孚《春秋類聚》五卷

黃彬《春秋敘鑒》二卷

《春秋精義》三十卷

洪勳《春秋圖鑒》五卷

《春秋加減》一卷

王叡《春秋守鑒》一卷

《春秋高抬貴手》一卷

張傑《春秋指玄》十卷

塗昭良《春秋科義雄覽》十卷

《春秋應判》三十卷

丁裔昌《春秋解問》一卷

邵川《春秋括義》三卷

劉英《春秋列國圖》一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

謝璧《春秋綴英》二卷

李塗《春秋事對》五卷蔡延龜注

《春秋扶懸》三卷

《春秋比事》三卷

《春秋要義》十卷

《春秋策問》三十卷

《春秋夾氏》三十卷

李融《春秋樞宗》十卷

薑虔嗣《春秋三傳纂要》二十卷

惠簡《春秋通略全義》十五卷

元保宗《春秋事要》十卷

鞏浚一作「潛」

《春秋琢瑕》一卷

張傳靖《左傳編紀》十卷

崔升《春秋分門屬類賦》三卷楊均注

裴光輔《春秋機要賦》一卷

尹玉羽《春秋音義賦》十卷冉遂良注

又《春秋字源賦》二卷楊文舉注

李象《續春秋機要賦》一卷

玉霄《春秋括囊賦集注》一卷

王鄒彥《春秋蒙求》五卷

張傑《春秋圖》五卷

《春秋指掌圖》二卷

蹇遵品《左傳引帖斷義》十卷

《春秋纂類義統》十卷本十二卷,第二、第四闕

《春秋通義》十二卷

《春秋新義》十卷

《春秋十二國年曆》一卷一名《春秋齊年》

《春秋文權》五卷

魯有開《春秋指微》十卷

《國語音義》一卷

宋庠《國語補音》三卷

林概《辨國語》三卷

崔表《世本圖》一卷

楊蘊《春秋年表》一卷

謝湜《春秋義》二十四卷

又《總義》三卷

崔子方《春秋經解》十二卷

《春秋本例例要》二十卷

呂奎《春秋要旨》十二卷

吳元緒《左氏鼓吹》一卷

劉易《春秋經解》二卷

吳孜《春秋折衷》十二卷

範柔中《春秋見微》五卷

鄒氏《春秋總例》一卷

謝子房《春秋備對》十三卷

朱振《春秋指要》一卷

又《春秋正名頤隱要旨》十二卷

《春秋正名頤隱旨要敘論》一卷

《春秋講義》三卷

沈滋仁《春秋興亡圖鑒》一卷

陳禾《春秋傳》十二卷

又《春秋統論》一卷

任伯雨《春秋繹聖新傳》十二卷

鄭昂《春秋臣傳》三十卷

鄧驥《春秋指蹤》二十一卷

石公孺《春秋類例》十二卷

王當《春秋列國諸臣傳》五十一卷

張根《春秋指南》十卷

李棠《春秋時論》一卷

葉夢得《春秋讞》三十卷

又《春秋考》三十卷

《春秋傳》二十卷

《石林春秋》八卷

《春秋指要總例》二卷

胡安國《春秋傳》三十卷

又《通例》一卷

《通旨》一卷

余安行《春秋新傳》十二卷

韓璜《春秋人表》一卷

范沖《春秋左氏講義》四卷

黃叔敖《春秋講義》五卷

洪皓《春秋紀詠》三十卷

胡銓《春秋集善》十三卷

鄧名世《春秋四譜》六卷

《辨論譜說》一卷

劉本《春秋中論》三十卷

畢良史《春秋正辭》二十卷

環中《左氏春秋二十國年表》一卷

《春秋列國臣子表》十卷

鄭樵《春秋地名譜》十卷

又《春秋傳》十二卷

《春秋考》十二卷

周彥熠《春秋名義》二卷

毛邦彥《春秋正義》十二卷

王日休《春秋孫複解辨失》一卷

又《春秋公羊辨失》一卷

《春秋左氏辨失》一卷

《春秋谷梁辨失》一卷

《春秋名義》一卷

董自任《春秋總鑒》十二卷

夏沐《春秋素志》三百一十五卷

又《春秋麟台獨講》十一卷

《延陵先生講義》二卷

呂本中《春秋解》二卷

晁以武《春秋故訓傳》三十卷

王炫《春秋門例通解》十卷

林栗《經傳集解》三十三卷

時瀾《左氏春秋講義》十卷

徐得之《左氏國紀》二十卷

蕭楚《春秋經辨》十卷

胡定《春秋解》十二卷

林拱辰《春秋傳》三十卷

陳傅良《春秋後傳》十二卷

又《左氏章指》三十卷

王汝猷《春秋外傳》十五卷

程迥《春秋顯微例目》一卷

又《春秋傳》二十卷

朱臨《春秋私記》一卷

《春秋外傳》十卷

王葆《東宮春秋講義》三卷

《春秋集傳》十五卷

呂祖謙《春秋集解》三十卷

又《左傳類編》六卷

《左氏博議》二十卷

《左氏說》一卷

《左氏博議綱目》一卷祖謙門人張成招標注

《左氏國語類編》二卷祖謙門人所編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李明複《春秋集義》五十卷

又《集義綱領》二卷

任公輔《春秋明辨》十一卷

楊簡《春秋解》十卷

戴溪《春秋講義》四卷

程公說《春秋分記》九十卷

《春秋釋疑》二十卷

《春秋考異》四卷

《春秋加減》四卷

《春秋直指》三卷

《左氏紀傳》五十卷

《春秋四傳》二十卷

《春秋類》六卷

《春秋例》六卷

《春秋表記》一卷

《王侯世系》一卷

《春秋釋例地名譜》一卷

《春秋本旨》五卷

《左氏摘奇》十二卷

並不知作者。

李浹《左氏廣誨蒙》一卷

章沖《左氏類事始末》五卷

王柏《左氏正傳》一十卷

高端叔《春秋義宗》一百五十卷

黎良能《左氏釋疑》、《譜學》各一卷

沈棐《春秋比事》二十卷

吳曾《春秋考異》四卷

又《左氏發揮》六卷

方淑《春秋直音》三卷

石朝英《左傳約說》一卷

又《百論》一卷

黃仲炎《春秋通說》一十三卷

辛次膺《屬辭比事》五卷

李孟傳《左氏說》十卷

程大昌《演繁露》六卷

李燾《春秋學》十卷

王應麟《春秋三傳會考》三十六卷

楊士勳《春秋公穀考異》五卷

陸宰《春秋後傳補遺》一卷

趙震揆《春秋類論》四十卷

宇文虛中《春秋紀詠》三十卷

王夢應《春秋集義》五十卷

李心傳《春秋考義》十三卷

魏了翁《春秋要義》六十卷

陳藻、林希逸《春秋三傳正附論》十三卷

右《春秋》類二百四十部,二千七百九十九卷。王柏《左氏正傳》以下不著錄二十三部,四百八十八卷

《古文孝經》一卷凡二十二章

鄭氏注《孝經》一卷

唐明皇注《孝經》一卷

元行沖《孝經疏》三卷

蘇彬《孝經疏》一卷

邢昺《孝經正義》三卷

司馬光《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又《古文孝經指解》一卷

趙克孝《孝經傳》一卷

任奉古《孝經講疏》一卷

張元老《講義》一卷

范祖禹《古文孝經說》一卷

呂惠卿《孝經傳》一卷

吉觀國《孝經新義》一部卷亡

家滋《解義》二卷

王文獻《詳解》一卷

林椿齡《全解》一卷

沈處厚《解》一卷

趙湘《孝經義》一卷

張師尹《通義》三卷

張九成《解》四卷

朱熹《刊誤》一卷

黃幹《本旨》一卷

項安世《孝經說》一卷

馮椅《古孝經輯注》一卷

《古文孝經解》一卷

袁甫《孝經說》三卷

王行《孝經同異》三卷

右《孝經》類二十六部,三十五卷。袁甫《孝經說》以下不著錄二部,六卷

《論語》十卷何晏等集解

皇侃《論語疏》十卷

韓愈《筆解》二卷

陸德明《釋文》一卷

馬總《論語樞要》十卷

陳銳《論語品類》七卷

《論語井田圖》一卷

邢昺《正義》十卷

周武《集解辨誤》十卷

宋鹹《增注》十卷

王令《注》十卷

紀亶《論語摘科辨解》十卷

王安石《通類》一卷

王雱《解》十卷

孔武仲《論語說》十卷

呂惠卿《論語義》十卷

蔡申《論語纂》十卷

蘇軾《解》四卷

蘇轍《論語拾遺》一卷

程頤《論語說》一卷

劉正容《重注論語》十卷

陳禾《論語傳》十卷

晁說之《講義》五卷

楊時《解》二卷

謝良佐《解》十卷

范祖禹《論語說》二十卷

游酢《雜解》一卷

龔原《論語解》一部卷亡

呂大臨《解》十卷

尹焞《論語解》十卷

又《說》一卷

侯仲良《說》一卷

鄒浩《解》十卷

汪革《直解》十卷

葉夢得《釋言》十卷

黃祖舜《解義》十卷

張九成《解》十卷

吳棫《續解》十卷

又《考異》一卷

《說例》一卷

喻樗《玉泉論語學》四卷

張栻《解》十卷

湯烈《集程氏說》二卷

倪思《論語義證》二十卷

葉隆古《解義》十卷

洪興祖《論語說》十卷

史浩《口義》二十卷

薛季宣《論語小學》二卷

林栗《論語知新》十卷

朱熹《論語精義》十卷

又《集注》十卷

《集義》十卷

《或問》二十卷

《論語注義問答通釋》十卷

鄭汝《解義》十卷

張演《魯論明微》十卷

《意原》十卷

錢文子《論語傳贊》二十卷

王汝猷《論語歸趣》二十卷

徐煥《論語贅言》二卷

曾幾《論語義》二卷

陳儀之《講義》二卷

姜得平《本旨》一卷

《論語指南》一卷黃祖舜、沈大廉、胡宏辨論

戴溪《石鼓答問》三卷

《東穀論語》一卷不知作者

陳耆卿《論語記蒙》六卷

《孔子家語》十卷魏王肅注

《論語玄義》十卷

《論語要義》十卷

《論語口義》十卷

《論語展掌疏》十卷

《論語閱義疏》十卷

《論語世譜》三卷

並不知作者。

王居正《論語感發》十卷

畢良史《論語探古》二十卷

黃幹《論語通釋》十卷

又《論語意原》一卷

卞圜《論語大意》二十卷

高端叔《論語傳》一卷

真德秀《論語集編》一十卷

魏了翁《論語要義》一十卷

右《論語》類七十三部,五百七十九卷。王居正《論語感發》以下不著錄八部,八十二卷

《周公諡法》一卷即《汲塚周書·諡法篇》

班固《白虎通》十卷

沈約《諡法》十卷

賀琛《諡法》三卷

晉陽方《五經鉤沈》五卷

王彥威《續古今諡法》十四卷

劉迅《六經》五卷

《春秋諡法》一卷即杜預《春秋釋例·諡法篇》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馬光極《九經釋難》五卷

章崇業《五經釋題雜問》一卷

僧十朋《五經指歸》五卷

蘇鶚《演義》十卷

劉餗《六說》五卷

《兼講書》五卷

《授經圖》三卷

胡旦《演聖通論》六十卷

劉敞《七經小傳》五卷

黃敏求《九經餘義》一百卷

丘光庭《兼明書》二卷

李肇《經史釋題》二卷

顏師古《刊謬正俗》八卷

李涪《刊誤》二卷

《九經要略》一卷

《敘元要略》一卷

《諡法》三卷

《六家諡法》二十卷范鎮、周沆編

程頤《河南經說》七卷

又《五言集解》三卷

蘇洵《嘉祐諡法》三卷

《皇祐諡錄》二十卷

楊會《經解》三十三卷

劉彝《七經中義》一百七十卷

蔡攸《政和修定諡法》八十卷

楊時《三經義辨》十卷

王居正《辨學》七卷

鄭樵《諡法》三卷

李舜臣《諸經講義》七卷

張九成《鄉黨少儀鹹有一德論孟子拾遺》共一卷

張載《經學理窟》三卷

項安世《家說》十卷

《附錄》四卷

黃幹《六經講義》一卷

《六經疑難》十四卷不知作者

許奕《九經直音》九卷

又《正訛》一卷

《諸經正典》十卷

《論語尚書周禮講義》十卷

楊甲《六經圖》六卷

林觀過《經說》一卷

戴勳《西齋清選》二卷

葉仲堪《六經圖》七卷

俞言《六經圖說》十二卷

張貴謨《泮林講義》三卷

周士貴《經括》一卷

游桂《經學》十二卷

《九經經旨策義》九卷不知作者

姜得平《詩書遺意》一卷

沈貴瑤《四書要義》七篇

張九成《中庸大學孝經說》各一卷

又《四書解》六十五卷

張綱《六經辨疑》五卷

又《確論》十卷

李燾《五經傳授》一卷

王應麟《六經天文編》六卷

陳應隆《四書輯語》四十卷

劉元剛《三經演義》一十一卷孝經、論、孟

右經解類五十八部,七百五十三卷。沈貴瑤《四書要義》以下不著錄九部,一百四十六卷、篇

《爾雅》三卷郭璞注

孔鮒《小爾雅》一卷

楊雄《方言》十四卷

史遊《急就章》一卷

劉熙《釋名》八卷

許慎《說文解字》十五卷

孫炎《爾雅疏》十卷

高璉《爾雅疏》七卷

徐鍇《說文解字系傳》四十卷

又《說文解字韻譜》十卷

《說文解字通釋》四十卷

僧曇棫《補說文解字》三十卷

錢承志《說文正隸》三十卷

張揖《廣雅音》三卷

呂忱《字林》五卷

曹憲《博雅》十卷

顧野王《玉篇》三十卷

韋昭《辨釋名》一卷

王僧虔《評書》一卷

梁武帝《評書》一卷

《千字文》一卷梁周興嗣次韻

顏之推《證俗音字》四卷

又《字始》三卷

虞荔《鼎錄》一卷

蕭該《漢書音義》三卷

陸法言《廣韻》五卷

唐玄宗《開元文字音義》二十五卷

庾肩吾《書品論》一卷

陸德明《經典釋文》三十卷

又《爾雅音義》二卷

顏元孫《幹祿字書》一卷

李嗣真《書後品》一卷

《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王之明《述書後品》一卷

張懷瓘《書詁》一卷

又《評書藥石論》一卷

《六體論》一卷

《古文大篆書祖》一卷

《書斷》三卷

顏真卿《筆法》一卷

又《韻海鑒源》十六卷

朱禹善《書評》一卷

又《有唐名書贊》一卷

林罕《字源偏傍小說》三卷

《金華苑》二十卷

張參《五經文字》五卷

李商隱《蜀爾雅》三卷

顏師古《急就篇注》一卷

虞世南《筆髓法》一卷

唐玄度《九經字樣》一卷

又《十體書》一卷

張彥遠《法書要錄》十卷

杜林嶽《集備要字錄》二卷

王僧虔《圖書會粹》六卷

呂總《續古今書人優劣》一卷

蔡希宗《法書論》一卷

劉伯莊《史記音義》二十卷

裴瑜《爾雅注》五卷

僧守溫《清濁韻鈐》一卷

黃伯思《東觀餘論》二卷

竇儼《義訓》十卷

崔逢《玉璽譜》一卷嚴士元重修,宋魏損潤色

郭忠恕《佩觿》三卷

又《汗簡集》七卷

《辨字圖》四卷

《歸字圖》一卷

《正字賦》一卷

孫季昭《決疑賦》二卷

徐玄《三家老子音義》一卷

鄭文寶《玉璽記》一卷

《景德韻略》一卷戚倫等詳定

宋高宗《評書》一卷亦名《翰墨志》

邢昺《爾雅疏》十卷

歐陽融《經典分毫正字》一卷

沈立《稽正辨訛》一卷

唐耜《字說集解》三十冊卷亡

錢惟演《飛白書敘錄》一卷

周越《古今法書苑》十卷

祝充《韓文音義》五十卷

李舟《切韻》五卷

丘世隆《切韻搜隱》五卷

劉熙古《切韻拾玉》五卷

胡元質《西漢字類》五卷

陳天麟《前漢通用古字韻編》五卷

陳彭年等《重修廣韻》五卷

《韻詮》十四卷

僧師悅《韻關》一卷

丘雍《校定韻略》五卷

《韻選》五卷

《韻源》一卷

孫愐《唐韻》五卷

《天寶元年集切韻》五卷

釋猷智《辨體補修加字切韻》五卷

丁度《集韻》十卷

又《景祐禮部韻略》五卷

《墨藪》一卷不知作者

賈昌朝《群經音辨》三卷

夏竦《重校古文四聲韻》五卷

又《聲韻圖》一卷

司馬光《切韻指掌圖》一卷

又《類編》四十四卷

劉溫潤《羌爾雅》一卷

宋祁《摘粹》一卷

歐陽修《集古錄跋尾》六卷

句中正《雍熙廣韻》一百卷《序例》一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楊南仲《石經》七十五卷

又《三體孝經》一卷

燕誨《字傍辨誤》一卷

道士謝利貞《玉篇解疑》三十卷

《象文玉篇》二十卷

石懷德《隸書賦》一卷

褚長文《範指論》一卷

李訓《節金錄》一卷

《翰林隱術》一卷

荊浩《筆法》一卷

韋氏《筆寶兩字》五卷

徐浩《書譜》一卷

又《古跡記》一卷

宋敏求《寶刻叢章》三十卷

劉敞《先秦古器圖》一卷

李行中《引經字源》二卷

朱長文《續書斷》二卷

王安石《字說》二十四卷

米芾《書評》一卷

又《寶章待訪集》一卷

呂大臨《考古圖》十卷

李公麟《古器圖》一卷

陸佃《爾雅新義》二十卷

《埤雅》二十卷

蔡京《崇寧鼎書》一卷

張有《復古編》二卷

《政和甲午祭禮器款識》一卷

王楚《鐘鼎篆韻》二卷

吳棫《韻補》五卷

董衡《唐書釋音》二十卷

竇莘《唐書音訓》四卷

《宣和重修博古圖錄》三十卷

趙明誠《金石錄》三十卷

又別本三十卷

薛尚功《重廣鐘鼎篆韻》七卷

《歷代鐘鼎彝器款識法帖》二十卷

張孟《押韻》十卷

許冠《韻海》五十卷

吳《童訓統類》一卷

鄭樵《石鼓文考》一卷

又《字始連環》二卷

《象類書》十一卷

《論梵書》三卷

《爾雅注》三卷

《書考》六卷

《通志六書略》五卷

郟升卿《四聲類韻》二卷

又《聲韻類例》一卷

《淳熙監本禮部韻略》五卷

劉球《隸韻略》七卷

潘緯《柳文音義》三卷

僧應之《臨書關要》一卷

呂本中《童蒙訓》三卷

周燔《六經音義》十三卷

李盛《六經釋文》二卷

黃瑰《班書韻編》五卷

張RT《石經注文考異》四十卷

洪適《隸釋》二十七卷

《隸續》二十一卷

史浩《童丱須知》三卷

朱熹《小學之書》四卷

又《四子》四卷

程端蒙《小學字訓》一卷

呂祖謙《少儀外傳》二卷

陳淳《北溪字義》二卷

婁機《班馬字類》二卷

《漢隸字源》六卷

《廣幹祿字書》五卷

《古鼎法帖》五卷

楊師複《漢隸釋文》二卷

馬居易《漢隸分韻》七卷

翟伯壽《籀史》二卷

胡寅《注敘古千文》一卷

呂氏《敘古千文》一卷

《慶元嘉定古器圖》六卷

僧妙華《互注集韻》二十五卷

羅點《清勤堂法帖》六卷

李從周《字通》一卷

遼僧行均《龍龕手鑒》四卷

黃伯思《法帖刊誤》一卷

釋元沖《五音韻鏡》一卷

施宿《大觀法帖總釋》二卷

又《石鼓音》一卷

蔡氏《口訣》一卷名亡

《書錄》一卷

《書隱法》一卷

《筆陣圖》一卷

《西漢字類》一卷

《纂注禮部韻略》五卷

《翰林禁經》三卷

《臨汝帖》三卷

《筆苑文詞》一卷

《法帖字證》十卷

《正俗字》十卷

《書斷例傳》五卷

《洪韻海源》二卷

《互注爾雅貫類》一卷

《諸家小學總錄》二卷

《集古系時》十卷

《蕃漢語》一卷

並不知作者

劉紹祐《字學摭要》二卷

洪邁《次李翰蒙求》三卷

集齋彭氏《小學進業廣記》一部

王應麟《蒙訓》四十四卷

又《小學紺珠》十卷

《小學諷詠》四卷

《補注急就篇》六卷

右小學類二百六部,一千五百七十二卷。劉紹祐《字學摭要》以下不著錄六部,六十九卷

凡經類一千三百四部,一萬三千六百八卷。

志第一百五十六藝文二

史類十三:一曰正史類,二曰編年類,三曰別史類,四曰史鈔類,五曰故事類,六曰職官類,七曰傳記類,八曰儀注類,九曰刑法類,十曰目錄類,十一曰譜牒類,十二曰地理類,十三曰霸史類。

司馬遷《史記》一百三十卷裴駰等集注

又《史記》一百三十卷陳伯宣注

班固《漢書》一百卷顏師古注

範曄《後漢書》九十卷章懷太子李賢注

趙抃《新校前漢書》一百卷

餘靖《漢書刊誤》三十卷

劉昭《補注後漢志》三十卷

陳壽《三國志》六十五卷裴松之注

房玄齡《晉書》一百三十卷

楊齊宣《晉書音義》三卷

沈約《宋書》一百卷

蕭子顯《南齊書》五十九卷

姚思廉《梁書》五十六卷

又《陳書》三十六卷

魏收《後魏書》一百三十卷

魏澹《後魏書紀》一卷本七卷

張太素《後魏書天文志》二卷本百卷,惟存此

李百藥《北齊書》五十卷

令狐德棻《後周書》五十卷

顏師古《隋書》八十五卷

柳芳《唐書》一百三十卷《唐書敘例目》一卷。

劉煦《唐書》二百卷

歐陽修、宋祁《新唐書》二百五十五卷《目錄》一卷

李繪《補注唐書》二百二十五卷

薛居正《五代史》一百五十卷

歐陽修《新五代史》七十四卷徐無黨注

張守節《史記正義》三十卷

司馬貞《史記索隱》三十卷

張泌《漢書刊誤》一卷

《三劉漢書標注》六卷劉敞、劉分攵、劉奉世

劉分攵《漢書刊誤》四卷

呂夏卿《唐書直筆新例》一卷

吳縝《新唐書糾繆》二十卷

又《五代史纂誤》三卷

《朱梁列傳》十五卷

張昭遠《後唐列傳》三十卷

任諒《史論》三卷

韓子中《新唐史辨惑》六十卷

吳仁傑《兩漢刊誤補遺》十卷

富弼《前漢書綱目》一卷

劉巨容《漢書纂誤》二卷

汪應辰《唐書列傳辨證》二十卷

《西漢刊誤》一卷不知作者

王旦《國史》一百二十卷

呂夷簡《宋三朝國史》一百五十五卷

鄧洵武《神宗正史》一百二十卷

王珪《宋兩朝國史》一百二十卷

王孝迪《哲宗正史》二百一十卷

李燾、洪邁《宋四朝國史》三百五十卷

《宋名臣錄》八卷

《宋勳德傳》一卷

《宋兩朝名臣傳》三十卷

《咸平諸臣錄》一卷

《熙甯諸臣傳》四卷

《兩朝諸臣傳》三十卷

並不知作者。

張唐英《宋名臣傳》五卷

葛炳奎《國朝名臣敘傳》二十卷

右正史類五十七部,四千四百七十三卷。葛炳奎《國朝名臣敘傳》不著錄一部,二十卷

荀悅《漢紀》三十卷

袁宏《後漢紀》三十卷

胡旦《漢春秋》一百卷

《問答》一卷

皇甫謐《帝王世紀》九卷

《竹書》三卷荀勖、和嶠編

蕭方等《三十國春秋》三十卷

孫盛《晉陽秋》三十卷

杜延業《晉春秋略》二十卷

裴子野《宋略》二十卷

《王通元經薛氏傳》十五卷

馬總《通曆》十卷

柳芳《唐曆》四十卷

崔龜從《續唐曆》二十二卷

裴煜之《唐太宗建元實跡》一卷

路惟衡《帝王歷數圖》十卷

陳岳《唐統紀》一百卷

丘悅《三國典略》二十卷

封演《古今年號錄》一卷

薛榼《大唐聖運圖略》三卷

《帝王照錄》一卷

王起《五點陣圖》三卷

苗台符《古今通要》四卷

馬永易《元和錄》三卷

《大唐中興新書紀年》三卷不知作者

韋昭度《續皇王寶運錄》十卷

程正柔《大唐補紀》三卷

淩璠《唐錄政要》十三卷

《唐天祐二年日曆》一卷

杜光庭《古今類聚年號圖》一卷

《唐創業起居注》三卷溫大雅撰

《唐高祖實錄》二十卷許敬宗、房玄齡等撰

《唐太宗實錄》四十卷許敬宗撰

《唐高宗後修實錄》三十卷。

《唐武后實錄》二十卷

《唐中宗實錄》二十卷

《唐睿宗實錄》十卷又五卷

並劉知幾、吳兢撰

《唐玄宗實錄》一百卷元載、令狐峘撰

《唐肅宗實錄》三十卷元載撰

《唐代宗實錄》四十卷令狐峘撰

《唐德宗實錄》五十卷裴垍等撰

《唐建中實錄》十五卷沈既濟撰

《唐順宗實錄》五卷韓愈撰

《唐憲宗實錄》四十卷

《唐穆宗實錄》二十卷

並路隋等撰

《唐敬宗實錄》十卷李讓夷等撰

《唐文宗實錄》四十卷魏謩修撰。

《唐武宗實錄》二十卷

《唐宣宗實錄》三十卷

《唐懿宗實錄》二十五卷

《唐僖宗實錄》三十卷

《唐昭宗實錄》三十卷

《唐哀帝實錄》八卷

並宋敏求撰

《五代梁太祖實錄》三十卷張袞、郤象等撰

《五代唐懿祖紀年錄》一卷

《五代唐獻祖紀年錄》一卷

《五代唐莊宗實錄》三十卷

並趙鳳、張昭遠等撰

《五代唐明宗實錄》三十卷姚顗等撰

《五代唐湣帝實錄》三卷張昭遠等撰

《五代唐廢帝實錄》十七卷張昭等同撰

《五代晉高祖實錄》三十卷

《五代晉少帝實錄》二十卷

並竇貞固等撰

《五代漢高祖實錄》十卷蘇逢吉等撰

《五代漢隱帝實錄》十五卷

《五代周太祖實錄》三十卷

並張昭、尹拙、劉溫叟等撰

《五代周世宗實錄》四十卷宋王溥等撰

《南唐烈祖實錄》二十卷高遠撰

《後蜀高祖實錄》三十卷

《後蜀主實錄》四十卷

並李昊撰

《宋太祖實錄》五十卷李沆、沈倫修

《太宗實錄》八十卷錢若水修

《真宗實錄》一百五十卷晏殊等同修

《仁宗實錄》二百卷韓琦等修

《英宗實錄》三十卷曾公亮等修

《神宗實錄朱墨本》三百卷舊錄本用墨書,添入者用朱書,刪去者用黃抹

《宋高宗日曆》一千卷

《孝宗日曆》二千卷

《光宗日曆》三百卷

《甯宗日曆》五百一十卷重修五百卷

《神宗實錄》二百卷趙鼎、范沖重修

《哲宗實錄》一百五十卷

《徽宗實錄》二百卷

並湯思退進

《徽宗實錄》二百卷李燾重修

《欽宗實錄》四十卷洪邁修

《高宗實錄》五百卷傅伯壽撰

《孝宗實錄》五百卷

《光宗實錄》一百卷

並傅伯壽、陸游等修

《甯宗實錄》四百九十九冊

《理宗實錄初稿》一百九十冊

《理宗日曆》二百九十二冊

又《日曆》一百八十冊

《度宗時政記》七十八冊

《德祐事蹟日記》四十五冊

孫光憲《續通曆》十卷

範質《五代通錄》六十五卷

劉蒙叟《甲子編年》二卷

《顯德日曆》一卷周扈蒙、董淳、賈黃中撰

龔穎《運曆圖》三卷

陳彭年《唐紀》四十卷

宋庠《紀年通譜》十二卷

鄭向《五代開皇記》三十卷

《兩朝實錄大事》二卷

王玉《文武賢臣治蜀編年志》一卷

武密《帝王興衰年代錄》二卷

《五代春秋》一卷

《十代編年紀》一卷

並不知作者

章寔《歷代統紀》一卷

司馬光《資治通鑒》三百五十四卷

又《資治通鑒舉要曆》八十卷

《通鑒前例》一卷

《稽古錄》二十卷

《歷年圖》六卷

《通鑒節要》六十卷

《帝統編年紀事珠璣》十二卷

《歷代累年》二卷

劉恕《資治通鑒外紀》十卷

又《疑年譜》一卷

《通鑒問疑》一卷

章衡《編年通載》十卷

王岩叟《系年錄》一卷

《元祐時政記》一卷

諸葛深《紹運圖》一卷

楊備《歷代紀元賦》一卷

胡仔《孔子編年》五卷

朱繪《歷代帝王年運銓要》十卷

司馬康《通鑒釋文》六卷

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一百六十八卷

又《四朝史稿》五十卷

《江左方鎮年表》十六卷

《混天帝王五運圖古今須知》一卷

《宋政錄》十二卷

《宋異錄》一卷

《宋年表》一卷

史炤《資治通鑒釋文》三十卷

晁公邁《歷代記年》十卷

熊克《九朝通略》一百六十八卷

《中興小曆》四十一卷

呂祖謙《大事記》二十七卷

又《宋通鑒節》五卷

《呂氏家塾通鑒節要》二十四卷

朱熹《通鑒綱目》五十九卷

又《提要》五十九卷

《宋聖政編年》十二卷不知作者

汪伯彥《建炎中興日曆》一卷

袁樞《通鑒紀事本末》四十二卷

喻漢卿《通鑒總考》一百十二卷

吳曾《南北征伐編年》二十三卷

徐度《國紀》六十五卷

胡宏《皇王大紀》八十卷

李丙《丁未錄》二百卷

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二百卷

《國史英華》一卷不知作者

何許《甲子紀年圖》一卷

曾綎《通鑒補遺》一百篇

李孟傳《讀史》十卷

崔敦詩《通鑒要覽》六十卷

王應麟《通鑒答問》四卷

胡安國《通鑒舉要補遺》一百二十卷

沈樞《通鑒總類》二十卷

張根《歷代指掌編》九十卷

李心傳《孝宗要略初草》二十三卷

張公明《大宋綱目》一百六十七卷

洪邁《節資治通鑒》一百五十卷

又《太祖太宗本紀》三十五卷

又《四朝史紀》三十卷

又《列傳》一百三十五卷

黃維之《太祖政要》一十卷

呂中《國朝治跡要略》十四卷

右編年類一百五十一部,一萬五百七十五卷。《甯宗實錄》以下不著錄六部,無卷。曾綎《通鑒補遺》以下不著錄十五部,九百六十八卷

王瓘《廣軒轅本紀》三卷

《汲塚周書》十卷

郭璞注《穆天子傳》六卷

趙曄《吳越春秋》十卷

皇甫遵注《吳越春秋》十卷

司馬彪《九州春秋》十卷

趙瞻《史記牴牾論》五卷

《漢書問答》五卷

劉珍等《東觀漢紀》八卷

孔衍《春秋後語》十卷

李延壽《南史》八十卷

又《北史》一百卷

元行沖《後魏國典》三十卷

《金陵六朝記》一卷

王豹《金陵樞要》一卷

李匡文《漢後隋前瞬貫圖》一卷

李康《唐明皇政錄》十卷

袁皓《興元聖功錄》

《功臣錄》三十卷

《唐僖宗日曆》一卷

劉肅《唐新語》十三卷

《唐總記》三卷

渤海填《唐廣德神異錄》四十五卷

歐陽迥一作「炳」

《唐錄備闕》十五卷

裴濆《大和新修辨謗略》三卷

程光榮一作「柔」

《唐補注記》「注記」一作「紀」

三卷

曹玄圭《唐列聖統載圖》十卷

郭修《唐年紀錄》一卷

南卓《唐朝綱領圖》五卷

《唐紀年記》二卷

吳兢《開元名臣錄》三卷

又《唐太宗勳史》一卷

《唐書備闕記》十卷

高峻《小史》一百十卷

許嵩《建康實錄》二十卷

張詢古《五代新說》二卷

劉軻《帝王歷數歌》一卷

又《唐年曆》一卷

裴庭裕《東觀奏記》三卷

《新野史》十卷題「顯德元年終南山不名子撰」

張傳靖《唐編記》一作「紀」

十卷

胡旦《唐乘》一作「策」

七十卷

王沿《唐志》二十一卷

孫甫《唐史記》七十五卷

王皞《唐餘錄》六十卷

李匡文《兩漢至唐年紀》一卷

王禹偁《五代史闕文》二卷

陶岳《五代史補》五卷

詹玠《唐宋遺史》四卷

劉直方《大唐機要》三十卷

蘇轍《古史》六十卷

孫沖《五代紀》七十七卷

劉分攵《五代春秋》一部卷亡

劉恕《十國紀年》四十二卷

常璩《華陽國志》十卷

《江南志》二十卷

李清臣《平南事覽》二十卷

《吳書實錄》三卷記楊行密事

《真宗聖政紀》一百五十卷

又《政要》十卷

《仁宗觀文覽古圖記》十卷

丁謂《大中祥符奉祀記》五十卷《目》二卷

又《大中祥符迎奉聖像記》二十卷《目》二卷

李維《大中祥符降聖記》五十卷《目》三卷

王欽若《天禧大禮記》五十卷《目》二卷

呂夷簡《三朝寶訓》三十卷

李淑《三朝訓覽圖》十卷

錢惟演《咸平聖政錄》三卷

李昭遘《永熙政範》二卷

張商英《神宗正典》六卷

林希《兩朝寶訓》二十一卷

舒亶《元豐聖訓》三卷

《六朝寶訓》一部卷亡

鄭居中《崇寧聖政》二百五十五冊

又《聖政錄》三百二十三冊

賈緯《備史》六卷

《史系》二十卷

楊九齡《正史雜論》十卷

《河洛春秋》二卷

《歷代善惡春秋》二十卷

李筌《閫外春秋》十卷

薛韜玉《帝照》一卷

沈汾《元類》一卷

楊岑《皇王寶運錄》三十卷

瞿一作「翟」

驤《帝王受命編年錄》三十卷

徐暠《三朝革命錄》三卷

錢信《皇猷錄》一卷

《歷代鴻名錄》八卷

韋光美《嘉號錄》一卷

崔倜《帝王授受圖》一卷

牛檢《帝王事蹟相承圖》三卷

《歷代君臣圖》二卷

龔穎《年一作「運」

曆圖》八卷

賈欽文《古今年代曆》一卷

張敦素《通記一作「紀」

建元曆》二卷

柳璨《補注正閏位曆》三卷

杜光庭《帝王年代州郡長曆》二卷

王起《五運圖》一卷

曹玄圭《五運圖一作「錄」

》十二卷

張洽《五運元紀》一卷

《古今帝王記》十卷

衛牧《帝王真偽記》七卷

《紀年志》一卷

武密《帝王年代錄》三十卷

鄭伯邕《帝王年代圖》一卷

又《帝王年代記》三卷

焦路《聖朝年代記一作「紀」

》十卷

韋光美《帝王年號圖》一卷

汪奇《古今帝王年號錄》一卷

李昉《歷代年號》一卷

蓋君平《重編史巂》三十卷

孫昱《十二國史》十二卷

《西京史略》二卷

《史記掇英》五卷

並不知作者

鄭樵《通志》二百卷

蕭常《續後漢書》四十二卷

李巳《改修三國志》六十七卷

陳傅良《建隆編》一卷一名《開基事要》

蔡幼學《宋編年政要》四十卷

又《宋實錄列傳舉要》十二卷

洪偃《五朝史述論》八卷洪邁孫

趙甡之《中興遺史》二十卷

樓昉《中興小傳》一百篇

右別史類一百二十三部,二千二百十八卷。趙甡之《中興遺史》以下不著錄二部,一百二十卷一篇

《馬史精略》五十六卷

趙世逢《兩漢類要》二十卷

周護《三史菁英》三十卷

《十七史贊》三十卷

《三代說辭》十卷不知作者

孫玉汝《南北史練選》十八卷

《史略》三卷

楊侃《兩漢博聞》十二卷

林鉞《漢巂》十卷

宗諫《三國采要》六卷

薛儆《晉書金穴鈔》十卷

荀綽《晉略》九卷

張陟《晉略》二十卷

杜延業《晉春秋略》二十卷

《晉史獵精》一百三十卷

胡寅《讀史管見》三十卷

又《三國六朝攻守要論》十卷

趙氏《六朝采要》十卷

杭暕《金陵六朝帝王統紀》一卷

薛韜玉《唐要錄》二卷

張栻《通鑒論篤》四卷

孫甫《唐史論斷》二卷

石介《唐鑒》五卷

范祖禹《唐鑒》十二卷

又《帝學》八卷

陳季雅《兩漢博議》十四卷

李舜臣《江東十鑒》一卷

陳傅良《西漢史鈔》十七卷

《東萊先生西漢財論》十卷呂祖謙論,門人編

劉熙古《歷代紀要》五十卷

喬舜《古今語要》十二卷

賈昌朝《通紀》八十卷

趙善譽《讀史輿地考》六十三卷一名《輿地通鑒》

裴松之《國史要覽》二十卷

鄭暐《史巂》十卷

曹化《史書集類》三卷

朱黼《紀年備遺正統論》一卷

《唯室先生兩漢論》一卷陳長方

張唐英《唐史發潛》六卷

倪遇《漢論》十三卷

陳惇修《唐史斷》二十卷

王諫《唐史名賢論斷》二十卷

程鵬《唐史屬辭》四卷

《唐帝王號宰臣錄》十卷

《名賢十七史確論》一百四卷不知作者

胡旦《五代史略》四十二卷

韓保升《文行錄》五十卷

李《續帝學》一卷

姚虞賓《諸史臣謨》八卷

鄭少微《唐史發揮》十二卷

陳天麟《前漢六帖》十二卷

陳應行《讀史明辨》二十四卷

又《讀史明辨續集》五卷

師古《三國志質疑》十四卷

又《西漢質疑》十九卷

《東漢質疑》九卷

《何博士備論》四卷何去非

陳亮《通鑒綱目》二十三卷

《葉學士唐史鈔》十卷不知名

唐仲友《唐史義》十五卷

又《續唐史精義》十卷

楊天惠《三國人物論》三卷

李石《世系手記》一卷

《兩漢著明論》二十卷

《十二國史略》三卷

《章華集》三卷

《縱橫集》二十卷

《十三代史選》五十卷

《南史摭實韻句》三卷

《議古》八卷

《史譜》七卷

《五代纂要賦》一卷

《國朝撮要》一卷

《約論》十卷

並不知作者

李燾《歷代宰相年表》三十三卷

又《唐宰相譜》一卷

《王謝世表》一卷

《五代三衙將帥年表》一卷

竇濟《皇朝名臣言行事對》十二卷

李心傳《舊聞證誤》十五卷

龔敦頤《符祐本來》一十卷

洪邁《記紹興以來所見》二卷

左史鈔類七十四部,一千三百二十四卷。李燾《歷代宰相年表》以下不著錄八部,七十五卷

班固《漢武故事》五卷

蔡邕《獨斷》二卷

裴烜之《承祚實跡》一卷

王琳《魏鄭公諫錄》五卷

武平一《景龍文館記》十卷

吳兢《貞觀政要》十卷

又《開元升平源》一卷

蘇瑰《中樞高抬貴手》一卷

韓琬《禦史台記》十二卷

韋述《集賢注記》二卷

崔光庭《德宗幸奉天錄》一卷

沈既濟《選舉志》三卷

馬宇《鳳池錄》五卷

韋執誼《翰林故事》一卷

李吉甫《元和國計略》一卷

劉公鉉《鄴城舊事》六卷

韋處厚《翰林學士記》一卷

元稹《承旨學士院記》一卷

李德裕《西南備邊錄》一卷

又《兩朝獻替記》二卷

《次柳氏舊聞》一卷

令狐澄《貞陵遺事》一卷

令狐綯《製錶疏》一卷

《李司空論事》七卷唐蔣偕編,李絳所論

南卓《綱領圖》一卷

鄭處誨《明皇雜錄》二卷

又《天寶西幸略》一卷

《吳湘事蹟》一卷不知作者

王仁裕《開元天寶遺事》一卷

盧駢《禦史台三院因話錄》一卷

柳玭《續貞陵遺事》一卷

鄭向《起居注故事》三卷

蘇頌《邇英要覽》一部卷亡

樂史《貢舉故事》二十卷《目》一卷

鄭畋《敕語堂判》五卷

李巨川《勤王錄》二卷

楊钜《翰林舊規》一卷

張著《翰林盛事》一卷

李構《禦史台故事》三卷

李肇《翰林內志》一卷

又《翰林志》一卷

蘇易簡《續翰林志》二卷

《杜悰事蹟》一卷

《梁宣底》三卷

《汾陰後土故事》三卷自漢至唐

《武成王配饗事蹟》二十卷

並不知作者

林勤《國朝典要雜編》一卷

李大性《典故辨疑》二十卷

呂夷簡、林希進《五朝寶訓》六十卷

《三朝太平寶訓》二十卷《三朝訓鑒圖》十卷仁宗制序

沈該進《神宗寶訓》一百卷

《神宗寶訓》五十卷不知集者姓名

洪邁集《哲宗寶訓》六十卷

《欽宗寶訓》四十卷

《高宗聖政》六十卷

《高宗寶訓》七十卷

《孝宗寶訓》六十卷

並國史寶錄院進

史彌遠《孝宗寶訓》六十卷

《紹興求賢手詔》一卷

《高宗孝宗聖政編要》二十卷乾道、淳熙中修

《高宗聖政典章》十卷不知作者

《宋朝大詔令》二百四十卷紹興中,出於宋綬家

《永熙寶訓》二卷李昉子宗諤纂

《仁宗觀文鑒古圖》十卷

王洙《祖宗故事》二十卷

李淑《耕籍類事》五卷

林特《東封西祀朝謁太清宮慶賜總例》二十六卷

韓絳《治平會計錄》六卷

李常《元祐會計錄》三卷

崔立《故事稽疑》十卷

《孝宗聖政》五十卷

彭龜年《內治聖鑒》二十卷

《光宗聖政》三十卷

富弼《契丹議盟別錄》五卷

朱勝非《秀水閒居錄》二卷

呂本中《紫微雜記》一卷

蔡絛《北征紀實》二卷

萬俟禼《太后回鑾事實》十卷

湯思退等《永祐陵迎奉錄》十卷

大惟簡《塞北紀實》三卷

宋敏求《朝貢錄》二十卷

張養正《六朝事蹟》十四卷

吳彥夔《六朝事蹟別集》十四卷

韓元吉《金國生辰語錄》一卷

劉珙《江東救荒錄》五卷

宋介《執禮集》二卷

陳曄《通州鬻海錄》一卷

龔頤正《續稽古錄》一卷

洪遵《翰苑群書》三卷

又《會稽和買事宜錄》七卷

程大昌《北邊備對》六卷

《慶曆邊議》三卷

《開禧通和錄》一卷

《開禧持書錄》二卷

《開禧通問本末》一卷

《金陵叛盟記》十卷

並不知作者

宋庠《尊號錄》一卷

又《掖垣叢志》三卷

董煟《活民書》三卷

又《活民書拾遺》三卷

《史館故事錄》三卷

《五國故事》二卷

並不知作者

尉遲偓《中朝故事》二卷

孔武仲《金華講義》十三卷

王禹偁《建隆遺事》一卷

田錫《三朝奏議》五卷

曾致堯《清邊前要》五十卷

李至《皇親故事》一卷

杜鎬《鑄錢故事》一卷

丁謂《景德會計錄》六卷

王曙《群牧故事》三卷

《兩朝誓書》一卷景德中與契丹往復書

辛怡顯《雲南錄》三卷

沈該《翰林學士年表》一卷

蘇耆《次續翰林志》一卷

錢惟演《金坡遺事》三卷

晁RP《別書金坡遺事》一卷

李宗諤《翰林雜記》一卷

王皞《言行錄》一卷

王旦《名賢遺範錄》十四卷

余靖《國信語錄》一卷

李淑《三朝訓鑒圖》十卷

陳湜《三朝逸史》一卷

沈立《河防通議》一卷

富弼《救濟流民經畫事件》一卷

田況《皇祐會計錄》六卷

陳次公《安南議》十篇

宋鹹《朝制要覽》十五卷

李上交《近事會元》五卷

范鎮《國朝事始》一卷

又《東齋記事》十二卷

《太平盛典》三十六卷

《國朝寶訓》二十卷

《慶曆會計錄》二卷

《經費節要》八卷

並不知作者

張唐英《君臣政要》四十卷

陳襄《國信語錄》一卷

趙概《日記》一卷

司馬光《日錄》三卷

郟亶《吳門水利》四卷

王安石《熙寧奏對》七十八卷

程師孟《奏錄》一卷

羅從彥《宋遵堯錄》八卷

何澹《歷代備覽》二卷

王禹《王家三世書誥》一卷

司馬光《涑水記聞》三十二卷

周必大《鑾坡錄》一卷

又《淳熙玉堂雜記》一卷

陳模《東宮備覽》一卷

《三朝政錄》十二卷

《廣東西城錄》一卷

《交廣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曾鞏《宋朝政要策》一卷

畢仲衍《中書備對》十卷

李清臣、張誠一《元豐土貢錄》二卷

龐元英《文昌雜錄》七卷

韓絳、吳充《樞密院時政記》十五卷

蘇安《靜邊說》一卷

薛向《邊陲利害》三卷

《仁宗君臣政要》二十卷不知何人編

范祖禹《仁皇訓典》六卷

曾鞏《德音寶訓》三卷

汪浹《榮觀集》五卷

張舜民《使遼錄》一卷

宋匪躬《館閣錄》十一卷

劉永壽《章獻事蹟》一卷

曾布《三朝正論》二卷

林虙《元豐聖訓》二十卷

家安國《平蠻錄》三卷

羅畸《蓬山記》五卷

《明堂詔書》一卷不知集者

高聿《鹽池錄》一卷

吳若虛《崇聖恢儒集》三卷

洪榆《創業故事》十二卷

耿延禧《建炎中興記》一卷

程俱《麟台故事》五卷

洪興祖《續史館故事錄》一卷

張戒《政要》一卷

李源《三朝政要增釋》二十卷

歐陽安永《祖宗英睿高抬貴手》十卷

陳騤《中興館閣錄》十卷

趙勰《廣南市舶錄》三卷

嚴守則《通商集》三卷

《契丹禮物錄》一卷

《金華故事》一卷

《兩朝交聘往來國書》一卷

並不知作者

臧梓《呂丞相勤王記》一卷

李攸《通今集》二十卷

又《宋朝事實》三十五卷

袁夢麟《漢制叢錄》二十卷

倪思《合宮嚴父書》一卷

詹儀之《淳熙經筵日進故事》一卷

又《淳熙東宮日納故事》一卷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十一卷

又《朝野雜記》甲集二十卷乙集二十卷

陸遊《聖政草》一卷

彭百川《治跡統類》四十卷

又《中興治跡統類》三十卷

江少虞《皇朝事實類苑》二十六卷

張綱《列聖孝治類編》一百卷

黃度《藝祖憲監》三卷

又《仁皇從諫錄》三卷

趙善譽《宋朝開基要覽》十四卷

右故事類一百九十八部,二千九十四卷。彭百川《治跡統類》以下不著錄七部,二百二十一卷

《東漢百官表》一卷不知作者

陶彥藻《職官要錄》七卷

又《職官要錄補遺》十八卷

李吉甫《百司舉要》一卷

唐玄宗《六典》三十卷

杜英師《唐職該》一卷

梁載言《具員故事》十七卷

《大唐宰相歷任記》二卷

任戩《官品纂要》十卷

《宰輔年表》一卷

《官品式律》一卷

《歷代官號》十卷

並不知作者

楊侃《職林》三十卷

孔至道《百官要望》一卷

閻承琬《君臣政要》三十卷

蒲宗孟《省曹寺監事目格子》四十七卷

郤殷象《梁循資格》一卷

王涯《唐循資格》一卷

杜儒童《中書則例》一卷

譚世勣《本朝宰執表》八卷

張之緒《唐文昌損益》三卷

萬當世《文武百官圖》二卷

陳繹《宰相拜罷錄》一卷

又《樞府拜罷錄》一卷

《三省樞密院除目》四卷

司馬光《百官公卿表》十五卷

孫逢吉《職官分紀》五十卷

梁勖《職官品服》三十三卷

趙氏《唐典備對》六卷不知名

《三省儀式》一卷

《職事官遷除體格》一卷

《循資格》一卷

《循資歷》一卷

《唐宰相後記》一卷

《國朝撮要》一卷

《宋朝宰輔拜罷圖》四卷

《宋朝官制》十一卷

《三省總括》五卷

並不知作者

王益之《漢官總錄》十卷

又《職源》五十卷

《宋朝相輔年表》一卷中興館閣書目雲:「臣繹上,《續表》曰臣易記。」

蔡元道《祖宗官制舊典》三卷

趙鄰幾《史氏懋官志》五卷

趙曄《宋官制正誤沿革職官記》三卷

何異《中興百官題名》五十卷

龔頤正《宋特命錄》一卷

司馬光《官制遺稿》一卷

徐自明《宰輔編年錄》二十卷

蔡幼學《續百官公卿表》二十卷

又《續百官表質疑》十卷

曾三異《宋新舊官制通考》十卷

又《宋新舊官制通釋》二卷

範沖《宰輔拜罷錄》二十四卷

徐筠《漢官考》四卷

董正工《職官源流》五卷

《金國明昌官制新格》一卷不知何人撰

楊王休《諸史闕疑》三卷

趙粹中《史評》五卷

王應麟《通鑒地理考》一百卷

又《通鑒地理通釋》十四卷

又《漢藝文志考證》十卷

又《漢制考》四卷

右職官類五十六部,五百七十八卷。楊王休《諸史闕疑》以下不著錄六部,一百三十六卷

劉向《古列女傳》九卷

《漢武內傳》二卷不知作者

郭憲《洞冥記》四卷

班昭《女戒》一卷

伶玄《趙飛燕外傳》一卷

皇甫謐《高士傳》十卷

袁宏《正始名士傳》二卷

葛洪《西京雜記》六卷

習鑿齒《襄陽耆舊記》五卷

蕭韶《太清紀》十卷

杜寶《大業雜記》十卷

劉餗《國史異纂》三卷

梁載言《梁四公記》一卷

趙毅《大業略記》三卷

顏師古《大業拾遺》一卷

賈潤甫《李密傳》三卷

李筌《中台志》十卷

杜儒童《隋季革命記》五卷

《隋平陳記》一卷

魏徵《隋靖列傳》一卷

徐浩《廬陵王傳》一卷

劉仁軌《河洛行年記》十卷

李恕《誡子拾遺》四卷

《越國公行狀》一卷唐鐘紹京事蹟

陳翊《郭令公家傳》十卷

又《忠武公將佐略》一卷

殷亮《顏杲卿家傳》一卷

又《顏真卿行狀》一卷

李邕《狄梁公家傳》一卷

包諝《河洛春秋》二卷

陳鴻《東城父老傳》一卷

張鷟《朝野僉載》二十卷

又《僉載補遺》三卷

李匡文《明皇幸蜀廣記圖》二卷

郭湜《高力士外傳》一卷

姚汝能《安祿山事蹟》三卷

《三朝遺事》一卷載張姚說、姚崇、宋璟事,不知作者

甘伯宗《名醫傳》七卷

《臨川名一作「賢」

士賢一作「名」

傳》三卷

李涉一作「渤」

《六賢傳》一卷

孫仲《遺士傳》一卷

《賢牧傳》十五卷

張茂樞《張氏家傳》三卷

吳操《蔣子文傳》一卷

王方慶《魏玄成傳》一卷

《郭元振傳》一卷

范質《桑維翰傳》三卷

李翰《張中丞外傳》一卷

溫龠一作「畬」

《天寶亂離記》一卷

劉諫一作「練」

《國朝傳記》三卷

賀楚《奉天記》一卷

《太和摧凶記》一卷

楊棲白《南行記》一卷

王坤《僖宗幸蜀記》一卷

牛樸《登庸記》一卷

江文秉《都洛私記》十卷

胡嶠《陷遼記》三卷

元澄《秦京內外雜記》一卷

《蜀記》一卷

《西戎記》二卷

顏師古《獬豸記》一卷

《靜亂安邦記》一卷

《睢陽得死集》一卷載張巡、許遠事,不知作者

沈既濟《江淮記亂》一卷

李公佐《建中河朔記》六卷

陳岠《朝廷卓絕事記》一卷

谷況《燕南記》三卷

鄭澥《涼國公平蔡錄》一卷

李涪《刊誤》一卷

陸贄《玄宗編遺錄》二卷

韓昱《壺關錄》三卷

林恩《補國史》五卷

馬總《唐年小錄》六卷

杜佑《賓佐記》一卷

陳諫等《彭城公事蹟》三卷

王昌齡《瑞應圖》一卷

路隋《平淮西記》一卷

又《邠志》三卷

李肇《國史補》三卷

李潛用《乙卯記》一卷

房千里《投荒雜錄》一卷

李繁《鄴侯家傳》十卷

李石《開成承詔錄》二卷

李德裕《異域歸忠傳》二卷

又《大和辨謗略》三卷

《會昌伐叛記》一卷

高少逸《四夷朝貢錄》十卷

李商隱《李長吉小傳》五卷

蔡京《王貴妃傳》一卷

李璋《太原事蹟雜記》十三卷

張雲《鹹通庚寅解圍錄》一卷

鄭樵《彭門紀亂》三卷

韓偓《金鑾密記》一卷

朱樸《日曆》一卷

李氏《大唐列聖園陵記》一卷不知名

丘旭《賓朋宴語》一卷

盧言《雜說》一卷

于政立《類林》十卷

李奕《唐登科記》一卷

《唐顯慶登科記》五卷

徐鍇《登科記》十五卷

樂史《登科記》三十卷

《登科記》一卷

《登科記》二卷起建隆至宣和四年

張觀《二十二國祥異記》三卷

徐岱《奉天記》一卷

徽宗《宣和殿記》一卷

又《嵩山崇福記》一卷

《太清樓特宴記》一卷

《筠莊縱鶴宣和閣記》一卷

《宴延福宮承平殿記》一卷

《明堂記》一卷

《艮嶽記》一卷

陳繹《東西府記》一卷

沈立《都水記》二百卷

又《名山記》一百卷

章惇《導洛通汴記》一卷

李清臣《重修都城記》一卷

王革《天泉河記》一卷

《上黨記叛》一卷

宋巨一作「宗拒」

《明皇幸蜀錄》一卷

趙源一《奉天錄》四卷

陸贄《遣使錄》一卷

李繁《北荒君長錄》三卷

陸希聲《北戶雜錄》三卷

蘇特一作「時」

《唐代衣冠盛事錄》一卷

鄭言《平剡錄》一卷

《複交阯錄》二卷

《哥舒翰幕府故吏錄》一卷

李巨川《許國公勤王錄》三卷

《乾明一作「寧」

會稽錄》一卷

《三楚新錄》一卷

《英雄佐命錄》一卷

《世宗征淮錄》一卷

《濠州干戈錄》一卷

樂史《孝悌錄》二十卷《贊》五卷

曹希逵一作「逢」

《孝感義聞錄》三卷

張讀《建中西狩錄》一卷

元宏《錢塘平越州錄》一卷

《潘氏家錄》一卷潘美行狀、告辭

胡訥《孝行錄》二卷

又《賢慧錄》二卷

《民表錄》三卷

李升《登封誥成錄》一百卷

淩准《邠志》二卷

郭廷誨《妖亂志》三卷

韋琯《國相事狀》七卷

《雲南事狀》一卷

《劉中州事蹟》一卷

《魏玄成故事》三卷

趙寅《趙君錫遺事》一卷

楊時《開成紀事》二卷

楊九齡《桂堂編事》二十卷

範鎮《東齋記事》十二卷

李隱一作「隨」

《唐記奇事》十卷

史演《咸甯王定難實序》一卷

《登科記解題》二十卷

樂史《廣孝悌一作「新」

書》五十卷

危高《孝子拾遺》十卷

《紹興名臣正論》一卷題瀟湘樵夫序

《呂頤浩遺事》一卷頤浩出處大概

《呂頤浩逢辰記卷》一卷頤浩曆官次序

《朱勝非年表》一卷勝非孫昱上

《朱勝非行狀》一卷劉岑撰

《奉神述》一卷真宗制

史浩《會稽先賢祠傳贊》二卷

張栻《諸葛武侯傳》一卷

趙彥博《昭明事實》二卷

《呂文靖公事狀》一卷不知作者

王岩叟《韓忠獻公別錄》一卷

《韓忠獻公家傳》一卷韓琦五世孫庚卿作

呂祖謙《歐公本末》四卷

《韓莊敏公遺事》一卷韓宗武記

邵伯溫《邵氏辨誣》三卷

薛齊誼《六一居士年譜》一卷

《胡剛中家傳》一卷男胡興宗撰

黃璞《閩中名士傳》一卷

嶽珂《籲天辨誣》五卷

李綱等《張忠文節誼錄》一卷

陳曄《種師道事蹟》一卷

張琰《種師道祠堂碑》一卷

《談氏家傳》一卷談鑰撰

王淹《槐庭濟美錄》十卷

《英顯張侯平寇錄》一卷不知作者

洪適《五代登科記》一卷

周鑄《史越王言行錄》十二卷

《劉氏傳忠錄》三卷劉學裘撰

《陳瓘墓誌》一卷自撰

《了齋陳先生言行錄》一卷陳瓘男正同編

《趙文定公遺事》一卷不知何人編

《常諫議長洲政事錄》一卷常安民撰

《朱文公行狀》一卷黃幹撰

李《趙鼎行狀》三卷

岳珂《鄂國金佗粹編》二十八卷

吳柔勝《宗澤行實》十卷

李朴《豐清敏遺事》一卷

《劉岳李魏傳》二卷張穎撰

劉球《劉鄜王事實》一十卷

尹機《宿州事實》一卷

石茂良《避戎夜話》一卷

又《靖康錄》一卷

《中興禦侮錄》一卷

《皇華錄》一卷

《南北歡盟錄》一卷

《裔夷謀夏錄》二卷

並不知作者

張師顏《金虜南遷錄》一卷

張棣《金亮講和事蹟》一卷

洪遵《泉志》十五卷

張甲《浸銅要錄》一卷

姚康《唐登科記》十五卷

馬宇《段公別傳》二卷

張陟《唐年經略志》十卷

柳玭《柳氏序訓》一卷

柳珵《柳氏家學》一卷

李躍《嵐齋集》一卷

段公路《北戶雜錄》一卷

鄭暐《蜀記》三卷

《野史甘露新記》二卷

《諱行錄》一卷

《大和野史》三卷

《逸史》一卷

《拓跋記》一卷

《文場盛事》一卷

《楊妃外傳》一卷

並不知作者

蕭叔和《天祚永歸記》一卷

薛圖存《河南記》二卷

李綽《張尚書故實》一卷

劉昶《嶺外錄異》三卷

王振《汴水滔天錄》一卷

王權《汴州記》一卷

高若拙《後史補》三卷

黃彬《莊宗召禍記》一卷

《晉朝陷蕃記》一卷不知作者

余知古《渚宮舊事》十卷

張昭《太康平吳錄》二卷

王仁裕《入洛記》一卷

又《南行記》一卷

《崔氏登科記》一卷不知作者

范質《魏公家傳》三卷

趙普《飛龍記》一卷

勾延慶《成都理亂記》八卷

錢儼《戊申英政錄》一卷

高自若《唐宋氾聞錄》一卷

《曹彬別傳》一卷曹彬之孫偃撰

陳承韞《南越記》一卷

蔣之奇《廣州十賢贊》一卷

安德裕《滕王廣傳》一卷

王延德《西州使程記》一卷

張緒《續錦裏耆舊傳》十卷

沈立《奉使二浙雜記》一卷

路振《乘軺錄》一卷

李畋《孔子弟子贊傳》六十卷

又《乖崖語錄》一卷載張詠政績

張齊賢《洛陽搢紳舊聞記》五卷

張逵《蜀寇亂小錄》一卷

曾致堯《廣中台記》八十卷

又《綠珠傳》一卷

許載《吳唐拾遺錄》十卷

樂史《唐滕王外傳》一卷

又《李白外傳》一卷

《洞仙集》一卷

《許邁傳》一卷

《楊貴妃遺事》二卷題岷山叟上

《李昉談錄》一卷李宗諤撰

《潘美事蹟》一卷

《平蜀錄》一卷

《國朝名將行狀》四卷

《議盟記》一卷

《寇准遺事》一卷

《丁謂談錄》一卷

《郭贄傳略》一卷

並不知作者

任升《梁益記》十卷

錢惟演《錢俶貢奉錄》一卷

《王旦遺事》一卷王素撰

寇瑊《奉使錄》一卷

王皞《唐餘錄》六十卷

蔡元翰《唐制舉科目圖》一卷

劉渙《西行記》一卷

王曾《筆錄》一卷

富弼《奉使語錄》二卷

又《奉使別錄》一卷

王曙《戴鬥奉使錄》一卷

《燕北會要錄》一卷

《虜庭雜記》十四卷

《契丹須知》一卷

《陰山雜錄》十五卷

《契丹實錄》一卷

《學士年表》一卷

《韓琦遺事》一卷

《孫沔遺事》一卷

並不知作者

歐陽修《歸田錄》八卷

王起《甘陵誅叛錄》一卷

趙勰《廣州牧守記》十卷

又《交阯事蹟》八卷

曹叔卿《儂智高》一卷

滕甫《征南錄》一卷

馮炳《皇祐平蠻記》二卷

劉敞《使北語錄》一卷

《宋景文公筆記》五卷《契丹官儀》及《碧雲騢附》

宋敏求《三川官下記》二卷

又《諱行後錄》五卷

《入番錄》二卷

《春明退朝錄》三卷

韓正彥《韓琦家傳》十卷

韓漳《愛棠集》二卷

趙寅《韓琦事實》一卷

《杜滋談錄》一卷杜師秦等撰

李複圭《李氏家傳》三卷

朱定國《歸田後錄》十卷

陳昉《北庭須知》二卷

《王通元經薛氏傳》十五卷

宋如愚《劍南須知》十卷

《黃靖國再生傳》一卷廖子孟撰

《曾鞏行述》一卷曾肇撰

《曾肇行述》一卷楊時撰

《韓琦別錄》三卷王岩叟撰

章邦傑《章氏家傳德慶編》一卷

《胡氏家傳錄》一卷不知作者

《河南劉氏家傳》二卷劉唐老上

李遠《青唐錄》一卷

李格非《永洛城記》一卷

又《洛陽名園記》一卷

《趙君錫遺事》一卷趙演撰

蘇轍《儋耳手澤》一卷

《穎濱遺老傳》二卷

蔡京《黨人記》一卷

吳棫《雞林記》二十卷

王雲《雞林志》三十卷

《韓文西曆官記》一卷程俱撰

羅誘一作「羅綺」

《宜春傳信錄》三卷

呂希哲《呂氏家塾廣記》一卷

《安燾行狀》一卷榮輯撰

馬永易《壽春雜誌》一卷

李季興《東北諸蕃樞要》二卷

何述《溫陵張賢母傳》一卷

洪興祖《韓子年譜》一卷

孔傳《闕裏祖庭記》三卷

又《東家雜記》二卷

趙令畤《侯鯖錄》一卷

王襄《南陽先民傳》二十卷

鄭熊《番禺雜記》三卷

《范太史遺事》一卷

《范祖禹家傳》八卷

並範沖編

《韓琦定策事》一卷韓肖胄撰

喻子材《豐公逸事》一卷

《劉安世譚錄》一卷韓瓘撰

《種諤傳》一卷趙起撰

劉棐《孝行錄》二卷

汪若海《中山麟書》一卷

《胡瑗言行錄》一卷關注撰

胡珵《道護錄》一卷

《劉安世言行錄》二卷

《范純仁言行錄》三卷

《使高麗事纂》二卷

《平燕錄》一卷

《三蘇言行》五卷

並不知作者

趙世卿《安南邊說》五卷

洪適《宋登科記》二十一卷

董正工《續家訓》八卷

洪邁《皇族登科題名》一卷

俞觀能《孝悌類鑒》七卷

馮忠嘉《海道記》一卷

《淮西記》一卷

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十卷

又《三朝名臣言行錄》十四卷

《四朝名臣言行錄》十六卷

《四朝名臣言行續錄》十卷

並不知何人編

呂祖謙《閫範》三卷

費樞《廉吏傳》十卷

徐度《卻掃編》三卷

張景儉《嵩嶽記》三卷

史願《北遼遺事》二卷

張隱《文士傳》五卷

《柳州記》一卷

《洪厓先生傳》一卷

《開運陷虜事蹟》一卷

《殊俗異聞集》一卷

《契丹機宜通要》四卷

《契丹事蹟》一卷

《古今家誡》二卷

《南嶽要錄》一卷

《豪異秘錄》一卷

《燕北雜錄》一卷

《遼登科記》一卷

《三國史記》五十卷

並不知作者

高得相《海東三國通曆》十二卷

金富軾《奉使語錄》一卷

董弅《誕聖錄》三卷

王安石《舒王日錄》十二卷

倪思《北征錄》七卷

張舜民《郴行錄》一卷

關耆孫《建隆垂統略》一卷

張浚《建炎復辟平江實錄》一卷

龔頤正《清江三孔先生列傳譜述》一卷

邵伯溫《邵氏聞見錄》一卷

陸遊《老學庵筆記》一卷

陳師道《後山居士叢談》一卷

僧祖秀《游洛陽宮記》一卷

李元綱《近世厚德錄》一卷

安丙《靖蜀編》四卷

張九成《無垢心傳錄》十二卷

黎良能《讀書日錄》五卷

賀成大《濂湘師友錄》三十三卷

汪藻《裔夷謀夏錄》三卷

又《青唐錄》三卷

晁公武《稽古後錄》三十五卷

又《昭德堂稿》六十卷

《讀書志》二十卷

《嵩高樵唱》二卷

范成大《吳門志》五十卷

又《攬轡錄》一卷

《驂鸞錄》一卷

《虞衡志》一卷

《吳船志》一卷

洪邁《贅稿》三十八卷

又《詞科進卷》六卷

《蘇黃押韻》三十二卷

張綱《見聞錄》五卷

吳芾《湖山遺老傳》一卷

李燾《陶潛新傳》三卷

又《趙普別傳》一卷

右傳記類四百一部,一千九百六十四卷。張九成《無垢心傳錄》以下不著錄二十一部,三百十二卷

志第一百五十七藝文三

衛宏《漢舊儀》三卷

應劭《漢官儀》一卷

蔡質《漢官典儀》一卷

《漢制拾遺》一卷不知何人編

蕭嵩《唐開元禮》一百五十卷一雲王立等作

又《開元禮儀鏡》五卷

韋彤《開元禮儀釋》二十卷

《開元禮儀鏡略》十卷

《開元禮百問》二卷

《開元禮教林》一卷

《開元禮類釋》十二卷

並不知作者

顏真卿《曆古創置儀》五卷

柳珵《唐禮纂要》六卷

韋公肅《禮閣新儀》三十卷

王彥威一本作「崔靈恩」

《續曲台禮》三十卷

王涇《大唐郊祀錄》十卷

李隨《吉凶五服儀》一卷

《紅亭紀吉儀》一卷獨孤儀及陸贄撰

孟詵《家祭禮》一卷

徐閏《家祭儀》一卷

鄭正則《祠享儀》一卷

又《家祭儀》一卷

賈頊《家薦儀》一卷

範傳式《寢堂時饗儀》一卷

孫日用《仲享儀》一卷

袁郊《服飾變古元錄》三卷

裴茝《書儀》三卷

劉嶽《吉凶書儀》二卷

陳致雍《曲台奏議集》

又《州縣祭禮儀、五禮儀鏡》六卷

《寢祀儀》一卷

朱熹《二十家古今祭禮》二卷

《政和五禮新儀》二百四十卷鄭居中、白時中、慕容彥逢、強淵明等撰

杜衍《四時祭享儀》一卷

劉溫叟《開寶通禮》二百卷

盧多遜《開寶通禮儀纂》一百卷

賈昌朝《太常新禮》四十卷

沿情子《新禮》一卷不知名

《大中祥符封禪記》五十卷丁謂、李宗諤等撰

《大中祥符祀汾陰記》五十卷丁謂等撰

張知白《禦史台儀制》六卷

宋綬《天聖鹵簿記》十卷

文彥博、高若訥《大饗明堂記》二十卷

文彥博《大饗明堂記要》二卷

歐陽修《太常因革禮》一百卷

韓琦《參用古今家祭式》無卷

許洞《訓俗書》一卷

王安石《南郊式》一百十卷

李德芻《聖朝徽名錄》十卷

《國朝祀典》一卷不知作者

陳襄《郊廟奉祀禮文》三十卷

《諸州釋奠文宣王儀注》一卷元豐間重修

司馬光《書儀》八卷

又《涑水祭儀》一卷

《居家雜議》一卷

范祖禹《祭儀》一卷

《幸太學儀》一卷元祐六年儀

《納後儀》一卷元祐七年儀

呂大防、大臨《家祭儀》一卷

《橫渠張氏祭儀》一卷張載撰

《釋奠祭器圖》及《諸州軍釋奠儀注》一卷崇寧中頒行

《藍田呂氏祭說》一卷呂大均撰

《伊川程氏祭儀》一卷程頤撰

《宣和重修鹵簿圖記》三十五卷蔡攸等撰

李沇《皇宋大典》三卷

夏休《辨太常禮官儀定章九冕服》一卷

《紹興太常初定儀注》三卷

範寅賓《五祀新儀撮要》十五卷

鄭樵《鄉飲禮》三卷

又《鄉飲禮圖》三卷

史定之《鄉飲酒儀》一卷

《中興禮書》二卷淳熙中禮部、太常寺編

《歷代明堂事蹟》一卷

《儀物志》三卷

《祀祭儀式》一卷

《太常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葉克刊《南劍鄉飲酒儀》一卷

汪楫《鄉飲規約》一卷

《淳熙編類祭祀儀式》一卷齊慶胄所撰

張維《釋奠通祀圖》一卷

李《公侯守宰士庶通禮》三十卷

趙師[B164]《熙朝盛典詩》二卷

趙希蒼《趙氏祭錄》二卷

朱熹《釋奠儀式》一卷

又《四家禮範》五卷

《家禮》一卷

李宗思《禮範》一卷

韓挺《服制》一卷

張叔椿《五禮新儀》十五卷

高閌《送終禮》一卷

陳孔碩《釋奠儀禮考正》一卷

周端朝《冠婚喪祭禮》二卷集司馬氏、程氏、呂氏禮

管銳《嘗聞錄》一卷

吳仁傑《廟制罪言》二卷

又《郊祀贅說》二卷

潘徽《江都集禮》一百四卷本百二十卷,今殘缺

和峴《秘閣集》二十卷

王皞《禮閣新編》六十三卷

黃廉《大禮式》二十卷

何洵直、蔡確《禮文》三十卷

《唐吉凶禮儀禮圖》三卷

龐元英《五禮新編》五十卷

《大觀禮書賓軍等四禮》五百五卷《看詳》十二卷

《大觀新編禮書古禮》二百三十二卷《看詳》十七卷

歐陽修《太常禮院祀儀》二十四卷

和峴《禮神志》十卷

孫奭《大宋崇祀錄》二十卷

賈昌朝《慶曆祀儀》六十三卷

《朱梁南郊儀注》一卷

《吳南郊圖記》一卷

王涇一作「浮」

《祠儀》一卷

陳繹《南郊附式條貫》一卷

向宗儒《南郊式》十卷

陳昉《北郊祀典》三十卷

蔣猷《夏祭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宋郊《明堂通儀》二卷

《明堂袷饗大禮令式》三百九十三卷元豐間

《明堂大饗視朔頒朔布政儀範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王欽若《天書儀制》五卷

又《鹵簿記》三卷

馮宗道《景靈宮供奉敕令格式》六十卷

《景靈宮四孟朝獻》二卷

《諸陵薦獻禮文儀令格式並例》一百五十一冊紹聖間。卷亡

張諤《熙寧新定祈賽式》二卷

張傑《春秋車服圖》五卷

劉孝孫《二儀實錄衣服名義》二卷

《祭服制度》十六卷

《祭服圖》三冊卷亡

《五服志》三卷

裴茝《五服儀》二卷

劉筠《五服年月「年月」一作「用」

敕》一卷

《喪服加減》一卷

李至《正辭錄》三卷

《朝會儀注》一卷元豐間

《大禮前天興殿儀》二卷元豐間

葉均《徽號冊寶儀注》一卷

宋綬《內東門儀制》五卷

李淑《閣門儀制》十二卷

又《王后儀范》三卷

梁顥《閣門儀制》十二卷

又並《目錄》十四卷

《閣門集例》並《目錄》、《大臣特恩》三十卷

《閣門儀制》四卷

《閣門令》四卷

《蜀坤儀令》一卷

《皇后冊禮儀范》八冊大觀間。卷亡

《帝系後妃吉禮》並《目錄》一百一十卷重和元年

王岩叟《中宮儀範》一部卷亡

王與之《祭鼎儀範》六卷

高中《六尚供奉式》二百冊卷亡

王叡《雜錄》五卷

《營造法式》二百五十冊元祐間。卷亡

張直方《打球儀》一卷

李詠《打球儀注》一卷

《高麗入貢儀式條令》三十卷元豐間

《高麗女真排辨式》一卷元豐間

《諸蕃進貢令式》十六卷董氈、鬼章一,闍婆一,占城一,層檀一,大食一,勿巡一,注輦一,羅、龍、方、張、石蕃一,於闐,拂菻一,交州一,龜茲、回鶻一,伊州、西州、沙州一,三佛齊一,丹眉流一,大食陀婆離一,大俞盧和地一

王晉《使範》一卷

李商隱《使範》一卷

《家範》十卷

盧僎《家範》一卷

司馬光《家範》一卷

孟說《家祭儀》一卷

周元陽《祭錄》一卷

賈氏《葬王播儀》一卷

鄭洵瑜《書儀》一卷

杜有晉《書儀》二卷

鄭余慶《書儀》三卷

右儀注類一百七十一部,三千四百三十八卷

《律》十二卷

《律疏》三十卷唐長孫無忌等撰

《唐式》二十卷

李林甫《開元新格》十卷

又《令》三十卷

《唐律令事類》四十卷

《度支長行旨》五卷

《大和格後敕》四十卷

元泳《式苑》四卷

宋璟《旁通開元格》一卷

蕭旻《開元禮律格令要訣》一卷

裴光庭《開元格令科要》一卷

狄兼謩《開成刑法格》十卷

《開成詳定格》十卷

張戣《大中統類》十二卷

《大中刑法總要》六十卷

《大中已後雜敕》三卷

《大中後雜敕》十二卷

《梁令》三十卷

《梁式》二十卷

《梁格》十卷

《天成長定格》一卷

《天成雜敕》三卷

《天福編敕》三十一卷

張昭《顯德刑統》二十卷

薑虔嗣《江南刑律統類》十卷

《江南格令條》八十卷

《蜀雜制敕》三卷

盧紓《刑法要錄》十卷

黃克升《五刑纂要錄》三卷

《刑法纂要》十二卷

《斷獄立成》三卷

黃懋《刑法要例》八卷

張員《法鑒》八卷

田晉《章程體要》二卷

王行先一作「仙」

《令律手鑒》二卷

張履冰《法例六贓圖》二卷

張伾《判格》三卷

盛度《沿革制置敕》三卷

王皞《續疑獄集》四卷

趙綽《律鑒》一卷

《法要》一卷

《外台秘要》一卷

《百司考選格敕》五卷

《憲問》十卷

《建隆編敕》四卷

《開寶長定格》三卷

《太平興國編敕》十五卷

蘇易簡《淳化編敕》三十卷

柴成務《咸平編敕》十二卷

丁謂《農田敕》五卷

陳彭年《大中祥符編敕》四十卷

又《轉運司編敕》三十卷

韓琦《端拱以來宣敕劄子》六十卷

又《嘉祐編敕》十八卷《總例》一卷

晁迥《禮部考試進士敕》一卷

呂夷簡《一司一務敕》三十卷

賈昌朝《慶曆編敕》十二卷《總例》一卷

《貢舉條制》十二卷至和二年

吳奎《嘉祐錄令》十卷

又《驛令》三卷

《審官院編敕》十五卷

王珪《在京諸司庫務條式》一百三十卷

《銓曹格敕》十四卷

孫奭《律音義》一卷

王誨《群牧司編》十二卷

張稚圭《大宗正司條》六卷

王安禮《重修開封府熙寧編》十卷

沈立《新修審官西院條貫》十卷又《總例》一卷

《支賜式》十二卷

《支賜式》二卷

《官馬俸馬草料等式》九卷

《熙甯新編大宗正司敕》八卷

陳繹《熙甯編三司式》四百卷

又《隨酒式》一卷

《馬遞鋪特支式》二卷

《熙甯新定諸軍直祿令》二卷

曾肇《將作監式》五卷

蒲宗孟《八路敕》一卷

李承之《禮房條例》並《目錄》十九冊卷亡

章惇《熙寧新定孝贈式》十五卷

又《熙寧新定節式》二卷

《熙寧新定時服式》六卷

《熙寧新定皇親祿令》十卷

《司農寺敕》一卷《式》一卷

《熙甯將官敕》一卷

吳充《熙寧詳定軍馬敕》五卷

沈括《熙甯詳定諸色人廚料式》一卷

《熙甯新修凡女道士給賜式》一卷

《諸敕式》二十四卷

《諸敕令格式》十二卷

又《諸敕格式》三十卷

張敘《熙寧葬式》五十五卷

范鏜《熙甯詳定尚書刑部敕》一卷

張誠一《熙甯五路義勇保甲敕》五卷《總例》一卷

又《學士院等處敕式交並看詳》二十卷

《禦書院敕式令》二卷

許將《熙寧開封府界保甲敕》二卷

《申明》一卷

沈希顏《元豐新近定在京人從敕式三等》卷亡

李定《元豐新修國子監大學小學元新格》十卷

又《令》十三卷

賈昌朝《慶曆編敕》、《律學武學敕式》共二卷

《武學敕令格式》一卷元豐間

《明堂赦條》一卷元豐間

曾伉《新修尚書吏部式》三卷

蔡碩《元豐將官敕》十二卷

《貢舉醫局龍圖天章寶文閣等敕令儀式》及《看詳》四百一十卷元豐間

《宗室及外臣葬敕令式》九十二卷元豐間

《皇親祿令並厘修敕式》三百四十卷

吳雍《都提舉市易司敕令》並《厘正看詳》二十一卷、《公式》二卷元豐間

《水部條》十九卷元豐間

朱服《國子監支費令式》一卷

元絳《讞獄集》十三卷

崔台符《元豐編敕令格式》並《赦書德音》、《申明》八十一卷

《吏部四選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

《元豐戶部敕令格式》一部元祐初。卷亡

《六曹條貫》及《看詳》三千六百九十四冊元祐間。卷亡

《元祐諸司市務敕令格式》二百六冊卷亡

《六曹敕令格式》一千卷元祐初

《紹聖續修武學敕令格式看詳》並《淨條》十八冊建中靖國初。卷亡

《樞密院條》二十冊《看詳》三十冊元祐間。卷亡

《紹聖續修律學敕令格式看詳》並《淨條》十二冊建中靖國初。卷亡

《諸路州縣敕令格式》並《一時指揮》十三冊卷亡

《六曹格子》十冊卷亡

《中書省官制事目格》一百二十卷

《尚書省官制事目格參照卷》六十七冊卷亡

《門下省官制事目格》並《參照參卷舊文淨條厘析總目目錄》七十二冊卷亡

《徽宗崇寧國子監算學敕令格式》並《對修看詳》一部卷亡

《崇甯國子畫書學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沈錫《崇甯改修法度》十卷

《諸路州縣學法》一部大觀初。卷亡

《大觀新修內東門司應奉禁中請給敕令格式》一部卷亡

《國子大學辟雍並小學敕令格式申明一時指揮目錄看詳》一百六十八冊卷亡

鄭居中《政和新修學法》一百三十卷

李圖南《宗子大小學敕令格式》十五冊卷亡

何執中《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五百四十八冊卷亡

《政和祿令格》等三百二十一冊卷亡

《宗祀大禮敕令格式》一部政和間。卷亡

張動《直達綱運法》並《看詳》一百三十一冊卷亡

王韶《政和敕令式》九百三卷

白時中《政和新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一百五十九卷

孟昌齡《政和重修國子監律學敕令格式》一百卷

《接送高麗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奉使高麗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明堂敕令格式》一千二百六冊宣和初。卷亡

《兩浙福建路敕令格式》一部宣和初。卷亡

薛昂《神霄宮使司法令》一部卷亡

劉次莊《青囊本旨論》一卷

王晉《使範》一卷

和凝《疑獄集》三卷

竇儀《重詳定刑統》三十卷

盧多遜《長定格》三卷

呂夷簡《天聖編敕》十二卷

《天聖令文》三十卷呂夷簡、夏竦等撰

《八行八刑條》一卷大觀元年禦制

《崇寧學制》一卷徽宗學校新法

《附令敕》十八卷慶曆中編,不知作者

《五服敕》一卷劉筠、宋綬等撰

張方平《嘉祐驛令》三卷

又《嘉祐祿令》十卷

王安石《熙寧詳定編敕》等二十五卷

《新編續降並敘法條貫》一卷編治平、熙寧詔旨並官吏犯罪敘法、條貫等事

曾布《熙甯新編常平敕》二卷

《審官東院編敕》二卷熙寧七年編

張大中《編修入國條貫》二卷

又《奉朝要錄》二卷

范鏜《熙甯貢舉敕》二卷

《八路差官敕》一卷編熙寧總條、審官東院條、流內銓條

《熙寧法寺斷例》十二卷

《熙甯歷任儀式》一卷不知作者

蔡確《元豐司農敕令式》十七卷

李承之《江湖淮浙鹽敕令賞格》六卷

曾伉《元豐新修吏部敕令式》十五卷

崔台符《元豐敕令式》七十二卷

呂惠卿《新史吏部式》二卷

又《縣法》十卷

程龜年《五服相犯法纂》三卷

孫奭《律令釋文》一卷

《續附敕令》一卷慶曆中編,不知作者

《三司條約》一卷慶曆中纂集

陸佃《國子監敕令格式》十九卷

曾旼《刑名斷例》三卷

章惇《元符敕令格式》一百三十四卷

鄭居中《學制書》一百三十卷

蔡京《政和續編諸路州縣學敕令格式》十八卷

白時中《政和新修貢士敕令格式》五十一卷

李元弼《作邑自箴》一卷

張守《紹興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五卷

《紹興重修六曹寺監庫務通用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檜等撰

《紹興重修吏部敕令格式》並《通用格式》一百二卷朱勝非等撰

《紹興重修常平免役敕令格式》五十四卷秦檜等撰

《紹興重修貢舉敕令格式申明》二十四卷紹興中進

《紹興參附尚書吏部敕令格式》七十卷陳康伯等撰

《紹興重修在京通用敕令格式申明》五十六卷紹興中進

《大觀告格》一卷

鄭克《折獄高抬貴手》三卷

《乾道重修敕令格式》一百二十卷虞允文等撰

《淳熙重修吏部左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卷龔茂良等撰

《諸軍班直錄令》一卷

鄭至道《諭俗編》一卷

趙緒《金科易覽》一卷

劉高夫《金科玉律總括詩》三卷

《金科玉律》一卷

《金科類要》一卷

《刑統賦解》一卷

並不知作者

韓琦《嘉祐詳定編敕》三十卷

王日休《養賢錄》三十二卷

《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隨敕申明》二百四十八卷

《淳熙吏部條法總類》四十卷淳熙二年敕令所編

《慶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隨敕申明》二百五十六卷慶元三年詔重修

《慶元條法事類》八十卷嘉泰元年敕令所編

《開禧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申明》三百二十三卷開禧元年上

《嘉定編修百司吏職補授法》一百三十三卷嘉定六年上

《嘉定編修吏部條法總類》五十卷嘉定中詔修

趙仝《疑獄集》三卷

《九族五服圖制》一卷不知何人編

《大宗正司敕令格式申明》及《目錄》八十一卷紹興重修

《編類諸路茶監敕令格式目錄》一卷

右刑法類二百二十一部,七千九百五十五卷。

吳兢《西齊書目錄》一卷

毋煚《古今書錄》四十卷

李肇《經史釋文》三卷

朱遵度《群書麗藻目錄》五十卷

《隆安西庫書目》二卷不知作者

《唐秘閣四部書目》四卷

《唐四庫搜訪圖書目》一卷

《梁天下郡縣目》一卷

《後唐統類目》一卷

杜鎬《龍圖閣書目》七卷

又《十九代史目》二卷

《太清樓書目》四卷

《王宸殿書目》四卷

韋述《集賢書目》一卷

《學士院雜撰目》一卷

歐陽伸一作「坤」

《經書目錄》十一卷

楊九齡《經史書目》七卷

楊松珍《歷代史目》十五卷

宗諫注《十三代史目》十卷

商仲茂《十三代史目》一卷

《河南東齋一作「齊」

史書目》三卷

曾氏《史監》三卷

孫玉汝《唐列聖實錄目》二十五卷

《唐書敘例目錄》一卷

沈建《樂府詩目錄》一卷

蔣彧《書目》一卷

劉德崇《家藏高抬貴手目》十卷

田鎬、尹植《文樞密要目》七卷

劉沆《書目》二卷

《禁書目錄》一卷學士院、司天監同定

王堯臣、歐陽修《崇文總目》六十六卷

《沈氏萬卷堂目錄》二卷

歐陽修《集古錄》五卷

李淑《邯鄲書目》十卷

吳秘《家藏書目》二卷

《秘閣書目》一卷

《史館書新定書目錄》四卷不知作者

李德芻《邯鄲再集書目》三十卷

崔君授《京兆尹金石錄》十卷

《國子監書目》一卷

《荊州田氏書總目》三卷田鎬編

劉涇《成都府古石刻總目》一卷

趙明誠《金石錄》三十卷

又《諸道石刻目錄》十卷

徐士龍《求書補闕》一卷

董逌《廣川藏書志》二十六卷

鄭樵《求書闕記》七卷

又《求書外記》十卷

《集古系時錄》一卷

《圖譜有無記》二卷

《群玉會記》三十六卷

陳貽範《潁川慶善樓家藏書目》二卷

《遂初堂書目》二卷尤袤集

《徐州江氏書目》二卷

《呂氏書目》二卷

《三川古刻總目》一卷

《鄱陽吳氏籝金堂書目》三卷

《孫氏群書目錄》二卷

《紫雲樓書目》一卷

《川中書籍目錄》二卷

《秘書省書目》二卷

陳騤《中興館閣書目》七十卷《序例》一卷

石延慶、馮至遊校勘《群書備檢》三卷

晁公武《讀書志》四卷

張攀《中興館閣續書目》三十卷

《諸州書目》一卷

滕強恕《東湖書自志》一卷

右目錄類六十八部,六百七卷。

何承天《姓苑》十卷

林寶《姓苑》三卷

又《姓史》四卷

《元和姓纂》十卷

《五姓證事》二十卷

竇從一《系纂》七卷

陳湘《姓林》五卷

李利涉《姓氏秘略》三卷

又《編古命氏》三卷

《五聲類氏族》五卷

孔平《姓系氏族》一卷

《姓略》六卷

崔日用《姓苑略》一卷

魏子野《名字族》十卷

《同姓名譜》六卷

《尚書血脈》一卷

《春秋氏族譜》一卷

《春秋宗族諡譜》一卷

《帝王曆記譜》二卷

《帝系圖》一卷

李匡文《天潢源派譜說一作「統」

》一卷

又《唐皇室維城錄》一卷

又《李氏房從譜》一卷

李茂嵩一作「高」

《唐宗系譜》一卷

《唐書總記帝系》三卷

《宋玉牒》三十三卷

《仁宗玉牒》四卷

《英宗玉牒》四卷

李衢《皇室維城錄》一卷

宋敏求《韻類次宗室譜》五十卷

司馬光《宗室世表》三卷

《臣寮家譜》一卷

黃恭之《孔子系葉傳》三卷

《文宣王四十二一作「三」

代家狀》一卷

《闕裏譜系》一卷

趙異世《趙氏大宗血脈譜》一卷

《趙氏高抬貴手血脈圖錄記》一卷

令狐峘《陸氏宗系碣》一卷

陸師儒《陸氏英賢記》三卷

《蔣王惲家譜》一卷

王方慶《王氏譜》一卷

《唐汭家譜》一卷

劉複禮《劉氏大宗血脈譜》一卷

《劉與家譜》一卷

王僧孺《徐義倫家譜》一卷

《李用休家譜》二卷

《徐商徐詵家譜》四卷

《周長球家譜》一卷

《費氏家譜》一卷

《錢氏集錄》三卷

陸景獻《吳郡陸氏宗系譜》一卷

毛漸《毛氏世譜》一部卷亡

曾肇《曾氏譜圖》一部卷亡

洪興祖《韓愈年譜》一卷

周文《汝南周氏家譜》一卷

崔班《歐陽家譜》一卷

梁元帝《古今同姓名錄》二卷

竇澄之《扶風竇氏血脈家譜》一卷

李林甫《唐室新譜》一卷

又《天下郡望姓氏族譜》一卷

《唐相譜》一卷不知作者

孔至《姓氏古今雜錄》一卷

陶茇麟《陶氏家譜》一卷

李匡文《元和縣主昭穆譜》一卷

又《皇孫郡王譜》一卷

《玉牒行樓》一卷

《偕日譜》一卷

邢曉《帝王血脈小史記》五卷

又《帝王血脈圖小史後記》五卷

韋述《百家類例》三卷

韋述、蕭穎士《宰相甲族》一卷

裴揚休《百氏譜》五卷

曹大宗《姓源韻譜》一卷

杜信《京兆杜氏家譜》一卷

劉沆《劉氏家譜》一卷

《唐顏氏家譜》一卷

《韓吏部譜錄》二卷

《李氏郇王家譜》一卷

並不知作者

唐邴《唐氏譜略》一卷

楊侃《家譜》一卷

《宋仙源積慶圖》一卷起僖祖迄哲宗

《宗室齒序圖》一卷

《天源類譜》一卷

《祖宗屬籍譜》一卷

《向敏中家譜》一卷向緘撰

邵思《姓解》三卷

錢惟演《錢氏慶系譜》二卷

王回《清河崔氏譜》一卷

孫秘《尊祖論世錄》一卷

蘇洵《蘇氏族譜》一卷

錢明逸《熙寧姓纂》六卷

魏予野《古今通系圖》一卷

李複《南陽李英公家譜》一卷

成鐸《文宣王家譜》一卷

吳逵《帝王系譜》一卷

黃邦俊《群史姓纂韻》六卷

顏嶼《袞國公正枝譜》一卷

扌采真子《千姓編》一卷

《符彥卿家譜》一卷符承宗撰

《建陽陳氏家譜》一卷

《萬氏譜》一卷

《趙郡東祖李氏家譜》二卷

《鮮於氏血脈圖》一卷

《長樂林氏家譜》一卷

並不知作者

丁維皋《百族譜》三卷

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

李燾《晉司馬氏本支一卷》

又《齊梁本支》一卷

徐筠《姓氏源流考》七十八卷

李氏《歷代諸史總括姓氏錄》一卷

右譜牒類一百十部,四百三十七卷。

桑欽《水經》四十卷酈道元注

《城塚記》一卷按序,魏文帝三年,劉裕得此記

葛洪《關中記》一卷

雷次宗《豫章古今記》三卷

沈懷遠《南越志》五卷

梁元帝《職貢圖》一卷

楊衒之《洛陽伽藍記》三卷

《煬帝開河記》一卷不知作者

魏王泰《坤元錄》十卷

沙門辨機《大唐西域圖記》十二卷

梁載言《十道四蕃志》十五卷

韋述《兩京新記》五卷

達奚弘通《西南海蕃行記》一卷

馬溫之《鄴都故事》二卷

李吉甫《元和郡國圖志》四十卷

元結《九疑山圖記》一卷

賈耽《皇華四達》十卷

又《貞元十道錄》四卷

《國要圖》一卷

《方志圖》二卷

《三代地理志》六卷

《地理論》六卷

劉之推《文括九土一作「州」

要略》三卷

樂史《坐知天下記》四十卷

王曾《九域圖》三卷

王洙《皇祐方域記》三十卷

《要覽》一卷

韓鬱《十道四蕃引》一卷

趙珣《開元分野圖》一卷

又《十道記》一卷

《十八路圖》一卷《圖副》二十卷熙寧間天下州府車監縣鎮圖

李德芻《元豐郡縣誌》三十卷《圖》三卷

沈括《天下郡縣圖》一部卷亡

陳坤臣《郡國人物志》一百五十卷

歐陽忞《巨鼇記》五卷

孫結《唐國鑒圖》一卷

曹璠《國照》十卷

又《元和國計圖》十卷

韋澳《諸道山河地名要略》九卷一名《處分語》,一名《新集地理書》

陳延禧《隋朝洛都記》一卷

又《蜀北路秦程記》一卷

《北征雜記》一卷

薑嶼《明越風物志》七卷

元廣之《金陵地記》六卷

劉公鉉《鄴城新記》三卷

李璋《太原事蹟》十四卷

盧求《襄陽故事》十卷

《湘中記》一卷

余知古《渚宮故事》十卷

張周封《華陽風俗錄》一卷

韓昱《江州事蹟》三卷張密注

韋宙一作「寅」

《零陵錄》一卷

楊備恩《蜀都故事》二卷

許嵩《六朝宮苑記》二卷

邢昺《景德朝陵地理記》三十卷

韋齊一作「濟」

休《雲南行記》二卷

馬敬寔《諸道行程血脈圖》一卷

陳隱之《續南荒錄》一卷

韋皋一作「阜」

《西南夷事狀》二十卷

《西戎記》二卷

張建章《渤海國記》三卷

顧愔《新羅國記》一卷

達奚洪一作「通」

《海外三十六國記》一卷

《雲南風俗錄》十卷

辛怡顯《至道雲南錄》三卷

李德裕《黠戛斯朝貢圖》一卷

崔峽《列國入貢圖》二十卷

郭璞《山海經贊》二卷

元結《諸山記》一卷

《嶽瀆福地圖》一卷

盧鴻《嵩嶽記》一卷

《華山記》一卷

《衡山記》一卷

《峨眉山記》二卷

僧法琳《廬山記》一卷

陸鴻漸《顧渚山記》一卷

令狐見堯《玉笥山記》一卷

沈立《蜀江志》十卷

《宣和編類河防書》一百九十二卷

東方朔《十洲記》一卷

張華《異物評》二卷

劉恂《嶺表錄異》三卷

《嶺表異物志》一卷

孟琯《嶺南異物志》一卷

《南海異事》五卷

鄭虔《天寶軍防錄》一卷

林特《會稽錄》三十卷

盛度《庸調租賦》三卷

陳傳《歐冶拾遺》一卷

毛漸《地理五龍秘法》一部卷亡

林諝《閩中記》十卷

盧肇《海潮賦》一卷

僧應物《九華山記》二卷

又《九華山舊錄》一卷

盧求《成都記》五卷

樊綽《雲南志》十卷

又《南蠻記》十卷

李居一《王屋山記》一卷

徐雲虔《南詔錄》三卷

韋莊《蜀程記》一卷

又《峽程記》一卷

莫休符《桂林風土記》一卷

章僚《海外使程廣記》三卷

張建章《戴鬥諸蕃記》一卷

曹璠《須知國鏡》二卷

王權《大樑夷門記》一卷

吳從政《襄沔雜記》三卷

竇滂《雲南別錄》一卷

陸廣微《吳地記》一卷

曹大宗《郡國志》二卷

韋瑾《域中郡國山川圖經》一卷

《唐夷狄貢》一卷

《兩京道裏記》三卷不知作者

張修《九江新舊錄》三卷

張氏《燕吳行役記》二卷不知作者

羅含《湘中山水記》三卷

平居誨《于闐國行程錄》一卷

胡嶠《陷虜記》一卷

王德璉《鄱陽縣記》一卷

徐鍇《方輿記》一百三十卷

範子長《皇州郡縣誌》一百卷

司馬儼《峽山履平集》一卷

潘子韶《峽江利涉集》一卷

杜光庭《續成都記》一卷

范旻《邕管雜記》三卷

李昉《歷代宮殿名》一卷

樂史《太平寰宇記》二百卷

魏羽《吳會雜錄》一卷

張參《江左記》三卷

陶嶽《零陵總記》十五卷

李宗諤《圖經》九十八卷

又《圖經》七十七卷

《越州圖經》九卷

《陽明洞天圖經》十五卷

李垂《導河形勝書》一卷

王曾《契丹志》一卷

楊備《恩平郡譜》一卷

劉夔《武夷山記》一卷

林世程《重修閩中記》十卷

郭之美《羅浮山記》一卷

周衡《湘中新記》七卷

陳倩《茅山記》一卷

僧文政《南嶽尋勝錄》一卷

李上交《豫章西山記》二卷

《廣西郡邑圖志》一卷張維序。

王靖《廣東會要》四卷

張田《廣西會要》二卷

劉昌詩《六峰志》十卷

薛常州《地理叢考》一卷

李和篪《輿地要覽》二十三卷

《重修徐州圖經》三卷嘉定中撰

《離{崔十}志》十卷

《雁山行記》一卷不知何人編

王日休《九丘總要》三百四十卷

餘嚞《聖域記》二十五卷

程大昌《雍錄》十卷

錢景衎《南嶽勝概》一卷

曾洵《句曲山記》七卷

周淙《臨安志》十五卷

談鑰《吳興志》二十卷

潘廷立《富川圖志》六卷

韓挺《儀真志》七卷

劉浩然《合肥志》十卷

李說《黃州圖經》五卷

童宗說《盱江志》十卷

姜得平又《續志》十卷

袁震《臨江軍圖經》七卷

李伸《重修臨江志》七卷

雷孝友《瑞州郡縣誌》十九卷

田渭《辰州風土記》六卷

袁觀《潼川府圖經》十一卷

張津《四明圖經》十二卷

史正志《建康志》十卷

江文叔《桂林志》一卷

蔡戡《靜江府圖志》十二卷

熊克《鎮江志》十卷

葛元騭《武陽志》十卷

宋宜之《無為志》三卷

胡兆《秋浦志》八卷

羅願《新安志》十卷

汪師孟《黃山圖經》一卷

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三卷

韋楫《昭潭志》二卷

晁百揆《潯陽志》十二卷

吳芸《沅州圖經》四卷

《安南土貢風俗》一卷乾道中安南入貢,客省承詔具其風俗及貢物名數

程九萬《曆陽志》十卷

蘇思恭《曲江志》十二卷

毛憲《信安志》十六卷

《臨賀郡志》一卷不知作者

蕭玠《晉康志》七卷

周端朝《桂陽志》五卷

劉子登《武陵圖經》十四卷

鄭昉《都梁志》二卷

《赤城志》四十卷陳耆卿序

陸遊《會稽志》二十卷

王中行《潮州記》一卷

《莆陽人物志》三卷鄭僑序

王震《閬苑記》三十卷

冉木《潛藩武泰志》十四卷

趙抃《成都古今集記》三十卷

張朏《齊記》一卷

《南北對鏡圖》一卷

《混一圖》一卷

《西南蠻夷朝貢圖》一卷

《巨鼇記》六卷

《交廣圖》一卷

《平江府五縣正圖經》二卷

並不知作者

李華《湟川開峽志》五卷

宋敏求《長安志》一十卷

又《東京記》二卷

《河南志》二十卷

陳舜俞《廬山記》二卷

謝頤素《海潮圖論》一卷

王瓘《北道刊誤志》十五卷

林須《霍山記》一卷

檀林《甌治拾遺》一卷

又《大理國行程》一卷

陳冠《熙河六州圖記》一卷

王向弼《龍門記》三卷

王存《九域志》十卷

孟猷《上饒志》十卷

滕宗諒《九華山新錄》一卷

朱長文《吳郡圖經續記》三卷

王正倫《古今洛城事類》二卷

王得臣《江夏辨疑》一卷

譚掞《邕管溪洞雜記》一卷

李洪《鎮洮補遺》一卷

李獻父《隆慮洞天錄》一卷

林票《永陽志》三十五卷

曾旼《永陽郡縣圖志》四卷

劉拯《濠上摭遺》一卷

蘇氏《夏國樞要》二卷

左文質《吳興統記》十卷

孫穆《雞林類事》三卷

馬子嚴《岳陽志》二卷

程縯《職方機要》四十卷

範致明《岳陽風土記》一卷

又《池陽記》一卷

歐陽忞《輿地廣記》三十八卷

虞剛簡《永康軍圖志》二十卷

錢紳《同安志》十卷

徐兢《宣和奉使高麗圖經》四十卷

吳致堯《九疑考古》二卷

洪芻《豫章職方乘》三卷

董棻《嚴州圖經》八卷

厲居正《齊安志》二十卷

洪遵《東陽志》十卷

許靖夫《齊安拾遺》一卷

環中《汴都名實志》三卷

陳哲夫《李渠志》一卷

《續修宜春志》十卷

唐稷《清源人物志》十三卷

李盛《章貢志》十二卷

曾賁《括蒼續志》十卷

陳柏朋《括蒼志》一卷

趙彥勵《莆陽志》十五卷

陸琰《莆陽志》七卷

李獻父《相台志》十二卷

《江行圖志》一卷沈該訂正,不知作者

《同安後志》十卷

《大禹治水玄奧錄》一卷

《三輔黃圖》一卷

《高麗日本傳》一卷

《南劍州圖經》一卷

《地裏圖》一卷

《指掌圖》二卷

《南海錄》一卷

《福建地理圖》一卷

《泉南錄》二卷

《吳興雜錄》七卷

《南朝宮苑記》一卷

《廬山事蹟》三卷

並不知作者

李常《續廬山記》一卷

《東京至益州地裏圖》卷亡

《四明山記》一卷

《地裏圖》一卷

《南嶽衡山記》一卷

《考城圖經》一卷

《常州風土記》一卷

《清溪山記》一卷

《水山記》一卷

《茅山新記》一卷

《青城山記》一卷

《契丹國土記、契丹疆宇圖》二卷

《契丹地裏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李幼傑《莆陽比事》七卷

何友諒《武陽志》二十七卷

陳謙《永寧編》十五卷

黃以甯《惠陽志》十卷

劉牧《建安志》二十四卷

又《建安續志類編》二卷

鄒孟卿《甯武志》十五卷

李皋《汀州志》八卷

林英發《景陵志》十四卷

楊彥為《保昌志》八卷

傅岩《鄖城志》十二卷

楊泰之《普州志》三十卷

孫祖義《高郵志》三卷

宇文紹奕《臨邛志》二十卷

又《補遺》十卷

林晡《姑熟志》五卷

王招《蕪湖圖志》九卷

楊《臨漳志》十卷

方傑《清漳新志》十卷

章穎《文州古今記》十二卷

杜孝嚴《文州續記》四卷

孫楙《舂陵圖志》十卷

張貴謨《臨汝圖志》十五卷

徐自明《零陵志》十卷

又《浮光圖志》三卷

梁克家《長樂志》四十卷

張埏《零陵志》十卷

陸峻、丁光遠《蘄春志》十卷

段子遊《均州圖經》五卷

李韋之《邵陽圖志》三卷

黃汰《邵陽紀舊》一卷

鞏嶸《邵陵類考》二卷

孫顯祖《靖州圖經》四卷

黃曄《龜山志》三卷

李震《彭門古今集志》二十卷

蔡畤《續同安志》一卷

程叔達《隆興續職方乘》十卷

項預《吳陵志》十四卷

朱端章《南康記》八卷

又《廬山拾遺》二十卷

練文《廬州志》十卷

吳機《吉州記》三十四卷

錢之望、吳莘《楚州圖經》二卷

劉宗《襄陽志》四十卷

劉清之《衡州圖經》三卷

趙甲《隆山志》三十六卷

鄒補之《毗陵志》十二卷

王銖《荊門志》十卷

張孝曾《富水志》十卷

王棨《重修荊門志》十卷

徐得之《郴江記》八卷

史本《古沔志》一卷

周夢祥《贛州圖經》卷亡

閻蒼舒《興元志》二十卷

許開《南安志》二十卷

孫昭先《淮南通川志》十卷

餘元一《清湘志》六卷

鄭少魏《廣陵志》十二卷

褚孝錫《長沙志》十一卷

鄭紳《桂陽圖志》六卷

黃疇若《龍城圖志》十卷

胡至《重修龍城圖志》十卷

陳宇《房州圖經》三卷

虞太中《臨封志》三卷

曹叔達《永嘉志》二十四卷

周澂《永嘉志》七卷

鄭應申《江陰志》十卷

梁希夷《新昌志》一卷

馬景修《通川志》十五卷

黃環《夷陵志》六卷

馬導《夔州志》十三卷

《四明風俗賦》一卷不在何人撰

丁介《武陵郡離合記》六卷

史定之《番陽志》三十卷

楊潛《雲間志》三卷

徐筠《修水志》十卷

張元成《嘉禾志》四卷

鄧樞《鶴山叢志》十卷

王寬夫《古涪志》十七卷

李棣《浮光圖志》二十卷

林仁伯《古歸志》十卷

趙興清《曆陽志補遺》十卷

王知新《合淝志》十卷

霍篪《澧陽圖志》八卷

劉伋《陵水圖志》三卷

胡槻《普寧志》三卷

王寅孫《沈黎志》二十三卷

趙汝廈《程江志》五卷

又《瓊管圖經》十六卷

劉灝《清源志》七卷

沈作賓、趙不跡《會稽志》二十卷

邵笥《括蒼慶元志》一卷

趙善贛《通義志》三十五卷

張士牷《西和州志》十九卷

李修己《同穀志》十七卷

李錡《續同穀志》十卷

義太初《高涼圖志》七卷

趙師岌《潮州圖經》二卷

鄭鄖《洋州古今志》十六卷

張忄達《甘泉志》十五卷

陳峴《南海志》十三卷

趙伯謙《韶州新圖經》十二卷

俞聞中《敘州圖經》三十卷

黎伯巽《靜南志》十二卷

任逢《墊江志》三十卷

劉德禮《夔州圖經》四卷

馬紆《續廬山記》四卷

《江州圖經》一卷

《宕渠志》二卷

《吉陽軍圖經》一卷

《忠州圖經》一卷

《珍州圖經》三卷

《衢州圖經》一卷

《沅州圖經》四卷

《複州圖經》三卷

《果州圖經》五卷

《思州圖經》一卷

《南平軍圖經》一卷

《大寧監圖經》六卷

並不知作者

右地理類四百七部,五千一百九十六卷。

《越絕書》十五卷或雲子貢所作

趙曄《吳越春秋》十卷

司馬彪《九州春秋》九卷

常璩《華陽國志》十二卷

和苞《漢趙記》一卷

范亨《燕書》二十卷

蕭方等《三十國春秋》三十卷

《三十國春秋鈔》一卷不知作者

吳信都鎬《淝上英雄小錄》二卷

《吳錄》二十卷徐鉉、高遠、喬舜、潘佐等撰

《南唐書》十五卷不知作者

王顏《南唐烈祖開基志》十卷

李昊《蜀書》二十卷

蔣文懌《閩中實錄》十卷

林仁志《王氏解除運圖》三卷

毛文錫《前蜀王氏記事》二卷

《吳越備史》十五卷吳越錢儼託名范坰、林禹撰

錢儼《備史遺事》五卷

王保衡《晉陽見聞要錄》一卷

董淳《後蜀孟氏記事》三卷

徐鉉、湯悅《江南錄》十卷

路振《九國志》五十一卷

又《楚書》五卷

鄭文寶《南唐近事集》一卷

又《江表志》二卷

陳彭年《江南別錄》四卷

龍袞《江南野史》二十卷

曾顏《渤海行年記》十卷

胡賓王《劉氏興亡錄》一卷

陶岳《荊湘近事》十卷

周羽沖《三楚新錄》三卷

曹衍《湖湘馬氏故事》二十卷

王舉《天下大定錄》十卷

盧臧《楚錄》五卷

張唐英《蜀檮杌》十卷

劉恕《十國紀年》四十卷

《閩王事蹟》一卷

《高氏世家》十卷

《湖南故事》十三卷

《十國載記》三卷

《江南餘載》二卷

《高皇帝過江事實》一卷

《廣王事蹟》一卷

並不知作者

錢惟演《家王故事》一卷

右霸史類四十四部,四百九十八卷。

凡史類二千一百四十七部,四萬三千一百九卷。

志第一百五十八藝文四

子類十七:一曰儒家類,二曰道家類釋氏及神仙附

,三曰法家類,四曰名家類,五曰墨家類,六曰縱橫家類,七曰農家類,八曰雜家類,九曰小說家類,十曰天文類,十一曰五行類,十二曰蓍龜類,十三曰曆算類,十四曰兵書類,十五曰雜藝術類,十六曰類事類,十七曰醫書類。

《晏子春秋》十二卷

《曾子》二卷

《子思子》七卷

《孟子》十四卷

陸善經《孟子注》七卷

王雱注《孟子》十四卷

蔣之奇《孟子解》六卷

《荀卿子》二十卷戰國趙人荀況書

楊倞注《荀子》二十卷

黎錞《校勘荀子》二十卷

《魯仲連子》五卷戰國齊人

《董子》一卷董無心撰

《屍子》一卷屍佼撰

《子華子》十卷自言程氏名本,字子華,晉國人。《中興書目》曰:「近世依託。」朱熹曰:「偽書也。」

《孔叢子》七卷漢孔鮒撰。朱熹曰:「偽書也。」

桓寬《監鐵論》十卷

揚雄《太玄經》十卷

又《揚子法言》十三卷

張齊《太玄正義統論》一卷

又《太玄釋文玄說》二卷

宋惟幹《太玄經注》十卷

王涯注《太玄經》六卷

柳宗元注《揚子法言》十三卷宋鹹補注

馬融《忠經》一卷

《玄測》一卷漢宋衷解,吳陸績釋之

王符《潛夫論》十卷

關朗《洞極元經傳》五卷

《四注孟子》十四卷揚雄、韓愈、李翱、熙時子四家注

王通《文中子》十卷宋阮逸注

太宗《帝範》二卷

顏師古《糾繆正俗》八卷

王涯《說玄》一卷

林慎思《續孟子》二卷

韓熙載《格言》五卷

真宗《正說》十卷

徐鉉《質論》一卷

許洞《演玄》十卷

刁衎《本說》十卷

王敏《太平書》十卷

賈岡《山東野錄》七卷

宋咸《過文中子》十卷

又《太玄音》一卷

章詧《太玄圖》一卷

又《太玄經發隱》一卷

聱隅子《歔欷巢微論》一卷黃晞撰

邵亢《體論》十卷

周惇頤《太極通書》一卷

司馬光《潛虛》一卷

又《文中子傳》一卷

《集注四家揚子》十三卷

《集注太玄經》六卷

並司馬光集

《家範》十卷

師望《元鑒》十卷

范鎮《正書》一卷

張載《正蒙書》十卷

又《雜述》一卷

《程頤遺書》二十五卷

《語錄》二卷程頤與弟子問答

《孟子解》四卷程頤門人記

徐積《節孝語》一卷江端禮錄

呂大臨《孟子講義》十四卷

蘇轍《孟子解》一卷

王令《孟子講義》五卷

龔原《孟子解》十卷

陳暘《孟子解義》十四卷

張鎰《孟子音義》三卷

丁公著《孟子手音》一卷

孫奭《孟子音義》二卷

劉安世《語錄》二卷

王開祖《儒志》一卷

游酢《孟子解義》十四卷

又《雜解》一卷

謝良佐《語錄》一卷

陳禾《孟子傳》十四卷

晁說之《易玄星紀譜》二卷

陳漸《演玄》七卷

許允成《孟子新義》十四卷

範沖《要語》一卷

張九成《孟子拾遺》一卷

《語錄》十四卷

張憲武《勸學錄》六卷

劉子翬《十論》一卷

張行成《潛虛衍義》十六卷

又《皇極經世索隱》一卷

《觀物外篇衍義》九卷

《翼玄》十二卷

鄭樵《刊繆正俗跋正》八卷

文軫《信書》三卷

《宋衷解太玄經義訣》十卷李沂集

馮休《刪孟子》一卷

陳之方《致君堯舜論》一卷

又《削荀子疵》一卷

徐庸《注太玄經》十二卷

又《玄頤》一卷

僧全瑩《太玄略例》一卷

王紹珪《古今孝悌錄》二十四卷

尹焞《孟子解》十四卷

《語錄》四卷尹焞門人馮忠恕、祁寬、呂堅中記

鄒浩《孟子解》十四卷

朱熹《孟子集注》十四卷

又《孟子集義》十四卷

《或問》十四卷

《延平師弟子問答》一卷

《語錄》四十三卷朱熹門人所記

張栻《孟子詳說》十七卷

又《孟子解》七卷

蔡沆《至書》一卷

張氏《孟子傳》三十六卷

錢文子《孟子傳贊》十四卷

王汝猷《孟子辨疑》十四卷

《諸儒鳴道集》七十二卷濂溪、涑水、橫渠等書

程迥《諸論辨》一卷

《近思錄》十四卷朱熹、呂祖謙編類周敦頤、程頤、程顥、張載等書

《外書》十二卷程顥、程頤講學

邵雍《漁樵問對》一卷

祝禹圭《東西銘解》一卷

蘇籀《遺言》一卷

曾發《泮林討古》二卷

張九成《語錄》十四卷

胡宏《知言》一卷

《麗澤論說集》十卷呂祖謙門人記

周揆《聖傳錄》一卷

吳仁傑《鹽石論》丙丁二卷

陳舜申《審是集》一卷

塗近正《明倫》二卷

彭龜年《止堂訓蒙》二卷

《呂氏鄉約儀》一卷呂大鈞撰

《李公省心雜言》一卷不知名

董與幾《學政發縱》一卷

高登《修學門庭》一卷

劉敞《弟子記》一卷

《石月至言》一卷余應求刊其父之言

戴溪《石鼓孟子答問》三卷

陳師道《後山理究》一卷

《北山家訓》一卷

《伊洛淵源》十三卷

《聞見善善錄》一卷

《質疑請益》一卷

並不知作者

楊浚《韋子內篇》三卷

又《聖典》三卷

王向《忠經》三卷

劉貺《續說苑》十卷

《法聖要言》十卷

李琪《皇天大政論》十卷

高舉《帝道書》十卷

魯大公《公侯正術》十卷

蕭佚《牧宰政術》二卷

趙瑩《君臣政論》二十五卷

《興政論》三卷

丘光庭《康教論》一卷

張弧《素履子》一卷

張陟《裏訓》十卷

趙澡《中庸論》一卷

趙鄰幾《鯫子》一卷

朱昂《理論》三卷

何涉《治道中說》三十篇卷亡

龔鼎臣《中說解》十卷

范祖禹《帝學》八卷

章懷太子《修身要覽》十卷

太宗《文明政化》十卷

真宗《承華要略》二十卷

《名墨縱橫家無所增益答邇英聖問》一卷

仁宗書三十五事,丁度等答

顏之推《家訓》七卷

狄仁傑《家範》一卷

《先賢誡子書》二卷

《開元禦集誡子書》一卷

《古今家戒》四卷

黃訥《家戒》一卷

柳玢《誡子拾遺》十卷

孫奕《示兒編》一部

右儒家類一百六十九部,一千二百三十四卷、篇。

河上公《老子道德經注》一卷

嚴遵《老子指歸》十三卷

王弼《老子注》二卷

又《道德略歸》一卷

陸修靜《老子道德經雜說》一卷

傅奕《道德經音義》二卷

唐玄宗注《老子道德經》二卷有序

唐玄宗《道德經音疏》六卷

成玄英《道德經開題序訣義疏》七卷

杜光庭《道德經廣聖義疏》三十卷

僧文儻《道德經疏義》十卷

趙至堅《道德經疏》三卷

張惠超《道德經志玄疏》三卷

陸氏《道德經傳》四卷

扶少明《道德經譜》二卷

《谷神子注經諸家道德經疏》二卷河上公、葛仙公、鄭思遠、睿宗、玄宗疏

李若愚《道德經注》一卷

喬諷《道德經疏義節解》二卷

《道德經小解》一卷

陳景元《道德注》二卷

蔣之奇《老子解》二卷

又《老子系辭解》二卷

張湛《列子音義》一卷

張昭《補注莊子》十卷

張烜《莊子通真論》三卷

《南華真經篇目義》三卷

李暹《訓文子注》十二卷

朱棄《文子注》十二卷

墨布一作「希」

子《文子注》十二卷

王源《亢倉子注》三卷

《亢倉子音義》一卷

範乾元一作「九」

《四子樞要》二卷

衛偕一作「稽」

《白術子》三卷

太公等《陰符經注》一卷

張果《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辨命論》一卷

袁淑真《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疏》三卷

《陰符集解》五卷

韋洪《陰符經疏訣》一卷

蔡珪《陰符經注》一卷

又《陰符經要義》一卷

《陰符經小解》一卷

張魯《陰符經元義》一卷

李靖《陰符機》一卷

房山長注《大丹黃帝陰符經》一卷

梁丘子注《黃庭內景玉經》一卷

《黃庭外景經》一卷

《黃庭外景玉經注訣》一卷

《黃庭五藏論圖》一卷

《老子黃庭內視圖》一卷

胡愔《黃庭內景圖》一卷

《黃庭外景圖》一卷

魏伯陽《周易參同契》三卷

《參同大易訁志》三卷

徐從事注《周易參同契》三卷

《參同契合金丹行狀十六變通真訣》一卷

鄭遠之《參同契心鑒》一卷

張處《參同契大易圖》一卷

晁公武《老子通述》二卷

《老子道德經三十家注》六卷唐道士張君相集解

葛玄《老子道德經節解》二卷

《道德經內解》二卷不知作者

《老子道德經內節解》二卷題尹先生注

王顧《老子道德經疏》四卷

李榮《老子道德經注》二卷

李約《老子道德經注》四卷

碧雲子《老子道德經藏室纂微》二卷不知名

《老子道德經義》二卷

《老子指例略》一卷

並不知作者

張湛《列子注》八卷

郭象注《莊子》十卷

成玄英《莊子疏》十卷

文如海《莊子正義》十卷

又《莊子邈》一卷

《黃帝陰符經》一卷舊目雲驪山老母注、李筌撰

《集注老子》二卷明皇、河上公、王弼、王雱等注

呂知常《老子講義》十二卷

李筌《陰符經疏》一卷

《陰符玄譚》一卷不知作者

《文子》十二卷舊書目雲周文子撰

《鶡冠子》三卷不知姓名。《漢志》雲:「楚人,居深山,以鶡羽為冠,因號雲。」

《亢倉子》三卷一名庚桑子。戰國時人,老子弟子

《抱樸子別旨》二卷不知作者

司馬子微《坐忘論》一卷

《天機經》一卷

《道體論》一卷

《無能子》一卷

並不知作者

吳筠《玄綱》一卷

劉向《關尹子》九卷

劉驥《老子通論語》二卷

徽宗《老子解》二卷

《列子解》八卷

呂惠卿《莊子解》十卷

司馬光《老子道德經注》二卷

蘇轍《老子道德經義》二卷

趙令穆《老子道德經解》二卷

李士表《莊子十論》一卷

沈該《陰符經注》一卷

朱熹《周易參同契》一卷

朱安國《陰符元機》一卷

程大昌《易老通言》十卷

右道家類一百二部,三百九十九卷

鳩摩羅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一卷

沙門曇景譯《佛說未曾有因緣經》二卷

玄奘譯《波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一卷

般刺密帝彌伽釋迦譯《首楞嚴經》十卷

《佛說一乘究竟佛心戒經》一卷

《佛說三亭廚法經》二卷

《佛說法句經》一卷

《佛說涅槃略說教戒經》一卷四經失譯

馬鳴大師《摩訶衍論》五卷

《起信論》二卷

僧肇《寶藏論》三卷

彥琮《福田論》一卷

道信《大乘入道坐禪次第要論》一卷

法琳《辨正論》八卷陳子良注

彗海大師《入道要門論》一卷

淨本和尚《語論》一卷

惠能《仰山辨宗論》一卷

《勸修破迷論》一卷

《金沙論》一卷

《明道宗論》一卷

《偈宗秘論》一卷

四論不知撰人

法藏《心經》一卷

惟愨《首楞嚴經疏》六卷

宗密《圓覺經疏》六卷

《圓覺道場修證儀》十八卷

《起信論鈔》三卷

傅大士、寶志《金剛經贊》一卷

惠能《金剛經口訣義》一卷

《金剛經大義訣》二卷

大白和尚《金剛經訣》一卷

法深《起信論疏》二卷

忠師《百法明門論疏》二卷

蕭子良《統略淨住行法門》一卷

元康《中觀論三十六門勢疏》一卷

《華嚴法界觀門》一卷宗密注

傅大士《心王傳語》一卷

《行道難歌》一卷

竺道生《十四科元贊義記》一卷

灌頂《國清道場百錄》一卷

楞伽山主《小參錄》一卷

道宣《通感決疑錄》一卷

《大唐國師小錄法要集》一卷

紹修《漳州羅漢和尚法要》三卷持琛

白居易《八漸通真議》一卷

張雲《元中語寶》三卷

大閬和尚《顯宗集》一卷

《大雲和尚要法》一卷惠海

元覺《一宿覺傳》一卷

魏靜《永嘉一宿覺禪宗集》一卷

《達摩血脈》一卷

本先《竹林集》一卷

寶覺禪師《見道頌》一卷寓言居士注

道瑾《禪宗理偈》一卷

《石頭和尚參同契》一卷宗美注

《惠忠國師語》一卷冉氏

《東平大師默論》一卷

義榮《天臺國師百會語要》一卷

齊寶《神要》三卷

懷和《百丈廣語》一卷

統休《無性和尚說法記》一卷

惠明《妻賢法雋》一卷

《龍濟和尚語要》一卷

《荷澤禪師微訣》一卷

楊士達《禪關八問》一卷宗美

句令《禪門法印傳》五卷

《淨惠禪師偈頌》一卷

義淨《求法高僧傳》二卷

飛錫《往生淨土傳》五卷

法海《六祖法寶記》一卷

《壇經》一卷

辛崇《僧伽行狀》一卷

靈湍《攝山妻霞寺記》一卷

師哲《前代國王修行記》一卷

盧求《金剛經報應記》三卷

賢首《華嚴經纂靈記》五卷

元偉《真門聖胄集》五卷

《雲居和尚示化實錄》一卷

覺旻《高僧纂要》五卷

智月《僧美》三卷

裴休《拾遺問》一卷

神澈《七科義狀》一卷

夢微《內典編要》十卷

《紫陵語》一卷

《大藏經音》四卷

《真覺傳》一卷

《渾混子》三卷解《寶藏論》

《遺聖集》一卷

《菩提心記》一卷

《積元集》一卷

《相傳雜語要》一卷

《德山集》一卷仰山、溈山語

《會昌破胡集》一卷

《妙香丸子法》一卷

《潤文官錄》一卷唐人。

《迦葉祖裔記》一卷

《釋門要錄》五卷

《紫陵語》以下不知撰人

十朋《請禱集》一卷

《瑞象歷年記》一卷

《惟勁禪師讚頌》一卷

《釋華嚴漩澓偈》一卷

馬裔孫《看經贊》一卷

《法喜集》二卷

文益《法眼禪師集》一卷

《法眼禪師集真贊》一卷

高越《舍利塔記》一卷

可洪《藏經音義隨函》三十卷

建隆《雍熙禪頌》三卷

魏德謩《無上秘密小錄》五卷

程讜《釋氏蒙求》五卷

延壽《感通賦》一卷

李遵《天聖廣燈錄》三十卷

呂夷簡《景祐寶錄》二十一卷

僧肇《寶藏論》一卷

又《般若無知論》一卷

《涅槃無名論》一卷

僧慧皎《高僧傳》十四卷

僧佑《弘明集》十四卷

僧寶唱《比丘尼傳》五卷

僧佑《釋迦譜》五卷

甄鸞《笑道論》三卷

僧慧可《達摩血脈論》一卷

費長房《開皇曆代三寶記》十四卷

又《開皇三寶錄總目》一卷

《國清道場百錄》五卷僧灌頂纂,僧智顗修

僧法琳《破邪論》三卷

又《辨正論》八卷

僧彥琮《釋法琳別傳》三卷

僧慧能注《金壇經》一卷

又撰《金剛經口訣》一卷

僧慧昕注《壇經》二卷

僧辨機《唐西域志》十二卷

僧道宣《續高僧傳》三卷

又《佛道論衡》三卷

《三寶感應錄》三卷

《釋迦氏譜》一卷

《廣弘明集》三十卷

僧政覺《金沙論》一卷

僧神會《荷澤顯宗記》一卷

《華嚴法界觀門》一卷僧法順集,僧宗密注

僧宗密《禪源諸詮》二卷

又《原人論》一卷

《大乘起信論》一卷

魏靜《永嘉一宿覺禪師集》一卷

僧道世《法苑珠林》一百卷

僧慧忠《十答問語錄》一卷

《無住和尚說法》二卷僧鈍林集

僧普願《語要》一卷

《龐蘊語錄》一卷唐於頔編

僧神清《北山參元語錄》十卷

僧慧海《屯悟入道要門論》一卷

僧義淨《求法高僧傳》三卷

僧元應《唐一切經音義》一十五卷

僧澄觀《華嚴經疏》十卷

僧紹修《語要》一卷

裴休《傳心法要》一卷

《唐六譯金剛經贊》一卷鄭覃等撰

僧慧祥《古清涼傳》二卷

《釋迦方志》一卷唐終南大一山僧撰

僧應之《四注金剛經》一卷

僧延壽《宗鏡錄》一百卷

僧贊甯《僧史略》三卷

僧道原《景德傳燈錄》三十卷

晁迥《法藏碎金》十卷

《道院集要》三卷不知作者

僧延昭《眾吼集》一卷

僧重顯《瀑布集》一卷

又《語錄》八卷

僧世沖《釋氏詠史詩》三卷

僧居本《廣法門名義》一卷

僧慧皎《僧史》二卷

僧契嵩《輔教編》三卷

僧省常《錢塘西湖淨社錄》三卷

僧道誠《釋氏須知》三卷

僧道誠《釋氏要覽》三卷

王安石注《維摩詰經》三卷

朱士挺《伏虎行狀》一卷

《僧自嚴行狀》一卷陳嘉謨撰

李之純《成都大悲寺集》二卷

又《成都大慈寺記》二卷

僧惟白《續燈錄》三十卷

僧宗頤《勸孝文》二卷

又《禪苑清規》十卷

蹇序辰《諸經譯梵》三卷

王敏中《勸善錄》六卷

楊諤《水陸儀》二卷

僧智達《祖門悟宗集》二卷

樓穎《傳翕小錄要集》一卷

僧宗永《宗門統要》十卷

僧智圓《閒居編》五十一卷

僧懷深注《般若波羅密多心經》一卷

僧原白注《證道歌》一卷

《僧宗杲語錄》五卷黃文昌撰

僧慧達《夾科肇論》二卷

僧應乾《楞嚴經標指要義》二卷

僧靈操《釋氏蒙求》一卷

僧馬鳴《釋摩訶衍論》十卷

僧闍那多迦譯《羅漢頌》一卷

僧菩提達磨《存想法》一卷

又菩提達磨《胎息訣》一卷

《頌證道歌》一卷篇首題正覺禪師撰

《淨慧禪師語錄》一卷

《蓮社十八賢行狀》一卷

《法顯傳》一卷

《諸經提要》二卷

《五公符》一卷

《寶林傳錄》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李通玄《華嚴合論》一卷

張戒注《楞伽集注》八卷

佛陀多羅譯《圓覺經》二卷

般刺密諦譯《楞嚴經》十卷

《法寶標目》十卷王右編

僧肇譯《維摩經》十卷

晁迥《耄智餘書》三卷

《八方珠玉集》四卷大圓、塗毒二僧集諸家禪語

王日休《金剛經解》四十二卷

《淨土文》十一卷王日休撰

《語錄》二卷松源和尚講解答問

《普燈錄》三十卷僧正受集

《諸天傳》二卷僧行霆述

《奏對錄》一卷佛照禪師淳熙間奏對之語

《崇正辨》三卷胡寅撰

右釋氏類二百二十二部,九百四十九卷

劉向《列仙傳》三卷

王褒《桐柏真人王君外傳》一卷

周季通《玄洲上卿蘇君記》一卷

葛洪《神仙傳》十卷

《馬陰二君內傳》一卷

《上真眾仙記》一卷

《隱論雜訣》一卷

《金木萬靈訣》一卷

《抱樸子養生論》一卷

《太清玉碑子》一卷葛洪與鄭惠遠問答

《二女真詩》一卷紫微夫人及東華中侯王夫人作

施真人《銘真論》一卷

旌陽令許遜《靈劍子》一卷

《黃帝內傳》一卷篯鏗得於石室

東方朔《十洲三島記》一卷

淮南王劉安《太陽真粹論》一卷

黃玄鐘《蓬萊山西鼇還丹歌》一卷

婁敬《草衣子還丹訣》一卷

魏伯陽《還丹訣》一卷

《周易門戶參同契》一卷

《大丹九轉歌》一卷

華佗《老子五禽六氣訣》一卷

陸修靜《老子道德經雜說》一卷

《五牙導引元精經》一卷

《黃庭經》一卷其文初為五言四章,後皆七言,論人身扶養修治之理

李千乘《黃庭中景經注》一卷

尹喜《黃庭外景經注》一卷

襄楷《太平經》一百七十卷

李堅《東極謝真人傳》一卷

王禹錫《海陵三仙傳》一卷

施肩吾《真仙傳道集》二卷

《三住銘》一卷

《西山群仙會真記》一卷

長孫滋《崔氏守一詩傳》一卷

吳筠《神仙可學論》一卷

又《形神可固論》一卷

《著生論》一卷

《明真辨偽論》一卷

《心目論》一卷

《玄門論》一卷

《元綱論》一卷

《諸家論優劣事》一卷

《辨方正惑論》一卷

杜光庭《二十四化詩》一卷

又《二十四化圖》一卷

《神仙感遇傳》十卷

《墉城集仙錄》十卷

《應現圖》三卷

《仙傳拾遺》四十卷

《歷代帝王崇道記》一卷

《道教靈驗記》二十卷

《道經降傳世授年載圖》一卷

謝良嗣《中嶽吳天師內傳》一卷

李渤《李天師傳》一卷

《真系傳》一卷

張隱居《演龍虎上經》二卷

盧潘《侯真人傳》一卷

沈汾《續仙傳》三卷

尹文操《樓觀先師本行內傳》一卷

《玄元聖記經》十卷

刁琰《廣仙錄》一卷

見素子《洞仙傳》十卷

傅元鎮《應緣道傳》十一卷

晞暘子《寶仙傳》三卷

《南嶽夫人清虛玉君內傳》一卷

范邈《南嶽魏夫人內傳》一卷

李遵《三茅君內傳》一卷

梁日廣《釋仙論》一卷

赤松子《中誡篇》一卷

《金石論》一卷

《門天老曆》一卷

冷然子《學神仙法》一卷

賈嵩《陶先生傳序》三卷

吳先主孫氏《太極左仙公神仙本起內傳》一卷

華嶠《真人周君內傳》一卷

《劉海蟾詩》一卷

《太乙真君固命歌》一卷晉葛洪譯

張融《三破論》一卷

陶弘景《養性延命錄》二卷

《導引養生圖》一卷

《神仙玉芝瑞草圖》二卷

《上清握中訣》三卷

《登真隱訣》三十五卷

《真誥》十卷

華陽道士韋處玄注《老子西升經》二卷

魏曇巒法師《服氣要訣》一卷

陳處士同洪讓書《老子道經》一卷

李淳風《正一五真圖》一卷

孫思邈《退居志》一卷

《真氣銘》一卷

《九幽福壽論》一卷

《龍虎亂日篇》一卷

李用德《晉州羊角山慶曆觀記》一卷

王元正《清虛子龍虎丹》一卷

《驪山母黃帝陰符大丹經解》一卷房山長集

吳兢《保聖長生纂要坐隅障》二卷

僧一行《天真皇人九仙經》一卷

尹愔《老子五廚經注》一卷

周涖《穎陽書》一卷

昝商《導養方》三卷

李廣《中指真訣》一卷

僧遵化《養生胎息秘訣》一卷

高駢《性箴金液頌》一卷

黃仲山《玄珠龜鏡》三卷

裴鉉《延壽赤書》一卷

張果《紫靈丹砂表》一卷

《內真妙用訣》一卷

《休糧服氣法》一卷

《大易志圖參同經》一卷玄宗與葉靜能、一行答問語

王紳《太清宮簡要記》一卷

康真人《氣訣》一卷

盧遵元《太上肘後玉經方》一卷

楊知玄《淮南王練聖法》一卷

《老子元道經》一卷南統孟謫仙傳授

李延章《中元論》一卷

胡微《玉景內篇》二卷

《黃庭內景五藏六腑圖》一卷大白山見素女子胡愔撰

王懸河《三洞珠囊》三十卷

王貞範《洞天集》二卷

捷神子《唐元指玄篇》一卷

《中央黃老君洞房內經》一卷

《黃老中道君洞房內經》一卷

《黃老神臨藥經》一卷

《太清真人絡命訣》一卷

《太上老君血脈論》一卷

《靈寶服食五芝精》一卷

《黃帝內經靈樞略》一卷

《黃帝九鼎神丹經訣》十卷

《黃帝內丹訣》一卷

《太極真人風鳴爐火經》一卷

《紫微帝君王經寶訣》一卷

《太上老君服氣胎息訣》一卷

《老子中經》二卷

《老子神仙曆藏經》一卷

《王母太上還童摘華法》一卷

《紫微帝君紫庭秘訣》一卷

《茅真君靜中吟》一卷

《王茅君雜記》一卷

《陰真君還丹歌》一卷

《金液還丹歌》一卷

《元君付道傳心法門》一卷

《徐真君丹訣》一卷

《張真君靈芝集》一卷

《彭君訣黃白五元神丹經》一卷

《太乙真元丹訣》一卷

陳大素《九天飛步內訣真經》一卷

河間真人劉演《金碧潛通秘訣》一卷

大白山李真人《調元妙經》一卷

陳少微《大洞煉真寶經》一卷

申天師《服氣要訣》一卷

張天師《石金記》一卷

玄元先生《日月混元經》一卷

鄭先生《不傳氣經》一卷

建平然先生《少來苦樂傳》一卷

赤城隱士《服藥經》三卷

臥龍隱者《少玄胎息歌》一卷

蜀郡處士《胎息訣》一卷

成都李道士《太上洞玄靈寶修真論》一卷

務元子《混成經》一卷

務成子注《太上黃庭內景經》一卷

含光子《契真刊謬玉鑰匙》一卷

鄧雲子《清虛真人裴君內傳》一卷

廣成子《靈仙秘錄陰丹經》一卷

《紫陽金碧經》一卷

《升玄養生論》

青霞子《旨道篇》一卷

又《龍虎金液還丹通玄論》一卷

《寶藏論》一卷

易元子《勸道詩》一卷

逍遙子《內指通玄訣》三卷

《攝生秘旨》一卷

升玄子《造化伏汞圖》一卷

穎陽子《神仙修真秘訣》十二卷

元陽子《金石還丹訣》一卷

真一子《金鑰匙》一卷

《九真中經》一卷赤松子傳

暢元子《雜錄經訣尊用要事》一卷

狐剛子《粉團》五卷

左掌子《證道歌》一卷

中皇子《服氣要訣》一卷

桑榆子《新舊氣經》一卷

玄明子柳沖用《巨勝歌》一卷

葉真卿《玄中經》一卷

丁少微《真一服元氣法》一卷

洞元子通元子《通玄指真訣》一卷

真常子《服食還丹證驗法》一卷

煙蘿子《內真通玄歌》一卷

獨孤滔《丹房鏡源文》三卷

天臺白雲《服氣精義論》一卷

徐懷遇《學道登真論》一卷

曹聖圖《鉛汞五行圖》一卷

張素居《金石靈台記》一卷

高先《大道金丹歌》一卷

陳君舉《朝元子玉芝書》三卷

呂洞賓《九真玉書》一卷

陶植《蓬壺集》三卷

《修仙要訣》一卷華子期授于RV裏先生

《上相青童太上八術知慧滅魔神虎隱文》一卷

碧岩張道者《中山玉櫃服神氣經》一卷

《司世抱陽劍術》一卷

金明七真人《三洞奉道科誡》三卷

楊歸年《修真延秘集》三卷

陰長生《三皇經》一卷

馬明生《赤龍金虎中鉛煉七返還丹訣》卷亡

上官翼《養生經》一卷

王弁《新舊服氣法》一卷

傅士安《還丹訣》一卷

徐道邈注《老子西升經》二卷

劉仁會注《西升經》一卷

張隨《解參同契》一卷

李審《頤神論》二卷

處士劉詞《混俗頤生錄》一卷

閭丘方遠《太上經秘旨》一卷

道士張乾森《自然券立成儀》一卷

張承先《度靈寶經表具事》一卷

《玉晨奔日月圖》一卷

《真秘訣》一卷寶冠授達磨

僧玄玄《疑甄正論》三卷

王長生《紫微內庭秘訣》三卷

《傳授五法立成儀》一卷

寒山子《大還心鑒》一卷

守文居糸茲《長生纂要》一卷

《莊周氣訣》一卷

《朗然子詩》一卷

山居道士《佩服經符儀》一卷不知名

蘇登《天老神光經》一卷

《內外丹訣》二卷集王元正、李黃中等撰

《崔公入藥鏡》三卷

《混元內外觀》十卷

張君房《雲笈七簽》百二十卷

樂史《總仙秘錄》一百三十卷

余卞《十二真君傳》二卷

李信之《雲台異境集》一卷

賈善翔《高道傳》十卷

《猶龍傳》三卷

張隱龍《三茅山記》一卷

王松年《仙苑編珠》一卷

李昌齡《感應篇》一卷

朱宋卿《徐神翁語錄》一卷

《太宗真宗三朝傳授贊詠儀》二卷

真宗《汴水發願文》一卷

徽宗《天真示現記》三卷

陳摶《九室指玄篇》一卷

王欽若《七元圖》一卷

《先天紀》三十六卷

《翊聖保德傳》三卷

丁謂《降聖記》三十卷

耿肱《養生真訣》一卷

青霞子《丹台新錄》九卷

李思聰《道門三界詠》三卷

張端《金液還丹悟真篇》一卷

彭曉《周易參同契分章通真儀》三卷

《參同契明鑒訣》一卷

姚稱《攝生月令圖》一卷

錢景衎《南嶽勝概編》一卷

謝修通《玉笥山祖記實錄》一卷

張無夢《還元篇》一卷

《純陽集》一卷

《上清五牙真秘訣》一卷

《二仙傳》一卷

《成仙君傳》一卷

《劉真人傳》一卷

《平都山仙都觀記》二卷

《師譜》一卷

《十真記》一卷

《仙班朝會圖》五卷

《賴卿記》一卷

《大還丹照鑒登仙集》一卷

《斷穀要法》一卷

《裴君傳行事訣》一卷

《太上墨子枕中記》二卷

《太上太素玉錄》一卷

《太上倉元上錄》一卷

《學仙辨真訣》一卷

《洞真金元八景玉錄》一卷

《五嶽真形圖》一卷

《祭六丁神法》一卷

《神仙雜歌詩》一卷

《玄門大論》一卷

《九轉丹歌》一卷

《太和樓觀內紀本草記》一卷

《老君出塞記》一卷

《五嶽真形論》一卷

《黃帝三陽經五明乾羸坤巴訣》一卷

《正一肘後修用訣》一卷

《正一法文目》一卷

《正一論》一卷

《正一上元九星圖》一卷

《正一修行指要》三卷

《正一法十籙召儀》一卷

《正一奏章儀》一卷

《正一醮江海龍王神儀都功版儀》一卷

《太上符鏡》一卷

《穀神賦》一卷

《黃書過度儀》一卷

《太上八道命籍》二卷

《靈寶聖真品位》一卷

《靈寶飛雲天篆》一卷

《上清佩文訣》五卷

《上清佩文黑券訣》一卷

《福地記》一卷

《曲素憂樂慧辭》一卷

《皇人三一圖》一卷

《西升記》一卷

《胎精記解結行事訣》一卷

《高上金真元籙》一卷

《長睡法》一卷

《大洞玄保真養生論》一卷

《曲素訣辭》一卷

《太上丹字紫書》一卷

《絕玄金章》一卷

《紫鳳赤書》一卷

《靈寶步虛詞》一卷

《金紐太清陰陽戒文》一卷

《太上紫書錄傳》一卷

《度太一玉傳儀》一卷

《奔日月二景隱文》一卷

《司命楊君傳記》一卷

《回耀太真隱書》一卷

《思道誡》一卷

《潘尊師傳》一卷

《三屍經》一卷

《金簡集》三卷

《無名道者歌》一卷

《大丹會明論》一卷

《太清真人九丹神秘經》一卷

《金鏡九真玉書》卷《八公紫府河車歌》一卷

《大還秘經》一卷

《神仙肘後三宮訣》二卷

《太極紫微元君補命秘錄》一卷

《老君八純玄鼎經》一卷

《海蟾子還金篇》一卷

《太清篇火式》一卷

《太一真人五行重玄論》一卷

《龍虎大還丹秘訣》一卷

《煉五神丹法》一卷

《太清丹經經》一卷

《神仙庚辛經》一卷

《紫白金丹訣》一卷

《仙公藥要訣》一卷

《三十六水法》一卷

《金虎赤龍經》一卷

《玉清內書》一卷

《太上老子服氣口訣》一卷

《燒煉雜訣法》一卷

《太清金液神丹經》三卷

《休糧諸方》一卷

《胎息根旨要訣》一卷

《修真內煉秘訣》一卷

《上清修行訣》一卷

《大道感應論》一卷

《太上習仙經契錄》一卷

《回耀飛光日月精氣上經》一卷

《攝生增益錄》一卷

《神氣養形論》一卷

《服餌仙方》一卷

《鉛汞指真訣》一卷

《服氣日月皇華訣》一卷

《神仙藥名隱訣》一卷

《煉花露仙醹訣》一卷

《繕生集》一卷

《道術旨歸》一卷

《按摩要法》一卷

《醮人神法》一卷

《上清大洞真經玉訣》一卷

《草金丹法》一卷

《十二月五藏導引》一卷

《大易二十四篇》一卷

《服氣煉神秘訣》一卷

《老君金書內序》一卷

《尹真人本行記》一卷

《陶陸問答》一卷

《諸家修行纂要》一卷

《穀神秘訣》三卷

《太清導引調氣經》一卷

《大玄部道興論》二十七卷

《富貴日用篇》一卷

《入室思赤子經》一卷

《餌芝草黃精經》一卷

《治身服氣訣》一卷

《玉皇聖台神用訣》一卷

《燒金石藥法》一卷

《神仙服食經》一卷

《三天君烈紀》一卷

《養生要錄》三卷

《神仙九化經》一卷

《調元氣法》一卷

《太上保真養生論》一卷

《神仙秘訣三論》三卷

《元君肘後術》三卷

《山水穴竇圖》一卷

《養生諸神仙方》一卷

《五經題迷》一卷

右神仙類三百九十四部,一千二百十六卷

右道家附釋氏神仙類凡七百十七部,二千五百二十四卷。

《管子》二十四卷齊管夷吾撰。

《商子》五卷衛公孫鞅撰

《慎子》一卷慎到撰

《韓子》二十卷韓非撰

尹知章注《管子》十九卷

杜佑《管氏指略》二卷

丁度《管子要略》五篇卷亡

董仲舒《春秋決事一作「獄」

》十卷丁氏平,黃氏正

李文博《治道集》十卷

張去華《大政要錄》三卷

右法家類十部,九十九卷。

《公孫龍子》一卷趙人

《尹文子》一卷齊人

《鄧析子》二卷鄭人

劉邵《人物志》二卷

杜周士《廣人物志》二卷

右名家類五部,八卷。

《墨子》十五卷宋墨翟撰

右墨家類一部,十五卷。

《鬼穀子》三卷

高誘注《戰國策》三十三卷

鮑彪注《國策》十卷

右縱橫家類三部,四十六卷。

《夏小正戴氏傳》四卷傅崧卿注

蔡邕《月令章句》一卷

杜台卿《玉燭寶典》十二卷

唐玄宗《刪定禮記月令》一卷

李林甫《注解月令》一卷

韓鄂《歲華紀麗》四卷

韋行規《月錄》一卷

李綽《秦中歲時記》一卷一名《鹹鎬記》

李邕《金穀園記》一卷

徐鍇《歲時廣記》一百二十卷內八卷闕

賈昌朝《國朝時令集解》十二卷

宋綬《歲時雜詠》二十卷

劉安靖《時鏡新書》五卷

孫厔《備閱注時令》一卷

《歲中記》一卷

《十二月纂要》一卷

《保生月錄》二卷

《四時錄》四卷

並不知作者

張方《夏時志別錄》一卷

又《夏時考異》一卷

《許狀元節序故事》十二卷許尚編

真宗《授時要錄》十二卷

孫思邈《齊人月令》三卷

宗懍《荊楚歲時記》一卷

李綽《輦下歲時記》一卷

劉靖《時鑒雜一作「新」

書》四卷

岑賁《月壁》一卷

孫翰《月鑒》二卷

嵇含《南方草木狀》三卷

賈思勰《齊民要術》十卷

則天皇後《兆人本業》三卷

陸羽《茶經》三卷

又《茶記》一卷

溫庭筠《採茶錄》一卷

《茶苑雜錄》一卷不知作者

張又新《煎茶水記》一卷

韓鄂《四時纂要》十卷

賈躭《醫牛經》卷亡

淮南王《養蠶經》一卷

孫光憲《蠶書》三卷

秦處度《蠶書》一卷

毛文錫《茶譜》一卷

史正志《菊譜》一卷

任璹《彭門花譜》一卷

周序《洛陽花木記》一卷

陶朱公《養魚經》一卷

熊寅亮《農子》一卷

賈朴《牛書》一卷

王旻《山居要術》三卷

又《在居雜要》三卷

《山居種蒔要術》一卷

戴凱之《竹譜》三卷

無求子《酒經》一卷不知姓名

大隱翁《酒經》一卷

《是齋售用》一卷

李淳風《四民福祿論》二卷

《牛皇經》一卷

《辨五音牛欄法》一卷

《農家切要》一卷

《荔枝故事》一卷

並不知作者

封演《錢譜》一卷

張台《錢錄》一卷

於公甫《古今泉貨圖》一卷

侯氏《萱堂香譜》一卷

范如圭《田夫書》一卷

賈元道《大農孝經》一卷

陳靖《勸農奏議》三十篇

林勳《本政書》十卷

又《本政書比校》二卷

《治地旁通》一卷

王章《水利編》三卷

僧贊寧《筍譜》一卷

僧仲休《花品記》一卷

丁謂《北苑茶錄》三卷

又《天香傳》一卷

歐陽修《牡丹譜》一卷

蔡襄《茶錄》一卷

沈立《香譜》一卷

又《錦譜》一卷

《茶法易覽》十卷

丁度《土牛經》一卷

孔武仲《芍藥譜》一卷

張峋《花譜》一卷

沈括《志懷錄》三卷

竇蘋《酒譜》一卷

馮安世《林泉備》五卷

呂惠卿《建安茶用記》二卷

劉分攵《芍藥譜》一卷

王觀《芍藥譜》一卷

洪芻《香譜》五卷

章炳文《壑源茶錄》一卷

吳良輔《竹譜》二卷

葛澧《酒譜》一卷

高伸《食禁經》三卷

劉異《北苑拾遺》一卷

宋子安《東溪茶錄》一卷

陳翥《桐譜》一卷

張宗誨《花木錄》七卷

周絳《補茶經》一卷

葉庭珪《南蕃香錄》一卷

樓璹《耕織圖》一卷

曾安止《禾譜》五卷

曾之謹《農器譜》三卷

陳旉《農書》三卷

熊蕃《宣和北苑貢茶錄》一卷

韓彥直《永嘉橘錄》三卷

王居安《經界弓量法》一卷

右農家類一百七部,四百二十三卷、篇。

《鬻熊子》一卷

呂不韋《呂氏春秋》二十六卷高誘注

陸賈《新語》二卷

賈誼《新書》十卷

《淮南子鴻烈解》二十一卷淮南王安撰

許慎注《淮南子》二十一卷

高誘注《淮南子》十三卷

劉向《新序》十卷

又《說苑》二十卷

仲長統《昌言》二卷

王充《論衡》三十卷

邊誼《續論衡》二十卷

應劭《風俗通義》十卷

徐幹《中論》十卷

《蔣子萬機論》十卷魏蔣濟撰

諸葛亮《武侯十六條》一卷

沈顏《聱書》十卷

《傅子》五卷傅玄撰

陸機《正訓》十卷

崔豹《古今注》三卷

周蒙《續古今注》三卷

張華《博物志》十卷

葛洪《抱樸子內篇》二十卷

又《抱樸子外篇》五十卷

《劉子》三卷劉晝撰

奚克讓《劉子音釋》三卷

又《音義》三卷

湘東王繹《金樓子》十卷

庾仲容《子鈔》三十卷

顧野王《符瑞圖》二卷

《孫綽子》十卷

範泰《古今善言》三十卷

沈約《袖中記》三卷

《尹子五機論》三卷

商子逸《商子新書》三卷

鄭瑋《道言錄》三卷

杜正倫《百行章》一卷

李文博《治道集》十卷

虞世南《帝王略論》五卷

劉嚴《芻蕘論》三卷

李賢《修書要覽》十卷

羅隱《兩同書》二卷

李直方《正性論》一卷

韓熙載《格言》五卷

又《格言後述》三卷

黃晞《聱隅書》十卷

李淳風《感應經》三卷

魏徵《時務策》一卷

又《祥瑞錄》十卷

朱敬則《十代興亡論》十卷

張說《才命論》一卷

楊相如《君臣政要論》三卷

趙自勔《造化權輿》六卷

《元子》十卷元結撰

杜佑《理道要訣》十卷

皇甫選注《何亮本書》三卷

邵元《體論》十卷

馬總《意林》三卷

又《意樞》二十卷

林慎思《伸蒙子》三卷

丘光庭《規書》一卷

又《兼明書》十二卷

牛希濟《理源》二卷

又《治書》十卷

朱樸《致理書》十卷

盧藏用《子書要略》三卷

臧嘉猷《史玄機論》十卷

歐陽浚《周紀聖賢故實》十卷

徐融《帝王指要》三卷

張輔《宰輔明鑒》十卷

趙湘《補政忠言》十篇卷亡

徐氏《忠列圖》一卷

《孝義圖》一卷

趙彥衛《雲麓漫鈔》二十卷

又《雲麓續鈔》二卷

南唐後主李煜《雜說》二卷

《劉子法語》二十卷劉鶚撰

又《通論》五卷

宋齊丘《化書》六卷

又《理訓》十卷

葛澧《經史摭微》四卷

劉賡《稽瑞》一卷

趙蕤《長短要術》九卷

吳筠《兩同書》二卷

馬縞《中華古今注》三卷

蘇鶚《演義》十卷

樂朋龜《五書》一卷

徵微子《服飾變古》一卷

狐剛子《感應類從譜》一卷

通幽子《靈台隱秘寶符》一卷扶風隱者

李恂《前言往行錄》三卷

《尹子》五卷

鄭至道《諭俗編》一卷

彭仲剛《諭俗續編》一卷

黃嚴《虙犧範圍圖傳》二卷

張時舉《弟子職女誡鄉約家儀鄉儀》一卷

李宗思《尊幼儀訓》一卷

呂本中《官箴》一卷

何薳《春渚記聞》十三卷

王普《答問難疑》一卷

徐度《崇道卻掃編》十三卷

吳曾《漫錄》十三卷

魏泰《書可記》一卷

又《續東軒雜錄》一卷

馮忠恕《涪陵記》一卷

洪興祖《聖賢眼目》一卷

又《語林》五卷

姚寬《叢語》上下二卷

唐稷《硯岡筆志》一卷

吳箕《常譚》二卷

袁采《世範》三卷

又《欷歔子》一卷

葉適《習學記言》四十五卷

項安世《項氏家記》十卷

徐彭年《涉世錄》二十五卷

又《涉世後錄》二十五卷

《坐忘論》一卷

呂祖謙《紫微語錄》一卷

葉模《石林過庭錄》三十七卷

李石《樂善錄》十卷

劉鵬《縣務綱目》二十卷

周樸《三教辨道論》一卷

僧贊寧《物類相感志》十卷

又《要言》二卷

柳寀《藪記》十卷

王錡《動書》一卷

宋祁《筆錄》一卷

龍昌期《天保正名論》八卷

胥余慶《瑞應雜錄》十卷

刁衎《治道中術》三卷

朱景先《默書》三卷

鄧綰《馭臣鑒古論》二十卷

王韶《敷陽子》七卷

《天鬻子》一卷不知姓名

吳宏《群公典刑》二十卷

高承《事物紀原》十卷

陳瓘《中說》一卷

孔平仲《良史事證》一卷

李新《塾訓》十三卷

又《欲書》五卷

李格非《史傳辨志》五卷

晁說之《客語》一卷

方行可《治本書》一卷

王揚英《黼扆誡》一卷

何伯熊《機密利害一》卷

李皜《審理書》一卷

張大楫《翠微洞隱》百八十卷

李易《要論》一卷

何亮《本書》三卷

劉長源《治本論》一卷

鄭樵《十說》二卷

潘植《忘筌書》二卷

洪氏《雜家》五卷不知名

《瑞錄》十卷

《冗錄》一卷

《治獄須和》一卷

《之官申戒》一卷

《瑞應圖》十卷

《玉泉子》一卷

《中興書》一卷

《汲世論》一卷

並不知作者

《東筦子》十卷

《李子正辨》十卷

劉潛《群書集》三卷

成嵩《韻史》一卷

陳鄂《十經韻對》二十卷

又《四庫韻對》九十九卷

魏玄成《祥應一作「瑞」

圖》十卷

劉振《通籍錄異》二十卷

趙志忠《大遼事蹟》十卷

右雜家類一百六十八部,一千五百二十三卷、篇。

志第一百五十九藝文五

《燕丹子》三卷

東方朔《神異經》二卷晉張華傳

師曠《禽經》一卷張華注

王子年《拾遺記》十卷晉王嘉撰

幹寶《搜神總記》十卷

《寶櫝記》十卷

並不知作者

殷芸《小說》十卷

劉義慶《世說新語》三卷

任昉《述異記》二卷

吳均《續齊諧記》一卷

沈約《俗說》一卷

陶弘景《古今刀劍錄》一卷

江淹《銅劍贊》一卷

顧烜《錢譜》一卷

顏之推《還冤志》三卷

陽松玠《八代談藪》二卷

張說《五代新說》二卷

又《鑒龍圖記》一卷

陸藏用《神告錄》一卷

劉餗《傳記》三卷

又《隋唐佳話》一卷

《小說》三卷

段成式《酉陽雜俎》二十卷

又《續酉陽雜俎》十卷

《廬陵官下記》二卷

封演《聞見記》五卷

張讀《宣室志》十卷

唐臨《冥報記》二卷

陸長源《辨疑志》三卷

柳宗元《龍城錄》一卷

《柳氏小說舊聞》六卷柳公權撰

柳珵《常侍言旨》一卷

盧弘正《昭義軍別錄》一卷

溫造《瞿童述》一卷

韋絢《戎幕閒談》一卷

又《劉公嘉話》一卷

《賓客佳話》一卷

房千里《南方異物志》一卷

鐘輅《前定錄》一卷

劉軻《牛羊日曆》一卷

李翱《卓異記》一卷

李德裕《志支機寶》一卷

又《幽怪錄》十四卷

李商隱《雜纂》一卷

范攄《雲溪友議》十一卷

陸勳《集異志》二卷

李複言《續玄怪錄》五卷

李亢《獨異志》十卷

袁郊《甘澤謠》一卷

裴紫芝《續卓異記》一卷

鄭遂《洽聞記》二卷

康駢《劇談錄》二卷

馮贄《雲仙散錄》一卷

尉遲樞《南楚新聞》三卷

皇甫枚《三水小牘》二卷

王叡《炙轂子雜錄》五卷

胡蒙《談賓錄》五卷

劉崇遠《金華子雜編》三卷

趙璘《因話錄》六卷

郭良輔《武孝經》一卷

《女孝經》一卷侯莫陳邈妻鄭氏撰

皇甫松《酒孝經》一卷

羅邵《會稽新錄》一卷

李隱《大唐奇事》十卷

又《瀟湘錄》十卷

陳輸《異聞集》十卷

焦潞《稽神異苑》十卷

李匡文《資暇錄》三卷

顏師古《隋遺錄》一卷

鄭棨《開天傳信記》一卷

俞子《螢雪叢說》一卷

李義山《雜槁》一卷

劉存《事始》三卷

劉睿《續事始》三卷

馮鑒《續事始》五卷

李濬《松窗小錄》一卷

劉願《知命錄》一卷

張固《幽閒鼓吹》一卷

《會昌解頤錄》五卷

《樹萱錄》三卷

《桂苑叢談》一卷

《聞奇錄》三卷

《溟洪錄》二卷

《靈怪集》一卷

《燈下閒談》二卷

《續野人閒話》三卷

《吳越會粹》一卷

並不知作者

《闕史》一卷參寥子述

《佛孝經》一卷舊題名鶚,不知姓

陳善《捫虱新話》八卷

吳曾《能改齋漫錄》十三卷

盧氏《逸史》一卷

劉氏《耳目記》二卷

調露子《角力記》一卷

沈氏《驚聽錄》一卷

並不知名

《漢武帝洞冥記》四卷東漢郭憲編

史虛白《釣磯立談記》一卷

陳致雍《晉安海物異名記》三卷

綦師系《元道孝經》一卷

文穀《備忘小鈔》二卷

杜光庭《虯須客傳》一卷

僧庭藻《續北齊還冤志》一卷

高澤《群居解頤》三卷

王仁裕《玉堂閒話》三卷

石文德《唐新纂》三卷

劉曦度《鑒誡錄》三卷

潘遺《紀聞談》一卷

皮光業《妖怪錄》五卷

逢行珪《鬻子注》一卷

李諷《譔林》五卷

鄭余慶《談綺》一卷

《續同歸說》三卷

王定保《摭言》十五卷

李綽一作「緯」

《尚書故實》一作「事」

一卷

柳祥《瀟湘錄》十卷

陸希聲《頤山錄》一卷

柳珵《家學要錄》二卷

《賂子解一作「錄」

》一卷

何光遠《鑒誡錄》三卷

又《廣政雜錄》三卷

蒲仁裕《蜀廣政雜記一作「紀」

》十五卷

楊士逵《儆戒錄》五卷

王仁裕《見聞錄》三卷

又《唐末見聞錄》八卷

韋絢《佐談》十卷

周文《開顏集》二卷

皮光業《皮氏見聞錄》十三卷

《啟顏錄》六卷

《三餘外志》三卷

楊九齡《三感志》三卷

段成式《錦裏新聞》三卷

牛肅《紀聞》十卷崔造注

周隨《南溪子》三卷

盧光啟《初舉子》三卷

《玉泉筆論》五卷

李遇之《淺疑論》三卷

金利用《玉溪編事》三卷

Spotted a typo or a problem in this chapter? Tell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