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part 4 of 11)
德配有虞,紹唐授禹。于萬斯年,受天之祐。
太傅、中書令奉至尊壽皇聖帝冊升殿,用《聖安》
慈皇天臨,睟表怡怡。欽哉聖子,親奉玉卮!
鼇抃嵩呼,歡浹華夷。邇臣捧冊,是恪是祗。
太傅、侍中奉至尊壽皇聖帝寶升殿,用《聖安》
瑟彼華玉,篆魚鈕龍。與冊並登,咨爾上公。
詠以歌詩,協之鼓鐘。是陟是降,靡有弗恭。
太傅、中書令、侍中奉壽聖皇太后冊寶升殿,用《聖安》
天祐皇家,慶集重闈。寶兮揚名,冊兮流徽。
金支秀華,盛容祲威。詔我近弼,相禮不違。
太傅、中書令、侍中奉壽成皇后冊寶升殿,用《聖安》
大哉乾元,既極形容!坤元德至,實與比靈斯。
寶冊並登,勒崇垂鴻。相我縟儀,肅肅雍雍。
皇帝從壽聖皇太后冊寶詣慈福宮,用《正安》
涓辰協吉,時維春元。上冊三殿,曠古無前。
思齊重闈,積慶有源。是尊是崇,帝心載虔。
壽聖皇太后出閣升坐,《坤安》降同。
丕赫有宋,三聖授受。誰其助之?繄我太母。
東朝受冊,飲此春酒。聖子神孫,密侍左右。
內侍官舉壽聖皇太后冊寶詣讀冊寶位,用《聖安》
坤德益崇,天壽平格。慶流萬世,子孫千億。
刻玉范金,鋪張赫奕。惟昔姜、任,則莫我匹。
皇帝詣壽成殿,壽成皇后出閣升坐,《坤安》降同。
鞠育保護,母道備矣。密贊親傅,德其至矣。
彩服來朝,慈容有喜。既受鴻名,又多受祉。
內侍官舉壽成皇后冊寶詣讀冊寶位,用《聖安》
仰瞻慈闈,登進寶冊。惟時[QFDP]禦,祗率厥職。
曰壽曰名,母兮兼得。儷我尊父,億載無極。
紹熙四年加上壽聖皇太后尊號八首
大慶殿發冊寶降殿,《正安》
德厚重闈,沖澹粹穆。何以名之?惟慈惟福。
寶鏤精鏐,冊鐫華玉。物盛禮崇,丕昭群目。
中書令、侍中奉壽聖皇太后冊牢詣東階下,《禮安》
于皇帝室,休運貽孫。重熙疊慶,祗進號榮。
爰授茲冊,必躬必親。天子聖孝,萬邦儀刑。
冊寶出門,《正安》
煌煌冊寶,天子受之。言徐其行,肅展乃儀。
其儀維何?劍佩黃麾。鸞駕清蹕,聳瞻九逵。
冊寶入慈福宮殿門,《正安》
熙辰禮備,濟濟雍雍。言奉斯冊,重親之宮。
宮帷既敞,協氣感通。皇儀親展,壽祉無窮。
太傅、中書令、侍中奉壽聖皇太后冊寶升殿,《聖安》
既肅琨庭,載升金戺。乃導乃陪,威儀濟濟。
天步繼臨,孝誠備矣。聲容孔昭,中外悅喜。
冊寶詣宮中,《正安》
琱輿彩仗,祗詣慈宮。寶冊前奉,龍挾雲從。
言備茲禮,于宮之中,惟天子孝,于昭祲容。
壽聖皇太后出閣升禦坐,《坤安》降同。
懿典大冊,陳儀邃深。怡怡愉愉,寶坐是臨。
重彩儼侍,[QFDP]展肅心。三宮協慶,永播徽音。
內侍官舉壽聖皇太后冊寶詣讀冊寶位,用《聖安》
寶冊即奉,祗誦乃言。仁深慶衍,益顯益尊。
和聲協氣,充溢乾坤。並受伊嘏,聖子神孫。
慶元二年恭上太皇太后、皇太后、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尊號二十四首
冊寶降殿
天擁帝家,澤流子孫。三宮燕胥,四海崇尊。
聲諧《韶》、《濩》,輝燭瑤琨。維皇緝熙,耀德乾坤。
冊寶授太傅奉詣東階下
祖後重壽,親闈並崇。駢慶聯休,申景鋪鴻。
疊璧交輝,多儀煥叢。億萬斯年,福祿攸同。
冊寶出門
太任媚姜,塗山翼禹。慈祥曼衍,鴻儀迭舉。
寶章奕奕,祲宮俁俁。帝用將之,于彼宮所。
慈福宮寶冊入門
東朝層邃,端闈靖深。列仗節鑾,鏤玉繩金。
來奉來崇,載祗載欽。曾孫之慶,世世徽音。
冊寶升殿
純佑我宋,母儀四朝。擁翼孫謀,如虞承堯。
仁覃函夏,喜浮慶霄。福祿萬年,金玉孔昭。
冊寶詣宮中
神人和懌,天日淑清。王母來燕,必壽而名。
琨庭璈音,五雲佩聲。勉勉我皇,遹昭厥成。
太皇太后出閣升坐
曾孫致養,五福駢臻。太極所運,兩儀三辰。
輝光日新,啟佑後人。永翼瑤圖,億萬堯春。
冊寶詣讀冊寶位
徽光宣華,仁聲流文。曠儀合遝,泰和絪縕。
慈顏有喜,祚我聖君。珠宮含飴,坐閱來雲。
太皇太后降坐歸閣
縟儀既登,寶冊既膺。喜洽祥流,雲烝川增。
天子萬年,鳴玉慈庭。惠我無疆,詵詵繩繩。
壽慈宮冊寶入門
新庭靖安,祖後燕怡。有開聖謀,累崇天基。
典章文明,聲容葳蕤。禦于邦家,曰壽曰慈。
冊寶升殿
三禮崇容,八鑾警衛。有來辰儀,闡徽媯汭。
璿宮肅雍,藻景澄霽。文子文孫,本支百世。
冊寶詣宮門
堯門疊瑞,姒幄齊輝。重坤靖夷,麗冊華徽。
天子仁聖,禮文弗違。福壽康寧,同燕層闈。
皇太后出閣升坐
文母曼壽,載錫之光。總集瑞命,宜君宜王。
惠以仁顯,慈以德彰。保佑子孫,受福無疆。
冊寶詣讀冊寶位
華鸞編玉,文螭液金。頌德摛英,揚徽嗣音。
紫幄天開,翠華日臨。歲歲年年,如周大任。
皇太后降坐歸閣
宋有明德,天保佑之。以壽繼壽,以慈廣慈。
聲文宣昭,福祉茂綏。神孫之休,燕及華夷。
壽康宮冊寶入門,《正安》
大安耽耽,興慶崇崇。維皇之尊,與天比靈斯。
非心閑燕,文命延鴻。欲報之恩,禮縟儀豐。
太上皇帝升禦坐,《乾安》
上帝有赫,百靈效祥。儲祉垂恩,錫年降康。
皇儀晬溫,帝躬肅莊。三宮齊歡,地久天長。
太上皇帝冊寶升殿,《聖安》
夏典稽瑞,禹玉含淳。追琢有章,溫潤孔純。
聖底于安,壽綿於仁。太上立德,自天其申。
太上皇後冊寶升殿,《聖安》
父尊母親,天涵地育。燕我翼子,景命有僕。
得名得壽,如金如玉。子孫千億,成其厚福。
太上皇帝降禦坐,《乾安》
天地清甯,日月華光。歸尊慈極,嵩呼未央。
慶函百嘉,壽躋八荒。上皇萬歲,俾熾俾昌。
冊寶詣宮中,《正安》
晨趨慈幄,佳氣鬱蔥。受帝之祉,配天其崇。
璧華金精,禮敷樂充。天子是若,歡聲融融。
太上皇後出閣升坐,《坤安》
文物流彩,鑾輅靖陳。龜瑞薦祉,坤儀效珍。
比皇之壽,翼帝以仁。和氣致祥,與物為春。
讀冊寶,《聖安》
黼黻其文,金玉其相。永壽于萬,合德無疆。
福緒祥源,厥後克昌。天維格斯,祚我聖皇。
太上皇後降坐歸閣,《坤安》
榮懷之慶,莫盛於斯。三宮四冊,五葉一時。
德阜而豐,福大而滋。子子孫孫,于時保之。
嘉泰二年恭上太皇太后尊號八首
冊寶降殿
思齊太任,嬪于周京。至哉坤元,萬物資生!
不可儀測,矧可強名。鏤玉繩金,昭哉號榮!
冊寶詣東階
鼓鐘喤々,儀物載陳。儀物陳矣,爛其瑤琨。
咨爾上公,相予文孫。勿亟勿徐,奉我重親。
冊寶出門
蕩蕩天門,金鋪玉戶。采旄翠旌,流蘇葆羽。
千官影從。乃導乃輔。都人縱觀,填道呼舞。
壽慈宮冊寶入門
煌煌寶書,玉篆金縷。曷為來哉?自天子所。
自天子所,以燕文母。婉嬗祥雲,日正當午。
冊寶升殿
文物備矣,三事其承。崇牙高張,樂充宮庭。
耽耽廣殿,左墄右平。敬爾威儀,攝齊以登。
冊寶詣宮中
維壽伊何?聖德日新。維慈伊何?祐于後人。
乃范斯金,乃縷斯瑉。皇舉玉趾,從於堯門。
太皇太后升禦坐降同。
侍中版奏,辦外嚴中。出自玉房,禕礻俞被躬。
我龍受之,祲威盛容。皇帝聖孝,其樂融融。
冊寶詣讀冊寶位
麟趾褭蹄,我寶斯刻。碝磩采致,載備斯冊。
眉壽萬年,詒謀燕翼。于赫湯孫,克綿永福。
紹定三年壽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冊寶九首
文德殿冊寶降殿
思齊聖母,媲于周任。體乾履坤,博厚洪深。
七表既啟,萬壽自今。昕庭發號,式昭德音。
冊寶詣東階
煌煌儀物,繹繹鼓鐘。奉茲寶冊,至於階東。
上公相儀,列辟盡恭。拜手慈宸,福如華、嵩。
冊寶出門
帝闕肅開,天階坦履。霓旌羽蓋,導儀護衛。
匪誇雕琢,匪矜繁麗。茲謂盛儀,億載千歲。
慈明殿冊寶入門
金堅玉純,文鬱禮縟。來從帝所,作瑞王國。
天開地辟,日熙春燠。茲謂盛事,永燕茀祿。
冊寶升殿
皇儀有煒,彩舁次升。沉沉邃殿,穆穆天廷。
坤德[QFDP]隆。皇圖永寧。咨爾廷臣,攝齊以登。
冊寶詣宮中
壽為福先,明燭物表。仁沾動植,福齊穹昊。
曰慈與睿,並崇丕號。演而申之,萬世永保。
皇太后升禦坐
邇臣跪奏,嚴辦必恭。乃禦禕礻俞,升於殿中。
慈顏雍穆,和氣沖融。芳流清史,傳之無窮。
冊寶詣讀冊寶位
徽音孔昭,寶傳斯刻。金昭玉粹,有燁斯冊。
載祈載祝,以燕以翼。寶之萬年,與宋無極。
皇太后降禦坐
皇文既舉,慶禮告虔。肇自宮闈,格於幅員。
子稱母壽,母謂子賢。陟降在茲,隆名際天。
哲宗發皇后冊寶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既登乃依,如日之升。有嚴有翼,丕顯丕承。
天作之合,家邦其興。朱芾斯皇,子孫繩繩。
降坐,《乾安》
我禮嘉成,我駕言旋。降坐而蹕,奏鼓淵淵。
景命有僕,保佑自天。永錫祚嗣,何千萬年。
太尉等奉冊寶出入,《正安》
宣哲維公,就位肅莊。冊寶具舉,丕顯其光。
出於宸闈,鼓鐘喤々。母儀天下,萬壽無疆。
紹興十三年發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天地奠位,乾坤以分。夫婦有別,父子相親。
聖王之治,禮重婚姻。端冕從事,是正大倫。
使副入門,《正安》
天子當陽,群工就列。冊寶既陳,鐘鼓備設。
上公奉事,容莊心協。克相盛禮,光昭玉牒。
冊寶出門,《正安》
穆穆睟容,如天之臨。赫赫明命,如玉之音。
虔恭出門,禮容兢兢。塗山生啟,夏道以興。
皇帝降坐,《乾安》
朝陽已升,薰風習至。樂奏既成,禮容亦備。
玉佩鏘鳴,帝徐舉趾。壺政穆宣,以聽內治。
皇后出閣,《乾安》
猗歟賢後,德本性成!承天致順,溯日為明。
作配儷極,王化以行。萬有千歲,奉祀宗祊。
冊寶入門,《宜安》
款承祗事,時惟肅雍。跪奉冊寶,陳于法宮。
以俯以仰,有儀有容。明神介之,福祿來崇。
皇后降殿,《承安》
溫惠之德,禕翟之衣。行中《采薺》,禮無或違。
降於丹陛,有容有儀。委委蛇蛇,誰其似之!
皇后受冊寶,《成安》
鏤蒼玉兮,盛德載揚。鑄南金兮,作鎮椒房。
虔受賜兮,有燁有光。宜室家兮,朱芾斯皇。
皇后升坐,《和安》
禮既行兮,厥位孔安。母儀正兮,容止所觀。
奉東朝兮,常得其歡。求淑女兮,豈樂多般。
內命婦入門,《惠安》
素月澄輝,眾星顯列。炳為天文,各有攸別。
椒房既正,陰教斯設。《關雎》、《麟趾》,應如響捷。
外命婦入門,《成安》
窈窕其容,淑[A148]其姿。爛其如雲,瞻我母儀。
曰天之妹,作合惟宜。粲然舞抃,疇不肅祗。
皇后降坐,《徽安》
寶字煌煌,冊書粲粲。副笄加飾,禕褕有爛。
祗若帝休,委蛇樂衎。億萬斯年,永膺宸翰。
皇帝歸閣,《泰安》
太任徽音,太姒是嗣。則百斯男,周室以熾。
天子萬年,受茲女士。如姒事任,從以孫子。
淳熙三年發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赫赫惟皇,如日之光。肅肅惟後,如月之常。
禮行一時,明照無疆。天子蒞止,疇敢不莊!
冊寶入門,《正安》
蔔月惟良,練辰斯臧。臣工在庭,劍佩瑲瑲。
來汝凝丞,明命是將。有淑其儀,無或怠遑。
冊寶出門,《正安》
刻簡以瑉,鑄寶以金。持節伊誰?時惟四鄰。
自我文德,達之穆清。委蛇委蛇,往迄于成。
皇帝降坐,《乾安》
冊行何曏?於門東偏。禮備樂成,合扇鳴鞭。
皇舉玉趾,如天之旋。燕及家邦,億萬斯年。
皇后出閣,《坤安》
椒塗蘭馭,河潤山容。副笄在首,禕衣被躬。
靜女其姝,實翼實從。自彼西閣,聿來殿中。
冊寶入門,《宜安》
德隆位尊,禮厚文縟。乃篆斯金,乃鏤斯玉。
群公盈門,執事有肅。願言保之,永鎮坤軸。
皇后降殿,《承安》
規殿沉沉,葉氣旼々。明章婦順,表正人倫。
躡是左墄,暨於中庭。尚宮顯相,罔有弗欽。
皇后受冊寶,《成安》
備物典冊,樂之鼓鐘。拜而受之,極其肅雍。
司言司寶,各以職從。行地有慶,與天無窮。
皇后升坐,《和安》
容典既膺,壺儀既正。羽衛外列,揚顏中映。
如帝如天,以莊以靚。六宮承式,《二南》流詠。
內命婦入門,《惠安》
《葛覃》節用,《樛木》逮下。形為嬪則,夙已心化。
茲臨長秋,遂正諸夏。以慶以祈,百祥來迓。
外命婦入門,《咸安》
碩人其頎,公侯之妻。翟茀以朝,象服是宜。
如星之共,溯月之輝。母儀既瞻,群心則夷。
皇后降坐,《徽安》
窈窕淑女,備六服兮。陟降多儀,聳群目兮。
內治允備,陰教肅兮。宜君宜王,綏有福兮。
皇后歸閣,《泰安》
天監有周,是生太任。亦有太姒,嗣其徽音。
孰如兩宮,慈愛相承!思齊之盛,複見於今。
淳熙十六年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乾位既正,坤斯順承。日麗於天,月斯溯明。
惟帝受命,惟帝並登。黼扆尊臨,典冊是行。
冊寶入門,《正安》
乃協良辰,維春之宜。乃詔近弼,來汝相儀。
九門洞開,文物華輝。聲詩載歌,於以侑之。
冊寶出門,《正安》
有璽范金,有冊鏤瓊。汝使汝介,持節以行。
禮始文德,達于穆清,是恪是虔,依我和聲。
皇帝降坐,《乾安》
鼓鐘喤々,磬筦鏘鏘。劍佩充庭,濟濟洋洋。
禮典告備,皇心樂康。于萬斯年,受福無疆。
穆清殿受冊寶,皇后出閣,《坤安》
懿范柔容,如月斯輝。駕厥翟輅,被以禕衣。
九禦從之,如雲祁祁。典冊是承,心焉肅祗。
冊寶入門,《宜安》
華榱璧璫,有馨椒殿。備物來陳,多儀式煥。
曰冊曰寶,是刻是彖。並舉以行,皇矣懿典。
皇后降殿,《承安》
禕褕盛服,有恪其容。是陟是降,相以尚宮。
金殿玉階,聿來於中。展詩應律,載詠肅雍。
皇后受冊寶,《成安》
帝有顯命,稟於親慈。後德克承,拜而受之。
人倫既正,王化是基。億載萬年,永祚坤儀。
皇后升坐,《和安》
帝慶三宮,膺受寶冊。禦於中闈,載欣載惕。
乃敷陰教,乃明《內則》。翼翼魚貫,罔不承式。
內命婦入門,《惠安》
掖庭頒官,於位有四。嘒彼小星,撫以德惠。
熙焉如春,育焉如地。慶禮聿成,靡弗鹹喜。
外命婦入門,《咸安》
魚軒鼎來,象服是宜。班於內庭,率禮惟祗。
化以婦道,時惟母儀。是慶是類,于胥樂兮。
皇后降坐,《徽安》
正位長秋,容典備矣。王假有家,人倫至矣。
儷極伣天,多受祉矣。蟄蟄螽斯,宜孫子矣。
皇后歸閣,《泰安》
維天佑宋,盛事相仍。崇號三宮,甫茲浹辰。
肇正中闈,縟禮載陳。邦家之慶,曠古無倫。
皇帝升坐,《乾安》
乾健坤順,群生首資。日常月升,四時葉熙。
帝嗣天曆,後崇母儀,黼黻承暉,王化是基。
使副入門,《正安》
熛闕蟺{艸枼},璧門雲龍。烈文維輔,翊奉有容。
典章煇明,彝度肅雍。蕆時縟儀,登于璿宮。
冊寶出門,《正安》
金晶麗輝,璧葉含春。贊夏之翼,繹虞之嬪。
樂序《韶》亮,禮文藻新。辟公相成,物采彬彬。
皇帝降坐,《乾安》
帟旒雲舒,金秀充庭。璿衛鑾華,蒨佩垂糸呈。
皇容熙備,柔儀順承。三宮齊歡,萬福昭膺。
皇后出閣,《坤安》
驂翟崇容,禕鞠陳衣。戾止蘭殿,夙興椒闈。
淑正宣華,粹明騰輝。欽若有承,嗣音之徽。
冊寶入門,《宜安》
禕帟流光,慶祥增衍。編玉鏤德,螭金溢篆。
粹猷藻黼,徽文華顯。《二南》聲詩,于時昭闡。
皇后降殿,《承安》
翬珩煥采,趨節風韶。陟降墄陛,奉將英瑤。
辟道承薰,嬪儀揚翹。是敬是祗,德音孔昭。
皇后受冊寶,《成安》
帝奉太室,後儀成之。帝養三宮,後志承之。
德如《關雎》,盛如《螽斯》。宜君宜王,百世本支。
皇后升坐,《和安》
肅肅壺彝,雍雍陰教。險詖自防,警戒是效。
中闈端委,列禦胥告。其思輔順,永翼帝孝。
內命婦入門,《惠安》
天子九嬪,王宮六寢。有燁令儀,載秩華品。
福履綏將,節用躬儉。矢其德音,於以來諗。
外命婦入門,《咸安》
象服之文,《鵲巢》之風。化以婦道,覲于內宮。
采蘋澗濱,采藻澗中。夙夜在公,贊彼累功。
皇后降坐,《和安》
光佑晏甯,惠慈燕喜。壽仁並崇,家邦均祉。
懿文交舉,壺冊嗣美。維億萬年,愛敬惟似。
皇后歸閣,《泰安》
天心仁佑,坤德世昭。灼有慈范,著於累朝。
儉以贊虞,勤以承堯。是用則效,共勵夙宵。
嘉泰三年皇后冊寶十三首
皇帝升坐,《乾安》
茂建坤極,容典聿新。天命所贊,慈訓是遵。
肅涓穀旦,躬禦紫宸。鴻禧累福,駢賚翕臻。
使副入門,《正安》
端門曉辟,瑞氣雲凝。有儼良輔,踵武造廷。
肅肅王命,是將是承。登冊穆清,萬歲永膺。
冊寶出門,《正安》
瑤冊玉寶,爛然瑞輝。旁翼絳節,上承紫微。
璆鳴朝佩,徐出獸扉。登進坤極,益彰典徽。
皇帝降坐,《乾安》
天臨黼扆,雲集弁纓。金石遞奏,典禮備成。
玉趾緩步,龍駕翼行。言旋北極,永燕西清。
皇后出閣,《乾安》
日薰椒屋,雲靄璧門。有華瑞節,來自帝閽。
統天惟乾,合德者坤。我龍受之,福祿永繁。
冊寶入門,《宜安》
虹輝燦爛,雲篆綢繆。絳節前導,瑞光上浮。
瑤階玉扉,即集長秋。欽承天寵,永荷帝休。
皇后降殿,《承安》
瑤殿清閟,玉墄坦夷。禕衣副珈,陟降不遲。
寶冊聿至,載肅載祗。禮儀昭備,福履永綏。
皇后受冊寶,《成安》
日月臨燭,乾坤覆持。明並二曜,德合兩儀。
光媲宸極,共恢化基。膺受茂典,億載永宜。
皇后升坐,《和安》
寶璽瑤冊,既祗既承。繡裀藻席,載躋載升。
柔儀肅穆,瑞命端凝。永膺多福,如川方增。
內命婦入門,《惠安》
服煥盛儀,班分華致。九嬪婦職,六寢內治。
參差荇菜,求勤寤寐。烝然來思,相禮贊祭。
外命婦入門,《咸安》
婦榮於室,通籍禁中。班列有次,車服有容。
佐我《關雎》,《鵲巢》之風。被之僮僮,曷不肅雍!
皇后降坐,《徽安》
金石具舉,典禮茂明。淑慎其止,遹觀厥成。
瓊琚微動,鳳輦翼行。儀光媲極,德邁嬪京。
皇后歸閣,《泰安》
寶坐即興,鳳輿戒行。奏解嚴辦,歸燕邃清。
問安壽慈,奉宗祊。彌千萬年,內助聖明。
嘉定十五年皇帝受「恭膺天命之寶」三首
《恭膺天命》之曲,太簇宮
我祖受命,恭膺於天。爰作玉寶,載祗載虔。
申錫無疆,神聖有傳。昭茲興運,于萬斯年!
《舊疆來歸》之曲,太簇宮
于穆我皇,之德之純。涵濡群生,矧我遺民。
運齊跨晉,輪貢效珍。土宇日辟,一視同仁。
《永清四海》之曲,太簇宮
我祖我宗,德厚澤深。于皇繼序,益單厥心。
天人協扶,一統有臨。乾坤清夷,振古斯今。
至道元年冊皇太子二首
太子出入,《正安》
主鬯之重,允屬賢明。承華肇啟,上嗣騰英。
禮修樂舉,育德開榮。一人元良,萬邦以寧。
群臣稱賀,《正安》
皇儲既建,聖祚無疆。鸞旌列敘,雞戟分行。
前星有爛,瑞日重光。際天接聖,溫文允臧。
天禧三年冊皇太子一首
太子出入,《明安》
明《離》之象,少陽之位。固邦為本,體天作貳。
儀范克溫,禮章斯備。丕宣令猷,恭守宗器。
乾道元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乾安》
宋受天命,聖緒無疆。惟懷永圖,乃登元良。
涓選休辰,冊書是將。黼坐天臨,穆穆皇皇。
太子入門,《明安》
于維皇儲,玉潤金聲。體《震》之洊,重《離》之明。
冊寶具舉,環佩鏘鳴。守器承祧,惟邦之榮。
太子出門,《明安》
樂備既奏,和聲沖融。玉簡金書,翔鸞戲鴻。
下拜登受,旋于青宮。儀辰作貳,垂休無窮。
皇帝降坐,《乾安》
我禮備成,我駕言旋。降坐而蹕,奏鼓淵淵。
國本既定,保佑自天。克昌厥後,何千萬年。
乾道七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乾安》
建儲以賢,辟宮於東。典冊既備,筮占既從。
濟濟卿士,鏘鏘鼓鐘。天子戾止,盛哉禮容。
太子入門,《明安》
琱瑉瑳々,篆金煌煌。對揚於庭,是承是將。
星重其暉,日重其光。觀瞻以懌,國有元良。
太子出門,《明安》
淵中象德,玉裕凝姿。進退周旋,有肅其儀。
既定國本,益隆慶基。燕及兩宮,福祿如茨。
皇帝降坐,《乾安》
儲副豫定,器之公兮。冊授孔時,禮之隆兮。
天步遲遲,旋九重兮。壽祉萬年,德無窮兮。
嘉定二年冊皇太子四首
皇帝升坐
于皇我宋,受命於天。升儲主鬯,衍慶蔔年。
典冊告備,庭工載虔。萬乘蒞止,端冕邃延。
太子入門受冊寶
太極端禦,少陽肅祗。瑉簡斯鏤,袞服孔宜。
式奏備樂,乃陳盛儀。下拜登受,永言保之。
太子受冊寶出門
明兩承曜,作貳宣猷。茂德金昭,令譽川流。
豫定厥本,永貽乃謀。三朝致養,問寢龍樓。
皇帝降坐
《震》洊體象,我儲明兮。渙揚顯冊,我禮成兮。
大駕言旋,警蹕鳴兮。燕祉無疆,邦之榮兮。
寶祐二年皇子冠二十首
皇帝將出文德殿,《隆安》
于皇帝德,乃聖乃神。本支百世,立愛惟親。
敬共冠事,以明人倫。承天右序,休命用申。
賓贊入門,《祗安》
豐芑詒謀,建爾元子。揆禮儀年,筮賓敬事。
八音克諧,嘉賓至止。于以冠之,成其福履。
賓贊出門,《祗安》
禮國之本,冠禮之始。賓升自西,維賓之位。
于著於阼,維子之義,厥惟欽哉,敬以從事。
皇帝降坐,《隆安》
路寢辟門,黼坐恭己。群公在庭,所重維禮。
正心齊家,以燕翼子。于萬斯年,王心載喜。
皇子初行
有來振振,月重輪兮。瑜玉在佩,綦組明兮。
左徵右羽,德結旌兮。步中《采薺》,矩彠循兮。
賓贊入門
我有嘉賓,直大以方。亦既至止,厥德用光。
冠而字之,厥義孔彰。表裏純備,黃耇無疆。
皇子詣受制位
吉圭休成,其日南至。天子有詔,冠爾皇嗣。
為國之本,隆邦之禮。拜而受之,式共敬止。
皇子升東階
茲惟阼階,厥義有在。曆階而升,敬謹將冠。
經訓昭昭,邦儀粲粲。正纚賓筵,壽考未艾。
皇子升筵
秩秩賓筵,籩豆孔嘉。帝子至止,衿纓振華。
周旋陟降,禮行三加。成人有德,匪驕匪奢。
初加
帝子惟賢,懋昭厥德。跪冠于房,玄冠有特。
鼓鐘喤々,威儀抑抑。百禮既洽,祚我王國。
初醮
有賓在筵,有尊在戶。磬管將將,醮禮時舉。
跪觴祝辭,以永燕譽。寶祚萬年,磐石鞏固。
再冠
《複》爻肇祥,《震》維標德。乃共皮弁,其儀不忒。
體正色齊,維民之則。璿霄眷佑,國壽箕翼。
再醮
冠醮之義,匪酬匪酌。於戶之西,敬共以恪。
金石相宣,冠醮相錯。帝祉之受,施及家國。
三加
善頌善禱,三加彌尊。爵弁峨峨,介珪溫溫。
陽德方長,成德允存。燕及君親,厥祉孔蕃。
三醮
席於賓階,禮義以興。受爵執爵,多福以膺。
匪惟服加,德加愈升。匪惟德加,壽加愈增。
皇子降
命服煌煌,跬步中度。慶輯皇闈,化行海宇。
禮具樂成,惕若戒懼。寶璐厥躬,有秩斯祜。
朝謁皇帝將出
皇王烝哉,令聞不已!燕翼有謀,冠醮有禮。
百僚在庭,遹相厥事。頌聲所同,嘉受帝祉。
皇子再拜
青社分封,前星啟焰。繁弱綏章,厥光莫揜。
容稱其德,蓄學之驗。芳譽敷華,大圭無玷。
皇子退
玄袞黼裳,垂徽永世。勉勉成德,是在元子。
胙土南賓,厥旨孔懿。充一忠字,作百無愧。
皇帝降坐
愛始於親,聖盡倫兮。元子冠字,邦禮成兮。
天步舒徐,皇心寧兮。家人之吉,億萬春兮。
淳化鄉飲酒三十三章
鹿鳴呦呦,命侶與儔。宴樂嘉賓,既獻且醻。
獻醻有序,休祉無疆。展矣君子,邦家之光。
鹿鳴呦呦,在彼中林。宴樂嘉賓,式昭德音。
德音愔愔,既樂且湛。允矣君子,賓慰我心。
鹿鳴呦呦,在彼高岡。宴樂嘉賓,吹笙鼓簧。
幣帛戔戔,禮儀蹡々。樂只君子,利用賓王。
鹿鳴相呼,聚澤之蒲。我樂嘉賓,鼓瑟吹竽。
我命旨酒,以燕以娛。何以贈之?玄纁粲如。
鹿鳴相邀,聚場之苗。我美嘉賓,令名孔昭。
我命旨酒,以歌以謠。何以置之?大君之朝。
鹿鳴相應,聚山之荊。我燕嘉賓,鼓簧吹笙。
我命旨酒,以逢以迎。何以薦之?揚于王庭。
右《鹿鳴》六章,章八句。
瞻彼南陔,時物嘉良。有泉清泚,有蘭馨香。
晨飲是汲,夕膳是嘗。慈顏未悅,我心靡遑。
嬉嬉南陔,眷眷慈顏。和氣怡色,奉甘與鮮。
事親是宜,事君是思。虔勖忠孝,邦家之基。
右《南陔》二章,章八句。
洋洋嘉魚,佇以美罛。君子有道,嘉寶式燕以娛。
洋洋嘉魚,佇以芳罟。君子有德,嘉賓式歌且舞。
我有宮沼,龜龍擾之。君子有禮,嘉賓式貴表之。
我有宮藪,麟鳳來思。君子有樂,嘉賓式慰勤思。
相彼嘉魚,爰縱之壑。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樂。
相彼嘉魚,在漢之粱。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以康。
森森喬木,美蔓榮之。我有旨酒,嘉賓式燕宜之。
喈喈黃鳥,載飛載止。我有旨酒,嘉賓式燕且喜。
右《嘉魚》八章,章四句。
崇丘峨峨,動植斯屬。高既自遂,大亦自足。
和風斯扇,膏雨斯沐。我仁如天,以亭以育。
崇丘巍巍,動植其依。高大之性,各極爾宜。
王道坦坦,皇猷熙熙。仁壽之域,烝民允躋。
右《崇丘》二章,章八句。
關雎於飛,洲渚之湄。自家刑國,樂且有儀。
鬱鬱芳蘭,幽人擷之。溫溫恭人,哲後求之。
求之無斁,寤寐所屬。罄爾一心,受天百祿。
鬱鬱芳蘭,雨露滋之。溫溫恭人,圭組縻之。
鬱鬱芒蘭,佩服珍之。溫溫恭人,福履綏之。
關雎蹌蹌,集水之央。好求賢輔,同揚德光。
蘋蘩芳滋,同誰掇之。願言賢德,靡日不思。
偶其賢德,輔成已職。永配玉音,服之無斁。
潔其粢盛,中心匪寧。薦於宗廟,助君德馨。
賢淑來思,人之表儀。風化天下,何樂如之!
右《關雎》十章,章四句。
彼鵲成巢,爾類攸處。之子有歸,瓊瑤是祖。
彼鵲成巢,爾類攸匹。之子有行,錦繡是飾。
彼鵲成巢,爾類攸共。之子有從,蘭蓀是奉。
伊鵲成巢,珍禽戾止。婉彼佳人,配于君子。
伊鵲營巢,珍禽攸處。內助賢侯,弼於明主。
伊鵲營巢,珍禽輯睦。均養嘉雛,致於蕃育。
右《鵲巢》六章,章四句。
大觀聞喜宴六首
狀元以下入門,《正安》
多士濟濟,於彼西雍。欽肅威儀,亦有斯容。
烝然來思,自西自東。天畀爾祿,惟王其崇。
初舉酒,《賓興賢能》
明明天子,率由舊章。思樂泮水,光于四方。
薄采其芹,用賓于王。我有好爵,置彼周行。
再酌,《于樂辟雍》
樂只君子,式燕又思。服其命服,攝以威儀。
鐘鼓既設,一朝醻之。德音是茂,邦家之基。
三酌,《樂育英才》
聖謨洋洋,綱紀四方。烝我髦士,觀國之光。
遐不作人,而邦其昌。以燕天子,萬壽無疆。
四酌,《樂且有儀》
我求懿德,烝然來思。籩豆靜嘉,式燕綏之。
溫溫其恭,莫不令儀。追琢其章,髦士攸宜。
五酌,《正安》
思皇多士,揚于王庭。鐘鼓樂之,肅邕和鳴。
威儀抑抑,既安且寧。天子萬壽,永觀厥成。
政和鹿鳴宴五首
初酌酒,《正安》
思樂泮水,承流辟雍。思皇多士,賁然來從。
邕邕濟濟,四方攸同。登于天府,維王是崇。
再酌,《樂育人才》
鐘鼓皇皇,磬筦鏘鏘。登降維時,利用賓王。
髦士攸宜,邦家之光。媚于天子,事舉言揚。
三酌,《賢賢好德》
鳴鹿呦呦,載弁俅俅。烝然來思,旨酒思柔。
之子言邁,泮渙爾遊。於彼西雍,對揚王休。
四酌,《烝我髦士》
首善京師,灼于四方。烝我髦士,金玉其相。
飲酒樂曲,吹笙鼓簧。勉戒徒禦,觀國之光。
五酌,《利用賓王》
遐不作人,天下喜樂。何以況之?鳶飛魚躍。
既勸之駕,獻酬交錯。利用賓王,縻以好爵。
志第九十三樂十五(鼓吹上)
鼓吹者,軍樂也。昔黃帝涿鹿有功,命岐伯作凱歌,以建威武、揚德風、厲士諷敵。其曲有《靈夔競》、《雕鶚爭》、《石墜崖》、《壯士怒》之名,《周官》所謂「師有功則凱歌」者也。漢有《朱鷺》等十八曲,短簫鐃歌序戰伐之事,黃門鼓吹為享宴所用,又有騎吹二曲。說者謂列於殿庭者為鼓吹,從行者為騎吹。魏、晉而下,莫不沿尚,始有鼓吹之名。江左太常有鼓吹之樂,梁用十二曲,陳二十四曲,後周亦十五曲。唐制,大駕、法駕、小駕及一品而下皆有焉。
宋初因之,車駕前後部用金鉦、節鼓、鼓、大鼓、小鼓、鐃鼓、羽葆鼓、中鳴、大橫吹、小橫吹、觱栗、桃皮觱栗、簫、笳、笛,歌《導引》一曲。又皇太子及一品至三品,皆有本品鼓吹。凡大駕用一千五百三十人為五引,司徒六十四人,開封牧、太常卿、御史大夫、兵部尚書各二十三人。法駕三分減一,用七百六十一人為引,開封牧、御史大夫各一十六人。小駕用八百一十六人。太常鼓吹署樂工數少,每大禮,皆取之于諸軍。一品已下喪葬則給之,亦取于諸軍。又大禮,車駕宿齋所止,夜設警場,用一千二百七十五人。奏嚴用金鉦、大角、大鼓,樂用大小橫吹、觱栗、簫、笳、笛,角手取于近畿諸州,樂工亦取於軍中,或追府縣樂工備數。歌《六州》、《十二時》,每更三奏之。大中祥符六年,以其煩擾,詔罷追集,悉以禁兵充,常隸太常閱集。七年,親享太廟,登歌始作,聞廟外奏嚴,遂詔:行禮之次,權罷嚴警;禮畢,仍複故。
凡祀前一日,上禦青城門觀奏嚴。若車駕巡幸,則夜奏於行宮前,人數減於大禮,凡用八百八十人。真宗崇奉聖祖,亦設儀衛,別作導引曲,今附之。
《兩朝志》雲:「大駕千七百九十三人,法駕千三百五人,小駕千三十四人,人數多於前。
鑾駕九百二十五人。迎奉祖宗禦容或神主祔廟,用小鑾駕三百二十五人,上宗廟諡冊二百人,其曲即隨時更制。」
自天聖已來,帝郊祀、躬耕籍田,皇太后恭謝宗廟,悉用正宮《降仙台》、《導引》、《六州》、《十二時》,凡四曲。景祐二年,郊祀減《導引》第二曲,增《奉禋歌》。初,李照等撰警嚴曲,請以《振容》為名,帝以其義無取,故更曰《奉禋》。其後袷享太廟亦用之。大享明堂用黃鐘宮,增《合宮歌》。凡山陵導引靈駕,章獻、章懿皇后用正平調,仁宗用黃鐘羽,增《昭陵歌》。神主還宮,用大石調,增《虞神歌》。凡迎奉祖宗禦容赴宮觀、寺院並神主祔廟,悉用正宮,惟仁宗禦容赴景靈宮改用道調,皆止一曲。
皇祐中大饗明堂,帝謂輔臣曰:「明堂直端門,而致齋於內,奏嚴於外,恐失靖恭之意。」詔禮官議之,鹹言:「警場本古之鼛鼓,所謂夜戒守鼓者也。王者師行、吉行皆用之。今乘輿宿齋,本緣祀事,則警場亦因以警眾,非徒取觀聽之盛,恐不可廢。若以奏嚴之音去明堂近,則請列於宣德門百步之外,俟行禮時,罷奏一嚴,亦足以稱虔恭之意。」帝曰:「既不可廢,則祀前一夕邇於接神,宜罷之。」
熙寧中,親祠南郊,曲五奏,正宮《導引》、《奉禋》、《降仙台》;祠明堂,曲四奏,黃鐘宮《導引》、《合宮歌》:皆以《六州》、《十二時》。永厚陵導引、警場及神主還宮,皆四曲,虞主祔廟、奉安慈聖光獻皇后山陵亦如之。諸後告遷、升祔、上仁宗、英宗徽號,迎太一宮神像,亦以一曲導引,率因事隨時定所屬宮調,以律和之。
元豐中,言者以鼓吹害雅樂,欲調治之,令與正聲相得。楊傑言:「正樂者,先王之德音,所以感召和氣、格降上神、移變風俗,而鼓吹者,軍旅之樂耳。蓋鼓角橫吹,起于西域,聖人存四夷之樂,所以一天下也;存軍旅之樂,示不忘武備也。'鞮鞻氏掌夷樂與其聲歌,祭祀則龠而歌之,燕亦如之。'今大祀,車駕所在,則鼓吹與武嚴之樂陳於門而更奏之,以備警嚴。大朝會則鼓吹列于宮架之外,其器既異先代之器,而施設概與正樂不同。國初以來,奏大樂則鼓吹備而不作,同名為樂,而用實異。雖其音聲間有符合,而宮調稱謂不可淆混。故大樂以十二律呂名之,鼓吹之樂則曰正宮之類而已。乾德中,設鼓吹十二案,制氈床十二,為熊羆騰倚之狀。每案設大鼓、羽葆鼓、金錞各一,歌、簫、笳各二。又有叉手笛,名曰拱宸管,考驗皆與雅音相應,列于宮縣之籍,編之令式。
若以律呂變易夷部宮調,則名混同而樂相紊亂矣。」遂不復行。
元符三年七月,學士院奏:「太常寺鼓吹局應奉大行皇帝山陵鹵簿、鼓吹、儀仗,並嚴更、警場歌詞樂章,依例撰成。靈駕發引至陵所,仙呂調《導引》等九首,已令樂工協比聲律。」從之。
政和七年三月,議禮局言:「古者鐃歌、鼓吹曲各易其名,以紀功烈。今所設鼓吹,唯備警衛而已,未有鐃歌之曲,非所以彰休德、揚偉績也。乞詔儒臣討論撰述,因事命名,審協聲律,播之鼓吹,俾工師習之。凡王師大獻,則令鼓吹具奏,以聳群聽。」從之。十二月,詔《六州》改名《崇明祀》,《十二時》改名《稱吉禮》,《導引》改名《熙事備成》,六引內者,設而不作。
紹興十六年,臣僚言:「國家大饗、乘輿齋宿必設警場,肅儀衛而嚴祀事。樂工隸太常,歌詞備三疊,累朝以來皆用之。比者郊廟行事,率代以鉦、鼓,取諸殿司。夫軍旅、祭祀,事既異,宜樂聲清濁,用以殊尚。鉦、鼓、鳴角列於鹵簿中,所以示觀德之盛,宜詔有司更制,兼籍鼓吹樂工以時閱習,遇熙事出而用之。」有司請下軍器所造節鼓一,奏嚴鼓一百二十,鳴角亦如之,金鉦二十有四。太常前後部振作通用一千八百五十七人,而鼓吹益盛。
孝宗隆興二年,兵部言:「奉明詔,大禮乘輿服禦,除玉輅、平輦等外,所用人數並從省約。內鼓吹合用八百四十一人,止用五百八十八人;警場合用二百七十五人,止用一百三十人。」淳熙中大閱,帝自祥曦殿戎服而出,皇太子、親王、執政以下並從,諸將皆介胄乘馬導駕,軍器分衛前後,奏隨軍鼓管大樂。上尋易金甲,乘馬升將台,殿帥舉黃旗,諸軍呼拜,奏發嚴,中軍鳴角。馬步簇隊,連三鼓。至四鼓,舉白旗,中軍鼓聲旗應,乃變方陣。別高一鼓,馬步軍出陣。別高一鼓,各歸部隊。五鼓舉黃旗,變員陣。又鼓,舉赤旗,變銳陣;青旗變直陣。收鼓訖,一金止,重鼓鳴角,簇隊放教。此其凡也。
開寶元年南郊三首
《導引》
氣和玉燭,睿化著鴻明,緹管一陽生。郊禋盛禮燔柴畢,旋軫鳳凰城。森羅儀衛振華纓,載路溢歡聲。皇圖大業超前古,垂象泰階平。歲時豐衍,九土樂升平,睹寰海澄清。道高堯、舜垂衣治,日月並文明。《嘉禾》、《甘露》登歌薦,雲物煥祥經。兢兢惕惕持謙德,未許禪雲、亭。
《六州》
嚴夜警,銅蓮漏遲遲。清禁肅,森陛戟,羽衛儼皇闈。角聲勵,鉦鼓攸宜。金管成雅奏,逐吹逶迤。薦蒼璧,郊祀神祗,屬景運純禧。京坻豐衍,群材樂育,諸侯述職,盛德服蠻夷。殊祥萃,九苞丹鳳來儀。膏露降,和氣洽,三秀煥靈芝。鴻猷播,史冊相輝。張四維,蔔世永固丕基。敷玄化,蕩蕩無為,合堯、舜文思。混並寰宇,休牛歸馬,銷金偃革,蹈詠慶昌期。
《十二時》
承寶運,馴致隆平,鴻慶被寰瀛。時清俗阜,治定功成,遐邇詠《由庚》。嚴郊祀,文物聲明。會天正,星拱奏嚴更,布羽儀簪纓。宸心虔潔,明德播惟馨。動蒼冥,神降享精誠。燔柴半,萬乘移天仗,肅鑾輅旋衡。千官雲擁,群後葵傾,玉帛旅明庭。《韶》、《濩》薦,金奏諧聲,集休亨。皇澤浹黎庶,普率洽恩榮。仰欽元後,睿聖貫三靈。萬邦甯,景貺福千齡。
真宗封禪四首
《導引》
民康俗阜,萬國樂升平,慶海晏河清。唐堯、虞舜垂衣化,詎比我皇明!九天寶命垂丕貺,雲物效祥英。星羅羽衛登喬嶽,親告禪雲、亭。汾陰雲:「星羅羽衛臨汾曲,親享答資生。」
我皇垂拱,惠化洽文明,盛禮慶重行。登封、降禪燔柴畢,汾陰雲:「告虔睢上皇儀畢。」
天仗入神京。雲雷布澤遍寰瀛,遐邇振歡聲。巍巍聖壽南山固,千載賀承平。
《六州》
良夜永,玉漏正遲遲。丹禁肅,周廬列,羽衛繞皇闈。嚴鼓動,畫角聲齊。金管飄雅韻,遠逐輕颸。薦嘉玉,躬祀神祗,祈福為黔黎。升中盛禮,增高益厚,登封檢玉,《時邁》合《周詩》。汾陰雲:「方丘盛禮,精嚴越古,陳牲檢玉,《時邁》展鴻儀。」
玄文錫,慶雲五色相隨。甘露降,醴泉湧,汾陰雲:「嘉禾合。」
三秀髮靈芝。皇猷播,史冊光輝。受鴻禧,萬年永固丕基。吾君德,蕩蕩巍巍,邁堯、舜文思。從今寰宇,休牛歸馬,耕田鑿井,鼓腹樂昌期。
《十二時》
聖明代,海縣澄清,惠化洽寰瀛。時康歲足,治定武成,遐邇賀升平。嘉壇上,昭事神靈。薦明誠,報本禪雲、亭,汾陰雲:「蠲潔答鴻寧。」
俎豆列犧牲。宸心蠲潔,明德薦惟馨。紀鴻名,千載播天聲。燔柴畢,汾陰雲:「親祀畢。」
雲罕回仙仗,慶鑾輅還京。八神卮蹕,四隩來庭,嘉氣覆重城。殊常禮,曠古難行,遇文明。仁恩蘇品匯,沛澤被簪纓。祥符錫祚,武庫永銷兵。育群生,景運保千齡。
告廟《導引》
明明我後,至德合高穹,祗翼勵精衷。上真紫殿回飆馭,示聖胄延鴻。躬承寶訓表欽崇,慶澤布寰中。告虔備物朝清廟,荷景福來同。
奉祀太清宮三首
《導引》
穹旻錫祐,盛德日章明,見地平天成。垂衣恭己干戈偃,億載祐黎氓。羽旄飾駕當春候,款謁屆殊庭。精衷昭感膺多福,夷夏保咸寧。聖君禦宇,祗翼奉三靈,已偃革休兵。區中海外鴻禧浹,恭館勵虔誠。九斿七萃著聲明,徯後徇輿情。丕圖寶緒承繁祉,率土仰隆平。
《六州》
千載運,寶業正遐昌。欽至道,崇明祀,盛禮邁前王。鑾輅動,萬騎騰驤。馳道紛彩仗,瑞日煌煌。奉秘檢,玉羽群翔,非霧滿康莊。躬朝真館,齊心繹思,順風俯拜,奠酒爇蕭薌。精衷達,飆輪降格昭彰。回羽旆,駐琱輦,舊地訪睢陽。享清廟,孝德輝光。屆靈場,星羅萬國珪璋。陳牲幣,金石鏘洋,景福降穰穰。垂衣法坐,恩覃群品,慶均海宇,聖壽保無疆。
《十二時》
乾坤泰,帝壽遐昌,宇縣樂平康。真遊降格,寶誨昭彰,宸蹕造仙鄉。崇妙道,精意齊莊。款靈場,潔豆薦芬芳,備樂奏鏗鏘。猶龍垂裕,千古播休光。極褒揚,明號洽徽章。朝修展,春豫諧民望,睹文物煌煌。言旋羽衛,肅設壇場,報本達蕭薌。申嚴祀,禮備烝嘗,答穹蒼。純禧沾品匯,慶賚浹窮荒。封人獻壽,德化掩陶唐。保綿長,錫祐永無疆。
亳州回詣玉清昭應宮一首
《導引》
秘文鏤玉,金閣奉安時,旌蓋儼仙儀。珠旒俯拜陳章奏,精意達希夷。卿雲鬱鬱曜晨曦,玉羽拂華枝。靈心報貺垂繁祉,寶祚永隆熙。
親享太廟一首
《導引》
躬朝太室,列聖大功宣,彩仗耀甘泉。秘文升輅空歌發,一路覆祥煙。珠旒薦獻極精虔,列侍儼貂蟬。穰穰降福均寰宇,垂拱萬斯年。
南郊恭謝三首
《導引》
重熙累盛,睿化暢真風,尊祖奉高穹。林棼彩仗明初日,瑞氣滿晴空。玉鑾徐動出環宮,虔鞏罄宸衷。禮成均慶人神悅,聖壽保無窮。
《六州》
承天統,聖主應昌辰。寶籙降,飆遊至,瑞命慶惟新。崇大號,仰奉高真。獻歲當初吉,天下皆春。謁秘宇,藻衛星陳,薌靄極紛綸。瓊編焜耀,仙衣綷糸蔡,垂旒俯拜,薦獻禮惟寅。芬芳備,精衷上達穹旻。尊道祖,享清廟,助祭萬方臻。升泰畤,縟典彌文。侍群臣,漢庭儒雅彬彬。煙飛火舉,畢嚴禋,天地降氤氳。高臨華闕,恩覃動植,慶延宗社,聖壽比靈椿。
《十二時》
亨嘉會,萬宇歡康,聖化邁陶唐。元符錫命,天鑒昭彰,徽號奉琳房。陳縟禮,獻歲惟良。耀旂章,翠輦駐仙鄉,睿意極齊莊。仙衣渥彩,玉冊共熒煌。薦芬芳,飆馭降靈場。回雲罕,尊祖趨仙宇,金石韻鏘洋。聿朝清廟,躬奠瑤觴,報本國之陽。執籩豆,列侍貂榼,對穹蒼。洪恩霈夷夏,大慶浹家邦。垂衣紫極,聖壽保遐昌。集祺祥,地久與天長。
天書《導引》七首
詣泰山
我皇纘位,覆燾合穹旻,秘籙示靈文。齊居紫殿膺玄貺,降寶命氤氳。奉符讓德事嚴禋,檢玉陟天孫。垂鴻紀號光前古,邁八九為君。汾陰雲:「後祗坤德宅河、汾,瘞玉考前聞。垂休紀績超唐、漢,光監格鴻動。靈台偃武,書軌慶同文,奄六合居尊。圓穹錫命垂真籙,清曉降金門。升中報本禪云云,汾陰雲:「方丘報本務精勤。」
嚴祀事惟寅。無為致治臻清淨,見反樸還淳。
詣太清宮
寶圖熙盛,登格聖功全,瑞命集靈篇。欽修祀典成明察,道祖降雲軿。賴鄉真館宅真仙,朝謁帝心虔。尊崇教父膺鴻福,綿亙萬斯年。猶龍勝境,真宇儼靈姿,肅謁展皇儀。寶符先路,嘉祥應,雲物煥金枝。紛紜紫節間黃麾,藻衛極葳蕤。高穹報貺延休祉,仁壽協昌期。
詣玉清昭應宮
紫霄金闕,重疊降元符,億兆祚皇圖。雲章焜耀傳溫玉,寶閣起清都。奉迎彩仗溢天衢,觀者競歡呼。明君欽翼承鴻蔭,億載禦中區。寶符錫祚,慶壽命惟新,俄降格飆輪。巍巍帝德增虔奉,懿號薦穹旻。精齊秘館奉嚴禋,文物耀昌辰。升煙太一修郊報,鴻祉介烝民。
詣南郊
聖神纘緒,赫奕帝圖昌,寶錄降穹蒼。宸心勵翼修郊報,彩仗列康莊。祥煙瑞靄雜天香,筦磬發聲長。升壇禮畢膺繁祉,睿算保無疆。
建安軍迎奉聖像《導引》四首
玉皇大帝
太霄玉帝,總禦冠靈真,威德聳天人。寶文瑞命符皇運,綿遠慶維新。洞開霞館法虛晨,八景降飆輪。含生普洽空鴻福,聖壽比仙椿。
聖祖天尊
至真降鑒,飆馭下皇闈,清漏正依依。范金肖像申嚴奉,仙館壯翬飛。萬靈拱衛瑞煙披,岸柳映黃麾。九清祚聖鴻基永,堯德更巍巍。
太祖皇帝
元符錫命,祗受慶誠明,恭館法三清。開基盛烈垂無極,金像儼天成。奉迎霞布甘泉仗,簫瑟振和聲。靈辰協吉鴻儀畢,萬國保隆平。
太宗皇帝
膺乾撫運,垂慶洽重熙,元聖嗣鴻基。發揮寶緒靈仙降,感吉夢先期。良金璀璨範真儀,精意答蕃厘。閟宮神館崇嚴配,萬祀播葳蕤。
聖像赴玉清昭應宮《導引》四首
玉皇大帝
先天氣祖,魄寶禦中宸,列位冠高真。綠符錫瑞昭元聖,寶曆亙千春。琳宮壯麗從嚴闉,璿碧照龍津。珍金鑄像靈儀睟,集福庇烝民。
聖祖天尊
仙宗靈祖,禦氣降中宸,孚宥慶惟新。國工鎔范成金像,儀炳動威神。玉虛聖境絕纖塵,歡抃洽群倫。導迎雲駕歸琳館,恭肅奉高真。
太祖皇帝
石文應瑞,真主禦寰瀛,慈儉撫群生。巍巍威德超千古,大業保盈成。神皋福地開恭館,靈貺日昭明。鑄金九牧天儀睟,紺殿矗千楹。
太宗皇帝
乘雲英聖,千載仰皇靈,垂法藹朝經。禹金鎔范肖儀刑,日角煥珠庭。琳宮翠殿鳳文屏,迎奉慶安寧。孝思瞻謁薦惟馨,誠愨貫青冥。
奉寶冊《導引》三首
玉清昭應宮
太霄垂佑,綿宇洽祺祥,祕檢煥雲章。宸心虔奉崇徽號,茂典邁前王。霞明藻衛列通莊,寶冊奉琳房。都人震抃騰謠頌,億載保歡康。
景靈宮
明明道祖,金闕冠仙真,清禁降飆輪。遙源始悟垂鴻慶,億兆聳群倫。虔崇徽號盛儀陳,寶冊奉良辰。邦家億載蒙繁祉,聖壽保無垠。
太廟
祖宗垂佑,亨會協重熙,德澤被烝黎。虔崇尊諡陳徽冊,藻衛列葳蕤。宸心致孝極孜孜,展禮詔台司。祥煙瑞靄浮清廟,綿宇被純禧。
治平四年英宗祔廟一首
《導引》
壽原初掩,歸蹕九虞終,億馭更無蹤。思皇攀慕追來孝,作廟繼三宗。旌旗居外擁千重,延望相威容。寶輿迎引歸新殿,奏享備欽崇。
熙甯二年仁宗、英宗禦容赴西京會聖宮應天禪院奉安一首
《導引》
九清三境,飆馭杳難追,功烈並巍巍。洛都不及西巡到,猶識睟容歸。三條馳道隱金槌,仙仗共逶迤。珠宮紺宇申嚴奉,億載固皇基。
章惠皇太后神主赴西京一首
《導引》
祥符盛際,二鄙正休兵,瑞應滿寰瀛。東封西祀鳴鑾輅,從幸見升平。仙遊一去上三清,廟食享隆名。寢園松柏秋風起,簫吹想平生。
中太一宮奉安神像一首
《導引》
九霄仙馭,四紀樂西清,游衍遍黃庭。雲駢萬里歸真室,上應泰階平。金輿玉像下瑤京,彩仗擁霓旌。天人感會千年運,福祚永昌明。
四年英宗禦容赴景靈宮奉安一首
《導引》
鼎湖龍去,仙仗隔蓬萊,輦路已蒼苔。漢家原廟臨清渭,還泣玉衣來。鳳簫鑾扇共徘徊,帳殿倚雲開。春風不向天袍動,空繞翠輿回。
十年南郊,皇帝歸青城《導引》一首
《降仙台》
清都未曉,萬乘並駕,煌煌擁天行。祥風散瑞靄,華蓋聳旂常,建耀層城。四列兵衛,爟火映金支翠旌。眾樂警作充宮庭,皦繹成。紺幄掀,袞冕明。妥帖壇陛,霄升振珩璜,神格至誠。雲車下冥冥,儲祥降嘏莫可名。禦端闕,朌號敷榮。澤翔施溥,茂祉均被含生。
元豐二年慈聖光獻皇后發引四首
儀仗內《導引》一首
駕班龍,忽催金母,轉仙仗,去瑤宮。絳闕深沉杳無蹤,漸塵空。絲網瓊林,花似怨東風,垂清露啼紅。猶想舊春中,獻萬壽,寶船空。
警場內三曲
《六州》
九龍輿,記春暮,幸蓬壺。瓊囿敞,繡仗趨,年華與逝水俱。瑤京遠,信息斷無。寶津池面落花鋪,愁晚容車來禁途。鳳簫鑾翣,西指昭陵去。舊賞蟠桃熟,又見漲海枯。應共靈真母,曳霞裾。宴清都,恨滿山隅,春城翠柏藏烏。扃戶劍,照燈魚,人間一夢覺餘。泉宮窈窕钅巢夜龍,銀江澄澹浴仙鳧,煙冷金爐玉殿虛。綠苔新長,雕輦曾行處。夜夜東朝月,似舊照錦疏,侍女盈盈淚珠。
《十二時》
治平時,暫垂簾,佑聖子,解危疑。坐安天下,逾歲厭避萬機,退處宸闈。殿開慶,養志入希夷。扶皓日,浴咸池。看神孫撫禦,千載重雍累熙,四方欽仰洪慈。陰德遠,仁功積,歡養罄九域,禮無違。事難期,乘霞去,乍睹升仙,誥下九圍。泣血漣如,更鸞車動,春晚霧暗翠旂,路指嵩、伊。薤歌鳳吹,悠颺逐風悲。珠殿悄,綱塵垂。空坐濕。罔極吾皇孝思,鏤玉寫音徽。彤管煒,青編紀,甯更羨周《雅》播聲詩。
《祔陵歌》
真人地,瑞應待聖時。鞏原西,滎、河會,澗、洛與湹、伊,眾水縈回。嵩高映抱,幾疊屏幃。秀嶺參差,遙山群鳳隨。共瞻陵寢浮佳氣,非煙朝暮飛,龜筮告前期。奠收玉斝,筵卷時衣。鑾輅曉駕載龍旂,路逶遲。鈴歌怨,畫翣引華芝,霧薄風微。真遊遠,閉寶閣金扉,侍女悲啼。玉階春草滋,露桃結子靈椿翠,青車何日歸!銜恨望西畿。便一房钅巢,夜台曉無期。
虞主回京四首
儀仗內《導引》一曲
龍輿春晚,曉日轉三川,鼓吹慘寒煙。清明過後落花天,望池館依然。東風百寶泛樓船,共薦壽當年。如今又到苑西邊,但魂斷香軿。
警場內三曲
《六州》
慶深恩,寶曆正乾坤。前帝子,後聖孫,援立兩儀軒。西宮大母朝寢門,望椒闥常溫。芳時媚景,有三千宮女,相將奉玉輦金根。上林紅英繁,縹緲鈞天奏梨園。望絕瑤池,影斷桃源。恨難論,開禁閽,春風丹旐翩翩。飛翠蓋,駕琱。轀,容衛入西原。管簫動地清喧,陵上柏煙昏。殘霞弄影,孤蟾浮天外,行人觸目是消魂。問蒼天,塵世光陰去如奔。河、洛潺湲,此恨長存。
《十二時》
望嵩、邙,永昭陵畔,王氣壓龍岡。鞏、洛靈光,鬱鬱起嘉祥。虛彩帟,轉哀仗,閟幽堂。歎仙鄉路長,景霞飛松上。珠襦宵掩,細扇晨歸,昆閬茫茫。滿目東郊好,紅葩鬥芳,韶景空駘蕩。對春色,倍淒涼,最情傷。從輦嬪嬙,指瑤津路,淚雨泣千行。翠珥明榼,曾憶薦瓊觴。春又至,人何往,事難忘,向斜陽斷腸。聽鈞天嘹亮,清都風細,朱欄花滿,誰奏清商!紫幄重簾外,時飄寶香。環佩珊珊響,問何日,反琱房!
《虞主歌》
轉紫芝,指東都帝畿。愁霧裏,簫聲宛轉,輦路逶迤。那堪見,郊原芳菲,日遲遲。對列鳳翣龍旗,輕陰黯四垂。樓臺綠瓦沍琉璃,仙仗歸。壽原清夜,寒月掩褕禕。翠幰琱輪,空反靈螭。憩長岐,嵩峰遠,伊川渺氵彌。此時還帝裏,旌幡上下,葆羽葳蕤。天街回,垂楊依依。過端闈,閶闔正辟金扉,觚棱射暖暉。虞神寶篆散輕絲,空涕洟。望陵宮女,嗟物是人非。萬古千秋,煙慘風悲。
虞主祔廟儀仗內一首
《導引》
輕輿小輦,曾宴玉欄秋,慶賞殿宸遊。傷心處,獸香散盡,一夜入丹丘。翠簾人靜月光浮,但半卷銀鉤。誰知道,桂華今夜,欲照鵲台幽。
五年景靈宮神禦殿成,奉迎一首
《導引》
新宮翼翼,钜麗冠神京,金虯蟠繡楹,都人瞻望洪紛處,陸海湧蓬、瀛。仙輿縹緲下圓清,彩仗擁天行。熉黃珠幄承靈德,錫羨永升平。
慈孝寺彰德殿遷章獻明肅皇后禦容赴景靈宮衍慶殿奉安一首
《導引》
九清雲杳,飆馭邈難追,功化盛當時。保扶仁聖成嘉靖,彤管載音徽。天都左界抗華榱,仙仗下逶迤。寶楹黼帳承神貺,萬壽永無期。
八年神宗靈駕發引四首
《導引》
金殿晚,注目望宮車,忽聽受遺書。白雲縹緲帝鄉去,抱弓空慕龍湖。瑤津風物勝蓬壺,春色至,望琱輿。花飛人寂寂,淒涼一夢清都。
《六州》
炎圖盛,六葉正協重光。膺寶瑞,更法度,智通軼超成湯。昭回漢爛文章,震揚威武懾多方,生民帖泰擁殊祥。封人祝頌,萬壽與天長。豈知丹鼎就,龍下五雲旁。飄然真馭,遊衍仙鄉。泣彤裳,伊、洛洋洋,嵩峰少室相望。藏弓劍,遊衣冠,雋功盛德難忘。泉台寂,魚燭熒煌。銀海深,鳧雁翱翔。想像平居,謾焚香。望陵人散,翠柏忽成行。獨餘嵩峰月,夜夜照幽堂,千秋陳跡淒涼。
《十二時》
珍符錫,佑啟真人,儲思在斯民。勤勞日升,萬物皆入陶鈞。收威柄,更法令,鼎從新。東風吹百卉,上苑正青春。流虹節近,衣冠玉帛,交奏嚴宸,萬壽祝堯仁。忽聽宮車晚出,但號慕,瞻雲路,企龍鱗。窮天英冠古精神。杳然上亻素,人空望屬車巡。虛仗星陳,畫翣環擁龍輴。泉宮掩,帝鄉遠,邈難親。反琱輪,飛羽蓋,還渡天津。霧迷朱服,風搖細扇,觸目悲辛。列嬪嬙,垂紅淚,浥行塵。相將問,何日下青旻?
《永裕陵歌》
升龍德,當位富春秋。受天球,膺駿命,玉帛走諸侯。寶閣珠樓臨上苑,百卉弄春柔。隱約瀛洲,旦旦想宸遊。那知羽駕忽難留,八馬入丹丘,哀仗出神州。笳聲凝咽,旌旂去悠悠。碧山頭,真人地,龜洛奧,鳳台幽。繞伊流,嵩峰岡勢結蛟虯。皇堂一閉威顏杳,寒霧帶天愁。守陵嬪禦,想像奉龍輈。牙盤赭案肅神休,何日覿雲裘!紅淚滴衣褠,那堪風點綴柏城秋。
虞主回京四首
《導引》
上林寒早,仙仗轉郊圻,笳鼓入雲悲。逶迤輦路過西池,樓閣鎖參差。都人瞻望意如疑,猶想翠華歸。玉京傳信杳無期,空掩赭黃衣。
《六州》
承聖緒,垂意在升平。驅貔虎,策豪英,號令肅天兵。四方無複羽書征,德澤浸群生。睿謀雄雋,絀漢高狹陋,慕三皇二帝登閎,緝樂綴文明。將升岱岳告功成,玉牒金繩,勝寶飛聲。事難評。軒鼎就,清都一夢俄頃。飛霞佩,乘龍馭,羽衛入高清。祥光浮動五色,迎鸞鳳,雜簫笙。因山功就,同軌人至,銘旌畫翣,行背重城。楚笳凝咽,漢儀雄盛,攀慕傷情。惟余內傳,知向蓬、瀛。
《十二時》
太平時,禦華夷。躬聽斷,破危疑。春秋鼎盛,絀聲樂遊嬉,日升繁機。長駕遠馭,垂意在軒、羲。恢六典,斥三垂。有殊尤絕跡,盛德旁魄周施,方將綴緝聲詩。擴皇綱,明帝典,紹累聖重熙,高拱無為,事難知。春色盛,逼千秋嘉節,忽聞憑玉幾,頒命彤闈,厭世禦雲歸。翊翠鳳,駕文螭,縹緲難追。侍臣宮女,但攀慕號悲。玉輪動,指嵩、伊。龍鑣日益遠,空遊漢廟冠衣。惟盛德巍巍,鏤玉冊,傳青史,昭示無期。
《虞神》
複土初,明旌下儲胥。回虛仗,簫笳互奏,旌旆隨驅。豈知飆禦在蓬壺,道縈紆。風日慘,六馬躊躇,留恨滿山隅。不堪回首,翠柏已扶疏。帝城漸邇。愁霧钅巢天衢。公卿百辟,鱗集雲敷,迓龍輿。端門辟,金碧淩虛,此時還帝都。嚴清廟,入空畤,升文物,燦爛極嘉娛。配三宗,號稱神古所無。帝德協唐、虞,《九歌》畢奏斐然殊,會軒朱。神具燕喜,錫福集皇居。更千萬祀,佑啟邦圖。
神主祔廟一首
《導引》
歲華婉娩,侍宴玉皇宮,琱輦出房中。豈知軒後丹成去,望絕鼎湖龍。壽原初掩九虞終,歸蹕五雲重。惟餘寶冊書鴻烈,清廟配三宗。
政和三年追冊明達皇后一首
《導引》
來嬪初載,令德冠層城,柔範藹徽聲。熊羆夢應芳蘭鬱,佳氣擁雕楹。珠宮縹緲泛蓬、瀛,脫屣世緣輕。空餘寶冊光瓊玖,千古仰鴻名。
神主祔別廟一首
《導引》
柔容懿範,蚤歲藹層闈,蘭夢結芳時。秋風一夜驚羅幕。鸞扇影空回。榮追禕翟盛威儀,遺像掩瑤扉。春來只有芭蕉葉,依舊倚晴暉。
景靈西宮坤元殿奉安欽成皇后禦容一首
《導引》
雲軿芝蓋,仙路去難攀,海浪濺三山。重迎遺像臨馳道,還似在人間。西宮瑤殿指坤元,璿榜聳飛鸞。移升寶殿從新詔,盛典永流傳。
別廟一首
《導引》
蓬萊邃館,金碧照三山,真境勝人間。秋風又見芭蕉長,遺跡在人寰。雲軒一去杳難攀,斑竹彩輿還。深宮舊檻聞簫鼓,悵望慘朱顏。
志第九十四樂十六(鼓吹下)
○高宗郊祀大禮五首
《導引》
聖皇巡狩,清蹕駐三吳,十世嗣瑤圖。邊塵不動干戈戢,文德溥天敷。灰飛緹室氣潛噓,郊見紫壇初。歸來赦令樓前下,喜氣溢寰區。
《六州》
雙鳳落,佳氣藹龍山。澄江左,清湖右,日夜海潮翻。因吉地,蔔築圜壇。宏基隆陛級,神位周環。邊陲靜,掛起橐鞬,奠枕海隅安。三年親祀,一陽初動,虔修大報,高處紫煙燔。看鳴鑾,鉤陳肅,天仗轉,朔風寒。孤竹管,雲和瑟,樂奏徹天關。嘉籩薦,玉奠璵璠。奉神歡。九霄瑞氣起祥煙,來如風馬欻然還,留福已滋繁。回龍馭,升丹闕,布皇澤,春色滿人間。
《十二時》
日將旦,陰曀潛消,天宇扇祥飆。邊陲靜謐,夜熄鳴刁,文教普旁昭。興太學,多士舒翹。奉宗祧,新廟榜宸毫,配侑享於郊。慈甯萬壽,四海仰東朝。男女正,中壺致《桃夭》。年屢稔,漕舟銜尾夥,高廩接楹饒。廟堂自有擎天一柱,功比漢庭蕭。多少群工同德,俊乂旁招。吉祥諸福集,燮理四時調。三年郊見,六變奏《鹹》、《韶》。望雲霄,降福與唐堯。
《奉禋歌》
蒼蒼天色是還非,視下應疑亦若斯。統元氣,覆無私。四時寒暑推移,物蕃滋,造化有誰知!嚴大報,反本始,禮重祀神祗。律管灰吹,黃宮動,陽來複,景長時。車陳法駕,仗列黃麾,帝心祗。紫霄霽,霜華薄,星爛明垂。祥煙起,紛敷浮袞冕,六變笙鏞迭奏,一誠幣玉交持。宮漏聲遲,千官顯相多儀。百神嬉,風馬雲車,來止來綏,誕降純禧。受神策,萬年無極,歌頌《昊天成命》周詩。
《降仙台》
升煙既罷,良夜未曉,天步下神丘。鏘鏘鳴玉佩,煒煒照金蓮,杳靄雲裘。彩仗初轉,回龍馭,旌旆悠悠。星影疏動與天流,漏盡五更籌。大明升,東海頭。杲杲靈曜,倒影射旗旒。輦路具修,鬱蔥瑞光浮。歸來雙闕,看禦樓,有仙鶴銜書赦囚。萬方喜氣,均祉福,播歌謳。
孝宗郊祀大禮五首
《導引》
重華天子,長至奉神虞,九奏會軒、朱。星暉雲潤東方曉,拜貺竹宮初。歸來千乘護皇輿,瑞景集金鋪。雞竿高唱恩書下,惠露匝中區。
《六州》
嚴更永,今夕是何年?玉衡正,鉤陳燦,天宇起祥煙。協風應,江海安瀾。重規仍疊矩,聖主乘乾。舜授禹,盛事光前,稱壽玉卮邊。三年親祀,一陽回律,八鄉承宇,觚陛紫為壇。仰天顏,齋居寂,誠心肅,禮容專。鳴鐘石,擁輿衛,五輅列駢闐。聽金鑰,虎旅無眠。儼千官,須期顯相嘉籩。一人儉德動天淵,費減大農錢。神示格,宗祧燕,人民悅,祉福正綿綿。
《十二時》
庭有燎,疊鼓鳴鼉,更問夜如何?信星彪列,天象森羅。虞旦閟宮,畢觴清廟,漿柘樽犧繼猗那,嘉頌可同科。扈聖萬肩摩。飭躬三宿,泰畤縟儀多,丘澤合,嶽瀆從羲、和。神光燭,雲車風馬,芝作蓋,玉為珂。奉瑄成禮,燔柴竣事,休嘉砰隱,丹闕湛恩波。共願乾坤隤祉,邊鄙投戈。覆盂連瀚海,洗甲挽天河。欣欣喜色,長遇六龍過。奏雲和,三春薦嘉禾。
《奉禋歌》
吹葭緹籥氣潛分,雲采宜書壤效珍。長日至,一陽新。四時玉燭和均,物欣欣,化轉洪鈞。郊之祭,孤竹管,六變舞《雲門》。自古嚴禋,犧牲具,粢盛潔,豆籩陳。袞龍陟降,幣玉紛綸,徹高閽。靈之斿,神哉沛,排曆昆侖。《九歌》畢,盈郊瞻燎,斗轉參橫將旦,天開地辟如春。清蹕移輪,闐然鼓吹相聞。籋祥雲,驩臚八階,厘逆三神。聖矣吾君!華封祝,慈宮萬壽,椒掖多男,六合同文。
《降仙台》
漏殘柝靜,雞聲遠到,高燎入層霄。雲裘蟠瑞靄,天步下嘉壇,旗旆飄搖。黃麾列仗貔貅整,氣壓江潮。導前從後盛官僚,玉佩間金貂。望扶桑,日漸高,陰霾霜雪,底處不潛消!輦路祥飆,披拂絳紗袍。雲間端闕仰岧嶢,挾春澤,喜浹黎苗。禮成大慶鼇三抃,受昕朝。
甯宗郊祀大禮四首
《六州》
皇撫極,明德貫乾坤。信星列,卿雲爛,輝亙紫微垣。思報貺,明詔祠官,練時蒐曠典,紫畤觚壇。昭孝德,親禦和鑾,振鷺玉珊珊。精純謁款,膋蕭爌煬,黃流湛澹,百末布生蘭。扣天閽,延飛駕,相仿佛,降雲端。神光集,嘉回應,靄靄萬衣冠。竣熙事,清曉輕寒。恣榮觀,華衣霧縠般般。乾坤並貺慶君歡,翹首聖恩寬。遵皇極,沛天澤,靈心懌,龜鼎永尊安。
《十二時》
宵景霽,河漢清夷,曠典講明時。合祛升侑,孝德爰熙。陳稞閟宮,澹觴太室,來奏天儀。駟蒼螭,玉輅馭蕤綏。觚陛展躬祠。長梢飾玉,翠羽秀金支。華始倡,雅韻出宮垂。神來下,雲車風馬,繽晻藹,宴棲遲。畢觴流胙,柴煙竣事,棠梨回謁,宣室受蕃厘。盛德無心專饗,端為民祈。雲恩有截,雨澤霈無涯。君王愉樂,和氣溢瑤卮。壽天齊,長擁神基。
《奉禋歌》
葭飛璿籥初陽,雲絕清台薦景祥。風應律,日重光。歲功順,底金穰。壽而康,庭壺樂無疆。皇展報,新禮樂,觚陛詠賓鄉,珠幄熉黃。登瑞糸巢,陳俎豆,澹嘉觴。袞衣煇煥,寶珮琳琅,奠椒漿。慶陰陰,神來下,鳳翥龍驤。靈燕喜,錫符仍降嘏,鏞管琳琅歡亮。神之出,祓蘭堂。輦路天香,輕煙半襲旂常,祉滂洋。受厘宣室,返馭齋房,恩與風翔。華封祝,皇來有慶,八荒同壽,寶曆無疆。
《降仙台》
星芒收采,雲容放曉,羲馭漸揚明。觚壇竣事霽,風襲袞衣輕,鑾路塵清。甘泉鹵簿祲威肅,回軫旋衡。千官導從粲簪纓,鈞奏間《韶》、《英》。瞻龍闈,近鳳城。都人雲會,芬茀夾道歡迎。宸極尊榮。卮玉慶熙成,瓊樓天上起和聲。布春澤,洪暢寰瀛。嵩呼萬歲鼇三抃,頌升平。
明堂大禮四首
《合宮歌》
聖明朝,曠典乘秋舉,大饗本仁祖。九室八牖四戶,敕躬齊戒格堪輿。盛牲實俎,並侑總稽古。玉露乍肅天宇,冰輪下照金鋪。燎煙噓,鬱尊香,《雲門》舞。仿佛翔坐,靈心鹹嘉娛。眾星俞,美光屬,照熉珠。清曉禦丹儀,湛恩遍浹率溥,歡聲雷動岳鎮呼。徐命法駕,萬騎花盈路。萬姓齊祝,壽同天地,事超唐、虞。看平燕雲,從此興文偃武,待重會諸侯舊東都。
《六州》
商秋肅,嘉會協中辛。涓路寢,修禋祀,聖德昭清。端志慮,罄竭齋精。錦繡排天仗,羽衛繽紛。朝太室,返中宸,被袞接神明。時平天地俱清晏,兼金行萬寶,物盛藹清馨。瞻熉座,舂容娭燕三靈。奠瑤爵,薦量幣,清思窈冥冥。望昆侖,輸嘉祥,塞絪縕。誠殫禮洽慶休成,潤澤被生民。端門肆眚,昕庭稱賀,俱將戩谷萬壽祝明君。
《十二時》
炎圖鞏,天祚昌期,聖德茂重離。英明經遠,濬哲昭微。寶儉更深慈。觀萬國累洽重熙。對時報禮秩神祗,玉帛湊華夷。肅雍顯相,百辟盡欽祗。奄嘉虞,英璧奠華滋。神安坐,景氣澄虛極,光焰燭長麗。展詩應律,萬舞逶遲,三獻洽皇儀。垂靈祲,慶祐來宜,禮無違。鳴鑾臨帝闕,飛鳳下天倪。清和寰宇,霈澤一朝馳。醇化無為,萬祀鞏丕基。
《導引》
合宮親饗,青女肅長空,精意與天通。後皇臨顧誰為侑?文祖暨神功。函蒙祉福歲常豐,聲教被華戎。兩宮眉壽同榮樂,戩穀永來崇。
乾道發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重華真主,晨夕奉庭闈,禋祀慶成時。乾元坤載同歸美,寶冊兩光輝。斑衣何似赭黃衣,此事古今稀。都人歡樂嵩呼震,聖壽總天齊。
淳熙發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新陽初應,樂事起彤庭,和氣滿吳京。家來慶東皇壽,西母共長生。金書玉篆粲龍文,前導沸歡聲。修齡無極名無盡,一歲一回增。
加上太上皇帝、太上皇後冊寶一首
《導引》
皇家多慶,親壽與天長,德業播輝光。焜煌寶冊來清禁,玉篆映金相。庭闈尊奉會明昌,佳氣溢康莊。洪禧申輯名增衍,億載頌無疆。
恭上壽聖皇太后、至尊壽皇聖帝、壽成皇后尊號冊寶一首
《導引》
皇家盛事,三殿慶重重,聖主極推崇。瑤編寶列相輝映,歸美意何窮。鈞《韶》九奏度春風,彩仗煥儀容。歡聲和氣彌寰宇,皇壽與天同。
加上壽聖皇太后尊號冊寶一首
《導引》
重親萬壽,八帙衍新元,禮典備文孫。溫溫和氣迎長日,寶冊煥瑤琨。徽音顯號自堯門,德行已該存。更期昌算齊箕翼,愈久愈崇尊。
嘉泰二年加上壽成太皇太后冊寶一首
《導引》
思齊文母,盛德比姜、任,擁佑極恩深。湯孫歸美熙鴻號,鏤玉更繩金。虞廷萬辟萃華簪,法仗儼天臨。層闈慶典年年舉,千古播徽音。
親耕籍田四首
《導引》
春融日暖,四野瑞煙浮,柳菀更桑柔。土膏脈起條風扇,宿雪潤田疇。金根轂轉如雷動,羽衙擁貔貅。扶攜老稚康衢滿,延跂望凝旒。鬥移星轉,一氣又環周,六府要時修。務農重穀人胥勸,耕籍禮殊尤。壇壝岳峙文明地,黛耜駕青牛。雍容南畝三推了,玉趾更遲留。
《六州》
昭聖武,不戰屈人兵。干戈戢,烽燧息,海宇清寧。民豐業,歌詠升平。願鹹歸畎畝,力穡為氓。經界正,東作西成。農務軫皇情,躬親耒耜,相勸深耕。人心感悅,擊壤沸歡聲。乘鑾輅,羽旗彩仗鮮明。傳清蹕,行黃道,緹騎出重城。仰瞻日表映朱紘,環佩更鏘鳴。百執公卿,不辭染屨意專精,准擬奉粢盛。田多稼,風行遐邇,家家給足,胥慶三登。
《十二時》
臨寰宇,恭己岩廊,屬意在耕桑。愛民利物,德邁陶唐,躋俗盡淳厖。開千畝,帝籍神倉。舉彝章,祗祓壇場,為農事祈祥。涓辰行禮,節物值春陽。罄齊莊,明德薦馨香。宮禁邃,嬪妃並禦侍,穜稑獻君王。中闈表率,陰教逾光。帳殿靄熉黃,梐枑設,翠幕高張,慶雲翔。尊罍陳酒醴,金石奏宮商。神靈感格,歲歲富倉箱。慶明昌,行旅不齎糧。
《奉禋歌》
吾皇端立太平基,奉祀肅雍格神祗。撫禦耦,降嘉種,何辭手攬洪縻。命太史視日,祗告前期。驗穹象,天田入望更光輝。掌禮陳儀,蒐钜典,迎春令,頒宣溫詔,遍九圍,人盡熙熙。仰明時,儼垂衣,佳氣氤氳表厖禧。豐年屢,大田生異粟,含滋吐秀,九種傳圖,盡來丹闕,瑞應昌時。亨運正當攝提,佇見詠京坻。躬稼穡,重耘耔。盛禮興行先百姓,崇本業,憂勤如禹、稷,播在聲詩。
顯仁皇后上仙發引三首
《導引》
長樂晚,彩戲萊衣,奄忽夢報仙期。帝鄉渺渺乘鸞去,啼紅嬪禦不勝悲,蒼梧煙水杳難追。腸斷處,過江時。銀濤千萬疊,不知何處是瑤池。
《六州》
中興運,孝治格升平。回騩馭。弭鳳駕,冊寶初上鴻名。龍樓問寢候雞鳴,更翻來戲彩衣輕。坤躔夜照老人星,金觴上壽,長願燕慈寧。乘雲何處去!愁斷紫簫聲。追思金殿,椒壁丹楹。又誰知勤儉仁明,風行化被宮庭。佑聖主,底明時,陰功暗及生靈。離宮晚,花卉娉婷。甲觀高,潮海崢嶸。往事回頭,忽飄零。空留嬪禦,掩泣望霓旌。會稽山翠,永祐陵高,而今便是蓬、瀛。
《十二時》
炎圖景運正延鴻,文思坐深宮。慈甯大養,樂事時奏宸聰。皇齡永,恩霈下遍寰中。君王垂彩服,嬪禦上瑤鐘。年年誕節,就盈吉月,交慶流虹。歡洽意方濃,不覺仙遊渺邈,但號泣蒼穹。追慕念音容,詩書慈儉,配古追從。躬行四德,誰知繼《二南》風。移盼俄空,寶钅監脂澤塵封。清都遠,帝鄉遙,杳難通。想雲軿還上瀛、蓬。稽山何在?當年禹宅,萬古蔥蔥。歸難堪,潮頭定,海波融。
顯仁皇后神主祔太廟一首
《導引》
返虞長樂,猶是億賓天,何事駕仙軿。簫笳儀衛辭宮闕,移仗入雲煙。于皇清廟敞華筵,昭穆謹承先。千秋長奉烝嘗孝,永享中興年。
欽宗皇帝一首
《導引》
鼎湖龍遠,九祭畢嘉觴,遙望白雲鄉。簫笳淒咽離天闕,千仗儼成行。聖神昭穆盛重光,寶室萬年藏。皇心追慕思無極,孝饗奉烝嘗。
安穆皇后一首
《導引》
鳳簫聲斷,縹緲溯丹丘,猶是憶河洲。熒煌寶冊來天上,何處訪仙遊?蔥蔥郁鬱瑞光浮,嘉酌侑芳羞。琱輿繡幰歸新廟,百世與千秋。
景靈宮奉安神禦三首
徽宗皇帝《導引》
中興復古,孝治日昭鴻,原廟飾瑰宮。金璧千門磻萬磶,楹桷競穹崇。亭童芝蓋擁旌龍,列聖儼相從。共錫神孫千萬壽,龜鼎亙衡、嵩。
顯仁皇后《導引》
坤儀厚載,遺德滿寰中,歸禦廣寒宮。玉容如在飆輿遠,長樂起悲風。霓旌絳節下層空,雲闕曉曈曨。真游千載安原廟,聖孝與天通。
欽宗皇帝《導引》
深仁厚德,流澤自無窮,仙馭倏賓空。衣冠未返蒼梧遠,遙望鼎湖龍。人間仿佛認天容,縹緲五雲中。帝城猶有遺民在,垂淚向西風。
安恭皇后上仙發引一首
金殿晚,愁結坤寧。天下母,忽仙升。雲山浩浩歸何處?但聞空際彩鸞聲。紫簫斷後無蹤跡,煙靄夜澄澄。曉夢到瑤城,當時花木正冥冥。
高宗梓宮發引三首
《導引》
寒日短,草露朝晞。仙鶴下,夢雲歸。大椿亭畔蒼蒼柳,悵無由挽住天衣。昭陽深,暝鴉飛。愁帶箭,戀恩棲。笳簫三疊奏,都人悲淚袂成帷。
《六州》
堯傳舜,盛事千古難並。回龍馭,辭鳳掖,北內別有蓬、瀛。為天子父,冊鴻名,萬年千歲福康寧,春秋不說楚冥靈。萊衣彩戲,漢殿玉卮輕,宸遊今不見,煙外落霞明。前回丁未,霧塞神京。正同符光武中興,擎天獨力扶傾。定宗廟,保河山,乾坤整頓庚庚。功成了,脫屣遺榮。訪崆峒,容與丹庭。笑挹塵寰,不留行。吾皇哀戀,淚血灑神旌。腸斷濤江渡,明日稽山,暮雲東望元陵。
《十二時》
璧門雙闕轉蒼龍,德壽儼祗宮。軒屏正坐,天子親拜天公,儀紳笏,羅鵷鷺,粲庭中。仙家歡不盡,人世壽無窮。誰知雲路,玉京成就,催返璿穹,轉手萬緣空。見說煙霄好處,不與下方同。塵合霧迷濛,笙簫寥亮,樓閣玲瓏。中興大業,巍巍稽古成功。事去孤鴻,忍聽宵柝晨鐘!靈轝駕,素幃低,杳厖茸。浙江潮,萬神護,川後滋恭。因山祗事,崔嵬禹穴,此日重逢。柏城封,愁長夜,起悲風。歌《清廟》,千古誦高宗。
虞主赴德壽宮一首
《導引》
上皇天大,華旦煥堯文,鴻福浩無垠,羽龍俄駕靈輴去,空钅巢鼎湖雲。稽山翠擁浙江濆,歸旆卷繽紛。仙游指日嚴升祔,萬載頌高勳。
祔廟一首
《導引》
虞觴奉主,仙馭返皇宮,禮典極欽崇。雲旗前導開清廟,龍管咽薰風。巍巍堯父告神功,追慕孝誠通。千秋萬歲中興統,宗祀與天同。
淳熙十六年高宗神禦奉安一首
《導引》
中興揖遜,功德仰兼隆,仁澤被華戎。鼎湖俄痛遺弓墮,如日想威容。柔儀懿範與堯同,飆馭儼相從。靈宮真館偕來燕,垂裕永無窮。
紹熙五年孝宗皇帝虞主還宮一首
《導引》
孝宗純孝,前聖更何加!高蹈處重華。丹成仙去龍輴遠,越岸暮山遐。波神先為卷寒沙,來往護靈槎。九虞禮舉神祗樂,萬世佑皇家。
祔廟一首
《導引》
吾皇盡孝,宗廟務崇尊,钜典備彌文。巍巍東向開基主,七世祔神孫。追思九閏整乾坤,寰宇慕洪恩。從今密邇高宗室,千載事如存。
慶元六年光宗皇帝發引一首
笳鼓發,雲慘寒空。丹旐去,卷悲風。憂勤六載親幾務,有巍巍聖德仁功。褰裳尊處大安宮,荊鼎就,遽遺弓。仙遊攀不及,臣民號慟訴蒼穹。
神禦奉安一首
《導引》
龜書畀姒,歷數在皇躬,揖遜仰高風。鼎湖龍去遺弓墮,冠劍钅巢深宮。塗山齊德翊成功,仙魄蚤賓空。珍台閑館棲神地,獻饗永無窮。
甯宗皇帝發引三首
《導引》
三弄曉,雲黯天低。攀六引,轉悲淒。儉慈孝哲鐘天性,深仁厚澤遍群黎。東西南北傒商霓。功甫就,別宸閨。臣民千古恨,幾時羽衛帶潮歸!
《六州》
明天子,昔日丕纂鴻圖。躬道德,崇學問,稽古訓,訪群儒。日親廣廈論唐、虞,講求政治想都俞,君臣一德志交孚。外夷效順,猶自選車徒。仁恩沾四國,固結滿寰區。千年宗社,萬歲規摹。重新天命出乾符,老癃策杖相扶,願觀德化遍方隅。幸無死須臾,謂宜聖壽等嵩呼。遽登雲輿上龍湖,宸居幽寂紫雲孤。宸章寶畫,但與日星俱。龍帷鳳翣已載途,忍聽笳鼓嗟籲!
《十二時》
弋綈革舄最仁賢,儉德自躬全。尤勤庶政,三十餘年。金風肅,秋漸老,攝調愆。忱恂遍群祀,號泣訴旻天。綴衣將出,神凝玉幾,一夜登仙,弓墮隔蒼煙。七月有來同軌,引綍動靈輇。悽愴淚潸然,行號巷哭,《薤露》聲傳。東城去路,驚濤忍見江船!憔悴山川,不禁簫鼓咽。山陰處,茂林修竹芊芊。望陵宮,應弗遠,金粟堆前。人徒慕戀,百神警侍,盤翥驅先。戴鴻恩,空痛慕,淚珠連。千秋歲,功德寄華編。
神主祔廟一首
《導引》
中興四葉,休德繼昭清,王度日熙平。氣調玉燭金穰應,八表頌聲騰。中原圖籍入宸廷,列聖慰真靈。袞龍登廟游仙闕,億萬載尊承。
寶慶三年奉上甯宗徽號一首
《導引》
中興五葉,天子肇明禋,一德格高旻。甯皇至聖功超古,萬國慕深仁。徽稱顯號又還新,功德粲雕瑉。乾坤繪畫終難盡,遺澤在斯民。
莊文太子薨一首
《導引》
秋月冷,秋鶴無聲。清禁曉,動皇情。玉笙忽斷今何在?不知誰報玉樓成。七星授轡驂鸞種,人不見,恨難平。何以返霓旌?一天風露苦淒清。
景獻太子薨一首
《導引》
霜月苦,宮鼓冬冬。霓旐啟,鶴闈空。洞簫聲斷知何處,海山依約五雲東。玉符龍節參神閟,昭聖眷,慘天容。千古恨無窮,遍山松柏撼悲風。
志第九十五樂十七
○詩樂琴律燕樂教坊雲韶部鈞容直四夷樂
詩樂虞庭言樂,以詩為本。孔門禮樂之教,自興於《詩》始。《記》曰:「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詠歌以養其性情,舞蹈以養其血脈,此古之成材所以為易也。宋朝湖學之興,老師宿儒痛正音之寂寥,嘗擇取《二南》、《小雅》數十篇,寓之塤籥,使學者朝夕詠歌。自爾聲詩之學,為儒者稍知所尚。張載嘗慨然思欲講明,作之朝廷,被諸郊廟矣。朱熹述為詩篇,匯於學禮,將使後之學者學焉。
《小雅》歌凡六篇:
朱熹曰:「《傳》曰:'大學始教,宵雅肄三。'謂習《小雅·鹿鳴》、《四牡》、《皇皇者華》之三詩也。此皆君臣宴勞之詩,始學者習之,所以取其上下相和厚也。古鄉飲酒及燕禮皆歌此三詩。及笙入,六笙間歌《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六笙詩本無辭,其遺聲亦不復傳矣。《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
二南《國風》歌凡六篇:
朱熹曰:「'《周南》、《召南》,正始之道,王化之基。''故用之鄉人焉,用之邦國焉。'《鄉飲酒》及《鄉射禮》:'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燕禮》雲:'遂歌鄉樂。'即此六篇也。合樂,謂歌舞與眾聲皆作。《周南》、《召南》,古房中之樂歌也。《關雎》言後妃之志,《鵲巢》言國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夫人之不失職,《采蘋》言卿大夫妻能循法度。夫婦之道,生民之本,王化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國君與其臣下及四方之賓燕,用之合樂也。」
《小雅》詩譜:《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皆用黃鐘清宮。俗呼為正宮調。
二南《國風》詩譜:《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采蘋》皆用無射清商。俗呼為越調。
朱熹曰:「《大戴禮》言:《雅》二十六篇,其八可歌,其八廢不可歌,本文頗有闕誤。漢末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騶虞》,三曰《伐檀》,又加《文王》詩,皆古聲辭。其後,新辭作而舊曲遂廢。唐開元鄉飲酒禮,乃有此十二篇之目,而其聲亦莫得聞。此譜,相傳即開元遺聲也。古聲亡滅已久,不知當時工師何所考而為此。竊疑古樂有唱、有歎。唱者,發歌句也;和者,繼其聲也。詩詞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歎發其趣。故漢、晉間舊曲既失其傳,則其詞雖存,而世莫能補。如此譜直以一聲協一字,則古詩篇篇可歌。又其以清聲為調,似亦非古法,然古聲既不可考,姑存此以見聲歌之仿佛,俟知樂者考焉。」
琴律賾天地之和者莫如樂,暢樂之趣者莫如琴。八音以絲為君,絲以琴為君。眾器之中,琴德最優。《白虎通》曰:「琴者,禁止於邪,以正人心也。」宜眾樂皆為琴之臣妾。然八音之中,金、石、竹、匏、土、木六者,皆有一定之聲:革為燥濕所薄,絲有弦柱緩急不齊,故二者其聲難定。鼓無當於五聲,此不復論。惟絲聲備五聲,而其變無窮。五弦作于虞舜,七弦作于周文、武,此琴制之古者也。厥後增損不一。至宋始制二弦之琴,以象天地,謂之兩儀琴,每弦各六柱。又為十二弦以象十二律,其倍應之聲靡不畢備。太宗因大樂雅琴加為九弦,按曲轉入大樂十二律,清濁互相合應。大晟樂府嘗罷一、三、七、九。惟存五弦,謂其得五音之正,最優於諸琴也。今複俱用。太常琴制,其長三尺六寸,三百六十分,象周天之度也。
姜夔《樂議》分琴為三准:自一暉至四暉謂之上准,四寸半,以象黃鐘之半律;自四暉至七暉謂之中准,中准九寸,以象黃鐘之正律;自七暉至龍齦謂之下准,下准一尺八寸,以象黃鐘之倍律。三准各具十二律聲,按弦附木而取。然須轉弦合本律所用之字,若不轉弦,則誤觸散聲,落別律矣。每一弦各具三十六聲,皆自然也。分五、七、九弦琴,各述轉弦合調圖:
《五弦琴圖說》曰:「琴為古樂,所用者皆宮、商、角、徵、羽正音,故以五弦散聲配之。其二變之聲,惟用古清商,謂之側弄,不入雅樂。」
《七弦琴圖說》曰:七弦散而扣之,則間一弦於第十暉取應聲。假如宮調,五弦十暉應七弦散聲,四弦十暉應六弦散聲,大弦十暉應三弦散聲,惟三弦獨退一暉,于十一暉應五弦散聲,古今無知之者。竊謂黃鐘、大呂並用慢角調,故於大弦十一暉應三弦散聲;太簇、夾鐘並用清商調,故于二弦方十二暉應四弦散聲;姑洗、仲呂、蕤賓並用宮調,故於三弦十一暉應五弦散聲;林鐘、夷則並用慢宮調,故於四弦十一暉應六弦散聲;南呂、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弦十一暉應七弦散聲。以律長短配弦大小,各有其序。」
《九弦琴圖說》曰:「弦有七、有九,實即五弦。七弦倍其二,九弦倍其四,所用者五音,亦不以二變為散聲也。或欲以七弦配五音二變,以餘兩弦為倍,若七弦分配七音,則是今之十四弦也。《聲律訣》雲:'琴瑟齪四者,律法上下相生也。'若加二變,則於律法不諧矣。或曰:'如此則琴無二變之聲乎?'曰:'附木取之,二變之聲固在也。'合五、七、九弦琴,總述取應聲法,分十二律十二均,每聲取弦暉之應,皆以次列按。
古者大琴則有大瑟,中琴則有中瑟,有雅琴、頌琴,則雅瑟、頌瑟,實為之合。夔乃定瑟之制:桐為背,梓為腹,長九尺九寸,首尾各九寸,隱間八尺一寸,廣尺有八寸,嶽崇寸有八分。中施九梁,皆象黃鐘之數。梁下相連,使其聲沖融;首尾之下為兩穴,使其聲條達,是《傳》所謂「大瑟達越」也。四隅刻雲以緣其武,象其出於雲和。漆其壁與首、尾、腹,取椅、桐、梓漆之。全設二十五弦,弦一柱,崇二寸七分。別以五色,五五相次,蒼為上,朱次之,黃次之,素與黔又次之,使肄習者便於擇弦。弦八十一絲而朱之,是謂朱弦。其尺則用漢尺。凡瑟弦具五聲,五聲為均,凡五均,其二變之聲,則柱後抑角、羽而取之,五均凡三十五聲。十二律、六十均、四百二十聲,瑟之能事畢矣。夔於琴、瑟之議,其詳如此。
朱熹嘗與學者共講琴法,其定律之法:十二律並用太史公九分寸法為准,損益相生,分十二律及五聲,位置各定。按古人以吹管聲傅於琴上,如吹管起黃鐘,則以琴之黃鐘聲合之;聲合無差,然後以次遍合諸聲,則五聲皆正。唐人紀琴,先以管色合字定宮弦,乃以宮弦下生徵,徵上生商,上下相生,終於少商。下生者隔二弦、上生者隔一弦取之。凡絲聲皆當如此。今人苟簡,不復以管定聲,其高下出於臨時,非古法也。
調弦之法:散聲隔四而得二聲;中暉亦如之而得四聲;八暉隔三而得六聲;九暉按上者隔二而得四聲,按下者隔一而得五聲;十暉按上者隔一而得五聲,按下者隔二而得四聲。每疑七弦隔一調之,六弦皆應於第十暉,而第三弦獨於第十一暉調之乃應。及思而得之,七弦散聲為五聲之正,而大弦十二律之位,又眾弦散聲之所取正也。故逐弦之五聲皆自東而西,相為次第。其六弦會於十暉,則一與三者,角與散角應也;二與四者,徵與散徵應也;四與六者,宮與散少宮應也;五與七者,商與散少商應也;其第三、第五弦會於十一暉,則羽與散羽應也。義各有當,初不相須,故不同會於一暉也。
旋宮諸調之法:旋宮古有「隨月用律」之說,今乃謂不必轉軫促弦,但依旋宮之法而抑按之,恐難如此泛論。當每宮指定,各以何聲取何弦為唱,各以何弦取何律為均,乃見詳實。又以《禮運正義》推之,則每律各為一宮,每宮各有五調,而其每調用律取聲,亦各有法。此為琴之綱領,而說者罕及,乃闕典也。當為一圖,以宮統調,以調統聲,令其次第、賓主各有條理。仍先作三圖:一、各具琴之形體、暉弦、尺寸、散聲之位;二、附按聲聲律之位;三、附泛聲聲律之位,列於宮調圖前,則覽者曉然,可為萬世法矣。
觀熹之言,其於琴法本融末粲,至疏達而至縝密,蓋所謂識其大者歟!
燕樂古者,燕樂自周以來用之。唐貞觀增隋九部為十部,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而被之管弦。厥後至坐部伎琵琶曲,盛流于時,匪直漢氏上林樂府、縵樂不應經法而已。宋初置教坊,得江南樂,已汰其坐部不用。自後因舊曲創新聲,轉加流麗。政和間,詔以大晟雅樂施于燕饗,禦殿按試,補徵、角二調,播之教坊,頒之天下。然當時樂府奏言:樂之諸宮調多不正,皆俚俗所傳。及命劉昺輯《燕樂新書》,亦惟以八十四調為宗,非複雅音,而曲燕昵狎,至有援「君臣相說之樂」以藉口者。末俗漸靡之弊,愈不容言矣。紹興中,始蠲省教坊樂,凡燕禮,屏坐伎。乾道繼志述事,間用雜攢以充教坊之號,取具臨時,而廷紳祝頌,務在嚴恭,亦明以更不用女樂,頒示子孫守之,以為家法。於是中興燕樂,比前代猶簡,而有關乎君德者良多。
蔡元定嘗為《燕樂》一書,證俗失以存古義,今采其略附於下:
黃鐘用「合」字,大呂、太簇用「四」字,夾鐘、姑洗用「一」字,夷則、南呂用「工」字,無射、應鐘用「凡」字,各以上、下分為清濁。其中呂、蕤賓、林鐘不可以上、下分,中呂用「上」字,蕤賓用「勾」字,林鐘用「尺」字。其黃鐘清用「六」字,大呂、太簇、夾鐘清各用「五」字,而以下、上、緊別之。緊「五」者,夾鐘清聲,俗樂以為宮。此其取律寸、律數、用字紀聲之略也。
一宮、二商、三角、四變為宮,五徵、六羽、七閏為角。五聲之號與雅樂同,惟變徵以於十二律中陰陽易位,故謂之變。變宮以七聲所不及,取閏餘之義,故謂之閏。四變居宮聲之對,故為宮。俗樂以閏為正聲,以閏加變,故閏為角而實非正角。此其七聲高下之略也。
聲由陽來,陽生於子、終於午。燕樂以夾鐘收四聲:曰宮、曰商、曰羽、曰閏。閏為角,其正角聲、變聲、徵聲皆不收,而獨用夾鐘為律本。此其夾鐘收四聲之略也。
宮聲七調:曰正宮、曰高宮、曰中呂宮、曰道宮、曰南呂宮、曰仙呂宮、曰黃鐘宮,皆生於黃鐘。商聲七調:曰大食調、曰高大食調、曰雙調、曰小食調、曰歇指調、曰商調、曰越調,皆生於太簇。羽聲七調:曰般涉調、曰高般涉調、曰中呂調、曰正平調、曰南呂調、曰仙呂調、曰黃鐘調,皆生於南呂。角聲七調:曰大食角、曰高大食角、曰雙角、曰小食角、曰歇指角、曰商角、曰越角、皆生於應鐘。此其四聲二十八調之略也。
竊考元定言燕樂大要,其律本出夾鐘,以十二律兼四清為十六聲,而夾鐘為最清,此所謂靡靡之聲也。觀其律本,則其樂可知。變宮、變徵既非正聲,而以變徵為宮,以變宮為角,反紊亂正聲。若此夾鐘宮謂之中呂宮、林鐘宮謂之南呂宮者,燕樂聲高,實以夾鐘為黃鐘也。所收二十八調,本萬寶常所謂非治世之音,俗又於七角調各加一聲,流蕩忘反,而祖調亦不復存矣。聲之感人,如風偃草,宜風俗之日衰也!夫奸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慝禮,不接心術。使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此正古君子所以為治天下之本也。紹興、乾道教坊迄弛不復置雲。
教坊自唐武德以來,置署在禁門內。開元後,其人浸多,凡祭祀、大朝會則用太常雅樂,歲時宴享則用教坊諸部樂。前代有宴樂、清樂、散樂,本隸太常,後稍歸教坊,有立、坐二部。宋初循舊制,置教坊,凡四部。其後平荊南,得樂工三十二人;平西川,得一百三十九人;平江南,得十六人;平太原,得十九人;余藩臣所貢者八十三人;又太宗藩邸有七十一人。由是,四方執藝之精者皆在籍中。
每春秋聖節三大宴:其第一、皇帝升坐,宰相進酒,庭中吹觱栗,以眾樂和之;賜群臣酒,皆就坐,宰相飲,作《傾杯樂》;百官飲,作《三台》。第二、皇帝再舉酒,群臣立于席後,樂以歌起。第三、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以次進食。第四、百戲皆作。第五、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第六、樂工致辭,繼以詩一章,謂之「口號」,皆述德美及中外蹈詠之情。初致辭,群臣皆起,聽辭畢,再拜。第七、合奏大麯。第八、皇帝舉酒,殿上獨彈琵琶。第九、小兒隊舞,亦致辭以述德美。第十、雜劇。罷,皇帝起更衣。第十一、皇帝再坐,舉酒,殿上獨吹笙。第十二、蹴匊。第十三、皇帝舉酒,殿上獨彈箏。第十四、女弟子隊舞,亦致辭如小兒隊。第十五、雜劇。第十六、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第十七、奏鼓吹曲,或用法曲,或用《龜茲》。第十八、皇帝舉酒,如第二之制,食罷。第十九、用角牴,宴畢。
其禦樓賜酺同大宴。崇德殿宴契丹使,惟無後場雜劇及女弟子舞隊。每上元觀燈,樓前設露臺,臺上奏教坊樂、舞小兒隊。台南設燈山,燈山前陳百戲,山棚上用散樂、女弟子舞。余曲宴會、賞花、習射、觀稼,凡遊幸但奏樂行酒,惟慶節上壽及將相入辭賜酒,則止奏樂。都知、色長二人攝太官令,升殿對立,逡巡周,大宴則酒、唱遍,曲宴宰相雖各舉酒,通用慢曲而舞《三台》。
所奏凡十八調、四十大麯:一曰正宮調,其曲三,曰《梁州》、《瀛府》、《齊天樂》;二曰中呂宮,其曲二,曰《萬年歡》、《劍器》;三曰道調宮,其曲三,曰《梁州》、《薄媚》、《大聖樂》;四曰南呂宮,其曲二,曰《瀛府》、《薄媚》;五曰仙呂宮,其曲三,曰《梁州》、《保金枝》、《延壽樂》;六曰黃鐘宮,其曲三,曰《梁州》、《中和樂》、《劍器》;七曰越調,其曲二,曰《伊州》、《石州》;八曰大石調,其曲二,曰《清平樂》、《大明樂》;九曰雙調,其曲三,曰《降聖樂》、《新水調》、《採蓮》;十曰小石調,其曲二,曰《胡渭州》、《嘉慶樂》;十一曰歇指調,其曲三,曰《伊州》、《君臣相遇樂》、《慶雲樂》;十二曰林鐘商,其曲三,曰《賀皇恩》、《泛清波》、《胡渭州》;十三曰中呂調,其曲二,曰《綠腰》、《道人歡》;十四曰南呂調,其曲二,曰《綠腰》《罷金鉦》;十五曰仙呂調,其曲二,曰《綠腰》、《采雲歸》;十六曰黃鐘羽,其曲一,曰《千春樂》;十七曰般涉調,其曲二,曰《長壽仙》、《滿宮春》;十八曰正平調,無大麯,小曲無定數。不用者有十調:一曰高宮,二曰高大石,三曰高般涉,四曰越角,五曰大石角,六曰高大石角,七曰雙角,八曰小石角,九曰歇指角,十曰林鐘角。樂用琵琶、箜篌、五弦琴、箏、笙、觱栗、笛、方響、羯鼓、杖鼓、拍板。
法曲部,其曲二,一曰道調宮《望瀛》,二曰小石調《獻仙音》。樂用琵琶、箜篌、五弦、箏、笙、觱栗、方響、拍板。龜茲部,其曲二,皆雙調,一曰《宇宙清》,二曰《感皇恩》。樂用觱栗、笛、羯鼓、腰鼓、揩鼓、雞樓鼓、鞀鼓、拍板。鼓笛部,樂用三色笛、杖鼓、拍板。
隊舞之制,其名各十。小兒隊凡七十二人:一曰柘枝隊,衣五色繡羅寬袍,戴胡帽,系銀帶;二曰劍器隊,衣五色繡羅襦,裹交腳襆頭,紅羅繡抹額,帶器仗;三曰婆羅門隊,紫羅僧衣,緋掛子,執錫鐶拄杖;四曰醉胡騰隊,衣紅錦襦,系銀舌鞢,戴氊帽;五曰諢臣萬歲樂隊,衣紫緋綠羅寬衫,諢裹簇花襆頭;六曰兒童感聖樂隊,衣青羅生色衫,系勒帛,總兩角;七曰玉兔渾脫隊,四色繡羅襦,系銀帶,冠玉兔冠;八曰異域朝天隊,衣錦襖,系銀束帶,冠夷冠,執寶盤;九曰兒童解紅隊,衣紫緋繡襦,系銀帶,冠花砌鳳冠,綬帶;十曰射雕回鶻隊,衣盤雕錦襦,系銀舌鞢,射雕盤。
女弟子隊凡一百五十三人:一曰菩薩蠻隊,衣緋生色窄砌衣,冠卷雲冠;二曰感化樂隊,衣青羅生色通衣,背梳髻,系綬帶;三曰拋球樂隊,衣四色繡羅寬衫,系銀帶,奉繡球;四曰佳人剪牲丹隊,衣紅生色砌衣,戴金冠,剪牲丹花;五曰拂霓裳隊,衣紅仙砌衣,碧霞帔,戴仙冠,紅繡抹額;六曰採蓮隊,衣紅羅生色綽子,系暈裙,戴雲鬟髻,乘彩船,執蓮花;七曰鳳迎樂隊,衣紅仙砌衣,戴雲鬟鳳髻;八曰菩薩獻香花隊,衣生色窄砌衣,戴寶冠,執香花盤;九曰彩雲仙隊,衣黃生色道衣,紫霞帔,冠仙冠,執旌節、鶴扇;十曰打球樂隊,衣四色窄繡羅襦,系銀帶,裹順風腳簇花襆頭,執球杖。大抵若此,而複從宜變易。
百戲有蹴球、踏蹻、藏擫、雜旋、獅子、弄槍、鈴瓶、茶碗、氈齪、碎劍、踏索、上竿、筋斗、擎戴、拗腰、透劍門、打彈丸之類。錫慶院宴會,諸王賜食及宰相筵設時賜樂者,第四部充。
建隆中,教坊都知李德升作《長春樂曲》;乾德元年,又作《萬歲升平樂曲》。明年,教坊高班都知郭延美又作《紫雲長壽樂》鼓吹曲,以奏禦焉。太宗洞曉音律,前後親制大小曲及因舊曲創新聲者,總三百九十。凡制大麯十八:
正宮《平戎破陣樂》,南呂宮《平晉普天樂》,中呂宮《大宋朝歡樂》,黃鐘宮《宇宙荷皇恩》,道調宮《垂衣定八方》,仙呂宮《甘露降龍庭》,小石調《金枝玉葉春》,林鐘商《大惠帝恩寬》,歇指調《大定寰中樂》,雙調《惠化樂堯風》,越調《萬國朝天樂》,大石調《嘉禾生九穗》,南呂調《文興禮樂歡》,仙呂調《齊天長壽樂》,般涉調《君臣宴會樂》,中呂調《一斛夜明珠》,黃鐘羽《降聖萬年春》,平調《金觴祝壽春》。
曲破二十九:
正宮《宴鈞台》,南呂宮《七盤樂》,仙呂宮《王母桃》,高宮《靜三邊》,黃鐘宮《採蓮回》,中呂宮《杏園春》、《獻玉杯》,道調宮《折枝花》,林鐘商《宴朝簪》,歇指調《九穗禾》,高大石調《轉春鶯》,小石調《舞霓裳》,越調《九霞觴》,雙調《朝八蠻》,大石調《清夜遊》,林鐘角《慶雲見》,越角《露如珠》,小石角《龍池柳》,高角《陽臺雲》,歇指角《金步搖》,大石角《念邊功》,雙角《宴新春》,南呂調《鳳城春》,仙呂調《夢鈞天》,中呂調《采明珠》,平調《萬年枝》,黃鐘羽《賀回鸞》,般涉調《鬱金香》,高般涉調《會天仙》。
琵琶獨彈曲破十五:
鳳鸞商《慶成功》,應鐘調《九曲清》,金石角《鳳來儀》,芙蓉調《蕊宮春》,蕤賓調《連理枝》,正仙呂調《朝天樂》,蘭陵角《奉宸歡》,孤雁調《賀昌時》,大石調《寰海清》,玉仙商《玉芙蓉》,林鐘角《泛仙槎》,無射宮調《帝台春》,龍仙羽《宴蓬萊》,聖德商《美時清》,仙呂調《壽星見》。
小曲二百七十:
正宮十:《一陽生》、《玉窗寒》、《念邊戍》、《玉如意》、《瓊樹枝》、《鷫鸘裘》、《塞鴻飛》、《漏丁丁》、《息鼙鼓》、《勸流霞》。
南呂宮十一:《仙盤露》、《冰盤果》、《芙蓉園》、《林下風》、《風雨調》、《開月幌》、《鳳來賓》、《落梁塵》、《望陽臺》、《慶年豐》、《青驄馬》。
中呂宮十三:《上林春》、《春波綠》、《百樹花》、《壽無疆》、《萬年春》、《擊珊瑚》、《柳垂絲》、《醉紅樓》、《折紅杏》、《一園花》、《花下醉》、《遊春歸》、《千樹柳》。
仙呂宮九:《折紅蕖》、《鵲度河》、《紫蘭香》、《喜堯時》、《猗蘭殿》、《步瑤階》、《千秋樂》、《百和香》、《佩珊珊》。
黃鐘宮十二:《菊花杯》、《翠幕新》、《四塞清》、《滿簾霜》、《畫屏風》、《折茱萸》、《望春雲》、《苑中鶴》、《賜征袍》、《望回戈》、《稻稼成》、《泛金英》。
高宮九:《嘉順成》、《安邊塞》、《獵騎還》、《遊兔園》、《錦步帳》、《博山爐》、《暖寒杯》、《雲紛紜》、《待春來》。
道調宮九:《會夔龍》、《泛仙杯》、《披風襟》、《孔雀扇》、《百尺樓》、《金尊滿》、《奏明庭》、《拾落花》、《聲聲好》。
越調八:《翡翠帷》、《玉照台》、《香旖旎》、《紅樓夜》、《珠頂鶴》、《得賢臣》、《蘭堂燭》、《金鏑流》。
雙調十六:《宴瓊林》、《泛龍舟》、《汀洲綠》、《登高樓》、《麥隴雉》、《柳如煙》、《楊花飛》、《玉澤新》、《玳瑁簪》、《玉階曉》、《喜清和》、《人歡樂》、《征戍回》、《一院香》、《一片雲》、《千萬年》。
小石調七:《滿庭香》、《七寶冠》、《玉唾盂》、《辟塵犀》、《喜新晴》、《慶雲飛》、《太平時》。
林鐘商十:《扌采秋蘭》、《紫絲囊》、《留征騎》、《塞鴻度》、《回鶻朝》、《汀洲雁》、《風入松》、《蓼花紅》、《曳珠佩》、《遵渚鴻》。
歇指調九:《榆塞清》、《聽秋風》、《紫玉簫》、《碧池魚》、《鶴盤旋》、《湛恩新》、《聽秋蟬》、《月中歸》、《千家月》。
高大石調九:《花下宴》、《甘雨足》、《畫秋千》、《夾竹桃》、《攀露桃》、《燕初來》、《踏青回》、《拋繡球》、《潑火雨》。
大石調八:《賀元正》、《待花開》、《扌采紅蓮》、《出穀鶯》、《遊月宮》、《望回車》、《塞雲平》、《秉燭遊》。
小石角九:《月宮春》、《折仙枝》、《春日遲》、《綺筵春》、《登春台》、《紫桃花》、《一林紅》、《喜春雨》、《泛春池》。
雙角九:《鳳樓燈》、《九門開》、《落梅香》、《春冰拆》、《萬年安》、《催花發》、《降真香》、《迎新春》、《望蓬島》。
高角九:《日南至》、《帝道昌》、《文風盛》、《琥珀杯》、《雪花飛》、《皂貂裘》、《征馬嘶》、《射飛雁》、《雪飄颻》。
大石角九:《紅爐火》、《翠雲裘》、《慶成功》、《冬夜長》、《金鸚鵡》、《玉樓寒》、《鳳戲雛》、《一爐香》、《雲中雁》。
歇指角九:《玉壺冰》、《卷珠箔》、《隨風簾》、《樹青蔥》、《紫桂叢》、《五色雲》、《玉樓宴》、《蘭堂宴》、《千秋歲》。
越角九:《望明堂》、《華池露》、《貯香囊》、《秋氣清》、《照秋池》、《曉風度》、《靖邊塵》、《聞新雁》、《吟風蟬》。
林鐘角九:《慶時康》、《上林果》、《畫簾垂》、《水精簟》、《夏木繁》、《暑氣清》、《風中琴》、《轉輕車》、《清風來》。
仙呂調十五:《喜清和》、《芰荷新》、《清世歡》、《玉鉤欄》、《金步搖》、《金錯落》、《燕引雛》、《草芊芊》、《步玉砌》、《整華裾》、《海山青》、《旋絮綿》、《風中帆》、《青絲騎》、《喜聞聲》。
南呂調七:《春景麗》、《牡丹開》、《展芳茵》、《紅桃露》、《囀林鶯》、《滿林花》、《風飛花》。
中呂調九:《宴嘉賓》、《會群仙》、《集百祥》、《憑朱欄》、《香煙細》、《仙洞開》、《上馬杯》、《拂長袂》、《羽觴飛》。
高般涉調九:《喜秋成》、《戲馬台》、《泛秋菊》、《芝殿樂》、《鸂鶒杯》、《玉芙蓉》、《偃干戈》、《聽秋砧》、《秋雲飛》。
般涉調十:《玉樹花》、《望星斗》、《金錢花》、《玉窗深》、《萬民康》、《瑤林風》、《隨陽雁》、《倒金罍》、《雁來賓》、《看秋月》。
黃鐘羽七:《宴鄒枚》、《雲中樹》、《燎金爐》、《澗底松》、《嶺頭梅》、《玉爐香》、《瑞雪飛》。
平調十:《萬國朝》、《獻春盤》、《魚上冰》、《紅梅花》、《洞中春》、《春雪飛》、《翻羅袖》、《落梅花》、《夜遊樂》、《鬥春雞》。
因舊曲造新聲者五十八:
正宮、南呂宮、道調宮、越調、南呂調,並《傾杯樂》、《三台》;仙呂宮、高宮、小石調、大石調、高大石調、小石角、雙角、高角、大石角、歇指角、林鐘角、越角、高般涉調、黃鐘羽、平調,並《傾杯樂》、《劍器》、《感皇化》、《三台》;黃鐘宮《傾杯樂》、《朝中措》、《三台》;雙調《傾杯樂》、《攤破拋球樂》、《醉花間》、《小重山》、《三台》;林鐘商《傾杯樂》、《洞中仙》、《望行宮》、《三台》;歇指調《傾杯樂》、《洞仙歌》、《三台》;仙呂調《傾杯樂》、《月宮仙》、《戴仙花》、《三台》;中呂調《傾杯樂》、《菩薩蠻》、《瑞鷓鴣》、《三台》;般涉調《傾杯樂》、《望征人》、《嘉宴樂》、《引駕回》、《拜新月》、《三台》。
若《宇宙賀皇恩》、《降聖萬年春》之類,皆藩邸作,以述太祖美德,諸曲多秘。而《平晉普天樂》者,平河東回所制,《萬國朝天樂》者,又明年所制,每宴享常用之。然帝勤求治道,未嘗自逸,故舉樂有度。雍熙初,教坊使郭守中求外任,止賜束帛。
真宗不喜鄭聲,而或為雜詞,未嘗宣佈於外。太平興國中,伶官蔚茂多侍大宴,聞雞唱,殿前都虞候崔翰問之曰:「此可被管弦乎?」茂多即法其聲,制曲曰《雞叫子》。又民間作新聲者甚眾,而教坊不用也。太宗所制曲,乾興以來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調,總四十八曲:黃鐘、道調、仙呂、中呂、南呂、正宮、小石、歇指、高平、般涉、大石、中呂、仙呂、雙越調,黃鐘羽。其急慢諸曲幾千數。又法曲、《龜茲》、鼓笛三部,凡二十有四曲。
仁宗洞曉音律,每禁中度曲,以賜教坊,或命教坊使撰進,凡五十四曲,朝廷多用之,天聖中,帝嘗問輔臣以古今樂之異同,王曾對曰:「古樂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鬼神,而聽者莫不和悅。今樂則不然,徒虞人耳目而蕩人心志。自昔人君流連荒亡者,莫不由此。」帝曰:「朕於聲技固未嘗留意,內外宴遊皆勉強耳。」張知白曰:「陛下盛德,外人豈知之,願備書時政記。」
世號太常為雅樂,而未嘗施於宴享,豈以正聲為不美聽哉!夫樂者,樂也,其道雖微妙難知,至於奏之而使人悅豫和平,則不待知音而後能也。今太常樂縣鐘、磬、塤、篪、搏拊之器,與夫舞綴羽、籥、幹、戚之制,類皆仿古,逮振作之,則聽者不知為樂而觀者厭焉,古樂豈真若此哉!孔子曰「惡鄭聲」,恐其亂雅。亂之雲者,似是而非也。孟子亦曰「今樂猶古樂」,而太常乃與教坊殊絕,何哉?昔李照、胡瑗、阮逸改鑄鐘磬,處士徐複笑之曰:「聖人寓器以聲,不先求其聲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製作久之,卒無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訂其非是,因著書論古樂與今樂本末不遠,其大略以謂:「上古世質,器與聲樸,後世稍變焉。金石,鐘磬也,後世易之為方響;絲竹,琴簫也,後世變之為箏笛。匏,笙也,攢之以鬥;塤,土也,變而為甌;革,麻料也,擊而為鼓;木,柷吾攵也,貫之為板。此八音者,於世甚便,而不達者指廟樂鎛鐘、鎛磬、宮軒為正聲,而概謂夷部、鹵部為淫聲。殊不知大輅起於椎輪,龍艘生於落葉,其變則然也。古者食以俎豆,後世易以杯盂;簟席以為安,後世更以榻桉。使聖人複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複俎豆、簟席之質也。八音之器,豈異此哉!孔子曰'鄭聲淫'者,豈以其器不若古哉!亦疾其聲之變爾。試在樂者,由今之器,寄古之聲,去惉懘靡曼而歸之中和雅正,則感人心、導和氣,不曰治世之音乎!然則世所謂雅樂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豈盡為淫聲哉!」當數子紛紛銳意改制之後,庶之論指意獨如此,故存其語,以俟知者。
教坊本隸宣徽院,有使、副使、判官、都色長、色長、高班、大小都知。天聖五年,以內侍二人為鈐轄。嘉祐中,詔樂工每色額止二人,教頭止三人,有闕即填。異時或傳詔增置,許有司論奏。使、副歲閱雜劇,把色人分三等,遇三殿應奉人闕,即以次補。諸部應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許補廟令或鎮將,官制行,以隸太常寺。同天節,寶慈、慶壽宮生辰,皇子、公主生,凡國之慶事,皆進歌樂詞。
熙寧九年,教坊副使花日新言:「樂聲高,歌者難繼。方響部器不中度,絲竹從之。宜去噍殺之急,歸嘽緩之易,請下一律,改造方向,以為樂准。絲竹悉從其聲,則音律諧協,以導中和之氣。」詔從之。十一月,奏新樂於化成殿,帝諭近臣曰:「樂聲第降一律,已得寬和之節矣。」增賜方響為架三十,命太常下法駕、鹵部樂一律,如教坊雲。初,熙寧二年五月,罷宗室正任以上借教坊樂人,至八年,複之,許教樂。
政和三年五月,詔:「比以《大晟樂》播之教坊,嘉與天下共之,可以所進樂頒之天下。」八月,尚書省言:「大晟府宴樂已撥歸教坊,所有諸府從來習學之人,元降指揮令就大晟府教習,今當並就教坊習學。」從之。四年正月,禮部奏:「教坊樂,春或用商聲,孟或用季律,甚失四時之序。乞以大晟府十二月所定聲律,令教坊閱習,仍令秘書省撰詞。」
高宗建炎初,省教坊。紹興十四年複置,凡樂工四百六十人,以內侍充鈐轄。紹興末複省。孝宗隆興二年天申節,將用樂上壽,上曰:「一歲之間,只兩宮誕日外,餘無所用,不知作可名色。」大臣皆言:「臨時點集,不必置教坊。」上曰:「善。」乾道後,北使每歲兩至,亦用樂,但呼市人使之,不置教坊,止令修內司先兩旬教習。舊例用樂人三百人,百戲軍百人,百禽鳴二人,小兒隊七十一人,女童隊百三十七人,築球軍三十二人,起立門行人三十二人,旗鼓四十人,以上並臨安府差。
相撲等子二十一人。御前忠佐司差。
命罷小兒及女童隊,餘用之。
雲韶部者,黃門樂也。開寶中平嶺表,擇廣州內臣之聰警者,得八十人,令于教坊習樂藝,賜名簫韶部。雍熙初,改曰雲韶。每上元觀燈,上巳、端午觀水嬉,皆命作樂于宮中。遇南至、元正、清明、春秋分社之節,親王內中宴射,則亦用之。奏大麯十三:一曰中呂宮《萬年歡》;二曰黃鐘宮《中和樂》;三曰南呂宮《普天獻壽》,此曲亦太宗所制;四曰正宮《梁州》;五曰林鐘商《泛清波》;六曰雙調《大定樂》;七曰小石調《喜新春》;八曰越調《胡渭州》;九曰大石調《清平樂》;十曰般涉調《長壽仙》;十一曰高平調《罷金鉦》;十二曰中呂調《綠腰》;十三曰仙呂調《采雲歸》。樂用琵琶、箏、笙、觱栗、笛、方響、杖鼓、羯鼓、大鼓、拍板。雜劇用傀儡,後不復補。
鈞容直,亦軍樂也。太平興國三年,詔籍軍中之善樂者,命曰引龍直。每巡省遊幸,則騎導車駕而奏樂;若禦樓觀燈、賜酺,則載第一山車。端拱二年,又選捧日、天武、拱聖軍曉暢音律者,增多其數,以中使監視,藩臣以樂工上貢者亦隸之。淳化四年,改名鈞容直,取鈞天之義。初用樂工,同雲韶部。大中祥符五年,因鼓工溫用之請,增《龜茲》部,如教坊。其奉天書及四宮觀皆用之。有指揮使一人、都知二人、副都知二人、押班三人、應奉文字一人、監領內侍二人。嘉祐元年,系籍三百八十三人。六年,增置四百三十四人,詔以為額,闕即補之。七年,詔隸班及二十四年、年五十以上者,聽補軍職,隸軍頭司。其樂舊奏十六調,凡三十六大麯,鼓笛二十一曲,並他曲甚眾。嘉祐二年,監領內侍言,鈞容直與教坊樂並奏,聲不諧。詔罷鈞容舊十六調,取教坊十七調肄習之,雖間有損益,然其大麯、曲破並急、慢諸曲,與教坊頗同矣。
紹興中,鈞容直舊管四百人,楊存中請複收補,權以舊管之半為額,尋聞其召募騷擾,降詔止之。及其以應奉有勞,進呈推賞,又申諭止于支賜一次,庶杜其日後希望。紹興三十年,複詔鈞容班可蠲省,令殿司比擬一等班直收頓,內老弱癃疾者放停。教坊所嘗援祖宗舊典,點選入教,雖暫從其請,紹興三十一年有詔,教坊即日蠲罷,各令自便。
東西班樂,亦太平興國中選東西班習樂者,樂器獨用銀字觱栗、小笛、小笙。每騎從車駕而奏樂,或巡方則夜奏於行宮殿庭。
諸軍皆有善樂者,每車駕親祀回,則衣緋綠衣,自青城至朱雀門,列於禦道之左右,奏樂迎奉,其聲相屬,聞十數裏。或軍宴設亦奏之。
棹刀槍牌翻歌等,不常置。
清衙軍習樂者,令鈞容直教之,內侍主其事,園苑賜會及館待契丹使人。
又有親從親事樂及開封府衙前樂,園苑又分用諸軍樂,諸州皆有衙前樂。
四夷樂者,元豐六年五月,召見米脂砦所降戎樂四十二人,奏樂於崇政殿,以三班借職王恩等六人差監在京閑慢庫務門及舊城門敢勇三十六,與茶酒新任殿侍。《大晟樂書》曰:「前此宮架之外,列熊羆案,所奏皆夷樂也,豈容淆雜大樂!乃奏罷之。然古鞮鞻氏掌四夷樂,靺師、旄人各有所掌,以承祭祀,以供宴享。蓋中天下而立,得四海之歡心,使鼓舞焉,先王之所不廢也。《漢律》曰:'每大朝會宜設於殿門之外。'天子禦樓,則宮架之外列於道側,豈可旋於廣庭,與大樂並奏哉!」
志第九十六儀衛一
○殿庭立仗
綦天下之貴,一人而已。是故環拱而居,備物而動,文謂之儀,武謂之衛。一以明制度,示等威;一以慎出入,遠危疑也。《書》載弁戈、冕劉、虎賁、車輅,王出入,執盾以夾王車。朝儀之制,固已粲然。降及秦、漢,始有周廬、陛戟、鹵簿、金根、大駕、法駕千乘萬騎之盛。歷代因之,雖或損益,然不過為尊大而已。宋初,因唐、五代之舊,講究修葺,尤為詳備。其殿庭之儀,則有黃麾大仗、黃麾半仗、黃麾角仗、黃麾細仗。凡正旦、冬至及五月一日大朝會,大慶、冊、受賀、受朝,則設大仗;月朔視朝,則設半仗;外國使來,則設角仗;發冊授寶,則設細仗。其鹵簿之等有四:一曰大駕,郊祀大饗用之;二曰法駕,方澤、明堂、宗廟、籍田用之;三曰小駕,朝陵、封祀、奏謝用之;四曰黃麾仗,親征、省方還京用之。南渡之後,務為簡省。此其大較也。若夫臨時增損,用置不同,則有國史、會要、禮書具在。今取所載。撮其凡為《儀衛志》。
殿庭立仗,本充庭之制。唐禮,殿庭、屯門,皆列諸衛黃麾大仗。宋興,太祖增創錯繡諸旗並幡氅等,著於《通禮》,正、至、五月一日,禦正殿則陳之。青龍、白虎旗各一,分左右;五嶽旗五在左,五星旗五在右;五方龍旗二十五在左,五方鳳旗二十五在右;紅門神旗二十八,分左右;朱雀、真武旗各一,分左右;皂纛十二,分左右。以上金吾。
天一、太一旗各一,分左右;攝提旗二,分左右;五辰旗五,北斗旗一,分左右;木、火、北斗在左,金、水、土在右。
二十八宿各一,角宿至壁宿在左,奎宿至軫宿在右。
風伯、雨師旗各一,分左右;白澤、馴象、仙鹿、玉兔、馴犀、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旗各二,分左右;日月合璧旗一,在左;五星連珠旗一,在右;雷公、電母旗各一,分左右;軍公旗六,分左右;黃鹿、飛麟、兕、騶牙、白狼、蒼烏、辟邪、網子、貔旗各二,分左右;信幡二十二,分左右;傳教、告止幡各十二,分左右;黃麾二,分左右。以上兵部。
日旗、月旗各一,分左右;君王萬歲旗一在左;天下太平旗一,在右;獅子旗二,分左右;金鸞、金鳳旗各一,分左右;五方龍旗各一。青、赤在左,黃、白、黑在右。以上龍墀。
龍君、虎君旗各五,分左右;赤豹、黃羆旗各五,分左右;小黃龍旗一,在左;天馬旗一,在右;吏兵、力士旗各五,分左右;天王旗四,分左右;太歲旗十二,分左右;天馬旗六,分左右;排欄旗六十,分左右;左右幡氅各五行,行七十五;大黃龍旗二,分左右;大神旗六,分左右。以上六軍。
神宗元豐二年,詳定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案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宴外國,亦皆用之。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率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悉加詳定。」詔從之。又言:「禦殿儀仗,有黃麾幡三而無黃麾。請制大麾一,注旄於幹首,以取夏制;黃色,以取漢制;用十二幅,以取唐制;用一旒,以取今龍墀旗之制。建於當禦廂之前,以為表識。其當禦廂之後,則建黃麾幡二。」上謂蔡確等曰:「黃麾制度,終有可疑。今鑿而為植於大庭,夷夏共瞻,或致博聞多識者譏議,非善,宜姑闕之。」乃止。三年,詳定所言:「昨定朝會圖,於大慶殿橫街北止陳大輦、逍遙、平輦,而輿未陳也。當大輦之南,增腰輿一,小輿一。古者扇翣,皆編次雉羽或尾為之,故于文從'羽'。唐《開元》改為孔雀,凡大朝會,陳一百五十有六,分居左右。國朝複雉尾之名,而四面略為羽毛之形,中繡雙孔雀,又有雙盤龍扇,皆無所本。」遂改制偏扇、團方扇為三等,繡雉。凡朝會,平輦、逍遙並陳于東西龍墀上。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大慶殿大朝會儀衛:
黃麾大仗五千七十五人。仗首左右廂各二部,絳引幡十。執各一人。
第一部,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第二部,左右領軍衛折沖,掌鼓一人,帥兵官一十人。次執儀刀部十二行,每行持各十人:後部並仗同。
第一行,黃雞四角氅;凡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朱縢絡盾刀;第九,皂鵝六角氅;第十,細弓矢;第十一,槊;第十二,綠縢絡盾刀。揭鼓二,掌鼓二人。後部同。
以上排列左右廂。第一部各於軍員之南,居次廂第一部稍前。第二部於第一部之後,並相向。
次廂左右各三部:第一,左右屯衛;第二,左右武衛,並大將軍;第三,左右衛將軍:各一員。第一,果毅;第二、第三,折沖:各一員。於仗首左右廂第一部之南,相向。持黃麾幡二人,在當禦廂前分立。當禦廂左右各一部,左右衛果毅各一人,於玉輅之前分左右,並北向。
次後廂左右各三部:第一,左右驍衛將軍;第二,左右領軍衛折沖;第三,左右領軍衛果毅:各一員。第一部,分於當禦廂之左右差後;第二部,左在金輅之後西偏,右在象輅之後東偏;第三部,左在革輅之後西偏,右在木輅之後東偏,並北向。
次左右廂各三部:第一,左右武衛將軍;第二,左右屯衛將軍;第三,左右領軍衛折沖:各一員。各在網子、鶡雞、貔旗之前,東西相向。左右廂各步甲十二隊:第一隊,左右衛果毅;第二,左右衛,第四,左右驍衛,第六,左右武衛,第八,左右屯衛,第十、第十二,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左右驍衛,第五,左右武衛,第七,左右屯衛,第九、第十一,左右領軍衛,並果毅:各一員。每隊旗一,貔、鶡雞、仙鹿、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甘露、網子。內第十二隊旗同第一隊。
刀盾、弓矢相間,分十二隊,每隊三十人,五重。第一至第六隊,在仗首第二部北;第七至第十二隊,在仗首第二部南,東西相向。
左右廂後部各十二隊:第一、第二,左右衛;第五至第七,左右武衛;第十至第十二,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第四,左右驍衛;第八、第九,左右屯衛:並果毅。每隊旗二,角、赤熊、兕、太平、馴犀、鵕鸃、騼騶、騶牙、蒼烏、白狼、龍馬、金牛。次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槊二十人為四重。以上在大慶殿門外,第一至第四隊在前,第五至第八隊在後,第九至第十二隊又在後,東西相向。
真武隊:金吾折沖都尉一員,仙童、真武、螣蛇、神龜旗各一,執各一人。犦槊二人,弩五人為一列,弓矢二十人為四重,槊二十五人為五重。以上在大慶門外中道,北向排列。
殿中省尚輦:陳孔雀扇四十於簾外。執各一人。
陳輦輿于龍墀。大輦在東部,押、執、擎人二百二十有二人;腰輿在南,一十有七人;小輿又在南,二十有五人,皆西向。平輦在西,逍遙在南,共三十七人,皆東向。設傘,扇于沙墀:方傘二,分左右;執傘將校四人。
團龍扇四,分左右;執扇都將四人。
方雉扇一百,分傘、扇之後,為五行。執扇長行一百人。
押當職掌二人,各立團龍扇之北。金吾引駕官二人,分立團扇之南。
文德殿入閤之制,唯殿中省細仗,與兩省供奉官班於庭。太宗淳化三年,增黃麾仗二百五十人。神宗熙寧三年,修閤門儀制宋敏求言:「本朝惟入閤乃禦文德殿視朝。今既不用入閤儀,即文德殿遂闕視朝之禮。乞下兩制及太常禮院,約唐禦宣政殿制裁定,以備朔望正衙視朝之禮。」詔學士院詳定。學士韓維等上其儀:朔前一日,有司供張於文德殿庭。東面,左金吾引駕官一人,四色官二人,各帶儀刀。被金甲天武官一人,判殿中省一人,排列官一人。扇二,方傘一。金吾仗碧襴十二,各執儀刀。兵部儀仗排列職掌一人,押隊員僚二人。黃麾幡一,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八,龍頭竿、戟各五十。西面,右金吾引駕官以下,皆如東面。天武官東西總百人。門外立仗:其東,青龍旗一,五嶽旗五,五龍旗十;其西,白虎旗一,五星旗五,五鳳旗十。禦馬,東西皆五匹,每匹人員二人,禦龍官四人。設禦幄於殿后閤。其日,左右金吾將軍常服押本衛仗,殿中省官押細仗,東西對列,俟皇帝受朝、降坐、放仗,乃退。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文德殿視朝之制:
黃麾半仗,共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殿內仗首,左右廂各一部,每部一百二十四人,在金吾仗南,東西相向。絳引幡十,執各一人。
分部之南北,為五重。當禦廂左右部同,左部在帥兵官東,右部在帥兵官西,各為十重。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居部之中。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
掌鼓一人,次大將軍後。次廂左右第一部並當禦廂左右部,次果毅,次廂左右第二、第三部,次折沖,次後廂左右部,次將軍。
帥兵官十人,分部之南北,為五重,北在絳引幡之南,南在絳引幡之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在部之南北,當禦廂、次後廂左部在黃氅東,右部在氅西。
執儀刀部十行,行十人,每色兩行,為五重。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當禦廂、次後廂左右部,每色一行,為十重。左部以東為首,右部以西為首,並次帥兵官。
第一行,龍頭竿黃雞四角氅;凡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朱縢絡盾刀;第九,阜鵝六角氅;第十,槊。揭鼓二,掌揭鼓二人。分立緋氅、烏戟後當中,次廂左右第一、第二、第三部同,當禦廂、次後廂並一在儀鍠、青氅間,一在弓矢、白氅間,與後行齊。
次廂左右各三部,每部一百一十五人,次左右廂仗首之南,東西相向。第一部,左右屯衛大將軍及果毅各一員。第二部,左右武衛大將軍,第三部,左右衛將軍各一員,折沖各一員。黃麾幡二,分立當禦左右廂前中間,北向。當禦廂左右各一部,每部一百二十四人,在殿門內中道,分東西,並北向。次後廂左右部同。大慶殿列于樂架之南。
左右衛果毅各一員。左在部西,右在部東。次後左右廂將軍准此。
次後廂左右各一部,每部一百一十四人,次當禦廂南,左右驍衛將軍各一員。左右廂各步軍六隊,第一隊,每隊三十三人,第二至第六隊,每隊各二十七人。分東西,在仗隊後。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領軍衛:並果毅,各一員。第二,左右驍衛;第四,左右屯衛;第六,左右領軍衛:並折沖,各一員。每隊旗二,貔、金鸚鵡、瑞麥、犛牛、甘露、鶡雞。執各一人。
刀盾、弓矢相間,人數行列同前。左右廂步軍,殿門外左右廂後部各六隊,每隊三十八人,在部下親從後,東西相向。第一隊,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領軍衛:並折沖,各一員,第二,左右驍衛;第四、第六,左右屯衛:並果毅,各一員。角、太平、馴犀、騶牙、白狼、蒼烏等旗各二,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槊二十人,為四重。
真武隊五十七人,在端禮門內中道,北向。大慶殿於殿門外。
前有金吾折沖都尉一員,仙童、真武、螣蛇、神龜等旗各一,犦槊二人,弩五人為一列,弓矢二十人為四重,槊二十五人為五重。排列仗隊職掌六人,分立仗隊之間,殿內四人,殿外二人。
殿中省尚輦陳扇二十於簾外,執扇殿侍二十人。陳腰輿、小輿於東、西朵殿,腰輿在東,小輿在西,人員、都將各一人,輦官共四十人。陳傘、扇于殿下,方傘二,團龍扇四,並分左右夾傘。執扇各一人,將校或節級。方雉扇六十,作三重,在傘、扇之後。輦官長行各一人,金吾左右將軍各一員,在傘、扇之南,稍前。四色官四人,二人立于將軍之南,與傘、扇一列。宣敕放仗二人,在引駕官南。執儀刀引駕官二人,在親從官後。長行二十四人,在四色官之南。排列官二人,在長行之南。次金甲天武官二人,在長行南。以上並分東西相向立。設旗於殿門之外,青龍旗一在左,五嶽神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龍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龍旗各一又次之。白虎旗一在右,五星神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鳳旗各一次之,五方色鳳旗各一又次之。
詔頒行之。大慶殿冊命諸王、大臣,黃麾仗准文德殿視朝。
政和中,大祀饗立仗:大黃龍負圖旗一,執糸斥二百人,陳于闕庭赤龍旗南少西大黃龍旗之北。宣和冬祀,陳於大內前。大黃龍旗一,執糸斥六十人,陳于逐頓宮門外宣德門,次大黃龍負圖旗之南。宣和,此旗下又有日、月、五星連珠、北斗、招搖、蒼龍、白虎、朱雀、玄武、君王萬歲、獅子、金鸞、金鳳、五方龍、天下太平等旗,凡二十一。正、至受朝同。龍墀旗陳於殿庭;太廟,在西櫺星門外路南,次赤龍旗少北;青城,在泰禋門外,夏祭大禮在明禋門外。赤龍旗之南。宗祀祫饗大禮,不設大黃龍負圖旗、大黃龍旗。
大神旗六,執糸斥各九十人,宣德門、泰禋門並陳於大黃龍旗之南,東西相望;大廟陳於西櫺星門外,大黃龍旗之西少南,視赤龍旗為列,南北相望。龍墀旗執糸斥各十二人,左右有日、月旗各一。次君王萬歲旗一,宣德門、泰禋門,在路東;太廟,在門外路南。次獅子旗二,左右有金鸞、金鳳旗各一。次五方龍旗各一:青、黃、赤龍旗,宣德、泰禋門在東,太廟在南;黑、白龍旗,宣德、泰禋門在西,太廟在北。次天下太平旗一,宣德、泰禋門,在路西;太廟,在路北。以上旗皆在車駕前發仗內。執糸斥人並錦帽、五色絁繡寶相花衫、鐵臂鞲、革帶。
政和中,遼使朝紫宸殿,用黃麾角仗,共一千五十六人。殿內黃麾幡二,次四色官之南,分左右。仗首左右廂各一部,每部一百四十人,在朵殿下稍南。絳引幡十,分部之南北,各為五重。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員,在部中稍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同。
掌鼓一人,次大將軍後。次廂左右第一部次果毅,第二部次折沖。
帥兵官十人,分部之南北,北在絳引幡之南,南在絳引幡之北。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在部之南北。
各為五重。執儀刀部九行,每行持各十人。第一,龍頭竿黃雞四角氅;皆持以龍頭竿。
第二,儀鍠五色幡;第三,青孔雀五角氅;第四,烏戟;第五,緋鳳六角氅;第六,細弓矢;第七,白鵝四角氅;第八,槊;第九,阜鵝六角氅。掌揭鼓一人,在緋氅、烏戟之後。次廂左右第一、第二部同。
次廂左右各二部,每部一百五人,次左右廂仗首之南。第一部,左右屯衛大將軍、果毅各一員;第二,左右武衛大將軍、折沖各一員。掌鼓以下至掌揭鼓人數,並同仗首。殿外左右廂各步甲三隊,每隊三十三人。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並果毅;第二,左右驍衛、折沖:並各一員。貔、金鸚鵡、瑞麥旗各二,以次分在三隊。刀盾三十人,為五重。內第二隊弓矢。
左右廂後部各三隊,第一隊每隊三十八人,第二隊每隊三十三人。
第一,左右衛,第三,左右武衛,並折沖;第二,左右驍衛、果毅。角、太平、馴犀旗各二,以次分在三隊。弩五人,為一列,弓矢十人,為二重,第二、第三隊為一列。
槊二十人,為四重。排列仗隊職掌二人,次廂第二部之南,分左右。以上殿內外仗隊,東西相向排列。
殿中省尚輦陳輿、輦於東西朵殿,平輦在東,西向;逍遙輦在西,東向。設傘、扇于殿下,方傘二,分左右;團龍扇四,分左右,夾方傘。方雉扇二十四,分左右,各二重,在傘、扇之後。金吾四色官一人。
政和中,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共一千四百二人。設日旗、君王萬歲旗、獅子旗、金鸞旗、青龍旗、赤龍旗各一,在殿東階之東,以西為上;月旗、天下太平旗、獅子旗、金鳳旗、白龍旗、黑龍旗各一,在殿西階之西,以東為上;每旗執扯四人。
俱北向立。押當職掌二人,分左右立於日、月旗南。次方傘二,團龍扇四,夾方傘。次金吾上將軍二人,將軍四人,引駕官四人。次金甲二人。次四色官六人,內二人執笏,余執金銅儀刀。次碧襴二十四人,內執金銅儀刀左右各六人,在北。次都押衙二人,立於碧襴之南,少退。次皂纛旗一十二,每旗執扯五人。左右金吾仗司員僚各一人押纛,立于旗南。次青龍旗一在東,白虎旗一在西,每旗執扯六人。
員僚二人押旗,在旗之北。以上並分左右,東西向。次五方龍旗在東,五方鳳旗在西,各二十五。每五旗相間,各依方色排列。次五嶽神旗五在東,五星神旗五在西,各依方位排列。每旗執扯三人。
次朱雀旗一在東,真武旗一在西。每旗執扯六人。
以上並北向。員僚二人押旗,在旗之南,分左右。次紅門旗二十八,分左右。每旗執扯二人。
次寅、卯、辰、巳、午、未旗六,在東;申、酉、戌、亥、子、醜旗六,在西。天王旗四,分左右,夾辰旗。次龍君、赤豹、吏兵旗各五,每旗各為一列在東,每列掩尾天馬旗一,以次在東。次虎君、黃熊、力士旗各五,每旗各為一列在西,每列掩尾天馬旗一,以次在西。每旗執扯三人。
員僚六人押仗,各分立旗前。次員僚四人押旗,分左右,東西為一列。每列一員。
左廂第一隊,鶡雞、白澤、玉馬、貔旗、四瀆旗各一,為一列;下至第九隊旗行列准此。
第二隊,角、亢、氐、房、心宿旗各一;第三隊,虛、危、室、壁、奎宿旗各一;第四隊,參、井、鬼、柳宿、駃騠旗各一;第五隊,三角獸、黃鹿、苣文、馴象、飛麟旗各一;第六隊,辟邪、玉兔、吉利、仙鹿、祥雲旗各一;第七隊,花鳳、飛黃、野馬、金鸚鵡、瑞麥旗各一;第八隊,孔雀、兕、甘露、網子、角旗各一,並各為一列;第九隊,犛牛旗一,設於孔雀旗後。右廂第一隊,同左廂第一;第二隊,尾、箕、鬥、牛、女宿旗各一;第三隊,婁、胃、昴、畢、觜宿旗各一;第四隊,星、張、翼、軫、駃騠旗各一;第五至第八隊,並同左廂第五至第八;第九隊,騶牙旗、蒼烏旗各二,相間為一列。每旗執扯三人。俱北向。員僚二人,押黃麾立于龍鳳旗之北。左右廂五色龍鳳旗之東西,各設黃麾幡二。次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五,次絳麾幡二,次絳引幡五。員僚五人,押黃麾立于龍鳳旗北少東。排闌旗三十,自黃麾幡東西排列,以次於南,每旗執扯三人。
俱北向。鐙杖、哥舒各三十,於殿東西兩廂排列。鐙杖起北,哥舒間之,俱東西相向。左右廂執白柯槍各七十五人,東西相向。又于騶牙旗南設大黃龍旗一,在殿門裏少西,執扯二十人。小黃龍旗一,在大黃龍旗後少西,執扯三人。次大神旗六,分左右。衛尉寺押當儀仗職掌四人,排仗通直官二人,大將二人,節級二人,檢察六人,左右金吾仗司押當職掌、排列官各一人。凡大朝會儀衛,有司皆依令式陳設。
初,宋制,有黃麾大仗、半仗、角仗、細仗。南渡後,儀仗尤簡,惟造黃麾半仗、角仗、細仗,而大仗不設。中興大朝會,四朝惟一講,紹興十五年正月朔旦是也。然止以大仗三分減一,用三千三百五十人。自是正旦、冬至俱免大朝賀,以為定例焉。
黃麾半仗者,大慶殿正旦受朝、兩宮上冊寶之所設也,用二千四百一十五人。其內儀仗官兵等一千八百三人,兵部職掌五人,統制官二人,皆襆頭、公裳、腰帶、靴、笏。金吾司碧襴三十二人,襆頭、碧襴衫、銅革帶,執儀刀。將官二人,襆頭、緋抹額、紫繡羅袍、背螣蛇、銅革帶,執儀刀。旁頭一十人,素帽、紫衫、纈衫、黃勒帛,執銅仗子。金銅甲二人,兜鍪、甲衫、錦臂衣,執金銅鉞斧。絳引幡十,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二,執幡人皆武弁、緋寶相花衫、勒帛。黃麾幡二,執幡人武弁、黃寶相花衫、銅革帶。小行旗三百人,素帽、五色抹額、緋寶相花衫、勒帛。五色小氅三百人,儀鍠四十人,皆纈帽,五色寶相花衫、勒帛。金節一十二人,武弁、青寶相花衫、銅革帶。殳叉三十人,素帽、五色寶相花衫、勒帛。綠槊二百一十人,素帽、緋寶相花衫、勒帛。烏戟二百一十人,纈帽、緋寶相花衫、勒帛。白柯槍六十人,素帽子、銀褐寶相花衫、勒帛。儀弓二百七十人,纈帽、青寶相花衫、勒帛。儀弩六十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勒帛。銅仗子二十人,素帽、紫衫、黃勒帛。儀刀百八十四人,平巾幘、緋寶相花衫。內大旗下六百一十二人,大旗三十四,龍旗一十,鳳旗一十,五星旗、五嶽旗各五,青龍旗、白虎旗、朱雀旗、玄武旗各一,每旗扶拽一十七人,搭材一名,武弁、五色寶相花衫、勒帛。其外殿中輿輦、傘扇百三十三人,逍遙、平輦各一,每輦人員八人,帽子、宜男纈羅單衫、塗金銀柘枝腰帶。輦官二十七人,襆頭、白獅子纈羅單衫、塗金銀海捷腰帶、紫羅裏夾三襜。中道傘扇六十六,輦官七十人,素方傘四十四人,弓腳襆頭、碧襴衫、塗金銅革帶、烏皮履。繡紫方傘六、花團扇十二、十八人,雉扇二十二人,準備四人,皆武弁、緋寶相花袍、銅革帶。鳳扇二十二人,黃抹額、黃寶相花袍、黃勒帛。編排儀仗職掌五人,立殿下傘扇後,烏皮介幘、緋羅寬衫、白羅大帶。
其黃麾小半仗者,大慶殿冊皇太子及穆清殿皇后受冊之所設也,用一千四百九十九人。其內儀仗官兵等八百八十七人,兵部職掌十二人,金吾司碧襴三十人,絳引幡二、告止幡一、傳教幡一、信幡一、用十五人,黃麾幡一、三人。小行旗百八十人,五色小氅子百八十人,金節十二人,儀鍠、斧二十三人,綠槊七十五人,烏戟七十五人,白柯槍八十一人,儀弓六十三人,儀弩四十五人,銅仗子一十人,儀刀六十七人。統制官、將官、牽頭、金銅甲,皆與前半仗同。內大旗下六百一十二人,殿中輿輦、傘扇百三十二人,皆同前半仗。
其黃麾角仗者,大慶殿冬至受朝、紫宸殿即位、兩宮賀節慶壽、紫宸殿受金使朝之所設也,用一千五十六人。內金吾司放仗官二人,統制官一人,攝大將軍六人,旁頭五人,黃麾幡一,三人,絳引幡八,二十四人,金節十二人,儀弓七十人,儀弩五十人,儀刀七十人,儀鍠、斧一十三人,白柯槍三十人,綠槊七十人,烏戟七十人,小行旗三百人,五色小氅三百人,銅仗子三十人。
其黃麾細仗者,大慶殿、文德殿發冊及進國史之所設也。東都用一千四百二人,中興後或用百人至五百人,隨事增損。而其執仗有四,小行旗、五色小氅、儀刀、銅仗子;其服色有四,纈帽子、素帽子、平巾幘、武弁冠,五色寶相花衫、勒帛。
大朝會之外,有日參、四參、六參、朔參、望參。朔參,用厘務、不厘務通直郎已上。望參,用厘務通直郎已上。宣制、非時慶賀以望參官,餘以朔參官。四參官,謂宰執,侍從,武臣正任,文臣卿監、員郎、監察禦史已上。四參遇雨則改日參。在京宮觀奉朝請者赴六參。高宗移蹕臨安,殿無南廊,遇雨雪,則日參官于南閤內起居。宰執、使相立簷下;侍從、兩省、台諫官以下立南閤內;卿監、郎官、武功大夫以下立東西廊。紹興十二年十月,有司請行正、至朝賀禮,及講求祖宗故實常朝、視朝、正衙、便殿之儀。乃討論朔日文德殿視朝,紫宸殿日參、望參,垂拱殿日參、四參,假日崇政殿坐,聖節垂拱、紫宸殿上壽之制。請先禦正殿視朝。十一月,禮部侍郎王賞言:「正、至及大慶賀受朝,系禦大慶殿,與文德、紫宸、垂拱殿禮制不同。月朔視朝,則禦文德殿,謂之前殿正衙,設黃麾半仗。其餘紫宸、垂拱皆系別殿,不設儀仗。今大慶殿朝會,禮文繁多,欲先舉行文德殿視朝之制。」時行宮止一殿,乃更作崇政、垂拱二殿。禦史台請以射殿為崇政殿,朔望權置帳門以為紫宸殿,宣赦書、德音、麻制以為文德殿,群臣拜表、聽禦劄批答權作文殿德東上閤門。其垂拱殿四參,於殿門外設位版。十三年,始視朝於文德殿,設黃麾半仗二千四百十五人。六月,紫宸殿望參,設黃麾角仗一千五十六人。自是,後殿坐及射殿引呈公事,以日景已高,依舊制設衛士、青涼傘十。淳熙十四年,詔引呈射殿公事,殿門外排立禦馬,如後殿之儀。
大朝會儀,舊制,垂拱殿設簾,殿上駐輦,候起居稱賀班絕,乘輦,樞密、知閤門官、樞密都副承旨、諸房副都承旨前導,管軍引駕至大慶殿后幄降輦,入次更衣。紹興十五年正月朔旦,以二殿經途與東都異,乃以常禦殿為垂拱殿,免駐輦,設簾帷,設椅子,稱賀畢,過大慶殿后幄。前期,儀鸞司設禦榻於大慶殿中,南向,設東西房於禦榻左右稍北,設東西閤於殿后左右,殿上前楹施簾,設香案于殿下。太常展宮架樂於殿庭橫街之南。其日,禦輦院陳輿輦、傘扇于殿下,東西相向。兵部陳五輅于皇城南門外,俱北向。騏驥院列禦馬於殿門外,東西相向。兵部帥屬設黃麾仗三千三百五十人於殿門內外。以殿狹,輦出房,不鳴鞭。
淳熙十六年正旦,行稱賀禮,比政和五禮月朔視朝儀。皇帝禦大慶殿,服靴袍,即禦坐,皇太子、文武百僚常服稱賀,而設黃麾半仗二千四百十五人。及冬至朝賀,設黃麾角仗一千五十六人。著為令。而大朝會儀。自紹興十五年以後不設。
志第九十七儀衛二
○宮中導從行幸儀衛太上皇儀衛後妃儀衛
宮中導從之制,唐已前無聞焉。五代漢乾祐中,始置主輦十六人,捧足一人,掌扇四人,持踏床一人,並服文綾袍、銀葉弓腳襆頭。尚宮一人,寶省一人,高鬢、紫衣。書省二人,紫衣、弓腳襆頭。新婦二人,高鬟、青袍。大將二人,紫衣、弓腳襆頭。童子執紅絲拂二人,高鬟髻、青衣。執犀盤二人,帶鬅頭、黃衫。執翟尾二人,帶鬅頭、黃衫。雞冠二人,紫衣,分執金灌器、唾壺。女冠二人,紫衣,執香爐、香盤。分左右以次奉引。
太宗太平興國初,增主輦二十四人,改服高腳襆頭;輦頭一人,衣紫繡袍,持金塗銀仗以督領之。奉珍珠、七寶、翠毛華樹二人,衣緋袍;奉金寶山二人,衣綠繡袍;奉龍腦合二人,衣緋銷金袍,並高腳襆頭。執拂翟四人,鬅頭、衣黃繡袍。舊衣綾袍、紫衣者,悉易以銷金及繡。複增司薄一人,內省一人,司儀一人,司給一人,皆分左右前導,凡一十七行。每正、至禦殿,祀郊廟,步輦出入至長春殿用之。其乘輦,則屈右足、垂左足而憑幾,蓋唐制也。真宗時,加四面內官周衛。大中祥符三年,內出繪圖以示宰相。
行幸儀衛。宋初,三駕皆以待禮事。車駕近出,止用常從以行。其舊儀,殿前司隨駕馬隊,凡諸班直內,殿前指揮使全班祗應:左班七十六人,二十四人在駕前左邊引駕,五十二人作兩隊隨駕;右班七十七人,二十四人在駕前右邊引駕,五十三人在駕後作兩隊隨駕,二十七人第一隊,二十六人第二隊。內殿直五十四人,散員六十四人,散指揮六十四人,散都頭五十四人,散祗候五十四人,金槍五十四人,茶酒班祗應殿侍百五十七人,東第二班長入祗候殿侍十八人,駕後動樂三十一人,馬隊弩手分東西八十五人,招箭班三十五人,散直百七人,鈞容直三百二十人,禦龍直百四十二人,禦龍骨朵子直二百二十人,並全班祗應。禦龍弓箭直百三十三人,禦龍弩直百三十三人,寬衣天武指揮二百一十六人。各有都虞候、指揮使、員僚。
若隨駕不使馬隊,即減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等直,仍減東西班馬隊駑手八十五人,餘並同上。
凡皇城司隨駕人數:崇政殿祗應親從四指揮共二百五十二人,執擎骨朵,充禁衛;崇政殿門外快行、祗候、親從第四指揮五十四人;車駕導從、兩壁隨行親從親事官共九十六人,並于駕前先行,行幸所到之處,充行宮司把門、灑掃祗應。各有正副都頭、節級、十將。
尚書兵部供黃麾仗內法物:罕畢各一。五色繡氅子並龍頭竿掛,第一,青繡孔雀氅;第二,緋繡鳳氅;第三,青繡孔雀氅;第四,皂繡鵝氅;第五,白繡鵝氅;第六,黃繡雞氅。又六軍儀仗司供儀仗法物,內獅子旗四口,充門旗二口,各一人執,分左右;二口各十人執扯,分左右,扯人執弓箭。又左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十口開五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三十人,並騎,夾人執弓箭。監門校尉二十人,每門四人,並帶儀刀,騎。二口系前步甲第七隊前,二口系前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系後部黃麾第一隊前,二口系後步甲第一隊前,二口系後步甲第七隊前。四口開二門,每門二口,每口一人執二人夾,計十二人,並騎。監門校尉六人,並帶儀刀,騎。二口系兵部班劍儀刀隊後,二口系真武隊前。又右金吾引駕仗供牙門旗十四口,制同左仗。
仁宗康定元年,參知政事宋庠言:「車駕行幸,非郊廟大禮具陳鹵薄外,其常日導從,惟前有駕頭,後擁傘扇而已,殊無禮典所載公卿奉引之盛。其侍從及百司官屬,下至廝役,皆雜行道中。步輦之後,但以親事官百餘人執楇以殿,謂之禁衛。諸班勁騎,頗與乘輿相遠;士庶觀者,率隨扈從之人,夾道馳走,喧呼不禁。所過旗亭市樓,垂簾外蔽,士民馮高下瞰,莫為嚴憚。邏司街使,恬不呵止。威令弛闕,玩習為常。非所謂旄頭先驅,清道後行之慎也。且自黃帝以神功盛德,猶假師兵營衛,則防微禦變,古今一體。案漢魏以降,有大駕、小駕之儀。至唐又分殿中諸衛、黃麾等仗,名數次序,各有施設。國朝承五姓荒殘之弊,事從簡略,每鳴鑾遊豫,盡去戈戟、旌旗之制,儀衛寡薄,頗同藩鎮。此皆制度放佚,憚於改作之咎。宜委一二博學近臣,討繹前代儀注及鹵薄令,以乘輿常時出入之儀,比之三駕諸仗,酌取其中,稍增儀物,具嚴法禁,以示尊極,以防未然。革去因循,其在今日。」詔太常禮院與兩制詳定,參以舊儀,別加新制。
兩制同禮官議,略准小駕制度,添清道馬、罕畢、旗氅等物。別為常行禁衛儀,加清道馬百匹,並帶器械,分五行,行二十人。請下殿前司,于諸班內差。
罕畢各一,分左右,並騎。牙門旗前後各四,分左右,並騎。緋繡鳳氅二十四,分左右,並騎。以上請下殿前司,于諸班內差充。
雉扇十二,分左右。請於親從官內差充。
以上新添百六十二人。凡天武官舊二百一十六人,空行,今添執哥舒,為一重。親從官舊百四十五人,今添百五十五人,通為三百人,為一重。殿前指揮使舊四十八人,今添百五十二人,通為二百人,或于近上諸班相兼差充,並騎,為一重。以上因舊人數添。舊四百九人,新添三百七人,共七百一十六人。
凡駕前殿前指揮使、親從官為二重,左右相對,各開二門,約二丈,每門並差人員二人押當。第一門與通事舍人相對,第二門與閣門使相對。每有臣僚迎駕起居,並令中道候起居畢,於左右門出。其諸色人止令於牙門旗前道傍起居,不得便入禁衛中。每門外重,令殿前指揮使執旗二面以表門,用轉光錯彩旗,通上計五重,皆掩後團轉。
凡百司祗應人於禁衛內無執掌者,及隨駕臣僚除合將入禁衛隨從人數外,余並令于殿前指揮使行外左右前後行。凡前牙門旗以後,後牙門旗以前,屬禁衛中,不得輒入。凡中書、樞密院臣僚,並于從內第三重寬衣天武內行馬;其餘隨駕文武臣僚,並在從內第四重殿前指揮使內,分左右依官位行馬。
凡車駕經歷去處,若有樓閣,並不得垂簾障蔽,及止絕士庶不許臨高瞰下,止於街兩傍立觀,即不得夾路喧呼馳走。前牙門以前,後牙門以後,不在此限。凡車駕未出皇城門,宣德、左右掖、東華、拱宸門及已至所幸處,即自有門禁,不用牙門旗約束。凡車駕已在道,前牙門旗雖行,後牙門旗未行,除止絕閒雜行人外,其隨駕臣僚官司人等,並依常例,次第赴合隨從及行馬去處。凡前牙門旗在清道馬後約十步已來,後牙門旗在駕後殿前指揮使之後。凡街巷寬闊處,儀衛並依新圖排列。如遇窄狹街巷,禁衛止用親從官二重,禦龍直二重,雉扇隨輦。其殿前指揮使、天武官,並權分于駕前後隨行。後至寬闊處,乘輿徐行,儀仗依舊排列。或駕幸園苑、宮觀、寺院並臣僚宅,即清道馬、儀仗、殿前指揮使、天武官更不入,惟於外排立。其隨駕臣僚及諸司人,自依常例隨從,候駕行,依次排列。或臣僚宅在巷內,前去不通人行處,其儀仗、殿前指揮使等,各於巷口排立,止絕行人,余並如故。時詳定閱習既畢,或言新制嚴密,慮違犯者眾,因不果行。
嘉祐六年,先是,幸睦親宅,抱駕頭內臣墜馬,壞駕頭。太常禮院、閣門及整肅禁衛所請自今車駕出,以閣門祗候並內臣各二員,分駕頭左右扇筤後編攔,仍以皇城司親從官二十人隨之。
哲宗紹聖二年,詔:車駕行幸儀衛,駕後東西班殿侍馬兩隊,撥充駕前編攔,分兩壁行於前引行門之前,隨身器械,各別給銀骨朵一。駕後馬隊、殿前指揮使馬,以百人分四隊。不足,據人數均差,仍別差人員六人。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並增作一百四人,分四隊,內人員各四人。金槍班添一隊,作七十八人,內人員三人。弩手班添兩隊,充填撥過東西班殿侍馬兩隊。禁衛禦龍直、弓箭直、弩直、長行,仍各添給銀骨朵。禁衛外,添差編攔天武人員、長行共二百人,揀選有行止舊人充,出入止於宣德門外,至行在所,即止於行宮門外。
南渡後,乘輿出入,初未有儀。高宗將迎韋太后于郊,因制常行儀仗,用黃麾仗二千二百六十五人。孝宗朝德壽宮,減一千人,用殿前司六百二十九人,皇城在內巡檢司三百九十一人,崇政殿四百四十九人,凡一千四百六十九人。四孟詣景靈宮,用殿前司八百七十五人,皇城在內巡檢司五百二十八人,崇政殿五百二十一人,凡一千九百二十四人。九年正月,詔:駕出禦後殿坐,宰執、百官、儀衛等赴後殿,起居殿上;登輦,出後殿門,駕回,入祥曦殿門。
太上皇儀衛。隆興元年,孝宗嗣位,詔有司討論德壽宮輿輦儀衛。先是,紹興三十二年六月,詔:「上皇日常朝殿,差禦龍直四十三人,執仗排立,並設傘扇,鳴鞭。宰執退朝,仍赴德壽宮起居。如遇行幸,令禁衛所隨以祗應。」兩奉上皇旨,卻而不受,故複有是詔。尋有司上言:「漢之未央,唐之興慶,其車輦儀衛不載。今父堯子舜,事親典禮,凡往古來今所未備者,當以義起,極其尊崇,為萬世法。」遂定宰執、百官詣德壽宮起居,則禁衛所依後殿坐儀排列,禁衛二百九十七人祗應。行幸,則禁衛所差行門、禁衛諸班直、天武親從官及傘扇、鳴鞭、燭罩等合五百人,隨行扈從。前引七十人:內行宮殿前崇政殿親從一十人,都下親從二十人,快行親從二十人,殿前指揮使二十人。中道六十人:編排禁衛行子一十人,執從物禦龍直三十人,執傘扇天武一十人,崇政殿親從攔前一十人。禁衛圍子四重四百人:第一,崇政殿親從一百人;第二,禦龍直、骨朵直、弓箭直三十人,東西班七十人;第三,執燭罩都下親從一百人;第四,內殿直一十人,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鎗、銀鎗班各一十人,後從殿前指揮使二十人。
皇太后儀衛。自乾興元年仁宗即位,章獻太后預政,侍衛始盛。用禮儀院奏,制皇太后所乘輿,名之曰「大安輦」。天聖元年,有司言:「皇太后車駕出,合設護衛:禦龍直都虞候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一人,十將、長行五十人;骨朵子直都虞候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八十人;弓箭直指揮使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五十人;弩直指揮使一人,都頭二人,副都頭二人,十將、長行五十人。殿前指揮使兩班:左班都虞候一人,都知一人,行門三人,長行二十人,帶器械;右班指揮使一人,都知一人,行門三人,長行二十人,帶器械。皇城司禁衛二百人,寬衣天武二百人,供禦輦官六十二人,寬衣天武百人。余諸司祗應、鳴鞭、侍衛,如乘輿之儀。」詔依。
嘉祐八年,英宗即位,太常禮院言:「准詔再詳定皇太后出入儀衛:禦龍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骨朵子直都頭二人,長行四十人;弓箭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弩直都頭二人,長行二十五人。殿前指揮使兩班,各都知一人,行門各二人,長行各一十人,帶器械。皇城司禁衛一百人,寬衣天武一百五十人,打燈籠子親事官八十人。入內都知、禦藥院官各一員,內東門司使臣二員。禦輦院短鐙、教駿、攏馬親事官,入內院子,諸司併入內內侍省祗應內品,入數不定。」詔依。
治平元年,詔皇太后出入唯不鳴鞭,他儀衛如章獻明肅故事。四年,神宗嗣位,詔太皇太后儀范已定,皇太后合設儀衛:禦龍直、骨朵子直差都虞候、都頭、副都頭各一人,十將、長行各共三十人;弓箭直、弩直差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各一人,十將、長行各共二十人。皇城司親從官一百人,執骨朵寬衣天武官百五十人,充圍子行宮司人員共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充圍子皇城司親事官八十人。打燈籠、短鐙馬、攏馬親從官,金銅車、棕車隨車子祗應人,擎擔子供禦輦官,執擎從物等供禦、次供禦並下都輦直等,人數不定。都知一員,禦藥院使臣二員,內東門司使臣二員,內酒坊、禦廚、法酒庫、儀鸞司、乳酪院、翰林司、翰林院、車子院、禦膳素廚、化成殿果子庫,並從。遇出新城門,添差帶器械內臣。
哲宗即位,元祐元年,詔太皇太后出入儀衛,並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其不可考者,則依慈聖光獻皇后之例。既而又詔:太皇太后出入儀衛,添禦龍骨朵子直三十六人,禦龍弓箭直四十五人,禦龍弩直四十五人,皇城司禁衛五十人,馬隊三百五十人,東西班、茶酒班殿侍共一百人,快行增至二十人。軍頭引見司監官二員,並將帶承局、等子,依隨駕例祗應;鈞容直並動樂殿侍,則候開樂取旨。
仁、英、哲之世,太后臨朝垂簾,儀從亦不崇侈,止曰儀衛,無鹵薄名也。南渡後尤簡,其車以輿不以輦,餘惟傘、扇而已。紹興奉迎太母,極意備禮,然猶曰太后天性樸素,不敢過飾儀從。器物惟塗金,輿前用黃羅傘扇二,緋黃繡雉扇六,紅黃緋金拂扇二,黃羅暖扇二。朝謁景靈宮、太廟,則用禁衛諸班直、天武親從五百人。其前引、中道、圍子,同上皇儀衛而差省焉。
皇太妃出入儀衛。哲宗紹聖元年,三省、樞密院言:「增崇皇太妃出入儀衛:龍鳳扇二十,侍從官入內省都知或押班一員,內侍省都知或押班一員,皇城司、禦藥院、內東門司各一員,帶禦器械內侍八員,引喝內侍一員。殿前指揮使三十二人,內人員二人,禦龍直三十三人,骨朵子直三十三人,弓箭直二十三人,弩直二十三人,天武官一百五十四人,皇城司禁衛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行宮司一百人,輦官供禦六十二人,次供禦四十九人,下都五十八人,燭籠七十,諸司禦燎子、茶床、快行親從四人。」禮部太常寺又言:「元祐三年,詔皇太妃傘用紅黃羅。參議得皇太后出入兼用紅黃,今皇太妃若亦用黃,則非差降之意。伏請紅黃兼用,從皇太后出入,則止用紅。」
徽宗崇甯元年,臣僚言:「元符皇后,先帝皇后也,其曲禮宜極褒崇。」於是約聖瑞皇太妃之制,出入由宣德正門,增龍鳳扇二十,禦龍直十二人,禦龍骨朵子直十七人,禦龍弓箭直十二人,禦龍弩直二十二人,殿前指揮十三人,皇城司禁衛二十人,快行親從官四人,執燭、皇城司親從官、金銅車並棕車,隨時定數供須。行幸藥架一坐,勾當官、吏人二員,封題一員,藥童三人,抬擎藥架輦官十一人,秤、庫子親事官,量差人數祗應。從之。
二年,臣僚又言:「元符皇后,元符末嘗預定策之勳,以承神宗、哲宗之志。」禮部太常寺奏:「典禮,准聖瑞皇太妃例,侍從官入內內侍省都知或押班一員,皇城、禦藥、內東門司官各一員,禦輦院輪官隨從,諸司禦燎子、茶床、帶禦器械內侍十人,引喝內侍一人。輿用龍鳳,傘紅黃兼用。出入由宣德東門,今欲出入由宣德正門。龍鳳扇二十柄,今添作三十柄。輦官供禦六十二人,次供禦四十九人,都下五十八人。禦龍直三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三十三人,今添作五十人。禦龍弓箭直三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禦龍弩直二十三人,今添作四十五人。殿前指揮三十二人,今添作四十五人。內臣二人。皇城司一百人禁衛,今添作一百二十人。天武官一百五十四人,行宮司一百人,入內院子五十人。快行親從官四人,今添作八人。執燭、皇城司親從官、金銅車並棕車,隨時內中批出合要數供須。行幸藥架一坐,勾當官一員,吏人二員,封題一員,藥童三人,抬擎藥架輦官十一人,秤、庫子親事官,量差人數祗應。」從之。
皇后儀衛,惟東都《政和禮》有鹵簿,他無鹵簿之名,惟曰儀衛而已。中興後,皇太后既尚簡素,後尤簡焉。出入朝謁宮廟,用應奉禦輦官一員,人吏三人。供應六十三人:內人員十五人,頭帽、紫羅四衤癸單衫、金塗銀柘枝腰帶;肩擎輦官四十八人,襆頭、緋羅單衫、金塗海捷腰帶、紫羅表夾三襜、緋羅看帶。次供應十四人:內人員一人,服同上,惟海捷帶;輦官一十三人,服同肩擎官,惟行獅帶。都下五十四人:內人員一人,帽服同前;輦官五十三人,服同上,輦宮惟雲鶴帶。
志第九十八儀衛三
○國初鹵簿
國初鹵簿。太祖建隆四年,將郊祀,大禮使範質與鹵簿使張昭、儀仗使劉溫叟,同詳定大駕鹵簿之制,惟得唐長興《南郊鹵簿字圖》,校以令文,頗有闊略違戾者。禮儀使陶穀建議:「金吾及諸衛將軍導駕及押仗,舊服紫衣,請依《開元禮》各服本色繡袍。金吾以辟邪,左右衛以瑞馬,驍衛以雕虎,威衛以赤豹,武衛以瑞鷹,領軍衛以白澤,監門衛以師子,千牛衛以犀牛,六軍以孔雀為文。舊,執仗軍士悉衣五色畫衣,隨人數給之,無有准式,請以五行相生之色為次,黑衣先之,青衣次之,赤、黃、白又次之。大駕五輅,各有副車,近代浸廢,請依令文增造。又案明宗舊圖,導駕三引而儀仗法物人數多,周太祖鹵簿六引而人數少,請准令文用六引,其鹵簿各依本品以給。」從之。舊清遊隊有甲騎具裝,亡其制度,穀以其所記造之。又作大輦,皆率意定其制。谷又取天文大角、攝提列星之象,作攝提旗及北斗旗、二十八宿旗、十二辰旗、龍墀十三旗、五方神旗、五方鳳旗、四瀆旗。時有貢黃鸚鵡、白兔,及馴象自來,又作金鸚鵡、玉兔、馴象旗。太祖又詔別造大黃龍負圖旗一,大神旗六,日旗一,月旗一,君王萬歲旗一,天下太平旗一,師子旗二,金鸞旗一,金鳳旗一,五龍旗五,凡二十一旗,皆有架,南郊用之。大黃龍負圖旗陳於明德門前,餘二十旗悉立于宿頓宮前,遇朝會冊禮,亦皆陳於殿庭。凡馬步儀仗,共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悉用禁軍。大將軍、將軍以軍主、都虞候攝事,中郎將、都尉以指揮使、副指揮使攝事,校尉、主帥以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攝事。
乾德三年,蜀平,命左拾遺孫逢吉收蜀法物,其不中度者悉毀之。是歲,太祖親閱鹵簿。四年,始令改畫衣為繡衣,至開寶三年而成,謂之「繡衣鹵簿」。其後郊祀皆用之。軍衛羽儀,自是浸甚。每大祀,命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鹵簿使專掌定字圖排列,儀仗使糾督之,大禮及餘使同按閱,致齋日巡仗。又命殿前大校管勾捧日、奉宸隊,侍衛大校勾當儀仗兵隊,捧日、天武廂主四人,編排捧日、奉宸隊及執仗人,內諸司使、副使三員同押儀仗,別二員編排導引官。六年,詔節度使已下,除在京巡檢及押儀仗外,並令服褲褶衣導引。
太宗至道中,令有司以絹畫為圖,圖凡三幅,中幅車輅、六引及導駕官,外兩幅儀衛,其警場青城,又別為圖,圖成,以藏秘閣。凡仗內自行事官、排列職掌並捧日、奉宸、散手天武外,步騎一萬九千一百九十八人,此極盛也。
真宗咸平五年,詔南郊儀仗引駕官,不得多帶從人。宰臣,親王,樞密、宣徽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三司使,各四人。尚書,節度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各三人。給事,諫議,知制誥,大卿監,金吾大將軍,樞密都承旨、副承旨,客省閣門使、副使,諸司使、副使至內殿崇班,各二人。少卿監,諸行郎中已下,閣門祗候已下,各一人。又詔南郊引駕官,中書、樞密院一行在東,親王一行在西,餘依官次。大中祥符元年,改小駕為鸞駕。
自太祖易繡衣鹵簿後,太宗、真宗皆增益之。仁宗即位,儀典多襲前世,宋綬定鹵簿,為《圖記》十卷上之,詔以付秘閣。凡大駕,用二萬六十一人,大率乙太僕寺主車輅,殿中省主輿輦、傘扇、禦馬,金吾主纛、槊、十六騎、引駕細仗、牙門,六軍主槍仗,尚書兵部主六引諸隊、大角、五牛旗,門下省主寶案,司天臺主鐘漏,太常主鼓吹,朝服法物庫出旗器、名物、衣冠、幰蓋,軍器庫出箙、弩、矢,內弓箭庫出戎裝、雜仗。凡六引導駕、太僕卿、千牛將軍、殿中侍御史、司天監少府監僚佐局官、乘黃令、大將軍、金吾上將軍、將軍、六統軍,皆以京朝官內諸司使、副使以下攝事。仗內用禁軍諸班直:捧日、天武、拱聖、神勇、宣武、驍騎、武勝、寧朔、虎翼兵。大將軍、將軍以軍主、都虞候攝。中郎將、郎將、都尉以指揮使、副指揮使攝。校尉、主帥、旅帥、隊正以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十將攝。餘法駕、鸞駕、黃麾仗,則遞減其數。
景祐五年,賈昌朝言儀衛三事:
一曰南郊鹵簿,車駕出宮詣郊廟日,執球杖供奉官,於導駕官前分列迎引,至於齋宮。夫球杖非古,蓋唐世尚之,以資玩樂。其執之者皆褻服,錦繡珠玉,過於侈麗,既不足以昭文物,又不可以備軍容。常時豫遊,或宜施用。方今夙夜齋戒,親奉大祀,端冕顒昂,鼓吹不作,而乃陳戲賞之具,參簪紳之列,導迎法駕,入于祠宮。稽諸典儀,未為允稱。況導駕官兩省員數悉備,何煩更有此色供奉官,謂宜徹去球杖,俟禮畢還宮,鼓吹振作,即複使就列。
二曰大駕鹵簿,有羊車前列。臣案羊車本漢、晉之代,乘于後宮。隋大業中,增金寶之飾,駕以小駟,馭以傳童,自是以來,遂為法從。唐制兼有輦車、副車之名,國朝因循,尚未改革。竊以郊祭天地,廟見祖宗,車服所陳,動必由禮。至於四望、耕根之屬,兼包歷代,皆或有因,豈容後宮所乘,參陪五輅。欲望大駕不用羊車,所冀肅恭,稽合典禮。
三曰南郊大駕鹵簿,儀衛甚眾,有司雖依典禮,名物次第,兵杖數目,預先分佈,及五使量行案閱。其如被差執掌吏員兵伍,素不閑習,行列先後,多失次序;所持名物,亦或差互。押當官但以行事為名,從便趨進,失其處守。竊謂三載親郊,國之大事,旁陳象物,仰法乾行,四方之人,觀禮於是,宜詳制度,以示光華。請大駕鹵簿前後仗衛次第,於致齋前命儀仗、鹵簿使令有司執簿籍率押當官暨諸衛、諸省執仗士卒將領者,自殿門至郊廟分列之處,詳視先後及器仗名品,無令差忒。
詔禮儀使宋綬與太常禮院同詳定以奏。綬奏:「鹵簿內有諸司供奉,蓋資備物,以奉乘輿。今昌朝言宿齋之時,不可陳玩樂之具。請郊祀前一日,應供奉官等令宿幕次,俟皇帝行禮畢降壇,導至青城,由青城前導歸大內。後漢劉熙《釋名》曰:「騾車、羊車,各以所駕名之也。」隋《禮儀志》曰:「漢氏或以人牽,或駕果下馬。」此乃漢代已有,晉武偶取乘于後宮,非特為掖庭制也。況歷代載於《輿服志》,自唐至今,著之禮令,宜且仍舊。其鹵簿儀仗,遇南郊前,五使預閱素備,願依昌朝所奏,下儀仗、鹵簿使加點閱,使之齊肅。」
皇祐二年,將享明堂,鹵簿使奏:「法駕減大駕三分之一,而兵部亡字圖故本,且文牘散逸,雖粗有名數,較之禮令,未有以裁其中。」詔禮官與兵部加考正,為圖以奏。及上圖,法駕鹵簿用萬有一千八十八人。嘉祐二年祫享,用禮儀使奏:「南郊仗,金吾上將軍、六統軍、左右千牛,皆服紫繡戎服,珂珮,騎而前;節度使亦衣褲褶導駕,如舊例。」是月,禮官奏:「南郊還,在禮當乘金輅,而或詔乘大輦,宜著于令,常以大輦從。」六年,幸睦親宅,內侍抱駕頭墮馬,駕頭壞。禦史中丞韓絳奏請嚴儀衛,事下閣門、太常禮院議。遂合奏:「車駕出,請以閣門祗候及內侍各二員,扶駕頭左右,次扇筤,又以皇城親從兵二十人從其後。」
神宗熙寧七年,詔太常看詳兵部大駕鹵簿字圖,遂奏言:「制器尚象,有其數者,必有其義。後世車駕儀仗,多雜秦、漢制度,當革其尤者。《周禮 ·車僕》:「凡師,共革車,各以其萃。」萃,副車也。諸輅之副,宜次正輅。羊車,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除去。」從之。
元豐元年,詳定所言:「大駕輿輦、仗衛儀物,兼取歷代所用,其間情文訛舛甚眾。或規摹苟簡而因循已久;或事出一時而不足為法。」詔令更定。於是請去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所繪人形,及龍、虎、仙童、大神、金鸚鵡、黃鸚鵡、網子、螣蛇、神龜等旗。舊制,親祠南郊,皇帝自大次至版位,內侍二人執翟羽前導,號曰「拂翟」。拂翟不出禮典,乃漢乾祐中宮中導從之物,不宜用諸郊廟。詔可。
又禮文所言:
近制,金輅不以金飾諸末,象輅不以象飾諸末,革輅不鞔,木輅不漆,請改飾四輅。太常則繪三辰,加升龍、降龍,大旂則繪交龍、大赤鳥隼、大白熊虎、大麾龜蛇而去其雲龍,使之應禮。又古者,五輅皆載旗,謂之「道德之車。」《考工記》車戟崇於殳,酋矛崇於戟,各四赤,戟矛皆插車騎,謂之「兵車」。戰國尚武,故增插四戟,謂之闟戟」。則知德車、武車,固異用矣。漢鹵簿,前驅有鳳凰闟戟,猶未施於五輅。江左以來,五輅乃加棨戟于車之右,韜以黼繡之衣。後周司輅,左建旗,右建闟戟,闟戟方六尺,而被之以黼,皆戾于古。請去五輅闟戟,以應「道德」之稱,而建太常于車後之中央,升輅則由左。
又按《周禮》:「大馭,掌馭玉輅以祀。」則祀乘玉輅也。齋僕掌馭金輅,齋右充金輅之右,則齋乘金輅也。齋祀之車,異用而不相因。國朝親祠太廟,致齋文德殿,翌日即進玉輅,非制。請進金輅,俟太廟祠畢,翌日,禦玉輅詣郊。
又《周禮》戎右職曰:「會同,充革車。」《儀禮》曰:「貳車畢乘。」《禮記》曰:「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蓋古者後車餘輅,不敢曠空,必使人乘之,所以別曠左之嫌也。自秦兼九國車服,西漢因之,大駕屬車八十一乘。《後漢志》雲:「尚書、禦史所載。」揚雄曰:「鴟夷國器,托于屬車。」則是漢之屬車,非獨載人,又以載物,亦《儀禮》所謂「畢乘」之義也。國朝鹵簿,車十二乘,虛設於法駕之後,實近曠左之嫌。請令尚書、禦史乘之,或以載乘輿服禦。
又言:「法駕之行,必有共輿者,蓋以承清問。《周官》有太僕、齋僕、道僕,所以禦車,至參乘,則其禮益重。故道德之車則有齋右、道右,武車則有戎右,皆以士大夫為之。國朝之制,乘輿有太僕而無參乘,請增近臣一員,立車右。」
其後,詔增制五輅及參乘,玉輅建太常,金輅建大旂,象輅建大赤,革輅建大白,木輅建大麾。諸輅之副,各次正輅,仍存闟戟焉。時大駕鹵簿,仗下官一百四十六員,執仗、押引從軍員、職掌諸軍諸司二萬二千二百二十一人。初,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號「顯慶輅」。神宗更制新玉輅,六年正月,禦大慶殿受朝,先夕陳諸庭,夜半徹幕屋,壓焉。自是竟乘舊輅。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太常寺狀具南郊儀仗,人兵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五人。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六引儀仗,信幡承以雙龍,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幡、緋掌畫交龍。按《樂令》,三品以上緋掌畫蹲豹。蓋唯乘輿器用,並飾以龍。今六引內系群臣鹵簿,而旗物通畫交龍,非便,合厘正。」七年,兵部尚書蔣猷請令有司取《天聖鹵簿圖記》,更加考正可否而因革之。詔如其請。宣和元年,蔡攸被旨改修,凡人物器服,盡從古制,飾以丹采,三十有三卷。
高宗初至南京,孟太后以乘輿服禦及禦輦儀仗來進。建炎初,詔東京所屬起發祭器、法服、儀仗赴行在所。十一月,帝郊於揚州,儀仗用一千三百五十五人。倉卒渡江,皆為金兵所焚。紹興十二年,有司言:「天子起居,當備法駕,況太母回鑾,將奉郊迎。」遂令工部尚書莫將等檢會本朝文德、大慶殿舊儀,下太常定,用二千二百六十五人,於是始備黃麾仗,慶、冊、親饗皆用焉。是年冬,玉輅成。
明年,郊,准國初大駕之數,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內舊用錦襖子者以纈繒代,用銅革帶者以勒帛代。而指揮使、都頭仍舊用錦帽子、錦臂袖者,以方勝練鵲羅代;用絁者以綢代。禁衛班直服色,用錦繡、金銀、真珠、北珠者七百八十人,以頭帽、銀帶、纈羅衫代。旗物用繡者,以錯采代;車路院香鐙案、衣褥、睥睨,禦輦院華蓋、曲蓋及仗內幢角等袋用繡者,以生色代。殿前司仗內金槍、銀槍、旗幹,易以漆飾;而拂扇、坐褥以珠飾者去之。帝曰:「事天貴質,若惟事華麗,非初意矣。」十月,鹵簿器物及金象革木四輅、大安輦皆成。太常又奏,前後六引鼓吹八百八十四人,舊制騎。今路狹擁遏,欲止令步導。從之。十六年,始增捧日、奉宸隊,合一萬五千五十人。鹵簿之製備矣。三十一年九月,行明堂禮,儀物視郊祀省三之一,用一萬一千五人。
孝宗隆興二年正月,以鹵簿勞民,乃令有司條具其可省者。次年郊祀,止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蓋減紹興二十八年人數之半也。乾道六年之郊,雖仍備五輅、大安輦、六象,而人數則如舊焉。自後,終宋之世,雖微有因革,大抵皆如乾道六年之制。若明堂,則四輅、大安輦皆省,止用三千三百十九人。故事,祀前二日詣景靈宮,皆備大駕儀仗、乘輅。中興後,以行都與東都不同,前二日止乘輦。次日,自太廟詣青城,始登輅,設鹵簿。自紹興十三年始也。車駕遇雨,玉輅施障,從駕臣僚賜雨具,中道遇晴則撤。郊壇遇雨,則就青城放禦仗,逍遙子還宮,導駕官免步導。
大駕鹵簿。象六,中道,分左右。次六引,中道。第一,開封令;第二,開封牧;駕從餘州縣出者,所在刺史、縣令導駕,准此。
第三,太常卿;第四,司徒;第五,御史大夫;第六,兵部尚書。以上各用本品鹵簿。
次纛十二。每纛一人持,一人托,四人扯,騎二人押。
次犦槊騎八,押衙四人騎引。
左右金吾上將軍四人,將軍四人,大將軍各一人,折沖都尉一人。大將軍、都尉並夾以犦槊二,每槊一人執,二人夾,纛槊皆中道。
次清遊隊。左右道。
白澤旗二,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左右金吾折沖都尉各一人領。
弩八,弓箭三十二,槊四十。次左右金吾十六騎,左右道,主帥各一人分領。
弩八,弓箭十二,槊十二。次夾道佽飛,騎。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二人分領。
虞候佽飛四十八人,鐵甲佽飛二十四人。
次前隊殳仗。左右道。
左右領軍衛將軍各一人,犦槊四人,主帥四人,殳八十,叉八十;相間。
左右武衛屯衛主帥各四人,殳各五十人,叉各五十人;左右驍衛主帥四人,殳四十,叉四十。次朱雀旗一,中道,一人持,二人引,二人夾。
弩四,弓箭十六。次龍旗十二。中道,並一人執,二人引,二人護後;副竿二,皆騎,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一人領。
風伯、雨師旗各一,雷公、電母旗各一,木、火、土、金、水星旗各一,左、右攝提旗各一,北斗旗一。次指南、記裏鼓、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車。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各一人,來往檢校。次引駕十二重。中道,並騎。
弩八,弓箭八,槊八。
次太常前部鼓吹。令二人,府史四人從。
鼓十二在左,主帥四人騎領。
金鉦十二在右,主帥四人騎領。
大鼓百二十,主帥二十人騎領。
長鳴百二十,主帥六人騎領。
鐃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大橫吹百二十,主帥十人騎領。
節鼓二,笛二十四,簫二十四,觱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鼓十二在左,主帥二人騎領。
金鉦十二在右,主帥二人騎領。
小鼓百二十,主帥十人騎領。
中鳴百二十,主帥六人騎領。
羽葆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
次司天監一人,騎,引相風、刻漏,中道。令史一人,排列官二人,騎從。相風烏輿一,匠人一。
交龍鉦、鼓各一,司晨、典事各一人騎從。
鐘樓、鼓樓各一,行漏輿一,漏刻生四人從。
清道二人,十二神輿一。司天官一人押。
次持鈒前隊。中道。
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校尉二人。絳引幡一,金節十二,罕一在左,畢一在右,朱雀幢一,叉一。
青龍、白虎幢各一,分左右。叉各一。
導蓋一。叉一。
稱長一人,鈒戟二百八十人,分左右;左右武衛將軍各一人,校尉四人,分左右。次殿中侍御史二人,黃麾一。騎二夾。
次前部馬隊。左右隊。
第一隊,角宿、亢宿、鬥宿、牛宿旗各一,執次同龍墀旗,角、亢在左,鬥、牛在右,餘隊同此。
左右金吾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弩十,弓箭二十,槊四十;並分左右,餘隊皆同。
第二隊,氐宿、房宿、女宿、虛宿旗各一,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三、第四隊。
第三隊心宿、危宿旗各一;第四隊尾宿、室宿旗各一;第五隊箕宿、壁宿旗各一,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隊奎宿、井宿旗各一,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七隊婁宿、鬼宿旗各一,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八、第九隊。
第八隊胃宿、柳宿旗各一;第九隊昴宿、星宿旗各一;第十隊畢宿、張宿旗各一,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十一、十二隊。
第十一隊觜宿、翼宿旗各一;第十二隊參宿、軫宿旗各一。
次步甲前隊。左右道。
犦槊四,左右領軍衛將軍各一人檢校。第一隊,鶡雞旗二,引、執同馬隊。
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赤鍪甲、弓箭六十;第二隊,貔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赤鍪甲、刀盾六十;第三隊,玉馬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青鍪甲、弓箭六十;第四隊,三角獸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青鍪甲、刀盾六十;第五隊,黃鹿旗二,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黑鍪甲、弓箭六十;第六隊,飛麟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黑鍪甲、刀盾六十;第七隊,駃騠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白鍪甲、弓箭六十;第八隊,鸞旗二,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白鍪甲、刀盾六十;第九隊,麟旗二,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弓箭六十;第十隊,馴象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刀盾六十;第十一隊,玉兔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弓箭六十;第十二隊,辟邪旗二,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黃鍪甲、刀盾六十。
次前部黃麾仗。左右道。
絳引幡二十;第一部,左右領軍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兼檢校第二部。
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二人。
龍頭竿赤氅二十,揭鼓二,儀鍠五色幢二十,龍頭竿小孔雀氅二十,小戟二十,揭鼓二,龍頭竿五色鵝毛氅二十,弓箭二十,龍頭雞毛氅二十,朱縢盾二十,龍頭竿繡氅二十,弓箭二十,槊二十,揭鼓二,綠縢盾二十;第二部,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及氅鍠等並同第一部,餘准此。
第三部,左右屯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四部,左右武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五部,左右驍衛大將軍各一人檢校;兼檢校第六部,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部,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
次六軍儀仗。中道,在殿中黃麾後。
左右神武軍統軍各一人,本軍旗二,一人執,一人引,二人夾,都頭各一人騎押。
吏兵、力士旗各五,白乾槍五十,柯舒十,鐙仗八,相間。
排闌旗二十,掩尾天馬旗二。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並同神武軍。惟羽林用赤豹、黃熊旗各五,龍武用龍君、虎君旗各五。
次引駕旗十六,中道,執人同六軍旗。
十二辰旗各一,天王旗四。排仗通直官二人騎領。
次龍墀旗十三,中道,各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排仗將二人騎領。
天下太平旗一,青龍、赤龍、黃龍、白龍、黑龍旗各一,金鸞、金鳳旗各一,獅子旗二,日旗、月旗各一,君王萬歲旗一。
次禦馬二十四匹,中道,並以天武官二人執轡。
尚乘奉禦二人從。次日月合璧旗一,次苣文旗二,次五星連珠旗一,次祥雲旗二。以上並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佩橫刀,執弓箭。
次長壽幢一。次青龍、白虎旗各一。左右道。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七十騎,弩八,弓箭二十二,槊四十。
次班劍儀刀隊。左右道。
左右衛將軍各一人,親衛郎將各二人,班劍二百二十,為第一、第二行;勳衛郎將各二人,班劍二百二十,為第三、第四行;翊衛郎將各三人,儀刀三百七十八,為第五、第六、第七行;左右驍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三十四,為第八行;左右武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三十八,為第九行;左右屯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四十二,為第十行;左右領軍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四十六,為第十一行;左右金吾衛翊衛郎將各一人,儀刀一百五十,為第十二行。
次五仗。左右道。
左右衛供奉中郎將各二人,親勳翊衛各二十四人,左右衛郎將各一人,散手翊衛各三十人,左右驍衛郎將各一人,翊衛各二十八人。
次左右驍衛、翊衛三隊。第一隊,花鳳旗二,大將軍各一人,弩十,弓箭二十,槊四十;第二隊,飛黃旗二,將軍各一人,弩、弓箭、槊同第一隊,下准此。第三隊,吉利旗二,郎將各一人。
次金吾細仗。殿中傘扇,千牛。中道。
青龍、白虎旗各一,一人執,三人引,騎二人押當。
五嶽神旗各一,五方神旗各一,五方龍旗二十五,五方鳳旗二十五,四瀆神旗各一。各一人執,二人引,二人夾,四旗屬兵部,每行次五方鳳旗。
援寶三十二人,香案一,符寶郎一人,寶案一,寶輿一。輿士十二人。
碧襴二十四人,騎,內十四人,執儀刀。
方傘二,雉扇四,四色官六人,押仗二人,金甲天武官二人,進馬四人,千牛將軍一人,千牛八人,中郎將二人,長史二人,引駕官四人,天武官三百人。次球仗供奉官一百人。
次左右衛夾轂隊。左右道。
第一、第四隊,朱鍪甲、刀盾各六十,折沖都尉各一人檢校;第二、第五隊,白鍪甲、刀盾各六十,果毅都尉各一人檢校;第三、第六隊,黑鍪甲、刀盾各六十,果毅都尉各一人檢校。
次捧日、奉宸隊。左右道。
捧日三十五隊,隊四十人,騎;奉宸二十五隊,隊四十人。並五重相間。
次導駕官。中道。
通事舍人八人,分左右;侍御史二人,分左右;禦史中丞二人,分左右;正言二人,分左右;司諫二人,分左右;起居郎二人在左,起居舍人二人在右;諫議大夫四人,分左右;給事中四人在左,中書舍人六人在右;散騎四人,分左右;門下侍郎二人在左,中書侍郎二人在右;侍中二人在左,中書令二人在右。次鳴鞭二。中道。
次宮苑馬二。中道。
次殿中省仗。大傘二,方雉尾扇四,腰輿一,排列官一人騎領。
小雉尾扇四,方雉尾扇十二,華蓋二,香鐙一。
次誕馬二,玉輅。皇帝升輅,則太僕卿禦,千牛大將軍二人夾輅,將軍二人陪乘。前有誕馬二,教馬官二人。
次諸司隨駕供奉。次大輦,掌輦四人導,尚輦奉禦二人騎從。
殿中少監二人,騎。本省供奉二人騎從。
次禦馬二十四。並以天武官二人執轡,尚輦直長二人騎從。
次持鈒後隊。中道。
左右武衛旅帥各一人,大傘二,大雉尾扇二夾。大雉尾扇四,小雉尾扇十二,朱團扇十二,華蓋二,叉二。
睥睨十二,禦刀六,玄武幢一,叉一。
絳麾二,細槊十二。次大角百二十。左右金吾果毅都尉各一人騎從。
次後部鼓吹。中道。
鼓吹丞二人,騎。典事四人騎從。
羽葆鼓十二,主帥四人騎從。
歌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主帥二人騎領。
鐃鼓十二,主帥四人騎領。
歌二十四,簫二十四,笳二十四;小橫吹百二十,主帥八人騎領。
笛二十四,簫二十四,觱篥二十四,笳二十四,桃皮觱篥二十四。
次黃麾幡二,騎二夾。
殿中侍御史二人,騎。令史四人騎從。
次芳亭輦一,鳳輦一,小輿一,尚輦直長二人,騎,檢校。書令史四人騎從。
次五牛旗輿各一,左右屯衛隊正各一人,騎,檢校。並執銀裝長刀。
次乘黃令、丞二人。府史四人騎從。
次金、象、革、木輅。次五副輅。次耕根車。次進賢、明遠、羊車。次屬車十二。次中書、門下、秘書、殿中省局官各一,騎。次黃鉞、豹尾車。
次後部黃麾仗。左右道,與殿中黃麾相並。
第一部,左右驍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主帥氅鍠等並同前部,下皆准此。
第二部,左右武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三部,左右屯衛將軍各一人檢校,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四部,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五部,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第六部,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絳引幡二十,護後主帥二十人。
次步甲後隊。左右道。
第一隊,貔旗二,執、引並同前。
左右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盾同前隊第十二。
第二隊,鶡雞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十一。
第三隊,仙鹿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十。
第四隊,金鸚鵡旗二,左右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九。
第五隊,瑞麥旗二,左右武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八。
第六隊,孔雀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七。
第七隊,野馬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六。
第八隊,犛牛旗二,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五。
第九隊,甘露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四。
第十隊,網子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三。
第十一隊,鶡雞旗二,左右領軍衛果毅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刀盾同前隊第二。
第十二隊,貔旗二,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分領。鍪甲、弓箭同前隊第一。
次後部馬隊。左右道。
第一隊,角端旗二,左右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二、第三隊。每隊弩、弓箭、槊並同前隊。
第二隊,赤熊旗二;第三隊,兕旗二,左右驍衛果毅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四隊。
第四隊,太常旗二;第五隊,馴象旗二,左右武衛折沖都尉各三人分領;兼第六、第七隊。
第六隊,鵕鸃旗二;第七隊,騼蜀旗二;第八隊,騶牙旗二,左右屯衛果毅都尉各二人分領;第九隊,蒼烏旗二;第十隊,白狼旗二;第十一隊,龍馬旗二,左右領軍折沖都尉各二人分領;第十二隊,金牛旗二。
次後隊殳仗。左右道。
左右領軍衛主帥四人,殳八千,叉八十;左右武衛主帥四人,殳五十,叉五十;左右屯衛驍衛主帥各四人,殳四十,叉四十。次掩後隊。中道。
左右屯衛折沖都尉各一人,大戟五十,刀盾五十,弓箭五十,槊五十。
次真武隊。中道。
金吾折沖都尉一人,仙童、螣蛇、真武、神龜旗各一,十人執,二人引,二人夾。
槊二十五,弓箭二十,弩五。
車駕至青城,則周衛行宮及壇內外。其青城坐甲布列三百三十六鋪:殿前指揮使二十四鋪,四百七十七人;內殿直一十鋪,一百四十一人;散員一十輔,一百四十二人;散指揮一十鋪,一百四十一人;散都頭一十鋪,一百四十三人;散祗候一十鋪,一百四十人;金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銀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東第一班三鋪,五十二人;東第二班三鋪,五十三人;東第三班六鋪,九十一人;東第四班五鋪,八十四人;東第五班二鋪,二十二人;下茶酒班一鋪,三十一人;散直一十鋪,一百四十九人;鈞容直一十鋪,二百人;禦龍直二十二鋪,三百八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一十二鋪,二百一十二人;禦龍弓箭直一十八鋪,二百九十六人;禦龍弩直二十二鋪,三百五十六人;把天門天武一鋪,八人;駕頭扇筤天武一鋪,三十二人;禁衛天武六鋪,三百一十人;約攔天武三十鋪,三百一十人;方圍子親從三十四鋪,三百六十人;禁衛崇政殿親從四十鋪,並提舉人員共四百六十三人;行宮司親從一十二鋪,一百八十人;快行親從四鋪,八十六人。行宮殿門崇政殿親從四十六人,行宮殿門親從並提舉人員二百四十人,把街約攔親事官貼諸處齪門一十隊及提舉人員一百三人,殿前指揮使已下看守馬火甲隊一千一百七十一人,右禁衛諸班共六千七百二十有四人。
圜壇東門外中道夾立諸班直主首引駕人員九人,禦龍四直門旗六十人,禦龍仗劍六人,天武把門長行八人。
大次前週邊親從四隊三十八人,執燭親從八十六人,行宮殿門一十二人,禦龍直四十人。大次後把街約攔執事官五十一人。大次兩壁快行六十九人,於禁衛外排立壇周圍,守踏道。裏圍親從十將、節級二十二人,壇從裏第二重方圍親從三百二十四人。大次及外壝外諸門行宮司共一百六十人,宮架及壇東幄幕、宰臣百官幕次共六十人。右自大次前週邊至百官幕次,共八百六十二人。凡詣小次行禮,不須隨從。大次前裏圍並攔前一百七十一人,執燭一百二十九人,週邊一百八十人,行宮門及快行二十四人。右自裏圍至行宮快行共五百四人。
凡詣小次行禮,隨從祗應。
圓壇從外壝下分作九重:從中第一重,殿前指揮使等七百四十四人;第二重,禦龍直等六百九十五人;第三重,散員等六百四十二人;第四重,散都頭等七百一十人;第五重,天武骨朵大劍約攔五百八十一人;第六重,禦營四面巡檢下步軍八百六十七人;第七重,禦營四面並青城圓壇巡檢下步軍八百六十七人;第八重,禦營四面巡檢下馬軍四百三十三人;第九重,禦營四面巡檢及青城圓壇巡檢下馬軍四百三十四人。壇四門殿前指揮使行門三十五人,內人員一十五人,壇東門夾立擎鞭長行一十人。右自青城赴壇諸班親從文武及禦營圓壇巡檢下,總七千四百六十七人。
駕至太廟,環衛如郊壇,坐甲布列二百六十三鋪。殿前指揮使二十四鋪,四百七十七人;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散直各一十鋪,一百二十人,共六十鋪七百二十人;金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銀槍一十鋪,一百五十人;東第一、第二班各二鋪,三十人,共四鋪,六十人;東第三、第四班各四鋪,六十人,共八鋪,一百二十人;東第五班二鋪,二十二人;下茶酒班一鋪,三十一人;禦龍直八鋪,三百八十五人;禦龍骨朵子直四鋪,二百一十二人,禦龍弓箭直六鋪,二百九十六人;禦龍弩直八鋪,三百五十六人;把行門天武一鋪,八人;駕頭扇筤天武一鋪,三十二人;禁衛天武六鋪,三百一十人;禁衛崇政殿親從四十鋪,並提舉人員共四百六十三人;行宮司親從一十二鋪,一百八十人;快行親從四鋪,八十六人;方圍親從二十四鋪,三百六十人;約攔天武三十鋪,三百一十人。
行宮殿門崇政殿親從及提舉人員二百八十六人,把街約攔親事官貼諸處齪門一十二隊,並提舉人員一百三人,禦營四面巡檢六員下步軍九百一十八人,親從四十人。青城內至圜壇巡檢下親從四十人。右禁衛諸班直等禦營四面巡檢軍兵,及青城至圜壇巡檢下親從,總六千一百四十五人。左山商氏家藏宋人《青城》、《圜壇》、《太廟》三圖,其佈置行列,極為詳備,因附鹵簿之後,庶覽之者可以考一代之制雲。
凡鹵簿內牙門旗,中道四,分二門;左右道各十,分五門。中道一門在金吾細仗前,一門在掩後隊後。左右廂第一門在步甲前隊第六後,第二門在前部黃麾仗前,第三門在後部黃麾仗前,第四門在黃麾仗後,第五門在步甲後隊第六後。每旗二人執,四人夾,並騎,分左右。每門監門校尉六人領。
又大駕,郊祀、籍田、薦獻玉清昭應景靈宮用之。迎奉聖像亦用大駕,惟不設象及六引導駕官。法駕,減太常卿、司徒、兵部尚書,白鷺、崇德車,大輦、五副輅,進賢、明遠車,又減屬車四,餘並三分減一。泰山下、汾陰行禮,明堂、大慶殿恭謝用之,凡一萬一千八十八人。鸞駕,又減縣令、州牧、御史大夫,指南、記裏、鸞旗、皮軒車,象輅、革略、木輅,耕根車、羊車、黃鉞車、豹尾車、屬車,小輦、小輿,餘並減半。朝陵,迎泰山天書,東封、西祀,朝謁太清宮,奏告玉清昭應宮,奉迎刻玉天書,躬謝太廟,皆用之。鸞駕舊用二千人,大中祥符五年,真宗告太廟,增至七千人。兵部黃麾仗,用太常鼓吹,太僕寺金玉輅,殿中省大輦,其制無定,然皆減於小駕。禦樓、車駕親征或省方還京,迎禁中天書,五嶽上冊,建安軍迎奉聖像,太廟上冊皆用之。
志第九十九儀衛四
○政和大駕鹵簿並宣和增減小駕附
政和大駕鹵簿。象六,分左右。次六引:開封令、開封牧、大司樂、少傅、御史大夫、兵部尚書。各用本品鹵簿。
次金吾纛、槊。左右皂纛各六,執、托各一人,糸斥四人。
押衙四人,並騎。
犦槊八,執各一人。
本衛上將軍、將軍各四人,本衛大將軍二人,並騎。
犦槊四,夾大將軍。執各一人,夾二人,並騎。
法駕,犦槊減二,本衛上將軍、將軍各減二人。
次朱雀旗隊。並騎。
金吾衛折沖都尉一人引隊,犦槊二,夾都尉;執旗一人,引、夾各二人。凡仗內引、夾、執人數准此。
弩四,弓矢十六,槊二十,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押隊。法駕,弩減二,弓矢減六,槊減八。宣和,引隊改天武都指揮使,押隊改天武指揮使。
次龍旗隊。大將軍一員檢校,騎;引旗十二人,並騎。
風伯、雨師、雷公、電母旗各一,五星旗五,左、右攝提旗二,北斗旗一,護旗十二人,副竿二。執人並騎。
法駕,引旗、護旗人各減四。宣和,檢校改左右衛大將軍,雷公、電母旗去「公」、「母」二字。
次指南、記裏鼓車各一,駕馬各四,駕士各三十人,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車各一,駕士各十八人。法駕,無白鷺、崇德車。宣和,有青旌、青雀、鳴鳶、飛鴻、虎皮、貔貅六車,在記裏鼓之下、崇德之前;減白鷺、鸞旗、皮軒三車,駕士之數如前。
次金吾引駕,騎;本衛果毅都尉二人,儀刀、弩、弓矢、槊各減二。宣和,改都尉為神勇都指揮使。
次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二人,府史四人,管押指揮使一人,鼓、金鉦各十二,帥兵官八人領。
大鼓一百二十,帥兵官二十人領。
長鳴一百二十,帥兵官六人領。
鐃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茄各二十四,大橫吹一百二十,帥兵官十人領。
節鼓二,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二十四;鼓、金鉦各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小鼓、中鳴各一百二十,帥兵官八人領。
羽葆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法駕,前後鼓、金鉦各減四,大鼓減四十,長鳴減四十,鐃鼓減四,拱宸管後簫、笳各減八,大橫吹減四十,節鼓後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減八,小鼓、中鳴各減四十,羽葆鼓減四,最後簫、笳各減八,帥兵共減十八人。
次太史相風、行漏等輿。太史令及令史各一人,並騎。
相風烏輿一。輿士四人。
交龍鉦、鼓各一,輿士各六人。
司辰、典士各一人,並騎。漏刻生四人,鼓樓、鐘樓、行漏輿各一,輿士各一百人。太史正一人,清道二人,十二神輿一。輿士十四人。
法駕,行漏輿一,輿士各十四人。
神輿一,輿士多大駕二人。
宣和,鼓、鐘樓並改為輿,太史正前有捧日副指揮使二人,捧日節級十人,神輿輿士增十。
次持鈒前隊。左右武衛果毅都尉二人引隊,左右武衛校尉二人。絳引幡一,糸斥二人。
左右有金節十二,執人並騎。
罕、畢各一,朱雀幢、叉、導蓋,青龍、白虎幢各一,叉三。執人並騎。
稱長一人,鈒戟二百八十八,左右武衛將軍二人檢校,左右武衛校尉四人押隊。法駕,金節減四,鈒戟減七十二。宣和,引隊改驍騎都指揮使,武衛校尉改驍騎軍使,增朱雀旗後之叉一,去龍虎旗後之叉三,檢校改用左右驍騎將軍。
次黃麾幡一。執一人,騎;糸斥二人。
法駕,前有殿中侍御史二員。次六軍儀仗。左右神武軍、左右羽林軍、左右龍武軍,各有統軍二員,都頭二人羽林又有節級二人。
押仗,本軍旗各一,排闌旗各二十分夾,吏兵、力士旗各五,掩尾天馬旗二,羽林有赤豹、黃熊旗,龍武有龍君、虎君旗各一。
白柯槍五十,哥舒棒十,鐙仗八。法駕,神武軍減排闌旗十,羽林、龍武軍各減四,吏兵、力士旗各減一。宣和,統軍改軍將,神武軍旗改熊虎,排闌旗改平列,哥舒棒改戈戟,鐙杖改矛戟,羽林隊無節級,黃熊旗改黃羆,龍武旗改熊虎。
次引駕旗。天王旗二,排仗通直官二人押旗,十二辰旗各一。法駕,同。次龍墀旗。天下太平旗一,排仗大將二人夾旗,五方龍旗各一,金鸞、金鳳旗各一,師子旗二,君王萬歲旗一,日、月旗各一。法駕,減鸞、鳳、師子旗。次禦馬二十四。控馬每匹天武二人,禦馬直二人,為十二重。法駕,減八,為八重。宣和,禦馬直改為習馭。次中道隊。大將軍一員檢校。法駕,同。宣和,大將軍改為左右驍衛大將軍。次日月合璧旗一,苣文旗二,五星連珠旗一,祥雲旗二,長壽幢二。宣和,苣文改慶雲,祥雲改祥光。
次金吾細仗。青龍、白虎旗各一,五嶽神旗、五方神旗、五方龍旗、五方鳳旗各五。已上執各一人,糸斥各三人。
法駕,五方龍、鳳旗各減二。宣和,改校尉為使臣,五嶽神旗去「神」字。
次八寶。鎮國神寶、皇帝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在左,受命寶、天子之寶、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在右,為四重。香案八,各以二列於寶輿之前。碧襴二十四人,符寶郎行於碧襴之間。法駕,減碧襴八人。宣和,增引寶職掌二人,香案職掌六人,援衛傳喝親從一百人。奉寶輦官每寶二十八人,節級一人,奉寶一十二人,舁香案、行馬、執燭籠各四人,持席褥、油衣共三人,香案、寶輿各九,燭籠三十六,碧襴之數同前。
次方傘二,大雉尾扇四夾。執傘、扇各一人,以下准此。
法駕,同。次金吾四色官六人,押仗二人。法駕,減押仗。次金甲二人。宣和,改為銅甲。次太僕寺進馬四人。並騎。
次引駕千牛衛上將軍一員,千牛八人,中郎將二人,並乘珂馬。
千牛二人。並騎。
宣和,引駕改為千牛衛大將軍,中郎將改為捧日都虞候。次長史二人。並騎。
宣和,無。
次金吾引駕官四人。並騎。
次導駕官。執政以上人從六人,待制、諫議、防禦使以上五人,監察禦史、刺史、諸衛將軍以上四人。
次傘扇、輿輦。大傘二,中雉尾扇四夾,腰輿一,小雉尾扇四夾,應奉人員一人,十將、將、虞候、節級二人,長行十六人。排列官二人,中雉尾扇十二,華蓋二,執各二人。
香鐙一。執擎八人。
小輿一,應奉人,逍遙、平輦下人,長行二十四人。
逍遙子一,應奉人,十將、將、虞候、節級共九人,長行二十六人。
平輦一。應奉人員七人,餘同上。
法駕,排列官後中雉尾扇減四。宣和,去小雉尾扇四,腰輿一,添管押人員二人,都將四人,僉押小輿排列官二人。
小輿一,奉輿二十四人,都將九人。
逍遙子改為逍遙輦,奉輦一十六人。
平輦一,奉輦人同上,後有上輦奉禦二人,騎。
小輿前又有大輅一。駕馬六,太僕卿禦,駕士一百二十人。
次駕前東第五班。開道旗一,皂纛旗十二。引駕六十二人,鈞容直三百人。引駕同作樂。
五方色龍旗五,門旗四十,禦龍四直步執門旗六十。天武駕頭下一十二人,茶酒班執從物一十一人,禦龍直仗劍六人,天武把行門八人。麋旗一,殿前班擊鞭一十人,簇輦龍旗八,日、月、麟、鳳旗四,青、白、赤、黑龍旗各一。禦龍直四十人,踏路馬二,夾輅大將軍二員,進輅職掌二員,部押二人,教馬官二員。法駕,同。宣和,無鈞容直,開道旗內增押班一人,殿侍二人。皂纛旗十二,殿侍十二人執。
引駕人員二人,長行六十人。五方色吉字旗,殿侍三人,管押十人。門旗,殿侍二人,管押四十人,叉八,門旗六十,禦龍直一十二人,骨朵直十二人,禦龍弓箭直、弩直各十八人,禦龍直仗劍六人,執麋旗殿侍二人,管押龍旗人員二人,都知、副都知各一人,執骨朵殿侍十六人,內大將軍改為千牛衛大將軍,朝服步從。
將軍二人,朝服陪乘。
掌輦四人。
皇帝乘玉輅,駕青馬六,駕士一百二十八人,扶駕八人,骨朵直一百三十四人,行門三十五人,分左右,陪乘將軍二員。法駕,同。宣和,駕士增為二百三十四人。
次奉宸隊。禦龍直,左廂骨朵子直、右廂弓箭直,弩直,禦龍四直,並以逐班直所管人數列為五重。天武骨朵、大劍三百一十人。次駕後東第五班。大黃龍旗一,鈞容直三十一人。扇筤下天武二十人,茶酒班簇輦三十一人,招箭班三十三人。法駕,同。宣和,止用黃龍旗,餘並無。
次副玉輅一,駕青馬六,駕士四十人。法駕,無。宣和,駕士一百人,內人員二人。次大輦一,掌輦四人,應奉人員十二人,十將、將、虞候、節級共十人,長行三百五十五人。尚輦奉禦二人,殿中少監、供奉職官二員,令史四人,書令史四人。法駕,同。宣和增奉輦為九十人。次太僕禦馬二十四,為十二重。法駕,減八,為八重。宣和。無太僕。
次持鈒後隊。左右武衛旅帥二人。法駕,同。宣和,改為神勇都指揮使。次重輪旗二,大傘二,大雉尾扇四,小雉尾扇、朱團扇各十二,華蓋二,叉二,睥睨十二,禦刀六,真武幢一,絳麾二,叉一,細槊十二。法駕,小雉尾扇、朱團扇、睥睨、槊各減四,華蓋減一,禦刀減二。宣和,真武幢改為玄武。次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並騎。
總領大角一百二十。法駕,減四十。宣和改都尉為驍騎都指揮使。
次大晟府後部鼓吹。丞二人,典事四人,管轄指揮使一人,羽葆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拱宸管、簫、笳各二十四,帥兵官二人領。
鐃鼓十二,帥兵官四人領。
歌工、簫、笳各二十四,小橫吹一百二十,帥兵官八人領。
笛、簫、觱篥、笳、桃皮觱篥各二十四。法駕,羽葆鼓減四,簫、笳、笛、觱篥、桃皮觱篥各減八,鐃鼓減四,小橫吹減四十。帥兵官並減二人。
宣和,帥兵官改為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四都頭。
次黃麾一,執、糸斥人數同前部,法駕亦同,有殿中侍御史二員在黃麾前。芳亭輦一,奉輦六十人。
鳳輦一,奉輦五十人。
法駕,去鳳輦。宣和,芳亭奉輦六十二人。
次金、象、革、木四輅,並有副輅。金輅踏路赤馬二,正副各駕赤馬六,駕士六十人。余輅正副駕馬數同而色異,象輅以赭白,革輅以騮,木輅以黑,駕士各四十人。法駕,無副輅。宣和,駕馬之色又異,金以騮,象以赤,革以赭白,木以烏;駕士五百五十人,副一百人,管押人員各二人。耕根車一,駕青馬六,駕士四十人。法駕,同。宣和,無。進賢車一,駕士二十四人;明遠車一,駕士四十人。法駕,無。宣和,各增駕馬四。次屬車十二乘,每乘駕牛三,駕士十人。法駕,減四乘。宣和,增衙官二人,管押節級一人。次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四省局官各二員。法駕,同。次黃鉞車、豹尾車各一,各駕赤馬二,駕士十五人。法駕,除進賢、明遠車外,並同。宣和,有黃鉞天武副都頭及神勇副都頭各一。
次掩後隊。左右威衛折沖都尉二人領隊,大戟、刀盾、弓矢、槊各五十。法駕,各減十六。宣和,押隊改用宣武都指揮使二人。次真武隊。金吾衛折沖都尉一人,犦槊二,仙童旗一,真武旗一,螣蛇、神龜旗各一,槊二十五,弓矢二十,弩五。法駕,槊減六,弓矢減五,弩減一。宣和,改為玄武隊。改真武為玄武,又聖仙童、龜、蛇旗,改都尉為虎翼都指揮使。
政和大駕外仗。清遊隊。次第六引外仗,白澤旗二,左右金吾衛折沖都尉二人,弩八,弓矢三十二,槊四十。法駕,次第三引外仗,弩減二,弓矢減八,槊減十。宣和,改都尉為捧日都指揮使。左右金吾各十六騎,帥兵官二人,弩八,弓矢、槊各十二。法駕,金吾騎及弓矢、槊各減四。宣和,改金吾為天武都頭。
次佽飛隊。左右金吾衛果毅都尉二人分領,並騎。
虞候佽飛四十八人,並騎。
鐵甲佽飛二十四人。並甲騎。
法駕,前減十八人,後減八人。宣和,改金吾衛為拱聖都指揮使,改都尉為都指揮使。
次前隊殳仗。左右領軍衛將軍二人檢校,並騎。
犦槊四。殳叉分五隊:第一,一百六十人;第二,八十人;第三,一百人;第四、第五各八十人。逐隊有帥兵官左右領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衛各四人。法駕,殳叉第一隊減六十,第二、第三各減三十,第四、第五各減二十。宣和,改檢校為左右衛將軍,領軍衛為天武都頭,威衛為神勇都頭,武衛為宣武都頭,驍衛為虎翼都頭;殳叉第一隊減六十,增第二隊至第五隊為一百。
次後隊殳仗。殳叉分五隊:第一、第二,八十人;第三,一百人;第四,八十人;第五,一百六十人。帥兵官,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凡前後隊殳仗,前接中道北斗旗,後盡鹵簿後隊。法駕,殳叉第一、第二隊各減二十四,第三、第四各減三十,第五減六十。宣和,殳叉各一百,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都頭。
次前部馬隊。凡十二,皆以都尉二人分領。第一,前左右金吾衛折沖領,角、亢、鬥、牛宿旗四,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第二,氐、房、女、虛宿旗四;第三,心、危宿旗,第四,尾、室宿旗各二。以上三隊,各以左右領軍衛果毅領。第五,箕、壁宿旗,第六,奎、井宿旗各二,各以左右威衛折沖領。第七,婁、鬼宿旗,第八,胃、柳宿旗,第九,昴、星宿旗各二,各以左右武衛果毅領。第十,畢、張宿旗,第十一,觜、翼宿旗,第十二,參、軫宿旗各二,各以左右驍衛折沖領。弩、弓矢、槊人數,同第一隊。法駕,分二十八宿旗為十隊,逐隊弩減四,弓矢減六,槊減二十。宣和,捧日、拱聖、神勇、驍衛、宣武五都指揮使,分領上十隊,以虎翼、廣勇都指揮使,分領下二隊。
次步甲前隊。凡十二,左右領軍衛將軍二人檢校,並騎。犦槊四,逐隊皆有都尉二人分領。第一、第三各以左右領軍衛,第五以左右威衛,第七以左右武衛,第九以左右驍衛,第十一以左右衛,並折沖;第二、第四各以左右領軍衛,第六以左右威衛,第八以左右武衛,第十以左右驍衛,第十二以左右衛,並果毅。內有鶡、貔、玉馬、三角獸、黃鹿、飛麟、駃騠、鸞、麟、馴象、玉兔、辟邪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逐隊有弓矢、刀盾相間,各六十人,居旗之後。法駕,止十隊,每隊弓矢各減二十。宣和,檢校改用左右衛將軍,又去皞槊,分領並改為都指揮使:第一、第二並捧日,第三、第四並天武,第五、第六並拱聖,第七、第八並神勇,第九驍騎,第十宣武,第十一虎翼,第十二廣勇。
次前部黃麾仗。絳引幡二十,下分六部:第一,左右威衛;第二,左右領軍衛;第三,左右威衛;第四,左右武衛;第五,左右驍衛;第六,左右衛。諸部各有殿中侍御史兩員,本衛大將軍二人檢校,本衛折沖都尉二人分領。又各有帥兵官二十人。龍頭竿六重,重各二十;揭鼓三重,重各二;儀鍠五色幡、小戟、槊各一重,重各二十;弓矢二重,重各二十;朱綠縢絡盾並刀二重,重各二十。法駕,止五部,絳引幡、帥兵官、龍頭竿、幡、戟、弓矢、盾刀、槊並減六。宣和,六部: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皆左右上將軍;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皆都指揮、都頭;逐部上將軍、都頭各一人。
次青龍、白虎旗各一,左右衛果毅都尉二人,分押旗及領後七十騎,弩八,弓矢二十二,槊四十。法駕,減後騎三十,弩減二,弓矢減八,槊減二十。宣和,改都尉為虎翼都指揮使。
次班劍、儀刀隊。並騎。左右衛將軍二人分領,郎將二十四人,左右親衛、勳衛各四人,每衛班劍二百二十人;諸翊衛左右衛六人,領儀刀四百八人;左右驍衛二人,領儀刀一百三十六人。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各二人。法駕,親、勳衛班劍減八十四人,翊衛儀刀減一百三十二人,增左右驍衛四人,班劍、儀刀九十二仕。宣和,分領改左右武衛將軍及捧日、天武指揮四人,拱聖六人,神勇、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指揮使各二人。
次親勳、散手、驍衛翊衛隊。並騎。
左右衛供奉中郎將四人,分領親勳翊衛四十八人;左右衛郎將二人,分領散手翊衛六十人;左右驍衛郎將二人,分領驍衛翊衛五十六人。法駕,親勳減十六人,散手、驍衛各減二十人。宣和,改為中衛、翊衛、親衛隊,中衛郎四人,分領衛兵四十八人;翊衛郎二人,分領衛兵六十人;親衛郎二人,分領衛兵五十六人。
次左右驍衛翊衛三隊。並騎。
各有二人分領,第一本衛大將軍,第二本衛將軍,第三本衛郎將;花鳳、飛黃、吉利旗各二,分為三隊;逐隊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法駕,弩減四,弓矢、槊各減半。宣和,分領第一、第二隊,左右驍衛大將軍、將軍;第三,廣勇指揮使。改花鳳旗為雙蓮旗。
次來轂隊。凡六,逐隊都尉二人檢校,第一、第四左右衛折沖,第二、第三、第五、第六並左右衛果毅。逐隊刀盾各六十人,內第一、第四有寶符旗二。法駕,各減刀盾二十。宣和,檢校改為捧日、天武、拱聖三指揮使。
次捧日隊。逐隊引一人,押二人,長行殿侍二十八人,旗頭三人,槍手五人,弓箭手二十人,左右廂天武約攔各一百五十五人。法駕,同。
次後部黃麾仗。分六部: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武衛。部內殿中侍御史、大將軍、都尉、帥兵官、絳引幡、龍頭竿等,並同前部。法駕,減第六部,絳引幡減六。宣和,六部:第一改為左右驍衛大將軍,自二至六改為天武、神勇、宣武、虎翼、廣勇五指揮。
次步甲後隊。凡十二,皆有都尉二人分領。第一以左右衛,第三以左右驍衛,第五以左右武衛,第七以左右威衛,第九、第十一各以左右領軍衛,以上並果毅;第二以左右衛,第四以左右驍衛,第六以左右武衛,第八以左右威衛,第十、第十二各以左右領軍衛,以上並折沖。內有貔、鶡雞、仙鹿、金鸚鵡、瑞麥、孔雀、野馬、犛牛、甘露、網子、祥光、翔鶴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逐隊有弓矢、刀盾相間,各六十人,居旗之後。法駕,止十隊。宣和,自第七隊以下,分領改用都指揮使,七、八並神勇,九驍騎,十宣武,十一虎翼,十二廣勇。旗亦改其半,七天正堯瑞,八日有戴承,十翔鶴,十一紅光,十二文石。
次後部馬隊。凡十二,皆以都尉二人分領。第一、第二各以左右衛,第五、第六、第七各以左右武衛,第十至十一、十二各以左右領軍衛,並折沖;第三、第四各以左右驍衛,第八、第九各以左右威衛,並果毅。內有角、赤熊、兕、天下太平、馴犀、鵕鸃、騼蜀、騶牙、蒼烏、白狼、龍、虎、金牛等旗各二,以序居都尉之後。每隊弩十,弓矢二十,槊四十。法駕,止十隊。弩減四,弓矢減六,槊減十二。宣和,改都尉為指揮使,一、二並以捧日,三、四並以天武,五、六並以拱聖,七、八並以神勇,九以驍騎,十以宣武,十一以虎翼,十二以廣勇。內六有芝禾並秀旗,七有萬年連理木旗。
以上鹵簿,凡門有六,中道之門二:第一門居日月合璧等旗之後,法駕,居龍墀旗之後;第二門居掩後隊之後,法駕,同。各有金吾衙門旗四,監門校尉六人。左右道之門四:第一,居步甲前隊第六隊之後;第二,居第十二隊之後;第三,居夾轂隊之後;第四,居步甲後隊第六隊之後。法駕,同。各有監門校尉四人。宣和,改校尉為使臣。
政和小駕,減大駕六引及象、木、革輅,五副輅,小輿,小輦,又減指南、記裏、白鷺、鸞旗、崇德、皮軒、耕根、進賢、明遠、黃鉞、豹尾、屬車等十一,餘並減大駕之半。
志第一百儀衛五
○紹興鹵簿皇太后皇后鹵簿皇太子鹵簿妃附王公以下鹵簿
紹興鹵簿。宋初,大駕用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二人。宣和,增用二萬六十一人。建炎初,裁定一千三百三十五人。紹興初,用宋初之數,十六年以後,遂用一萬五千五十人;明堂三分省一,用一萬一十五人,孝宗用六千八百八十九人,明堂用三千三百十九人。以後,並用孝宗之數。
紹興用象六、副象一。乾道用象一,淳熙用象六而不設副,紹熙如乾道,慶元後不設。
六引。第一引,清道二人;孝宗省之。
幰弩一人,騎;方傘一,雜花扇二,曲蓋一;外仗青衣二人,車輻棒二,告止、傳教、信幡各二,戟十。第二引,清道二人;孝宗省之。
幰弩一人,騎;鼓一,鉦一,大鼓十;節一,槊二,皆騎;方傘一,雜花扇四,孝宗省為二。
曲蓋一,幢一,麾一,皆騎;大角四,鐃一,簫二,笳二,橫吹二,笛一,簫一,觱栗一,笳一;外仗青衣四人,孝宗省為二。
車輻棒四,孝宗省為二。
告止、傳教、信幡各二,儀刀十,戟二十,弓矢二十,孝宗皆省為十六。
刀盾二十,槊二十。孝宗並省。
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引,並同第二引。內花扇、大角各二,青衣二人。孝宗朝,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引內大角省為二,餘並同第二引已省之數。
金吾纛槊隊。纛十二,孝宗省為六。
押纛二人,孝宗省為一。
押衙四人,孝宗省為二。
上將軍四人,將軍四人,孝宗省之。
大將軍二人,孝宗省為一。
犦槊十二,並騎。孝宗省為八。
朱雀隊。朱雀旗一,牜暴槊二,弩四,隊前後引、押各天武都指揮使一人,騎。龍旗隊。引旗一,風師、雨師、雷旗、電旗各一,五星旗五,攝提旗二,北斗旗一,護旗一,左右衛大將軍一人。金吾引駕騎,神勇都指揮使;次弩、弓矢、槊各四,並騎。
太常前部鼓吹。鼓吹令二,府史四人,管轄指揮使一人,帥兵官三十六人,孝宗省作十四人。
鼓十二,金鉦十二,孝宗鼓、鉦並省為十。
大鼓六十,孝宗省作二十四。
小鼓六十,孝宗省作三十。
節鼓一,鐃鼓六,羽葆鼓六,歌工二十四,拱宸管二十四,孝宗歌工、管並省為十八。
簫、笳各三十六,孝宗朝,簫十八、笳二十四。
長鳴六十,中鳴六十,孝宗朝,並省為十八。
大橫吹六十,孝宗省為二十四。笛十二,孝宗增為十八。
觱栗十二,桃皮觱栗十二。
持鈒前隊。驍騎都指揮使一人,將軍二人,軍使四人,並騎。稱長一人,靈芝旗二,瑞瓜旗二,雙蓮花旗二,太平瑞木旗二,朱雀旗一,甘露旗二,嘉禾旗二,芝草旗二。絳引幡一,孝宗省之。
黃麾幡一,青龍、白虎幢各一,金節十二,罕、畢各一,叉一,鈒戟五十。孝宗省為四十八。
六軍儀仗。第一隊,軍將二,卒長二,騎。熊虎旗二,赤豹旗二,吏兵旗、力士旗二,戈六,矛四,戟四,鉞四,白柯槍五十。平列旗二十,在仗外分夾旗槍。第二隊,軍將二,卒長二,騎。龍君旗、虎君旗各三,黃熊旗四,赤豹旗二,吏兵旗、力士旗各一,戈六,矛四,戟四,鉞四,白柯槍四十。平列旗二十,分夾仗外。第三隊,軍將二,卒長二,騎。通直官二,吏兵旗、力士旗各一,熊虎旗二,龍君旗、虎君旗各一,天王旗四,十二辰旗各一,戈六,矛、戟、鉞各四,白柯槍三十。平列旗二十,分夾仗外。孝宗朝,第一隊,軍將、卒長各一,龍虎旗、赤豹旗、吏兵旗、力士旗各二,矛四、戈四、戟二、鉞二、白柯槍三十,平列旗十四,餘同。第二隊軍將、卒長各一,龍君、虎君、黃熊、赤豹旗同。戟六、鉞六、戈四、矛四、白柯槍二十。第三隊,軍將、卒長各一,吏兵、力士、熊虎、龍君、虎君、天王旗並同,十二辰旗十二,通直官二,白柯槍十,平列旗十二。
龍墀旗隊。天下太平旗一,排仗大將二人夾之;五方龍旗各一,為三重。赤在前,黃在中,黑在後,青左、白右。次金鸞旗一,左,金鳳旗一,右;獅子旗二;君王萬歲旗一;日旗一,左,月旗一,右。禦馬十匹,分左右,為五重。中道隊。左右衛大將軍一人檢校,騎。日月合璧旗一,慶雲旗二,五星連珠旗一,祥光旗、長壽幢各一。
金吾牙門第一門。牙門旗四,次監門使臣六,分左右,騎。孝宗省旗為二,監門為三。
金吾細仗。青龍旗一,左,白虎旗一,右;五嶽神旗五,分前、中、後、左、右,為三列;五方神旗五,陳列亦如之。五方龍旗二十五,相間為五隊,每隊赤前、黃中、黑後、青左、白右。五方鳳旗二十五,相間為五隊,陳列亦如之。五嶽旗在左,五方旗在右;五龍旗在左,五鳳旗在右;四瀆旗,江、淮在左,河、濟在右;押二人,分左右,騎。孝宗五龍、五鳳旗止各一隊,共省四十旗,餘同。
八寶輿。鎮國神寶左,受命之寶右;皇帝之寶左,天子之寶右;皇帝信寶左,天子信寶右;皇帝行寶左,天子行寶右,為四列。每寶一輿,每輿一香案,輿、案前燭罩三十二。引寶職掌八人,侍寶官一人,內外符寶郎各二人,扈衛一百人。碧襴二十人,夾扈衛之外。孝宗省碧襴為十二,餘同。
殿中傘扇、輿輦。方傘二,孝宗省一。
朱團扇四,孝宗省二。
金吾四色官六人,孝宗省為二。
押仗二人,騎,金甲二人,執鉞,進馬官四人,騎,千牛衛大將軍一人,孝宗省之。
千牛衛將軍八人,孝宗省為二。
金吾引駕官二人,導駕官四人,並騎導。大傘二,孝宗省一。
鳳扇四,孝宗省二。
夾傘而行。前同。
腰輿一,鳳扇十六,夾輿。孝宗省為四。
華蓋二,排列官一人,香鐙一,火燎一,小輿一,逍遙子,平輦。
駕前諸班直。駕頭、鳴鞭、誕馬、燭罩三百三十人。孝宗省為二百一十人。前驅都下親從官一百五十人,孝宗省為四十五人。
東西班六人,孝宗省為二十二人約攔。
殿前指揮使四十人,東第三班長入祗候五十二人,班直主首九人,孝宗省為三人。
茶酒新舊班一百六人,孝宗省為四十四人。
開道旗一,纛一十二,鈞容直二百七十人,架回則作樂。孝宗乾道元年省之,乾道六年以後再用。
吉利旗五,五方龍旗五,龍旗二十,孝宗省之。
門旗六十,孝宗省為三十。
殿前指揮使、引駕骨朵子直四十人。分左右,夾門旗外。
駕頭,駕頭下天武官二十二人,孝宗省為十七人。
都下親從一十六人,孝宗省為八人。
茶酒班執從物殿侍二十二人,又都下親從二十二人,孝宗省為十七人。
劍六人,孝宗省為三人。
麋旗一,人員一,孝宗省之。
殿前指揮使、行門二十二人,鳴鞭十二人。孝宗增為一十四人。
次禦龍直百二十人,孝宗省為八十六人。
快行五十人,日、月、麟、鳳旗各一,青龍、白龍、赤龍、黑龍旗四,人員二,引駕千牛上將軍一人。
玉輅奉宸隊。分左右,充禁衛,圍子八重:崇政殿親從圍子二百人,為第一重;從裏數出。
禦龍直二百五十人,為第二重;崇政殿親從外圍子二百五十人,為第三重;禦龍直、骨朵子直二百五十人,為第四重;禦龍弓箭直二百五十人,為第五重;禦龍弩直二百五十人,為第六重;禁衛天武二百五十人,為第七重;都下親從圍子三百人,為第八重。孝宗以上並同。
天武約攔二百人,孝宗省作百八十八人。
在禁衛圍子外,編排禁衛行子二十一人,快行五十九人,孝宗省為四十二。
管押相視禦龍四直八人,孝宗省為四人。
照管行子禦龍四直二十四人,孝宗省為八人。
天武六人,孝宗省之。
禁衛內攔前崇政殿親從三十二人。孝宗省作二十五人。
駕後部。扇筤,大黃龍旗一。駕後樂:東西班三十六人,鈞容直三十一人,並騎。孝宗此下增招箭班三十四人。
扇筤,扇筤下天武二十二人,孝宗省作一十七人。
都下親從十六人,孝宗省作八人。
茶酒班執從物五十人,騎。孝宗省為三十人。
大輦。輦下應奉並人員合六百一十四人,分五番;孝宗乾道元年省之,六年以後複設。
禦馬十疋,為五重。
持鈒後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騎,重輪旗二人,大傘二,孝宗省為一。朱團扇八,孝宗省為四。
鳳扇二,小雉扇二十二,孝宗省鳳扇,而減雉扇為六。
華蓋二,孝宗省為一。
俾倪十二,孝宗省為六。
禦刀六,玄武幢一,絳麾二,叉、細槊十二,孝宗省為六。
驍騎都指揮使一人,騎,總領大角。
大角四十。孝宗省為二十。
太常後部鼓吹。鼓吹丞二人,典吏四人,孝宗省為三人。
管轄指揮使一人,羽葆鼓六,歌工二十四,拱宸管十二,簫三十六,笳二十四,鐃鼓六,小橫吹六十,笛十二,觱栗十二,帥兵官十人。孝宗歌工十八,拱宸管十二,簫十八,笳二十四,鐃鼓六,笛十八,節鼓一,小橫吹三十,觱栗十八,桃皮觱栗十二,羽葆鼓吹六,帥兵官八人。
黃麾幡一,中道。
金輅、象輅、革輅、木輅各一,每輅誕馬各六在輅前,駕士各百五十四人。乾道元年省之,六年以後複用。
掩後隊。中道。
宣武都指揮使二人,大戟、刀盾、弓矢、槊各十五。
金吾牙門第二門。中道。
牙門旗四,分左右,孝宗省之。
監門使臣六,分左右,騎。孝宗省為三。
玄武隊。並騎。中道。
虎翼都指揮使一人,犦槊二,玄武旗一,槊、弓矢各十,孝宗並省為五。
弩五。外仗。分左右道,以夾中道儀仗。
清遊隊。並騎。
白澤旗二,捧日指揮使二,弩四,弓矢十,槊十六。左、右金吾十六,騎。天武都頭二人,弩八,弓矢十二,槊十二。孝宗弩、弓矢、槊並省為六。
佽飛隊。並騎。
拱聖指揮使二,虞候佽飛二十,鐵甲佽飛十二。前隊殳仗。都頭六人,騎,殳、叉六十。後隊殳仗。都頭四人,騎,殳、叉四十。
前部馬隊。第一隊,捧日都指揮使二人,角、鬥、亢、牛旗各一,弩四,弓矢十,槊八;第二隊,捧日都指揮使二人,氐、女、房、虛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一隊;第三隊,天武都指揮使二人,心、危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二隊;第四隊,天武都指揮使二人,尾、室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三隊;第五隊,拱聖指揮使二人,箕、壁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四隊;第六隊,拱聖都指揮使二人,奎、井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五隊;第七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婁、鬼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六隊;第八隊,神勇都指揮使二人,胃、柳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七隊;第九隊,驍騎都指揮使二人,昴、星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八隊;第十隊,宣武都指揮使二人,畢、張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九隊;第十一隊,虎翼都指揮使二人,觜、翼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十隊;第十二隊,廣勇都指揮使二人,參、軫旗各一,弩、弓矢、槊如第十一隊。孝宗省為七隊,二十八宿旗每隊四,弓矢、槊每隊六,餘同。
步甲前隊。第一隊,捧日指揮使、都頭各二人,騎,下同。
鶡雞旗二,青鍪甲、刀盾二十;孝宗刀盾省為十二,下並同。
第二隊,捧日指揮使、都頭,貔旗,朱鍪甲、刀盾;第三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萬年連理木旗,黃鍪甲、刀盾;第四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芝禾並秀旗,白鍪甲、刀盾;第五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祥鶴旗,黑鍪甲、刀盾;第六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犀旗,黃鍪甲、刀盾。孝宗改黃鍪甲為青鍪甲,餘並同。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一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使臣八人,並騎。孝宗旗省為二,使臣省為四人。
步甲前隊第七隊,神武指揮使、都頭,鶡雞旗,青鍪甲、刀盾;第八隊,神武指揮使、都頭,麟旗,朱鍪甲、刀盾;第九隊,驍騎指揮使、都頭,白狼旗,黃鍪甲、刀盾;第十隊,驍騎指揮使、都頭,蒼烏旗,次白鍪甲、刀盾;第十一隊,虎翼指揮使、都頭,鸚鵡旗,黑鍪甲、刀盾;第十二隊,廣勇指揮使、都頭,太平旗,黃鍪甲、刀盾。自二至十二隊,人、旗、刀盾,數列如第一隊。孝宗內去鶡雞旗、麟旗而用慶雲旗、瑞麥旗。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二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使臣八人,並騎。孝宗旗省為二,監門省為四人。
前部黃麾仗。第一部,殿中侍御史二員,騎,下同。
絳引幡二十,孝宗省為十。
犦槊二,捧日指揮使二,都頭五,並騎,下同。
黃氅五十,孝宗省為二十。
鼓四,斧十,戟、弓矢二十,槊三十,孝宗省為二十。
弩十;第二部,殿中侍御史,天武指揮使、都頭,青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三部,殿中禦史,拱聖指揮使、都頭,緋氅,鼓,斧,戟、弓矢,槊,弩;孝宗省作三部。
第四部,殿中禦史,神勇指揮使、都頭,黃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五部,殿中禦史,驍騎指揮使、都頭,白氅,鼓,斧,戟,弓矢,槊,弩;第六部,殿中禦史,廣勇指揮使、都頭,黑氅,鼓,斧,戟、弓矢,槊,弩。自二至六部,數列並如初部。
青龍白虎隊。並騎。
青龍旗一,白虎旗一,虎翼都指揮使二,弩四,弓矢十,槊八。
班劍、儀刀隊。並騎。
武衛將軍二人,捧日、天武、拱聖、神勇指揮使各二人,班劍六十,儀刀六十。次驍騎、驍勝、宣武、虎翼指揮使各二人,班劍六十,儀刀六十。
親勳、散手、驍衛翊衛隊。並騎。中衛郎四人,翊衛郎二人,親衛郎二人,衛兵四十,甲騎四十在衛兵外。左右驍衛、翊衛三隊。並騎。第一隊,左右驍衛大將軍二人,雙蓮花旗二,弩四,弓矢十,孝宗減弓矢為六,下同。
槊十六;孝宗減槊為八,下同。
第二隊,廣勇指揮使二人,吉利旗,弩、弓矢、槊數如初隊。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三門。牙門旗四,分左右,監門八人,並騎。孝宗旗減為二,監門減為四人。
捧日隊三十四隊。左右各十七隊,孝宗減為十隊,左右各五隊。
每隊引一人,押一人,旗三人,槍五人,弓箭二十人。
後部黃麾仗。凡六部,第一部至六部,並同前部黃麾仗,惟無絳引幡、犦槊。孝宗減為三部,仗數亦同前部黃麾已減之數,並去犦槊、絳引幡。
絳引幡二十。孝宗減為十。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四門。牙門旗四,監門八人,騎。孝宗旗減為二,監門減為四人。
步甲後隊。第一隊,捧日指揮使、都頭各二人,騎,鶡旗、鶡雞旗各二,青鍪甲、刀盾二十;孝宗減刀盾為十六,逐隊並同。
第二隊,天武指揮使、都頭,芝禾並秀旗、萬年連理木旗,朱鍪甲、刀盾;第三隊,拱聖指揮使、都頭,犀旗、鶴旗,黃鍪甲、刀盾;第四隊,神武指揮使、都頭,蒼烏旗、白狼旗,白鍪甲、刀盾;第五隊,驍騎指揮使、都頭,天下太平旗、鸚鵡旗,黑鍪甲、刀盾;第六隊,虎翼指揮使、都頭,鶡雞旗、鶤旗,黃鍪甲、刀盾。自二至六隊,數列並如初隊。
金吾左右道牙門第五門。牙門旗四,監門八人,騎。孝宗減旗為二,減監門為四。
後部馬隊。第一隊,捧日都指揮使二,角端旗二,弩四,弓矢十,槊十六;孝宗弓矢減為六,槊減為八。
第二隊,捧日都指揮使,孝宗更用天武。
赤熊旗,弩、弓矢、槊;第三隊,天武都指揮使,孝宗更用拱聖。
兕旗,弩、弓矢、槊;第四隊,天武指揮使,孝宗時更神勇。
天下太平旗,弩、弓矢、槊;第五隊,拱聖都指揮使,犀旗,孝宗用龍馬旗。
弩、弓矢、槊;第六隊,拱聖都指揮使,芝禾並秀旗,孝宗用金牛旗。弩、弓矢、槊;第七隊,神勇都指揮使,萬年連理旗,弩、弓矢、槊;第八隊,神勇都指揮使,騶牙旗,弩、弓矢、槊;第九隊,驍騎都指揮使,蒼烏旗,弩、弓矢、槊;第十隊,宣武都指揮使,白狼旗,弩、弓矢、槊;第十一隊,虎翼都指揮使,龍馬旗,弩、弓矢、槊;第十二隊,廣勇都指揮使,金牛旗,弩、弓矢、槊。自二至十二隊,數列並如初隊。
皇太后、皇后鹵簿,皆如禮令。徽宗政和元年,詔皇后受冊排黃麾仗及重翟車,陳小駕鹵簿。後謙避,於是詔延福宮受冊仍舊;而小駕鹵簿、端禮門外黃麾仗、紫宸殿臣僚稱賀上禮,並罷。其景靈宮朝謁,則依近例。三年,議禮局上皇后鹵簿之制。
清遊隊。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並騎。
金吾衛折沖都尉一員,騎,執犦槊二人夾。
領四十騎,執槊二十人,弩四人,橫刀一十六人。次虞候佽飛二十八,騎。次內僕、內僕丞各一員。各書令史二人,並騎。
次正道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並騎。
次左右廂黃麾仗,廂各三行,行一百人:第一行,短戟、五色氅;第二行,戈、五色氅;第三行,儀鍠、五色幡。
左右領軍衛、左右威衛、左右武衛、左右驍衛、左右衛等各三行,行二十人,各帥兵官六人領,內左右領軍衛帥兵官各三人,各果毅都尉一員檢校,各一人步從。
左右領軍衛絳引旗,引前、掩後各六。
次內謁者監四人,給事、內常侍、內侍各二人,並騎。內給使各一人,步從。
次內給使一百二十人。次偏扇、團扇、方扇各二十四。次香鐙一。次執擎內給使四人。在重翟車前。
次重翟車。駕青馬六,駕士二十四人,行障六、坐障三,夾車,並宮人執。次內寺伯二人,騎,領寺人六人,分左右夾重翟車。
次腰輿一,輿士八人。
團雉尾扇二,夾輿。次大傘四,大雉尾扇八,錦花蓋二,小雉尾扇、朱畫團扇各十二,錦曲蓋二十,錦六柱八扇。自腰輿以下,並內給使執。
次宮人車。次絳麾二。各一人執。
次正道後黃麾一。執一人,夾二人,並騎。
次供奉宮人。次厭翟車駕赤騮,翟車駕黃騮,安車駕赤騮,各四,駕士各二十四人。四望車、金根車、各駕牛三,駕士各一十二人。
次左右廂各置牙門二。每門執二人,夾四人,一在前黃麾前,一在後黃麾後。
次左右領軍衛,每廂各一百五十人執殳,帥兵官四人檢校。次左右領軍衛折沖都尉各一員,檢校殳仗。各一人騎從。
次後殳仗。內正道置牙門一。每門監門校尉二人,騎;每廂各巡檢校尉一員,騎,來往檢校。
前後部鼓吹。金鉦、鼓、大鼓、長鳴、中鳴、鐃吹、羽葆、鼓吹、節鼓、禦馬,並減大駕之半。
皇太子鹵簿。禮令,三師、詹事、率更令、家令各用本品鹵簿前導。太宗至道中,真宗升儲,事多謙抑,謁廟日止用東宮鹵簿,六引官,但乘車而不設儀仗。天禧二年,仁宗為皇太子,亦依此制。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太子鹵簿之制。
家令、率更令、詹事各乘輅車,太保、太傅、太師乘輅,各正道,威儀、鹵簿依本品。次清遊隊旗,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並正道。清道率府折沖都尉一員,領二十騎,執槊一十八人,弓矢九人,弩三人,二人騎從折沖。次左、右清道率府率各一員,領清道直蕩及檢校清游隊龍旗等,執犦槊各二人。次外清道直蕩二十四人,騎。
次正道龍旗各六,執一人,前二人引,後二人護。
副竿二。執各一人,騎。
次正道細仗引。為六重,每重二人,自龍旗後均布至細仗,槊與弓箭相間,並騎;每廂各果毅都尉一員領。次率更丞一員。
次正道前部鼓吹。府史二人領鼓吹,並騎。鼓、金鉦各二,執各一人,夾二人,以下准此。
帥兵官二人;次大鼓三十六,橫行,長鳴以下准此。
帥兵官八人;長鳴三十六,帥兵官二人;鐃吹一部,鐃鼓二,各執一人,夾二人,後部鐃節鼓准此。
簫、笳各六,帥兵官二人;鼓、金鉦各二,帥兵官二人;次小鼓三十六,帥兵官四人;中鳴三十六,帥兵官二人。以上並騎。
次誕馬十,每匹二人控,餘准此。
廄牧令、丞各一員。各府史二人騎從。
次左、右翊府郎將各一員,領班劍,左右翊衛執班劍二十四人,通事舍人四人,司直二人,文學四人,洗馬、司議郎、太子舍人、中允、中舍、左右諭德各二人,左、右庶子四人,並騎。自通事舍人以後,各步從一人。
次左、右衛率府副率各一員,步從,親、勳、翊衛每廂各中郎將、郎將一員,並領六行儀刀:第一行,親衛二十三人,曲折三人;第二行,親衛二十五人,曲折四人;第三行,勳衛二十七人,曲折五人;第四行,勳衛二十九人,曲折六人;第五行,翊衛三十一人,曲折七人;第六行,翊衛三十三人,曲折八人。曲折人並部後門。
以上三衛並騎。
次三衛一十八人,騎;中郎將二人夾輅,在六行儀刀仗內。金輅,駕馬四,僕寺僕馭,左右率府率一員,駕士二十二人。夾輅左、右衛率府率各一員。各步從一人。
次左、右內率府率各一員,副率各一員,並騎。各步從一人。
次千牛騎,執細刀、弓矢,三衛儀刀仗,後開牙門。次左右監門率府直長各六人,監後門。並騎。
次左右衛率府每廂各翊衛二隊。並騎。
次厭角隊各三十人,執旗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執槊一十五人,弓矢七人,弩三人,每隊各郎將一員領。
次正道傘二,雉尾扇四,夾傘。次腰輿一,輿士八人,團雉尾扇二、小方雉尾扇八夾。執各一人。
次內直郎、令史各二人騎從檢校。次誕馬十,典乘二人,府史二人騎從。
次左右司禦率府校尉各一人,並騎從。
領團扇、曲蓋。次朱團扇、紫曲蓋各六。執各一人。
次諸司供奉官人。
次左右清道率府校尉各一人,並騎。
領大角三十六。鐃鼓二,簫、笳各六,帥兵官二人;橫吹十,節鼓一,笛、簫、觱栗五,帥兵官二人。並騎。
次管轄指揮使二人檢校。
次副輅,駕四馬,駕士二十人。軺車,駕一馬,駕士十四人。四望車,駕一馬,駕士一十人。
次左右廂步隊凡十六,每隊各果毅都尉一人領,並騎。
隊三十人,執旗一人,引二人,夾二人,並帶弓矢,騎。
步二十五人。前一隊執槊,一隊帶弓矢,以次相間。左右司禦率府、左右衛率府廂各四隊,二在前,二在後。
次左右司禦率府副率各一員檢校,步隊各二人,執犦槊騎從。
次儀仗。左右廂各六色,色九行,行六人。前第一行,戟、赤氅;第二行,弓矢;第三行,儀鋋並毦;第四行,刀盾;第五行,儀鍠、五色幡;第六行,油戟。次前仗首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司禦率府各一員,果毅都尉各一員,帥兵官各六人領。次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衛率府副率各一員,果毅都尉各一員,帥兵官各六人領。次盡後鹵簿左右廂各六色,色三行,行六人,左右司禦率府副率各一員,各一人步從。果毅都尉各一人,帥兵官各六人領,左右司禦率府率兵官各六人護後,並騎。每廂各絳引幡十二,執各一人,引前旗六,引後旗六。
揭鼓十二。揭鼓左右司禦率府四重,左右衛率府二重。
次左右廂殳。各一百五十人,左右司禦率府各八十六人,左右衛率府各六十四人。
並分前後,在步隊儀仗外、馬隊內,前接六旗,後盡鹵簿,曲折至門,每廂各司禦率府果毅都尉一員檢校,各一人從,每廂各帥兵官七人。並騎,左右司禦率府各四人,左右率府各三人。
次馬隊。左右廂各十隊,每隊帥兵官以下三十一人,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執槊十六人,弓矢七人,弩三人。前第一隊,左右清道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二、第三、第四隊,左右司禦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五、第六、第七隊,左右衛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第八、第九、第十隊,左右司禦率府果毅都尉各一員領。次後拒隊。旗一,執一人,引二人,夾二人。
清道率府果毅都尉一員領四十騎,執槊二十人,弓矢十六人,弩四人。叉二人,騎從。
次後拒隊前當正道殳仗行內開牙門。次左右廂各開牙門三:前第一門,左右司禦率府步隊後,左右率府步隊前;第二門,左右衛率府步隊後,司禦率府儀仗前;第三門,左右司禦率府儀仗後,左右衛率府步隊前。每開牙門,執旗二人,夾四人,並騎。
監門率府直長各二人,並騎;次左右監門率府副率各一員,騎;來往檢校諸門,各一人騎從。次左右清道率府副率各三人,仗內檢校並糾察,各一人騎從。次少師、少傅、少保,正道乘輅,威儀、鹵簿各依本品,次文武官以次陪從。
皇太子妃鹵簿之制。政和三年,議禮局上。清道率府校尉六人,騎。次青衣十人。次導客舍人四人,內給使六十人,偏扇、團扇、方扇各十八,並宮人執。行障四,坐障二,夾車,宮人執。
典內二人,騎,厭翟車,駕三馬,駕士十四人。次閣帥二人,領內給使十八人,夾車,六柱二扇,內給使執。次供奉內人,乘犢車。次傘一,正道。雉尾扇二,團扇四,曲蓋二。執傘、扇各內給使一人。次戟九十。
宋制,臣子無鹵簿名,遇升儲則草具儀注。《政和禮》雖創具鹵簿,然未及行也。南渡後,雖嘗討論,然皇太子皆氵中挹不受,朝謁宮廟及陪祀及常朝,皆乘馬,止以宮僚導從,有傘、扇而無圍子。用三接青羅傘一,紫羅障扇四人從,指使二人,直省官二人,客司四人,親事官二十人,輦官二十人,翰林司四人,儀鸞司四人,廚子六人,教駿四人,背印二人,步軍司宣效一十人,步司兵級七十八人,防警兵士四人。朝位在三公上,扈從在駕後方圍子內。
皇太子妃,政和亦有鹵簿,南渡後亦省之。妃出入惟乘簷子,三接青羅傘一,黃紅羅障扇四人從。以皇太子府親事官充輦官,前執從物,簷子前小殿侍一人,抱塗金香球。先驅,則教駿兵士呵止。
王公以下鹵簿。凡大駕六引,用本品鹵簿,奉冊、充使及詔葬皆給之。親王用一品之制,加告止幡、傳教幡、信幡各二,其葬日,用六引內儀仗。真宗咸平二年,王承衍出葬日,在禁樂,禮官請鹵簿鼓吹備而不作,從之。景德二年,南郊鹵簿使王欽若言:「鄆王欑日所給鹵簿,與南郊儀仗吉凶相參。望依令別制王公車輅,所有鼓吹、儀仗,亦請增置,以備拜官、朝會、婚葬之用。」從之。於是儀服悉以畫,其葬日在途,以革車代輅。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王公鹵簿之制:中道清道六人。次幰弩一騎。次大晟府前部鼓吹。令及職掌、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長鳴各一十八,鼓、金鉦各一。次引樂官二人,小鼓、中鳴各一十。次麾、幢各一,節一,夾槊二,誕馬八,每匹,控馬各二人。
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十,方傘二,朱團扇四夾方傘,曲蓋二。次大角八。次後部鼓吹,丞一員,錄事一人。次鐃鼓一,簫四,笳四,大橫吹六,節鼓一,夾色二,笛、簫、觱栗、笳各四。次外仗。青衣十二,車輻棒十二,戟九十,絳引幡六,刀盾、槊、弓矢各八十,儀刀十八,信幡八,告止幡、傳教幡各四,儀鋋二,儀鍠斧掛五色幡六,油戟十八,儀槊十二,細槊十二。次左右衛尉寺押當職掌一十一人,騎;部轄步兵、部轄騎兵、太僕寺部押人員各一人,教馬官一人。押當職掌四人,騎。
公主鹵簿。惟葬日給之。秦國成聖繼明夫人葬日,亦給外命婦一品鹵簿,自餘未嘗用。
一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四人。幰弩一,騎。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一,職掌一人,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長鳴各一十六,麾、幢、節各一,槊二,誕馬六。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命婦厭翟車,駕士二十三人,二品、三品准此。
散扇八,二品減四,三品減六,命婦散扇五十,行障五,行于車前,二品、三品准此。
方傘二,朱團扇四,曲蓋二,大角八。命婦屬車六,駕黃牛十八,駕士五十九人,行大角前,二品、三品准此。
次後部鼓吹。丞一員,錄事一人,引樂官二員。鐃鼓一,簫、笳、大橫吹各四,節鼓一,笛、簫、觱栗、笳各四。外仗。青衣十人,車輻棒十,戟九十,刀盾、槊各八十,弓矢六十,儀刀三十,信幡八,告止幡、傳教幡、儀鍠斧掛五色幡各四。次衛尉寺排列、押當職掌一十一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二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二人。幰弩一。大晟府前部鼓吹。令一,及職掌、局長、院官各一人。鼓、金鉦各一,大鼓十四,麾、幢、節各一,夾槊二,誕馬四。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四,方傘、朱團扇、曲蓋各二。次大角八。次後部鼓吹。丞一,錄事、引樂官各一人。鐃鼓一,簫、笳各二,大橫吹四,笛、簫、觱栗、笳各二。外仗。青衣八人,車輻棒八,戟七十,刀盾、槊、弓矢各六十,儀刀十四,信幡四,告止、傳教幡各二。次衛尉排列、押當職掌九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三品鹵簿。命婦同。
中道清道二。幰弩一。麾、幢各一,節一,夾槊二,誕馬四。次革車一乘,駕赤馬四,駕士二十五人。散扇二,方傘二,曲蓋一,大角四。外仗。青衣八人,車輻棒六,戟六十,刀盾、槊、弓矢各五十,儀刀十二,信幡四,告止、傳教幡各二。次衛尉排列、押當職掌七人,部轄人員、太僕寺部押人員、教馬官各一人。押當職掌四人。命婦加二人。
以上皆政和所定也。
志第一百一儀衛六
○鹵簿儀服。
鹵簿儀服。自漢鹵簿,象最在前。晉平吳後,南越獻馴象,作大車駕之,以載黃門鼓吹數十人,使越人騎之以試橋樑。宋鹵簿,以象居先,設木蓮花坐,金蕉盤,紫羅繡幨絡腦,當胸、後鞦並設銅鈴杏葉,紅犛牛尾拂,跋塵。每象,南越軍一人跨其上,四人引,並花腳襆頭、緋繡窄衣、銀帶。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兩莊養象所奏,詔以象十於南郊引駕,開寶九年南郊時,其象止在六引前排列。詔鹵簿使領其事。
旗,皆錯采為之,漆竿、钅首、纛頭、錦帶腰、火焰腳。白澤、攝提、金鸞、金鳳、師子、苣文、天下太平、君王萬歲、仙童、螣蛇、神龜,及在步甲前後隊、後馬隊三隊、六軍儀仗內,並以赤。日、月及合璧、連珠、風、雨、雷、電、五星、二十八宿、祥雲,並以青。北斗以黑。五嶽、四瀆、五方、四神、十二辰、五龍、五鳳、龍虎君,並以方色。天王以赤、黃二色。排攔以黃、紫、赤三色。
元豐三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鹵簿,前用二十八宿、五星、攝提旗,有司乃取方士之說,繪為人形,於禮無據。伏請改制,各著其象,以則天文。從之。元祐七年,太常寺言:「二十八宿旗,五星、攝提旗,按《鹵簿圖》畫人形及牛虎頭、婦人、小兒之類,于禮無據。元豐三年,禮文所上言乞改制,各著其象,以則天文。後有司循舊儀,未曾改正,今欲改造。」從之。
元符二年,徽宗即位,兵部侍郎黃裳言:「南郊大駕諸旗名物,除用典故制號外,餘因時事取名。伏見近者璽授元符,茅山之上日有重輪,太上老君眉間發紅光,武夷君廟有仙鶴,臣請制為旗號,曰寶符,曰重輪,曰祥光,曰瑞鶴。」從之。
政和四年,禮制局言:「鹵簿,大黃龍負圖旗畫八卦,乞改畫九、一、三、七、二、四、六、八、五之數。仙童、網子、大神三旗無所經見,乞除去。」從之。初,大觀三年,西京潁陽縣大慶觀聖祖殿東,有嘉禾、芝草並生。其嘉禾一本四穗,芝草葉圓而重起。至是,詔制芝禾並秀旗。又以是年二月,日上生青、赤、黃戴氣;後,日下生青、赤、黃承氣,詔制日有戴承旗。又以元符二年武夷君廟有仙鶴迎詔,政和二年延福宮宴輔臣,有群鶴自西北來,盤旋於睿謨殿上,及奏大晟樂而翔鶴屢至,詔制瑞鶴旗。
八年,禮部侍郎張邦昌奏:「太祖時,甘露降於江陵者十日,瑞麥秀于濮陽者六歧,獲金鸚鵡於隴坻,得三玉兔于鄆封,馴象至而五嶺平,瓊管族而白鹿出,皆命制為旗章陳之。望詔有司取自崇、觀至今,凡中外所上瑞應,悉掇其尤殊者,增制旗物,上以丕承天貺,下以聳動民瞻。」從之。
初,宋制旗物尢盛,中興後惟務簡約,雖參用舊制,然亦不無因革。其太常,青質夾羅,惟繡日、月、星而無龍,下有網須謂之茀,而竿頭為龍首,銜青結綬,垂青旄緌十二,謂之旒。蓋幅下無斿,而竿首垂旒,抑又取古者「注旄及羽於竿首」之遺制。竿用椆木,護以剖竹,膠以髹,飾以藻,玉輅建之。大旂,黃質九幅,每幅繡升龍一,側幅二,下垂黃絲網緌九,金輅建之。太赤,朱質七幅,每幅繡鳥隼二,側幅如之,下垂朱絲網緌七,象輅建之。大白,素質五幅,每幅繡熊一、虎一,側幅如之,下垂淺黃絲網緌五,革輅建之。大麾,皂質四幅,每幅繡五采龜蛇一,側幅繡龜二,下垂皂絲網緌四,木輅建之。
其黃龍負圖旗,建隆初創為大制。有架,旗力重,以百九十人維之,今用七十人。其君王萬歲、天下太平、日月、五星、北斗、招搖、青龍、朱雀、白虎、玄武等十旗,皆以十七人維之。其祥瑞旗八,紹興二十五年所制也。是歲,適當郊祀,而太廟生靈芝九莖,贛州進太平瑞木,道州連理木,遂寧府嘉禾,鎮江府瑞瓜,南安軍雙蓮花,嚴州兜率寺、信州玉山芝草,黎州甘露,禮部侍郎王瑉等請繪之華旗,以紀盛美焉。
五牛旗,依方色,皆小輿上刻木為牛,背插旗。錯采為牛,旗竿上有小盤,盤衣及輿衣,亦並繡牛形。輿士各四人,服繡五色牛衣。自太祖時詔用之。神宗熙寧七年,太常寺言:「大駕鹵簿羊車,本前代宮中所乘;五牛旗,蓋古之五時副車也,以木牛載旗,用人輿之,失其本制,宜省去。」從之。
牙門旗,古者,天子出建大牙。今制,赤質,錯采為神人象,中道前後各一門,左右道五門,門二旗,蓋取周制「樹旗表門」及「天子五門」之制。
駕頭,一名寶床,正衙法坐也。香木為之,四足彖山,以龍卷之。坐面用藤織雲龍,四圍錯采,繪走龍形,微曲。上加緋羅繡褥,裹以緋羅繡帕。每車駕出幸,則使老內臣馬上擁之,為前驅焉。不設,則以朱匣韜之。
幡,本幟也,貌幡幡然。有告止、傳教、信幡,皆絳帛,錯采為字,上有朱綠小蓋,四角垂羅文佩,系龍頭竿上。其錯采字下,告止為雙鳳,傳教為雙白虎,信幡為雙龍。又有絳引幡,制頗同此,作五色間暈,無字,兩角垂佩。中興為六角蓋,垂珠佩,下有橫木板,作碾玉文。三幡,亦以錯采篆書「告止」、「傳教」、「信幡」。
幢,制如節而五層,韜以袋,繡四神,隨方色,朱漆柄。取《曲禮》「行前朱雀而後玄武,左青龍而右白虎」之義。王公所給幢,黑漆柄,紫綾袋。中興,用生色袋。
皂纛,本後魏纛頭之制。唐衛尉器用,纛居其一,蓋旄頭之遺象。制同旗,無文采,去钅首六腳。《後志》雲:「今制,皂邊皂斿,斿為火焰之形。」金吾仗主之,每纛一人持,一人拓之。乘輿行,則陳於鹵簿,左右各六。
絳麾,如幢,止三層,紫羅囊蒙之。王公麾,以紫綾袋。
黃麾,古有黃、朱、纁三色,所以指麾也。漢鹵簿有前黃麾護駕禦史。宋制,絳帛為之,如幡,錯采成「黃麾'字,下繡交龍;朱漆竿,金龍首,上垂朱綠小蓋。神宗元豐二年,詳定朝會禦殿儀注所言:
按《周禮》「木輅建大麾,以田」,鄭氏曰:「大麾不在九旗之中。以正色言之,則黑,夏後氏所建。」《禮記》曰:「有虞氏之旂,夏後氏緌。」鄭氏曰:「緌,謂注旄牛尾於杠首。所謂大麾,《書》曰'王右秉白旄以麾'。」孔潁達曰:「虞世但注旄,夏世始加旒縿。」《西京雜記》,漢大駕有前黃麾。崔豹《古今注》:「麾,所以指麾,乘輿以黃,諸公以朱,刺史二千石以纁。」《開元禮義纂》曰:「唐太宗法夏後之前制,取中方之正色,故制大麾,色黃。」
今禮有黃麾,其制十二幅。《開寶通禮義纂》曰:「黃,中央之色。此仗最近車輅,故以應象,取其居中,導達四方,含光大也。」今鹵簿黃麾,以夏制言之,則狀不類旗;以漢制言之,則色又不黃。伏請制大麾一:注麾於竿首,則法夏後氏之制;其色正黃,則用漢制;以十二幅為旗,則取唐制;以一旒為之,則取今龍墀旗之制。當元會陳仗衛,建大黃麾一於當禦廂之前,以為表識。其當禦廂之後,則建黃麾幡二。
並上大黃麾、黃麾幡制度。神宗批曰:「黃麾制度,考詳前志,終是可疑。今鑿而為之,植於大庭中外共瞻之地,或為博聞多識者所譏。宜且闕之,更俟討求,黃麾幡仍舊。」
氅,本緝鳥毛為之。唐有六色、孔雀、大小鵝毛、雞毛之制。《後志》雲:「今制有青、緋、皂、白、黃五色,上有朱蓋,下垂帶,帶繡禽羽,末綴金鈴。青則繡以孔雀,五角蓋;緋則繡以鳳,六角蓋;皂則繡以鵝,六角蓋;白亦以鵝,四角蓋;黃則以雞,四角蓋。每角綴垂佩,揭以朱竿,上如戟,加橫木龍首以系之。」
金節,隋制也。黑漆竿,上施圓盤,周綴紅絲拂八層,黃繡龍袋籠之。王公以下皆有節,制同金節,韜以碧油。
傘,古張帛避雨之制。今有方傘、大傘,皆赤質,紫表朱裏,四角銅螭首。六引內者,其制差小。哲宗元祐七年,太常寺言:《開元禮》大駕八角紫傘,王公已下四角青傘。今《鹵簿圖》但引紫傘,而無青傘之文。詔改用。紹興十三年將郊,詔傘、扇如舊制,拂扇等不以珠飾。
蓋,本黃帝時有雲氣為花FM之象,因而作也。宋有花蓋、導蓋,皆赤質,如傘而圓,瀝水繡花龍。又有曲蓋,差小,惟乘輿用之。人臣則親王或賜之,而以青繒繡瑞草焉。
睥睨,如華蓋而小。
扇筤,緋羅繡扇二,緋羅繡曲蓋一,並內臣馬上執之。駕頭在細仗前,扇筤在乘輿後。大駕、法駕、鸞駕,常出並用之。扇圓,徑四尺二寸,柄長八尺三寸,黃茸繡團龍,仍用金塗銅飾。扇有朱團及雉尾四等。朱團繡雲鳳或雜花,黑漆柄,金銅飾。雉尾皆方,繡雉尾之狀,有三等:大雉扇長五尺二寸,闊三尺七寸;中扇、小扇遞減二寸。下方上殺,以緋羅繡雉尾之狀,中有雙孔雀雜花,下施黑漆橫木長柄,以金塗銅飾。乘輿出入,必以前持鄣蔽。凡朔望朝賀、行冊禮,皇帝升禦坐,必合扇,坐定去扇,禮畢駕退,又索扇如初。蓋謂天子升降俯仰,眾人皆得見之,非肅穆之容,故必合扇以鄣焉。
罕、畢,象「畢、昴為天階」,故為前引,皆赤質,金銅飾,朱藤結網,金獸面。罕方,上有二螭首銜紅絲拂;畢圓,如扇。
香鐙,唐制也。朱漆案,緋繡花龍衣,上設金塗香爐、燭臺。長竿二,輿士八人。金塗銀火鐐、香匙副之。
大角,黑漆畫龍,紫繡龍袋。
長鳴、次鳴、大小橫吹,五色衣幡,緋掌畫交龍。《樂令》,三品已上,緋掌畫蹲豹。
犦槊。犦,擊聲也。一雲象犦牛,善鬥,字從牛。唐金吾將軍執之。宋制,如節有袋,上加碧油。常置朝堂,車駕鹵簿出,則八枚前導;又四枚夾大將軍者,名衛司犦槊。
槊,長矛也。木刃,黑質,畫雲氣。又有細槊,制同而差小。
戟,有枝兵也。木為刃,赤質,畫雲氣,上垂交龍掌、五色帶,帶末綴銅鈴。又鈒戟,無掌,而有小橫木;鈒,插也,制本插車旁。又小戟與鈒戟同。
殳、叉,戟之類。殳,無刃而短,黑飾兩末。叉,青飾兩末,並中白,畫雲氣,各綴朱絲拂。
槍,槊也。唐羽林所執,制同槊而鐵刃,上綴朱絲拂。
儀鍠,鉞屬也,秦、漢有之。唐用為儀仗,刻木如斧,塗以青,柄以黃,上綴小錦幡、五色帶。
班劍,本漢朝服帶劍。晉以木代之,亦曰「象劍」,取裝飾斑斕之義。鞘以黃質,紫斑文,金銅飾,紫絲絛帉錔。
禦刀,晉、宋以來有之。黑鞘,金花銀飾,靶軛,紫絲絛帉錔。又儀刀,制同此,悉以銀飾,王公亦給之。
刀盾。刀,本容刀也;盾,旁排也。一人分持。刀以木為之,無鞘,有環,紫絲絛帉錔。盾,赤質,畫異獸。又朱藤絡盾,制悉同,唯綠藤綠質,皆持執之。
幰弩,漢京尹、司隸前驅,持弓以射窺者。宋制,每弩加箭二,有義,畫雲氣,仗內弩皆同。
弓箭,每弓加箭二,有義,同幰弩。
車輻,棒也,形如車輪輻。宋制,朱漆八棱白乾。
柯舒,黑漆棒也,制同車輻,以金銅釘飾。
鐙杖,黑漆弩柄也。以金銅為鐙及飾,其末紫絲絛系之。
鳴鞭,唐及五代有之。《周官》條狼氏執鞭趨辟之遺法也。內侍二人執之,鞭鞘用紅絲而漬以蠟。行幸,則前騎而鳴之,大祀禮畢還宮,亦用焉;視朝、宴會,則用於殿庭。
誕馬,散馬也。加金塗銀鬧裝鞍勒。乘輿以紅繡韉,六鞘,王公以下用紫繡及剜花韉。哲宗元祐七年,太常寺言:「誕馬,按《鹵簿圖》曰:舊並施鞍韉。景祐五年去之。昨納後,誕馬猶施鞍韉,今欲乞除去,仍依《鹵簿圖》。用纓、轡、緋屜。」
禦馬鞍勒之制,有金、玉、水晶、金塗四等鬧裝,占鞢促結為坐龍,碾鈒鏤塵沙面、平面、窪面、方團、寸節、卷荷校具,皆垂六鞘,金銀裹鞍橋、銜鐙,朱黃絲絛轡鞦,緋黃織繡或素園韉,衤蓋補用金銀線織或緋黃絁,鞭用紫竹,紅黃絲鞘,纓以紅、黃犛牛尾,金為鈌。每日,馬五匹供奉,鞍用玉及金塗,衤蓋補皆素。行幸則十四匹,加真金、水晶之飾。太宗至道二年詔:「先是,禦馬以織成帊覆鞍勒,今後以廣絹代之。」
馬珂之制,銅面,雕翎鼻拂,攀胸,上綴銅杏葉、紅絲拂。又胸前及腹下,皆有攀,綴銅鈴;後有跋塵、錦包尾。獨鹵簿中金吾衛將軍導駕者,皆有之。
甲騎具裝,甲,人鎧也;具裝,馬鎧也。甲以布為裏,黃絁表之,青綠畫為甲文,紅錦褖,青絁為下裙,絳韋為絡,金銅鈌,長短至膝。前膺為人面二,自背連膺,纏以錦螣蛇。具裝,如常馬甲,加珂拂於前膺及後鞦。
球杖,金塗銀裹,以供奉官騎執之,分左右前導。大禮,用百人,花腳襆頭、紫繡衤癸袍襖。常出,三十人,公服,皆騎導。
雞竿,附竿為雞形,金飾,首銜絳幡,承以彩盤,維以絳索,揭以長竿。募衛士先登,爭得雞者,官給以纈襖子;或取絳幡而已。大禮畢,麗正門肆赦則設之。其義則雞為巽神,巽主號令,故宣號令則象之。陽用事則雞鳴,故布宣陽澤則象之。一曰「天雞星動為有赦」,故王者以天雞為度。金雞事,六朝已有之,或謂起於西京。南渡後,則自紹興十三年始也。
大駕鹵簿巾服之制:金吾上將軍、將軍、六統軍、千牛、中郎將,服花腳襆頭、抹額、紫繡袍,佩牙刀,珂馬。諸衛大將軍、將軍、中郎將、折沖、果毅、散手翊衛,服平巾幘、紫繡袍、大口袴、錦螣蛇、銀帶,佩橫刀,執弓箭。千牛將軍,服平巾幘、紫繡袍、大口袴、銀帶、靴靿,佩橫刀,執弓箭,珂馬。千牛,服花腳襆頭、緋繡袍、抹額、大口袴、銀帶、靴靿。前馬隊內折沖及執槊者,服錦帽、緋繡袍、銀帶。監門校尉、六軍押仗,服襆頭、紫繡裲襠。隊正,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諸衛主率都尉,引駕騎,持鈒隊內校尉、旅帥,執衛司殳仗犦槊,金吾十六騎,班劍、儀刀隊,親勳翊衛,執大角人,並服平巾幘、緋繡裲襠、大口袴,佩橫刀,執弓箭。金吾押牙,服金鵝帽、紫繡袍、銀帶,儀刀。金吾持纛者,服烏紗帽、皂衣、袴、奚韈。金吾押纛,服襆頭、皂繡衫、大口袴、銀帶、烏皮靴。執金吾犦槊,服錦袍帽、臂鞲、銀帶、烏皮靴。
清遊隊、佽飛、執副仗槊,服甲騎具裝、錦臂韝,佩橫刀,執弓箭,白袴。朱雀隊執旗及執牙門旗,執絳引幡、黃麾幡者,並服緋繡衫、抹額、大口袴、銀帶。執殳仗,前後步隊、真武隊執旗,前後部黃麾,執日月合璧等旗,青龍白虎隊、金吾細仗內執旗者,並服五色繡袍、抹額、行縢、銀帶;執白乾棒人,加銀褐捍腰。執龍旗及前馬隊內執旗人,服五色繡袍、銀帶、行縢、大口袴。執弓箭、執龍旗副竿人,服錦帽、五色繡袍、大口袴、銀帶。執弩、弓箭人,服錦帽、青繡袍、銀帶。前後步隊人,服五色鍪甲、錦臂鞲、奚韈、袴、銀帶。朱雀隊內執弓箭、弩、槊,虞候佽飛,執長壽幢、寶輿法物人,並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銀帶。援寶,執絳麾、真武幢叉人,並服武弁、紫繡衫。持鈒隊,殿中黃麾、傘、扇、腰輿、香鐙、華蓋,指南、進賢等車駕士,相風、鐘漏等輿輿士,並服武弁、緋繡衫。駕羊車童子,服垂耳髻、青頭{須巾}、青繡大袖衫、袴、勒帛、青耳履。執引駕龍墀旗、六軍旗者,服錦帽、五色繡衫、錦臂鞲、銀帶。引夾旗及執柯舒、鐙仗者,服帖金帽,餘同上。執花鳳、飛黃、吉利旗者,服銀褐繡衣、抹額、銀帶。夾轂隊,服五色質鍪鎧、錦臂鞲、白行縢、紫帶、奚韈。驍衛翊衛三隊,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錦螣蛇。五輅、副輅、耕根車駕士,服平巾幘、青繡衫、青履韈。教馬官,服襆頭、紅繡抹額、紫繡衫、白袴、銀帶。掌輦、主輦,服武弁、黃繡衫、紫繡誕帶。攏禦馬者,服帖金帽、紫繡大袖衫、銀帶。執真武幢者,服武弁、皂繡衫、紫繡誕帶。五牛旗輿士,服武弁、五色繡衫、大口袴,銀帶。掩後隊,服黑鍪甲、錦臂鞲、行縢。
鼓吹令、丞,服綠袴褶冠、銀褐裙、金銅革帶、緋白大帶、履韈。太常寺府史、典事、司天令史,服襆頭、綠衫、黃半臂。太常主帥鼓、金鉦、節鼓人,服平巾幘、緋繡袍、大口袴,抹帶、錦螣蛇;歌、拱宸管、簫、笳、笛、觱栗,無螣蛇。太常大鼓、長鳴、小鼓、中鳴,服黃雷花袍、袴、抹額、抹帶。太常鐃、大橫吹,服緋苣文袍、袴、抹額、抹帶。太常羽葆鼓、小橫吹,服青苣文袍、袴、抹額、抹帶。排列官、令史、府史,服黑介幘、緋衫、白袴、白勒帛。司辰、典事、漏刻生,服青袴褶冠、革帶。殿中少監、奉禦、供奉、排列官,引駕仗內排列承直官、大將、金吾引駕、押仗、押旗,服襆頭、紫公服、烏皮靴。尚輦奉禦、直長、乘黃令丞、千牛長史、進馬四色官,服襆頭、綠公服、白袴、金銅帶、烏皮靴。殿中職掌執傘扇人,服襆頭、碧襴、金銅帶、烏皮靴。舊衣黃,太平興國六年,並內侍省並改服以碧。
凡繡文:金吾衛以辟邪,左右衛以瑞馬,驍衛以雕虎,屯衛以赤豹,武衛以瑞鷹,領軍衛以白澤,監門衛以師子,千牛衛以犀牛,六軍以孔雀,樂工以鸞,耕根車駕士以鳳銜嘉禾,進賢車以瑞麟,明遠車以對鳳,羊車以瑞羊,指南車以孔雀,記裏鼓、黃鉞車以對鵝,白鷺車以翔鷺,鸞旗車以瑞鸞,崇德車以辟邪,皮軒車以虎,屬車以雲鶴,豹尾車以立豹,相風烏輿以烏,五牛旗以五色牛,餘皆以寶相花。
六引內巾服之制:清道官,服武弁、緋繡衫、革帶。持幰弩、車輻棒者,服平巾赤幘、緋繡衫、赤袴、銀帶。青衣,服平巾青幘、青袴褶。持戟、傘、扇、刀盾者,服黃繡衫、抹額、行縢、銀帶。持幡蓋者,服繡衫、抹額、大口袴、銀帶。內告止幡、曲蓋以緋,傳教幡、信幡、絳引幡以黃。執誕馬轡、儀刀、麾、幢、節、夾槊、大角者,服平巾幘、緋繡衫、大口袴、銀帶。大駕鹵簿內,執轡,並錦絡衫帽。持弓箭、槊者,服武弁、緋繡衫、白袴。駕士,服錦帽、繡戎服大袍、銀帶。弓箭以青,槊以紫。持鼓者,服平巾幘、緋繡對鳳袍、大口袴、白抹帶、銀螣蛇。鐃吹部內,服平巾幘、緋繡袍、白抹帶、白袴,餘悉同大駕前後部。
其繡衣文:清道以雲鶴,幰弩以辟邪,車輻以白澤,駕士司徒以瑞馬,牧以隼,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太常卿以鳳,縣令以雉,樂工以鸞,餘悉以寶相花。
太祖建隆四年,範質議:按《開元禮》,武官陪立大仗,加螣蛇裲襠,如袖無身,以覆其膊胳,蓋掖下縫也。從肩領覆臂膊,共一尺二寸。又按《釋文》、《玉篇》相傳雲:其一當胸,其一當背,謂之「兩當」。今詳裲襠之制,其領連所覆膊胳,其一當左膊,其一當右膊,故謂之「起膊」。今請兼存兩說擇而用之,造裲襠,用當胸、當背之制。宣和元年,禮制局言:鼓吹令、丞冠,又名「袴褶冠。」今鹵簿既除袴褶,冠名不當仍舊,請依舊記如《三禮圖》「季貌冠」制。從之。
志第一百二輿服一
○五輅大輅大輦芳亭輦鳳輦逍遙輦平輦七寶輦小輿腰輿耕根車進賢車明遠車羊車指南車記裏鼓車白鷺車鸞旗車崇德車皮軒車黃鉞車豹尾車屬車五車涼車相風烏輿行漏輿十二神輿鉦鼓輿鐘鼓樓輿
昔者聖人作輿,軫之方以象地,蓋之圓以象天。《易·傳》言:「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夫輿服之制,取法天地,則聖人創物之智,別尊卑,定上下,有大於斯二者乎!舜命禹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會,宗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以五采彰施於五色,作服,汝明。」《周官》之屬,有巾車、典路、司常,有司服、司裘、內司服等職。以是知輿服始于黃帝,成于唐、虞,曆夏及商,而大備于周。周衰,列國肆為侈汰。秦並之,攬上選以供服禦,其次以賜百官,始有大駕、法駕之制;又自天子以至牧守,各有鹵簿焉。漢興,乃不能監古成憲,而效秦所為。自是代有變更,志有詳略。《東漢》至《舊唐書》皆稱《輿服》,《新唐書》改為《車服》,鄭樵合諸代為《通志》又為《器服》。其文雖殊,而考古製作,無以尚於三代矣。
夫三代制器,所以為百世法者,以其華質適中也。孔子答顏淵為邦之問曰:「乘殷之輅,服周之冕。」且《禮》謂「周人上輿」,而孔子獨取殷輅,是殷之質勝於周也。又言禹「致美乎黻冕」。而論冕以周為貴,是周之文勝於夏也。蓋已不能無損益於其間焉。不知歷代于秦已還,何所損益乎?
宋之君臣,於二帝、三王、周公、孔子之道,講之甚明。至其規模制度,飾為聲明,已足粲然,雖不能盡合古制,而于後代庶無愧焉。宋初,袞冕綴飾不用珠玉,蓋存簡儉之風,及為鹵簿,又熾以旗幟,華以繡衣,褻以球杖,豈非循襲唐、五季之習,猶未能盡去其陋邪?詒之子孫,殆有甚焉者矣。迄于徽宗,奉身之欲,奢蕩靡極,雖欲不亡得乎?靖康之末,累朝法物,淪沒于金。中興,掇拾散逸,參酌時宜,務從省約。凡服用錦繡,皆易以纈、以羅;旗仗用金銀飾者,皆易以繪、以髹。建炎初,有事郊報,仗內拂扇當用珠飾。高宗曰:「事天貴質,若尚華麗,非禋祀本意也。」是以子孫世守其訓,雖江介一隅,而華質適時,尚足為一代之法。其儒臣名物度數之學,見諸論議,又有可觀者焉。今取舊史所載,著於篇,作《輿服志》。
五輅。宋自神宗以降,銳意稽古,禮文之事,招延儒士,折衷同異。元豐有詳定禮文所,徽宗大觀間有議禮局,政和又有禮制局。先是,元豐雖置局造輅,而五輅及副輅,多仍唐舊。
玉輅,自唐顯慶中傳之,至宋曰顯慶輅,親郊則乘之。製作精巧,行止安重,後載太常輿闟戟,分左右以均輕重,世之良工,莫能為之。其制:箱上置平盤、黃屋,四柱皆油畫刻鏤。左青龍,右白虎,龜文,金鳳翅,雜花,龍鳳,金塗銀裝,間以玉飾。頂輪三層,外施銀耀葉,輪衣、小帶、絡帶並青羅繡雲龍,周綴糸畏帶、羅文佩、銀穗球、小鈴。平盤上布黃褥,四角勾闌設圓鑒、翟羽。虛匱內貼銀鏤香罨,軾匱銀龍二,銜香囊,銀香爐,香寶,錦帶,下有障塵。青畫輪轅,銀轂乘葉,三轅,銀龍頭,橫木上有銀鳳十二。左建青旗,十有二旒,皆繡升龍;右載闟戟,繡黻文,並青繡綢杠。又設青繡門簾,銀飾梯一,拓叉二,推竿一,銀錔頭,銀裝行馬,青繒裹輓索。駕六青馬,馬有金面,插雕羽,鞶纓,攀胸鈴拂,青繡屜,錦包尾。又誕馬二,在輅前,飾同駕馬。餘輅及副輅皆有之。
駕士六十四人。金輅色以赤,駕六赤馬,建大旂,駕士六十四人。象輅色以淺黃,駕六赭白馬,建大赤,駕士四十人。革輅色以黃,駕六騧馬,建大白,駕士四十人。木輅色以黑,駕六黑騮馬,建大麾,駕士四十人。自金輅而下,其制皆同玉輅,惟無玉飾。五副輅並駕六馬,駕士四十人,當用銀飾者,皆以銅,餘制如正輅。
政和三年,議禮局更上皇帝車輅之制,詔頒行。玉輅,箱上平盤、黃屋以下皆如舊。頂輪三層,內一層素,輪頂上施金塗銀山花葉及翟羽,青絲繡雲龍絡帶二,周綴雜色糸畏帶八、銅佩八、銀穗球二。平盤上布紅羅繡雲龍褥,曲幾、扶幾,上下設銀螭首二十四。四角勾闌設圓鑒一十六,青羅繡寶相花帶,火珠二十八。香匱設香爐,紅羅繡寶相花帶香囊,香寶,銀結綬二,紅羅繡雲龍結綬一,紅錦幟龍鳳門簾一。青畫輪轅,銀轂乘葉。軾匱、橫轅、前轅並飾以金塗銀螭首,橫轅上施銀立鳳一十二。左建太常,十有二旒;右載闟戟,繡黻文。杠絝一,以青繡,杠首飾以銀螭首。金塗銅鈸,青犛牛尾拂,青繒裹索。駕青馬六,馬有銅面,插雕羽,鞶纓,攀胸鈴拂,青線織屜,紅錦包尾。又踏路馬二,在輅前,飾同駕馬。凡大祭祀乘之。
金輅以下,並以次列其後。若大朝會、冊命皇太子諸王大臣,則設五輅於大慶殿庭,為充庭之儀。金輅赤質,以金飾諸末,建大旂,餘同玉輅,駕赤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金輅以緋。象輅淺黃質,金塗銅裝,以象飾諸末,建大赤,餘同玉輅,駕赭白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象輅以銀褐。革輅黃質,鞔之以革,建大白,餘同玉輅,駕騧馬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革輅以黃。木輅黑質漆之,建大麾,餘同玉輅,駕黑騮六;凡玉輅之飾以青者,木輅以皂。凡玉輅用金塗銀裝者,象輅、革輅、木輅及五副輅,並金塗銅裝。
又禮制局言:「玉輅馬纓十二而無采,不應古制,欲以五采罽飾樊纓十有二就。輅衡、軾並無鸞和,乞添置。蓋弓二十有二,不應古制,乞增為二十八,以象星。又《巾車》言'玉輅建太常'而不言色,《司常》注雲:'九旗之帛皆用絳,以周尚赤故也。'《禮記·月令》中央'天子乘大輅,載黃旂',以金、象、木、革四輅及所建之旂,與四時所乘所載皆合。今玉輅所建之旂,以青帛十二幅連屬為之,有升龍而非交龍,又無三辰,皆非古制。如依成周以所尚之色則用赤,依《月令》兼四代之制則當用黃,仍分縿、斿之制及繡畫三辰於其上。今改制,太常其斿曳地,當依《周官》以六人維之。又《左傳》言:'毚、鸞、和、鈴,昭其聲也。'注:'錫在馬額,鈴在旂首。'今旂首無鈴,乞增置。又車蓋周以流蘇及佩各八,無所法象,欲各增為十二,以應天數。又輅之諸末,盡飾以玉,為稱其實,而羅紋雜佩乃用塗金,乞改為玉。又車箱兩轓有金塗龜文及鶤翅,左龍右虎,乃後代之制,欲改用蟉龍,加玉為飾。」又言:「既建太常當車之後,則自後登車有妨。《曲禮》言:'君車將駕,則僕執策立于馬前,已駕,僕展軨,效駕,奮衣由右上,取貳綏跪乘,執策分轡,驅之,五步而立,君出就車。'則君升車亦當自右,由前而入。今玉輅前有式匱,不應古制,恐當更易,以便登車及改式之制。又《禮記》言'車得其式',《周官·輿人》:'三分其隧,一在前,二在後,以揉其式,以其廣之半為之式崇。三分軫圍,去一以為式圍。三分軹圍,去一以為轛圍。'注:'立者為轛,橫者為軹。'今玉輅無式。」
詔:「玉輅用青質,輪輈絡帶,其色如之。四柱、平盤、虛匱則用赤,增蓋弓之數為二十八,左右建旂、常,並青。太常繡日月、五星、二十八宿,旂上則繡以雲龍。朱杠,青縚,鈴垂十有二就,流蘇及佩各增十二之數。樊纓飾以五采之罽,衡式之上又加鸞和。輅之諸末,耀葉、螭頭、雲龍、垂牙、鎚腳、花版、結綬、羅紋雜佩、羽台、蔥台、麻爐、香寶、壓貼牌字,皆飾以玉。自後而升,式匱不去。既成,高二丈七寸五分,闊一丈五尺。副玉輅,亦用青色,舊駕馬四,增為六,色亦以青。」
政和四年,詔改修正副輅,討論製造金、象、革、木四輅,並依新修玉輅制度。旂、常並建,各與輅一色。除去闟戟,改車箱兩轓龜文、鶤翅、左龍、右虎之飾,並用蟉龍。增蓋弓、博山、流蘇等數,軾衡加和鸞,以合于古。金輅朱質,飾以金塗銀;左右建太常、大旂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黃;龍旂九斿,如《周官》金輅建大旂之制;駕馬以騧,飾樊纓五采九就。象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並同金輅,飾以象及金塗銀銅鍮石;左右建太常、大赤,輪衣、絡帶等,色皆以紅;大赤繡鳥隼七斿,如《周官》象輅建大赤之制;駕馬以赤,飾樊纓七就。革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並同金輅,飾以金塗銅鍮石;左右建太常、大白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淺黃;大白繡熊虎六斿,如《周官》革輅建大白之制;駕馬以赭白,飾樊纓五就。木輅朱質,凡制度、裝綴、名物皆同金輅,飾以金塗鍮石;左右建太常、大麾及輪衣、絡帶等,色皆以皂;大麾繡龜蛇四斿,如《周官》木輅建大麾之制;駕馬以烏,飾樊纓三就。四輅駕馬各六。玉輅駕士六十四人,餘皆四十人。
又禮制局增改雅飾諸輅:舊副玉輅色青,飾以金,改用黃而飾以玉;樊纓如正輅之制;建太常,色黃,飾以組,象日月於縿、星辰於斿,其長曳地。舊金輅改用青,飾以金;樊纓以五采罽而九就;建大旂,色青,飾以組,象交龍於糸參、升龍於斿,其長齊軫。象輅改用赤,飾以象;樊纓以五采罽而七就;建大赤,色赤,飾以組,象鳥隼於縿、斿,其長齊較。革輅改用白,飾以革;龍勒絛纓,建大白,色白,飾以組,象熊虎於縿、斿,其長齊肩。三輅皆維以縷,削幅為之。木輅依舊色,而飾以漆,其色黑;前樊鵠纓,建大麾,色黑,飾以組,象龜蛇於縿、斿,其長齊首;維以縷,充幅為之。又詔玉輅身仍用紅,太常、旂、絡帶等用黃,余常、旂、絡帶,亦隨其輅色。
高宗渡江,鹵簿、儀仗悉毀於兵。紹興十二年,始命工部尚書莫將、戶部侍郎張澄等以天禧、宣和《鹵簿圖》考究制度,及故內侍工匠省記指說,參酌制度。是年九月,玉輅成;明年,遂作金、象、革、木四輅,副輅不設。玉輅之制,青色,飾以玉,通高十九尺,輪高六十三寸,輻徑三十九寸,軸長十五尺三寸。頂上剡為輪三層,象天圜也。外施青玉博山八十一,一名耀葉。
鏤以金塗龍文,覆以青羅,曰輪衣。綴垂玉佩,間以五色垂氂尾,曰流蘇。一名糸畏帶。
頂四角分垂青羅曰絡帶,表裏繡雲龍。遇雨,則油黃繒覆之。
輅之中四柱,象地方也,前柱卷龍。平盤上布錦褥,前有橫軾,後垂錦軟簾。登車則自後捲簾梯級以登。四面周以闌而闕其中,以備登降。執綏官先自右升,立於右柱下,以備顧問。闌柱頭有玉蹲龍。軾前有牌,鏤曰「玉輅」,以玉篆之,上有玉龍二。中設禦坐,純以黃香木為之,取其黃中之正色也。下有塗金蹲龍十六。在平盤四圍下,又有拓角雲龍,金彩飾之,前後左右各二。前有轅木三,鱗體昂首龍形。轅木上束兩橫竿,在前者名曰鳳轅,馬負之以行;次曰推轅,班直推之以助馬力。橫於轅後者名曰壓轅,以人壓於後,欲取其平。車輪三歲一易,心用榆,圜數尺,圈以鐵,以防折裂。橫貫大木以為軸,夾以兩輪,輪皆彩畫,此輅下飾也。每新輪成,載鐵萬斤試之。
左建太常,右建龍旂,插於輅後兩柱之金環前。駕青馬六,馬有鏤錫,鞶纓,金鈴,紅旄繡屜,金包,錦包尾,青繒裹索引之。駕士二百三十二人。誕馬十二人,左右索百二十八人,入轅馬十二人,龍頭子二人,前後抱轅各六人,推竿四人,捧輪四人,拓叉四人,淨席四人,前攔人員一人,後攔人員一人,前攔馬八人,後攔馬八人,踏道人員二人,踏道二十人,小拓叉四人,小梯子二人,燭臺二人,香匙剪子二人,左右索人員二人。鵩又有呵喝人員二人,教馬官二人,捧輪將軍四人,千牛衛將軍二人,推輪軸官健八人,抱太常龍旗官六人,職掌五人,專知官一人,手分一人,庫子八人,裝掛工匠二人,諸作工匠十五人,蓋覆儀鸞司十一人,監官三員。
金輅黃色,飾以金塗銀,制如玉輅,而高減五寸;博山、輪衣、絡帶、轅輻、軸並以黃,建大旂九斿;駕黃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象輅朱色,飾以象及金塗銅,制如金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朱,建大赤七斿;駕赤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革輅淺黃白色,飾以金塗銅,制如象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淺黃白,建大白六斿;駕黃白馬六,駕士百五十四人。木輅黑色,飾以金塗銀,制如革輅;博山、輪衣、絡帶並以黑,建大麾四斿;駕黑馬六,駕士一百五十四人。五輅駕士服色:平巾幘、青絹抹額、纈絹對花鳳袍、緋纈絹對花寬袖襖、羅襪絹袴、衤蔑、麻鞋,其色各從其輅。
大輅。政和六年,徐秉哲言:「南北郊,皇帝乘玉輅以赴齋宮。自齋宮赴壇,正當祀天祭地,乃乘大輦,疑非禮意。」下禮制局討論。禮制局請:「造大輅如玉輅之制,唯不飾以玉。所駕之馬,其數如之,唯樊纓一就,以稱尚質之義。仍建大旂十有二旒,龍章日月,以協象天之義。至禮畢還齋宮,則禦大輦,於禮無嫌。」從之。
大輦。《周官》巾車氏有輦車,以人組挽之,宮中從容所乘。唐制,輦有七:一曰大鳳輦,二曰大芳輦,三曰仙遊輦,四曰小輕輦,五曰芳亭輦,六曰大玉輦,七曰小玉輦。
太祖建隆四年,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為禮儀使,創意造為大輦:赤質,正方,油畫,金塗銀葉,龍鳳裝。其上四面行龍雲朵,火珠方鑒,銀絲囊網,珠翠結絛,雲龍鈿窠霞子。四角龍頭銜香囊,頂輪施耀葉。中有銀蓮花坐龍,紅綾裏,碧牙壓帖。內設圓鑒,銀絲香囊,銀飾勾闌、台坐,紅絲絛網,帉錔。中施黃褥,上置禦坐,扶幾,香爐,錦結綬。幾衣、輪衣、絡帶並緋繡壓金銀線。長竿四,銀裹鐵鋦龍頭,魚鉤,錦膊褥,銀裝畫梯,拓叉,黃羅緣席、褥、帊,梯杖褥,朱索,緋繒油帊。主輦六十四人。親祀南郊、謁太廟還及具鸞駕黃麾仗、省方還都,則乘之。
真宗東封,以舊輦太重,遂命別造,凡減七百餘斤,後常用焉。神宗已後,其制:赤質,正方,油畫,金塗銀龍鳳裝,朱漆天輪一,金塗銀頂龍一。四面施行龍一十六,火珠四。四角龍頭四,穗球一十二。頂輪施耀葉,紅羅輪衣一,綴銀鈴,紅羅絡帶二。中設禦坐、曲幾、錦褥等,施屏風,香爐,結綬。長竿四,飾以金塗銀龍頭。祀畢,車駕還內,若不進輅,則乘大輦。
政和之制:黃質,冒以黃衣,紘以黃帶。車箱四圍,於桯之外,高二尺二寸。設軾於前楹,軾高三尺二寸。建大旂於後楹,旂十二斿,其長曳地,其色黃,繪以交龍;素帛為縿,繪以日月,以弧張幅,以韣韜弧;杠以青錦綢之,注旄於竿首,系以鈴。
國朝之輦有七,中興後,唯存大輦、平輦、逍遙三輦而已。大輦又曰大安輦,其制:赤質,正方,高十五尺三寸,方十一尺六寸。四柱,平盤,上覆青綠錦。上有天輪三層,外施金塗銀博山八十一。內有圓鏡,金塗銀頂龍一,四面行龍十六,火珠四。輪衣以青,墜以金鈴,頂有青羅十字分垂四角,曰絡帶。四角出龍首,銜氂牛五色尾,曰旒綏。四面拱鬥,外施方鏡,九柱圍以朱闌,中設禦坐、曲幾、屏風、錦褥。下舉以長竿四,攢竹筋膠丹漆之,竿為龍首。平盤下,四圍結紅絲網。輦官服色:武弁,黃纈對鳳袍,黃絹勒帛,紫生色袒帶,紫絹行縢。
芳亭輦,黑質,頂如幕屋,緋羅衣,裙襴、絡帶皆繡雲鳳。兩面朱綠窗花版,外施紅絲網綢,金銅帉錔,前後垂簾,下設牙床、勾闌。長竿四,銀龍頭,銀飾梯,行馬。主輦一百二十人。政和之制,簾以紅羅繡鵝為額,內設禦坐,長竿飾以金塗銅螭首,橫竿二。
鳳輦,赤質,頂輪下有二柱,緋羅輪衣,絡帶、門簾皆繡雲鳳。頂有金鳳一,兩壁刻畫龜文、金鳳翅。前有軾匱、香爐、香寶、結帶,下有勾闌二重,內設紅錦褥。長竿二,銀飾梯,行馬。主輦八十人。法駕鹵簿,不設鳳輦。
逍遙輦,以棕櫚為屋,赤質,金塗銀裝,朱漆扶版二,雲版一,長竿二,飾以金塗銀龍頭。常行幸所禦。又魚鉤,帉錔,梅紅絛。輦官十二人,春夏服緋羅衫,秋冬服白師子錦襖。東封,別造辟塵逍遙輦,加窗隔,黃繒為裏,賜名省方逍遙輦。中興之制,赤質,金塗四柱,棕屋上有走脊金龍四,中起火珠凸頂,四面不設窗障,中有禦踏子,制甚簡素。祗應人員服帽子、宜男方勝纈衫。
平輦,又名平頭輦,亦曰太平輦,飾如逍遙輦而無屋。輦官十二人,服同逍遙輦。常行幸所禦。東封,別造升山天平輦,施機關,賜名曰登封輦。中興之制,赤質,正方,形如一朱龍椅而加長竿二,飾如逍遙輦而不施棕屋,制尤簡素,止施畫雲版而已。
又有七寶輦,隆興二年,為德壽宮所制也。高五十一寸,闊二十七寸,深三十六寸。比附大輦、平輦制度為之。上施頂輪、耀葉、角龍、頂龍、滴子、鐸子、結穗球。下施梅紅絲裙網,加綴七寶,中設香木禦坐,引手為轉身龍,告背為龍首,告枰子織以紅黃藤。舁以長竿二,竿為螭首,金塗銀飾焉。初,有司言:「東都舊制,輦飾以玉,裙網用七寶,而滴子用真珠。」帝曰:「上皇意不然,止欲簡素。」遂以塗金易玉,梅紅絲結裙網,間綴七寶,而角牙易真珠。既而上皇卻不受,每至大內,多乘馬,而間有行幸,則用肩輿。自是,重華、壽康兩宮並不別造。
小輿,赤質,頂輪下施曲柄如蓋,緋繡輪衣、絡帶,制如鳳輦而小。下有勾闌,牙床,繡瀝水。中設方床,緋繡羅衣,錦褥。上有小案、坐床,皆繡衣。踏床緋衣。前後長竿二,銀飾梯,行馬。奉輿二十四人。中興後,去其輪蓋,方四十九寸,高三十一寸。輿上周以勾闌,施翟羽,玉照子,中為方床三級。上設禦坐、曲幾、踏子,曲柄緋羅繡蓋,輿下紅絲結五色花裙網。舁以長竿二,竿為螭首。宮殿從容所乘,設鹵簿則陳之。
腰輿,前後長竿各二,金銅螭頭,緋繡鳳裙襴,上施錦褥,別設小床,緋繡花龍衣。奉輿十六人。中興制,赤質,方形,四面曲闌,下結繡裙網。制如小輿,惟無翟尾、玉照子、三級床、曲柄蓋,而上設方禦床、曲幾,舁竿無螭首,用亦同小輿。
耕根車制,青質,蓋三層,餘如五輅之副。駕六青馬,駕士四十人。親祠具大駕、法駕鹵簿,並列於仗內;若耕籍則乘之。國朝之車,自耕根而下,凡十有五。南渡所存,惟耕根車一而已,其制度並同,惟駕士七十五人。
進賢車,古安車也。太祖乾德元年改赤質,兩壁紗窗,擎耳,虛匱,一轅,緋幰衣,絡帶、門簾皆繡鳳,紅絲網。中設朱漆床,香案,紫綾案衣,緋繒裹輓索,朱漆行馬。
凡車皆有輓索、行馬。駕四馬,駕士二十四人。
明遠車,古四望車也,駕以牛。太祖乾德元年改,仍舊四馬。赤質,制如屋,重簷勾闌,上有金龍,四角垂銅鐸,上層四面垂簾,下層周以花版,三轅。駕士四十人,服繡對鳳。
羊車,古輦車也,亦為畫輪車,駕以牛。隋駕以果下馬,今亦駕以二小馬。赤質,兩壁畫龜文、金鳳翅,緋幰衣、絡帶、門簾皆繡瑞羊。童子十八人。
指南車,一曰司南車。赤質,兩箱畫青龍、白虎,四面畫花鳥,重台,勾闌,鏤拱,四角垂香囊。上有仙人,車雖轉而手常南指。一轅。鳳首,駕四馬。駕士舊十八人,太宗雍熙四年,增為三十人。仁宗天聖五年,工部郎中燕肅始造指南車,肅上奏曰:
黃帝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野,蚩尤起大霧,軍士不知所向,帝遂作指南車。周成王時,越裳氏重譯來獻,使者惑失道,周公賜軿車以指南。其後,法俱亡。漢張衡、魏馬鈞繼作之,屬世亂離,其器不存。宋武帝平長安,嘗為此車,而制不精。祖沖之亦複造之。後魏太武帝使郭善明造,彌年不就,命扶風馬嶽造,垂成而為善明鴆死,其法遂絕。唐元和中,典作官金公立以其車及記裏鼓上之,憲宗閱於麟德殿,以備法駕,曆五代至國朝,不聞得其制者,今創意成之。
其法:用獨轅車,車箱外籠上有重構,立木仙人于上,引臂南指。用大小輪九,合齒一百二十。足輪二,高六尺,圍一丈八尺。附足立子輪二,徑二尺四寸,圍七尺二寸,出齒各二十四,齒間相去三寸。轅端橫木下立小輪二,其徑三寸,鐵軸貫之。左小平輪一,其徑一尺二寸,出齒十二;右小平輪一,其徑一尺二寸,出齒十二。中心大平輪一,其徑四尺八寸,圍一丈四尺四寸,出齒四十八,齒間相去三寸。中立貫心軸一,高八尺,徑三寸。
上刻木為仙人,其車行,木人指南。若折而東,推轅右旋,附右足子輪順轉十二齒,擊右小平輪一匝,觸中心大平輪左旋四分之一,轉十二齒,車東行,木人交而南指。若折而西,推轅左旋,附左足子輪隨輪順轉十二齒,擊左小平輪一匝,觸中心大平輪右轉四分之一,轉十二齒,車正西行,木人交而南指。若欲北行,或東,或西,轉亦如之。
詔以其法下有司制之。
大觀元年,內侍省吳德仁又獻指南車、記裏鼓車之制,二車成,其年宗祀大禮始用之。其指南車身一丈一尺一寸五分,闊九尺五寸,深一丈九寸,車輪直徑五尺七寸,車轅一丈五寸。車箱上下為兩層,中設屏風,上安仙人一執仗,左右龜鶴各一,童子四各執纓立四角,上設關戾。臥輪一十三,各徑一尺八寸五分,圍五尺五寸五分,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一寸八分。中心輪軸隨屏風貫下,下有輪一十三,中至大平輪。其輪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四寸,出齒一百,齒間相去一寸二分五厘,通上左右起落。二小平輪,各有鐵墜子一,皆徑一尺一寸,圍三尺三寸,出齒一十七,齒間相去一寸九分。又左右附輪各一,徑一尺五寸五分,圍四尺六寸五分,出齒二十四,齒間相去二寸一分。左右疊輪各二,下輪各徑二尺一寸,圍六尺三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二寸一分;上輪各徑一尺二寸,圍三尺六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一寸一分。左右車腳上各立輪一,徑二尺二寸,圍六尺六寸,出齒三十二,齒間相去二寸二分五厘。左右後轅各小輪一,無齒,系竹{亶}並索在左右軸上,遇右轉使右轅小輪觸落右輪,若左轉使左轅小輪觸落左輪。行則仙童交而指南。車駕赤馬二,銅面,插羽,鞶纓,攀胸鈴拂,緋絹屜,錦包尾。
記裏鼓車,一名大章車。赤質,四面畫花鳥,重台,勾闌,鏤拱。行一裏,則上層木人擊鼓;十裏,則次層木人擊鐲。一轅,鳳首,駕四馬。駕士舊十八人,太宗雍熙四年,增為三十人。
仁宗天聖五年,內侍盧道隆上記裏鼓車之制:「獨轅雙輪,箱上為兩重,各刻木為人,執木槌。足輪各徑六尺,圍一丈八尺。足輪一周,而行地三步。以古法六尺為步,三百步為裏,用較今法五尺為步,三百六十步為裏。立輪一,附于左足,徑一尺三寸八分,圍四尺一寸四分,出齒十八,齒間相去二寸三分。下平輪一,其徑四尺一寸四分,圍一丈二尺四寸二分,出齒五十四,齒間相去與附立輪同。立貫心軸一,其上設銅旋風輪一,出齒三,齒間相去一寸二分。中立平輪一,其徑四尺,圍一丈二尺,出齒百,齒間相去與旋風等。次安小平輪一,其徑三寸少半寸,圍一尺,出齒十,齒間相去一寸半。上平輪一,其徑三尺少半尺,圍一丈,出齒百,齒間相去與小平輪同。其中平輪轉一周,車行一裏,下一層木人擊鼓;上平輪轉一周,車行十裏,上一層木人擊鐲。凡用大小輪八,合二百八十五齒,遞相鉤鎖,犬牙相制,周而復始。」詔以其法下有司制之。
大觀之制,車箱上下為兩層,上安木人二,身各手執木槌。輪軸共四。內左壁車腳上立輪一,安在車箱內,徑二尺二寸五分,圍六尺七寸五分,二十齒,齒間相去三寸三分五厘。又平輪一,徑四尺六寸五分,圍一丈三尺九寸五分,出齒六十,齒間相去二寸四分。上大平輪一,通軸貫上,徑三尺八寸,圍一丈一尺,出齒一百,齒間相去一寸二分。立軸一,徑二寸二分,圍六寸六分,出齒三,齒間相去二寸二分。外大平輪軸上有鐵撥子二。又木橫軸上關戾、撥子各一。其車腳轉一百遭,通輪軸轉周,木人各一擊鉦、鼓。
白鷺車,隋所制也,一名鼓吹車。赤質,周施花版,上有朱柱,貫五輪相重,輪衣以緋,皂頂及緋絡帶,並繡飛鷺。柱杪刻木為鷺,銜鵝毛筒,紅綬帶。一轅。駕四馬,駕士十八人。
鸞旗車,漢制,為前驅。赤質,曲壁,一轅。上載赤旗,繡鸞鳥。駕四馬,駕士十八人。
崇德車,本秦辟惡車也。上有桃弧棘矢,所以禳卻不祥。太祖乾德元年,改赤質,周施花版,四角刻辟惡獸,中載黃旗,亦繡此獸。太蔔署令一人,在車中執旗。駕四馬,駕士十八人。政和之制,建黃羅繡崇德旗一,彩畫刻木獬豸四。宣和元年,禮制局言:「崇德車載太蔔令一員,畫辟惡獸於旗。《記》曰'前巫而後史 ',《傳》曰'桃弧棘矢,以供禦王事'。請以巫易太蔔,弧矢易辟惡獸。」從之。
皮軒車,漢前驅車也。冒以虎皮為軒,取《曲禮》「前有士師,則載虎皮」之義,赤質,曲壁,上有柱,貫五輪相重,畫虎文。駕四馬,駕士十八人。政和之制,用漆柱,貫朱漆皮軒五。
黃鉞車,漢制,乘輿建之,在大駕後。晉鹵簿有黃鉞車。唐初無之,貞觀後始加。赤質,曲壁,中設金鉞一,錦囊綢杠。左武衛隊正一人,在車中執鉞。駕兩馬,駕士十五人。
豹尾車。古者軍正建豹尾。漢制,最後車一乘垂豹尾,豹尾以前即同禁中。唐貞觀後,始加此車於鹵簿內,制同黃鉞車。上戴朱漆竿,首綴豹尾,右武衛隊正一人執之。駕兩馬,駕士十五人。
屬車,一曰副車,一曰貳車,一曰左車。秦制,大駕屬車八十一乘,法駕三十六乘。漢法駕用三十一乘,小駕用十二乘。隋制,大駕三十六,法駕十二,小駕不用。唐大駕唯用十二乘,宋因之。黑質,兩箱CP裝,前有曲闌,金銅飾,上施紫通幰,絡帶、門簾皆繡雲鶴,紫絲網帉錔。每乘駕三牛,駕士十人。
五車。徽宗宣和元年,禮制局言:「舊鹵簿記有白鷺、鸞旗、皮軒三車,其制非古。按《曲禮》曰:'前有水則載青旌,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前有鷙獸則載貔貅。'萬乘一出,五車必載,所以警眾也。青旌、鳴鳶、飛鴻、貔貅乃以白鷺、鸞旗雜陳其間,未為合禮。今欲改五車相次於中道,繼之以崇德車,於是為備。」青旌車,赤質,曲壁,中載青旌,以絳帛為之,書青鳥於其上。鳴鳶車,赤質,曲壁,中載鳴鳶旌,以絳帛為之,畫鳴鳶於其上。飛鴻車,赤質,曲壁,中載飛鴻旌,以絳帛為之,畫飛鴻於其上。虎皮車,赤質,曲壁,中載虎皮旌,以絳帛為之,緣以赤,畫虎皮於上。貔貅車,赤質,曲壁,旌以絳帛為之,緣以赤,畫貔貅於上。其轅皆一。
涼車,赤質,金塗銀裝,龍鳳五采明金,織以紅黃藤,油壁,緋絲絛龍頭,梅紅羅褥,銀螭頭,穗球,雲朵踏頭,蓮花坐,雁鉤,火珠,門遝,钅屈鉞,頻伽,大小鐶,駕以橐駝。省方在道及校獵回則乘之。
相風烏輿,上載長竿,竿杪刻木為烏,垂鵝毛筒,紅綬帶,下承以小盤,周以緋裙,繡烏形。輿士四人。
行漏輿,隋大業行漏車也。制同鐘、鼓樓而大,設刻漏如稱衡。首垂銅缽,末有銅象,漆匱貯水,渴烏注水入缽中。長竿四,輿士六十人。
十二神輿,赤質,四門旁刻十二辰神,緋繡輪衣、絡帶。輿士十二人。
交龍鉦、鼓輿各一,皆刻木為二青龍相交,下有木台、長竿,一持畫鼓,一掛金鉦,上皆有緋蓋,亦繡交龍。輿士各二人。中興後,相風、行漏、十二神、鉦鼓四輿,悉省去。
鐘、鼓樓輿各一,本隋大駕鐘車、鼓車也。皆刻木為屋,中置鐘、鼓,下施木台、長竿,如鉦、鼓輿。輿士各二十四人。
行漏輿、十二神輿、交龍鉦鼓輿、鐘鼓樓,舊禮無文,皆太祖開寶定禮所增。
志第一百三輿服二
○後妃車輿皇太子王公以下車輿傘扇鞍勒門戟旌節。
皇后之車,唐制六等:一曰重翟,二曰厭翟,三曰翟車,四曰安車,五曰四望車,六曰金根車。宋因之,初用厭翟車。其制:箱上有平盤,四角曲闌,兩壁紗窗,龜文,金鳳翅,前有虛匱、香爐、香寶,緋繡幰衣、絡帶、門簾,三轅鳳首,畫梯,推竿,行馬,緋繒裹索。駕六馬,金銅面,纓轡,鈴攀,緋屜。駕士三十人,武弁、緋繡衫。常出止用正、副金塗銀裝白藤輿各一,上覆棕櫚屋,飾以鳳,輦官服同乘輿平頭輦之制。
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后車輿之制:重翟車,青質,金飾諸末,間以五采。輪金根朱牙。其箱飾以重翟羽,四面施雲鳳、孔雀,刻鏤龜文。頂輪上施金立鳳、耀葉。青羅幰衣一,紫羅畫雲龍絡帶二,青絲絡網二,紫羅畫帷一,青羅畫雲龍夾幔二。車內設紅褥及坐,橫轅上施立鳳八。香匱設香爐、香寶,香匱飾以螭首。前後施簾,長轅三,飾以鳳頭,青繒裹索。駕青馬六,馬有銅面,插翟羽,鞶纓,攀胸鈴拂,青屜,青包尾。若受冊、謁景靈宮,則乘之。
厭翟車,赤質,其箱飾以次翟羽;紫幰衣,紅絲絡網,紅羅畫絡帶,夾幔錦帷,余如重翟車。駕赤騮四。若親蠶則乘之。翟車,黃質,其車側飾以翟羽;黃幰衣,黃絲絡網,錦帷絡帶,余如重翟車。駕黃騮四。安車,赤質,金飾,間以五采,刻鏤龜文;紫幰衣,錦帷絡帶,紅絲絡網,前後施簾;車內設褥及坐,長轅三,飾以鳳頭,駕赤騮四。凡駕馬鞶纓之飾,並從車質。四望車,朱質,青幰衣,余同安車。駕牛三。金根車,朱質,紫幰衣,余同安車。駕牛三。自重翟車以下,備鹵簿則皆以次陳設。藤輿,金塗銀裝。上覆棕櫚屋,以龍飾,常行之儀則用之。
龍肩輿。一名棕簷子,一名龍簷子,舁以二竿,故名簷子,南渡後所制也。東都,皇后備厭翟車,常乘則白藤輿。中興,以太后用龍輿,後惟用簷子,示有所尊也。其制:方質,棕頂,施走脊龍四,走脊雲子六,朱漆紅黃藤織百花龍為障;緋門簾、看窗簾,朱漆藤坐椅,踏子,紅羅裀褥,軟屏,夾幔。
隆興二年正月,皇后受冊畢,擇日朝謁,有司具儀物,乞乘肩輿龍簷。製造所受給使臣尹肇發,納中宮金塗銀葉棕櫚、朱漆紅黃藤織百花龍枰子、碌牙壓貼、鏤金雕木腰花泥版龍簷子一乘。金塗銀頂子,龍頭六,走脊龍四,走脊雲子六,貼絡龍四十,貼絡雲子三十,鐸子八,插拴坐龍四,環索全,鈸遮那一副,檀香龜背紅紗窗四扇,紅羅緣紅篸門簾一,瀝水全,看窗簾二,朱漆藤面明金雕木龍頭椅一,腳踏一,紅糸泉絛結一,朱漆小幾二,紅羅褥全,紅羅緣肩膊席褥一十六,系帶全,金塗銀鐵胎杆鞫四,魚鉤四,火踏一,朱漆梯盤全,朱漆衣匣二,金塗銅手把葉段拓叉二,金塗銅叉頭拖泥行馬二,金塗銀葉杠子二,紅茸匾絛四,紅羅夾軟屏風、夾幔各一,襯腳席褥、靠背坐褥及踏床各一,紅絹十字帕一,竿袋四,魚鉤帕二,紅油十字帕、竿袋、魚鉤帕數同上,兜地帕一,圍裙一。
大安輦。真宗咸平中,為萬安太后制輿,上設行龍六。乾興元年,詔皇太后禦坐簷子,名大安輦。神宗嗣位,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其行幸依治平元年之制。而皇太后、皇后常出,止用副金塗銀裝白藤輿,覆以棕櫚屋,飾以鳳。輦官服同乘輿平頭輦之制。於是詔太皇太后出入所乘,如萬安太后輿,上設行龍六,制飾率有加。金銅車,禮典不載,則如舊制。
哲宗紹聖元年,議造皇太后大安輦,中書具治平、元豐中皇太后輿服儀衛以呈,曰:「元豐中,先帝手詔,皇太后行幸儀衛,並依慈聖光獻太皇太后日例,而宣仁謙恭,不乘大安輦。」哲宗曰:「今皇太后獨尊,非宣仁比。」遂詔行幸進大安輦,已而皇太后嫌避,竟不製造。
龍興。皇太后所乘也。東都,皇太后多垂簾,皆抑損遠嫌,不肯乘輦,止用輿而已。哲宗既嗣位,尊朱貴妃為皇太妃,出入許乘簷子。有司請用牙魚鳳為飾,傘用青。元祐三年,太皇太后詔有司尋繹典故,於是簷子飾以龍鳳,傘用紅。九年,君臣議改簷子為輿,上設行龍五,出入由宣德東偏門。哲宗以皇太后諭旨,令太妃坐六龍輿出入,進黃傘,由宣德正門。於是三省議,皇太妃坐龍鳳輿,傘紅黃兼用,從皇太后出入,止用紅。紹聖元年,禮部太常寺言:「近奉旨:'皇太后欲令皇太妃坐六龍輿,朕常思皇太妃尊奉之禮,既不敢擬隆于皇太后,又不可不逮于中宮。'今參以人情,再加詳定,伏請供進龍鳳輿。」從之。
及徽宗即位,尊太妃為聖瑞皇太妃,詔儀物除六龍輿不用,仍進龍鳳輿外,餘悉增崇焉。紹興奉迎皇太后,詔造龍輿,其制:朱質,正方,金塗銀飾,四竿,竿頭螭首,赭窗紅簾,上覆以棕,加走龍六,內設黃花羅帳、裀褥、朱椅、踏子、紅羅黃羅繡巾二。
皇太子車輅之制。唐制三等:一曰金輅,二曰軺車,三曰四望車。太宗至道初,真宗為皇太子,謁太廟,乘金輅,常朝則乘馬。真宗天禧中,仁宗為皇太子,亦同此制。徽宗政和三年,議禮局上皇太子車輅之制:金輅,赤質,金飾諸末。重較,箱畫苣文鳥獸;黃屋,伏鹿軾,龍輈,金鳳一在軾前。設障塵。朱蓋黃裏。輪畫朱牙。左建旂,九旒,右載闟戟。旂首金龍頭,銜結綬及鈴綏。八鸞在衡,二鈴在軾。駕赤騮四,金鍐方釳,插翟尾,鏤錫,鞶纓九就。從祀、謁太廟、納妃則供之。軺車,金飾諸末,紫油通幰,紫油纁朱裏,駕馬一。四望車,金飾諸末,青油通幰,青油纁朱裏,朱絲絡網,駕馬一。軺車、四望車以次列於鹵簿仗內。皇太子妃,則有厭翟車,駕以三馬。郵入亦乘簷子,中興簡儉,惟用藤簷子,頂梁、舁杠皆飾以玄漆,四角刻獸形,素藤織花為面,如政和之制。
親王群臣車輅之制。唐制有四:一曰象輅,親五及一品乘之;二曰革輅,二品、三品乘之;三曰木輅,四品乘之;四曰軺車,五品乘之。宋親王、一品、二品奉使及葬,並給革輅,制同乘輿之副,惟改龍飾為螭。六引內三品以上乘革車,赤質,制如進賢車,無案,駕四赤馬,駕士二十五人。其緋幰衣、絡帶、旗戟、綢杠繡文:司徒以瑞馬,京牧以隼,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太常卿以鳳,駕士衣亦同。縣令乘軺車,黑質,兩壁紗窗,一轅,金銅飾,紫幰衣、絡帶並繡雉銜瑞草,駕二馬,駕士十八人。百官常朝皆乘馬。
真宗大中祥符四年,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言:「王公車輅上並用龍裝,乞下有司檢定制度。」詔下太常禮院詳定。本院言:「按《鹵簿令》,王公已下,象輅以象飾諸末,朱班輪,八鸞在衡,左建旂畫龍,一升一降,右載闟戟。革略以革飾諸末,左建旃,餘同象輅。木輅以漆飾之,餘同革輅。軺車,曲壁,青幰碧裏。諸輅皆朱質,朱蓋,朱旂旃,一品九旒,二品八旒,三品七旒,四品六旒,其鞶纓如之。」
神宗元豐三年,詳定禮文所言:「《鹵簿記》公卿奉引:第一開封令,乘軺車;次開封牧,隼旗;次太常卿,鳳旗;次司徒,瑞馬旗;次御史大夫,獬豸旗;次兵部尚書,虎旗,而乘革車。考之非是。謹按《周禮》巾車職曰:'孤乘夏篆,卿乘夏縵,大夫乘墨車。'司常職曰:'孤、卿建旃,大夫建物。'請公卿已下奉引,先開封令,乘墨車建物;次開封牧,乘墨車建旗;太常卿、御史大夫、兵部尚書乘夏縵,司徒乘夏篆,並建旃。所以參備九旗之制。」詔從之。
政和議禮局上王公以下車制:象輅以象飾諸末,朱班輪,八鸞在衡,左建旗,右載闟戟,駕馬四,親王昏則用之。革車,赤質,載闟戟,緋羅繡輪衣、簾、旗、韜杠、絡帶,駕赤馬四。大駕鹵簿六引,法駕鹵簿三引,開封牧第乘之。王公、一品、二品、三品備鹵簿,皆供革車一乘。其輪衣、簾、旗、韜杠、絡帶繡文:開封牧以隼,大司樂以鳳,少傅以瑞馬,御史大夫以獬豸,兵部尚書以虎。軺車,黑質,紫幰衣、絡帶並繡雉,施紅錦簾,香爐、香寶結帶,駕赤馬二。鹵簿內第一引官縣令乘之,駕馬皆有銅面,插羽,鞶纓,攀胸鈴拂,緋絹屜,紅錦包尾。
六年,禮制局言:
大觀中,用大司樂代太常卿為第三引,蓋以大司樂掌鼓吹之事。夫禮樂之官,宗伯為長,宜改用禮部尚書。又第四引司徒,即用地官之長,自漢以來為三公。朝廷近改司徒為少傅,然六引司徒乃地官之事,宜改用戶部尚書。其府佐依六引諸卿例,改為僚佐,其鹵簿儀仗,依兵部尚書例給。
古之諸侯出封于外,同姓錫以金輅,異姓錫以象輅。蓋出而制節,則遠君而其道伸;入而謹度,則近君而其勢屈。故其入覲,則不敢乘金輅、象輅,以同于王,當自降而乘墨車也。若公侯埰地在天子縣內者,則為都鄙之長,《大司馬》所謂「師都建旃「是矣。今開封牧列職於朝,與御史大夫同謂之卿可也,其在《周官》,則卿大夫之職是矣;又無金輅、象輅之錫,而乃比于古之諸侯入覲而乘墨車,可乎?
成周上公九命,車旗以九為節,故建常九斿;侯、伯七命,車旗以七為節,故建常七斿;子、男五命,車旗以五為節,故建常五斿;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車旗亦各眡其命之數。則卿之建旃當用六斿,大夫建物當用四斿,至於三斿則上士所建也。其開封令,宜乘墨車而建物四斿;開封牧、御史大夫、戶部兵部禮部尚書皆卿也,宜乘夏縵而建旃六斿。
其年,詳定官蔡攸又言:
六引,開封令乘軺車居前,開封牧、大司樂、司徒、御史大夫、兵部尚書乘革車次之。開封牧建繡隼旗,太常卿建繡鳳旗,司徒繡瑞馬旗,御史大夫繡以獬豸,兵部尚書繡以虎,皆副之以闟戟。其先後之序,所乘之車,所建之旗,揆古則不合,驗今則有戾。且大駕之出,自漢光武時始有三引:先河南尹,次執金吾,次洛陽令,先尊而後卑也。後魏亦三引:先平城令,次司隸校尉,次丞相,先卑而後尊也。唐兼用六引,五代減為三,後周複增為六。本朝因之,以開封令居前,終以兵部尚書。然以前為尊,則大司樂不當次令、牧;以後為尊,則兵部尚書不當繼御史大夫,此先後之序未正也。
軺車非縣令宜駕,革車非公卿宜用,是所乘之車未稱也。鳳馬之繡,無所經見,闟戟之設,尤為訛謬,是所建之旗未宜也。司徒,三公論道之官,車徒非其所任,戶部主之可也。奉常掌禮,司樂典樂,皆專於一事,禮樂之容,非其所兼,禮部總之宜也。請改司徒用戶部尚書,改大司樂用禮部尚書,其僚佐儀制視兵部尚書。御史大夫,位亞三少,秩從二品,又尊于六尚書。其行,宜以兵部次令、牧,禮部、戶部又次之,終以御史大夫,則先後之序正矣。
夏篆者,篆其車而五采畫之也,夏縵則五采畫之而不篆,墨車則漆之而不畫。孤宜乘夏篆,象其文質之備;卿宜乘夏縵,象其文采而不足於篆。開封令秩比大夫,開封牧古之諸侯,其乘皆宜墨車。其駕之馬,令以三,牧以四,御史大夫以六,尚書,卿之任也,其駕亦四,則所乘之車稱矣。《司常》曰:「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師都建旗。」蓋通帛為旃,其色純赤;雜帛為物,其色赤白;物為三斿,旃亦如之。開封令秩視大夫,故宜建以物;開封牧率王畿之眾而衛上,師都之任也,故宜建以旗;尚書、御史大夫,古之卿也,故宜建以旃。
從之。
七年,禮制局言:「昨討論大駕六引,開封牧乘墨車,兵部尚書、禮部尚書、戶部尚書、御史大夫乘夏縵。已經冬祀陳設訖,所有駕士衣服,尚循舊六引之制,宜行改正,況天子五輅,駕士之服,各隨其輅之色,則六引駕士之服,當亦如之。請墨車駕士衣皂,夏縵駕士皂質繡五色團花,於禮為稱。」從之。
肩輿。神宗優待宗室老疾不能騎者,出入聽肩輿。熙甯五年,太宗正司請宗室以病肩輿者,踏引、籠燭不得過兩對。中興後,人臣無乘車之制,從祀則以馬,常朝則以轎。舊制,輿簷有禁。中興東征西伐,以道路阻險,詔許百官乘轎,王公以下通乘之。其制:正方,飾有黃、黑二等,凸蓋無梁,以篾席為障,左右設牖,前施簾,舁以長竿二,名曰竹轎子,亦曰竹輿。
內外命婦之車。唐制有厭翟車、翟車、安車、白銅飾犢車,而幰網有降差。宋制,銀裝白藤輿簷,內命婦皇親所乘;白藤輿簷、金銅犢車、漆犢車,或覆以氈,或覆以棕,內外命婦通乘。
傘。人臣通用,以青絹為之。宋初,京城內獨親王得用。太宗太平興國中,宰相、樞密使始用之。其後,近臣及內命婦出入皆用。真宗大中祥符五年,詔除宗室外,其餘悉禁。明年,複許中書、樞密院用焉。京城外,則庶官通用。神宗熙寧之制,非品官禁用青蓋,京城惟執政官及宗室許用。哲宗紹聖二年,詔在京官不得用涼扇。徽宗政和三年,以燕、越二王出入,百官不避,乃賜三接青羅傘一,紫羅大掌扇二,塗金花鞍韉,茶燎等物皆用塗金,遂為故事。八年,詔民庶享神,不得造紅黃傘、扇及彩繪,以為祀神之物。宣和初,又詔諸路奉天神,許用紅黃傘、扇,餘祠廟並禁。其畫壁、塑像儀仗用龍飾者易之。建炎中,初駐蹕杭州,執政張澄言:「群臣扈從兵間,權免張蓋,俟回鑾仍舊。」詔前宰相到闕,許張蓋。
鞍勒之制。宋以賜群臣,其非賜者皆有令式,而不敢逾越焉。金塗銀鬧裝牡丹花校具八十兩,紫羅繡寶相花雉子方韉,油畫鞍,白銀銜鐙,以賜宰相,親王,樞密使帶使相,曾任宰相觀文殿大學士宮觀使,殿前馬軍步軍都指揮使。金塗銀鬧裝太平花校具七十兩,紫羅繡瑞草方韉,油畫鞍,陷銀銜鐙,以賜使相,樞密副使,參和政事,宣徽使,節度使,宮觀使,殿前馬軍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四廂都指揮使,韉以紫羅剜花。
若出使,則加紅犛牛纓,金塗銀鈸。使相在外,加紅織成鞍衤複。步軍都虞候以上賜帶甲馬者,加紅皮鞦轡校具七十兩,青氈圓韉,陷銀銜鐙。
金塗銀鬧裝麻葉校具五十兩,紫羅剜花方韉,油畫鞍,陷銀銜鐙,以賜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端明殿、翰林侍讀侍講,龍圖、天章、寶文閣、樞密直學士,禦史中丞,兩使留後,觀察、防禦使,軍廂都指揮使。軍廂都指揮使初出授團練使、刺史者,賜亦同。曾任中書、樞密院後為學士、中丞者,七十兩,韉以繡瑞草。
見任中書、樞密院、宣徽使、使相、節度使出使,曾任中書、樞密院充諸路都總管、安撫使,朝辭日,賜亦如之。金塗銀三環寶相花校具二十五兩,紫羅圓韉,烏漆鞍,銜鐙,以賜團練使、刺史。金塗銀促結洛州花校具三十兩,紫羅圓韉,以賜諸路承受。白成十五兩,以賜諸王宮僚、翰林侍讀侍書;金塗銀寶相花校具四十兩,蠻雲校具十五兩,以賜諸班押班、殿前指揮使以上;白成窪面校具十二兩,以賜諸班,皆藍黃絁圓韉。
其皇親婚嫁,皆給藍黃羅繡方韉,金塗銀花鞍,金塗銀校具自八十兩至十二兩,有六等。宗室女婿系親,皆賜紫羅繡瑞草方韉,校具自七十兩至五十兩,有二等。其賜契丹使,則金塗銀太平花校具七十兩,紫羅繡寶相花雉子方韉;副使則槲葉校具五十兩,紫羅繡合子地圓韉,皆油畫鞍。射弓則使銀裝,副使銀棱。
賜諸蕃進奉大使,則如刺史而用青絛韉;副使則如宮僚。凡京官三品以上外任者,皆許馬以纓飾。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言:「准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升朝官許乘銀裝絛子鞍勒,六品以下不得鬧裝,其韉皆不得刺繡、金皮飾。余官及工商庶人,許並乘烏漆素鞍,不得用狨毛暖坐。其藍黃絛子,非宮禁不得乘。士庶、軍校乘白皮韉勒者,悉禁斷。」從之。八年,詔京朝知錄事參軍及知縣者,所乘馬並不得飾纓,後複許帶纓。端拱二年,詔內職諸班押班、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並許乘銀裝絛子鞍勒。京官任知州、通判,許依六品朝官。真宗咸平二年,西京留臺上言:「留府群官、使臣乘馬,不得帶纓。」從之。大中祥符五年,詔繡韉及鬧裝校具,除宗室及恩賜外,悉禁。天禧元年,令兩省諫舍、宗室將軍以上,許乘狨毛暖坐,餘悉禁。凡京官,三班已上外任者,皆許馬以纓飾。
仁宗景祐三年,詔官非五品以上,毋得乘鬧裝銀鞍,其乘金塗銀裝絛子促結鞍轡者,自文武升朝官及內職、禁軍指揮使、諸班押班、廂軍都虞候、防團副使以上,聽之;仍毋得以藍黃為絛、白皮為韉轡。民庶止許以氈皮絁為韉。京官為通判以上職任者,許權依升朝例。神宗熙甯間,文武升朝官、禁軍都指揮使以上,塗金銀裝盤絛促結;五品以上,複許銀鞍鬧裝。若開花繡韉,惟恩賜乃得乘。餘官及民庶,仍禁銀飾。舊制,諸王視宰相,用繡鞍韉。政和三年,始賜金花鞍韉,諸王不施狨坐。宣和末始賜,中興因之。乾道九年,重修儀制。權侍郎、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經恩賜,許乘狨坐。三衙、節度使曾任執政官,亦如之。先是,建炎初,駐蹕杭州,詔扈從臣僚合設狨坐者,權宜撤去。故事,宰執、侍從自八月朔搭坐。紹興元年,以江、浙地燠,改為九月朔,著為例。乾道元年,乃詔三衙乘馬,賜狨坐。
門戟。木為之而無刃,門設架而列之,謂之棨戟。天子宮殿門左右各十二,應天數也。宗廟門亦如之。國學、文宣王廟、武成王廟亦賜焉,惟武成王廟左右各八。臣下則諸州公門設焉,私門則府第恩賜者許之。太宗淳化二年,詔諸道州、府、軍、監奏乞鼓角戟槊,如令文合賜,即下三司指揮。仁宗天聖四年,太常禮院言:「准批狀,詳定知廣安軍范宗古奏,本軍乞降槊。檢會令文,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府、都護門十四戟,若中都督、上都護門十二戟,下都督、諸州門各十戟,並官給。所有軍、監門不載,伏請不行。」神宗元豐之制,凡門列戟者,官司則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大都督府皆十四,中都督皆十二,下都督皆十。品官恩賜者,正一品十六,二品以上十四。中興仍舊制。
旌節。唐天寶中置,節度使受命日賜之,得以專制軍事,行即建節,府樹六纛。宋凡命節度使,有司給門旗二,龍、虎各一,旌一,節一,麾槍二,豹尾二。旗以紅繒九幅,上設耀篦、鐵鑽、髹杠、緋纛。旌用塗金銅螭頭,髹杠,綢以紅繒,畫白虎,頂設髹木盤,周用塗金飾。節亦用髹杠,飾以金塗銅葉,上設髹圓盤三層,以紅綠裝釘為旄,並綢以紫綾衤複囊,又加碧油絹袋。麾槍設髹木盤,綢以紫繒衤複囊,又加碧油絹袋。豹尾,制以赤黃布,畫豹文,並髹杠。
神宗熙寧五年,詔新建節並移鎮,並降敕太常寺排比旌節,下左右金吾街仗司、騏驥院,給執擎人員、鞍馬。中興因之。建炎三年,表韓世忠之旗曰「忠勇」。紹興三年,表嶽飛之旗曰「精忠」。孝宗詔以其藩邸旌節,迎置天章閣。淳熙中,光宗亦詔奉東宮旌節。其後,甯宗踐祚,有司言安奉皇帝藩邸旌節,宜有推飾。今用朱漆青地金字牌二:其一題曰「太上皇帝藩邸旌節」,其一曰「今上皇帝藩邸旌節。」蓋襲用元豐延安故事雲。
志第一百四輿服三
○天子之服皇太子附後妃之服命婦附
天子之服,一曰大裘冕,二曰袞冕,三曰通天冠,絳紗袍,四曰履袍,五曰衫袍,六曰窄袍,天子祀享、朝會、親耕及親事、燕居之服也,七曰禦閱服,天子之戎服也。中興之後則有之。
大裘之制。神宗元豐四年,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周禮·司裘》'掌為大裘,以供王祀天之服';《司服》'王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而《禮記》雲:'郊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戴冕璪十有二旒,則天數也。'王肅據《家語》,以為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則是《禮記》被袞,與《周禮》大裘,郊祀並用二服,事不相戾,但服之有先後耳。是以《開寶通禮》:皇帝服袞冕出赴行宮,祀日,服袞冕至大次;質明,改服大裘而冕出次。蓋袞冕盛服而文之備者,故於郊之前期被之,以至大次。既臨燔柴,則脫袞冕服裘,以明天道至質,故被裘以體之。今儀注,車駕赴青城,服通天冠、絳紗袍。祀之日,乃服靴袍至大次,服袞冕臨祭,非尚質之義。乞並依《開寶通禮》。」詔詳定所參議。
又言:「臣等詳大裘之制,本以尚質,而後世反以尚文,故冕之飾大為不經。而禮書所載,上有垂旒加飾,又異'大裘不裼'之說。今參考諸說,大裘冕無旒,廣八寸,長一尺六寸,前圜後方,前低寸二分,玄表朱裏,以繒為之。玉笄以朱組為紘,玉瑱以玄紞垂之。為裘以黑羔皮,領袖以黑繒,纁裳朱紘而無章飾。佩白玉,玄組綬。革帶,博二寸,玉鉤,以佩紘屬之。素帶,朱裏,絳純其外,上朱下綠。白紗中單,皂領,青褾、襈、裾。朱韈,赤舄,黑絇、繶、純。乞下所屬製造。其當暑奉祠之服,乞降梁陸瑋議以黑繒為裘,及《唐輿服志》以黑羔皮為緣。」詔重詳定。
光祿寺丞、集賢校理陸佃言:「臣詳冕服有六。《周官》弁師雲'掌王之五冕',則大裘與袞同冕。故《禮記》雲'郊之日,王被袞以象天'。又曰'服之襲也,充,美也';'禮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此明王服大裘,以袞衣襲之也。先儒或謂周祀天地皆服大裘,而大裘之冕無旒,非是。蓋古者裘不徒服,其上必皆有衣,故曰'緇衣羔裘','黃衣狐裘','素衣麑裘'。如郊祀徒服大裘,則是表裘以見天地。表裘不入公門,而乃欲以見天地,可乎?且先王之服,冬裘夏葛以適寒暑,未有能易之者也。郊祀天地,有裘無袞,則夏祀赤帝與至日祭地祇,亦將被裘乎?然則王者冬祀昊天上帝,中裘而表袞,明矣。至於夏祀天神地祇,則去裘服袞,以順時序。《周官》曰'凡四時之祭祀,以宜服之',明夏不必衣裘也。或曰,祭天尚質,故徒服大裘,被袞則非尚質。臣以為尚質者,明有所尚而已,不皆用質也。今欲冬至禋祀昊天上帝,服裘被袞,其餘祀天及祀地祇,並請服袞去裘,各以其宜服之。」
於是詳定所言:「裘不可徒服。《禮記》曰'大裘不裼',則襲可知,所謂大裘之襲者,袞也,與袞同冕。伏請冬祀昊天與黑帝,皆服大裘,被以袞。其餘非冬祀天及夏至祭地,則皆服袞。」
六年,尚書禮部言:「經有大裘而無其制,近世所為,惟梁、隋、唐為可考。請緣隋制,以黑羔皮為裘,黑繒為領袖及裏、緣,袂廣可運肘,長可蔽膝。按皇侃說,祭服之下有袍繭,袍繭之下有中衣。朝服,裼衣之下有裘,裘之下有中衣。然則今之親郊,中單當在大裘之下,其袂之廣狹,衣之長短,皆當如裘。伏乞改制。」於是神宗始服大裘,而加袞冕焉。
哲宗元祐元年,禮部言:「元豐所造大裘,雖用黑羔皮,乃作短袍樣,襲於袞衣之下,仍與袞服同冕,未合典禮。」下禮部、太常寺共議。上官均、吳安詩、常安民、劉唐老、襲原、姚勔請依元豐新禮,丁騭請循祖宗故事,王愈請仿唐制,朱光庭、周秩請以玄衣襲裘。獨禮部員外郎何洵直在元豐中嘗預詳定,以陸佃所議有可疑者八:
按《周禮·節服氏》「掌祭祀朝覲,袞冕六人,惟王之太常」;「郊祀,裘冕二人」。既雲袞冕,又雲裘冕,是袞與裘各有冕。乃雲裘與袞同冕,當以袞襲之。裘既無冕,又襲於袞,中裘而表袞,何以示裘袞之別哉?古人雖質,不應以裘為夏服,蓋冬用大裘,當暑則以同色繒為之。《記》曰:「郊祭之日,王被袞以象天。」若謂裘上被袞,以被為襲,則《家語》亦有「被裘象天」之文。諸儒或言「臨燔柴,脫袞冕,著大裘」,或雲「脫裘服袞」,蓋裘袞無同冕兼服之理。今乃以二服合為一,可乎?
且大裘,天子吉服之最上,若大圭、大路之比,是裘之在表者。《記》曰:「大裘不裼。」說者曰,無別衣以裼之,蓋他服之裘褻,故表裘不入公門。事天以報本複始,故露質見素,不為表襮,而冕亦無旒,何必假他衣以藩飾之乎?凡裘上有衣謂之裼,裼上有衣謂之襲,襲者,裘上重二衣也。大裘本不裼,《鄭志》乃雲:「裘上有玄衣,與裘同色。」蓋趙商之徒,附會為說,不與經合。襲之為義,本出於重遝,非一衣也。
古者齋祭異冠,齋服降祭服一等。祀昊天上帝、五帝,以裘冕祭,則袞冕齋。故鄭氏雲:「王齋服袞冕。」是袞冕者,祀天之齋服也。唐《開元》及《開寶禮》始以袞冕為齋服,裘冕為祭服,兼與張融「臨燔柴脫袞服裘」之義合。請從唐制,兼改制大裘,以黑繒為之。
佃複破其說曰:
夫大裘而冕,謂之裘冕,非大裘而冕,謂之袞冕。則裘冕必服袞,袞冕不必服裘。今特言裘冕者,主冬至言之。《周禮·司裘》:「掌為大裘,以供王祀天之服。」則祀地不服大裘,以夏日至,不可服裘故也。今謂大裘當暑,以同色繒為之,尤不經見。
兼裼襲,一衣而已,初無重遝之義。被裘而覆之則曰襲,袒而露裘之美則曰裼。所謂「大裘不裼」,則非袞而何?《玉藻》曰:「禮不盛,服不充,故大裘不裼。」則明不裼而襲也,充,美也。鄭氏謂大裘之上有玄衣,雖不知覆裘以袞,然尚知大裘不可徒服,必有玄衣以覆之。《玉藻》有屍襲之義。《周禮》裘冕注雲:「裘冕者,從屍服也。」夫屍服大裘而襲,則王服大裘而襲可知。且裘不可以徒服,故被以袞,豈借袞以為飾哉?
今謂祭天用袞冕為齋服,裘冕為祭服,此乃襲先儒之謬誤。後漢顯宗初服日、月、星辰十二章,以祀天地。自魏以來,皆用袞服。則漢、魏祭天,嘗服袞矣,雖無大裘,未能盡合於禮,固未嘗有表裘而祭者也。且裘,內服也,與袍同。袍褻矣,而欲襌以祭天,以明示質,是欲衤義衣以見上帝也。洵直複欲為大裘之裳,纁色而無章飾。夫裘安得有裳哉?請從先帝所志。
其後詔如洵直議,去黑羔皮而以黑繒制焉。
政和議禮局上:大裘,青表纁裏,黑羔皮為領、褾、襈,朱裳,被以袞服。冬至祀昊天上帝服之,立冬祀黑帝、立冬後祭神州地祇亦如之。中興之後,無有存者。
紹興十三年,禮部侍郎王賞等言:「郊祀大禮,合依《禮經》,皇帝服大裘被袞行禮。據元豐詳定郊廟禮文,何洵直議以黑繒創作大裘如袞,惟領袖用黑羔。乞如洵直議。」詔有司如祖宗舊制,以羔制之。禮部又言:「關西羊羔,系天生黑色。今有司涅白羔為之,不中禮制,不如權以繒代。又元祐中,有司欲為大裘,度用百羔。哲宗以為害物,遂用黑繒。請依太常所言。」從之。遂以袞襲裘,冕亦十二旒焉。
袞冕之制。宋初因五代之舊,天子之服有袞冕,廣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前後十二旒,二纊,並貫真珠。又有翠旒十二,碧鳳禦之,在珠旒外。冕版以龍鱗錦表,上綴玉為七星,旁施琥珀瓶、犀瓶各二十四,周綴金絲網,鈿以真珠、雜寶玉,加紫雲白鶴錦裏。四柱飾以七寶,紅綾裏。金飾玉簪導,紅絲絛組帶。亦謂之平天冠。袞服青色,日、月、星、山、龍、雉、虎蜼七章。紅裙,藻、火、粉米、黼、黻五章。紅蔽膝,升龍二並織成,間以雲朵,飾以金鈒花鈿窠,裝以真珠、琥珀、雜寶玉。紅羅襦裙,繡五章,青褾、襈、裾。六采綬一,小綬三,結玉環三。素大帶朱裏,青羅四神帶二,繡四神盤結。綬帶飾並同袞服。
白羅中單,青羅抹帶,紅羅勒帛。鹿盧玉具劍,玉鏢首,鏤白玉雙佩,金飾貫真珠。金龍鳳革帶,紅韈赤舄,金鈒花,四神玉鼻。祭天地宗廟,朝太清宮、饗玉清昭應宮景靈宮、受冊尊號、元日受朝、冊皇太子則服之。
太祖建隆元年,太常禮院言:「准少府監牒,請具袞龍衣、絳紗袍、通天冠制度令式。袞冕,垂白珠十有二旒,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黈纊充耳,玉簪導。玄衣纁裳,十二章:八章在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四章在裳,藻、粉米、黼、黻。衣褾領如上,為升龍,皆織就為之。山、龍以下,每章一行,重以為等,每行十二。白紗中單,黼領,青褾、襈、裾。蔽膝加龍、山、火三章。革帶,玉鉤。大帶,素帶朱裏,紕其外,上朱下綠,紐約用組。鹿盧玉具劍,大珠鏢首,白玉雙佩,玄組。雙大綬六采,玄、黃、赤、白、縹、綠,純玄質,長二丈四尺五寸,首廣一尺。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三玉環。朱韈赤舄,加金飾。」詔可。
二年,太子詹事尹拙、工部尚書竇儀議:「謹按《周禮》:'弁師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裏延紐,五采繅,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紘。諸侯之繅旒九就,瑉玉三采,其餘如王之事,繅斿皆就,玉瑱、玉笄。'疏雲:'王不言玉瑱,於此言之者,王與諸侯互相見為義。是以王言玄冕、朱裏延紐及朱紘,明諸侯亦有之。諸公言玉瑱,明王亦有之。'詳此經、疏之文,則是本有充耳。今請令君臣袞冕以下並畫充耳,以合正文。」從之。
乾德元年閏十二月,少府監楊格、少監王處訥等上新造皇帝冠冕。先是,郊祀冠冕,多飾以珠玉,帝以華而且重,故命改制之。
仁宗景祐二年,又以帝后及群臣冠服,多沿唐舊而循用之,久則有司浸為繁文,以失法度。詔入內內侍省、禦藥院與太常禮院詳典故,造冠冕,蠲減珍華,務從簡約,俾圖以進。續詔通天冠、絳紗袍更不修制。由是改制袞冕。天版元闊一尺二寸,長二尺四寸,今制廣八寸,長一尺六寸。減翠旒並鳳子,前後二十四珠旒併合典制。天板頂上,元織成龍鱗錦為表,紫雲白鶴錦為裏,今制青羅為表,采畫出龍鱗,紅羅為裏,采畫出紫雲白鶴。所有犀瓶、琥珀瓶各二十四,今減不用。金絲結網子上,舊有金絲結龍八,今減四,亦減絲令細。天板四面花墜子、素墜子依舊,減輕造。冠身並天柱,元織成龍鱗錦,今用青羅,采畫出龍鱗;金輪等七寶,元真玉碾成,今更不用,如補空卻,以雲龍細窠。分旒玉鉤二,今減去之。天河帶、組帶、款慢帶依舊,減輕造。納言,元用玉制,今用青羅,采畫出龍鱗錦。金棱上棱道,依舊用金,即減輕制。黈纊,玉簪。袞服八章,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青羅身,紅羅襈,繡造。所有雲子,相度稀稠補空,更不用細窠,亦不使真珠裝綴。中單,依舊皂白製造。裙用紅羅,繡出藻、粉米、黼、黻,周回花樣仍舊,減稀制之。蔽膝用紅羅,繡升龍二,雲子補空,減稀制之,周回依舊,細窠不用。六采綬依舊,減絲織造。所有玉環亦減輕。帶頭金葉減去,用銷金。四神帶不用。劍、佩、梁、帶、韈、舄並依舊。
嘉祐元年,王洙奏:「天子法服,冕旒形度重大,華飾稍繁,願集禮官參定。」詔禮院詳典禮上聞,而禮院繪圖以進。因敕禦藥院更造,其後,冕服稍增侈如故。
英宗治平二年,知太常禮院李育奏曰:
郊廟之祭,本尚純質,袞冕之飾,皆存法象,非事繁侈、重奇玩也。冕則以《周官》為本,凡十二旒,間以采玉,加以紘、綖、笄、瑱之飾。袞則以《虞書》為始,凡十二章,首以辰象,別以衣裳繪繡之采。東漢至唐,史官名儒,記述前制,皆無珠翠、犀寶之飾,何則?鷸羽蜯胎,非法服所用;琥珀犀瓶,非至尊所冠;龍錦七星,已列采章之內;紫雲白鶴,近出道家之語,豈被袞戴璪、象天則數之義哉!自大裘之廢,顓用袞冕,古樸稍去,而法度尚存。夫明水大羹,不可以眾味和;《雲門》《咸池》,不可以新聲間;袞冕之服,不宜以珍怪累也。若魏明之用珊瑚,江左之用翡翠,侈靡衰播之餘,豈足為聖朝道哉!
且太祖建隆元年少府監所造冕服,及二年博士聶崇義所進《三禮圖》,嘗詔尹拙、竇儀參校之,皆仿虞、周、漢、唐之舊。至四年冬服之,合祭天地於圜丘,用此制也。太宗亦嘗命少府制於禁中,不聞改作。及真宗封泰山,禮官請服袞冕。帝曰:「前王服羔裘,尚質也。今則無羔裘而有袞冕,可從近制。」是豈有意於繁飾哉。蓋後之有司,率意妄增,未嘗確議,遂相循而用。故仁宗嘗詔禮官章得象等詳議之,其所減過半,然不經之飾,重者多去,輕者尚存,不能盡如詔書之意。故至和三年,王洙復議去繁飾,禮官畫圖以獻,漸還古禮,而有司所造,複如景祐之前。
又按《開寶通禮》及《衣服令》,冕服皆有定法,悉無寶錦之飾。夫太祖、太宗富有四海,豈乏寶玩,顧不可施之郊廟也。臣竊謂,陛下肇祀天地,躬饗祖禰,服周之冕,觀古之象,願複先王之制,祖宗之法。其袞冕之服,及韠、綬、佩、舄之類,與《通禮》、《衣服令》、《三禮圖》制度不同者,宜悉改正。
詔太常禮院、少府參定,遂合奏曰:
古者冕服之用,郊廟殊制。唐興,天子之服有二等,而大裘尚存。顯慶初,長孫無忌等采《郊特牲》之說,獻議廢大裘。自是郊廟之祭,一用袞冕,然旒章之數,止以十二為節,亦未聞有餘飾也。國朝冕服,雖仿古制,然增以珍異巧縟,前世所未嘗有。夫國之大事,莫大於祀,而祭服違經,非以肅祀容、尊神明也。臣等以謂宜如育言,參酌《通禮》、《衣服令》、《三禮圖》及景祐三年減定之制,一切改造之。
孔子曰:「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純者,絲也,變麻用絲,蓋已久矣。則冕服之制,宜依舊以羅為之。冕廣一尺二寸,長二尺二寸,約以景表尺,前圓後方,黝上朱下,以金飾版側,以白玉珠為旒,貫之以五采絲繩。前後各十二旒,旒各十二珠,相去一寸,長二尺。朱絲組為纓,黈纊充耳,金飾玉簪導。青衣纁裳,十二章:八章繪之於衣,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也;四章繡之於裳,藻、粉米、黼、黻也。錦龍褾、領,織為升龍。山、龍而下,一章為一行,重以為等,行十二。別制大帶,素表朱裏,朱綠終辟。韠、紱、舄,大小綬,亦去珠玉、鈿窠、琥珀、玻璃之飾。其中單、革帶、玉具劍、玉佩、朱韈之制,已中禮令,無複改為,則法服有稽,祭禮增重。
複詔禮院再詳以聞。而內侍省奏謂:「景祐中已裁定,可因而用也。」從之。
神宗元豐元年,詳定郊廟禮文所言:
凡冕版廣八寸,長尺六寸,與古制相合,更不復議。今取少府監進樣,如以青羅為表,紅羅為裏,則非《弁師》所謂「玄冕朱裏'者也。上用金棱天板,四周金絲結網,兩旁用真珠、花素墜之類,皆不應禮。伏請改用朱組為紘,玉笄、玉瑱,以玄紞垂瑱,以五采玉貫於五色藻為旒,以青、赤、黃、白、黑五色備為一玉,每一玉長一寸,前後二十四旒,垂而齊肩,以合孔子所謂純儉之義。
又古者祭服、朝服之裳,皆前三幅,後四幅,前為陽以象奇,後為陰以象偶。惟深衣、中襌之屬連衣裳,而裳複不殊前後,然以六幅交解為十二幅,象十二月。其製作莫不有法,故謂之法服。今少府監袞服,其裳乃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後,有違古義。伏請改正祭服之裳,以七幅為之,殊其前後。以今太常周尺度之,幅廣二尺二寸,每幅兩旁各縫殺一寸,謂之削幅,腰間辟積無數。裳側有純,謂之綼;裳下有純,謂之钅易。綼、緆之廣各寸半,表裏合為三寸。群臣祭服之裳,仿此。
從之。
政和議禮局更上皇帝冕服之制:冕版廣八寸,長一尺六寸,前高八寸五分,後高九寸五分。青表朱裏,前後各十有二旒,五采藻十有二就,就間相去一寸。青碧錦織成天河帶,長一丈二尺,廣二寸。朱絲組帶為纓,黈纊充耳,金飾玉簪導,長一尺二寸。袞服,青衣八章,繪日、月、星辰、山、龍、華蟲、火、宗彝;纁裳四章,繡藻、粉米、黼、黻。蔽膝隨裳色,繡升龍二。白羅中單,皂褾、襈,紅羅勒帛,青羅襪帶。緋白羅大帶,革帶,白玉雙佩。大綬六采,赤、黃、黑、白、縹、綠,小綬三色,如大綬,間施玉環三。朱韈,赤舄,緣以黃羅。
中興仍舊制,延,以羅衣木,玄表朱裏,長尺有六寸,前低一寸二分,四旁緣以金,覆于卷武之上,繅以五色絲貫五色玉,前後各十二,凡用二百八十有八。玉笄,充耳用黃綿,紘以朱組,以其一屬於左笄上垂下,又屈而屬於右笄,系之而垂其餘。玄衣,八章,升龍於山,繪。裳纁,四章,繡。幅前三後四,斷而不屬,兩旁殺縫,腰辟積,綼緆之廣皆如舊。大帶以緋白羅合而紩之,以朱綠飾其側,上朱下綠,其束處以組為紐約,下垂三尺。通天冠、絳紗袍亦如之。白羅中單,領、褾、襈以黻,服裘則以皂。絳紗袍則衣用白紗,領、褾、襈以朱。綬大小各一,大綬織以六采,青、黃、黑、白、縹、綠,下垂青絲網,上有結,垂玉環三;小綬制如大綬,惟三色。大裘、絳紗袍皆用之。革帶,博二寸,革為裏,緋羅為表,飾以玉銙,鈕以下鉤。通天冠、絳紗袍亦用之。AX從裳色,上有紕,下有純,去上五寸,繪以山、龍、火,上接革帶系之。佩有衡,有琚瑀,有沖牙,系於革帶,左右各一。上設衡,衡下垂三帶,貫以蠙珠。次則中有金獸面,兩旁夾以雙璜,又次設琚瑀。下則沖牙居中央,兩旁有玉滴子,行則擊牙而有聲。舄有絇,有純,有繶,有綦,以緋羅為之,首加金飾。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用黑舄,以烏皮為之。常服則用白舄,以絲為之。韈,羅表繒裏,施靿著綦以系之,赤舄以朱,黑舄以白,白舄同。
通天冠。二十四梁,加金博山,附蟬十二,高廣各一尺。青表朱裏,首施珠翠,黑介幘,組纓翠緌,玉犀簪導。絳紗袍,以織成雲龍紅金條紗為之,紅裏,皂褾、襈、裾,絳紗裙,蔽膝如袍飾,並皂褾、襈。白紗中單,朱領、褾、襈、裾。白羅方心曲領。白韈,黑舄,佩綬如袞。大祭祀致齋、正旦冬至五月朔大朝會、大冊命、親耕籍田皆服之。
仁宗天聖二年,南郊,禮儀使李維言:「通天冠上一字,准敕回避。」詔改承天冠。中興之制,冠高九寸,服用並同。
乾道九年,又用履袍。袍以絳羅為之,折上巾,通犀金玉帶。系履,則曰履袍;服靴,則曰靴袍。履、靴皆用黑革。四孟朝獻景靈宮、郊祀、明堂,詣宮、宿廟、進胙,上壽兩宮及端門肆赦,並服之。大禮畢還宮,乘平輦,服亦如之。若大輦,則服通天、絳紗如常儀。
衫袍。唐因隋制,天子常服赤黃、淺黃袍衫,折上巾,九還帶,六合靴。宋因之,有赭黃、淡黃袍衫,玉裝紅束帶,皂文鞸,大宴則服之。又有赭黃、淡黃衤癸袍,紅衫袍,常朝則服之。又有窄袍,便坐視事則服之。皆皂紗折上巾,通犀金玉環帶。窄袍或禦烏紗帽。中興仍之。初,高宗踐祚于南都,隆祐太后命內臣上乘輿服禦,有小冠。太后曰:「祖宗閒居之所服也,自神宗始易以巾。願即位後,退朝止戴此冠,庶幾如祖宗時氣象。」後殿早講,皇帝服帽子,紅袍,玉束帶,講讀官公服系奚。晚講,皇帝服頭巾,背子,講官易便服。此嘉定四年講筵之制也。
禦閱服。以金裝甲,乘馬大閱則服之。
圭。宋初,凡大祭祀、大朝會,天子皆執圭。元豐二年,詳定儀注所言:「《周禮》:'王執鎮圭。'釋者曰:'祭天地宗廟及朝日、夕月,則執之。若朝覲,諸侯授玉于王,王受玉,撫玉而已。'《考工記》:'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蓋天子以冒圭邪刻之處,冒諸侯之圭,以齊瑞信也。未有臨臣子而執鎮圭者。《唐六典》殿中監掌服禦之事,凡大祭祀,則搢大圭,執鎮圭;若大朝會,止進爵。《開寶通禮》始著元會執圭,出自西房。淳化中,上壽進酒,又令內侍奉圭,于周制、唐禮皆不合。其元會受朝賀,請不執鎮圭上壽。」詔可。
三年,詔議大圭尺度,詳定所言:「《考工記》:'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大圭長三尺,杼上終葵首,天子服之'。後魏以降,以白玉為之,長尺有二寸,西魏以來皆然。方而不折,雖非古制,蓋後世以所得之玉,隨宜為之。今請揆玉之有無制之。」
又言:「唐禮,親祀天地神祇,皆搢大圭,執鎮圭。有事宗廟,則執鎮圭而已。王涇《郊祀錄》曰:'大圭,質也,事天地之禮質,故執而搢之。鎮圭,文也,宗廟之禮亦文,故無兼執之義。'不知大圭,天子之笏也,通用於郊廟。請自今皇帝親祠郊廟,搢大圭,執鎮圭。奉祀之時,既接神再拜,則奠鎮圭為摯,大圭為笏。」
又言:「《開元》及《開寶通禮》,皇帝升輅,不言執圭。祀日,質明,至中壝門外,殿中監進大圭,尚衣奉禦,又以鎮圭授殿中監以進。於是始搢大圭,執鎮圭。今皇帝乘玉輅,執鎮圭,赴景靈宮及太廟、青城,皆乘輅執圭,殊不應禮。請自今乘輅不執圭,還內禦大輦亦如之。」
詳定所又言大圭中必之制,請制薦玉繅藉,以木為幹,廣袤如玉,以韋衣之,韋上畫五采文,前後垂之。又制約圭繅藉長尺,上玄下絳,為地五采五就,因以為飾。每奠圭,則以薦玉之繅陳於地,執圭,則以約圭之繅備失墜,因垂之為飾。況大圭搢之紳帶之間,不可無中必,明矣。俟明堂服大圭,宜依鎮圭所約之組,令可系之。
哲宗元祐元年,禮部言:「元豐新禮,皇帝祀天,搢大圭,其制圓首前詘,於禮未合。今欲仿西魏、隋、唐玉笏之制,方而不折,上下皆博三寸,長尺二寸,其厚以鎮圭為約。」從之。
政和二年,宦者譚稹獻玄圭。其制,兩旁刻十二山,若古山尊,上銳下方。上有雷雨之文,下無彖飾,外黑內赤,中一小好,可容指,其長尺有二寸。詔付廷議。議官以為周王執鎮圭,緣飾以四鎮之山,其中有好,為受組之地,其長尺有二寸,周人仿古為之,而王執以鎮四方也。徽宗乃以是歲冬禦大慶殿受圭焉。
三年,又詔曰:「先王以類而求祀,圜丘以象形,蒼玉以象色,冬日以至取其時,大裘而冕法其幽,而未有以體其道,天玄而地黃,今大圭內赤外黑,於以體之,冬祀可搢大圭,執玄圭,永為定制。」中興仍舊制,大祭祀則執大圭以為笏,上太上皇、皇太后冊寶亦如之。
皇太子之服。一曰袞冕,二曰遠遊冠、朱明衣,三曰常服。袞冕:青羅表、緋羅紅綾裏、塗金銀鈒花飾,犀簪導,紅絲組,前後白珠九旒,二纊貫水晶珠。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紅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紅羅蔽膝,繡山、火二章。白紗中單,青褾、襈、裾。革帶,塗金銀鉤,瑜玉雙佩。四采織成大綬,結二玉環,金塗銀鈒花飾。青羅襪帶,紅羅勒帛。玉具劍,金塗銀鈒花,玉鏢首。白羅韈,朱履,金塗銀釦。從祀則服之。遠遊冠:十八梁,青羅表,金塗銀鈒花飾,犀簪導,紅絲組為纓,博山,政和加附蟬。朱明服:紅花金條紗衣,紅紗裏,皂褾、襈。紅紗裳,紅紗蔽膝,並紅紗裏。白花羅中單,皂褾、襈,白羅方心曲領。羅韈,黑舄,革帶,劍,佩,綬。餘同袞服。襪帶,勒帛。執桓圭。受冊、謁廟、朝會則服之。常服:皂紗折上巾,紫公服,通犀金玉帶。
太宗至道元年,太常禮院言:「南郊,皇太子充亞獻,合著祭祀服。准制度,袞冕以組為纓,色如其綬,青纊充耳,玄衣纁裳,凡九章,每章一行,重以為等,皆織為之。白紗中單,黻領,青褾、襈、裾。革帶,金鉤。大帶,素帶不朱裏,亦紕以朱綠,紐約用組。黻隨裳色,二章。朱組,雙大綬四采,赤白縹紺,純朱質,長一丈八尺,三百二十首,廣九寸。小雙綬,長二尺六寸,色同大綬,而首半之,間施二玉環。朱韈赤舄,舄加金飾,餘同舊制。侍從祭祀及竭廟、加元服、納妃則服之。」詔依上製造。政和議禮局更上皇太子服制,袞冕惟青纊充耳,余並同國初之制。加元服、從祀、納妃、釋奠文宣王服之。中興並同。
其皇子之服,紹興三十二年十月,禮官言:「皇子鄧、慶、恭三王,遇行事服朝服,則七梁額花冠,貂蟬籠巾,金塗銀立筆,真玉佩,綬,金塗銀革帶,烏皮履。若服祭服,則金塗銀八旒冕,真玉佩,綬,緋羅履韈。」詔文思院製造。
後妃之服。一曰禕衣,二曰朱衣,三曰禮衣,四曰鞠衣。皇后首飾花一十二株,小花如大花之數,並兩博鬢。寇飾以九龍四鳳。禕之衣,深青織成,翟文赤質,五色十二等。青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用翟為章,三等。大帶隨衣色,朱裏,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革帶以青衣之,白玉雙佩,黑組,雙大綬,小綬三,間施玉環三,青韈、舄,舄加金飾。受冊、朝謁景靈宮服之。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舄隨衣色,餘同禕衣,唯無翟文,親蠶服之。妃首飾花九株,小花同,並兩博鬢,冠飾以九翬、四鳳。褕翟,青羅繡為搖翟之形,編次於衣,青質,五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襈,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不朱裏,紕其外,余仿皇后冠服之制,受冊服之。
皇太子妃首飾花九株,小花同,並兩博鬢。褕翟,青織為搖翟之形,青質,五色九等。素紗中單,黼領,羅縠褾礻巽,皆以朱色,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以搖翟為章,二等。大帶隨衣色,不朱裹,紕其外,上以朱錦,下以綠錦,紐約用青組。革帶以青衣之,白玉雙佩,純朱雙大綬,章采尺寸與皇太子同。受冊、朝會服之。鞠衣,黃羅為之,蔽膝、大帶、革帶隨衣色,余與褕翟同,唯無翟,從蠶服之。
中興,仍舊制。其龍鳳花釵冠,大小花二十四株,應乘輿冠梁之數,博鬢,冠飾同皇太后,皇后服之,紹興九年所定也。花釵冠,小大花十八株,應皇太子冠梁之數,施兩博鬢,去龍鳳,皇太子妃服之,乾道七年所定也。其服,後惟備禕衣、禮衣,妃備褕翟,凡三等。其常服,後妃大袖,生色領,長裙,霞帔,玉墜子;背子、生色領皆用絳羅,蓋與臣下不異。
命婦服。政和議禮局上:花釵冠,皆施兩博鬢,寶鈿飾。翟衣,青羅繡為翟,編次於衣及裳。第一品,花釵九株,寶鈿准花數,翟九等;第二品,花釵八株,翟八等;第三品,花釵七株,翟七等;第四品,花釵六株,翟六等;第五品,花釵五株,翟五等。並素紗中單,黼領,朱褾、襈,通用羅縠,蔽膝隨裳色,以緅為領緣,加文繡重雉,為章二等。二品以下准此。
大帶,革帶,青襪、舄,佩,綬。受冊、從蠶服之。七年,臣僚言:「今文臣九品,殊以三品之服,至於命婦,已厘八等之號,而服制未有名稱。詔有司視其夫之品秩,而定其服飾。」詔送禮制局定之。其儀闕焉。
志第一百五輿服四
○諸臣服上
諸臣祭服。唐制,有袞冕九旒,冕八旒,毳冕七旒,絺冕六旒,玄冕五旒。宋初,省八旒、六旒冕。九旒冕: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青羅衣繡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緋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緋蔽膝繡山、火二章,白花羅中單,玉裝劍、佩,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緋白羅大帶,緋羅韈、履,親王、中書門下奉祀則服之。其冕無額花者,玄衣纁裳,悉畫,小白綾中單,師子錦綬,二銀環,餘同上,三公奉祀則服之。七旒冕:犀角簪導,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裳畫黼、黻二章,銀裝佩、劍,革帶,餘同九旒冕,九卿奉祀則服之。五旒冕:青羅衣裳,無章,銅裝佩、劍,革帶,餘同七旒冕,四品、五品為獻官則服之;六品以下無劍、佩、綬;紫檀衣,朱裳,羅為之,皂大綾綬,銅裝劍、佩,禦史、博士服之。平冕無旒,青衣纁裳,無劍、佩、綬,餘同五旒冕,太祝、奉禮服之。
慶曆三年,太常博士余靖言:「《周禮》司服之職,掌王之吉服,大裘而冕無旒,以祀昊天上帝,祀五帝亦如之。袞冕十有二旒,其服十有二章,以享先王。冕八旒,其服七章,以享先公,亦以饗射。毳冕七旒,其服五章,以祀四望、山川。絺冕六旒,其服三章,以祭社稷、五祀。玄冕五旒,其服無章,以祭小祀。此皆天子親行祠事所服,冕服悉因所祀大小神鬼以為制度。今大祠、中祠所遣獻官並用上公九旒、九章冕服,以為初獻,其餘公卿亦皆七旒冕服,全無等降;小祠則公服行事,乖戾舊典。宜詳《周禮》,因所祭鬼神,以為獻官冕服之制。」詔下禮官議,奏曰:「聖朝之制,唯皇帝親祠郊廟及朝會大禮服袞冕外,餘冕皆不設。其每歲常祀,遣官行事,攝公則服一品九旒冕,攝卿則服三品七旒冕,自從品制為服,不以祠之大小為差。至於小祠獻官,舊以公服行事,則有違典禮。案《衣服令》,五旒冕,衣裳無章,皂綾綬,銅裝劍、佩,四品以下為獻官則服之。今小祠獻官,既不攝公、卿,則盡屬四品以下,當有祭服。請除公、卿祭服仍舊從本品外,小祠所遣獻官,並依令文祭服行事。若非時告祭,用香幣禮器行事之處,亦皆准此。」詔施行焉。
皇祐四年,同知太常禮院邵必言:「伏見監祭使、監禮各冠五旒冕,衣裳無章,色以紫檀。案《周禮》六冕之制,凡有旒者,衣裳皆有章,惟大裘冕無旒,衣裳無章。一命大夫之冕無旒,衣裳亦無章。今監祭、監禮所服冕五旒,侯伯之冕也,而衣無章,深所不稱;色以紫檀,又無經據。竊詳監祭、監禮既非祠官,則禦史、博士爾,而服用五等,蓋非所宜,而且有旒無章。況國家南郊大禮,太常卿止服朝服,前導皇帝,明非祠官也。今後監祭者請冠獬豸、監禮者冠進賢為稱。」詔不充。
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國家服章,視唐尤為不備。于令文,祀儀有九旒冕、七旒冕、五旒冕,今既無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冕,其非禮尤甚。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獻四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禦史則冕五旒而衣紫檀,太祝、奉禮則服平冕而無佩玉,此因循不講之失也。且古者朝、祭異服,所以別事神與事君之禮。今皇帝冬至及正旦禦殿,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百官皆服朝服,乃禮之稱。至親祠郊、廟,皇帝嚴裘冕以事神,而侍祠之官止以朝服,豈禮之稱哉。至於景靈宮分獻官,皆服朝服,尤為失禮。伏請親祠郊、廟、景靈宮,除導駕、贊引、扶侍、宿衛之官,其侍祠及分獻者,並服祭服。如所考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又國朝祀儀,祭社稷、朝日、夕月、風師、雨師皆服袞冕,其蠟祭、先蠶、五龍亦如之;祭司命、戶、灶、門、厲、行皆服冕,壽星、靈星、司中、司寒、中霤、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今天子六服,自冕而下,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則諸臣攝事,自當從王所祭之服。伏請依《周禮》,凡祀四望、山川則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則以絺冕,朝夕日月、風師、雨師、司命、司中則以玄冕。若七祀、蠟祭百神、先蠶、五龍、靈星、壽星、司寒、馬祭,蓋皆群小祀之比,當服玄冕。」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太常寺言:「舊制,大禮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餘服朝服。至元豐七年,呂升卿始有行事及陪祠官並服祭服之議。今欲令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其贊引、行事、禮儀使、太常卿、太常博士、閣門使、樞密院官進接圭,殿中監止供奉皇帝,其陪位官止導駕、押宿及主管事務,並他處行事官仍服朝服。」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議禮局言:「太社、太學獻官祝禮,皆以法服奉祠,至郡邑則用常服,乞降祭服。」詔頒制度於州郡,然未明使製造。後政和間,始詔:州縣冠服,形制詭異,令禮制局造樣頒下轉運司,轉運司制以給州縣焉。
二年,議禮局檢討官俞栗言:「玄以象道,纁以象事,故凡冕皆玄衣纁裳,今太常寺祭服,則衣色青矣。前三幅以象陽,後四幅以象陰,故裳制不相連屬,今之裳則為六幅而不殊矣。冕玄表而朱裏,今乃青羅為覆,以金銀飾之。佩用綬以貫玉,今既有玉佩矣,又有錦綬以銀、銅二環,飾之以玉。宗彝,宗廟之彝也,乃為虎蜼之狀,而不作虎彝、蜼彝。粉米,散利以養人也,乃分為二章,而以五色圓花為藉。其餘不合古者甚多。乞下禮局,博考古制,畫太常寺及古者祭服樣二本以進。至於損益裁成,斷自聖學。」詔令議禮局詳議。
四年,議禮局官宇文粹中議改衣服制度曰:「凡冕皆玄衣纁裳,衣則繪而章數皆奇,裳則繡而章數皆偶,陰陽之義也。今衣用深青,非是。欲乞視冕之等,衣色用玄,裳色用纁,以應典禮。古者蔽前而已,芾存此象,以韋為之。今蔽膝自一品以下,並以緋羅為表緣,緋絹為裏,無複上下廣狹及會、紕、純、紃之制,又有山、火、龍章。案《明堂位》:'有虞氏服AX,夏後氏山、商火、周龍章。」韍者乃黻冕之黻,非赤芾之芾也。且芾在下體,與裳同用,而山、龍、火者,衣之章也。周既繢於上衣,不應又繢於芾。請改芾制,去山、龍、火章,以破諸儒之惑。又祭服有革帶,今不用皮革,而通裹以緋羅,又以銅為飾。其綬或錦或皂,環或銀或銅,尤無經據,宜依古制除去。至佩玉、中單、赤舄之制,則全取元豐中詳定官所議行之。」
粹中又上所編《祭服制度》曰:
古者,冕以木版為中,廣八寸,長尺六寸,後方前圓,後仰前低,染三十升之布,玄表朱裏。後方者不變之體,前圓者無方之用;仰而玄者,升而辨於物,俛而朱者,降而與萬物相見。後世以繒易布,故純儉。今群臣冕版長一尺二寸,闊六寸二分,非古廣長之制;以青羅為覆,以金塗銀棱為飾,非古玄表朱裏之制,乞下有司改正。古者,冕之名雖有五,而繅就、旒玉則視其命數以為等差。合彩絲為繩,用以貫玉,謂之「繅」。以一玉為一成,結之使不相並,謂之「就」。就間相去一寸,則九玉者九寸,七玉者七寸,各以旒數長短為差。今群臣之冕,用藥玉、青珠、五色茸糸泉,非藻玉三采、二采之義;每旒之長各八寸,非旒數長短為差之義;又獻官冕服,雜以諸侯之制,而一品服袞冕,臣竊以為非宜。
元豐中,禮官建言,請資政殿大學士以上侍祠服冕,觀察使以上服毳冕,監察禦史以上服絺冕,朝官以上服玄冕,選人以上爵弁。詔許之,而不用爵弁。供奉官以下至選人,盡服玄冕無旒。臣竊謂依此參定,乃合禮制。古者,三公一命袞,則三公在朝,其服當冕。蓋出封則遠君而伸,在朝則近君而屈。今之攝事及侍祠皆在朝之臣也,在朝之臣乃與古之出封者同命數,非先王之意。乞下有司制冕八旒、毳冕六旒、絺冕四旒、玄冕三旒,其次二旒,又其次無旒。依元豐詔旨,參酌等降,為侍祠及攝祭之服,長短之度、采色之別,皆乞依古制施行。
又案《周禮》,諸侯爵有五等,而服則三,所謂「公之服自袞冕而下,侯、伯自冕而下,子、男自毳冕而下」是也。古者,諸侯有君之道,故其服以五、七、九為節。今之郡守,雖曰猶古之侯、伯,其實皆王臣也。欲乞只用群臣之服,自冕而下,分為三等:三都、四輔為一等,初獻冕八旒;經略、安撫、鈐轄為一等,初獻毳冕六旒,亞獻並玄冕二旒,終獻無旒;節鎮、防、團、軍事為一等,初獻絺冕四旒,亞、終獻並玄冕無旒。其衣服之制,則各從其冕之等。
又曰:「今之紘組,仍綴兩繒帶而結於頤,冕旁仍垂青纊而不以瑱,以犀為簪而不以玉笄、象笄,並非古制,乞下有司改正。」從之。
政和議禮局言:「大觀中,所上群臣祭服制度,已依所奏修定,乞付有司依圖畫製造。」既又上群臣祭服之制:正一品,九旒冕,金塗銀棱,有額花,犀簪,青衣畫降龍,朱裳,蔽膝,白羅中單,大帶,革帶,玉佩,錦綬,青絲網玉環,朱韈、履。革帶以金塗銀,玉佩以金塗銀裝,綬以天下樂暈。親祠大禮使、亞獻、終獻、太宰、少宰、左丞,每歲大祠宰臣、親王、執政官、郡王充初獻服之。奏告官並依本品服,已下准此。從一品,九旒冕,無額花,白綾中單,紅錦綬,銀環,金塗銀佩,餘如正一品服。親祠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工部尚書,太廟進受幣爵、奉幣爵宗室,每歲大祠捧俎官、大祠中祠初獻官服之。二品,七旒冕,角簪,青衣無降龍,餘如從一品服。親祠吏部侍郎、殿中監、大司樂、光祿卿、讀冊官,太廟薦俎、贊進飲福宗室,七祀、配享功臣分獻官,每歲大祀,謂用宮架者,大司樂、大祠中祠亞終獻、大祠禮官、小祠獻官,朔祭太常卿服之。三品,五旒冕,皂綾綬,銅環,金塗銅革帶,佩,餘如二品服。親祠舉冊官、大樂令、光祿丞、奉俎饌籩豆簠簋官、分獻官,分獻壇壝從祀。
太廟奉瓚盤、薦香燈、安奉神主、奉毛血盤、蕭蒿篚、肝膋豆宗室,每歲祭祠大樂令、大中祠分獻官服之。無旒冕,素青衣,朱裳,蔽膝,無佩綬,餘如三品服。奉禮協律郎、郊社令、太祝太官令、親祠抬鼎官、進摶黍官、太廟供亞終獻金斝、供七祀獻官、執爵官服之。五旒冕,紫檀絁衣,餘如三品服,監察禦史服之。
州郡祭服:三都初獻,八旒冕;經略、安撫、鈐轄初獻,六旒冕;亞獻並二旒冕,終獻無旒;節鎮、防、團、軍事初獻四旒冕,亞、終獻並無旒冕。
中興之後,省九旒、七旒、五旒冕,定為四等:一曰冕,八旒;二曰毳冕,六旒;三曰絺冕,四旒;四曰玄冕,無旒。其義以公、卿、大夫、士皆北面為臣,又近尊者而屈,故其節以八、以六、以四,從陰數也。先是,紹興四年五月,國子監丞王普奏言:
臣嘗考諸經傳,具得冕服之制。蓋王之三公八命,冕八旒,衣裳七章,其章各八。孤卿六命,毳冕六旒,衣裳五章,其章各六。大夫四命,絺冕四旒,衣裳三章,其章各四。上士三命,玄冕三旒;中士再命,玄冕二旒;下士一命,玄冕無旒;衣皆無章。裳、AX視其命數,自三而下。其繅至笄、衡、紘、紞、瑱、纊、帶、佩、芾、舄、中衣,皆有等差。
近世冕服制度,沿襲失真,多不如古。夫後方而前圓,後昂而前俛,玄表而朱裏,此冕之制也;今則方圓俛仰,幾於無辨,且以青為表,而飾以金銀矣。其衣皆玄,其裳皆纁,裳前三而後四幅,此衣裳之制也;今則衣色以青,裳色以緋,且以六幅而不殊矣。山以章也,今則以嶞。火以圜也,今則以銳。宗彝,宗廟虎蜼之彝也,乃畫虎蜼之狀,而不為虎蜼彝。粉米,米而粉之者也,乃分為二章,而以五色圓花為藉。佩有衡、璜、琚、瑀、沖牙而已,乃加以雙滴,而重設二衡。綬以貫佩玉而已,乃別為錦綬,而間以雙環。以至帶無紐約,芾無肩頸,舄無絇繶,中衣無連裳。
臣伏讀《國朝會要》郊廟奉祀禮文,祖宗以來,屢嘗講究,第以舊服無有存者。欲乞因
茲改作,是正訛繆,一從周制,以合先聖之言。
尋禮部契勘,奏言:
衣服之制,或因時王而為之損益,事雖變古,要皆一時製作,不無因革。或考之先王而有繆戾者,雖行之已久,不應承誤襲非,憚於改正。案《周官》,自上公服袞,王之三公服,以至士服玄冕,凡五等。唐制自一品服袞冕九旒,至五品服玄冕無旒,亦五等。國家承唐之舊,初有五旒之名,其後去三公袞冕及絺冕,但存七旒冕、五旒毳冕與無旒玄冕,凡三等而已。袞服非三公所服,去之可也,乃並絺冕去之,自尚書服毳冕,以至光祿丞亦服焉,貴賤幾無差等。此皆一時製作,不無因革。
今合增冕為八旒,增毳冕為六旒,複置絺冕為四旒,並及無旒玄冕,共四等,庶幾稍合周制。若冕之方圓低昂至於無辨,則製造之差也。以青為表,非不用玄也,為玄而不至者也。以緋為裳,非不用纁也,為纁而太過者也。山止而靜者也,今象其嶞,是得山之勢而不知其性。火圜而神者也,今象其銳,是得火之形而不得其神也。至於宗彝、粉米、佩綬、帶紐、芾屨之屬,皆宜改正施行。
是時,諸臣奏請討論雖詳,然終以承襲之久,未能盡革也。
冕:八旒,每旒八玉,三采,朱、白、蒼,角笄,青纊,以三色紞垂之,紘以紫羅,屬於武。衣以青黑羅,三章,華蟲、火、虎蜼彝;裳以纁表羅裏,繒七幅,繡四章,藻、粉、黼、黻。大帶,中單,佩以瑉,貫以藥珠,綬以絳錦、銀環。AX上紕下純,繪二章,山、火。革帶,緋羅表,金塗銀裝。韈、舄並如舊制。宰相、亞終獻、大禮使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亞終獻,明堂滌濯、進玉爵酒官亦如之。
毳冕:六玉,三采,衣三章,繪虎蜼彝、藻、粉米;裳二章,繡黼、黻。佩藥珠、衡、璜等,以金塗銅帶,AX繪以山。革帶以金塗銅。餘如冕。六部侍郎以上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進爵酒幣官、奉幣官、受爵酒幣官、薦俎官,明堂受玉爵、受玉幣、奉徹籩豆、進飲福酒、徹俎祝腥、贊引、亞終獻,禮儀使、亞終獻爵並盥洗官四員,並如之;前二日奏告初獻,社壇九宮壇分祭初獻、亞獻亦如之。
絺冕:四玉,二采,朱、綠。衣一章,繪粉米;裳二章,繡黼、黻。綬以皂綾,銅環。餘如毳冕。光祿卿、監察禦史、讀冊官、舉冊官、分獻官以上服之;前期,景靈宮、太廟奏奉神主官、明堂太府卿、光祿卿、沃水舉冊官、讀冊官、押樂太常卿、東朵殿三員、西朵殿二員、東廊二十八員、西廊二十五員、南廊二十七員、軷門祭獻官,前二日奏告亞獻終獻官、監察禦史,並如之;社壇九宮壇分祭終獻官、監察禦史、兵工部、光祿卿丞亦如之。
玄冕:無旒,無佩綬,衣純黑,無章,裳刺繡而已,韍無刺繡,餘如絺冕。光祿丞、奉禮郎、協律郎、進摶黍官、太社令、良醞令、太官令、奉俎饌等官、供祠執事官內侍以下服之;明堂光祿丞、奉禮郎、良醞令、太祝摶黍官、宮架協律郎、登歌協律郎、奉禦官、內侍供祠執事官、武臣奉俎官,軷門祭奉禮郎、太祝令、太官令,社壇九宮壇分祭太社、太祝、太官令、奉禮郎,並如之。
紫檀冕:四旒,服紫檀衣,博士、禦史服之。
外州軍祭服:冕,八旒,三都初獻服之;毳冕,六旒,經略、安撫、鈐轄初獻服之;絺冕,四旒,經略、安撫、鈐轄亞獻服之,節鎮、防、團、軍事初獻亦如之;玄冕,無旒,節鎮、防、團、軍事亞終獻服之。
朝服:一曰進賢冠,二曰貂蟬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宋初之制,進賢五梁冠: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立筆。緋羅袍,白花羅中單,緋羅裙,緋羅蔽膝,並皂縹襈,白羅大帶,白羅方心曲領,玉劍、佩,銀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白綾韈,皂皮履。一品、二品侍祠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冠加籠巾貂蟬。三梁冠:犀角簪導,無中單,銀劍、佩,師子錦綬,銀環,余同五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則冠有獬豸角,衣有中單。兩梁冠:犀角簪導,銅劍、佩,練鵲錦綬,銅環,余同三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會則服之。六品以下無中單,無劍、佩、綬。禦史則冠有獬豸角,衣有中單。袴褶紫、緋、綠,各從本服色,白綾中單,白綾褲,白羅方心曲領,本品官導駕,則騎而服之。
袴褶之制,建隆四年,範質與禮官議:「褲褶制度,先儒無說,惟《開元雜禮》有五品以上用細綾及羅,六品以下用小綾之制。注:褶衣,複衣也。又案令文,武弁,金飾平巾幘,簪導,紫褶白袴,玉梁珠寶鈿帶,靴,騎馬服之。金飾,即附蟬也。詳此,即是二品、三品所配弁之制也。附蟬之數,蓋一品九,二品八,三品七,四品六,五品五。又侍中、中書令、散騎加貂蟬,侍左者左珥,侍右者右珥。又《開元禮》導駕官並朱衣,冠履依本品。朱衣,今朝服也。故令文三品以上紫褶,五品以上緋褶,七品以上綠褶,九品以上碧褶,並白大口袴,起梁帶,烏皮靴。今請造袴褶如令文之制,其起梁帶形制,檢尋未是,望以革帶代之。」奏可。是歲,造成而未用。乾德六年,郊禋始服,而冠未造,乃取朝服進賢冠、帶、韈、履參用焉。
康定二年,少府監言:「每大禮,法物庫定百官品位給朝服。今兩班內,有官卑品高、官高品卑者,難以裁定,願敕禮院詳其等第。」詔下禮院參酌舊制以聞。奏曰:
准《衣服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中書門下則加籠巾貂蟬。准《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又准《閣門儀制》,以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臣,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使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北院使、僉書樞密院事並在東宮三司之上。以上品位職事,宜准前法給朝服。宰臣、使相則加籠巾貂蟬,其散官勳爵不系品位,止從正官為之服。
三梁冠,諸司三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禦史中丞則冠獬豸。准《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將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將軍,神武、龍武大將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司天監,諸衛將軍,神武、龍武將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禦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左右丞,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賓客,詹事,左右庶子,少詹事,左右諭德。節度使,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閣直學士,次中書侍郎;節度觀察留後,次六尚書、侍郎;知制誥,龍圖、天章閣待制,觀察使,次中書舍人;內客省使,次太府卿;客省使,次將作監;引進使,防禦、團練、三司副使,次左右庶子。以上品位職事,宜准前法給朝服。
兩梁冠,四品、五品侍祠大朝會則服之,六品則去劍、佩、綬,禦史則冠獬豸。淮《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家令、僕、諸衛率府率、副率,諸軍衛中郎將,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內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經筵博士,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內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禦,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將,諸王府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內給事;諸升朝官六品以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諸行員外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四方館使,次七寺少卿;諸州刺史,次太子僕;謂正任不帶使職者。
東西上閣門使,次司天少監;客省、引進、閣門副使,次諸行員外郎。已上品位職事,據令文,但言四品、五品,亦不分班敘上下。今請自尚書省五品以上及諸州刺史已上,准前法給朝服。其諸司五品已上,實有官高品卑及品高官卑者,宜自諸司五品、國子博士至內給事,並依六品以下例去劍、佩、綬,禦史則冠獬豸,衣有中單。其諸司使、副使以下至閣門祗候,如有攝事合請朝服者,並同六品。
詔從所請。
元豐二年,詳定朝會儀注所言:
古者制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于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于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而下,與漢、唐少異矣。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獅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准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方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遺,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之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于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准,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省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各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韠韍、舄、履並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禦史台自中丞而下至監察禦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准本品。
從之。
其後,又詔冬正朝會,諸軍所服衣冠,廂都軍都指揮使、都虞候、領團練使、刺史服第五等,軍都指揮使、都虞候服第六等,指揮使、副指揮使服第七等,並班於庭。副都頭以上常服,班殿門外。其朝會,執事高品以下,並服介幘,絳服,大帶,革帶,韈、履,方心曲領。
政和議禮局更上群臣朝服之制:七梁冠,金塗銀棱,貂蟬籠巾,犀簪導,銀立筆,朱衣裳,白羅中單,並皂褾、襈,蔽膝隨裳色,方心曲領,緋白羅大帶,金塗銀革帶,金塗銀裝玉佩,天下樂暈錦綬,青絲網間施三玉環,白韈,黑履;三公,左輔,右弼,三少,太宰,少宰,親王,開府儀同三司服之。七梁冠,無貂蟬籠巾,銀裝玉佩,雜花暈錦綬,餘同三公以下服;執政官,東宮三師服之。六梁冠,白紗中單,銀革帶,佩,方勝宜男錦綬,銀環,余同七梁冠服;大學士,學士,直學士,東宮三少,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殿中監,大司成,散騎常侍,特進,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太尉,節度使,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余同六梁冠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九寺卿,大司樂,秘書監,殿中少監,國子祭酒,宣奉、正奉、通奉、通議、太中、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服之。四梁冠,簇四盤雕錦綬,余同五梁冠服;九寺少卿,大晟典樂,秘書少監,國子、辟NU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起居舍人,侍御史,太子左右庶子、少詹事、諭德,尚書左右司郎中、員外,六曹諸司郎中,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防禦、團練使,刺史,大將軍,正侍、中侍、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大夫,駙馬都尉,帶遙郡武功大夫以下,樞密副都承旨服之。三梁冠,金塗銅革帶,佩,黃獅子錦綬,鍮石環,余同四梁冠服;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司諫,正言,尚書六曹員外郎,外符寶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太子侍讀、侍講,中書舍人,親王府翊善、侍讀、侍講,九寺、秘書、殿中監,辟NU丞,大晟樂令,兩赤縣令,大理正、司直、評事,著作郎,秘書郎,著作佐郎,太常、宗學、國子、辟NU博士,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朝請、朝散、朝奉、承議、奉議、通直郎,中亮、中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諸衛將軍,衛率府率,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郎,醫職翰林醫正以上,內符寶郎,閣門通事舍人,敦武郎,修武郎服之。二梁冠,角簪,方勝練鵲錦綬,余同三梁冠服;在京職事官,閣門祗候,看班祗候,率府副率,升輦輅立侍內臣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刑部尚書、侍郎,大理卿、少卿,侍御史,刑部郎中,大理寺正、丞、司直、評事並冠獬豸冠,服青荷蓮綬。詔悉頒行。六年,詔導駕官朝服結佩。七年,詔夏祭百官朝、祭服用紗。
中興,仍舊制。行事、執事官則服祭服,導引、陪祠官則服朝服,從紹興三年太常寺請也。祠畢駕回,若服通天、絳紗袍,乘大輦,則百官從駕服朝服,或服履袍;乘平輦,則百官從駕服常服,自隆興二年洪適請始也。
進賢冠以漆布為之,上縷紙為額花,金塗銀銅飾,後有納言。以梁數為差,凡七等,以羅為纓結之:第一等七梁,加貂蟬籠巾、貂鼠尾、立筆;第二等無貂蟬籠巾;第三等六梁,第四等五梁,第五等四梁,第六等三梁,第七等二梁,並如舊制,服同。貂蟬冠一名籠巾,織藤漆之,形正方,如平巾幘。飾以銀,前有銀花,上綴玳瑁蟬,左右為三小蟬,禦玉鼻,左插貂尾。三公、親王侍祠大朝會,則加於進賢冠而服之。獬豸冠即進賢冠,其梁上刻木為獬豸角,碧粉塗之,梁數從本品。立筆,古人臣簪筆之遺象。其制削竹為幹,裹以緋羅,以黃絲為毫,拓以銀縷葉,插於冠後。舊令,文官七品以上服朝服者,簪白筆,武官則否,今文武皆簪焉。
志第一百六輿服五
○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襆頭,烏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後每帝登極,亦如例。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從之。嘉祐三年,詔三路轉運使朝辭上殿日,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甯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從之。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靴,先改用履。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仿古隨裳色之意。」詔以明年正旦改用。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當時議者以靴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雲。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又有以年勞而賜者,有品未及而借者。升朝官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歷任無過者,許磨勘改授章服,此賜者也。或為通判者,許借緋;為知州、監司者,許借紫;任滿還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又有出於恩賜者焉。紹興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回鑾,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蒞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並改轉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詔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者,並許改轉服色。然計年之法,亦不輕許。無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綠日起理,服緋人亦自年二十服緋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賜出身日起理;內並除豁丁憂年、月、日不理外,歷任無過者方許焉。先是,殿中侍御史張震奏:「今日之弊,在於人有僥倖。能革其俗,然後天下可治。且改轉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綠,大夫以上服緋,蒞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賜。今赦自承務郎以上服緋、綠及十五年,便與改轉。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減,而又官品相絕,蓋已為異恩矣。今竊聞省、部欲自補官日便理歲月,即是嬰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緋;而貴近之子,或初年賜緋,年才及冠者今遂賜紫。朱、紫紛紛,不亦濫乎?況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補官日為始。若始於出官之日,頗為折衷,蓋比之蒞事所減已多,而比之初補粗為有節。」帝從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於特賜者,旌直臣則賜之,勸循吏則賜之,廣孝治則賜之,優老臣則賜之,此皆非常制焉。內品未至而賜服及借者,並於銜內帶賜及借。
襆頭。一名折上巾,起自後周,然止以軟帛垂腳,隋始以桐木為之,唐始以羅代繒。惟帝服則腳上曲,人臣下垂。五代漸變平直。國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腳,乘輿或服上曲焉。其初以藤織草巾子為裏,紗為表,而塗以漆。後惟以漆為堅,去其藤裏,前為一折,平施兩腳,以鐵為之。
帶。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銀、銅之飾。宋制尤詳,有玉、有金、有銀、有犀,其下銅、鐵、角、石、墨玉之類,各有等差。玉帶不許施於公服。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銅、鐵、角、石、墨玉之類,民庶及郡縣吏、伎術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師蠻、海捷、寶藏,方團二十五兩;荔支自二十五兩至七兩,有四等;師蠻二十五兩;海捷十五兩;寶藏三十兩。惟球路方團胯,余悉方胯。荔支或為禦仙花,束帶亦同。
金塗天王、八仙、犀牛、寶瓶、荔支、師蠻、海捷、雙鹿、行虎、窪面。天王、八仙二十五兩;犀牛、寶瓶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二等;荔支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三等;師蠻自二十兩至十八兩,有二等;海捷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雙鹿自二十兩至四兩,有九等;行虎七兩;雱面自十五兩至十二兩,有二等。
束帶則有金荔支、師蠻、戲童、海捷、犀牛、胡荽、鳳子、寶相花,荔支自二十五兩至十五兩,有三等;師蠻、戲童二十五兩;海捷自二十兩至十兩,有二等;犀牛二十兩;鳳子、寶相花十五兩。
金塗犀牛、雙鹿、野馬、胡荽。犀牛、野馬十五兩;雙鹿自二十兩,有三等;胡荽自十五兩至十兩,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為別。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正月,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詔詳定車服制度,請從三品以上服玉帶,四品以上服金帶,以下升朝官、雖未升朝已賜紫緋、內職諸軍將校,並服紅鞓金塗銀排方。雖升朝著綠者,公服上不得系銀帶,余官服黑銀方團胯及犀角帶。貢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鐵角帶,恩賜者不用此制。荔支帶本是內出以賜將相,在於庶僚,豈合僭服?望非恩賜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景德三年,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大中祥符五年,詔曰:「方團金帶,優寵輔臣,今文武庶官及伎術之流,率以金銀仿效,甚紊彝制。自今除恩賜外,悉禁之。」端拱中,詔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團胯帶,副以金魚,賜中書、樞密院文臣。
仁宗慶曆八年,彰信軍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見張耆授兼侍中日,特賜笏頭金帶以為榮異,欲望正謝日,准例特賜。」詔如耆例。
神宗熙寧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賀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帶賜之。八年,岐王顥、嘉王頵言:「蒙賜方團玉帶,著為朝儀,乞寶藏於家,不敢服用。」神宗不許,命工別琢玉帶以賜之。顥等固辭,不聽;請加佩金魚以別嫌,詔以玉魚賜之。親王佩玉魚自此始。宗旦、宗諤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謝,特賜球文方團金帶、佩魚,自是宗室節度帶同平章事者,著為例。宣徽使張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嘗特賜。元豐五年,詔:「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嘗任宰相者、觀文殿大學士已上,金球文方團帶,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節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禦仙花帶,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翰林學士以上及資政殿學士特班翰林學士上者,仍佩魚。」六年,詔:「北使經過處,守臣曾借朝議大夫者,令權服紫,不系金帶。其押賜禦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議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並許系金帶,不佩魚。」哲宗元祐五年,詔:臣僚曾賜金帶後至不該系者,在外許系。
徽宗崇寧二年,詔:六尚局奉禦,今後許服金帶。四年,中書省檢會哲宗《元符儀制令》:「諸帶,三師、三公、宰相、執政官、使相、節度使、觀文殿大學士球文,佩魚。節度使非曾任宰相即禦仙花,佩魚。觀文殿學士至寶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並禦仙花,權侍郎不同;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資政殿學士特旨班在翰林學士上者同,權尚書不同。其官職未至而特賜者,不拘此令。因任職事官經賜金帶者,雖後任不該賜,亦許服。」看詳:若稱因任六曹侍郎經賜帶,後除知開封府之類,既非職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許系,似非元立法之意。蓋立文該舉未盡,其特賜者既不緣官職,自無時不許系外;因任職事官賜金帶,後任不該者亦許服,即在外與在京非職事官,皆可用。詔申明行下。大觀二年,詔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殿中少監許系紅鞓犀帶,不佩魚。
中興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銀、有金塗銀、有犀、有通犀、有角。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團,禦仙花者排方。凡金帶: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執政官、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球文,佩魚;觀文殿學士至華文閣直學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書、侍郎、散騎常侍、開封尹、給事中並禦仙花,內御史大夫、六曹尚書、觀文殿學士至翰林學士仍佩魚;中書舍人、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煥章華文閣待制、權侍郎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者,亦許服之。
魚袋。其制自唐始,蓋以為符契也。其始曰魚符,左一,右一。左者進內,左者隨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曰魚袋。宋因之,其制以金銀飾為魚形,公服則系於帶而垂於後,以明貴賤,非複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後,內出以賜近臣,由是內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魚。凡服紫者,飾以金;服緋者,飾以銀。庭賜紫,則給金塗銀者;賜緋,亦有特給者。京官、幕職州縣官賜緋紫者,亦佩。親王武官、內職將校皆不佩。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詔伎術官未升朝賜緋、紫者,不得佩魚。
仁宗天聖二年,翰林待詔、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賜紫章服,以舊佩銀魚,請佩金魚。仁宗曰:「先朝不許伎術人輒佩魚,以別士類,不令混淆,宜卻其請。」景祐三年,詔殿中省尚藥奉御賜紫徐安仁,特許佩魚。至和元年,詔:中書提點五房公事,自今雖無出身,亦聽佩魚。舊制,自選人入為堂後官,轉至五房提點,始得佩魚。提點五房呂惟和非選人入,援司天監五官正例求佩魚,特許之。
神宗元豐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學士,神宗曰:「學士職清地近,非它官比,而官儀未寵,自今宜加佩魚。」遂著為令。三年,詔:自今中書堂後官,並帶賜緋魚袋,餘依舊例。徽宗政和元年,尚書兵部侍郎王詔奏:「今監司、守、倅等,並許借服色而不許佩魚,即是有服而無章,殆與吏無別。乞今後應借緋、紫臣僚,並許隨服色佩魚,仍各許入銜,候回日依舊服色。」從之。中興,並仍舊制。
笏。唐制五品以上用象。上圓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宋文散五品以上用象,九品以上用木。武臣、內職並用象,千牛衣綠亦用象,廷賜緋、綠者給之。中興同。
靴。宋初沿舊制,朝履用靴。政和更定禮制,改靴用履。中興仍之。乾道七年,複改用靴,以黑革為之,大抵參用履制,惟加靿焉。其飾亦有絇、繶、純、綦,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武功郎以下去繶,從義、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並去純。底用麻再重,革一重。裏用素衲氈,高八寸。諸文武官通服之,惟以四飾為別。服綠者飾以綠,服緋、紫者飾亦如之,仿古隨裳色之意。
簪戴。襆頭簪花,謂之簪戴。中興,郊祀、明堂禮畢回鑾,臣僚及扈從並簪花,恭謝日亦如之。大羅花以紅、黃、銀紅三色,欒枝以雜色羅,大絹花以紅、銀紅二色。羅花以賜百官,欒枝,卿監以上有之;絹花以賜將校以下。太上兩宮上壽畢,及聖節、及錫宴、及賜新進士聞喜宴,並如之。
重戴。唐士人多尚之,蓋古大裁帽之遺制,本野夫岩叟之服。以皂羅為之,方而垂簷,紫裏,兩紫絲組為纓,垂而結之頷下。所謂重戴者,蓋折上巾又加以帽焉。宋初,禦史台皆重戴,余官或戴或否。後新進士亦戴,至釋褐則止。太宗淳化二年,禦史台言:「舊儀,三院禦史在台及出使,並重戴,事已久廢。其禦史出臺為省職及在京厘務者,請依舊儀,違者罰俸一月。」從之。又詔兩省及尚書省五品以上皆重戴,樞密三司使、副則不。中興後,禦史、兩制、知貢舉官、新進士上三人,許服之。
時服。宋初因五代舊制,每歲諸臣皆賜時服,然止賜將相、學士、禁軍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謂侍臣曰:「百官不賜,甚無謂也。」乃遍賜之。歲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將校皆給焉。是歲十月,近臣、軍校增給錦襯袍,中書門下、樞密、宣徽院、節度使及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皇親大將軍以上,天下樂暈錦;三司使、學士、中丞、內客省使、駙馬、留後、觀察使,皇親將軍、諸司使、廂主以上,簇四盤雕細錦;三司副使、宮觀判官,黃師子大錦;防禦團練使、刺史、皇親諸司副使,翠毛細錦;權中丞、知開封府、銀台司、審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檢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統軍、金吾大將軍,紅錦。諸班及諸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有翠毛、宜男、雲雁細錦,師子、練鵲、寶照大錦,寶照中錦,凡七等。
應給錦袍者,皆五事;公服、錦寬袍,綾汗衫、袴,勒帛,丞郎、給舍、大卿監以上不給錦袍者,加以黃綾繡抱肚。
大將軍、少卿監、郎中以上,樞密諸房副承旨以上,諸司使,皇親承制、崇班,皆四事;無錦袍。將軍至副率、知雜禦史至大理正、入內都知、內侍都知、皇親殿直以上,皆三事;無袴。
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內押班、內侍副都知押班、內常侍、六尚奉禦以下,京官充館閣、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無勒帛,內職汗衫以綾,文臣以絹。
閣門祗候、內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編修、校勘,止給公服。端午,亦給。應給錦袍者,汗衫以黃縠,別加繡抱肚、小扇。誕聖節所給,如時服。京師禁廂軍校、衛士、內諸司胥史、工巧人,並給服有差。
朝官、京官、內職出為外任通判、監押、巡檢以上者,大藩府監務者,亦或給之。
每歲十月時服,開寶中,皆賜窄錦袍。太平興國以後,文官知制誥、武官上將軍、內職諸司使以上,皆賜錦。藩鎮觀察使以上,天下樂暈錦;尚書及步軍都虞候以上及知益州、並州,次暈錦,皆五事。學士、丞郎,簇四盤雕錦;刺史以上及知廣州,翠毛錦,皆三件。待制以上、橫班諸司使,翠毛錦;知代州,禦仙花錦;諸司使領郡,宜男錦;諸司使,雲雁錦。駙馬,錦如丞郎,增至四事。益州鈐轄,錦從本官,增綾袴。
朝官供奉官以上,皆賜紫地皂花欹正。京官殿直以下,皆賜紫大綾。在外禁軍將校,亦賜窄錦袍,次賜紫綾色絹。景德元年,始詔河北、河東、陝西三路轉運使、副,並給方勝練鵲錦。校獵從官兼賜紫羅錦、旋襴、暖靴。
雍熙四年,令節度使給皂地金線盤雲鳳鹿胎旋襴,侍衛步軍都虞候以上給皂地金線盤花鴛鴦。
親王、宰相、使相生日,並賜衣五事,錦彩百匹,金花銀器百兩,馬二匹,金塗銀鞍勒一。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初拜、加恩中謝日,並賜衣五事,金帶一,舊荔支帶,淳化後,宰相、參知政事、文臣任樞密副使,改賜方團胯球路金帶,加以金魚。
塗金銀鞍勒馬一。三司使、學士、禦史中丞初拜中謝日,賜衣五事,荔支金帶一,塗金銀鞍勒馬一。文明學士以下,初賜金裝犀帶,後改賜金帶。
中書舍人,賜襲衣、犀帶。宰相以下對禦抬賜;樞密直學士、中書舍人謝訖,中使押賜,再入謝於別殿。中書舍人或告謝日已改賜章服,則罷中使押賜。
郊禋禮畢,親王、宰相至龍圖閣直學士、禁軍將校,各賜襲衣、金帶,親王、中書門下、樞密、宣徽、三司使、四廂都指揮使以上,加鞍勒馬一。其後宮觀副使、天書扶侍使,並同學士。
同中謝日。雍熙元年,兩省五品以上,禦史台、尚書省四品以上,各賜襲衣、犀帶、魚袋。其為五使,則皆賜金帶,仍各加器幣。文武行事官,各賜金帛。牧伯在外者,遇大禮,不賜。大中祥符元年,詔節度、觀察、防禦、團練使,刺史,因東封為諸州部署鈐轄者,並特賜焉。
使相、節度使自鎮來朝入見日,賜衣五事,金帶,鞍馬;朝辭日,賜窄衣六事,金束帶,鞍勒馬一,散馬二;節度使減散馬。
為都部署者,別賜帶甲鞍勒馬一。觀察使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賜窄衣三事,金束帶,鞍勒馬。防禦團練使、刺史為部署、鈐轄,賜窄衣三事,金束帶;赴本任,賜窄衣三事,塗金銀腰帶;為知州、都監,賜窄衣三事,絹三十匹。諸司為鈐轄者,賜窄衣、金束帶。文武官內職出為知州軍、通判、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都監、巡檢、砦主、軍使及任使繁要者,僕射賜窄衣三事,絹五十匹;尚書、丞郎、學士、諫舍、待制、大卿監及統軍、上將軍、諸司使,減絹二十匹;少卿監至五官正、大將軍至副率、諸司副使,減絹一十匹;中郎將、京官內殿承制至借職、內常侍,減衣二事,又減絹一十匹。窄衣,起二月給紫羅衫;起十月給紫欹正錦襖。給公服者,單夾亦然。
諸道衙內指揮使、都虞候入貢辭日,賜紫羅窄衫,金塗銀帶。
士庶人車服之制。太宗太平興國七年,詔曰:「士庶之間,車服之制,至於喪葬,各有等差。近年以來,頗成逾僭。宣令翰林學士承旨李昉詳定以聞。」昉奏:「今後富商大賈乘馬,漆素鞍者勿禁。近年品官綠袍及舉子白襴下皆服紫色,亦請禁之。其私第便服,許紫皂衣、白袍。舊制,庶人服白,今請流外官及貢舉人、庶人通許服皂。工商、庶人家乘簷子,或用四人、八人,請禁斷,聽乘車;兜子,舁不得過二人。」並從之。端拱二年,詔縣鎮場務諸色公人並庶人、商賈、伎術、不系官伶人,只許服皂、白衣,鐵、角帶,不得服紫。文武升朝官及諸司副使、禁軍指揮使、廂軍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襆頭巾子,自今高不過二寸五分。婦人假髻並宜禁斷,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其銷金、泥金、真珠裝綴衣服,除命婦許服外,餘人並禁。至道元年,複許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間造銀鞍瓦、金線、盤蹙金線。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竊惟山澤之寶,所得至難,儻縱銷釋,實為虛費。今約天下所用,歲不下十萬兩,俾上幣棄於下民。自今金銀箔線,貼金、銷金、泥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用之物,並請禁斷,非命婦不得以為首飾。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諸州寺觀有以金箔飾尊像者,據申三司,聽自齎金銀工價,就文思院換給。」從之。二年,詔申禁熔金以飾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溫州李邈言:「兩浙僧求丐金銀、珠玉,錯末和泥以為塔像,有高袤丈者。毀碎珠寶,浸以成俗,望嚴行禁絕,違者重論。」從之。
七年,禁民間服銷金及鈸遮那纈。八年,詔:「內庭自中宮以下,並不得銷金、貼金、間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盤金、織金、金線撚絲,裝著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斷。臣民舊有者,限一月許回易。為真像前供養物,應寺觀裝功德用金箔,須具殿位真像顯合增修創造數,經官司陳狀勘會,詣實聞奏,方給公憑,詣三司收買。其明金裝假果、花枝、樂身之類,應金為裝彩物,降詔前已有者,更不毀壞,自餘悉禁。違者,犯人及工匠皆坐。」是年,又禁民間服皂班纈衣。
仁宗天聖三年,詔:「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並藍、黃、紫地撮暈花樣,婦女不得將白色、褐色毛段並淡褐色匹帛製造衣服,令開封府限十日斷絕;婦女出入乘騎,在路披毛褐以禦風塵者,不在禁限。」七年,詔士庶、僧道無得以朱漆飾床榻。九年,禁京城造朱紅器皿。
景祐元年,詔禁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團窠、斜窠雜花不相連者非。二年,詔:市肆造作縷金為婦人首飾等物者禁。三年,「臣庶之家,毋得採捕鹿胎製造冠子。又屋宇非邸店、樓閣臨街市之處,毋得為四鋪作鬧鬥八;非品官毋得起門屋;非宮室、寺觀毋得彩繪棟宇及朱黝漆樑柱窗牖、雕鏤柱礎。凡器用毋得表裏朱漆、金漆,下毋得襯朱。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裏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銀者毋得塗金。玳瑁酒食器,非宮禁毋得用。純金器若經賜者,聽用之。凡命婦許以金為首飾,及為小兒鈐鋜、釵篸、钅川纏、珥環之屬;仍毋得為牙魚、飛魚、奇巧飛動若龍形者。非命婦之家,毋得以真珠裝綴首飾、衣服,及項珠、纓絡、耳墜、頭{須巾}、抹子之類。凡帳幔、繳壁、承塵、柱衣、額道、項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純錦遍繡。宗室戚裏茶簷、食合,毋得以緋紅蓋覆。豪貴之族所乘坐車,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裝繪,若用黝而間以五彩者聽。民間毋得乘簷子,及以銀骨朵、水罐引喝隨行。」
慶曆八年,詔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騎鞍轡、婦人衣銅綠兔褐之類。皇祐元年,詔婦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廣毋得逾尺,梳長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為之。先是,宮中尚白角冠梳,人爭仿之,至謂之內樣。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長三尺者;梳長亦逾尺。議者以為服妖,遂禁止之。嘉祐七年,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效,言者以為奇邪之服,於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寧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犢車,聽以黑飾,間五彩為飾,不許呵引及前列儀物。哲宗紹聖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與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轎自載,四人舁之,甚者飾以棕蓋,徹去簾蔽,翼其左右,旁午於通衢,甚為僭擬,乞行止絕。」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郭天信乞中外並罷翡翠裝飾,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獸,今取其羽毛,用於不急,傷生害性,非先王惠養萬物之意。宜令有司立法禁之。」政和二年,詔後苑造纈帛。蓋自元豐初,置為行軍之號,又為衛士之衣,以辨奸詐,遂禁止民間打造。令開封府申嚴其禁,客旅不許興販纈板。
七年,臣僚上言:「輦轂之下,奔競侈靡,有未革者。居室服用以壯麗相誇,珠璣金玉以奇巧相勝,不獨貴近,比比紛紛,日益滋甚。臣嘗考之,申令法禁雖具,其罰尚輕,有司玩習,以至於此。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轎,今京城內暖轎,非命官至富民、娼優、下賤,遂以為常。竊見近日有赴內禁乘以至皇城門者,奉祀乘至宮廟者,坦然無所畏避。臣妄以為僭禮犯分,禁亦不可以緩。」於是詔,非品官不得乘暖轎。先是,權發遣提舉淮南東路學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緩。今閭閻之卑,倡優之賤,男子服帶犀玉,婦人塗飾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臣恐禮官所議,止正大典,未遑及此。伏願明詔有司,嚴立法度,酌古便今,以義起禮。俾閭閻之卑,不得與尊者同榮;倡優之賤,不得與貴者並麗。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澆偷以歸忠厚,豈曰小補之哉。」是歲,又詔敢為契丹服若氈笠、釣墩之類者,以違御筆論。釣墩,今亦謂之襪袴,婦人之服也。
中興,士大夫之服,大抵因東都之舊,而其後稍變焉。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涼衫,四曰帽衫,五曰襴衫。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頒行之。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則具盛服。有官者襆頭、帶、靴、笏,進士則襆頭、襴衫、帶,處士則襆頭、皂衫、帶,無官者通用帽子、衫、帶;又不能具,則或深衣,或涼衫。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為盛服。婦人則假髻、大衣、長裙。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眾妾則假紒、背子。
冠禮,三加冠服,初加,緇布冠、深衣、大帶、納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帶、系鞋;三加,襆頭、公服、革帶、納靴。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為三加者,聽之。深衣用白細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長過脅,下屬于裳。裳交解十二幅,上屬於衣,其長及踝。圓袂方領,曲裾黑緣。大帶、緇冠、幅巾、黑履。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際服之。
紫衫。本軍校服。中興,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紹興九年,詔公卿、長吏服用冠帶,然迄不行。二十六年,再申嚴禁,毋得以戎服臨民,自是紫衫遂廢。士大夫皆服涼衫,以為便服矣。
涼衫。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乾道初,禮部侍郎王嚴奏:「竊見近日士大夫皆服涼衫,甚非美觀,而以交際、居官、臨民,純素可憎,有似凶服。陛下方奉兩宮,所宜革之。且紫衫之設以從戎,故為之禁,而人情趨簡便,靡而至此。文武並用。本不偏廢,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體。」於是禁服白衫,除乘馬道塗許服外,餘不得服。若便服,許用紫衫。自後,涼衫祗用為凶服矣。
帽衫。帽以烏紗、衫以皂羅為之,角帶,系鞋。東都時,士大夫交際常服之。南渡後,一變為紫衫,再變為涼衫,自是服帽衫少矣。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猶服焉。若國子生,常服之。
襴衫。以白細布為之,圓領大袖,下施橫襴為裳,腰間有辟積。進士及國子生、州縣生服之。
紹興五年,高宗謂輔臣曰:「金翠為婦人服飾,不惟靡貨害物,而侈靡之習,實關風化。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許入宮門,今無一人犯者。尚恐士民之家未能盡革,宜申嚴禁,仍定銷金及採捕金翠罪賞格。」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宮苧衣曰:「珠玉就用禁中舊物,所費不及五萬,革弊當自宮禁始。」因問風俗,龔茂良奏:「由貴近之家,放效宮禁,以致流傳民間。粥簪珥者,必言內樣。彼若知上崇尚淳樸,必觀感而化矣。臣又聞中宮服浣濯之衣,數年不易。請宣示中外,仍敕有司嚴戢奢僭。」甯宗嘉泰初,以風俗侈靡,詔官民營建室屋,一遵制度,務從簡樸。又以宮中金翠,燔之通衢,貴近之家,犯者必罰。
志第一百七輿服六
○寶印符券宮室制度臣庶室屋制度
寶。秦制,天子有六璽,又有傳國璽,歷代因之。唐改為寶,其制有八。五代亂離,或多亡失。周廣順中,始造二寶:其一曰「皇帝承天受命之寶」,一曰「皇帝神寶」。太祖受禪,傳此二寶,又制「大宋受命之寶」。至太宗,又別制「承天受命之寶」。是後,諸帝嗣服,皆自為一寶,以「皇帝恭膺天命之寶」為文。凡上尊號,有司制玉寶,則以所上尊號為文。
寶用玉,篆文,廣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填以金盤龍鈕,系以暈錦大綬,赤小綬,連玉環;玉檢高七寸,廣二寸四分,厚四分;玉斗方二寸四分,厚一寸二分:皆飾以紅錦,金裝,裹以紅錦,加紅羅泥金夾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暈錦褥,飾以雜色玻璃、碧鈿石、珊瑚、金精石、瑪瑙。又盝二重,皆裝以金,覆以紅羅繡帊,載以腰輿及行馬,並飾以金。又有香爐、寶子、香匙、灰匙、火箸、燭臺、燭刀,皆以金為之,是所謂緣寶法物也。
別有三印:一曰「天下合同之印」,中書奏覆狀、流內銓歷任三代狀用之;二曰「御前之印」,樞密院宣命及諸司奏狀內用之;三曰「書詔之印」,翰林詔敕用之。皆鑄以金,又以鍮石各鑄其一。雍熙三年,北改為寶,別鑄以金,舊六印皆毀之。
真宗即位,作皇帝受命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寶」。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詳定所言:「按玉牒、玉冊,用皇帝受命寶印之,納玉匱于石感,以天下同文之印封之。今封禪泰山,請依舊制,別造玉寶一枚,方寸二分,文同受命寶。其封石感,用天下同文之印,舊史元無制度,今請用金鑄,大小同御前之寶,以'天下同文之寶'為文。所有緣寶法物,亦請依式製造。」從之。天禧元年十二月,召輔臣於滋福殿,觀新刻「五嶽聖帝玉寶'及「皇帝昭受乾符之寶」,命擇日迎導赴會靈觀奉安。其寶並金柙玉鈕,製作精妙。真宗以奏章上帝,承前皆用御前之寶,以理未順,故改用昭受乾符之寶。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作受命寶,文同真宗。天聖元年,詔以宮城火,重制受命寶及尊號冊寶。慶曆八年十一月,詔刻「皇帝欽崇國祀之寶」。先是,天禧中,真宗刻昭受乾符之寶,而於醮祠表章用之。後經大內火,寶焚,乃用御前之寶。至是,下學士院定其文,命宰臣陳執中書之。皇祐五年七月,詔作「鎮國神寶」。先是,奉宸庫有良玉,廣尺,厚半之。仁宗以為希代之珍,不欲為服玩,因作是寶,命宰臣龐籍篆文。寶成,太常禮院引《唐六典》次序曰:「一神寶,二受命寶,冬至祀南郊,大駕儀仗,請以鎮國神寶先受命寶為前導。」自是為定式。至和二年,初,太宗以玉寶二鈕賜太祖之子德芳,其文曰「皇帝信寶」,至是,德芳孫左屯衛大將軍從式上之。
嘉祐八年,仁宗崩,英宗立,翰林學士范鎮言:「伏聞大行皇帝受命寶及緣寶法物,與平生衣冠器用,皆欲舉而葬之,恐非所以稱先帝恭儉之意。其受命寶,伏乞陛下自寶用之,且示有所傳付。若衣冠器玩,則請陳於陵寢及神禦殿,歲時展視,以慰思慕。」詔檢討官考索典故,及命兩制、禮官詳議。翰林學士王珪等奏曰:「受命寶者,猶昔傳國璽也,宜為天子傳器,不當改作。古者藏先王衣服於廟寢,至於平生器玩,則前世既不皆納于方中,亦不盡陳於陵寢。謂今宜從省約,以稱先帝恭儉之實。」帝不用其議,乃別造受命寶,命參知政事歐陽修篆文八字。至哲宗立,亦作焉,其文並同。
紹聖三年,咸陽縣民段義得古玉印,自言于河南鄉劉銀村修舍,掘地得之,有光照室。四年,上之,詔禮部、禦史台以下參驗。無符元年三月,翰林學士承旨蔡京及講議官十三員奏:
按所獻玉璽,色綠如藍,溫潤而澤,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其背螭鈕五盤,鈕間有小竅,用以貫組。又得玉螭首一,白如膏,亦溫潤,其背亦螭鈕五盤,鈕間亦有貫組小竅,其面無文,與璽大小相合。篆文工作,皆非近世所為。
臣等以歷代正史考之,璽之文曰「皇帝壽昌」者,晉璽也;曰「受命於天」者,後魏璽也;「有德者昌」,唐璽也;「惟德允昌」,石晉璽也;則「既壽永昌」者,秦璽可知。今得璽於咸陽,其玉乃藍田之色,其篆與李斯小篆體合。飾以龍鳳鳥魚,乃蟲書鳥跡之法,於今所傳古書,莫可比擬,非漢以後所作明矣。
今陛下嗣守祖宗大寶,而神璽自出,其文曰「受命於天,既壽永昌」,則天之所畀,烏可忽哉?漢、晉以來,得寶鼎瑞物,猶告廟改元,肆眚上壽,況傳國之器乎?其緣寶法物禮儀,乞下所屬施行。
詔禮部、太常寺按故事詳定以聞。禮官言:五月朔,故事當大朝會,宜就行受寶之禮。依上尊號寶冊儀,有司豫制緣寶法物,並寶進入。俟降出,權于寶堂安奉。前三日,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社稷。前一日,帝齋於內殿。翌日,禦大慶殿,降坐受寶,群臣上壽稱賀。先期,又詔龍圖、天章閣齎治平元年耀州所獻受命寶玉檢,赴都堂參議。詔以五月朔受傳國寶,命章惇書玉檢,以「天授傳國受命之寶」為文。
徽宗崇寧五年,有以玉印獻者。印方寸,以龜為鈕,工作精巧,文曰「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徽宗因次其文,仿李斯蟲魚篆作寶文。其方四寸有奇,螭鈕,方盤,上圓下方,名為鎮國寶。大觀元年,又得玉工,用元豐中玉琢天子、皇帝六璽,疊篆。初,紹聖間,得漢傳國璽,無檢,幅又不闕,疑其一角缺者,乃檢也。有《檢傳》,考驗甚詳,傳於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璽不用,自作受命寶,其方四寸有奇,琢以白玉,篆以蟲魚。鎮國、受命二寶,合天子、皇帝六璽,是為八寶。
詔曰:「自昔皆有尚符璽官。今雖隸門下後省,遇親祠,則臨時具員,訖事複罷。八寶既備,宜重典司之職。可令尚書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詔曰:「永惟受命之符,當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璽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備。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全玉於異域,得妙工於編氓,八寶既成,夐無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為。可以來年元日,禦大慶殿恭受八寶。」尚書省言:
請置符寶郎四員,隸門下省,二員以中人充,掌寶於禁中。按唐八寶,車駕臨幸,則符寶郎奉寶以從;大朝會,則奉寶以進。今鎮國寶、受命寶非常用之器,欲臨幸則從六寶,朝會則陳八寶,皆夕納。內符寶郎奉寶出以授外符寶郎,外符寶郎從寶行於禁衛之內,朝則分進於禦坐之前。
鎮國寶、受命寶不常用,唯封禪則用之。皇帝之寶,答鄰國書則用之;皇帝行寶,降禦劄則用之;皇帝信寶,賜鄰國書及物則用之;天子之寶,答外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封冊則用之;天子信寶,舉大兵則用之。應合用寶,外符寶郎具奏,請內符寶郎御前請寶,印訖,付外符寶郎承受。
從之。二年,詔受命寶之上,加「鎮國」二字。
政和七年,從於闐得大玉逾二尺,色如截肪。徽宗又制一寶,赤螭鈕,文曰「範圍天二,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篆以魚蟲,製作之工,幾于秦璽。其寶九寸,檢亦如之,號曰「定命寶」。合前八寶為九,詔以九寶為稱,以定命寶為首。且曰:「八寶者,國之神器;至於定命寶,乃我所自製也。」於是,應行導排設,定命與受命、天子寶在左,鎮國與皇帝寶在右。又詔:「鎮國、受命寶與天子、皇帝之寶,其數有八,蓋非乾元用九之數。比得寶玉於異哉,受定命之符於神霄,乃以'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太和,萬壽無疆'為文。卜雲其吉,篆以蟲魚,縱廣之制,其寸亦九,號曰定命寶。來年元日祗受。」又詔差官奏告天地、宗廟、祖稷。八年正月一日,禦大慶殿,受定命寶,百僚稱賀。其後京城之難,諸寶俱失之,惟大宋受命之寶與定命寶獨存,蓋天意也。
建炎初,始作金寶三:一曰「皇帝欽崇國祀之寶」,祭祀祠表用之;二曰「天下合同之寶」,降付中書門下省用之;三曰「書詔之寶」,發號施令用之。紹興元年,又作玉寶一,文曰「大宋受命中興之寶」。又得舊寶二,曆世寶之,凡上太上皇尊號、冊後太子皆用焉。十六年,又作八寶:一曰鎮國神寶,以「承天福延萬億永無極」九字為文;二曰受命寶,以「受命于天既壽永昌」為文;三曰天子之寶;四曰天子信寶;五曰天子行寶;六曰皇帝之寶;七曰皇帝信寶;八曰皇帝行寶。藏之禦府,大朝會則陳之;上冊寶尊號、冊後太子、大禮設鹵簿,亦如之。寶之制,用玉尺度,鈕鼻,大小綬,玉環。檢制,舊制如牌,上刻曰某寶。皆裹以朱縷,加緋羅泥金帕,納於小盝。盝三重,皆飾以金,內設金床、金寶鬥,龍鑰金鎖,覆以緋羅繡帕,載以腰輿、行馬。
孝宗即位,議上太上皇帝尊號曰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寶用皇祐中法、黍尺量度。乾道六年,再加十四字尊號,以寶材元系螭龍鈕,止堪改作蹲龍,其鈕高二寸四分五厘,厚一寸一分五厘,竅徑一寸。理宗寶慶三年,加上甯宗皇帝徽號,寶面廣四寸二分,厚一寸二分,蹲龍鈕,通高四寸一分,寶四面鉤碾行龍。
後妃之寶。哲宗元祐元年,詔:天聖中,章獻明肅皇后用玉寶,方四寸九分,厚一寸二分,龍鈕。今太皇太后權同處分軍國事,宜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二年,又詔:太皇太后玉寶,以「太皇太后之寶」為文;皇太后金寶,以「皇太后寶」為文;皇太妃金寶,以「皇太妃寶」為文。中興之後,後寶用金,方二寸四分,高下隨宜,鼻紐以龜。鬥、檢以銀,塗以金。寶盝三重,鈒百花,塗金盤鳳。輿案、行馬、帕褥亦如之。
皇太子寶。至道元年,制皇太子受冊金寶。方二寸,厚五寸,系以朱組大綬,連玉環,金鬥。金檢長五寸,闊二寸,厚二分。裹以紅綿。加紅羅泥金帊,納於小盝。盝以金裝,內設金床。又盝二重,皆覆以紅羅銷金帊。盝及腰輿、行馬皆銀裝金塗。他法物皆銀為之,鈒花塗金。中興,寶,龜鈕;金塗銀檢,上勒「皇太子寶」四字,金塗銀寶鬥。黝漆盝三重,並錦拓裏,外以金塗銀百花鳳葉子五明裝,鑰以金鎖,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冊制。用瑉玉,簡長一尺二寸,闊一寸二分;簡數從字之多少。聯以金繩,首尾結帶。前後褾首四枚,二枚畫神,二枚刻龍鏤金,若奉護之狀。藉以錦褥,覆以緋羅泥金夾帊。冊匣長廣取容冊,塗以朱漆,金鏤百花凸起行龍,金鎖、帉錔。覆以紅羅繡盤龍蹙金帊,承以金裝長竿床,金龍首,金魚鉤,又以紅絲為絛縈匣。冊案塗朱漆,以銷金紅羅覆之。
後冊,用瑉,或以象。縷文以鳳,尺寸制度並同帝冊。
皇太子冊,用瑉簡六十枚,乾道中,用七十五枚,每枚高尺二寸,博一寸二分。前後褾首四枚,長隨簡,博四寸,其二刻神,其二刻龍,為奉護狀。貫以金絲,首尾結為金花,飾以帉錔。襯以紅羅泥金夾帕,藉以錦褥,盛以黝漆匣,錦拓裏,以金塗銀葉段五明裝,隱起百花鳳。覆以緋羅泥金帕,絡以紅絲結絛,襯以錦褥,載以黝漆腰輿、行馬。
亡金國寶。理宗端平元年,命孟珙等以兵從大元兵夾攻金人于蔡州,滅之。其年四月丙戌,大理寺言:
京湖制置司以所獲亡金寶物來上,令金臣參知政事張天綱辨識。其玉寶一,文曰「太祖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尊諡寶」,乃金人上其祖阿骨打諡寶也。其法物有銷金盤龍紅紵絲袍一;透碾雲龍玉帶一,內方八胯結頭一,塌尾一,並玉塗金結頭一,塗金小結攀一;連珠環玉束帶一,垂頭裏拓,上有金龍,帶上玉事件大小一十八;又玉靶鐵剉一,銷金玉事件二,皮茄袋一,玉事件三。
天綱稱:上項帶,國言謂之「兔鶻」,皆其故主冠顏守緒常服之物也。碾玉巾環一,樺皮龍飾角弓一,金龍環刀一,紅紵絲靠枕一,佩玉大環一,皆非臣庶服用之物。制旨冊一本,舊作聖旨,近侍局平日掌此,以承受內降指揮。壬辰四月,故主援東漢光武故事,令上書者不得言「聖」,故避「聖」字不敢當,因改作「制旨」。
外有臣下虎頭金牌三,銀牌八十四,塗金印三,及諸官署銅印三百一十二顆。法司以守緒函骨及俘囚故寶、法物等,庭引天綱並護尉都尉完顏好海及天綱妻完顏氏烏古論栲栳、小女瓊瓊一一審實,件列以聞。
有旨「完顏守緒遺骸並故寶、法物等,藏大理寺獄庫。天綱、好海、完顏氏烏古論、瓊瓊拘諸殿前司,候朝旨」雲。
印製。兩漢以後,人臣有金印、銀印、銅印。唐制,諸司皆用銅印,宋因之。諸王及中書門下印方二寸一分,樞密、宣徽、三司、尚書省諸司印方二寸。惟尚書省印不塗金,余皆塗金。節度使印方一寸九分,塗金。余印並方一寸八分,惟觀察使塗金。諸王、節度、觀察使、州、府、軍、監、縣印,皆有銅牌,長七寸五分,諸王廣一寸九分,餘廣一寸八分。諸王、節度、觀察使牌塗以金,刻文雲「牌出印入,印出牌入」。其奉使出入,或本局無印者,皆給奉使印。景德初,別鑄兩京奉使印。又有朱記,以給京城及外處職司及諸軍將校等,其制長一寸七分,廣一寸六分。士庶及寺觀亦有私記。
乾德三年,太祖詔重鑄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使印。先是,舊印五代所鑄,篆刻非工。及得蜀中鑄印官祝溫柔,自言其祖思言,唐禮部鑄印官,世習繆篆,即《漢書·藝文志》所謂「屈曲纏繞,以模印章」者也。思言隨僖宗入蜀,子孫遂為蜀人。自是,台、省、寺、監及開封府、興元尹印,悉令溫柔重改鑄焉。
太宗雍熙元年,詔新除漢南國王錢俶印,宜以「漢南國」為文。四年,詔錢俶新授南陽國王印,宜以「南陽國王之印」為文。真宗咸平三年,賜山前後百蠻王諾驅印,以「大渡河南山前後都鬼王之印」為文。景德四年,鑄交址郡王印,制安南旌節,付廣南轉運司就賜之。
大中祥符五年,詔諸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是歲七月,帝覽河西節度使、知許州石普奏狀,用許州觀察使印,以問宰臣王旦。對曰:「節度州有三印:節度印隨本使,使缺則納有司;觀察印,則州長吏用之;州印,晝則付錄事掌用,暮納於長吏。節度使在本鎮,兵仗則節度判官、掌書記、推官書狀,用節度印;田賦則觀察判官、支使、推官書狀,用觀察印;符刺屬縣,則本使判書,用州印。故命帥必曰某軍節度、某州管內觀察等使、某州刺史。言軍,則專制其兵旅;言管內,則總察其風俗;言刺史,則涖其州事。石普獨書奏章,當用河西節度使印。」
仁宗景祐三年,少府監言:「得篆文官王文盛狀,'在京三司糧料院,頻有人偽造印記,印成旁曆,盜請官物。欲乞鑄造圓印三面,每面闊二寸五分,於外一匝先篆年號及糧料院名,計十二字;次一匝篆寅印十二辰,亦十二字;中心篆正字,上連印鈕,鑄成轉關,以機穴定之。用時逐月分對,年終轉逮十二月,自寅至醜,終始使用。所有轉關正字,次月轉定之時,令本院官封押,選差人行使其印。遇改年號,即令別鑄。'詔三司定奪以聞,三司請如文盛奏。後又命知制誥邵必、殿中丞蘇唐卿詳定天下印文,必、唐卿皆通篆籀,然亦無所厘改焉。
神宗熙寧五年,詔內外官及溪洞官合賜牌印,並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元豐三年,廣西經略司言,知南丹州莫世忍貢銀、香、獅子、馬。遂賜以印,以「西南諸道武盛軍德政官家明天國主印」為文,並以南丹州刺史印賜之,仍詔經略司毀其舊印。六年,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曰「禮部貢舉院之印」,以廢貢院,事歸禮部,別鑄「禮部貢舉之印」。是歲十二月,詔自今臣僚所授印,亡歿並賜隨葬,不即隨葬因而行用者,論如律。
中興仍舊制,惟三省、樞密院用銀印,六部以下用銅印,諸路監司、州縣亦如之。寺監惟長貳給焉,屬則從其長。若倉庫關涉財用,司存,或給之。監司、州縣長官曰印,僚屬曰記。又下無記者,止令本道給以木朱記,文大方寸。或銜命出境者,以奉使印給之,複命則納於有司。後以朝命出州縣者,亦如之。新進士置團司,亦假奉使印,結局還之。此常制也。
南渡之後,有司印記多亡失,彼遺此得,各自收用。尚方重鑄給之,加「行在」二字,或冠年號以別新舊,然欺偽猶未能革。乾道二年,禮部請郡縣假借印記者,悉毀而更鑄。四年,兵部侍郎陳彌作言:「六部印藏於官,以牌出入,而胥史用於戶外,或借用於他廳。近有偽為文符、盜印以支錢糧者,有偽作奏鈔、盜拆禦寶而改秩者,皆慢藏有以誨之。」詔三省申嚴戒敕。紹熙元年,禮部侍郎李巘言:「文書有印,以示信防奸,給毀悉經省部,具有條制。然州縣沿循,或以縣佐而用東南將印,以掾曹而用司寇舊章,名既不正,弊亦難防。請令有司制州縣官合用印記,舊印非所當用者,毀之。」
紹興十四年,臣僚又言:「印信事重,凡有官司印記,年深篆文不明,合改鑄者,非進呈取旨,不得改鑄焉。」時更鑄者,成都府錢引,每界以銅朱記給之。行在都茶場會子庫,每界給印二十五:國用印三鈕,各以「三省戶房國用司會子印」為文;檢察印五鈕,各以「提領會子庫檢察印」為文;庫印五鈕,各以「會子庫印造會子印」為文;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五百文、二百文准此。
蕃國效順者,給以銅印。安南國王李天祚乞印,以「安南國王之印」六字為文,方二寸,給牌,皆以銅鑄,金塗。西蕃隴右郡王趙懷恩乞印,以「隴右郡王之印」為文給之。宜州界外諸蠻乞印,以「宜州管下羈縻某州之印」為文,凡六十顆給之。其後文武百司節次所鑄,不備載。
朱記,同舊制。紹興二年,始鑄親賢宅、益王府銅朱記。二十七年,改鑄建康戶部大軍庫記。三十年,鑄馬軍司統制、統領官朱記。三十二年,鑄鄧、恭、慶王直講、贊讀朱記。隆興元年,鑄都督府僉廳記,又鑄寄樁庫記。二年,鑄戶部大軍庫勘合庫子記二鈕,湖廣總領所覆印會子記二鈕。乾道二年,鑄成都錢引務朱記。淳熙十六年,鑄建康榷貨務中門大門之記。凡內外官有請於朝,則鑄給焉。用木者,易之以銅。
符券。唐有銀牌,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其制,闊一寸半,長五寸,面刻隸字曰「敕走馬銀牌」,凡五字。首為竅,貫以韋帶。其後罷之。宋初,令樞密院給券,謂之「頭子」。太宗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詐乘驛謀亂,伏誅。詔罷樞密院券,乘驛者複製銀牌,闊二寸半,長六寸。易以八分書,上鈒二飛鳳,下鈒二麒麟,兩邊年月,貫以紅絲絛。端拱中,以使臣護邊兵多遺失,又罷銀牌,複給樞密院券。
仁宗康定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承旨丁度、翰林學士王堯臣、知制誥葉清臣等請制軍中傳信牌及兵符事,詔令兩制與端明殿學士李淑詳定,奏聞:
軍中符信,切要杜絕奸詐,深合機宜。今請下有司造銅兵符,給諸路總管主將,每發兵三百人或全指揮以上即用。又別造傳信朱漆木牌,給應軍中往來之處,每傳達號令、關報會合及發兵三百人以下即用。又檢到符彥卿《軍律》有字驗,亦乞令於移牒、傳信牌上,兩處參驗使用。
一、銅兵符:漢制,銅鑄,上刻虎形。今聞皇城司見有木魚契,乞令有司用木契形狀,精巧鑄造。陝西五路,每路依漢制各給一至二十,計二十面,更換給用,仍以公牒為照驗。
二、傳信木牌:先朝舊制,合用堅木朱漆為之,長六寸,闊三寸,腹背刻字而中分之,字雲某路傳信牌。卻置池槽,牙縫相合。又鑿二竅,置筆墨,上帖紙,書所傳達事。用印印號上,以皮系往來軍吏之項。臨陣傳言,應有取索,並以此牌為信,寫其上。如已曉會施行訖,複書牌上遣回。今乞下有司造牌,每路各給一面為樣,余令本司依此製造,分給諸處,更換使用。城砦分屯軍馬,事須往來關會之處,亦如數給與。
三、字驗:凡軍行計會,不免文牒,或主司遺失懼罪,單使被擒,軍中所謀,自然洩露。故每分屯軍馬之時,與主將密定字型大小,各掌一通,不令左右人知其義理。但于尋常公狀文移內,以此字私為契約,有所施行,依此參驗。不得字有重疊,及用兇惡嫌疑之語。每用文牒之上,別行寫此字驗,訖,印其上發往。如所請報,到,許,即依號卻寫印遣回;如不許,即空之。此惟主將自知,他人皆不得測。符彥卿元用四十條,以四十字為號;今檢得只有三十七條,內亦有不急之事,今減作二十八字。所貴軍中戎旅之人,事簡易記。
詔並從之。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凡七十四條,賜名《嘉祐驛令》。
神宗熙寧五年,詔西作坊鑄造諸銅符三十四副,令三司給左契付諸門,右契付大內鑰匙庫。今後諸門輪差人員,依時轉銅契入,赴庫勘同。其鐵牌只請人自執,在外仗止宿。本庫依漏刻發鑰匙,付外仗驗請人鐵牌給付,候開門訖,卻執鐵牌納鑰匙,請出銅契。至晚卻依上請納。其開門朝牌六面,亦隨銅契依舊發放。時神宗以京城門禁不嚴,素無符契,命樞密院約舊制,更造銅契,中刻魚形,以門名識之,分左右給納,以戒不虞,而啟閉之法密於舊矣。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舊南郊式,車駕出入宣德門、太廟靈星門、朱雀門、南薰門,皆勘箭。熙寧中,因參知政事王珪議,已罷勘箭,而勘契之式尚存。《春秋》之義,不敢以所不信加之尊者;且雷動天行,無容疑貳,必使誰何而後過門,不應典禮。考詳事始,不見於《開寶禮》。咸平中,初載於儀注,蓋當時禮官之失。請自今車駕出入,罷勘契。」從之。
高宗建炎三年,改鑄虎符,樞密院主之。其制以銅為之,長六寸,闊三寸,刻篆而中分之,以左契給諸路,右契藏之。
門符制,以繒裹紙版,謂之「號」,皇城司掌之。敕入禁衛號,黃綾八角,三千道;入殿門黃絹以方,一千道;入宮門黃絹以圓,八千道;入皇城門黃絹以長,三千道。紹興二年正月所定也。後更宮門號以緋紅絹方,皇城門以緋紅絹圓,遂久用之。後複盡以黃,或方或圓,各隨其制。
又有檄牌,其制有金字牌、青字牌、紅字牌。金字牌者,日行四百里,郵置之最速遞也;凡赦書及軍機要切則用之,由內侍省發遣焉。乾道末,樞密院置雌黃青字牌,日行三百五十裏,軍期急速則用之。淳熙末,趙汝愚在樞筦,乃作黑漆紅字牌,奏委諸路提舉官催督,歲校遲速最甚者,以議賞罰。其後尚書省亦踵行之,仍命逐州通判具出入界日時狀申省。久之,稽緩複如故。紹熙末,遂置擺鋪焉。
宮室。汴宋之制,侈而不可以訓。中興,服禦惟務簡省,宮殿尤樸。皇帝之居曰殿,總曰大內,又曰南內,本杭州治也。紹興初,創為之。休兵後,始作崇政、垂拱二殿。久之,又作天章等六閣。寢殿曰福寧殿。淳熙初,孝宗始作射殿,謂之選德殿。八年秋,又改後殿擁舍為別殿,取舊名,謂之延和殿,便坐視事則禦之。他如紫宸、文德、集英、大慶、講武,惟隨時所禦,則易其名。紫宸殿,遇朔受朝則禦焉;文德殿,降赦則禦焉;集英殿,臨軒策士則禦焉;大慶殿,行冊禮則禦焉;講武殿,閱武則禦焉。其實垂拱、崇政二殿,權更其號而已。二殿雖曰大殿,其脩廣僅如大郡之設廳。淳熙再修,止循其舊。每殿為屋五間,十二架,脩六丈,廣八丈四尺。殿南簷屋三間,脩一丈五尺,廣亦如之。兩朵殿各二間,東西廊各二十間,南廊九間。其中為殿門,三間六架,脩三丈,廣四丈六尺。殿后擁舍七間,即為延和,其制尤卑,陛階一級,小如常人所居而已。
奉太上則有德壽宮、重華宮、壽康宮,奉聖母則有慈甯宮、慈福宮、壽慈宮。德壽宮在大內北望仙橋,故又謂之北內,紹興三十二年所造,宮成,詔以德壽宮為名,高宗為上皇禦之。重華宮即德壽宮也,孝宗遜位禦之。壽康宮即寧福殿也。初,丞相趙汝愚議以秘書省為泰甯宮,已而不果行,以慈懿皇后外第為之。上皇不欲遷,因以舊寧福殿為壽康宮,光宗遜位禦之。
大內苑中,亭殿亦無增,其名稱可見者,僅有復古殿、損齋、觀堂、芙蓉閣、翠寒堂、清華閣、欏木堂、隱岫、澄碧、倚桂、隱秀、碧琳堂之類,此南內也。北內苑中,則有大池,引西湖水注之,其上疊石為山,象飛來峰。有樓曰聚遠,禁籞周回,四分之。東則香遠、清深、月臺、梅坡、松菊三徑、清妍、清新、芙蓉岡,南則載忻、欣欣、射廳、臨賦、燦錦、至樂、半丈紅、清曠、瀉碧,西則冷泉、文杏館、靜樂、浣溪,北則絳華、旱船、俯翠、春桃、盤松。
皇太子宮曰東宮。其未出閣,但聽讀於資善堂,堂在宮門內。已受冊,則居東宮,宮在麗正門內。紹興三十二年始置,孝宗居之;莊文太子立,複居之。光宗為太子,孝宗謂輔臣曰:「今後東宮不須創建,朕宮中宮殿,多所不禦,可移修之。」自是皆不別建。
淳熙二年,始創射堂一,為遊藝之所,圃中有榮觀玉淵清賞等堂、鳳山樓,皆宴息之地也。
幕殿,即《周官》大、小次也。東都時,郊壇大次謂之青城,祀前一日宿齋詣焉。其制,中有二殿,外有六門:前曰泰禋,後曰拱極,東曰祥曦,西曰景曜,東偏曰承和,西偏曰迎禧。大殿曰端誠,便殿曰熙成。中興後,以事天尚質,屢詔郊壇不得建齋宮,惟設幕屋而已。其制,架木而以葦為障,上下四旁周以幄帟,以象宮室,謂之幕殿。及行事,又於壇所設小次。大、小次之外,又有望祭殿,遇雨則行事於中。東都時為瓦屋五間,周圍重廊。中興後,惟設葦屋,蓋仿清廟茅屋之制也。
臣庶室屋制度。宰相以下治事之所曰省、曰台、曰部、曰寺、曰監、曰院,在外監司、州郡曰衙。在外稱衙而在內之公卿、大夫、士不稱者,按唐制,天子所居曰衙,故臣下不得稱。後在外藩鎮亦僭曰衙,遂為臣下通稱。今帝居雖不曰衙,而在內省部、寺監之名,則仍唐舊也。然亦在內者為尊者避,在外者遠君無嫌歟?私居,執政、親王曰府,餘官曰宅,庶民曰家。
諸道府公門得施戟,若私門則爵位穹顯經恩賜者,許之。在內官不設,亦避君也。
凡公宇,棟施瓦獸,門設梐枑。諸州正牙門及城門,並施鴟尾,不得施拒鵲。六品以上宅舍,許作烏頭門。父祖舍宅有者,子孫許仍之。凡民庶家,不得施重栱、藻井及五色文采為飾,仍不得四鋪飛簷。庶人舍屋,許五架,門一間兩廈而已。
志第一百八選舉一(科目上)
自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始於《舜典》。司徒以鄉三物興賢能,太宰以三歲計吏治,詳于《周官》。兩漢而下,選舉之制不同,歸於得賢而已。考其大要,不過入仕則有貢舉之科,服官則有銓選之格,任事則有考課之法。然歷代之議貢舉者每曰:「取士以文藝,不若以德行。就文藝而參酌之,賦論之浮華,不若經義之實學。」議銓選者每曰:「以年勞取人,可以絕超躐,而不無賢愚同滯之歎;以薦舉取人,可以拔俊傑,而不無巧佞捷進之弊。」議考課者每曰:「拘吏文,則上下督察,浸成澆風;通譽望,則權貴請托,徒開利路。」於是議論紛紜,莫之一也。
宋初承唐制,貢舉雖廣,而莫重于進士、制科,其次則三學選補。銓法雖多,而莫重於舉削改官、磨勘轉秩。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曆紙,驗考批書。其他教官、武舉、童子等試,以及遺逸奏薦、貴戚公卿任子親屬與遠州流外諸選,委曲瑣細,鹹有品式。其間變更不常,沿革迭見,而三百餘年元臣碩輔,鴻博之儒,清強之吏,皆自此出,得人為最盛焉。今輯舊史所錄,臚為六門:一曰科目;二曰學校試;三曰銓法;四曰補蔭;五曰保任;六曰考課。煩簡適中,隱括歸類,作《選舉志》。
宋之科目,有進士,有諸科,有武舉。常選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舉,而進士得人為盛。神宗始罷諸科,而分經義、詩賦以取士,其後遵行,未之有改。自仁宗命郡縣建學,而熙寧以來,其法浸備,學校之設遍天下,而海內文治彬彬矣。今以科目、學校之制,各著於篇。
初,禮部貢舉,設進士、《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禮部,春考試。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於尚書省。凡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凡《九經》,帖書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六十條。凡《五經》,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凡《三禮》,對墨義九十條。凡《三傳》,一百一十條,凡《開元禮》,凡《三史》,各對三百條。凡學究,《毛詩》對墨義五十條,《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周易》、《尚書》各二十五條。凡明法,對律令四十條,兼經並同《毛詩》之制。各間經引試,通六為合格,仍抽卷問律,本科則否。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校,而判官監之。試紙,長官印署面給之。試中格者,第其甲乙,具所試經義,朱書通、否,監官、試官署名其下。進士文卷,諸科義卷、帖由,並隨解牒上之禮部。有篤廢疾者不得貢。貢不應法及校試不以實者,監官、試官停任。受賂,則論以枉法,長官奏裁。
凡命士應舉,謂之鎖廳試。所屬先以名聞,得旨而後解。既集,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家狀並試卷之首,署年及舉數、場第、鄉貫,不得增損移易,以仲冬收納,月終而畢。將臨試期,知舉官先引問聯保,與狀僉同而定焉。凡就試,唯詞賦者許持《切韻》、《玉篇》,其挾書為奸,及口相受授者,發覺即黜之。凡諸州長吏舉送,必先稽其版藉,察其行為;鄉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內有缺行,則連坐不得舉。故事,知舉官將赴貢院,台閣近臣得薦所知之負藝者,號曰「公薦」。太祖慮其因緣挾私,禁之。
自唐以來,所謂明經,不過帖書、墨義,觀其記誦而已,故賤其科,而「不通」者其罰特重。乾德元年,詔曰:「舊制,《九經》一舉不第而止,非所以啟迪仕進之路也;自今依諸科許再試。」是年,諸州所薦士數益多,乃約周顯德之制,定諸州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者殿五舉,諸科初場十「不」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不」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三年,陶穀子邴擢上第,帝曰:「谷不能訓子,安得登第?」乃詔:「食祿之家,有登第者,禮部具姓名以聞,令覆試之。」自是,別命儒臣於中書覆試,合格乃賜第。時川蜀、荊湖內附,試數道所貢士,縣次往還續食。開寶三年,詔禮部閱貢士及十五舉嘗終場者,得一百六人,賜本科出身。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
五年,禮部奏合格進士、諸科凡二十八人,上親召對講武殿,而未及引試也。明年,翰林學士李昉知貢舉,取宋准以下十一人,而進士武濟川、《三傳》劉睿材質最陋,對問失次,上黜之。濟川,昉鄉人也。會有訴昉用情取捨,帝乃籍終場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見,擇其一百九十五人,並准以下,乃禦殿給紙筆,別試詩賦。命殿中侍御史李瑩等為考官,得進士二十六人,《五經》四人,《開元禮》七人,《三禮》三十八人,《三傳》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學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賜及第,又賜錢二十萬以張宴會。昉等尋皆坐責。殿試遂為常制。帝嘗語近臣曰:「昔者,科名多為勢家所取,朕親臨試,盡革其弊矣。」八年,親試進士王式等,乃定王嗣宗第一,王式第四。自是禦試與省試名次,始有升降之別。時江南未平,進士林松、雷說試不中格,以其間道來歸,亦賜《三傳》出身。
太宗即位,思振淹滯,謂侍臣曰:「朕欲博求俊彥於科場中,非敢望拔十得五,止得一二,亦可為致治之具矣。」太平興國二年,禦殿覆試,內出賦題,賦韻平側相間,依次而用。命李昉、扈蒙第其優劣為三等,得呂蒙正以下一百九人。越二日,覆試諸科,得二百人。並賜及第。又閱貢藉,得十舉以上至十五舉進士、諸科一百八十餘人,並賜出身;《九經》七人不中格,亦憐其老,特賜同《三傳》出身。凡五百餘人,皆賜袍笏,錫宴開寶寺,帝自為詩二章賜之。甲、乙第進士及《九經》,皆授將作監丞、大理評事,通判諸州,其餘亦優等授官。三年九月,廷試舉人。故事,惟春放榜,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是冬,諸州舉人並集,會將親征北漢,罷之。自是,間一年或二年乃貢舉。
五年,覆試進士。有顏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特授近藩掌書記。有趙昌國者,求應百篇舉,謂一日作詩百篇。帝出雜題二十,令各賦五篇,篇八句。日旰,僅成數十首,率無可觀。帝以是科久廢,特賜及第,以勸來者。
八年,進士、諸科始試律義十道,進士免帖經。明年,惟諸科試律,進士複帖經。進士始分三甲。自是錫宴就瓊林苑。上因謂近臣曰:「朕親選多士,殆忘饑渴,召見臨問,觀其才技而用之,庶使田野無遺逸,而朝廷多君子爾。」雍熙二年,廷試初唱名及第,第一等為節度推官。是年及端拱初,禮部試已,帝慮有遺才,取不中格者再試之,於是由再試得官者數百人。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
舊制,既鎖院,給左藏錢十萬資費用。端拱元年,詔改支尚書祠部,仍倍其數,罷禦廚、儀鸞司供帳。知貢舉宋白等定貢院故事:先期三日,進士具都榜引試,借禦史台驅使官一人監門,都堂簾外置案,設銀香爐,唱名給印試紙。及試中格,錄進士之文奏禦,諸科惟籍名而上;俟制下,先書姓名散報之,翌日,放傍唱名。既謝恩,詣國學謁先聖先師,進士過堂閤下告名。聞喜宴分為兩日,宴進士,請丞郎、大兩省;宴諸科,請省郎、小兩省。綴行期集,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醵錢為遊宴之資,謂之酺。皆團司主之。制下,而中書省同貢院關黃覆奏之,俟正敕下,關報南曹、都省、禦史台,然後貢院寫春關散給。籍而入選謂之春關。
登科之人,例納朱膠綾紙之直,赴吏部南曹試判三道,謂之關試。
淳化三年,諸道貢士凡萬七千餘人。先是,有擊登聞鼓訴校試不公者。蘇易簡知貢舉,受詔即赴貢院,仍糊名考校,遂為例。既廷試,帝諭多士曰:「爾等各負志業,效官之外,更勵精文采,無墜前功也。」詔刻《禮記·儒行篇》賜之。每科進士第一人,天子寵之以詩,後嘗作箴賜陳堯叟,至是,並賜焉。先是,嘗並學究、《尚書》、《周易》為一科,始更定本經日試義十道,《尚書》、《周易》各義五道,仍雜問疏義六道,經注四道。明法舊試六場,更定試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於試律日雜問疏義六、經注四。凡《三禮》、《三傳》、《通禮》每十道義分經注六道、疏義四道,以六通為合格。
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先是,國子監、開封府所貢士,與舉送官為姻戚,則兩司更互考試,始命遣官別試。
咸平三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餘人,有晉天福中嘗預貢者。凡士貢於鄉而屢絀於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又賜河北進士、諸科三百五十人及第、同出身。既下第,願試武藝及量才錄用者,又五百餘人,悉賜裝錢慰遣之,命禮部敘為一舉。較藝之詳,推恩之廣,近代所未有也。
舊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複廷試,賜出身者亦免選,於是策名之士尤眾,雖藝不及格,悉賜同出身。乃詔有司,凡賜同出身者並令守選,循用常調,以示甄別。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複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諭館閣、台省官,有請屬舉人者密以聞,隱匿不告者論罪。仍詔諸王、公主、近臣,毋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
景德四年,命有司詳定《考校進士程式》,送禮部貢院,頒之諸州。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於州;州長貳複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類試。已保任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若省試而文理紕繆,坐元考官。諸州解試額多而中者少,則不必足額。
尋又定《親試進士條制》。凡策士,即殿兩廡張帟,列幾席,標姓名其上。先一日表其次序,揭示闕外,翌旦拜闕下,仍入就席。試卷,內臣收之,付編排官,去其卷首鄉貫狀,別以字型大小第之;付封彌官謄寫校勘,用禦書院印,付考官定等畢,複封彌送覆考官再定等。編排官閱其同異,未同者再考之;如複不同,即以相附近者為定。始取鄉貫狀字型大小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並試卷以聞。其考第之制凡五等:學識優長、詞理精絕為第一;才思該通、文理周率為第二;文理俱通為第三;文理中平為第四;文理疏淺為第五。然後臨軒唱第,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余如貢院舊制。
大中祥符五年,詔士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聽贖罰。令禮部取前後詔令經久可行者,編為條制。諸科三場內有十「不」、進士詞理紕繆者各一人以上,監試、考試官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得代日殿一選,京朝官降監場務,嘗監當則與遠地;有三人,則監試、考試官亦從違制失論,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有五人,則監試以下皆停見任;舉送守倅,諸科五十人以上有一人十「不」,即罰銅與免殿選監當,進士詞理紕繆亦如之。後又詔:「試鎖廳者,州長吏先校試合格,始聽取解;至禮部不及格,停其官,而考試及舉送者,皆重置罪。」八年,始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集書吏錄本,監以內侍二人。詔:「進士第一人,令金吾司給七人導從,聽引兩節。著為令。」
天聖初,宋興六十有二載,天下乂安。時取才唯進士、諸科為最廣,名卿钜公,皆繇此選,而仁宗亦向用之,登上第者不數年,輒赫然顯貴矣。其貢禮部而數詘者,得特奏名,或因循不學,乃詔曰:「學猶殖也,不學將落,遜志務時敏,厥修乃來。朕慮天下之士或有遺也,既已臨軒較得失,而憂其屢不中科,則衰邁而無所成,退不能返其裏閭,而進不得預於祿仕。故常數之外,特為之甄采。而狃於寬恩,遂隳素業,苟簡成風,甚可恥也。自今宜篤進厥學,無習僥倖焉。」時晏殊言:「唐明經並試策問,參其所習,以取材識短長。今諸科專記誦,非取士之意,請終場試策一篇。」詔近臣議之,咸謂諸科非所習,議遂寢。舊制,鎖廳試落輒停官,至是始詔免罪。
景祐初,詔曰:「向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朕甚憫之。其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十取其二。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預先朝禦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自此率以為常。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為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於是諸路始有別頭試。其年,詔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初,貢士踵唐制,猶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傭人書之。景德中,嘗限舉人于試紙前親書家狀,如公卷及後所試書體不同,並駁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實,即斥去,永不得赴舉。賈昌朝言:「自唐以來,禮部采名譽,觀素學,故預投公卷;今有封彌、謄錄法,一切考諸試篇,則公卷可罷。」自是不復有公卷。
寶元中,李淑侍經筵,上訪以進士詩、賦、策、論先後,俾以故事對。淑對曰:「唐調露二年,劉思立為考功員外郎,以進士試策滅裂,請帖經以觀其學,試雜文以觀其才。自此沿以為常。至永隆二年,進士試雜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試策。天寶十一年,進士試一經,能通者試文賦,又通而後試策,五條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趙贊請試以時務策五篇,箴、論、表、贊各一篇,以代詩、賦。大和三年,試帖經,略問大義,取精通者,次試論、議各一篇。八年,禮部試以帖經口義,次試策五篇,問經義者三,問時務者二。厥後變易,遂以詩賦為第一場,論第二場,策第三場,帖經第四場。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琢為貴,得取士之實矣。然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加評校,而每場輒退落,士之中否,殆系於幸不幸。願約舊制,先策,次論,次賦及詩,次帖經、墨義,而敕有司並試四場,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詔有司議,稍施行焉。
既而知制誥富弼言曰:「國家沿隋、唐設進士科,自咸平、景德以來,為法尤密,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且歷代取士,悉委有司,未聞天子親試也。至唐武后始有殿試,何足取哉?使禮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諸殿廷,唱名賜第,則與殿試無以異矣。」遂詔罷殿試。而議者多言其輕上恩,隳故事,複如舊。
時范仲淹參知政事,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詔近臣議,於是宋祁等奏:「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乃詔州縣立學,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試,舊嘗充試者百日而止。試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虧行、冒名等禁。三場:先策,次論,次詩賦,通考為去取,而罷帖經、墨義,士通經術願對大義者,試十道。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是冬,詔罷入學日限。言初令不便者甚眾,以為詩賦聲病易考,而策論汗漫難知;祖宗以來,莫之有改,且得人嘗多矣。天子下其議,有司請如舊法。乃詔曰:「科舉舊條,皆先朝所定也,宜一切如故,前所更定令悉罷。」
會張方平知貢舉,言:「文章之變與政通。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道義積于中,英華髮於外,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言而不度,則何觀焉。邇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朝廷惡其然,屢下詔書戒飭,而學者樂於放逸,罕能自還。今賦或八百字,論或千餘字,策或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漫陳他事,驅扇浮薄,重虧雅俗,豈取賢斂才備治具之意邪?其踵習新體,澶漫不合程式,悉已考落,請申前詔,揭而示之。」
初,禮部奏名,以四百名為限,又諸科雜問大義,僥倖之人,悉以為不便。知制誥王珪奏曰:「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鹹亨、上元增其數,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唐制,逮興國中,貢舉之路浸廣,無有定數。比年官吏猥眾,故近詔限四百人,以懲其弊。且進士、明經先經義而後試策,三試皆通為中第,大略與進士等,而諸科既不問經義,又無策試,止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則其專固不達于理,安足以長民冶事哉?前詔諸科終場問本經大義十道,《九經》、《五經》科止問義而不責記誦,皆以著於令。言者以為難於遽更,而圖安於弊也。惟陛下申敕有司,固守是法,毋輕易焉。」
嘉祐二年,親試舉人,凡與殿試者始免黜落。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浸失渾淳。歐陽脩知貢舉,尤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脩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恒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幹進者,不可勝數。
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裏,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鹹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於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時以科舉既數,而高第之人驟顯,欲稍裁抑。遂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嘗不次而用。若循舊比,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才異行,施於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異恩擢焉。」仁宗之朝十有三舉,進士四千五百七十人;其甲第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後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乃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
神宗篤意經學,深憫貢舉之弊,且以西北人材多不在選,遂議更法。王安石謂:「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復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明經人數增進士額。」乃詔曰:「化民成俗,必自庠序;進賢興能,抑由貢舉。而四方執經藝者專於誦數,趨鄉舉者狃于文辭,與古所謂'三物賓興,九年大成',亦已盭矣。今下郡國招徠雋賢,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三司、三館雜議以聞。」議者多謂變法便。直史館蘇軾曰:
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雖用今之法,臣以為有餘;使無知人之明,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乎?雖復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時有可否,物有興廢,使三代聖人複生於今,其選舉亦必有道,何必由學乎?且慶曆間嘗立學矣,天下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僅存。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將變今之禮,易今之俗。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財以養遊士,置學立師;以又時簡不帥教者,屏之遠方,徒為紛紛,其與慶曆之際何異?至於貢舉,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故事,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變經生帖、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非也。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偽也。上以孝取人,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弊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無所不至。自文章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論策均為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近世文章華麗,無如楊億。使億尚在,則忠清鯁亮之士也。通經學古,無如孫複、石介。使複、介尚在,則迂闊誕謾之士也。矧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
帝讀軾疏曰:「吾固疑此,得軾議,釋然矣。」他日問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材,致不如古。」
既而中書門下又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後改《論語》、《孟子》義各三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之三,增進士額,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所增之額以試。皆別為一號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常慕向改業也。
又立新科明法,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桉,所以待諸科之不能業進士者。未幾,選人、任子,亦試律令始出官。又詔進士自第三人以下試法。或言:「高科任簽判及職官,于習法豈所宜緩。昔試刑法者,世皆指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應者尚少,若高科不試,則人不以為榮。」乃詔悉試。帝嘗言:「近世士大夫,多不習法。」吳充曰:「漢陳寵以法律授徒,常數百人。律學在六學之一,後來縉紳,多恥此學。舊明法科徒誦其文,罕通其意,近補官必聚而試之,有以見恤刑之意。」
熙寧三年,親試進士,始專以策,定著限以千字。舊特奏名人試論一道,至是亦制策焉。帝謂執政曰:「對策亦何足以實盡人材,然愈於以詩賦取人爾。」舊制,進士入謝,進謝恩銀百兩,至是罷之。仍賜錢三千,為期集費。諸州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凡親戚若門客毋試於其州,類其名上之轉運司,與鎖廳者同試,率七人特立一額。後複令存諸科舊額十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元祐初,知貢舉蘇軾、孔文仲言:「每一試,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舊制,禮部已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嘉祐始盡賜出身,近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今禮部十人以上,別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該特奏而預正奏者,定著於令,遞升一甲。則是法在有司,恩不歸於人主,甚無謂也。今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複增數百人。此曹垂老無他望,布在州縣,惟務黷貨以為歸計。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以此知其無益有損。議者不過謂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財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詔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弊增重不已。」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半,是後著為令。
時方改更先朝之政,禮部請置《春秋》博士,專為一經。尚書省請複詩賦,與經義兼行,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己說。又言:「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舊明法最為下科,然必責之兼經,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欲加試《論語》大義,仍裁半額,注官依科目次序。」詔近臣集議。左僕射司馬光曰:「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於詞采。神宗專用經義、論策取士,此乃複先王令典,百王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今天下學官講解。至於律令,皆當官所須,使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何必置明法一科,習為刻薄,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四年,乃立經義、詩賦兩科,罷試律義。凡詩賦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傳》內聽習一經。初試本經義二道,《語》、《孟》義各一道,次試賦及律詩各一首,次論一首,末試子、史、時務策二道。凡專經進士,須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左氏春秋》得兼《公羊》、《谷梁》、《書》,《周禮》得兼《儀禮》或《易》,《禮記》、《詩》並兼《書》,願習二大經者聽,不得偏占兩中經。初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次試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次論策,如詩賦科。並以四場通定高下,而取解額中分之,各占其半。專經者用經義定取捨,兼詩賦者以詩賦為去留,其名次高下,則於策論參之。自複詩賦,上多向習,而專經者十無二三,諸路奏以分額各取非均,其後遂通定去留,經義毋過通額三分之一。
光又請:「立經明行修科,歲委升朝文臣各舉所知,以勉勵天下,使敦士行,以示不專取文學之意。若所舉人違犯名教及贓私罪,必坐舉主,毋有所赦,則自不敢妄舉。而士之居鄉、居家者,立身行己,不敢不謹,惟懼玷缺外聞。所謂不言之教,不肅而成,不待學官日訓月察,立賞告訐,而士行自美矣。」遂立科,許各舉一人。凡試進士者,及中第唱名日,用以升甲。後分路別立額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監司考察以聞,無其人則否。預薦者不試於州郡,惟試禮部。不中,許用特奏名格赴廷試,後以為常。既而詔須特命舉乃舉,毋概以科場年上其名。
六年,詔複通禮科。初,開寶中,改鄉貢《開元禮》為《通禮》,熙寧嘗罷,至是始複。凡禮部試,添知舉官為四員,罷差參詳官,而置點檢官二十人,分屬四知舉,使協力通考;諸州點檢官專校雜犯,亦預考試。
八年,中書請禦試複用祖宗法,試詩賦、論、策三題。且言:「士子多已改習詩賦,太學生員總二千一百餘人,而不兼詩賦者才八十二人。」於是詔:「來年禦試,習詩賦人復試三題,專經人且令試策。」自後概試三題。帝既親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學校、科舉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許改。紹聖初,議者益多,乃詔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廷對仍試策。初,神宗念字學廢缺,詔儒臣探討,而王安石乃進其說,學者習焉。元祐禁勿用。至是,除其禁。四年,詔禮部,凡內外試題悉集以為籍,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罷《春秋》科,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既而複立《春秋》博士,崇甯又罷之。
徽宗設辟雍于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自此,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五年,詔:「大比歲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其亟以此意使遠士即聞之。」時州縣悉行三舍法,得免試入學者,多當官子弟,而在學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其貧且老者甚病之,故詔及此,而未遽廢科舉也。大觀四年五月,星變,凡事多所更定。侍御史毛注言:「養士既有額,而科舉又罷,則不隸學籍者,遂致失職。天之視聽以民,士,其民之秀者,今失職如此,疑天亦譴怒。願以解額之歸升貢者一二分,不絕科舉,亦應天之一也。」遂詔更行科舉一次。臣僚言:「場屋之文,專尚偶麗,題雖無兩意,必欲厘而為二,以就對偶;其超詣理趣者,反指以為澹泊。請擇考官而戒飭之,取其有理致而黜其強為對偶者,庶幾稍救文弊。」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遇科舉仍自發解。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于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逾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及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凡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子而皆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大較猶可取也。崇甯、大觀之後,達官貴胄既多得賜,以上書獻頌而得者,又不勝紀矣。
志第一百九選舉二(科目下舉遺逸附)
高宗建炎初,駐蹕揚州,時方用武,念士人不能至行在,下詔:「諸道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國子監、開封府人就試于留守司,命禦史一人董之。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試者聽。」二年,定詩賦、經義取士,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習經義者本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第二場並論一道;第三場並策三道。殿試策如之。自紹聖後,舉人不習詩賦,至是始複,遂除《政和令》命官私相傳習詩賦之禁。又詔:「下第進士,年四十以上六舉經禦試、八舉經省試,五十以上四舉經禦試、五舉經省試者,河北、河東、陝西特各減一舉;元符以前到省,兩舉者不限年,一舉年五十五已上者;諸道轉運司、開封府悉以名聞,許直赴廷試。」
是秋,四方士集行在,帝親策于集英殿,第為五等,賜正奏名李易以下四百五十一人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同出身。第一人為左宣教郎,第二、第三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名以下並左文林郎,第二甲並左從事郎,第三甲以下並左迪功郎。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賜進士及第,第二、第三人賜同進士出身,余賜同學究出身。登仕郎、京府助教、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入五等者,亦與調官。川、陝、河北、京東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以龍飛特恩,即家賜第。故事,廷試上十名,內侍先以卷奏定高下。帝曰:「取士當務至公,豈容以己意升降,自今勿先進卷。」
三年,詔:「過省進士赴禦試不及者,令漕臣據元舉送狀申省,給敕賜同進士出身。其計舉者,賜下州文學,並釋褐焉。」左司諫唐煇言:「舊制,省試用六曹尚書、翰林學士知貢舉,侍郎、給事中同知貢舉,卿監、郎官參詳,館職、學官點檢,禦史監視,故能至公厭人心。今諸道類試,專委憲臣,奸弊滋生,才否貿亂,士論囂然,甚不稱更制設科之意,請並還禮部。」遂罷諸道類試。四年,複川、陝試如故。
紹興元年,當祀明堂,複詔諸道類試,擇憲、漕或帥守中文學之人總其事,使精選考官。於是四川宣撫處置使張浚始以便宜令川、陝舉人,即置司州試之。會侯延慶言:「兵興,太學既罷,諸生解散,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隨行有服親及門客,往往鄉貢隔絕,請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令轉運司附試。又詔:「京畿、京東西、河北、陝西、淮南士人轉徙東南者,令於寓戶州軍附試,別號取放。」
時諸道貢籍多毀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於禮部,以稽考焉。應該恩免解舉人,值兵毀失公據者,召京官二員委保,所在州軍給據,仍申部注籍。侍御史曾統請取士止用詞賦,未須兼經,高宗亦以古今治亂多載于史,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將從其議。左僕射呂頤浩曰:「經義、詞賦均以言取人,宜如舊。」遂止。
二年,廷試,手詔諭考官,當崇直言,抑諛佞。得張九成以下二百五十九人,淩景夏第二。呂頤浩言景夏詞勝九成,請更寘第一。帝曰:「士人初進,便須別其忠佞,九成所對,無所畏避,宜擢首選。」九成以類試、廷策俱第一,命特進一官。時進士卷有犯禦名者,帝曰:「豈以朕名妨人進取邪?」令寘本等。又命應及第人各進一秩。舊制,潛藩州郡舉人,必曾請舉兩到省已上乃得試。帝嘗封蜀國公,是年,蜀州舉人以帝登極恩,徑赴類省試,自是為例。
五年,初試進士于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三月,禦試奏名,汪應辰第一。初,考官以有官人黃中第一,帝訪諸沈應求,應求以沈遘與馮京故事對,乃更擢應辰為魁,遂為定制。
舊制。禦試初考既分等第,印封送覆考定之,詳定所或從初,或從覆,不許別自立等。嘉祐中廢。至是,知制誥孫近奏:「若遵舊制,則高下升黜,盡出詳定官,初、覆考為虛設。請自今初、覆考皆未當,始許奏稟別置等第。」諫議大夫趙霈請用《崇寧令》,凡隔二等、累及五人許行奏稟,從之。是年,川、陝進士止試宣撫司,特奏名則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禮部具取放分數、推恩等第頒示之。
舊法,隨侍見任守倅等官,在本貫二千裏外,曰滿裏子弟。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曰「避親」。館于見任門下,曰「門客」。是三等許牒試,否則不預。間有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者,議者病之。六年,詔牒試應避者,令本司長官、州守倅、縣令委保,詭冒者連坐。
七年,命行在職事、厘務官並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並於行在赴國子監試,始命各差詞賦、經義考官。八年,以平江府四經巡幸,其得解舉人援臨安、建康駐蹕例,各免文解一次。時聞徽宗崩,未及大祥,禮部言:故事,因諒闇罷殿試,則省試第一人為榜首,補兩使職官。帝特命為左承事郎,自此率以為常。九年,以陝西舉人久蹈北境,理宜優異,非四川比,令禮部別號取放。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是歲,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禦試,後皆准此。
十三年,國子司業高閌言:「取士當先經術。請參合三場,以本經、《語》、《孟》義各一道為首,詩賦各一首次之,子史論一道、時務策一道又次之,庶幾如古試法。又《春秋》義當于正經出題。」並從之。初立同文館試,凡居行在去本貫及千里已上者,許附試於國子監。十五年,凡特奏名賜同學究出身者,舊京府助教今改將仕郎。是歲,始定依汴京舊制,正奏及特恩分兩日唱名。十七年,申禁程文全用本朝人文集或歌頌及佛書全句者。
十八年,以浙漕舉人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者,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十九年,詔:「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自神宗朝程顥、程頤以道學倡于洛,四方師之,中興盛于東南,科舉之文稍用頤說。諫官陳公輔上疏詆頤學,乞加禁絕;秦檜入相,甚至指頤為「專門」,侍御史汪勃請戒飭攸司,凡專門曲說,必加黜落;中丞曹筠亦請選汰用程說者:並從之。二十一年,禦試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中興以來,得人始盛。
二十二年,以士習《周禮》、《禮記》,較他經十無一二,恐其學浸廢,遂命州郡招延明於《二禮》者,俾立講說以表學校,及令考官優加誘進。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舉人,有趁數州取解者。二十四年,始定試期並用中秋日,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初,秦檜專國,其子熺廷試第一,檜陽引降第二名。是歲,檜孫塤舉進士,省試、廷對皆首選,姻党曹冠等皆居高甲,後降塤第三。二十五年,檜死,帝懲其弊,遂命貢院遵故事,凡合格舉人有有權要親族,並令覆試。仍奪塤出身,改冠等七人階官並帶「右」字,餘悉駁放。程、王之學,數年以來,宰相執論不一,趙鼎主程頤,秦檜主王安石。至是,詔自今毋拘一家之說,務求至當之論。道學之禁稍解矣。
自經、賦分科,聲律日盛,帝嘗曰:「向為士不讀史,遂用詩賦。今則不讀經,不出數年,經學廢矣。」二十七年,詔複行兼經,如十三年之制。內第一場大小經義各減一道,如治《二禮》文義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時號為四科。
舊蜀士赴廷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帝念其中有俊秀能取高第者,不宜例置下列,至是,遂諭都省寬展試期以待之。及唱名,閻安中第二,梁介第三,皆蜀士也,帝大悅。二十九年,孫道夫在經筵,極論四川類試請托之弊,請盡令赴禮部。帝曰:「後舉但當遣禦史監之。」道夫持益堅,事下國子監,祭酒楊椿曰:「蜀去行在萬里,可使士子涉三峽、冒重湖邪?欲革其弊,一監試得人足矣。」遂詔監司,守亻卒賓客力可行者赴省,餘不在遣中。是歲,四川類省試始從朝廷差官。
初,類試第一人恩數優厚,視殿試第三人,賜進士及第;後以何耕對策忤秦檜,乃改禮部類試蜀士第一等人,並賜進士出身,自是無有不赴禦試者。惟遇不親策,則類省試第一人恩數如舊,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焉。是年詔:「四川等處進士,路遠歸鄉試不及者,特就運司附試一次,仍別行考校,取旨立額。」
三十一年,禮部侍郎金安節言:「熙甯、元豐以來,經義詩賦,廢興離合,隨時更革,初無定制。近合科以來,通經者苦賦體雕刻,習賦者病經旨淵微,心有弗精,智難兼濟。又其甚者,論既並場,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士守傳注,史學盡廢,此後進往往得志,而老生宿儒多困也。請複立兩科,永為成憲。」從之。於是士始有定向,而得專所習矣。既而建議者以為兩科既分,解額未定,宜以國學及諸州解額三分為率,二取經義,一取詩賦。若省試,則以累舉過省中數立為定額而分之。詔下其議,然竟不果行。
孝宗初,詔川、廣進士之在行都者,令附試兩浙轉運司。隆興元年,禦試第一人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第二第三人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第五人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至第四甲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乾道元年,詔四川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同學究出身,第二名至本等末補將仕郎,第二等至第四等賜下州文學,第五等諸州助教。二年,禦試,始推登極恩,第一名宣義郎,第二名與第一名恩例,第三名承事郎;第一甲賜進士及第並文林郎,第二甲賜進士及第並從事郎,第三、第四甲進士出身,第五甲同進士出身;特奏名第一名賜進士出身,第二、第三名賜同進士出身。
四年,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並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禦史以上,餘並不許牒試。六年,詔諸道試官皆隔一郡選差,後又令曆三郡合符乃聽入院,防私弊也。
帝欲令文士能射禦,武臣知詩書,命討論殿最之法。淳熙二年禦試,唱第後二日,禦殿,引按文士詹騤以下一百三十九人射藝。翌日,又引文士第五甲及特奏名一百五十二人。其日,進士具襴笏入殿起居,易戎服,各給箭六,弓不限鬥力,射者莫不振厲自獻,多命中焉。天子甚悅。凡三箭中帖為上等,正奏第一人轉一官,與通判,餘循一資;二箭中為中等,減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黃甲,餘升名次而已。特奏名五等人射藝合格與文學,不中者亦賜帛。
四年,罷同文館試。又命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依簾內官避親法,牒送別院。五年,以階、成、西和、鳳州正奏名比附特奏名五路人例,特升一甲。六年,詔特奏名自今三名取一,寘第四等以前,餘併入第五等,其末等納敕者止許一次,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許納敕三次,為定制焉。
十一年,進士廷試不許見燭,其納卷最後者降黜之。舊制,廷試至暮許賜燭,然殿深易暗,日昃已燭出矣。凡賜燭,正奏名降一甲,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第五等與攝助教。凡試藝於省闈及國子監、兩浙轉運司者,皆禁燭,其他郡國,率達旦乃出。十月,太常博士倪思言:「舉人輕視史學,今之論史者獨取漢、唐混一之事,三國、六朝、五代為非盛世而恥談之,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疏密,區處兵民之方,形勢成敗之跡,俾加討究,有補國家。請諭春官:凡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考核之際,稍以論策為重,毋止以初場定去留。」從之。
十四年,禦試正奏名王容第一。時帝策士,不盡由有司,是舉容本第三,親擢為榜首。翰林學士洪邁言:「《貢舉令》: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今經義、論、策一道有至三千言,賦一篇幾六百言,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牘連篇,何由精妙?宜俾各遵體格,以返渾淳。」
時朱熹嘗欲罷詩賦,而分諸經、子、史、時務之年。其《私議》曰:「古者大學之教,以格物致知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類通達、強立不反為大成。今《樂經》亡而《禮經》闕,二戴之《禮》已非正經,而又廢其一。經之為教已不能備,而治經者類皆舍其所難而就其易,僅窺其一而不及其餘。若諸子之學同出於聖人,諸史則該古今興亡治亂得失之變,皆不可闕者。而學者一旦豈能盡通?若合所當讀之書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詩》、《書》為一科,而子年、午年試之;《周禮》、《儀禮》及二《戴記》為一科,而卯年試之;《春秋》及《三傳》為一科,而酉年試之。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大學》、《論語》、《中庸》、《孟子》義一道。論則分諸子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諸史則《左傳》、《國語》、《史記》、《兩漢》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時務則律曆、地理為一科,以次分年如經、子之法,試策各二道。又使治經者各守家法,答義者必通貫經文,條舉眾說而斷以己意,有司命題必依章句,如是則士無不通之經、史,而皆可用於世矣。」其議雖未上,而天下誦之。
光宗初,以省試春淺,天尚寒,遂展至二月朔蔔曰,殿試於四月上旬。紹熙元年,仍按射,不合格者罷賜帛。舊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同試。三年,始令分場,以革假人試藝者,於是四蜀皆然。
甯宗慶元二年,韓侂胄襲秦檜餘論,指道學為偽學,台臣附和之,上章論列。劉德秀在省闈,奏請毀除語錄。既而知貢舉吏部尚書葉翥上言:「士狃於偽學,專習語錄詭誕之說、《中庸》《大學》之書,以文其非。有葉適《進卷》、陳傅良《待遇集》,士人傳誦其文,每用輒效。請令太學及州軍學,各以月試合格前三名程文,上禦史台考察,太學以月,諸路以季。其有舊習不改,則坐學官、提學司之罪。」是舉,語涉道學者,皆不預選。四年,以經義多用套類,父子兄弟相授,致天下士子不務實學。遂命有司:六經出題,各於本經摘出兩段文意相類者,合為一題,以杜挾冊讎偽之計。
嘉泰元年,起居舍人章良能陳主司三弊:一曰沮抑詞賦太甚,既暗削分數,又多置下陳。二曰假借《春秋》太過,諸處解榜,多寘首選。三曰國史、實錄等書禁民私藏,惟公卿子弟因父兄得以竊窺,冒禁傳寫,而有司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寒士無由盡知。命自今詩賦純正者寘之前例,《春秋》唯卓異者寘高等,餘當雜定,策題則必明白指問。四年,詔:「自今礙格、不礙格人試于漕司者,分院異題,永為定制。」
開禧元年,詔:「禮部考試,以三場俱優為上,二場優次之,一場優又次之,俱劣為下。毋以片言隻字取人。編排既定,從知舉審定高下,永為通考之法。」二年,以舉人奸弊滋多,命諸道漕司、州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內侍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別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別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自緦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嘉定元年,始因議臣有請,命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充考校。十二年,命國子牒試,禁假託宗枝、遷就服屬,犯者必寘於罰。十五年,秘書郎何淡言:「有司出題,強裂句讀,專務斷章,離絕旨意,破碎經文。望令革去舊習,使士子考注疏而辨異同,明綱領而識體要。」從之。
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題苟簡,或執偏見臆說,互相背馳,或發策用事訛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適從,才者或反見遺。所取之士既不精,數年之後,複俾之主文,是非顛倒逾甚,時謂之繆種流傳。複容情任意,不學之流,往往中第。而舉人之弊凡五:曰傳義,曰換卷,曰易號,曰卷子出外,曰謄錄滅裂。迨寶慶二年,左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謂:「試院監大門、中門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風力者。入試日,一切不許傳遞。門禁既嚴,則數弊自清。士人暮夜納卷,易於散失。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士人親書幕曆投匱中。俟舉人盡出院,然後啟封,分類抄上,即付謄錄所。明旦,申逐場名數于禦史台檢核。其撰號法,上一字許同,下二字各異,以杜訛易之弊。謄錄人選擇書手充,不許代名,具姓名字樣,申院覆寫檢實。傳義置窠之人,委臨安府嚴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許台諫風聞彈奏,重寘典憲。及出官錢,立賞格,許告捉懷挾、傳題、傳稿、全身代名入試之人。」帝悉從之,且命精擇考官,毋仍舊習。舊制,凡即位一降科詔,及大比之歲,二月一日一降詔,許發解,然後禮部遍牒諸路及四川州軍。至是,以四川鎖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與降詔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詔。
紹定元年,有言舉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則考官受賂,或授暗記,或與全篇,一家分傳謄寫;一則老儒賣文場屋,一人傳十,十人傳百,考官不暇參稽。於是命禮部戒飭,前申號三日,監試會聚考官,將合取卷參驗互考,稍涉雷同,即與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覺察,則考官、監試一例黜退。初,省試奉敕差知貢舉一員,同知二員,內差台諫官一員;參詳官若干員,內差監察禦史一員。俾會聚考校,微寓彈壓糾察之意。韓侂胄用事,將鈐制士人,遂於三知舉外,別差同知一員,以諫官為之,專董試事,不復干預考校,參詳官亦不差察官。於是約束峻切,氣焰薰灼。嘉泰間,更名監試,其失愈甚,製造簿曆,嚴立程限。至是,復舊制,三知舉內差一台諫,十參詳內差一禦史,仍戒飭試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給,即展期限。
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詞賦命題不明,致士子上請煩亂;經義不分房別考,致士子多悖經旨。遂飭考官明示詞賦題意,各房分經考校。凡廷試,唯蜀士到杭最遲,每展日以待。會有言:「蜀士嗜利,多引商貨押船,致留滯關津。」自是,定以四月上旬廷試,更不移展。三年,臣僚請:「學校、場屋,並禁斷章截句,破壞義理,及《春秋經》越年牽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說者取之,穿鑿撰說者黜落。」
四年,臣僚甚言科場之弊,乞戒飭漕臣嚴選考官。地多經學,則博選通經者;地多賦學,則廣致能賦者。主文必兼經賦,乃可充其職。監試或倅貳不勝任,必別擇人。仍令有司量展揭封之期,庶考校詳悉,不致失士。於是命遍諭國子監及諸郡,恪意推行約束,違戾者彈劾治罪。初,四川類試,其事雖隸制司,而監試、考官共十員,唯大院別院監試、主文各一員從朝命,余聽制司選差。自安丙差四員之外,權委成都帥守臨期從近取具。是歲,始仍舊朝命四員,余從制司分選。
時場屋士子日盛,卷軸如山。有司不能遍睹,迫於日限,去取不能皆當。蓋士人既以本名納卷,或別為名,或易以字,一人而納二三卷。不禁挾書,又許見燭,閩、浙諸郡又間日引試,中有一日之暇,甚至次日午方出。於是經義可作二三道,詩賦可成五六篇。舉人文章不精,考官困于披閱。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奸詐百端,真偽莫辨。乃命諸郡關防,於投卷之初,責鄉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其弊稍息。
命官鎖廳及避親舉人,自紹熙分場各試,寒士憚之。緣避親人七人取一,其額太窄,鹹以為窘;而朝士之被差為大院考官者,恐多妨其親,亦不願差。寒士于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以數千里之遠,辛勤赴省;而省闈差官,乃當相避。遂有隱身匿名不認親戚以求免者,憤懣憂沮狼狽旅邸者,彼此交怨,相視為仇。至是,言者謂:「除大院收試外,以漕舉及待補國子生到省者,與避親人同試于別院,亦將不下數百。人數既多,其額自寬,寒士可不怨其親戚,朝士可不憚於被差。」從之。既而以諸路轉運司牒試,多營求偽冒之弊,遂罷之。其實有妨嫌者收試,每百人終場取一人,于各路州軍解額窄者量與均添,庶士子各安鄉里,無複詐競。於是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袁、潮、興化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一百七十名。未幾,又命止許牒滿裏親子孫及門客,召見任官二員委保,與有官礙格人各處收試,五十人取放一人。合牒親子孫別項隔截收試,不及五十人亦取一人。凡涉詐冒,並坐牒官、保官。
初,唐、鄧二州嘗陷於金,金滅,複得其地,命仍舊類試於襄陽,但別號考校,以優新附士子。舊制,光州解額七名,渡江後為極邊,士子稀少,權赴試鄰州,淳熙間,本州自置科場,權放三名。至是,已五六十年,舉人十倍于前,遂命複還舊額。
端平元年,以牒試已罷,解額既增,命增額州郡措置關防,每人止納一卷,及開貢院添差考官。時有言:門客及隨侍親子孫五十人取一,臨安府學三年類申人漕試七十取一,又令別試院分項異處收試,已為煩碎;兼兩項士人習賦習《書》之外,習他經者差少,難於取放。遂命將兩項混同收試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學見行食職事生員二百二十四名,別項發號考校,不限經賦,取放一名。
侍御史李鳴複等條列建言,謂:「台諫充知舉、參詳,既留心考校,不能檢柅奸弊,欲乞仍舊差台諫為監試。懷挾之禁不嚴,皆為具文,欲乞懸賞募人告捉,精選強敏巡按官及八廂等人,謹切巡邏,有犯,則鐫黜官員。考校不精,多緣點檢官不時供卷,及開院日迫,試卷遝至,知舉倉卒不及,遂致遺才,欲乞試院隨房置歷程督,點檢官書所供卷數,逐日押曆考校。試卷不遵舊式,務從簡便,點檢、參詳穿聯為一,欲乞必如舊制,三場試卷分送三點檢、三參詳、三知舉,庶得詳審。試官互考經賦,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約度試卷,經、賦凡若干,則各差試官若干,不至偏重。」並從之。
嘉熙元年,罷諸牒試,應郎官以上監司、守倅之門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與遊士之不便於歸鄉就試者,並混同試于轉運司,各從所寓縣給據,徑赴司納卷,一如鄉舉之法。家狀各書本貫,不問其所從來,而定其名「寓試」,以四十名為額,就試如滿五十人,則臨時取旨增放。又罷諸路轉運司及諸州軍府所取待補國子生,自明年並許赴國子監混試。以士子數多,命於禮部及臨安轉運司兩試院外,紹興、安吉各置一院,從朝廷差官前詣,同日引試,分各路士人就試焉。同在京,不許見燭。是年,已失京西諸州軍,士多徙寓江陵、鄂州,命京湖制置司於江陵別立貢院,取德安府、荊門軍、歸峽複三州及隨、郢、均、房等京西七郡士人,別差官混試,用十二郡元額混取以優之。
牒試既罷,又複冒求國子,士大夫為子弟計者,輒牒外方他族,利為場屋相資,或公然受價以鬻。命遍諭百官司知雜司等:如已准朝廷辨驗,批書印紙,批下國子監收試,即報赴試人躬赴監。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書押,遞相委保,各給告示,方許投納試卷。冒牒官降官罷任,或一時失於參照,誤牒他族,計自陳悔牒一次。冒牒中選之人,限主保官、舉人一月自首,舉人駁放,主保官免罪;出限不首者,仍照前條罪之。凡類試卷,封彌作弊不一。至是,命前期於兩浙轉運司、臨安府選見役吏胥共三十人,差近上一名部轄入院,十名專管詩賦,余分管諸經。各隨所管號,於引試之夕,分尋試卷,各置簿封彌,不許混亂;卻別差一吏將號置曆,發過謄錄所書寫。其簿、曆,封彌官收掌,不經吏手,不許謄錄人干預,以革其弊。
二年,省試下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臣僚言:「國子牒試之弊,冒濫滋甚。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藝素乏、執格法以求牒轉售同姓以謀利者。今後令牒官各從本職長官具朝典狀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狀,仍立賞格,許人指實陳首。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專令禦史台覺察,都省勘會。類申門客、滿裏子孫仍前漕試,六十人取一,較之他處雖甚優,而取無定額,士有疑心,就試者少。宜令額寬而試者眾,塗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試,以四十名為定額,仍前待補;其類申門客、滿裏子孫及附試並罷。
淳祐元年,臣僚言:「既複諸路漕試,合國子試、兩項科舉及免舉人,不下千數。宜複撥漕舉、胄舉同避親人並就別院引試,使大院無卷冗之患,小院無額窄之弊。」從之。時淮南諸州郡歲有兵禍,士子不得以時赴鄉試,且漕司分差試官,路梗不可徑達。三年,命淮東州郡附鎮江府秋試,淮西州郡附建康試,蘄黃光三州、安慶府附江州試。三試所各增差試官二員,別項考校,照各州元額取放。是歲,兩浙轉運司寓試終場滿五千人,特命增放二名,後雖多不增,如不及五千人,止依元額。別院之試,大率士子與試官實有親嫌者,紹定間,以漕試、胄試無親可避者亦許試,或謂時相徇於勢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撥歸大院,寒雋便之;淳祐元年,又複赴別院,是使不應避親之人抑而就此,使天下士子無故析而為二,殊失別試之初意。至是,依端平厘正之,複歸大院。
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授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寶祐二年,監察禦史陳大方言:「士風日薄,文場多弊。乞將發解士人初請舉者,從所司給帖赴省,別給一曆,如命官印紙之法,批書發解之年及本名年貫、保官姓名,執赴禮部,又批赴省之年,長貳印署。赴監試者同。如將來免解、免省,到殿批書亦如之。如無曆則不收試。候出官日赴吏部繳納,換給印紙。應合免解、免省人,亦從先發解處照此給曆。如省、殿中選,將元曆發下禦史台考察,以憑注闕給告。士子得曆,可為據證;有司因曆,可加稽驗。日前偽冒之人,可不卻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
鄉貢、監補、省試皆有復試,然銓擇猶未精,其間濫名充貢者,不可欺同舉之人,冒選橋門者,不逃於本齋之職事。遂命今後本州審察,必責同舉之聯保,監學簾引,必責長諭之證實,並使結罪,方與放行。中書復試,凡涉再引,非系雜犯,並先劄報各處漕司,每遇詔舉,必加稽驗。凡復試,令宰執出題,不許都司干預,仍日輪台諫一員,簾外監試。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執、侍從、台諫外,自卿監、郎官以下至厘務官,各具三代宗支圖三本,結立罪狀,申尚書省、禦史台及禮部,所屬各置簿籍,存留照應。遇屬子孫登科、發解、入學、奏補事故,並具申入鑿。後由外任登朝,亦於供職日後,具圖籍記如上法。遇胄試之年,照朝廷限員,於內牒能應舉人就試,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景定二年,胄子牒試員:宰執牒緦麻以上親增作四十人,侍從、台諫、給事中、舍人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七人,卿監、郎官、秘書省官、四總領小功以上親增作二十人,寺監丞簿、學官、二令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轄、省部門、史館校勘、檢閱大功以上親增作十人,臨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親增作八人,余應牒親子孫者,一仍舊制。
度宗初,以雷同假手之弊,多由於州郡試院繼燭達旦,或至次日辰、巳猶未出院,其所以間日者,不惟止可以惠不能文之人,適足以害能文之士,遂一遵舊制,連試三日。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元額少,自鹹淳九年為始,視終場人多寡,每二百人取放一名。以士子數多,增參詳官二員,點檢試卷官六員。又以臣僚條上科場之弊,以大院別院參詳官、點檢試卷官兼考雷同,又監試兼專一詳定雷同試卷,不預考校。遂罷簾外點檢雷同官,國子監解試雷同官亦罷。
先是,州郡鄉貢未有復試。會言者謂冒濫之弊,惟在鄉貢,遂命漕臣及帥守于解試揭曉之前,點差有出身倅貳或幕官專充復試。盡一日命題考校,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繆、說理優通、覺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與駁放。如將來省複不通,罪及元復試漕守之臣及考校官。十年,省試,命大院、別院監試官於坐圖未定之先,親監分佈坐次,嚴禁書鋪等人,不許縱容士子拋離座案,過越廊分,為傳義假手之地。時成都已歸附我朝,殿試擬五月五日,以蜀士至者絕少,展至末旬。又因復試特奏名至部猶少,展作六月七日。近臣以隆暑為請,複命立秋後擇日。七月八日,度宗崩,竟不畢試。嗣君即位,下禮部討論,援引皆未當,既不可謂之亮陰,又不可不赴廷對,乃仿召試館職之制而行之。
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于禮部貢院,特旨賜餐錢,唱第之三日赴焉。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於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年好,明長少也。
制舉無常科,所以待天下之才傑,天子每親策之。然宋之得才,多由進士,而以是科應詔者少。惟召試館職及後來博學宏詞,而得忠鯁文學之士。或起之山林,或取之朝著,召之州縣,多至大用焉。太祖始置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經學優深可為師法、詳閑吏理達於教化凡三科,不限前資,見任職官,黃衣草澤,悉許應詔,對策三千言,詞理俱優則中選。乾德初,以郡縣亡應令者,慮有司舉賢之道或未至也,乃詔許士子詣闕自薦。四年,有司僅舉直言極諫一人,堪為師法一人,召陶穀等發策,帝親禦殿臨視之,給硯席坐於殿之西隅。及對策,詞理疏闊,不應所問,賜酒饌宴勞而遣之。
開寶八年,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或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具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薦名者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猶自陳素習武事,復試以騎射,輒顛隕失次。帝紿曰:「是宜隸兵籍。」皆號呼乞免,乃悉罷去。詔劾本部濫舉之罪。
咸平四年,詔學士、兩省禦史台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秘書丞查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景德二年,增置博通墳典達於教化、才識兼茂明於體用、武足安邊、洞明韜略運籌決勝、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等科,詔中書門下試察其才,具名聞奏,將臨軒親策之。自是應令者浸廣,而得中高等亦少。
太宗以來,凡特旨召試者,于中書學士舍人院,或特遣官專試,所試詩、賦、論、頌、策、制誥,或三篇,或一篇,中格則授以館職。景德後,惟將命為知制誥者,乃試製誥三道。每道百五十字。
東封及祀汾陰時,獻文者多試業得官,蓋特恩也。時言者以為:「兩漢舉賢良,多因兵荒災變,所以詢訪闕政。今國家受瑞登封,無闕政也,安取此?」乃罷其科,惟吏部設宏詞、拔萃、平判等科如舊制。
仁宗初,詔曰:「朕開數路以詳延天下之士,而制舉獨久不設,意者吾豪傑或以故見遺也,其複置此科。」於是增其名,曰: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博通墳典明於教化科,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詳明吏理可使從政科,識洞韜略運籌帷幄科,軍謀宏遠材任邊寄科,凡六,以待京、朝之被舉及起應選者。又置書判拔萃科,以待選人。又置高蹈丘園科,沉淪草澤科,茂材異等科,以待布衣之被舉者。其法先上藝業於有司,有司較之,然後試秘閣,中格,然後天子親策之。
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脩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余須後時。」神宗以進士試策,與制科無異,遂詔罷之。試館職則罷詩、賦,更以策、論。
元祐二年,複製科。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浸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複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非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尚在。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紹聖初,哲宗謂:「制科試策,對時政得失,進士策亦可言。」因詔罷制科。既而三省言:「今進士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箴銘、賦頌、赦敕、檄書、露布、誡諭,其文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闕,且無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遂改置宏詞科,歲許進士及第者詣禮部請試,如見守官則受代乃請,率以春試上舍生附試,不自立院也。試章表、露布、檄書用駢儷體,頌、箴銘、誡諭、序記用古體或駢儷,惟詔誥、赦敕不以為題。凡試二日四題,試者雖多,取毋過五人,中程則上之三省復試之,分上、中二等,推恩有差;詞藝超異者,奏取旨命官。大觀四年詔:「宏詞科格法未詳,不足以致文學之士,改立詞學兼茂科,歲附貢士院試,取毋過三人。」政和增為五人。不試檄書,增制誥,以歷代史事借擬為之,中格則授館職。宰臣執政親屬毋得試。宣和罷試上舍,乃隨進士試于禮部。
紹興元年,初複館職試,凡預召者,學士院試時務策一道,天子親覽焉。然是時校書多不試,而正字或試或否。二年,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科,一遵舊制,自尚書兩省諫議大夫以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一人。凡應詔者,先具所著策、論五十篇繳進,兩省侍從參考之,分為三等,次優以上,召赴秘閣,試論六首,於《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揚管子》、《文中子》內出題,學士兩省官考校,禦史監之,四通以上為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者,天子親策之。第三等為上,恩數視廷試第一人,第四等為中,視廷試第三人,皆賜制科出身;第五等為下,視廷試第四人,賜進士出身;不入等者與簿尉差遣,已仕者則進官與升擢。七年,以太陽有異。令中外侍從各舉能直言極諫一人。是冬,呂祉舉選人胡銓,汪藻舉布衣劉度,即除銓樞密院編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詔書數下,未有應者。
孝宗乾道二年,苗昌言奏:「國初嘗立三科,真宗增至六科,仁宗時並許布衣應詔,於是名賢出焉。請參稽前制,間歲下詔,權于正文出題,不得用僻書注疏,追複天聖十科,開廣薦揚之路,振起多士積年委靡之氣。」遂詔禮部集館職、學官雜議,皆曰:「注疏誠可略,科目不必廣。天下之士,屏處山林,滯跡遐遠,侍從之臣,豈能盡知。」遂如國初之制,止令監司、守臣解送。
七年,詔舉制科以六論,增至五通為合格,始命官、糊名、謄錄如故事。試院言:「文卷多不知題目所出,有僅及二通者。」帝命賜束帛罷之,舉官皆放罪。舊試六題,一明一暗。時考官命題多暗僻,失求言之意,臣僚請遵天聖、元祐故事,以經題為第一篇,然後雜出《九經》、《語》、《孟》內注疏或子史正文,以見尊經之意。從之。初,制科取士必以三年,十一年,詔:「自今有合召試者,舉官即以名聞。」明年春,李巘言:「賢良之舉,本求讜言以裨闕政,未聞責以記誦之學,使才行學識如晁、董之倫,雖注疏未能盡記,于治道何損?」帝以為然,乃複罷注疏。
高宗立博學宏詞科,凡十二通,制誥、詔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內雜出六題,分為三場,每場體制一古一今。遇科場年,應命官除歸明、流外、入貲及犯贓人外,公卿子弟之秀者皆得試。先投所業三卷,學士院考之,拔其尤者召試,定為三等。上等轉一官,選人改秩,無出身人賜進士及第,並免召試,除館職。中等減三年磨勘,與堂除,無出身人賜進士出身;下等減二年磨勘,無出身人賜同進士出身:並許召試館職。南渡以來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
理宗嘉熙三年,臣僚奏:「詞科實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廢弛。蓋試之太嚴,故習之者少。今欲除博學宏詞科從舊三歲一試外,更降等立科。止試文辭,不貴記問。命題止分兩場,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每一歲附銓闈引試,惟取合格,不必拘額,中選者與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資序及京官不願就教授者,京官減磨勘,選人循一資。他時北門、西掖、南宮舍人之任,則擇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則去'宏博'二字,止稱詞學科。」從之。淳祐初,罷。景定二年,複嘉熙之制。
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捨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元符中,增試三經。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蒞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高宗初年,複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複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其後,四川制置司遇類省試年,亦仿禮部附試,自嘉泰元年始。
凡童子十五歲以下,能通經作詩賦,州升諸朝,而天子親試之。其命官、免舉無常格。真宗景德二年,撫州晏殊、大名府姜蓋始以童子召試詩賦,賜殊進士出身,蓋同學究出身。尋複召殊試賦、論,帝嘉其敏贍,授秘書正字。後或罷或複。自仁宗即位,至大觀末,賜出身者僅二十人。
建炎二年,明舊制,親試童子,召見朱虎臣,授官賜金帶以寵之。後至者或誦經、史、子、集,或誦禦制詩文,或誦兵書、習步射,其命官、免舉,皆臨期取旨,無常格。淳熙中,王克勤始以程文求試。內殿引見,孝宗嘉其警敏,補從事郎,令秘閣讀書。會禮部言:「本朝童子以文稱者,楊億、宋綬、晏殊、李淑,後皆為賢宰相、名侍從。今郡國舉貢,問其所能,不過記誦,宜稍艱其選。」八年,始分為三等:凡全誦《六經》、《孝經》、《語》、《孟》及能文,如《六經》義三道、《語》《孟》義各一道、或賦一道、詩一首為上等,與推恩;誦書外能通一經,為中等,免文解兩次;止能誦《六經》、《語》、《孟》為下等,免文解一次。覆試不合格者,與賜帛。甯宗嘉定十四年,命歲取三人,期以季春集闕下。先試於國子監,而中書復試之,為永制焉。理宗後罷此科,須卓絕能文者,許諸郡薦舉。
科目既設,猶慮不能盡致天下之才,或韜晦而不屑就也,往往命州郡搜羅,而公卿得以薦言。若治平之黃君俞,熙甯之王安國,元豐則程頤,元祐則陳師道,元符則徐積,皆卓然較著者也。熙甯三年,諸路搜訪行義為鄉里推重者,凡二十有九人。至,則館之太學,而劉蒙以下二十二人試舍人院,賜官有差,亦足以見幽隱必達,治世之盛也。其後,應詔者多失實,而朝廷亦厭薄之。
高宗垂意遺逸,首召布衣譙定,而尹焞以處士入講筵。其後束帛之聘,若王忠民之忠節,張志行之高尚,劉勉之、胡憲之力學,則賜出身,俾教授本郡,或賜處士號以寵之。所以振清節,厲頹俗。如徐庭筠之不出,蘇雲卿之晦跡,世尤稱焉。甯宗慶元間,蔡元定以高明之資,講明一代正學,以尤袤、楊萬里之薦召之,固以疾辭,竟以偽學貶死,眾鹹惜之。理、度以後,國勢日迫,賢者肥遁,迄無聞焉。
志第一百十選舉三(學校試律學等試附)
凡學皆隸國子監。國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孫為之,初無定員,後以二百人為額。太學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異者為之。及三舍法行,則太學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試補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正,次博士,後考於長貳。歲終會其高下,書於籍,以俟復試,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凡公試,初場經義,次場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業俱優,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優一平為中等,以俟殿試;俱平若一優一否為下等,以俟省試。
元祐間,置廣文館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試京師者。律學生無定員,他雜學廢置無常。崇甯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而三舍考選法乃遍天下。於是由州郡貢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學,而學校之制益詳。凡國子以奏蔭恩廣,故學校不預考選,其得入官賜出身者,多由銓試。
初,國子監因周舊制,頗增學舍,以應蔭子孫隸學受業。開寶八年,國子監上言:「生徒舊數七十人,奉詔分習《五經》,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進士、諸科,常赴講席肄業,請以補監生之闕。」詔從之。
景德間,許文武升朝官嫡親附國學取解,而遠鄉久寓京師,其文藝可稱,有本鄉命官保任,監官驗之,亦聽附學充貢。
仁宗時,士之服儒術者不可勝數。即位初,賜兗州學田,已而命藩輔皆得立學。慶曆四年,詔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亂之原,可謂博矣。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拘牽之,則吾豪雋奇偉之士,何以奮焉?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斅學養成之法,使與不肖並進,則夫懿德敏行,何以見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學者自以為患。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責其厚也。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盡學者之才。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學者其進德修業,無失其時。其令州若縣皆立學,本道使者選部屬官為教授,員不足,取於鄉里宿學有道業者。」由是州郡奉詔興學,而士有所勸矣。
天章閣侍講王洙言:「國子監每科場詔下,許品官子投狀試藝,給牒充廣文、太學、律學三館學生,多致千餘。就試試已,則生徒散歸,講官倚席,但為遊寓之所,殊無肄習之法。居常聽講者,一二十人爾。」乃限在學滿五百日,舊已嘗充貢者止百日。本授官會其實,京朝官保任,始預秋試,每十人與解三人。凡入學授業,月旦即親書到曆。如遇私故或疾告、歸寧,皆給假,違程及期月不來參者,去其籍。後諫官餘靖極言非便,遂罷聽讀日限。
初立四門學,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學生,歲一試補。差學官鎖宿、彌封校其藝,疏名上聞而後給牒,不中式者仍聽讀,若三試不中,則出之。未幾,學廢。
時太學之法寬簡,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賢士,使專教導規矩之事。安定胡瑗設教蘇、湖間二十餘年,世方尚詞賦,湖學獨立經義治事齋,以敦實學。皇祐末,召瑗為國子監直講,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信服,謗議蜂起,瑗強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雅樂歌詩,乙夜乃散。士或不遠數千里來就師之,皆中心悅服。有司請下湖學,取其法以教太學。
神宗尤垂意儒學,自京師至郡縣,既皆有學。歲時月各有試,程其藝能,以差次升舍,其最優者為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而特賜之第。遂專以此取士。
太學生員,慶曆嘗置內舍生二百人。熙甯初,又增百人,尋詔通額為九百人。四年,盡以錫慶院及朝集院西廡建講書堂四,諸生齋舍、掌事者直廬始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講為十員,率二員共講一經,令中書遴選,或主判官奏舉。生員厘為三等:始入學為外舍,初不限員,後定額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二百;內舍升上舍,員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上之中書。其正、錄、學諭,以上舍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複薦之中書,奏除官。始命諸州置學官,率給田十頃贍士。初置小學教授。帝嘗謂王安石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經,其以頒行,使學者歸一。」八年,頒王安石《書》、《詩》、《周禮義》於學官,是名《三經新義》。
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彌封、謄錄如貢舉法;而上舍試則學官不預考校。公試,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內舍;內舍生試入優、平二等,升上舍:皆參考所書行藝乃升。上舍分三等。學正增為五人,學錄增為十人,學錄參以學生為之。歲賜緡錢至二萬五千,又取郡縣田租、屋課、息錢之類,增為學費。初,以國子名監,而實未嘗教養國子。詔許清要官親戚入監聽讀,額二百人,仍盡以開封府解額歸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之,毋過四十人。
哲宗時,初置在京小學,曰:「就傅」、「初筮」,凡兩齋。複取太學額百人還開封府。先是,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又隸太學不及一年不該解試者,亦往往冒戶。禮部按舊制,凡試國子監者,先補中廣文館生,乃投牒求試。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廣文館生。惟開封府元解百人許自試,其嘗取諸科二百、國子額四十者,皆以為本館解額。遇貢舉年試補館生,中者執牒詣國子監驗試,凡試者十人取一,開封考取亦如之。紹興元年,罷廣文館,其額悉複還之開封府、國子監。
元祐新令,罷推恩之制。紹聖初,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歲月稽其行實,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經禮部試,特命以官。責備而持久,故其得也難,誘掖激勸,莫善於此。宜複元豐法,以廣樂育之德。」又請三學補外舍生,依元豐令一歲四試。於是詔:「太學生悉用元豐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歲毋過二人;免禮部試者,每舉五人而止;免解試者二十人而止。仍計數對除省試發解額,其元祐法勿用。諸三舍升補等法,悉推行舊制。」
三年,三省言:「元祐試補太學生不嚴,苟務多取,後試者無闕可撥,宜遵元豐初制,雖在籍生亦重試。」乃詔在籍生再試,許取三分,創求補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貢員內舍、外舍先自元豐補入者免再試,餘非再試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內外學制》,始頒諸天下。
元符元年,詔許命官補國子生,毋過四十人。凡太學試,令優取《二禮》,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複置《春秋》博士。二年,初令諸州行三舍法,考選、升補,悉如太學。州許補上舍一人,內舍二人,歲貢之。其上舍附太學外舍,試中補內舍生,三試不升舍,遣還其州。其內舍免試,至則補為外舍生。諸路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守貳董幹其事。遇補試上、內舍生,選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選,須彌封、謄錄。三年,太學試補外舍改用四季,學官自考,不謄錄,仍添試論一場。
崇甯元年,宰臣請:「天下州縣並置學,州置教授二員,縣亦置小學。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至則附試,別立號。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入中等補下等上舍,入下等補內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開封府留五十五額,解士人之不入學者,餘盡均給諸州,以為貢額。外官子弟親戚,許入學一年,給牒至太學,用國子生額解試。州給常平或系省田宅充養士費,縣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錢。」三年,始定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複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戶法。
命將作少監李誡,即城南門外相地營建外學,是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國內外皆有學,周成均蓋在邦中,而黨庠、遂序則在國外。臣親承聖詔,天下皆興學貢士,即國南郊建外學以受之,俟其行藝中率,然後升諸太學。凡此聖意,悉與古合。今上其所當行者:太學專處上舍、內舍生,而外學則處外舍生。今貢士盛集,欲增太學上舍至三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學為四講堂、百齋,齋列五楹,一齋可容三十人。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學見制。國子祭酒總治學事,外學官屬,司業、丞各一人,稍減太學博士、正、錄員歸外學,仍增博士為十員,正、錄為五員,學生充學諭者十人,直學二人。」三舍生皆由升貢,遂罷國子監補試。
又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許入內、外學。任子不系州土,隨所寓入學,仍別齋居處,別號試考。曾升補三舍生,後從獻助得官,其入學視任子法。凡任子,不問文武,須隸學滿一年,始得求試。乃詔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並罷。自是,歲試上舍,悉差知舉,如禮部試。
五年,著令:
凡縣學生隸學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罰,聽次年試補州學外舍,是名「歲升」。開封祥符生員,即辟雍別為齋,教養、升進如縣學法。願入鄰縣學者聽。惟赤縣校試,主以博士。每歲正月,州以公試上舍及歲升員,一院鎖宿,分為三試。其公試,上舍率十取其六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參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選,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歲升中選者,得補外舍生。開封屬縣附辟雍別試,中者入辟雍充外舍。隸學三年,經兩試不預升貢,即除其籍,法涉太嚴。今令三年內三經公試不預選,兩經補內舍、貢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罰,若外舍,即除籍罷歸縣,內舍降外舍,已嘗降而私試不入等,若曾犯罰,亦除籍,再赴歲升試。
凡州學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貢入辟雍,長吏集闔郡官及提學官,具宴設以禮敦遣,限歲終悉集闕下。自川、廣、福建入貢者,給借職券,過二千里給大將券,續其路食,皆以學錢給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異為鄉里所推,縣上之州,免試入學。州守貳若教授詢審無謬,即保任入貢,具實以聞,不實者坐罪有差。
太學試上舍生,本慮與科舉相並,試以間歲。今既罷科舉,又諸州歲貢士,其改用歲試。每春季,太學、辟雍生悉公試,同院混取,總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為上等,即推恩釋褐;一百四十人為中等,遇親策士許入試;一百八十七人為下等,補內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舉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試推恩者,許即引見釋褐。上舍仍先以試文捲進入,得可乃引賜。若上舍已該釋褐恩,而貢入在廷試前一年者,須在學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罰,乃得注官。
凡貢士入辟雍外舍,三經試不與升補,兩經試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罰者,削籍再赴本州歲升試,是名「退送」。即內舍已降舍,而又一試不與,或兩犯上四等罰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學外舍生巳預考察者,許再經一試,以中否為留遣,餘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學而願試貢士者,不以文、武、雜出身,悉許之,惟贓私罪廢人則否。應試者,隨內外附貢士公試,皆別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預貢者,與辟雍春試貢士通考。中選入上等者,升差遣兩等,賜上舍出身;文行優者,奏聞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試,下等補內舍,不隸學,需再試。已仕在官而願試者,悉准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親,及其親姊妹女之夫,皆得為隨行親,免試入所任鄰州郡學。其有官人願學於本州者,亦免試,升補悉如諸生法,混試同考,惟升舍不侵諸生額,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額名次理為考察。若所親移替,願改籍他州學者聽。
太學上、內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罷科舉,則國子監解額無所用,盡均撥諸府、諸州解額,三分之,以為三歲貢額,並令有司均定以聞。太學舊制,止分立優、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學試上舍中程者,皆參用察考,以差升補。其考察試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貢士則以本州升貢等第,太學內舍則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試考已定,知舉及學官以中試之等參驗於籍,通定升絀高下,兩上為上,一上一中及兩中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兩下為下。若兩格名次等第適皆齊同,即以試等壓考察之格,餘率以是為差,仍推其法達之諸州。凡內外私試,始改用仲月,並試三場,試論日仍添律義。凡考察悉准在學人數,每內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參用之。
是歲,貢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罷歸,而提學官皆罰金。建州浦城縣學生,隸籍者至千餘人,為一路最,縣丞徐秉哲特遷一官。
初立八行科,詔曰:「學以善風俗,明人倫,而人材所自出也。今法制未立,殆無以厲天下。成周以六行賓興萬民,否則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頒之學校,兼行懲勸,庶幾于古。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內親為睦,善外親為姻,信于朋友為任,仁於州裏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凡有八行實狀,鄉上之縣,縣延入學,審考無偽,上其名於州。州第其等,孝、悌、忠、和為上,睦、姻為中,任、恤為下。苟備八行,不俟終歲,即奏貢入太學,免試補為上舍。司成以下審考不誣,申省釋褐,優命之官;不能全備者,為州學上等上舍,餘有差。」八刑則反八行而麗於罪,各以其罪名之。縣上其名於州,州稽于學,毋得補弟子員。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跡以應令,遂有牽合瑣細者。自元祐創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辭藝,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當時固已咎其無所甄別。及八行科立,則三舍皆不試而補,往往設為形跡,求與名格相應。於是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著見者,而八行又有甚敝。蓋後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風俗教化之所從出,其難固如此夫。
開封始建府學,立貢士額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盡額而取,則涉太優,欲稍裁之。詔:「王畿立學,若不優誘使進,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闕。」
大觀元年,詔願兼他經者,量立升進之法。大抵用本經決去取,而兼經所中等第特為升貢。每歲附公試院而別異其號,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別榜示之,唱名日,甄別奏聞,與升甲,皆優於專經者。異時內外學官闕,皆得在選。縣學生三不赴歲升試及三赴歲升試而不能升州學者,皆除其籍。諸路賓興會試辟雍,獨常州中選者多,州守若教授俱遷一官。
政和四年,小學生近一千人,分十齋以處之,自八歲至十二歲,率以誦經書字多少差次補內舍。若能文,從博士試本經、小經義各一道,稍通補內舍,優補上舍。又詔:「學校教養額少,則野有遺士,應諸路學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七年,試高麗進士權適等四人,皆賜上舍及第,遣歸其國。時宰臣留意學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閱防閑益密。先是,禮部上《雜修禦試貢士敕令格式》,又取舊制凡關學政者,分敕、令、格、式,成書以上。用給事中毛友言,初試補入縣學生,並簾試以別偽冒。徽宗崇尚老氏之學,知兗州王純乞於《禦注道德經》注中出論題,範致虛亦乞用《聖濟經》出題。
宣和元年,帝親取貢士卷考定,能深通《內經》者,升之以為第一。三年,詔:「罷天下州縣學三舍法,惟太學用之課試。開封府及諸路,並以科舉取士。太學官吏及州縣嘗置學官,凡元豐舊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屬及宗學並諸路提舉學事官屬並罷,內外學悉遵元豐成憲。」七年,詔:「政和中嘗命學校分治黃、老、莊、列之書,實失專經之旨,其《內經》等書並罷治。」
崇寧以來,士子各徇其党,習經義則詆元祐之非,尚詞賦則誚新經之失,互相排斥,群論紛紛。欽宗即位,臣僚言:「科舉取士,要當質以史學,詢以時政。今之策問,虛無不根,古今治亂,悉所不曉。詩賦設科,所得名臣,不可勝紀,專試經義亦已五紀。救之之術,莫若遵用祖宗成憲。王安石解經,有不背聖人旨意,亦許採用。至於老、莊之書及《字說》,並應禁止。」詔禮部詳議。諫議大夫兼祭酒楊時言:「王安石著為邪說,以塗學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輕費妄用,極侈靡以奉上,幾危社稷。乞奪安石配饗,使邪說不能為學者惑。」禦史中丞陳過庭言:「《五經》義微,諸家異見,以所是者為正,所否者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頃者指蘇軾為邪學,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許采其長,實為通論。而祭酒楊時矯枉太過,複詆王氏以為邪說,此又非也。」諸生慣用王學,聞時之言,群起而詆詈之,時引避不出,齋生始散。詔罷時祭酒。而諫議大夫馮澥、崔鶠等複更相辨論,會國事危,而貢舉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饣貴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於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年改用孟夏。
舊,太學遇覃恩無免解法,孝宗始創行之。在朝清要官,許牒期親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為國子生,不預校定、升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鬥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力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准,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遊學之類,一切禁止。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複混補法,命兩省、台諫雜議可否。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於行都,行貢舉于諸郡,然奔竟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沉,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於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甯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系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厘務官子孫乃得試補。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
理宗複百取六人之制。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群試於有司者,有請托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察禦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並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寶祐元年,複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免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並之患。三年,復試于京師。
度宗鹹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該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並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為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厘,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寧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按,則試按一道,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習律令,則試大義五道,中格乃得給食。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其犯降舍殿試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而命官聽出宿。尋又置學正一員,有明法應格而守選者,特免試注官,使兼之,月奉視所授官。後以教授一員兼管幹本學規矩,仍從太學例給晚食。元豐六年,用國子司業朱服言,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俱優,准吏部試法授官;太學生能兼習律學,中公試第一,比私試第二等。
政和間,詔博士、學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許用無出身人及以恩例陳請。生徒犯罰者,依學規;仍犯不改,書其印曆或補牒,參選則理為闕失。
建炎三年,複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紹興元年,複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駁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於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明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甯宗慶元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五年又複。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複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仿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粗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並停替外,作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曆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核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鹹淳末,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初,宗學廢置無常。凡諸王屬尊者,立小學于其宮。其子孫,自八歲至十四歲皆入學,日誦二十字。其已授環衛官、有學藝得召試遷轉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試,乃特恩也。熙寧十年,始立《宗子試法》。凡祖宗袒免親已受命者,附鎖廳試;自袒免以外,得試於國子監。禮部別異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舉者雖多,解毋過五十人。廷試亦不與進士同考。年及四十、嘗累舉不中,疏其名以聞而錄用之。其官於外而不願附各路鎖試,許謁告試國子監。
崇甯初,疏屬年二十五,以經義、律義試禮部合格,分二等附進士榜,與三班奉職,文優者奏裁。其不能試及試而黜者,讀律於禮部,推恩與三班借職,勿著為令。及兩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學教授,立考選法,如《熙寧格》出官,所蒞長貳或監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後又許見在任者,于本任附貢士試。大觀三年,宗子釋褐者十二人。宗學官,須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為之。四年,詔:「宗子之升上舍,不經殿試,遽命之官,熙寧法不如是。其依貢士法,俟殿試補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後又定上等賜上舍及第,中等賜出身,授官有差。凡隸學,有篤疾若親老無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實,罷歸。宣和二年,詔罷量試出官之法。
紹興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五年,初複南省試。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幹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甯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
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於安撫制置司。於是入仕者驟逾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並於後舉再試。四月,禦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乾道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浸煩,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甯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九年,以宮學並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理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寶祐元年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鹹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奸弊。
武舉、武選。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及行。仁宗時,法置武學,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神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臣未參班及閘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
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人學。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武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三十人。試馬射以六鬥,步射以九鬥,策一道,《孫》、《吳》、《六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複降外舍。
先是,樞密院修《武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車右者,欲以備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舉,始試義、策于秘閣,武藝則試于殿前司,及殿試,則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除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于貢院,以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秘閣試。又以《六韜》本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中,馬射七鬥,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鬥,矢十發二中,馬射六鬥,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鬥,矢十發一中,馬射五鬥,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谷文書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射併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四年,罷試律義。七年,止試《孫》、《吳》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為中格。元祐四年,詔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崇甯間,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仿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鬥為五分,八鬥為四分,七鬥為三分。九鬥、八鬥、七鬥再上垛及一上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的當兩中帖。
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大觀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學內舍,人材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隸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宣和二年,尚書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髮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靖康元年,詔諸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數,將親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紹興五年,帝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十二年,禦試,正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至九鬥,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二十七年,禦試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閣門祗候。二十九年,修立武舉入官資格;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孝宗隆興元年禦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曆振遠、橫塞、天德軍使。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乾道二年,中書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帝以問洪適,適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請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比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並通試五等。
吏部言:「武舉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具字型大小,會封彌所,以武藝並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型大小,先具奏聞,拆號放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余並賜武舉出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類省,並如文科。
淳熙元年,議者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等升補。」從之。帝禦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二年,以武科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仿進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為閣門舍人。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七年,初立《武舉絕倫並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下並同準備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九年,議者以為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從主帥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紹熙元年,武臣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穎秀言:「武士捨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爵之心。」於是詔罷鎖廳換試。
甯宗即位,複其制,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試,別立字型大小,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理宗紹定元年,命武舉進士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復試。淳祐九年,以北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系從軍之人,充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同」字,以示優厚勸獎。
度宗鹹淳六年,命禮部貢院于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絕倫每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算學。崇寧三年始建學,生員以二百一十人為額,許命官及庶人為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演算法並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大觀四年,以算學生歸之太史局,並書學生入翰林書藝局,畫學生入翰林圖畫局,醫學生入太醫局。
紹興初,命太史局試補,並募草澤人。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五年,以《紀元曆》試。九年,以《統元曆》試。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紹熙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理宗淳祐十二年,秘書省言:「舊典乙太史局隸秘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秘書,非也。稽之于令,諸局官應試曆算、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曆算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算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台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秘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秘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秘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書學生,習篆、隸、草三體,明《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顏、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考書之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為上;方而有圓筆,圓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濁,各得一體者為中;方而不能圓,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筆劃不得其意,而均齊可觀為下。其三舍補試升降略同算學法,惟推恩降一等。自初置及並罷年數,悉同算學。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餘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以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或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寫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職以下三等。
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針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針、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針灸經》。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崇寧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立上舍四十人,內舍六十,外舍二百,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問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證、運氣大義各二道,針、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紹興中,複置醫學,以醫師主之。翰林局醫生並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合格。乾道三年,罷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而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仿此。
補道職,舊無試,元豐三年始差官考試,以《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命題,仍試齋醮科儀祝讀。政和間,即州、縣學別置齋授道徒。蔡攸上《諸州選試道職法》,其業以《黃帝內經》、《道德經》為大經,《莊子》、《列子》為小經。提學司訪求精通道經者,不問已命、未仕,皆審驗以聞。其業儒而能慕從道教者聽。每路于見任官內,選有學術者二人為幹官,分詣諸州檢察教習。《內經》、《道德經》置博士,《聖濟經》兼講。道徒升貢,悉如文士。初入官,補志士道職,賜褐服,藝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道徒術業精退,州守貳有考課殿最罪法。陳州學生慕從道教,逾月而道徒換籍,殆與儒生相半。有宋瑀者,願改道徒內舍,獻《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特換志士,俟殿試。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其誘勸之重如此。宣和二年,學罷。
志第一百十一選舉四(銓法上)
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吏部銓惟注擬州縣官、幕職,兩京諸司六品以下官皆無選;文臣少卿、監以上中書主之,京朝官則審官院主之;武臣剌史、副率以上內職,樞密院主之,使臣則三班院主之。其後,典選之職分為四:文選曰審官東院,曰流內銓,武選曰審官西院,曰三班院。元豐定制而後,銓注之法,悉歸選部:以審官東院為尚書左選,流內銓為侍郎左選,審官西院為尚書右選,三班院為侍郎右選,於是吏部有四選之法。文臣寄祿官自朝議大夫、職事官自大理正以下,非中書省敕授者,歸尚書左選;武臣升朝官自皇城使、職事官自金吾街仗司以下,非樞密院宣授者,歸尚書右選;自初仕至州縣幕職官,歸侍郎左選;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凡應注擬、升移、敘複、蔭補、封贈、酬賞,隨所分隸校勘合格,團甲以上尚書省,若中散大夫、閣門使以上,則列選敘之狀上中書省、樞密院,得畫旨,給告身。
凡選人階官為七等:其一曰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節度、觀察判官;即後來承直郎。
其二曰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即後來儒林郎。其三曰軍事判官,京府、留守、節度、觀察推官;即後來文林郎。
其四曰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即後來從事郎。
其五曰縣令、錄事參軍;即後來從政郎。
其六曰試銜縣令、知錄事;即後來修職郎。
其七曰三京軍巡判官,司理、戶曹、司戶、法曹、司法參軍,主簿,縣尉。即後來迪功郎。七階選人須三任六考,用奏薦及功賞,乃得升改。
凡改官,留守、兩府、兩使判官,進士授太常丞,舊亦授正言、監察或太常博士,後多不除。
余人太子中允;舊亦授殿中丞。
支使,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進士授太子中允,或秘書郎。
余人著作佐郎;兩使推官、軍事判官、令、錄事參軍,進士授著作佐郎,餘人大理寺丞;初等職官知縣,知錄事參軍,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授大理寺丞,余人衛尉寺丞;惟判、司、主簿、縣尉七考,進士授大理寺丞,余人衛尉寺丞。自節、察判官至簿、尉,考不及格者遞降等。
凡非登科及特旨者,年二十五方注官。凡三班院,二十以上聽差使,初任皆監當,次任為監押、巡檢、知縣。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舉者六員,移縣今、通判;有班行舉者三員,與磨勘。凡進納人,六考,有職官或縣令舉者四員,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者五人舉之,與磨勘。
初定四時參選之制:凡本屬發選解,並以四孟月十五日前達省,自千里至五千裏外,為五等日期離本處;若違限及不如式,本判官罰五十直,錄事參軍、本曹官各殿一選;諸州四時具員闕報吏部,逾期及漏誤,判官罰七十直,錄事參軍以下殿一選;在京百司發選解及送闕,違期亦有罰;諸歸司官奏年滿,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銓則據其人自投狀申奏,亦依四時取解參選;凡州縣老疾不任事者,許判官、錄事參軍糾舉以聞,判官、錄事參軍則州長吏糾之。藩郡監牧,每遣朝臣攝守,往往專恣。太祖始削外權,命文臣往蒞之;由是內外所授官,多非本職,惟以差遣為資歷。
建隆四年,詔選朝士分治劇邑,以重其事。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監察禦史王祐知魏,楊應夢知永濟,屯田員外郎于繼徽知臨清,常參官宰縣自此始。舊制,畿內縣赤,次赤,畿外三千戶以上為望,二千戶以上為緊,一千戶以上為上,五百戶以上為中,不滿五百戶為中下。有司請據諸道所具板圖之數,升降天下縣,以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自是,注擬以為資敘。又詔:「周廣順中應出選門州縣官,于南曹投狀,准格敕考校無礙,與除官;其敘複者,刑部檢勘送銓。」
先是,選格未備。乾德二年,命陶穀等議:
凡拔萃、制舉及進士、《九經》判中者,併入初等職官,判下者依常選。初入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事判官者,並授將仕郎,試校書郎。週三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推官、軍事判官,並授承奉郎,試大理評事。又週三年得資,即入掌書記、防禦團練判官,並授宣德郎,試大理評事兼監察禦史。週二年得資,即入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並授朝散大夫,試大理司直兼監察禦史。週一年,入同類職事、諸府少尹。又週一年,送名中書門下,仍依官階,分為四等。已至兩使判官以上、次任入同類職事者,加檢校官或轉憲銜。凡觀察判官以上,緋十五年乃賜紫。每任以週三年為限,閏月不預,每週一年,校成一考。其常考,依令錄例,書「中」、「上」;公事闕遺、曾經殿罰者,即降考一等;若校成殊考,則南曹具功績,請行酬獎;或考滿末代,更一周年與成第四考,隨有罷者不赴集;其奏授職事,書校考第,並准新格參選。
自是銓法漸有倫矣。帝又慮銓曹惟用資歷,而才傑或湛滯,乃詔吏部取赴集選人歷任課績多而無闕失、其材可副升擢者,送中書引驗以聞。時仕者愈眾,頗委積不可遣。
開寶初,令選人應格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四時;及成甲次,又給限:南曹八日,銓司旬有五日,門下省七日,自磨勘、注擬及點檢謝詞,總毋逾一月。若別論課績,或負過咎須考驗,行遣如法;及資考未合注擬者,不在此限。
三年,詔曰:「吏多難以求其治,祿薄末可責其廉,與其冗員重費,不若省官益奉。州縣官宜以戶口為率,差減其員,舊奉月增給五千。西川管內諸州,凡二萬戶,依舊設曹官三員;戶不滿二萬,置錄事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司法兼司戶;不滿萬戶,止置司法、司戶,司戶兼錄事參軍;戶不滿五千,止置司戶,兼司法及錄事參軍。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三員;戶不滿千,置令、尉,縣令兼主簿事;戶不滿四百,止置主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戶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令、尉。」諸道減員亦仿此制。西川官考滿得代,更不守選。
嶺表初平,上以其民久困苛政,思惠養之。令吏部銓自襄、荊以南州縣,選見任年未五十者,移為嶺南諸州通判,得攜族之官。以廣南偽署官送學士院試書判,稍優則授上佐、令、錄、簿、尉。初,州縣有闕員,差前資官承攝;帝以其紊常制,令所在即上闕員,有司除注。又謂:「諸道攝官或著吏能,悉令罷去,良可惜也。有司按其歷任,三攝無曠敗者以名聞。」
六年,從流內銓之請,複四時選,而引對者每季一時引對之。時國家取荊、衡,克梁、益,下交、廣,辟土既遠,吏多闕,是以歲常放選。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銓,依次注擬。其後選部闕官,即特詔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而取解季集之制漸廢。是冬,乃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等,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乃正違異,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取悠久可用者,為書上之,頒為永式,而銓綜之職益有敘矣。
先是,選人試判三道,其二全通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而文翰稍堪為中,三道俱不通為下。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惟黃衣人降一資。至是,增為四等,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用舊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翰又紕繆為下,殿一選。
太平興國六年,詔京朝官除兩省、禦史台,自少卿、監以下,奉使從政於外受代而歸者,令中書舍人郭贄、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驤同考校勞績,論量器材,以中書所下闕員擬定,引對以遣,謂之差遣院。蓋前代常參官,自一品以下皆曰京官,其未常參者曰未常參官;宋目常參者曰朝官,秘書郎而下未常參者曰京官。舊制,京朝官有員數,除授皆雲替某官,或雲填見闕。京官皆屬吏部,每任滿三十月,罷任,則歲校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來,凡權知諸州,若通判,若監臨物務官,無定員。月限既滿,有司住給奉料,而見厘務者牒有司複支,所厘務罷則已。但不常參,注授皆出中書,不復由吏部。至是,與朝官悉差遣院主之。凡吏部黃衣選人,始許改為白衣選人。
太宗選用庶僚,皆得引對,觀其敷納可采者超擢之。複慮因緣矯飾,徼幸冒進,乃詔:「應臨軒所選官吏,並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歷,審取進止。」舊制,州縣官南曹判成,流內銓注擬,其職事官中書除授。然而歷任功過,須經南曹考驗,遂令幕府官罷任,並歸銓曹,其特除拜者聽朝旨。又詔:「獄官關係尤重,新及第人為司理參軍,固未精習,令長吏察視,不勝任者,奏,判、司、簿、尉對易其官。」
淳化四年,選人以南郊赦免選,悉集京師。帝曰:「並放選,則負罪者幸矣,無罪者何以勸?」乃令經停殿者守常選。又詔:「司理、司法參軍在任有犯,遇赦及書下考者,止與免選,更勿超資。」工部郎中張知白上言:「唐李嶠嘗雲:'安人之方,須擇郡守。朝廷重內官,輕外任,望於台閣選賢良分典大州,共康庶績。 '鳳閣待郎韋嗣立因而請行,遂以本官出領郡。今江、浙州郡,方切擇人,臣雖不肖,願繼前脩。」帝曰:「知白請重親民之官,良可嘉也。」然不允其請。
淳化以前,資敘未一,及是始定遷秩之制:凡制舉、進士、《九經》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大理評事,評事轉本寺丞,任太祝、奉禮郎者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著作佐郎,或特遷太子中允、秘書郎;由大理寺丞轉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轉秘書監丞,資淺者或著作郎,優遷者為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書郎轉太常丞,三丞、著作皆遷太常博士,轉屯田員外郎,優者為禮部、工部、祠部、主客;由屯田轉都官,優者為戶部、刑部、度支、金部;由都官轉職方,優者為吏部、兵部、司封、司勳;其轉郎中亦如之。左右司員外郎,太平興國中有之,後罕除者。左右司郎中,惟待制以上當為少卿者即為之。由前行郎中轉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由此二官轉右諫議大夫或秘書監、光祿卿;諫議轉給事中,資淺者或右轉左;給事中轉工部、禮部侍郎,至兵部、吏部轉左右丞,由左右丞轉尚書。自侍郎以上,或曆曹,或超曹,皆系特旨。
諸科及無出身者,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並轉太祝、奉禮郎,太祝、奉禮郎轉大理評事,評事轉諸寺監丞,諸寺監丞轉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轉中舍,優者為左右贊善,資淺者為洗馬。由幕職為著作佐郎者轉太子中允。由中允、贊善、中舍、洗馬皆轉殿中丞,殿中丞轉國子博士,舊除《五經》者,至《春秋》博士則轉國子博士,後罕除。
由國子博士轉虞部員外郎,優者為膳部;由虞部轉比部,優者為倉部;由比部轉駕部,優者為考功;或由水部轉司門,司門轉庫部;為郎中亦如之。至前行郎中轉少卿、監,或一轉,或二三轉,即為諸寺大卿、監,自大卿、監特恩獎擢,或入給諫焉。
其為台省官,則正言、監察比太常博士,殿中、司諫比後行員外郎,起居、侍御史比中行員外郎;起居轉兵部、吏部員外郎,侍御史轉職方員外郎,優者為兵部、司封、知制誥;由正言以上至郎中,皆敘遷兩資,中行郎中為左右司郎中,若非次酬勞,有遷三資或止一資者;至左右司郎中為知制誥若翰林學士者,遷中書舍人,舊亦有自前行郎中除者,後兵、吏部止遷諫議。
由中書舍人轉禮部以上侍郎,入丞、郎即越一資以上。內職、學士、待制亦如之。
禦史中丞由諫議轉者遷工部侍郎,由給事轉者遷禮部侍郎,由丞、郎改者約本資焉。
其學官,司業視少卿,祭酒視大卿。其法官,大理正視中允、贊善。凡正言、監察以上,皆特恩或被舉方除。其任館閣、三司、王府職事,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皆得優遷,或以勤效特獎者亦如之。兩制、龍圖閣、三館皆不帶禦史台官,樞密直學士、三司副使皆不帶禦史台官及兩省官,待制以上不帶少卿、監。
其內職,自借職以上皆循資而遷,至東頭供奉官者轉閣門祗候,閣門祗候轉內殿崇班,崇班轉承制,承制轉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或一資,或五資、七資,或直為正使者,至正使亦如之。至皇城使者轉昭宣使,昭宣使轉宣慶使,宣慶使轉景福殿使。其閣門祗候,特恩轉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轉西上閣門副使,亦有加諸司副使兼通事者;西上閣門副使轉東上,東上轉引進,引進轉客省,客省轉西上閣門使;自此以上,亦如副使之遷,惟至東上者又轉四方館使。客省使轉內客省使,內客省使轉宣徽使,或出為觀察使。自內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班副率以上至上將軍,其遷曆軍衛如諸司使副焉。由牧伯內職改授,則觀察使以上為上將軍,團練使、閣門使以上為大將軍,刺史、諸司使至崇班為將軍,閣門祗候、供奉官為率,殿直以上為副率。
內侍省、入內內侍省,自小黃門至內供奉官,皆曆級而轉,至內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有轉內侍、常侍者,內常侍亦正轉崇班。
其銓選之制:兩府司錄,次赤令,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少尹,一選;兩府判、司,兩畿令,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二選;諸府司、錄,次畿令,四赤簿、尉,軍事判官,留守、兩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進士、制舉,三選;諸府司理、判、司,望縣令,《九經》,四選;輔州、大都督府司理、判、司,緊上州錄事參軍,緊上縣令,次赤兩畿簿、尉,《五經》、《三禮》、《三傳》、《三史》、《通禮》、明法,五選;雄望州司理、判、司,中州錄事參軍,中縣令,次畿簿、尉,六選;緊上州司理、判、司,下州、中下州錄事參軍,中下縣、下縣令,緊望縣簿、尉,學究,七選;中州中下州司理、判、司,上縣簿、尉,八選;下州司理、判、司,中縣簿、尉,九選;中下縣下縣簿、尉,十選。太廟齋郎、室長通理九年,郊社齋郎、掌坐通理十一年。
凡入官,則進士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五經》、《三禮》、《通禮》、《三傳》、《三史》、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學究有出身人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太廟齋郎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郊社齋郎、試銜無出身人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諸司入流人入下州判司、下縣簿尉。
仁宗初,吏員猶簡,吏部奏天下幕職、州縣官期滿無代者八百餘員,而川、廣尤多未代。帝曰:「此豈人情之所樂耶?其亟代之。」帝禦後殿視事,或至旰食。中書請如天禧舊制,審官、三班院、流內銓日引見毋得過兩人,詔弗許。自真宗朝,試身、言、書、判者第推恩,乃特詔曰:「國家詳核吏治,念其或淹常選,而以四事程其能。騰承統緒,循用舊典,爰命從臣,精加詳考。其令翰林學士李諮與吏部流內銓以成資闕為差擬。」於是鹹得遷官,率以為常。後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
凡磨勘遷京官,始增四考為六考,舉者四人為五人,曾犯過又加一考。舉吏各有等數,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須到官一考,方許薦任。凡選人年二十五以上,遇郊,限半年赴銓試,命兩制三員鎖試於尚書省,糊名謄錄。習辭業者試論、試詩賦,詞理可采、不違程式為中格,習經業者人專一經,兼試律,十而通五為中格,聽預選。七選以上經三試至選滿,京朝官保任者三人,補遠地判、司、簿、尉,無舉主者補司士參軍,或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歲首赴試於國子監,考法如選人,中格者調官。兩任無私罪而有部使、州守倅舉者五人,入親民;舉者三人,惟與下等厘物務官。
初,州郡多闕官,縣令選尤猥下,多為清流所鄙薄,每不得調。乃詔吏部選幕職官為知縣,又立舉任法以重令選,敕諸路察縣之不治者。然被舉者日益眾,有司無闕以待之,中書奏罷舉縣令法。未幾,有言親民之任輕,則有害於治,法不宜廢。複令指劇縣奏舉,舉者二人,必一人本部使,既居任,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常參官已授外任,勿奏舉。然銓格煩密,府史奸弊尤多,而磨勘者待次外州,或經三二歲乃得改官,往往因緣薄勞,求截甲引見。有詔自是弗許。
神宗欲更制度,建議之臣以為唐銓與今選殊異,雜用其制,則有留礙煩紊之弊。始刊削舊條,務從簡便,因廢南曹而並歸之於銓。初,審官西院與東院對掌文武,尋改從吏部,而左、右選分焉。祖宗以來,中書有堂選,百司、郡縣有奏舉,雖小大殊科,然皆不隸於有司。暨元豐罷奏舉闕,屬之銓曹,而堂選亦不領於中書,一時更制,必欲公天下而詒永久。於是除免選之恩,重出官之試,定賞罰之則,酌資蔭之宜。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銓注者,自蔭補、銓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及試刑法官等,而銓試所受為特廣。中書言:「選人守選,有及三年方遇恩放選者,或適歸選而遽遇恩,既為不均,且蔭補免試注官,以不習事多失職,試者又止試詩,豈足甄才?已受任而無勞績,舉薦及免試恩法,須再試書判三道,然亦虛文。」
熙寧四年,遂定銓試之制:凡守選者,歲以二月、八月試斷按二,或律令大義五,或議三道,後增試經義。差官同銓曹撰式考試,第為三等,上等免選注官,優等升資如判超格,無出身者賜之出身。自是不復試判,仍去免選恩格,若歷任有舉者五人,自與免試注官。任子年及二十,聽赴銓試。其試不中或不能試,選人滿三歲許注官,惟不得入縣令、司理、司法。任子年及三十方許參注,若年及三十授官,已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試。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監當三年,在任有二人薦之,免展。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至是,待次者多,有逾二年乃得引。帝閔其留滯,詔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帝因論郡守,謂宰臣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州郡付之庸人,常切痛心。卿輩謂何如而得選任之要?」文彥博請擇監司而按察之。陳升之曰:「取難治劇郡,擇審官近臣而責以選才,宜可得也。」
初置審官西院,磨勘武臣,並如審官院格,而舊審官曰東院。禦史中丞呂公著言:「英宗時,文臣磨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止。武臣橫行以上及使臣,猶循舊制,固未嘗如文臣有所節抑也。又仁宗時,嘗著令,正任防禦、團練以上,非邊功不遷。今及十年嘗曆外任,即許轉,亦未如少卿、監之有限止也。」詔兩制詳定。王珪等言:「文武兩選磨勘,已皆均用四年。請今自正任刺史以上,轉官未滿十年,若有顯效者自許特轉,其非次恩惟許改易州鎮,以示旌寵。有過,則比文臣展年。」從之。知審官西院李壽朋言:「皇城使占籍者三十餘員,多領遙郡,而尚得從磨勘,遷刺史、團練防禦使。每進一級,增奉錢五萬,廩粟雜給如之,實為無名。請於皇城使上別置二使名,視前行郎中,量給奉祿。其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從朝廷賞功擢用,更不序遷。」詔:「遙郡刺史、團練防禦使,並以十年磨勘,至觀察留後止。應官止而有功若特恩遷者,不以法。」
諸司使副,每磨勘皆用常制,雖軍功亦無別異,而閣門內侍輩,轉皆七資。帝謂:「左右近習,非勳勞而得超躐,至嘗立功者乃無優遷,非制也。」使副嘗有軍功應轉,許特超七資,閣門通事舍人、帶禦器械、兩省都知押班、管幹禦藥院使臣七資超轉法,皆除之。後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二員,東、西上閣門共置使六員,客省、引進、閣門副使共八員。副使靡勘如諸司使法。使有闕,改官及五期者,樞密院檢舉。曆閣門職事有犯事理重者,當遷日除他官;閣門、四方館使七年無私過,未有闕可遷者,加遙郡;特旨與正任者,引進四年轉團練使,客省四年轉防禦使:皆著為定制焉。
先是,禦史乞罷堂選,曾公亮執不可。王安石曰:「中書總庶務,今通判亦該堂選,徒留滯,不能精擇,宜歸之有司。」帝曰:「唐陸贄謂:'宰相當擇百官之長,而百官之長擇百官。'今之審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擇百官者哉?」元豐四年,堂選、堂占悉罷。
初,有司屬職卑者不在吏銓,率命長吏舉奏。都水監主簿李士良言:「沿河幹集使臣,凡百六十餘員,悉從水監奏舉,往往不諳水事,幹請得之。」乃詔東、西審官及三班院選差。於是悉罷內外長吏舉官法。明年,令吏部始立定選格,其法:各隨所任職事,以入仕功狀,循格以俟擬注。如選巡檢、捕盜官,則必因武舉、武學,或緣舉薦,或從獻策得出身之人。他皆仿此。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故事,兩制不轉卿、監官,每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諫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帝謂:「磨勘者,古考績之法,所與百執事共之,而禁近獨超轉,非法也。」於是詔待制以下,並三年一遷,仍轉朝議、中散、中大夫三官。自是遷敘平允。凡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皆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有闕,以次補之。選人磨勘用吏部法,遷京朝官則依新定之制。除授職事官,並以寄錄官品高下為法:凡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
哲宗時,禦史上官均言:「今仕籍,合文武二萬八千餘員,吏部逆用兩任闕次,而仕者七年乃成一任。當清其源,宜加裁抑。」朝廷下其章議之,司諫蘇轍議曰:「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去守選之格,概令試法,通者隨得注官。自是天下爭誦律令,於事不為無補。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吏部員今年已用後四年夏秋闕,官冗至此亦極矣。宜追複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事報聞。
三省言:「舊經堂除選人,惟嘗曆省府推官、台諫、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外,悉付吏部銓注,凡格所應入,遞升一等以優之。被邊州軍,其城砦巡檢、都監、監押、砦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三萬緡以上課息場務,凡舊應舉官,員闕,許仍奏舉。」時通議大夫以上,有以特恩、磨勘轉官,而比之舊格,或實轉兩官至三四官者。右正言王覿謂非所以愛惜名器,請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用磨勘遷轉。詔:「待制、太中大夫應磨勘者,止于通議大夫,余官止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勞績酬獎,合進官者,止許回授子孫。特命特遷,不拘此制。」
初,武臣戰功得賞,凡一資,則從所居官遞遷一級。於是以皇城使驟上遙刺,或入橫行;且閣門使以上,等級相比而輕重絕遠。因樞密院言,乃詔「閣門、左藏庫副使得兩資,客省、皇城使得三資,止許一轉,減年者許回授親屬。」又小使臣磨勘轉崇班者,歲毋過八十人。內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惟押班以上則取裁,餘理五年磨勘。
紹聖初,改定《銓試格》,凡攝官初歸選,散官、權官歸司,若新賜第,皆免試。每試者百人,惟取一人入優等,中書奏裁,二人為上等,五人為中等。崇寧以後,又複元豐制,而蔭補者須隸國學一年無過罰,乃試銓,若在學試嘗再入等,即免試;其公、私試嘗居第一,得比銓試推恩。政和間著為令。既而臣僚言:「進士中銓格者,每二百人,得優恩不過五七人,又或闕上等不取。而朝廷取隸國子試格,用之銓注,及今五年,而得上等優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試者尚在其外。是蔭補隸學者,優於累試得第之人矣。」於是詔在學嘗魁一試者,許如舊恩,餘止令免試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礪乞稍責吏部甄別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銓擇以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若資歷、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黜,歲各毋過三人。
初,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元祐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紹聖初,待次者二百八十餘人。詔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俟待次不及百人,別奏定。又令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吏部言:「元豐選格,經元祐多所紛更,於是選集後先,路分遠近,資歷功過,悉無區別,逾等超資,惟其所欲。詔旨既複元豐舊制,而辟舉一路尚存,請盡復舊法,以息僥倖。」乃罷辟舉。
崇甯元年,詔吏部講求元豐本制,酌以時宜,刪成彝格,使才能、閥閱兩當其實。吏部言:「堂選窠名及舉官員闕,內外共約三千餘目。元祐法,選人得升資以上賞,及參選射闕,不許遣人代注,今皆罷從元豐法。所當損益者,其知邊近蠻夷州如威、茂、黎、瓊等,及開封府曹掾,平准務,諸路屬官,在京重課場務,京城內外廂官,戶部幹官,麹院,榷貨務,將作監管幹公事,黃河都大,內外榷茶官,凡幹刑獄及管庫繁劇,皆不可罷舉。若禦史台主簿、檢法官、協律郎,豈可泛以格授?諸如此類,仍舊辟舉。」從之。惟諸路毋得直牒差待闕得替官權攝。
初,未改官制,大率以職為階官。如以吏部尚書為階官,而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則其職也。至於選人,則幕職、令錄之屬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甚矣。元豐未及革正。崇甯二年,刑部尚書鄧洵武極言之,遂定選人七階:曰承直郎,曰儒林郎,曰文林郎,曰從事郎,曰通仕郎,曰登仕郎,曰將仕郎。政和間,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將仕為迪功,而專用通仕、登仕、將仕三階奏補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隨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時權奸柄國,僥倖並進,官員益濫,銓法留礙。臣僚言:「吏員增多,蓋因入流日眾。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有五員。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欲節其濫,惟嚴守磨勘舊法。而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有川遠減舉官,有用酬賞比類,有因大人特舉,有托事到闕不用滿任,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凡皆棄法用例,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將又倍蓰而未可計也。請詔三省若吏部,舊有止法,自當如故,余皆毋得用例。」乃詔:「惟川、廣水土惡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既而又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邇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涇、渭並流,複其戶不受科輸。是得數千緡於一日,而失數萬斛於無窮也。況大戶得複,則移其科於下戶,下戶重貧,州縣緩急,責辦何人?此又弊之大者。」不聽。
初,宗室無參選法,祖宗時,間選注一二,不為常制。徽宗欲優宗室,多得出官,一日參選,即在合選名次之上。而膏粱之習,往往貪恣,出任州縣,黷貨虐民,議者頗陳其害。飲宗即位,臣僚複以為言,始令不注郡守、縣令,仍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裏、年甲、出身、曆仕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然自兵難以來,典籍散失,吏緣為私,申明繁苛,承用踳駮,保任滋眾,阻會無期,參選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應於今,而桉牘參照明白,從郎官審覆,長貳予決,小不完者聽行,有狥私挾情,則令禦史糾之。又詔京畿、京東、河北、京西、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銓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在部知州軍、通判、僉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以三年為任者,權改為二年。以赴調者萃東南,選法留滯故也。又詔州縣久無正官者,聽在選人申部,審度榜闕差注。
紹興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廢墜無幾,百司庶府不可闕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員,郎官二員,胥吏三十人,則所謂磨勘、封敘、奏薦常程之事,可按而舉矣。」
詔曰:「六官之長,佐王理邦國者,其惟銓衡乎。亂離以來,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闕,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憫焉。宜令三省議除其弊,嚴立賞禁,仍選能吏以主之,禦史台常加糾察。」於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令長貳機柅之。又詔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並自陳,改京官。
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內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余闕並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將領、正副將以上,其部將、巡尉、指使以下,並歸部注。」從之。又複文臣銓試,以經義、詩賦、時議、斷案、律義為五場,願試一場者聽,榜首循一資。武臣呈試合格者並聽參選。
三年,右僕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祐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指揮,詳定而成此書。先是,侍御史沈與求言:「今日矯枉太過,賢愚同滯。」帝曰:「果有豪傑之士,雖自布衣擢為輔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實,不若姑守資格。」乃命吏部注授縣令,惟用合格之人。
五年,詔:「凡注擬,並選擇非老疾及未嘗犯贓與非緣民事被罪之人。」時建議者雲:「親民莫如縣令,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邑得以自擇。請詔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為之。」既而又詔:「知縣依舊法,止用兩任關升通判資序。」明年,侍御史周祕言:「今有無舉員考第,因近臣薦對,即改官升擢,實長奔競。望詔大臣,自今惟賢德才能之人,餘並依格注擬。」廷臣或請以前宰執所舉改官,易以司馬光十科之目,歲薦五員,中書難之。詔「前宰執所舉京削,不理職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賄公行,奸弊滋甚。嘗睹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實,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禦史台。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
有議減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難於遽改,令吏部嚴選試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試,雖宰執亦不許自陳回授。舊制,任子降等補文學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試焉。凡未經銓中及呈試者,勿堂除;雖墨敕,亦許執奏。舊制,宗室文資與外官文臣參注窠闕,武資則不得與武臣參注,但注添差。至是,始聽注厘務闕。乾道七年,始命銓試不中、年四十,呈試不中、年三十者,令寫家狀,讀律注官。陳師正言:「請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銓試,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遂詔:「自今宗室曾經應舉得解者,許參選,餘並行銓試,三人取二。其三試終場不中人,聽不拘年限調官。」
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銓部則宜守成法。法本無弊,例實敗之。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諺稱吏部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疏略,然守之亦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寬,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由此也。望令裒集參附法及乾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賕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於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名《吏部條法總類》。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書。
淳熙三年,中書舍人程大昌言:「舊制,選人改秩後兩任關升通判,通判兩任關升知州,知州兩任即理提刑資序。除授之際,則又有別以知縣資序隔兩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發遣',以通判資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謂之'權知',上而提刑、轉運亦然。隔等而授,是擇材能也;結銜有差,是參用資格也。今得材能、資格俱應選者為上,其次,則擇第二任知縣以上有課績者許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許作監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許作職司,庶幾人法並用。」從之。
甯宗慶元中,重定《武臣關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至是,複命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並作邑;後又命大理評事已改官未曆縣人,並令親民一次,著為令。
紹定元年,臣僚上言:「銓曹之患,員多闕少,注擬甚難。自乾道、嘉定以來,嘗命選部職官窠闕,各于元出闕年限之上,與展半年用闕。歷年浸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參注之籍,文臣選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萬七千餘員,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闕,宜其膠滯壅積而不可行。乞命吏部錄參、司理、司法、令、丞、監當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從之。
淳祐七年,監察禦史陳垓建言,乞申戒飭銓法十弊:一曰添差數多,破法耗財;謂倅貳、幕職、參議、機宜、總戎、鈐轄、監押之類。
二曰抽差員眾,州縣廢職;謂監司、帥守幕屬多差見任州縣他官權攝。
三曰攝局違法,蠹政害民;謂監司、師守徇私差權幕屬等職。
四曰「須入」不行,僥倖撓法;謂初改官人必作知縣,今多規免,苟圖京局,躐求倅貳,遂使不曾曆縣之人冒當郡寄。
五曰奏辟不應,奔競日甚;謂在法未經任人不許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闕次遠而改辟見次者。
六曰改任巧捷,紊亂官常;謂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幹求換易。今既授是官,複謀他職,辭卑居尊,棄彼就此。
七曰薦舉不公,多歸請托;八曰借補繁多,官資氾濫;九曰曠職守,役心外求;十曰匿過居官,玩視國法。謂曾經罪犯,必俟赦宥。今則既遭彈劾,初未經赦者,經營差遣。
舊制,軍功補授之人,自合從軍,非老疾當汰,無參部及就辟之法。比年諸路奏功不實,寅緣竄名,許令到部,及諸司紛然奏辟,實礙銓法。建炎兵興,雜流補授者眾,有曰上書獻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盜,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閫帥假便宜承制之權以擅除擢。有進士徑補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乃詔:「從軍應賞者,第補右選,以清流品。」又有民間願習射者,籍其姓名。守令月一試,取藝優者,如三路保甲法區用。
紹興初,嘗以兵革經用不足,有司請募民入貲補官,帝難之。參知政事張守曰:「祖宗時,授以齋郎,今之將仕郎是也。」知樞密院李回曰:「此猶愈科率於民。」乃許補承節郎、承信郎、諸州文學至進義副尉六等,後又給通直郎、修武郎、秉義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擬、資考、磨勘、改轉、蔭補、封敘,並依奏補出身法,毋得注令錄及親民官。和議之後,立格購求遺書,亦命以官。凡歿于王事,無遺表致仕格法者,聽奏補本宗異姓親子孫弟侄,文臣將仕郎,武臣承信郎;余親,上州文學或進武校尉,所以褒恤忠義也。又以兩淮、荊襄,其土廣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勸民墾田及七十五頃者與副尉,五百頃補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帥臣、監司、郡守、嘗任兩府及朝官等遣親屬進貢,等第補授登仕郎、將仕郎,推恩理為選限。淳熙三年,詔罷鬻爵,除歉歲民願入粟賑饑、有裕於眾,聽補官,餘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於贖罪及就轉運司請解而已。
志第一百十二選舉五(銓法下)
○遠州銓補蔭流外補
川峽、閩、廣,阻遠險惡,中州之人,多不願仕其地。初,銓格稍限以法,凡州縣、幕職,每一任近,即一任遠。川峽、廣南及沿邊,不許挈家者為遠,餘悉為近。既分川峽為四路,廣南東、西為二路,福建一路,後增荊湖南一路,始立八路定差之制,許中州及土著在選者隨意就差,名曰「指射」,行之不廢。
太平興國初,選人孟巒擬賓州錄事參軍,詣匭訴冤,坐流海島。自是,得遠地者不敢辭。既而詔:「川峽、嶺南、福建注授,計程外給兩月期,違則本州不得放上,遣送闕下,除籍不齒。或被疾,則所至陳牒,長吏按驗,付以公據;廢痼末損,則條狀以聞。」雍熙四年,又詔:「選人年六十,勿注遠地;非土人而願者聽。凡任廣、蜀、福建州縣,並給續食。」初,嶺南闕官,往往差攝。至是,詔州長吏試可者選用之;罷秩,奏送闕下,與出身。淳化間,又詔:「嶺南攝官,各路惟許選二十員以承乏,餘悉罷歸。」
始,令嶺南幕職,許攜族行,受代不得寄留。至道初,申詔:「劍南州縣官,不得以族行。敢有妄稱妻為女奴,攜以之官,除名。」初,榮州司理判官鄭蛟,冒禁攜妻之任。會蜀賊李順構亂,其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蛟捕得之,擢為推官。至是,知梓州張雍奏其事,上命戮蛟,而有是詔。
咸平間,以新、恩、循、梅四州瘴地,選荊湖、福建人注之。吏部銓擬官,悉標其過犯,自是,凡注惡地,令不須書。又詔:「規避遐遠,違期受代,勘鞫責罰,就移遠地。」
神宗更制,始詔:「川峽、福建、廣南,之官罷任,迎送勞苦,其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免其赴選。」於是七路自常選知州而下,轉運司置員闕籍,具書應代時日,下所部郡眾示之。凡見任距受代半年及已終更者,許用本資序指射。有司受而閱之,定其應格當差者,上之審官東院、流內銓,審覆如令,即奏聞降敕。若占籍本路,或遊注此州,皆從其便;惟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其參擬銓次悉如銓格。無願注者,上其闕審官,而在選者射之。武臣之屬西院、三班院者,令樞密院放此具制。後荊湖南亦許就注。或言:「土人知州非便。法應遠近迭居,而川人許連任本路,常獲家便,實太偏濫。」王安石曰:「分遠近,均勞佚也。中州士不願適遠,四路人樂就家便,用新法即兩得所欲;況可以省吏卒將迎、官府浮費邪?」何正臣又言:「蜀人之在仕籍者特眾,今自郡守而下皆得就差,一郡之官,土人太半,寮寀吏民皆其鄉里親信,難於徇公,易以合黨。請收守令闕歸之朝廷,而他官兼用土人,量立分限,庶經久無弊。兼聞差注未至盡公,願許提刑司索案牘究察之。」奏上,法不為改,但申嚴提刑司互察之法。
元祐初,禦史上官均言:「定差不均之弊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隨意取射,一也。諸路吏部待試,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二也。八路雖坐停罷,隨許射注;而見在吏部待次之人,至有歷任無過,尚須試法,候及一年方有注擬,三也。其待次者又許權攝,祿無虛日;而吏選無愆犯,亦大率四年方再得祿,四也。土人得射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復望進,往往營私廢職,五也。仕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托,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設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爭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滯卻,七也。請並八路差盡歸吏部為便。」既而吏部亦請用常格差除,遂悉歸之銓。
紹聖複行舊制,且許八路人陰補出官,即轉運司試中注闕。重和間,臣僚又言其弊:「轉運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視差注為末務,往往付之主案吏胥定擬,而簽廳視成書判而已。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無賂,則定差之牘,脫漏言詞,隱落節目。及其上部,必致退卻,參會重上,又半歲矣。以是闕多而不調者眾。宜督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庶可公注擬而絕吏賕。」乃命立《考課法》。
建炎初,詔福建、二廣闕並歸吏部,惟四川仍舊制。初,累朝以廣南地遠,利入不足以資正官,故使舉人兩與薦選者,試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攝兩路,謂之「待次」。攝官更兩任無過,則錫以真命。至是,雖歸之吏部,逾年無願就者,複歸漕司。自神宗朝,宗室不許調川峽官;至是宗室多避難入蜀,乃聽于四路注擬。紹興六年,詔:「川峽轉運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為定法焉。八年,直學士院勾龍如淵上疏謂:「行都去蜀萬里,而比歲窠闕歸之朝廷,寒遠之士,困抑者眾。願參酌前制,稍還漕銓之舊,立為定格,使與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監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選人改官詣司公參,理為「到部」。人稱便焉。
補蔭之制。凡奏戚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親,奉禮郎;大功,守監簿;小功,初等幕職官;元豐前,試大理評事。
緦麻,知令、錄。元豐前試校書郎。
異服親亦如之。有服女之夫,則本服大功以上女夫,知令、錄;小功,判、司、主簿或尉;緦麻,試監簿。周功女之子,知令、錄;孫及大功女之子,判、司、主簿或尉;曾孫及大功女之孫、小功女之子,並試監簿;其非所生子若孫,各降一等;緦麻女之子,試監簿。
每祀南郊、誕聖節,太皇太后、皇太后並錄親屬四人,皇后二人。非遇推恩而特旨賜官,不用此法。凡諸妃期親守監簿,余判、司、主簿或尉;異姓親試監簿。婉容以上有服親,才人以上小功親,並試監簿。凡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夫之期親,判、司、主簿或尉,餘試監簿;子,補殿中丞;孫,光祿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孫,試銜、知縣。凡親王婿,大理評事;外孫,初等職官;女之子婿,試監簿。宗室緦麻以上女之夫,試銜、知縣;袒免,判、司、主簿或尉。其願補右職,依換官法。奉禮郎即右侍禁,幕職官即左班殿直,知令、錄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職,試監簿即借職。
凡文臣:三公、宰相子,為諸寺丞;期親,校書郎;余親,本宗大功至緦麻服者。
以屬遠近補試銜。使相、參知政事、樞密院使、副使、宣徽使子,為太祝、奉禮郎;期親,校書、正字;餘親,補試銜。節度使、僕射、尚書、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子,校書郎、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三司使,翰林、資政殿侍講、龍圖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正字;期親,寺、監主簿;餘親,試銜及齋郎。兩省五品、龍圖閣直學士、待制、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余親,齋郎。諸司大卿、監子,寺監主簿;期親,試銜。小卿、監兼職者子,試銜;期親,齋郎。
凡武臣:宰相子,為東頭供奉官,使相、知樞密院子,為西頭供奉官;期親,皆左侍禁;余屬,自左班殿直以下第官之。樞密使、副使、宣徽節度使子,西頭供奉官;期親,右侍禁;余屬,自右班殿直以下第官之。六統軍諸衛上將軍、節度觀察留後、觀察使、內客省使子,右侍禁;期親,右班殿直;余屬,三班奉職以下第官之。客省使、引進防禦使、團練使、四方館使、樞密都承旨、閣門使子,右班殿直;期親,三班奉職;餘屬,為差使、殿侍。諸衛大將軍、內諸司使、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子,三班奉職;期親,借職;餘屬,為下班殿侍。諸衛將軍、內諸司副使、樞密分房副承旨子,為三班借職。
凡兼職在館閣校理、檢討,王府記室、翊善、侍講,三司主判官,開封府判官、推官,江淮發運,諸路轉運,始許奏及諸親。提點刑獄,惟許奏男。其嘗以贓抵罪,得複故官。文臣至郎中及員外郎任館閣職,武臣至諸司副使、諸衛將軍者,止許蔭子若孫一人,尚在謫籍者弗預。
太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諸司五品,登朝嘗曆兩任,然後得請。始減歲補千牛、齋郎員額;齋郎須年貌合格,誦書精熟,乃得奏。
太宗踐極,諸州進奏者授以試銜及三班職,初推恩授散試官者,不得赴選。太平興國二年,乃詔授試銜等人特定七選集,遂為定令。凡誕聖節及三年大祀,皆聽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文班中書舍人、武班大將軍以上,並許蔭補;如遇轉品,許更蔭一子,由是奏薦之恩始廣。每誕聖節,朝臣多請奏疏屬,不報。至道二年,始限以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賜一子出身,此聖節奏薦例也。先是,任子得攝太祝、奉禮,未幾即補正員。帝謂:「膏粱之子,不十年坐致閨籍。」是年,悉授同學究出身赴選集。
真宗東封,祀汾陰,進奉人已官者進秩,未官者令翰林試藝,與試銜、齋郎、借職。公主、郡縣主以下諸親,外命婦入內者,亦有恩慶。而東封恩,則提點刑獄、朝臣、使臣,皆得奏一人。奏戚屬,舊無定制。有求補閣門祗候者,真宗以宣贊之職,非可以恩澤授,乃詔:「自今求敘遷者,至殿直止。」大中祥符二年,以門蔭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令于國學受業,及二年,審官院與判監官考試其業,乃以名聞。內諸司使、副授邊任官者,陛辭時許奏子。詔樞密院定其制,凡妄名孫及從子為子求蔭者,坐之。七年,帝幸南京,詔臣僚逮事太祖者,賜一子恩澤,令翰林學士李維等定,自給諫、觀察使以上得請。初,轉運使辭日,許奏一人。天禧後,惟川、廣、福建者聽,余路再任始得奏。又詔:「承天節恩例所蔭子孫,不許以他親及已食錄者。」特許西京分司官,郊禋奏蔭一子。自是分務西洛者得以為例,南京則否。
仁宗慶曆中,裁損奏補入仕之路,凡選人遇郊赴銓試,其不赴試亦無舉者,永不預選。罷聖節奏蔭恩,學士以下,遇效恩得奏大功以上親,再遇郊得奏小功以下親。郎中、帶職員外郎,初遇郊蔭子若孫,再郊及期親,四遇郊聽蔭大功以下親。初得奏而年過六十無子孫,蔭期親。其皇親大將軍以上妻,再遇郊亦許之。武臣蔭例仿此。凡蔭長子孫皆不限年,諸子孫須年過十五;若弟侄須過二十,必五服親乃許。已嘗蔭而物故者,無子孫祿仕,聽再蔭。自是,任子之恩殺矣。
英宗即位,郡縣致貢奉人,悉命以官。知諫院司馬光建言:「監司、太守,遣親屬奉表京師,不問官職高下、親屬近遠,推恩至班行、幕職、權知州軍,或所遣非親,亦除齋郎及差使、殿侍,此蓋國初承五代姑息藩鎮之弊,因循不革。爵錄本待賢才,今此等受官,誠為大濫。縱不能盡罷其人,若五服內親,等第受以一官,其無服屬量賜金帛,庶少救濫官之失。」然詔令已行,不從其議。時方患官冗,言者皆謂:「由三歲一磨勘,其進甚亟,易至高位,故獲蔭者眾。」乃令待制以上,自遷官後六歲,無故則複遷之,有過益展年,至諫議大夫止。京朝官四歲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監限七十員,員有闕,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補之。少卿、監以上遷官,聽旨。
仁宗雖罷聖節恩,而猶行之妃、主。神宗既裁損臣僚奏蔭,以宮掖外戚恩尤濫,故稍抑之。舊,諸妃遇聖節奏親屬一人,間一年許奏二人,郊禮許奏一人。嬪禦每遇郊奏一人,兩遇聖節與一奏。後定,諸妃每遇聖節並郊許奏有服親一人。淑儀、充儀、婕妤、貴人遇郊,許奏小功以上親一人,位號別而資品同者,許比類奏薦。舊,公主每遇聖節、郊禮,奏夫之親屬一人;公主生日,許奏一人。後罷生日恩,所奏須有服親。皇親妻兩遇郊,許奏期親一人,後罷奏。舊,郡、縣主遇郊,許奏親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親,兩遇郊許奏借職一人。後親子惟注幕職,孫若庶子,兩遇郊方許奏一人,夫之親屬勿奏。舊,臣僚之妻為國夫人者,得遺表恩,後除之。妃嬪、公主以下,非有服親之婿不許奏。既而曾布等又言:「臣僚陳請恩澤,宜有定制。」乃許見任二府歲乞差遣一人。宰臣、樞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罷者,陳乞轉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余執政官,並各一人。待制以上乞差遣遷學士者又一人。三路、廣桂安撫使、知成都府、梓州差遣一人,親孫、子循一資。廣南轉運、提點刑獄奏子孫或期親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差遣一人,子孫循一資。中書檢正官、樞密院檢詳官至員外郎,在職及二年,遇大禮許補親屬。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官,雖未至員外,聽奏補。邕、宜、欽極邊煙瘴知州,聽奏子孫一人。凡因戰陣物故及歿于王事,許官其子孫。又功臣繪像之家,如無食錄人,則許特奏子孫一人入官。既定《銓試法》,任子中選者得隨銓擬注,其入優等,往往特旨賜進士出身。
元祐元年詔:「諸軍致仕停放人,其遺表恩該及子而過五年自陳者,慮有冒濫,毋推恩。職事官卿、監以下應任子者,須官至朝奉郎,乃許奏。」三年,定宰臣、執政初遇郊,許奏本宗異姓親各一人,次遇郊,奏數如初。願用其恩與有官人,則許轉官並循資,或乞差遣,惟不得轉入朝官、循入支掌。應奏承務郎、殿直以上,許換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餘官三遇郊,許奏有官人。舊制,應奏兩人止者,次郊,止許奏有官人。其後,遇郊更合補蔭者,並准此為間隔之次;已致仕而遇大禮應奏補者,再奏而止。宣仁太皇太后諭輔臣曰:「近已裁減入流,本家恩澤,宜減四分之一。」呂公著等曰:「陛下臨朝同聽斷,本殿恩澤,自不當限數。先來所定,止與皇太后同等,豈可更損?」宣仁曰:「裁減恩澤,凡自上而始,則均一矣。」乃詔曰:「官冗之患,實極於今,苟非裁入流之數,無以清取士之原。吾以眇身率先天下,今後每遇聖節、大禮、生辰,合得親屬恩澤,並四分減一,皇太后、皇太妃同之。」
哲宗既親政,詔復舊。凡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許奏補本宗有服親一人;自奉議郎、內殿承制以下,許與有服親一人恩例;惟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仍與有服親恩例;若致仕未受敕而身亡者,在外以陳乞至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乞有服親恩例一人。初,《任子法》以長幼為序,若應奏者有廢疾,或嘗犯私罪至徒,或不肖難任從仕,許越奏其次。至是,始刪去格令「長幼為序」四字。
五年,定《親王女郡主蔭補法》,遇大禮,許奏親屬一人,所生子仍與右班殿直;兩遇,奏子或孫與奉職;即用奏子孫恩回授外服親之夫,及夫之有服親者,有官人轉一官,毋得升朝,選人循一資,無官者與借職,須期以下親,乃得奏。吏部言:「皇太妃遇大禮,以應奏恩與其親屬,而服行不應法。」詔用皇后緦麻女之子為比,補借職。舊法,母后之家,十年一奏門客,而太妃未有法。紹聖初,詔皇太妃用興龍節奏親屬恩,回授門客。自是,太后每及八年、太妃十年,奏門客一名,與假承務郎,許參選。如年數未及,凡恩皆毋回授。
元符後,命婦生皇子許依大禮奏有服親,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緦麻親,許視異姓蔭孫。凡蔭補異姓,惟執政得奏,如簽書樞密院事雖依執政法,而所蔭即不理選限。後因轉官礙止法者,許回授未仕子孫,而貪冒者又請回授異姓,有司每沮止之,然亦多御筆許特補。
政和間,尚書省定《回授格》,謂無官可轉,或可轉而官高不欲轉,或事大而功效顯著為一格,許奏補內外白身有服親;官有止法不可轉,功績次著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袒免親;官不甚高、而功績大為一格,許奏本宗白身有服親;官不甚高、功不甚大為一格,而分為三,一與內外有官有服親,一與有官有服本宗親,一與有官有服者之子孫。凡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張汝舟言:「今法所該補奏,與先朝同。昔之官至大夫,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今閱三五年,有已至大夫者矣;諸翼將軍至武翼郎,須出官三十年,方許奏補;今文武官奏補,未嘗限年,此太濫也。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不及受敕,乃格其恩,於是有身謝而未受敕者,其家或至匿哀須限;然不及親受而不與沾恩者多矣,此太吝也。欲自今中大夫至帶職朝奉郎以上,雖遇郊恩,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許蔭補;雖已經奏薦,再遇郊恩年仍未及者,亦寢其奏,庶抑其濫。至於文武官及大夫以上嘗求休致,而身謝在出敕前,欲並許奏蔭,以補其不及。」詔尚書省文武官致仕,雖不及受敕,若無曾受蔭人,自有遺表恩。又寺、監長貳至開封少尹,系用職事蔭補,不合限年。餘從之。
崇寧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孟昌齡、朱勔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禦、觀察使。由此任子百倍。飲宗即位,赦恩覃轉,惟許宗室;其文武臣止令回授有官有服親,且詔:「非法應回授及特許者,毋錄用。」
高宗中興,重定《補蔭法》,內外臣僚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隨,文武各有等秩,見《職官志》。建炎元年,詔:「宰執子弟以恩澤任待制以上者,並罷。」紹興四年詔:「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及見帶兩制職名,依舊不限年。內無出身自授官後以及十五年,年及三十、不系宮觀責降之人,聽依條補蔭。」七年,中書舍人趙思誠言:「孤寒之士,名在選部,皆待數年之闕,大率十年不得一任。今親祠之歲,任子約四千人,是十年之後,增萬二千員,科舉取士不與焉。將見寒士有三十年不得調者矣。祖宗時,仕至卿、監者,皆實以年勞、功績得之,年必六十,身不過得恩澤五六人。厥後私謁行,橫恩廣,有年未三十而官至大夫者,員數比祖宗時不知其幾倍,而恩例未嘗少損。有一人而任子至十餘者,此而不革,實蠹政事,望議革其弊。」會思誠去國,議遂格。舊法,惟贓罪不許任子,新令並及私罪徒,有司以為拘礙者多,遂罷新令。又詔:「宰執、侍從致仕遺表,惟補緦麻以上親,毋及異姓。」二十二年,以武臣多出軍中,爵秩高而族姓少,凡有薦奏,同姓皆期功,異姓皆中表,閭巷之徒附會以進。命須經統轄長官結罪保明,詭冒者連坐之。帝於後妃補蔭,每加裁抑,詔後族不得任從官。
孝宗即位,思革冗官。初詔百官任子遇郊恩權免奏薦,年七十人,遇郊不許奏子。俄又詔,未奏者許一名。隆興元年,以張宋卿言蔭補冗濫,立為定法。凡員外轉正郎,正郎轉侍從,卿監之至中大夫,每初遇郊,則聽任一子;再經,則不許複請。遺表之恩,各減其一。減年之類,亦去其半。至府史之屬,武功之等,亦仿此差降之。
乾道二年詔:「非泛補官,如宗室、戚裏女夫捧香,異姓上書獻頌,隨奉使補官,陣亡女夫,異姓給使減年之類,轉至合奏薦官,候致仕與奏一名,嘗奏者不再奏。」四年,詔:「宗室袒免親諸衛將軍、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大禮奏補親屬,並依外官法,著為令。」九年,詔:「文臣帶職員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嘗奏薦者,與致仕恩澤一名;即已嘗奏薦而被蔭人身亡,許再請。應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補授及三十年者,亦與一名。」又詔:「武臣嘗任執政官,遇郊聽補文資。」於是恩數視執政者亦得之。蓋戚裏、宗王與夫攀附之臣,皆爭以文資祿其子,不可複正矣。自隆興著酬賞實曆對用轉官之法,遷官稍緩。至是,郊恩之奏視為減半,然猶未大艾也。淳熙九年,始詔:「減任子員數。自宰相、執政、侍從、卿監、正郎、員外郎,分為五等,每等降殺,以兩酌中定為止數,武臣如之。宰相十人,執政八人,侍從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帶職朝奉郎至朝議大夫三人,通減三分之一。」於是冗濫漸革。
甯宗慶元中,立《補蔭新格》,自使相以下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禦使以下,不許遺表推恩。嘉泰初,以官冗恩濫,凡宗女夫授官者,依舊法終身止任一子,兩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門客,著為令。
凡流外補選,五省、禦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中者補正名,理勞考。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劄,中書覆試,補受。後以就試多懷挾傳授,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既考合格,複令口誦所對,以妨其弊。其自敘勞績,臣僚為之陳請,特免口誦,謂之「優試」。得優試者,率中選。後遂考試百司人,歲以二十人為額,毋得僥倖求優試。為職掌者,皆限年,授外州司戶、勒留,有至諸衛長吏、兩省主事者。
學士、審官、審刑院,登聞檢鼓院,糾察刑獄司,皆選取諸司吏人,或以年限,或理本司選。然中書制敕及五院員闕,多即遣官特試書劄,驗視材質。制敕院須堂後官以下親屬,五院須父祖有官者,樞密院亦如之,惟本院試驗。宣徽院、三司、各省、閣門、三班院,皆本司召補,至其首者出職。
凡出職者,樞密院、三司,皆補借職以上,餘或補州縣。內廷諸司主吏、三司大將,亦有補三班借職者。中書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帶諸州上佐;樞密院主事以上,皆帶同正將軍;餘多帶遠地司戶、簿、尉。
先是,勒留、出官及選限,皆無定制。其隸近司,有才三二年即堂除外官者。咸平末,命翰林學士承旨宋白,與兩制、禦史中丞同詳定之。白等請令「中書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舊制補三班;通引、堂門、直省、發敕驗使臣,遇闕,依名次補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一年,授後,七年出官。宣徽院貼房至都勾押官,軍將至知客、押衙各六等,並以次補;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補三班或簿、尉。學士院孔目官,補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後,五年出官;驅使官,補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八年出官。三館孔目官,書直庫表奏、守當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後,守當官八年、書直庫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職;其職遷補者,許通計年考,有奉錢官者,更留三年。典書、楷書五選集,准格三館入流,歲數已少,無得以諸色優勞減選。閣門、客省、承受、驅使官轉次第,並依本司舊例補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則二年,授後,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並如舊制。審刑院本無職掌名額,于諸司選差正名,令不以有無勒留。審官五年、審刑三年,出官以前,諸司請自今勒留,並比七選集授官例,赴選日不以州縣地望為資敘。」從之。後又定客省承受、行首歲滿補殿直、奉職;禦書院、翰林待詔、書藝祗候,十年以上無犯者聽出職。
太祖嘗親閱諸司流外人,勒之歸農者四百人。開寶間,詔:「流外選人經十考入令、錄者,引對,方得注擬。驅使散從官、伎術人,資考雖多,亦不注擬。」堂後官多為奸髒,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乃如舊制。雍熙時,以堂後官充職事官,入謝外不赴朝參,見宰相禮同胥吏。端拱初,以河南府法曹參軍梁正辭、楚丘縣主簿喬蔚等五人為將作監丞,充中書堂後官,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
志第一百一十三選舉六(保任考課)
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台諫、館學,下暨錢谷、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
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奸,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曆兩任有文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官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庭,觀其器業而進用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太宗尤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尤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又令閱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雍熙二年,舉可升朝者,始令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舉之。
淳化三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乃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逾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
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所舉之人,須析其爵裏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趣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畏刑罰。如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謂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
咸平間,秘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樞密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並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遂著為令。
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閑吏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三年,始定制:
自翰林學士以上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閣門、禦史台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仿此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如無可舉及顯有逾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
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銜,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禦史台官凡出使回,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方得入見。
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于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如並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天聖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於文行之士,錢谷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複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禦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銓複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複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英宗時,禦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才十年耳,而猥多至於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混於無能也。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難。臣以為可罷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
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元祐初,左司諫王岩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複內外舉官法。
及司馬光為相,奏曰:
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太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告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
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游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是可以擇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於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頃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跡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詔乃舉焉。
紹聖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並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初,神宗罷薦舉,惟舉禦史法不廢。熙寧二年,王安石言:「舉禦史法太密,故難於得人。」帝曰:「豈執政者惡言官得人耶?」於是中書悉具舊法以奏。安石曰:「舊法,凡執政聽薦,即不得為禦史。執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薦之,則其人不復得言事矣,蓋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舊法,一委中丞舉之,而稍略其資格。趙抃曰:「用京官恐非體,又不委知雜,專任中丞,亦非舊制。」帝曰:「唐以布衣馬周為之,用京官何為不可?知雜,屬也,委長為是。」侍御史劉述奏曰:「舊制,舉禦史必官升京朝,資入通判。眾學士、本台丞、知雜更互論薦,每一闕上,二人而擇用一人。今專委中丞,則愛憎由己,公道廢於私恩;或受權臣之托,引所親厚,擅竊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聽。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顥、王子韶、謝景福方為條例司屬官,中丞呂公著薦之,遂以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
宣仁太后聽政,詔範純仁為諫議大夫,唐叔問、蘇轍為司諫,朱光庭、范祖禹為正言。章惇曰:「故事,諫官皆薦諸侍從,然後大臣稟奏,今得無有近習援引乎?」太后曰:「大臣實皆言之,非左右也。」惇曰:「台諫所以糾大臣之越法者。故事,執政初除,苟有親戚及嘗被薦引者見為台臣,則皆他徙,防壅蔽也。今天子幼沖,太皇太后同聽萬機,故事不可違。」於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範純仁,皆避親嫌。光曰:「純仁、祖禹實宜在諫列,不可以臣故妨賢,寧臣避位。」惇曰:「縝、光、公著必不私,他日有懷奸當國者,例此而引其親党,蔽塞聰明,恐非國之福。純仁、祖禹請除他官,仍令侍從以上,各得奏舉。」於是,詔尚書、侍郎、給舍、諫議、中丞、待制各舉諫官二員;純仁改除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後又命司諫、正言、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並用升朝官通判資序。
元祐六年,禦史中丞鄭雍言:「舊禦史闕,台官得自薦,所以正名舉職也。自官制行,禦史中丞與兩省分舉,而今之兩省官屬,皆與聞門下、中書政事,其自舉非故事,且有嫌。乞專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詔禦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員,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同舉監察禦史二員,給事中亦舉二員。雍又言:「風憲之地,責任宜專。若臺屬多由他薦,恐非責任之本意。」詔中丞更舉監察禦史二員。八年,侍御史楊畏言:「風憲之任,人主寄耳目焉。禦史進用,宰執不得預,顧令兩省屬官舉之,非是。」遂寢前命。
武臣薦舉立格,有枚別職任而舉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銓格者,又其上則「謀略膽勇可備統眾」、「諳練兵事可任邊寄」之類。惟邊要任使隸樞密院,餘則審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後,雖時有更易,而薦舉之所重輕,選用之所隸屬,多規此立制。
建炎兵興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倫,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從、監司、郡守搜訪,各舉所知,州縣禮遣赴行在。又詔舉「忠信寬博可使絕域」與「智謀勇毅能將萬眾」者,不以有無官資,並詣登聞檢院自陳,才謀勇略可使者,赴禦營司量材錄用。或命庶僚各舉內外官及布衣隱士才堪大用者,擢為輔弼,協濟大功;或命侍從舉可為台諫者,或舉縣令,或舉宗室;刺史舉忠義之士能恢復土疆保護王室者;帥臣、監司、守令舉所部見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謀及武藝精熟者;及訪求國初功臣後裔,中興以來忠義死節之家子孫。四年,以朝班多闕,詔:「台諫、左右司郎官已上,各薦士二人,仍令執政同選。在外待從雖在謫籍,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實可用者,亦與召擢。」
紹興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雖二三大將,各立俊功,微賤之中,尚多奇士。願廣加薦舉,延問恢復之計。」帝然其言。詔觀察使以上各薦可為將帥者二人,樞密籍錄以備選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絕滋久,流徙東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滯,令侍從搜訪以聞。三年,複司馬光十科,時遣五使宣諭諸道,令訪廉潔清修可以師表吏民者。錄詔宣諭官所薦,並俟終更,令入對升擢,以勸能吏。複用舊制,侍從官受命三日,舉官一員自代,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每闕官,即以舉狀多者進擬。內外武臣,舉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五年,命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官,舉曾經治縣聲績顯著者為監司、郡守,不限員數,遇闕選除;才堪大縣者,通舉二十人,不限資序。十年,以南渡後人材萃於兩浙,而屬吏薦員甚狹,增部使者薦舉改官之額,歲五員。十四年,命守臣終更入見,各舉所部縣令一人。
二十二年,右諫議大夫林大鼐言:「國初,常參官皆得舉人,不限內外,亦無員數。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倖,有從軍而改秩者。有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今朝廷無事,謹惜名器,惟薦舉一路,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減舉法,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其或負犯殿選,自如常坐。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士。望付有司條上,以弭奔競。」二十五年,命侍從舉知州、通判治跡顯著者,以補監司之闕;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二十九年,聞人滋又請:「凡在官歷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罪,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並用。」於是下其議,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晞亮等上議曰:「本朝立薦舉之法,必使歷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材者苟冀終更,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減改官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滯之歎。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為如故便。」滋議遂寢。
三十年,以武臣被薦者眾,命內外大臣所舉統制、統領官各遷一秩,將官以下,所舉者今兩府籍記。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從薦舉縣令,如聞選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記姓名。夫論人才不拘資格,豈堪為縣令而有小大之別乎?今所舉者才也,非官也。願無拘劇易,早與選除,歲一行之,十年之後,天下多賢令矣。」乃詔:「薦舉守令,遇見闕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滿取旨。」帝謂輔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薦揚,退則記其姓名。遇有選用,搜而得之,無不適當。」
孝宗嘗命內外選在任閒居待次官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將來可任,注籍於三省,仍作圖進呈,以憑除擢。又以武選之眾,拔擢未廣,立「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適宜可使禦眾」、「臨陣驍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曆軍功觀察使以上各舉三人。其「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諳曉財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辨不屈可備奉使」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舉之。並隨類指陳實跡,毋得別撰褒詞。
隆興二年,廷臣上言,謂:「國朝視文武為一體,故有武臣以文學換授文資,文臣以材略智謀換右職當邊寄者。蓋文武兩塗,情本參商。若文臣總幹戎事,不換武階,則終以氣習相忌,有不樂從者矣。今兵塵未息,方厲恢復之圖,願博采中外有材智權略可以臨邊、可以制閫者,仿舊制改授。」從之。乾道以後,又選大將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舉及第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會廷臣言曰:「方今國家之兵,東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余萬。其間可為將帥者,不在其上,則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氣、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舉主,則為之循資再任,五人則為之改秩,而武臣無有焉。古語曰:'三辰不軌,擢士為相;蠻夷不恭,拔卒為將。'宜令都統制視監司者歲舉武臣二人,視郡守者歲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善撫士卒、專有膽勇者次之。不拘將校士卒,優以獎擢。被舉人有臨戰不用命者,與文臣犯入己贓者同,並坐舉主。」帝可其奏,仍著為法。
三年,禮部尚書趙雄請令侍從、台諫、兩省,于知縣資序以上歲薦堪充郡守,通判資序以上歲薦監司,仍用漢朝雜舉之制,三省詳加考察。詔如所請,仍不以內外,雜舉歲各五人,保舉官及五員以上,列銜共奏。帝曰:「薦舉本欲得人,又恐幹請,反長奔競。」龔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於弊。今欲精選監司、郡守,非薦舉何由知之。」帝曰:「若今雜舉,則須眾論僉允,又經中書考察而後除授,亦博采遴選之道也。」
吏部請:「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並任巡檢、駐泊、監押、知砦,比附《文臣關升條令》,並實曆六考,有舉主四人,內監司一人,聽關升親民。正副將,兩任、有舉主二人,內一人監司,亦與關升。凡升副將,視文臣初任通判資序;再關升正將,視文臣次任通判資序;關升路分副都監,視文臣初任知州資序;小郡州鈐轄,視文臣次任知州資序。」孝宗以歲舉京官數濫,於是內外薦舉改官員數,六部、寺、監長貳,戶部右曹郎官等,三分減一;禮部、國子監長貳,如上條外又減半;前宰執,歲各減二員;諸道轉運、提刑、提舉常平茶鹽學事司,總領茶馬、鑄錢司,安撫、制置司,及諸路州軍,並四分減一。通籍之數彌省矣。
光宗時,言者謂:「被薦者眾,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難從,縱有賢才,不免與僥倖者並棄,請條約之。」乃命帥守、監司毋獨員薦士。時薦舉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聲而舉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舉充所知,或不能文而舉可備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則薦,無人則闕,其尤繆妄者覺察之。
嘉泰二年,令內外舉薦並具實跡以聞,自是濫舉之弊稍革。嘉定十二年,命監司、守臣舉十科政績所知自代,露章列薦,並籍記審察。任滿,則取其舉數多、有政績行誼者,升擢之。
宋初,內外小職任,長吏得自奏辟。熙寧間,悉罷歸選部。然要處職任,如沿邊兵官、防河捕盜、重課額務場之類,尋又立專法聽舉,於是辟置不能全廢也。既出常格,則憸人往往因之以行其私。元祐以來,屢行屢止。蓋處心公明,則得以用其所知,固為良法;苟徇私昧理,則才不為用,請屬賄賂,無所不有矣。又孰若付之銓曹而概以公法者哉?
建炎初,詔河北招撫、河東經制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將佐官屬;行在五軍並禦營司將領,亦辟大小使臣。諸道郡縣殘破之余,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闕,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於是州郡守將,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有罪籍未敘複、守選未參部者。朝論患之,乃令厘正,使歸部依格注擬。惟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余路並罷。四年,初置諸鎮撫使,管內州縣官並許辟置。言者謂遠方之民,理宜綏撫。如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欄吏補監稅,民被其害。遂命取峽州、江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闕,委安撫司奏辟。命禦史台仍舊辟舉承務郎已上官充主簿、檢法官,不限資序。
紹興二年,臣僚又以「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銓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闕。上自監司、倅貳,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數倍於前日。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所以重困生民。請裁省其闕,否則以宮廟之祿畀之。」遂命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闕以妨下次。六年,詔諸道宣撫司,僚屬許本司奏辟,內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自兵興,所辟官有經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二十六年,詔已注知縣、縣令,不許奏辟。
孝宗初,詔內外有專法,辟闕並仍舊。乾道九年,命監司、帥臣,非有著令,不得創行奏辟;所辟毋得攙已差之闕,違者禦史台察之。淳熙三年,命自今極邊知縣、縣令闕官,專委本州守臣奏辟,毋得仍舊權攝;其見攝官留意民事百姓愛服者,許不以有無拘礙,特行奏辟。七年,詔未中銓、未歷任、初改秩人毋得差辟,著為令。
理宗寶慶二年,以廣南東、西路通判、幕職、教授等官,法未嘗許辟者,須於各官將滿之前具闕。如未有代者,即聽申部出闕,滿三月無人注擬,申省下本路。通判以下京官闕,從諸司奏辟。選人闕,從漕司定差。作邑未滿三年、作倅未滿二考,不許預期奏辟他闕。諸司屬官不許輒自辟置,或久闕正官,許令次官暫攝,待朝命方許奏辟。淳祐十一年,以禦史台申嚴銓法,禁監司、郡守辟親戚為屬吏。又選人無考第、舉主不及三員,及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並不聽辟為令。寶祐三年,戒諸路監司、帥閫,不應辟而輒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並與鐫秩。
考課。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閑劇為月限,考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有勞績不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贓私罪始得遷秩。曾犯贓罪,則文臣七年、武臣十年,中書、樞密院取旨。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歷,無過犯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週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週一歲,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初著令,州縣戶口准見戶十分增一,刺史、縣令進考,若耗一分,降考一等。建隆三年,又以科賦有欠逾十之一,及公事曠違嘗有制受罰者,皆如耗戶口降考。吏部南曹又舉周制,請州縣官益戶增稅,受代日並書於籍,凡千戶以下能增百戶減一選,減及三選以上,令賜章服,主簿升秩進階。能歸複逋亡之民者,亦如之。
是年,縣始置尉,頒《捕盜條》,給以三限,限各二十日,三限內獲者,令、尉等第議賞;三限外不獲,尉罰一月奉,令半之。尉三罰、令四罰,皆殿一選,三殿停官。令、尉與賊鬥而能盡獲者,賜緋升擢。乾德四年,詔諸縣令、佐有能招攜勸課,以致蕃庶民籍,租額出其元數,減一選,仍進一階。
太宗勵精圖治,遣官分行郡縣,廉察官吏。河南府法曹參軍高丕等,皆以不勝任免官。複詔諸道察舉部內官,第其優劣為三等:「政績尤異」為上,「職務粗治」為中,「臨事弛慢所蒞無狀」者為下。歲終以聞。先是,諸州掾曹及縣令、簿、尉,皆戶部南曹給印紙、曆子,俾州郡長吏書其績用愆過,秩滿,送有司差其殿最。詔有司申明,其諸州別給公據者罷之。判吏部南曹董淳言:「有司批書印曆,多所闕略,令漏書一事殿一選,三事降一資。」自是職事官依州縣給南曹曆子,天下知州、通判、京朝官厘務於外者,給以御前印紙,令書課績。時蔣元振知白州,為政清簡,民甚便之;秩滿,眾輒詣部使乞留,凡十有八年,未受代。姚益恭清白有才幹,知鄆州須城縣,鞭相不施,境內大治。淳化初,採訪使各言其狀,下詔褒嘉,賜元振絹三十匹、粟五十石,賜益恭對衣、銀帶、絹五十匹。
四年,始分置磨勘之司。審官院掌京朝官,考課院掌幕職、州縣官,廢差遣院,令審官總之。乃詔:「郡縣有治行尤異、吏民畏服、居官廉恪、蒞事明敏、鬥訟衰息、倉廩盈羨、寇盜剪滅、部內清肅者,本道轉運司各以名聞,當驛置赴闕,親問其狀加旌賞焉。其貪冒無狀、淹延鬥訟、逾越憲度、盜賊競起、部內不治者,亦條其狀以聞,當行貶斥。」
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考覆功過,以定升降;又以判流內銓翰林學士蘇易簡、知制誥王旦等知考課院,重其職也。凡流內銓,主常調選人;考課院,主奏舉及歷任有殿最者。明年,帝親選京朝官三十餘人,自書戒諭之言于印紙曰:「勤政愛民,奉法除奸,方可書為勞績。」且謂錢若水曰:「奉法除奸之言,恐諸臣未喻,因而生事,可語之曰:'除奸之要,在乎奉法。'」至道初,罷考課院,並流內銓。二年,遣使廉察諸道長吏,得八人蒞事公正、惠愛及民,皆降璽書獎諭。
真宗即位,命審官院考京朝官殿最,引對遷秩。京朝官引對磨勘,自此始。先是,每恩慶,百僚多得序進。帝始罷之,惟郊祀恩許加勳、階、爵邑。帝察群臣有聞望者,得刑部郎中邊肅等二十有四人,令閣門再引對,觀其辭氣文藝,並得優升。景德初,令諸道辨察所部官吏能否,為三等:公勤廉幹惠及民者為上,幹事而無廉譽、清白而無治聲者為次,畏懦貪猥為下。
仁宗尤矜憐下吏,以銓法選人有私罪,皆未聽磨勘,諭近臣:「凡'門謝弗至'與'對揚失儀',其毋以為罪。」又曰:「州縣秩卑,而長吏多鉤摭細故,文致之法,使不得自進,朕甚閔焉。」宰相王曾曰:「引對時,陛下酌其輕重而稍擢之,則下無滯才矣。」其後選人,有束鹿縣尉王得說,曆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帝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天聖時,詔:「文武臣僚,非有勳德善狀,不得非時進秩;非次罷免者,毋以轉官帶職為例。兩省以上,舊法四年一遷官,今具履歷聽旨。京朝官磨勘年限,有私罪及歷任嘗有罪,先以情重輕及勤績與舉者數奏聽旨;若無私犯而著最課及有舉者,皆第遷之。自請厘物務于京師,五年一磨勘,因舉及選差勿拘。凡有善政異績,准事大小遷升,選人視此。」又定監物務入親民,次升通判,通判升知州,皆用舉者。舉數不足,毋輒關升。
慶曆三年,從輔臣范仲淹等奏定磨勘保任之法:自朝官至郎中、少卿,須清望官五人保任,始得遷。其後,知諫院劉元瑜以為適長奔競,非所以養廉恥,乃罷之。
八年,詔近臣論時政。翰林學士張方平言:「祖宗之時,文武官不立磨勘年歲,不為升遷資序。有才實者,從下位立見超擢,無才實者,守一官十餘年不轉。其任監當或知縣、通判、知州,至數任不遷。當時人皆自勉,非有勞效,知不得進。祥符之後,朝廷益循寬大,自監當入知縣,知縣入通判,通判入知州,皆以兩任為限;守官及三年,例得磨勘。先朝始行,未見有弊。及今年深,習以為常,皆謂分所宜得,無賢不肖,莫知所勸。願陛下稍革此制,其應磨勘敘遷,必有勞績;或特敕擇官保任者,即與轉遷;如無勞績又不因保任者,更增展年。其保任之法,須選擇清望有才識之人,命之舉官。如此,則是執政之臣舉清望官,委清望官舉親民官。凡官有闕,惟隨員數舉之,庶見急才愛民之意。」
嘉祐六年,下詔曰:「朕觀古者治世,牧民之吏,多稱其官,而百姓安其業。今求材之路非不廣,責善之法非不詳,而吏多失職,非稱所以為民之意。豈人材獨少而世變殊哉?殆不得久於其官故也。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奸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亦偷不為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自今諸州縣守令,有清白不擾、政跡尤異而實惠及民者,本路若州連書同罪保舉,將政跡實狀以聞,中書門下察訪得實,許令再任。」
英宗治平三年,考課院言:「知磁州李田,再考在劣等。」降監淄州鹽酒稅務。坐考劣降等,自田始。考績,舊,審定殿最格法,自發運使率而下至於知州,皆歸考課院,專以監司所第等級為據;至考監司,則總其甄別部吏能否,副以採訪才行,合二事為課,悉書「中等」,無高下。
神宗即位,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監司所上守臣課不占等者,展年降資;而治狀優異者,增秩賜金帛,以璽書獎勸之。若監司以上,則命禦史中丞、侍御史考校。凡縣令之課,以斷獄平允、賦入不擾、均役屏盜、勸課農桑、振恤饑窮、導修水利、戶籍增衍、整治簿書為最,而德義清謹、公平勒恪為善,參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至其能否尤殊絕者,別立優劣二等,歲上其狀,以詔賞罰。其入優劣者,賞罰尤峻。繼又令:一路長吏,無甚臧否,不須別為優劣二等,止因上、中、下三等區別以聞。是時,內外官職,各從所隸司以考核,而中書皆置之籍。每歲竟,或有除授,則稽差殿最,取其尤甚者而進退之。
熙寧五年,遂罷考課院。間遣使察訪,所至州縣,條其吏課。凡知州、通判上中書,縣令上司農,各注籍以相參考。惟侍從出守郡,聽不以考法,朝廷察其治焉。元豐元年,詔因勞效得酬賞,皆分五等,有司受其等而差進之。初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皆轉一官,選人資歷深者改京朝官,資淺者循兩資。次二等,隨其官高下升資,或減磨勘年。惟軍功、捕盜皆得改次等。京朝官自三等以下,賞以差減。若一人而該兩賞,許累計其等以遷。三年,詔:「禦史台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滿,取旨升黜。」
元祐初,禦史中丞劉摯言:「近者,朝廷主察名實,行綜核之政,下乃承之以刻;主行教化,擴寬洪之澤,而下乃為苟簡。先此追罪監司數人,為其掊斂害民耳;而昧者矯枉過正,乃欲以緩縱委靡為安靜。請申立監司考績之政,以常賦登耗、郡縣勤惰、刑獄當否、民俗休戚為之殿最,歲終用此以誅賞之。」文彥博又奏:「《唐六典》所載,以德行、才用、勞效三類察在選之士,參辨能否。今之選格特多,舉主、有軍功,斯為上矣。然舉主可求,軍功或妄,何可盡據?請委吏部尚書侍郎依仿三類,第其才德功效,送中書門下覆驗,取其應選者,引對而去留之。」詔令近臣議,議者請用《元豐考課令》,第為高下,以行升黜,歲毋過五人。後改立縣令課,有「四善」、「五最」之目,及增損監司、轉運課格,守令為五等減磨勘法。初,元祐嘗立吏、戶、刑三部郎官課。崇寧間,言者乞仿周制,歲終委省、寺、監、六曹之長,各考其屬,稽其官鄙,而三年遂校其勤惰,行賞罰焉。
大觀元年詔:「國家休養生民,垂百五十年。生齒日繁,而戶部民籍曾不加益,州縣于進丁、入老,收落失實,以故課役不均,皆守令弛職,可申嚴《考課法》。」然其考法,因時所尚,以示誘抑。若勸學、墾田、植桑棗、振貸、葬枯、興發坑冶、奉詔無違、誘進道徒、賦稅趣辦、能按贓吏,皆因事而增品目,舊法固不易也。但奉行不皆良吏,以請謁移實者亦多。
紹興二年,初詔監司、守臣舉行考課之法。時郡縣數罹兵燹,又命以「戶口增否」別立守令課,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分三甲置籍。守倅考縣令,監司考知州,考功會其已成,較其優劣而賞罰之。五年,立縣令四課:曰糾正稅籍,團結民兵,勸課農桑,勸勉孝悌。三歲,就緒者加旌賞,無善狀者汰之。
臣僚上言:「守令之治,其略有七:一曰宣詔令,二曰厚風俗,三曰勸農桑,四曰平獄訟,五曰理財賦,六曰興學校,七曰實戶口。得人,則七者皆舉。今之監司,實古刺史。比年守令奸貪,監司未嘗按發,玩弛之弊日甚。」而戶部侍郎張致遠亦言之。乃下詔戒飭監司,考察守令而舉按焉。頃之,有請令江、淮官久任,而課其功過者。帝曰:「朕昔為元帥時,見州縣官以三年為任,猶且一年立威信,二年守規矩,三年則務收人情,以為去計。今止以二年為任,雖有葺治之心,蓋亦無暇矣,可如所奏。」是時,歲以十五事考校監司,四善、四最考校縣令,違限不實者有罪。又詔監司,一歲再具所部知縣有無「善政顯著」、「繆懦不職」上之省。
十三年,詔淮東、京西路州縣,逐考批書,若增添戶口、勸課農桑、增修水利,歲終委監司覆實比較。守臣之條有九,通判之條十有四,令佐而下有差。二十五年,以州縣貪吏為虐,監司、郡守不訶察,遂命監司按郡守之縱容,台諫劾監司之失察,而每歲校其所按之多寡,以為殿最之課。二十七年,校書郎陳俊卿言:「古人各守一官終身,使易地而居,未必盡其能也。今監司、帥守,小州換大州,東路易西路;朝廷百執事,亦往往計日待遷,視所居之官,有如傳舍。望令有政術優異者,或增秩賜金,或待終秩而後遷。使久於其職,察其勤惰而升黜之。庶幾人安其分,而萬事舉矣。」詔三省行之。
隆興元年,命湖南、北路應守令增辟田疇,自一千頃以下轉磨勘有差,虧者展磨勘、降名次。二年,詔淮南、川峽、京西邊郡守令,能安輯流亡、勸課農桑首就緒者,本道監司以聞。乾道二年,廷臣上言:「國朝盛時,有京朝官考課,有幕職、州縣官考課,其後為審官院,為考課院,皆命中書或兩制臣僚校其能否,以施賞罰。望遵故事,應監司郡守朝辭日,別給御前曆子。如薦賢才為幾人,若為治錢谷,若為理獄訟,興某利,除某害,各為條目,使之黽勉從事。每考,令當職官吏從實批書,代還,使藉手陛見,然後詔執事精加考核。其風績有聞者,優與增秩;所蒞無狀者,罰之無赦。則賢者效職,而中下之才,亦皆強於為善矣。」帝乃命經筵官參照累朝考課之法,講而行之。
淳熙二年,因臣僚言,沿邊七路,每路以文臣一人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分舉其職,各奏其功,任必加久,歲考優劣。一年視其規畫,二年視其成效,三年視其大成,重議誅賞。臧否分為三等:治效顯著者為臧,貪刻庸繆者為否,無功無過者為平。時天子留意黜陟,諸道莫敢不奉承。於是得實者皆增秩升擢,而監司、牧伯舉按稽緩者輒降黜。行之十餘年,不免有弊,帝因諭輔臣曰:「臧否亦有喜怒之私,如諸司以為臧,一司以為否,必從眾為公,亦在精擇監司,而以台諫考察之,庶乎其可也。」光宗初,詔罷其令。
甯宗以郡國按刺,多徇私情,遂仿舊制,于禦史台別立考課一司,歲終各以能否之實聞於上,以詔升黜。其貪墨、昏懦致台諫奏劾者,坐監司、郡守以容庇之罪。
度宗鹹淳三年,命參酌舊制,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為主,而又職事修舉,斯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長為中等,既無廉聲又多繆政者考下等。其要則以禦史台總帥閫、監司,監司總守、倅,守、倅總州縣屬官。余如戎司及屯軍大壘,則總之制司;或無制司,則並各郡總管、鈐轄並總于帥司。或以諸路所部州郡多寡之數,分隸轉運、提舉、提刑三司。守倅月一考州縣屬官,監司會所隸守倅,制司會戎司、軍壘,遵照舊制互用文移,會其兵甲、獄訟、金穀之數,及各司屬官書擬公事、拘榷錢物、招軍備器之數,次月置冊,各申禦史臺上之課籍。俟至半年,類考較前三年定為三等,中者無所賞罰,上者或轉官、或減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
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台、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並。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
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乙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週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複改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乙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乙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准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於外。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禦劄,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複。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逾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並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紮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
,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志第一百一十五職官二
○樞密院宣徽院三司使翰林學士院侍讀侍講崇政殿說書諸殿學士諸閣學士諸修撰直閣東宮官王府官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除授內侍省官及武選官,將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大事則稟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擬進,其付授者用紮。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並留為底。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其被禦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應給誥者,關中書省命詞。即事幹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僕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而職事條目頗多。神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閣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官制行,隨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厘正,凡分房十。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嵐、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內、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闕額請給,催督驛遞及湖南路邊防。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而禁軍轉員,則各隨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將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行差將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內侍官文書。曰知雜房,掌行雜務。曰支馬房,掌行內外馬政並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內臣磨勘功過敘用,大使臣已上歷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闕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元祐既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創守闕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誥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仁宗以為然,即詔中書同議。諫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象並兼樞密使。熙甯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合。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柵,密院方詰之,而中書以下褒詔。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樞密院安燾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諫議大夫梁燾、司諫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樞密使知院事同知院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同簽書院事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稟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迭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熙甯元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於是知院與使、副並置。元豐五年,將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於是得不廢。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元祐初,複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禦史呂景等皆言之。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鄆州,自是不復置。政和六年,以內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既而詔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宣和元年,詔童貫領樞密院事,後複以鄭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范宗尹兼知樞密院。紹興七年,詔:「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又詔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後或兼或否。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並除,其簽書、同簽書並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隨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熙寧三年,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綬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綬始。是月,詔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臣自孝寬始。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都承旨複用武臣,自誠一始。元祐初,複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後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諫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今師約未曆邊任,擢置樞屬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至崇寧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詔依元祐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淳熙九年,都承旨複用士人,自蕭燧始。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熙寧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建炎三年,複置檢詳兩員,敘位在左、右司之下。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建炎四年,罷禦營使司,並歸樞密院為機速房。隨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詔並改為計議官。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隨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熙甯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刪定諸房例冊。初擬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詔改為管幹。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別置詳覆官。
講議司崇甯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系差小使臣及內侍官充。嘉定六年,詔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小使臣省罷,內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系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二人。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並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幹宰執支遣。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將帥告命綾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禦營使提舉修政局制國用使都督諸路軍馬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財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將兼。其將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三年,詔禦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厘正歸三省、樞密院。四年,詔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禦營使。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於樞密,比年又置禦營使,是政出於三也。請罷禦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詔:「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將臨江視師。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禦營宿衛使,兵罷複免。明,孝宗即位,又以禦營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複建炎之比,未幾而。存中非宰執,附見於此。
紹興二年,詔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檜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討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三月而罷局。
乾道四年,詔:「理財之要,裕財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雖知兵,而財谷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財谷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于上,而戶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八年,詔:「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並不兼帶。」嘉泰四年,詔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于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財計,非錢谷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周家以塚宰製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財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隱。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財賦。」從之
。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奉大夫、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其餘宰臣、執政開府於外者,別載於篇。
編修敕令所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刪定官就職事官內差兼?掌裒集詔旨,纂類成書。紹興十二年罷。乾道六年,複置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淳熙十五年省罷,紹熙二年複置局。慶元二年,複置提舉,以右丞相余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鏜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宣徽院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饗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闕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內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內廷學士赴上,並督其供帳,內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四曰胄案。掌郊祀、禦殿、朝謁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別籍分產,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敘位。熙寧四年,詔位參政、樞副、同知下,著為令。九年,詔:「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並特序二府班。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號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復除。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致仕。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元祐三年,複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複使名。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致仕。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並。」不聽。方平亦固辭不拜。七年,馮京亦以使致仕。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複,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南渡以後,不復再置。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通管鹽鐵、度支、戶部,號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其恩數廩祿,與參、樞同。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淳化四年,複置使一員,總領三部。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干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複置三部使。咸平六年,罷三部使,複置三司一員。關正使,則以給、諫以上權使事。
使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使闕,則有權使事;又闕,則有權發遣公事。掌邦國財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財賦而均其出入焉。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度支,掌天下財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曆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曆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舊以員外郎以上充。端拱初,省。淳化三年複置,又省。至道初,又置。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咸平六年複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舊以朝官充。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將、大將、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凶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產、禁錢。景德二年,並度支案為刑案。二曰胄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麵、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賞給案掌諸給賜、賻贈例物、口食、內外春冬衣、時服、綾、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州芻粟給受、諸軍校口食、禦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糴。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樑、折斛,三稅。
,六曰騎案,掌諸坊監院務飼養牛羊、馬畜及市馬等。
七曰斛鬥案掌兩京倉廩BW積,計度東京糧料,百官祿;粟廚料。
,八曰百官案。掌京朝幕職官奉料、祠祭禮物、諸州驛料。
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掌夏稅。
,二曰上供案掌諸州上供錢帛。,三曰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張,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排筏。
,四曰曲案掌榷酤、官曲。
,五曰衣糧案掌勾校百官諸軍諸司奉料、春冬衣、祿粟、茶、鹽、奚醬、傔糧等。三部諸案,並與本部都孔目官以下分掌。
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以朝官充。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鹽鐵院、度支院、戶部院勾覆官各一人。
都磨勘司,端拱九年置。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覆勾三部帳籍,以驗出入之數。
都主轄支收司,淳化三年置。
判司官以判磨勘司官兼。掌官物已支未除之數,候至所受之處,附籍報所由司而對除之。天下上供物至京,即日奏之,納畢,取其鈔以還本州。
拘收司,咸平四年置。
以判磨勘司兼掌。凡支收財利未結絕者,籍其名件而督之。
都理欠司,雍熙二年,三部各置理欠,有勾簿司,景德四年廢。
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理在京及天下欠負官物之籍,皆立限以促之。
都憑由司,以判都理欠司官兼,掌在京官物支破之事。凡部支官物,皆覆視無虛謬,則印署而還之,支訖,複據數送勾而銷破之。
開拆司,判司官一人,以朝官充。掌受宣敕及諸州申牒之籍,發放以付三部,兼掌發放、勾鑿、催驅、受事。
發放司,掌受三司帖牒而下之。太平興國年中置。
勾鑿司,掌勾校三部公事簿帳。
催驅司,掌督京城諸司庫務末帳,京畿倉場庫務月帳憑由送勾,及三部支訖內外奉祿之事。
受事司,掌諸處解送諸色名籍,以發付三部。
衙司管轄官二人,以判開拆司官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大將、軍將名籍,第其勞而均其役使。
勾當公事官二員,以朝官充。掌分左右廂檢計、定奪、點檢、覆驗、估剝之事。
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
勾當諸司、馬步軍糧料院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文武官諸司、諸軍給受奉料,批書券曆,諸倉庫案驗而稟賦之。
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一人,以京朝官充。舊以三班。
掌諸軍兵馬逃亡收並之籍,諸司庫務給受之數,審校其欺詐,批曆以送糧料院。
以上並屬三司使。元豐官制行,罷三司使並歸戶部。
翰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知制誥直學士院翰林權直學士院權直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凡立後妃,封親王,拜宰相、樞密使、三公、三少,除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加封,加檢校官,並用制;賜大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批答及詔書;餘官用敕書;布大號令用禦劄;戒勵百官、曉諭軍民用敕榜;遣使勞問臣下,口宣。凡降大赦、曲赦、德音,則先進草;大詔命及外國書,則具本取旨,得畫亦如之。
凡拜宰相及事重者,晚漏上,天子禦內東門小殿,宣召面諭,給筆劄書所得旨。稟奏歸院,內侍鎖院門,禁止出入。夜漏盡,具詞進入;遲明,白麻出,合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其餘除授並禦劄,但用禦寶封,遣內侍送學士院鎖門而已。至於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內侍鎖院如除授焉。凡撰述皆寫畫進入,請印署而出,中書省熟狀亦如之。若已畫旨而未盡及舛誤,則論奏貼正。凡宮禁所用文詞皆掌之。乘輿行幸,則侍從以備顧問,有獻納則請對,仍不隔班。凡奏事用榜子,關白三省、樞密院用諮報,不名。
凡初命為學士,皆遣使就第宣詔旨召入院。上日,敕設會從官,宥以樂。元豐中,始命佩魚,自蒲宗孟始。見執政議事則系奚
,蓋與侍從異禮也。政和三年,強淵明請以前後所被旨及案例,修為本院敕令格式。五年,禦書《摛
文堂》榜賜學士院。靖康元年,吳幵等奏:「大禮鎖院,麻三道以上,系雙學士宿直分撰,乞依故事。」從之。
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闕,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厘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乾道九年,崔敦詩初以秘書省正字兼翰林權直。淳熙五年,敦詩再入院,議者以翰林乃應奉之所,非專掌制誥之地,更為學士院權直。後複稱翰林權直,然亦互除不廢,權、正或至三人。
翰林侍讀學士太宗初,以著作佐郎呂文仲為侍讀。真宗咸平二年,以楊徽之、夏侯嶠並為翰林侍讀學士,始建學士之職。其後,馮元為翰林侍讀,不帶學士;又以高若訥為侍讀,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天禧三年,張知白為刑部侍郎,充翰林侍讀學士、知天雄軍府,侍讀學士外使自知白始。元豐官制,廢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歲春二月至端午日,秋八月至長至日,遇只日入侍邇英閣,輪官講讀。元祐七年,複增學士之號,元符元年省去。建炎元年,詔可特差侍從官四員充講讀官,遇萬機之暇,令三省取旨,就內殿講讀。
充宮觀兼侍讀:元豐八年五月,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事。七月,韓維兼侍讀,提舉中太乙宮。元祐元年,端明殿學士范鎮致仕,提舉中太乙宮兼集禧觀公事,兼侍讀,不赴。六年,馮京兼侍讀,充太乙宮使。未幾,乞致仕,不允,仍免經筵進讀。中興以來,如朱勝非、張浚、謝克家、趙鼎、萬俟禼並以萬壽觀使兼侍讀。隆興元年,張燾以萬壽觀、湯思退以醴泉觀並侍讀。乾道五年,劉章以佑神觀兼焉。
台諫兼侍讀:自慶曆以來,台丞多兼侍讀,諫長未有兼者。紹興十二年春,萬俟禼以中丞、羅汝檝以諫議始兼侍讀,自後每除言路,必兼經筵矣。
翰林侍講學士咸平二年,國子祭酒邢昞為侍講學士。其後,又以馬宗元為侍講,不加別名,但供職而已。景德四年,以翰林侍講學士邢昞知曹州,侍講學士外使自昞始。故事,自兩省、臺端以上兼侍講,元祐中,司馬康以著作佐郎兼侍講,時朝議以文正公之賢,故特有是命。紹興五年,范沖以宗卿、朱震以秘少並兼,蓋殊命也。乾道六年,張栻始以吏部員外郎兼。蓋中興後,庶官兼侍講者,惟此三人。若紹興二十五年張扶以祭酒、隆興二年王佐以檢正、乾道七年林憲以宗卿入經筵,亦兼侍講者。蓋扶本以言路兼說書就升其秩,佐時攝版曹,憲嘗為右史且有舊例,故稍優之。
台諫兼侍講:慶曆二年,召禦史中丞賈昌朝侍講邇英閣。故事,台丞無在經筵者,仁宗以昌朝長於講說,特召之。神宗用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去學士職。中興後,王賓為禦史中丞,見請複開經筵,遂命兼講。自後十五年間,繼之者惟王唐、徐俯二人,皆出上意。紹興十二年,則萬俟禼、羅汝檝,紹興二十五年,則正言王瑉、殿中侍御史董德元,並兼侍講。非台丞、諫長而以侍講為稱,又自此始。其後,猶或兼說書,台官自尹穡,隆興二年五月;諫官自詹元宗,乾道九年十二月。後並以侍講為稱,不復兼說書矣。
宮觀兼侍講:國初自元豐以來,多以宮觀兼侍讀。乾道七年,寶文待制胡銓除提舉佑神觀兼侍講。是日,以宰執進呈,虞允文奏曰:「胡銓早歲士節甚高,不宜令其遽去朝廷。」帝曰:「銓固非他人比,且除在京宮觀,留侍經筵。」故有是命。
崇政殿說書掌進讀書史,講釋經義,備顧問應對。學士侍從有學術者為侍講、侍讀,其秩卑資淺而可備講說者則為說書。仁宗景祐元年正月,命賈昌朝、趙希言、王宗道、楊安國並為崇政殿說書,日輪二員祗候。初,侍講學士孫奭年老乞外,因薦昌朝等。至是,特置此職以命之。慶曆二年,以趙師民預講官,複為崇政殿說書,不兼侍講。元祐間,程頤以布衣為之。然范祖禹乃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司馬康又嘗以著作佐郎兼侍講,前此未有也。崇甯中,初除說書二人,皆以隱逸起,蔡崇、呂瓘,仍遂其性,詔以士服隨班朝謁入侍。
渡江後,尹焞初以秘書兼之,中間王十朋、范成大皆以郎官兼,亦殊命也。近事,侍從以上兼經筵則曰侍講,庶官則曰崇政殿說書,故左史兼亦曰侍講。紹興十二年,萬俟禼、羅汝檝並兼講讀。蓋秦梓時已兼說書,便於傳道,秦熺複繼之。每除言路,必預經筵,檜死始罷。慶元後,台丞、諫長暨副端、正言、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正言兼說書自端明巫伋始,副端兼說書自端明餘堯弼始,察官兼說書自少卿陳夔始,修注兼說書自朱學震始。修注官多得兼侍講。開禧三年十一月,王簡卿知諫院為左史,仍兼崇政殿說書。言者以為不可,罷之。
觀文殿大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侍從備顧問而已。觀文殿即舊延恩殿,慶曆七年更名。皇祐元年,詔:「置觀文殿大學士,寵待舊相,今後須曾任宰相,乃得除授。」時賈昌朝由使相右僕射、觀文殿大學士判尚書都省。觀文殿置大學士,自昌朝始。三年,詔班在觀文殿學士之前六尚書之上。自是曾任宰相者,出必為大學士。熙甯中,韓絳宣撫陝西、河東,得罪罷守本官。四年,用明堂赦,授觀文殿學士。宰相不為大學士,自絳始。中興後,非宰相而除者,自紹興二十年秦熺始。熺知樞密院、郊祀大禮使,禮成,以學士遷,且視儀揆路,非典故也。乾道四年,汪澈舊以樞密使為學士遷。九年,王炎以樞密使為西川安撫使除。至慶元間,趙彥逾自工部尚書為端明殿學士,直以序遷至焉。曾為宰相而不為大學士者,自紹興元年范宗尹始。
觀文殿學士觀文殿本隋煬帝殿名,國初,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七年,宋庠言:「文明殿學士稱呼正同真宗諡號,兼禁中無此殿額,其學士理自當罷,乞擇見今正朝或秘殿以名學士易之。」乃詔改為紫宸殿學士,以參知政事丁度為之。時學士多以殿名為官稱,丁遂稱曰「丁紫宸」。八年,禦史何郯以為紫宸不可為官稱,於是改延恩殿為觀文殿,即殿名置學士,仍以度為之。自後非曾任執政者弗除。熙甯中,王韶以熙河功,元豐中,王陶以宮僚,雖未曆二府,亦除是職,蓋異恩也。然韶猶兼端明殿、龍圖學士雲。
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在龍圖閣之東序。景德二年,王欽若罷參政,真宗特置資政殿學士以龐之,在翰林學士下。十二月,複以欽若為資政殿大學士,班文明殿學士之下,翰林學士承旨之上。資政殿置大學士,自欽若始。自欽若班翰林承旨上,一時以為殊寵。祥符初,向敏中以前宰相再入為東京留守,複加此職。自是訖天聖末,二十餘年不以除人。明道元年,李迪知河陽召還,始再命之。景祐四年,王曾罷相,複除。三十年間除三人,皆前宰相也。宋庠罷參知政事,仁宗眷之厚,因加此職。自欽若後,非宰相而除者,惟庠一人。康定二年,右正言梁適請遵先朝故事,定以員數。於是詔大學士置二員,學士三員。紹興十年,鄭億年歸自偽齊,除資政殿,二年加大學士,許出入如二府儀。億年未嘗秉政。十五年,秦熺自翰林學士承旨為資政,詔立班恩數同執政。十六年,秦檜弟梓以端明卒於湖州,進大資致仕,恤典同參政。是後,從臣自端明視政府而序進者,遂為常矣。
端明殿學士端明殿即西京正衙殿也。後唐天成元年,明宗即位之初,四方書奏,命樞密使安重誨進讀,懵于文義。孔循獻議,始置端明殿學士,命馮道、趙鳳俱以翰林學士充,班在翰林學士上。後有轉改,止于翰林學士內選任。初如三館例,職在官下;趙鳳轉侍郎,諷任圜特移職在官上,後遂為故事。宋太宗初,以程羽為之,後隨殿名改為文明殿學士。慶曆中,改為紫宸,後又改為觀文。明道二年,改承明殿為端明殿,複置端明殿學士,以翰林侍讀學士宋綬為之,在翰林學士之下。自明道訖元豐,無前執政為之者,僅以待學士之久次者。元豐中,以前執政為之,自曾孝寬始;以見任執政為之,自王安禮始。政和中,嘗改為延康殿。建炎二年,都省言:延康殿學士舊系端明殿學士。詔依舊。後拜簽樞者多領焉。
總閣學士直學士宋朝庶官之外,別加職名,所以厲行義、文學之士。高以備顧問,其次與論議、典校讎。得之為榮,選擇尤精。元豐中,修三省、寺監之制,其職並罷,滿歲補外,然後加恩兼職。直龍圖閣、省、寺監掌貳補外,或領監司、帥臣則除之;待制、雜學士、給諫以上補外則除之。系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元祐二年,詔複增館職及職事官並許帶職,尚待二年加直學士,中丞、侍郎、給舍、諫議通及一年加待制。紹聖三年,詔職事官罷帶職,非職事之官仍舊。中興後,學士率以授中司、列曹尚書、翰林學士之輔外者,權尚書、給諫、侍郎則帶直學士、待制焉。
龍圖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中祥符中建。在會慶殿西偏,北連禁中,閣東曰資政殿,西曰述古殿。閣上以奉太宗禦書、禦制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屬籍、世譜。有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學士,大中祥符三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上。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直學士,景德四年置,以杜鎬為之,班在樞密直學士下。祥符六年,詔結銜在本官之上。待制,景德元年置,以杜鎬、戚綸為之,並依舊充職。四年,詔班在知制誥下,並赴內殿起居。自改官制,為學士初複之職,或知制誥平出除之。
天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天禧四年建。在會慶殿之西,龍圖閣之北。明年,仁宗即位,修天章閣畢,以奉安真宗禦制。東曰群玉殿,西曰{蕊木}珠殿,北曰壽昌殿,南曰延康殿。內以桃花文石為流桮之所。以在位受天書祥符,改曰天章,取為章於天之義。天聖八年置待制。慶曆七年,又置學士、直學士。又有侍講。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在龍圖閣學士之下。學士罕以命人,迄仁宗世,才王贄一人。秦堪自顯謨閣進直天章閣,以稱呼非便辭。詔改龍圖,自是天章不為帶職。直學士,慶曆七年,初置天章閣直學士,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下。待制,天聖八年初置。寓直于秘閣,與龍圖遞宿,尋命范諷鞠詠充職。中興後,圖籍、符瑞、寶玩之物,若國史、宗正寺所進屬籍,獨藏于天章閣,祖宗禦容、潛邸旌節亦安奉焉。
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閣在天章閣之東西序,群玉、蕊珠殿之北。即舊壽昌閣,慶曆改曰寶文。嘉祐八年,英宗即位,詔以仁宗禦書、禦集藏於閣,命王珪撰記立石。治平四年,神宗即位,始置學士、直學士、待制,恩賜如龍圖。英宗禦書附於閣。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呂公著兼。直學士,治平四年初置,以邵必為之。待制,治平四年初置。
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元符元年,曾布、鄧洵仁各申請建閣。詔翰林學士、中書舍人撰閣名五以聞,遂建閣藏神宗禦集,以顯謨為名。徽宗建中靖國元年,詔以顯謨閣為熙明閣,仍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續奉旨,仍以顯謨為額。崇甯元年,詔顯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如三閣故事,序位在寶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下。學士、直學士、待制,並建中靖國元年置。
徽猷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大觀二年,初建徽猷閣,以藏哲宗禦集。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官。
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紹興十年置。藏徽宗聖制,置學士等官。
煥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淳熙初建。藏高宗禦制。十五年,置學士等官。
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慶元二年置。藏孝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寶謨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嘉泰二年置。藏光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寶章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寶慶二年置。藏甯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顯文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咸淳元年置。藏理宗禦制,置學士等官。
集英殿修撰國初,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直秘閣三等。政和六年,始置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閣修撰。舊制,貼職無雜壓,至是因增置,乃定為雜壓。其集英修撰,中興後以寵六曹權侍郎之補外者,下待制一等。
右文殿修撰元佑元年,許內外官帶貼職。紹聖二年,詔職事官罷帶職,易集賢殿學士為修撰。政和六年,以集賢院無此名,其見任集賢院修撰並改為右文殿修撰,次於集英殿修撰,為貼職之高等。
秘閣修撰政和六年置,以待館閣之資深者,仍多由直龍圖閣遷焉。
直龍圖閣祥符九年,以馮元為太子中允、直龍圖閣,直閣之名始此。凡館閣之久次者,必選直龍圖閣,皆為擢待制之基也。中興後,凡直閣為庶官任藩閫、監司者貼職,各隨高下而等差之。
直天章閣至直顯文閣,並同。
直秘閣國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皆寓崇文院。太宗端拱元年,詔就崇文院中堂建秘閣,擇三館真本書籍萬餘卷及內出古畫、墨蹟藏其中,以右司諫直史館宋泌為直秘閣。直館、直院則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元豐以前,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於中,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皆不試而除,蓋特以為恩數而已。故事,外官除館職如秘閣校理、直秘閣者,必先移書在省執事,敘同僚之好,乃即館設盛會宴之。自崇寧以來,外官除館職既多,此禮浸廢。
東宮官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國初,師傅不常設。仁宗升儲,置三少各一人。參政李昉兼掌賓客。及升首相,遂進少傅,此宰相兼宮僚之始也。丁謂兼少師,馮拯兼少傅,曹利用兼少保,是時實為東宮官,餘多以前宰執為致仕官。若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以待宰相官未至僕射者,及樞密使致仕,亦隨本官高下除授。太子少師、少傅、少保,以待前執政,惟少師非經顧命不除。若因遷轉,則遞進一官,至太師即遷司空。天禧末,皇太子同聽政,乃以首相兼少師。自後神宗、欽宗、孝宗、光宗在東宮,皆不置。開禧三年,史彌遠自詹事入樞府,乃進兼賓客。已而太子侍立,遂以丞相錢象祖兼太子少傅。明年,景獻太子立,象祖兼少師,彌遠以右相兼少傅。未幾,彌遠丁內艱,象祖亦去位。又明年,彌遠起複,遂兼進少師。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賈似道為少師。
太子賓客至道元年建儲,初置賓客二人,以他官兼。天禧四年,參政任中正、樞副錢惟演、參政王曾並兼太子賓客,執政兼東宮官始此。中興後不置。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始以執政兼賓客,後複省。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朱熠、皮龍榮、沈炎並兼賓客。
太子詹事仁宗升儲,置詹事二人。神宗、欽宗升儲,並置二人,皆以他官兼,登位後省。乾道元年,莊文太子立,置詹事二人。逾月,詔太子詹事遇東宮講讀日,並往陪侍。七年,光宗正儲位,以敷文閣直學士王十朋、敷文閣待制陳良翰為太子詹事,不兼他官,非常制也。景定元年,度宗升儲,以楊棟兼詹事。
太子左庶子右庶子左諭德右諭德舊制不常設。儲闈之建,隨宜制官,以備僚寀,多以他官兼領。仁宗、神宗升儲,庶子、諭德各置二人。欽宗升儲,置一人。紹興三十二年,孝宗以建王立為皇太子,置庶子、諭德各一人,除右虛左。乾道元年及七年,各置一人。開禧三年,景獻太子立,初除左虛右,明年,左右始並置。
太子侍讀侍講神宗升儲,始置各一人。乾道、淳熙、開禧,各依故事並置。乾道七年,禮部太常寺言:「討論東宮開講並節朔賀慶、辭謝禮儀。宮僚講讀,無已行故事,當依放講筵,少殺其禮。每遇講讀,詹事以下至進讀官上堂,並用賓禮參見,依官職序坐。皇太子正席,講讀官迭起如延英儀,講罷復位。節朔不受宮僚參賀;元日、冬至,詹事以下箋賀。謝辭,初如常見之禮。後離位致詞,復位就坐,茶湯罷。詹事初上,參見皇太子,拜,皇太子答拜。庶子等初上,參見,皇太子受拜。庶子、諭德及講讀官雖有坐受之禮,止是《五禮新儀》所載;兼逐日致拜之禮,近例皆已不行,或遇合致拜日,更合參酌天禧、至道故事施行。」按天禧二年九月五日,左庶子張士遜等言:「臣等日詣資善堂參見皇太子,得令升階列拜,然後跪受,望令皇太子坐受參見。」詔不許。至道元年,皇太子每見太子賓客,必先拜,迎送常降階及門。
並從之。
太子中舍人舍人至道、天禧各置一人。神宗、欽宗升儲,並如舊置。嘉定初,除二人。慶元以中舍人在舍人上。
資善堂翊善贊讀直講說書皇太子宮小學教授資善堂小學教授翊善、贊讀、直講皆舊制。說書而下,中興以後增置。資善堂自仁宗為皇子時,為肄業之所,每皇子出就外傅,選官兼領。元豐八年,哲宗初開講筵,詔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直。又詔三省、樞密院、講讀、修注官錫宴於資善堂。政和元年,定王、嘉王出就資善堂聽讀,詔宰執就見。靖康元年,詔皇太子出就外傅,就資善堂置學舍,令國子監供監書。紹興五年,孝宗封建國公,出就資善堂聽講。先是,宰臣趙鼎得旨于宮門內造書院,至是始成,以為資善堂。命儒臣為直講、翊善,悉如資善故事。尋用趙鼎言,以左史範沖充翊善,右史朱震充贊讀,時稱極選。帝曰:「朕令國公見沖、震必設拜,蓋尊重師傅,不得不如此。」紹興十二年,建國公出就外第。及紹興三十年,由普安郡王為皇子,進封建王。時皇孫皆就傅,以校書郎王十朋為小學教授。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詔三皇子位各置說書官一員,又置贊讀、直講一員。淳熙七年,皇孫英國公始就傅,詔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十六年,光宗即位,皇子進封嘉王,置王府贊讀、翊善、直講各一員。慶元六年,景獻太子為福州觀察使,詔令資善堂授書,置小學教授二員。開禧元年,進封榮王,仍開資善堂,置贊讀、直講、說書官各一員,又置翊善一員。度宗升儲,並置翊善、贊讀等官。
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內臣兼;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武臣兼;承受官一人,以內侍充。仁宗、神守升儲,並置。中興後,置官並同。
太子左、右衛率府率副率左、右司禦率府率副率左、右清道率府率副率左右監門率府率副率左、右內率府率副率官存而無職司。至道元年,東宮置左清道率府率、副率兼左春坊謁者,主贊引。三年,真宗即位而省。天禧二年,又以左清道率郭承慶、左右監門副率夏元亨兼左右春坊謁者,仁宗即位複省。中興後不置,惟以監門率府副率為壞衛階官。
親王府傅長史司馬諮議參軍友記室參軍王府教授小學教授傅及長史、司馬,有其官而未嘗除。太平興國八年,諸王出閣,楚王府置諮議參軍二員,翊善一員;陳王府置諮議、翊善各一員;韓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員。後又置記室及諸王府侍講一員。並以常參官兼充。其後,多不置諮議,翊善、記室或止一員。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壽春郡王,置友二員,亦以常參官兼充。天禧二年,進封升王,友遷諮議,仍置記室一員。又皇侄皇孫侍教、南北伴讀無定數。至道初,太宗以皇親子孫就講學,欲置侍講之職,中書言:「按唐太宗改諸王侍讀為奉諸王講讀,今皇孫、皇侄皆環衛之職,請以教授為名。」從之。選京朝官通經者充。其後又令王府記室、翊善、侍講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讀。
凡諸宮皆有教授,初無定員。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餘人,奉朝請者四百餘人,而教官才六員,乃詔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二十以上者百十三人,置講書四員;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員;年十四已下者,別置小學教授十二員;並舊六,為二十七員,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授官、本位尊長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責。教授官不職,大宗正司密訪以聞。舊制,親賢宅置講書,紹興十二年,改為府教授,掌教親賢宅南班宗子。淳熙十二年,詔建魏惠憲王府,置小學教授二員,以館職兼充,掌訓皇孫。既長,趨朝謁,則不以小學名,而講習如故。自後皇侄、皇孫皆置教授。
志第一百一十六職官三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監門六部架閣
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複、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即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准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曆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曆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製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紮,但務從簡,于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甯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甯初,立法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複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
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于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于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幣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厘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于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
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准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複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尚左尚右侍左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雲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禦,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並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下所屬,將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並,以司封郎官兼領。淳熙元年,複以司農寺丞范仲芭兼司勳,未幾改除,複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縊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個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餘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並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詔:「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紮,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綾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綾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韜,色帶。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左右僕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綾紙二等。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韜,玳瑁軸,色帶。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袞、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韜,玳瑁軸,色帶。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節度、承宣、觀察,並用之。
大綾紙四等。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諫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一等八張,盤球錦褾,大牙軸,色帶。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諭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御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正言,監察禦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內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綾紙二等。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內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親王記室,閣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學、武學博士,開封諸曹掾,陵台令,兩赤縣令,忠訓、忠翊郎,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行軍司馬,太醫正,太史局令、正、丞、五官正,翰林醫官,辟NU博士,太子諸率府副率,用之。
小綾紙二等。一等五張,黃花錦褾,角軸,青帶。校書郎,正字,宣教郎,太常寺協律、奉禮郎,太祝,郊社、太官令,律學博士,國子、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主簿,宣幾郎,保義、成忠郎,太學正、錄,律學,承事、承奉、承務、承信、承、節郎,門下、中書省錄事,尚書省都事,三省、樞密院主事,辟NU正、錄,用之。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幕職、州縣官,三省樞密院令史、書史,流外官,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文學、司士、助教,技術官,用之。
凡宮掖至外命婦羅紙七種,分十等:
遍地銷金龍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八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綱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大犀軸。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之。一等一十七張,韜帶,兩面銷金雲鳳褾,紅絲網子,金樣鈒花塗帉錔,滴粉縷金花鳳子中犀軸。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內宰用之。
遍地銷金鳳子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五張,韜帶,銷金鳳子褾,紅絲綱子,金塗銀帉錔,滴粉縷金雲鳳玳瑁軸。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副宰用之。一等一十二張,韜帶,銷金盤鳳標,紅絲網子,金塗銀帉錔,滴粉金雲鳳玳瑁軸。婕妤、才人、貴人、美人用之。
銷金團窠花五色羅紙二等。一等一十張,八荅暈錦逯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葵花玳瑁褾軸。尚儀,尚服,尚食,尚寢,尚功,宮正,內史,宰相曾祖母、祖母、母、妻,親王妻,用之。一等八張,翠色獅子錦標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梔子花玳瑁軸。郡主,縣主,國夫人,內命婦,郡夫人,執政官祖母、母、妻,用之。
銷金大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雲雁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玳瑁軸。寶林禦女,采女,二十四司典掌,尚書省掌籍、掌樂,主管仙韶,用之。
金花五色羅紙一等。七張,法錦褾韜,色帶,紫絲網子,銀帉錔,縷金玳瑁軸。郡夫人,郡君,宗室妻,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母妻,升朝官母,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虞候、御前忠佐母,蕃官母妻,諸神廟夫人,用之。
五色素羅紙一等。七張,錦褾韜,色帶,紫絲綱子,銀帉錔,大牙軸。宗室女,升朝官妻,諸班直都虞候、指揮使、禁軍都虞候、軍都指揮使、忠佐妻,用之。
凡內外軍校封贈綾紙三種,分四等:
大綾紙二等。一等七張,法錦褾,大牙軸,青帶。遙郡刺史以上用之。一等七張,大錦褾,大牙軸,青帶。藩方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都副都軍頭、馬步軍都軍頭、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用之。內帶遙郡者,法錦褾,色帶。
中陵紙一等。五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都虞候以上諸班指揮使,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藩方馬步軍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用之。內加至爵邑者,用大綾紙,大牙軸,大錦褾。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者,同上。
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
五色銷金花綾紙一等。一十八張,翠色獅子錦褾,法錦韜,紫絲網子,銀帉錔,滴粉縷金牡丹花玳瑁軸,色帶。南平、占城、真臘、闍婆國王用之。
中綾紙一等。七張,法錦褾,中牙軸,青帶。藩蠻官承襲、轉官用之。
大觀並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差主管官。
建炎元年,詔:「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官以上給告,以下並給敕。」三年,詔逐等依舊給告。紹興二年,詔:「四品以下官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官告並用錦褾外,其餘官並封贈權用纈羅代充。」十四年,始盡用錦。其後,又詔內外命婦、郡夫人以上,乃得用網袋及銷金,其餘則否。至二十六年,詔內外文武臣僚告敕並依大觀格式製造。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戶部國初,以天下財計歸之三司,本部無職掌,止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以受天下上貢,元會陳於庭。元豐正官名,始並歸戶部。掌天下人戶、土地、錢谷之政令,貢賦、征役之事。以版籍考戶口之登耗,以稅賦持軍國之歲計,以土貢辨郡縣之物宜,以征榷抑兼併而佐調度,以孝義婚姻繼嗣之道和人心,以田務券責之理直民訟,凡此歸於左曹。以常平之法平豐凶、時斂散,以免役之法通貧富、均財力,以伍保之法聯比閭、察資賊,以義倉振濟之法救饑饉、恤艱扼,以農田水利之政治荒廢、務稼穡,以坊場河渡之課酬勤勞、省科率,凡此歸於右曹。尚書置都拘轄司,總領內外財賦之數,凡錢谷帳籍,長貳選吏鉤考。其屬三:曰度支,曰金部,曰倉部。
熙寧中,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制置條例,建官設屬,取三司條例看詳,具所行事付之。三年,罷歸中書,以常平、免役、農田、水利新法歸司農,以胄案歸軍器監,修造歸將作監,推勘公事歸大理寺,帳司、理欠司歸比部,衙司歸都官,坑冶歸虞部,而三司之權始分矣。元豐官制行,罷三司歸戶部左、右曹,而三司之名始泯矣。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左右曹各二人,度支、金部、倉部各二人。
元佑初,門下侍郎司馬光言:「天下錢谷之數,五曹各得支用,戶部不知出納見在,無以量入為出。乞令尚書兼領左、右曹,錢谷財用事有散在五曹、寺監者,並歸戶部,使尚書周知其數,則利權歸一;若選用得人,則天下之財庶幾可理。」詔尚書省立法。三年,三省言:、大理寺右治獄並罷,依三司舊例,戶部置推勘檢法官,治在京官司凡錢谷事,增置幹當公事二員。」紹聖元年,罷戶部幹當公事,置提舉、管幹官,複行免役、義倉,厘正左、右曹職,依元定官制。三年,右曹令侍郎專領,尚書不與。建中靖國元年,複幹當公事官二員。政和二年五月,詔依神宗官制,委右曹侍郎專主行常平,自今許本部直達奏裁。又詔依熙、豐舊制,本部置都拘轄司,總領戶、度、金、倉四部財賦。宣和六年,詔戶部辟官依元豐法。
尚書侍郎掌軍國用度,以周知其出入盈虛之數。凡州縣廢置,戶口登耗,則稽其版籍;若貢賦徵稅,斂散移用,則會其數而頒其政令焉。凡四司所治之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獨右曹事專隸所掌侍郎。若事屬本曹,郡縣監司不能直者,受其訟焉。大饗祀薦饌,則尚書奉俎,飲福則徹之。朝會則奏貢物。左曹分案五,置吏四十;右曹分案五,置吏五十有六。建炎兵興,嘗以知樞密院張愨提領措置戶部財用,後遷中書侍郎,仍兼之。五年,複以參知政事孟庾提領措置。後罷,專委戶部長貳。左曹分案三:曰戶口,掌凡諸路州縣戶口升降,民間立戶分財,科差人丁,典賣屋業,陳告戶絕,索取妻男之訟。曰農田,掌農田及田訟務限,奏豐稔,驗水旱蟲蝗,勸課農桑,請佃地土,令佐任滿賞罰,繳奏諸州雨雪,檢按災傷逃絕人戶。曰檢法,掌凡本部檢法之事,設科有三:曰二稅,掌受納、驅磨、隱匿、支移、折變。曰房地,掌諸州樓店務房廊課利,僧道免丁錢及土貢獻物。曰課利,掌諸軍酒課,比較增虧,知、通等職位姓名,人戶買撲鹽場酒務租額酒息,賣田投納牙契。外有開拆、知雜司。右曹分案六:曰常平,掌常平、農田水利及義倉振濟,戶絕田產,居養鰥、寡、孤、獨之事。曰免役,曰坊場,曰平准,各隨其名而任其事。曰檢法,曰知雜。裁減吏額,左曹四十人,右曹三十人。淳熙十年,詔左藏南庫撥隸戶部。舊制,戶部侍郎二人,中興初,止除長貳、各一員,或止除尚書若侍郎一員。紹興四年七月,詔戶部侍郎二員,通治左、右曹,自此相承不改。
郎中左曹右曹
員外郎掌分曹治事。建炎三年,詔省並郎曹,惟戶部五司以職事煩劇不並,仍各置一員。紹興中,專置提舉帳司,總天下帳狀,以戶部左曹郎官兼之。右曹歲具常平錢物總數,每秋季具冊以聞。初置主管左、右曹,總稱戶部郎官。紹興七年,閻彥昭乙太府寺丞兼左曹郎官。紹興三十二年,徐康正除左曹郎官,自是相承不改。是年,又詔:「戶部事有可疑難裁決者,許長貳與眾郎官聚議,文字皆令連書,有定議,然後付本曹行遣。」
度支郎中員外郎參掌計度軍國之用,量貢賦稅租之入以為出。凡軍須邊備,會其盈虛而通其有無。若中外祿賜及大禮賞給,皆前期以辨。歲終,則會諸路財用出入之數奏於上,而以其副申尚書省。凡小事則擬畫,大事諮其長貳;應申請更改舉行勘審者,則先檢詳供具。分案六,置吏五十有一。凡上供有額,封樁有數,科買有期,皆掌之。有所漕運,則計程而給其直。凡內外支供及奉給驛券,賞賜衣物錢帛,先期擬度,時而予之。分案五:曰度支,曰發運,曰支供,曰賞賜,曰知雜。乾道四年,置會稽都籍,度支掌之。裁減吏額,置五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金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天下給納之泉幣,計其歲之所輸,歸於受藏之府,以待邦國之用。勾考平准、市舶、榷易、商稅、香茶、鹽礬之數,以周知其登耗,視歲額增虧而為之賞罰。凡綱運不濡滯及負折者,計程帳催理。凡造度、量、權、衡,則頒其法式。合同取索及奉給、時賜,審覆而供給之。分案六:曰左藏,日右藏,曰錢帛,曰榷易,曰請給,曰知雜。裁減吏額,共置六十人。淳熙十三年,又減四人。
倉部郎中員外郎參掌國之倉庾儲積及其給受之事。凡諸路收糴折納,以時舉行;漕運上供封樁,以時催理;應供輸中都而有登耗,則比較以聞。歲以應用芻粟前期報度支,均定支移、折變之數。其在河北、陝西、河東路者,書其所支歲月,季一會之。若內外倉場帳籍供申愆期,則以法究治。分案六,置吏二十有四。元祐元年四月,省郎官一員,十月複置。分案六:曰倉場,曰上供,曰糶糴,曰給納,曰知雜,曰開拆。建炎三年,罷司農寺歸倉部。紹興四年復舊。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五人,續又減二人。
禮部掌國之禮樂、祭祀、朝會、宴饗、學校、貢舉之政令。祭之名有三:天神曰祀,地祇曰祭,宗廟曰饗。又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別。幣玉、牲牢、器服,各從其等。凡雅樂,以六律、六同合陰陽之聲為樂律,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為樂器,宮架八佾,特架六佾,分武文先後之序為樂舞,其所歌為樂章。若有事於南北效、明堂,籍田、禘祫太廟,薦享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前期飭有司辨具,閱所定儀注,以舊章參考其當否,上尚書省,冊寶及封冊命禮亦如之。凡禮樂制度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官、秘書省長貳或百官,議定以聞。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三歲貢舉,與夫學校試補三舍生。掌後妃、親王以下推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門戟,旌表孝行之法。若印記、圖書、表疏之事皆掌焉。大祥瑞,則朝參官以上詣閣門表賀,餘於歲終條奏。
舊屬禮儀院,判院一人,以樞密院使、參知政事充;知院,以諸司三品以上充。主吏無定數,擇三司京朝百司胥史充。禮部止設判部一人,掌科舉,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祥瑞,出入內外牌印之事。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若朝廷遣官知舉,則主判官罷,事畢,以知舉官卑者一員主判。元豐官制行,悉歸禮部。其屬三:曰祠部,曰主客,曰膳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郎中、員外郎四司各一人。元祐初,省祠部郎官一員,以主客兼膳部。紹聖改元,主客、膳部互置郎官兼領。建炎以後並同。
尚書掌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政令,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定之式,以次諮決,而質於尚書省。大祭祀則省牲,鼎鑊視滌濯,薦腥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稞則奉瓚臨鬯。凡天地、宗廟、陵園之祀,後妃、親王、將相封冊之命,皇子加封,公主降嫁,稽其彝章以詔上下而舉行之。朝廷慶會宴樂,宗室冠、婚、喪、祭,蕃使去來宴賜,與夫經筵、史館、賜書、修書之禮,例皆同奉常講求參酌,而定其儀節。三歲貢舉,學校試補諸生,皆總其政。旌節章服之頒,祥瑞表奏之進,凡關於禮樂者,皆掌之。建炎三年,詔鴻臚、光祿寺並歸於禮部,太常、國子監亦隸焉。分案五:曰禮樂,曰貢舉,曰宗正奉使帳,曰封冊表奏,曰檢法。各隨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四十五人。續又減四人。
侍郎奏中嚴外辦,同省牲及視饌腥熟之節。祼
,受瓚奉盤。歲祀昊天上帝,祭皇地祇,與尚書迭為亞獻。祭太社、太稷、神州地祇,則迭為初獻。祀九宮貴神、五帝、感生帝、朝日、夕月、蠟祭東西方亦如之。大朝會,則尚書奏藩國貢物。凡慶賀若謝,則郎中、員外郎分撰表文。祠事,與太常少卿、祠部官迭為終獻或亞獻。親郊,自景靈宮朝獻太廟朝享至望燎禮畢,乘輿還內,皆奏解嚴。分案十,置吏三十有五。南渡,諸曹長、貳互置。紹興七年,禮部置侍郎二員。隆興元年,詔:「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元豐,郎官、員外郎參領禮樂、祭祀、朝會、宴享、學校、貢舉之事。有所損益,則審訂以次諮決。凡慶會若謝,掌撰表文。與祠部、主客、膳部並列為四。建炎三年,並省郎曹,禮部領主客,祠部領膳部。隆興元年,複詔禮部、祠部一員兼領,自是並行四司之事矣。通置吏五十四人。
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令。月奏祠祭、國忌、休暇之日。每歲大祀忌日,大忌前一日,皆不坐。元日、冬至、寒食假各七日。天慶、先天、降聖節各五日。誕聖節、正七月望、夏至、臘各三日。天祺、天貺節、人日、中和、二社、上巳、端午、三伏、七夕、授衣、重九、四立、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若神祠封進爵號,則覆太常所定以上尚書省。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初補醫生,令有司試藝業,歲終校全失而賞罰之。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一。
主客郎中員外郎掌以賓禮待四夷之朝貢。凡郊勞、授館、宴設、賜予,辨其等而以式頒之。至則圖其衣冠,書其山川風俗。有封爵禮命,則承詔頒付。掌嵩、慶、懿陵祭享,崇義公承襲之事。分案四,置吏七。元祐六年七月,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舊來無例,創有陳乞,曹部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自今不以曾未貢及例有無,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
膳部郎中員外郎掌牲牢、酒醴、膳羞之事。凡所用物,前期計度,以關度支。若祭祀、朝會、宴享,則同光祿寺官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進。季冬命藏冰,春分啟之,以待供賜。分案七,置吏九。
兵部掌兵衛、儀仗、鹵簿、武舉、民兵、廂軍、土軍、蕃軍,四夷官封承襲之事,輿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圖。凡儀衛,大朝會用黃麾大仗;文德殿視朝及冊命王公大臣,用黃麾半仗;紫宸殿受外國使朝,用黃麾角仗;文德殿發冊,用黃麾細仗。鹵簿有大駕、法駕、小駕,皆掌其數及行列先後之儀,為圖以授有司。凡武選之制,仿貢舉之法。凡聯其什伍而教之以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足以執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禦盜為土軍,以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團結以禦戎為洞丁,為義軍、弩手;屬RD分隸邊將為蕃兵。籍其名數而頒其禁令。大將出征,奏捷則告於廟,破賊則露布以聞。凡招置廂、禁軍及州郡屯營,三衙遷補,守戍軍吏轉補,文武官白直、宣借,皆掌之。其屬三:曰職方,曰駕部,曰庫部。舊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掌三駕儀仗、鹵簿圖、春秋釋奠武成王廟及武舉,歲終以義軍、弓箭手戶數上於朝。國初,掌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籍。元豐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元祐初,省駕部郎中一員,以職方兼庫部。紹興改元,詔職方、庫部互置郎官一員兼。
尚書掌兵衛、武選、車輦、甲械、廄牧之政令。以天下郡縣之圖而周知其地域。凡陳鹵簿,設仗衛,飭官吏整肅,蕃夷除授,奉行其制命。凡軍兵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捕,及武舉、校試之事,皆總之。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掌之。大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奉魚牲及俎;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俎並徹。分案九,置吏四十有七。凡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皆掌之。建炎三年,並衛尉寺隸焉。分案十:曰賞功,曰民兵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人。續詔:「將下班祗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並隸兵部,許于殿前司抽差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長貳互置,續置侍郎二員,紹興常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參掌本部長貳之事。建炎三年,詔兵部兼職方,駕部兼庫部。隆興元年,詔駕部、兵部郎官共一員兼領,自是四司合為一矣。厥後間或並置,若從軍或將命於外,則假以為寵焉。
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圖籍,以周知方域之廣袤,及郡邑、鎮砦道裏之遠近。凡土地所產,風俗所尚,具古今興廢之因,州為之籍,遇閏歲造圖以進。四夷歸附,則分隸諸州,度田屋錢糧之數以給之。分案三,置吏五。舊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掌受閏年圖經。國初,令天下每閏年造圖納儀鸞司。淳化四年,令再閏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職方。轉運畫本路諸州圖,十年一上。紹熙三年,職方、駕部吏額通入兵部、庫部,並作四十二人。
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馬、驛置、廄牧之事。大禮,戒有司具五輅。凡奉使之官赴闕,視其職治給馬如格。官文書則量其遲速以附步馬急遞。總內外監牧,籍其租入多寡、孳產登耗。凡市馬於四夷者,溢歲額則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並太僕寺隸焉。
庫部郎中員外郎掌鹵簿、儀仗、戎器、供帳之事,國之武庫隸焉。凡內外甲仗器械,造作繕修,皆有法式。若禦大慶、文德殿,應用鹵簿名數,前期以戒有司。祭祀、喪葬,則給以等差。總衛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數,考其功罪、歲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複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于未然之謂令,施于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傳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複,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門各一人。
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駁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闕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令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佑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複申明糾舉之制,請以禦史台刑察兼領。其禦史台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複置。四年,並制勘、體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複、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駁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複;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複、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仿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考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
則計其所曆,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複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複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甯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逾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並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厘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厘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禦史台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以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複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關,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制進禦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並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浸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材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郎中員外郎舊制,凡製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暠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水部郎中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連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
軍器所隸工部。
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于邊臣內差。
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複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複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禦史張震力爭,複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
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
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六部監門六部監門官一員,掌司門鑰。紹興二年置。選升朝文臣有才力人充,仍令六部踏逐奏差。序位、請給依寺、監丞,郎官有闕得兼之。初從吏部尚書沈與求之請也。
主管架閣庫掌儲藏帳籍文案以備用。擇選人有時望者為之。舊有管幹架閣庫官,宣和罷之,紹興十五年複置,吏、戶部各差一員,禮、兵部共差一員,刑、工部共差一員,以主管尚書某部架閣庫為名,從大理寺丞周楙請也。喜定八年,又置三省、樞密院架閣官。
志第一百一十七職官四
○禦史台秘書省殿中省太常寺宗正寺大宗正司
附:光祿寺衛尉寺大僕寺
禦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禦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並除去。
中丞一人,為台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禦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禦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複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台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萬俟禼、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禦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劄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裏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裏行。熙寧二年詔:「禦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由選人為禦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複置。
元祐元年,詔台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台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言:「監察禦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甯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台增入監察禦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台諫官。舊《台令》,禦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彈糾。渡江後,稍闊不舉。紹興三年,始複其舊。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廩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詔廢置。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從之。乾道二年詔:「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慶元二年,侍御史黃黼言:「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乾道並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禦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歷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於長貳。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諫官、禦史並赴。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諭旨,聽以早歸。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太平興國初,于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三年,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於右掖門外。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討、校勘等員。檢討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以內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又有監書庫內侍一人。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並內出古畫墨蹟等藏之。淳化元年,詔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
校理,以京朝官充。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供禦人、裝裁匠十二人。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端拱元年,建秘閣於院中。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於崇文院廡下。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雋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於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十人試以詩賦,而開封府界提點陳汝義別以奏封稱旨預試。於是禦史吳申言:「試館職者請策以經史及世務,毋用辭賦。」遂詔:「自今試館職專用策論。」熙寧二年,置崇文校書,始除河南府永安主簿邢恕。乃詔自今應選舉可用人並除校書,候二年取旨除館職官。五年,以隸秘書省。
元祐初,複置直集賢院、校理。自校理而上,職有六等,內外官並許帶,恩數仍舊。又立試中人館職法,選人除正字,京官除校書郎。校書郎供職二年,除集賢校理。秘書郎、著作佐郎比集賢校理。著作郎比直集賢院、直秘閣。丞及三年除秘閣校理。三年二月,詔禦試唱名日,秘書丞至正字升殿侍立。九月,復試賢良于閣下。五年,置集賢院學士並校對黃本書籍官員。紹聖初,罷校對,以編修日曆選本省,易集賢院學士為殿修撰,直院為直秘閣,集賢校理為秘書校理。十二月,詔禮部,本省長貳定校仇之課,月終具奏。入伏午時減半,過渡伏依舊,從蘇軾之請。
又罷本省官任滿除館職法。元符二年,詔職事官罷帶館職,悉複元豐官制崇寧五年,詔館閣並除進士出身人。政和五年四月,詔秘書省殿以右文為名,改集賢殿修撰為右文殿修撰。是月,駕詣景靈宮朝獻,還幸秘書省。詔曰:「延見多士,曆覽藏書之府,祖宗遺文在焉,屋室淺狹,甚非稱太平右文之盛,宜重行修展。」八月,詔秘書省移于新左藏庫,以其地為堂。七年,詔類集所訪遺書,名曰《秘書總目》。宣和二年,立定秘書省員額:監、少監、丞並依元豐舊制,著作郎以四員為額,校書郎二員,正字四員。
渡江後,製作未遑。紹興元年,始詔置秘書省,權以秘監或少監一員,丞、著作郎佐各一員,校書、正字各二員為額。續又參酌舊制,校書郎、正字召試學士院而後命之。自是采求闕文,補綴漏逸,四庫書略備。即秘書省複建史館,以修《神宗》、《哲宗實錄》,選本省官兼檢討、校勘,以侍從官充修撰。五年,效唐人十八學士之制,監、少、丞外,置著作郎佐、秘書郎各二人,校書郎、正字通十二人。又移史館於省之側,別為一所,以增重其事。九年,詔著作局惟修日曆,遇修國史則開國史院,遇修實錄則開實錄院,以正名實。十三年,詔複每歲曝書會。是冬,新省成,少監遊操援政和故事,乞置提舉官,遂以授禮部侍郎秦熺,令掌求遺書,仍鑄印以賜。置編定書籍官二人,以校書郎、正字充。
孝宗即位,詔館職儲養人才,不可定員。幹道九年,正字止六員;淳熙二年,監、少並置,皆前所未有。除少監、丞外,以七員為額,尋複詔不立額。紹熙二年,館職闕人,上令召試二員,謹加審擇,取學問議論平正之人。自是,監、少、丞外,多止除二員,是時,陳傅良上言:「請以右文、秘閣修撰並舊館閣校勘三等為史官。自校勘供職,稍遷秘閣修撰,又遷右文。在院三五年,如有勞績,就遷次對,庶幾有專官之效,無冷局之嫌。」時論韙之,然不果行。中興分案四:曰經籍,曰祝版,曰知雜,曰太史。吏額:都、副孔目官二人,四庫書直官二人,表奏官、書庫官各一人,守當官二人,正名楷書五人,守闕一人,正貼司及守闕各六人,監門官一人以武臣充,專知官一人。
日曆所隸秘書省,以著作郎、著作佐郎掌之。以宰執時政記、左右史起居注所書會集修撰為一代之典。舊于門下省置編修院,專掌國史、實錄,修纂日曆。元豐元年詔:「宣徽院等供報修注事,自今更不供起居院,直供編修院日曆所。」四年十一月,廢編修院歸史館。官制行,屬秘書省國史案。六年,詔秘書省長、貳毋得預著作修纂日曆事,進書即擊銜,以防漏泄,如舊編修院法焉。八年,詔吏部郎中曾肇、禮部郎中林希兼著作。職事官兼職自此始。元祐五年,移國史案置局,專掌國史、實錄,編修日曆,以國史院為名,隸門下省,更不隸秘書省。紹聖二年,詔日曆還秘書省。宣和二年,詔罷在京修書諸局,惟秘書省日曆所系元豐國史案,除著作郎官專管修纂日曆之事無定員外,其分案編修日曆書庫官吏,並依元豐法。紹興元年,初修皇帝日曆,詔以修日曆所為名,本省長、貳通行修纂。三年,詔宰臣提舉,侍從官修撰,十一月,詔以修國史日曆所為名。四年,詔以史館為名。十年,詔依舊制並歸秘書省國史案,以著作郎、佐修纂,舊史館官罷歸元官。尋複詔以國史日曆所為名,續並修《神宗》、《哲宗寶訓》。隆興元年,詔編類聖政所並歸日曆所,依舊宰臣提領,仍令日曆所吏充行遣。
會要所以省官通任其事。紹興九年,詔秘書省官仇校《國朝會要》,逐官添給茶湯錢。乾道四年,詔尚書右僕射陳俊卿兼提舉編修《國朝會要》,每遇提舉官開院過局,就本省道山堂聚呈文字,提舉諸司官、承受官、主管諸司官,並令國史日曆所官兼。五年,令本省再加刪定,以續修《國朝會要》為名。九年,秘書少監陳騤言:「編類建炎以後會要成書,以《中興會要》為名。」並從之。其後接續修纂,並隸秘書省。
國史實隸院提舉國史監修國史提舉實錄院修國史同修國史史館修撰、同修撰實錄院修撰、同修撰直史館編修官檢討官校勘、檢閱、校正、編校官初,紹興三年,詔置國史院,重修《神宗》、《哲宗實錄》,以從官充修撰,續以左僕射呂頤浩提舉國史,右僕射朱勝非監修國史。四年,置直史館及檢討、校勘各一員。五年,置修撰官二員,校勘官無定員。是時,國史、實錄皆寓史館,未有置此廢彼之分。九年,修《徽宗實錄》,詔以實錄院為名,仍以宰臣提舉,以從官充修撰、同修撰,餘官充檢討,無定員。明年,以未修正史,詔罷史館官吏並歸實錄院。二十八年,實錄書成,詔修《三朝正史》,複置國史院,以宰臣監修,侍從官兼同修,餘官充編修。明年,詔國史院以宰臣提舉置修國史、同修國史共二員。編修官二員,又置都大提舉諸司官、承受官、諸司官各一員。以內侍省官充。隆興元年,以編類聖政所並歸國史院,命起居郎胡銓同修國史。二年,參政錢端禮權監修國史;乾道元年,參政虞允文權提舉國史:皆前所未有。二年,詔置實錄院,修《欽宗實錄》,其修撰、檢討官以史院官兼領。四年,實錄告成,詔修《欽宗正史》。以右僕射蔣芾提舉《四朝國史》,詔增置編修官二員,續又增置三員。淳熙三年,特命李燾以秘書監權同修國史、權實靈院同修撰。四年,罷實錄院,專置史院。十五年,《四朝國史》成書,詔罷史院,複開實錄院修《高宗實錄》。慶元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孝宗實錄》。六年,詔實錄院同修撰以四員、檢討官以六員為額。嘉泰元年,開實錄院修纂《光宗實錄》。二年,複開國史院,自是國史與實錄院並置矣。實錄院吏兼行國史院事,點檢文字一人,書庫官八人,楷書四人
太史局掌測驗天文,考定曆法。凡日月、星辰、風雲、氣候、祥眚之事,日具所占以聞。歲頒曆於天下,則預造進呈。祭祀、冠昏及大典禮,則選所用日。其官有令,有正,有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有丞,有直長,有靈台郎,有保章正。其判局及同判,則選五官正以上業優考深者充。保章正五年、直長至令十年一遷,惟靈台郎試中乃遷,而挈壺正無遷法。其別局有天文院、測驗渾儀刻漏所,掌渾儀台晝夜測驗辰象。
鐘鼓院,掌文德殿鐘鼓樓刻漏進牌之事。
印曆所,掌雕印曆書。南渡後,並同隸秘書省,長、貳、丞、郎輪季點檢。
算學元豐七年,詔四選命官通算學者,許於吏部就試,其合格者,上等除博士,中、次為學諭。元祐元年初,議者謂:「本監雖准朝旨造算學,元未興工,其試選學官亦未有應格。竊慮徒有煩費,乞罷修建。」崇寧三年,遂將元豐算學條制修成敕令。五年,罷算學,令附於國子監。十一月,從薛昂請,複置算學。大觀三年,太常寺考究,以黃帝為先師,自常先、力牧至周王樸以上從祀,凡七十人。四年,以算學生併入太史局。宣和二年,詔並罷官吏。
殿中省監少監監、丞各一人,監掌供奉天子玉食、醫藥、服禦、幄帟、輿輦、舍次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總六局:日尚食,掌膳羞之事;日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六尚各有典禦二人,奉禦六人或四人,監門二人或一人。又尚食有膳工,尚藥有醫師,尚醞有酒工,尚衣有衣徒,尚舍有幕士,尚輦有正供等,皆分隸其局。
又置提舉六尚局及管幹官一員。舊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雖有六尚局,名別而事存,凡官隨局而移,不領於本省。所掌唯郊祀、元日、冬至天子禦殿,及禘袷後廟、神主赴太高,供具傘扇;而殿中監視秘書監,為寄祿官而已。元豐中,神宗欲複建此官,而度禁中未有其地,但詔禦輦院不隸省寺,令專達焉。初,權太府卿林顏因按內藏庫,見乘輿服禦雜貯百物中,乃乞複殿中省六尚,以嚴奉至尊。於是徽宗乃出先朝所度《殿中省圖》,命三省行之,而其法皆左正言姚祐所裁定,是歲崇寧二年也。三年,蔡京上修成《殿中省六尚局供奉庫務敕令格式》並《看詳》凡六十卷,仍冠以「崇甯」為名。政和元年,殿中省高伸上編定《六尚供奉式》。靖康元年,詔六尚局並依祖宗法。又詔:「六尚局既罷。格內歲貢品物萬數,尚為民害,非祖宗舊制,其並除之。」
禦藥院勾當官無常員,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秘方、以時劑和藥品,以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舊制,勾當禦藥院遷官至遙領團練、防禦者,謂之暗轉,幹冒恩澤,浸不可止。嘉祐五年,詔禦藥院內臣如當轉出而特留者,俟其出,計所留歲月優遷之,更不許累計所遷資序。非勾當禦藥院而留者,其出更不推恩。
典八人,藥童十一人,匠七人。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
尚衣庫使副使舊曰內衣庫,大中祥符三年改。監官二人,以內侍、三班充,掌駕頭服禦傘扇之名物。凡禦殿、大禮前一日,請乘輿袞冕、鎮圭、袍服於禁中以待進禦,事已,複還內庫。典一人,匠四人,掌庫十人。
內衣物庫在文德殿后,太平興國二年,置受納匹段庫,受納綾、錦,西川鹿胎、綾、羅、絹、匹段。大中祥符元年併入。
監官二人,以京朝官並內侍充,舊三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
掌受納錦綺、綾羅、色帛、銀器、腰束帶料。造年支,準備衣服,以待頒賜諸王、宗室、文武近臣禁軍將校時服,並給宰臣、親王、皇親、使相生日器幣,兩府臣僚、百官、皇親轉官中謝、朝辭特賜,及大遼諸外國人使辭見銀器、射弓、衣帶。典八人,掌庫三十一人。
新衣庫在太平坊。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三班及內侍充。掌受錦綺、雜帛、衣服之物,以備給賜及邦國儀注之用,並受納衣服以賜諸司丁匠、諸軍。監門二人,以三班使臣充。典十人,掌庫五十五人。
朝服、法物庫太平興國二年置,後分三庫:「一在天安殿后,一在右掖門內北廊,一在正陽門外。
監官二人,以諸司使、副及三班、內侍充,掌百官朝服、諸司儀仗之名物。典三人,掌庫三十人。已上崇寧二年併入殿中省。舊有裁造院、針線院、雜賣場,後省並之。
太常寺卿少卿丞各一人博士四人主簿、協律郎、奉禮郎、太祝各一人卿掌禮樂、郊廟、社稷、壇壝、陵寢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禮之名有五:曰吉禮,曰賓禮,曰軍禮,曰嘉禮,曰凶禮。皆掌其制度儀式。祭祀有大祠,有小祠。其犧牲、幣玉、酒醴、薦獻、器服各辨其等;掌樂律、樂舞、樂章以定宮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則分樂而序之。凡親祠及四孟月朝獻景靈宮、郊祀告享太廟,掌贊相禮儀升降之節。歲時朝拜陵寢,則視法式辨具以授祠官。凡祠事,差官、蔔日、齋戒皆檢舉以聞。初獻用執政官,則卿為終獻用卿,則少卿為亞獻;博士為終獻;闕則以次互攝。郊祀已,頒禦劄則撰儀以進。宮架、鼓吹、警場,率前期按閱即習。餘祀及朝會、宴享、上壽、封冊之儀物亦如之。若禮樂有所損益,及祀典、神祀、爵號與封襲、繼嗣之事當考定者,擬上於禮部。凡太醫之政令,以時頒行。
宋初,舊置判寺無常員,以兩制以上充,丞一人,以禮官久次官高者充。別置太常禮院,雖隸本寺,其實專達。有判院、同知院四人,寺與禮院事不相兼。康定元年,置判寺、同判寺,始並兼禮院事。元豐正名,始專其職。公案五,置吏十有一。無祐三年,詔太常寺置長貳,他寺監則互置。紹聖中,復舊制。大觀元年,應太常寺所被旨及施行典禮事,季輪博士銓次成籍,以備討論。政和四年令,祠事監察禦史闕,則以六曹郎官及館職攝充。宣和三年,令本寺因革禮五年一檢,舉接續編修。建炎初,並省冗職,惟太常、大理不並。詔太常少卿一員兼宗正少卿,罷丞、簿,惟置博士一員。紹興三年,複置丞。九年,臣僚言:「元豐正名,太常主議論者博士四人,乞參稽舊典,添置博士,以稱朝廷蒐補闕軼、緝熙彌文之意。」詔添博士一員。十年,置簿一員。十五年,詔太常討論置籍田令,續置太社令。隆興元年,並省博士一員,主簿一員,又以光祿寺並歸太常,罷丞。明年,詔丞、簿並依舊制。
分案九:曰禮儀,掌討論大慶典禮、神祠道釋、襲封定諡、檢舉忌辰。曰祠祭,掌大中小祠祀差行事官並酒齊、幣帛、蠟燭、禮料。曰壇廟,掌行室壇、廟域、陵寢。曰大樂,掌大樂教習樂舞、鼓吹、警場。曰法物,掌給納朝、祭服。曰廩犧,掌歲中祠祭牲牢羊豕滌室。曰太醫,掌臣僚陳乞醫人,補充太醫助教等。曰掌法,曰知雜,並掌本寺條制雜務。裁減吏額,贊引使二人,正禮直官二人,副禮直官二人,正名贊者七人,守闕贊者七人,私名贊者七人,胥吏一人,胥佐四人,貼司一人,書表司一人,祠祭局供官十二人,祭器司供官十人,樂正三人,鼓吹令一人,本寺天樂祭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二人,圓壇大樂禮器庫專知官一人、庫子一人。
博士掌講定五禮儀式,有改革則據經審議。凡于法應諡者,考其行狀,撰定諡文。有祠事,則監視儀物,掌凡贊導之事。
主簿,掌稽考簿書。
協律郎,掌律、呂以和陰陽之聲,正宮架、特架樂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樂,則執麾以詔作止之節,舉麾、鼓柷而樂作;偃麾、戛敔而樂止。凡樂,掌其序事。
奉禮郎,掌奉幣帛授初獻官,大禮則設親祠板位。
太祝,掌讀冊辭,授摶黍以嘏告,飲福則進爵,酌酒受其虛爵。
郊社會,掌巡視四郊及社稷。
壇壝,掌凡掃除之事,祭祀則省牲。
太廟令,掌宗廟薦新七祀及功臣從享之禮。
籍田令,掌帝籍耕耨出納之事,植五穀蔬果,藏冰以待用。
宮闈令,率其屬以汛灑廟庭,凡修治潔除之事。
提點管幹郊廟祭器所南郊太廟祭器庫提點朝服法物庫所朝服法物庫南郊什物庫太廟什物庫掌藏其器服,以待祭祀、朝會之用。凡冠服,視其等而頒于執事之臣。
教坊及鈐轄教坊所掌宴樂閱習,以待宴享之用,考其藝而進退之。
諸陵祠墳所掌先世後妃之墳園而以時獻享。
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太醫局,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受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原預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孝宗隆興元年,省並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逐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複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並依未罷局前體例,仍隸太常寺。
大晟府以大司樂為長,典樂為貳。次曰大樂令,秩比丞。次曰主簿、協律郎。又有按協聲律、制撰文字、運譜等官,以京朝官、選人或白衣士人通樂律者為之。又以武臣監府門及大樂法物庫,以侍從及內省近侍官提舉。所典六案;曰大樂,曰鼓吹,曰宴樂,曰法物,曰知雜,曰掌法。國朝禮、樂掌于奉常。崇甯初,置局議大樂;樂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禮、樂始分為二。五年二月,因省冗員,並之禮官;九月,復舊。大觀四年,以官徒廩給繁厚,省樂令一員、監官二員,吏祿並視太常格。宣和二年,詔以大晟府近歲添置冗濫徼幸,罷不復再置。
宗正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敘宗派屬籍,以別昭穆而定其親疏,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修纂牒、譜、圖、籍,其別有五:曰玉牒,以編年之體敘帝系而記其歷數,凡政令賞罰、封域戶口、豐凶祥瑞之事載焉,曰各籍,序同姓之親而第其服紀之戚疏遠近。曰宗藩慶系錄,辨譜系之所自出,序其子孫而列其名位品秩。曰仙源積慶圖,考定世次枝分派別而系以本宗。曰仙源類譜,序男女宗婦族姓婚姻及官爵遷敘而著其功罪、生死。凡錄以一歲,圖以三歲、牒、譜、籍以十歲修纂以進。宋初,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宗姓兩制以上充,闕則以宗姓朝官以上知丞事。掌奉諸廟諸陵薦享之事,司皇族之籍。主簿一員,以京官充。舊自丞、簿以上,皆宗姓為之,通署寺事。初置卿、少,率命常參官判寺事。大中祥符八年,以兵部侍郎趙安易兼卿,判寺趙世長改為知寺事。九年,始定丞、郎以上兼卿,給、舍以下兼少卿,郎中以下兼丞,京官兼主簿。其卿闕,則丞以下行寺事而無知、判之名。元豐官制行,詔宗正長貳不專用國姓,蓋自有大宗正司以統皇族也。渡江後,卿不常置,少卿一人,乙太常兼。紹興三年,複置少卿一人。五年,複置丞;十年,置主簿;隆興元年並省。次年,詔丞、簿復舊制。嘉定九年,詔以宗學改隸宗正寺,自此寺官又預校試之事。分案二;曰屬籍,曰知雜。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一人,胥佐二人,楷書二人,貼書二人。
大宗正司景祐三年始制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濮王知大宗正事,皇侄彰化軍節度觀察留後守節同知大宗正事,元豐正名,仍置知及同知官各一人,選宗室團練、觀察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丞二人,以文臣京朝官以上充。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決者,同上殿取裁。若宮邸官因事出入,日書于籍,季終類奏。歲錄存亡之數報宗正寺。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官屬有記室一人,掌箋奏;講書、教授十有二人,分位講授,兼領小學之事。舊制,擇宗室賢者為知大宗正事,次一人為同知;其後,位高屬尊者為判。熙寧三年,始以異姓朝臣二員知丞事,置局為睦親、廣親宅。是歲省管幹睦親、廣親宅及提舉郡、縣主等它官,以其事歸宗正。自熙寧中置丞,始以都官員外郎張稚圭為之。神宗疑用異姓,王安石言:前代宗正固有用庶姓者,乃錄春秋時公侯大夫事。神宗曰:「此雖無前代故事,行之何害?」安石曰:「聖人創法,不必皆循前代所已行者。」於是召稚圭對而命之。
分案五,置吏十有一。元豐五年,詔大宗正司不隸六曹,其丞屬中書省奏差。元祐四年,詔宗室越本司訴事者罪之。六年,詔宗正按熙甯敕諸院建小學,自八歲至十四歲,首檢舉入學。紹聖元年,詔袒免外兩世孤遺貧乏者,驗實廩給之。四年,詔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並報宗正,崇寧三年,詔大宗正及外宗正司將條貫事蹟關宗正寺,修纂圖牒。政和三年,詔以知大宗正事仲忽提舉宗子學事。
崇寧三年,置南外宗正司于南京,西外宗正司於西京,各置敦宗院,初,講議司言:「宗室疏屬原居兩京輔郡者,各置敦宗院,其兩京各置外宗正司。」從之。仍詔各擇宗室之賢者一人為知宗,掌外居宗室,詔複定宗學博士、正錄員數。大觀四年罷,政和二年復舊。又詔敦宗院宗子有文藝、行實眾所共知者,許外宗正官考察以聞。
中興後,以位高屬尊者為判大宗正事,其知及同知如舊制。又置知大宗正丞一員,以文臣充,掌糾合宗室而檢防訓飭之。凡南班宗室磨勘、遷轉、襲封、請給,核其當否;嫁娶房奩、分析財產,酌厚薄多寡而訂其議。凡宗室除合該賜名外,皆大宗正定名而後報宗正寺。其餘遷授官資、支給錢米,考核以詔予奪。其不率教者以法拘之,歲久知悔,則除其過名。複直南外宗正司、西外宗正司,以處宗室之在外者。」各仍舊制設敦宗院,皆設知宗,所在通判職官兼丞、簿,其糾合、檢防、訓飭如大宗正司。西、南外兩司闕知宗,間令大宗正司選擇保明而後授之。又各置教授以課其行藝。南渡初,先徙宗室于江、淮,於是大宗正司移
$江甯,南外移鎮江,西外移揚州。其後屢徙,後西外止于福州,南外止於泉州;又置紹興府宗正司,蓋初隨其所寓而分管轄之。乾道七年,嘗欲移紹興府宗司於蜀,不果,後並歸行在。嘉定間,用臣僚言,乞凡除授知宗,須擇老成更練之人。詔知宗正丞照百司例每日入局所,以示增重宗盟之意。
玉牒所淳化六年,始設局置官,詔以《皇宋玉牒》為名,建玉牒殿。咸平初,命趙安易、梁周翰編屬籍,始創規制。大中祥符六年,以知制誥劉筠、夏竦為修玉牒官,自後置一員或二員。元豐官制行,分隸宗正寺官。寺丞王鞏奏:「玉牒十年一進,並以學士典領。自熙甯中範鎮進書之後,《神宗玉牒》至今未修。仙源類譜自慶曆中張方平修進之後,僅五十年,並無成書。乞別立法,其修玉牒及類譜官,每二年一具草繳進。」從之。紹聖三年,應宗室賜名,三祖下各隨祖宗之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並為一字相連。南渡後,紹興十二年,始建玉牒所。提舉一人或二人,以宰相執政為之,以侍從官一人兼修,宗正卿、少而下同修纂。先是,宗正寺丞邵大受奏:「講求宗正寺舊掌之書,曰皇帝玉牒,曰仙源積慶圖,曰宗藩慶系錄,曰宗支屬籍。南渡四書散失,今重加修纂《仙源慶系屬籍總要》,合圖、錄、屬籍三者而一之,既無愧於昔矣;獨玉牒一書未修,宜搜訪討論,以正九族,以壯本支。」於是始置官如舊制,分案五,置吏十。乾道八年,詔玉牒殿主管香火,差內侍三員、武臣一員充,並改作幹辦玉牒所殿。
光祿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祭祀、朝會、宴鄉酒醴膳羞之事,修其儲備而謹其出納之政,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祭祀,共五齊、三酒、牲牢、鬱鬯及尊彝、籩豆、簠簋、鼎俎、鉶登之實,前期飭有司辦具牲鑊,視滌濯,奉牲則告充告各,共其明水火焉。禮畢,進胙于天子而頒于百執事之人。分案五,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政和六年二月,監察禦史王桓奏:「祭祀牢醴之具掌於光祿,而寺官未嘗臨視,請大祠以長貳、朔祭及中祠以丞簿監視宰割,禮畢頒胙,有故及小祠,聽以其屬攝。」從之。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光祿卿、少,皆為寄祿。元豐制行,始歸本寺。中興後,廢併入禮部。
太官令掌膳羞割烹之事。凡供進膳羞,則辨其名物,而視食之宜,謹其水火之齊。祭祀共明水、明火,割牲取毛血牲體,以為鼎俎之實。朝會宴享,則供其酒膳。凡給賜,視其品秩而為之等。元祐初,罷太官令。二年複置。崇甯三年,置尚食局,太官令惟掌祠事。
法酒庫內酒坊掌以式法授酒材,視其厚薄之齊,而謹其出納之政。若造酒以待供進及祭祀,給賜,則法酒庫掌之;凡祭祀,供五齊三酒,以實尊罍。內酒坊惟造酒,以待餘用。
太官物料庫掌預備膳食薦羞之物,以供太官之用,辨其名數而會其出入。
翰林司掌供果實及茶茗湯藥。
牛羊司、牛羊供應所掌供大中小祀之牲牷及太官宴享膳羞之用。
乳酪院掌供造酥酪。
油醋庫掌供油及鹽胾。
外物料庫掌收儲米、鹽、雜物以待膳食之須。凡百司頒給者取具焉。
衛尉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儀衛兵械、甲胃之政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內外作坊輸納兵器,則辨其名數、驗其良窳以歸於武庫,不如式者罰之。時其曝涼而封籍其數,若進禦及頒給,則按籍而出之。每季委官檢視,歲終上計帳於兵部。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凡仗衛,供羽儀、節鉞、金鼓、棨戟,朝宴亦如之。宴享賓客,供幕帟、茵席,視其敝者移少府、軍器監修焉。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四,置吏十。元祐三年、詔長貳互置。所隸官司十有三:內弓箭庫、南外庫、軍器弓槍庫、軍器弩劍箭庫,掌藏兵杖、器械、甲胃,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掌供幕帟供帳之事。軍器什物庫、宣德樓什物庫,掌收貯什物,給用則按籍而頒之。左右金吾街司、左右金吾仗司、六軍儀仗司,掌清道、徼巡、排列,奉引儀仗以肅禁衛。凡儀物以時修飭,選募人兵而校其遷補之事。中興後,衛尉寺廢,併入工部。
太僕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車輅、廄牧之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國有大禮,供其輦輅、屬車,前期戒有司教閱象馬。凡儀仗既陳,則巡視其行列。後妃、親王、公主、執政官應給車乘者,視品秩而頒之。總國之馬政,籍京都坊監、畿甸牧地畜馬之數,謹其飼養,察其治療,考蕃息損耗之實,而定其賞罰焉,死則斂其尾、筋革入於官府。凡閱馬,差次其高下,應給賜則如格。歲終鉤覆帳籍,以上駕部。若有事於南北郊,侍中請降輿升輅,則卿授綏。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邦國廄牧、車輿之政令,分隸群牧司、騏驥院諸坊監,本寺但掌天子五輅、屬車,後妃、王公車輅,給大中小祀羊。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分案五,置吏十有八,總局十有二。元祐二年,詔外監事,令本寺依群牧司舊法施行;應內外馬事專隸太僕,直達樞密院,更不經尚書省及駕部。三年,詔省主簿一員。崇寧二年,詔太僕寺依舊制不治外事,歸尚書駕部;應馬事,上樞密院所隸官司。
車輅院掌乘輿、法物,凡大駕、法駕、小駕供輦輅及奉引屬車,辨其名數與陳列先後之序。
左、右騏驥院左、右天駟監掌國馬,別其駑良,以待軍國之用。
鞍轡庫應奉禦馬鞍勒,及以韉轡給賜臣下。
養象所掌調禦馴象。
駝坊車營致遠務掌分養雜畜,以供負載般運。
牧養上下監掌治療病馬及申駒數,有耗失則送皮剝所。元豐末,廢畿內牧馬監。元祐初,置左、右天廄坊,聽民間承佃牧地。紹聖元年,依元豐法置孳生監。中興後,廢太僕寺,併入兵部。
群牧司制置使一人,景德四年置,以樞密使、副為之。至道三年,罷而複置。使一人,咸平三年置,以兩省以上官充;副便一人,以閣門以上及內侍都知充。都監二人,以諸司使以上充。判官二人,以京朝官充。掌內外廄牧之事,周知國馬之政,而察其登耗焉。凡受宣詔、文牒,則以時下於院、監。大事則制置使同簽署,小事則專遣其副使,都監多不備置,判官、都監每歲更出諸州巡坊監,點印國馬之蕃息者。又有左、右廂提點,隸本司。都勾押官一人,勾押官一人,押司官一人。
鞍轡庫使副使監官二人,以諸司副使及三班使臣、內侍充。掌禦馬金玉鞍勒,及給賜王公、群臣、外國使並國信韉轡之名物。勾管一人,典五人,掌庫十四人。元豐併入太僕寺。
志第一百一十八職官五
○大理寺鴻臚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禦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複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台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致享,若凶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詔奠臨賻贈之制。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分案四,置吏九。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都亭西驛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禮賓院,掌回鶻、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懷遠驛,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闐、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糶、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京都官吏錄廩,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於倉庚,槁秸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於倉部。凡諸路奏雨雪之闕與過多者皆籍之。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饗進禦、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造麹蘖、儲薪炭以待給用。天子親耕藉田,有事于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寧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三年五月,詔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財,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四年,以禦史知雜鄧綰判寺,曾布同判,詔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絀,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諭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輒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祐三年,詔司農寺置長、貳。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八年,複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詔罷官屬,以其事歸將作監。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廩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芻秸,以給牧監飼秣。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蒔以待供進,修飭亭宇以備遊幸宴設。下卸司,掌受納綱運。都麹院,掌造麹,以供內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水磨務,掌水磑磨麥,以供尚食及內外之用。內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並隸倉部。紹興三年,複置丞二員。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四年,複置寺,仍置卿、少。十年,複置簿。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詔如舊制。乾道三年,詔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糴場隸焉。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諸場皆置監官。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別廩,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別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袞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於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廩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幣、帨巾、神席,及校造鬥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邦國財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四方貢賦之輸于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別而受之。儲于內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于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鉤覆而後給焉。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內將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於務。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于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於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即京都闕用物,預報度支。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大祀,晨裸則卿置幣,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祐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複歸本寺。又詔太府置長、貳。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罷。靖康元年,詔內外官司局所依熙甯法,錢物並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又詔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並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財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內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奉宸庫,掌供內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詔頒給及殿庭賜予。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聚金帛內帑,自製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獫狁孔熾。藝祖造邦,思有懲艾。爰設內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闕志。」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又別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於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微宗朝,又有崇甯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賚、出鬻。雜物庫,掌受內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廩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征。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糴。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雜賣場,掌受內外幣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榷貨務,掌折博斛鬥、金帛之屬。交引庫,掌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詔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紹興元年,複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四年,複置卿、少各一員。十年,複置主簿。十一年,詔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遇合推賞。各與減磨勘二年。尋詔三丞一體行之。隆興元年,並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監交案,隨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左藏南庫,系樁
管御前激賞庫改。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於左藏南庫。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祐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齊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齊,齊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甯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齊課於講堂上指諭,並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禦史劉拯言:「太學複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複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複置《春秋》博士。崇甯元年省罷。
甯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合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太學自訟齊移於外學。諸路貢士併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甯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闕。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
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並歸禮部。未幾,詔複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複置武學。」詔于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複置。崇甯初,立月書、季考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喜定九年十二月,始複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並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複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複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充。凡進禦器玩、後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瓚、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乘輿服禦、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將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寧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復舊。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從之。又詔:「文思監官除內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崇寧三年,詔:「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並朝廷選差,其內侍幹當官並罷。」
分案四,置吏八。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0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鈿之飾,以供輿輦、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綾錦院,掌織糸任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染院,掌染絲枲幣帛。裁造院,掌裁制服飾。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禦及賓客祭祀之用,崇寧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以上並屬少府監。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樑、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板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甯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複之。元祐七年,詔頒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橙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無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並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內外營造之用。麥RF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RFRG,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通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RH。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
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並歸工部。紹興三年,複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台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于三司胃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胃、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于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複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泄,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之賞罰。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並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複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複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複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複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浸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撥複以監長長。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嶽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蒞事;即幹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複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元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複置。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複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于應天府,北丞于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司天監監少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各一人。掌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監及少監闕,則置判監事二人。以五官正充。
禮生四人,曆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三式。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秘書省。
第一百一十九職官六
○殿前司侍衛親軍環衛官皇城司三衛官客省引進四方館東西上閣門帶禦器械人內內侍省內侍省開封府臨安府河南應天府次府節度使承宣觀察防禦等使
殿前司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殿前諸班直及步騎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戍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而有都點檢、副都點檢之名,在都指揮之上,後不復置,入則侍衛殿陛,出則扈從乘輿,大禮則提點編排,整肅禁衛鹵簿儀仗,掌宿衛之事,都指揮使以節度使為之。而副都指揮使、都虞候以刺史以上充。資序淺則主管本司公事,馬步軍亦如之。備則通治,闕則互攝。凡軍事皆行以法,而治其獄訟。若情不中法,則稟奏聽旨。
騎軍有殿前指揮使、內殿直、散員、散指揮、散都頭、散祗候、金槍班、東西班、散直、鈞容直及捧日以下諸軍指揮,步軍有禦龍直、骨朵子直、弓箭直、弩直及天武以下諸軍指揮。諸班有都都虞候指揮使、都軍使、都知、副都知、押班。禦龍諸直,有四直都虞候,本直各有虞候、指揮使、副指揮使、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騎軍、步軍,有捧日、天武左右四廂都指揮使,捧日、天武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局、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殿前司。
元祐七年,簽書樞密院王嚴叟言:「祖宗以來,三帥不曾闕兩人,若殿帥闕,難於從下超補,姚麟系殿前都虞候,合升作步軍副都指揮使。」紹聖三年,詔:「殿前指揮使金RI弩手班、龍旗直所減人額及排定班分,並依元豐詔旨。」政和四年,詔:「殿前都指揮使在節度使之上,殿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承宣使之上,殿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渡江後,都指揮間虛不除,則以主管殿前司一員任其事。其屬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衛二員,淮備差遣、淮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本司掌諸班直禁旅扈衛之事,捧日、天武四廂隸焉。訓齊其眾,振飭其藝,通輪內宿,並宿衛親兵並聽節制。其下有統制、統領、將佐等分任其事。凡諸軍班直功賞、轉補,行門拍試、換官,閱實排連以詔於上;諸殿侍差使年滿出職,祗應參班,核其名籍;以時教閱,則謹鞍馬、軍器、衣甲之出入;軍兵有獄訟,則以法鞫治。初,渡江草創,三衙之制未備,稍稍招集,填置三帥。資淺才,各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又別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其後外州駐紮,又有御前諸軍都統制之名。又並入神武軍,以舊統制、統領改充殿前司統制、統領官。
乾道中,臣僚言:「三衙軍制名稱不正,以舊制論之,軍職大者凡八等,除都指揮使或不常置外,曰殿前副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次各有都虞候,次有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秩秩有序,若登第然。降此而下,則分營、分廂各置副都指揮使。邊境有事,命將討捕,則旋立總管、鈐轄、都監之名,使各將其所部以出,事已複初。今以宿衛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其名,以統制、統領為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皆非舊典。所當法祖宗之舊,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為諸廂,改統制以下為都虞候、指揮使,要使宿衛之職,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系,異時拜將,必無一軍皆驚之舉。」時不果行。淳熙以後,四廂之職多虛,而殿司職、司有權管幹,有時暫照管之號,愈非乾道以前之比矣。
侍衛親軍馬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馬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今;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所掌如殿前司官。所領馬軍,自龍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龍衛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馬軍司。政和四年,詔以馬軍都指揮使、馬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馬軍都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馬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出戌建康,差主管機宜文字一員,掌馬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核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龍衛四廂隸焉。
侍衛親軍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各一人。掌步軍諸指揮之名籍,凡統制、訓練、番衛、戌守、遷補、賞罰,皆總其政令;侍衛扈從,及大禮宿衛,如殿前司。所領步軍、自神衛而下有左右四廂都指揮使,左右廂各有都指揮使。每軍有都指揮使、都虞候,每指揮有指揮使、副指揮使、每都有都頭、副都頭、十將、將、虞候、承勾、押官,各以其職隸于步軍司。政和四年,詔以步軍都指揮使、步軍副都指揮使在正任觀察使之上,虞候在正任防禦使之上。
中興後,置主管侍衛步軍司一員。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員,掌步軍之政令。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衛四廂隸焉。
環衛官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左、右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武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屯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領軍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監門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
左、右千牛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中郎將郎將
諸衛上將軍、大將軍、將軍,並為環衛官,無定員,皆命宗室為之,亦為武臣之贈典。大將軍以下,又為武官責降散官。政和中,改武臣官制,而環衛如故,蓋雖有四十八階,別無所領故也。靖康元年,詔以武安軍節度使錢景臻等為左金吾衛上將軍,保信軍節度使劉敷等為右金吾衛上將軍,用禦史中丞陳過庭言,遵藝祖開寶初罷王彥超、武行德等歸環衛故事也。其禁兵分隸殿前及侍衛兩司,所稱十二衛將軍,皆空官無實,中興多不除授。隆興中,始命學士洪遵等討論典故,複置十六衛,號環衛官。其法:節度使則領左、右金吾衛上將軍,承宣使則領左、右衛上將軍,在內則兼帶,在外則不帶;正任為上將軍,遙郡為大將軍,正親兄弟子孫試充。又詔祖宗諸後自明肅至欽慈諸後及後妃嬪禦之家,各具本宗堪充諸衛官以名銜聞。又詔三衛郎為三衛侍郎。又詔博士並差文臣。崇寧四年二月置,五年正月罷。
皇城司幹當官七人,以武功大夫以上及內侍都知、押班充。掌宮城出入之禁令,凡周廬宿衛之事、宮門啟閉之節皆隸焉。每門給銅符二、鐵牌一,左符留門,右符請鑰,鐵牌則請鑰者自隨,以時參驗而啟閉之。總親從、親事官名籍,辨其宿衛之地,以均其番直。人物偽冒不應法,則譏察以聞。凡臣僚朝覲,上下馬有定所,自宰相、親王以下,所帶人從有定數,揭榜以止其喧哄。元豐六年,詔幹當皇城司,除兩省都知、押班外,取年深者減罷。止留十員。元祐元年,詔幹當官閱三年無過者遷秩一等,再任滿者減磨勘二年。元符元年,詔:「應宮城出入請納官物,呈稟公事,傳送文書,並禦廚、翰林、儀鸞司非次祗應,聽於便門出入,即不由所定門者,論如蘭入律。應差辦人物入內,及內諸司差人往他所應奉,並前一日具名數與經歷諸門報皇城司。」二年,詔皇城司任滿酬獎依熙甯五年指揮,再任滿無遺闕,取旨。政和五年,詔皇城司可創置親從弟五指揮,以七百人為額,親從官舊有四指揮,元客共二千二百七十人,
仍以五尺九寸一分六厘使為將軍,副使為中郎將,使臣以下為左、右郎將,通以十員為額,宗室不在此例。除管軍則解,或領閣門、皇城之類則仍帶,雖戚裏子弟,非戰功人不除,批書印紙屬殿前司。是時,帝諭宰相,以為如文臣館閣儲才之地。紹熙初,嘗欲留闕以儲將才,循初意也。嘉泰中,複申明隆興之詔,屏除貪得妄進,以重環尹之官,嘉定二年,複因臣僚言,專以曾為兵將有功績及名將子孫之有才略者充。通前後觀之,可以見環衛儲才之意。
三衛官三衛郎一員,秩比太中大夫。中郎為之貳,文武各一員,秩比朝議大夫。博士二員,主簿一員。親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勳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翊衛府郎二十員,中郎二十員;文武各四十員。三衛郎治其府之事。率其屬日直於殿陛,長在左,立起居郎之前;貳分左右,文東武西,立都承旨之後,仗退,治事於府。博士掌孝道,校試三衛所習文武之藝。親衛立於殿上兩旁,勳衛立於朵殿,翊衛立于兩階衛士之前。三衛郎依給、舍,中郎依少卿,餘依寺丞。親衛官以後妃嬪禦之家有服親,及翰林學士並管軍正任觀察使以上子孫;勳衛官以勳臣之世、賢德之後有服親,太中大夫以上及正任團練使、遙郡觀察使以上;翊衛官以卿監、正任刺史、遙郡團練使以上,並以為等。其將校、十將、節級等應合行事件,比第四指揮及見行條貫。六年三月,應臣僚輒帶售雇人入宮門,罪賞並依宗室法,將帶過數止坐本官,若兼領外局,所定人從非隨本官輒入者,依闌入法。十一月,詔嘉王楷差提舉皇城司整肅隨駕禁衛所。靖康元年,詔應入皇城門,依法服本色,輒衣便服及不裹頭帽入出者並科罪。所隸官屬一:冰井務,掌藏冰以薦獻宗廟、供奉禁庭及邦國之用。若賜予臣下,則以法式頒之。
中興初,為行營禁衛所,差主管官,掌出入皇城宮殿門等敕號,察其假冒,車駕行幸則糾察導從。紹興元年,改稱行在皇城司。提舉官一員,提點官二員,幹當官五員,以諸司副使、內侍都知押班充。掌皇城宮殿門,給三色牌號,稽驗出入。凡親從,親事官五指揮,入內院子、守闕入內院子指揮,總其名籍,均其勞役,察其功過而賞罰之。凡諸門必謹所守;蠲潔齊肅,郊祀大禮,則差撥隨從守衛;有宴設,則守門約闌。每年春秋,按賞親從逐指揮、親事官第一指揮、長行三色武藝、弓弩槍手。皇城周回或有墊陷,移文修整。嘉定間,臣僚言:「皇城一司,總率親從,嚴護周盧,參錯禁旅,權亞殿嚴,乞專以知閣、禦帶兼領。仍立定親從員額,以革泛監。」並從之。
客省、引進使客省使、副使各二人。掌國信使見辭宴賜及四方進奉、四夷朝覲貢獻之儀,受其幣而賓禮之,掌其饔餼欽食,還則頒詔書,授以賜予。宰臣以下節物,則視其品秩以為等。若文臣中散大夫、武臣橫行刺史以上還闕朝覲,掌賜酒饌。使闕,則引進、四方館、閤門使副互權。大觀元年,詔客省、四方館不隸台察。政和二年,改定武選新階,乃詔客省、四方館、引進司、東、西上閤門所掌職務格法。並令尚書省具上。又詔高麗已稱國信,改隸客省。靖康元年,詔客省、引進司、四方館、西上閤門為殿庭應奉,與東上閤門一同隸中書省,不隸台察。
引進司使、副各二人。掌臣僚、蕃國進奉禮物之事,班四方館上。使闕,則客省、四方館互兼。
四方館使二人。掌進章表,凡文武官朝見辭謝、國忌賜香,及諸道元日、冬至、朔旦慶賀起居章表,皆受而進之。郊祀大朝會,則定外國使命及致仕、未升朝官父老陪位之版,進士、道釋亦如之。掌凡護葬、賻贈、朝拜之事。客省、四方館,建炎初並歸東上閤門,皆知閤總之。
東、西上閤門東上閤門、西上閤門使各三人,副使各二人,宣贊舍人十人,舊名通事閤人,政和中改。祗候十有二人。掌朝會宴幸、供奉贊相禮儀之事,使、副承旨稟命,舍人傳宣贊謁,祗候分佐舍人。凡文武官自宰臣、宗室自親王、外國自契丹使以下朝見謝辭皆掌之,視其品秩以為引班、敘班之次,贊其拜舞之節而糾其違失。若慶禮奉表,則東上閤門掌之;慰禮進名,則西上閤門掌之。月進班簿,歲終一易,分東西班揭貼以進。自客省而下,因事建官,皆有定員。遂立積考序遷之法,聽其領職居外,增置看班祗候六人,由看班遷至使皆五年,使以上七年,遇闕乃遷,無闕則加遙郡。
元豐七年,詔客省、四方館使、副領本職外,官最高者一員兼領合門事。元祐元年,詔客省、四方館、閤門並以橫行通領職事。紹聖三年,詔看班祗候有闕,令吏部選定,尚書省呈人材,中書省取旨差。崇寧四年,詔閤門依元豐法隸門下省。大觀元年,詔閤門依殿中省例,不隸台察。政和六年,詔宣贊播告,直誦其辭。靖康元年,詔閤門並立員額。監察禦史胡舜陟奏:「閤門之職,祖宗所重:宣贊不過三五人,熙寧間,通事舍人十三員。祗候六人,當時議者猶以為多。今舍人一百八員,祗候七十六員,看班四員,內免職者二百三員,由宦侍恩幸以求財,朱勔父子賣尤多,富商豪子往往得之。真宗時,諸王夫人因聖節乞補閤門,帝曰:'此職非可以恩澤授。'不許。神宗即位之初,用宮邸直省官郭昭選為閤門祗候,司馬光言:'此祖宗以蓄養賢才,在文臣為館職。'其重如此,今豈可賣以求財,乞賜裁省。」故有是詔。
舊制有東、西上閤門,多以處外戚勳貴。建炎初元,並省為一,其引進司、四方館並歸閤門,客省循舊法,非橫行不許知閤門。紹興元年,帝以朱錢孫藩邸舊人,稍習儀注,命轉行橫行一官,主管閤門。又曰:「藩邸舊人,自內侍及使臣皆不與行在職任,止與外任,篯孫以閤門無諳練人,故留之。」五年,詔右武大夫以上並稱知閤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官未至者,即稱同知閤門事同兼客省、四方館事,以除授為序,稱同知者在知閤門之下。宣贊舍人任傳宣引贊之事,與閤門祗候並為閤職,間帶點檢閤門薄書公事。紹興中,許令供職,注授內外合入差遣,闕到然後免供職。其後供職舍人員數稍冗,裁定以四十員為額。
乾道六年,上欲清閤門之選,除宣贊舍人、閤門祗候仍舊通掌贊引之職外,置閤門舍人十員,以待武舉之入官者。掌諸殿覺察失儀兼侍立,駕出行幸亦如之。六參、常朝,後殿引親王起居。仿儒臣館閣之制,召試中書省,然後命之。又許轉對如職事官,供職滿三年與邊郡。淳熙間,置看班祗候,令忠訓郎以下充,秉義郎以上,始除閤門祗候。又增重薦舉閤門祗候之制,必廉幹有方略、善弓馬、兩任親民無遺闕及曾曆邊任者充。紹熙以來,立定員額。慶元初,申嚴合門長官選擇其屬之令,非右科前名之士不預召試,蓋以為右列清選雲。
帶禦器械宋初,選三班以上武幹親信者佩櫜鞬、禦劍,或以內臣為之,止名:禦帶」。咸平元年,改為帶禦器械。景祐二年,詔自今無得過六人。慶曆元年,詔遇闕員,曾曆邊任有功者補之。中興初,諸將在外多帶職,蓋假禁近之名,為軍旅之重。紹興七年,樞密院言:「帶禦器械官當帶插。」帝曰:「此官本以衛不虞,今乃佩數笴箭,不知何用。方承平時,至飾以珠玉,車駕每出,為觀美而已。他日恢復,此等事當盡去之。」二十九年,詔中外舉薦武臣,無闕可處,增置帶禦器械四員。然近侍亦或得之。乾道發來,詔立班樞密院檢詳文之上。淳熙間,凡正除軍中差遣或外任者,不許銜內帶行,又須供職一年,方與解帶恩例,於是屬鞬之職益加重焉。
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宋初,有內中高品班院,化五年,改入內內班院,又改入內黃門班院,又改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景德三年,詔:「東門取索司可並隸內東門司,餘入內都知司;內東門都知司、內侍省入內內侍班院可立為入內內侍省,以諸司隸之。」宋初,有內班院,淳化五年,改為黃門,九月,又改內侍省。
入內內侍省與內侍省號為前後省,而入內省尤為親近。通侍禁中、役縣褻近者,隸入內內侍省。拱侍殿中、備灑掃之職、役使雜品者,隸內侍省。入內內侍省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內侍省有左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內東頭供奉官、內西頭供奉官、內侍殿頭、內侍高品,內侍高班、內侍黃門。自供奉官至黃門,以二百八十人為定員。凡內侍初補曰小黃門,經恩遷補則為內侍黃門。後省官闕,則以前省官補。押班次遷副都知,次遷都都知,遂為內臣之極品。
熙寧中,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押班遂省,各以轉入先後相壓,永為定式。其官稱,則有內客省使、延福宮使、宣政使、宣慶使、昭宣使。元豐議改官制,張誠一欲易都知、押班之名,置殿中監以易內侍省。既而宰執進呈,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以通侍大夫易內客省使,正侍大夫易延福宮使,中侍大夫易景福殿使,中亮大夫易宣慶使,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內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內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內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內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內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內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淮給。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內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龍圖、於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內內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內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內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內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將官往來之禁,著內侍官不許出謁及接見賓客之令。紹興三十年,詔內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並歸入內內侍省。舊制,內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三十二年,殿中侍御史張震言宦者員眾,孝宗即命內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闕人,增置二百五十人。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只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嘉定初,詔內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已斷者,刑部、禦史台無輒糾察。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內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蒞事。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爭鬥及推鞫之事。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至熙寧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賕,省衙前役以寬民力,厘折獄訟歸於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元祐元年,詔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置新城內左、右二廂。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四年,罷新置二廂。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並據號分治。」從之。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並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近年止除推官,元祐中,並令分治。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又言:「熙寧中,置舊城左右廂,元祐初,增置於新城內,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複置。」從之。三年,詔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四年,詔開封府所薦推、判官,並召對取旨。
崇甯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牧以皇子領之。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又請移開封府治所於舊尚書省,從之。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號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詔開封府屬官參軍待並依舊員額。大觀元年,要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從之。詔:「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仿此。」二年,詔皇領牧,錄令如執政官,又詔天下州郡並依開封府分曹置掾。政和二年,複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敘。詔修入條令。
監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鈴轄,建炎三年,詔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城外內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內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財。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置兩總轄,承受御前朝旨文字。凡禦寶、御批、實封有所取索,則供進;凡省,台、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諸縣及倉場等申到公事,則受而理之;凡大禮及國信,隨事應辦,祠祭共其禮料,會聚陳其幄帟,人使往來,辨其舟楫,皆先期飭於有司。
領縣九,分士、戶、儀、兵、刑、工六案。內戶案分上、中、下案,外有免役案、常平案、上下開拆司、財賦司、大禮局、國信司、排辦司、修造司,各治其事。置吏:點檢文字、都孔目官、副孔目官、節度孔目官、觀察孔目官各一名,磨勘司主押官、正開拆官、副開拆官各一人,下名開拆官二名,押司官八人,前後行守分二十一人,貼司三十人。
乾道七年,皇太子領尹事,廢臨安府通判、簽判職官。置少尹一員,日受民詞以白太子,間日率僚屬詣宮稟事。置判官二員、推官三員。有旨,少伊比仿知府,判官比通判,推官比幕職官,其統臨職分,並照從來條例。九年,皇太子解尹事,臨安府知、通、簽判、推判官並依舊置。既據保義郎趙禮之狀:「臨安府依條合置兵馬監押一員。經任監當四員,初任監當闕一員,昨皇太子領府尹更不差注,今既辭免,乞將宗室添差員闕衣舊。」從之。淳熙三年,詔罷備攝官,惟緝捕使臣十二員、聽候差使六員許令辟置。嘉泰四年,詔臨安府添差不厘務總管路鈐二十員。州鈐轄、路分都監、副都監二十員。正、副將十五員。安撫司淮備將領十五員,州都監以下十員。共以八十員為額。尋減總管路鈴五員。開禧三年,複省罷總管、路分共六員。
河南應天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尹以下掌同開封會,尹闕則置知府事一人,以郎中以上充,二品以上曰判府。次府及節度州淮此。通判一人,以朝官充。
判官、推官各一人,或以京朝官簽書。
使院牙職、左右軍巡悉同開封,而主、典以下差減其數。戶曹通掌府院戶籍、考課、稅賦,法曹專掌讞議,士曹或蔭敘起家,不常置。諸州府同。至道初,罷司理院,州置司士,取官吏強慢者為,給簿、尉奉。
助教有特恩而受者,不厘務。
次府牧尹少尹司錄戶曹法曹士曹司理文學助教牧、尹以下所掌並同開封,大中祥符八年,以楚王為興元牧,其後又為京兆、江陵牧,自余無為者。
尹闕則知府事一人,以朝官及刺史以上或諸司使充。
通判一人,以京朝官充。乾德初,諸州置通判,統治軍、州之政,事得專達,與長吏均禮。大藩或置兩員。戶少事簡有不置者,正刺史以上州知州,雖小處亦特置。
使院牙職事並同前。
節度使宋初無所掌,其事務悉歸本州知州、通判兼總之,亦無定員。恩數與執政同。初除,鎖院降麻,其禮尤異,以待宗室近屬、外戚、國壻年勞久次者。若外任,除殿帥始授此官,亦止於一員;或有功勳顯著,任帥守於外,及前宰執拜者,尤不輕授。又遵唐制,以節度使兼中書令、或侍中、或中書門下平章事,皆謂之使相,以待勳賢故老及宰相久次罷政者;隨其舊職或檢校官加節度使出判大藩,通謂之使相。元豐以新制,始改為開府儀同三司。舊制,敕出中書門下,故事之大者使相系銜。至是,皆南省奉行,而開府不預。
八年,鎮江軍節度使、檢校太傅韓絳為開府儀同三司、判大名府。元祐五年,太師、平章軍國重事文彥博為開府儀同三司、守太師、充護國軍山南西道節度使致仕。自崇甯五年司空、左僕射蔡京為開府儀同三司、安遠軍節度使、中太一宮使,其後故相而除則有劉正夫、餘深,前執政則有蔡攸、梁子美,外戚則有向宗回、宗良、鄭紳、錢景臻,殿帥則有高俅,內侍則有童貫、梁師成。宣和末,節度使至六十人,議者以為濫。親王、皇子二十六人,宗室十一人,前執政二人,大將四人,外戚十人,宦者恩澤計七人。
中興,諸州升改節鎮凡十有二。是時,諸將勳名有兼兩鎮、三鎮者,實為希闊之典。宋朝元臣拜兩鎮節度使者才三人:韓琦、文彥博、中興後呂頤浩是也。三公卒辭之。而諸大將若韓、張、呂、岳、楊劉之流,率至兩鎮節度使,其後加到三鎮者三人:韓世忠鎮南、武安、甯國,張俊靜江、甯武、靜海,劉錡護國、甯武、保靜。
其後相承,宰執從官及後妃之族拜者不一。然自建炎至嘉泰,宰相特拜者六人,呂頤浩、張浚、虞允文皆以勳,史浩以舊,趙雄、葛邲以恩。執政一人,葉右丞夢得。
從官二人而已。張端明澄、楊敷學倓。
惟紹興中曹勳、韓公裔,乾道中曾覿,嘉泰中薑特立、譙令譙,皆以攀附恩澤,亦累官至焉,非常制也。
承宣使無定員,舊名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詔:「觀察留後乃五季藩鎮官以所親信留充後務之稱,不可循用,可冠以軍名,改為承宣使。」唐有留後,五代因之,宋初,留後、觀察皆不得本州刺史。大中祥符七年,令有司檢討故事,始複帶之。
觀察使無定員。初沿唐制置諸州觀察使。凡諸衛將軍及使遙領者,資品並止本官敘,政和中,詔承宣、觀察使仍不帶持節等。
防禦使團練使諸州刺史無定員。靖康元年,臣僚言:「遙郡、正任恩數遼絕,自遙郡適正任者,合次第轉行。今自遙郡與落階官而授正任,直超轉本等正官,是皆奸巧希進躐取。乞應遙郡承宣使有功勞除正任者,止除正任刺史。」從之。凡未落階官者為遙郡,除落階官者為正任。朝謁禦宴,惟正任預焉。遙郡並止本官敘,正任複次第轉行,考之舊制,梯級有差。中興以後,節度移鎮浸少,後有一定不易徑遷太尉;承宣、觀察徑作一官,及遙郡落階官久就除正任。紹興末,臣僚以為言,雖複置檢校官,餘未盡改。
第一百二十職官七
○大都督府制置使宣諭使宣撫使總領留守經略安撫使發運使都轉運使招討使招撫使撫諭使鎮撫使提點刑獄提舉常平茶馬市舶等職提舉學事提點開封府界公事提舉河北糴便司經制邊防財用提舉解鹽保甲三白渠弓箭手等職府州軍監諸軍通判幕職諸曹等官諸縣令丞簿尉鎮砦官廟令丞簿總管鈐轄路分都監諸軍都統制巡檢司監當官
大都督府都督府長史左右司馬錄事參軍司戶、司法、司士、司理、文學參軍助教大都督及長史掌同牧、尹,親王為節度則大都督領之;庶姓為節度則長史領之。端拱初,越王為威武軍節度、福州大都督府長史。淳化五年,吳王為淮南節度、揚州大都督府長史,翰林學士張洎草制,再表援引典故,宰相言:「越工已為長史。」上曰:「業已差誤,異日有除,並改正之。」至道後,因移鎮,遂為大都督。闕則置知府事一人,同次府。通判一人,京朝官充。司馬不厘務。舊制,凡都督州建官如上。南渡後,以見任宰相充都督,次有同都督,有督視軍馬,多執政為之,雖名稱略同,然掌總諸路軍馬,督護諸將,非舊制比也。
初,紹興二年,呂頤浩首以左僕射出都督江、淮、兩浙、荊湖諸軍事,置司鎮江。其後,趙鼎、張浚、湯思退皆以宰相兼之。熙浩還朝,孟庾始以參知政事為權同都督代,後「權」字。趙鼎先以知樞密院事為都督川陝、荊襄諸軍事,其後與浚並相,並帶兼都督諸路軍馬入銜,未幾,浚獨被旨江上視師,置都督行府,地移文安,並依三省體式,其召赴行在,以其事分隸三省、樞密院。思退初以左相出都督,時楊存中即乙太傳、甯遠軍節度使同都督,思退不行,就以楊存中充都督,非宰執而為都督自存中始。
三十一年,葉義問以知樞密院事督視江、淮、荊襄軍馬,明年,汪澈以參知政事、湖北、京西路督視軍馬,執政為督視於是見焉。王之望辭同都督,有曰:「朝廷於兩淮,前以二大將為招撫使,後以二從臣為宣諭使,憂其不相統攝,則以宰相為都督,欲事權歸一也,此可以見朝廷開府之意。」凡簽廳文字,並依尚書左右司、樞密院檢詳房體式。設屬:諮議軍事、參謀、參議,並以從官充;書寫機宜文字、幹辦官、準備差遣,前後員數不一。開禧用兵,或以簽樞督視,或以元樞代之,或以參知政事督視四川軍馬,然皆未有底績而罷。
制置使不常置,掌經晝邊鄙軍旅之事。政和中,熙、秦用兵,以內侍童貫為之。仍兼經略使。靖康初,會諸路兵解太原之圍,姚古、解潛相繼為河東、河北制置使,皆無功而罷。中興以後置使,掌本路諸州軍馬屯防扞禦,多以安撫大使兼之,亦以統兵馬官充;地重秩高者加制置大使,位宣撫副使上,紹興元年,趙鼎始為江西置制大使,其後席益帥潭,李綱帥江西,呂頤浩帥湖南,皆領制置大使。開禧,丘崇、何澹亦然。
或置副使以貳之。呂頤浩充江、浙置使,陳彥文、程千秋副使。胡舜除沿江都制置使,工義叔副使。趙鼎為江西制置大使,岳飛為制置使,每事會議,或急速則施行,許報大使照應。
初,建炎元年,詔令安撫使、發運、監司、州軍官,並聽制置司節制,其後,議者以守臣既帶安撫,又兼制置,及許便宜,權之要重,擬於朝遷,于時詔止許便宜制置軍事,其他刑獄、財賦付提刑、轉運,後又詔諸路帥臣並罷制置使之名。惟統兵官如故。隆興以後,或置或省。開禧間,江、淮、四川並置大使,休兵後,獨成都守臣帶四安撫、制置使,掌節制御前軍馬、官員升改放散、類省試舉人、銓量郡守、舉辟邊州守貳,其權略視宣撫司,惟財計、茶馬不預。又有沿海制置使,以明州守臣領之'然其職止肅清海道、節制水軍,非四川比。大使置屬參謀、參議、主管機宜、書寫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三員。準備將領、差遣、差使各五員,餘隨時勢輕重而增損焉。
宣諭使掌宣諭德意,不預他事,歸即結罷。紹興元年,詔秘書少監傳崧卿充淮南東路宣諭使,此其始也。二年,分遣禦史五人,宣諭東南諸路,戒其興獄,責其不當,督捕盜賊,皆欲專一布惠以為民。其後,右司范直方宣諭川、陝,察院方庭實宣諭三京,均此意。及新複陝西樓炤以簽書樞密院事往永興宣諭,就令招撫盜賊,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許按察官吏,汪澈為湖北。京西宣諭使,仍節制兩路軍馬,自是使權益重,而使事始不專。三十二年,虞允文、王之望相繼充川、陝宣諭使,皆預軍政,共權任殆亞于宣撫。其後,錢端禮、吳芾皆以侍從出膺斯寄,事畢結局。官屬軍兵,視其所任事之輕重,為賞之厚薄焉。開禧間,薛叔似、鄧友龍、吳獵皆因饑荒盜賊及平逆亂後,往敷德意,亦並以從官行。
宣撫使不常置,掌宣佈威靈、撫綏邊境及統護將帥、督視軍旅之事,以二府大臣充。治平末,命同簽書樞密院郭逵宣撫陝西。三年,夏兵犯順,以參知政事韓絳為陝西宣撫使,繼即軍中拜相,仍舊領使。政和中,遣內侍童貫為陝西、河東宣撫使,又兼河北。宣和三年,睦寇方臘作亂,移貫宣撫淮、浙,賊平依舊。靖康初,種師道提兵入衛京城,為京畿、河東北宣撫使,凡勤王之師屬焉。及會諸道兵救太原,又以知樞密院李綱宣撫河東、北兩路。中興初,張浚以知樞密院事、孟庚以參知政事、李綱以前宰相,皆出宣撫,浚又加「處置」二字入銜。時為川、陝、京西、湖北路。
紹興元年,詔以淮南守臣多闕,百姓未能複業,分命呂頤浩、朱勝非、劉光世皆以安撫大使兼宣撫使。武臣非執政而為宣撫使,實自光世始。二年,李光又以吏部尚書加端明殿學士,為壽春等州宣撫使。自是韓世忠、張俊、吳玠、岳飛、吳璘皆以武臣充使,王似亦以從官由副使而升正使焉。三十二年,張浚複以少傳依前觀文殿大學士充江淮東、西路宣撫使。乾道三年,虞以文依舊知樞密院事充四川宣撫使。五年,王炎除四川宣撫使,依舊參知政事。開禧間,以從官出宣撫江、淮、湖北、京西等處不一。其屬有參謀官,系知州資序人,與提刑敘官;參議官,系知州資序人,與轉運判官敘官;機宜幹辦公事。並依發運司主管文字敘官。凡宰執帶三省、樞密院事出使,行移文字紮六部,六部行移即具申狀。如從官任使、副,合申六部,六部行移即用公牒。
宣撫副使不常置,掌貳使事。宣和末,王師伐燕、命少保蔡攸充。靖康初,會兵救太原,又次資政殿學士劉韐為之。建炎三年,周望宣撫兩浙,以太尉郭仲荀副之。其後,福建韓世忠、川陝吳玠
皆有此授。紹興間,張浚宣撫川、陝,將召歸,命從臣王似、盧法原為之副;王似除使,盧法原仍副之。亦有不置使而置副,如胡世將之於川、陝,岳飛之于荊、襄,楊沂中之於淮北,皆止以副使為名。飛後以功始落「副」字。亦有身為正使兼領副使,如開禧三年,安丙充利州西路宣撫使兼四川宣撫副使。
宣撫判官不常置,掌贊使務。熙寧中,命直舍人呂大防為之。實上幕也。紹興中,張浚初以便宜命劉子羽為副,其後張宗元、呂祉亦為之。十年,楊沂中以太尉為淮北宣撫副使,劉琦以節度使為判官,禮抗權均,猶轉運使、副、判官之比。詔行移文字同其擊銜,宣判之名同,而先後輕重異焉。
總領四人。掌措置移運應辦諸軍錢糧,以朝臣充,仍帶幹階、戶部等官。朝遷科撥州軍上供錢米,則以時拘催,歲較諸州所納之盈虧,以聞於上而賞罰之。初,建炎間,張浚出使川、陝,用趙開總領四川財賦,置所擊銜,總領名官自此始。其後大軍在江上,間遣版曹或太府、司農卿少卿調其錢糧,皆以總領為名。
紹興十一年,收諸帥之兵改為御前軍,分屯諸處,乃置三總領,以朝臣為之,仍帶專一報發御前軍馬文字。蓋又使之預聞軍政,不獨職餉饋而已。其序位在轉運副使之上,鎮江諸軍錢糧,淮東總領掌之;鄂州、荊南、江州諸軍錢糧,湖廣總領掌之;建康、池州諸軍錢糧,淮西總領掌之。十五年,複置四川總領,凡興元、興州、金州諸軍錢糧,四川總領掌之。其言屬有幹辦公事、準備差遺。四川又有主管文字二員。
淮東西有分差糧料院、審計司、審計以通判權。榷貨務、都茶場、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大軍庫、贍罕酒庫、市易抵當庫、惠民藥局。湖廣有給納場、屬官兼。
分差糧料院、審計院、通判兼。
御前封樁甲仗庫、大軍倉庫、贍軍酒庫。四川有分差糧料院、審計院、屬官兼。
大軍倉庫、撥發船運官、贖藥庫、糴買場。
淳熙元年,詔委諸路州軍通判,專一主管拘催逐州錢米,起發赴所,本所每半年比較,以行賞罰。紹熙二年,以淮西總領所言,定知州、通判展減磨勘法:十分欠二展二年,數足減二年。吏額:淮東九人,淮西、湖廣十人,四川二十人。
留守副留守舊制,天子巡守、親征,則命親王或大臣總留守事。建隆元年,親征澤、潞,以樞密使吳廷祚為東京留守,其西、南、北京留守各一人,以知府兼之。西京河南,南京應天,北京大名。
留守管掌宮鑰及京城守衛、修葺、彈壓之事,畿內錢谷、兵民之政皆屬焉。政和三年,資政殿大學士鄧洵武言:「河南、應天、大名府號陪京,乞依開封制,正尹、少之名。」從之。宣和三年,詔河南、大名少尹依熙守舊制,分左右廳治事;應天少尹一員。及三京司錄,通管府事。南渡初,其東京、北京並置留守,以開封、大名知府兼,又以掌兵官為副留守。其後,河南複,南京、西京置留守。紹興四年,帝將親征,以參知政事孟庚為行宮留守,奏差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官一員。幹辦官二員。淮血差遣、差使各三員,使臣五十員,又置留司台官一員。五年,罷局。其後,秦檜為行宮留守,援例置官。
經略安撫司經略安撫使一人,以直秘閣以上充,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若事難專決,則具可否具奏。即幹機速、邊防及士卒抵罪者,聽以便宜裁斷。帥臣任河東、陝西、嶺南路,職在綏禦戎夷,則為經略安撫使兼都總管以統制軍旅,有屬官典領要密文書,奏達機事。河北及近地,則使事止於安撫而已,其屬有幹當公事、主管機宜文字、淮備將領、淮備差使。
元祐元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安撫、都總管司,自元豐四年後,應緣軍興添置官屬並罷。又詔罷經略安撫司幹當官。二年,詔沿邊臣僚奏請事,並先赴經略司詳度以聞。元符元年,詔經略司遇軍興差發軍馬,具數關報走馬承受。崇寧二年,熙河蘭會經略王厚奏:「溪哥城乃古積石軍,今當為州,乞以李忠為守,置河南安撫司。」從之。四年,置河東、陝西諸路招納司,並隸經略司。五年,詔河東同管幹沿邊安撫司公事,許歲赴闕奏事一次。政和四年,詔移京西路安撫于河南府,京東路安撫于應天府。宣和二年,詔瀘州守臣帶潼川府、夔州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路兵馬都鈐轄、瀘南沿邊安撫合。又詔罷置輔郡內潁冒府帶京西路安撫使。三年,詔杭、越州、江甯府、洪州守臣並帶安撫使。六年,詔瀘州止帶主管瀘南沿邊安撫司公事。仍差守臣。七年,詔河陽、開德守臣並帶管內安撫使。
舊制,安撫總一路兵政,以知州兼充,太中大夫以上,或曾曆侍從乃得之,品卑者止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中興以後,職名稍高者出守,皆可兼使,如系二品以上,即稱安撫大使。廣東、西、荊南、襄陽仍舊制加「經略」二字。凡帥府皆帶馬步軍都總管。建炎初,李綱請於沿河、沿淮、沿江置帥府。以文臣為安撫使帶馬步軍都總管,武臣一員為之副,許便宜行事,辟置僚屬、將佐,措置調發惟轉輸屬之漕使。其後,沿江三大使司辟置過多,邊報稍寧,詔加裁定。參謀、參議官、主管機宜文字、主管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準備差使、準備將領各以五員為額,其餘諸路或隨地輕重而損益焉。餘從省罷。後以諸路申請,或置或省不一。
淳熙二年,詔揚州、廬州、荊南、襄陽、金州、興元、興州分為七路,每路委文臣一員充安撫使以治民,武臣一人充都總管以治兵。其逐路都總管職事,且令帥臣依舊帶行,候正官到日交割。慶元二年,詔利州西路安撫司於興州置司,令都統制兼。五年,臣僚言:「遴選帥才,除嘗任執政外,兩制從官必曾經作郡、庶官必曾任憲漕實有治績者。」從之。惟廣南東、西兩路則帶經略、安撫使。紹興五年。令襄陽守臣、湖北帥司各帶經略、安撫使,後罷,惟二廣如故。
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無事歲一入奏,有邊警則不時馳驛上聞。然居是職者惡有所隸,乃潛去「總管司」字,冀以擅權。熙寧五年,帝命正其名,鑄銅記給之。仍收還所用奉使印。崇寧中,始詔不隸帥司而輒預邊事,則論以違制。大觀中,詔許風聞言事。政和五年詔:「諸路走馬承受體均使華,邇來皆貪賄賂,類不舉職,是豈設官之意?其各自勵,以稱任使。或蹈前失,罰不汝赦。」明年七月,改為兼訪使者。宣和五年詔:「近者諸路廉訪官,循習違越,附下罔上,凡邊機皆先申後奏,且侵監司、淩州縣而預軍旅、刑獄之事,複強買民物,不償其直,招權怙勢,至與監司表裹為惡。自今猶爾,必加貶竄。」靖康初,罷之。依祖宗舊制,複為走馬承受。
發運使副判官掌經度山澤財貨之源,漕淮、浙、江、湖六路儲廩以輸中都,而兼制茶鹽、泉寶之政,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輔臣陳升之、王安石領制置三司條例,建言:「發運使實總六路之出入,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之有無而移用之。凡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倉庫之數所當辦者,得以便宜蓄買以待上令,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於公上,則國用可足,民財不匱矣。」從之。既又詔六路轉運使弗協力者宜改擇,且許發運使薛向自辟其屬。又令舉真、楚、泗守臣及兼提舉九路坑冶、市舶之事。元祐中,詔發運使兼制置茶事。至崇寧三年,始別差官提舉茶鹽。
政和二年,罷轉般倉,六路上供米徑從本路直達中都,以發運司所拘綱船均給六路。宣和初,詔:「發運司視六路豐歉和糴上供,乃祖宗舊制,曩緣奸吏侵用糴本,遂壞良法。自今每歲加糴一百萬石,同年額輸京。」三年,方臘初平,江、浙諸郡皆未有常賦,乃詔陳亨伯以大漕之職經制七路財賦,許得移用,監司聽其按察。於是亨伯收民間印契及鬻糟醋之類為錢凡七色,是後州縣有所謂經製錢,自亨伯始。
六年,詔複轉般倉,命發運判官盧宗原措置,尋以靖康之難,迄不能複。渡江後,惟領給降糴本,收糴米斛,廣行儲積,以備國用。紹興二年,用臣僚言省罷。以其職事分委漕臣。八年,戶部複言廣糴儲積之便,再置經制發運使,並理經制司財賦,故名。
以微猷閣待制程邁充使,專掌糴事。邁上疏,以租庸、常平、鹽鐵、鼓鑄各分于諸司而總於戶部,發運使無所用之。固辭不行。九年,遂廢發運司,以戶部侍郎梁汝嘉為經制使,檢察中外失陷錢物,與催未到綱運、措置糴買、總領常平為職。未幾,複以臣僚言,分其責于逐路監司。乾道六年複置,以戶部侍郎史正志為兩浙、京、湖、淮、廣、福建等路都大發運使。是冬,以奏課誕謾貶。並廢其職。
都轉運使轉運使副使判官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歲行所部,檢察儲積,稽考帳籍,凡吏蠹民瘼,悉條以上達,及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詔河東、河北、陝西三路漕臣許乘傳赴闕,留毋過浹日。既又詔三路漕臣,令自辟屬各二員,以京朝官曾曆知縣者為之。二年,詔川、陝、閩、廣七路除堂選守臣外,委轉運司依四選例立格就注,免赴選,具為令。元豐初,詔河北、淮南、京東、京西及陝右雖各析為兩路,許依未析時通治兩路之事,錢谷聽其移用。元祐初,司馬光請漕臣除三路外,餘路毋得過二員。其屬官溢員亦省之。紹聖中,詔淮、浙、江、湖六路上供米,計其近遠分三限,自季冬至明年八月,以次輸足。大觀中,陝西漕臣以四員為額。政和中,又詔陝西以三員。熙、秦兩路各二員。宣和初,又詔陝西以都漕兩員總治于長安,而漕臣三員分領六路。
中興後,置官掌一路財賦之入,按歲額錢物斛鬥之多寡,而察其稽違,督其欠負,以供於上。間詣所部,則財用之豐欠,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皆訪問而奏陳之。有軍旅之事,則供饋錢糧,或令本官隨軍移運。或別置隨軍轉運使一員。或諸路事體當合一,則置都轉運使以總之。江東、西路分置三帥,置都轉運使一員,張公濟為江、浙、荊湖、廣南、福建都運。趙開為四川都運。
隨軍及都運廢置不常,而正使不廢。若副使,若判官,皆隨資之淺深稱焉,其屬有主管文字、幹辦官各一員,文臣淮備差遣、武臣淮備差使,員多寡不一。
招討使掌收招討殺盜賊之事,不常置。建炎四年,以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張俊充江南路招討使,定位在宣撫使之下、制置使之上,著為定制。軍中急速事宜,待報不及,許以便宜行事。差隨軍轉運使一員、參議官一員、幹辦官三員、隨軍幹辦官四員、書寫機宜文字一員,並聽奏辟。紹興五年,嶽飛為湖北、襄陽招討使,請州縣不法害民者,許一面對移,或放罷以聞。從之。十年,金人犯三京,以韓世忠、岳飛、張俊並兼河南、北招討使以禦之。三十一年,陝西、河東北、京東西等路皆置招討使,蓋又特遙領其地而已。
招撫使不常置。建炎初,李綱秉政,以張所為河北招撫使,未及出師而廢。紹興十年,劉光世為三京招撫使,逾年而罷。三十二年,孝宗即位,以成閔、張子蓋、李顯忠三大將為湖北、京西、淮東西招撫使。子蓋死,劉寶代之。未幾結局,官吏並罷。開禧二年,山東及京東西北路並置使招撫,後皆罷之。
撫諭使掌慰安存問,采民之利病,條奏而罷行之。亦不常置。建炎元年,帝謂輔臣曰:「京城士庶,自金人退師,人情未安,可差官撫諭。」於是以路允迪、耿延禧為京城撫諭使此置使初意也。是年八月,又令學士院降詔,且命江端友等奉詔撫諭諸路。其後,李正民以中書舍人為江、浙、湖南撫諭使,且令按察官吏,伸民冤抑。傅崧卿以吏部待郎為淮東撫諭使,採訪民間利病,及措置營田等事。或不以使名,則稱撫諭官,所至以某州撫諭司為名。具宣恩言,俾民知德意,初無二致。乾道元年,在合門事龍大淵差充兩淮撫諭軍馬,回日結局。是又特為軍馬出雲。
鎮撫使舊所無有,中興,假權宜以收群盜。初,建炎四年,范宗尹為參知政事,議群盜並力以拒官軍,莫若析地以處之,盜有所歸,則可漸制,乃請稍複藩鎮之制。是年五月,宗尹為右僕射,於是請以淮南、京東西、湖南北諸路並分為鎮,除鹽茶之利仍歸朝廷置官提舉外,他監司並罷。上供財賦權免三年,餘聽帥臣移用,更不從朝廷應副,軍興聽從便宜。時劇盜李成在舒、蘄,桑仲在襄、鄧,郭仲威在揚州,薛慶在高郵,皆即以為鎮撫使。其餘或以處歸朝之人,分畫不一,許以能捍禦外寇,顯立大功,特與世襲。官屬有參議官、書寫機宜文字各一員。幹辦公事二員,並聽奏辟。久之,諸鎮或戰死,或北降,但餘荊南解潛。及趙鼎為相,召潛主管馬軍,遂罷弗置焉。
提點刑獄公事掌察所部之獄訟而平其曲直,所至審問囚徒,詳核案牘,凡禁系淹延而不決,盜竊逋竄而不獲,皆劾以聞,及舉刺官吏之事。舊制,參用武臣。熙甯初,神宗以武臣不足以察所部人材,罷之。六年,置諸路提刑司檢法官。紹聖初,以提刑兼坑冶事。宣和初,詔江西、廣東增置武提刑一員,然遇關帥不許武憲兼攝。中興,以盜賊未衰,諸路無武臣提刑處,權添置一員,建炎四年罷。紹興初,兩浙路以疆封闊遠,差提刑二員,淮南東路罷提刑,令提舉茶鹽官兼領,蓋因事之煩簡而損益焉。乾道六年,詔諸路分置武臣提刑一員。須選差公廉曉習法令、民事之人,如無聽闕,其後稍橫,遂不復除。八年,用臣僚言,諸路經總製錢並委提點刑獄官督責。嘉定十五年,臣僚言:「廣西所部州軍最多,提刑合照元降指揮,分上下半年,就郁林州與靜江府兩處置司,無使僻地貧民有冤莫吐。」從之。其屬有檢法官、幹辦官。
提舉常平司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凡役錢,產有厚薄則輸有多寡;及給吏祿,亦視其執役之重輕難易以為之等。商有滯貨,則官為斂之,複售於民,以平物價。皆總其政令,仍專舉刺官吏之事。熙甯初,先遣官提舉河北、陝西路常平。未幾,諸路悉置提舉官。元祐初罷之,並其職于提點刑獄司。紹聖初複置,元符以後因之。
提舉茶鹽司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國用。皆有鈔法,視其歲額之登損。以詔賞罰。凡給之不如期,鬻之不如式,與州縣之不加恤者,皆劾以聞。政和改元,詔江、淮、荊、浙六路共置一員。既而諸路皆置。中興後,通置提舉常平茶鹽司,掌常平、義倉、免役之政令。凡官田產及坊場、河渡之入,按額拘納;收糴儲積,時其斂散以便民;視產高下以平其役。建炎元年,常平職事並歸提刑司,錢歸行在。二年,始複置常平官,還其糴本,未幾複罷。紹興二年,複置主管。系提刑司,委通判或幕職官充。
其後,置經制司,改常平官為經制某路幹辦常平等公事。未幾,經制司罷,複為常平官。十五年,戶部恃郎王鈇言「常平之設,科條實繁,其利不一,豈一主管官能勝其任?」乃詔諸路提舉茶鹽官改充提舉常平茶鹽公事。如四川無茶鹽去處,仍以提刑兼充,主管官改充常平司幹辦公事。是年冬,詔提舉官依舊法為監司,與轉運判官敘官,歲舉升改,官員有不職,則按以聞。其後,常平錢多取以贍軍,所掌掌特義倉、水利、役法、振濟之事。茶鹽司置官提舉,本以給賣鈔引,通商阜財,時詣所部州縣巡曆覺察,禁止私販,按劾不法。其屬有幹辦官。既與常平合一,遂並行兩司之事焉。
都大提舉茶馬司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馬於四夷,率以茶易之。慶產茶及市馬之處,官屬許自辟置,視其數之登耗,以詔賞罰。舊制,于原、渭、德順三郡市馬。熙甯七年,初複熙、河,經略使王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其所嗜唯茶,而乏茶與之為市,請趣買茶司買之。」乃命三司幹當公事李
巳運蜀茶至熙、河,置買馬場六而原、渭、德順更不買馬,於是杞言:「買茶買馬,一事也,乞同提舉買馬。」杞遂兼馬政,然分合不常。至元豐六年,群牧判官提舉買馬郭茂恂又言:「茶司既不兼買馬,遂立法以害馬政,恐悮國事,乞並茶場買馬為一司。」從之。先是,市馬于邊,有司幸賞,率以駑充數。紹聖中,都大茶馬程之邵始精揀汰,仍以八月至四月為限,又以羨茶轉入熙、秦市戰騎,故馬多而茶息厚,二法著為令。元符末,程之邵召對,徽宗詢以馬政,之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貴茶,而病于難得,原禁沿邊鬻茶,專以蜀產易上乘。」詔可。未幾,獲馬萬匹。宣和中,以茶馬兩司吏員猥眾,於是朝奉大夫何淅請遵豐、熙成憲,稱其事之繁簡而定以員數,從之。紹興四年,初命四川宣撫司支茶博馬。七年,複置茶馬官,凡買馬州縣黎、文、敘、長寧、南平、珍皆與知州、通判同措置任責。通判許茶馬司辟置,視買馬額數之盈虧而賞罰之。歲發馬綱應副屯駐諸軍及三衙之用。舊有主管茶馬、同提舉茶馬、都大提舉茶馬,皆考其資歷授之。乾道初,用臣僚言省罷,委各郡知州、通判、監押任責,尋複置。紹熙三年,茶馬司拖欠馬數過多,詔將本年分馬綱錢價,責茶馬司撥付湖廣總領所,勞付軍官自買土馬。嘉泰三年,以所發綱馬不及格式,詔茶馬官各差一員,遂分為兩司。文臣成都主茶,武臣興元主馬。
其屬共有幹辦公事四員、準備差使二員。
提舉坑冶司掌收山澤之所產及鑄泉化,以給邦國之用,歲有定數,視其登耗而賞罰之。舊制一員。元豐初,以其通領九路,始不能周曆所部,始增為二員。分置兩司:在饒者領江東、淮、浙、福建等路,在虔者領江西、湖、廣等路。至元祐,複並為一員。紹興五年,以責任不專,職任廢弛,詔將饒州司官吏除留屬官一員外,並減罷。並歸虔州司,又加「都大」二字於「提點」之上。或病其事權太重,省並歸逐路轉運司措置,仍置提領諸路鑄錢官一員於行在,以侍從官充,自此或複或罷不一。乾道六年,並歸發運司。發運司罷,複置提兩司如初。淳熙二年,並贛歸饒,複加「都大」二字,與提刑序官。其屬有幹辦公事二員,檢踏官 ·六員。稱銅官、催綱官各一員。
提舉市舶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之事,以來遠人,通遠物。元祐初,詔福建路於泉州置司。大觀元年,複置浙、廣、福建三路市舶提舉官。明年,禦史中丞石公弼請以諸路提舉市舶歸之轉運司,不報。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複置。紹興二十九年,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乾道初,臣僚又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搔擾之弊,用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能判、知縣、監官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
提舉學事司掌一路州縣學政,歲巡所部以察師儒之優劣、生員之勤惰,而專舉刺之事。崇甯二年置,宣和三年罷。
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掌察畿內縣鎮刑訇、盜賊、場務、河渠之事。
提舉河北糴便司糴便芻糧以供邊儲之用。
提舉制置解鹽司掌鹽澤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鈔給鹽,以足民用而實邊備。凡鹽價高下及文鈔出納多寡之數,皆掌之。
經制邊防財用司掌經晝錢帛、芻糧以供邊費,凡榷易貨物、根括耕地及邊部弓箭手等事,皆奏而行之。熙寧末,以熙、河連歲用兵,仰給支度,費用不貲,始置是司。元祐初,罷。崇寧中,複置提舉兵馬、提轄兵甲,皆守臣兼之。掌按練軍旅,督捕盜賊,以清境內;凡諸營之名籍,較其壯怯而賞罰之。
提舉保甲司掌什伍其民,教之武藝,視其優劣而進退之。元豐初,置於開封府界,遂下其法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既而悉置提舉官,如府界焉。
提舉三白渠公事掌瀦泄三白渠,以給關中灌溉之利。
撥發司輦運司掌以時起發綱運而督其滯留,以供京師之用。
提舉弓箭手掌沿邊郡縣射地弓箭手之籍,及團結、訓練、賞罰之事。政和五年,複以所招弓箭手之數為殿最。
府州軍監宋初革五季之患,召諸鎮節度會于京師,賜第以留之,分命朝臣出守列郡,號權知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政焉。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職事,稱判某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理郡政,宣佈條教,導民以善而糾其奸慝,歲時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其賦役、錢谷、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凡法令條制,悉意奉行,以率所屬。有赦宥則以時宣讀,而班告於治境。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材能而保任之,若疲軟不任事,或奸貪冒法,則按劾以聞。遇水旱,以法振濟。安集流之,無使失所。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延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瀘州、潭州、廣州、桂州、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鈐轄。潁冒府、青州、鄆州、許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並兼兵馬鈐轄、巡檢,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別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繁簡而置之。分曹以理之。而總其綱要。凡屬縣之事皆統焉
建炎初,詔:「河北、京東西路除帥司外,舊差文臣知州去處,許通差武臣一次。」又:「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紹興三年,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五年,帝以守。令皆帶勸農公事,多不奉職,自今有治效顯著者,可今中書省籍記姓名,特加擢用。凡從官出知郡者,特許不避本貫。初,除授見闕及自外罷任赴闕,並令引見上殿。九年,詔應守臣以二年為任。又以武臣作郡,往往不曉民事,且多恣橫,詔新複州郡只差文臣續因臣僚言,極邊控扼去處,仍差武臣;其不系極邊,文武臣通差。詔:「守臣到任半年以上,具民間利病,或邊防五條聞奏,委都司看詳,有便於民者,即與施行。」續又詔不拘五條之數。十三年,詔依舊制帶提舉或主管學事。從官以上稱提舉餘知、通主管,淳熙中罷。
乾道二年,令非曾任守臣不得為郎官,諸郡合文武臣通差去處,並依舊制
通判宋初懲五代藩鎮之弊,乾德初,下湖南,始置諸州通判,命刑部郎中賈玭等充。建隆四年,詔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許行下。時大郡置二員。餘置一員。州不及萬戶不置,武臣知州,小郡亦特置焉。其廣南小州,有試秩通判兼知州者,職掌倅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以聞。元祐元年,詔知州系帥臣,其將下公事不許通判同管。元符元年,詔通判、幕職官,令日赴長官廳議事及都廳簽書文檄。
南渡後,設官如舊,入則貳政,出則按縣。有軍旅之事,則專任錢糧之責,經制、總製錢額,與本郡協力拘催,以入於戶部。既而諸州通判有兩員處減一員。凡軍監之小者不置。又詔更不添差。其後,或以廢事請,或以控扼去處請。紹興五年以後旋添置之。除潭廣洪州、鎮江建康成都府見系兩員外,凡帥府通判並以兩員為額,餘置一員。乾道元年,詔買馬州、軍通判,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餘堂除差人。淳熙十四年,利州路提刑言:「關外四州通判,乞自製置司奏辟,所有金、洋、興、利、文、龍待州通判,乞送轉運司擬差。」並從之。
幕職官簽書判官廳公事兩使、防、團、加事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掌裨贊郡政,總理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於其長而罷行之。凡員數多寡,視郡小大及職務之煩簡。初,政和改簽書判官廳公事為司錄,建炎初復舊。凡節度推、判官從軍額,察推及支使從州、府名。凡諸州減罷通判處,則升判官為簽判以兼之。小郡推、判官不並置,或以判官兼司法,或以推官兼支使,亦有並判官窠闕省罷。則令錄參兼管。凡要郡簽判及推官皆堂除,餘吏部使闕,二廣間許監司辟差。紹熙元年,臣僚言:「廣西奏擬簽判,多恩科癃老,乞行下轉運司,不許差年六十以上昏眊之人。」嘉定二年,臣僚言:「監司有幹官,州郡有職官,以供簽廳之職,或非才不勝任,則按刺易置可也。今乃差兼簽廳者動軌三兩員,或四五員。其為冗費,與添差何異?乞將諸州郡所差兼簽廳官並行住罷。」從之。
諸曹官舊制,錄事參軍掌州院庶務,糾諸曹稽違;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司法參軍掌議法斷刑;司理參軍掌訟獄勘鞫之事。中興,詔曹掾官依舊,惟司理、司法並注經任及試中刑法人。乾道以來,間以司戶兼司法。知錄亦或兼職。六年,汪大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仍依知縣格法銓量,如有老疾昏眊難任事者,即從本州知通于判、司、簿、尉內選經一考以上無罪犯曉法人對換。紹熙元年,詔不曾銓試人不許注授司法。慶元五年,臣僚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嘉定中,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教授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國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尋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甯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祐元年,詔齊、盧、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複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若試教官,則始于元豐;添差教授,則始於政和。
縣令建隆元年,令天下諸縣除赤、畿外,有望、緊、上、中、下。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役、錢谷、振濟、給納之事皆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二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記,則撫存安集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穀。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有戍兵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宣教郎以下帶監押。
初,建炎多差武臣,紹興詔專用文臣,然沿邊溪洞處,仍許武臣指射。邑大事煩則堂除,仍借緋、章服,嚴差出之禁,任滿有政績,則與升擢。乾道以後,定以三年為任,仍非兩任不除監察禦史。初改官人必作縣,謂之「須入」。十六年,詔知縣在任不成兩考,即不合理為實曆。嘉定十二年詔:「兩經作令滿替者,實曆九考、有政聲無過犯、舉員及格,改官人特免再作知縣,許受簽判或幹官,以當知縣履歷。」
縣丞初不置,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甯四年,編修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甯二年,宰相蔡京言:「熙甯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縣丞系嘉祐以前員闕並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開寶三年,詔諸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若言:「川峽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銷注。
尉建隆三年,每縣置尉一員,在主簿之下,奉賜並同。至和二年,開封、祥符兩縣各增置一員,掌閱羽弓手,戢奸禁暴。凡縣不置簿,則尉兼之。中興,沿邊諸縣間以武臣為尉,並帶兼巡捉私茶、鹽、礬,亦或文武通差。隆興,詔不許差癃老疾病年六十以上之人。邑大事煩則置二尉。紹熙中,詔恩科人年及六十不差。嘉定十三年,詔極國縣尉,護盜酬賞班改,歲以二員為額。
鎮砦官諸鎮置於管下人煙繁盛處,設監官,管火禁或兼酒稅之事。砦置於險扼控禦去處,設砦官,招收土軍,閱習武藝,以防盜賊。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聽決遣。
廟令丞主簿舊制,五嶽、四瀆、東海、南海諸廟各置令、丞。廟之政令多統于本縣令。京朝知縣者稱管勾廟事,或以令、錄老耄不治者為廟令,判、司、簿、尉為廟簿,掌葺治修飾之事。凡以財施於廟者,籍其名數而掌之。
總管鈐轄司掌總治軍旅屯戍、營防守禦之政令。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守臣帶提舉兵馬巡檢、都監及提轄兵甲者,掌統治軍旅、訓練教閱,以督捕盜賊而肅清治境。凡諸營名籍、賞罰之事,皆掌之。崇甯四年,蔡京奏:「京畿四輔置輔郡屏衛京師,以潁冒府為南輔,襄邑縣升為拱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乙太中大夫以上知州,置副總管、鈐轄各一員,知州為都總管。餘依三路帥臣法。」從之。
大觀三年,詔東南師府總管。依三路都總管法。靖康元年,詔四道副總管並通差文武臣其諸路將官,掌統所隸禁旅,以行陣隊伍、金鼓旗幟、弓矢擊刺之法而教習訓練之,別其武藝強者,待次遷補,以激勸士卒。凡兵仗器甲之數,廩祿犒設、賞罰約束之禁令皆掌焉,副將為之貳。若屯戍防邊。則受帥司節制;遇寇敵,則審其戰守應援之事。若師有功,則具馘數、籍用命而旌賞之。
路分都監掌本路禁旅屯戍、邊防、訓練之政令,以肅清所部。州府以下都監,皆掌其本城屯駐、兵甲、訓練、差使之事,資淺者為監押。紹聖三年,詔諸路將副序位在路分都監之下。大觀三年,詔帥府無路分鈐轄、望郡無路分都監者,許置一員,其餘添置處,任滿不差人。宣和二年,虔州添置都監一員。
建炎初,分置帥府,以諸路帥臣兼。要郡守臣帶兵馬鈐轄,次要郡帶兵馬都監;並以武臣為之副,稱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許以便宜行軍馬事,辟置僚屬,依帥臣法。屯兵皆有等差。遇朝廷起兵,則副總管為帥,副鈐轄、都監各以兵從,聽其節制。其後,益、瀘、夔、廣、桂五州牧又皆以都鈐轄為稱。四年,詔建康府、江州路又置副都總管一員,于見置帥司處駐紮。紹興三年,詔要郡、次要郡守臣罷帶兵職,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淳熙十六年,詔諸路訓練鈐,並須年六十以下曾經從軍有才武人充,紹熙元年指揮,雜流出身之人,不得過路分州鈐;諸州軍兵馬都監,獨員處專注才武及曾任主兵官之人。慶元中,詔總管下至將副將等,年七十以上許自陳,與宮觀差遣。初,守臣罷帶兵職,惟江西贛州以多盜,仍帶江西兵馬鈐轄。其後,武臣為路鈐者,亦無尺籍伍符,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則仍帶入銜。
諸軍都統制副都統制統制統領舊制,出師征討,諸將不相統一,則拔一人為都統制以總之,未為官稱也,建炎初,置禦營司,擢王淵為都統制,名官自此始。其後,神武五軍及川陝宣撫司、都督府、樞密院皆置。紹興十一年,三大將兵罷,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擢其偏裨為御前統領官,以統制御前軍馬入銜,秩高者為御前諸軍都統制,且令仍舊駐紮,以屯駐州名冠軍額之上。其後,興元、江、陵、建、康、鎮江府、興、金、鄂、江、池州及平江、許溥水軍,皆除都統制,恩數略視三衙,權任在帥臣右,官卑者稱副都統制。設屬有計議、機宜、幹辦公事、準備差遣,省置不一。次有副都統制。乾道三年,帝諭輔臣「欲今後江上諸軍各置副都統一員,兼領軍事,豈惟儲帥,亦使主將顧忌,不敢專擅。」因言:「都、副統制禮有隆殺,且為條約。」上曰:「如此,他日不致爭權越禮。」遂行之。然其後都、副鮮有並除者。初,渡江後,大軍又有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其下有正將、淮備將、訓練官、部將、隊將等名,皆偏裨也。舊制,準備將而上,皆主帥升差,仍先申樞密院審察。乾道七年,詔訓練官、部隊將而下,許軍中徑差,申朝廷照會。紹熙間,詔諸軍升差統制至準備將者,主帥解發三人,赴總領所選一名,諸將不以為便。慶元三年,詔主帥選擇,總領所或屯軍處守臣審核保明,申樞密院。
巡檢司有沿邊溪峒都巡檢,或蕃漢都巡檢,或數州數縣管界、或一州一縣巡檢,掌訓治甲兵、巡邏州邑、擒捕盜賊事;又有刀魚船戰棹巡檢,江、河、淮、海置捉賊巡檢,及巡馬遞鋪、巡河、巡捉私茶鹽等,各視其名以修舉職業,皆掌巡邏幾察之事。中興以後,分置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凡沿江沿海招集水軍,控扼要害及地分闊遠處,皆置巡檢一員,往來接連合相應援處,則置都巡檢以總之,皆以材武大小使臣充。各隨所在,聽州縣守令節制,本砦事並申取州縣指揮。若海南瓊管及歸、峽、荊門等處跨連數郡,控制溪峒,又置水陸都巡檢使或三州都巡檢使以增重之。
監當官掌茶、鹽、酒稅場務征輸及冶鑄之事,諸州軍隨事置官,其征榷場務歲有定額,歲終課其額之登耗以為舉刺。凡課利所入,日具數以申於州。建炎初,詔監當官闕,許轉運司具名奏辟一次,以二年為任,實有六考,方許關升。煩劇去處,許添差一員。凡交割必置曆以稽其剩欠,合選差文臣處,更不差武臣。淳熙二年,詔二萬貫以下庫分,選有才幹存留一員,指揮、諸班直、親從親事官、保義郎以下差充。建炎四年,詔每州每以五員為額。
志第一百二十一職官八(合班之制)
○建隆以後合班之制
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為宰相。
親王、樞宏使、留守、節度、京尹兼中書令、侍中、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上並為使相。
尚書令太師太尉太傳太保司徒司空舊儀,太師、太傳、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在太保下。國朝以來,自太傅除太尉,今依此次序。其三師、三公之稱如舊儀制。
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舊在樞密使下。
樞密副使舊在知院之上。
同知樞密院事宣徽南院、北院使簽書樞密院事參政以下班位臨時取奏裁
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府牧開封、河南、應天、大名、江陵、興元、真定、江寧、京兆、鳳翔、河中。又有大都督、大都護,今皆領使,無特為者。御史大夫觀文殿大學士舊無此位。
六尚書吏、兵、戶、刑、禮、工。
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門下、中書侍郎舊在尚書下。
節度使泰甯、武寧、彰信、鎮海、天平、安化、武成。忠武、鎮海、可陽、山南東道、武勝、崇信、昭化、保康、天雄、成德、鎮寧、彰德、永清、安國、威德、靜難、彰化、雄武、保大、淮南、忠正、保信、保靜、集慶、建康、甯國、鎮南、昭信、荊南、甯海、武昌、安遠、武安、鎮東、平江、鎮江、宣德、保甯、康國、威武、建寧、益州、安靜、武信、山南西道、昭武、安德、武定、甯海、甯江、武康、清海、靜江、寧遠、建武、高州定南、密州靜海、涼州西河、沙州歸義、洮州保順、應州彰國、威城、昌化、豐州、天德、朔州振武、雲州大同。
觀文殿學士舊曰文明殿,若學士官尚書者自從本班。
資政殿大學士三司使與觀文、資政班位臨時取裁。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副使與三司使、翰林學士班位臨時取裁。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龍圖閣學士天章閣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直學士天章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舊在諸衛上將軍下。
六統軍左、右龍武左、右羽林、左右神武,
諸衛上將軍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屯衛左、右領軍衛左、右千牛衛。
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權中丞立中丞磚位。內殿起居日止立本官班。
左、右丞諸行侍郎節度觀察留後給事中左、右諫議大夫中書舍人知制誥龍圖閣待制天章閣待制觀察使秘書監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內客省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景福殿使延福宮使客省使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尹太子詹事諸王傅司天監諸衛大將軍太子左右庶子引進使防禦使齊、濟、沂、登、萊、鄭、汝、蔡、潁、均、郢、懷、衛、博、磁、洺、棣、深、瀛、雄、霸、莫、代、絳、解、龍、和、蘄、舒、複、眉、象、陸、果。
團練使單、濮、濰、唐、祁、冀、隰、忻、成、鳳、海、鼎。
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副使官至諫議大夫已上,從本官。
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判官太常寺、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錄等寺七寺少卿宣慶使四方館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少監開封、河南、應天、大名少尹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太子家令太子率更令太子僕諸州刺史淄、趙、德、濱、保、並、汾、澤、遼、憲、嵐、石、虢、坊、丹、階、乾、商、甯、原、慶、渭、儀、環、楚、泰、泗、濠、光、滁、通、黃、真、舒、江、池、饒、信、太平、吉、袁、撫、筠、嶽、澧、峽、歸、辰、衡、永、全、郴、邵、常、秀、溫、台、衢、睦、處、南劍、汀、漳、綿、漢、彭、邛、蜀、嘉、簡、黎、雅、維、茂、資、榮、昌、普、渠、合、戎、瀘、興、劍、文、集、壁、巴、蓬、龍、施、萬、開、達、涪、渝、昭、循、潮、連、梅、英、賀、封、南雄、端、新、康、恩、春、惠、韶、梧、藤、龔、象、潯、貴、賓、橫、融、化、竇、高、雷、南儀、欽、郁林、廉、瓊、崖、儋、萬安。
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樞密都承旨如客省使以下充者,依本職同班。如閤門使充。即在閤門使之上。如自見任內客省使以下轉南班官充。亦與同班,仍在舊職之上。如自客省副使以下轉南班官充者,並在閤門使之上。
宣政使昭宣使東上、西上閤門使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諸軍衛將軍起居郎起居舍人知雜禦史侍御史諸行郎中左右司吏部兵部司封司勳考功職方駕部庫部度支戶部金部倉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禮部工部祠部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
皇城以下諸司使皇城洛苑右騏驥尚食左騏驥禦廚內藏庫軍器左藏儀鸞南作坊弓箭庫北作坊衣庫莊宅六宅文思東作坊內苑牛羊如京東綾錦香藥崇儀榷易西京左、右藏氈毯西綾錦西京作坊鞍轡庫東染院酒坊本染院法酒庫禮賓翰林醫官供備庫。
樞密院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如帶南班官者,在諸司使之下;不帶南班官者,在皇城副使之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諸行員外郎客省引進、閤門副使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太常博士皇城以下諸司副使諸次府少尹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兗、徐、潞、陝、揚、杭、越、福。
通事舍人國子博士《春秋》、《禮記》、《毛詩》、《尚書》、《周易》博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內殿承制殿中省尚食、尚藥、尚衣、尚舍、尚乘、尚輦奉禦大理正太子中允、左右贊善大夫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太子中舍、洗馬太子諸率府率左、右衛左、右監門左、右清道左右司禦。樞密院兵房、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東頭、西頭供奉官太子諸率府副率諸衛中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左、右千牛左、右羽林。
郎將左、右金吾左、右衛。
左、右侍禁諸王友諸王府諮議參軍官高者從本官。
司天春官、夏官、中官、秋官、冬官正節度行軍司馬、副使秘書郎左、右班殿直著作佐郎大理寺丞諸寺、監丞大地評事太學、廣文博士太常太祝、奉禮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禦史台、諸寺、監主簿國子助教廣文、太學、四門、書學、算學博士律學助教書、算學無助教。司天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三班奉職、借職防禦、團練副使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留守、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諸軍別駕、長史、司馬司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三京府軍巡判官在諸曹參軍之下。諸州諸司參軍軍巡判官諸縣令赤縣丞諸縣主簿、尉諸軍文學、參軍、助教。
元豐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舊制,太尉為三公,在太傳上,政和改為三少。太傳太保侍中中書令政和二年,改左輔右弼,靖康後複。
尚書令少師少傳少保舊太尉、司徒、司空,政和二年改。
尚書左、右僕射政和二年,改太宰、少宰,靖康復舊,元豐令王在左右僕射下。
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元豐罷,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太子太師大傅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舊為三公,政和二年,改為三少,複以太尉為武選一品,位節度使上。
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元祐複置,政和入雜壓。
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元豐令在節度使下。
保和政和五年,置宣和殿大學士、學士,宣和元年,改為保和學士。待制同。
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政和四年,改為延康。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元豐二年,增置直學士,待制同。
顯謨、元豐元年增置。
徽猷崇寧二年增置。
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御史中丞舊在直學士下,元豐八年升。
開封君崇寧三年升。
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政和四年,改為述古殿直學士。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閣直學士宣奉、光祐,左光錄大夫。正奉、元祐,右光錄大夫,並大觀二年改置。正議、通奉大夫殿中監舊在秘書監下,崇寧二年升。
大司成崇寧二年增置。
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承宣使舊節度觀察留後,政和七年始改。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閣待制太中大夫太常卿大司樂崇寧二年增置。宗正卿秘書監殿中少監崇寧二年升。
觀察使中大夫光錄、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元祐,左中散大夫,大觀二年改。中散、通侍大夫舊內客省使,政和二年改,橫行、正使、副使、大使臣、小使臣並改。
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典藥崇寧二年增置。
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舊延福宮使,政和二年改。
宣正、履正、協忠、三階系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大夫舊客省使。
太子左、右庶子中衛、舊引進使。
翊衛、親衛大夫政和六年增置。
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附馬都尉集英殿修撰政和八年置。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元祐,右朝議大夫,大觀二年改置。
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舊集賢殿修撰,不入雜壓,政和六年改,增入。國子、辟雍司業崇甯元年增置。
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都都知政和,改知入內內侍省事。內侍省都都內知政和,改知內侍省事。
拱衛大夫舊四方館使。
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內侍省副都知政和並改同知省事。左武、右武大夫舊東、西上閤門使。
入內內侍省押班內侍省押班政和並改簽書省事。
管幹殿中省尚舍、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食局崇寧二年增置。
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左、右司員外郎秘閣修撰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少尹崇寧三年升。
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庫部、駕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司錄事舊錄參軍事在兩赤縣令之上,崇寧三年升改。
直龍圖閣元豐、元祐令,並不入雜壓,政和增入,餘同。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政和六年增入。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舊在監察禦史上,政和升。
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殿中省尚食、尚藥、尚醞、尚輦、尚衣、尚舍典禦崇寧三年增置
。內符寶郎大觀元年增置。
樞密副承旨元豐令,有知上州在此下,元祐以後並去。
武功、舊皇城使,自此以下,並政和六年改。
武德、舊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舊翰林、尚食、軍器、儀鸞使。
武顯、舊左藏、東西作坊使。
武節、舊莊宅、六宅、文思使。
平和、舊綾錦使,初改保和,政和五年,以犯殿名,改保痊;宣和六年,又改為平和。
武略、舊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保安、舊榷易使。
武經、舊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舊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翰林良醫舊翰林醫官使。
武翼大夫舊供備庫使。
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政和六年增置。
開封府司六曹事崇寧三年增置。
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政和六年增入。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太子侍讀、侍講正侍、宣正、履正、協忠、自宣正至協忠,並政和六年增置。
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舊橫行、副使、政和六年改。
監察禦史元豐令,有知中州在此下。
殿中丞舊秘書丞下,崇寧二年升。
直徽猷閣政和六年置。
承議郎武功至武義郎翰林醫正武翼郎諸司副使。太子中合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舊侍讀、侍講,政和改。
太常丞大晟樂令崇寧二年增置。太醫令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政和六年置,元豐令,知下州在此下。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太史局令直翰林醫官局殿中省六尚奉禦舊在大理正之上,政和改。
太醫丞元祐增置。
閤門宣贊舍人舊閤門通事舍人,政和六年改。
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陵台令元祐中增置。著作佐郎殿中省主簿崇寧二年增置。
國子監丞辟雍丞崇寧二年增置。
宗子、崇甯元年增置。
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敦武、舊內殿承制,政和六年改,下同。
通直郎修武郎內殿崇班。內常侍元豐令,上州通判在此下。
太史局正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開封府參軍事崇寧三年增置。
太醫局正秘書省校書郎、天字親王府記室元豐,元祐令,有「參軍」字,政和三年除去。
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元豐令在監丞上,元祐在監丞下。
九寺、大晟府崇寧三年增置。
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元豐令,中下州通判在此下。供奉官舊內東頭供奉官,政和六年改,下同。
從義郎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內西頭供奉官。
秉義郎西頭供奉官,
太子諸率府副率幹當左、右廂公事崇寧中增入。
右侍禁左班殿直殿頭高品。
忠訓、忠翊、左、右侍禁。
宣教郎舊宣德郎,政和四年改。
太學、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武學、律學開封府大觀元年置。
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大晟府協律郎崇寧二年增置。
太常寺太祝、郊社、籍田令光錄寺太官令元豐、元令,在太學博士上。
五監、辟雍崇甯元年增置。
主簿宣義郎成忠、保義、左右班殿直。
承事。承奉、承務郎宗子、崇濘元年增置。
國子、太學、辟雍正武學諭崇甯元年置。
律學正崇甯元年置。
太醫局丞京府、諸州司錄事承直郎崇寧三年,以留守節度判官改,凡選人七階,儒林至迪功。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右班殿直高班。
黃門內品承節、承信郎舊三班奉職、借職。
京府、諸州司六曹事元豐、元祐令,並六曹參軍。政和三年,除去「參軍」字,為司錄事,司儀曹事,餘曹放此。
儒林、舊掌書記。
文林、從事郎三京畿縣令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舊司錄事參軍、縣令。
京府、諸州掾官修職郎舊知錄事參軍、知縣事。
京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舊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諸州司士文學助教舊參軍事。
唐令,定流內一品至九品,有正從上下階之制。其後,升侍中、中書令為為正二品,御史大夫、散騎常侍、兩省侍郎為正三品,禦史中丞正四品。諫議大夫分左、右,改將作大匠為監,太史局為司天監,置大監正三品,少監正四品上,丞正六品上,寺簿正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下,五官正五品上,副正正六品,靈台郎正七品下,保章正從七品上,挈壺正八品上,五官監候正八品下,司曆從八品上,司辰正九品上。又置國子、五經博士為正五品上,左、右金吾衛上將軍為從二品,左、右龍武、神武軍大將軍為正三品,將軍為從三品。又置內侍監為為正三品,少監從四品,改諸州府學博士為文學,在參軍上。五代複置尚書令為一品,升右丞為正四品上,降諫議在給事之下。
宋初,並因其制,唯升宗正卿為正四品,丞為從五品。其軍器監、少監,甲弩坊署令、丞、監作、錄事,昭文館校書郎,司辰、司曆、監候,殿中諸署監事、計官,太常諸陵廟、太醫、太公廟署令丞,醫針博士、助教,按摩、呪禁博士,卜正,卜博士,宗正崇玄署令、丞,大理獄丞,鴻臚典客,太府寺平准、左右藏、常平署令丞,都水監舟楫、河渠署令丞,官苑總副監牧監副、丞、主簿,諸園苑司並百工等監、副監及丞,諸倉、諸冶、諸屯、溫湯監及丞,掌漕,諸軍衛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正直長、長上、備身、左右備身,左右親、勳、翊衛府中郎將,兵曹三衛,折沖、果毅、別將、長史、兵曹參軍、校尉、旅帥、隊正、隊副,鎮軍司馬、判司,太子詹事府丞、主簿、司直,司議郎,舍人,文學,校書,正字,崇文館校書,侍醫,通事舍人,左、右春坊錄事、主事,三寺丞、主簿,諸署令、丞,典倉署園丞,廄牧典乘,內坊典內及丞、典直,率府長史、錄事諸曹參軍、司階、中候、司戈、執戟、校尉、旅帥、隊正、隊副、直長、千牛備身,親、勳、翊府中郎將,兵曹三衛,王府文學,東西閤祭酒,掾、屬、主簿、錄事諸曹參軍、行參軍、典簽,典軍、執杖執乘親事、校尉、旅帥、隊正、隊副,國令,大農尉、丞,公主邑令丞、邑司錄事,河南應天及諸次府都督都府功曹、倉、兵曹參軍,諸州司功、司倉、司兵參軍,諸縣丞,京縣錄事,諸鎮倉曹、兵曹參軍,戍主、戍副,關津令丞,並門下省城門、符寶郎,太常寺協律郎,軍器監丞、主簿,太常寺郊社、太蔔、廩犧,光祿寺太、官珍羞、良醞、掌醢,衛尉寺武器、守宮,太僕寺乘黃、典廄、典牧、車府,鴻臚寺典客、司儀,司農寺上林、太倉、鉤盾、導官,太府寺諸市,少府監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將作監左校、中校、甄官署令丞、監膳,殿中省六局直長、食醫、侍禦、醫司、醫佐、掌輦、奉乘、司廩,太子典膳、典藥、內直、典設、宮門郎並局丞,皆存其名而罕除者,綿不祿',惟常命官者載之。諸司主事、事皆存,而無士人為之。別置中書、樞密、宣徽院、三司及內庭諸司,沿舊制而損益焉。
建隆三年三月,有司上《合班儀》:「太師,太傳,太保,太尉,司徒,司空,東宮三太,嗣王,郡王,僕射,三少,三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御史大夫,六尚書,常侍,門下、中書侍郎,太子賓客,太常、宗正卿,禦史中丞,左、右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左、右丞,諸行侍郎,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諭德,家令,率更令、僕,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補關,拾遺,監察禦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諮議參軍,司天五官焉,凡雜坐之次,以此為准。
詔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其給事中、諫議、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補闕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于中書侍郎之下。」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內金吾將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重定《合班儀》,詔升尚書令三師之上。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僕之下,又升諸行郎中于殿中侍御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微使並班宰相後。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微使下。至道三年升在上。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詔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並以先後為次。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待制在知制誥之下。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內朝,其五日起居,止敘本班。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誥,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誥上。帶學士職者從本班。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官高者從本班,並為內品職。宮觀副使立學士班。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知制誥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諫權禦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餘就本班。凡起複,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敘舊班者,內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將作監,引進使視庶子。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閤門使視少監。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內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閤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樞密都承旨在閤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並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將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將軍在中書侍郎之下。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于節度使之上敘。
大將軍在大監下,將軍在少監下。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謂中郎將。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凡內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詔:「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閤,令宰相立親王之上。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闕,命涇王元儼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時駙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驛酺宴點陣圖》,皇從侄孫內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將軍惟敘等同一班。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詔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並虛一位而立。」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誥張師德言:「奉詔知潁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中書門下言:「據禦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詔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著位並在提點刑獄之上。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詔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長史、司馬、別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與都監並依官次。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別為班序。其後元祐、崇甯、大觀、政和,複有增益更革者,別附於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自唐末亂雜,急於經營,不遑治教,故金穀之政主于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升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瀆、津渡、橋船、陂池之數。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別寫一本送尚書省,藏於戶部。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穀、器械、簿賬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詔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討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復。既而其議亦寢。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複二十四司之制。楊礪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王旦曰:「唐設內諸司使,悉擬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內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他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咸平四年,左司諫、知制誥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並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只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今之存者,但吏部銓擬,秩曹詳覆。自餘租庸筦榷,由別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周之六官,於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於掌執,台、閣咸著於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國家慮銓擬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讞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於紀綱植立,不在於琴瑟更張。若辨論官材歸於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於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詔命關於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至於尚書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複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百,夏、商官倍,秦、漢益繁。施及有唐,六策鹹在,自三公之極貴、九品之至微,著于令文,皆有員數。《傳》雲:「官不必備,惟其人。」蓋闕之,斯可矣,若乃員外加置,苟非其材,故「灶下」、「羊頭」,形於嘲詠,「鬥量車載」,播厥風謠,國體所先,尤須慎重。竊睹班簿,員外郎及三百餘人,郎中亦及百數,自余太常國子博士、殿中丞、舍人、洗馬,俱不下數百人,率為常參,皆著引籍,不知職業之所守,多由恩澤而序遷。欲乞按唐制,應九品以上官並定員數。
又念昔者秦之開郡置守,漢以天下為十三部,命刺史以領之。自後因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降及唐氏,亦嘗變更,曾未數年,又仍舊貫。今多命省署之職出為知州,又設通判之官以為副貳,此權宜之制耳,豈可為經久之訓哉?臣欲乞諸州並置刺史,以戶口多少置其奉祿,分下、中、上、緊、望、雄之等級,品秩之制率如舊章,與常參官比視階資,出入更踐,省去通判之目,但置從事之員,建廉察之府以統臨,按輿地之圖而區處。昔者興國初,詔廢支郡,出於一時;十國為連,周法斯在,一道署使,唐制可尋。至若號令之行,風教之出,先及於府,府以及州,州以及縣,縣及鄉里。自上而下,由近及遠,譬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提綱而眾目張,振領而群毛理。由是言之,支郡之不可廢也明矣。臣欲乞複置支郡,隸於大府,量地裏而分割,如漕運之統臨,名分有倫,官業自舉。
又睹唐制內外官奉錢之外,有祿米、職田,又給防閤、庶僕、親事、帳內、執衣、白直、門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數,歲收其課以資於家。本司又有公廨田、食本錢,以給公用。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奉錢並減其半,自餘別給一切權停。今君官於半奉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奉三分之內,其二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餬口之不及,豈代耕之足雲?昔漢宣帝下詔雲「吏能勤事而奉祿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遂加吏奉,著於策書。竊見今之結髮登朝,陳力就列,其奉也不能致九人之飽,不及周之上農;其祿也未嘗有百石之入,不及漢之小吏。若乃左、右僕射,百僚之師長,位莫崇焉,月奉所入,不及軍中千夫之帥,豈稽古之意哉?欲乞今後百官奉祿雜給,並循舊制,既豐其稍入,可責以廉隅。官且限以常員,理當減于舊費,乃唐、虞之制也。
凡品官,各設資考,課其殿最,歸於有司,或曆階以升,或越次而補。國朝多以郊祀覃慶而稍遷官,考功之黜陟不行,士流之清濁無辨。陛下深鑒其弊,始務惟新。昨有事於明禋,但篇加於階爵;雖矯前失,未振舊規。並乞依舊內外官各立考限,複令考功修舉其職,每歲置使考校,以表盡公,資秩改遷,賞罰懲勸,一遵典故,以振滯淹。
又西漢以來,用秦武功之爵,惟列侯啟封,或逾萬戶,至關內侯,或有食邑,不過數百家。自是因循,以至唐室,但食邑者率為虛設,言實封者歲入有差。迨及聖朝,並無所給,至於除拜之際,猶名數未移,空有食采之稱,真同畫餅之妄。欲乞依元和中所定實封條貫支給,削去虛邑,但行實食,以寵勳臣。又國家每屬嚴禋,即覃大慶,敘封追贈,罔限彝章。乃至太醫之微,司曆之賤,率荷蓼蕭之澤,亦疏石窌之封,恩雖出於殊常,職不循於經制。
又官勳之設,名品實繁,今朝散、銀青,猶闕命服,護軍、柱國,全是虛名,欲乞自今常參官,勳、散俱至五品者許封贈,官、勳俱至三品者許立戟。又五等之爵,施於賢才,雖有啟封之稱,曾無胙土之實。苴茅建社,固不可以遽行,翼子詒孫,亦足稽於舊典。內外官封至伯、子、男者,許蔭子;至公、侯者,許蔭孫;封國公者許嫡子、嫡孫一人襲封。
又當今功臣之稱始于德宗,扈蹕將士並加「奉天定難功臣」之號,因一時之賞典,為萬世之通規。近代以來,將相大臣有加至十餘字者,尤非經據,不可遵行,所宜削除,以明憲度。昔者講求典禮,晉國以清,考核名實,漢朝稱治。當文化誕敷之際,是舊間章咸秩之時,跂見太平,正在今日矣。
論者嘉之,然以因襲既久,難於驟革。
既而言者繼請複二十四司之制。神宗既位,始命館閣校《唐六典》,以摹本賜郡臣,而置局詳定之。於是凡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易之以階,元豐三年,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常禮成,即用新制,遷近臣秩。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得以易。及元祐初,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文階始備;而武階亦易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其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繼又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其後,複更開封守臣為尹牧,而內侍省悉仿機廷之號,六尚局之修,三降郎之建,及左輔、右弼、太宰、少宰之稱,員既濫冗,名益繁雜,由是官有視秩,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複請修《官制格目》,而邊事起,訖不果成。
初,太平興國八年五月,太宗作《戒諭百官辭》二通,以付閤門。一戒京朝官受任於外者,一戒幕職、州縣官,朝辭對別日,令舍人宣示之,各繕寫歸所治,奉以為訓焉。大中祥符元年,真宗以祥符降錫,述大中清淨為治之道,申誡百官,又作《誡諭辭》二道,易舊辭,賜出使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其後,又作《文》、《武七條》。《文》,賜京朝官任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府軍監、通判、知縣者:一曰清心,謂平心待物,不為喜怒愛憎之所遷,則庶事自正。二曰奉公,謂公直潔己,則民自畏服。三曰修德,謂以德化人,不必專尚威猛。四曰責實,勿競虛譽。五曰明察,謂勤察民情,勿使賦役不均,刑罰不中。六曰勸課,謂勸諭下民,勤於孝悌之行、農桑之務。七曰革弊,謂求民疾苦而厘革之。《武條》賜牧伯洎諸司使而下任部署、鈐轄、知州軍縣、都監、監押、駐泊巡檢者:一曰修身,謂修飭其身,使士卒有所法則,二曰守職,謂不越其職,侵撓州縣民政。三曰公平,謂均撫士卒,無有偏黨。四曰訓習,謂訓教士卒,勤習武藝。五曰簡閱,謂察視士卒,識其勤惰勇怯。六曰存恤,謂安撫士卒,甘苦皆同,當使齊心,無令失所。七曰威嚴,謂制馭士卒,無使越禁。仍許所在刊石或書廳壁,奉以為法。又以《禮記儒行篇》賜親民厘務文臣,其幕職、州縣官使臣賜敕戒礪。令崇文院刻板模印,送閤門,辭日分給之。
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逾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等請:「自今文武台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禦',待詔、醫官不得呼'奉禦',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太宗時,郊祀行慶,群官率多進改。真宗初,右司諫孫何上言曰:「伏見國家撫有多方,並建眾職。外則郡將、通守,朝士代行;關征、榷酤,使者兼掌;下至幕府職掾之微,或自朝廷選補而授。用人既廣,推擇難精。貢部上名,動逾千計;門資入仕,亦及百人。稍著職勞,即升京秩;將命而出,冗長尤多。每躬祀圓丘,誕敷霈澤,無賢不肖,並許敘遷。至使評事、寺丞,才數載而通閨籍;贊善、洗馬,不十年而登臺郎。竊計今之班簿,台、省、宮、寺凡八百員,玉石混淆,名品猥濫。異夫《虞書》考績、《周官》計治之法也。有唐舊制,郊禋慶宥,但進階、勳而已,今若十年之內,肆赦相仍,必恐京僚過於胥徒,朝臣多於州縣,豈惟連車平鬥之刺,亦有敗財假器之失。況祿廩所賦,皆自地征所來,須從民力,何必空竭公藏,附益私人。已授者朘削既難,未遷者防閑宜峻,古人所謂'損無用之費,罷不急之官',正在此也,伏願降詔書,自今郊祀,群官一例不得遷陟,必若績用有聞、才名夙著、自可待之不次,豈俟曆階而升。至於省並吏員,上系與奪。」時左司諫耿望亦以為言,故咸平二年親郊,止加階、勳,命有司考其殿最而黜陟之。然三年差遣受代,率皆考課引對,多獲進改,罕有退黜,而官籍浸增矣。
紹興以後合班之制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丞相、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太子太師、太傳、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太子少師、少傅、少保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宣奉、正奉、正議、通奉大夫左、右驍衛、武衛、屯衛、領軍衛、監門衛、千牛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給事中承宣使中書舍人通議大夫殿前副都指揮使左、右諫議大夫保和殿待制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微猷、敷文閣待制權六曹侍郎太中大夫觀察使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馬軍都指揮使步軍都指揮使馬、步副都指揮使中大夫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中奉、中散大夫內客省使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國子祭酒太常少卿宗正少卿秘書少監正侍、宣正、履正、協忠大夫中侍、中亮大夫太子左、右庶子中衛、翊衛親衛大夫知閤門事殿前都虞候馬軍都虛候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將軍駙馬都尉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右文殿修撰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都水使者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宣政使拱衛大夫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副都知昭宣使左武大夫同知閤門事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樞密副都承旨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帶禦器械尚書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太子侍讀、侍講尚書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戶部、度支、金部、倉部、禮部、祠部、主客、膳部、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直龍圖閣朝請、朝散、朝奉大夫直天章閣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言符寶郎內行寶郎樞密副承旨武功、武德、和安、春官、成和、夏官、成安、中官、成全、秋官、武顯、武節、平和、冬官、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大夫尚書諸司員外郎直寶文閣開封府司祿參軍事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朝請、朝散、朝奉郎直顯謨閣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諸衛將軍 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中亮、中衛、翊衛、親衛、拱衛、左武、右武郎監察禦史直微猷、敷文閣承議郎中郎將翰林良醫武功、武德、和安、成和、成安、成全、武顯、武節、平和、武略、保安、武經、武義、武翼郎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太常丞判太醫局宗正、大宗正秘書丞直秘閣左右郎將奉議郎大理正著作郎閤門舍人宣贊舍人翰林醫官翰林醫效翰林醫痊兩赤縣令太子左右衛、司禦、清道監門、內率府率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陵台令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通直、修武郎、內常侍、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監尚書六部門開封府功曹倉曹戶兵曹法曹士曹參軍事、左右軍巡使、判官主管太醫局秘書省校書郎、正字親王府記室太史局五官正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寺主簿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幹辦左、右廂公事忠訓、忠翊、宣教郎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常寺奉禮郎、太祝、郊社令、籍田令光祿寺太官令五監主簿宣義、成忠、保義、承事、承奉、承務郎國子、太學正武學諭國子、太學錄律學正太醫局丞京府判官京府司錄參軍承直郎京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令承節、承信郎節度、觀察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京府、節度、觀察推官軍事判官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節鎮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儒林、文林、從事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丞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事三京畿縣丞。
兩赤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從政郎諸府司理、諸曹參軍事節鎮、上中下州司理、司戶、司法參軍修職郎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畿縣主簿、尉諸州上中下縣簿、尉城砦主簿馬監主簿迪功郎諸州司士、文學、助教
為官職雜壓之序。
官品紹興、乾道、慶元。先後修定,間有官、勳已從罷省,而令仍不廢,今具載焉。
諸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傳,少保,王,為正一品。
諸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太子太師、太傳、太保,嗣王,郡王,國公,為從一品。
諸金紫光祿大夫,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太尉,開國郡公,上柱國,為正二品。
諸銀青光祿大夫,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少傳、少保,御史大夫,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將軍,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殿前都指揮使,節度使,開國縣公,柱國,為從二品。
諸宣奉、正奉大夫,觀文殿學士,翰林、資政、保和殿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上護軍,為正三品。
諸正議、通奉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禦史中丞,開封尹,尚書列曹侍郎,諸衛上將軍,太子賓客、詹事,開國侯,護軍,為從三品。
諸通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為正四品。
諸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輕車都尉,為從四品。
諸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為正五品。
諸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禦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都尉,為從五品。
諸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為正六品。
諸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台令,飛騎尉,為從六品。
諸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雲騎尉,為正七品。
諸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禦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閤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諸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諸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
諸宣教、宣議郎,禦史台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閤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府記室,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簽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度副使、行軍司馬,防禦、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台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為從八品。
諸承事、承奉郎,理親民資序者,從八品,承務郎准此。
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為正九品。
諸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為從九品。
志第一百二十二職官九(敘遷之制)
○群臣敘遷流內銓流外出官文散官武散官爵勳功臣檢校官兼官試秩紹興以後階官
文臣京官至三師敘遷之制
諸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秘書省正字有出身轉大理評事,無出身轉太常寺奉禮郎。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轉太祝。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有出身轉諸寺、監丞,無出身轉大理評事,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評事有出身轉大理寺丞,第一人及第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諸寺、監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檢法、法直官,轉光錄寺丞。
諸寺、監丞有出身轉著作佐郎,無出身轉大理寺丞。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大理款丞有出身轉殿中丞,元出身轉太子中舍。內帶館職同有出身,或轉太子中允。後族、兩府之家,審刑院詳議,刑部詳覆、詳斷,中書堂後官,轉太子右贊善大夫。
著作佐郎有出身轉秘書丞,內第一人及第太常丞;無出身轉太子左贊善大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轉殿中丞。內帶館職轉太常丞。太子中允轉太常丞,特旨轉秘書郎、著作郎、宗正丞。
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秘書郎轉太常博士,特旨轉左、右正言,監察禦史。宗正丞,無出身轉國子博士。
殿中丞有出身轉太常博士,無出身轉國子監博士。內帶館職同有出身。
太常、國子博士轉後行員外郎,特旨轉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
左、右正言轉左、右司諫,帶待制已上職轉起居舍人。
監察禦史轉殿中侍御史。
後行員外郎轉中行員外郎,特旨轉起居舍人、侍御史。
左、右司諫轉起居郎、起居舍人,帶待制已上職轉吏部員外郎。
殿中侍御史轉侍御史。
中行員外郎轉前行員外郎。
起居郎,起居舍人轉兵部員外郎,帶待制已上職轉禮部郎中。
侍御史轉同封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轉後行郎中。
後行郎中轉中行郎中。
中行郎中轉前行郎中。
右常調轉員外郎者轉右曹。內有出身自屯田,無出身自虞部,贓罪敘複人自水部轉。水部司門庫部虞部比部駕部屯田都官職方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天封府判官,侍讀,侍講,天章閣侍講,崇政殿說書、開封府推官、府界提點,三司子司主判官,大理少卿,提點刑獄,提點鑄錢監,諸王府翊善、侍讀、記室,中書提點五房公事堂後官轉左曹。內有出身自祠部,無出身自主客,堂後官自膳部轉。
膳部倉部考功主客金部司勳祠部度支司封
任發運、轉運使副,三司、開封府判官,左曹轉左名曹。內無出身只轉祠部、度支、司封,有出身合轉右名曹,准此。任三司副使,知雜,修撰,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轉左名曹。工部刑部兵部
帶待制已上職,左右曹、右名曹轉左名曹,仍隔一資超轉。中行郎中轉左、右司郎中。
戶部轉左司,刑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轉右司。禮部戶部吏部
前行郎中有出身轉太常少卿,無出身轉司農少卿,內見任左曹衛尉少卿,帶待制已上職轉右諫議大夫。
左、右司郎中帶待制已上職轉諫議大夫。左司轉左諫議,右司轉左諫議,帶翰林學十者,轉中書舍人。
衛尉、司農少卿轉光祿少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光祿少卿
轉司家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太常少卿轉光祿卿,任三司副使、修撰,取旨。
司家卿轉少府監,帶館職轉光祿卿。
少府監轉衛尉卿,帶館職轉光祿卿。
衛尉轉光祿卿。
光祿卿轉秘書監。
秘書監轉太子賓客。
中書舍人轉禮部侍郎。
諫議大夫轉給事中。
給事中轉工部侍郎,帶翰林學士己上職轉禮部侍郎。
太子賓客轉工部侍郎。
工部侍郎轉刑部侍郎,兩府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兵部侍郎。
禮部侍郎轉戶部侍郎,宰相轉吏部侍郎。
刑部侍郎轉兵部侍郎,兩府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戶部侍郎轉吏部侍郎,宰相轉禮部尚書。
兵部侍郎轉右丞,兩府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吏部侍郎轉左丞,宰相轉禮部尚書。
左、右丞轉工部尚書,兩府轉禮部尚書。
工部尚尚書轉禮部尚書,兩府轉刑部尚書。
禮部尚書轉刑部尚書,兩府轉戶部尚書。
刑部尚書轉戶部尚書,兩府轉兵部尚書。
戶部尚書轉兵部尚書,兩府轉吏部尚書。
兵部尚書轉吏部尚書,兩府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右僕射。
吏部尚書轉太子少保,宰相轉左僕射。
太子少保轉太子少傅。
右僕射轉左僕射。
太子少傅轉太子少師。
左僕射轉司空。
司空轉司徒。
太子少師轉太子太保
司徒轉太保。
太子太保轉太子太傅。
太子太傅轉太子太師。
太子太師轉傅太保。
太保轉太傅。
太傅轉太尉。
太尉轉太師。
太師太師、太傅、太保謂之三師,太尉、司徒、司空謂之三公。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亦如之。
治平三年,翰林學士賈黯奏:「近者皇子封拜,並除檢校太傅。臣按官儀,自後魏以來,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國朝因之。《六典》曰:'三師,訓導之官也。'蓋天子之所師法。今皇太子以師傅名官,于義弗安,莫甚于此,蓋前世因循,失於厘正。臣愚以謂自今皇子及宗室卑者除官,並不可帶師傅之名,隨其敘遷改授三公之官。」詔候將來因加改正。自此,皇子及宗室卑行,遂不除三師官。
宋初,台、省、寺、監官猶多蒞本司,亦各有員額資考之制,各以曹署閑劇著為月限,考滿則遷,慶恩止轉階、勳、爵、邑。建隆二年,始以右監門衛將軍魏仁滌為右神武將軍,水部員外郎朱洞為都官員外郎,監察禦史李鑄為殿中侍御史,以仁滌等掌麹蘖、領關征外有羨也。自是,廢歲滿敘遷之典。是後,多掌事于外,諸司互以他官領之,雖有正官,非別受詔亦不領本司之務。又官有其名而不除者甚眾,皆無定員、無月限,不計資品,任官者但常食其奉而已。時議以近職為貴,中外又以差遣別輕重焉。
武臣三班借職至節度使敘遷之制三班借職以下,亦有磨勘轉官法,緣未受真命,今不具錄。
三班借職轉三班奉職。
三班奉職轉右班殿直。
右班殿直轉左班殿直。
左班殿直轉右侍禁
右侍禁轉右侍禁。
左侍禁轉西頭供奉官。
西頭供奉官轉東頭供奉官。
東頭供奉官轉內殿崇班。
內殿崇班轉內殿承制。
內殿承制制轉供備庫使,有戰功轉禮賓副使,特旨東西染院、西京作坊
副使,有戰功,並謂曾經轉官酬獎。
供備庫使轉西京左藏庫副使,有戰功轉如京副使。
禮賓副使轉崇儀副使,有戰功轉洛苑副使。
西染院副使轉如京副使,有戰功轉內園副使。
東染院副使轉洛苑副使,有戰功轉六宅副使。
西染院使轉如京使,有戰功轉內園使。
東染院使轉洛苑使,有戰功轉文思使。
西京作坊使轉文思使,有戰功轉莊宅使。
西京左藏庫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崇儀使轉六宅使,有戰功轉西作坊使。
如京使轉莊宅使,有戰功轉東作坊使。
洛苑使轉西作坊使,有戰功轉左藏庫使。
內園使轉東作坊使,有戰功轉內藏庫使。
文思轉轉左藏庫使,有戰功轉右騏驥使。
六宅使轉內藏庫使,有戰功轉左騏驥使。
莊宅使轉右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西作坊使轉左騏驥使,有戰功轉宮苑使。
東作坊使轉宮苑使。
左藏、內藏、左右騏驥、宮苑使並轉皇城使。
皇城使轉遙郡刺史。凡已上使、副,除皇城系東班,餘並西班。其東班翰林以下十九司使、副,雖有見在官及遷轉法,並授伎術官。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特旨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特旨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遙郡防禦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
節度使
武臣自通事舍人
轉橫班例
通事舍人轉西上閤門副使。其東上閤門副使,非特恩不遷。
東、西上閤門副使轉引進副使。
引進副使轉客省副使。
客省副使轉西上閤門使。
西上閤門使轉東上閤門使。
東上閤門使轉四方館使。
四方館使轉引進使。
引進使轉客省使。
客省使
右內客省使至閤門使謂之橫班,皇城使以下二十名謂之東班,洛苑使以下二十名謂之西班,初猶有正官充者,其後但以檢校官為之,或領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刺史。景祐元年詔:「副使自今改正使,於本額下五資遷之。」舊無定員,慶曆四年詔:「客省、引進、四方館使各一人,東、西上閤門使共四人,閤門、引進、客省副使共六人,閤門通事舍人八人。」治平二年,樞密院奏:「嘉祐三年詔:'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自降詔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升進之望。今欲因知藩要州郡,或路分總管,如再經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已及十年者,與遷官,至節度觀察留後止。又客省、引進、四方館舊置使三員,東、西上閤門舊置使四員,今並增為六員。閤門、引進、客省,舊制副使六員,今並增為八員。閤門舊通事舍人八員,今增為十員。凡所增置,須見任官當遷及有闕乃補。其皇城使改官及七年,如曾曆邊任、有本路監司總管五人已上共薦者,欲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詔:「自今皇城、宮苑副使當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額自下升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已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聽如舊。餘皆從樞密院之請。」初,英宗謂執政曰:「諸司副使改轉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升五資,太優。」於是合議條奏而為此例。
宗室自率府副率至侍中敘遷之制
太子右內率府副率轉太子右監門率府率。
太子右監門率府率轉右千牛衛將軍。
右千牛衛將軍轉右監門衛大將軍。
右監門衛大將軍轉遙郡刺史。
遙郡刺史轉遙郡團練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刺史。
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繼諸王后、見封國公及特旨,即轉正團練使。
刺史轉團練使
團練使轉防禦使
防禦使轉觀察使。
觀察使轉節度觀察留後。
節度觀察留後轉節度使,特旨轉左、右衛上將軍。
左、右衛上將軍節度使轉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
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轉節度使兼侍中。
節度使兼侍中。
內臣自皇城使特恩遷轉例合該磨勘,並臨時用例,取旨改轉。
皇城使轉昭宣使。國朝亦有外官為昭宣使者。
昭宣使轉宣政使。
宣政使轉宣慶使。
宣慶使轉景福殿使。
景福殿使轉延福宮使。
延福宮使凡不轉昭宣已上五使者,並轉遙郡。
入內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雖有轉官法,近年無遷轉之人,惟敘官者一級當一官,內侍省同。
北班內品轉後苑散內品。
後苑散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後苑內品轉把門內品。
把門內品轉入內內品。
入內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小內品。
祗候小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轉祗候殿頭。
祗候殿頭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
內待班轉黃門。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內侍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
內侍省內臣敘遷之制。
祗候班
後苑散內品轉散內品。
散內品轉北班內品。
北班內品轉後苑勾當事內品。
後苑勾當事內品轉後苑內品。
把門內品、後苑內品轉內品。
內品轉貼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轉祗候內品。
祗候內品轉祗候高班內品。
祗候高班內品轉祗候高品。
祗候高品
右系責降及責降人保引亦有非賣降由奏薦而除者。入內內侍省同。
內侍班
黃門轉高班。
高班轉高品。
高品轉殿頭。
殿頭轉內西頭供奉官。
內西頭供奉官轉內東頭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東頭供奉官已上轉官,依外官例。
右宋初以來,內侍未嘗磨勘轉官,唯有功乃遷。至景祐中,詔:「內臣入仕三十年,累有勤勞,經十年未嘗遷者,奏聽旨。」猶無磨勘定格也。慶曆以後,其制漸隳。黃門有勞至減十五年,而入仕才五七年有勞至高品已上者,兩省因著十年磨勘之例,而減年複在其中。嘉祐六年,樞密院始議厘革。乃詔:「內臣入仕並三十年磨勘,已磨勘者,其以勞得減年者毋得過五年。」
選人選京官之制
有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大理寺丞。不及七考,光祿寺丞。不及五考,大理評事。不及三考,奉禮郎。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光祿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不及三考,光祿寺丞。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常丞,不及六考,太子中允。
無出身:
判、司、簿、尉,七考除衛尉寺丞。不及七考,大理評事。不及五考,奉禮郎。不及三考,守將作監主簿。
初等職官,知令、錄,六考除衛尉寺丞。不及六考,大理評事。不及三考,奉禮郎。
兩使職官,知令、錄,六考除大理寺丞。不及六考,衛尉寺丞,不及三考,大理評事。
支、掌、防、團判官,六考除著作佐郎。不及六考,大理寺丞。
節、察判官,六考除太子中允。不及六考,著作佐郎。
吏部流內銓諸色入流及循資磨勘選格入流
有出身:
進士、明經入望州判、司,次畿簿、尉。
《九經》入緊州判、司,望縣簿、尉。
諸科、《五經》、《三禮》、《三史》、《三傳》,今雖無此科,緣見有逐色人。
明法入上州判、司,緊縣簿、尉。
學究、武舉得班行人換授,入中州判、司,上縣簿、尉。
無出身:
太廟齊郎舊室長同。
入中下州判、司,中縣簿、尉。
郊社齊郎、舊掌坐同。試銜白衣送銓注官,司士、文學、參軍、長史、司馬、助教得正官,並班行試換文資,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三色人:
攝官入小縣簿、尉。
進納授試銜,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授太廟齊郎,入中州判、司,中縣簿、尉;流外入下縣簿、尉。
已上並許超折地望注授。
循資
常調:
判、司、簿、尉有出身兩任四考,無出身兩任五考,攝官出判、司三任七考,併入錄事參軍。但有舉主四人或有合使舉主二人,並許通注縣令,流外出身四任十考,入錄事參軍。內系驅使官、沿堂五院人,只注大郡判、司,大縣簿、尉。進納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監當。
酬獎:
判、司、簿、尉初任循一資入知令、錄,次任二考已上入正令、錄。
知令、錄循一資入初等職官,正令錄入兩使職官。
初等職官循一資入兩使職官,兩資入支、掌、防、團判官,三資入節、察判官。
恩例:
判、司、簿、尉用祖父五路及廣、桂知州帶安撫。並知成都府、梓州及川、廣轉運提刑等恩例陳乞,循入試銜知縣,仍差監當。
奏薦:
判、司、簿、尉。
舉職官,有出身四考、有舉主三人,移初等職官,仍差知縣。有出身四考、無出身六考注初等職官。有出身六考、無出身七考注兩使職官。
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攝官出身六考、有舉主三人,進納出身六考、有舉主四人,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舉主六人,並移縣令。內流外人入錄事參軍。
令、錄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知縣。
初等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任內有京官職舉主二人,循兩使職官,如願知縣者聽。
磨勘:
判、司、簿、尉七考,知令、錄、職官六考,有京官舉主五人,內一員轉運使、副或提刑,並磨勘引見,轉合入京朝官。
兩使職官、知縣系舉人入,並因舉循入,任內有京官舉主二人,磨勘引見,轉合入京官。
令、錄流外出身,系舉人入,任內有班行舉主三人,磨勘引見,改換班行。
差攝:
長史、文學兩舉進士三舉諸科特恩與攝官
已上,廣南東路長史、文學與舉人,中半差攝;西路長史、文學七分,舉人二分,特恩攝官一分。
試補:
正額及額外攝官並試公案,以合格名次高下差攝。內試不中及不能就試者,並在試中人之下。
解發:
入額人一任實滿四年與解發。如差監當、監稅,即以二年為一任,理兩攝,並解發赴銓。海北攝官差往海南,減一年。犯公罪展攝二年,監當虧少課利罰半月奉者,添攝一任,罰一月奉者添攝兩任。
流外出官法
尚書省書令史、都省二十四司、禮部貢院、吏部流內銓、官誥院七選,都省敕庫、兵部甲庫八選,諸司驅使官、都省散官十九選,貢院散官十八選:並補正名後理,或酬獎,減一等出簿、尉。
門下省白院令史七選,畫頭、書院、甲庫令史贊者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後理:並出簿、尉。
中書省白院令史七選,甲庫令史八選,並補正名後理;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後理,並出簿、尉。學士院錄事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孔目官遇大禮,從上出一名,不遇大禮七選;驅使官遇大禮,從上三人並出簿、尉,不遇恩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
禦史台令史七選補正名,驅使官九選授勒留官,並出簿、尉。引贊官補正名後,遇大禮出錄事參軍。試中刑罰人充主推,五年出奉職。書史五年,出借職。系諸處取到人充主推,八年出借職。書史出三班差使。
三司三部都孔目官三年出西頭供奉官;前、後行入仕三十年已上,遇大禮,從上各出二人,前行出奉職,後行出借職;子司勾覆、開拆官五年出左、右班殿直,前、後行出二人。同三部衙司都押衙三年出奉職,衙佐三年出借職;通引官行首司五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開封府孔目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左知客押衙六年、通引官左番行首七年的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支計官、勾覆官、開拆官、接押官出奉職,諸司行首前行出借職,並遇大禮,以入仕及三十年已上者三人出職。
殿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侍禁,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奉職,並補正名後理。
馬步軍司孔目官五年出右班殿直,通引官行首三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入內、內侍兩省前、後行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大宗正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三班院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奉職。
審官院令史授勒留官後理,七年出簿、尉。
九寺府史,太常、大理寺七選;宗正、光祿、太府、太僕、衛尉、鴻臚、司農寺十選;驅使官十九選;宗正司楷書八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諸監都水監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少府、將作監府史十選,國子監八選,司天監禮生、曆生選,少府,將作監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簿、尉。
群牧司都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客省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勾押官五年,並出奉職。承受並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四方館書令史補正名後理,八選;表奏官、驅使官授勒留官後理,九選,並出簿、尉。
閤門行首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右侍禁。承受授勒留官後理,七選出簿、尉。
太常禮院禮直官自補副禮直官後,六經大禮,出西頭供奉官。禮生補正名後理,六選出簿、尉。
審刑院充本院書令史後理,六選出簿、尉。
秘書殿中省令史、楷書並補正名後理,八選出簿、尉。
起居院楷書八選、驅使官十九選,並補正名後理,出薄、尉。
崇文院孔目官補正名後理,遇大禮,出奉職。
三館孔目官、四庫書直官八選,楷書七選,書直、書庫、表奏官九選,守當官十選,並授勒留官後理;楷書補正名後理:並出簿、尉。
秘閣典書、楷書並補正名後理,七選出簿、尉。
軍頭引見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五年出右班殿直。
皇城司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內東門司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管勾往來國信所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奉職。
翰林司專知官三年界滿,大將,出奉職。
內藏庫專知官三年界滿,出借職。
禦藥院押司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借職。
禦書院待詔五年出左班殿直,書藝十年出右班殿直,禦書祗候十五年出借職,並補正名後理。
進奏院進奏官補正名後理,十五年遇大禮,無過犯,從上五人出職。有過犯經洗雪,曾經決責,出借職。人數無定限。
進廚勾押官補正名後理,三年出職。
金吾街司、仗司孔目官,表奏、勾押、驅使官,並補正名後理,十九選出簿、尉。
文臣換右職之制
秘書監換防禦使。
大卿、監換團練使。
秘書少監,太常、光祿少卿換刺史。
少卿、監換皇城命名、遙郡刺吏。
帶職郎中換閤門使。
前行郎中換宮苑使。
中行郎中換內藏庫使。
後行郎中換莊宅使。
帶職前行員外郎
前行員外郎並並換洛苑使。
帶職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侍御史,中行員外郎並換西京作坊使。
帶職後行員外郎,左、右司諫,殿中侍御史,後行員外郎並換供備為使。已上並帶遙郡刺史。
帶職博士,左、右正言,監察禦史換閤門副使。
太常博士換內藏庫副使。
國子博士換左藏庫副使。
太常丞換莊宅副合,
秘書丞換六宅副使。
殿中丞,著作郎換文思副使。
太子中允換禮賓副使。
太子左右贊善大夫、中舍、洗馬換供備庫副使。
秘書郎,著作佐郎換內殿承旨。
大理寺丞換內殿崇班。
諸司監丞,節度、觀察判官換東頭供奉官。
大理評事,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換西頭供奉官。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換左侍禁。
初等職官,知令、錄並兩使職官,防禦、團練判官,令、錄未及三考換左班殿直。
初等職官,知令、錄未及三考換右班殿直。
判、司、簿、尉換三班奉職。
試銜齊郎並判、司、簿、尉未及三考換三班借職,已上京官至太常丞帶職,加一資換。
右文官換右職者,除流外、進納及犯私罪情重並贓罪外,年四十以下並許試換右職。三班使臣補換及三年、差使及五年,方許試換。已上並召京朝官或使臣二人委保。其文臣待制、武臣觀察使已上原換官,取旨。
紹興複修試換之令,淳熙增廣尚左、尚右、待左、侍右換官之格,列而書之,以見新式。若中大夫而下文臣換官。仍政和舊制,則不書。
諸訓武郎至進武校尉,不曾犯贓私罪及笞刑經決而願換文資者,聽召保官二員,具家狀連保狀二本,詣登聞鼓院投進乞試。外任人候替罷就試。文資換武者聽。准此,即授小使臣後未及三年,授進武校尉後未及五年,三省、樞密院書令史以下授使臣、進武校尉;若保甲及試武藝並進納、流外出身,不用此令。諸武臣試換文資,于《易》、《詩》、《周禮》、《禮記》各專一經,仍兼《論》、《孟》;原試詩賦及依法官條試斷案、《刑統》大義者,聽。
換官:尚右,訓武、修武郎換宣教郎。侍左,承直郎換從義郎。文林、從政郎奏舉職官、知縣同。
換忠翊郎,未滿三考成忠郎。從事、修職換成忠郎,未滿三考保義郎。迪功郎換成節郎,未滿三考承信郎。將仕郎換承信郎,侍右,從義郎換宣義郎。秉義郎換承事郎。忠訓郎換承奉郎。忠翊郎換承務郎。成忠郎換從事郎。保義郎換修職郎。承節、承信郎換迪功郎。進武校尉、進義校尉換將仕郎。蔭補換使臣。承奉郎換忠翊郎。承務郎換成忠郎。文林郎換保義郎。從事、從政、迪功、通事郎換成節郎。登仕、將仁郎換承信郎。
文散官二十九
開府儀同三司從一
特進正二
光祿大夫從二
金紫光祿大夫正三
銀青光錄大夫從三
正奉大夫正四上階
中奉大夫正四
太中大夫從四上階
中大夫從四
中散大夫正五上
朝奉大夫正五
朝散大夫從五上
朝請大夫從五
朝奉郎正六上
承直郎正六
奉直郎從六上
通直郎從六
朝請郎正七上
宣德郎正七
朝散郎從七上
宣奉郎從七
給事郎正八上
承事郎正八
承奉郎從八上
承務郎從八
儒林郎正九上
登仕郎正九
文林郎從九上
將仕郎從九
右朝官階、勳高,遇恩加八大夫。
武散官三十一
驃騎大將軍從一
輔國大將軍正二上
鎮國大將軍正二
冠軍大將軍正三上
懷化大將軍正三
雲麾將軍從三上
歸德將軍從三
忠武將軍正四上
壯武將軍正四
宣威將軍從四上
明威將軍從四
定遠將軍正五上
甯遠將軍正五
游騎將軍從五上
遊擊將從五
昭武校尉正六上
昭武副尉正六
振威校尉從六上
振威副尉從六
致果校尉正七上
致果副尉正七
翊麾校尉從七上
翊麾副尉從七
宣節校尉正八上
宣節副尉正八
禦武校尉從八上
禦武副尉從八
仁勇校尉正九上
仁勇副尉正九
陪戎校尉從九上
陪戎副衛從九
右文散官階上經恩加一階,郎階上京朝官加五階,選人加一階,武散官冠軍大將軍、使相、節度使起複,改授遊擊將軍,雖中書主事、諸司吏人加授,亦無累加法,餘不常授。已上文武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上服緋,九品已上服綠。
《元豐寄祿格》以階易官,雜取唐及國朝舊制,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定為二十四階,崇甯初,因刑部尚書鄧洵武請,又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正奉、中奉、奉直等階。政和末,又改從政、修職、迪功,而寄祿之格始備。自開府至迪功凡三十七階。
新官
舊官
開府儀同三司
使相謂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或同平章事
特進
左、右僕射
金紫光祿大夫
吏部尚書
銀青光祿大夫
五曹尚書
光祿大夫
左、右丞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議大夫
六曹侍郎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給事中
太中大夫
右、右諫議大夫
中大夫
秘書監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光祿卿至少府監
朝議大夫
太常卿、少卿,左、右司郎中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前行郎中
朝散大夫
中行郎中
朝奉大夫
後行郎中
朝請郎
前行員外郎,侍御史
朝散郎
中行員外郎,起居舍人
朝奉郎
後行員外郎,左、右司諫
承議郎
左、右正言,太常、國子博士
奉議郎
太常、秘書、殿中丞,著作郎
通直郎
太子中允、贊善大夫、洗馬
宣教郎
著作佐郎,大理寺丞
元豐本「宣德」,政和避宣德門改。
宣義郎
光祿衛尉寺、將作監丞
承事郎
大理評事
承奉郎
太祝,奉禮郎
承務郎
校書郎,正字,將作監主簿
承直郎
留守、節察判官
儒林郎
節察掌書記、支使,防、團判官
文林郎
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
從事郎承直至此四階,並崇甯初換。
防、團推官,監判官
從政郎崇寧通仕,政和再換。
錄事參軍,縣令
修職郎崇寧登仕,政和再換。
知錄事參軍,知縣令
迪功郎崇寧將仕,政和再換。
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主簿、尉
國朝武選,自內客省至閤門使、副為橫班,自皇城至供備庫使為諸司正使,副為諸司副使,自內殿承制至三班借職為使臣,元豐未及更,政和二年,乃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六年,及增置宣正、履正、協忠、翊衛、親衛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自太尉至下班祗應,凡五十二階。
新官
舊官
太尉政和新置,以太尉本秦之主兵官、遂定為武階之首。
通侍大夫
內客省使
正侍大夫
延福宮使
宣正大夫
履正大夫
協忠大夫並政和新置。
中侍大夫
景福殿使
中亮大夫
客省使
中衛大夫
引進使
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
拱衛大夫並政和增置。
左武大夫
東上閤門使
右武大夫
西上閤門使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並政和增置。
中亮郎
客省副使
中衛郎
引進副使
翊衛郎
拱衛郎並政和增置。
左武郎
東上閤門副使
右武郎
西上閤門副使
武功大夫
皇城使
武德大夫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使
武顯大夫
左藏庫、東西作坊使
武節大夫
莊宅、六宅、文思使
武略大夫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使
武經大夫
西京左藏庫使
武義大夫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使
武翼大夫
供備庫使
武功郎
皇城副使
武德郎
宮苑、左右騏驥、內藏庫副使
武德郎
左藏庫、東西作坊副使
武節郎
莊宅、六宅、文思副使
武略郎
內園、洛苑、如京、崇儀副使
武經郎
西京左藏庫副使
武義郎
西京作坊、東西染院、禮賓副使。
武郎翼
供備庫副使
敦武郎
內殿承制
修武郎
內殿崇班
從義郎
東頭供奉官
秉義郎
西頭供奉官
忠訓郎
左侍禁
忠翊郎
右侍禁
成忠郎
左班殿直
保義郎
右班殿直
承節郎
三班奉職
承信郎
三班借職
下班祗應
殿侍
元豐官制定,有請並易內侍官名者,神宗曰:「祖宗為此名,有深意,豈可輕議?」政和二年,始遂改焉。凡十有二階。
新官
舊官
供奉官
內東頭供奉官
左侍禁
內西頭供奉官
右侍禁
殿頭
左班殿直
高品
右班殿直
高班
黃門
黃門
祗候侍禁
祗候殿頭
祗候殿直
祗候高品
祗候黃門
祗候高班內品
內品
祗候內品
貼祗候內品已上三名仍舊不改。
政和初,既易武階,遂改醫官之名,凡十有四階。
新官
舊官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軍器庫使
保和大夫
西綾錦使
保安大夫
榷易使
翰林良醫
翰林醫官使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軍器庫副使
保和郎
西綾錦副使
保安郎
榷易副使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副使
凡除職事官,以寄祿官品之高下為准:高一品已上為行,下一品為守,下二品已下為試,品同者否。紹聖三年,戶部侍郎吳居厚言:「神宗官制,凡台、省、寺、監之制,有行、守、試三等之別。元祐中,裁減冗費,而職事官帶行者第存虛名而已,請付有司講復舊制。」從之。四年,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所謂試,則非正官也。今尚書、侍郎皆正官,而謂之試,失之矣。如以其階卑,則謂之守可也。臣請凡為正官者皆改試為守。」崇寧中,吏部授選人差遣,亦用資序高下分行、守、試三等。政和三年,詔選人在京職事官,依品序帶行、守、試,其外任則否。宣和以後,官高而仍舊職者謂之領,官卑而職高者謂之視,故有庶官視從官,從官視執政,執政視宰相。凡道官亦視文階雲。
爵一十二
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
右封爵,皇子、兄弟封國,謂之親王。親王之子承嫡者為嗣王,宗室近親承襲,特旨者封郡王,遇恩及宗室祖宗後承襲及特旨者封國公。餘宗室近親並封郡公。其開國公、侯、伯、子、男皆隨食邑:二千戶已上封公,一千戶已上封侯,七百戶已上封伯,五百戶已上封子,三百戶已上封男。見任、前任宰相食邑、實封共萬戶。嗣王、開國郡公、縣公後不封。
勳一十二
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
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騎尉
右騎都尉已上,兩府並武臣正任已上經恩加兩轉,文武朝官加一轉。武騎尉已上,京官加一轉,朝官雖未至驍騎尉,經恩亦便加騎都尉。
功臣
推忠佐理協謀同德守正亮節
翊戴贊治崇仁保連經邦
右賜中書、樞密臣僚。宰相初加六字,餘官初加四字,其次並加兩字,舊有功臣者改賜。
推忠保德翊戴守正亮節同德
佐運崇仁協恭贊治宣德純誠
保節保順忠亮竭誠奉化效順
順化
右賜皇子、皇親、文武臣僚、外臣初加四字,次加兩字。
拱衛翊衛衛聖保順忠勇拱極護聖奉慶果毅肅衛
右賜諸班直將士禁軍初加二字,再加亦如之。
檢校官一十九
太師太尉太傳太保司徒
司空左僕射右僕射吏部尚書兵部尚書戶部尚書刑部尚書禮部尚書工部尚書左散騎常侍
右散騎常侍太子賓客國子祭酒水部員外郎
右皇子初授官加太尉,初授樞密使、使相及曾任宰相、樞密使除節度使加太傳,初除宣微、節度加太保。宗室初除使相加尚書左僕射,特除並換授諸司使已上加工部尚書,諸司副使加右散騎常侍。除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授加太子賓客;副率已上並三班及吏職、蕃官軍員,該恩加國子祭酒。四廂都指揮使止于司徒,諸軍都指揮使、忠佐馬步都軍頭止于司空,軍班都虞候、忠佐副都軍頭已上止于左、右僕射,諸軍指揮使止于吏部尚書。其官止,遇恩則或加階、爵、功臣。
兼官四
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禦史
右通事舍人、內殿崇班已上,初除加兼御史大夫。宗室副率已上,初授軍頭等,經恩加兼監察禦史,餘經恩以次遷入。
試秩
大理司直大理評事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
右幕職,初授則試秘書省校書郎,再任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則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禦史。亦有解褐試大理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紹興以後階官
元豐新制以階易官,定為二十四階。崇甯、大觀、政和相繼潤色之。紹興舉行元祐之法,分置左右:文臣為左,餘人為右。浮熙初,因宗室善俊建言,階官並去「左」「右」字,今任子、雜流,惟紐轉通直郎、奉直、中散二大夫如故,若帶貼職,則超資。自開府至迪功,序次於後。
文階
開府儀同三司
特進
金紫光祿大夫
銀青光錄大夫
光祿大夫
宣奉大夫大觀新置
正奉大夫
正議大夫
通奉大夫大觀新置。
通議大夫
太中大夫以上舊為侍從官
中大夫
中奉大夫大觀新置
中散大夫
朝議大夫以上系卿、監。
奉直大夫大觀新置。
朝請大夫
朝散大夫
朝奉大夫以上系正郎。
朝請郎
朝散郎
朝奉郎以上系員外郎。
承議郎
奉議郎
通直郎
宣教郎
宣義郎
承事郎
承奉郎
承務郎以上系京官。
右四年一轉,無出身人逐資轉,有出身人超資轉,至奉議並逐資轉,至朝議大夫有止法,仍七年一轉。內奉直、中散二大夫有出身人不轉。
承直郎
儒林郎
文林郎
從事郎以上崇寧新置。
從政郎
修職郎
迪功郎以上政和更定,並系選人用舉狀及功賞改官。
通仕郎
登仕郎
將仕郎以上系奏補未出身官人。
武階
武階舊有橫行正使、橫行副使,有諸司正使、諸司副使,有使臣。政和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橫行正、副亦然,於是有郎居大夫之上。至紹興,始厘正其序。
太尉
通侍大夫
正侍大夫
宣正大夫政和新置。
履正大夫政和新置。
協忠大夫政和新置。
中侍大夫
中亮大夫
中衛大夫
翊衛大夫
親衛大夫
拱衛大夫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大夫
右武大夫以上為橫行十三階。
右並政和新置。內通侍大夫舊為內客省使,國朝未嘗除人,自易武階,不遷通侍沿初意也。轉至中侍,無磨勘,特紼除。
武功大夫
武德大夫
武顯大夫
武節大夫
武略大夫
武經大夫
武義大夫
武翼大夫以上系舊諸司正使,八階。
正侍郎
宣正郎
履正郎
協忠郎
中侍郎自正侍至此,並政和新置。
中亮郎
中衛郎
翊衛郎
親衛郎
拱衛郎自翊衛至此,並政和新置。
左武郎
右武郎以上,舊為橫行副使,
政和更新,增益共十二階。
右自正侍至右武,舊在右武大夫之下,武功大夫之上,今從紹興厘正書。
武功郎
武德郎
武顯郎
武節郎
武略郎
武經郎
武義郎
武翼郎以上舊諸司副使,八階。
訓武郎
修武郎以上為大使臣。
從義郎
秉節郎
忠訓郎
忠翊郎
成忠郎
保義郎
承節郎
承信郎以上為小使臣。
右並五年一轉,至武功大夫,有止法。
進武校尉
進義校尉
下班祗應
進武副尉
進義副尉
守闕進義副尉
進勇副尉
守闕進勇副尉以上無品,二校尉參
吏部,下班參兵部,以下並參刑部。
內侍官十二階,並政和舊制。
醫官政和既易武階,而醫官亦更定焉,紹興因之,特損其額。舊額和安大夫至良醫二十員,紹興置五員;和安郎至醫官三十員,置四員;醫效十員,置二員;醫痊十員,置一員;醫愈至祗候、大方脈一百五十員,置十五員。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大夫
保和大夫
保安大夫
翰林良醫
和安、成和、成安、成全郎
保和郎
保安郎
翰林醫正
翰林醫官
翰林醫效
翰林醫痊
翰林醫愈
翰林醫證
翰林醫診
翰林醫候
翰林醫學
右醫正而止,十四階,並政和制,餘續增焉。
志第一百二十三職官十(雜制)
○贊引導從賜食邑實封使職宮觀贈官敘封致仕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禦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開寶中,學士止令一吏前導,亦罷傳呼,惟謝恩初上日,雙引傳呼雲。
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樞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贊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於本廳贊引。不帶相及副使,止令本院紫衣吏前贊引之。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微院、禦史台、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于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人。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並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禦史中丞、知雜禦史、金吾並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禦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于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東、陝西見泊兵處,第鎮知州、都監百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七十人。
轉運使,三十人;咸平二年,詔節度、觀察、防、團、刺史,或別鎮、他鎮,其給使者,止令本使給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兵隨行者以一年為限。
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
劍履上殿詔書不名贊拜不名入朝不趨紫金魚袋緋魚袋
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周年賜緋魚袋,著緋及二十周年賜紫金魚袋。特旨者,系臨時指揮。
食邑
一萬戶八千戶七千戶六千戶五千戶四千戶三千戶二千戶一千戶七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
右宰相、親王、樞密使經恩加一千戶,兩府、使相、節度使七百戶。宣徽、三司使,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文臣侍郎、武臣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將軍、駙馬都尉加五百戶。宗室大將軍以上加四百戶。知制誥、待制並文臣少卿監、武臣諸司副使、宗室副率已上,並承制、崇班、軍員等,初該恩加三百戶;承制、崇班、軍員再該恩二百戶。二千戶以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特加有至萬戶者。
食實封
一千戶八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一百戶
右宰臣、親王、樞密使經恩加四百戶。兩府、使相、節度、宣徽使、皇子上將軍,並宗室駙馬都尉任觀察使已上加三百戶。觀文殿學士並宗室正任已上,騎都尉加二百戶。武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戶。五百戶已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有特加至數千戶者。
《三朝志》雲:檢校、兼、試官之制,檢校則三師、三公、僕射、尚書、散騎常侍、賓客、祭酒、卿、監、諸行郎中、員外郎之類,兼官則御史大夫、中丞,侍禦、殿中、監察禦史,試秩則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校書郎。凡武官內職、軍職及刺史已上,皆有檢校官、兼官。內殿崇班初授檢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職、蕃官、諸軍副都頭加恩,初授檢校太子賓客兼監察禦史,自此累加焉。廂軍都指揮使止于司徒,軍都指揮使、忠佐馬步都頭止于司空,親軍都虞候、忠佐副都頭以上止於僕射,諸軍指揮使止于吏部尚書。其官止,若遇恩例,則或加階、爵、功臣。幕職初授則試校書郎,再任如至兩使推官,則試大理評事。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判官以上試大理司直、評事,又加則兼監察禦史,亦有至檢校員外郎已上者。行軍副使皆檢校員外已上。朝官階、勳高,遇恩亦有加檢校官,郎中則卿、監、少監,員外郎則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則員外郎,並無兼官。其解褐評事、校書郎、正字、寺監主簿、助教者,謂之試銜。有選集,同出身例。
使職
兼領者:親祀南郊,則有大禮、禮儀、儀仗、鹵簿、橋道頓遞五使,藉田、泰山封禪、汾陰奉祀、恭上寶冊、南郊恭謝皆如之。自餘行禮,或止有大禮、禮儀使。建隆中南郊,置儀仗都部署、副都署。
經始大禮,則有經度制置使、副。巡幸,有行宮都部署,行宮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宮使、都監。舊,南郊止有禦營使,咸平中,置行宮使。又有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闌前收後、郊壇巡檢巡闌儀仗勾當,編排鹵簿。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舊巡幸,百司皆稱隨駕。大中祥符初,並同行在某司。
京師居留,則有大內都部署、皇城都點檢、巡檢及增新舊巡檢。大閱亦置。
征行,則有招討使、招安使、或雲捉賊、招安、安撫使名者。
排陳使、都監,前軍、先鋒、大陳、行營、壕砦、頭車、洞子、招收部署、鈐轄、都監,策應之名。又有拐子馬、無地名馬,選武幹者別領之。親征,則冠以駕前之號。廉訪民瘼,則有巡撫大使、副大使,字撫使、副使、都監,採訪使、副使。或官卑者止雲巡撫、安撫,無使字。
加禮外國,則有國信、接伴、送伴使副;弔祭,大帥若是;又有翻譯經潤文使,宰相為使,以翰林學士為潤文官。
伸達冤濫,則有理檢使。勸課農桑,則有勸農使。講修馬政,則有群牧制置使。最後明堂祫
饗,置五使,如南郊。其一時特置者,則各具志傳。或臨事更制才者,事畢即停。內外名務繁細者,猶不具載。
敘階之法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為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為武散官。太平興國元年,改正議大夫為正奉,通議大夫為朝奉,朝議郎為朝奉,承議郎為承直,奉議郎為奉直,宣義郎為通直。
京朝官、幕職自將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階;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一階。朝散、銀青者須已服緋紫者。入令錄、判司簿尉,每加一階;並幕職計考當服緋紫者,皆奏加朝散、銀青階。諸司使已上,如使額高者加金紫階。內殿崇班初授則銀青階。三班軍職、使職遇恩檢校,兼官,並除銀青階。
丁尤者起複,使相則授雲麾將軍,使相仍加金吾上將軍,同正節度使,大將軍同正留後,以下無之。
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緋者,則授遊擊將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勳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五代以來,初敘勳官,即授柱國。淳化無年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並授武騎尉。」又詔:「古之勳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勳。」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縑帛,每賜爵,遞加一級。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侯以郡。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內職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將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但以增戶數為差,不系爵級。邑過其爵,則並進爵焉,止於郡公。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皇屬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
又采秦制賜爵曰「公士」。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者,當授鎮將,以遠俗非所樂,並賜公士,自後率為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號「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從功臣」之號,僖宗將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賜焉。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勳高者亦賜之。中書、樞密則「推忠」、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餘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宰相初加即六字,餘並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其諸班直將士禁軍,則賜「拱衛」、「翊衛」等號,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先時員數絕少,熙寧以後乃增置焉。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內侍官或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以副使為郎。
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其戚裏、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詔:「宮觀毋限員。並差知州資序人。以三十月為任。」又詔:「杭州洞霄宮、毫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並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四年,詔:「宮觀、嶽廟留官一員,餘聽如分司、致仕例,人便居住。」六年,詔:「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餘官管幹。」又有以京官為幹當者。又詔:「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毋過兩任。又詔:「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為集禧觀使,呂公著、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元祐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梁燾以資政殿學士為中太一宮、醴泉觀使。範鎮落致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三年,詔:「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六年,詔:「橫行狄諮、宋球既領皇城司,罷提點醴泉觀。」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大學士為佑神觀使。政和六年詔。「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靖康元年,詔內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並罷。大抵祠館之設,均為佚老優賢,而有內外之別,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餘則為提點,為主管,皆隨官之高下,處以外祠。選人為監嶽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闕以處之。於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闕可入與破格嶽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非責降官並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
理為資任,意至厚也。然初將以撫安不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於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絕幹請,變理任以抑僥倖,嚴按格以去氾濫。上並從之。自是以後,稍複祖宗條法之舊。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複申明舊法,著為定令以律之。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將前項指揮永為著令。」從之。
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閑廩稍;或當請而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故重內祠,專使職,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岳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以上二年,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于優厚之中寓閑制之意焉。
贈官
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皇屬近親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宰相、樞密使贈二官。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將軍、內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並系臨時取旨。至於母后、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宰相、本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微使、度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並贈三世。東宮三師、僕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並贈二世。餘官或見任,或致仕,並贈一世。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秘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武臣至金吾衛上將軍止。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從舊官加贈。凡追封,不得至王爵。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將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並贈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將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並一品官者,無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闋亦許封贈。
尚藥奉禦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咸平四年,詔舍人院詳定。知制誥李宗諤等請:「追贈三世如舊。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將相,並不許封王,仍須曆品而贈,勿得超越。」從之。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即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內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敘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建隆三年,詔定文武郡臣母妻封號: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並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並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並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東宮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將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諫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將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並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諭德、將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僕,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並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敘封,官當敘封者不復論階爵。致仕同見任。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並如之。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伎術官不得敘封。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敘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時擬封,餘皆俟恩乃封。咸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許敘封。令給諫、舍人母並封郡太君,妻,郡君。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封贈一代亦如之。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並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內侍、伎術官、將校並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准格對換,並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
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致仕
凡文武朝官、內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乾德元所,太子太師致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詔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致者亦如之。
咸平五年,詔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致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牧伯、內職、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景德元年三月,詔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厘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職授支郡上佐,奉職、殿直授節鎮上佐,不願者聽歸鄉里。凡升朝官遇慶恩,父在者授致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評事,武官始副率,再經恩累加焉。祖在而求回授者亦聽。皆不給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賜章服者。
天聖、明道間,員外郎已上致仕者,錄其子試秘書省校書郎。三丞已上為太廟齊郎。無子,聽降等官其嫡孫若弟侄一。景祐三年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奉,而未嘗為顯官者或貧不能自給,豈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其大兩省、大卿監、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者,自今給奉並如分司官例,仍歲時賜羊酒、米麵,令所在長吏常加存問。」其後,又許致仕官子孫免選除近官。四年,臣僚有請致仕,未及錄其子孫而遽亡者,命既出,輔臣皆謂法當追收,仁宗憫之,竟官其後。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請致仕者,許禦史台糾劾以聞。」慶曆中,權禦史中丞賈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並優與改官致仕;雖七十而未衰及別有功狀、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在京若尚書工部侍郎俞獻卿、少府監畢世長、太常少卿李孝若、尚書駕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給事中盛京、光祿卿王盤、太常少卿張效、尚書兵部郎中張億,皆耄昏不可任事,並請除致仕。」詔:「在京者令中書體量,在外者下諸處曉諭之。」
皇祐中,知諫院包拯、吳奎亦言:「願令禦史台監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請老不即自陳者,直除致仕。」朝廷未行。奎複言:「國家謹禮法以維君子,明威罰以禦小人。君子所顧者,禮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罰也。繇文武二選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儻不以禮法待之,則是廢名器而輕爵祿。七十致仕,學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陳,分之常也,人君好賢樂善而留之,仁之至也。自三代以來,用此以塞貪墨、聳廉隅,近者句希仲、陸軫等,皆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請詳前奏施行。」於是詔:「少卿監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務者,外任令監司、在京委禦史台及所屬以狀聞。嘗任館閣、台諫官及提點刑獄者,令中書裁處。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則優加恩禮。」
然是時言事之人,競欲擊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手詔曰:「老臣,朕之所眷禮也,進退體貌,恩意豈不有異哉!凡嘗預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諫官勿以為言。」其風動勸勵之方又如此。至於因事責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職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為所部劾奏,沖替而求致仕者,子孫更不推恩,雖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舊臣體貌優異,賞或延於子孫,奉或全給半給。歲時問勞,皆有禮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李柬之、李受相繼致仕。舊制,閤門無謝辭例,帝特召柬之對延和殿,命坐賜茶;以受先朝藩府舊僚,升其子一任差遣,並錄其孫。皆宴餞資善堂,命講讀官賦詩,禦制詩序以寵其行,示異數也,是歲,又以果州團練使何誠用、惠州防禦使馮承用、嘉州團練使劉保吉、昭州刺史鄧保壽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餘,並特令致仕,以樞密院言,致仕雖有著令,臣僚鮮能自陳故也。熙甯元年,以定國軍節度使李端願為太子少保致仕。故事,多除上將軍,帝令討閱唐制,優加是命。二年,以觀文殿學士、吏部尚書趙概為太子少師致仕。故事,再請則許;概三乞始從,優耆舊也。三年,編修中書條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惡,致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時,禮也。近世致仕並與轉官,蓋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優恩,以示勸獎。推行既久,姑從舊制。若兩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橫行、正任等,並不除為致仕官。致仕帶職者,皆落職而後優遷其官。看詳別無義理,但致仕恩例不均。如諫議大夫不可改給事中,並轉工部侍郎,乃是超轉兩資;工部尚書並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轉六資,若知制誥、待制官卑者除卿監,緣知制誥、待制待遇非與卿監比。今他官致仕皆得遷官,此獨因致仕更見退抑。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蓋六品。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將軍,乃三品。至於節度使除上將軍,防禦、團練、刺史並除大將軍,緣諸衛名額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於防禦使者。今若令文武官帶職致仕人許仍舊職,上轉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職以上皆得除為致仕官,則無輕重不等之患。
若選人令、錄以上並除朝官,經恩皆得封贈,蔭及四世,旁支例得贖罪、免役。又京官致仕亦止遷一官,若光錄寺丞致仕,有出身除秘書省著作佐郎,無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錄職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為當。若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類多兼併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餘色役,尤為僥倖。條例繁雜,無所適從。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不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在京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已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敘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宦,並許進狀敘述。若有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為眾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學士、尚書右丞王素為工部尚書、端明殿學士致仕,觀文殿學士、兵部尚書歐陽修為太子少師、觀文殿學士致仕。帶職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遷守太傅致仕,特許入謝。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優禮,仍給見任支賜。十月,詔兩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禮用子升朝敘封遷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願、李柬之敘封,中書失檢舊例,法當改正。帝曰:「如此,則獨不被恩。」安石曰:「敘封初元義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誤為例?如三師、三公官,因子孫郊恩敘授,尤非宜也。」帝從之。
元豐三年,詔:「自今致仕官遇誕節及大禮,許綴舊班。」以禮部侍郎范鎮居都城外,遇同天節,乞隨散官班上壽,帝令鎮班見任翰林學士上,故有是詔。又詔:「致仕官朝失儀,勿劾,並著為令。」又詔:「自今致仕官領職事者,許帶致仕,該遷轉者轉寄祿官,若止系寄祿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見任致仕官,除三師、三公、東宮三師三少外,餘並易之。」六年,以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彥博為河東、永興節度使、守太師致仕。彥博辭兩鎮,止以河東舊鎮貼麻行下。彥博又言:「前辭闕下之日,嘗奏得致仕後,當親辭天陛,今既得請,欲赴闕廷。」降詔從之。七年,詔文臣中大夫、武臣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元祐元年,樞密院奏:「諸軍年七十,若以疾假滿百日不堪醫治差使者,諸廂都指揮使除諸衛大將軍致仕,諸軍都指揮使、諸班直都虞候帶遙郡除諸衛將軍致仕,諸班直上四軍除屯衛,拱聖以下除領軍衛,並有功勞者為左,無則為右。」從之。四年,詔:」應乞致仕而不原轉官者,受敕後,所屬保明以聞,當與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橫行、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及內殿承制、崇班、閤門祗候見理親民,並承議、奉議郎,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諸司使帶遙郡者,蔭補外准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諸司使,雖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狀到門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許陳乞有服親一人恩例。」六年,監察禦史徐君平言:「文臣致仕以年七十為斷,而使臣年七十猶與近地監當,至八十乃致仕,願許其致仕之年如文臣法,而給其奉。」從之。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微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致仕。元豐官制行,廢宣微使,元祐三年複置,儀品恩數如舊制,方平依舊帶宣微南院使致仕。」紹聖三年詔:「文武官該轉官致仕,依舊出告外,其餘守本官致仕者並降敕,更不給告。內因致仕合該乞恩澤人更不具鈔,令尚省通書三司入熟狀,仍不候印畫。」又詔:「應臣僚丁憂中不許陳乞致仕。」
建中靖國元年,尚書省言:「臣僚在憂制中不得陳乞致仕,其間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澤之人,合行立法。」詔:「臣僚丁憂中遇疾病危篤,其官序合該致仕恩澤者,聽以前官經所屬自陳。」大觀二年,詔致仕官年八十以上應給奉者,以緡錢充。政和六年,提舉廣東學事孫璘言:「諸州致仕官居鄉者,乞許令赴貢士宴,擇其年彌高者而惇事之,使長幼有序,獻酬有禮,人知裏選之法,孝悌之義。」從之。宣和四年,詔六曹尚書致仕遺表恩澤,共與四人,其餘侍從官三人,立為定制。
建炎間,嘗詔:「文武官陳乞致仕,朝廷不從,致有身亡之人,許依條陳乞致仕恩澤,及陳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許州、軍保明推恩。」時強行父博學清修,不緣事故疾病,慨然請老,葉份言之,許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呂衤止
言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類此者,蓋因其材而挽留之也。直秘閣致仕鄭南掛冠已久,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詔除秘閣修撰,仍舊致仕。優其恩不奪其志也。呂頤浩以少保乞除一寄祿官致仕,詔除少傅,依前鎮南軍節度使、成國公致仕;韓世忠乙太傅、鎮南武安寧國軍節度使充醴泉觀使、咸安郡王乞身,詔除太師致仕。因將相之知止而優其歸也。楊惟忠、刑煥皆以節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時,節將、臣僚得謝,不以文武,並納節除一官。」以今日不復納節換官為非。詔今後依祖宗典故,蓋不以私恩勝公法也。昭慶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萬壽觀使韋淵乞守本官致仕,詔免赴朝參,仍依兩府例,合破請給人從。優親之恩而異之也。
隆興以後,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陳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遺表恩澤外,並不許遇郊奏薦。已而複詔: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許陳乞奏薦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執政在謫籍者陳乞致仕,雖許敘複而寢罷合得恩澤,只據見存階官蔭補。淳熙十六年,甯武軍承宣使、提舉佑神觀王友直複奉國軍節度使致仕,臣僚論列,仍守本官職致仕。可以予而不予,嚴公法也。抑揚輕重間,可以見優老恤賢之意,可以識制情抑幸之術,故備錄於篇。
文臣蔭補
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子,承事郎;孫及期親,承奉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知樞密院事至同知樞密院事: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及異姓親,登仕郎門客,登仕郎,不理選限。
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子,承奉郎;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以下,登仕郎;導姓親,將仕郎。
太子少師至通奉大夫:子孫及期親,承務郎;大功親,登仕郎;異姓親,登仕郎;小功以下親,將仕郎。
禦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務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將仕郎,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孫及期親,登仕郎;大功,將仕郎;小功以下,將仕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大功小功親,將仕郎。
國子祭酒至開封少尹:子孫及小功以上,將仕郎。
朝請大夫、帶職朝奉郎以上:理職司資序及不帶職致仕者同。
子,將仕郎;小功以上親,將仕郎;緦麻,上州文學。注權官一任,回注正官,謂帶職朝奉郎以上亡歿應蔭補者。
廣南東、西路轉運副使:子,登仕郎;孫及期親,將仕郎。提點刑獄:子,將仕郎;孫及期親,將仁郎。
武臣蔭補
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子,秉義郎;孫及期親,忠翊郎;大功以下親,承節郎;異姓親,承信郎。
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太尉、節度使:子,忠訓郎;孫及期親,成忠郎;大功,承節郎;小功以下及異姓親,承信郎。
諸衛上將軍,承宣使、觀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孫及期親,保義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異姓親,承信郎。
樞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禦使、團練使、延福宮使至昭宣使任入內內侍省都知以上:子,保義郎;孫及期親,承節郎;大功以下親,內各奏異姓親者同。
承信郎。刺史: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大將軍、武功至武翼大夫、樞密承旨至諸房副承旨:子,承節郎;孫及期親,承信;郎大功以下,進武校尉。
諸衛將軍、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孫,進武校尉;期親,進義校尉。
樞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
訓武、修武郎及閤門祗候:子,進乂校尉。
忠佐帶遙郡者,每兩遇大禮蔭補,子:刺史,進武校尉;團練使、防禦使,承信郎。
臣僚大禮蔭補
宰相、執政官: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東宮三師、三少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侍御史同。
本宗一人。
寺長貳、監長貳、秘書少監、國子司業、起居郎舍人、中書門下省檢正、沿書省左右司郎官、樞密院檢詳、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開封少尹:子或孫一人。
致仕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執政官、見任節度使;二人,太中大夫及曾任尚書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並曾任諫議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遺表蔭補
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執政官、見任節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諸衛上將軍、承宣使:四人。觀察使:三人。
志第一百一十四職官一
○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塚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於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殫舉。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別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覬覦。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於上,而有司若不得預。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於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並列于外,又別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天下財賦,內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板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涖庶務。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別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諫、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諍。至於僕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時人語曰:「寧登瀛,不為卿;寧抱槧,不為監。」虛名不足以砥礪天下若此。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內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咸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寧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八月,下詔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五年,省、台、寺、監法成。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及元祐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無別,乃詔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紹聖中罷之。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將仕郎,凡換選人七階。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於是文階始備。而武階亦詔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祐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於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又內侍省職,悉仿機廷之號。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元豐之制,至此大壞。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刪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並以宰相兼之。總制司理財,同都督、督視理兵,並以執政兼之。因事創名,殊非經久。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號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並置,或並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並。兵休稍稍增置。其後,詔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然紹興務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別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寧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與縉紳同稱,寧名號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眾論韙之,而未及行。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中興若稽成憲,二者並行而不悖。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以至廩給、傔
從,雖微必錄,並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乙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於尚書省。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僕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九月,詔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並罷。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六年,彥博守太師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彥博落致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著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僕射。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詔:「乙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週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並宜罷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俁、越王偲
、鄆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渡江後,秦檜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乾道初,楊沂中、吳璘並為太傅。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其後,韓仛胄、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並監修國史,各除。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國初,范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於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僕射為宰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政和中,改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靖康中,複改為左、右僕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僕射並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並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從之。乾道八年,詔尚書左、右僕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詔旨,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令刪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緣舊左、右僕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從之。丞相官乙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著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後,蔡京、王黼乙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開禧元年,韓侂胄拜平章,討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復知印。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穀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僕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竇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並本官參知政事。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別設磚位,敕尾著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開寶六年,始詔居正、餘慶於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至道元年,詔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齊銜,行則並馬,自寇准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嘉泰三年,始除三員。故事,丞相謁告,參預不得進擬。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凡文書自內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凡吏部擬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凡遷改爵秩、加敘勳封、四選擬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諫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諫、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擬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元祐三年,詔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複置點檢房。四年,又別立吏額。紹聖二年,守闕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四年,三省吏員並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輅,詔升降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國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寧,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詔進止。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冊後則奉節及寶位。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諫議大夫左司諫左正言同掌規諫諷諭。凡朝政闕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諫正。國初雖置諫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諫、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諫院。正言、司諫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諫諍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諫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諫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八月,門下省言:「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合通為一。」詔並從之。十月,詔仿《六典》置諫官員。元祐元年二月,詔諫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後又從司諫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九月,左、右正言久闕,侍御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諫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詔補足,無令久空職。」十月,司諫王覿言:「自今中書舍人闕,勿以諫官兼權。」從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諫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實欲限隔諫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尋詔諫官直舍仍舊。八年,詔執政親戚不除諫官。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諫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遂詔諫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故事,詔旨皆付銀台司封駁。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詔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著為令。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詔罷封駁房。六年,詔駁正事赴執政稟議。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既而令稟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稟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稟議,於理未允。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稟議之有?」詔從之。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詔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寧四年,詔諫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稟中書俟旨。存因對及之。八月,乃詔雖不兼諫職,許直前奏事。蓋存發之也。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六年,詔左、右史分記言動;元祐元年,仍詔不分。七年,詔邇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寧三年,詔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大觀元年,詔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銓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禁中別有內符寶郎。官制行,未嘗除。大觀初,八寶成,詔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佈於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佈於外。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綬。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諫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諫、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並置局於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御史。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紹熙二年,詔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隨所隸。
中書省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諫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僕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曰誥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內外命婦除授及封敘、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曰詔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曰禦劄,佈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號令,則用之。曰敕榜
,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諭軍民,則用之。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稟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擬進得旨者為「錄黃」。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諫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諫、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元祐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詔。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敘複。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諫所陳章疏、內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曰催驅房,督趣稽違。曰點檢房,省察差失。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闕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詔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擬。元祐三年,詔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並三省行。紹聖五年,詔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內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臨軒冊命則讀冊。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璽綬以授太子。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官制行,以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別置侍郎以佐之。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詔旨而奉之。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贄幣付有司。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隨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誥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內外制。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若大誥命,中書並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誥案,掌書錄製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諫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其雜務則隨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詔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元祐元年,詔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九月,詔時暫闕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從之。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後兩史或闕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諫議大夫右司諫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蓋兩官為台諫之長,無有啟之者。中興初,詔諫院不隸兩省。紹興二年,詔並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闕、拾遺,專任諫正,不任糾劾之事。逾年減罷。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闕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熙寧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別無屬官。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內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至次年,詔並罷。紹興二年,詔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並為一。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守闕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內綱紀程式,受付六曹文書,聽內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詔廢置、賞罰。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成法,則六曹准式具鈔,令、僕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審察吏部注擬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諡議亦如之。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於天下。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牘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元豐四年,詔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五年,詔得旨行下並用紮子。紹聖元年,詔在京官司所受傳宣、內降,隨事申尚書省或樞密院覆奏。二月,詔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不當者。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屬有六曹,凡庶務皆會而決之。凡官府之紀綱程式,無不總焉。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僕射、丞分班論奏。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自建降以來不除,惟親王元佐元儼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事。政和二年,詔:「尚書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須置。」然是時說者以謂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嘗任此,蓋時相蔡京不學之過。宣和七年,詔複置令,亦虛設其名,無有除者。南渡後,並省不置。
左僕射右僕射掌佐天子議大政,貳令之職,與三省長官皆為宰相之任。大祭祀則掌百官之誓戒,視滌濯告潔,贊玉幣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書令,以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侍中、中書令職事。政和中,詔曰:「昔我神考,訓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僕臣之賤,充宰相之任,可改左僕射為太宰,右僕射為少宰。」靖康元年,詔依元豐舊制,複為左、右僕射。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僕射不置。
左丞右丞掌參議大政,通治省事,以貳令、僕射之職。僕射輪日當筆,遇假故,則以丞權當筆知印。大祭祀酌獻,薦饌進熟,則受爵酒以授僕射。舊班六曹尚書下,官制行,升其秩為執政。元豐五年五月,詔左右僕射、丞合治省事。是月,禦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禮於都堂下馬,違法犯分。」安禮爭論帝前,神宗是之。今左、右丞於都堂上下馬,自此始。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右司郎中左司員外郎右司員外郎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而舉正文書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戶、禮、奏鈔、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鈔房,而開拆、制敕、禦史、元豐六年,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案察失職。催驅、封椿
印房,則通治之,有稽滯,則以期限舉催。初,于都司置吏設案,而議者謂台郎宰掾不當自為官司。遂隨省房分治所領之事,惟置手分、書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元豐七年,都司禦史房置簿,以書禦史、六曹官糾察之多寡當否為殿最,歲終取旨升黜。紹聖元年,詔都司以歲終點檢六曹稽違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詔禦史台察六曹稽緩違失者,送左司籍記。宣和二年,左司員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彌綸省闥為職,事無不預。今宰、丞入省,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於日中,或昏暮僅絕,其勢不RC一一檢閱細故,而省吏徑稟宰、丞請筆,以草檢令承從官齋赴郎官廳落日押字。」謂「宜遵守元豐及崇寧舊法,諸房各具簽帖,先都事自點檢,次郎官押訖,赴宰、丞請筆行下。」於是詔曰:「先帝肇正三省,詔給舍、都司以贊省務。今都司浸以曠官,緣省吏強悍,敢肆侵侮。自今違法事,其左右司官、尚書具事舉劾。」
建炎三年,詔減左、右司郎官兩員,置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二員。至次年,檢正省罷,其左、右司郎官依舊四員。紹興三十二年,詔尚書省吏房、兵房,三省、樞密院機速房,尚書省刑房、戶房、工房,三省、樞密院看詳賞功房,尚書省禮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員從上分房書擬。隆興元年,詔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員。乾道六年,詔榷貨務都茶場依建炎三年指揮,委都司官提領措置。乾道七年,複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貨務都茶場,都司提領。
提轄官一員,京朝官充。
監場官二員,京選通差。
掌鹺、茗、香、礬鈔引之政令,以通商賈、佐國用。舊制,置務以通榷易。建炎中興,又置都茶場,給賣茶引,隨行在所榷貨務置場雖分兩司,而提轄官、監官並通銜管幹。外置建康、鎮江務場,並冠以行在為名,以都司提領,不系戶部經費。建康、鎮江續分隸總領所。開禧初,以總領所侵用儲積錢,令徑隸提領所。乾道七年,提領所置幹辦官一員。
右提轄官與雜買務雜賣場、文思院、左藏東西庫提轄,並稱四轄。外補則為州,內遷則為寺監丞、簿,亦有徑為雜臨司,或入三館。乾道間,榷務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鑄錢司,淳熙間,熊克自文思除校書郎。
紹熙以後,往往更遷六院官,或出為添倅
,有先後輕重之異焉。
左藏封樁庫,都司提領。
監官一員,監門官一員。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領。初創,非奉親與軍須不支。後或撥入內庫,或以供宮廷諸費,亦以備振恤之用。
提舉修敕令自熙甯初,編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舉,是後,皆以宰執為之。詳定官,以侍從之通法令者充,舊制二員。宣和中,增至七員。靖康初,減為三員。刪定官,無常員。先是,嘗別修一司敕命。大觀三年,詔六曹刪定官併入詳定一司敕令所,為一局。
制置三司條例司掌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寧二年置,以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為之,而蘇轍、程顥等亦皆為屬官。未幾,升之相,乃言:「條例者有司事爾,非宰相之職,宜罷之。」帝欲並歸中書,安石請以樞密副使韓絳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條例司雖大臣所領,然止是定奪之所。今不關中書而逕自行下,則是中書之外又有一中書也。」五月,罷歸中書。
三司會計司熙甯七年,置於中書,以宰相韓絳提舉。先是,絳言總天下財賦,而無考較盈虛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滯,八年,絳坐此罷相,局亦尋廢。
編修條例司熙甯初置,八年罷。
經撫房專治邊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議,置於三省,不復以關樞密院。六年,罷。
提舉講議司崇甯元年七月,詔如熙甯條例司故事,都省置講議司。以宰相蔡京提舉,侍從為詳定官,卿監為參詳官;又置檢討官,凡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鐵、賦調、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時又分武備一房,別為樞密院講議司。三年三月,知樞密院事蔡卞奏罷。
三年四月結局。宣和六年,又於尚書省置講議司。十二月,命太師致仕蔡京兼領,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議禮局大觀元年,詔於尚書省置,以執政兼領。詳議官二員,以兩制充。應凡禮制本末,皆議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禮儀注》成,罷局。
禮制局討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冠昏、喪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於編類御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宣和二年,詔與大晟府製造所協聲律官並罷。
志第一百二十五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增給公用錢給券職田
增給
權三司使,知開封府,百千。權發遣三司使,五十千。玉清昭應宮、景靈宮、會靈觀三副使,觀文殿大學士,三十千。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元豐添保和殿大學士。
宮觀、三司判官,判子司,權及權發遣同。開封府判官,提舉諸司庫務,管轄三司軍大將,提點內弓箭庫,二十千。宮觀都監、勾當官,十七千。任都知、押班者,二十千。資政、端明、翰林侍讀、元祐複置翰林侍讀、侍講學士,紹聖中罷。
龍圖、天章學士,元豐添保和、延康、定文、顯謨、徽猷學士。
樞密直、後改述古殿。
龍圖、天章直學士,元豐添定文、顯謨、微猷直學士,保和、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奠待制。
十五千。春、冬綾各五匹,絹十七匹,羅一匹,綿五十兩。已上大學士至待制,奉隨本官,衣賜如本官例,大即依本官例;小即依逐等。大觀二年,戶部尚書左睿言:「見編修《祿格》,學士添支比正任料錢相去遼邈,如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從二品,大學士添支三十千而已,節度使料錢乃四百千,傔
從、粟帛等稱是。或謂大學士有寄祿官料錢,故添支數少。今以銀青光祿大夫任觀文殿大學士較之,則通料錢不及節度使之半,其厚薄不均明矣。自餘學士視諸正任,率皆不等。欲將職錢改作貼職錢以別之。正任料錢、公使為率,參酌立定。自學士至直閣以上貼職錢,不以內外,並給。觀文殿大學士,百千。觀文學士,資政大學士,八十千。端明後改延康殿學士,五十千。前執政加二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學士,樞密直改述古學士,四十千。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直學士,三十千。待制,二十千。集賢改集英殿修撰,十五千。直龍圖閣至直秘閣,十千。」詔從之。宣和三年,戶部尚書沈積中、侍郎王蕃言:「元豐法,帶職人依《嘉祐祿令》,該載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添支錢三等,自三十千至十五千。大觀中,因敕令所啟請,改作貼職錢,觀文大學士至直秘閣,自百千至十千,凡九等。兼增添在京供職米麥,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自五十石至二十五石四等,比舊法增多數倍。」又奏:「學士提舉在京官,除本身請給外,更請貼職,並差遣添支,比六曹尚書、翰林學士承旨幾及一倍以上,非稱事制祿之意。」詔並依元豐法,禦史中丞二十千,察案禦史十千,籍田令七千;並依元豐三年詔,司農寺丞十五千,主簿京朝官十二千,選人十千。熙寧三年,詔廣親、睦親宅記室、講書十五千,教授十二千,軍巡使十七千,權使及判官七千。已上並元豐制,已下惟增散官而已。
群牧使、副使,開封推官,三司河渠勾當公事、同管勾河渠案公事,十五千。群牧都監,十三千。銀台司,審官院,三班院,吏部銓,登聞檢院、鼓院,太常禮院主判官,糾祭在京刑獄,群牧判官,監察使,十千。判司農寺,七千。
其知、判諸路州、軍、府,有六十千至七千,凡八等。有以官者:三師,三公,六十千。僕射,東宮三師,並曾任中書、樞密,特進,五十千。尚書並左、右丞,東宮三少,金紫光祿大夫至光祿大夫,學士,給事中,諫議,舍人,待制已上,並橫班使、副,三十千。橫班有二百千者。待制已上充益、梓、利、夔州路知州,給鐵錢二百千。橫班副使知夔州,一百五十千,知諸州、軍者,八十千。
大卿監,諸司使、副至供奉官,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功郎至秉義郎,閤門祗候已上,十五千。十五千已上有從州、府地望給者。不系大卿,充益、梓、利、夔知州,給鐵錢一百五十千。諸司副使至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知四州同。若知諸州、軍,八十千。惟諸司使一百千。朝官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十千。朝官權知軍、州、府者同。若知四路諸州、府,給鐵錢八十千,知軍六十千。侍禁、閤門祗候、知諸軍、州同。
保義郎,殿直,閤門祗候,八千。若知四路諸州、軍者,給鐵錢五十千。
京官十千至七千,有二等。知四路州、府,給鐵錢六十千;知軍,五十千。試銜及州縣官,職官兼知春州,七千。有以州望者:河南、大名、荊南、永興、江甯,杭、揚,潭、並、代州,三十千。應天、真定、鳳翔、陝府,秦、青、洪州,二十千。河中,鄆、許、襄、孟、滑、鄭、滄、刑、澶、貝、相、華、晉、潞、廬、壽、宿、泗、楚、蘇、越、潤、常州,十五千。廣州知州,歲七百千,逐月均給。舊月給百千,大中祥符六年,令歲取五百千,餘充添給。益州給鐵錢三百千,梓州二百千,夔州百五十千,餘州約銅錢數而給之。
有都總管、經略安撫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瀛州、定州、大名。
陝西逐路,永興、秦州、渭州、慶州、延州。
河東路,太原。
前任兩府,並五十千;諫議、舍人、待制、太中大夫已上,三十千。並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帶河北路安撫使同。知並州帶學士即五十千,而無特給。
三路管勾機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石桂州充文南西路都鈐轄、經略安撫使,自諫議、舍人、待制及大卿監、太中大夫、中散大夫已上,三十千。朝臣充廣西路兵馬都鈐轄兼本路安撫管勾經略司公事,即二十。
河北沿邊安撫副使、都監以橫行使充者,三十千。自橫行副使並諸司使、副至崇班、武功大夫、敦武郎以上充者,二十千。供奉官、秉義郎、閤門祗候充都監,十五千。
同管勾河東緣邊安撫司公事,以橫行副使至內殿崇班、敦武郎以上,二十千。
通判,大藩有二十千至十五千者。餘州、軍,朝官有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朝官通判益州,給鐵錢八十千,京官六十千。
朝官通判益、梓、利、夔路州、軍、府,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簽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簽判益、梓州,給鐵錢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轉運使,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等稅都大發運使,諫議、待制、大卿監以下,太中、中散以上,三十千。朝官充發運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諸司使副充發運使副、都監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門、白波發運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諸路轉運使、副,朝官宣德郎以下,二十千,任四路者,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判官十千。任福建、廣南東西路,十五千。任益、梓、利、夔四路,給鐵錢八十千。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開封府界提點諸縣鎮公事,二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任諸路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並府界同提點,武郎、內殿崇班已上者,十五千。朝官並秉義郎、供奉官、閤門祗候已上任四路提點刑獄,給鐵錢一百五十千。忠翊郎、侍禁、閤門祗候以下,一百千。
諸路副都總管,權總管,都鈐轄,路分鈐轄,州鈐轄,路分都監,有五十千至八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二百千至一百千,凡三等。
府界及諸路州、府、軍、監、縣、鎮都監、巡檢、砦主、監押,自諸司使以下至三班借職,武功大夫至承信郎已上,十五千至五千,凡六等。任四路,給鐵錢有一百千至五十千,凡四等。陝西、河東沿邊諸族蕃官巡檢,自十五千至四千,凡六等。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自從義郎至保義郎。供奉官至殿直,並兩省自供奉官至黃門,自十千至五千,凡四等。任四路,給鐵錢自六十千至四十千,
凡三等。府界並諸路州、府、軍、監、縣、鎮監當,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凡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進義校尉,諸司使以下至三班使臣,自十千至三千,同七等。朝官任川峽州、府、軍、監,給鐵錢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三班使臣任四路者,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陝西及江、浙、荊湖、福建、廣南提舉、提點鑄錢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舉河渠司,勾當及提舉宮觀,並催遣輦運、催納,諸州監物務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四路,給鐵錢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輦運、催裝斛鬥綱船,並諸州監物務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四路,給鐵錢五十千。
都大提舉修護黃河堤埽岸,諸處巡檢,並監北京大內軍器庫,並蔡河撥發催綱等。並以兩省供奉官以下至內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舊志有諸路都部署、鈐轄,有五十千至十五千,凡四等。駐泊都監,兵馬都監,有二十千至十五千,凡六等。諸州監場務,朝官供奉以上七千,京官殿直五千,奉職內品三千,內課頤大者,京朝官與京官同,使臣與兵馬監押同。
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本家。添給羊,凡外任給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給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給面,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傔從,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舊志數不同。今從《四朝志》。
建炎南渡以後,奉祿之制,參用嘉祐、元豐、政和之舊,少所增損。惟兵興之始,宰執請受權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賜一半,隆興及開禧自陳損半支給,皆權宜也。其後,內外官有添支料錢,職事官有職錢、廚食錢,職纂修者有折食錢,在京厘務官有添支錢、添支米,選人、使臣職田不及者有茶湯錢,其餘祿粟、傔人,悉還疇昔。今合新舊制而參記之。
元豐定制,以官寄祿。南渡重加修定、開府儀同三司,料錢一百貫。特進,九十貫。春、冬衣絹各二十五匹,小綾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料錢各六十貫,春、冬絹各二十匹,小綾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議大夫,通奉大夫。料錢各五十貫,春、冬絹各十七匹,小綾五匹,春羅一區。冬綿五十兩。
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料錢各四十五貫,春、'冬絹各二直五匹,小綾三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朝議大夫,奉直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錢各三十五貫,春、冬絹各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以上料錢各三十貫,春、冬絹各一十三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一十匹,冬綿三十兩。
奉議郎。料錢二十貫,春、冬絹各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通直郎。料錢十八貫,春、冬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三十兩
宣教郎。料錢十五貫,春、冬絹五匹,冬綿十五兩。
宣議郎。
料錢十二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事郎。料錢十貫,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五兩。
承奉郎。料錢八貫。
承務郎。料錢七貫,元豐以來,厘務止支驛料,大觀二年定支。
以上料錢,一分見錢,二分折支。每貫折錢,在京六百文,在外四百文。到任添給驛料。
承直郎。料錢二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四十束,柴二十束,馬一匹,春、冬絹六匹,綿一十二兩。儒林郎。料錢二十貫,茶湯錢一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冬綿十兩,文林郎料錢一十五貫,茶湯錢十貫,廚料米六鬥,面一石五鬥,槁三十束,柴一十五束,春、冬絹各五匹,綿十兩。從事郎,從政郎,修職郎。已上料錢各一十五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二石。迪功郎。料錢一十二貫,茶湯錢一十貫,米麥各一石五鬥。以上錢折支中給一半見錢,一半折支。每貫折見錢七百文。厘務日給,滿替日住。
武臣請奉:太尉。料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及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正任節度使。在光祿大夫之下,初授及帶管軍同,料錢四百貫,祿粟一百五十石。承宣使。在通議大夫之下,料錢三百貫,祿粟一百石。觀察使。在中大夫之下,料錢各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十五石。
防禦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百貫,祿粟一百石,米麥各十二石五鬥。
團練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五十貫,祿粟七十石,米麥各九石。諸州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一百貫,祿粟五十石,米、麥各七石五鬥。自承宣使以下,不帶階官者為正任,帶階官者為遙郡,遙郡各在正任之下,請奉與次任、正任一同。靖康指揮:遙郡以上奉錢、衣賜、傔人、奉馬,權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廂、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料錢一百貫文。春、冬服絹各十匹。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料錢五十貫,衣同前。
龍衛、神衛右廂都指揮使遙郡團練使。同捧日、天武。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衛上將軍,左、右衛上將軍,在光祿大夫之下。
諸衛上將軍。在通奉大夫之下。以上料錢各六十貫,
春、冬綾各五匹,絹各一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左、右金吾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七匹,春羅一匹,綿三十兩。
諸衛大將軍。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三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二十兩。
諸衛將軍。在朝奉郎之下,料錢二十五貫,春、冬綾各二匹,絹各七匹,春羅一匹,冬綿十五兩。
率府率,在奉議郎之下。
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料錢十三貫,春、冬絹各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一十五兩。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五十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傔二十人,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協忠大夫,中侍大夫。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各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亮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錢三十七貫,祿粟二十五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傔二十人,馬三匹。
中衛大夫,翊衛大夫,親衛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防禦使之上。
拱衛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並在奉直大夫之下,諸司正使之上。以上料錢並二十七貫,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顯大夫,武節大夫,武略大夫,武經大夫,武義大夫,武翼大夫。並在朝奉大夫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五貫,廚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絹七匹,冬絹十匹,綿三十兩。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協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衛郎,翊衛郎,親衛郎,拱衛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並在朝奉郎之下。錢各二十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武功郎,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翼郎,武義郎。並在承議郎之下。以上各料錢二十貫,廚料米、面各一石,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三十兩。
訓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修武郎。料錢一十七貫,春絹五匹,冬絹七匹,綿二十兩。
從義郎,秉義郎。並料錢十貫,帶職錢十二貫,春絹四匹,冬絹五匹,綿一十兩。
忠訓郎,忠翊郎。並料錢七貫,帶職錢十貫,春、冬絹各四匹,冬綿十五兩。
成忠郎,保義郎。並料錢五貫,帶職錢七貫,春、冬絹各四匹,綿一十五兩。
承節郎,承信郎。並料錢四貫,春、冬絹各三匹,錢二貫文。
進武校尉。料錢三貫,春、冬絹各三匹。
進義校尉。料錢二貫,春、冬絹各三匹。
下班祗應。各隨差使理年不等。自三年至十二月,料錢七百文,糧二石五鬥,春、冬絹各五匹。
進武副尉。料錢三貫。進義副尉。料錢一貫。
守闕進義副尉。料錢二貫。
料錢、職錢,紹興仍政和之舊:宰相,樞密使,料錢月三百貫。政和左輔、右弼為宰相,紹興左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舊制,春、冬服小綾各二十匹,絹各三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一百兩。初,建炎元年指揮,宰執請受並權支三分之二,支賜支一半。
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料錢二百貫,春、冬服小綾各十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料錢三百貫,春服羅三匹,權支一匹;小綾三十匹,支二十匹;絹四十匹,支三十匹,冬服綾、絹同。綿二百兩,支一百兩。
以下職事官並支職錢:開封牧,錢一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絹各十匹,冬服小綾十匹,絹二十匹。綿五十兩。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職錢二百貫。春服羅一匹,小綾十匹,絹二十五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少師,少傅,少保,百五十貫。春、冬服小綾各七匹,絹各二十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御史大夫,六部尚書。行,六十貫;守,五十五貫;試,五十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五匹,絹十七匹,冬服綾、絹同,綿五十兩。
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五十貫。春服同上。
左、右散騎常侍。行,五十五貫;守,五十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三匹,絹十五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五十兩。
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六曹侍郎並同常侍,太子賓客。行,五十貫;守,四十七貫;試,四十五貫。春服小綾七匹,絹二十匹,羅一匹,冬綾、絹同,綿三十兩。
太子詹事。錢、衣同賓客,小綾各止三匹。
給事中,中書舍人。行,五十貫;守,四十五貫;試,四十貫。服同詹事。
左、右諫議大夫。行,四十五貫;守,四十貫;試,三十七貫。餘同舍人。
權六曹侍郎。職錢四十貫,絹同上。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春、冬衣隨官序。
秘書監。行,四十二貫;守,三十八貫;試,三十五貫。
七寺卿,國子祭酒。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常、宗正少卿,秘和少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行,四十貫;守,三十七貫;試,三十五貫。
國子司業,少府、將作、軍器監。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八貫。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太子左、右諭德。行,三十三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九貫;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三十七貫;守,三十五貫;試,三十二貫。
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行,三十五貫;守,三十二貫;試,三十貫。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貫;守,三十貫;試,二十七貫。諸司員外郎。同司諫。
少府、將作、軍器少監。行,三十貫;守,二十八貫;試,二十五貫。
太子侍讀、侍講。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
監察禦史。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貫;守,十九貫;試,十八貫。
太常丞,太醫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行,二十五貫;守,二十二貫;試,二十貫。紹興元年指揮,宣教郎任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給職錢一十六貫,指揮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
秘書郎。行,二十二貫;守,二十貫;試,一十八貫。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同秘書郎。
國子監丞。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評事。同著作郎。
少府、將作、都水監丞。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秘書省校書郎;行,十八貫;守,十六貫;試,十四貫。
正官。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禦史台檢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貫;守,十八貫。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太學、武學博士。行,二十貫;守,十八貫;試,十六貫。今諸王府翊善、贊讀、直講、記室料錢,並支見錢。
律學博士。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太常寺奉禮郎。十六貫。
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官令。十六貫。五監主簿。行,十八貫;守,十六貫。
太學正、錄,武學諭。行,十八貫;守,十七貫;試,十六貫。
律學正。行,十六貫;守,十五貫;試,十四貫。
樞密院官屬:都承旨,承旨。料錢四十貫,職錢三十貫,承旨二十五貫。春服羅一匹,小綾三匹,絹十五匹,冬服小綾五匹,絹十五匹,綿五十兩。
副都承旨。料錢三十貫,職錢二十貫,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十五貫,若諸房副承旨同主管承旨司公事,加五貫。春衣羅一匹,絹十五匹,冬絹同,綿三十兩。
檢詳諸房文字。職錢三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計議、編修官。添支錢十貫,第三等折食錢二十五貫,廚食錢每日五百。
凡諸職事官職錢不言「行」、「守」、「試」者,准「行」給。職事官衣,如寄祿官例,及無立定則例者,隨寄祿官給。職料錢、米麥計實數給,兩應給者,從多給。謂職錢、米麥。
諸承直以下充職事官,謂大理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太學博士、正、錄,武學博士、諭,律學博士、正。
聽支階官請受、添給。諸稱請受者,謂衣糧、料錢,餘並為添給。
舊制,觀文殿大學士,三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二十貫。米三石,面五石。
資政、保和殿學士,十五貫。米三石,面五石,同上。春、冬小綾各五匹,絹各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直學士,十五貫。春、冬小綾各三匹,絹各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同。
先是,大觀,或言添支厚薄不均,其後,自學士而下改名貼職錢:觀文殿大學士;貼職錢一百貫文,米麥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貼職錢八十貫,米麥同,添支錢十貫,添支米麵同。
資政、保和殿學士;貼職錢七十貫,米麥同,添支米麵同,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綿五十兩。羅一匹,
端明殿學士;貼職錢五十貫,米麥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樞密直學士;正三品,貼職錢四十貫,米麥各一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萬字茶二斤,春、冬綾五匹,絹一十七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龍圖、天章、寶文、徽奠、敷文閣直學士,保和殿待制;貼職錢三十貫,米麥各一十七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待制;貼職錢二十貫,米麥各一十二石五鬥,春、冬綾各三匹,絹一十五匹,春羅一匹,冬綿五十兩。
集英殿修撰,右文殿修撰,秘閣修撰;以上貼職錢各一十五貫。
直龍圖、天章、寶文閣,直顯謨、徽猷、敷文閣,直秘閣。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隨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隨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並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米、面、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內外任並給。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並依宣和指揮。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討、著作三十五貫,並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職錢一十貫。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評事,台簿,刪定官,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隨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右僕射同平章事,並為宰相。隨身七十人。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隨身五十人。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舊制百五十石。隨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隨身五十人。節度使,祿粟已具奉祿類。隨五十人,承宣使,元隨五十人。觀察使,防禦使,元隨三十人。團練使,已上並具奉祿類。元隨三十人。諸州刺史,同上。元隨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並具奉祿類。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於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數。因仍前制,舊史已書。凡任宰相、執政有隨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隨,餘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斗米麥中支。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隨身、元隨、傔人糧,每鬥折錢三十文,衣絹每匹一貫。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亦有不給者。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隨月給受,如祿奉焉。咸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會靈觀使,六十千。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禦史台,三百千。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刑部,九十六千。舍人院,二十千。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宗正寺,十五千。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誥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內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淳化元年九月,詔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於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餼,又有賓幕、軍將、隨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隨身而無牙官、軍將隨;諸司使以上有軍將、橐駝。餘皆有牙官、馬盧
,惟節、察有賓幕。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將、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芻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內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咸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州縣長吏給十之五。自餘差給。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詔諸州職田如有災傷,准例蠲課。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致民無告。」遂罷奇奏,因下詔戒飭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詔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惻然傷之;詔複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詔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並同防、團以下州軍。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並四頃。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錄事參軍比本判官。曹官比倚郭簿、尉。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並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寧間,複詔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寧府,延、秦、揚、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並十頃,餘小軍、監七頃。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減令之半。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同提舉,視萬戶縣令。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路分鈐轄,視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鈐轄,視節鎮通判。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諸路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並視節鎮判官。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並視幕職官。巡轄馬遞鋪,監堰並縣、鎮、砦監當,並視本縣簿、尉。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詔:「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斛鬥價直,然後等第均給。」自熙寧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轉運使,六百石。鈐轄二員,各五百石。轉運判官,視鈐轄。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內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視職官。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各一百五十石。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紮正授者。
監甲仗庫,各一百石。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其通判減三之一。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
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並支掌以上資序。
知錄,京朝官並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視成都職官。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
視成都曹官。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不給。歲有豐凶,則數有少剩,皆隨時等級為之增減。初,權禦史中丞呂誨、禦史知雜劉述奉詔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桑絲、麻竹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穀一色,每鬥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屬等第均定。及再詔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而有是詔。
元豐中,詔熙河、涇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以其元給田及新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為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神宗首變兩川之法,無給上下,一路便之。元祐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乞複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範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諭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而晉、絳、陝三州圭腴,素號優厚,多由違法所致。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從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奸吏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積年利病,壅于上聞。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自元祐初並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將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詔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複不齊。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亦六百斛。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詔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
宣和無年詔:「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諸縣多窬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聞之惻然。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詔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靖康元年,詔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並與落租額。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職田,選人並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一十貫文。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核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罷廢未幾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料,旋複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隆德、開德、臨安府,秦、揚潭、廣州。
二十頃。發運、圍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並路分鈐轄,一十頃。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知餘軍及監,並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學教授,並謂承務郎以上者。
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
志第一百二十六食貨上一(農田)
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於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於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於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於征戍。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歟。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幣咸聚王畿;嚴守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至於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群臣講求而行之。傳至真宗,內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議,日盛一日。仁宗之世,契丹增幣,夏國增賜,養兵兩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哲宗元祐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複作。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多欲,自速禍敗。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產之饒,足以裕國。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于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撫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于前世,何哉?內則牽于繁文,外則撓於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但已,徵求於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党同,易動而輕變。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鉅賈之理財,不求近效而貴遠利。宋臣於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既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後之所議未有以愈於前,其後數人者,又複訾之如前。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適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紜,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世謂儒者論議多於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貸,大率然也。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於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財,其數有限,國家用財,其端無窮,歸於一是,則「生之者眾,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輒已,或亟言而未行。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或損或益,有系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闕,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輒譴黜。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諭民謹蓋歲,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裏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蒔,候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稅免役。民有飲博怠于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其後以煩擾罷。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內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是歲,畿內菽粟苗皆長數尺。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複其租稅。」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乃詔賜緋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于鄰里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乃詔:「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裏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谷麥貲財,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屬時雨沾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秘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製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官吏勸民墾田,悉書于印紙,以俟旌賞。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積谷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裏夐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複有匿裏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詔書累下,許民複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瘠。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遁,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磽,均配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遺之資,並立條制。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若民力不足,官借糴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于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複患于水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帝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寢。
真宗景德初,詔諸州不堪牧馬閒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蒔,以沃瘠分三等輸課。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闕,牛多瘠死。二年,內出踏犁式,詔河北轉運使詢於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鐵度河之禁。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刪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偽濫;且慮別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合門使以上知州者,並兼管內勸農事,及通判並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詔可。
大中祥符四年,詔曰:「火田之禁,著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輒縱燎原,則傷生類。諸州縣人畬田,並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蒔之,蓋早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後又種於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內侍持於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明年,諸州牛疫,又詔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詔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其罪。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諭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耕牧。三年,詔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四年,始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置局案,鑄印給之。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蔔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初,真宗崩,內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繇是寺觀稍益市田。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詔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詔還民田,收其直入官。後承平浸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詔勸劭,觀稼於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詔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兗間多閒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是秋,詔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獲,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慶曆三年,詔民犯法可矜者別為贖令,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謂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參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請於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於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皇祐中,于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自是罕複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閑民。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民被災而流者,又複其蠲複,緩其期招之。詔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辟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辟田益廣。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複留再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著《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余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隱田多矣。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之。至天聖中,國史則雲: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而開寶之數乃倍于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余萬頃。是時,累朝相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四年,詔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谷麥,眾作勤勞,一歲之功,並在此時。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著為令。」
神宗熙甯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紘複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詔遷一官。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科役皆免。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內自無差科。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詔不置務,餘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辟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禁。」於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神宗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后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詔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沾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爭互奪。穀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綈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況聚斂之臣,於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於非業之作;保馬則困于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裏布為之罰。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元祐四年,詔:「瀕河州縣,積水冒田。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甯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闢荒田幾及萬頃,詔遷一官。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余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詔無丞處委他官,餘並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四證具,則其實著矣。」命中書審定取旨。五年,詔:「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七年,又詔:「內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五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雜紐錢谷,以為什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余斛,錢三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從之。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閒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鬥五升,中田一鬥,下田七升。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複業,而曠土尚多,戶部複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詔頒之諸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嶽、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閒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閒田者,亦與之。」上諭輔臣曰:「淮北之民繈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之意。」
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產。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詔有司別立限年。」戶部議:「自複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者,見佃人依舊承佃。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從之。十一年,複買牛貸淮南農戶。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九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謨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徙。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椿年為之輕刑、省費甚眾。
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尋以母憂去,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十六年,王鈇以疾罷。十七年,複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複,洪興祖為守,請複租二年,明年又複請之,自是流民浸歸。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克行四川經界法。克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檜曰:「臣已諭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穀,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產。於是降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浸失本意。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與追正。」二十一年四月,宋貺罷。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
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給據津發。」上曰:「善。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辟、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繈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剗佃。」戶部議: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為司農寺丞。十月,用禦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置於法。」從之。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租。今令給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為田賞之。」戶部議:「期逾百日,依匿稅法。」詔可。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逃棄田宅,出三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複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二月,三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歸業者毋例擾之。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今欲召人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六年二月,詔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乞于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才二三,鹹懼後來稅重。昔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詔可。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於是詔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及諭大姓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罰。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農具等用。以種糧不足,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萬石。
淳熙五年,詔:「湖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詔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剗佃之令勿行。」六年五月,提舉浙西常平茶鹽顏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今鄉民于己田連接閑曠磽確之地,墾成田園,用力甚勤。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訐之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詔可。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諭種麥,歲上所增頃畝。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餘皆文具。望止諭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七年,複詔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自是每歲如之。八年五月,詔曰:「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歟?朕將稽勤惰而詔賞罰焉。」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詔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毋致失時。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臣僚亦言,江、浙旱田雖已耕,亦無麥種。」於是詔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平麥貸之。
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占,多未起稅。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適旱,乞更展一年。」詔如其請。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穀帛之課。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望詔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隨畝增之;其餘閒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紹熙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算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詔遂格。熹請祠去。五年,蠲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慶元元年二月,上以歲凶,百姓饑病,詔曰:「朕德菲薄,饑饉薦臻,使民阽於死亡,夙夜慘怛,寧敢諉過於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歟?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必得歟?偏聚於所近,不能均濟歟?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歟?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甯宗開禧元年,夔路轉運判官范蓀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亙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室遷去。乞將皇祐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庶使深山窮穀之民,得安生理。」刑部以皇祐逃移舊法輕重適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並用皇祐舊法。從之。
嘉定八年,左司諫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並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從之。
知婺州趙{與心}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與心}夫報罷。士民相率請於朝,乃命趙師岩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岩為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為逃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曆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淳祐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佔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六年,殿中侍御史兼侍講謝方叔言:
「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國朝駐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併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所謂富貴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夫百萬生靈資生養之具,皆本于穀粟,而穀粟之產,皆出於田。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少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產於巨室,以規免役。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以此弱之肉,強之食,兼併浸盛,民無以遂其生。于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諫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不知今日國用邊餉,皆仰和糴。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敵人睥睨于外,盜賊窺伺于內,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貲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國共紓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乞諭二三大臣,摭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併以塞,於以尊朝廷,于以裕國計。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從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產,戒非不嚴,而貪官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財產,一例估籍,殃及平民。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以給還,輒假他名支破,竟成幹沒;或有典業不聽收贖,遂使產主無辜失業。違戾官吏,重置典憲。」是歲,信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縣檢校孤幼財產,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咸淳元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經界將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之所謂自實也。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於人戶,則散漫而難集。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牘而更業主之姓名。若夫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因其鱗差櫛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朱熹所以主經界而辟自實者,正謂是也。州縣能守朝廷鄉都任責之令,又隨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從之。
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儘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臣守吳門,巳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厘正之;圖冊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核之。」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大抵南渡後水田之利,富於中原,故水利大興。而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重而納重,則佃不堪命。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漁之道於耕者也。季世金人乍和乍戰,戰則軍需浩繁,和則歲幣重大,國用常苦不繼,於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賣官田以給用。其初弛其力役以誘之,其終不免於抑配,此官田之弊也。嘉定以後,又有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幣。至其將亡,又限民名田,買其限外所有,謂之公田。初議欲省和糴以紓民力,而其弊極多,其租尤重;宋亡,遺患猶不息也。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見於史者,匯其始末而悉載於篇,有足鑒者焉。
紹興元年,詔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二年,以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並于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裏,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至是,始立額。
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余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莫若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於是詔諸路漕臣議之。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初,五代馬氏於潭州東二十裏,因諸山之泉,築堤瀦水,號曰龜塘,溉田萬頃。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復,以廣耕稼。十六年,知袁州張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浚。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浚治本軍五卸溝以泄水,修復橫河支渠以溉旱。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二十三年,諫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氾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複太湖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浸。緣溪山諸水並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
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於昆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昆山各開眾浦;景祐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浚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複嘗開浚。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十余萬,錢三十三萬余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監察禦史任古複視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余可畢。」詔以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稱福山塘與丁涇地勢等,若不浚福山塘,則水必倒注于丁涇。」乃命並浚之。
隆興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浚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嘗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複湖之舊,水無氾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緡。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乾道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西北可入于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卻堿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獲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薑詵與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並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一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三年三月,詵使還,奏:「開浚畢功,通泄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複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秘閣、利路轉運判官。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舉史炤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卒萬人助役。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裏,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拱。
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詔核實甯國府、太平州圩岸,內甯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裏,新築九裏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週四十餘裏,庭福等五十四圩週一百五十餘裏,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週二百九十餘裏,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裏。並高廣堅致,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獎諭判甯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然水土鬥齧,從昔善壞。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歎嘉。」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幹、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淳熙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諭民並力開浚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知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論賞有差。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並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幹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聞,不忘嘉歎。」
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泄,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並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紹熙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勞效著明者賞之。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之,後將益甚,無複稔歲矣。」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有無奸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及委台諫察之。二年二月,佑賢、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複圍,專召淮農租種。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奸,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蕩,有妨農民灌溉。」於是複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七年,複臨安府西湖舊界,盡蠲歲增租錢。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鑒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今官豪侵佔,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佔,以妨灌溉。」皆次第行之。
寶慶元年,以右諫議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間已開浙西圍田租錢,蓋稅額尚存,州縣迫民白納故也。寶祐元年,史館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複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歸本所。」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幹處悉圍之,利少害多,宜開掘以通水道。」上然之。咸淳十年,以江東水傷,除九年圩田租,減四分。
紹興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趙子潚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期以今冬自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其蘆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唯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複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二百八十余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洸、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並歸戶部。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詔盡鬻諸路官田。五年,詔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六年,詔諸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絕、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並撥隸常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並撥無敕額庵院田,詔可。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貲。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刹以待高僧,余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助軍衣,余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余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別貯之。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管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九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余萬緡。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于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輸者才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六年,詔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複括數賣之。紹熙四年,以臣僚言住賣。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複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十有一月,餘端禮、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詔從之。四年,詔諸路召賣不行田,複實減價,其沙礫不可新處除之。
開熙三年,韓侂胄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侂胄與其他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藉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慮張晞顏等言廩兵、和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餉軍,可以免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有旨從其言。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於住造楮,住造楮莫切於免和糴,免和糴莫切於買逾限田。」因曆詆異議者之非,帝曰:「當一意行之。」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然而未見其利,而適見其害。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于經孫所言者。」因曆述其為害者八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鬥者償一百八十貫,八鬥者償一百六十貫,七鬥者償一百四十貫,六鬥者償一百二十貫。五千畝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所遣劉良貴、陳時、趙與時、廖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併抑買自經者。分置莊官催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
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是歲七月,彗見於東方。下詔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秘書監高斯得亦應詔馳驛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人心、致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陳得失。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咸淳三年,京師糴貴,勒平江、嘉興上戶運米入京,鞭笞囚系,死於非命者十七八。太常寺簿陸逵謂:買田本以免和糴,今勒其運米,害甚於前。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怖死。四年,以差置莊官弊甚,盡罷之。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于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其租於先減二分上更減一分。德祐元年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志第一百二十七食貨上二(方田賦稅)
方田神宗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
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
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钜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其均當,勿拘以五。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余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八年,帝知官吏擾民,詔罷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崇寧三年,宰臣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于不足,薄移稅以速售,而天下之賦調不平久矣。神宗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升合尺寸無所遺;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今文籍具在,可舉而行。」詔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官習熟其法,諭州縣官吏各以豐稔日推行,自京西、北兩路始。四年,指教官每三縣加一員,點檢官每路二員。未幾,詔諸路添置指教官不得過三員,又不專差點檢官,從提舉司于本路見任人內選差。五年,詔罷方田。大觀二年,複詔行之,四年罷其稅賦依未方舊則輸納。十一月,詔:「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稅,又兼不食之山方之,俾出芻草之直,民戶因時廢業失所。監司其悉改正,毋失其舊。」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及至均稅,不過十等。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沃,尚以為輕;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若不入等,則積多而至一頃,止以柴蒿之直,為錢自一百而至五百,比次十等,全不受稅;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欲乞土色十等如故外,折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十等之上,受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十等之下,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稅。
宣化元年,臣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峰、驗定土色,一付之胥吏。致禦史台受訴,有二百余畝方為二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二年,遂詔罷之。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閒田土,召人請佃。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稅租,並與除放。
賦稅自唐建中初變租庸調法作年支兩稅,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遣使分道按率。其弊也,先期而苛斂,增額而繁征,至於五代極矣。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百姓歲輸身丁錢米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四:曰穀,曰帛,曰金、鐵,曰物產是也。穀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帛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櫬,五曰絁,六曰綢,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物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繇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蕪。太祖即位,詔許民辟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選官分蒞京畿倉瘐,及詣諸道,受民租調,有增羨者輒得罪,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
舊諸州收稅畢,符屬縣追吏會鈔,縣吏厚斂裏胥以賂州之吏,裏胥複率於民,民甚苦之。建炎四年,乃下詔禁止。令諸州受租籍不得稱分、毫、合、龠、銖、厘、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綢不滿半匹、絹不滿一匹者,許計丈尺輸直,無得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民輸夏稅,所在遣縣尉部弓手于要路巡護,後聞擾民,罷之,止令鄉耆、壯丁防援。
諸州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二稅須於三限前半月畢輸。歲起納二稅,前期令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夏稅秋苗畝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一,送州覆校定,用州印,藏長吏廳,縣籍亦用州印,給付令佐。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
開封府等七十州夏稅,舊以五月十五日起納,七月三十日畢。河北、河東諸州氣候差晚,五月十五日起納,八月五日畢。潁州等一十三州及淮南、江南、兩浙、福建、廣南、荊湖、川峽五月一日起納,七月十五日畢。秋稅自九月一日起納,十二月十五日畢,後又並加一月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不同,有司臨時奏裁。繼而以河北、河東諸州秋稅多輸邊郡,常限外更加一月。江南、兩浙、荊湖、廣南、福建土多粳稻,須霜降成實,自十月一日始收租。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限前畢,減選,升資。民逋租逾限,取保歸辦,母得禁系。中國租二十石輸牛革一,准錢千。川蜀尚循舊制,牛驢死,革盡入官,乃詔蠲之,定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准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西轉運使言:「本路蠶桑數少,而金價頗低。今折徵,絹估少而傷民,金估多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咸平三年,以刑部員外、直史館陳靖為京畿均田使,聽自擇京朝官,分縣據元額定稅,不得增收剩數;逃戶別立籍,令本府招誘歸業;桑功更不均檢,民戶廣令種植。尋聞居民弗諭朝旨,翦伐桑柘,即詔罷之。六年,罷廣南西路轉運使馮漣上言:「廉、橫、賓、白州民雖墾田,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帝曰:「遠方之民,宜省徭賦。」亟命停罷。知袁州何蒙請以金折本州二稅,真宗曰:「若是,將盡廢耕農矣。」不許。
大中祥符初,連歲豐稔,邊儲有備,河北諸路稅賦,並聽於本州軍輸納。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徠戶口旌賞條制》。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於籍,而賦稅無所增。四年,詔禁之。雍熙初,嘗詔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並身有廢疾者,免之。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九年,詔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蕎、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秸、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剗革,尺縑鬥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詔三等以下戶毋遠輸。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特詔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緡,詔減緡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監察禦史朱諫以為傷民,不可。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緡,詔悉蠲之。後又詔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詔除之。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優,民以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別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景祐元年,侍御史韓瀆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鉤考。請複置實行簿。」詔再閏一造。至慶曆中複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又詔曰:「稅籍有偽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既而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詔二人得任之。」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裏腳錢,民不能堪。五年,詔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複取。既而詔河東亦然。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於榜以諭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皇祐中,詔:「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複故。」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詔申飭之。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著於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景祐初,嘗詔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久之,複詔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詔令。自今有此,州長吏即時上聞。」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詔除丁錢,而米輸如故。至天聖中,始並除婺、秀二州丁錢。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皇祐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准,歲減十余萬石。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嘉祐四年,複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複增取。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穀乃減七十一萬八千余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穀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詔輸如舊。嘉祐五年,複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祐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於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熙寧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元豐三年,詔:諸路支移折稅,並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初,熙寧八年,詔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並闕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並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六年,禦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殆無曠土。近聞轉運司辟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致轉徙。望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帝每遇水旱,輒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百為催法。兗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裏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里。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詔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穀;欲多積穀,不若推行折納糶糴之法。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若依和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於民。」
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寧法從事,民以穀菽、物帛輸積負零稅者聽之。大觀二年詔:「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支移本以便邊餉,內郡罕用焉。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輸腳費于所居之邑。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准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七月,詔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致民逃徙者,論更加等。」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四年,乃詔: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寧中,將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裏腳費,則宜輸。」自是歲以為常。腳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即當正稅之數,而反覆紐折,數倍於昔。民至鬻牛易產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政和元年,遂詔應支移而所輸地裏腳錢不及鬥者,免之。尋詔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鉤考,歲終會其數,按籍隱括脫漏,定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隱,不待校而知。乃詔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考保奏。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內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戩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號「稻田務'。複行于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唐,西及澠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畝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並於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復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匱,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豪民賕吏,故徙歉以就豐,齎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因之逋負,困於追胥。」詔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內侍省。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濼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御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匹,草十圍計錢二十。今本路絹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東蜀如之。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產者眾。」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複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政和三年,轉運使王璹複言官失租賦,詔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緡。欽宗立,詔蠲焉。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熙寧以後,給納並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詔二稅並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庚子,詔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奸,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願重科斂之罪,嚴貪墨之刑。」詔漕司究實以聞。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詔科率,謫漳州。四月,建盜范汝為平,詔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科役錢。既而手詔:「訪聞州縣以為著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並免。」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薄,示民以不疑也。五年二月,詔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綢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綢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匹折米二石。九月,右司諫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產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詔戶部申嚴禁之。十有二月,詔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是月戊申,詔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於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複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緡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自是以為例。
七年二月,詔:駐蹕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並蠲之。七月,詔:新複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並納,劉豫嘗並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九年,蠲新複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宣諭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於絮縷,割剝至於果蔬。」於是詔新複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產自昔未輸之稅並歸之官,詔獎諭而可之。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詔從之。越數年間,俊複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准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所以防偽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輒取戶鈔,或追驗於人戶者,科杖。」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遊言:「青陽縣苗七八倍于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鬥,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綢、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鬥者。京西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複,可使歲輸十二,頻歲複增,積逋至二十余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余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矣。」乃詔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奸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此孝宗初詔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余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余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至八年,乃並其半蠲之。
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
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余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複、岳、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詔可。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用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複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浸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甯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之。」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于民無傷,於國有補。」詔從之。
秘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于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不然,日複日,歲複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于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于安富。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慶元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綢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綢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詔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蓋民輸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及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詔雖頒,愁歎之聲如故。嘗覺漢史恤民之詔,多減明年田租。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詔,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從之。
淳祐八年,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於再,至於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於四,至於五。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於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俱困。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並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咸淳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安平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患,當紓民力;欲紓民力,當紓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厘正也。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建炎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紹興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足,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系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余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淳熙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隨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財賦。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川峽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西者。
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
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匹,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匹,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
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匹理十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減至六引。
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余萬匹,為錢二百余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余萬引。
次常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余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
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等。
大抵于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僕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益頗侵用軍期錢,開訴於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六年,以龍圖閣直學士李迨代開為都轉運使。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准,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百有餘年,民甚安之。近年,漕、總二司輒更舊法,反覆紐折,取數務多,致民棄業逃移。望並罷之,一遵舊制。」詔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僕射。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並兼四川轉運副使。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將代之。十月,鼎罷,秦檜獨相。九年,和議成。簽書樞密院事樓炤宣諭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會吳玠卒,以世將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燾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撫使。上諭輔臣曰:「燾可付以便宜。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紓民。」成都帥行民事,自燾始。世將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餉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賴之。其後計臣屢易,於開經畫無敢變更。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征,自是為蜀之常賦,雖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諭使。十二年,世將卒,改宣撫使。十三年,剛中獻黃金萬兩。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糴米三之一。四月,省四川都轉運使,以其事歸宣撫司。剛中尋以事忤秦檜,於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乙太府少卿趙不棄為之。又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匹,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製錢五十萬緡充邊費。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緡,坊場、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時宣撫司降賜庫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對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總領四川財賦軍馬錢糧。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緡,餘令總領所貯之。二十二年,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萬余緡,米九萬八千七百余石,綾、絹一萬四千餘匹。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鐘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余匹,合一百六十余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億,詔制置蕭振、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官王之望措置寬恤,於是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余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緡。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二十八年,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淳熙十六年詔:「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敘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尋又詔:「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四年,蠲紹熙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匹。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十一年,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將利、河池兩縣各蠲十之五,以經兵也。
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布帛和糴漕運)
布帛宋承前代之制,調絹、綢、絹、布、絲、綿以供軍須,又就所產折科、和市。其纖麗之物,則在京有綾錦院,西京、真定、青益梓州場院主織錦綺、鹿胎、透背,江寧府、潤州有織羅務,梓州有綾綺場,亳州市縐紗,大名府織縐縠,青、齊、鄆、濮、淄、濰、沂、密、登、萊、衡、永、全州市平絁。東京榷貨務歲入中平羅、小綾各萬匹,以供服用及歲時賜與。諸州折科、和市,皆無常數,唯內庫所須,則有司下其數供足。自周顯德中,受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所輸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州軍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因其舊。
開寶三年,令天下諸州凡絲、綿、綢、絹麻布等物,所在約支二年之用,不得廣科市以煩民。初,蓬州請以租絲配民織綾,給其工直,太祖不許。太宗太平興國中,停湖州織綾務,女工五十八人悉縱之。詔川峽市買場、織造院,自今非供軍布帛,其錦綺、鹿胎、透背、六銖、欹正、龜殼等段匹,不須買織,民間有織賣者勿禁。馬元方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絕時,預給庫錢貸民,至夏秋令輸絹於官。」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轉運使李士衡又言:「本路歲給諸軍帛七十萬,民間罕有緡錢,常預假於豪民,出倍稱之息,至期則輸賦之外,先償逋欠,以是工機之利愈薄。請預給帛錢,俾及時輸送,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詔優予其直。自是諸路亦如之。或蠶事不登,許以大小麥折納,仍免倉耗及頭子錢。
天聖中,詔減兩蜀歲輸錦綺、鹿胎、透背、欹正之半,罷作綾花紗。明道中,又減兩蜀歲輸錦綺、綾羅、透背、花紗三之二,命改織綢、絹以助軍。景祐初,遂詔罷輸錦背、繡背、遍地密花透背段,自掖庭以及閭巷皆禁用。其後歲輒增益梓路紅錦、鹿胎,慶曆四年複減半。既而又減梓路歲輸絹三之一,紅錦、鹿胎半之。先是,咸平初,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
至是,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一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自西邊用兵,軍須綢絹,多出益、梓、利三路,歲增所輸之數;兵罷,其費乃減。嘉祐三年,始詔寬三路所輸數。治平中,歲織十五萬五千五百餘匹。
神宗即位,京師米有餘蓄,命發運司損和糴數五十萬石,市金帛上京,儲之榷貨務,備三路軍須。京東轉運司請以錢三十萬二千二百貫給貸於民,令次年輸絹,匹為錢千,隨夏稅初限督之。詔運其錢于河北,聽商人入中。
熙寧三年,禦史程顥言:「京東轉運司和買綢絹,增數抑配,率千錢課絹一匹,其後和買並稅絹,匹皆輸錢千五百。」時王廣淵為轉運使,謂和買如舊,無抑配。顥言其迎合朝廷意。王安石謂廣淵在京東盡力以赴事功,不宜罪以迎合。乃詔所給內帑別額綢絹錢五十萬緡,收其本儲之北京,息歸之內帑。右正言李常亦言:「廣淵以陳汝羲所進羨余錢五十萬緡,隨和買絹錢分配,于常稅折科放買外,更取二十五萬緡,請以顥言付有司。」定州安撫司又言:「轉運司配綢、絹、綿、布於州鎮軍砦等坊郭戶,易錢數多,乞憫其災傷,又居極邊,特蠲損之。」詔提刑司別估,民不願市,令官自賣,已給而抑配者正之。自王安石秉政,專以取息為富國之務,故當時言利小人如王廣淵輩,假和買綢絹之名,配以錢而取其五分之息,其刻又甚於青苗。然安石右廣淵,顥、常言卒不行。二月,詔移巴蜀羨財,市布帛儲於陝西以備邊,省蜀人輸送及中都漕挽之費。
七年,兩浙察訪沈括言:「本路歲上供帛九十八萬,民苦備償,而發運司複以移用財貨為名,增預買綢絹十二萬。」詔罷其所增之數。八年,韓琦奏倚閣預買綢絹等,雖稍豐稔,猶當五七歲帶輸。安石以為不然,言于神宗曰:「預買綢絹,祖宗以來未嘗倚閣,往歲李稷有請,因從之。近方鎮監司爭以寬恤為事,不計有無,異日國用闕,當複刻剝於民爾。」
元豐以來,諸路預買綢絹,許假封樁錢或坊場錢,少者數萬緡,多者至數十萬緡。其假提舉司寬剩錢者,又或令以絹帛入常平庫,俟轉運司以價錢易取。三年,京東轉運司請增預買數三十萬,即本路移易,從之。四年,遣李元輔變運川陝四路司農物帛。中書言:物帛至陝西,擇省樣不合者貿易,糴糧儲于邊,期以一年畢。五年,戶部上其數凡八百十六萬一千七百八十匹兩,三百四十六萬二千緡有奇。
紹聖元年,兩浙絲蠶薄收,和買並稅綢絹,令四等下戶輸錢,易左帑綢絹;又令轉運司以所輸錢市金銀,遇蠶絲多,兼市紗、羅、綢、絹上供。元符元年,雄州榷場輸布不如樣,監司、通判貶秩、展磨勘年有差;令損其直,後似此者勿受。
尚書省言:「民多願請預買錢,宜視歲例增給,來歲市綢絹計綱赴京。」左司員外郎陳瓘言:「預買之息,重于常平數倍,人皆以為苦,何謂願請?今複創增,雖名濟乏,實聚斂之術。」提點京東刑獄程堂亦言:「京東、河北災民流未複,今轉運司東西路歲額無慮二百萬匹兩,又於例外增買,請罷之。」乃詔諸路提舉司勿更給錢,俟蠶麥多,選官置場。崇甯中,諸路預買,令所產州縣鄉民及城郭戶並准貲力高下差等均給。川陝路取元豐數最多一年為額,舊不給者如故。江西和買綢絹歲五十萬匹,舊以錢、鹽三七分預給。自鹽鈔法行,不復給鹽,令轉運司盡給以錢,而卒無有,逮今五年,循以為常,民重傷困。大觀初,詔假本路諸司封樁錢及鄰路所掌封樁鹽各十萬緡給之。其後提舉常平張根複言:「本路和買,未嘗給錢,請盡給一歲蠶鹽,許轉運司移運或民戶至場自請。」而江西十郡和買數多,法一匹給鹽二十斤,比錢九百,歲預於十二月前給之。轉運司得鹽不足,更下發運司會積歲所負給償。
尚書省言大觀庫物帛不足,令兩浙、京東、淮南、江東西、成都、梓州、福建路市羅、綾、紗一千至三萬匹各有差。二年,又令京東、淮南、兩浙市絹帛五萬及三萬匹,並輸大觀庫;又四川各二萬,輸元豐庫。江東西如四川之數,輸崇寧庫。而州縣和買,有以鹽一席折錢六千,令民至期輸綢絹六匹,又前期督促,致多逃徙,詔遞加其罪。坊郭戶預買有加至四五百匹,興仁府萬延嗣戶業錢十四萬二千緡,歲均千餘匹,乃令減半均之。
兩浙和買並稅綢絹布帛,頭子錢外,又收市例錢四十,例外約增數萬緡,以分給人吏。政和初,詔罷市例錢。諸路綢絹布帛比價高數倍,而給直猶用舊法,言者請稍增之,度支以元豐例定,沮抑不行,令如期給散而已。江東和買,弊如江西,比而才給二百,轉運司又以重十三兩為則,不及則准絲價補納以錢,兩准二百有餘。宣和三年,詔提刑司厘正以聞。先是,成都、河北預買,官戶許減半,四年,令舊嘗全科者如舊。即又以兩浙多官戶,令預買通敷。七年冬,郊祀,河北、京東和買科取物帛絲綿等數並免,以供奉物給降,其所蠲貸,幾數百萬。
初,預買綢絹務優直以利民,然猶未免煩民,後或令民折輸錢,或物重而價輕,民力浸困,其終也,官不給直,而賦取益甚矣。十二月,詔令轉運司各會一路之數,分下州縣經畫,不以錢以他物、不以正月以他月給者,並論以違制。然有司鮮能承順焉。靖康元年,命轉運司以常平錢前一季預備,如正月之期給之,毋貸以他物而損其數。京東州縣勿以遷移戶舊數科著業人,仍先除其數,俟流民歸業均敷。余路亦如之。
建炎三年春,高宗初至杭州,朱勝非為相。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夏稅綢絹,歲為匹一百一十七萬七千八百,每匹折輸錢二千以助用。」詔許之。東南折帛錢自此始。五月,詔每歲預買綿絹,令登時給其直。又詔江、浙和預買絹減四分之一,仍給見錢,違者置之法。紹興元年,初賦鼎州和買折帛錢六萬緡,以贍蔡兵。以兩浙夏稅及和買綢絹一百六十余萬匹,半令輸錢,匹二千。二年,以諸路上供絲、帛並半折錢如兩浙例,江、淮、閩、廣、荊湖折帛錢自此始。時江、浙、湖北、夔路歲額綢三十九萬匹,江南、川、廣、湖南、兩浙絹二百七十三萬匹,東川、湖南綾羅絁七萬匹,西川、廣西布七十七萬匹,成都錦綺千八百餘匹,皆有奇。
三年三月,以兩浙和買物帛,下戶艱于得錢,聽以七分輸正色,三分折見緡。初,洪州和買,八分輸正色,二分折省錢,匹三千。四年,帥臣胡世將請以三分匹折六千省。又言絹直踴貴,請匹增為五千匹。戶部定為六千匹。殿中侍御史張致遠言:「江西殘破之餘,和預買絹請折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於是詔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十省,願輸正色者聽。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余萬緡,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綢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折帛錢由此愈重。
九年正月,複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二十年,詔:「廣西折布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裏遙遠,宜就近儲之。詔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緡,並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九年,詔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緡,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並蠲之。
紹熙五年,詔兩浙、江東西和買綢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別聽旨。所減之錢,令內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余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將余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袞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產之民。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於詭戶,救弊之良策也。」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倖免,是以奸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詔令集議。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詔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望將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尋以杭之和買絹編重,均十二萬匹於兩浙。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於紹興,而會稽為最重。緣田薄稅重,詭名隱寄,多分子戶。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淳熙八年,詔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顏措置。子顏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於下戶,是不可不抑。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贏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於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產,或奉詔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二弊相乘,民不堪命,於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於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今若自有產有丁系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產無丁之戶,將實管田產錢一十五貫以上並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偽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於是詔:「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並租牛耕牛合蠲和買,並於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並核實取旨。」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鄭丙、丘崈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詔施行之。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於集事,不暇核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於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於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乞將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於是詔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詔依所措置推行,於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息邊民飛挽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咸平中,嘗出內府綾、羅、錦、綺計直緡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糴粟實邊。繼而詔: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則止。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糴廣蓄,靡限常數。後又時出內庫緡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別遣官經畫市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穀,請每歲和市,隨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京東西、陝西、河北闕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糴之,謂之對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轉餉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糴。河北又募商人輸芻粟于邊,以要券取鹽及緡錢、香藥、寶貨于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于兩池,謂之入中。陝西糴穀,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復給,然發內藏金帛以助糴者,前後不可勝數。寶元中,出內庫珠直緡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並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遂詔岢嵐、火山軍閒田並邊壕十裏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糴,縣官之費省矣。
熙寧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內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凡邊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是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糴,積五年之蓄。複命輔臣議,更與陝西並塞芻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羨為賞罰,仍遣吏按視。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綢、絹糴於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凶不蠲,最為弊法。」繼而知太原韓絳複請和糴於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詔委陳安石。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凶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闕故也。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令並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朝廷以為然,始詔河東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並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其後經略使呂惠卿複請別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糴。下有司議,以歲和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隨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遂易和糴之名為助軍糧草。
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糴便司。明年,詔以開封府界、諸路闕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並輸糴便司為本。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並歸之。六年,詔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未幾,手詔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糴。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明年,雍言河北倉廩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詔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宣和中,罷畿內和糴。
自熙寧以來,和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兌糴、俵糴、寄糴、括糴、勸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甯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糴入官者,計價支錢,複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致斗米于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糴斗米,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盡。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洩,必甚賤傷農矣。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通財利民之道乎?」不從。明年,又慮元價賤,神、龍衛及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于河北、河東、陝西諸路。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其曰博糴:熙甯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平及省倉歲用餘糧,減直聽民以絲、綿、綾、絹增價博買,俟秋成博糴。崇寧五年,又詔陝西錢重物輕,委轉運司措置,以銀、絹、絲、綢之類博糴斛鬥,以平物價。
其曰結糴:熙甯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余石,詔運給焉。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六百三十餘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之,君萬及高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崇甯初,蔡京行於陝西,盡括民財以充數。五年,以星變講修闕政,罷陝西、河東結糴、對糴。
其曰俵糴: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三十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俵糴非特省六七十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鬥斛貴住糴,即百姓米無所糶,自然價損,非惟實邊,亦免傷農力。」乃詔歲以末鹽錢鈔、在京粳米六十萬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麥粟封樁。即物價踴,權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紹聖三年,呂大忠之言,召農民相保,豫貸官錢之半,循稅限催科,余錢至夏秋用時價隨所輸貼納。崇甯中,蔡京令坊郭、鄉村以等第給錢,俟收,以時價入粟,邊郡弓箭手、青唐蕃部皆然。用俵多寡為官吏賞罰。
其曰兌糴:熙寧九年,詔淮南常平司于麥熟州郡及時兌糴。元祐二年,嘗以麥熟下諸路廣糴,詔後價若與本相當,即許變轉兌糴。
其曰寄糴:元豐二年,糴便糧草王子淵論綱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歲小不登,必邀厚價,故設內郡寄糴之法,以權輕重。」七年,詔河北瀛、定二州所糴數以钜萬,而散于諸郡寄糴,恐緩急不相及,不若致商人自運。李南公、王子淵俱言:「寄糴法行已久,且近都倉,緩急運致非難。」於是寄糴卒不罷。
其曰括糴:元符元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請並邊糴買;豫榜諭民,毋得與公家爭糴,即官儲有之,括索贏糧之家,量存其所用,盡糴入官。
其曰勸糴、均糴:政和元年,童貫宣撫陝西議行之。鄜延經略使錢即言:「勸糴非可以久行。均糴先入其斛鬥乃給其直,於有斛鬥之家未有害也。坊郭之人,素無斛鬥,必須外糴,轉有煩費。」疏奏,坐貶。時又詔河北、河東仿陝西均糴,知定州王漢之坐沮格奪職罷。未幾,遂立均糴法。三年,以歲稔,諸路推行均糴。五年,言者謂:「均糴法嚴,然已糴而不償其直,或不度州縣之力,敷數過多,有一戶而糴數百石者。」乃詔諸路毋輒均糴。既而州縣以和糴為名,低裁其價,轉運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糴,詔約止之。宣和三年,方臘平,兩浙亦量官戶輕重均糴。明年,荊湖南、北均糴,以家業為差。勸糴之法,其後浸及于新邊,鄯廓州、積石軍蕃部患之。
自熙甯以來,王韶開熙河,章惇營溪洞,沈起、劉彝啟交址之隙,韓存寶、林廣窮乞第之役,費用科調益繁。陝西宿兵既多,元豐四年,六路大舉西討,軍費最甚于他路。帝先慮科役擾民,令趙禼廉問,頗得其事。又以糧餉粗惡,欲械斬河東、涇原漕臣,以勵其餘,卒以師興役眾,鮮克辦給。又李稷為鄜延漕臣督運,詔許斬知州以下乏軍興者,民苦折運,多散走,所殺至數千人,道斃者不在焉。於是文彥博奏言:「關陝人戶,昨經調發,不遺餘力,死亡之餘,疲瘵已甚。為今之計,正當勞來將士,安撫百姓,全其瘡痍,使得蘇息。」明年,優詔嘉答。初,西師無功,議者慮朝廷再舉,自是,帝大感悟,申飭邊臣固境息兵,關中以蘇。
哲宗即位,諸老大臣維持初政,益務綏靜,邊郡類無調發,第令諸路廣糴以備蓄積,及詔陝西、麟府州計五歲之糧而已。紹聖初,乃詔河北鎮、定、瀛州糴十年之儲,餘州七年。其後陝西諸路又連歲興師,及進築鄯、湟等州,費資糧不可勝計。元符二年,涇原經略使章楶諫曰:「伏見興師以來,陝西府庫倉廩儲蓄,內外一空,前後資貸內藏金帛,不知其幾千萬數。即今所在糧草盡乏,漕臣計無所出,文移指空而已。今者,正休兵息民、清心省事之時,唯深察臣言,裁決斯事。若更詢主議大臣,竊恐專務興師,上誤聖聽。」主議大臣,指章惇也。時內藏空乏,陝西諸路以軍賞銀絹數寡,請給于內藏庫,詔以絹五十萬匹予之。帝謂近臣曰:「內庫絹才百萬,已輟其半矣。」
蔡京用事,複務拓土,勸徽宗招納青唐,用王厚經置,費錢億萬,用大兵凡再,始克之,而湟州戍兵歲費錢一千二十四萬九千餘緡。五年,熙河蘭湟運使洪中孚言:「本道青稞畝收五石,粒當大麥之三。異時人糧給精米,馬料給青稞,率皆八折,不惟人馬之食自足,而價亦相當。今邊臣不燭事情,精米、青稞與糙米、大麥一例抵鬥給散,即公有一分之耗,私有一分之贏。會計一路歲費斛鬥一百八十萬、雜色五十萬外,青稞一百三十萬,抵鬥歲費二十六萬石,石三十緡,計七百八十萬。」帝慮其米仍粗,將士或有饑色,乃命九折。明年,複令計鬥給散,竟罷九折。又於陝西建四都倉:平夏城曰裕財,鎮戎軍曰裕國,通峽砦曰裕民,西安州曰裕邊。自夏人叛命,諸路皆謀進築,陝以西保甲皆運糧。後童貫又自將兵築靖夏、制戎、伏羌等城,窮討深入,凡六七年。至宣和末,饋餉空乏,鄜延至不能支旬月。時邊臣爭務開邊,夔、峽、嶺南不毛之地,草創郡邑,調取于民,費出於縣官,不可勝計。最後有燕山之役,雄、霸等州倉廩皆竭,兵士饑忿,有擲瓦石擊守貳、刃將官者。燕山郭藥師所將常勝一軍,計口給錢廩,月費米三十萬石、錢一百萬緡。河北之民力不能給,於是免夫之議興。
初,黃河歲調夫修築埽岸,其不即役者輸免夫錢。熙、豐間,淮南科黃河夫,夫錢十千,富戶有及六十夫者,劉誼蓋嘗論之。及元祐中,呂大防等主回河之議,力役既大,因配夫出錢。大觀中,修滑州魚池埽,始盡令輸錢。帝謂事易集而民不煩,乃詔凡河堤合調春夫,盡輸免夫之直,定為永法。及是,王黼建議,乃下詔曰:「大兵之後,非假諸路民力,其克有濟?諭民國事所當竭力,天下並輸免夫錢,夫二十千,淮、浙、江、湖、嶺、蜀夫三十千。」凡得一千七百余萬緡,河北群盜因是大起。
南渡,三邊饋餉,糴事所不容已。紹興間,于江、浙、湖南博糴,多者給官告,少者給度牒,或以鈔引,類多不售,而吏緣為奸,人情大擾。於是減其價以誘積粟之家,初不拘於官、編之戶。凡降金銀錢帛而州縣阻節不即還者,官吏並徒二年。廣東轉運判官周綱糴米十五萬石,無擾及無陳腐,撫州守臣劉汝翼餉兵不匱,及勸誘賑糶流離,皆轉一官。七年,以饒州之糴石取耗四鬥,罪其郡守。自是和糴者計剩科罪。十三年,荊湖歲稔,米鬥六七錢,乃就糴以寬江、浙之民。十八年,免和糴,命三總領所置場糴之。舊制:兩浙、江、湖歲當發米四百六十九萬斛,兩浙一百五十萬,江東九十三萬,江西百二十六萬,湖南六十五萬,湖北三十五萬。
至是,欠百萬斛有奇。乃詔臨安、平江府及淮東西、湖廣三計司,歲糴米百二十萬斛:,淮西十六萬五千,湖廣、淮東皆十五萬。二十八年,除二浙以三十五萬斛折錢,諸路綱米及糴場歲收四百五十二萬斛。二十九年,糴二百三十萬石以備振貸,石降錢二千,以關子、茶引及銀充其數。
孝宗乾道三年秋,江、浙、淮、閩淫雨,詔州縣以本錢坐倉收糴,毋強配於民。四年,糴本結會子及錢銀,石錢二貫五百文。淳熙三年,詔廣西運司,糴錢以歲豐歉市直高下增減給之。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和糴之弊,其來非一日矣,欲得其要而革之,非禁科抑不可。夫禁科抑,莫如增米價,此已試而有驗者,望飭所司奉行。」有旨從之。紹定元年,錫銀、會、度牒於湖廣總所,令和糴米七十萬石餉軍。五年,臣僚言:「若將民間合輸緡錢使輸斛鬥,免令賤糶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糴之良法也。」從之。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並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糴,以供軍餉。
鹹淳六年,都省言:「鹹淳五年和糴米,除浙西永遠住糴及四川制司就糴二十萬石樁充軍餉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糴年分皆然。」
漕運宋都大樑,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強幹弱支之勢,故于兵食為重。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所在雇民挽舟,吏並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滯,於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八年,乃擇幹強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財貨出納,並關報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滯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貲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禦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產不能償。乃詔牙吏部送,勿複擾民。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粗者,斤僅得三兩。遂令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致遠,以勞民力。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州。雍熙四年,並水陸路發運為一司。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官米,故毀敗舟船致沉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磧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糴,於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溯流入沛,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入沛,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潁、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河北衛州東北有禦河達乾寧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輦負擔至嘉州,水連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咸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天禧末,水陸運上供金帛、緡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先是,諸河漕數歲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糴上供,小民闕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祐四年,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復委本路,獨專其任。文移坌並,事目繁夥,不能檢察。操舟者賕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祐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於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詔如元奏。久之,諸路綱不集。嘉祐三年,下詔切責有司以格詔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期以期年,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自嘉祐五年汴船不得複出江。至期,諸路船猶不足。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恒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治平三年,始詔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又漕金帛緡錢入左藏、內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給者不預焉。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一百萬。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治平四年,京師粳米支五歲餘。是時,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跡。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熙甯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余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緡,計五年所得,無慮緡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糴備邊。」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驟致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糶糴為便。」詔如安石議。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穀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詔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是歲,江、淮上供谷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發運使張頡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平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咸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積之實。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斛鬥不入太倉,大眾所賴者汴河。議者屢作改更,必致汴河日失其舊。」十二月,詔浚廣濟河,增置漕舟。其後河成,歲漕京東谷六十萬石。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軍大將、殿侍。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輦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于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輦運司為名。禦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詔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害以聞。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祐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詔各遷兩官,餘官減年循資有差。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先是,道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在部進納官銓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土人、軍將。未幾,複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于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宣和二年,詔:「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並進納人管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里內以四運,江東二千裏外及江西三運,湖南、北二運,各欠不及五厘,依格推賞外,仍許在外指射合入差遣一次。召募土人並罷。」七年,詔結絕應奉司江淮諸局、所及罷花石綱,令逐路漕臣速拘舟船裝發綱運備邊。靖康初,汴河決口有至百步者,塞之,工夫未訖,乾涸月餘,綱運不通,南京及京師皆乏糧。責都水使者陳求道等,命提舉京師所陳良弼同措置。越兩旬,水復舊,綱運遝至,兩京糧乃足。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租稅薄,不足以供兵費,屯田、營田歲入無幾,糴買入中之外,歲出內藏庫金帛及上京榷貨務緡錢,皆不翅數百萬。選使臣、軍大將,河北船運至乾寧軍,河東、陝西船運至河陽,措置陸運,或用鋪兵廂軍,或發義勇保甲,或差雇夫力,車載馱行,隨道路所宜。河北地裏差近,西路回遠,又涉磧險,運致甚艱。熙寧六年,詔鄜延路經略司支封樁錢於河東買橐駝三百,運沿邊糧草。
元豐四年,河東轉運司調夫萬一千人隨軍,坊郭上戶有差夫四百人者,其次一二百人。願出驢者三驢當五夫,五驢別差一夫驅喝。一夫雇直約三十千以上,一驢約八千,加之期會迫趣,民力不能勝。軍須調發煩擾,又多不急之務,如絳州運棗千石往麟、府,每石止直四百,而雇直乃約費三十緡。涇原路轉運判官張大寧言:「饋運之策,莫若車便。自熙寧砦至磨移口皆大川,通車無礙,自磨移至兜嶺下道路亦然。嶺以北即山險少水,車乘難行。可就嶺南相地利建一城砦,使大車自鎮戎軍載糧草至彼,隨軍馬所在,以軍前夫畜往來短運。更于中路量度遠近,以遣回空夫築立小堡應接,如此則省民力之半。」神宗嘉之。京西轉運司調均、鄧州夫三萬,每五百人差一官部押,赴鄜延饋運。其本路程塗日支錢米外,轉運司計自入陝西界至延州程數,日支米錢三十、柴菜錢十文,並先並給。陝西都轉運司于諸州差雇車乘人夫,所過州交替,人日支米二升、錢五十,至沿邊止。運糧出界,止差廂軍。六年,詔熙河蘭會經略制置司,計置蘭州人萬馬二千般運糧草,于次路州軍剗刮官私橐駝二千與經制司,自熙、河折運。事力不足,發義勇保甲。給河東、陝西邊用非機速者,並作小綱數排日遞送。
大觀二年,京畿都轉運使吳擇仁言:「西輔軍糧,發運司歲撥八萬石貼助,於滎澤下卸,至州尚四、五十裏,擺置車三鋪,每鋪七十人,月可運八千四百石。所運漸多,據數增添鋪兵。」靖康元年十月,詔曰:「一方用師,數路調發,軍功未成,民力先困。京西運糧,每名六鬥,用錢四十貫;陝西運糧,民間倍費百余萬緡,聞之駭異。今歲四方豐稔,粒米狼戾,但可逐處增價收糴,不得輕般運,以稱恤民之意。若般綱水運及諸州支移之類仍舊。」三路陸運以給兵費,大略如此,其他州縣運送或軍興調發以給一時之用,此皆不著。
轉般,自熙寧以來,其法始變,歲運六百萬石給京師外,諸倉常有餘蓄。州郡告歉,則折收上價,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複于豐熟以中價收糴,穀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本錢歲增,兵食有餘。崇甯初,蔡京為相,始求羨財以供侈用,費所親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入為戶部侍郎。來者效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矣;本錢既竭,不能增糴,而儲積空矣;儲積既空,無可代發,而轉般之法壞矣。
崇寧三年,戶部尚書曾孝廣言:「往年,南自真州江岸,北至楚州淮堤,以堰瀦水,不通重船,般剝勞費。遂於堰旁置轉般倉,受逐州所輸,更用運河船載之入汴,以達京師。雖免推舟過堰之勞,然侵盜之弊由此而起。天聖中,發運使方仲荀奏請度真、楚州堰為水閘,自是東南金帛、茶布之類直至京師,惟六路上供斛鬥,猶循用轉般法,吏卒糜費與在路折閱,動以萬數。欲將六路上供斛鬥,並依東南雜運直至京師或南京府界卸納,庶免侵盜乞貸之弊。」自是六路郡縣各認歲額,雖湖南、北至遠處,亦直抵京師,號直達綱,豐不加糴,歉不代發。方綱米之來,立法峻甚,船有損壞,所至修整,不得逾時。州縣欲其速過,但令供狀,以錢給之,沿流鄉保悉致騷擾,公私橫費百出。又鹽法已壞,回舟無所得,舟人逃散,船亦隨壞,本法盡廢。
大觀三年,詔直達綱自來年並依舊法複令轉般,令發運司督修倉廒,荊湖北路提舉常平王璹措置諸路運糧舟船。
政和二年,複行直達綱,毀拆轉般諸倉。譚稹上言:「祖宗建立真、楚、泗州轉般倉,一以備中都緩急,二以防漕渠阻節,三則綱船裝發,資次運行,更無虛日。自其法廢,河道日益淺澀,遂致中都糧儲不繼,淮南三轉般倉不可不複。乞自泗州為始,次及真、楚,既有瓦木,順流而下,不甚勞費。俟歲豐計置儲蓄,立法轉般。」淮南路轉運判官向子諲奏:「轉般之法,寓平糴之意。江、湖有米,可糴於真;兩浙有米,可糴於揚;宿、亳有麥,可糴於泗。坐視六路豐歉,有不登處,則以錢折斛,發運司得以斡旋之,不獨無歲額不足之憂,因可以寬民力。運渠旱幹,則有汴口倉。今所患者,向來糴本歲五百萬緡,支移殆盡。」
宣和五年,乃降度牒及香、鹽鈔各一百萬貫,令呂淙、盧宗原均糴斛鬥,專備轉般。江西轉運判官蕭序辰言:「轉般道裏不加遠,而人力不勞卸納,年豐可以廣糴厚積,以待中都之用。自行直達,道裏既遠,情弊尤多,如大江東西、荊湖南北有終歲不能行一運者,有押米萬石欠七八千石,有拋失舟船、兵梢逃散、十不存一二者。折欠之弊生於稽留,而沿路官司多端阻節,至有一路漕司不自置舟船,截留他路回綱,尤為不便。」詔發運司措置。六年,以無額上供錢物並六路舊欠發斛鬥錢,貯為糴本,別降三百萬貫付盧宗原,將湖南所起年額,並隨正額預起拋欠斛鬥於轉般倉下卸,卻將已卸均糴鬥斛轉運上京,所有直達,候轉般斛鬥有次第日罷之。靖康元年,令東南六路上供額斛,除淮南、兩浙依舊直達外,江、湖四路並措置轉般。
高宗建炎元年,詔諸路綱米以三分之一輸送行在,余輸京師。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平江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及三綱輸送行在。又詔二廣、湖南北綱運如過兩浙,許輸送平江府;福建綱運過江東、西,亦許輸送江寧府。三年,又詔諸路綱運見錢並糧輸送建康府戶部,其金銀、絹帛並輸送行在。紹興初,因地之宜,以兩浙之粟供行在,以江東之粟餉淮東,以江西之粟餉淮西,荊湖之粟餉鄂、岳、荊南。量所用之數,責漕臣將輸,而歸其餘於行在,錢帛亦然。雇舟差夫,不勝其弊,民間有自毀其舟、自廢其田者。
紹興四年,川、陝宣撫吳玠調兩川夫運米一十五萬斛至利州,率四十餘千致一斛,饑病相仍,道死者眾,蜀人病之。漕臣趙開聽民以粟輸內郡,募舟挽之,人以為便。總領所遣官就糴于沿流諸郡,複就興、利、閬州置場,聽商人入中。然猶慮民之勞且憊也,又減成都水運對糴米。紹興十六年。
三十年,科撥諸路上供米:鄂兵歲用米四十五萬余石,于全、永、郴、邵、道、衡、潭、鄂、鼎科撥;荊南兵歲用米九萬六千石,于德安、荊南、澧、純、潭、複、荊門、漢陽科撥;池州兵歲用米十四萬四千石,于吉、信、南安科撥;建康兵歲用米五十五萬石,于洪、江、池、宣、太平、臨江、興國、南康、廣德科撥;行在合用米一百十二萬石,就用兩浙米外,于建康、太平、宣科撥;其宣州見屯殿前司牧馬歲用米,並折輸馬料三萬石,於本州科撥;並諸路轉運司樁發。時內外諸軍歲費米三百萬斛,而四川不預焉。
嘉定兵興,揚、楚間轉輸不絕,濠、廬、安豐舟楫之通亦便矣,而浮光之屯,仰饋于齊安、舒、蘄之民;遠者千里,近者亦數百里。至於京西之儲,襄、郢猶可徑達,獨棗陽陸運,夫皆調於湖北鼎、澧等處,道路遼邈,夫運不過八鬥,而資糧RJ屨與夫所在邀求,費常十倍。中產之家雇替一夫,為錢四五十千;單弱之人一夫受役,則一家離散,至有斃于道路者。
至於部送綱運,並差見任官,闕則選募得替待闕及寄居官有材幹者,其責繁難,人以為憚。故自紹興以來優立賞格,其有欠者亦多方而憫之。乾道初,蠲欠五十石以下者;三年,蠲欠百石以下者。九年,初,綱運欠及一分者送有司究弊。至是,臣僚申明綱運欠及一分者亦許其補足。淳熙元年,詔:「不以所欠多寡,並無除放。其有因綱欠追降官資者,如本非侵盜,且補輸已足,許敘複。」自是綱運欠失雖責償于官吏,然以其山川逾遠,非一人所能究,亦時寓於蠲放焉。
志第一百二十九食貨上四(屯田常平義倉)
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饋餉。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閒田,而緣邊益增戍兵。自雄州東際於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廩而限戎馬。端拱二年,分命左諫議大夫陳恕、右諫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行數日,有詔令修完城堡,通導溝瀆,而營田之議遂寢。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于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詔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里,置斗門,引澱水灌溉。初年種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眾;武臣習攻戰,亦恥于營葺。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闕下,議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于陳、許、鄧、潁暨蔡、宿、亳至於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跡具在。議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瀆,築防堰。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廩充實,省江、淮漕運。民田未辟,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並如民間主客之例。傅子曰:'陸田命懸於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且蟲災之害亦少於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潁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詔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然無助于功利。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內園兵人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複置,命京朝官專掌。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知襄州耿望請於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於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今本軍一歲給芻糧四十余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余萬,儻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請於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於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從之。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輒詔邊臣經度行之。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於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於其側。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逾年而畢。知保州趙彬複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詔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六年,耿望又請于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余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詔止役務兵。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並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余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余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複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獲,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複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萬余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谷六萬余石,為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余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里,舊皆民田,今無複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疏奏,不用。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並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熙甯初,以內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里,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詔遣王克臣等按視,複奏與師中同。再下沈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侍御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穀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而竇舜卿奏:「實止有閒田一頃四十三畝。」中書言:「起未嘗指甘穀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其後韓縝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遂複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禼請募民耕以紓朝廷憂,詔下其事。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寧砦所得地百里,以募弓箭手,無閒田。」禼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詔遷禼官,賜金帛。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熙河多良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後施行,或侵佔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于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弓箭手逃地並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于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裏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辟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于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砦,千裏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辟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余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余緡,穀近九千石,糗Я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複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閒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三年,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複給糧,依鋤田法,餘併入官。凡民: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眾,亦置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
詔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役科配並免。五年,詔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史石公揆、監中獄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河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余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繈負而至矣。異時墾辟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余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疃,為擾百端;又數百裏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六年,罷和、揚州屯田。八年,複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紮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余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余石,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致租利陷失,驕將豪民乘時佔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並括之。」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余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邊江七十裏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于邊城三、五十裏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鹹淳三年,詔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於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並除之,複催者以違制論。」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事,義倉浸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別收一鬥。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咸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景德三年,言事者請於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于司農寺,三司無輒移用。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糴,糶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而沿邊州郡不置。詔三司集議,請如所奏。於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別置常平案。大率萬戶歲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三年以上不糶,即回充糧廩,易以新粟。災傷州郡糴粟,鬥毋過百錢。後又詔當職官於元約數外增糴及一倍已上者,並與理為勞績。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祐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余萬,歲饑不足以救恤。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許之。後又詔: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緡助三司給軍費。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糴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糴常平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複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明道二年,詔議複義倉,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請複置:「令五等已上戶,隨夏秋二稅,二鬥別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併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且兼併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濟,則兼併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慶曆初,琪複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詔上三等戶輸粟,已而複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谷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詔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凶災。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於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複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准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若謂置倉廩,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斂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嘉祐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內之數上之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舊。四年,詔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其大略如此。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余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財利所當開闢斂散者,帝然其說,遂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安石因請以著作佐郎編校集賢書箱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自是專一講求立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蘇轍自大名推官上書,召對,亦除條例司檢詳文字。安石出青苗法示之,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則鞭笞必用,州縣多事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言,漢常平法耳,公誠能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自此逾月不言青苗。
會河北轉運司幹當公事王廣廉召議事,廣廉嘗奏乞度僧牒數千道為本錢,于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蘇轍以議不合罷。而諸路提舉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務以多散為功。富民不願取,貧者乃欲得之,即令隨戶等高下品配,又令貧富相兼,十人為保首。王廣廉在河北,一等戶給十五千,等而下之,至五等猶給一千,民間喧然不以為便。廣廉入奏謂民皆歡呼感德,然言不便者甚眾。右正言李常、孫覺乞詔有司毋以強民。時提舉府界常平事侯叔獻屢督提點府界縣鎮呂景散錢,景以畿縣各有屯兵,歲入課利僅能贍給;又民戶嘗貸糧五十余萬石,尚悉以聞;今條例司又以買陝西鹽鈔錢五十萬緡為青苗錢給散,恐民力不堪。詔送條例司,召提舉司官至中書戒諭之。王安石言:「若此,諸路必顧望,不敢推行新法,第令條例司指揮。」從之。
三年,判大名府韓琦言:
臣准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併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上等戶並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併之家,今令多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製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陪之患。
去歲河朔豐稔,米鬥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多斂,俟貴而糶,不唯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于一時可也。今乃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俟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于諸路置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強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併,振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帝諭執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複上疏曰:
「制置司多刪去臣元奏要語,唯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唯漆林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錢期出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當時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言比《同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人不能辨也。
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又注雲:「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歲什一。」公彥疏雲:「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唯所贏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也。
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具、牛皮、鹽曲、奚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夏秋起納,官中更以綢絹斛鬥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買綢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鬥,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說,唯陛下詳之。」
樞密使文彥博亦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益信之。初,群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永興軍。
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雲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雲自古未有天子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台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薑潛之官才數月,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
知山陰縣陳舜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南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利。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從之。
帝以久旱為憂,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帝頗感悟。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田、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寧府。然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于安石所為遵守不變。既而詔諸路常平錢谷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兩經倚閣常平錢人力,不得支借。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依常平限輸納。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又聽民以金帛易穀,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六年,戶部言:「准詔諸路常平可酌三年斂散中數,取一年為格,歲終較其增虧。今以錢銀穀帛貫、石、匹、兩定年額:散一千一百三萬七千七百七十二,斂一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九。比元豐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二,斂增一百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六十四,斂虧一百九十八萬六千五百一十五。」詔三年四年散多斂少及散斂俱少之處,戶部下提舉司具析以聞。
十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明年,提點府界諸縣鎮公事蔡承禧言:「義倉之法,以二石而輸一鬥,至為輕矣。乞今年夏稅之始,悉令舉行。」詔可,仍以義倉隸提舉司。京東西、淮南、河東、陝西路義倉以今年秋料為始,民輸稅不及鬥免輸,頒其法於川峽四路。元豐二年,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以夷夏雜居,歲賦不多故也。八年,並罷諸路義倉。
元祐元年,詔:「提舉官累年積蓄錢谷財物,盡樁作常平錢物,委提點刑獄交管,依舊常平倉法行之。罷各縣專置主簿。」四月,再立常平錢谷給斂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為額,民間絲麥豐熟,隨夏稅先納所輸之半,願伴納者止出息一分。左司諫王岩叟、監察禦史上官均、右正言王覿、右司諫蘇轍、禦史中丞劉摯交章論複行青苗之非。八月,司馬光奏:「先朝散青苗,本為利民,並取情願。後提舉官速要見功,務求多散,或舉縣追呼,或排門抄紮;亦有無賴子弟謾昧尊長,錢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詐請,莫知為誰,及至追催,皆歸本戶。今朝廷深知其弊,故悉罷提舉官,不復立額考校,訪聞人情安便。欲下諸路提點刑獄,申嚴州縣抑配之禁。」詔從之。
中書舍人蘇軾不書錄黃,奏曰:「熙寧之法,未嘗不禁抑配,而其害至此。民家量入為出,雖貧亦足,若令分外得錢,則費用自廣。況子弟欺謾父兄,人戶冒名詐請,似此本非抑配。臣謂以散及一半為額,與熙寧無異。今許人願請,未免設法罔民,使快一時非理之用,而不慮後日催納之患。二者皆非良法,相去無幾。今已行常平糶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何用二分之息,以賈無窮之怨?」於是王岩叟、蘇轍、朱光庭、王覿等複言:「臣等屢有封事,乞罷青苗,皆不蒙付外。願盡付三省,公議得失。」初,同知樞密院範純仁以國用不足,建請複散青苗錢,四月之詔,蓋純仁意也。時司馬光以疾在告,已而台諫皆言其非,不報。光尋奏乞約束州縣抑配,蘇軾又繳奏,乞盡罷之。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對。尋詔:「常平錢谷,止令州縣依舊法趁時糴糶,青苗錢更不支俵。除舊欠二分之息,元支本錢驗見欠多少,分料次隨二稅輸納。」
紹聖元年,詔除廣南東、西路外,並複置義倉,自來歲始,放稅二分已上免輸,所貯專充振濟,輒移用者論如法。二年,戶部尚書蔡京首言:「承詔措置財利,乞檢會熙、豐青苗條約,參酌增損,立為定制。」淮南轉運司副使莊公嶽謂:「自元祐罷提舉官後,錢谷為他司侵借,所存無幾。欲乞追還給散,隨夏秋稅償納,勿立定額,自無抑民失財之患。」奉議郎鄭僅、朝奉郎郭時亮、承議郎許幾董遵等皆言:「青苗最為便民,願戒抑配,止收一分之息。」詔並送詳定重修敕令所。三年,舊欠常平錢谷人戶,仍許請給。
宣和五年,令州縣歲散常平錢谷畢,即揭示請人名數,逾月斂之,庶革偽冒之弊。先是,諸路災傷,截撥上供年額米斛數多,致闕中都歲計,令京東、江南、兩浙、荊湖路義倉穀各留三分,餘並起發赴京,補還截撥之數。六年,詔罷之。
高宗紹興元年,並提舉常平司于提刑司。明年,以臣僚言複常平官,講補肋之政以廣儲蓄。九年,用宗正丞鄭鬲言,以常平錢於民輸賦未畢之時,悉數和糴。二十八年,以趙令詪請,糶州縣義倉米之陳腐者。
孝宗隆興二年,遣司農少卿陳良弼點檢浙東常平等倉。乾道六年,知衢州胡堅奏廣糴常平。福建轉運副使沈樞奏,水旱州郡請留轉運司和糴米以續常平,上即為之施行。八年,戶部侍郎楊倓奏:「義倉在法夏秋正稅鬥輸五合,不及鬥者免輸,凡豐熟縣九分以上即輸一升。令諸路州縣歲收苗米六百余萬石,其合收義倉米數不少,間有災傷,支給不多。訪聞諸州軍皆擅用,請稽之。」
甯宗慶元元年,詔戶部右曹專領義倉。十一年,臣僚言:「紹興初,台臣嘗請通一縣之數,截留下戶苗米,輸之於縣,別儲以備振濟,使窮民不至於艱食;惟負郭義倉,則就州輸送。至於屬縣之義倉,則令、丞同主之,每歲終,令、丞合諸鄉所入之數上之守、貳,守、貳合諸縣所入之數上之提舉常平,提舉常平合一道之數上之朝廷,考其盈虧,以議殿最。」從之。
寶慶三年,侍御史李知孝言:「郡縣素無蓄積,緩急止仰朝廷,非立法本意。曩淮東總領岳珂任江東轉運判官,以所積經常錢糴米五萬石,樁留江東九郡,以時濟、糴,諸郡皆蒙其利。其後史彌忠知饒州,趙彥悈知廣德軍,皆自積錢糴米五千石。以是推之,監司、州郡苟能節用愛民,即有贏羨。若立之規繩,加以黜陟,所糴至萬石者旌擢,其不收糴與擾民及不實者鐫罰,庶幾郡縣趨事,蓄積歲增,實為經久之利。」有旨從之。
景定元年九月,赦曰:「諸路已糶義米價錢,州郡以低價抑令上戶補糴,正稅逃閣,義米用虧,常平司責縣道陪納,縣道遂敷吏貼、保正長、攬戶等人均納。自今視時收糴,見系吏貼等人陪納之錢並與除放。」五年,監察禦史程元嶽奏:「隨粳帶義,法也。今粳糯帶義之外,又有所謂外義焉者,絹、綢、豆也,豈有絹、綢、豆而可加之義乎?縱使違法加義,則絹加絹,綢加綢,豆加豆,猶可言也;州縣一意椎剝,一切理苗而加一分之義,甚者赦恩已蠲二稅,義米依舊追索。貧民下戶所欠不過升合,星火追呼,費用不知幾百倍。破家蕩產,鬻妻子,怨嗟之聲,有不忍聞。望嚴督監司,止許以粳帶義,其餘盡罷。其有循習病民者重其罰。」從之。咸淳二年,以諸路景定三年以前常平義倉米二百余萬石,減時直糶之。
志第一百三十食貨上五(役法上)
役法役出於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裏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詔文武官、內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後又詔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著於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隨時升降。詔加裁定。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裏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自餘眾役,多調廂軍。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詔禁之。惟詔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偽滋生。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將吏得免裏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於繁數,偽為券售田於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眾,太常博士范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裏,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複為縣。」轉運司執不可,因詔裁捐役人。自是數下詔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又令州縣錄丁產及所產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役之重者,自裏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往往破產。景祐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詔特蠲之。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號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詔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既而詔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時范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當時以為非,未幾悉複。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羨余,蒙詔獎。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皇祐中,詔州縣裏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